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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缺陷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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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缺陷

第1篇:市场经济缺陷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 诚信缺失 现状 对策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发展都取得了巨大成就。正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诚信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尤其是诚信缺失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诚信缺失,不仅仅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一、诚信缺失的现状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经

济发展速度突飞猛进,但是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制和法律建设并不完善,诚信发展相对落后。总体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诚信缺失现状有以下几点。

1、部分政府机关诚信缺失

当今社会,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而

政府诚信作为社会诚信的核心,理应受到重视。由于政府政策的不稳定性,人们对政府的承诺和政策的信任度不断下降。许多政府机关不仅仅没有公开公平的服务理念,同时在执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不良现象。除此之外,许多部门放任失职、推卸责任等情况对建构社会诚信也造成了极大的阻碍。除此之外,个别的政府工作人员、不受承诺,少数官员还、;为了自身政绩,编造虚假政绩等现象严重的破坏了政府形象,导致政府诚信不断丧失,极大地影响了政府诚信。

2、企业诚信缺失

企业诚信作为社会诚信的核心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运行

得以发展和繁荣的重要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催化下,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利益,许多企业都存在着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假冒伪劣现象严重。许多企业技术水平较差,生产的产品质量低下,但是企业并没有将精力放在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上,而是靠假冒伪劣、投机取巧来赚钱,严重的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

与此同时,企业的信用缺失还表现在虚假广告、走私贩私、专利剽窃、骗税逃税等。

3、个人诚信缺失

社会诚信往往通过个人诚信表现出来,个人诚信作为社会

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的个人诚信出现了许多问题。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惜坑蒙拐骗、违背信义;有的人制造假证书、假证件来欺骗社会和组织;有的人借债赖账、恶意不还等等,这些都对社会诚信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二、诚信缺失的危害

1、许多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因为诚信缺失而陷入经营困境

在实行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商品的生产者需要将商品的使用价值出售,从而获得价值。而商品的购买者需要通过支付货币来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这个过程需要双方都具有诚信才能够顺利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只要双方有任何一方出现诚信缺失,双方都会因为缺乏价值补偿而陷入经营困境。

2、诚信缺失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

起初,诚信缺失的现象只是出现在一小部分市场参与者身上,但是如果这种失信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那些守信者就会对失信者的行为进行效仿,认为失信是有理有据的行为。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会认同这种诚信缺失的理念,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就会受到严重破坏,无法正常进行。

三、加强诚信建设的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不仅仅只是信用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该在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目前,我国关于市场诚信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原有的法律基础仍很薄弱。因此,在构建诚信体制的过程中,应该首先加快诚信制度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建立起严格的惩罚制度。与此同时,还应该通过正规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信用法则,使人们能够明确诚信的原则,从而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2、规范政府行为,构建诚信政府

建设良好的政府信用,是构建社会信用的重中之重。因此

要切实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各级领导班子都要转变自身的职能,进一步规范自身的行为,不断地提高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从而树立起政府的形象,发挥政府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作用。要在强化各级政府诚信意识、规范诚信行为的同时将诚信建设纳入到自身的考评工作中来,以此作为自身工作好坏的凭证。与此同时,还要提高政府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从而避免政府工作的垄断性和暗箱操作,真正的做到为人民服务,政务公开。

3、加强诚信教育,构建诚信社会

政府、企业已经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意识是建立诚信体制

的前提和关键。因此,我们应该号召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开展诚信教育,培养诚信观念,规范诚信行为,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讲诚信、守信用的市场环境和舆论氛围。首先要加强理论教育,采取各种宣传手段,诸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诚信建设的理论教育,使诚信内化成为自身的一种道德品质。其次是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全体人员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充分发挥诚信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再次,政府要大力推动诚信建设,培养全民的信用意识,构筑良好的诚信文化。

诚信缺失俨然成为关系社会民生的重要问题,引发了众多关注。诚信建设作为一项复杂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

参考文献:

[1]韩凤荣.薛薇.郭亚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与青年诚信的构建.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05

第2篇:市场经济缺陷范文

一、政府失效的含义

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的种种缺陷,政府通过干预经济活动米弥补市场缺陷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但是弥补市场经济缺陷的政府职能本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人们期望政府办好市场难以办好的事,结果却发现政府不仅不能弥补市场失灵,相反影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从而降低了社会效益。这种现象谓之“政府失效”。

二、政府失效的种种现象

(一)公共政策失败

政府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基本手段是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以政策、法规及行政手段来弥补市场的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与市场决策相比,公共决策是一个更复杂的过程,存在着种种困难、障碍和制约因素,使得政府难以制定并执行好的或合理的公共政策,导致公共政策失败。这非但不能起到补充市场机制的作用,反而加剧了市场失灵,带来更大的资源浪费,甚至引发社会灾难,这是非市场缺陷及政府失效的一个基本表现。

(二)公共物品供给的低效率

非市场缺陷和政府失效的这一表现也可以说成是官僚机构的低效和浪费。由于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机构的本性以及公共物品供求关系的特点,使得他们提供公共物品也难以做到高效,尤其是产生提供过剩公共物品和成本增加现象。

(三)内部性与政府扩张

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的组织目标或自身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这种现象被称为内在效应或内部(在)性。犹如外部性被看成是市场失灵的―个重要原因―样,内在效应或内部(在)性被认为是非市场缺陷以及政府火效的一个基本原因。内部性的存在意味着“私人的”或组织的成本和利润很可能支配了公共决策的制定,这种内在性决定了公共官僚机构的运行及官员的行为。

(四)寻租及腐败

寻租及腐败是政府失效的又一个基本类型。寻租是政府干预的副产品。当政府干预市场时,就会经常形成集中的经济利益扩散的经济费用,政府干预带来了可以以“租金”形式出现的经济利益,租金是超过机会成本的收入。寻租则是为这样的干预而进行游说的活动,是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得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它的特点是利用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如游说、疏通、拉关系、走后门等),以获得拥有租金的特权。由于它使资源配置扭曲,故导致政府失效。寻租作为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并不增加任何新产品或新财富,只不过改变生产要素的产权关系,把更大一部分社会财富装入私人腰包。

三、避免政府失效的途径

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时期,政府失效现象在当前我国也是存在的,有的还相当严重。因此,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发挥或转变好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的机制及手段,避免政府失效。

1、必须高度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行为的局限性及限度问题。既然政府在履行其职能、干预市场运行时并不总是起到弥补市场缺陷以纠正市场失灵的作用,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也不一定能解决好,那么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确定好政府干预的范围、内容、方式及干预力度,在市场机制能较好起作用的地方,应尽快让市场去发挥作用。政府应当补充而非取代市场机制。

2、必须随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变革,及时进行政治――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公共选择和政策分析学者的观点,经济过程和政治过程是相互联系的,政治制度是经济过程的内生变量。因此,为了使市场经济职能更快地发展与运行,必须进行政治――行政体制改革,特别是及时转变政府职能,由微观的直接的干预过渡到宏观的间接的调控;在当前体制转轨时期,特别要防止用计划经济的手段来管理市场经济。

3、必须在政府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用市场的力量来改进政府的工作效率。公共选择和政策分析学者所提出的这方面的建议特别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例如,政府的某些活动许可证、牌照的发放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可将某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生产及供应委托给企业,或同一种物品和服务可由几个公共部门来提供(形式竞争);可以在政府机关内部确立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激励机制。这些办法有助于克服或防止政府失效、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减少浪费。

4、必须加强公共决策和政府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尽快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公共选择学者强调立宪改革,注重宪法、法律和制度建设尤其是公共决策规则的改革,这有合理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运行必须靠制度来保证,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活动也必须靠法律来规范。因此,在转轨时期,必须加强法制建设。重视制度规则的选择和创新,尤其是将政府的公共决策和行政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改善公共决策系统,提高公共决策质量;加强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依法约束政府行为,将政府机构的规模、人员及经费开支的数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政府管理过程的程序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5、反腐败必须釜底抽薪,从体制和制度的创新上下功夫,从根本上消除寻租及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依照公共选择学者的“寻租理论”,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和管制是寻租的根源。因此,抑制寻租及反腐败必须从制度和体制创新方面入手,和寻租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快市场体制形成,实现经济体制变革,推进政治――行政体制改革的同时,形成一整套有效的行政法规和办事制度,建立起一个灵活、高效、廉洁的政府管理体制。

第3篇:市场经济缺陷范文

论文关键词: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古典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混合经济;政府干预;效率与公平

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现代市场经济理论,是在总结了古典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实践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理论既继承了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理论的优点,又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其缺点,把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结合起来,把私人经济与政府经济结合起来,既保留了市场机制调节的效率,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公平,是一种比较成熟、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理论。正是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才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

凯恩斯的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 混合经济

混合经济是一种由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经济。

凯恩斯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权基础不仅有私有产权的私人经济,而且还有政府经济以及私人经济与政府经济相混合的经济。他在《劝说集》中说道:“事业的性质不一,有些在技术上是属于社会的,有些在技术上是宜于个人经营的,对两者必须加以区别。有些事业个人已经在进行,已经有了成就,而有些事业则在个人活动范围以外,关于后一类,政府如果不做出决定,就再没有人来过问;政府最重要的任务是与后者而不是与前者有关的。在政府方面,主要不是在于去做那些个人已经在那里做的事体,不是在于比个人去做得好些或坏些,而是在于去做那些现在还没有人在那里做的事体。”

在《通论》中,凯恩斯的混合经济思想更为明确。他说:“我们对于经典学派理论之批评,倒不在发现其分析有什么逻辑错误,而在指出该理论所根据的几个暗中假定很少或从未满足,故不能用该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他主张“让国家之权威与私人之策动力量互相合作”。

而古典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则认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只能是国家的保卫者,公共事业的管理者,货币发行与法定利息率的决策者以及征税人,而不能是市场主体,不能是经济运行的调节者。

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有企业和居民,而且还有政府,政府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主体。萨缪尔逊就指出,市场经济的“全部主体”是消费者、厂商和政府。这种观点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像企业和居民一样,也进行投资生产(政府主要投资生产公共产品),进行采购和消费,它是市场经济中一个主要的投资者和生产者,也是一个主要的商品采购者和消费者。

对于新自由主义者来说,混合经济体制是难以忍受的。他们认为,只要有政府存在,就有垄断存在,就有计划存在,就有权力存在,就有垄断和计划的弊端存在,就有权力寻租存在。如此,则“看不见的手”就是受限制的,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就将继续存在,改革就是不彻底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经济学上的老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都把国家作为罪恶的渊源,其最彻底者甚至把欧美的福利国家也称为“通向奴役之路”。

事实上,任何务实的而不是极端的经济学家,都能认识到强政府干预的优缺点和纯自由市场的优缺点。当然,由于存在双重缺陷,混合经济体制既不像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那样能够得到市场神学的支持,也不像强政府干预那样,能够得到计划神学的支持。市场神学与计划神学都能够得到大多数头脑简单的人的支持。我们真正应该思考的,不是以自由市场排斥政府干预,或以强政府干预排斥市场调节,而是如何尽量减少混合经济体制的缺陷,尽可能发挥混合经济体制的优点。这是心态平和的、不走极端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各种类型的社全经济制度都具有一定的优势。

2 政府干预

凯恩斯革命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反对自由放任,主张国家调节经济生活。《通论》一书,在批判自由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现代国家干预主义的政府职能理论。

凯恩斯指出,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背后隐含着一个很重要的假设:市场机制是完全的。即市场机制符合以下条件:(1)每个当事人都拥有完全的经济信息,每个生产者或消费者都能够充分地了解市场的价格变化。在经济当事人之间经济信息是对称的;(2)存在着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没有任何一个生产者可以控制或影响价格,没有任何企业或集团在生产和销售上具有垄断的地位,也不存在几个大企业集团之间的垄断竞争;(3)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由于其他条件的约束,边际产品的增加量随投入增加而递减,增加产量不会减少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4)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都不产生外部效应,不会对其他人的福利产生正的或负的影响;(5)交易成本很小,可以忽略不计;(6)经济当事人完全理性,即每个生产者都可以合理地追求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益最大化。完全的市场机制是“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凯恩斯通过分析,得出完全竞争的市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由此导致“市场的失灵”(marketfailures)。他指出,由于人们的经济行为总是受到三个基本心理因素(即“心理上的边际消费倾向”、“心理上的流动偏好”、“资本边际效率”)的影响,纯粹依靠市场调节的资本主义不可能导致社会供求的均衡,从而引发社会有效需求的不足,经济危机也就由此产生。

按照凯恩斯提出的“有效需求原理”,在小于充分就业的情况下,只要存在着一定量的总需求,社会就会产生相应数量的供给。既然“看不见的手”不能充分有效地对市场进行调节,那么就应当让政府担当起调节供求关系的部分责任。凯恩斯认为应当放弃古典自由主义的政策主张,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积极干预经济。应当扩大政府经济职能,用提高资本边际效率或降低利率的办法来提高投资意愿;或者直接增加政府投资来弥补民间的消费和投资不足;抛弃传统的节约观念,鼓励消费,扩大社会需求;扩大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政府应当通过宏观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手段来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鼓励消费,引导需求,以此克服市场缺陷所带来的种种经济困难;在增加有效需求,实现充分就业的过程中,政府甚至可以执行“举债支出”的赤字政策。

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西方各国的经济先后遇到了麻烦。先是通货膨胀加剧,随即出现了在物价总水平急剧上升的同时失业也大量增加的“滞胀”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使人们对政府干预调节的功效失去了信心,特别是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严重地打击了西方各国的经济,动摇了凯恩斯主义的基础。“政府失效”的概念开始出现。

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相继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官方经济学。他们针对“政府失效”,积极提倡自由企业制度。弗里德曼指出,西方国家干预的实践并不成功,它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之间有着相当大的差距:正是国家的干预活动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了西方经济“滞胀”现象的出现;各种福利措施造成极大的浪费,降低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干预的过程中还包含着对公民个人自由的限制。因此,政府的干预必须减少而不是增多,它的主要职能在于“防御外来敌人的侵略,确保我们的每一个同胞不受其他人的强迫,调节我们内部的纠纷,以及使我们能一致同意我们应遵循的准则”。

20世纪80年代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斯蒂格利茨提出了较为温和的国家干预理论:市场与政府都不是完美的,需要二者的结合。一方面,公共产品、外部性、垄断等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另一方面,政府经济行为低效率,需要采取措施增强竞争、削弱垄断、适度分散政府功能,加强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

其实,各个历史阶段的理论纷争,是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关系和社会矛盾的反映,不能简单地判定其正确或错误。它们之间相互吸收相互渗透的过程,表明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同样重要。争论的焦点和根本区别,只是市场与政府角色的主次、干预的方式和干预的范围程度问题。

事实上,无论是新自由主义学派还是凯恩斯学派的经济学家们都在不断修正自己的观念,已经很少有哪个经济学家主张“纯粹”的自由经济或“纯粹的政府干预”。新自由主义者不可能完全否定政府干预的作用,他们主张的政府经济职能偏重于保护和完善市场的自由竞争,防止垄断的发生。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西方社会已悄然完成了政府经济职能的调整,就是综合自由市场经济与政府干预的优点,走向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混合型”经济。

3 效率与公平

公平与效率是经济学领域一对永恒的矛盾。

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创立者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写到:“每个人都试图用好他的资本,使其产出能实现最大的价值。一般说来,他既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能够增进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一己的安全或私利。但是,在他这样做的时候,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着他去帮助实现另外一种目标,尽管该目标并非是它的本意。追逐个人利益的结果,是他经常地增进社会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的想要增进社会的利益时要好”。从这一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看不见的手”即市场会自动配置资源而无需国家的干预;主观追求自利的“经济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间接地使社会利益最大化了。 因此,斯密的主张就是如果遵从市场对资源的自发配置作用,就是有效率的,进而也就是公平的。

新古典学派也反对政府干预分配,认为任何试图使“结果均等”的努力都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损害。他们认为只有竞争的市场才是最有效率的,而竞争和自由是紧密联系的,如果政府干预,就等于没有了自由,市场竞争也无从谈起,效率也就随之消失。此外,他们认为效率本身就意味着公平,因为效率与个人能力和努力相关,效率反映了个人的勤奋程度与技术水平,收入多少正是给予他的最公平的回报。

而事实上,市场本身的缺陷要求政府对公平问题实行某种干预。凯恩斯曾这样说过:“我们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的显著特点是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缺乏公平合理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在此他指出了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存在着的两大弊端。因此,必须采取步骤进行改革,扩大政府的经济机能。在国家的管理控制和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私人经济的作用。政府干预经济除了解决市场自发配置资源产生的低效率或无效率外,还可以减少由于市场的缺陷所造成的收入不平等问题。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在财产占有、接受教育机会和能力等方面机会不均等,竞争中不是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因此而造成的收入差别不是由于勤奋与懒惰造成的。他认为这样既“可以避免现行经济形态(即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之全部毁灭”,又可以促进私人策动力得到适当的发挥;既可以医治有欠公平合理和不能充分就业的弊病,又可以保留效率与自由。

但总体来说凯恩斯也是一个效率优先的主张者,因为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政府干预经济理论的提出是基于市场的无效率前提,1929-1933年的世界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是最好的证明。当然缩小不公平程度也是政府干预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但重中之重还是效率。

萨缪尔逊也明确地把不公平看作是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缺陷。他说:“我们不要忘记,看不见的手有时会引导经济走上错误的道路”,“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虽然竞争具有一种理想的效率”,但它“对平等问题却是不闻不问。”“在市场经济下财富的分配是非常不平等的”。他认为,为了克服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这些缺陷,政府必须进入市场,把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与政府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结合起来,实行混合经济。只有这样,才能把效率同公平、稳定结合起来。

综上,我们不难总结出从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到凯恩斯经济学及萨缪尔逊,对于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他们主张的还是把效率放在第一位的,其中最大的区别表现在如何实现效率优先这一目标的手段上:

第4篇:市场经济缺陷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模式

1.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也是多样的,英美国家的宏观调控都是一种需求管理模式,而日本的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首先先讲美国,美国与很多西欧国家不同,美国政府在对经济进行干预的过程中,主要运用的手段是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进行配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某一种政策。通常来讲,主要运用税收、政府预算两大财政政策和调节银行利率、货币供应量两项货币政策。两种政策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能够更好的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其次,英国的宏观调控也是一种需求管理模式。英国之所以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是因为英国在每一次世界经济巨变时期都能够思考探索出新的经济管理模式。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爆发,引起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大萧条。英国在这次经济危机中,实行了宏观调控政策,以政府干预为主的凯恩斯需求管理理论对英国经济的影响渐渐深入。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英国为刺激经济增长,不断的扩大财政支出,以实现需求管理政策的目标。近些年来,英国将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逐渐转向控制通货膨胀,在政策手段上也以控制货币的供应量为主。今天的英国经济,虽然没有摆脱凯恩斯主义的传统需求管理模式,但是以控制货币供应量为主的货币政策也逐渐被运用到各领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结合会使英国的经济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占有一席之地。

最后,我们分析一下日本在发达市场经济中所占的位置和起到的作用。日本是一个特殊的国家,它能够在短时间内崛起并跻身发达国家行列,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的历史。日本实施的经济政策与英美两国的完全不同,日本的宏观调控是政府主导的。日本的政府在宏观调控中占主导地位,政府更注重的是经济的扩张。有例为证,日本在战争结束后,政府制定了经济发展目标,并逐步有序的实施了十三个长期计划,而且每一个计划都有明确的促进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这一行动表明了日本政府的意图。俗语说计划没有变化快,在市场经济中同样如此,日本政府在采取计划调节政策的同时,又加以行政手段的指导,以确保计划的实施,使宏观调控发挥效果。政府在财政税收,金融政策方面加大了管理力度,使经济能够正常平稳的运行。可以说,日本经济能够在战后很快的恢复过来,并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与政府采取的以政府干预为主导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分不开的。

2.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对我国宏观调控的启示

2.1宏观调控中采用的宏观经济政策要与本国国情相适应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也是逐步发展并形成的,所以我相信,中国有一天也会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崭露头角。我国经历了漫长的自由经济时期,走向市场经济的步伐明显比别的国家要慢。而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在发展阶段,但还不成熟,有很多地方还欠考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充分的学习,不断的学习使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够更上一层楼。首先,将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较并分析其区别,探讨造成这些区别的主要原因和实施不同的宏观调控政策的结果,争取找到能够适合我国国情的宏观调控政策。其次,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分析我国经济的发展历史,找到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政策和实施效果并进行比较,做到更好的了解我国的国情,然后努力找出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最优的宏观调控政策。

2.2宏观调控要与体制改革相一致

与中国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拥有好的市场制度,这是能够有效实施经济政策的很重要的一个前提。任何一个经济体都应该有一定的体制制度,虽然有一些制度是由市场形成的,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制度,但是在本质上,任何一个经济体都会有一个制度,都会有约束力。对于中国来讲,由于中国实行了漫长的自由经济体制,其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还是十分缓慢的,市场经济体制当然也相对落后。在没有形成一个标准的全面的体制之前,要发展市场经济就是一句空话。所以,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没有标准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宏观调控政策本身是不完善的。所以,我建议,要从两个方面出发来发挥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首先要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其次要完善宏观调控政策,这样才能使宏观调控与体制改革相一致,使宏观经济政策发挥最大的效果,为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做贡献。

2.3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应该尽可能的弥补市场缺陷

对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角度来看,许多成功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政策都很好的弥补了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一系列缺陷,而弥补这些市场缺陷也很好的发挥了宏观调控对于市场经济的作用。之所以说宏观调控是弥补市场中缺陷的重要手段,那是因为宏观调控不能被当做一种在市场经济范畴之上的作用力,也不能够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阻碍力,它应该是为弥补市场经济缺陷和功能不足而发挥重要积极作用的市场经济调控政策。我国处于发展中阶段,而且也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的重要阶段,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正是应该在这个阶段发挥出应该具有的作用,积极维护和健全市场经济上的秩序。而且宏观调控对于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规范和秩序体制发挥了难以想象的作用,这也是我国目前所关心的最重要问题,而且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所以说,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市场体制和一个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进行支持,那么整个市场经济将会处于瘫痪的状态,所以,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果宏观调控经验借鉴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对国外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调查和研究,我们能够发现我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虽然我国的国情不同于发达国家,但是要想将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起来,发达国家的宏观调控还是有许多的借鉴之处,而我们要做的不是完全照搬,而是要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出一个新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方案,争取让我过的市场经济越来越国际化。让我国的市场经济真正的与国际接轨,但是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还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王顺华.抑制通货膨胀与治理通货紧缩——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研究[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266

第5篇:市场经济缺陷范文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经济法功能

任何一部门法的产生都是依从于它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其功能表现也总是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社会之需要。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是商法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商法产生于商品经济初始时期,经济法产生于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后期。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在经历了以民商法为基础的商品经济阶段后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的结果,是国家权力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有机体系,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自身价值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经济法功能实现是建立在以民商法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体现在市场经济的自身缺陷和民商法对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的克服存在的局限。

一、反对权利滥用

就人们认识社会现象的基点来讲,主要有两种方法论,即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按整体主义的观念,虽然社会有机体的存在与发展是以个体的存在及每一个体功能的发挥为基础,但个体的存在及功能的发挥又都依社会的存在为条件,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及社会化高度发展的现代经济条件下,个体所处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对其取得的经济成就尤为重要。不仅如此,就每一个体来讲,社会总是先于个体存在。因此,从整体主义讲,处于社会有机体中的功能个体的权利,与其说是持有者之权利,不如说是权利保持者之社会的权能而己。故经济法不是在授予个体以权利,而是在积极地限制或防范权利的滥用,以担保权利人行使社会机能之可能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经济权利的行使,从个别的、短期看并没有侵犯另一权利,但从有机整体主义看,任何经济权利的行使都具有外部性,都可能对经济机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为了保证整个经济机体的健康、持续运行,任何经济权利的行使都应有限度,超越限度行使权利即构成权利滥用。

在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人们并非总是遵循社会规范进行沟通、协调和配合的。因此,偏离规范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特别是在以民商法为基础的私法保护和倡导私权的前提下,这种现象的发生就更不足为奇。私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在产权界定清晰的法律基础上,充分肯定和保障权利的自由交换,即:“私法自治”。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民商法足以使市场主体自愿、高效地达成交易,不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但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垄断和限制竞争等市场障碍出现,市场经济合理地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比如,当市场经营主体依据合同自由形成卡特尔、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时候;或者依据合同自由和经营自由,通过企业兼并形成垄断,并支配市场的时候;或者依据经营自由原则,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或者依据经济自由原则,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时候,等等。这就需要公权力介入私权利领域,对私权利进行限制,以防止私权滥用。经济法恰恰就是确认政府干预,通过限制市场主体的过于自利的行为,对自利行为设定法律界限的。

可见,民商法积极鼓励社会个体私权的实现,经济法为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而主动积极地介入,以防止这种私权的滥用,二者功能基础相同,功能方向相反。

二、制约权利行使过程中的非理性行为

社会秩序与自由的对立统一为权利设定了界限,使经济法限制权利的功能具有存在基础。辩证法告诉我们权利是通过限制自由而实现的,这种限制下的和谐状态便是秩序。在社会秩序的动态平衡中,限制自由与实现权利的要求为经济法提供基础。

在法制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应当保持平衡。然而,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是市场经济本身内在的本质矛盾,表现为垄断、不完全竞争、不公平分配、经济投机、总量失衡、周期性经济危机、生态失衡等市场缺陷。这些缺陷表明个人利益只有与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发展才能得到实现,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作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均以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为目的,因而不可能自觉地反映社会需要及其长远变动趋势,也不可能自觉地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效结合,他们出于“搭便车”的最底成本算计和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会顾及对“公共产品”的破坏,更不会主动去维护。在这些方面,经济法具有传统私法所不具有的功能。事实是国家凭借和利用公权力介入市场主体的私权利,责令私权利主体支付和承担破坏成本,维护“公共产品”,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公权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介入、干预私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恰恰是经济法调整范围。

从个人本位转向对社会本位的偏重,是西方法哲学或立法指导思想在当代的重大变化,经济法的出现正是这种变化在规范上的表现。社会本位作为一种法哲学原则并不是对个人私权本位的否定或绝对替代,而只是将传统民商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延伸到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中,用以制约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某些非理性行为。与民商法追求个体财富的最大化相比,经济法则强调个体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必须做出牺牲。

三、确保权利实现的公平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促进市场主体有效、公平、公正的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经济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都需要经济法规制。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国家运用公权力以经济法律形式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力图使市场获得最理想的资源配置效率。”

第6篇:市场经济缺陷范文

关键词:市场失灵;政府失灵;食品安全

市场机制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性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府是市场机制的有益补充。二者的合理配合将有助于市场经济的有效、平稳运行。然而,市场和政府都会发生失灵状况。如果二者同时失灵,将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当前我国的食品市场就存在二者同时失灵这种状况,以至于食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从之前的“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毒大米”到现在的“皮革奶”、“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等等。

一、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失灵分析

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是指由于内在功能性缺陷和外部条件缺陷引起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的某些领域运作不灵,即只靠利伯维尔场机制达不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外部负效应、垄断生产和经营、公共物品的生产、不对称信息情况下的商品交易以及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的调解上市场机制运作不灵[1]。

(一)食品信息安全的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ic)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对于商品质量、性能等信息了解程度不同,出现了“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均等”的现象。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一般而言,卖家比买家拥有更多关于交易物品的信息。在“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一方面,消费者难以获取关于食品的质量安全和营养保健信息。卖家往往只宣传关于商品的功能及正面信息,而不愿意提供关于商品的完全信息特别是商品的缺陷和负面信息;另一方面,消费者难以评价食品的质量安全和营养保健信息。做为单个消费者往往没有足够的专业技能去分析和评价商品的质量安全信息,或者难以负担其成本。

(二)食品质量安全的公共性

食品质量安全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因此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就食品的质量安全来说,市场参与者所需要的信息本身就是公共产品,食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公共产品。由于公共产品缺乏排他能力,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不能给使用者制定一个价格,因为使用者可以免费进行消费,因此,对于公共产品,相比提品的服务所花费的成本,任何人得到的利益是相当小的,导致了市场中的私权主体无人愿意提供公共产品。[2]

(三)食品质量安全的外部性

外部性可分为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负外部性的存在往往强化了对不良行为的激励,而正外部性的存在则会导致对良好行为的激励不足,这两者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3]。有外部性特征的产品,其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是不一致的,其差额就是外部成本。当某些市场主体的活动给外部带来经济损失时,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来调节将难以达到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目的。这时就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不仅可以让购买食品的消费者获得直接收益,而且会给全社会带来没有在价格中得以反应的额外收益。在“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染色馒头的生产者的生产成本远小于社会成本,其负外部性非常明显,但市场本身却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的介入来解决。

(四)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

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导致的市场失灵不属于西方传统意义上的市场失灵,而是市场经济处于不成熟阶段所特有的现象。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对资源起着基础性的决定作用,是法制经济、规则经济。我国市场经济不成熟表现在:市场化程度低,市场价格没有完全放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市场主体的不成熟(思想、认识、行为)导致的违背市场交易原则的行为层出不穷,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等等。“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的生产者、销售者都没有意识到法律、诚信才是市场经济中企业发展的关键,同时违法成本过低也是他们敢于违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市场行为对文化和政治的消极影响

波拉尼等经济法学家认为以往对市场失灵的看法是有局限性的,市场同样是文化的组织制度和政治的组织制度,其程度与市场是经济的组织制度一样。市场只关注经济领域,而经济领域所附带的利润最大化、实利主义与个人主义将导致对社会文化的破坏。市场文化制度产生的影响是很明显的,在协调经济活动的同时,也影响人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4]。“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染色馒头的生产经营者对短期利益的追求忽视了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其行为在带来短期利益的同时无疑给社会文化带来了消极影响。

二、食品质量安全的政府失灵分析

根据产权学派的首创者科斯和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等人的思想,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指政府在力图弥补市场缺陷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产生另外一种缺陷,即政府活动的非市场缺陷,或称之为“政府失灵”[5]。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公共政策失效,公共物品供给的低效率,政府扩张,寻租及腐败。

(一)公共政策失效与信息的不完全性

1、公共政策决策失误。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基本手段是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以政策、法规及行政手段来弥补市场的缺陷,纠正市场的失灵。与市场决策相比,公共决策是一个更复杂的过程,存在着种种困难、障碍和制约因素,使得政府难以制定并执行合理的公共政策,导致公共政策失效。在“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监管部门对此事的解释是:对食品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抽查,都要按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进行,而馒头的检测项目中并无“色素”这一项。这说明了政府在食品监督过程中产生了决策错误或失效,没能尽到其责任。

2、信息的不完全性。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的合理性,以及合理政策的正确实施。这一点又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政府对信息掌握的完全性程度。但是,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并不能获取绝对完全的信息。在信息上具有一定优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会自觉不自觉地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甚至采取不道德的手段生产和将那些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给顾客。在“染色馒头事件”中的生产经营者就利用了自身的信息优势。

(二)公共物品供给的低效率

现代西方学者普遍认为,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能是提供市场供应不足的公共物品,并发行市场秩序维护者、外在效应消除者等角色。但是由于公共物品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政府机构的低效性,使得它们提供公共物品难以达到应有的高效率。所谓政府工作机构的低效率是指政府机构执行政策的效率不高,作风严重[6]。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科技、环保、法制等部门,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分工过细,职能重叠,各部门缺乏统一协调和统筹规划。多头监管使很大一部分力量在相互依赖、推诿中消耗掉。结果是大家都在管,却谁也管不好,造成了监管的低效率。

(三)监督制度的缺失

从理论上来说,作为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受到委托人的监督,即政府官员的行为必须受到立法者、公民、或者选民的政治监督。但是现有的监督机制是不健全的,许多监督形式是软弱无力的。生产“染色馒头”的企业之所以敢在馒头中加入非法添加剂,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监管的缺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忻元庆坦言,对食品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抽查,都要按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进行,而馒头的检测项目中并无“色素”这一项。正因为缺乏对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缺乏对权力的制约导致了行政的低效率。没有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产出”的监督导致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年来对“染色馒头”的“视而不见”。

三、相关建议

(一)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失灵的矫正

1、矫正由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市场失灵。政府应该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传导机制,把建立有效的信息作为食品安全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应提供食品安全公共信息的平台, 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公众通报各种食品的安全状况、食品相关质量的信息,如定期公布抽检的结果,对不合格、违规生产的食品及时披露,食品健康指南等,以便消费者能够尽快了解更多更新的食品信息,减少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而引发的逆向选择现象[7]。同时,消费者也能参与改善食品安全的管理,针对消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反馈或检举,政府相关部门则通过消费者的反馈和检举决定监管工作的开展或者跟进。

2、对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矫正。我国还只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正处于从初级的市场经济向完善的市场经济推进的阶段。需要从实际出发,持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改革的思路和方案。具体来说,要抓住以下四个关键环节:完善政府,把政府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完善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成熟企业;完善法规,进一步完善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方方面面的经济法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完备的法制条件;完善环境,是指健全市场经济运行的环境。

3、对市场行为对文化的消极影响的矫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出现个人利益的多元化,价值观的多元化等。一些腐朽的思想观念如个人主义,唯利主义也会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不良影响。需要政府倡导和提倡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美德如诚实守信,刚正不阿,重德贵义,律己修身,公平交易等,使之成为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的共同行为准则。

(二)对食品质量安全政府失灵的矫正

1、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并严格执行。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共有20多部,近40部行政法规,150多部部门规章。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2009年还专门出台了《食品安全法》。2011年4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表示将严打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并对非法食品添加剂开展全面布控,今年年底前,卫生部门将制定并公布食品复配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有了这么多的法律法规还不断的出现问题,关键在于执行出了问题。

2、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安全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是一项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农业、环保、市场管理、质量监督等多方面,必须多部门、多学科的共同配合。首先,要理顺管理体制。对目前分散在农业、卫生、环保、质检、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全面的梳理,将监管和生产经营各环节的责权利理顺,消除责任空白区,形成更加合理、明确的分工。其次,通过实施以科学为基础的立法、检测、监控、执法、科研、教育计划,对食品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推行HACCP、GMP等食品安全生产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由食品引起的危害和风险,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促进我国食品产业的发展[8]。

3、强化外部力量的监督。包括外部力量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外部力量对市场的监督。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权力也是人民的权力,公众有权利对政府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具体的监督,政府也有义务为这种监督提供便利。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应付腐败,只有当权力受到制约的时候才会有高效率。单靠政府一方力量难以摆脱产权边界模糊和走向低效的状态,必须在充分发挥行政、立法、司法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大众传媒和各种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管资源的作用空间增强外部力量的冲击效果。

结语

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政府需要对市场进行合理的引导与矫正,消除市场失灵的不良影响;同时,政府在矫正市场失灵的过程当中,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重视工作效率的提高,引入并加强外部力量的监督,尽可能避免政府失灵的产生。将市场治理和政府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并尽量避免政府失灵的产生才是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最佳途径。(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5][6] 凌岚.公共经济学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31—117.

[2][7] 张朝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下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重构[J].甘肃社会科学,2009,(2):242—244.

[3]唐朱昌.新编公共财政学——理论与实践[M].第二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46.

第7篇:市场经济缺陷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产生;特定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

引言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已经没有太多的异议,但对经济法的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仍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到目前,国家仍没有权威的经济法的定义,而经济法学界也未能取得统一的认识。

总的来说,我国的法律专家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和理解是随着国家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及经济法律建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本质和内涵的理解和认识也在不断地趋同,但如何科学地、恰当地给经济法作出定义,依然存在分歧。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该法律部门能不能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或者调整方法。对经济法概念存在的分歧主要的体现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和理解的差异上。

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上,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且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只是一定范围或者某些方面的经济关系即部份经济关系,这是没有异议的。根据杨紫火亘教授的研究,中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取得共识或者基本上取得共识的观点是经济法的“三调整”、“五不调整”。“三调整”即经济法调整特定的对象、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是既体现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又体现对国家权力必要限制的特定经济关系。“五不调整”是指经济法不调整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不调整民事关系、不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或者经济权利义务关系[1].这是从大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但经济法所调整的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究竟如何概括和表述,才能体现和反映经济法的内涵,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而给经济法的概念下好定义,这就见仁见智了。

笔者以为,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认识,应该从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和作用等方面和各国经济法的实践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及经济法制的实际出发,综合分析研究,才能给出一个适当的结论。

1、经济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的产物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由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传统的私法调整失灵,产生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需要,国家介入经济生活而出现和发展的。经济法体现的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调控,是国家凭借其权力,运用法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活动,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市场经济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需要由法律调控的方面也在不断增加,相关经济法律法规不断出现和增多,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使得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从法律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需要和必然,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在其他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性质的法律法规,有的也有现代经济法的形式或内容,但不足以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构成独立的地位或起到重要的作用。如简单商品经济时代,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很少,其作用甚微。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按计划去做,对经济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行政和计划的手段进行,需要经济法律法规去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多,在这些经济制度下,经济法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作用较小,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也没有什么意义。

因此,经济法的出现是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发展也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可以说,经济法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的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虽然经济法出现的时间较晚,但起作用的时间仅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阶段,在社会经济发展到更高级的经济时代,经济法即会完成其历史使命。

2、经济法的价值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市场经济局限的克服

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调节手段的国民经济运行方式[2].市场经济是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当各种经济资源能够在统一的市场中自由流动并得到有效配置时,商品经济就发展到市场经济[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的供求、价格、竞争机制来实现的。市场经济主要体现为竞争,竞争会促进经济的发展,也会带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要保障市场经济运行良好,必须要保证竞争是有序的,而要维护有序的竞争,防止无序的竞争,最主要的和有效的方式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使国家的经济活动法制化,使市场主体和政府的行为都受相关法律法规制约,依法办事。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中法律调整的主要规范是与市场经济联系最紧密的经济法。

经济法的价值和任务体现在国家通过经济法律的施行,克服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等缺陷因素,以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社会正义和公平、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经济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法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协调相联系的

一般而言,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并且是国家对这种运行过程实施干预的结果。国家负有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其职能对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为进行干预和控制。国家干预的方式主要是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包括对经济行为的规划、引导、控制、组织、调节、监督等。国家干预的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主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有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管理和调控的相关经济法律从事经济活动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

需要通过法律管理和协调的经济关系是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职能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等方面相联系的,包括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管理和规范市场运行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公共关系等。国家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在行使国民经济组织和管理职能,运用经济法律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是国家为规范市场而对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规范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国家管理和规范市场运行产生的关系是国家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正常运行对市场经济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而产生的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是国家从公益的角度出发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社会主体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公共关系是国家为保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和环境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几方面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具体对象。

4、结论

综上所述,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内容是国家对经济进行管理和协调的结果,因此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可表述为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此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据此,经济法的概念可表述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2)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与国家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有关,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结果。这个范围是与其它部门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区别的所在。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与市场经济活动相联系的。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导致“市场失灵”等缺陷的存在,产生了经济法存在的需要,经济法是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而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法通过对在竞争市场中活动的经济主体的资格、组织、活动、行为等进行规范和约束而实现调控和规范经济的目的。由此可见,经济法与国家的经济行政法是不同的,后者主要与行政管理活动相联系。

(4)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由于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而发生的。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密切相连,在经济法规制的范围和领域,经济活动主体的意思表示是不能自主的。这是经济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

(5)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由众多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体系,是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和分类方法对经济法律规范分门别类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

值得说明的是,作为经济法概念的表述是以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而言的。因此,经济法的含义与经济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的范围比后者要窄一些。

参考文献:

[1]杨紫火亘·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与“经济法纲要”的制定·经济法研究(第2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0。

第8篇:市场经济缺陷范文

关键词:市场社会主义者;公平;平等

中图分类号: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一、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者公平观和平等观的发展

西方市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资本主义不尽相同,也与某些计划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体制有差异。它本身固有的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制度不影响资源配置的实现形式。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者认为,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只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形式,与社会制度的性|没有关系,不存在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第二,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切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体现了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趋势,西方市场社会主义将市场与社会主义结合,主张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第三,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这点是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的最显著的特征。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一实际情况,不仅是社会主义理论和现实的急切需要,也是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表明,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不存在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其本身并不能完全地表示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但是存在在不同经济制度的社会中,经济制度必然会受到不同的社会阶级的影响和制约。在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下,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者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然性,又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

二、市场经济对社会主义公平性与平等性的影响

(一) 市场经济对公平性与平等性的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公平性与平等性这三者的统一,是所有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者积极探索并且努力实现的根本目标。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者认为市场社会主义是一种将效率最优化并且完全实现公平与平等的制度。民主自由,收入分配平等,权利实现与社会公正等,这一系列积极结果都表现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公平与平等性这几者的有机结合,市场经济对公平性与平等性的促进作用还在其未来的实现效果上:1.充分实现收入分配平等;2.权力机会的平等;3.公民政治经济地位的平等;4.消除等级差异,消灭剥削,民主自由;5.个人价值实现。虽然现在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者并没有完全实现最终的目标,但是只要把握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与平等关系的辩证统一,改变由于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带来的社会隐患。

(二) 市场经济主义对社会主义市场公平性与平等性的破坏

1.市场社会主义反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忽略了合理的物质利益追求。市场社会主义从本质上讲,是对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调整,肯定个人物质利益的本身,就是调动和发挥人的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下,既要肯定和尊重个人正当物质利益的现实,又要发扬社会价值的无偿实现。

2.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造成了对公平性与平等性的破坏。首先,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市场上就有可能产生一些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其次,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单个的商品生产者和单个经营者不可能具体掌握社会信息,也无法控制经济变化的趋势,因为这种盲目性会造成价格的波动和资源的浪费。另外,市场调节还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没有及时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平性与平等性的最终实现就会遭遇到阻碍,甚至市场经济的缺陷会完全背道而驰,比如实现公平和平等是为了缩小差异,达到社会主义本质目标,然而市场的自发性会造成两极分化。

3.西方的市场社会主义者们虽然主张一致公有制,但总的说来,他们对国有经济大多数都持否定态度,而且大多数的模式都是重视收入平等并且关心所有制内容。这样一来,就很难保障实现收入平等分配的社会平等,更谈不上对社会公平与平等的实现。

三、对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者公平观与平等观探索的启发

(一)市场社会主义的发展以资本主义为基础,而又优于资本主义

这就必须要求市场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始终保持着“摒弃”的态度,需要进行清楚的了解,市场社会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重新认知,它从实现手段实现目标上是由于资本主义而又不同于资本主义的。

(二)不再是为统治管理阶级服务的手段,它是最大限度的从公民角度出发来探索公平和平等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的发展。有了公平和平等,社会才能为人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才有保障,从而调动自身的积极性,维持社会持续发展。

(三)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率、公平与公平正义者辩证统一的结合起来

第一,经济体制如果是市场经济。因此,我们就必须确立市场经济的公平效率观,即“机会公平原则”与“规则公平原则”。市场经济的动力来自于经济人对利润的追求,追求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外在竞争的压力,各利益主体必然要提高自身经济活动的效率,从而带动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每一个经济人的活动都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

第二,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因此我们的公平效率观中必须包含社会主义的基本要素,必须保证一定程度的结果公平。仅仅“机会公平原则”与“规则公平原则”是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的,因为它无法保证结果的公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导致结果的不公平。而第一轮竞争结果的不同,必然影响到第二轮竞争的起点是否公平。

参考文献:

[1]孙来斌;市场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A].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第十四次学术讨论会论文摘要文集[C].2006.

第9篇:市场经济缺陷范文

    关键词:WTO规则 国家定位 调整对象 

    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是由多边、诸边和双边条约所组成的,中国作为WTO的一员,这些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这些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等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本文就主要从调整对象角度谈一下中国经济法如何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进行探讨性的尝试,在讨论之前,有必要先对WTO的规则及其特征作一下阐述。 

    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个协议、协定,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决定,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内容相当广泛。这50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套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和行业准则,并且通过建立一套机制(主要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 

    总体来看,WTO规则有以下几个特征: 

    其一,WTO规则作为国际条约的一部分,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就成员国而言,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为了保证WTO规则的实施,确保WTO规则能够有效地调整成员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确立了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机制具有准"司法"机制的特点,其目的在于确保WTO规则在成员国范围的有效实施。 

    其二,WTO规则在于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WTO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消除和限制成员国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确立和体现非歧视、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三大原则,而并不规范国际货物相对人在交付货物、支付货款和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等方面的问题,属于“公法”的范围,WTO规则下的义务和责任属于一国政府而非公民和企业,所以国外有的学者把WTO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 

    其三,WTO规则在要求各成员一体遵守共同规则的前提下,又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情况,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下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区域同盟。为了在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全局、长远目标的过程中,兼顾不同成员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WTO法律文件有关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它们确定的原则和为成员规定的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设立了若干例外,并为发展中成员作了一些过渡性的灵活安排。因此,WTO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协调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成员贸易政策的杠杆。 

    一、 WTO规则对国家的定位 

    从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WTO规则主要是“管理管理者之法”,其把国家多界定为被管理者,其调整对象具有政府性。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WTO作为一个政府间的正式组织,成员国家是WTO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直接依据WTO规则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为了实现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功能和目标,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下,各成员国签订了一系列协议。这些协议是国际商务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约束各成员国政府为了共同的利益把各自的贸易政策限制在协议范围之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WTO规则主要是管理成员政府对国际贸易的管理行为,调整政府对国际贸易管理关系。其针对的关系主体就是成员国政府。 

    2、WTO的宗旨是“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性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造成这种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大多是各国政府的贸易管理法律和政策措施,比如,关于WTO规则调整反倾销关系的基本观点是,“从经济理论和实践的 一般规律者,倾销本身并没有问题,因为它是一种正常的商业做法。正如权威学者芬格所论述的:解决反倾销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受到影响的各方,努力改变国内立法实施,以便在反倾销案件中体现他们的利益。因此,WTO反倾销的重点对象不是企业及其倾销行为,而是政府及其反倾销行为。” 国家在对国际贸易进行管理时,有可能制定歧视性的政策,从而损害国际投资者的权益。因此,WTO规则把规范国家的国家贸易管理行为而不是国际贸易行为作为调整对象的核心内容。 

    二、 我国经济法对国家主体的定位 

    尽管我国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尚未形成比较统一的说法,但是对国内比较主流的观点进行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它们大都认为经济法针对市场缺陷而由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在国家应当发挥对市场的调控方面持相同看法。 从而经济法将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作为重点规范的对象。据此,我国经济法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其核心内容,主要是管理被管理者的法律,很少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施加限制。主要是因为: 

    从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背景看,国家主体被赋予较大的管理职权是一种必要。“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于西方经济法的产生不一样, 它有其自身一系列的重要特点:其一,我们不是从自由的商品经济,而是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我们缺乏一个建立在自由经济之上的,依靠市场主体自身的活动和市场自身规律的调节力量推动市场运作和经济运行的基础和环境。其二,构成我们的市场经济主体的主要成分,不是以个人财产为基础的经济主体,而是以国家或集体财产为基础的经济主体。在这种国家或集体财产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主体中,主体的独立性、主体的自由意志性、主体在法律上的平等性以及构成主体的财产基础都是相当不完整和不成熟的。其三,我们不是在民商法和行政法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法,而是在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体现行政垄断色彩的旧经济法基础之上,改造传统的经济法;经济法不是在民商法和行政法充分发达之后,基于社会现实经济关系的发展要求而逐渐分离出的新法律部门,而是在彼此混同、彼此界定不清的基础上依靠国家权力的推动而创建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四,我们不是依靠市场主体自身的运作来建立市场,而主要是借助于国家的力量来创造市场;国家既要创造市场主体,也要培育市场环境;既要建立市场规则,也要协调市场冲突;既要建立竞争机制,还要维护竞争秩序。” “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必须借助于国家的干预,这是现实经济发展规律的需要,是中国经济体制格局的必然选择”, “所有这些决定了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过程中,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经济法的格局将在很大程度上与西方国家经济法不一样,经济法中的国家主体的作用也将比西方国家国家主体的作用要大得多。正是由于传统的习惯和现实的需求导致了人们的观念中对国家经济权力的盲目崇拜和盲目依赖,而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中常常忽略一个普遍的事实,即国家权力越大,滥用权力的可能也越大,给经济发展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更大。” 

    三、 WTO规则与我国经济法对国家定位的区别 

    我国经济法主要出发点,是通过政府 干预市场来克服市场缺陷。结果忽视了因政府干预市场导致的非市场缺陷,以及由此缺陷而进一步扩大了的市场缺陷;而且,由于我国经济法将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放在了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关系上,忽视了对市场管理者和调控者即政府行为法律规范。我国经济法重对市场主体的管理规范,轻对政府管理行为的规范这一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与WTO规则重对政府管理行为的规范,轻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这一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明显不同。而大量的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由政府干预导致的非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较之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更大。因为公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力量,由于没有相对方的制衡,因而总是本能地扩张和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 

    四、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对WTO规则的借鉴 

    我国经济法要借鉴WTO 规则的法律调整思路,将政府的市场调控和管理行为作为规范的重点,从而决定了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重点,就应该是政府管理关系,而不是市场主体的经营关系。进一步分析,我国政府几乎掌握着全部的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是社会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的首要组织者。无论是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还是目前的市场经济的转轨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自上而下进行的,政府被视为“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政府的经济权力缺少限制与约束。而现代国家理论向我们昭示: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并非尽善尽美,也存在失灵现象。我国政府对于经济的事无巨细的管制,使市场主体难以拥有独立 地位和形成独立意志,市场机制也无从产生。因此,在WTO的背景下,我国政府的管理权力触角应从微观领域全面撤退。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以规范政府经济行为、克服非由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导致的非市场缺陷为起点。如果说我国传统经济法是为控制市场缺陷,而赋予政府一定经济管理权的“管理者管理之法”,那么WTO 背景下的我国经济法则应是为控制政府缺陷,限制政府滥用经济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之“管理管理者之法”。 

    参考文献: 

    [1]程信和等主编:《当代经济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02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 

    [3]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