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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级政府的预案和各监管部门专项预案备案率为100%;高危行业预案备案率为100%;规模以上企业预案备案率为100%,并全部纳入动态管理。这三个100%意味着目前全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的专项预案、安全监管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能单位的部门预案、涉及安全生产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基层预案(含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估、修订、、备案、培训、演练等工作得到了规范,全省基本形成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落实工作责任
湖北省将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形成了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业人员全力抓的局面。
湖北省成立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及应急预案与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及工作专门班子。将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培训、演练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大事来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了预案报备管理范围、工作流程、机制和完成时间。
为落实工作责任,湖北省把预案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纳入安全监管范畴。湖北省做到了应急预案制定“有依据”、评估备案“有人做”、修订“有人管”、监督管理“有成效”, 明确了应急预案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应急预案管理已经成为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每年都要开展1~2次专项执法活动。同时,坚持“四不放过”,即: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没有预案或预案没通过评估不放过,应急预案没修订、、备案不放过,应急预案没检验或演练不放过,应急预案管理人员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采取“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方式,督促一线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充实、完善企业预案和现场处置操作卡,提高企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
湖北省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作为辖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做到“逢检必查、逢缺必补、逢错必纠”。同时,作为行政许可条件审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评先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每年在省政府与各市州、省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专门将应急预案的制定、评估、报备、培训、演练、监督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实行“两个必查、一个加大”,即: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必查应急预案,必查演练记录;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在目标考核中的分值,从以前占总分的5%,提高到10%。通过考核,进一步推动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狠抓编制 评估 备案
按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湖北省抓住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报备等一系列工作,提高了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基础。
湖北省狠抓预案编制,组织编写了《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7件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和25件部门预案。近年来,湖北省对全省安全生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进行了修订,并补充增加了《湖北省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北省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部门预案,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建立。湖北省还组织、指导、督促高危行业和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分层次制定应急预案和完善管理工作。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根据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及其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制定了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现场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并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活动和作业岗位,制定出专门的预案或岗位应急措施。目前,全省规模以上企业1万2067家生产经营单位已全部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针对部分企业应急预案存在的内容粗略、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规范性和科学性不够、预案之间相互衔接不紧等问题,湖北省抓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工作。组织选择了几家编制应急预案工作抓得较好的部门和企业进行经验介绍和现场观摩,通过抓典型、以点带面、提供范本等形式,及时解决各类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湖北省还组织了4个指导小组,深入到企业宣贯培训,通过技术交流、评审研讨等多种形式,提高企业应急预案管理人员的编制和管理水平。
湖北省组织各级部门、单位及规模以上企业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7个方面对各类应急预案规范评审程序。湖北省通过对企业现有危险源进行全面评估、分析,以及对企业形成的主要危害提出切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提高了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应急预案在企业能“看得见、用得上、效果好”。湖北省还对各级政府、部门、中央驻鄂企业、省属企业及重点单位上报的应急预案,组织专人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进行了形式评审,指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使应急预案更贴近实际。
应急预案的概念〔1〕可以概括为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件)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一整套关于应对和从应急事件中恢复的协议或安排,它是一个过程,该过程需要确定目标,制定发展策略、管理办法和详尽的实施计划,并成立或指定具体机构去实施该过程,还包括对预案自身的评价和完善。有资料显示,预案可以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联合国的一项调查显示,预案会使突发事件中人员的死亡率减少2/3,甚至更多〔2〕。本文拟通过文献研究、理论分析及现场调查探讨黑龙江省卫生行政机构应急预案的现状与影响因素,以期为以后的预案制订工作提供参考。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用分层整群抽样的方法,于2005年5月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鸡西、七台河5个市,林甸、杜蒙、富裕、依安、富锦(县级市)、勃利、桦川、虎林(县级市)8个县的卫生局工作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
12 方法 (1)调查问卷:使用统一设计的调查表对上述13个卫生行政机构人员进行匿名自填问卷调查,问卷分为机构调查问卷和个人调查问卷。(2)调查内容:机构问卷调查主要为卫生行政机构一般情况;个人问卷内容包括一般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状况、应急准备与应急指挥情况、信息监测与应急预警状况、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实验室检测能力、突发事件培训/演练及大众健康教育等内容。回收有效个人问卷119份,机构问卷13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深入访谈。(3)结果分析:把知道或听说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人数与接受调查总人数比称为应急预案知晓率,把知道或听说过本单位制定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人数与接受调查总人数比称为单位应急预案知晓率。
13 统计分析 应用EPIdata 302软件、SPSS 120、Excel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调查的119人,平均年龄3828岁,男性65人,女性54人。市级卫生局35人,县级卫生局84人。市级人员学历构成以大学为主,占被调查者的5793%。县级人员学历构成以大专为主,占被调查者的4962%。市级卫生局人员中职称构成的中级、副高级占总人数的543%,县级卫生局人员中职称占总人数的488%。
22 应急预案知晓率 调查结果显示,所有的受调查单位均制定有应急预案。(1)应急预案知晓率达到975%,主要途径是会议(529%)、大众传媒(454%)、培训(412%)和文件下发(387%)、参与制订(286%)及网络(168%)。(2)本单位应急预案知晓率达到924%,其中有555%人员通过下发文件了解预案,另外还有319%的人员因为参与制订而了解预案,其余人则分别通过培训(294%)、人际传播(109%)、网络(92%)等方式了解预案。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通过网络途径了解本单位预案的人数相对较少,这可能与卫生行政部门的网络普及情况有关。调查表明,13个单位中有5个单位有互联网。(3)应急职责与分工知晓:对预案中所规定的在突发事件处理中个人的分工与职责的知晓情况是:513%的人完全知道,193%的人大部分知道,101%的人部分知道,67%的人少部分知道,还有126%的人回答不知道;知晓方式分别是:预案规定(445%)、上级下达任务(277%)、岗位职责要求(462%)、自认为(42%);对预案中规定的分工与职责,538%的人表示完全能完成任务,244%的人大部分能,143%的人部分能,还有08%的人回答不能,另外有5%的人选择其他。进行深入访谈的结果表明,他们认为应急预案中对自己的职责和分工不够明确详细,因此导致无法选择。
23 应急预案的影响因素 对调查结果中预案的影响因素作多因素分析。结果显示,预案制定中的专家参与度、预案与相关部门的机构设置相协调、预案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实际需要这5个因素从小到大对应急反应预案的质量产生影响(表1)。
表1 影响卫生行政机构应急反应预案的多因素分析结果(略)
231 专家参与度 应急预案制定过程中一般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指挥领导小组,还要邀请专家参与,既包括业务领域的专家,比如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各部门的负责人、专家,又包括突发事件应对专家,以及教育、交通、公安、消防等应急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专家。调查显示,有676%(73/108)的人认为本单位的预案制定过程中邀请了专家参与,员工对该项的自评平均分为8922分(满分100分,下同)。但是访谈中也了解到,13份应急预案的制定过程中均只邀请了卫生系统的专家与上级部门的领导参与,没有系统外的其他部门专家、领导的参与。
232 预案与机构设置协调性 预案协调性指的是所制定的预案内容与应急管理指挥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机构设置与职能的有效衔接。调查显示,在本单位与当地应急反应相关部门建立协调应对机制方面,689%的人选择已经建立,76%的人选择正在建立,50%的人选择计划建立,59%的人选择尚未建立,另外126%的人不知道。有106人对单位预案与本地应急管理机构间的衔接情况做出了评价:完善的预案对应完善的管理机构(695%),预案完备/机构不全(144%),预案不完备/机构健全(34%),二者均不完善(25%)。802%(94/118)的人认为本单位的预案中有明确的跨部门指挥流程,76%的人对此比较含糊,而且有212%的人不知道;其中56%(66/118)的人明确知道这一流程,119%的人知道,但比较含糊,322%的人不知道;阅读预案(441%)和文件下发(364%)是主要途径,员工评分为平均9009分。
233 预案可操作性 对机构调查显示,我省卫生行政机构的预案100%没有达到具体、详尽描述突发事件的事前、事中、事后各项事宜,具有自动启动、执行功能的基本要求,约2/3的受访者认为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只是能让员工大概知道应急处理工作中自己应该做什么,远没有达到可操作的程度。另有1/3基层制订的预案只能用来应付上级检查,实际用处不大。但员工对预案可操作性的评价平均为9281分。原因可能是员工对预案可操作性的理解有偏差,也有可能还存在讳疾忌医思想,或从肯定成绩出发来评价本单位预案的现状。
234 预案符合实际需要 采取员工自评与对预案评估修改的周期调查2种方式测量预案是否符合实际需要。结果显示,员工对本单位预案符合实际需要的自评分高达9195分,但是问到本单位是否对预案进行评估时,只有113人对此做出回答,622%的人回答是,其中定期评估的占134%,不定期评估的占286%,突发事件后评估的占118%,演习后评估的占218%。另外227%的被调查者表示不知道预案还要定时评估、修改。预案演习的调查结果显示,13个被调查单位均没有制定定期演练的制度,只在“非典”期间进行过演练的单位占到了半数以上。
3 讨论与建议
预案应尽可能详尽描述,避免事到临头还要层层请示批准,贻误时机。制定预案只是第一步,还要对预案的可行性进行测试,目的是发现不足并改进,使之更加符合实际需要〔5〕。演练是发现问题、改进预案的有效手段,但要注意的是每次演练或突发事件实际应用预案之后要进行及时地反馈,及时修改预案。按照美国的预案惯例每年至少要修改一次,一旦发现缺陷则立即修改,此外体制改变、机构设置变动、负责人调整都是预案更新的契机〔4,5〕。从调查结果来看,黑龙江省卫生行政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预案体系已经建立,知晓率高,分析显示预案制定中的专家参与度、预案与相关部门的机构设置相协调、预案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实际需要这5个因素从小到大对应急反应预案的质量产生影响。但是调查中也发现,虽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具有社会性的事件,解决与应对必然涉及交通、公安、教育等多部门协调与配合,但是当前预案制定过程中跨部门专家、领导参与少。公共政策理论表明,任何政策执行中必须加强政策制定部门与政策执行部门之间、执行机构体系之间、政策执行机构与政策目标团体之间的沟通,如果缺乏相关沟通,政策就会失真、走样、扭曲,会导致政策失效。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参与制定少,往往会导致应急预案在跨部门联动中遭到相关部门的心理排斥或抱怨其制订的不合理,影响预案的执行效果〔5〕。目前,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与先进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没有形成规范的演练、评估、修改制度。因此,在以后制定、修改应急预案时就要吸收相关部门专家、领导的意见,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卫生部门的预案与其他相关部门的预案形成有机的整体,而且可以增强相关部门的心理接受度,提高配合的主动性,便于应急指挥部门的现场指挥与调度〔6〕。同时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制定、演练、评估、修改的细则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预案能得到及时地评估和修改,通过提高预案水平来提升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参考文献
〔1〕 胡国清,饶克勤,孙振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初探[J].中华医学杂志,2005,85(31):2173.
〔2〕 WHO.Community emergency preparedness:a manual for managers and policy maker[R].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1999:71.
〔3〕 Hua SL.Development of animal diseases plans[J].Chin J Veterinary Med,2000,5:59.
〔4〕 秦启文.突发事件的管理与应对[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155-157.
1.领导重视,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网络。乡政府始终对依法行政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人员变动、组织不乱、工作不断。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乡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工作计划,拟定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指导、检查和督促全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2.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__乡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对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实施步骤,明确保障措施,为我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确立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督机制,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层级工作体系。做到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有人抓,具体工作有人做,事后监督有人管,保证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加大学习培训。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分类、全员培训”的要求,通过采取集中辅导与自学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办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培训班3期,参加人员150多人次;举办法制宣传2期,受教育400多人次。增强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政务、村务公开栏、政府信息公开栏等宣传载体,不断推进宣传教育向农村和企业延伸,组建法制宣讲组,深入村和企业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半年年累计发放法制宣传资料100多份,接待咨询25人次;开展法制电影进村、进企业活动,悬挂横幅2条,制作宣传标牌、标语10余块。
3.规范行政行为。引导和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学法、守法,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理念,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做到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形成用制度管人,依法办事,公平公正的良好局面。
所谓危机管理的应急预案,即事前经过反复论证制定的对付危机的措施和办法。[3]危机管理应急预案的作用,多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可以规范政府的危机管理行为,防止政府在危机管理中滥用权力。二是可以使危机管理的责任更加明确,提高危机管理的效率,也便于对危机管理的成败进行评价。三是可以提高政府和危机管理的其他主体战胜危机的能力。所以应急预案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战胜危机。[4]应急预案实践显示,很多地方制定的危机管理预案在应急处理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虽然危机管理应急预案的机制已成体系,但其还是有进步完善的空间。城市供水系统,既是供给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工程设施,又是城市公用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城市供水系统规划还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5]城市供水系统对于城市与人民事关重大,它的安全更是如此。J市为我国东部沿海省份的二线城市,是人口达400万以上的I型大城市。2014年9月某日,位于二环西路的供水主管网早上4时左右发生漏水事故。由于受损的是供水主管网,波及区域较广,造成该市数万户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受到影响。截至次日5时,漏水管道已抢修完毕,受影响的居民家庭恢复供水。之前的2006年9月,原水公司、制水公司和供电公司之间就因水费、电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造成J市全市多个水厂停产,部分区域数日停水,在全国造成不良影响。
2制约应急预案发挥作用的因素
鉴于J市两起供水事故出现的问题,下面以J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为例,分析应急处理在发挥作用时容易受到制约的主要原因:
2.1功能没有落到实处
地方和部门把应急预案看作是自身逃避职能责任的筹码和挡箭牌,以致应急预案没有在功能上落实到实处,长此以往只能成为文件性的摆设和危机来临时的走场活动。市政府设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是为了负责城市供水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情况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设立本部门或单位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负责本部门或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J市的供水应急预案改动,可以追溯到2008至2009年间。对比《2008年J市政公用事业局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和《2009年J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可以发现,在其中“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标题下的领导小组构建中,由2008年的分管城建的市政府高层领导负责,调整为2009年的市政公用部门全权负责承担;同时,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2009年去掉了市建委、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或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取而代之的是局供排水处、安监处、市供排水监测中心、水业集团、制水公司、水务公司、水库管理处等处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人员调整可以看出,主要负责人员从有关供水行业的政府相关部门更改成市政公用局为主,各供水企业、水库管理处等为辅的领导格局。虽然这种调整将责任进行了形式上的细化,但同时也将应急预案的压力瞬间转移给了各供水企业及水库管理处。实际上这些新加入的单位缺少参与应急预案制定与行动的经验。在此之前,名单中有很多政府职能部门,他们在处理公共危机问题上的权威性几乎不可撼动,有着已成体系的、广泛且相对具有效率的公共危机应急预防、预警、预控系统;将这样一些部门剔除出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增加了像企业、水库管理处这些“新兵”,无论在公共危机应急的经验上、权威性上、前后承接度、应急效率等方面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
2.2应急预案制定不科学
地方政府、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都有自己的应急预案,但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各种预案间相互矛盾,操作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以J市为例,有其所在省份的人民政府的《省应急总体预案》、《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还有J市人民政府的《J市应急总体预案》、《J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J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城市供水应急预案》,J市水务集团的《J市水务集团供水应急预案》等十几份供水企业的预案,以及J市各县市区的《J市XX区自来水公司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等数十个供水应急预案。J市这些供水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涉及到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其市所在各县区政府、市各供水企业、市各水厂等单位部门以及企业。然而这些制定单位之间或存在着一定的部门隶属关系,或存在着一定的平级行政关系,或存在着责任共担的关系。在这些关系的作用下,各供水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自己制定的应急预案看似完善,一旦在实践中操作起来,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层级限制、制度压力,容易在实践过程中产生责任重叠不清、预案实施帮助无援等状况。J市各类供水系统应急预案中,有一些应急预案是模仿其他同类应急预案而设立的,没有结合当地的特殊情况而进行针对性设计,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从而使应急预案在实践中会大打折扣。
2.3落实不到位
一些供水系统应急预案制定后往往被束之高阁,各有关部门都没有提前进行系统学习或缺乏操作演练。在这种准备不足,相关人员对预案缺乏一定了解的背景下,危机来临时会降低危机处理的效率,造成实施困难。
3公共危机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思考及启示
一般来说,公共危机往往具有非预测性、破坏性、时间性、不可估计性等属性。要妥善解决公共危机,往往需要发动整个社会;此时,社会的运行也会暂时脱离正常状态而进入一种非常规状态。所以,公共危机应急解决应有两大方向,一个是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危机;第二个是把在危机中产生的相应损失降到最低。为此,下面对公共危机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改善意见。
3.1建立和完善在法制基础上的应急管理体系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势在必行,法治社会的建设呼吁之声日益高涨。而在大灾大难或突发事件来临时,为了更好地解决公共危机,社会需要进入一个非常规状态;与此同时,非常状态时期的法治也同样重要。从以往世界各国发生的公共危机来看,不乏一些启示:非常规的社会状态下,更加需要法治的作用,把危机应急系统纳入法治化轨道,按照和行政法治的要求完善应急法律规范,更加有效地调整紧急情况下的各种社会关系,稳健地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所需的法律秩序,确保公民权利获得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确保公共权力能够更加有效的依法行使。[6]我国现行的危机应急法律体系大致上包括灾害性突发事件法、事故性突发事件法、骚乱性突发事件法、恐怖性突发事件法、紧急状态法、战争状态法等重要部分,虽然在构建应急法律体系方面已经做得比较妥善,但也存在着一些纰漏:第一,中央立法以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居多,部门和地方各自立法导致应急法律体系内部产生较多冲突。[8]第二,许多立法的内容较为抽象化、概念化,实践性效果并不好,忽视了紧急权力的控制和法律救济而过多的投入了紧急权力的配置。第三,较多重视政府、机关和上级的领导,轻视了非政府部门和下级机关的合作与治理;较多看重应急措施的实体性规定,轻视了应急程序制度建设;较多关注纵向的领导隶属关系,轻视了机关、部门间横向作用的互相监督与配合机制。第四,现有法律规范的清理工作机制及很多领域的应急法制规范工作仍不完善。必须使应急法律规范体系化及专门化,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从常态管理到应急管理的转换。紧急状态制度已在我国宪法中清晰地规定出来,但仍需强化发展应急机制的法治化。第一,需在短时间内制定出紧急状态法,以适应公共危机发生时带来的非常规化社会环境。第二,相应的机制与制度需要按照公共危机管理的理论进一步科学完善。第三,现有的应急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清理势在必行。第四,行政紧急程序法律需要更加规范化。第五,找出应急体系中的法律空白漏洞,加以填补。
3.2重视高效的情报收集和信息管理
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理阶段,需要非常重视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识别和工作。危机来临时,其爆发的发展姿态会导致相关的危机信息量迅速增加,各式各样的信息不论何种途径、何种渠道到处传递,加之应急处理本身具有时间的紧迫性,一个不起眼的误导性、错误性信息都有可能导致决策的重大偏离,从而带来更大的灾难。在此阶段,权威信息的公告是由政府,这些权威信息导向着社会的参与度及价值选择,避免网络谣言、人言讹传等不正常的消息散布。所以,一套高效的情报收集和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势在必行。与此同时,建立一整套信息收集、传递、处理、识别、汇报和的制度,会丰富有序地让社会公众准确且快速地了解和把握危机信息及解决进度。现在全国大部分城市紧急情况发生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会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向所在城市公民发出预警或报警信息,通知灾情类别和等级,但此类预警提醒往往仅限于简单的大风寒潮气象警报、天气灾害和重大地质灾害(暴雨、地震等)。供水应急突发事件的公众预警和信息几乎没有。此外,现在的互联网大媒体时代,公民获取信息的渠道发生了改变,政府的应急危机信息依旧偏重于传统的电视、短信以及滞后与消息无法及时互动的报纸、刊物;传播媒介不灵活且局限性强,造成预警及危机处理的传播速度及广度非常有限。政府应该重新衡量新时代下预警机制传播媒介的选择。
3.3建立公共危机应急指挥程序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位于先导地位的理应是风险评估;而风险评估应当设立在做应急预案之前。要先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预测风险,再根据风险的顺序确定相关配套方法及资源。目前,风险评估体系很多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转换成实际工作成果的后期开展并未着手。再者,通过数据分析出来的结论最后不一定能成为危机决策的最终依据,最终决策往往要依靠决策层人员的指挥和判断。层层级级的上报请示、等待领导批示的程序,对很多突发事故的解决造成了滞后,耽误了危机的最佳解决时机,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强大、统一、高效的公共危机应急指挥相应程序。
4结语
1? 临床资料
1.1? 对照组: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期间在我院住院的120例NT-proBNP>1800ng/ml的慢性心功能不全患者,男65例,女55例,平均年龄(85±16.8)岁,心功能不全按NY心功能分级标准对入院时的患者的心功能进行分极,心功能II级以上纳入研究范围,其中:III级80例,IV级40例。随机分为对照组6O例,循证组6O例;两组病人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疾病危险因素、心衰程度、基础病因方面及入院时NT-proBNP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所有患者排除合并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心肌炎、周围血管疾病、脑卒中、严重肝肾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炎症感染、严重的全身其他系统疾病以及使用炎症抑制物的患者。
1.2 统计学方法:数据用均数±标准差表示,采用SPSS 13.0统计分析软件分析,NT-proBNP与EF的相关性采用直线相关分析,不同心功能间采用t检验,同一心功能组治疗前后采用配对t检验,P0.05)。
2? 循证护理方法
2.1? 采取循证调查取得第一手循证证据
调查方法采用自制调查表,对我院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出院的90例NT-proBNP的慢性心功能不全患者进行回顾性调查,方式为病历调阅及电话随访相结合,调查内容是影响慢性心功能不全患者患者康复的主要因素及预后较差的主要因素。影响患者康复的及预后较差的主要因素为:(1)、容量控制不严格,造成心衰反复加重或气促不能有效缓解。(2)、患者主观原因(对待疾病的态度与信念等)。
2.2? 寻求更广泛的循证支持
在取得以上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和公共图书馆检索和查阅相关资料,取得更加广泛的循证证据,多数文献认为高NT-proBNP与以下因素有关: NT-proBNP 是 proBNP 的裂解产物。心肌细胞受牵拉和( 或) 血管透壁压超负荷时, 可促使 proBNP大量合成和分泌释放。相对于 BNP, NT-proBNP 在人体的生物半衰期较长( 约 1 ~2 h; BNP 约为 20 min) ,这进一步提示了NT-proBNP与容量的相关性;NT-proBNP 值升高与心衰严重程度成正比[3-4]。 NT-proBNP 与心功能(NYHA 分级) 呈显著正相关, 与射血分数呈显著负相关, 结果与文献报道相符。本研究还显示 NT-proBNP 与左心室内径、左心房内径有显著关系, 提示NT-proBNP 水平与心脏重构有显著关系。
2.3? 制定护理措施作循证观察
根据调查结果与文献循证证据基本相符,我们制定了适合本院高值的NT-proBNP的慢性心功能不全患者的护理对策,对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期间住院的120例高值NT-proBNP)的慢性心功能不全患者,随机选取60例,实施了容量控制为主的护理干预。
2.3.1? 提高患者对慢性心功能不全的认识:对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患者直接发给通俗易懂的健康教育材料;而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患者则需要护士面对面地耐心讲解。内容包括:(1)什么是慢性心功能不全和测体重的重要性。(2) 长期坚持使用B受体阻滞济及ACEI/ARB治疗慢性心功能不全的好处。(3) 慢性心功能不全经过适当治疗常能得到控制,但大多数患者需要长期坚持治疗等。对于部分记忆力较差的老年患者,护士可多次重复讲解。
2.3.2? 纠正患者对待慢性心功能不全的态度和信念:由于患者主观感受疾病的危害越高时,采取遵医行为的可能性越大。所以护士要了解患者对慢性心功能不全的态度和信念,清楚患者的想法和影响病人治疗的因素。有针对性的帮助患者充分认识到治疗的意义和目的以及遵医服药的重要性,调动患者自身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其依从性。
2.3.3? 促进家庭和社会的支持:患者住院期间,护士应与其家属多接触,要求家属多关心患者,督促其按时服药。对有条件的家庭,可教给患者及家属测量体重标准方法,便于在家中调整容量负荷。让患者及家属了解药物的名称、用量、剂量、注意事项及毒性作用和应急方法。
2.3.4? 指导患者养成良好的容量控制行为:住院期间,主管护士负责培养和监督病人养成良好习惯。①自我记录:每日清晨空腹测体重及记24小时尿量的习惯。②刺激与控制:教会患者将体重及24小时尿量行为与每日的入液量联系起来,如当体重有增加时减少液体的摄入。③强化行为:即当患者容量控制依从性好时给予肯定,反之依从性差时给予批评。
3??结果
采取的容量控制的高值NT-proBNP慢性心功能不全患者住院5天时总体体重下降比对照组明显下降(见表1),同时慢性心功能不全患者主观气促症状好转时间较对照组明显缩短(表2);
4、讨论
循证护理(evidence-based nursing,EBN)是20世纪90年代伴随循证医学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护理观念,是护理人员在计划其护理活动过程中,将科学的证据与临床经验、患者需求相结合,获取实证,指导临床护理决策的过程,是提高护理质量,为患者提供科学、经济、有效的护理服务的临床途径。其核心是使以经验为基础的传统护理向以科学为依据的现代护理发展。循证护理。即以有价值的、可信的科学研究结果为证据,提出问题,寻找实证,用实证,一对病人实施最佳的护理。它包含了3个要素:(1)可利用的最适宜的护理研究依据;(2)护理人员的个人技能和临床经验;(3)病人的实际情况、价值观和愿望。这3个要素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树立以研究指导实践、以研究带动实践的观念,护理学科才能进步。同时,专业护理人员的经验积累也是护理实践不可缺少的财富。整体护理的中心理念就是要以病人为中心,从病人的实际情况出发,这同样也是循证护理的基本出发点,如果只注重统一化的所谓最佳行为。就会忽视个体化的护理[5]。1988年由等首次从猪脑内分离出一种心血管肽类激素-脑钠肽以来,就受到研究人员的广泛关注,目前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在心功能不全的诊断和鉴别诊断以及预后判断方面具有重要意义[6]。
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是各种病因所致心脏疾病的终末阶段;至今,其的诊断主要依据心力衰竭的症状和体征,心脏结构(如心腔扩大!室壁运动障碍!瓣膜功能损害等)及功能异常(如射血分数下降)等客观指标及对治疗的反应进行诊断,但心衰时的症状和体征特异性不高,常可因症状轻微、老龄、肺部疾病及肥胖难以鉴别,因此,及时准确诊断心衰较为困难;近年来药物治疗虽然有显著效果,但心衰患者的临床预后仍然较差。因此建立药物、手术治疗以外的系统模式干预尤为重要;
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我们注意到了NT-proBNP在慢性心功能不全患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以及预后判断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高值NT-proBNP人群的特征分析,发现对于高值NT-proBNP慢性心功能人群,对其进行容量控制及纠正其对待慢性疾病的主观态度,重点在控制此类人群的体液容量,从而使此类患者的症状好转时间明显短于未干预人群。我们还通过护理干预纠正了患者对疾病和治疗的错误认识,改善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性,调整了其心理状态。对于心衰合并心理障碍人群给予药物和非药物治疗,也可改善心衰症状,减少患者再住院率,提高生活质量。康复指导简单、易行,有助于加强患者病情和治疗的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非正规治疗,改善其长期预后。总之,包括容量控制在内的循证护理是一套全新的、适合我国客观情况、简单的治疗慢性心衰患者的有效方法,为患者的非药物辅助治疗提供了方向。
[1]杨顺昱, 麦炜颐. 脑利钠肽在充血性心力衰竭诊治及预后评估的临床应用[J]. 内科, 2009, (02) :271-274
[2]Rutten F, HoesA. B-type natriuretic peptide assaysfor detectingheart failure in the elderly: same value as those in the younge[J]? Int J Cardiol,2008, 125(2): 161-165.
[3]赵琴, 刘茜. 老年人心力衰竭与脑钠肽关系分析及临床意义[J].中华老年心脑血管病杂志, 2006, 8(8) : 563.
[4]张卫,丁彩屏,文薇,等.慢性心力衰竭患者甲状腺素水平变化的临床观察[J].热带医学杂志, 2006, 6(8) : 936- 937.
一、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认真做好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等落实到位。
二、完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方案,并落实各自的职责和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五)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区)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和事故级别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效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食品安全应急方案进行演练。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三、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利用市场巡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12315行政执法网络和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等,及时了解各种食品安全信息,掌握食品市场动态情况。应当综合分析利用各类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苗头。各相关职能机构应各负其责,互通情况。按照规定统一日常监管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食品安全突发问题,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的沟通、反馈和报告,立即将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向突发问题波及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四、强化和创新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手段,切实做好物资和人员保障工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联网应用,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逐步实现总局到基层工商所信息网络五级贯通,并努力做到与同级相关行政部门的信息联网,切实提高网络信息互动效率,提高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等。
1.3适用范围
——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1.4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体系框架
2.1.1应急组织体系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应急救援领导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执行办事机构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及社会力量等。
2.1.2应急预案体系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国务院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组织机构及职责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设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设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构。
各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设立地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工作。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1.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本预案“1.3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3.1.2Ⅱ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Ⅲ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Ⅳ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应急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Ⅱ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预案和相关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运输机场应急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方安全监察办公室应急预案和相关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应急响应内容
3.3.1应急响应程序
(1)启动本预案后,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应急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所属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视情况通知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
——通知相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建议,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3)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省级及相关市(地)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并做好续报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以上飞行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民用航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2)信息通报。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通报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有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3.3.3通信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4现场指挥和协调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统一指挥、协调和作出重大决策。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3.3.5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海上搜救。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围的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拟订陆上使用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1)陆上搜救。
省、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海上搜救。
国家海上搜救部门负责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沿海省(区、市)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拟订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参加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3.3.6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3.3.7医疗卫生
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上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特殊情况下,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需求,及时协调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3.3.8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3.9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3.10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地方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3.3.11信息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
3.3.12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终止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应急工作终止后,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4.2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包括:调查组的组成,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
事故调查组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与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调查任务有: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4.3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5应急保障
5.1装备保障
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数据库系统,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和监测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5.2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卫星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样。
5.3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5.4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6宣传、培训和演练
6.1宣传
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2培训
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民用航空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6.3演练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年协调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综合演练,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附则
7.1名词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应给予奖励:
——由于报告及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处置措施适当,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对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在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有害生物危害和农业生产损失,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协调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和新农村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和《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植物及农业部、省政府公布的外来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其他突发性病虫的暴发和流行,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灾害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行动。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患于未然,把灾害化解在萌芽状态。
2、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共同处置。
3、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规范有序。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程序,讲究工作方法,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技术咨询机构组成。
(一)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Ⅱ级以上农作物生物灾害时,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Ⅰ级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负责指挥Ⅱ级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农业局局长
副指挥长: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农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总社、市气象局、市邮政局、铁路*货运站、*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
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Ⅱ级以上农作物生物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2)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有关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3)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方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本预案。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农业局:负责制订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组织并检查、督导农作物生物灾害封锁、扑灭和预防控制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植物检疫疫情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的建议;按规定确认植物检疫疫情,并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提出灾害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做好农药、化肥、种子、药械等储备和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2)市委宣传部:负责制订宣传报导口径,正面引导舆论;组织协调农作物灾害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会;协助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宣传;组织网上舆情收集、研判和网上引导。
(3)市发展改革委: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计划安排。
(4)市经贸委: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
(5)市科技局:立项并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技术攻关。
(6)市公安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突发治安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负责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做好重大植物检疫疫区封锁、配合临时检查站开展相关工作。
(7)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8)市民政局:负责对因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济。
(9)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药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预警、预防、控制扑灭等经费,监管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10)市交通局:负责应急防治物资的运输保障,协调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等工作。
(1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12)市工商局: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13)市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农资产品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1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信息,灾害性天气检测服务,提供农作物病虫气象预测。
(15)市邮政局:协助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履行协管职责。
(16)铁路*货运站:协助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履行协管职责。
(17)*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口岸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国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二)日常办事机构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事务。必要时,成立协调督查组、物资保障组、控制处理组、宣传信息组等应急处置机构。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制定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计划,组建和完善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系统。
(2)收集、汇总和灾害信息,掌握动态,指导各县(市、区)的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行动。
(3)向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
(4)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防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技术咨询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农业局负责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农业科研、教育、推广、气象、生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为:
1、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预警,为启动本预案提供技术咨询。
2、提供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和参谋。
3、提出并实施农作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攻关研究。
4、研究分析成灾原因,提出恢复农业生产的建议意见。
(四)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成立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分级负责,指挥本地区农作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本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参照市应急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专家组。
三、灾害分级
根据《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农作物生物灾害的性质、种类、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灾害分为三级,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一)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省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发现从国外、省外传入我省或我省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分析综合评估风险极大、特别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二)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我市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在我市跨县级行政区域暴发,经风险分析综合评估风险较大、高度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三)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发生危害,成灾面积为我市一个县(市、区)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市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监测与报告
1、信息收集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收集国内外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和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农产品和植物废弃物进口、调入情况,植物物种引进情况和口岸截获有害生物情况等。
2、日常监测
(1)监测机构与网络。以市县两级植物保护(病虫测报)站、植物检疫机构等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危险检疫性病虫监测预警网络。各县(市、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机构,在市农业局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的系统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重大病虫害中、长期预报和预警。
(2)监测内容。全市监测网络负责对各地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及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基数、发生面积、种群消长、迁移、蔓延、扩散等进行实时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市农业局负责对市外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3、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作物病虫草害大面积暴发流行、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应将结果报告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4小时内报告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厅。
(2)报告内容。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二)灾害诊断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负责组织农作物生物灾害诊断。
1、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的病虫草害,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我市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
2、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病虫草害、外来有害生物等产生的灾害,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3、对疑为国内新发生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及时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及时向省农业厅报告。
4、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风险评估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结合消长动态和气候条件,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发生的范围及程度。检疫性病虫与外来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疫情可能性、检疫检测难度、控制措施等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监测重点和控制措施。
(四)预警预报
1、农作物病虫害预警预报
各县(市、区)植物保护(病虫测报)站,对监测的农作物病虫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经风险评估有可能造成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由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长中短期预报、预警,为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2、植物疫情预警
各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对检疫性和外来入侵的有害生物信息进行收集、监测,结合风险评估,发出预警预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经授权的机构统一向社会公众和媒体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相关信息。
(五)预防控制
根据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警、预报,对有可能造成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积极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正确指导农户开展防灾、减灾,把农作物产量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当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县(市、区)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立即上报市农业局。
(二)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1、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1)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省农业厅会同市农业局共同确认,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由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
(2)市及事发地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2、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后,按照《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06]37号),实施应急处置。
(三)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1、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1)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市农业局会同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市级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方案立即启动。
(2)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发生地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保障防治药品及物质及时到位,并将应急响应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厅。
(3)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市农业局分别报请省政府、省农业厅,请求省政府、省农业厅在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支援。
2、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实施后,根据不同的灾害种类,实施相应的处置程序。
(1)重大农作物病虫草害的应急处置程序。
①调查灾情,分析灾情发生原因。在灾区进行灾情调查,认真分析农作物苗情、病虫草害发生情况,结合其发生规律、流行学、当地地理、作物布局、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发生原因。
②划定灾情发生区域。根据农作物灾情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按照防治侧重点和措施的不同,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监控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主要包括灾害重发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一般防治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作物、地理、气象等条件分析确定的病虫草害将要发生的区域。
监控防治区:可能偏重发生的区域和偶发区。
③制定防治措施。受灾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生产自救。
重点防治区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在防治关键时期,对流行蔓延区的田块实施全面化学防治;对重大病虫草害发生区实施统一防治;对严重危害的田块实行翻耕改种;加强田间水源管理,禁止菌源区的水流到其他田块,减少菌源向无病区的蔓延扩散;切断病虫发生流行的传播途径等。
一般防治区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措施。
防治监控区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2)检疫性病虫害及外来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程序。
①划定疫区、保护区和疫情发生区。
疫区: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发生的情况下,为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由事发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经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划定,并采取封锁、控制、扑灭措施的区域。
保护区: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其他地区已较普遍发生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经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指定,并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
疫情发生区:指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区域。
②疫区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封锁令,公告全社会,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对疫区采取封锁措施。
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及其铺垫物、田地、水源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铺垫物等应予以销毁。
疫区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检查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事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可解除封锁的报告,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解除令。疫区解除封锁后,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宣布疫情被扑灭。
③保护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禁止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相关农产品,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予以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④疫情发生区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对种子、种苗及相关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实施产地检疫,指导繁育种单位或个人按检疫要求建立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加强源头检疫管理,严禁染疫而又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种苗和农产品调运。
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每年组织开展疫情普查,掌握疫情发生动态。
落实防疫控疫措施,开展有效防控。强化对种子、种苗的消毒处理,在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的关键时期,组织、指导群众开展防控工作,落实各项检疫防控措施。
3、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终止
农作物生物灾害经过应急处置,灾情得到有效控制,通过评估和专家咨询,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厅。
(四)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农业局。超出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市、区)政府、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请市政府、市农业局,在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整合和充实各级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保障
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市及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化肥、种子、机具等物资储备和调配,应急处置物资储备要相对充足。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三)资金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应当将预防、控制、处置、物资储备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和物资保障所需经费。
(四)人力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农作物生物灾害的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人才、专家资源库,当灾害发生时,统一调配使用。
(五)宣传演练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农作物生物灾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六)技术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生态学、流行学等技术研究,加强技术攻关,不断完善有害生物的综合治理技术。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对于突发性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出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户尽快生产自救,努力减少因灾害造成的损失。经贸、旅游、检验检疫、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的应急行动方案,应对区域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和出口贸易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社会救助
受灾地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好受灾人员的生活。对在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中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抚恤。对一线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失职、赎职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并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
随着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市农业局会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自然的和社会的、传统的和非传统的矛盾交织并存,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加,给各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我县早期制订的应急预案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要求。根据《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省政府办《关于印发省“十二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预案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的重要性
应急预案是及时有序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是做好应急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快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完善工作,多方式开展预案宣传,是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对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正确认识预案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将其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树立常态应急管理观念,切实改变“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防范”思维,克服“有事一拥而上、平时无人负责”现象,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二、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案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要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覆盖面,重点推进乡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预案的编制工作,制定完善医院、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以及能源、通信、运输、粮油食品、药品等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应急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的主办单位要制定相应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是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群众成功自救互救的关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预案编制的指导,要体现“符合实际、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坚决杜绝照抄照搬、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现象。
(二)加强应急预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统筹管理,做好预案编制的指导、衔接等工作,并建立各类应急预案适时修订制度,强化通过修订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县级各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统筹管理,做好预案编制的指导、衔接等工作,同时加强对基层预案编制和修订完善的技术指导。底前,完成主要行业、重要部门、重点防范事项等应急预案的修订。预案编制和修订初稿完成后,要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会商评审,并将最后定稿及时备案。基层预案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预案和专项预案要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的主办单位制定的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强化应急预案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加强地震救援、山洪和泥石流抢险、公安消防、森林草原防火、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矿山救护、卫生防疫、危险化学品救援、环境应急、水上搜救等演练设施建设,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常发突发事件,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及各类专项预案演练,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