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律的基本内容范文

法律的基本内容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的基本内容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法律的基本内容范文

关键词:产业政策实施保障机制;产业政策实施机制;产业政策法治化

一、产业政策之溯源

    产业政策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国家政权的出现并开始履行经济职能、干预产业活动,而严格意义上的产业政策则首先出现在西欧产业革命后开始了工业化进程的资本主义国家。

    法学界公认,美国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是世界第一部由国家主权保障实施的现代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制定和实施,大大缓解了美国因长期的完全自由放任政策所导致的经济秩序危机,{1}(P295)它是西方早期最有影响的产业组织政策的缩影。而日本自明治开国时起,就明确提出了“殖产兴业,富国强兵”的口号,并由政府直接出面创办了一大批官营的近代产业,以期通过对民间产生示范和劝业作用,来加速日本的工业化和近代化过程。中国的产业政策实践堪称源远流长。由于我国封建时代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政府可以名正言顺地对工农业生产进行干预,政府行为成为影响封建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马克思甚至提到:“我们在亚洲各国经常可以看到,农业在某一个政府的统治下衰落下去,而在另一个政府的统治下又复兴起来,收成的好坏在那里决定于政府的好坏,正像在欧洲决定于天气的好坏一样。”{2}(P25)据我国史学家研究,三国时期曹魏的“屯田”政策,北魏的“均田”政策和唐初的“均田”政策都有力地推动了土地与农民的结合,促进了当时的农业生产。设专职官吏掌管水利事宜、兴修水利设施,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农业政策的基本内容。这类政府行为较好地发挥了政府的权能,弥补了民间组织涣散的天然缺陷,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此外,推广先进生产工具、先进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奖励垦荒和组织大规模移民垦殖的政策,也都对我国封建经济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它们无疑都是农业国早期产业政策实践的佐证。{3}(P101—127)

    而产业政策概念在我国的正式启用是在20世纪80年代。譬如,1986年“产业政策”一词正式出现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1989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开始了产业政策的实践;1994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标志着我国已开始建立以产业政策为中心的经济发展体系;之后相继制订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水利产业政策》、《当前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等产业政策,基本形成了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一个政策体系。

    综上,产业政策的本质是国家对产业经济活动的主动干预,它的产生及演化与国家的干预思想是相辅相成的,其间尤其要注意的是对它科学合理的界定及功能的理解。

    二、产业政策的法治化

    在我国,许多法律都是由政策转化而来,因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化是在协调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的方式。

    (一)产业政策法治化的一般分析

    产业政策是一种政府政策,也是政府的干预或调控行为,在此领域实行法治就直接表现为政府要依法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要受法律的约束,这突出地体现了法治的民主实质和要求,其意义重大。如果政府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的行为不受法治原则的制约,这种产业政策就可能变成行政专权,增加其任意性,产生严重的后果,因为“如果不对公共行政在为追求其目的而采取任何被政府官员认为是便利的手段方面的权力加以限制,那么这种做法便是同法律背道而驰的,因为这将沦为纯粹的权力统治。”{4}(P367)所以,对政府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控制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而“产业政策一旦上升为法,就不再是政府意志,而是国家意志、全民意志。即使是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行为与法相抵触,也必须以法律为准,服从法律的要求”。{5}因此,对产业政策进行法律调整不仅意味着要规制被调控主体的行为,而且也意味着要规制调控主体的行为,并且后一方面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当然,政策法律化并不是说将所有的政策都转化为法律,转化为法律的政策,一般必须具备如下要件:影响的全局性;内容的稳定性;转化的成熟性。可以说,政策法律化的水平和程度直接体现了国家实行法治的能力。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应该对政策法律化予以高度重视,确保政策法律化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

    (二)产业政策法治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2篇:法律的基本内容范文

一、道德是法律的内在精神要求

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 是社会主体自律的规范, 它能恰当地处理自身需要与他人需要、社会需要的关系。法律依靠强制力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调整, 要求人们绝对服从它的规定与命令, 法律以伦理上的善恶判断为前提, 道德成为法律的有益补充。真正能够给人类带来福祉的法律, 必须体现、维护和促进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法律以伦理为归属, 几乎每个条文背后都蕴藏着一个伦理命题或道德判断。西方自然法强调法律应该具有实体的道德品格, 法律的道德基础在于法律应当与一定道德关系及其规律相一致, 其功能和目的在于保护和平、平等、自由、公正等道德价值目标, 从而促进正义原则和正义目标的实现。从现实生活的情况来看, 法律发展是不断根据道德与社会生活发展的特点, 并且按照民族、国家、宗教或地方所特有的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来对已有的法律做出补充和修订或者不断制订出各种各类新的法律。长期以来形成的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使立法者将其在法律中做出规定, 如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 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证。道德原则纳入为法律规范, 充分体现了立法过程中伦理价值的功效, 对维护社会的善良风俗无疑会起积极的作用。

二、道德是法律的价值评判标准

在法的价值分类的内涵中, 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正义、秩序、自由、效率、平等、民主、法治、权利、理性、人权以及人的全面发展价值, 法律的功能和目的在于保护和实现以上的价值目标, 而这些同样是道德的价值目标, 同样是道德在调节社会过程中所期望达到的和谐状态。价值在处理法与人的关系时对于人始终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意义, 甚至是人的精神企求与信仰, 它属于人的道德理想的范畴, 在指导人类的同时, 又评价着人类关注的法与自己之间的关系, 以及人类的相关道德思想与行为。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特定社会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要求, 符合人类的基本价值原则, 这样才能使法律的要求在社会中真正实现。如果法律背离了人类最基本的伦理目标和人类道德, 它就将丧失规范人们行为的基础, 而这样的法律强制推行会给社会秩序带来难以估计的混乱。法律是否能够维护民众利益, 捍卫生命的自由与尊严, 维护社会文明和进步, 是以社会的道德价值作为评判标准的, 道德始终贯穿于法律过程之中, 共同维护社会的良性运行。道德是引导人们进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建设和发展的方向标, 没有道德及价值观念体系作为基础, 法律就会缺乏内在支撑, 其合法性也会被民众所置疑。

三、道德是法治社会的有效支撑

在法治社会中, 道德体现于法律的各个环节, 对立法、司法、守法等不同环节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就立法而言, 所有社会统治者必然借助法律的形式来确认社会公共道德准则, 任何立法者都是在多元的是非善恶观念中选择社会主流的道德立场,因此法律始终渗透着伦理道德的原则和精神。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顺应该社会流行的道德观念的要求, 否则, 它就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 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 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 努力反映道德的基本要求。在立法过程中,与法律文化和法律精神所联系的习惯、政策、判例、道德规范、正义观念等逐渐受到立法者的重视, 并通过成文法律形式表现出良法应具有的内容。

第3篇:法律的基本内容范文

关键词:法律意识;大学生;内涵;结构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253-02

法治的支柱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法律意识是现代法治构建的心理基础。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国家法治的希望,同时也是体现法治国家水平的标准。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群体法律素质如何,将对中国法治的未来产生重要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作为非制度因素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社会基本方略的最重要的精神力量和内在支柱之一。因此,研究大学生法律意识已是十分必要和日益紧迫的课题。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探析

“意识”(consciousness),从哲学的观点看,是指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人的自觉的心理活动。至于什么是“法律意识”(legal consciousness),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学者对之有不同的界定和论述。西方学者很少对法律意识的概念范畴直接进行界定,从而也不对法律意识本身进行分析、研究,只是从各自的研究中,涉及到法律意识中的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问题,主要有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律理想、法律感情、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形态等。这些概念都是属于法律意识的研究范围,或属于法律意识的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

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意识的概念,在20世纪50―70年代主要是接受前苏联学者的观点。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法律意识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什么是法律意识?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现阶段,国内学者对法律意识的主要学理解释,可以概括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如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1] 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2] 这种观点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关于法律意识的主流观点与通说。第二种观点: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中间部分。如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意识是法律心理向较高层次的法律思想体系的一个过渡。法律意识中既有法律心理的成分,也有法律思想的因素,是位于两者之间的一个中介环节。” [3] 这种观点着重强调法律意识的心理层面的内容。第三种观点:法律意识是一定的心理现象。如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4] 这种观点强调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

通过上述对法律意识的各种理论观点的分析,我们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文化的一个十分重要而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它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和认知把握状况。简言之,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其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5]。而大学生法律意识则是指大学生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特点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如同样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同样是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认识和把握,同样有多方面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又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等,但因作为主体的大学生具有自身的特点,因而大学生法律意识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同时还有着自己的特征。

就其主体而言,当代大学生是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感受到了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的实惠。他们善于独立思考,思维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追求时尚;喜欢表现自己、设计自我,注重个人的现实利益;在政治思想上,热爱祖国,关心国家的经济建设,密切关注社会的热点问题,积极上进;对自身的素质要求较高。但同时,当代大学生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结构解析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之横向结构

从人类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五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知识是人们对法律意识理性认识的产物,是全部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法律理想是在对法律理性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反映,它对法律的发展目标的确定以及法律调整价值取向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态度,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法律意志是法律意识结构体系中的意志因素,它是社会主体不畏、不畏利诱、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自己内在的消极法律意识因素作斗争的心理基础;法律评价是社会主体基于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理想的追求以及对法律的情感体验而产生的评价法律的标准体系以及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评价尺度对一定时期和一定国家的具体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主观判断,具有强烈的价值指向性;而法律信仰则是上述各种法律意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的全身心的认同,是理性化了的法律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律理性。因而它是主体一系列法律心理活动的有机的结合体,是主体各种心理要素按照特定的结构组合而成的法律精神行为系统,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形成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也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法律意识培养和公民个体法律修养的最高目标和上乘境界。

因此,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大学生法律意识就是由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这些要素构成的有机的结构系统。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是指从法律意识的深层―― 表层结构的角度对法律意识进行结构性探讨,以揭示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多数学者认为,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包含三个层次,即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

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是大学生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自己的社会法律生活的实践和感受而形成的对法律的直观的、表面的、片面的、零散的认识、感情、情绪、体验等主观心理活动和反映。

法律观念是指大学生在对法的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意向和决策思想,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与法律心理相比,法律观念有更加自觉、明确和理性的法律心理,但与法律思想体系相比又不成系统、相对易变。在法律观念中,法律价值观念其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法律价值观是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态度、认识、信仰、评价。法律价值观对大学生的行为趋向和行为选择起着决定和支配作用。当代大学生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首先是建立在知法、知悉法律和崇尚法律的基础之上的;良好的法律意识至少就要求大学生知晓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懂得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样,良好的法律意识使大学生能够充分认识到现代社会中法律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法律意识形态,或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认识,它表现为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自觉的、系统的反映,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体系。法律意识形态通过对社会法律现象的内在的、本质的、系统完整的认识,从而将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提高到理论化、系统化的水平,并对社会法律实践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之,厘清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特征及结构,进一步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本质特征,对加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的培养,进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47-248.

[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3]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26.

第4篇:法律的基本内容范文

一、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大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也进行过一定的法律教育,但是由于在大学以前阶段,学生一般都是未成年人,因此学校法律教育的内容一般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宪法、刑法和民法的相关内容,基本不涉及劳动法的任何内容,所以大学生在大学以前阶段的劳动法制意识是一个空白。虽然大学阶段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对于劳动法的内容只在教材的第六章(职业道德与法律)中用很少的篇幅谈及了劳动法的原则、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和处理劳动纠纷的途径。就教材而言,涉及的内容很少,而且只是介绍了劳动法一些基本原则,只论述了很少的表面内容,学生很难系统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内容。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2010年做了修订,但没有增加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因此还是很难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达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劳动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无论从大学生以前的法制教育和大学期间的法制教育,都缺失劳动法制教育。现实中很多大学生缺乏劳动法律的知识,主要表现为学生知道有劳动法,但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知道的很少,如签订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在合同履行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等等问题,根本一无所知,表现了劳动法律意识的缺乏。在法律实践中涉及大学新毕业学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主要表现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很多条款对自己不利,而毕业生根本没有通过补充条款加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如何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对劳动仲裁程序几乎一无所知,造成了自己的劳动权益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从大学生劳动法制意识现状、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大学毕业生的劳动维权水平来看,各类高校都应开展劳动法律教育,这样可以保证大学生毕业后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也可以使大学生在兼职时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开展

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关键是如何开展的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

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其主要内容应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二)、(三)为主要内容,重点是《劳动合同法》基本内容,因为《劳动合同法》基本包括了劳动法的内容,且是最新颁布的劳动法律,其实用性和针对性较强,更便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是为了学生毕业以后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二)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具体内容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是如何规定的,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力的要求,使学生明确哪些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哪些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学生知道提供劳动在什么时候学会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说明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伤害时如何保护自己权益的问题,要向学生介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介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注意事项和个人权益保护问题。

2.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定。在这一部分中,要详细介绍设计劳动合同订立的所有内容,使学生知道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以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主要包括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劳动关系双方的知情权、不得收取抵押金及扣押证件、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及约定内容、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无效与撤消问题。这一部分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对于上述每一个问题都必须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进行讲述,对其中重要的问题要辅助案例加以分析,以加深学生的理解,使学生以后能够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为以后发生劳动争议埋下隐患。

3.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在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内容中,主要介绍用人单位全面合法履行劳动合同、加班工资支付、非法强迫劳动、同工同酬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等问题。在这一部分要重点强调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关于加班证据的保留应作为重点强调的内容,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的要求,对于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应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再有同工同酬在实际劳动争议纠纷中如何解决的问题等。

4.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后涉及到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问题,因此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受迫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告知义务、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情形和经济补偿等问题。在这一部分中要重点强调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特别强调劳动者受迫性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避免劳动权益受到损害。

5.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属于劳动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程序,这一部分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重要,在该部分中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应向学生讲明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技巧,同时要强调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避免因为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要向学生介绍仲裁过程中如何主张权利和举证质证问题。

(三)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安排

对于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有两种途径。第一,是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对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针对教材的不足,任课教师可以拓展劳动法律知识的讲解来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但由于课时的限制,在该课程中不可能深入讲解。第二,是在大学三年级的第二学期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开展劳动法律教育,因为学生在大学四年级就要开始社会实践和实习活动,已经开始为就业做准备了,所以在三年级的第二学期对学生开展劳动法律教育具有针对性,学生也急需劳动法律的知识。

(四)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方法

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不同于其他的人文教育,应有针对性采用多种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专题讲座法。就是针对劳动法律知识的某一方面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座,以便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对劳动法律知识有结构性的理解。对于劳动法律知识可以分解为多个专题进行,这样使学生对劳动法律有系统结构性的理解和掌握。

2.法条释义法。就是对劳动法律中的具体法条进行分析讲解,因为一般大学生都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不可能对劳动法律中的法条有深刻的理解,同时有的劳动法条也确实存在着难以理解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劳动法律中的复杂容易引起歧义的法条加以讲解和分析,使学生深刻理解法条的意义,并学会在以后的实际生活中运用法条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3.案例分析法。就是通过案例的分析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同时通过案例也使学生能够得到启示,懂得在自己以后的职业生涯中遇到劳动争议如何处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本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案例分析法还可以调动学生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兴趣,提高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4.热点问题讨论法。就是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普遍性和疑难性的问题进行讨论,因为我国劳动立法的时间还很短,劳动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进行讨论,这样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

三、完善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建议

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应作为法制教育的一部分纳入到学校教育中去,并作为教育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加以贯彻落实,部分院校目前已开展了一些劳动法律教育,但还不完善。在如何完善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应引起重视。

第一,在未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材的修改时应增加劳动法的内容并作为一项基本法律置于教材的第八章。这样就可以使学生在大学一年级就了解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为以后深入学习劳动法的知识打下基础。同时由于大学生普遍存在着兼职现象,通过劳动法律知识的学习,也可以使学生学会保护自己在兼职时的合法劳动权益。

第二,各类高等学校充分重视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如前所述,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是必要的,因此各级各类高等院校应看到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将劳动法律教育纳入到学生法制教育中去,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证,以保障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顺利开展。

第5篇:法律的基本内容范文

关键词:李达 法理学思想 唯物辩证法

一、李达法理学研究的背景

李达作为我国马克思法学家中的一员,在我国早期传播的过程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时期,我国法学领域关于法理学的教材不过是对我国旧时期法律思想的表述。它们所代表的主要观点,是半只半封建社会的法学思想,]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研究法理学。当时的法学学生在法理学的学习上也感到迷茫,法理学的研究更是如此。

思想传入我国后,中国早期的学者李达运用来改造社会。在法律研究方面,李达对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和西方各学派的法理思想进行比较分析。各学派法理思想,服务于他们所代表的阶级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足,不是科学的法理学思想。李达力求认识法律的本质,找到一条解决中国问题的道路。于是,他对西方的法学观点进行批判性的学习,借鉴其中的优秀成果;同时深入研究唯物史观,找到适合我国现实的新路子。李达在法学理论出现困境的情况下,运用原理,对法理学进行探究完成《法理学大纲》的撰写工作。我国的法理学研究进入科学的道路。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学教育进入新时期。但是,对法理学的全面研究,我们还存在很大的不足。李达的《法理学大纲》为我国法学理论指明了正确的研究方向,是法理学研究的一大财富,对构建科学的法理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二、李达法理学的内容

(一)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新时期,我国法学学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进行探索:一是法律与国家何为首的问题;二是如何处理法律权利与国家权利之间的关系。

李达在仔细分析各派的国家观与法律观之后,总结出如下的观点: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早期的神学的、绝对主义的、民约论的、玄学的国家观与法律观,这些学派的观点大致可归纳为从神学的意志延伸到人类的意志、从君主的统治到君民平等、从相对理论到绝对理论的逐渐进步提高的过程。

在这些不同的历史时期,各法理学派也对其做出了不同见解,同时也指出了统治者追求利益的目的性。但就其本身来说,不仅发展了同时代的经济体制,而且提升了国家的生产力。从这个方面来说,即使历史不同时期的法律观有差异之处,但总的来说对人类社会都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单纯的从国家和法律两方面上来说,他们并没有明确国家和法律之间本质的区别和联系。所以,从理论层面看,它们都是主观形式上不具备真实性的,并不是客观上具有科学性质的。通过对各学派法理学的不足之处分析后,李达系统总结了国家和法律的观点:法律是以国家为形体,国家是以法律为灵魂。有国才有法,只有国家建立起来,法律才能应运而生;有法才能安国,只有在严格的法律体制下,国家才能安定繁荣的发展。国家是人类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之间的矛盾冲突的结果,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必然是维持阶级统治,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国家目的的实现,需要国家履行对内对外的基本职能,即对内镇压暴乱,以防被统治阶级的破坏;对外防备外来势力的侵扰,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然而国家要有一定的公共权力才能完成这两大使命;而掌握公权力的机关,是由各级政府构成的;任务的完成需要有相应的物质基础---国家税收。国家需要拟定各种法令规则,赋予各级政府统治权力从而组织公权力和掌握公权力。与人类初期的氏族社会不一样的是,这些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规则(法律)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公权力)来保证实施,林林总总的细则就形成了国家条令也就是法律。通过分析,李达阐述了国家与法律的本质联系:法律是国家实现目的的工具,国家是法律所依附存在的实体。

李达在从法理学层面上对国家与法律关系的解析可谓字字珠玑。然而就其论证过程来说,显得有点简单。李达没有把中国当时的实际状况进行比较分析,只是简单的指出了国家和法律发生、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和阶级制约因素。

(二)法律本质与现象的区别联系

本质和现象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关于现象的认识,是指事物的表面特征以及这些特征的外部联系。法律的现象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的而为人们直接感知的外表形态,法律本质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我们钻研法律的本质,就需要认真的观察法律在现象中所反映出来的本质特征。

李达阐述法律现象在个人层面上的表现是指,个人在法律现象中是自由与平等的,“个人自由的保障,是通过法律现象来实现的”。李达在法律的本质与现象中指明,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和实质上的自由、平等。在宪法上,公民享有一系列的自由、平等的权力是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公民拥有自由资产是真实的实质自由,在经济上的平等可认为是真实的平等。所以,“法律表现为形式,经济则是反映的内容”。在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上,虽然在法律形式上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人们在守法方面是平等的;但是从实质平等上来看,财产自由是实现人们在法律上的自由与平等的基础。因此,李达认为,法律实质上是相对的自由、平等而非绝对的自由、平等;因而是在不公道基础上实现公道的。

李达指出: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基于私有制的产生而结成的财产关系,是拥有国家财富的阶层的经济结构,我们可以称把它归属于上层建筑。如此说来,李达所说的法律上的财产关系体系,也就是统治阶级的经济结构在法律现象的另外一中称谓而已。在众多的法制体系下,法律的最根本的关系,可以说是阶级关系。法律最根本的特性即是阶级性。由此可知,李达阐述的在法律层面上的经济结构体制,又可以称之为是阶级统治在法律现象中对经济的另一种本质描述。李达指出了法律本质――阶级性。运用唯物辩证法研究法律时,李达更倾向于两个方面的因素,即经济和阶级;而不是像其他一些法理学派的学者,认为唯物史观的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但他们忽视了法律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

(三)法律本质与道德的区别联系

为了更加深入地对法律本质问题的研究,李达提出从道德层面上与法律本质之间关系的探究。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各派法理学关于法律的本质都有不同的见解,但李达通过分析认为他们没有明确的表明法律的本质。关于法律的本质这一问题,各大学派基本上都对其提出过一定的见解,如康德的“道德命令”、斯达木拉阐述的“社会公平”、黑格尔提出的“在伦理上观念的现实性”等。如果我们要揭开道德的本质,李达提出从法律的本质与道德关系加以分析。

首先,李达从源头上把道德和法律进行对比分析,很大程度上阐述了两者之间的区别和系。李达表明,在现实社会中,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不同点并不十分明显。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群居生活。他们为了生存的需要,受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制约,人们相互间以平等互助的方式生存,我们用道德标准来观察那个时期人类的行为,可以用平等、公平、互助、相爱等等。进入奴隶社会时期,因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当时社会上一些平等互助的基本道德出现分化的现象,随之而来的是基本道德逐渐转变为偏差的阶级道德的变化。这时的社会平等互助的基本道德开始转变为阶级统治、剥削他人的一种阶级新道德。奴隶社会时国家出现,统治者开始将新道德编订为法律以国家强制执行力维护其经济基础。如此一来,就呈现出道德规范的一部分变成了国家法律。在原有的道德规范中,把不利于经济发展的部分制定成明令禁止的法律条令,同时把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部分制定成倡导性或准许性的法律条令。除此之外的与经济发展不相关或对其发展影响不大的部分,统治阶级认为没有强制执行的必要,所以采取不干预人们自主选择的手段。由这些可以知道,不管是在人类社会前期、发展的中期和现在,刻意的把法律和道德分开来说都是很困难的。所以说,李达认为没有必要用抽象的方法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其次,从不同的阶级阶层来看道德。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律实质上是统治者的道德。这样,没有国家强制力的道德规范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道德,从而服务其相应的经济结构;另一类是被统治者的道德,与统治者的经济结构相背。由此,李达表明道德是与阶级性分不开的:在人类社会发展到出现阶级层次后,这些统治阶级所制定的道德规范与被统治的阶级道德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是有所不同的。对这类问题做进一步分析,李达表明法律与道德可以说都有阶级性的特征。各大法理学派仅仅只是法律本质等同于道德而进行简单的研究说明,但是李达并不持相同的观点。不过李达也认识到道德具有阶级性这一观点存在的合理性。

综上,我们应该肯定,李达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阐述。

(四)法律的基本属性

法律的基本属性就是通常说的法律的特征,法律的特征表明了法律的本质。李达为了阐明法律的本质,认为阐明法律的属性是不可或缺的。李达把法律属性概括为规范性、命令性、强制性和造价性四个方面,法律的基本属性是要通过某些必要的形式展现出来。这也是法律具有本身属性并区别于其他规范的表现。规范性是针对常人设定的行为模式;强制性是指法律由国家制定认可,要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李达运用唯物辩证法阐释法律的方式描述了法律的规范性:既坚持法律的物质制约性加强阶级统治的作用,同时也强调了法律具有规范人行为的某些意志性。

从法律意志性的国家层面来说,法律在国家范围内表现了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一面。李达认为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的特性,而此特性也是明显区分于其他规范的重要表现。“法律规范的本质是使个人根据现有条令来界定自身行为的一种实质规划”。自由是相对的,没有绝对意义上的自由。法律从人们的自由出发,强调要保障人们行使自由的权利;但法律从另一方面又规范了个人行使自由权利的前提条件。从此可表明,法律在国家层面上来讲,不仅表现出规范性的一面,同时也体现了强制性的一面。

三、结语

李达通过对各派法理学的研究分析,指出他们的不足,李达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来解读法理学,试图建立起正确的法理学体系。在近代中国法学研究的环境下,李达对法理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先前的法律体系予以保留便于法学学科的交流学习,另一方面利用唯物辩证法来研究学习法理学是正确的,并且适合我国的法学研究的环境。韩德培曾对李达所做贡献提出高度评价“李达是我国首位引用来分析研究法学的第一人”。也可以如此评价,李达第一次将运用到法理学。通过对李达的法理学思想的分析,对我国法理学的发展过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对当下法理学的探究有借鉴作用。

总之,李达构建法理学体系,是适合我国实际的。促进了哲学中国话的进程。它为我们在新时期学习发展马克主义法理学留下宝贵的财富,启迪我们在理论上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关注前沿的学术动态,坚持运用唯物史观研究问题。

参考文献:

[1]李达.法理学大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

[2]李达.社会学大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3]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4]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韩德培.《法理学大纲》序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第6篇:法律的基本内容范文

关键词:中华传统伦理道德;法治;礼法

中华传统伦理道德是现代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如何辩证性地看待中华传统伦理道德中的积极和消极因素,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

一、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道德与法治结合的体现

长期以来,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就是以道德与法治为基本内容,两者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发展演变的基础。

1.伦理道德是中国社会结构与生俱来的特性

梁淑溟认为,中国社会缺乏团体生活的传统,家庭生活的重要性由此突显出来。正是因为重视家庭活动,中国人将伦理关系作为组织中国传统社会活动、建构中国传统社会框架的基本因素。所谓的伦理关系是“此一人与彼一人相互间的情谊关系”,凡是社会中的关系都离不开伦理关系的影响,整个中国社会就是一个大型化的家庭,这在政治层面表现得尤为明显,如以父子关系定义君臣关系,囊括皇帝到地方官员在内的官僚体系发挥着家长式的作用。

2.法治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不存在法治的,与其说“依法律而治”不如说“以法而治”。虽然如此,“法”的重要性依然被中国传统社会所重视,具体表现在统治阶级重视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中国古代社会建构了一整套独具特色的传统法律体系。

3.伦理道德与法治相互结合并共同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

首先,“礼法合一”思想是中国传统法治观的核心,中国古代法治观的发展既是“礼”与“法”融合统一的过程,也是中国古代伦理法发展演进的过程。从周朝开始,“礼”就被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成为规范国家政治生活和界定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则。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可以看出,儒家将礼视为法律刑罚发挥作用的前提,这一思想在之后又被董仲舒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理论,宋明理学更加重视伦理道德,不仅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礼法合一”的思想,更将其提升为天经地义的“天理”。

其次,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伦理色彩浓厚,一方面,中国古代的法律规范体现了儒家关于伦理道德的基本思想,法律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倡导礼义、推崇礼法”这一目标的手段;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法律的执行者并不会做到“秉公执法”,“法外开恩”“刑不上大夫”等体现了在社会生活中依然会有逃脱法律惩罚的现象。从本质上来说,伦理道德是法治的核心,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治理模式。

二、道德与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两翼

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倡导礼法所蕴含的伦理道德观念,最终维护封建王朝的皇权统治,在这一制度下,人们的日常行为必须以其基本的社会身份为前提,必须符合伦理道德的标准。辩清这种做法所带来的利弊是探讨伦理道德与法治关系的前提,也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

1.重视伦理道德的社会功能对法律起到良好的补充作用

伦理道德产生于人类社会漫长的实践活动,往往代表着一种被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取向,它或是一种理想化的观念,或是一種现实存在的文化,但它总能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能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引导、促进人们向善。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法律的作用往往是硬化的,这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带来种种问题,如在法律的制定上忽视道德人性;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过度强调刑罚和法律条文的严谨性等。此外,重视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规范,还有助于国家各级机关成员带头修身自省,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从人性层面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的产生。

2.法律是伦理道德发挥作用的物质性保障

虽然中国古代的伦理道德有诸多消极因素,如完全服从家长、男女不平等等,但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其在教化民众、培养人才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产生的重要意义。法治,从其表象上来看,系依制度为之,以制度作为行动的指南。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使处于文化范畴的伦理道德真正成为可视的条文规章,有利于避免道德说教流于空谈;另一方面,通过具体的刑罚能使民众对原本模糊的道德标准有更清晰的认识,尤其是在中国古代民众知识水平普遍低下的情况下,这一作用更加明显。

3.道德法律一体化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

我们既不能只重视道德,也不能只完全看重法律,基于两者的积极作用,实现道德法律的一体化是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一方面是推动道德法律化,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形成的意识规范转变为真正能塑造人们日常行为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是法律道德化,法律既要和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相符合,又要被赋予道德的意义和功能。

三、结论

道德与法律是有界限的,在部分情况下两者必须有所区别,无论是过度的道德法律化还是过度的法律道德化都不利于法治建设的推进。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提高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全民法治素养,更要从推动中华民族现代化进程的角度创新发展中华传统伦理道德,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活力源泉。

(八)展现科技性,促进协同发展

文化是一种内容,而科技是一种支撑,也是一种表达、传播,文化与科技是结合体,不是对立面。要摒弃传统乡村、传统农业的固有印象,注重乡村建设、农业生产的科技性,充分利用科技力量实现城乡基础设施连通、公共服务共享,实现乡村旅游与文化旅游、生态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协同发展,实现乡村旅游业与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四、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河南乡村旅游创新和升级发展路径

(一)特色精品战略

要注重整合现有资源,突出乡土特色,保留传统农耕文化,使发展旅游与當地自然条件、风土人情和民俗文化有机结合,发展个性化、差异化的旅游业态。适度推进乡村林果采摘游、乡村花卉观光游、乡村民俗文化游、以餐饮为主的乡村游、综合性乡村度假游,着力突出乡村民俗文化游。依托丰富多彩的中原民俗文化,以特色村镇为平台,通过挖掘创新,形成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特色乡村游产品。

(二)精准扶贫战略

近年来,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乡村旅游发展和旅游精准扶贫,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发展格局,发挥了乡村旅游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致富、贫困人口脱贫方面的积极作用,也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文化氛围。在此基础上,要围绕扶贫攻坚,深入实施“双百千万乡村旅游扶贫工程”,结合贫困地区的旅游资源条件、区位优势和市场基础,调动多方力量参与旅游扶贫,通过乡村旅游实现精准扶贫,以精准扶贫战略推动乡村旅游深入发展。

(三)文化营销战略

加大文化宣传营销力度,叫响乡村旅游品牌。要将知名度高、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市场培育成熟的乡村纳入河南省重点旅游线路和整体旅游营销计划,利用各级各类媒体,积极宣传推介。加大乡村旅游产品推销力度,有温度的产品、有文化的包装、有目的的营销,才能真正实现“可带走的记忆”,乡村旅游才能不流于浅层次的观光游览,不局限于旅游资源的表面现象,更富于观念和感情的沟通与体验,树立起鲜明的乡村意向,真正体现美丽乡村的独特魅力。

第7篇:法律的基本内容范文

关键词:社会正义法治法治保障

一、正义的基本内容

(一)古代中国的传统学说中的正义界定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古代的众多经史子集中,从未出现过正义这个名词,从而该词无论从中国哲学史还是伦理学史中都未获得过某个定义式的范畴。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无论从国家统治还是学术领域内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据,那么应该说有关正义的思想可以从仁与礼这组概念中获取。

先秦儒家实行以仁和礼为基石的狭义正义观念。因为从儒家的视角看来,君臣之间,父子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异化格式型伦理关系,也就是所谓的“贵贱有序,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在仁、礼和正义这三者关系中,也呈现出一种倒等腰三角形的样式。礼作为一种外在约束规范,旨在为正义提供制度保证;而仁作为一个人的道德准则,其在内心起到激励作用。

我们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中传统意义上的正义观,可以解释为:在不平等的起点下,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的平等权利与普遍自由不予认可,只有部分人才能获取所有职位的可能。

总之,在的语境下,正义这一价值判断无论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标准来说都是历史下的产物、生活中灵动。如果不考虑经济基础、具体风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当、不客观了;我们需要“理解万岁”。

(二)西方视野下的正义内容

1.美德意义下的正义观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对师徒对于正义理论的阐述对后世包括近现代西方政治体制产生了不可估计的影响。

柏拉图对在他的《理想国》中对正义下了这么一个定义:“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在这里,正义被理解成为了个人行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个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诚实地完成社会所赋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会所交付的任务。

亚里士多德在《尼科马克伦理学》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义”与“分配正义”。他认为,关乎于正义,实际上就是分配正义,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这一观点直至今日,还在被法哲学、法理学学界所关心与讨论。

2.新自由主义视角下的正义观

二战后新自由主义的旗帜性人物,约翰·罗尔斯的不朽著作《正义论》是现代语境下对正义理论的最佳的一个注脚。在其中,在无知之幕下的两大正义原则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点: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虽然对于无知之幕还有诸多争议,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价值要素加入正义理念中综合考虑,已经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根据其展开的逻辑顺延下去,正义就是社会的制度安排与权利、义务和权力、责任等实现契合式的吻合,达到一种每一个人都希翼的合理状态。

二、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

实现社会正义,通过法律这一外在规范主要有两个要素需要重视:立法正义和司法正义。在这里,立法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基础,司法正义是立法正义的逻辑结果。

(一)立法正义

实现社会正义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体现正义价值。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观基础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仅是公民主观上的自源自发的,而需要在经济发展中找寻依据。法律的正义,立法的正当性,合理性理所应当要从物质生产状况、客观条件中解释。由此,我们可以产生出需求理论。只有当法律的形式和内容符合人们的需要,对于现实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应时,法律才具有了正义价值。无论从中国古代所提出的法律应当顺应自然、符合人伦,还是耶林所谓的“法与当时一个民族所达到的文明程序相适应”,抑或是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都体现出人民之间不同需求间的融合是法的正义价值的追求。

2.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法律在社会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价值标准的不断变化,法律也应当有相应的调适,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有两组关系就容易发生矛盾、对立和冲突。法律是需要给与公民以稳定的预期;但是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变化中,法律的样式、理念、规则的变动成为一种必然,那么这两者的存在使得正义价值的实现成为了一句空谈。此时,我们应当使得两者相互统一起来。

法律的绝对温度容易导致社会制约度的下降,从而失去法规范本身所应具备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们认为应该保持一种开放的视野,以一种动态的、关系化的思维来面对问题,在立法维度上,一种具体和妥协式的方式就能体现出法的刚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那么这样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体现出正义价值,正如科恩所说“生活需要法律具有两种适相矛盾的本质,即稳定性或确定性和灵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业不致被疑虑和不确定所损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过去的束缚。”

(二)司法正义

法律的正义价值并不仅仅形式上的被体现于立法中,展现在法律中的条文中,法律规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当的适用,也无法实现正义,而只能是美丽的纸上宣言;更实质地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适用中。法的正义价值需要在以人为主体和以法为客体的联动中表现出来,价值的实现在乎于主体,在乎于客体,更在乎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上,那么法律实现正义等价值就是体现其根本属性的最佳方式。

虽然法律的严格适用是司法本体意义之所在,机械地重复法言法语被认为法官成为了法律的工具,在康德眼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如果一味地只知道严格适用法律,而不知变通,那么就忽略了众多法条下所隐藏的立法者的初衷和精神,那么就有了法条教条主义的嫌疑了;究其深层原因,现实中的权利义务分配并不像法条中规定的那么一清二白;我们需要运用主观能动性,适用衡平等方法使得立法之本意体现出来,毕竟法律究其本质还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

以上仅就实现社会正义的两条路径展开论述,不一而足;毕竟方式途径的选择仅是工具,其目的仅就为了实质之实现——社会正义之实现,公民权利之保障。

三、我国的法治理念

(一)现代西方法治的基本内涵

1.在强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一切物和行为必须依法而为。将此准则限制在行政行为中,那就是政府必须在立法所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立法者所规定的行为。

2.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有限制的,非自由裁量权的规则或标准。在此制度下,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客观的、非政治化的,其标明了一种立场,无论包括何种核心内容,其标准也是必须被不偏不倚地被执行。

3.行政以外的他种制衡要素对于关系政府行为合法性或合宪性的准立法行为进行裁决。在英美或大陆法系中,出于社会均衡的考虑下,对于政府之恶的判决是所有国家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的,因为政府的单方独大可能是对整个社会、所有公民的一种欺凌。

4.法律的平等性对待所有主体。由于政府的权力强大于所有公民之集合,在适用法律中不免会有特权的可能,那么保持平等性的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对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

1.凸显个人权利观

法治化的进展,不仅需要良法的存在,而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法理念的人文关怀和权利导向。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这也就是说,政府的积极倡导下,需要公民意识,更准确地说是公民对于法律,法治,等基础性范畴的内在支持,并且在行为中予以体现。

2.主体参与意识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熏陶下宗法等级色彩不仅在个人之间,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内部也不免带有了一丝印记。公民本性中的个人欲望的发展才使得社会因素的发展。个体生命自由无视,身份差序格局的存在,地位的不平等诸如此类的因素导致了国家本位思维的强化,公民内心对于参与国家管理意识的诉求的惨淡。

3.多重意义下的综合观念

法治主要包括诸多下位子价值: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社会生活中所涉及的基本要素和主流环节君在法律的规范调整中,法律的根基在于对民主、人权的保护,使其能够对于社会、经济与公民共同有机统一的进展。国家权力不超越法律,反而在法律下位中规范地运行,国民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被非法剥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与补偿。

四、社会正义的实现之于我国法治保障的作用

社会正义的实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质核心,没有了正义,也就谈不上我国的国家性质了。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人类的社会一定要公正,没有了公正,不仅秩序破坏,这也是最大的恶。

(一)社会正义乃是法治国家的本质需求

一个民族的精神价值的向往与追求往往体现在公正的实现。“如果没有公平,就不会有效率,也不会有稳定。一个既无效率,又不稳定的社会,定然是一个不依法治国的。”正如《礼记·礼运》中描述的大同社会实质上就是一个正义实现的场景。提出的社会蓝图不正是我们现在所追求的目标远景:务使天下共享,有天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

(二)社会正义是法治保障的基本价值要求

我国在改革开放的三十余年间诞生了从未有过的奇迹,这是属于我国全体人民的,不过这当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机,收入分配过大等矛盾已经有影响我国继续经济发展的趋势了,那么实施法治不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内解决矛盾,使其稳定地消散于无形之中;而且从宏观意义上说,法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载体,也是社会规范中最要重要的机制。

综上所述,实现社会正义对于我国法治保障的作用不仅涉及理论,而且对于我国实践也有着莫大的作用。学界关于此类的研究探讨不胜枚举,但是如果能在提出可行性建议的同时,对于具体措施的可操作性再深入一步,那么将会有着更为显著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郭道辉.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何志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综述.西安社会科学.2009(12).

[6]鞠桂萍.民生问题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的研究.象牙塔内.2010(4).

第8篇:法律的基本内容范文

【关键词】 大学生;道德诚信;法律诚信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传统道德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是公民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原则。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讲,明礼诚信是立身处世之本,是走向社会的“通行证”。大学生诚信教育,不仅关系到高校的学风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质量,更影响着和谐社会的道德建设和中国市场经济的明天。然而,由于社会开放度的增加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因素正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当代大学生,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许多大学生产生了浮躁的心理和急功近利的思想,加入了失信的人群,如作业抄袭、论文拼凑、考试作弊、简历注水,甚至还有恶意拖欠学费、拖欠归还助学贷款等恶性事件。

1 大学生诚信缺失的成因

针对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现状,社会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等许多学者从各个角度分析探讨它的成因。

1.1 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导致大学生诚信缺失、道德水准滑坡的首要原因乃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我国现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引起人们心理的嬗变,出现社会思维混浊化、价值目标物欲化倾向。个人权利本位观念在个体意识中逐步形成,过度强调个体利益的完全实现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则较少予以关注,从而造成整个社会的信用危机。这股歪风通过家庭、朋友、网络等,传到大学校园,使得正处于人生十字路口、认知能力尚未成熟的大学生思想受到浸染,灵魂受到腐蚀,从而导致诚信的滑坡。

1.2 家庭和学校一贯忽视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体制虽然对德育非常重视,也强调了德育的首要地位。但在高考的重压之下,学校普遍还存在着片面追求升学率、以学习成绩的优良来评价学生好坏等重智轻德的做法,使德育仅仅流于形式,诚信教育更无从谈起。

1.3 我国诚信管理机制的缺失。目前在我国不管是学校还是社会,至今都没有建立起系统有效的诚信管理机制,对信用缺失不能进行有力的监督和管理,给不守信者以许多可乘之机,可轻而易举从中谋得不当暴利。第四,自身因素:自律意识较差,同时缺乏对诚信危害性的认识。

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对大学生中出现的诚信缺失现象深深地担忧。大学生诚信教育体系构建细节决定成败,小节的“无所谓”往往会消磨大诚信,若真这样,和谐社会谈何容易。纵观这种现象,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输送德能兼备的合格人才,已是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的当务之急。

2 解决大学生诚信缺失的措施

笔者认为,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仅仅凭借空洞的道德说教方法不足以将大学生的诚信知行统一,应当把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引入到大学生诚信建设中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2.1 加强诚信的法律内涵教育,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民法学界见仁见智。有的认其为人类社会的理想,有的认其为交易上的道德基础;有的认其为极端抽象的名词,不如不加解读,采顾名思义为宜;有的认其为帝王条款,为全法域之基本原则。笔者同意以下看法:“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概言之,诚信原则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这个定义的优点是对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较为符合国情的界定,既非过窄地限定于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又未盲目地扩展到整个法域。

在讨论大学生诚信问题的时候,首先要明确诚信有道德的诚信和法律诚信两层含义,应当明确区分道德上的诚信与法律上的诚信。道德上的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可简称为“道德诚信”;法律上的诚信,是指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可简称为“法律诚信”。道德诚信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无虚假、不欺诈。法律诚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指当代各国在法律上尤其是在私法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从渊源上看,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法律化。其次,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相互维系的关系:法律诚信必须有相应的道德诚信作为基础和依托,否则就会成为无根之木;而道德诚信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诚信作为保障,否则就会柔弱无力。

诚信的法律规范性可以弥补道德机制的缺陷,因为违背道德一般只是受到舆论的谴责,很多人不会顾及,但由于法律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撑,违背它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威慑力可以使人惧法而诚信。虽然这也属于教育的范畴,但突破了道德教育,特别是对于即将要踏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讲,这种法制教育显得尤其迫切。

2.2 把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引入到大学生诚信建设中来。具体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大学生诚信评价体系,并与社会的其他诚信评价体系相衔接,使之真正能发挥实效。虽然非诚信行为不为道德所赞成,但如何制止这种行为,杜绝其成为社会的主流观念,显然则不能光靠舆论指导。任何道德体系的维护都要靠自律与他律的有效结合,他律就需要有操作性强的规则和制度,这种体系和法制规范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成效则会更加明显。

目前国内有很多大学已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在大学生诚信评价系统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1)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学生的诚信档案是联系学校和社会的桥梁纽带,可使诚信教育保持时效性和连贯性,具有促进“它律”和“自律”的双重效应。诚信档案如实记录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品行说明、学习成绩、信用记录、奖惩等情况,学生的信用档案构成人事档案的一部分,在学生毕业时,跟随学生人事档案一并交给用人单位,这样便于用人单位了解学生的信用情况,从而将学生的信用纪录延伸到社会;

(2)建立学生诚信评估体制。诚信教育的前提和依托是诚信评估,诚信评估工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诚信评估可以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推进诚信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另一方面不规范和不公平的诚信评估则会使学生丧失对诚信的尊重和向往,更加诱发投机心理、失信行为。对大学生的诚信状况进行实事记载和定性评价,根据评价情况,开展各种教育活动,使诚信教育措施的实施在时间和空间上更具有针对性;

(3)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完善诚信管理规章制度。将诚信的状况与评奖评优、入党等相结合,对失信行为采取限制评优、贷款等。建立档案、评价说明、奖惩结合相互衔接,构成一个严密的诚信评价系统。作为社会和学校应该还应该建立一套完善而严格的规章制度,对学生的失信行为进行处罚,从根本上杜绝“老实人”吃亏的弊端,营造一个“讲诚信获益, 不讲诚信付出代价”的良好氛围,让学生切身感受到诚信是一种资本,诚信符合切身利益,从而把诚实守信道德规范转化为自身需求,积极主动去追求诚信, 实现知与行的统一。

我们还可以在校园中积极拓展诚信监察渠道,如建立公示制度、申请和听证制度以及加强学术活动的舆论监督和建立举报奖励制等。在治理考试作弊问题上,加强考前教育,强化诚信意识,严格考场纪律,对于违纪者除了仅仅根据处分条例对其施加惩罚以外,还可以借鉴香港的劳动教育措施,给予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责令其进行公益劳动,使其在服务社会、服务同学的劳动中反省与自我教育。通过规范、规章制度的强制性和导向性,促使人们良好诚信。

2.3 加大诚信教育力度, 转变诚信教育理念,改革教育方法和内容。大量实例证明,对失信的大学生仅仅凭借空洞的道德说教方法不足以将大学生的诚信知行统一。进而又有学者指出,我们不能只是停于言语上的教育,要多举办些活动,这样大家才能深刻体会。于是,各个学校、组织甚至全国性的诚信活动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如主题班会、征文大赛、签名行动等等,但这些活动总是带着“应命而为”的痕迹,收效甚微。究其原因,这仍然脱离不了道德化教育的范畴,只是方式的变换而已。所以,希冀通过道德教育来扭转目前大学生失信现状,只是一厢情愿罢了。

学校应打破以往空洞说教的教育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承认主体的趋利性,承认他们的独立地位和个人利益,合理配置义务和权利,同时注意把教育要求的先进性和广泛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起来,紧密联系当前大学生以及社会诚信水平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诚信教育活动,端正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帮助他们学会在复杂的社会活动中做出既符合诚信要求,也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选择,避免其陷入两难境地,进而做出不理智的抉择。

教育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或者是理论讲述,或者是案例分析,或者是研讨辩论,或者是开展活动,不拘一格。同时以诚信教育为主题向学生灌输和培养诚信理念和诚信行为规范、方式, 养成和提高自身的诚信素质,注意把教育要求的先进性和广泛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起来,紧密联系当前大学生以及社会诚信水平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诚信教育活动,端正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帮助他们学会在复杂的社会活动中做出既符合诚信要求,也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选择,避免其陷入两难境地,进而做出不理智的抉择。

大学生诚信缺失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各高校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学校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导向,通过具体的措施,建设诚信校风、诚信教风和诚信学风,真正使学校成为人人讲诚信,事事讲诚信的社会示范园。通过高品位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让大学生在活动中感悟、思考,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提高自己,培养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学校还要注意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围绕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基本内容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营造有利于青年学生养成良好诚信观的环境和氛围。总之, 高等学校的诚信教育事关国家的繁荣富强、民族的兴旺发达和事业的兴衰成败, 事关高校的生存与发展、学生的前途与命运,我们全体高校教育工作者都应该重视诚信教育, 思考高校诚信教育的若干问题,积极探讨教育的方法和措施,培养出新一代诚实守信的大学生,使中华民族的未来充满希望。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 民法总论.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 王利明. 关于诚信的法学思考.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5).

第9篇:法律的基本内容范文

论文摘要: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比如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的特权,诸法合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等,但它又独树一帜,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比如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的特权,诸法合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等,但它又独树一帜,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与宗教密不可分

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宗教的强烈光芒覆盖一切。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它缺乏独立的规范体系,没有独立的作用范围,没有独立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宗教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法律的渊源及其内容的相应变化。

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婆罗门教的产生使四吠陀、法经、法典等各类经典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它们以婆罗门教义为哲学基础,对教徒的言行乃至思想都作了严格规定;它们不仅对教徒的宗教生活进行约束,而且对教徒的世俗生活进行限制和调整。佛教的产生使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三藏以其完全不同于婆罗门教法的形式和内容规定了教徒的行为准则,它们紧紧围绕“五戒”等佛门戒律来展开。印度教的产生则使婆罗门教法得到极大的更新,融入了佛教法的某些精华,使法律渊源进一步复杂化。

其次,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有关法律的内容如何受宗教影响的问题已有详细介绍,法律的体例受宗教影响的典型即《摩奴法典》。该法典以婆罗门教的“四行期”来安排其体例。如《摩奴法典》共12卷,始于“创造”,终于“行为的果报一转世与解脱”,中间插入的几部分内容中,再生族的法律占5卷,分别为“梵行期的法”、“家居期的法”、“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依次规定了再生族在人生各阶段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各个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为了强调种姓制的神圣性,婆罗门教及其法律将其产生说成是造物神梵天的安排:“为了诸界的繁荣,他从口臂、腿和脚生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正因为婆罗门是从梵天口中生出的,所以最高贵最洁净,应该把崇高的职责赋予他们,这就是学习和宣传经典;刹帝利从梵天的双臂生出,所以最有力量,应该掌握军权;吠舍是从梵天腿中生出的,所以最为勤奋,其职责就是不断增殖财富;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所以最低下最肮脏,生来就是为了伺候和服从前三个种姓的。法律就是这样根据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来规定他们的权利义务的。正因为古代印度法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

(三)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并非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而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俗和自古流传的圣人言行,从其自身利益出发编纂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将现在人们看来不是法律规范的那些内容包括进去。以婆罗门教法而言,从四吠陀、法经到诸法典,没有一部是纯粹意义上的法典,往往在法律规范中夹杂着宗教戒律、道德说教甚至神话传说、宗教玄谈和哲学论述。就连公认的法律性质最明显的《摩奴法典》也是如此,在其所有的条文中,纯粹法律性质的条文仅占1/4强。即使这些内容也不是都能得到切实执行的,它们包含了编纂者婆罗门的美好愿望和理想,不少规定都是一厢情愿。阿育王的岩石法虽为国王敕令,但其内容却在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相去甚远。从字面上看,它很少带有强制性,而是劲导人们如何安排道德生活,如何行善,完全是佛教教义和戒规的混合体。阿育王在一段敕令中这样概括他的佛法:“少行不义,多作善事,慈悲,布施,真诚,清净。”:

二、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一)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古代印度法是政治、经济、宗教、社会文化诸种因素共同发展的产物,它凭借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世纪中后期,随着穆斯林的入侵,伊斯兰法成为印度占主导地位的法律,但是,这并不影响印度教法在印度教徒中间的适用。古代印度法的许多内容不仅藉印度教法的适用而得以幸存,甚至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出现了一批古代法典解说集,使古代法典中的基本原则能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相协调。英国人统治印度时期,印度教法作为一种主要的属人法对印度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摩奴法典》仍是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印度独立后编纂的《印度教法典》也是以《摩奴法典》等古代权威法典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