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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梅州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平远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
第三条 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凡局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广东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劳动合同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局办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六)局对外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七)协助有关部门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登记、存档等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
(二)负责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
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1.
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2.
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
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4.
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时间、地点。
6.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
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第十二条 局设立项目(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第十三条 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
(二)参与招投标。
(三)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等。
第三章 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
第一节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合同在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审查机构审查。
承办部门了解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由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事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书》。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且标的属于预付款项,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应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若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五条 局合同审查机构由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承部门意见提请合同审查机构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审查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三)价款、酬金和结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五)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体合法: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规避法律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合同标的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非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形式合法: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鉴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
4.签约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严密性和完备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语言逻辑严密。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局合同审查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0):
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平远县供电局对外合同签订授权表》(见附件12,该表每年初调整公布一次)规定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办部门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物资采购/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选择填写《平远县供电局物资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平远县供电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或《平远县供电局其它合同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全部简称《合同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如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购电合同和并网协议按如下流程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由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按会审流程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由以上二个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 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从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含本数)。审查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含本数)工作日。
审查部门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必须有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的签章。对审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拒绝签署。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部门对合同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合同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审查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审批权限为: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如拟定合同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书,该合同依照局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同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同,应在通过局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平远县供电局合同报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合同报批表》)报梅州供电局审批。
第二节 合同的签署与授权
第二十四条 所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签署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署权限划分与授权: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合同,可授权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权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三)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
(四)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 局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不得以部门、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局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合同还应附《合同报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情况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6)。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最常见到的就是工程的变更,这也会引发发承包双方对于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导致合同履行的障碍。新版合同对于变更中的洽商和签证进行了详细说明,也对于施工图纸的更改、施工条件的改变进行了解释,同时也阐述了合同的变化,另外,合同也对变更权的主体以及行驶权利的方式进行了规定,提出变更的职能是发包人与监理人,而且要用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而对于承包人来讲,只能够提出有利于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合理化建议,然后由发包人决定是否能够形成变更,这样,能够对低价中标或者高价结算的项目起到一个较好的制止作用。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常常会出现一些过度变更或签证洽商依据不充分,究其原因,通常是因为相关单位对于合同的变更管理不够重视,对合同相关条款不熟悉,给工程的结算带来了隐患。比如我公司承建的一个住宅工程,合同价格为9100万元,但是在工程的施工过程当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不断更改图纸,并且对利润较高的一些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同时签证洽商只是给予了口头上的补充,没有形成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对分包后减少企业利润的专业工程如何弥补损失等都没有订立补充协议,而在原先的施工合同当中,也只是约定了总承包服务费,也没有就相关事项订立相关的条款,所以在竣工结算的时候,发现施工成本亏损较大,而超过工程量的部分其利率也不能弥补其亏损,然后由于没有相关的价款说明,直到工程已经竣工3年,价款都没有结清,给施工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又如在工程施工中,对于很多已完工程量的签证不清以及签证的前后矛盾等等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所以,订立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对合同管理工作给予一定的重视,尤其是涉及到变更的部分,要在合同当中规定好引起的价格变化以及结算的方法,这样才能减少双方的矛盾,使得变更程序有章可循,减少工作量以及避免因为合同中的漏洞造成自身损失。
2合同价款调整
由于施工合同的履行时间比较长,因此在这个过程当中,经常会由于市场价格变动或者同期利率的变动以及法律的变化,引起人工、材料与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的变动,会导致合同中的价款调整,也会引起承包人成本的增加与减少。这样的合同变更最后会影响到发包与承包人的权益,因此2013版合同对市场变动以及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动进行了规定,从而有利于合同的执行。新版合同对于市场价格的波动所以引起价格变化的调整共规定了两种解决方法,也明确了调整的前提条件。第一种方法就是采用造价的信息对施工的差额进行调整,也就是按照地方工程的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文件对费用进行计算,第二种方法就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的差额,在投标函或者合同的专用条款当中对于价格公式中的可调因子、变值与定值的权重进行规定,根据价格调整公式对价格进行调整。2013版合同对于价款的升降幅的限值默认规定为5%,主管部门会根据市场人工的变化水平不定期工资的指导标准,因为工资关系到民生问题,涉及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材料,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在市场价格波动时,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对于固定价格的调整,能够妥善地解决施工合同中对于价款的争议。经过调查与研究发现,合同双方对于风险的防范意识已经明显加强,但是在合同中对于人工费的约定不清楚的情形还是比较多见,还有部分合同规定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在2013年的合同履行条件下,发包人应当研究市场波动情况,相关法律条款,对价格进行规定,承包方应当仔细斟酌合同中条款约定,及时收集与价格调整相关的资料,提高认识,最终双方都遵守施工合同,尽量避免因价款造成双方价格争议。
3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
2013年的新版合同在旧版合同的基础上面增加了解决合同争议的“争议评审”方式,即由承包发包双方共同选择成立争议评审的小组,并规定相关的评审事项,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地减少仲裁与诉讼等事件的发生,而且与国际同步。评审小组在接到争议评审要求的14天内也可以作出结论,减少了诉讼的费用以及解决争议的周期,经由双方确认后,能够形成解决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能合理解决争议问题。在新版合同之前,每年法院以及仲裁机构都能够收到大量的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不能够解决,一直拖着的案件也居高不下,给很多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使得其资金无法流转,造成亏损,而造成这样局面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的法律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还没有制定出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争议时,双方只能采取仲裁或者诉讼的方法进行解决,然而,这两种方法不仅是处理的程序非常复杂,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处理时间冗长,更重要的是,往往在理解与判断工程造价的问题上面,法院与仲裁机构都缺乏必要的知识与能力,所以,最后的结果往往不够合理,这样,花了时间还得不到双方满意的结果。新合同中争议评审制度的建立,给合同双方解决争议提供了一条简便的新途径,大大减少了合同双方的诉讼与仲裁,评审组全部由专家组成,有效地解决了仲裁机构效率低下,专业性不足等问题,目前对于解决争议,保证双方的经济效益是一个非常好的方式,值得推荐。
4结论
现将《天津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管理,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均应遵守本办法。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除外。
第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技术,包括由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 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计划实施和强制许可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法办理。
第六条 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专利局)是天津市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监督履行。
第二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与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受让方应将合同的副本报市专利局审核、登记。
第八条 人代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由被人出具委托书,并应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人的名义签订。
第九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签订人的姓名,签约的时间、地点;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标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类型;
(四)提供专利技术和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点;
(六)专利技术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专利技术使用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发明创造的转让合同,其内容除参照前条规定外,还应增加专利申请被批准或驳回后合同条款的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组成部分。实验报告、工艺流程、实验后修改意见书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文本有矛盾的,以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市专利局审查合格的,应予登记。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
(二)专利权宣告无效或专利期满的;
(三)未经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中一人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四)假冒专利的;
(五)人超越权限或无权的;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有显失公平条款的;
(七)侵犯他人专利的。
第十三条 市专利局对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在登记后的三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三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按原合同履行。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由原合同的受让方在十五日内,向市专利局备案。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责任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规定的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解除合同的,免除责任。
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当事人应出具上级主管机关(或居住地、合同履行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第十九条 发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专利技术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专利技术转让费,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二十一条 专利技术转让费的计算,可采取入门费加提成费或一次总算的方式,也可采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支付专利技术转让费,应填写市专利局印制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费支付单》。
转让方凭加盖“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专利合同审核专用章”的支票,到受让方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转帐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查验有效证件,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7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范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
第七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到合资、参股单位的,用人单位与其合资、参股单位应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搬迁、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后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九条 用人单位解散、关闭、破产时,应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待劳动者服役期满回原单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按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停薪留职、挂名、长期外借、长期放假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制度。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等进行动态管理。为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卡,记录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本卡随劳动者本人档案转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十九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征求劳动者意见,合同期满前劳动者未作答复的,合同期满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的决定后,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作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劳动者原因未按时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用人单位应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或者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关键词:网络,办公信息管理,时时通讯
一、需求分析
1、市场需求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时时通讯已经成为了网络用户最常使用的应用需求之一,时时通讯的多功能性可以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达到不同的目的,根据权威调查机构研究表明,在问及用户使用时时通讯的目的时,有31%的用户选择了“便于与同学/朋友交流”作为使用时时通讯软件的最主要的目的,16%的用户选择“为了交到更多的朋友”作为最主要的目的,两者相加的比例接近了50%。说明与朋友、网友间的交流聊天是时时通讯软件的最主要的功能。同时,时时通讯软件用户一般还同时使用包括文件传送、语音聊天、邮件检查、群组聊天、手机绑定等其他功能。而文件传输是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功能。
目前市场上的时时通讯软件众多,但是对办公信息收发方面的支持还不够,由于定位等原因,他们的产品大多面向在线的时时交流,对于离线的文件服务等不能满足,需要用户采用发邮件的方式解决。有些通讯软件支持群,群除了支持多人通讯,点对点通讯,最重要的还支持文件共享。群内用户可以向群空间内上传文件和下载自己需要的文件。但是他在文件管理上的功能比较弱,对于用户对文件更新的需求难以满足。可以看出,一个有时时通讯、文件管理、文件时时更新功能的时时通讯工具可以解决以上问题,应用于专门的企业内部通讯。
综上所述,针对以上的问题开发企业办公信息管理的软件通讯软件是很有必要的,也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
2、可行性分析
1)技术可行性
时时通讯系统采用C/S模式是一般的设计方法,一个服务器连接多个客户端。从实现上讲:此设计中,服务器负责信息的接受,存储,转发,通过FTP协议以及多线程能很方便的实现信息管理目标。
FTP协议的采用是用来解决文件的管理功能,FTP提供了文件共享的一般模式,基于FTP协议,能方便的实现文件上传下载,以及在登录后查看服务器文件管理目录下有自己的文件。
用户权限的控制伴随着C/S模式的服务过程中,结合在FTP协议的流程上,执行用户登录验证以及文件访问控制。通过记录用户登录历史来实现用户离线时的信息通知功能。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技术上解决需求问题是切实可行的。
2)经济可行性
面对市场的迅猛发展,使很多企业用户考虑使用时时通讯来提高内部交流的质量,理顺内部交流渠道,降低内部交流成本。尤其对跨国的大公司大集团更是迫切的需要。事实上,企业时时通讯工具在国外一些企业已经被广泛应用。
时至2006年底,时时通讯软件作为网民最常用的网络工具已是不争事实。各大公司纷纷推出了最新版本的时时通讯软件来争夺用户,企业如何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工具呢,对中国市场上最常见的时时通讯软件进行一下横行的比较后我们发现。每款时时通讯软件都有着自己的特色和风格,对于信息安全高的应用使用简洁,安全的时时通讯工具是首要条件。
分析了以上原因,我们认为,有必要也有可能开发一款时时办公信息管理系统,首先面向企业内部使用,时机成熟后可以发展到公共应用,以期成为一个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之间信息相互交流的平台。。而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为公司带来效率的提高。
二、总体设计方案
1、服务器总体结构设计方案
时时办公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器端主要有五部分组成:服务器运行模块、用户管理模块、服务器配置模块、运行统计模块和安全设置模块。
1)服务器运行模块:启动和终止服务器运行,以及记录服务器运行状况;
2)用户管理模块:添加、修改和删除用户,设置用户权限;
3)服务器配置模块:消息,设置服务器开放端口、最大连接数等一些参数;
4)运行统计模块:统计当前服务器运行期间上载和下载的流量;
5)安全设置模块:设置允许连接当前服务器的IP列表,以及禁止连接的IP列表。
2、客户端总体结构设计方案
时时办公信息管理系统客户端主要有三部分组成:本地文件管理,服务器文件管理以及用户信息管理。
1)本地文件管理:本地文件浏览,已上传文件管理,已下载文件管理
2)服务器文件管理:文件下载,获得文件列表信息
3)用户信息管理:用户信息添加,修改和删除
4)文件信息更新:独立的线程时刻侦听,弹出窗口显示文件更新消息
三、设计模式及原理
1、C/S模式
所谓的C/S (Client/Server)结构,即大家熟知的客户机和服务器结构。它是软件系统体系结构,通过它可以充分利用两端硬件环境的优势,将任务合理分配到Client端和Server端来实现,降低了系统的通讯开销。目前大多数应用软件系统都是Client/Server形式的两层结构,由于现在的软件应用系统正在向分布式的Web应用发展,Web和Client/Server 应用都可以进行同样的业务处理,应用不同的模块共享逻辑组件;因此,内部的和外部的用户都可以访问新的和现有的应用系统,通过现有应用系统中的逻辑可以扩展出新的应用系统。这也就是目前应用系统的发展方向。C/S的优点是能充分发挥客户端PC的处理能力,很多工作可以在客户端处理后再提交给服务器。对应的优点就是客户端响应速度快。C/S模式的好处是许多重要的资源都存储在服务器上,可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并且此模式可以保证均衡地处理企业事务。交互性强是C/S固有的一个优点。在C/S中,客户端有一套完整的应用程序,在出错提示、在线帮助等方面都有强大的功能,并且可以在子程序间自由切换。C/S模式提供了更安全的存取模式。由于C/S是配对的点对点的结构模式,采用适用于局域网、安全性比较好的网络协议(例如:NT的NetBEUI协议),安全性可以得到较好的保证。采用C/S模式将降低网络通信量。
2、FTP的工作原理
FTP的工作模式同其他的C/S模式的网络通信协议有很大的区别。通常在进行HTTP通信,只需要一个端口进行通信。即客户端只需要连接一个端口进行数据传输。但是FTP通信除了有一个默认的端口21以外,还需要其他端口,通常是2个端口同时进行数据传输的。一个是默认的端口,而另外一个是按照一定原则有服务器或客户端产生的非标准端口。其中默认端口(通常是21)主要进行控制连接,顾名思义,控制连接主要是进行命令协议的以及服务器端的响应码的传输,另外一个非标准端口主要是进行数据的传递,比如上传文件、下载文件等。。
开发任何基于FTP 的客户端软件都必须遵循FTP 的工作原理,FTP 的独特的优势同时也是与其它客户服务器程序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它在两台通信的主机之间使用了两条TCP 连接,一条是数据连接,用于数据传送;另一条是控制连接,用于传送控制信息(命令和响应),这种将命令和数据分开传送的思想大大提高了FTP 的效率,而其它客户服务器应用程序一般只有一条TCP 连接。图3-4给出了FTP 的基本模型。客户有三个构件:用户接口、客户控制进程和客户数据传送进程。服务器有两个构件:服务器控制进程和服务器数据传送进程。在整个交互的FTP 会话中,控制连接始终是处于连接状态的,数据连接则在每一次文件传送时先打开后关闭。
3、网络协议选择
1)TCP协议
TCP和UDP是TCP/IP协议族的两个主要的传输协议,TCP是面向连接的,UDP是面向无连接的,而实际上他们最大的区别在于为应用协议提供不同的服务,TCP协议为应用程序提供点到点的通信:建立可靠的连接。如果有故障发生,阻碍分组到达远程系统,或者服务器不接受连接,客户都会得到通知:数据可靠的交付,故障而不能交付,发送方会得到通知:具有流控的传输:双工的传输,单个TCP连接允许同时双向传送数据流模式,TCP从发送方到接收方发送没有报文边界的字节。
2)UDP协议
UDP为应用程序提供多对多的通信,UDP在进行通讯的应用的数量上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多个应用可以向一个接收方发送报文,一个发送方向也可以向多个接收方发送报文。UDP还可以使用底层网络的广播和组播设施交付报文;UDP提供的是不可靠交付语义,报文可能丢失、重复或者失序,而发送方是得不到通知的;缺乏流控制;报文模式,当有数据交付的时候,必须制定报文边界。
3)协议的选定
由于TCP和UDP的语义有所不同,如果要考虑应用协议所要求的语义,设计者就不能不在面向连接和无连接的传输协议间作出选择。。利用面向连接的TCP协议,可以大大简化应用协议的设计工作。由于UDP不提供可靠的交付,无连接传输要求应用协议提供可靠性,并在必要时,使用一种称为自适应重传的复杂技术。为现有的应用程序增加自适应重传比较困难,它需要程序员具有相当地专业知识。
选择TCP一个很大的缺点就是,建立和中止连接的三次握手使TCP比起UDP开销大。因此,在考虑是用UDP还是用TCP作为域名服务系统的运输层协议时,设计者往往陷入两难的境地。一个理想的解决方案应该既能提供可靠的数据传输,又不需要专门的建立和释放连接,不需要报文的反段和重组,同时还能是两端的空闲状态所处的时间最短。TC需要建立和释放连接,同时TCP在空闲的连接上根本不发送任何分组,所以时时办公信息收发系统客户端接受更新消息一般采用UDP协议。
参考文献:
①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的开发与应用 王丽娜 科技信息 2007
②办公自动化环境下公文管理的Petri网模型 田娥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2007
③浅谈企业办公自动化网络管理 王芳 山西建筑 2007
产品要求和顾客沟通管理规定]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明确顾客需求,确定并评审与产品有关的各项要求,建立与顾客沟通的渠道,以确保满足顾客的各项要求,达到并增进顾客满意,特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规定了确定并评审产品要求,与顾客沟通的程序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与顾客有关的过程的管理。
2引用标准
GB/T19000-20__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ISO9000:20__)
GB/T19001-20__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dtISO9001:20__)
Q/SHYG01.01Z-20__质量手册
Q/SHYG02.02T-20__记录控制程序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GB/T19000-20__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销售公司负责与顾客有关的过程的归口管理,负责确定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负责对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进行评审,负责建立与顾客的沟通渠道,接受顾客反馈信息,实施售后服务。
4.2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加确定、评审产品要求和与顾客沟通等活动。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产品要求的确定
5.1.1销售公司应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向顾客介绍本公司产品的供货范围及技术性能、并通过招标、询价、洽谈等各种渠道收集并确定顾客对本公司产品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
5.1.2应确定的产品要求包括:
a)顾客书面规定的产品要求,包括有关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性能、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期和交付方式,及交付后的技术服务、提供配件、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b)顾客虽然没有做出书面规定,但产品的规定用途/已知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如重型机械设备制造行业要求、电气设备安全性能要求、重型机械设备的使用场所和环境对产品的特殊要求等;
c)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d)本公司确定的各项附加要求,如内控标准、价格水平等。
5.2产品要求的评审
5.2.1产品要求的评审应在向顾客做出承诺前进行。销售公司应在投标、接受合同或订单、接受合同或订单的更改之前,对每一份标书、合同或订单(包括口头订单、委托单)进行评审。
5.2.2在评审时,应将标书、合同或订单、报价单等连同本公司确定的其他产品要求一同实施评审。
5.2.3产品要求的评审应确保:
a)产品要求得到书面规定,合同草案的各项要求应逐项详细填写,标书、合同内容明确、无双关语和含义不清之处。标书、合同应字迹工整、清晰。
b)在顾客没有以文件的形式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如顾客通过电话或口头订货时,销售人员对顾客提出的要求应予以记录,并在接受订单前对产品能否满足顾客的使用要求进行确认;
c)在同顾客的沟通过程中,前后表述不一致的产品要求已经明确,存在的问题已得到解决;
d)本公司有能力满足规定的各项产品要求
5.2.4产品要求评审的实施
5.2.4.1授权人员评审
a)对于顾客口头订货的常规产品,销售人员应予以记录。销售人员对产品要求进行确认后,由销售公司经理进行评审,并在记录上签字。
b)对于顾客订购价格100万元以下的常规产品的合同或订单,由销售公司经理在合同上进行评审,并签字。
5.2.4.2会签评审
a)对于顾客订货数量较大、交货期和技术难度较大的常规产品的合同或订单,由销售公司填写产品要求评审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会签评审,并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b)对于非常规产品、顾客带图加工的产品,由销售公司填写产品要求评审单并将有关的文件资料一同送交相关部门实施会签评审,并经总经理批准。
5.2.4.3会议评审
a)对于需要设计和开发的新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产品,应当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
b)销售公司负责组织会议评审,根据需要由总经理、管理者代表、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评审。
c)会议评审后,销售公司应填写产品要求评审单,记录评审内容,评审人员应签署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应经过总经理审批。
5.2.4.4产品要求评审的协调
a)在评审中出现不一致意见时,部门经理应组织协调、解决不一致意见,提出应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
b)在评审中提出标书、合同或订单中有不明确或无法接受的要求时,销售公司应与顾客沟通意见,修订标书、合同或订单中的要求,或拒绝接受合同或订单。
5.2.4.5产品要求评审的记录
产品要求的评审、评审后的协调、评审所引起的后续措施、及与顾客的沟通等信息均应进行记录,并按Q/SHYG02.02T-20__《记录控制程序》文件规定进行控制。
5.2.5产品要求的修订
5.2.5.1当合同/订单等内容、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要求以及其他产品要求发生变更时,销售公司应确保将变更内容通知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5.2.5.2因产品要求的变更需要修改合同等文件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a)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b)明确修订内容并形成文件;
c)对确定的产品要求的修订内容重新进行评审。
5.2.5.3合同修订后,销售公司应将合同修订内容填写在合同修订通知单上,并及时传递给有关管理人员。
5.2.5.4有关管理人员应掌握产品要求变更的内容,确保相关的技术、采购、检验等文件得到修订。
5.3与顾客的沟通
5.3.1销售公司应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保持与顾客的接触,建立走访、通讯等相互交流信息的适当的沟通渠道,并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间,采用适当的方式实施与顾客的沟通
5.3.2销售公司应针对以下方面实施与顾客的沟通:
a)交换有关产品要求的各类信息,准确而充分地了解顾客的要求,以便确定顾客要求并予以满足;
b)在售前、售中和售后交流各类相互问询,包括有关合同或订单的处理,及对合同的修改,及时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以增进顾客满意;
c)接受顾客反馈信
息,包括顾客的抱怨和投诉,准确而充分地掌握顾客对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的满意程度有关的信息。5.3.3销售公司应在接受顾客反馈信息(包括顾客抱怨和投诉)后,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安排售后服务活动,处理顾客提出的意见。
5.3.4销售公司及售后服务人员在实施售后服务后,应填写售后服务报告单,记录售后服务的内容及顾客评价意见和验证的结果。
5.3.5销售公司应每月将顾客反馈信息和对信息评审、处理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给主管经理,并传递到相关部门。
6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1标书、合同、订单
6.2口头合同记录评审单
6.3产品要求评审单
6.4产品要求修订文件
6.5合同修订通知单
6.6产品要求评审会议记录取
6.7与顾客沟通的记录
6.8顾客反馈信息处理登记表
6.9顾客反馈信息月报表
今年国家债券的竞付期即将到来,有七个年度的多种债券要办理还本付息。为了便于核算,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国库券兑付工作的基础上,统一制定了《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的会计核算手续》。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七年向个人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还本付息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下发的银发 [1987] 91号文《印发<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规定>的通知》中的第十条有关“……对个人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的规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并办理。其他银行及所属机构不再受理该债券的兑付工作。
二、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五年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其利息应计算到一九九年六月三十日;一九八八年国家建设债券利息是从购买之日起计算,满二年时一次还本付息。上述债券逾期兑付的,不再加计利息。希望各地在兑付时严格掌握并做好宣传工作。
三、今年是国债还本付息的高峰,兑付的国债种类较多,兑付业务量较大,各行要加强领导,充分做好准备工作。请将贯彻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和意见随时逐级报告总行。
附件: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的会计核算手续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兑付国家债券的一系列有关文件精神,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的会计核算手续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会计科目与帐户的设置
(一)表内科目的设置。为了避免每年变更会计科目,从今年起,各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支付本息款项和办理帐务划转时,分别用下列科目核算。
1、将“××××代兑付(或已兑付)单位国库券本息款项”科目改为“××××兑付单位国库券本息款项”科目。
将“××××代兑付(或已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科目改为“××××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科目。
2、增设“××××兑付其他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科目。各银行办理除国库券以外的其他国家债券还本付息支付本息款项和办理帐务划转时用本科目核算。
人民银行新增设的“兑付其他国家债券本息款项”会计科目,在编制信贷统计报表时,归入运用方“232其他”项目。
3、将“0216兑付国库券基金”科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专用),改为“0216兑付国家债券基金”科目,凡财政部预拨的调整非本年度兑付的和提前兑付的国家债券本息款用本科目核算。
(二)表内科目分户帐的设置
1、在兑付单位(或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科目下,分别按发行年度设本金、利息两个帐户。一九八五年至八八年个人国库券本金户还应设债券、收款单两个分户。
2、在“兑付其他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下设以下帐户:
(1)“兑付一九八七年单位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金、利息”户;
(2)“兑付一九八八年国家建设债券本金、利息”户;
(3)“竞付一九八八年财政债券(二年期)本金、利息”户。
(4)今后各个年度凡增加新的国家债券,在还本付息时,即在该科目下按本金、利息分开的要求增设相应有关帐户。
(三)表外科目的设置
1、人民银行沿用“0402有价证券及收款单”表外科目。人民银行在办理财政债券还本付息时,销记本表外科目。
2、各专业银行沿用“××××开出国库券款单证”和“××××开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单证”表外科目。经办行在办理国库券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还本付息时,销记本表外科目。
3、将“××××已兑付政府债券”(“已兑付国库券”)表外科目改为“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在该科目下分别按不同的债券种类、年度、券别设立分户帐。各级银行兑付、收缴的国家债券记收入;上缴、销毁的国家债券记付出。
(四)全国统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沿用“0537已代付国库券款项”科目,各银行设置的“××××兑付单位(或个人)国库券款项”科目归属在本科目内。
2、增设“0547已代付其他国家债券款项”科目,各银行设置的“××××兑付其他国家债券款项”科目归属在本科目内。该科目排列在第三类“0546代收保值公债款项”科目之后。
各银行设置的表内、表外科目代号、名称及排列顺序列后(见附式一)。
人民银行上划兑付国家债券款项时所用的财政预算科目代号、名称亦列后(见附式二)。
二、经办行的帐务处理
(一)个人购买国家债券到期的兑付
1、持券人到银行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时,经办专柜初收人员应清点债券金额,并审查下列各点:
(1)核对券面号码是否中签(如分期兑付的一九八二年至八四年国库券)。
(2)审查券面签发日期是否已到兑付期(如按交款之日计息的一九八八年国家建设债券等)。
(3)查验券面颜色、花纹是否伪造、变造,号码有无涂改、挖补。
(4)审查券面有无残破污损。
审查无误后,填写“个人国家债券兑付清单”(简称“兑付清单”)一联(见附式三),按年利率计算付息金额,填在“兑付清单”上,并加盖名章,连同债券交复核员,经复核无误后在债券正面加盖“付讫”戳记,在“兑付清单”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并凭以配款,然后退交初收人员复核,“兑付清单”暂时留存,本息款交持券人。
2、经办行对已兑付的国家债券应按下列要求加以整理。
(1)已兑付的国家债券按债券种类、年度、券别每百张为一把,每十把为一捆,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2)残破污损的国家债券应单独捆扎。
(3)已兑付的国家债券经整点捆扎后,由出纳部门入库保管理 .(二)单位购买国家债券到期的兑付
1、单位持国家债券到银行兑付本息时,应填写“单位国家债券兑付清单”三联(见附式四),与债券一并交经办专柜办理。
2、经办专柜初收人员应按第(一)条中第1点办理,并按年利率计算付息金额填写在“兑付清单”上,同时加盖经办人名章,连在债券交复核员复核。
3、经复核无误后,复核员应在债券正面加盖“付讫”戳记,在三联“兑付清单”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转讫”章,将其中一联交专柜办理转帐;一联退交单位;另一联留存。
4、已兑付国家债券的整理,比照第(一)条中第2点办理。
(三)个人购买国家债券收款单到期的兑付
个人持国家债券收款单(以下简称“个人收款单”)收据联到原签发银行兑取本息时,应填写“一九××年度个人××××债券(收款单)兑付清单”一式二联(见附式五,只写第二、三联),交经办专柜查验。其处理程序如下:
1、审查其收款单是否确系个人购买。
2、审查收款单是否为本行签发的,印章是否齐全,字迹有无涂改。
3、抽出原留存的收款单存根联与其核对相符。
4、计算应付利息,其计算公式为:利息=还本金额×年利率×年限。
5、将本息金额填写在收款单收据联及存根联(套写)的记录栏内,由经办人及持单人签章。
6、“兑付清单”及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交复核员复核。
7、经复核无误后,按本息合计金额配款,并在“兑付清单”及收据联、存根联上加盖“付讫”戳记和个人名章,然后将收据联、存根联暂时留存,两联“兑付清单”和本息款交初收人员。初收人员复核后将第二联“兑付清单”留存,第三联与本息款一并交持单人。
(四)单位购买国家债券收款单到期的兑付
单位持国家债券收款单(以下简称单位收款单)收据联到原签发银行兑取本息时,应填写“一九××年度单位××××债券(收款单)兑付清单”一式三联(见附式五),原签发行除按第(二)条中2至6点程序处理外,还应做到:
1、属分期兑付的国家债券(如八二年至八四年国库券)应审查兑付结余栏计算是否正确,并计算还本金额。其计算公式为:还本金额=单位购买总额×应兑付比例。
2、复核员经审核无误后在三联“兑付清单”上加盖个人名章和转讫章,将第一联交专柜办理转帐;第二联留存;第三联与收据联(属分期兑付的)一并退交单位。
3、在一次性兑付(含分期兑付在最后一次兑付的)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正面加盖“转讫”戳记暂时留存;属分期兑付的收款单存根联,余额与表外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仍应专档妥善保管,待下次兑付。
(五)经办银行营业终了的帐务处理
1、经办专柜将“兑付清单”按不同的债券种类、年度、单位、个人等分别加以整理,结出兑付本金和利息的金额,编制汇出总的“兑付清单”各一份,然后按现金或转帐分别填制各有关会计科目的现金或转帐付出传票,其现金付出传票送出纳部门核对,并由出纳部门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后退经办专柜。经办专柜暂时留存的个人“兑付清单”另行装订保管,汇总的个人“兑付清单”与个人收款单存根联一并作“兑付个人××××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传票附件;将汇总及留存的单位“兑付清单”与单位收款单存根联一并作“兑付单位××××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传票附件。单位兑付的会计分录为:
收 ××存款——××户
付 兑付单位××××债券本息款
-本金和利息户
个人兑付的会计分录为:
收 库存现金
兑付个人××××债券本息款
付 ——本金(收款单、债券)和利息户
2、经办专柜根据不同的债券种类、年度、券别填制“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分别记表外科目分户帐;根据兑付单位和个人收款单本金数额,分别填制“开出××××款单证”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表外科目分户帐。
(六)经办行的帐务划转
1、经办行每日营业终了将付讫的国家债券本息核对相符后,按不同债券种类、年度、单位、个人分别填制“经付单位(或个人)国家债券本息上划报告表”(简称“报告表”)一式两份(见附式六、七),一份做转帐收入传 票附件,另一份随划款报单及收款单收据联(指一次性兑付的和分期兑付在最后一年兑付的)一并划转管辖行,其会计分录为:
收 兑付单位(或个人)××债券本息
款——本金和利息户
付 辖内往来——××户
建设银行经办行和管辖行之间划款,建立省辖联行的,通过省辖往来科目核算;尚未建立省辖联行的,通过联行往来科目核算。
2、经办行应定期按不同债券种类、年度编制“已兑付国家债券上缴清单”(简称“上缴清单”)一式三份(见附式八),经与出纳部门核对无误后,一份留存,其余两份连同已兑付国家债券送管辖行。同时销记“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有关分户帐。
(七)专业银行管辖行的帐务划转
1、管辖行收到辖属处所划款报单和所附“报告表”、收据联后,由会计部门填制转帐传票办理转帐,其会计分录为:
收 辖内往来
付 兑付单位(或个人)××债券本息
款——本金和利息户
2、管辖行每日营业终了,按不同债券种类、年度、单位、个人编制辖内汇总的“报告表”两份,一份作转帐收入传票附件,另一份与收款单收据联一并随划付凭证划转当地人民银行,其会计分录为:
收 兑付单位(或个人)××债券本息
款——本金和利息户
付 人民银行往来
3、管辖行收到辖属处所送来的“上缴清单”和已兑付国家债券,经复核无误后,在“上缴清单”上加盖“收讫”戳记(或业务公章)、名章,一份退经办行作表外科目传票附件;另一份专夹保管。同时由出纳部门填制入库票两联,一联办理入库手续,另一联送会计部门,填制“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入库票作传票附件)。然后比照经办行的处理手续,定期将辖内已兑付国家债券送当地人民银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帐务处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的帐务划转
1、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收到专业银行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划付凭证后,应审核下列各点:(1)上划报告表本息金额与上划凭证的划付款项是否相符;(2)利息计算是否正确;(3)收到的收据联本金合计金额与上划的“兑付单位(或个人)××××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中相对应的本金户(个人为收款单户)金额是否相符。然后编制转帐付出传票办理转帐手续,并将所附“报告表”、收款单收据联作转帐付出传票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收 ××专业银行往来——××银行
存款户
付 中央预算收入
同时按各专业银行,分债券种类进行登记。
2、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每日营业终了,应按不同的债券种类、年度、单位、个人编制“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随报单一并上划地(市)分行。其会计分录为:
收 中央预算收入
付 联行往帐
3、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收到专业银行定期缴来的已兑付国家债券后,比照专业银行管辖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库。
(二)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行的帐务划转
1、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行收到辖属行上划的“中央收入日报表”后,应根据表中不同的债券种类。按地区分别进行登记,以便随时掌握所辖各地、各种债券的兑付额和自年初累计数额。
计划单列城市(沈阳除外)和经济特区分行归口纳入省分行一并上划。
2、人民银行总行收到所辖已兑付国债券款项后,应汇总编制国债还本付息支出日报表,与财政部进行结算,并于每月底编制分省、分债券种类的“一九××年×月已兑付××债券月报表”一式三份,一份送财政部,一份送本行有关部门,另一份留存。
四、结束工作
(一)国家债券兑付期结束后,各级银行应抓紧清理核对有关帐务,并要分别做到以下几点:
1、“兑付单位(或个人)××××债券本息款项”科目本金户付方(八五年个人国库券为债券户)累计数额应分别与“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有关分户帐的收方累计数核对相符。
2、“兑付单位(或个人)××××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中的本金户(个人为收款单户)付方累计数额应与“开出×××债券单证”表外科目付方累计数额核对相符。
3、“中央预算收入月报表”中债务支出类各种债券本金户的累计数额,应分别与有关的表外科目收(付)方累计数核对相符。
4、“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所保管的实物核对相符。
(二)清理销毁
1、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已入库的国家债券,经国库、发行部门共同核对帐、款、券相符后,由国库部门编制“上缴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凭以销记表外科目帐。另外两份送发行部门办理出库库手续。同时销记库房保管登记簿,两分“上缴清单”连同债券送地(市)分行,待收到地(市)分行退还的“上缴清单”(代回单)时,作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附件。
2、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发行部门收到已兑付国家债券,应及时加以清点,待兑付期满全部帐务、实物核对工作结束后,不是销毁点行的地(市)分行应将辖内已兑付国债券送缴销毁点行;作为销毁点行的地(市)分行应编制“申请销毁一九××年兑付国家债券报告表”(见附式九)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两份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3、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收到地(市)分行上报的“申请销毁一九××年兑付国家债券报告表”,经国库、发行部门核对相符后,分别在报告表上签属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一份由发行部门留存,另一份由国库部门退销毁点分行凭以办理销毁手续。
4、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在兑付期结束后的半年内将已兑付国家债券组织销毁完毕,同时销记“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帐。销毁工作由上级人民银行及同级财政部门派人监销,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待全省销毁工作结束后,国库部门将销毁清单汇齐,附汇总表一次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务于兑付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按不同的债券种类、年度填制“经付一九××年×××券本息款结束报告表”(见附式十)上报总行,待总行与之核对相符后,据此拨付兑付费。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在兑付工作中发生债券多、缺等情况应及时查找,并先以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列帐,对确实无法查找的,待兑付期结束后,由经办银行按“资金财产多缺处理办法”处理。
(二)误付未中签、涂改、挖补的国债券,数额在壹百元以内的可报经办行行长(主任)审查处理;数额较大的须报上级行审查处理。
(三)在兑付工作中发生的伪造(或变造)券,确属无法查找的,国库部门应比照伪造人民币处理办法处理,并迅速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同时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事后发现收款单已多计或少计利息时,应于纠正。
(五)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国债本息款与兑付的国债券发生数字不符时,应由原划缴行重新处理。
(六)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的非本年度兑付的和提前兑付的债券款项,人民银行应分别通过有关会计科目核算,并附“报告表”逐级上划。
(七)办理国债还本付息业务所发生的印刷、运送、销毁等费用,由经办的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别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制定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甲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乙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甲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乙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甲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五)项及乙办法第三条第(一)、(四)项自二年七月一日起逐月预提,年终一次性划拨;乙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自二年七月一日起,由结算会员逐日交纳,交易所年终一次性划入风险基金帐户。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请你们将本办法中要求会员履行交纳义务的相关事项通知会员。通知中应明确规定,会员交纳的风险基金不得转嫁给投资者。同时,应当在指定报刊上配发简要新闻稿。下发会员的通知及配发的新闻稿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转,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二)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百分之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三)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四)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取;
(五)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第四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十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提取资金。
第五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十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第七条 本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第九条 本基金资产与证券交易所资产分开列帐。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帐,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证券交易所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提取的资金,应当在该条其他项资金支付完毕后才能动用。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证券交易所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经济损失,以及防范与证券结算业务相关的重大风险事故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登记公司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
(二)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交纳;
(三)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四)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四条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三十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资金,结算会员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交纳,但每个结算会员加入结算系统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交纳资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 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三十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结算会员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继续交纳。
第六条 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第七条 登记公司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第九条 本基金资产与登记公司资产分开列帐。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帐,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登记公司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第十一条 因结算会员违约导致出现第二条所列情形时,应当按以下次序动用本基金:
(一)违约结算会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
(二)其他结算会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
(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四)、(五)项所提取的资金;
(四)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提取的资金。
第十二条 登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会员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登记公司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会员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福建省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省对外开放,鼓励外商和台湾、港澳同胞(以下称外商投资者)到我省投资办企业,根据国务院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贷款抵押或担保,系指外商投资者(下面称抵押人)向我省境内外金融机构(下面称抵押权人)申请外汇贷款时在境内发生的以自有资产和权益所作的抵押,以及外商投资者以境内自有资产和权益为其他企业申请外汇贷款所作的担保(下面称担保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及其所属分局(下面称外管局)为本省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外商投资者可以在我省境内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作抵押和担保。
(1)拥有全部资本的独资企业的资产;
(2)开展“三来一补”时所投入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或已生产出来的产品;
(3)在境内购买的股票、债券以及商业票据、提单和存单等有价证券;
(4)购置的房产、交通工具等不动产;
(5)在抵押或担保期限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权;
(6)法律和法规所允许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商投资者在办理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时,需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
(一)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者用其股权或权益作抵押、担保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
(二)外商投资者用与他人(包括直系亲属)共有的财产作抵押和担保时,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并以抵押人、担保人所有份额为限。
第六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的估价和贷款比率,由抵押人或担保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共同商定。
第七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担保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八条 抵押人、担保人和抵押权人应自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签定之日起,持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到下列机关办理抵押或担保登记手续:
(一)房产应在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二)企业资产、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开发经营权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三)股票、债券、商业票据和存单等有价证券应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登记;
(四)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汇资产,应在当地外汇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若为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财产证书时,经当事人商定后,可以在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将抵押、担保物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条 因抵押权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担保物毁损,抵押权人应赔偿抵押人、担保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若为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抵押人、担保人在抵押担保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担保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再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因抵押人、担保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担保物失去抵押、担保意义,抵押人、担保人应在十五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担保物。抵押人、担保人不提供新的抵押物、担保物,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追索未偿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抵押人在抵押贷款合同期内还清外汇贷款本息,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期内履行担保责任,抵押人或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即终止。抵押人、担保人从而恢复其对抵押、担保物的处置权。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或担保物:
(一)抵押人未能按抵押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或担保人未能按合同代替债务人履行偿付义务;
(二)抵押人、担保人在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期间宣告解散或破产。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担保物的方式,采取拍卖、转让或其他方式:
(一)房产和物资进行拍卖;
(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权利按有关规定转让;
(三)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
第十六条 抵押权人拍卖抵押物、担保物,应向原登记机关领取拍卖证明书,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拍卖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可以收取拍卖手续费。
第十七条 原以外币计价的抵押物、担保物在拍卖或转让时,经外管局批准,可以外币计价成交。
第十八条 抵押物、担保物拍卖或转让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如需要调入外汇,经外管局批准,可以进入我省调剂中心参加外汇调剂。
第十九条 以外币计价拍卖、转让抵押物、担保物,或通过调剂所得的外汇按下列顺序使用: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缴纳抵押物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担保人所欠的贷款本息;
(四)扣除以上款项的余额全部交还抵押人或担保人。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汇往境外。
第二十条 拍卖、转让抵押物、担保物所得款项,按第十九条规定的顺序,如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可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一条 在拍卖或转让抵押物、担保物中,违反本规定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法规,外管局将按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