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1篇: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关键词:施工;签证;索赔;合同管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工程建设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建设工程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市场经济的规律对建设工程市场的影响与日俱增。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只有真正遵循市场客观规律,主动适应市场的经济主体才能适者生存。在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亟需做好施工管理,尤其是施工合同管理,做好签证与索赔工作,才能顺应形势的变革,才能有效保障自己合法利益。文章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管理的视角,总结施工企业法律服务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简要介绍施工企业的签证索赔的相关注意事项,难免挂一漏万,图抛砖引玉之效。

一、签证与索赔概述

签证和索赔,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两个阶段,签证在先,索赔在后。签证是双方签署确认的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如签证不成功,接下来就需要进入索赔程序,索赔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无相关签证证据或者施工文件资料证明。所谓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的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之外的权利义务或责任事件所作的签字确认或证明。索赔,通常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同,或者其他非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损失,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要求赔偿的要求。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单项索赔和综合索赔;索赔和反索赔。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实践证明:签证成功,通常索赔就会成功,反过来,签证不成功,索赔不一定会不成功。工程签证索赔管理指向施工合同价款外增加工程量的结算,承包方一般有“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的九字真经,与之对应的,发包方都把如何应对和制约承包方的签证索赔,作为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目前的现状是,国内的广大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不了解、不熟悉进行建设工程的签证索赔,施工企业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要遵循国际惯例,加强签证索赔重视程度,提高签证索赔的能力和水平,直至精于签证索赔。工程签证索赔多指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外增加工程量的结算,签证索赔的方法主要强调的就是合同价款外增加工程量的计价标准和方法。管理水平高的施工单位能做到勤于签证,精于索赔。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施工单位严格签证管理,对签证索赔过程动态控制,索赔证据收集、固定、保管能做到常态化、制度化。

二、索赔的主要特征

索赔来源于英语“claim”,受到损失的一方向违约的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与此相对应的就是理赔(settlement),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受害方是索赔,违约方就是理赔。索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索赔是双向的。对于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提起索赔,发包方也可以向承包方提出索赔。一般来说,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发包方通常居于有利的位置,是强势的一方。2.实际损失原则,有损失是索赔的前提。通常认为,守约方因相对方而受到的经济损失或者权利损害,均属于守约方受到损失的范畴,比如,施工方作为守约方,因发包方的因素造成的额外支出,比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管理费等,属于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因为发包方的原因,会导致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或者工期延误,这种权利损害决定了承包方存在索赔的基础。3.索赔是未经对方确认的权利主张。尚未发生效力,一旦索赔经过对方确认,就成为了一项正当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工程签证是索赔的重要前置程序,签证顺利,那么索赔对于双方一般不会产生重大分歧。4.索赔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条款。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采用的合同文本都是国家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条款详尽具体,很少有遗漏事项。索赔一般针对的是合同外的事项,但是索赔的基础还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本身。5.索赔是正确履行合同基础上争取合理的赔偿。索赔不是无理取闹,不是挑刺,而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的正当途径,与诚信守约并不矛盾。

三、索赔产生的原因

“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是很多建设工程承包方的重要秘诀。也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进行大量索赔的最大诱因,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实践,归纳起来,索赔不外乎有以下原因。1.建设工程本身具有的复杂性、长期性,决定了建设工程量变更的客观存在,大量存在,有资料统计,因工程变更而产生的索赔占总的索赔量70%。2.施工外部环境的复杂多变,以及施工合同主体的多元性,建设施工现场地质条件与设计采用的地质条件差异,可能会导致工程设计的变更,并进而影响到建设工程变更。实际到场的施工材料与设备,与工程量清单注明的型号不同,会导致工程施工量的加大或者减少。另外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件,比如建设工程中遇到地下珍贵文物,必然会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等。另外,施工现场,由于施工主体众多,施工作业区存在交叉,承包方的施工若受到其他专业承包方施工的影响,也可以向发包方提出索赔。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违约,比如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未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设备或材料未按期到场,业主决策失误导致返工、窝工、停工等,未按照规定支付工程款等。4.汇率或政策的变更而引起的索赔,还有国家的法律或者政策的变化,也可能引发索赔。

四、施工单位需重点关注的索赔事件

工程签证和索赔虽不能说是承包方的专利,但工程签证和索赔其主动方往往由承包方提起。在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哪些情况是承包方索赔的“良机”?成为索赔机会的突况通常称之为索赔事件,关注并充分利用索赔事件,这是承包人进行合同管理,做好签证索赔的重要内容。下面列举的索赔事件,需要承包方必须密切关注。1.发包方的招标文件有错误或者漏项。2.未按期交付施工现场。3.施工场地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施工需要的水、电、通信线路,未按照合同约定接至约定位置,以及道路平整;地质资料有无或者水准点、坐标控制点。4.发包方负责的开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延迟办理。5.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6.甲供材料迟延,或者甲供材的数量或者型号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合甲供材堆放位置与约定的不符,需要二次倒运。7.发包方答复迟延、隐蔽工程验收迟延,发包方迟延付款,发包方变更工程施工计划。8.出现重大设计变更。9.发包方要求加速施工导致的施工费用大量增加。10.经发包方同意的施工方法改变。11.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12.相关建设工程政府管理部门对新材料的推广。13.施工出现中出现了异常恶劣的天气。14.发包方指定的专业分包商施工不合格导致的工期延误。

五、施工企业如何做好施工签证索赔

第2篇: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道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6.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第3篇: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关键词: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管理;分析

1 工程合同的重要性

道路建设工程合同从法律上讲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设立、变更和终止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简言之,道路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为完成某一个道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双方或数方之间签定的协议。在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合同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法律效力体现在合同各方的职责、义务、权力的条件之中,使签定合同的各方有章可循,自觉遵守。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依据,它是建设方和施工方在公平原则下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的经济责任、权利和义务订立的书面协议,一经正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1.1 规定了双方的合同责任。它是合同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合同有效期内,都应该履行各自的合同责任,否则就是违约,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1.2 确定了履行协议的标准。合同明确了建设工程实施和管理的主要目标,它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目标的实现,也是工程验收和检验双方是否履行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的唯一标准。

1.3 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解决争执和纠纷的依据,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提出索赔或追究其责任;在双方发生违约争议情况时,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最高优先地位,是依法判断争议性质的法定依据。

2 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道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是对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是顺利实现工程建设目的的一系列活动。随着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越来越大,所涉及的方面和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合同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只有签订完整的工程建设合同才能把参建各方复杂的关系明确下来,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成功。

2.1加强工程投标阶段的管理

企业应加强工程投标管理,首先熟悉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的规范,考虑自己的技术实力能否达到业主的要求,以及为了达到这个要求的成本能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到量力而行;对工程现场必须进行详细考察,熟悉现场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工地施工条件以及周边的居民情况和当地市场的材料价格、机械台班价格及市场的供应量,必须深入的研究这些因素,并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计算,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编制技术投标书时,要充分利用公司的技术实力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并善于利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及管理技术,达到科学、高效、节约的要求。

2.2 做好工程施工合同分析

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和项目部中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做好合同分析工作。所谓合同分析是从合同执行的角度去分析、补充和解释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和具体时间上,用以指导具体工作,使合同能符合日常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工程按合同要求实施,为合同执行和控制确定依据。由于诸多因素的存在,承包人和业主签订的合同内容中存在:合同条文采用法律用语,往往不够直观明了,不容易理解;合同各方的责任关系,如工期、质量、费用等逻辑关系极为复杂;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等。只有通过施工合同分析,就合同条文达成一致理解,找出合同中的漏洞,解释有争议的内容,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把合同任务层层分解,然后落实到具体部门、施工队、人员身上,一便于实施和检查。

2.3 做好工程施工合同交底工作

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分析后应进行“合同交底”,即通过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学习合同条文和合同总体的分析结果。通过技术交底将工程项目和任务分解,明确其质量和技术要求以及施工中的关键工序和关键工作;将安全、成本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各施工分部及个人;严格制定进度目标,明确完不成任务的影响和法律后果;明确施工合同有关各方(如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合同交底工作使大家充分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规定、管理程序,了解合同双方的合同责任和工作范围,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使大家都树立全局观念,使各项工作协调一致,避免施工中违约行为。

2.4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2.5 做好工程款支付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支付管理也是一项非常敏感而难度较高的工作。付款不及时或未按规定足额付款,将可能导致承包人的索赔;如果多付、超付,则可能造成难以追回的被动局面,还会引发其他许多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合同的支付管理,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合同签订后应建立工程款支付计划台帐,并与工程的形象进度计划相结合;按照合同支付计划,资金落实到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和形象工程进度款以及届时扣减备料款;竣工结算后的工程保修金的扣留以及工程履约保证金或履约银行保函归还或撤销。

3 抓好市政道路合同管理的对策

3.1把好合同签订关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混不清词语。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合同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利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生歧义及时沟通。

3.2 做好合同实施管理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要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

3.3 重视合同后评估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件很重要的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

第4篇: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年;

⒊装修工程为______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宅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

为加强我市住宅区市政公用环卫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合格,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订立住宅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承诺如下:

一、 工程概况:

1、 项目名称:

2、 工程地址:

3、 工程内容:

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 工程计划周期:

日 至

三、 工程质量标准:

四、 建设方的责任:

(一) 工程按照建设程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曾经发生过严重质量事故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予发包。

(二) 在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付款条款中应明示工程质量目标要求,对不符合质量目标的,追究责任人违约责任。

(三) 按发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合同价款及相关费用,确保工程正常进行,按期竣工。

(四) 协调和督促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各专业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以确保工期,实现工程质量合格。

(五) 负责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审查部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审查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招投标,不得将未通过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发送给有关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六) 在领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市政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为: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出具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完整的竣工图资料;

3、 出具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出具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同意验收意见;

5、 现场应具备质量合格验收条件,且需整改的项目内容已整改完毕。

(八) 执行《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和赔偿协议。”的要求。

(九) 当承诺方发生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承诺方愿意接受市政质量监督站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

五、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承诺方(建设单位)、监督方(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存一份;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公用处备案一份。

承诺方: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第5篇: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市政工程指的就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质的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以及社会公益设施等,例如城市园林绿化、道路、燃气、桥梁、排水、污水处理等,这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城市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与招标相对的就是投标,招标投标就是指货物、服务及工程的招标方按照特定的程序将招标对象的交货条件、规格及数量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吸引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和投标方,在良性竞争的基础上进行出价投标,招标方在此条件下选择适合自身的承包商或投标方进行合作的一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对购买方来说是招标,是招标方向潜在投标方、承包商发出的购买邀请;对投标方或承包商来说是投标,是投标方向招标方发出满足购买要求的邀请,招标方向满足招标条件的投标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代表了招标方对投标方的承诺。招标与投标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中两个相对的方面,交易双方同时具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保证了交易双方在一定成本投入的基础上得到应有的收益。

2市政建设工程前期招标中工程量清单报价对工程造价的作用

工程量清单是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工程招投标方式,其建设单位可以择优选择建设工程施工队伍,实现对建设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这对提高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指的就是在进行市政建设工程投标时,招标单位根据相关内容,包括招标文件、现行工程量以及建设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为投标方提供具体的实施工程量项目的方法、项目数量清单等,以使投标单位填写工作简单化。在单价的基础上计算总价,然后通过评标,最终确定合同价。招标单位将预备实施的所有工程内容和工程项目,按照统一工程量的计算原则,根据工程部位和工程性质等有效标准,把技术方法和实物工程量统一计量单位后列为一个清单。因此,工程量清单可以反映工程建设的个别成本,而不是按照社会平均成本计算价格,所以工程量清单成为工程建设招标文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2.1投标单位根据自身实力和市场情况进行报价

在采取无标底的方式进行招标时,一旦出现不规范合理的恶意围标现象,或是在市政建设工程前期设计阶段,出现工程造价失去控制的情况,就可能导致工程中标价与招标方预期设计方案中的价格出现较大的出入,这会对市政工程造价形成消极的作用,因此,投标方的行为会对工程造价控制产生影响,要在自身和市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挥对工程造价的积极作用,节约市政工程建设的成本。

2.2投标中工程量清单的重要作用

招标的工程量清单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控制,它是进行投标计价的主要依据。使用工程量清单主要是在市政工程的施工阶段,此阶段是招标方进行造价控制的关键阶段。通常在使用工程量清单的合同中,其单价不会发生变化,而工程量是随着市政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而变化。因此,招标企业在进行市政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对于工程进度所需的资金进行严格控制,避免出现超出工程预算、增加成本投入、降低经济效益的情况。

2.3对招标方承担工程造价风险的能力提出新的要求

在招标中使用的项目工程量清单,是由招标方提供并作为计量依据的,投标方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这使得工程量清单自身存在的错误风险转嫁到投标方企业。因此,在市政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施工建设单位在施工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适当的缩短施工建设期限、减少成本投入,以提高经济效益。

2.4在“最低价中标法”的前提下运用科学的评标方法

市政建设工程的低成本竞争是在所难免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由于其条件和规模吸引人,容易出现不合理的恶意的底价竞争的情况,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承诺,就会对建设工程的施工期限与施工质量造成直接的影响,为工程造价控制带来较大的风险。

2.5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之间实现模式的转变

工程量清单报价所反映的是市政工程建设中实物消耗的费用和相关费用,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有利于根据市政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实现计价模式的转变即静态计价到动态计价的转变。同时还要考虑到相关的影响因素,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量价分离。转变后的动态计价模式,摆脱了定额计价的方式,企业可以进行自主报价。

2.6工程量清单为投标计价提供了依据

工程数量的多少是确定招标计价的依据,投标方按照招标方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实现对措施项目计价表、税金计价表、分部分项计价表以及其他相关计价表的编制。经过计算汇总,形成市政工程投标底价汇总表,然后再进行汇总,得出单项工程投标计价表和工程项目投标计价表。

3招标承包方式的选取对工程造价发挥的作用

要选取正确的承包方式,这是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的关键条件之一。在前期招标与施工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个别的施工建设企业不能完整的考虑问题,例如设计的施工图纸与技术资料不完全或不准确,同时忽视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条件下,仍然以总价承包的方式进行施工,尽管主要风险转嫁给了投标方,但是会受到价格、材料等容易变更因素的影响,导致市政建设工程造价提高。因此,要根据施工实际及相关因素变化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招标承包方式。

4招标合同的签订对工程造价控制发挥的作用

第6篇: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摘要: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是市政企业根据经营战略,按照企业运行机制,通过生产诸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以实现工程项目的合同目标、工程效益。分析了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市政工程;项目管理;现状;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99 文献标识码: A 我国市政工程的项目管理已走过了二十几年的历程,形成了具有现代管理意义的项目管理机制,但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在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情况下,更需要不断创新,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模式,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市政工程项目管理的现状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1市场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多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部门),有些单位由于自身的权力,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有的工程开工多日还没有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有的工程不办理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 许可证,检查时才补办;有的政府投资工程为追求所谓“政绩”,一味压缩工期,甚至缩短设计周期,这极易导致工程项目设计上的功能不全或其他缺陷和施工质量隐患,造成工程质量内在品质的降低,运行后出现大量的质量问题。 1.2质量意识不强 由于市政工程的特殊性,有的为了献礼或向媒体交代或应付检查,往往重视工期而忽视质量,有时出现抢干和蛮干。各责任主体不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或对强制性标准不熟悉。有的人认为,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与结构安全无多大关系,大不了坏了再修,人为地降低了质量。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与工程不同步,表格不统一,后补资料甚至出现假资料。 1.3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问题 现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有些建筑企业搞内部项目承包制,项目部只给公司交管理费,这种类似转包挂靠的行为削弱了企业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极易导致质量低劣;有些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只好挂靠施工;有的以包代管,质保体系不健全;有的不按图样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另外,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和结构调整,原来的许多分包企业逐步成长为总包企业,这些新兴的总包企业往往在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控制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上存在薄弱环节。 1.4监理机构不健全,监理效果达不到要求 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许多持证的人员由于身兼数职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流于形式,效果不明显,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质量没有保证。 2抓好当前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措施 2.1管理班子 工程建设项目的一次性决定了项目班子的针对性。作为项目负责人,在组建班子时首先应明确这样一个认识,这个班子必须满足完成这个项目任务的各种要求。基于此,作为项目负责人最先要研究该项目工程的基本特点,包括规模、结构、工期、质量要求、可能遇到的恶劣气候情况,以及其他指令性特殊要求等,为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圆满完成打好基础。同时班子成员还必须具有敬业精神,有良好的素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建筑行业引进并创造了大量的、先进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模式,使得行业总体施工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这种形势下,不断提高项目管理班子每个成员的自身素质,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站稳脚跟。 2.2抓好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 2.2.1工程质量管理方面 应参照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FIDIC土木工程施工通用合同条件》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程序、措施。对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中按监理模式进行分工、授权,使日常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尤其是要分清同承包方的责任界限,既要认真负责,又不能越俎代庖,做到严格管理、责任明确。

2.2.2工程进度管理方面 应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FIDIC条款中有关工程进度、工期的规定,采用网络计划技术等先进的方法对工程进度进行管理、控制。同时要结合市政工程特点制定明确的进度管理工作制度及决策机制,明确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提前预见多专业、多单位交叉施工的矛盾,及早采取措施,避免因业主协调原因延误工期,并公平、合理地处理承包方施工进度偏差。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综合平衡,适时调整工期与投资控制计划,保证工程总目标的实现。 2.2.3工程投资管理方面 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FIDIC条款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工程建设特点,制定严格的工程经济签证、工程量确认等投资管理制度及控制措施。准确区分业主与承包方应当承担费用的界限,及时、公平、合理地确认合同变更价款,并保留齐全、完整的原始记录、证据,便于纠纷的处理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核。同时应确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工程进度投资目标冲突时,科学合理地调整计划,实现工程目标。 2.2.4合同管理及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进 将建设监理理论引入市政工程管理就要求必须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FIDIC条款的内容、格式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监理理论规范合同管理制度及程序。在当前过渡时期,虽然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中业主与现场工程管理者的成份还没有完全分开,没有从体制上根本消除影响工程管理者公平、公正进行监理的因素,但是可以先采取将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划分为行使业主职能和行使监理职能两部分的方式来改进管理体制。 2.3项目管理体系 建立一个严密的强有力的项目管理体系,要加强“三个层次”的控制和各层次的职能,即政府监督、项目(施工)监理和企业自检。要在建立工程监理制度上,逐步建立起三个层次的管理体制,又要理顺“三者”的关系,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单位三者的关系。并概括为:①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工程建设发包和承包合同或协议,构成承发包的关系;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通过监理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职责、权限和经济关系;③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经济关系,而仅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同时,还要建立以工程监理为核心的监理、检验和质管组织:①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办法和监理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对建设单位和承包(施工)单位均具有监督权,以负责保护双方利益;②建设单位要组织检验小组,对施工单位进行质检和抽检;③施工单位要成立各施工点质管小组,负责自检、专检和互检。 2.4加强民主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 必须建立一整套自我约束机制,而实行民主管理则是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的基本方法。我们的具体做法可归纳为几点:①建立健全民主监督体系,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对于重要决定和重大决策,项目经理要在民主管理委员会上阐明自己的看法和态度,征求大家意见;②经营方面重要问题的处理要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谋求领导同志的支持与监督;③让项目部全体员工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做到“人人重视质量”;④做到“安全人人有责”,抓住“标准化”不放松,切实搞好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⑤涉及采购、合同等问题须经过有关人员集体商量、研究,最后由项目经理综合大家意见做出决定,使财物使用权在共同参与决策的基础上集中在项目经理手中。 3结束语 总之,无论是市政工程还是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是全方位的,要求项目经营者对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文明施工等,都要纳入正规化、标准化管理,这样才能使施工项目各项工作有条不紊、顺利地进行。施工项目的成功管理能促进项目和企业的发展,能推动建筑市场不断前进,对项目、对企业有良好经济效益,对国家也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因此,作为项目管理者,只要开拓创新,总结经验,在项目的实践中不断摸索,就能创造出一条施工项目管理的成功之路。

第7篇: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2007年1-6月,全院共计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1968件。

按业务庭划分,民一庭为1145件,民二庭为146件,民三庭为264件,一品法庭为102件,接龙法庭为100件,东泉法庭为101件,木洞法庭为110件。

按案件类型划分,婚姻家庭纠纷(含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纠纷)为693件,侵权纠纷(含人身权和财产权纠纷)为401件,买卖合同纠纷为218件,借款合同纠纷为260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为64件,保险合同纠纷为14件,股权纠纷为11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25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为21件,劳动争议纠纷为117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为66件,其他各类案件为78件。

二、今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的基本情况

2008年1-6月,全院共计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3896件

按业务庭划分,民一庭为2141件,民二庭为737件,民三庭为570件,一品法庭为122件,接龙法庭为112件,东泉法庭为129件,木洞法庭为85件。

按案件类型划分,婚姻家庭纠纷(含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纠纷)为764件,侵权纠纷(含人身权和财产权纠纷)为481件,买卖合同纠纷为464件,借款合同纠纷为1320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为239件,保险合同纠纷为89件,股权纠纷为77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43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为35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41件,物业管理纠纷为21件,劳动争议纠纷为146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为70件,其他各类案件为100件。

07和08年案件类型比较图

三、今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的特点

通过对2007年1-6月与2008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对比分析,2008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新收案件增幅非常大,全院同比增加98%;机关业务庭增幅较大,其中民一庭增加87%,民二庭增加405%,民三庭增加116%;法庭除木洞收案有所下降外,其他三个人民法庭增幅较小。其中,一品法庭增加20%,接龙法庭增加12%,东泉法庭增加28%。

08年1-6月民商案件所占比例图

就案件类型而言,有几类民商案件增幅较大,其中股权纠纷案件增加600%,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增加536%,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加408%,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增加273%,物业管理纠纷增加250%,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增加1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增加72%,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加25%,侵权纠纷案件增加20%。

四、民商事案件收案大幅上升的原因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

自2007年4月1日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随着诉讼费用大幅降低,诉讼成本的减少,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选择到法院诉讼。

(二)市场主体的不规范运行

有的市场主体不按市场规律办事,运行不规范,引发大量诉讼,如重庆黑格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借款,因此引发大量的借款合同纠纷,达800多件。

(三)有关行政机关弱化调解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需经交警调解,经交警部门行政调解,化解一部分纠纷,对调解不成的,才能诉讼到法院。《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需经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才组织调解,交警部门对调解程序的弱化,从而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入法院诉讼。

(四)企业改制和转制的遗留问题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大量的企业进行改制和转制,有些遗留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现问题集中爆发,这是股权纠纷案件大量上升的原因。

五、对策与措施

(一)建议充实民商事办案力量

目前我院现有人员共计131人(其中一人即将退休,实有130人),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共42人(其中一人抽调本区园区工作,实有41人),占全院工作人员的32%。2008年上半年,民商事案件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建议对今后新进人员充实到民商事业务庭。

(二)建议聘请临时书记员

目前,在我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41人中,有审判员32人,书记员9人,审书比例严重失衡。审判中,审判员之间相互担任记录的现象非常普遍,审判员作为书记员,是对优质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建议聘请一批临时书记员。

第8篇: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20__年我公司承担组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任务7.8亿,45项(不包括分项),分布三镇,除*部分路段征用农田新建外,其它项目都在车流量大的城区。这些项目中有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道路新建、改造、路面黑色化维护等,道路建设维护项目同步建设电缆沟,市中心城区主要干道强弱电入地。虽然06年我公司完成的投资额比上年有所减少,但实施难度大,要求高、困难多。但我公司在市城司的领导下和市建委、市政质量、安全站的指导、督促、帮助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努力履行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力度,取得较好成绩。我公司承担的市政建设工程全年未发生任何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文明施工整体水平也有所提高。下面将我公司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加强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公司成立了安全文明领导小组,董事长郑小华同志任组长。设立了安全技术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综合管理工作。充实了专兼职管理人员。安全文明施工做到了有主要领导负责,有部门承办,有人员落实。

我公司把安全文明责任管理作为工作的核心,层层落实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了安全文明责任管理制度,明确了安全技术管理部、市政工程部、市政综合部、征地拆迁部等职能部门及现场代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公司领导与市政工程部、拆迁部等部门分别签订了年度市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责任状,落实安全责任。

二、建立制度、规范管理

公司从20__年开始就着手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公司制定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控制要点及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道路、桥梁、排水、涵洞及配套工程质量、安全控制、检查内容及要点、考核奖罚等,初步建立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在建设管理的实践中,我们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修改、补充、完善管理办法,先后制定了《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工程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地下管线及其它公共设施保护的规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核评比办法等,通过制度、办法统一市政建设管理行为,努力规范管理,提高管理质量。

二、优选施工队伍,搞好源头控制

安全、文明施工是施工行为的反映,搞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关健是施工队伍。我公司把优选施工队伍,搞好源头控制作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关健环节。我们的做法:1、严格执行工程招标规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标;2、工程招标前,市政综合部、工程部联合对报名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在我公司所承包工程的表现,把差的报名单位拒之门外;3、防止恶意低价中标,以从工程承包价上使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有资金保证。

三、合同约束,强化管理

我们与施工承包单位之间是经济合同关系,对承包人,只能通过经济合同的形式实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招标文件是工程合同附件,我公司在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专门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1、在工程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监理单位要编专项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计划;2、工程投标报价,要单独编列详细的安全、文明施工预算,不得用减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办法降低投标报价;3、其他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同时在标前会上进行强调。

在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06目年又增加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条款,同时,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安全、文明施工补充协议》,把我公司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具体规定写进合同。

五、施工现场实行统一管理

煤气、自来水、电信、电力、交管、园林绿化等同步建设工程是市政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尽管由各管线产权单位投资、履行各自建设管理职责,但这些工程都在市政工程施工断面施工,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把现场组织协调好。按照安全生产法关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有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我们对施工现场实行统一管理。结合各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了以下措施:

1、施工现场由主体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

2、同步建设施工进场前,必须提交规划红线图、施工作业计划、文明施工措施,统一安排同步建设施工作业区域范围,进出场时间,发《进场施工通知单》;

3、施工现场由主体市政施工单位按统一标准围挡;

4、为了保证管线施工沟槽回填质量,由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统一进行沟槽回填、余土外运、现场保洁,同步建设单位相应承担费用;

5、市政工程承包单位与同步建设单位签订文明施工

协议书;6、向同步建设单位暂收文明施工保证金。

六、检查督促、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检查督促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要手段。

1、每周开现场监理例会,及时解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除了日常检查外,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每季度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检查评比活动,编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周报》,公布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交流情况,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3、公布安全文明施工红黑榜,和检查评比排名。对安全文明施工做得相对好的进行表扬,差的批评,建成立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信誉档案并与我公司工程招标挂勾;

4、实行奖罚。对上黄榜、黑榜、受到通报批评或因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不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以及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第9篇: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效力 合同解除 法定抵押权

近年来,我省的建筑业发展很快,不仅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而且拉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增长点。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筑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问题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这些问题和现象,不时以纠纷的发生诉讼到法院。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就是上述问题的集中反映,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为更好地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对我院自2002年至2004年近三年来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了初步调查研究并对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我院内部审判职能分工,由民一庭审理。民一庭自2002年至2004年三年来,共新收各类案件134件,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32件,占新收案件总数的23.9%,与商品房买卖、预售、合作开发纠纷,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纠纷一起,已成为我庭受理的重要案件类型之一。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牵涉面广,国家行政监管力度强,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较大的限制。审理这类案件,无论在审核认定证据方面,还是在适用法律、执行政策方面都有较大的难度。具体分析我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下列特点和问题。

一是新收案件数量和趋势的上升性。2002年,民一庭新收案件总数42件,其中新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9件,占当年新收案件总数的21.3%;2003年,新收案件总数45件,其中新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0件,占当年新收案件总数的22.2%;2004年(不完全统计)新收案件47件,其中新收建设合同纠纷案件13件,占当年新收案件总数的 27.7%.从上述数字对比可以看出,这类案件的收案数、收案率都在逐年增加或上升,而且出现上升较快的趋势。

二是纠纷类型的单一性。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从民一庭三年新收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来看,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单独受理过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同时,从诉因和诉讼请求来看,绝大多数案件为承包人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纠纷。三年来,民一庭新收建设工程纠纷案件32件,其中30件为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纠纷,仅有2件既存在拖欠工程款,又存在质量纠纷。由于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到法院,发包人多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多数难以成功。因发包人长期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引发一系列问题,如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分包合同纠纷,承包人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纠纷,甚至商品房的购买人与农民工的矛盾。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合同标的物(建设工程)的多样性、社会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就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也包括公路工程,即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以及道路本身。三年来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标的物既有商品住宅,也有商务酒店工程,又有写字楼和行政办公楼工程;既有道路工程,又有工厂设施,还有机场装修工程;既有农贸市场建设,又有学校、幼儿园的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等。这些不仅说明合同标的物的多样化,而且说明这些建设工程大多具有社会公共性。

四是证据审核认定的复杂性。根据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合议庭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独立判断。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专业性较强,决定案件证据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经调查发现,我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证据的审核认定上主要问题是:第一,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认定复杂。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限内,发包方的工程师或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职务变动,承包方的项目经理亦多有调整,新到任的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对工程前期情况不熟悉,一旦前任操作不规范,就给工程量的认定带来困难。还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不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也会给工程价款的结算带来麻烦。第二,重复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给证据的审核认定造成困难。当事人一旦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结算发生争议,又不能协商一致,往往一方申请造价鉴定,另一方对鉴定结论不同意,便申请重新鉴定,甚至擅自委托鉴定,两种鉴定结论不一致,而鉴定结论的识别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同时,法官和当事人知识又具有局限性,使纠纷的解决旷日持久。第三,停缓建等未完工程、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款结算认定更加复杂。当事人因这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时,该工程往往已停建多年,双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职工已经几次调整,他们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与法官一样,并不是亲历者,他们对事实陈述的详细性、准确性较弱,加之物证、书证证明的局限性,常常只能依靠事后鉴定。由于在此情况下鉴定的依据存在先天不足,就给事实的认定造成很大障碍。三年来

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楚发回重审的案件就有5件。

五是法律适用的疑难性。建设工程合同是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合同,与承揽合同既有某些共性,又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与其它合同的关联性、主体的严格性、标的物的社会公共性、以及国家监管的严格性。虽然建设工程合同仅有勘察、设计、施工三大类,但对其有影响与其有关联的合同却很多,如买卖合同、供水供电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劳动合同、合作合同等等。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特别是承包人,其履行合同就是向发包人交付建设工程,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对建筑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要求较强,对市场监管力度较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不仅适用民商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同时也涉及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和参照,甚至涉及相关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从这一意义上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无小案,适用法律有疑难,甚至发生错误。三年来,我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有10件因适用法律错误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占新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31.3%.

二、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应当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受到不同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调整,特制是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强制性规范较多,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阻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2005年1月1日施行。根据《解释》第1条和第4条的规定,除《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外,建设工程合同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也应认定无效: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除此之外,就应当尽量认定合同有效。其次,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长期以来,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但对于是否应当认定垫资条款无效,却有不同的认识。《解释》第6条确立了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的有效处理原则。主要理由是:一是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通,如果认定垫资无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二是如果认定垫资条款无效,违反国际惯例,垫资承包是国际上业已存在并被认可的承包方式。三是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垫资无效的法律依据。再次,即使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按照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规则,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通过返还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只能折价补偿。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不仅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还可以避免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值,提高了诉讼效率。因此《解释》第2条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但其适用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虽经验收不合格,但经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

第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问题。合同的解除,一般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法定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解释》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主要是对合同法第94条关于合同解除权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化,其目的是通过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防止合同随意被解除,从而保证建设工程合同全面实际履行。《解释》第8条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唯该条(四)的规定与《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无效似乎有些矛盾,有待进一步研究。《解释》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规则。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第3条处理。

第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同时,建设工程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支付和修复费用的承担。《解释》第 11条、第12条、第13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以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承担,作了集中规定。首先,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实质上赋予了发包人变更合同的请求权。其次,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造成,适用过错责任,不仅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再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仅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最后,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还是有效,如果建设工程经修复最终仍被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应支持。

第四,建设工程结算和鉴定问题。首先,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是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实践中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为制止这种不法行为,《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其次,只有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通过招标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标准。再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计价方法一般分为固定价格计价、可调价格计价和工程成本加酬金计价等。当事人采用可调价格计价方式,常常因约定不明确、不具体而发生纠纷,引起造价鉴定问题。最后,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鉴定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一般不予重新鉴定。应当严格掌握重新鉴定的四条标准 .

第五,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和适用。首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理论上,尽管有特殊留置权、优先权等几种学说,但通说为法定抵押权,而且不需登记,只要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的,这种法定抵押权就会产生。其次,该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既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可不经过诉讼途径行使。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2年6月27日施行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关系,与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的关系以及对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权利行使的期限均作了规定。《解释》对此未再作规定。但,第286条有一个“除外”的规定,即“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如何理解,认识上不完全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是法律上的禁止流通物,包括公有物与公用物;另一种观点认为仅限于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性质不能产生收益的公有物与公用物。这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主要参考资料: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