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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一、合并纳税政策演变过程及与汇总纳税的比较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两文件规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集团总部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其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但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但未列入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仍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合并纳税是指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财税[2008]119号公布后,此前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保持合并纳税资格的106家大型国企停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
而“汇总纳税”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的分支机构,由该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汇总统一纳税。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两者的区别在于: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实施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合并纳税已经取消。而汇总纳税的各方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单独构成纳税主体,必须由具备法人的总机构统一纳税。
二、企业弥补亏损的三种不同会计处理方式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随国际及国内经济发展不断变化,每一纳税年度既有可能发生盈利,也有可能出现亏损。当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时,以后年度涉及亏损弥补问题,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种:(1)税前弥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这里的5年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按顺序连续计算先亏先补,不是将每个亏损年度简单相加,更不得间断计算。会计处理上,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借记“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2)税后弥补。当企业发生的亏损超过5年,仍存在没有弥补的亏损时,用企业以前或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按照税法在计算当年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余额,这种方式下会计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3)盈余公积弥补。当企业发生的亏损超过弥补期限的,除用税后利润弥补外还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因为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为,借记“盈余公积”,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三、企业亏损弥补的各类税务处理情形
企业亏损弥补的各类税务处理情形包括:(1)亏损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扣除后,其结果有可能大于或小于零,当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规定的亏损。根据(国税发[2008]101号)填报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当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若23行为负数,即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2)免税收入及减计收入对弥补亏损的影响。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对企业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征所得额、免征所得额等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产生的所有亏损;当期由减征及免征所得额项目形成亏损的,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弥补。(3)查补应纳税所得额对弥补亏损的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时,对企业以前年度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当企业在弥补期限内有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把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若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没有处理的事项,可以朔及既往按本规定执行。(4)企业清算后有盈利对弥补亏损的影响。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集团企业清算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依法弥补亏损后,确定清算所得。(5)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亏损问题。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单独核算,但不是纳税主体,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后盈利的不再单独弥补亏损。(6)利息、投资收益对弥补亏损的影响。对企业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免税、减计收入以及减免征所得额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产生的亏损。(7)境外应税所得对弥补境内亏损的影响。根据(国税发[2008]101号)填报主表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填表说明,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根据《境外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出现的亏损,主表22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纳税所得。
四、集团企业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处理
继财税[2008]119号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规范了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问题。首先限制范围,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税务公告2010年第7号要求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其次确定分配公式,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再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集团按照税务公告2010年第7号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下发给各下属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涉税风险提示:集团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
集团各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时,构成了虚报亏损,根据(国税函〔2005〕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除补缴税款、滞纳金,还要承担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处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时,虚报数字虽然不会产生税款,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处于企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组织收入工作
今年以来,税政工作继续以组织收入工作为中心,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深入挖掘政策潜力,大力加强税政管理,保证了各税种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是加强各税种的管理,保证各税种收入的稳定增长。年初,我们就提出了各税种收入每月必须较同期有所增长的目标,每月对各税种的收入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采取多种措施,狠抓薄弱税种、薄弱环节的征收管理,保证了各税种收入的大幅增长,截止11月,有五个税种增幅居全省第五,其中多个税种增幅居全省第一。
二是加强税源管理,抓住组织收入工作的重点。今年,我们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重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10家企业进行重点监控,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情况,分析税收增减变化原因,有针对性的开展管理工作,着力解决纳税大户的税收问题, 共到济钢、豫光、沁北电厂、 奔月集团、xx煤业等企业,就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辅导几十次,得到普遍好评。10家重点税源企业共入库企业所得税 万元,占全市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 %。个人所得税方面,继续加大和完善了对全市50家重点扣缴义务人和100 家重点纳税个人的管理和监控,保证了个人所得税的大幅增长。
三是加强新税收增长点的管理。结合我市情况,对发展形势好,税收增长潜力大的行业,采取措施加强税收管理。如针对我市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大,加强建筑营业税的管理;针对煤炭行业、电解铅等行业经营形势的好转,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针对企业改制股金分红的增多,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等,切实将税收增长点转化为地税税源。
二、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200x年,我们坚持依法治税原则,认真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加强对各基层地税部门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职能效用,保证了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一是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我们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协调,通过电视、政府网站、全市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举办再就业政策培训班,使每一位下岗人员了解有关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因再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引起的下岗人员上访案件,保证了社会稳定。
二是落实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政策。今年,我们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和《xx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落实了关于企业改组改制和股权投资、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税收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得到了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三是落实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有关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单位、农口企业、金融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校办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办理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涉税审批事项,促进了经济结构的优化、环境的保护,消化了企业的部分包袱。
四是落实科技投资和创新有关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实行加计扣除等等。这些政策的正确执行,有力地推动了我市企业的技术投入、技术升级,拉动了市场需求,服务了科研体制改革的深化。
五是落实城镇化建设有关政策。狠抓了重点城镇的组织收入工作,为重点镇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财力保障,积极兑现重点镇纳税人的优惠政策,支持乡镇企业的经济发展,加强了重点城镇税收的执法监督,促进文明执法。
据统计,200x年度,我局共计审批各类政策性减免税 万元,其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1767万元;为213户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减免税55.8万元;办理税前弥补亏损592万元,审批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金额1310万元。
三、税种规范化管理工作
我们牢固树立税收管理精细化、科学化的理念,加大分行业分税种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了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以年度纳税申报工作为重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效显著
1-4月份,全市上下将200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为工作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市局除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安排布置汇算清缴工作外,制定了《200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和《xx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业务政策和工作安排的多个文件,并对汇算清缴全过程进行监控,注重汇缴前的宣传发动、汇缴中的政策辅导、汇缴后的审核统计,使汇算清缴工作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落实,保证了汇算清缴工作的成效,企业共自核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576万元,审增所得税848万元;审减亏损2121万元。重点检查企业15户,共查增应纳税所得额46.4万元,查补企业所得税15.3万元,罚款10.5万元,合计25.8万元。共2页,当前第1页1
(二)牵头做好了货运业税收管理
今年以来,根据总局和省局制定的货运业管理规程,和征管、发票、信息中心紧密配合,明确职责,搞好协调,货运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一是加强对货运业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继续加强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审核工作,严格落实总局的“三个办法,一个方案”,规范管理,逐步完善货运业营业税的税收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和国税部门的协调联系。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信息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三是针对纳税人借证开票的现象,制定了单车月开票最高限额,保证了货运业的税收秩序和税款的足额征收。全年共入库道路货运税收1713万元。较同期增收增长1.2倍。
(三)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的税收管理
根据省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针对我市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市局高度重视,一是成立煤炭行业税收
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和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督导组,明确工作任务,督查工作进展。二是紧紧依*政府,加强部门配合。先后多次与克井镇、邵原镇、下冶乡党委、政府结合,取得公安、煤管、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形成了当地政府牵头抓、有关部门横向联系、单位内部纵向配合、齐抓共管的控管网络。三是全面调查,合理调整税负。成立了两个税源调查小组,先后两次对全市34家小煤炭生产企业开展调查,逐户调查核实各小煤炭企业的产量、销量、价格、成本等情况,并根据小煤矿的设计年生产能力、地质结构、开采条件、用电量、市场行情等情况,对各小煤矿税收定额进行重新调整。四是强化基础管理,完善征管措施。对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逐户建立了征管档案,专人管理,定期上报税收征管情况和税款入库情况。并实行“阳光办税”,对核定征收的小煤矿公开核定产量和税额,增加办税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对煤炭行业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了税收秩序,保证了税款的足额征收,全年煤炭企业共入库地方各税3237 万元,同比增长117。9%。
(四)规范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
针对我市房地产投资热潮,我们采取措施加强了该行业的税收管理。一是加强开发项目的户籍管理。对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普查登记,建立管理档案,详细收集和登记每一开发项目的立项报告、开工日期、开发面积、有关证照、合同及纳税情况,并定期由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进行核实,全面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杜绝虚假申报。二是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4月份,市局召开了全市房地产企业管理工作会议,会议重点讲解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相关政策,并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和转让房地产营业税等管理办法进行系统讲解,将政策宣传到每一个纳税人,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三是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和预征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进行鉴定,企业在申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时,必须同时按核定征收率或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保证了土地增值税的足额征收,截止11月共入库土地增值税36万元,较上年增长1700 %。四是从严界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全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全面鉴定,对核算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预征所得税。通过整顿工作,规范了房地产税收管理秩序。
(五)强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管理
今年,我们在继续抓好行政、事业单位、私人出租房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管理的基础上,着重对两税的征收范围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一是针对我市市区范围的扩大和各建制镇发展的日新月异,与政府联系,对市区范围和各建制镇政府所在地镇区范围进行重新明确,确保将所属范围内企业全部纳入两税征收范围。二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及城市规模的扩大,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拟订了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的方案,提请市政府按程序报省局批准后,通告全市执行,为确保今年土地使用税大幅增长打下了基础。三是从税源基础工作入手加强管理。根据重新调整的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建立多级税源数据库。对应税房产原值、应税土地面积、应纳税额等情况登记造册,并通过微机建立税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四是在申报期内,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对照新标准进行逐户审核,严格把关,保证企业正确申报缴纳税款。通过以上措施,今年房产税共完成 万元,增长 %,土地使用税共完成 万元,增长 %。
(六)抓好涉外税收管理。一是加强重点税源管理不放松。对移动公司形式多样的收入项目,以及永坚房地产公司预收房款及其他收入加强监管,尽量保证收入的整体上升。二是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一些小税种的日管,确保各税应收尽收。三是对联通公司新增涉外业务及时纳入税收管理,确保涉外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今年共入库涉外税收 万元,较上年增长 %。
四、调查研究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紧密结合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税政调研活动,3月份和计会科结合对全市今年税源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对全年税收收入进行了较为客观的预测。4-5月份开展了营业税普查,6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车船使用税税源普查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调查及数据库建立工作,8月份对福利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展开专题调研,通过调研,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发现了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今后加强税收管理和政策的修订提供了依据。
一、依靠科技创新,让所得税税源可“视”
随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的逐步到位,以及投资方式的多元化趋势,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呈现逐步萎缩的倾向。突破传统的人工静态跟踪方式,增加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科技含量,以提升信息化运用和管理水平来抓住主体税源、保障收入,成为地税机关抓好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必然选择。针对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项目企业所得税所占份额逾半的现状,以及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项目纳税主体复杂、流动性较大、持续变化性强和点多面广的特性,市地税局自行研发了一套“GIS税源定位可视管理系统”,实现了对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项目的信息化、动态化、精细化管理新模式。“GIS税源定位可视管理系统”,集“地理信息、属性信息、征管信息”于一体,通过与省局统一开发的“税收征管系统”的功能对接,只要对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项目进行“地理信息形象图文标注”和及时的“属性信息录入”,便可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对每个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项目、每个楼盘、每套商品房的具体地理位置及预售情况、税款缴纳情况”等的“多维信息比对”和“多层次密集监控”。依托“GIS税源定位可视管理系统”,2007年度比上年增加所得税管户231户,由此增加企业所得税税源2850万元,其中,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项目税源1390万元,占入库所得税总额的15.4%,保障了企业所得税的持续稳定增长。
针对铁矿、煤炭行业普遍存在的产量和销售的监控双难问题,为避免税基受到侵蚀,市地税局又依托科技创新手段,在重点铁矿、煤炭开采企业的矿井出口处安装“远程电子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该系统能通过“摄像头”和“轨道式传感称重器”,实时记录井口出车量和矿产品重量,并将记录的信息自动传送到税务机关的电脑监控系统,实现了矿产品开采企业生产产量的可视化监控,达到以产控销、以销控税、源泉控管的目的,解决了一直以来困扰煤炭企业收入无法核定,行业企业所得税无法有效管理的问题。从2007年8月到年底系统安装以来,全市煤矿企业申报产量达到140多万吨,同比增加30万吨,增长了58%,入库企业所得税381万元,同比增长67.5%。通过系统的监控,使征管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采矿企业自觉纳税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治税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二、注重数据分析,让所得税税源可“控”
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高,检查难度大。而如何去发现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是解决企业所得税管理难的关键所在,只有发现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市地税局几年来一直注意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通过做好数据分析这篇文章,让所得税税源了然于胸。一是重视宏观数据分析的经常化。定期将全市的工业增加值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企业职工工资增速等主要经济指标,与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指标进行比对,同时经常将自己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指标与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当的地市进行横向比对,努力将全市企业所得税的“增减变化情况”掌握在一个可控的范围之内。二是重视客观数据信息的平台化。市地税局自行研发了“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系统”,凡年纳税额超5万元的企业资料全部录入该资料管理系统,结束了长期以来征管资料只能依靠手工操作的历史,实现了纳税人财务数据及纳税信息的市、县、分局三级共享,拓宽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监管渠道。截至2007年,通过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系统查出有问题的企业168户,补缴所得税859万元。三是重视微观数据分析的预警化。为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水平,市地税局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建立了以“因素分析、逻辑分析、差异对比、推理判断法”为技术手段,以分行业的“成本费用变动率、资本收益变动率、利润税负变动率、主要生产原材料变动率”等15项指标值为预警技术指标,以实地核查为技术辅佐的“所得税征管数据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对具体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申报税款等相关指标的比对分析,以及同类型、同规模企业成本利润率、毛利率、所得率等指标的系统评估,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久亏不倒”、利润率、税负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税基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调整征管措施,有效地将每个具体企业的费用列支和收入实现情况,以及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掌握在可控范围之内。如对万安氯酸盐有限公司2007年财务数据进行评估,2007年度管理费用变动率/2007年度收入变动率=7.8,2007年度管理费用增长率46.75%>20%,按照该指标预警值应在20%以内,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列管理费用,少缴税款的情况,应作为查案的重点,经检查,企业果然存在多列招待费、错列罚款等现象。通过注重数据分析,让所得税税源可“控”,确保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稳步增长。2008年1-6月份,全市累计完成企业所得税1320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3186万元,同比增长31.8%。
三、规范行业办法,让所得税税源可“增”
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和投资方式的多元化,地税机关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量”上的增长受到一定的制约,挖潜堵漏,走内涵式增收道路是地税机关的做大做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一个有效途径。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要求,市地税局通过不断完善税源管理的各项制度,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趋势化转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所得税的稳定增长。一是改革、规范了一些重点领域和行业的所得税征管。针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交通运输业三个行业收入费用难以监控、企业所得税税基受侵蚀严重的状况,经提请市政府批转出台了“关于规范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交通运输业三个行业税收征管意见”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开创了“定率和查帐结合”、“预缴和汇缴结合”的行业税收征管新局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对核定征收户只“定”不“管”,“一定了之”的简单征管模式,规范和细化了三个重点行业的所得税征管。2007年三个行业自行汇缴补缴企业所得税678万元,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和检查补缴企业所得税549万元,与上年同比分别增长21%和36%。二是巩固加强了一些新兴行业的所得税征管。由于地方上小水电开发权力的开放,小水电投资成为当地的一个新兴产业。针对小水电行业投资主体分散,各地征管宽严度不一,企业所得税增量与投资增量不太协调的状况,市地税局紧紧扣住水电行业电量、收入和耗费规律性强,各项经济指标容易控制的特点,组织专门人员对全市小水电进行了深入调研,从小水电站建设到投产的全过程的耗工、耗材进行测算,出台了《市小水电开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较科学合理地制定出相关定量分析指标,全面加强了小水电建设期和生产期的税收管理,取得了强化管理的突出成效。2007年度全市共征收小水电企业所得税367万元,同比增长了51.1%。三是规范了行业薄弱环节的征管。对矿产品开采企业,市地税局除利用前文提到的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对其产量实施“远程电子产量监控”外,另对其矿产品销售价格、费用开支的监控出台《市铁矿、煤矿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矿产品开采企业的销售价格、重要费用支出如采矿费、排污费、运输费等大宗费用实行报验登记,从收入、成本、费用进行精细化的源泉控管。2007年全年入库采矿业企业所得税686万元,同比增长38.5%,实现了产能、销售无增长的情况下,所得税增幅远高于价格增长的良好格局。
四、加强机制建设,让所得税税源可“挖”
税收管理的几点启示
企业所得税是我们地税征收的重要税种,所占整个地税税收收入的比例较大,各级税务机关都十分重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效果也十分显著。但是,作为近些年强势发展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十分困难,在各行业税收管理中处于弱项、末项位置。在今年轰轰烈烈的行业税收整治中,我们始终把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的税收整治作为重点来抓,把省局、市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税收整治精神落实到位。在整治中,注重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指导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清理整顿,在严、实、细、狠上下功夫,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加强指导是确保两行业整治顺利进行的保证
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历来是税收管理的重点,但在税收征收上又是十分棘手的难点。针对这种情况,从今年行业税收整治工作一开始,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就把房地产业和建安业的税收整治作为重点内容加以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对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税收整治工作给予全方位的指导。一是思想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按率征收的指示精神,指导全局干部转变思想观念,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一方面认真组织科所长逐条学习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深刻领会上级指示精神,另一方面仔细分析辖区建安企业和房地产业经营状况。通过分析讨论,积极引导大家认清当前形势,明确目的任务,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指导思想上来,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按率征收是上级的重要决策,符合行业发展的实际,因此,必须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全身心地投入。二是政策指导。针对市局下发的两个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组织有关科室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对各科所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普遍问题采用统一培训的方式进行解决,一些特殊问题,请示上级机关后妥善解决。通过有效的政策指导,使全局干部熟练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把握政策要点,确保了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方法指导。局领导十分重视两个行业整治的领导艺术,特别重视加强整治各阶段的环节管理。上半年整治以来,共召开19次科所长会,专题分析两个行业税收管理各个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办法,及时指导有关科所正确把握重要环节的税收管理,同时针对行业经营状况和不同特点,制定了《关于加强行业整治的若干意见(试行)》,对行业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在两个行业整治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阶段,都建立了相应的应对之策和临时预案,在工作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四是宣传指导。在内部人员全面掌握政策、方法的基础上,对所辖的全部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展开宣传攻势,使上级政策深入到两行业的所有企业。首先,召开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法人代表座谈会,宣讲有关政策规定,听取企业意见,讲解整治的重要意义,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方法公开。其次,以管理科为单位,组织企业财务主管进行政策培训,进一步学习上级有关规定,吃透政策规定,掌握具体步骤,做好整治配合工作。
二、深入检查是两行业整治顺利进行的关键
两行业共同的特点是经营收入数额较大,成本费用难以掌握,因此,在搞好宣传的基础上,我们采取有效措施,深入调查,摸清底数,为全面整治建安企业和房地产业奠定了基础。一是明确职责,实行责任制。采取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划分范围、责任到人、三级签字认可的办法,抽调50名业务骨干组成25个调查摸底小组,分别对××户建安企业和54户房地产业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其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方式等基本情况,取得了第一手资料。二是区分层次,重点监控。对年纳税50万和年亏损50万的业户进行重点监控和稽查,进一步探索和掌握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的经营规律,摸清税收管理现状。三是加强复查,全面突破。在上半年初步清查的基础上,从第三季度开始,组织各管理科(所)和稽查局分别对所辖××户房地产业和24户建安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采取边检查、边规范的办法,收集整理各项资料,把两行业项目摸清、内容摸细、规律摸透,切实把按率征收落到实处。
关键词:建筑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企业所得税是建筑业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企业经营发展和参与竞争存在影响,因此研究完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界定与利弊
现行税法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划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并存,适用于不同经营状况的纳税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和税款缴纳数额有直接的影响,关系着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因此适用何种征收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意义重大。
(一)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界定。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额并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真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则是指纳税人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形,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征管法明确规定了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上六类情形符合其中一项,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核定,目前北京市主要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
(二)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关系。由于长期适用核定征收,很多建筑业纳税人有一个误解,即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主要的征收方式。但实际情况是,从国家设置企业所得税一开始就是以查账征收为主要的征收方式。从两者关系来看,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征收本源方式,而核定征收是针对目前部分纳税人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而采取的权宜之举。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不是一般的并列关系,而是以查账征收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补充关系。不仅仅在我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查账征收方式作为主要的征收方式,以核定征收方式为补充。因此,在实际税务工作中,应以查账征收为一般原则,以核定征收为例外。对于能够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纳税。
(三)建筑业企业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比较分析
1、查账征收。正如有些学者所说,“查账征收方式具有让纳税人自主地、民主地分担国家在行政上各种课税的功能,是一种远比核定征收更具有伦理性的收税方式”。查账征收较之核定征收,更为规范、更为科学、更加能体现纳税人纳税自主性,就建筑业而言,它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查账征收能够促进企业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更准确地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为企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财务会计是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有效的会计信息可以为企业提供有用的决策支持,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核定征收由于对财务会计核算要求较低,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进行财务健全的积极性,而查账征收对财务制度、账册设置以及原始凭证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可以促进企业建制建账、规范财务行为,使财务信息更准确地反映出企业效益状况。
二是查账征收较核定征收更有利于企业间公平的实现。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是国家根据各个行业各个地区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测算得出,是统一的硬性标准,因此只能代表行业的总体水平不能反映单个企业的经营状况。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实际利润低甚至没有利润的亏损企业也要交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这显然是违反企业所得税以收益课税的设税本意和税法公平的。而查账征收是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纳税,收益多多纳税、收益少少纳税、没有收益不纳税,更符合公平的要求。
三是就当前建筑业经济状况和现行税收政策而言,查账征收较核定征收企业税负要低,更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发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税负差异主要体现在利润率与应税所得率的比较上。核定征收是分行业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用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税率确定应纳所得税额。因此,对于利润率高于应税所得率的企业,核定征收方式能够令企业少缴税款,而对于利润率低于应税所得税率的企业,核定征收会导致企业税款增加,税负加重。目前,北京地区建筑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为9%,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税负率为2.25%,而就建筑业经济现状而言,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是远远达不到9%的,因此,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税负水平要高于查账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状况和财务人员水平要求比较高,企业的纳税成本也相对较高,对于经营规模较小、财务不健全的纳税人适用查账征收难度很大,若无法实现正确核算收入、成本或者取得合法的凭证,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进而无法实现税款应收尽收。
2、核定征收。虽然在前文分析中核定征收较之查账征收有很多的弊端,但核定征收作为税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征收方式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其优点主要体现在:
一是税款计征简便,对企业财务水平要求较低。在核定征收方式下,企业只需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总额,即可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对企业财务会计及办税人员水平要求不高,同时,纳税申报程序也相对简单,方便企业申报纳税。
二是计征标准确定,促进税款征收。在企业财务不健全的情况下,由于无法实现正确核实,很多企业存在成本混乱、多列支出的问题,核定征收方式由于对同一行业适用统一的计征标准,因此能够避免企业因无法正确计算税款而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确保税收收入的实现。
三是征管相对简易,降低基层税务机关管理压力。随着现代经济发展,企业经营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同时新增税源数量大、类型多,这为企业所得税的日管带来了很大难度,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征管压力日益增大。核定征收方式相对查账征收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要低,日常管理、监督、检查都相对简易,能够有效降低基层税务人员的征管压力。
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各有利弊,查账征收更符合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原理和税收公平,但要求较高,适用于财务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而核定征收作为查账征收方式的补充,相对简单易行,适合于财务不健全的企业的征管。
二、建筑业企业经营类型及财务核算分析
(一)建筑业企业经营类型。按照目前建筑业经营情况,可以将建筑企业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有资质的企业,有一定经营规模,财务相对健全,能够实现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二是没有资质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非独立法人,通常以分公司形式存在,财务上不独立核算,纳入被挂靠企业统一核算,且由被挂靠企业合并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是利用分转包的形式,分包高资质等级企业在社会上承接的工程,属于独立的法人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纳税;四是既没资质又未挂靠的小建筑公司等,独立法人,但经营规模很小,财务通常很不健全。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税制,以上四类建筑企业中,第二类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余三个类型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筑行业经营的复杂性导致了各类型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一,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难度。
(二)建筑业企业财务核算的特殊性。较之一般企业,建筑业财务核算有以下特殊性:一是建筑工程周期长,完工进度和完成工作量的确定比较困难,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复杂、不易匹配;二是水泥、砖石、沙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者大都是个体经营性质,无法提供合法发票,能够提供发票的则材料价格显著升高,加大企业成本,同时材料数量不易计量和控制,导致企业成本核算大都不规范;三是异地施工比较普遍,经营环境复杂多样,很多建筑施工是在外地偏远地区进行,一般只派驻项目负责人并不派驻财务人员,财务核算更加困难;四是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存在,企业常常垫资施工,在未获得收入的情况下按照权责发生制缴纳税款对企业负担过重,在实际中,很多企业依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缴纳税款。
三、对完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的思考
(一)依法科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完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既要消除建筑企业认为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主要征收方式的错误误解,又要避免“一刀切”式的管理模式;既不能单纯依赖核定征收,也不能片面强调查账征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确定的六项标准,并充分结合行业特点,依据企业实际的财务核算、账簿设置或纳税申报等状况,科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二)完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主动向查账征收方式迈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科学化的实现不仅依靠对企业的严格管理,更应依赖于合理的税收政策安排。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主动地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账簿设置、依法正确申报。
1、建立核定征收累进应税所得率制度。在应税所得率的确定上,改变现行的分行业单一比例税率方式,参照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制度,建立分行业累进应税所得率,以收入额或经营规模标准划分设置不同的应税所得率,对于经营规模大、收入高的企业制定高的应税所得率。这样将有利于扶持小规模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大企业尽快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2、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现行税法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除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一些符合建筑业行业特点的优惠政策,突出查账征收方式的优势,降低企业适用查账征收而带来的财务成本。
3、制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应参照房地产行业制定单独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细化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对行业普遍存在的核算难点提出处理意见,指导企业财务核算运行。
(三)强化对建筑业企业的政策辅导和征收管理。一是对建筑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提高企业人员的税法意识,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企业依法纳税;二是强化建筑业征收管理。建立与建委等部门的信息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建筑企业招标、施工、竣工等方面的信息,加大税务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税法进行偷税漏税、虚假记账、虚假申报等问题。
综上所述,建筑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上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应通过更加科学的政策设置和征管措施,建立“以查账征收为主导、以核定征收为辅助、两种征收方式并存”的良性发展轨道,使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互相结合、互为补充,共同促进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
[2]邹其端.规范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探讨.税务研究,1997.3.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问题
权责发生制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本原则和处理问题的基本思路首次在立法层面被明确提了出来,但在后续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却有一些与之不符的声音,使得权责发生制的落实变得障碍重重,也引发了各界的广泛争议。如12月份工资薪金扣除年度问题,大多数企业的工资都是错月发放,这就使得工资的提取和发放存在时间差,如按照发放年度据实扣除,会给企业增加很大的纳税调整工作量,计提而未发放的年度做调增,发放上年度工资做调减,每一年均需滚动地调增和调减,并且这种调整属于时间性差异,对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税款总量不会产生影响,所以这种频繁、复杂的调整,是否有其必要性,值得商榷。
另外,权责发生制原则欠缺可操作性。当前受我国企业财务信用状况、税务机关征管水平、人员素质及信息来源渠道等多因素的限制,当企业发生了一项经济义务但未支付款项时,税务机关如何判断其真实性,以哪些合法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是其欠缺操作性的主要表现,合同协议等固然可以证明,但多数税务管理人员认为合同协议易伪造,证明力有限,这就使得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落实到位。由此可见,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对现实“以票控税”理念的极大挑战。
(二)合理性原则的把握问题
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对合理性支出做了概念性解释,现行规定中虽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做了规定,但在合理性总体判断标准方面缺乏评判的量化指标,极易在征纳双方之间产生歧义,给政策的执行带来难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政策问题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总局出台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有效地指导了基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提高了管理水平。但有一些政策规定需进一步探讨。
一是以预售合同作为确认收入和征税的标准问题。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以预售合同作为判定收入的重要依据。但实际上,很多房地产企业为了取得必要的现金流,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已开始了预售行为。由此可见,单纯以预售合同作为确认收入和征税的标准,会给企业钻政策空子留下空间,会造成预售收入延期纳税的情况,不符合新税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关于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同时也给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带来了难度。
二是房地产企业取得合法凭证后计税成本的调整问题。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目前,对该规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当企业取得合法凭据后,应作为发生年度的成本予以税前扣除,如已实现销售,则应调整其单位可售面积成本,继而调整其已售面积的计税成本。这种理解,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因其以前年度的汇算清缴已结束,再追溯调整以前一个或几个年度的申报表,操作较为复杂,而且合法凭证的取得可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如每取得一笔,就对以前的单位可售面积成本进行调整,工作量太大。另一种认为,将后期取得的合法凭证作为后续支出,直接在取得年度的成本费用中列支,操作上简便易行。但这种处理方法违背了配比原则。此两种理解,各有利弊,如何在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考虑税法的公正合理,又便于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执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
三是房地产企业清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缺乏销售收入与之配比,而地产企业大多数是项目公司,形成的亏损难以得到有效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下发以来,地产企业纷纷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但是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往往是在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全部售出后的年度,造成税法虽然规定土地增值税可以作为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缺乏销售收入与之配比,形成项目公司的亏损既得不到抵顶,又无法退税的不合理情形。
四是外资房地产企业过渡政策不清晰,造成政策适用无所适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投资房地产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在预售年度不允许扣除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而是要等到完工年度统一清算。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8条规定,外资地产企业存有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没有规定以前年度外资地产企业未扣除的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如何处理,而不允许外资地产企业扣除这些费用又不尽合理,是否允许扣除,如何扣除,由于缺乏明确规定,造成政策适用无所适从。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问题
一是优惠形式单一,激励环节选择不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其研发能否成功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开发成功后能否获利也未可知。因此,多数高新企业希望国家能够在研发资金投入上给予必要的资本支持和风险补偿。而税收政策恰恰忽略了这一点。企业所得税法只重视了对企业利用研发成果获取利润的照顾,而忽略了对企业研发中高额成本费用的补偿,除了规定研发费用按50%加计扣除、设备加速折旧(缩短设备折旧年限)外,再无其他优惠予以扶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实际上是一种事后照顾,建立在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且获得了利润的前提下。如果企业由于研发初期投入过大,没有实现经营利润,那么低税率优惠也就成为了一种形式,无法起到鼓励企业积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的目的。与国际上普遍使用的投资抵免、提取风险投资基金等鼓励措施相比,企业所得税法明显存在形式单一、结果优惠甚于过程优惠的问题,这样使得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得不到必要的风险补偿,影响了企业革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人力资本激励措施不足。人才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为了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需要引进高技能型人才,高额的薪酬支出在其研发成本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税收应充分考虑到企业的这种特殊需求,尽量通过政策激励对企业智力技术投入给予必要的补偿,降低投资风险。企业所得税法虽然规定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项政策各种类型企业普遍适用,这对于高新技术这个视人才为价值和保障的特定产业而言,工资支出全额扣除政策所带来的激励效应明显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不惜重金引进高技能型人才以加快技术创新的进程。
三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过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6个条件。近乎苛刻的限制,虽然提高了认定的含金量,但也限制了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研发动力。因此,过于严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绊住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脚步,未充分实现鼓励企业积极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目的。另外,部分认定指标设计有缺陷。《办法》规定,企业认定时,其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这些指标的设计固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其计算方法和步骤非常繁琐,不易操作。如总资产增长率,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壮大,必然进行后期的资本运作,资产的重组及剥离对该指标的影响较大,甚至会影响到销售收入的增长。因此,以这个指标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其科学性有待进一步考量。
(五)过渡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存在缺陷
一是过渡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新税法实施后,对旧法框架下的一些优惠政策实施过渡,但执行过渡优惠的范围是有限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出台后,将未在文件中列举的优惠政策排除在过渡之外,即使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核准,也必须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如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享受三年减税或免税的优惠。这种做法不符合政府信赖保护主义原则。一纸红头文件,代表着政府的公信力,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企业有充分的理由给予充分的信任,政府有义务也有责任给予维护和保护。但上述政策规定使得政府对企业的允诺成为一纸空文,政策的效力全凭政府说了算,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纳税风险,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受损。
二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优惠政策存在缺陷。《税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然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后续颁布的《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规定,只有2008年1月1日后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这种限定导致同样是从事国家鼓励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由于批准立项时间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税收待遇,有悖税收公平原则,使同行业企业拉开了政策差距,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是部分优惠政策规定不明确。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优惠的具体条件和范围尚未明确;小型微利企业等企业所税优惠政策中所称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如何把握;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农技推广、农机作业等项目的具体内容等,税法都没有做出细化规定,给实际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
一是核定征收范围的人为划定问题。核定征收作为一种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其适用范围是有条件的,总局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明确了其适用的六个条件,主要适用于不设置账薄或设置账薄混乱的企业。但在基层执行中,往往迫于税收任务的压力,盲目地把核定征收户数的多寡作为衡量征管质量高低的一个标准,有的单位把核定征收面纳入了考核范畴,有的单位把连续亏损或小型企业统一实行核定征收。笔者认为这些做法不可取,无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客观实际,实事求是,不能盲目,更不能简单化。对一些长期亏损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从提高管理水平入手,深挖其亏损的真正原因,而不是一核定了事。这种做法恰恰反映出我们目前的管理手段相对滞后、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水平较低的现实,只得采取一种相对简单的征收方式。而且核定征收的鉴定标准和宽严尺度在各基层单位间、国地税间掌握不统一,致使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同一规模的两个企业税负差距明显,影响了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是核定征收带来的一系列后续问题。对企业采取“一刀切”等方法核定,特别是把一些原本账薄核算健全、具备核算能力的企业也纳入到核定征收范围,会引起一系列后续问题。问题一是法律责任的归属问题。一些有核算能力的企业,在稽查检查中发现其有明显地偷、逃税行为,但由于其采用了核定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或税额都是由税务机关核定的,法律责任由企业转移到了税务机关,稽查局在定性上也无所适从;问题二是优惠政策的执行问题。企业被核定征收后,很多优惠政策受到限制,对一些原本核算健全的企业是不公平的。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但由于前期投入阶段亏损而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后企业申请了软件企业资格并进入获利年度,按规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但由于前几年被核定,从核定的本质上看,核定年度应认定已获利了,因此使得企业的获利年度大大提前,其取得证书时,优惠期限已所剩无几,显然,这对于企业是不公平的。
(二)汇总纳税制度使征收与管理脱节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制度的确立,可以有效防止集团内部之间利用业务往来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为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3月份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跨省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行规范,即对跨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经过实践检验,该办法在执行中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职责不清。办法赋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非常有限,除了对总机构分配给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征收入库外,除了“三因素”查验核对和监督申报预缴外,并无其他监管责任,尤其是对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的税款是否具有审核权和稽查权没有明确规定。由于职责模糊,基层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如何管理、管理到何种程度感到茫然,管少了怕失职,管多了怕越权,容易产生管理漏洞。
二是对不按规定分配税款的处罚措施形同虚设。《管理办法》下发后,为了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总局又连续制定和出台了一些后续跟进措施,但对于应分未分、应提供分配表未提供等问题的解决收效甚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虽然对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予以了明确,但对总机构税务机关的回函时间无具体要求,“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之措施在实际中不易操作。
三是《管理办法》中规定14类未纳入中央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此办法。那这些企业和其下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缴税,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是否需要管理以及如何管理尚未明确,形成政策执行真空,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三)税基管理乏力
这个问题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问题,管理起来难度较大。可以说,税基管理好坏与否,决定了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目前,我们在税基管理方面主要存在流转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监控不足、零利润申报和未作纳税调整户数较多、企业支出项目不真实、期间费用指标申报异常等突出问题。以我省为例,2008年汇算清缴结束后,我们通过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对全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进行了提取、统计和分析,发现全省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期间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数据异常,超过了预警范围,期间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比重在70%以上的有近万户,其中有200多户企业的比重在10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300%以上。对于工、商性质的企业而言,生产成本、采购成本在其支出投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正常应占到整个支出项目的60%以上,而费用支出比重一般相对较少。如果企业费用支出过高,势必会挤占毛利空间,造成企业亏损或微利。畸高的期间费用,理论上是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和成本控制要求的,有可能存在将一些不正常、不合理的费用支出在税前扣除或者虚增、虚列费用的问题。
(四)多种因素制约纳税评估质量
一是纳税评估的信息资料来源不宽。对内,由于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信息数据不能共享,信息分块割据,传递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造成评估资源浪费。对外,国、地税之间,国、地税与银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之间没有联网,信息渠道不畅,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不能及时收集,影响纳税评估的准确性。二是纳税评估的指标存在局限。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确定依据的是行业平均峰值,这是对企业纳税指标真实性的一种假设,如果企业的纳税水平在正常的峰值以内,就视为如实进行了申报。实际上,平均峰值的影响因素很多,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规模大小、所处环境、市场营销策略等都可以影响平均峰值,不能完全排除在正常峰值以内的企业不存在异常的情况。三是纳税评估手段落后。目前纳税评估大多停留在人工操作的阶段和层面,评估质量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人员的综合能力高低和责任心强弱,影响了纳税评估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多种会计规范并行,加大基层人员的控管难度
企业所得税是与会计核算联系最为紧密的一个税种,熟练掌握会计技能是税管人员的一项必修课。目前,在我国会计制度体系中呈现出了多种会计规范交叉并行的局面。会计制度中包括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行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也有新、旧之分。况且每个会计规范之间在一些事项上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也不尽相同,与税法存在一定的差异,无形之中加大了企业核算和税务管理的难度。作为企业,不仅要执行好会计规范,还要严格遵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复杂的纳税调整,加之政策掌握不熟悉,出现了一些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对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员而言,需要具备各种会计规范和财务管理知识。事实上,基层中知财务、懂会计的管理人员奇缺,尤其是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新准则更是知之甚少,综合业务能力无法满足管理的需要,造成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时有发生。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对加强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三个问题进行阐述,这些也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值得借鉴和完善的地方。
(一)大企业管理
对大企业实行重点管理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旨在通过分类管理,达到规避税收流失风险的目标。它们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对于我们如何管好大型企业,无疑会有很多有益的借鉴。
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成立了大企业管理机构,在征管模式上,大多数国家的大企业税管机构都具有“一局设立、各税统管”的功能。以澳大利亚为例,他们认为所得税管理最复杂,因而只负责所得税的征管,至于其他税种都交给其它部门去负责。在管理手段上,各国大都以全面审计和行业分析为主要方法。如日本在大企业税务局设有税务检查与犯罪调查部门,专门从事高收入者和大公司的调查。
启示:实行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大型企业实行集中管理,最大限度地规避税收流失风险。面对我们当前管理力量严重不足的实际,如何通过有限的人力资源实现管理效应的最大化,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因此,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在属地管理基础上,对大企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是我们把握工作主动权、提高征管质量、确保收入稳定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有效解决征管户数日益增加与征管力量严重不足矛盾的最佳方法。
(二)信息化的税收监管机制
当今许多国家税务部门通过同其他各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已形成比较广泛和严密的税收监控网络。如美国广泛采用信用卡制度,政府严格限制现金交易,大多数美国公司和个人都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因此,对于每笔交易税务机关都可通过银行进行监控。另外,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对纳税信息的分析而筛选出来的,基层稽查人员只有不到10%的机动权,每年通过电子数据分析,圈定不同类别的稽查对象,以突出工作重点,优化成本效益。
启示:当前,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税收系统利用和依赖计算机的程度逐步增强,信息化建设程度低已成为制约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提高的一个突出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信息化水平决定管理水平,失去了高效、通畅信息化的承载,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目标将举步维艰。
(三)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管理
在机构设置方面,各国税务当局一般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境外投资税收;在制度建设方面,各国都制定了完整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法律条例,明确规定各项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以较高的法律层次来规定,使税务机关在对外直接投资的涉税问题上有法可依,有制可循,增强了税收法律体系的规范性、整体性和透明度。
启示:各国不仅重视境外所得税的管理,更鼓励资本输出,对“走出去”企业给予了大量的政策扶持。总结起来,有两点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一是对企业海外投资的优惠力度较大,税收优惠政策形式多样。二是通过立法来规范管理,使政策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配套措施比较健全。
四、政策改进建议及加强管理的思路
(一)完善权责发生制和合理性原则的实际应用
政策的制定者应切实提高权责发生制的可操作性,应出台一些更具体、更有指导性的操作办法,如规定在未支付时,企业应出具哪几种证明材料,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等等,以进一步促进权责发生制的贯彻落实。
应针对合理性原则的适用问题做出操作性、比照性、实用性强的具体解释,如规定费用支出的区域性及行业性限制、发放依据、支出标准等量化指标,方便基层操作执行。
(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是应将文件中的“预售合同”扩大理解,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管地产企业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只要是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了各种形式的协议或有预售合同性质的书面材料等都认为是签订了合同,应该纳入到征税范围中来。二是解决争议,明确税收政策,将完工年度已实际发生,后期取得合法凭据的支出视同后续支出进行两次分摊扣除,虽然不尽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但是便于操作,提高了征管效率,也会促进开发企业尽早取得合法凭据,形成良性循环,其弊大于利。三是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土地增值税。31号文件第32条规定三种情形可以预提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针对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缴税款不能得到有效扣除的情形,允许开发企业预提土地增值税,并规定在完工后一定年度内如未清算土地增值税,应将以前年度预提土地增值税冲回,以堵塞税收漏洞。四是明确外企房地产开发企业过渡期政策,将存有2007年12月31日以前预售收入的地产企业以前年度尚未扣除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允许按照新税法的扣除标准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以体现税法的公平原则。
(三)完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完善过渡期优惠政策。过渡期优惠政策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对原税法符合条件规定的各类企业的定期优惠政策均应适用到期满为止,而不应轻内资而重外资。二是完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调整和改进优惠形式,加大对高新企业风险投资补偿力度。遵循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全过程给予系统完整支持的原则,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调整和改进优惠形式,如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扩大设备投资抵免范围、政府拨入专项资金全额免税、研发工资支出加计扣除、免征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等灵活多样的激励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降低认定门槛,鼓励更多的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发展。在认定标准上应采取一种相对宽泛的易操作的准入制度。认定条件应尽可能地简化,增强企业研发的动力和自信心。三是为了公平税负,应尽快针对2008年之前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出台政策规定,将其纳入优惠范畴,以填补政策真空。四是制定和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对农产品初加工、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农技推广、农机作业等项目的内容做出具体解释,以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确保国家关于农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四)细化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应明确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职责,赋予其一定的检查权和管理权,尤其是对查补的税款享有优先入库权,以增强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积极性。同时,要将现行的有关办法、政策规定进行整理汇总,建立一套汇总纳税企业管理运行机制,对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归属、业务流程、工作完成时限、责任追究、追究主体等内容予以明确,保证管理工作的衔接顺畅。另外,要抓紧制定专门针对14类企业的征收管理办法,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名为监管,实为未管”的问题。
(五)统一会计规范体系,加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协调
首先,要针对我国多种会计规范并行导致税务机关控管难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论证,权衡利弊分析,尽量缩短新会计准则推行时间表,加快和扩大新会计准则推行速度和应用范围。其次,要加强会计和税收在信息方面的沟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两个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合作,通过设立由两个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加强联系,以提高会计和税法协调的有效性。最后,要加大会计和税收的相互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各方面各层次的学习培训,加深企业、税务机关双方对会计和税法的认识。此外,要探索构建税务会计体系,满足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
(六)强化核实税基,加强税源管理。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要做到管好税源,核实税基,坚决杜绝侵蚀税基的违法行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建立定期清查巡视制度和与工商、地税等部门信息交换制度,每季度由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清查和巡视,尤其是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税务登记管理,杜绝漏征漏管现象发生。二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要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同时,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源监管中要注意与增值税评估统筹协调。三要针对中小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税务人员要充分利用巡查巡访及时发现纳税人核算不准确、会计科目运用错误等情况,督促企业财会人员予以调整。从而不断增强纳税人自核自缴的能力,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四要完善企业资料收集,健全企业所得税台账,记录其减免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工资发放、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七)合理准确地开展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开展征收方式鉴定,重要的是要贴近实际,要体现出抓大、控中、核小的思路,上级机关要给执行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机关在鉴定时要与当地征管力量、企业纳税意识、收入任务等因素相结合,对一些连续亏损企业、长期微利和零税负企业,可适当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有效解决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范围无法兼顾的问题。通过集中优势兵力对重点企业的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和方法,用以落实到对其他企业的管理指导中去,从而达到以点代面、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代付款证明;税务风险;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代付款证明”诞生于1990年-1991年东北三省乃至全国清理“三角债”期间,当时清理资金流的债务问题就采用了出证明互抵债权债务而减少货币资金流动的方法,在当时企业资金短缺,互欠债务金额较大,“代付款证明”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今“代付款证明”在中小企业中也普遍存在。当资金流向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不同时,解决的一般方法是出据“代付款证明”或“委托收款证明”,以致在形式上解决两者流向不同的问题。
如A公司通过B公司向C公司购买了一批商品,A公司把钱通过银行直接付给了C公司,正常情况下C公司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予A公司,但A公司出据“代付款证明”或B公司出据“委托收款证明”予C公司,同时,C公司开收据予B公司,B公司开收据予A公司,要求C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B公司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
在此业务中,银行出据付款单予A公司,出据收款单予C公司,且A公司和B公司都有收到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B公司和C公司都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定以上A公司,B公司与C公司业务是真实的,只是由于种种原因A公司没有付款给B公司,再由B公司付款给C公司,而是A公司直接将钱付给了C公司。
国税函[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据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依据该条规定,A公司和B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都能扫描通过,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该部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不合理的费用支出,所以所得税前也不能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据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票。”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作为开票方的B公司和C公司都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开据发票”的,接受“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许多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错误的认为只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可以通过,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事实上,只有用于生产经营且符合税务要求的进项税额才能抵扣。
当然,实际经济活动当中,资金流向与票据流向不一致的原因形形,有些是善意的,有些是恶意的。如有些是因为工作人员不慎,为工作简便,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有些是故意而为之,实现一些特殊的经营目的。
资金流向能比较真实的代表业务的真实流向,而票据流向不能反映真实的业务流向,防伪税控系统也不能对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控制和核查。企业的经济业务较复杂,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非正常的经济业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税务人员不好做出判断,且企业也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性质,所以,没有按照资金流向开据和取得发票的经济业务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应引起财务人员的足够重视。
其实规避这样的税务风险还是有操作性的,只是财务人员不够重视。
首先,财务人员对政策法规要有所了解,提高风险意识。
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参差不齐,或只是一贯的按照老会计留下的方法操作,孰不知其中的税务风险。财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才能对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做出正确的判断,对风险防患于未然。
其次,财务人员对取得的原始票据进行严格要求。
许多中小企业财务部门规模较小,甚至没有专职的会计,信息滞后,最终只是对票据进行归集整理,做不到事前控制。财务部要制定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对业务人员进行相应的财务知识培训,对取回的原始票据进行严格的要求,对错误的票据及时进行更换或拒绝接受。
再次,财务部在严格要求的同时也要想办法积极配合业务部门的需求。
如直接通过银行存款支付有困难时,是否可以考虑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本票的背书来实现。
最后,业务人员也要提高税务风险意识,积极的配合财务部门要求。
许多业务人员简单的认为只要把业务做大,公司就有效益,税务与业务没有关系。孰不知税务风险的爆发可能将一个企业扭盈为亏甚至破产。所以业务人员也应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积极配合财务的要求。业务部门发生新业务前,要主动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确定业务流程,严格按照财务的要求进行货款的支付,票据的开据。
显而易见,“代付款证明”不是解决资金流向与票据流向不一致的最好办法,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解决该问题的最好办法还是要做到事前控制,避免在经济活动当中出现该类问题。
参考文献:
[1]国税函[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企业所得税法.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工商和税务的区别
工商局:代表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进行登记和注册、对其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具有执法权。凡涉及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都是工商执法的对象。另外,商标注册也属工商管理。
没有“税务局”,只有国税局和地税局。
国税局:所征收的税款由国家支配。增值税、生产企业的营业税等属于国税范畴;
地税局:所征收的税款由地方支配。所得税、服务业的营业税等属于地税范畴。
中国税务的机构概况
1999年广州市财政、地税机构分设,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于当年2月8日开始独立运作, 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属的副厅级单位。现行体制按照“登记、征管、稽查”三大系列设置机构,设有1个登记分局、10个区地税局(其中广州开发区和萝岗区地税局、广州南沙开发区和南沙区地税局均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和2个县级市地税局、6个稽查局和1个纳税人服务中心,共计20个基层单位;市局机关设13个处室和2个中心(事业编制)。
全市地税系统总人数4847人,其中在编干部3131人,编内合同工121人,编外合同工844人(前台协税员577人),离退休人员728人。在编干部中,男女比例为51.7:48.3,2007年平均年龄38.89岁;硕士以上学历人员有300多人,本科学历人员2100多人,硕士、本科、大专以上人员分别占干部总数的9%、62%;全系统40%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45%的科级领导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达到210多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12个税种和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8个费金。截止到2007年底统计经管广州所辖10个区、2个县级市和3个国家级开发区的纳税人(不含临时登记户)48万户,其中企业25万户,个体工商户23万户。
中国税务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地方各税、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市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征收的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检查监督各个部门、各单位和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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