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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水利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各参与方,包括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依据合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施工合同纠纷。防止违约行为,保障合同按约定履行实现合同目标的一系列活动。当前,随着整顿、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工作的不断推进,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趋明显。在此,本文就水利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展开探讨,以供参考。
二、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三大任务,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
(一)投资控制
合同管理中的投资造价控制则要求对开发项目中的各项费用加强监督与管理,同时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制定工程计量与支付程序,使工程各项费的支出都有明确的规则可以遵循。
(二)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则要求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水利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后,对进度计划进行认真的审核,检查计划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的工期规定。水利工程的进度控制,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内容、工作程序、各个阶段的工作安排及合同中规定的目标的进展情况,还有资源优化分配数量和详细的进度控制方案的编制。
(三)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要求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严格约束承包方按照图纸和技术规范中写明的的各项指标、精度、要求进行科学施工,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的条文内容不完备
虽然招投标法颁布了多年,但是在一些地方,工程的招投标仍然不够规范,有的招投标形式相当的简单,邀约及承诺不能构成合同签定的依据。甚至于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范本,而使用双方私下制定的合同,致使合同的可预见性较差,有的合同条款不够严密、有歧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常产生不必要的争执,导致双方需要经常的进行协商,进行变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二)合同不能正常履行
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哪一方,只要应提供的材料未能按时提供,或者由于某些原因市场缺货,都会造成工程不能按照进度施工,延误工期。另外,一些防洪工程,由于工期非常短,时效性特别强,如果不能按时完工,会对当地的防汛救灾造成非常大的被动,导致出现很大的损失。
(三)工程风险防范意识需要加强
水利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等特殊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因环境、 技术措施的改变等都会给工程带来较大的风险。承包商取得招标文件后,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的分析,没有正确理解招标文件,致使签定的施工合同不尽完善等,这些都会给合同管理造成隐患。
(四)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于提高
水利工程合同管理不仅涉及到水利工程技术知识,而且还涉及到法学、经济学和管理科学等专业学科。合同管理工作是这些知识的有机的结合、综合的运用。目前水利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人员多是搞水利工程技术出身,从来时间较短,缺乏必要的法学、经济学等相关知识,不能得心应手地工作。
四、加强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水利工程涉及勘测设计、工程建设、科学实验、咨询等方方面面,合同种类繁多数量较大,建立合理清晰的合同管理台账尤为重要。建立合同管理台账,首先要全面了解合同的基本内容、合同管理要点,执行程序,进行分类,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全部记录在案,如合同的基本概况、开工、竣工日期、合同造价、支付方式、结算要求,质量标准、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变更、多方来往信函等事项,用表格的形式动态地记录下来。通过工程合同管理台账,可随时掌握合同的执行情况,可随时掌握整个工程概算执行情况,从而为工程控制提供实时资料。
(二)增强法律观念,依法进行合同管理
我国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各行各业也根据国家法律制定了有关条例。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文的释疑等内容,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防止出现歧义,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三)必须使用国家的示范合同文本
“四制”改革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经过一定时期的运行,已形成了自身的建设合同范本。使用合同范本,有助于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在具体条款上出现歧义,防止合同缺项、漏项和不平等条款的出现,增强了合同的严密性,因此应积极推广使用。
(四)严格抓好工程变更和索赔工作
合同变更是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应严格执行变更工程监理程序,认真做好变更设计的审核工作,对每一项变更进行可行性分析,防止由此而引起的索赔。工程变更和索赔是项目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管理的过程中应做到:1)成立变更和索赔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范围;2)注重变更和索赔基础工作,做好原始记录、保管好原始签证资料;3)变更和索赔的理由应符合客观实际、充分可靠,应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合同和业主下发的相关管理办法为准;4)必须按变更和索赔时限、程序等提出变更和索赔意向;5)应制定变更和索赔奖励处罚制度。
(五)认真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合同一旦正式签订,双方就要全面地、实际地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这不仅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也是当事人双方全面地、实际履行合同中的约定的义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建立完善的合同检查考核制度,对承包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偏差,应认真进行分析、纠正,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等,以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六)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
水利工程项目投资大、工期长,对自然环境的依赖度大、地质情况复杂等特点,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存在着诸多风险如果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威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须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即:一是要认真分析合同条款,看合同条款中有没有潜在风险,合同中变更、索赔条款等是否合理;二是对风险的界定要有超前意识,要充分考虑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要注意对方转嫁的风险,避免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三是要防范工程变更的风险;四是项目管理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如《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等,并具体落实到工程合同管理中去,以期不断提高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另外,还应与保险管理部门协商,开发险种,分类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保险制度,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将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以保障合同的实施行为。
(七)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一切管理工作的实施是以人为本的。因此,要加强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则应不断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即:一是要求项目经理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即要求其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领导素质,并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经验,因此应增强其合同管理和索赔意识,加强其对合同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的专门培训,使其能掌握合同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能熟悉和掌握合同条款和执行情况,能准确把握索赔时机;二是要不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让其能积极参与到合同管理体系中去,即从投标报价开始、直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对项目进行预测、计划、分析、核算和控制,对整个水利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为科学合理的确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保证测算成果科学准确、真实可靠,按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水总〔2015〕315号)、《宁夏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测算定额标准(试行)》,对县级区域内不同类别、等级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依据规模选取相应的综合定额标准,计算出单项工程年均维修养护经费,分类汇总得出县级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2编报年度工程维修养护方案
工程维修养护方案是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的依据,由工程管理机构或乡镇对小型水利工程开展拉网式普查,通过调查详细掌握辖区内工程现状,了解需要进行维修养护工程各部位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维修养护措施,精心编制各类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项目县根据上级奖补资金和县级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结合辖区工程运行管理现状和特点,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自行确定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同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规范维修养护工程的建设管理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完成建设任务,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直属的工程管理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乡镇,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合同制管理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或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化队伍承担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对单宗维修养护资金超过5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要履行招投标程序,对小于50万元的维修养护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和资金报账制。
项目县区统筹安排中央、自治区和市县维修养护资金,认真落实地方财政对维修养护经费的投入,部分县区以政府牵头对维修养护组织实施、资金使用范围与用途、部门(乡镇)职责、验收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积极筹措安排县级配套资金,按“谁受益、谁维护”,“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的原则,合理分配工程维修养护及运行管理费用,支持部门、乡镇做好维修养护工作。采取倒排工期、督促检查等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做好已完工程的验收、结算等工作。
随着各项维修养护工程的全面实施,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也贯穿于维修养护工作的全過程。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项目申报与审批、合同签订与管理、资金安排与使用、工程实施与验收等环节对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做到维修养护项目请示、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齐全,现场记录、工程验收单、结(决)算认定书手续完备,在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的结果能够妥善保存,全面、系统、真实的反映工程的维修养护情况。
4明确维修养护资金的安排使用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把管好用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学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明确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范围。维修养护资金到位后县区均设立专用账户,对各类资金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实行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完成的工程量及时拨付工程款,做到资金足额用于工程建设,杜绝了资金的挤占挪用,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严格绩效考评,确定资金奖补额度
根据《宁夏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绩效考评及资金奖补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到科学评价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绩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0月底前,对所辖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绩效进行分类自评和量化打分后,申请市级考评。区、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于每年11月、12月,组织对所辖市(县)进行抽查考评,通过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检查、问卷调查等方式,按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逐项量化打分。对各市绩效考评得分第1名的县(区)进行抽查考评,代表县的抽查考评得分作为该市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绩效考评得分,参与全区维修养护奖补资金的分配。自治区级绩效评价结果于每年年底前在全区范围公示,并作为下一年度有关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
,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国家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第一条为推动本区水利建设融资工作顺利进行,保证贷款资金合理有序借入、安全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根据企业融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水利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区水利局是水利建设的融资主体,牵头办理水利建设资金融资相关事宜;市区大禹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是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具体承担全区水利建设融资任务及相关款项结算等。
第三条水利建设融资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有效整合原则。结合全区水利实际,综合财力情况,按照重点项目规划和实施要求,合理安排融资规模,切实增强全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永续利用。
(二)分项封闭运行原则。融资公司设立贷款资金专户,按董事会确定的年度资金计划支付额度,分项结算水利建设贷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水利建设贷款资金。融资公司也不得对外提供其他担保事项。
(三)专款专用结算原则。水利建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按国家政策办理立项、批复手续,并经区政府批准列入贷款资金结算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负责、专项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分配、挤占挪用。
(四)自我循环平衡原则。融资公司建立切实可行的还贷机制,编制年度平衡计划,通过自身合理运作,解决项目融资及相关费用,做到良性循环、自我平衡。遵循项目借款协议规定,明确具体还贷资金来源,按还贷计划和还本付息通知,做好还贷资金的落实工作,确保按时足额还贷。
第二章水利建设融资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水利局作为融资项目的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申报和提交项目前期相关批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手续;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项目概算科学合理;督促项目工程进度,按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强化项目检查验收,并提供项目管理所需材料。
第五条区财政局、区国资办是贷款资金日常管理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融资公司业务工作;审核融资公司报送的用款申请,并开展日常监督考核;监控还贷情况,指导偿还贷款的机制建设;检查贷款资金的会计核算;组织对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融资公司为具体借款单位,在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的业务指导下,主要负责向贷款银行借入资金;汇总报送提款、用款申请;根据审核批准的项目资金,按相关协议(或合同)向建设单位、供应商、承包商等支付资金;履行借款协议规定,按时足额还贷;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七条区水利局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确定建设资金来源,具备实施条件后,组织项目实施建设。
第八条项目投资的区管水利工程,经区政府同意后,由融资公司向贷款银行提出项目申请及用款计划,经相关部门与贷款银行商定后,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借款合同》签订后,由融资公司负责落实《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正式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发放的书面申请。
第四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十条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区政府确定的全区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及必要的相关拆迁安置费用等,不得提取任何融资建设管理费。贷款资金使用实行统一审批程序,并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水利建设资金收支由区水利局委派项目会计,委派会计依法对项目资金实施会计核算和日常监督。对各级财政补助的项目资金,仍按现行的水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使用水利贷款资金,由融资公司依照项目进度确定的资金及项目会计核算结果支付资金,并按规定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贷款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同时协助和督促收集、汇总工程决算资料。
第十二条贷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即水利项目建设单位在使用资金前,须编制项目预算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报送区有关部门审核确认。资金的拨付必须合法、有据,与项目进度相一致,不得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手续不全的资金拨付。对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融资公司和区财政局各持一枚印鉴,印鉴齐全方可拨款,以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对货物采购和咨询服务实行合同付款。由水利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水利局提出申请,并依照政府采购和资金性质、拨付程序等,完善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按合同规定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服务方。
第十四条对土建工程实行进度付款。由水利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区水利局提出用款计划,明确资金渠道,经审核批准后,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对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委托付款。涉及水利工程项目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相关部门或街道委托融资公司提出支付申请,完善合同签订、拆迁补偿登记审核等相关手续后,从融资公司专户直接支付给负责拆迁单位。委托方必须按融资公司转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利率、提款计划、还款计划等内容,签定转借协议,并出具相关还款承诺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质押或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五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贷款资金分年度偿还,还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预算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当期土地出让收益、使用贷款资金形成的资产收益以及政府收取的各项水利建设收入等。
第十七条建立还贷准备金制度,还贷准备金规模原则上按贷款余额5%的比例提取,统一缴至区财政水利专户储存管理。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适当安排偿债准备金;政府性基金;融资公司经营收益;处置国有资产收入;融资项目的土地收益等。
第六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资金审计制;并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水利工程项目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贷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以及项目顺利实施。项目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和项目要求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依法对贷款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发现截留和挪用项目贷款资金、弄虚作假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可以采取停止贷款发放、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七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司。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
第八条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处(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
二、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设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织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四章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接受监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五章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国外贷款和赠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经营与所监理工程有关的建院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六、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或被监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五、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三十二条渎职,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目前还存在着分级管理体制不规范,难以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统一调度。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长期以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养一体,机构臃肿、经费混用,形成了一支庞大的水利工程管理队伍,效率低下、工程运行成本较高。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是一项宏大的工程,需要大规模资金的支持。目前,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拨款只能将一些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突击式的解决,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另外,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经费也有一部分来自水商品,但目前水价一直不到位,不能按照测算审批的成本水价计收水费。水利管理单位运行管理经费的紧缺导致水利工程因资金投入跟不上,管理维护环节无法全面完成,工程毁坏速度加快。不仅效益严重衰退,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1)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价值规律。要改变水利是单纯的公益事业、福利事业的观念,树立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观念;要转变无偿供水的观念,树立水是商品的观念;转变水利事业附属于农业的观念,树立水利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服务、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观念。(2)强化管理与明确权责。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国家及地方政府政府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制定并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为水利工程管理提供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此外,还要努力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和水平,要积极培养和引进既懂水利又懂管理,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加强现有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提高管理者素质和管理水平,达到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目的。(3)深化管养分离。长期以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养一体,人员富余、经费混用,导致有限的经费主要用于养人,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工程养护情况不甚乐观。根据各地水利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管养分离可考虑分三步走:①水管单位内部实现工程管理部门与养护维修队伍分设,管理人员与养护人员分开,各自独立核算,对维修养护工作实行内部合同管理;②养护维修队伍与所属水管单位脱钩,独立或联合组建养护企业,承担起原单位管辖的水利工程的养护任务;③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完全剥离,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单位只对养护情况进行监管,对养护结果进行验收和评定。(4)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在水价的形成机制上,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在物价部门的指导下重新核定工业、农业、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分类成本水价,调整实际执行水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确定。要规范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大力整顿水价秩序,加强末级渠系的管理,推行到的终端水价制度,减少收费环节,严禁乱加价和乱收费。
水利工程管理中长期积淀的各种弊端日益显露。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用新的针对性策略指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只有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在实际的工作中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才能真正发挥水利工程为人民服务的作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作者:孙炳灿工作单位:舒兰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关键词:老龙口水利枢纽;建设;管理
1 概述
吉林省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是重要的水利工程,地理位置优越,建设在图们江支流珲春河的干流上,工程主体处于珲春河与图们江汇合口以上50km处,距离珲春市区大约30km,坝址区位较好,位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哈达门乡老龙口村。珲春河流域总面积3963km2,河道长199km,老龙口水利枢纽控制流域面积为3008km2,占珲春河流域面积的76%,水库总库容3.674亿m3。通过坝址断面的年径流量10.5亿m3。该水库为不完全年调节性能的水库。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是珲春河流域规划中开发珲春河的第一项控制性工程。枢纽工程承担重大的防洪、供水任务,同时,本着造福当地的原则,兼顾灌溉、发电等功能,综合作用开发较好,可以说,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建成完工,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当地的水利水平,使珲春市坝址下游河道的防洪能力得到快速提升,由原来不足10年一遇洪水标准提高到20年一遇的洪水标准,城区防洪标准也不断扩大,原来不足20年一遇提高到50年一遇洪水标准,有力的保护了下游生态,区域内人口60.83万人、耕地11.91万亩;年为城市生产生活供水量为2.828亿m3;使下游15.13万亩农田能够得到良好的灌溉,年供水量约1.172亿m3;每年可供电5199万千瓦时,真正起到造福社会与人民的作用。
老龙口工程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洪水设计,2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溢洪道消能防冲部分按5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发电站引水系统及厂房为3级建筑物,按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200年一遇标准校核。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主体工程由土石坝、溢洪道、鱼道、引水发电系统等组成。
土石坝为粘土心墙坝,最大坝高44.5米,坝顶长756.75米,坝顶宽6米;溢洪道位于左岸,为岸边溢洪道,包括引渠段长65米、闸室段(长30米,设5孔弧型门,单孔净宽12米)、陡槽段长129米、挑流段长25.5米、尾水渠长604.5米;鱼道位于左岸溢洪道内测,鱼道总长525.5米、宽2.5米、鱼道的梯级数为140级、梯级长3.2米,最大高差28米;引水发电系统位于右岸包括引水发电洞(洞长358米,洞径6.7米)、压力管道、电站(总装机容量1.92万KW,3台机组,其中2台8000KW,1台3200KW)。
工程共完成综合工程量634.2万方,其中土石方614.73万方,混凝土19.47万方。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水利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为6.9361亿元,初步设计批复工程建设总工期为4年,实际建设工期为5年,主要原因是引水洞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程截流拖后一年。老龙口工程调整概算后的总投资为8.913亿元,其中:中央水利基建投资安排1.8亿元、吉林省水利建设投资4.71亿元,珲春市地方匹配0.403亿元,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2亿元。增加投资的主要原因是引水洞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发生设计变更,国家政策性调整使得征地移民投资增加。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的征地、移民工作共征用林地1196.15公顷,征用耕地152.5公顷,完成移民搬迁及安置470户1470人。征地及移民安置完成总投资2.251亿元。
工程于2005年9月主体工程正式兴建,2007年10月10日主河道截流,2010年9月6日下闸蓄水;2010年10月末主体工程完工;2011年8月31日电站成功并网发电。
2 工程建设管理
2.1 建设管理模式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由吉林省珲春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龙口公司”)2003年5月6日成立,由珲春市政府组建。2004年由吉林省水利厅接管,是省水利厅下属的正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搭建和工作人员以原珲春市部分人员和省厅直属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以“建管合一”的模式组织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老龙口公司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老龙口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并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重大决策。
老龙口公司在工程建设期间以企业运作行为,负责融资,由国家开发银行贷款2亿元。
老龙口公司在建设期间有正式在编管理人员28人(不含的聘用人员),其中教高3人,高级工程师4人,高级会计师1人,中级技术人员5人,初级技术人员7人。公司下设8个部门,即办公室、工程技术部、质检部、安全生产部、物资部、财务部、环境移民部、公司驻长春办事处。配备了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各专业技术人员。
为了便于协调各方关系,特别是征地、动迁等方面。2005年6月经省编委批准,成立吉林省老龙口水库建设管理局。
2.2 建设管理推行四项制度
根据国家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老龙口公司在工程建设中,认真坚持了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承包制和合同管理制原则,从而保证了项目的稳步实施。
2.2.1 项目法人制。公司根据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实际制定了《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质量检测规定》等一系列相关办法和制度。同时,组织编写了《吉林省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工作手册》,包括《安全生产篇》、《建设管理篇》、《质量管理篇》、《财务管理篇》、《档案管理篇》、《廉政建设篇》、《环境移民篇》、《物资管理篇》等。
2.2.2 招标承包制。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招标工作全部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招标机构,招标、评标过程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从开工距今已招标42个项目,公开招标34项,邀请招标8项。中标主要施工单位、设备材料制造厂家: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韶关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亚泰水利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吉林省亚泰水泥有限公司、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2.3 工程监理制。老龙口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本着“公开、独立、科学”的原则,公开进行招标,合理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用工合同,进一步把工作职责细化、条理化,便函监理工程师职责、任务和权利更加清晰。监理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监督,通过对准备、过程、材料、工序、质量及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实现了全方位的管理与控制。
主要监理单位: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监理处、黑龙江省北方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水利部水工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设备监造监理)、吉林松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移民监理)。
2.2.4 合同管理制。老龙口水利枢纽合同样式较多,主要是工程承包合同,这类合同的特点主要是结构及类型复杂。那么,公司就在不同的施工阶段,划分出不同项目,使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建设目标得到分解,形成项目制订分项合同内容;通过良好的合同约束,把建设管理目标和工程质量责任延伸到施工承包人、工程监理、设计单位上,使用权责任明确清晰,以合同划定承包人全面完成承包合同的目标责任、技术规范、工程涉及的材料供应与运输、各专业或项目施工的分工协作关系。这种管理方式,使施工承包人、工程监理和设计单位能够全部对项目法人高度负责,而公司又能对省和国家负责,这种管理责任体系充分使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避免出现法律权责不清的问题。
3 投资控制
3.1 合同签订制度
老龙口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符合法定程序,主要是由老龙口公司相关部门共同编写完成的,相关部门通过对市场的调研,全面做好合同拟定工作,通过严密的合同条款,避免出现经济合同纠纷,使公司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各部门在工作中,也能形成一条心,互相理解支持,共同完成任务。
3.2 索赔处理
如果发生索赔事件,就需要按照程序进行,具体操作事宜如下:由补偿方提出索赔报告监理根据有关记录及资料对报告做好审核监理与索赔方辩论确定补偿细节金额监理编写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单位进行批复建设监理再答复补偿方。
3.3 工程进度款计量及支付
老龙口水利工程根据建设情况需要,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规定每月20日前对当月实施的各项目工程收验方,施工单位根据收验方情况及支付申请编报规定,编报支付申请。监理要发挥一定的作用,当收到施工单位工程支付申请以后,一定要对所有申报支付项目质量做好全面的认定,这样工程量审核才符合程序,根据合同单价做好当期进度款支付,支付证书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发。
3.4 工程变更的处理
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进行变更时,严格工作程序,主要流程如下:变更申请送监理评估监理总监签证有关单位会签。在工程变更时涉及到计价与结算的问题:合同工程数量变更时,则需要按合同单价进行计价,按施工方、监理、设计或建设单位四方做好全面的确认,使变更数量结算更加准确;合同工程项目及施工措施变更时,工程单价则需要另行再议,计价可以按照原报价方式进行,按变更签证意见做好数量结算。
3.5 工程结算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结算的形式:以月度工程款支付结算,工程验收后完工结算。
4 工程进度控制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于2005年9月9日破土动工。建设总目标为四年工期,为把老龙口水利工程建设成现代化水平的水利枢纽。公司采取如下措施进度控制。
4.1 在合同中明确进度目标责任
施工合同必须要对进度目标责任进一步明确,对各个环节完成较好的,通过对节点目标、工程建设目标进行审核,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则需要对承包商、设备制造厂家给予奖励;对那些节点目标完成不好,拖延工期的则需要进行处罚。
4.2 公司编制控制性进度计划
工程控制是关键,进度计划主要出自公司计划部门,由计划部门做好详细的编制工作,对结果进行上报。对一些重点、重大项目进度计划则需要公司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批复后实施。
4.3 进度控制的主要措施
4.3.1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都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较为复杂,包括进度计划、资源计划等,关键线路项目需要做好控制。
4.3.2 召开各种协调会,定期检查、督促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通过会议达成共识,施工月协调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监理组织业主和参建各方共同参会,施工周会由监理组织施工方参会。专题会、进度会则随时就会召开,截流领导小组会议、机电安装协调会、运行发电会议等有效保证了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
5 工程质量控制
5.1 建立监理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监理通过高质量的管理,使用权工程得到有效控制。质量体系文件主要由质量手册、质量程序和质量作业等构成,为了有效管理与控制,强化了计划内容,制定了监理计划、质量计划等,进一步明确各级职能与责任,以规范的质量控制把握好工作节奏与进度。
5.2 建设监理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
(1)督促施工单位不断提高质量保证体系,成立专门的质检部门,配备专职质检人员,通过良好的规章制度建设,使用权质量提到控制。(2)实行开工签证制度。工程开工,先由施工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报告,条件成熟以后,由监理颁发开工令才允许开工;分部工程,主要是施工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措施,监理批准申请开工;单元工程,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确认合格后,监理再进入验收,合格后,签发下一单元工程开工签证。(3)实行质量月报制度。施工单位编报支付申请时,必须提交当月工程质量报告,对工程质量做好定期评定,对相关问题做好处理。(4)设备、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控制。监理一定要全面参与选厂、订货,对重要的设备开箱检查。特别是需要控制好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一定要保证出厂合格、按规抽检。(5)常规的监理措施。重要工程要全天旁站监督;对相关质量控制需要及时组织抽检测量;严格各项作业程序,按规施工;通过“监理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文件做好全面的工程质量控制与指导。(6)质量监督项目站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建了老龙口工程项目站,全面行使监督职能、保障工程质量。(7)质量评定与验收。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共划分为8个单位工程,主要单位工程5个,58个分部工程,主要分部工程22个。截止目前,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已完成58个分部工程验收,8个单位工程验收。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施工质量全部合格,其中达到优良等级的单位工程4个,达到优良等级的分部工程38个。共评定单元工程3131个,质量全部合格,其中2648个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为优良,综合优良品率为84.6%。
6 安全管理与控制
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委员会,设立安全部。具体工作为:
6.1 加强安全培训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扎实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老龙口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各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重点,对随时入场施工人员和管理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加大安全投入,为安全生产提供必要保障。
6.2 购置安全设备,器具
老龙口公司为确保安全生产,购买灭火器配置在电站及溢洪道配电室等重点部位,制作了多块安全警示牌。由业主牵头,协助施工单位参建人员和进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人身保险。各施工单位为所有施工人员配备了必要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有效地改善了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条件,为安全生产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6.3 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在几年来的施工建设期,公司每年都要进行一次防汛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和洞挖、爆破、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加大处理力度。
6.4 编制应急预案
根据安全生产总体要求,编制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根据工程安全度汛情况编制了《安全度汛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等。
7 运行管理和运行效益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2010年9月6日下闸蓄水,2011年8月30日电站成功并网发电,工程已经全部建设完成,各单位工程2011年12月通过了业主组织的验收,2011年12月老龙口公司已将主体工程移交给管理单位老龙口水库管理局,并办理了移交手续。2012年2月23日通过了省水利厅组织的投入使用验收。
根据老龙口工程2011年和2012年的初期运行,已完全实现了设计的防洪、供水为主,结合灌溉、兼顾发电的四项功能,发挥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老龙口水库蓄水后,由于老龙口水库的调蓄功能,首先为下游缓解了旱情,在2011年底至2012年春天4个多月期间,延边地区遭遇了自建国63年以来最严重的旱情,2012年2月珲春河最枯水季节来水量仅为1.9m3/s,为保障供水老龙口水库始终保持向下游放水5.5m3/s,保证了下游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了社会的稳定;2012年春季农业灌溉期间,珲春河6月的来水量也远低于历年同期的来水量,而珲春灌区6月份正值用水高峰,处于水稻插秧后的灌水期。通过老龙口工程的调节,保证了珲春灌区的用水需要,用水时始终保持向下游放水20m3/s,保证了下游农田用水;2012年夏季当布拉万台风到来之际,老龙口水库通过其蓄水功能,拦蓄了由于台风降雨形成的洪峰,起到了滞洪、削峰作用,保证了下游堤防和城市免遭洪水破坏,可以说老龙口水库在2012年起到了防洪和抗旱的双重作用;在保证供水和防洪工作同时,水电站也在2012、2013年超过设计平均发电能力5199万度,分别达到7687万度和7577万度的发电量,实现发电收入2800多万元。老龙口工程设计的四项功能,在2012、2013年得到了全部发挥,获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8 结束语
各区、县劳动局、税务局,各局、总公司,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
最近有些单位在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建立健全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106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时,就该文件的适用范围提出了问题。经研究现将对此问题的解释通知如下:
《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所属企业和北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暂行办法》中所讲“五七”职工是指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所属企业和北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已经办理退养手续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职工以及现在仍在上述系统所属企业工作的具有“五七”身份的职工,不包括市属企事业家属“五七”生产、服务单位的在职职工以及这些单位退休退养及一次性领取退职退养生活费的人员。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认真检查贯彻京劳险发字〔1992〕106号文件情况,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一、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现状
(一)项目法人对监理工作的影响。项目法人跨越监理,与监理单位不能合理分工。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受传统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影响较深,对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不真正理解,还不能完全舍弃“指挥部”的管理模式,大包大揽,一杆子捅到底,甚至跨越监理直接下达指令和通知给承包单位,使监理工作处于被动状态;或者在施工期间遇到的一些外部环境而要求监理出面协调,把监理单位当成自己的附属或下属单位。在监理合理维护施工方利益时又对_监理存在怀疑。项目法人的不规范行为无法得到控制。
(二)来自施工单位不利因素:1.项目部经理多数是挂名经理。2.技术力量缺乏。3.自检资料失真。4.计量不准确。5.现场管理和质量检测依赖监理。6.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7.随意向业主提出索赔。
(三)目前监理工作仅局限于施工阶段。监理制度应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这种制度有缺陷,不能确切了解建设方和设计方的意图,造成建设衔接上不连贯。另外由于中小型水利工程分布范围广,地形地势和地质等条件复杂,现场勘测有时不是很详细具体,因此造成许多地方要按现场条件确定处理方案或进行设计变更。这需要按程序申报审批,不仅延误工期,还需要修改施工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
(四)监理单位自身不足。监理人员不仅要精通技术、通晓法律、善于管理还需要有很强的服务意识和责任心。监理单位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因此不但要从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造价进行控制,这是确保工程建设目标实现的关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参建各方是以合同形式联系在一起,一切行为均以合同为准则。工程建设每一步都离不开合同管理,因此合同管理是监理工作的核心。但由于中小型水利工程的监理费用少,要求的人员和专业又较多,并且工期往往会延期。
二、做好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的建设监理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一个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部。工程项目监理效果的好坏与监理部的组建有着密切关系。一个强有力的、完善的项目监理部要求组成人员精干,业务水平较高,且人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因此如何在监理部内部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各人的岗位职责,无论是从搞好工程监理的角度还是从增强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调动工作积极性角度来说,都是一件重要而又认真值得去做的事情,只有分工明确,监理人员各尽其能,才能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监理部再根据各人的不同专业特长,分配其不同的工作内容,明确其工作范围内的职责,并在其专业薄弱处予以弥补,完善其工作,使得监理部总体监理水平保持较高的水准,以适应当前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1.业务素质和技术技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具有专业性、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特点,监理效果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监理人员的水平、能力以及素质的高低。因此,一方面要求监理人员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扎实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同时还要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政策法规、计算机应用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成为工程建设的复合型人才,再不断总结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持续保持较高的知识水准,才能胜任和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另一方面,监理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及身体素质等也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2具有使人信服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以“廉洁、守法、公正、诚信”为职业准则,以“公平、独立、自主”为工作原则,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监理工作。3.具有可预见性和洞察问题的能力。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义务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但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往往是没有明显预兆的,一些违规行为多是在隐蔽状态下进行的,有时还会给监理人员以假象。4.协调关系能力。监理人员要协调好合同双方关系,除了必须具备合同管理知识和经验外,还应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及工程施工实践经验。应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准确掌握工程施工的第一手资料。
(三)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1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部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签认;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审核承包单位提供的技术性能报告,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2.施工过程阶段的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阶段推行以动态控制为主,事前预防为辅的管理办法,主要抓住事先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三个环节。一切以数据说话,一切以书面为根据,做好提前预控,从预控角度主动发现问题,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动态控制。3.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项目监理部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认;对于有使用要求的分项(电器、设备调试等项)必须在检测、试验或运转后再进行检查评定(验收)。
(四)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方法。监理工程师通常采用质量控制的方法有:见证、旁站监理、巡视,平行检验,具体视施工现场情况确定其采用的方式。对工程重点部位、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工序等可设置质量控制点或待检点。现场质量检验方法有:目测法、量测法、测量法(借助测量仪器设备进行测量检查)、试验法(通过试件、取样进行试验检查)。监理工程师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承包单位“三大员”(即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情况,根据各人的弱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防发生重大过失,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五)施工阶段进度控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是实现进度控制的前提,但是计划编制者很难事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估计得准确无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某些影响进度因素的干扰,往往会使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存在偏差,监理工程师应采用必要的监测手段,及时发现产生偏差的原因,采用行之有效的方法,调整实际进度,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应依据合同分析原因,理清责任,再采取措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