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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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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第1篇: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

(一)部分群众对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因为相关单位在一段时间,因为对在群众中进行这一类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不重视,使得现在的部分群众对于相关保护工作的重要程度缺乏必要的认识。许多人认为这样的保护是一件没有意义的工作、或是认为意义不大,和自己的生活没有关系。这样的情况对于开展保护工作是没有好处的。即便是在群众文化活动中结合了非遗的保护工作,效果也不会十分的明显。

(二)群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不强

不同于其他的文化遗产类的保护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引起特有的文化属性,在群众中有时很难取得相应的认同感。如一些地方的小戏种、民间的小手工艺品等,在群众中被认为是普通的生活元素,有的甚至因为缺乏爱好的群体已经在生活中消失。但是这是这种群众对文化遗产重要性产生的不认同的感觉,造成了现在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断代消失。

(三)群众文化活动中的非遗保护工作出现失真严重的现象

在群众的文化活动中,对相关的传统文化及其保护进行宣传的工作在许多的基层文化组中早已开始进行,但是在这种宣传工作中经常出现文化遗产失真的情况。这种失真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在活动中出现的商业元素造成的;二是在传统文化的传承中出现的断裂情况造成的;三是因为适应群众活动特点时场地等因素对宣传工作所造成的影响。这三种情况的出现都会对现有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影响。

二、针对结合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

为解决非遗保护与群众文化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基层群众文化组织在开展文化遗产宣传工作中,利用实际的工作方法,积极地应对产生的问题,采取了一些创新性的解决方案。

(一)利用新的传播媒体形式,在群众文化工作中做好非遗保护宣传工作

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利用新的传播媒体形式进行全面的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可以切实的提高群众对这一项重要工作的重视程度。这些新的传播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公交地铁的移动传媒、微信类的手机移动媒体等。如在实际工作中,文化保护部门可以制作非遗保护工作的宣传短片、动画片,在网络媒体上进行播放宣传,利用网络媒体受众面广的特点,扩大非遗保护工作宣传的受众面,吸引更多的群众深入的了解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的意识。这些新的传播媒体可以使更多的群众了解非遗保护的意义,并参与到非遗保护的群众文化活动中来,为保护工作奉献自己的力量。

(二)做好群众文化活动的策划工作,提高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

在进行群众文化活动策划时,活动的策划者应首先对进行宣传的特色文化遗产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研究,这些工作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艺术、文化等因素意义的挖掘,对文化遗产现状的了解及未来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解。在活动策划中,应注意抓住群众对艺术和文化的欣赏心理需求,在活动设计上充分使群众可以直接参与到传统文化中来,感受到传统艺术和文化的魅力,认识到自己身边曾经不被重视的民间艺术和工艺品实际上是具有历史、艺术、文化底蕴的不可复制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从而提高群众对身边存在的文化遗产的认同感。

(三)在实际工作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还原工作,防止失真的情况出现

为防止群众文化活动中,文化遗产出现失真的情况,因此,在文化遗产宣传的群众文化活动中,对文化遗产进行介绍和展示工作时,首先应尽量避免商业元素对文化遗产自身的影响,因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才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目的,商业元素只是活动的附加元素。同时活动还应做好文化遗产历史研究和民间调研工作,尽量还原文化遗产的原始状态,利用历史文化的研究工作和民间调研的成果,尽可能的消除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的断裂现象,还原出其本来的最具欣赏性的原始美感。最后要注意在展示活动中尽量为文化遗产的展示充足的空间,对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展示。如果实在无法全面展示的,一定要做好介绍说明工作,使参加活动的群众对文化遗产有全面和深刻的了解。做好以上的三点工作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在非遗保护宣传工作中出现失真的情况。

三、结语

第2篇: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传统文化;新形势

中图分类号:T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282-01

0 引言

中国是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国家,从古至今承载着丰富多彩的优秀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文化在历史进程中卓越发展的不可抗拒的力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多种多样,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给人们带来的极大的精神支持。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发展给我们的整体文化水平带来极大地影响,由此带来的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增加了我们的经济金额,推动着整体水平的提高。但是新形势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工作的推进过程中不断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1 明确非遗保护对象

众所周知,世界各种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着都是人们自身,显而易见,人事最重要最基础的文化载体,比如各种民谣、戏剧等都是通过民间艺人的语言、动作的一系列结合构造出来的,人作为文化载体必须受到一定的保护。民间艺人的不断减少会给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造成很大的冲击,所以说,我们必须明确保护对象。

人是社会物质文化的生产者、创造者,担负着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的使命,各级政府部门要时刻关注他们的生活,给他们一定程度的物质和精神支持,让这些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感受到在新形式下社会中的认可和相应的存在感。另外,政府部门应该投入一定的自己支持,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习班,组建大众学习传承非遗的场所,并且选拨优秀的非遗保护对象作为大家的老师,领头人,让他们收徒、传艺,带领大家温故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但是,现如今非遗文化的保护和继承备受关注的同时,也逐渐出现了一些伪非遗的现象出现。有一些所谓的传承人并不是民间大众,而是一些当地的开发商和地方领导。,他们并没有掌握足够的民间技艺,这种弄虚作假的现象如果不被及时制止,就会对以后的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违反了新形势下非遗保护与继承的真实性和意义所在。

世界各国因为忽视非遗保护对象“人”这一载体的重要性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流失的现象比比皆是,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启示,不断地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一对象的存在。为此,我们应该制定明确的非遗保护对象标准,进一步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2 开发利用非遗资源

非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渠道是否合理问题也应该值得我们认真关注,新形势下人们大强度地开发和利用造成了一些反面问题,阻碍了我们进一步保护和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推进。

万事万物的开采和利用都要遵循其本质规律,不能违背事物的本质特征,采取各种积极措施,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工作。有些工作人员为了搜集遗产直接将一些旧村落硬性拆除,然后建造所谓的遗址新村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它的变化规律,加速了古文化遗址的消失速度,一味的追求开发非遗资源的形式,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们不可明确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会给我们带来的有利影响,政府也不断给予我们一定的支持和鼓励比如,建立旅游景区,文化遗址保护区等等供人们参观游览,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构项目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产品,发展民族旅游文化,促进经济发展。

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在开发利用非遗资源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遵循其自然发展规律,合理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其价值所在。

3 建立非遗保护机制

现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这个话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专注,一项项目的实施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机制,以此来监督和鞭策,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建立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制定相应的原则,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根据地建立基础设施,方便外来人员参观。政府也应该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培养专门的知识技能型管理人才,利用当今时代下的先进的技术制作传统文化的产品,在传统技艺的基础上附着现代的技术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得以延伸,从而适应现代人的需求,在运用现代技术进行创新和发展的同时要注意避免出现违背最初原则和目标的问题。而对于为什么要用法律来约束也要引起我们的关注。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这一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文件,用法律做准绳,约束人们依法保护、利用、继承。相关法律的建立不仅让人们意识到了保护和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而且也提高了人们学习非物质文化热情,积极地参与到保护与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来。

建立非遗保护机制这一有效措施是我们新形势下保护与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经之路,在工作进程的推展过程中我们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更好的为弘扬传统文化,继承非遗任务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众多文化形式,包含着话剧,曲艺,民间杂剧,声乐,剪花、服饰等等,涵盖了人类的各种风俗习惯,民间艺术等各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着全国各民族的优秀文化的力量,特别是少数民族以及农村乡土风情的集合,是中国多民族文化特色的有力体现。新形势下非遗保护与继承不仅是保护我们的传统文化,同样也是保护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同时也要大力宣传群众积极传承,保护继承这项工作迫在眉睫,我们必须遵循这些相应的措施,加大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让群众充分意识到这一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份工作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大家共同努力,促进新形势下的非遗保护与继承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芳.浅谈新形势下的非遗保护与传承[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13-14.

第3篇: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3-0204-01

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文化越来越趋向于相同的发展方向,对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就显得至关重要,维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尤为急迫。因此,我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传承和保护方面实行了相关举措,但是在具体的传承和保护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群众的传承保护意识不深等问题。本文研究分析的意义旨在加强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高民族文化核心竞争力,让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价值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是在自然和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各种技艺、表演形式、文化场所、文学作品、工艺作品等世代相传的非物质表现形式。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语言,如:口头传说和口头文学,表演等艺术形式,民族风俗习惯、节庆及礼仪,对自然界的知识探索实践,传统的手工艺五个部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一个民族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开拓、积累、升华和传承下来的不以实物形式表现出的财富和智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能够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核心力量。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将我国优良的社会传统、多异的社会习俗传承下来,能够加快全球化进程,使民族文化成为一种核心竞争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起到关键作用,也可以提高普通大众对民族文化的认识;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起到促进作用,因为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就是培养“四有公民”即,有道德、有理想、有纪律、有文化,从而全面提高我国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第三,传承保护并发扬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也有一定的作用,人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发展一些相关的产业,像手工艺品的批量生产制造、民间戏剧歌舞的学习等,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的民族文化走向世界作出贡献。

二、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的问题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悠久、地大物博,使得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相当的多。随着“地球村”的发展,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方面的意识不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自身问题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定义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对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意义的深刻认识和学习,并掌握其核心文化精神或技能的人;另一种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某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负责人,主要是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一般都是在学术界比较具有权威的专家学者。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西方知识文化的追逐,对本族文化的淡化,使得大部分的民间工艺技能、艺术在慢慢流逝。对于一些学术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的要求相对较高,来自民间的传承人很容易将其内涵、精神、价值在传承过程中流失,因此,国家对于学术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面应该给予重视和支持,鼓励相关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传承和保护,引导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不够

应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学艺术、民俗、民间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之间的关系。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部,民俗中原始的部分,民间传统文化中的可持续发展部分,传统知识全部从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重要性及意义对于民族文化的发展方向具有指导作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不强等,使得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慢慢的流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界定需要逐步完善,需要加大对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察力度,对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程序予以明确化、简单化,以便借助国家的力量进行传承保护。同时,还可以通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全面认识,有利于提高民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策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智慧的结晶和优秀传统文化精神的表现形式,其具有历史价值、精神价值、审美价值、文学价值和经济价值等。在世界竞争中,其处于核心竞争力的地位,因此,本文基于我国的传承和保护现状,提出几点相关策略以便更好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保护。

(一)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提高传承人责任感

目前,我国本着国强则民强的原则,正处于注重改革开发,大力发展经济的时期,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和宣传的力度不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传承和保护的不重视,使得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其的认识不够全面。在实际的传承过程中,不明确传承人的责任所在,随波逐流,荒废或是放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国家应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的普及,并提高其传承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传承人应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中的六大原则,即人本原则、可理解原则、整体原则、可持续原则、创新原则和发展原则。其中,整体原则是基础,可理解原则是根本。在整个过程中,应该整体把握这六大原则的具体使命,更好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保护。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学习班

各地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开办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交流学习班,请一些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交流学习。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明确传承人的历史责任感和民族自豪感。也可以组建一些民间艺术技能大比拼、戏剧舞蹈表演会等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精神内涵、智慧结晶展现给更多的人民大众,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并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家文化部门也可以定期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交流会,适当的借鉴国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的学习,提高我国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

我国在2003年的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中,就明确的描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并确定了其在文化部门中主管部门的重要地位。2005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颁发,其中明确的提出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目标和方针策略等,建立了一系列的相关规章制度等。2007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成为我国的立法项目。

由此可见,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不管是人民大众还是专家学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过程中,都需要吸取精华、摈弃糟粕,融入自己的创新元素,更好的将其传承下去,为民族文化走向世界做出贡献。

四、结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西方文化的大势入侵,使得我国对于传统文化的学习和继承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更是迫在眉睫。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提出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提高传承人责任感、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学习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的传承保护措施,更好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保护,来提高民族核心竞争力,让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第4篇: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保护;发展;转型

Abstract: in the city development like a raging fire today, accelerating the pace of modernization. People just take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as a historical existence to retain and use, but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uthenticity and integrity requires us to its development, which stood o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consider how to protect scientifically and how to coordinate with the city development.

Keywords: protection; development; transformation

中图分类号:J0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前言

在城市发展成熟之前,我们所有时代都是在倚仗过去城市发展的遗迹中进一步的扩展和进化,然而在历史发展和人思想未成熟的时代,人们并未意识到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随着时代逐渐发展,越来越多人意识到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也有一代又一代的学者尝试从多种角度、各个方向保护城市的历史遗产。现今,需要被讨论的不仅局限在文化遗产保护,更需探索保护与城市发展之间协同的契合关系。怎样做到保护的同时增进城市的发展,成为现代城市规划者们不断探求、继续解决的问题之一。

2文化遗产保护的渊源和重要性

2.1文化遗产保护经历的转折

所谓传统文化,最先包含的首先是某种具体的可搬动的器物,例如古董花瓶等,从很久以前便让人意识到其保护的价值;然而古老的建筑,由于它是上个时代的文化象征,在封建时代,各个统治者都会毁旧建新。

幸而越来越多的城市规划学者意识到了保护城市已有遗迹和文化的重要性。在18世纪中后期,保护与修复的概念逐渐成为了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到19至20世纪,各国相继立法,成立了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2.2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一个城市甚至国家的文化遗产不仅仅代表着当地的公有财产,更体现着文化积淀和保护意识。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从简单的古建筑一直到包含了居民生活形式的整个街区的保护经历了很长的一段时间。

保护文化遗产是社会文明提高的体现,尤其对于规划学者来说,必须将其当成职业使命,在立法保护的基础之上,更强调人文因素,以文化战略的眼光进行审视,从全局的、宏观的、战略和发展的角度解决保护和发展中的各种问题。

3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

3.1两者具有不可辩驳的关联性

有人说,“继承是最好的保护,发展是最深刻的弘扬”,这无疑是对文化遗产与城市发展做了协调。城市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同时又牵连着众多的元素。保护实际上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发展,能够在保护中求发展,即是在城市上建造城市的另一种表达。在对历史和未来层面的讨论中,保护和发展同样联系紧密。

3.2两者在规划途径中也存在矛盾性

对于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遗产本身就是对发展的一种别样的挑衅。我们总会对比现在比历史的优势,很少回顾基于不同时代背景下文化、环境的变革。保护与发展在规划的角度上看,往往面临着是应该保留原有建筑和道路而造成狭小空间的拥堵,还是应该大刀阔斧地建设宽敞的空间以缓解人和交通的压力。

3.3两者的矛盾具有可协调性

不论是站在历史的舞台上还是未来的角度中,任何看似矛盾的事物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可以被调节的,因为产生矛盾的根源本是来自同一本体,而本体自身就能起到解决问题的效果,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也不例外。

解决两者矛盾的根本在于研究城市中文化遗产所能进行的基于保护层面之上的发展,这种发展不仅仅是绝对的圈地保留,也不简单以改造来成为成就它的一种方式,发展的意义在于对历史的尊重、对现代的利用和对未来的价值。

4参考实例

咸阳市礼泉县烟霞镇的袁家村位于中国陕西关中平原腹地,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上世纪70年代,袁家村积极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在搞好农业的同时,实践工业富村的战略,先后办起了砖瓦窑、水泥厂、汽车运输队等多个企业。但此后袁家村似乎慢慢淡出了人们的视线,这两年却突然以“观众印象体验地”的身份重新亮相。

现在袁家村的发展观念极为明确——绿色、环保、生态的旅游产业,创建民风、民俗体验街,集中展示明清以来关中农村生活的演变。一条青砖灰瓦的仿古街道,陈列着布坊、醋坊、茶坊、油坊、豆腐坊、醪糟坊等,突出展示传统特色作坊和民间生活形态。人们可以拉一下茶炉边的风箱、推一把磨面的磨盘,如此亲力亲为的旅游形式打开了上一代人尘封的记忆,也让下一代人增加了对关中民俗文化的了解。

这种富有地方民俗特色的旅游方式借由良好的地理条件、丰富的体验形式、可口的农家菜肴一跃成为陕西境内炙手可热的旅游景点之一。历史古镇的文化底蕴加之生态旅游的发展业态,使袁家村走上了历史文化保护和自身发展协调良好的创新之路。转型旅游方式的成果可见一斑。

5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如何协同

5.1以特征和价值评价为依据对文化遗产分类分级

对于相同或不同文化圈、文化线路内的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现状和历史价值进行横向比较和评估,一方面,可以针对不同形式、大小、状态的遗产制定分门别类的保护性措施;另一方面,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行比较和区分,从而更科学地确定保护的等级。

比如说因地域差异能将文化分为中原文脉、江南文脉等等,在不同地方文化遗产类型必有不同,保存现状、保存方式也有着显著差异,中原文化遗产偏重厚重的历史传承,相对保护也更应尊重原真性,而江南文化遗产则偏向小桥流水人家的风韵,那么保护则应重视景致的利用。

5.2避免文化遗产发展的误区

从各类文化遗产申报、开发的过程中,规划往往要显示本质特征,避免形成四方面的误区:重申报、轻维护;重开发、轻保护;重旅游设施建设、轻科学文化研究;重景区发展、轻社会参与。

如果要让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首先必须从保护开始着手,保护不仅仅意味着申遗成功,更需要多方面的维护与协调。

5.3转型发展也是保护

现今,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无不利用其厚重的历史氛围、传统文脉来发展旅游型城市,这样的做法好处在于既能在全国以至全世界的范围里宣传、提升自身的城市魅力,更能大力开发旅游资源,收获巨额的经济效益。而现在的旅游型城市,在旅游业大肆侵入的背景下,越来越失去当年的风韵,导致古镇不古、水乡无水。

在城市发展的范畴内,必须从长远的方向考量遗产的文化脉络在发展中何去何从,因此转型发展迫在眉睫。然而考虑到很多历史文化名城更多拥有的是历史文化遗产而非物产资源,转型的“型”便应独树一帜:将仅靠游客量取胜的走马观花式浏览转变为休闲怡情的体验式深度旅游,打造感悟生活、品味文化的学习型旅游、观光型旅游、度假型旅游、会务型旅游等。

6 总结

基于以上保护实例和保护方法的探索,不难发现,城市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这需要我们树立坚定的信念和共同的努力,在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发展相协同的背景下,不断努力,需求更加科学和理性的保护对策。

参考文献

[1]阮仪三,王景慧,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

[2]陈晓燕,包伟民.江南市镇——传统历史文化聚焦[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3

[3]李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综合评价的AHP模型[J].基建优化,2001(3)

第5篇: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文化遗产;旅游纪念品;文化遗产保护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号:10YJC760105),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项目号:2011zDIXM015),教育部中央高校专项基金研究项目(项目号:JUSRP21149与JUSRP21015)

引言

近年旅游业已成为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其中文化遗产旅游更是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这是因为人们文化水平越提高,寻根意识和获取归属感的需要就越强烈。我国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各地更是纷纷打造独一无二的文化旅游品牌。但却忽视了其中作为文化宣传和体验重要载体之一的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大多数纪念品只是将文化遗产的表层形象生硬地复制出来,缺乏深层文化内涵且做工粗糙。

文化遗产旅游不仅是为了发展经济,更重要的是使旅游者了解遗产的历史文化及其重要性,倡导更多人和机构保护文化遗产。因而文化遗产旅游纪念品除了要有地域性、纪念性、美观性、便携性等这些旅游纪念品普遍性特征外,更要有它自身的设计原则。基于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笔者延伸出文化遗产旅游纪念品的几点设计原则。

一、原真性

原真性,原即原本的,真即真实的。原真性是评价文化遗产价值及其保护绩效的重要准则。遗产的原真性问题是遗产旅游的核心问题,也关系到旅游者的体验。旅游者都希望在跨文化交流中了解到的是真实的遗产文化,但由于时间、空间及文化认知程度的限制等原因,旅游者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并不是直接的,更多是通过旅游管理、开发等部门传递出的信息来了解文化遗产。因此尽管不同时代的表达途径或有不同,旅游纪念品作为遗产地形象及文化的传播载体之一,也应向旅游者传递遗产最真实的遗产文化,引导旅游者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当原真性与商业化利益相冲突时,要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为了眼前的商业利益,过分夸大甚至编造纪念品中的文化意蕴,产生“伪文化”,误导旅游者,对文化遗产信息的传递造成不良影响。

二、可读性

可读性,即旅游纪念品所传达的文化内涵要能够被旅游者接受和理解。在旅游纪念品设计中,一方面我们要避免直接照搬原型,缺少对文化底蕴的深入挖掘,纪念品过于直白和写实,使旅游者只能停留在单纯的感官刺激上,失去了进一步探索其中文化意蕴的乐趣。如澳门市场上常见的大三巴模型纪念品,仅仅是对大三巴原型的简单复制,让人没有回味的余地,难以形成难忘的情感体验与共鸣。

另一方面设计者也要考虑旅游者的认知程度,避免在内容和形式上太追求深刻的立意,文化意蕴过于隐藏、抽象难懂,且不对其进行说明,使旅游者产生文化上的认知障碍。如图1的葡国鸡,是澳门最富文化特色的纪念品之一,但设计者没有对葡国鸡所隐藏的西方宗教故事进行说明,不能给旅游者带来更深刻的文化体验。

三、参与性

旅游者进行文化遗产旅游的目的是探寻文化的不同,在旅游纪念品的制作或者把玩过程中,旅游者参与的越多,对纪念品所传达的文化意味理解的越深,对旅游过程越满意。

第一种是旅游者参与纪念品制作过程。当然考虑到旅途时间、成本等因素,旅游者可能参与纪念品制作的全过程也可能只是一小部分过程,这样的纪念品不仅使旅游者对于文化的体验更进了一步,且其中融入了旅游者的情感,变得更有纪念价值。

另一种,参与性也可以是旅游者没有亲自参与纪念品的制作,但在把玩或使用时,产生了行为上的互动体验。如图2的右边图是苏州拙政园旅游纪念品,鞋底是经过设计者艺术化处理的花和古钱币组成的精美图案,其创意来自拙政园一段石子路的图案和美好寓意(如左边图)――先踩钱、后踩花,有钱花。旅游者穿在脚上,每一步都是有钱花,在体验文化的同时,也会想起美好的苏州园林之旅。

四、完整性

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纪念品的设计元素不应仅针对于物质遗产,如建筑样式等;更应深入了解遗产地文化,积极挖掘物质遗产背后的文化意蕴及遗产地人们的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这些非物质遗产。物质遗产更能引起人们注意,便于保护;而非物质遗产是文化遗产的核心部分,它存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却难以被人发觉,因此也更容易在无意识中消逝。深入挖掘非物质遗产不仅会使纪念品更有文化魅力,还有助于旅游者对遗产文化深刻而全面的了解,增加旅游者满意度;同时使有形的无形的文化遗产都受到人们的关注,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大有意义。如图3,是针对于绍兴兰亭卉人曲水流觞、优雅洒脱的酒文化而设计的酒具。酒文化延续到现代,人们在碰杯敬酒之时,往往因为距离较远,以酒杯轻敲桌面代表碰杯敬意,而这却缺失了酒文化该有的优雅。这款酒具,隐藏在杯底的铃铛,可在敬酒之时,代替之前的敲击桌面,双方轻摇酒杯,叮当一响,一饮而尽,不仅产生了听觉上的愉悦,也活跃了气氛。

五、发展性

文化是活态的,人们不是机械的接受而是积极的创造文化,不断在延续中出现新的文化。作为旅游者,不同时代的人对同一种文化形式的理解和可接受形式也是不同的。旅游纪念品设计者应立足于时代,在保留遗产中最核心的文化要素的同时,利用传统符号在人们记忆中所具备的文化认同性,通过形态、材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的创新,设计出符合当代人审美和文化认知的纪念品。如当人们对于洛阳三彩旅游纪念品的印象还停留在三彩骆驼等色调、表现形式单一的形象时,设计大师郭爱和却在保留三彩工艺最本真的传统工艺的基础上,从色系、造型、选材内容等方面创新,结合当代人的文化认知,设计出符合当代人审美的三彩艺术作品,使三彩艺术品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喜爱,同时也为三彩工艺的发展增添了活力。

结语

综上所述,文化遗产旅游纪念品的设计除了要考虑旅游纪念品设计的一般原则,更要结合文化遗产旅游的特殊性及遗产保护的重要性,深入挖掘其中的文化意蕴,立体的展现文化遗产的魅力,达到游客文化体验需求、文化遗产形象定位、保护宣传以及开发者利益等多方面要素的平衡和满意。

参考文献;

[1]宋强,高喜银,郑泽锋.体验设计指导下的旅游纪念品设计[J].商业现代化,2008(13):206.

[2]艾佩.体验经济背景下的文化遗产旅游研究[D].河南大学旅游管理硕士研究生论文,2008.

[3]初晓恒,吕宛青.我国旅游产品文化挖掘与传递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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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

一、高度重视,部署得力

我局对年的“文化遗产日”活动十分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组建了工作机构,明确了职责,细化了分工,各县也积极做好相关策划、组织协调和筹备工作,制定了活动方案,对辖区内的“文化遗产日”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在活动中各县把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头工作,从人力、财力、物力、精力上加大投入,创造条件,确保文化遗产日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全州各县在很短的时间内结合本地实际,拿出了各自富有特色、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为文化遗产日活动的圆满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各乡镇领导对今年的“文化遗产日”也非常重视,积极给予配合,确保了“文化遗产日”的顺利开展。

二、形式多样,主题突出

今年的文化遗产日活动,结合“文化遗产日”主题,我局十分注重在策划、创意上下功夫,站在发展的新高度,按照“主题突出,形式多样,切合实际,效果明显”的要求,围绕主题,加强立意和策划,广开思路,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开展了融知识性、趣味性和科学性为一体的多种形式的系列宣传活动,增强文化遗产的感染力和吸引力,进一步提升了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在活动期间我们着力开展文化遗产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广泛发放宣传资料,向社会公众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省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性文件和文化遗产知识。文化部门在城镇街道放置了20多块有关文化遗产和第一批国家级保护名录和省级保护名录单位的展板,内容涉及我州国家、省、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各级文物保护点,有文字介绍,有图片展示,有音像资料,并安排了专业人员进行讲解;同时在全县主要街道、文物景点设置、悬挂了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展板、标语和横幅60多条,发放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知识问答》等宣传单10000多份,工作人员对于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其有关知识进行现场讲解并答疑。开展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演)30多场和文化遗产知识讲座10多场、吸引了大量群众的观看和参与。为增强宣传效果,福贡县还组织民间艺人到宣传现场展示传统歌舞表演,吸引了众多民众争相观看。为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宣传教育,贡山县邀请民间艺人到学校授课,对青少年进行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教育,受到了师生的欢迎。“文化遗产日”期间全州共服务群众5万多人次,整个活动进展顺利,安全有序,成效显著,取得了圆满成功。

三、影响广泛,效果良好

第7篇: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行政法保护 实施细则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尽管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我传承的原动力渐渐消失,有些文化遗产甚至在“保护中”失去其原真性,有一些老艺人的生活状况堪忧,很多优秀的文化瑰宝濒临灭绝。因此,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非常迫切。

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已获得学界的共识:第一,能克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中私法失灵的缺陷。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需要行政法合法合理的介入。第三,行政法特有的制裁和奖励等功能能更好地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良心运作。第四,加强行政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中心思想,同时也是践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公法保护模式是世界各国包括国际公约所采用的最普遍也是最具成效的保护方式。例如日本,1996年以来,日本新修订的《文化财保护法》确立了登录制度。日本从中央到地方都专门设立了“文化财保护委员会”这样一个专门的行政机构来从事这项工作。日本文化厅表示,其有“保护10万件历史遗产的”决心。①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韩国的文化遗产法非常重视行政手段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强调奖励机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并建立了专门的行政机构“文化财厅”来承担全国文化遗产的保存、管理、利用、调查、研究以及宣传职责。②此外,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国家一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义务,将各缔约国政府置于保护的主导地位。我国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的内容已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国家责任。

因此,无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还是从国家行政权的特殊优势角度,或是从我国现有法律和国际责任角度分析,行政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性法律都是毋庸置疑的。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了行政法保护,但是立法比较零散,走的是一条从地方开始立法之路。

在地方,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宁夏、江苏等地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从21世纪起,云南、贵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省市先后对传统文化保护进行了立法,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些立法为后来的中央一级立法奠定了基础。

在中央一级,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标志着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了法制化管理阶段,但它并未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其中第六条确认了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原则。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强调了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保护的重要性。在2011年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生效之前,该条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此之外,在地方性立法的基础上,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国就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的最高指导意见。2005年12月,国务院又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决定把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接着,2006年,文化部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保护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11月14日,文化部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回应相关国际公约而出台颁布的,有利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值得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法律层级的空白,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领域的基本法。这部法律成为中国各级政府依法展开文化遗产行政的基本形态。③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到行政法规再到地方性法规都较齐备。行政机关在具体的活动和项目上,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民众的保护意识初步确立。但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这些保护措施并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体系并未真正建构。第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呈现临时性、应付性,导致多头管理、协调性差,行政成本增加。

一方面,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加之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萌发较晚,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是先后出台的,而且是地方先于中央。每次新条例的出台,反映了文化和文化遗产的危机状态日益深刻化,需要弥补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这就导致了我国的立法缺乏前瞻性,新法的出台仍不能解决现实中的许多问题。

另一方面,单行立法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最大的形式特点。单行立法固然体现了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与积极态度,但容易出现与其他法律衔接问题突出化。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目前有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也就是《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在分管部门上,这样就出现了三个行政机关,分别为国家文化局、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商务部。此局面导致在国家文化遗产政策的制定实施时,难以协调和合作。④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基本法没有很好地发挥其统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作用。如规范的名称,部分地方性法规(如2000年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名称中诸如“民族民间文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都没有正式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分地区依然没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在具体制度上与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没有很好地衔接。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一部以行政保护为主的基本法,与其他部门法也没有实现很好的衔接。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部基本法,需要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的落实,也需要与现有的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才能得以有效实施。如: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却没有可以直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再如,该法第二条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做了规定,接着第四十四条又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际上指向了《中医药条例》,但是该条例涉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内容却很少。

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有一系列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未得到协调解决。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但是还有一系列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未予以解决。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问题,是公权还是私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是谁?是集体还是个人还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有多长?是否应和《著作权法》衔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是否应当考虑境外侵权问题?我们知道,现在一些发达国家的个人、企业和研究机构已经开始有意识地收集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资源,并对其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利用,从中获取巨额商业利润。而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只规定了境外组织及个人在我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情况,并没有涉及到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用于商业开发利用的情形,也没有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人进行维权的可能性。再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退出机制问题,传承人的传承方式问题。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未解决目前的一些问题,还存在诸多不足。

目前行政法规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具体制度无法落实,造成法律体系的不完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许多条文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对目前纷纭复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不能加以简单化、一刀切的处理,需要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细化、个别化的处理。没有实施细则,这部法律实际上就无法实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之后,一些地区已经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了适于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本地区的落实,但还有部分地区未及时进行立法跟进。而且,行政法规层级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对于已经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也尚未完成,无法确保这些旧的规定与法律一致。这些现状都造成了法律的不协调、不统一,急需改善。

总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很多缺陷,而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重心已由普查、抢救转向全面保护,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是做好全面保护工作的必然选择。⑤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保护,这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已确立了以行政法保护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但笔者认为,构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出现偏差。

处理好公法保护和行政干预之间的关系。本文强调以“建立以行政法为主体的公法保护模式”,其目的在于强调国家、政府在保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强调政府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财力、物力、政策等全方位的保障措施,而非运用行政审批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不当干预。⑥因为,行政法为主导意味着政府的行政立法、行政检查、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在遗产保护事务中具有统帅的性质,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⑦对于“活化石”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这种滥用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会使我国的文化遗产流失,使文化传承的纽带断裂。因此,强调行政法保护主导的同时,政府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循宪法行政法义务,对行政行为的规制也是一项重要课题。

处理好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并非摒弃知识产权等的私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一直是学界备受争议的话题。但不容否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公共属性,也具有一定的私权性质,有些是家族私权,有些是集体私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还会产生经济价值。一些政府行为的生产性保护因利益的驱动被过度开发而偏离了其本真性,比如皮影、剪纸、酿酒等工艺,原本是手工的,现在有些地方却变成用机器生产。农耕时代的手工文明变成了工业时代的机器文明。而延续了多年的技艺是现代技术根本达不到的。所以私权保护还是必要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体现其深厚文化底蕴的同时也保护其经济价值。

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同时,要注重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相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际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有些条款已成为我国制定国内法的立法依据。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教科文组织促使文化财产送回原有国家或归还非法占有文化财产政府间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性文件。再如,在适用《著作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损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的有关规定。

此外,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很多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和政策。例如,亚太地区的日本和韩国在这方面就走在前列。日本曾在1950年颁布了综合性的《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由国家对无形的文化艺术遗产进行保护。韩国在1960年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保护法》,随后经过40多年的上下推动,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全面保护和振兴,并使其在保护过程中得到了传承。可以说,法律的制定和具体制度的实施奠定了日本和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⑧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它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已是全世界共识,对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本文仅仅是粗浅地论述了其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民间保护、国际保护等多种保护机制的参与。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了,但是这仅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系)

【注释】

①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第56页。

②王云霞:《文化遗产法教程》,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3~25页。

③王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探讨”,《人民论坛》,2012年第29期,第190~191页。

④周超:“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的形成与问题”,《青海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⑤徐蓓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探析”,《安康学院学报》,2012年4月第2期。

⑥[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45~50页。

⑦刘红婴:《世界遗产概论》,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年,第30页。

第8篇: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

摘 要 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归纳法、逻辑分析法等对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进行研究,可以看出,体育类的项目数量还是相当多的,但也相对单一,可以得出地方政府不重视、法律法规不健全、经济水平落后、专业人才缺乏、传承方式的限制等是目前河南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滞后的原因,并指出研究领域中的不足,在保护与传承方面出现的缺陷,以提升民众的文化认同,选定体育非遗文化的角色定位等。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河南省 体育类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保护是在漫长的历史中创造和积淀下来的传统体育文化资源,体现了人类共有的体育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即承袭,承袭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历史价值、文化渊源、风俗习惯等以及生态环境。河南省境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提出,是对这一类珍贵文化形态的抢救和保护,是对濒危文化采取的一种记录、保存、评估、拯救、等的一项文化工程。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进行研究。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中国知网(CNKI)查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献以及相关学科的研究资料,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2.逻辑分析法。在结合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对河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对目前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二、结果与分析

(一)结果

在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体系中,多数人对武术、太极拳等所普及的项目较为了解,知晓项目的单一,不重视体育非遗项目体系的存在的重要性,在高校有一半的学生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或者只是了解个皮毛,关注度、参与度普遍不高,原因是高校缺乏相关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平台,场馆缺乏、师资力量不够,多引进社会民间传承人来教授。

黄涛在他的文章中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文件对于“政府主导”的阐释很明确,政府对于非遗保护的发动、组织、管理、支持、推动等作用[1]。通过查阅资料显示:地方干部与民众对非遗保护的认知存在偏差,地方干部在非遗申报时比较看重外显、容易成为地方文化品牌的项目,而对无形的、潜藏于生活之中的文化遗产缺少发掘,这样就致使那些传承久远、深深影响民众生活的非遗项目不为世人所知[2]。

在多元社会条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同模式和路径,是新阶段体育非遗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的法律保护条例大多是政策性的指导意见或原则性办法,可操作性差、内容不完善,无法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的活态性、多样性、不可再生性等特征[3]。

(二)分析

以河南省少林寺为个例,少林寺投资成立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了“少林”、“少林寺”商标,注册类别为武术表演。2009年,少林寺注册了“少林局”商标,注册类别为药品和沐浴用品,因此,对体育类非遗的发展可采用注册商标。

河南省国际少林武术节已经连续举办了8届,在武术节上,来自世界各地的武林高手云集郑州,互相交流、切磋技艺,共同促进武术的发扬与传播[4]。与时代要求相结合,在传承谱系比较明晰的武术或其他拳种基础上,创造理论和技术体系比较成熟的武术技艺和健身、养生功效突出的套路,使其具有生存、发展的特定空间和时间维度,植根于民间的活态的传统行为方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核心就体现在它的传承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的变异与创新,少林寺禅与功夫的发源地,一千五百年的传奇,力量与智慧的结合,是东方文明的瑰宝[5]。

通过结果可以分析出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虽然对于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管理有了专题的研究,但为数不多,对传承主体还仅限于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关注,传承内容上提出了对体育健身价值的延伸,充分发挥传承人自身的优势,对于体育类非遗的发展很重要。

三、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在开展的体育非遗保护过程中还有很多的不足,从国家政府层面、社会环境层面及个人层面等还需加强宣传,不能固守传统教育模式,尤其是面对体育类非遗的存在,学习的方式应该多样化;资金不足、人才匮乏,学校教育的不普遍,举办的非遗活动多是流于形式;非遗文化宣传的不详细、不清晰造成大家对它的模糊概念而没有深入的了解。

(二)建议

对于有市场前景的项目可以设班招生,使地方的传统项目走向社会,向好的方向发展。在市场经济的时代,可以通过注册某项产权、商标获得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掘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通过市场运作把文化遗产转化为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提高可以促使文化遗产的拥有人去保护非遗[6]。

在高校的教学中制作课件,改变传统教育模式,利用多媒体对于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优势,比如通过电视广告或当下流行的真人秀综艺节目更好的传播体育类,例如《叮咯咙咚呛》就是传播了中韩文化交流大任,通过明星学艺的过程感受到来自中韩文化碰撞的欢乐等。

参考文献:

[1] 黄涛.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角色的定位偏误与矫正[J].文化遗产.2013(3):53-54.

[2] 邱丕相.武术的文化构成及当代传播[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5).

[3] 段友文,郑月.后申遗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参与[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9(4):127-129.

[4] 焦宏昌.第八届中国国际少林武术节开幕56国家代表聚中原[N].中国日报.2010.10.24(3).

第9篇: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

1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河北省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是通过劳动人民长期对生命的探索和通过在生活实践中感悟而创造出来的,它是我省各族人民辛勤劳动的智慧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包括口头传承、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极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它的历史文化是丰富而珍贵的,它包含着劳动人民的精神、情感、品德、个性、亲和力和凝聚力,是一个地区地域特色的重要表现和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文化艺术发展的见证,具有精神文明、文化历史传承发展的重要价值。因此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保护以及合理的利用,对践行科学发展观、增强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意义。

2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现状

河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内涵深厚且有着较长的历史,拥有很多传统的民间文化遗产,被列入河北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中的项目多达130项。但多数文化遗产的资源在延续过程中不断萎缩甚至消失。因此,研究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形成、特征以及延续和保护,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如果充分利用起来就可在保护的基础上促进文化、历史、艺术的发展。

在河北省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承与发展多半以举办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演出,举办举行各种民间音乐、舞蹈、绝技的表演,如河北鼓吹乐、常山战鼓、井陉拉花、唐山皮影、乐亭大鼓等。这些曲艺舞蹈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举办类似形式的表演、在庙会、集会、祭祀、重大节庆时表演,这些表演形式可以在民众中宣传保护遗产的意识,促成文化产业的正常发展。但也不可否认的是,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人稀少,有些甚至后继无人,难以对此项文化进行行之有效的传承。为了可以使河北省的历史文化可以继承发展,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找出更加科学的方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3 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校传承的重要性

随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非遗的传承与保护。这其中,将以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引入大学,让高校肩负起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成为传承与保护非遗的一条有效途。因此,增强对河北省“非遗”的认识,扩大我省高校师生对“非遗”了解的知识面,同时增强保护遗产的意识及责任感,为“非遗”对文化事业的支撑与发展打好基础,进一步巩固提高“非遗”在我省的社会地位。

这些项目进入高校,不断得到了良好的传承与保护,而且还丰富了校园文化的内涵,拓展了大学生业余文化生活,提高了大学生的身心素质,使学生们深入地了解河北文化,从而更加热爱河北,激发大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热情。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来看大学生应承担起抢救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使命,把这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融入自己的教学和科研,使其成为有机的组成部。

4 河北省舞蹈类“非遗”在校园传承的问题

首先,因为专业舞蹈教学场地制约性较大,导致在没有开设艺术类学科的高校学生没有排练厅上课。其次,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稀少且大部分在河北山区,师资力量达不到高校开设课程的需求。再次,因为在高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较少,导致大学生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热情有余,实践不足。对一些非遗项目如“昌黎大秧歌”“永年太极拳”“井陉拉花”等我省“非遗”项目约六成大学生表示不了解和不熟悉,即使在非遗项目开展较好的高校被调查学生的百分之四十表示对这些项目不感兴趣。因此在高校进行舞蹈类“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5 河北省舞蹈类“非遗”舞蹈教育传承形式

5.1《河北省“非遗”民族民间舞蹈教法》

通过《河北省“非遗”民族民间舞蹈教法》的课程设置,积累进入课堂传承的不同的非遗舞蹈项目的资料,量身打造具有河北鲜明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舞蹈教材,同时将《河北省“非遗”民族民间舞蹈教法》课程建设成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课程。有针对性地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对高校中开设艺术类专业舞蹈学科的同学进行科学系统的教学,以课堂的形式传承保护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