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工程法律风险范文

工程法律风险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工程法律风险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工程法律风险

第1篇:工程法律风险范文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是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工程承发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到最终的履行,对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都有直接的影响。合同一旦订立,就确立了当事人双方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责任和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也是双方实施工程管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更让会当事人认真履行,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条款保护其合法权益。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实施中环境、组织、技术、管理、业主信誉等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承包商经营失利而遭受的损失。合同条款中潜伏的风险通常表现为责任不清、权利不明所致。认真分析研究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尽量避免承担风险的条款,最终采取有效地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防范工程承包中法律风险的发生。

1 合同里存在的法律风险

1.1合同主体不合格的主体,必须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合同主体不合格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当然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另一种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可是没有上面的两种能力,同样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合同的主体就是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合同主体不当之处主要表现在: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缺乏合同履约意识,既不认真研究制订合同条款,又不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由于缺少制约手段,违约情况比较严重,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

1.2合同条款不平等工程承包原则上应以合同为约束依据,而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平等性。可是在工程承包实践中,业主与承包商往往没有平等可言。经过对当前的工程承包买方市场的特点的分析,少数业主往往会借助僧多粥少这一有利的优势,对承包商蛮不讲理,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业主部门。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业主通常会强加各种不平等条款,赋予业主各种不应有的权力,而对承包商则只强调应履行的义务,不提其应享有的权利。例如索赔条款本来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可是在多数合同中却闭口不提;又如误期罚款条款,基本上所有合同中都有详细规定,而且罚的制度极严。承包商如果在拟定合同条款时不坚持合理要求,就会给自己留下很大的隐患。

合同文字不严谨就是不准确,较容易引发歧义和误解,致使合同难以履行或引发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必须真实的反映合同双方的意愿。而这种反映只有靠准确、明晰的文字来体现。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但有些合同由于一些人为的或客观的原因,对一些合同条款拿捏不准或措辞含混不清。还有些合同对承包商的义务规定得非常具体,而对其应享有的权利则笼统地一笔带过,甚至对有些关键事项含糊其词。比如有些工程承包合同中在有关追加款额的条款中写道:“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可增加款额”这类字句。那么,何为重大设计变更则并无细则说明。如果发生类似情况,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往往便会视情随意曲解。

合同内容不完备甚至有的使用境外文本。因为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使得这些合同文本存在很多疑问。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合同,因为这些国家过分强调独立自创,往往不愿意沿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条款,而他们自己制定的一些法规或合同条例一般都不完善,遗漏事项颇多。导致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商经常找不到合法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合同管理不到位,少数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很低,对工程承包合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致使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遭受到一些本可避免的损失。有的没有及时发出应当发出的文件,给以后索赔造成困难。有的对合同签证确认不重视,对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当发生纠纷时,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有的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应当追究的没有及时追究,当诉诸法律时才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致使损失无法挽回。有的对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一味地怕单方面停工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敢行使抗辩权,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使发包方的欠款数额越来越大,问题更加难以解决。

2 预防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

2.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做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专业化、正规化,使建筑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制订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检查监督本企业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是建筑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它的职责还有:宣传贯彻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审查合同,防止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总结推广合同管理经验等等。合同管理人员的组成必须以法律顾问为核心,成员主要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购销人员。要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还要接受负责管理合同的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2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制度网络制度网络,首先是指企业就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其次是指建筑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活动及其运行过程的行为规范。合同管理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订合同管理制度,是搞好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保证。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委托制度;合同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帐、统计及归档制度。与此同时,还必须把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与建设工程合同投标报价、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有机结合起来,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始终。

第2篇:工程法律风险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TE4文献标识码: A

1.加强合同风险管理的意义

一个建设工程中会涉及到多个市场经济主体,这些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竞争。合同是联系各方经济主体的重要纽带,做好合同风险管理,可以有效保证各方经济主体的权益。

当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到的经济主体多时,各方经济主体就极容易发生矛盾纠纷,而合同则对各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所以说,良好的合同管理可以化解纠纷,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加强合同风险管理可以保障各方经济主体的权益。在一个大型建设项目中,各方经济主体都承受着一定的风险,市场上的一点风吹草动都有可能带来投资的失败。因此,做好合同风险管理,可以有效预测风险、防范风险,保障各方经济主体的权益。

2.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2.1承包商资质风险。在签订合同时,承包商必须出示有关证件,证明其具有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其有能力承包某工程项目,这样才能具有承包的资质,否则的话就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比如说:如果承包商不具有施工企业的资质,只有工人的资质,为了获取该建设项目,通过其他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与业主签订合同然后再转包,这样就会给该工程项目带来极大的风险,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纠纷现象。

2.2合同文本风险。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建筑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了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文本。在合同文本中,明确规定了业主与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了双方所应承担的风险。但是,在实际建设工程中,许多企业为了规避风险,逃避责任,没有完全按照合同文本的有关规定来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有许多表述不清晰、模棱两可的地方,或者说是有些文字的表述有歧义,有多种理解,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这样在实际施工中就有可能带来矛盾纠纷,带来合同职责履行的问题。所以说,合同文本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在文字的表述上讲究咬文嚼字,任何一丁点的内容都要规定得详尽具体,不能引发歧义。

再比如说:在合同的商讨签订过程中,由于市场上的施工企业众多,业主有时为了提高经济效益,降低自身投资风险,往往会对承包商提出诸多不合理要求,在合同的制定中只提承包商要履行的责任,却不提承包商享有的权利,不提有关索赔内容。承包商一旦签订这种不平等合同,那么就会给自身带来极大的风险,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3招投标风险。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已日渐成熟,国家也已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招投标的地位,明确规定在建设合同的签订中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尤其是在规模大、周期长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合同的签订,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而招投标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出现一点差错都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比如说:招标文件中存在漏洞,那么就会给合同的签订、施工阶段带来一定的麻烦。由于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招投标的工作流程,需要企业去摸索,这样就会给合同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

3.合同管理的风险防控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一席生存之地,必须做好每一个工程项目,而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做好合同管理的风险防控有利于降低整个工程项目的风险,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3.1加强对承包商资质的管理。为了避免出现不合格主体的现象,必须加强承包商资质的管理。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选择有资质的承包商,杜绝恶意压价。同时,为了避免承包商的转包,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禁止转包,规定哪些项目必须由承包商来完成,比如说:规定建筑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商完成。再规定其他的一些项目可以分包。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业主和工商部门人员要对承包商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严肃处理承包商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效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3.2积极探索工程招投标的工作流程和细节。虽然已经确定了招投标制度的地位,但是,却还没有明确规定招投标的方法和形式。所以说,在开展招投标工作时,必须考虑到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利益,建立招投标的原则。企业要根据以往招投标工作的经验和工程项目的特点积极探索出招投标的工作流程和细节内容,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

3.3推行计量清单计价模式。实行计量清单计价模式可以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可以有效做好造价控制,保障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的权益,有利于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尽快研究出与合同管理相配套的计价方法,降低合同管理风险。

3.4制定合理的合同示范文本。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许多建设工程的经济主体会出现跨国界的现象,于是在合同管理上也要与国际接轨,努力协调各方的利益。制定出合理的合同示范文本,使合同的签订和内容符合法律规范,可以避免出现合同纠纷现象。而且,制定出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明确规定各方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合同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合同的质量,避免出现错漏或歧义现象。

3.5加强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减少纠纷。业主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有高度的法律意识,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反复推敲,反复琢磨文字的表述,确定文字表述明确、清晰。实践证明,许多合同纠纷的产生都是因为违约责任的不清楚。因此,双方当事人要重点分析违约责任和违约条件。承包商要尤其注意合同的合法性,保证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合同的严密性。尽量减少或杜绝纠纷的产生。

3.6建立全方位的合同管理网络。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合同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提高了,合同管理的内容延伸到企业的各个层次和角落中。因此,企业应根据合同管理的内容建立全方位的合同管理网络,有效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审查合同的合法性,总结合同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并根据合同管理的内容形成一套严密的岗位制。以法律顾问为核心,在企业领导者的带领下开展各个环节的合同管理工作。同时,合同管理还要积极配合国家工商部门的监督。

3.7做好合同以及相关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能有效保证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管理人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合同文本、相关资料文件,并将资料整理归档。当发生矛盾时,这些资料就可以作为原始证明,是有效解决纠纷现象的法律武器。尤其是在大型建设项目中,工程周期长、涉及人员多,在不同建设阶段会产生大量不同的资料,许多矛盾的协调、问题的解决都要依靠这些资料来解决。因此,合同管理者必须重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运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合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全面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发展。

4结束语

合同管理已经成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核心内容,企业必须正确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宋晓春.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及控制[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1(3).

[2]唐健,邵成俊.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企业权益[J].水力发电,2012(7).

[3]苏阳.浅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与防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7).

第3篇:工程法律风险范文

也逐步增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最主要的风险还是合同法律风险,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中法律风险的防控,就意味着保证了发包人的投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因此,预防与控制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成为了发包人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 A

1.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则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当发包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与相关法律的要求或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相偏离时,发包人就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或由于发包人未能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对于发包人来说就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2.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法律风险,具有一般合同法律风险的共性。但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法律风险,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风险的特征之外,因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及其他特殊原因,使得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法律风险有着不同于一般合同法律风险的显著特征。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显著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防范周期长期性。

投资建设一个工程项目的是一个耗费大量时间和物资的商业活动,它有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比起其他合同来讲,是一个时间周期非常长的过程。项目建设是一个连续的,渐进的动态过程,其最大的特点是长期项目的运行周期,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一个长期的过程,整个合同履行完毕所花费的时间少则数年多到数十年间。[6]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法律风险具有防控周期长的特性。

第二,逻辑顺序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必须符合建设项目过程的逻辑链,如项目开始建设后,首先必须进行工程设计,然后当设计完成之后,才能按照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建设。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人必须遵循相应的逻辑线索进行法律风险控制。例如:施工合同的履行就要求在它之前的设计合同得以很好的履行,不能出现大的履行瑕庇。因此,在研究其法律风险时,必须抓住其在逻辑上的先后顺序以及各个合同之间的逻辑相关性。

第三,综合性。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多样、各个合同的内容差异较大、各个合同的条款又相对复杂。每一种合同在订立或履行的过程都是不完全一样的。无论是工程的勘察、设计还是施工合同的订立,都不仅仅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严格参照一定的数字标准进行考量。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法律风险防控的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涉及到了多门学科理论与实务操作。因而导致了其防控方法的综合性。

第四,复杂性。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复杂性是其综合性的另一种体现。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众多,在这众多的合同中每一个合同的主体又受到不同的法律关系来调整。这就导致了建设工程合同一方面受《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乃至《著作权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还受到不同的地区多层级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的制约,法律风险的复杂性由此产生。

第五,利益性。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建设工程本身是发包人的一项商业投资,那么法律风险防控的投入必然纳入商业成本的范畴。因此,当人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必然要考虑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利益输出和投资建设项目提出的比例关系控制。发包人在充分衡量了法律风险的利益考虑之后,再进行投资决策。

3.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分类

(1)按法律风险的性质划分

按法律风险的性质划分,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可分为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和单方面权益丧失四个方面。刑事处罚、行政处窃法律风险指的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而要受到来自公权力机构的惩罚。而民事法律风险则主要是由于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而引起,不利后果是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单方权益丧失则与前三种法律风险截然不同,主要是指由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单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权益丧失,在这种法律风险中,发包方无法向法律风险主体主张处罚或者主张权利,不利后果完全由其自行造成并承担。例如,发包人由于自身管理上的漏洞而导致某些合法权益无法主张。

(2)按具体合同的性质进行划分

首先,就契约理论而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广义的承揽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6章287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那么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其实质为承揽人,发包人实质为定做人,承包人(承揽人)依照发包人(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并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的成果交付给发包人,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给承包人。但我国《合同法》第16章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和一般的承揽合同又存在区别。由此可见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实质上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

其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广义的委托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6条规定的详细内容,明确表明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再次,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为完成建设工程而与建设工程物质卖方订立的买卖契约,其实质为买卖合同。

由以上分析可知,实务中,建设工程的相关合同实际上可以分为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以及买卖合同三大类别。那么,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主要的法律风险可分为承揽合同风险、委托合同风险以及买卖合同风险。

(3)按法律风险的成因进行划分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可根据其成因划分为客观性法律风险和主观性法律风险。客观性法律风险主要是特定法律环境下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备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客观性法律风险的客观性使得发包人只能尽可能将该法律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和控制的范围内而无法做到完全防止其发生。主观性法律风险则是由于发包人作为或不作为与法律的要求或合同的约定相偏离时,发包人就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而承担的不利后果。主观性法律可以通过完备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防控体系加以预防与控制,是发包人可以通过自身努力从根本上防止发生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孟兰:《浅谈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法律风险防范》,载《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1期。

第4篇:工程法律风险范文

关键词:法律风险;工程管理;建设工程

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非法转包与挂靠。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违法行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在《建筑法》及《合同法》对转包行为界定的基础上明确对转包做出了如下定义:“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非法转包以及挂靠合同无效:“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利益驱使及管理失于宽泛,施工单位将所承揽项目非法转包给不具备资质单位,或者承揽项目方因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挂靠在有资质方名下施工,都为工程质量带来了一定的隐患。2.设计功能缺失。根据建筑行业相关管理规定,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都属于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设计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前期管理滞后,具体负责人员认知偏失、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导致经常出现无设计施工、边设计边施工、施工后补设计等情况。另外,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不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随意变更等情况导致了设计功能缺失,对于项目验收结算和工程安全等带来极大的阻碍和不利影响。3.工程项目履行管理混乱。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建设方、监理方应当对工程建设情况、物料使用情况、工作量完成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员因权责不清、、输送利益等原因,造成工程项目履行管理混乱,谁都可以签工作量确认单,违规超量签收物料、工作量等情况,都极大损害了企业经济利益,甚至危及项目安全。

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签订主要条款及事后纠纷多发地带即使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尤其是哪些文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何人有权签认结算依据是合同签订、结算以及纠纷发生时的争议焦点。1.承包人自行编制的工程结算书一般不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书的证明力很弱。从证据角度上看,在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书中,承包人的计算过程纯系自己证明自己,基本上没有证明力。至于承包人的分包单位、劳务单位、供应单位及其员工证明工程价款情况,属于与承包人有利害关系一方出具的意见,发包人也没有办法核实其真实性,即便可以证据使用,也属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也不能单独证明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总造价。当然,不能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包人自行编制的工程结算书也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2.工程师的工程量审核报告也不能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工程师在支付进度款前的工程量审核报告一般也不能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工程师也就是监理工程师,是我国法律规定应做到客观、公正的职业人士或其组成的监理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师接收发包人的委托,代表发包人监督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因此,就有了工程师在支付进度款前审核工程量的情况。进度款是指在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依据工程师对于承包人申报的档期完成的工程量审核结论支付的一种工程价款。工程价款除了进度款之外,还有预付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在支付进度款前工程师审核的工程量一般仅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而不作为支付结算款的依据。第一,进度款往往是一种临时支付的。从理论上解释,进度款仅仅是一种暂定款,主要满足于承包人建设资金的需要。因此,在本案中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进度款前的工程量审核报告不等同于结算中工作量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3.发包人委托结算审价的审价报告一般应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在工程竣工以后或者工程合同解除以后,承包人通常会报送工程结算书,而由发包人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审价。这种审价通常是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完成的,在双方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该审价的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若存在争议,则需要承包人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

三、建筑工程管理建议

第5篇:工程法律风险范文

摘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大型工程施工设备的运输不同于普通运输合同。它具有运输难度系数大,设备价值高,运输条件多变,运输周期较长以及运输风险较高等特点。如果设备运输合同不能按时有效履行,将会对托运人产生相关的法律利益上的风险。本文将从托运人的角度对设备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施工设备;运输合同;法律风险;对策

一、施工设备运输合同法律风险概述

(一)施工设备运输合同签订阶段常见法律风险。

该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有:承运人主体不适格的风险;合同签订人与承运人不一致的法律风险;设备运输单价、总价不明确的风险;未对运输设备价值进行评估的风险;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合同签字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

(二)施工设备运输合同履行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

该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有:承运人转委托运输的风险;承运人履行不适当致使托运设备损毁、灭失的风险;承运人运输过程中不当留置、倒卖、变卖的风险;托运方相关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人身损害的风险;承运人丧失履约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的风险

二、施工设备运输合同的主要法律风险

作为施工设备运输合同的托运人,通常要注意一下一些法律风险

(一)承运方主体资质的法律风险。

1.合同履行能力的法律风险。

施工设备特别是大型设备的运输,通常需要相应资质和相关经验。因此,与不具备专业资质和从业经验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可能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设备损害、运输迟延及其他瑕疵履行、加害履行的后果。

2.责任承担能力的法律风险。

受施工设备运输自身特点以及施工项目的地点及施工环境等因素影响,施工设备运输风险较高。因此,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人员、设备损害,如承运人经济实力不足、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实际担责能力不足,即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或托运人后胜诉的,也难以挽回托运人的实际损失。

(二)运输时间方面的法律风险。

1.运输合同履行起始时间认定的法律风险。

合同履行起始时间是确定合同履行期限的前提。如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将无法或难以确定起始时间,存在无法认定承运方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义务的法律风险。

2.运输合同履行期限认定的法律风险。施工设备运输合同中的合同履行期限主要为承运人完成运输作业的时间段。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易对合同中履行期限约定的理解产生分歧,如:合同约定“承运方保证在8日内将货物运送到托运方指定的地点”,此处既可以理解为8个自然日,也可以理解为8个工作日。而对履行期限条文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设备运输是否超期的认定。

(三)付款结算的法律风险。

1.付款结算依据的法律风险。

付款结算意味着对承运人实施的运输作业的认可和肯定,其前提是承运方已经依约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如果在没有相关依据的情况下,仅凭承运方出具的运输发票等单方的凭证材料就认定承运人已经全面适当的履行了合同义务,从而草率付款结算,对托运人不利。

2.付款结算方式的法律风险。

付款结算方式包括现金结算、转账结算、汇兑结算、委托结算等多种结算方式。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除了经营成本的差异外,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风险。

(四)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承担的法律风险。

1.运输风险承担主体的法律风险。

除了前述运输时间方面的风险外,在施工设备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原因,还可能出现设备损坏、灭失或其他导致其价值降低的情况等。如果运输合同对不同风险由谁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上述风险的承担主体可能难以确定。

2.随车人员安全的保障的法律风险。

施工设备运输过程中,除了承运方人员随车外,托运方也可能派人随车押运。如果合同对责任承担主体、人身保险等方面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托运方人员的人身伤亡事故的,则可能产生一系列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三、施工设备运输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一)对承运方主体资格资质风险的防控。

1.建立合同签订主体的筛选机制。

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会对合同的履行、合同责任承担等方面产生不同影响,为尽可能防范相关法律风险,选择承运人时,应当尽可能选择有相应资质、资信好、商誉佳、规模大、承担责任能力强的企业法人,应避免选择不具备资质、规模小、责任承担能力有限的企业特别是自然人做为承运人。

2.核实合同相对方的身份、资质。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对选定的承运人的主体身份、相关资质进行核实外,需要核验的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以及拟投入运输作业车辆车主等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二)对合同履行时间风险的防控。

1.对合同履行起始时间、完毕时间认定风险的防控。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起始时间、完毕时间的准确时间点,或者约定起始时间、完毕时间的确定方法。运输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和履行完毕的时间均应当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予以认定,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材料以备日后查阅。

2.对合同履行期限认定风险的防控。建议将合同履行期限的时间单位约定为“日”,为保护托运人利益最大化,付款时间可以约定为“工作日”,运输时间可以约定为“自然日”,并结合上下文,尽量消除歧义。

(三)对付款结算风险的防控。

1.对于付款结算依据法律风险的防控。为确认承运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可以约定承运人将托运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经由甲方验收合格出具书面确认函后,才能付款结算。

2.对于付款结算方式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托运人统一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且承运人必须出具运输发票,持发票及托运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办理。

(四)对运输过程中设备损坏或人身损害法律风险的控制。

1.对运输过程中设备损坏风险的承担的控制。

首先应当明确承运人的担责范围。在合同中约定所托运设备的价格,同时约明运输过程中设备损毁的,承运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格照价赔偿,同时赔偿托运人的其他一切损失。

其次是约明承运人的担责期间:自设备装运之日起至托运方收货人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确认函件时止。

此外,还应当约明承运人对不可抗力等风险的通知义务及保管义务等;购买保险分担风险。在合同中约定由承运人为其车辆及运输的托运人施工设备购买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合同履行时由作为托运人还应对上述保险购买情况进行核实。

2.对运输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风险的防控。

当托运人一方的随车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伤亡的,该押运人员依法可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议托运人可在施工设备运输合同中约明,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托运人随车押运人员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有证据证明完全由托运人随车押运人员身体健康原因造成或托运人随车押运人员故意造成的。同时,托运人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义务,具体工作保险补偿办法和标准适用相关法律及法规的具体规定,当然托运人亦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考虑给予工伤、工亡人员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

参考文献:

[1] 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2]姚新华.契约自由论[J].比较法研究, 1997, (1).

[3]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4]][英]阿蒂亚著,程正康译.合同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第6篇:工程法律风险范文

关键词:发包人;法律风险;现行立法;不足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 A

1.发包人防控法律风险的现行立法

1998年3月1日 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业的根本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建立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筑质量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依法治业,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与建设工程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另外,建设工程合同相应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工程设计招标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等。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与建设工程合同有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同样是对于调整建设工程合同中法律关系的完善跟补充。

2.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2.1对于“建筑作品”保护不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建筑作品下了定义:“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力而在2001年修订的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所称的“建筑作品”仅仅是指建筑物本身,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和模型;然而,在该条款的第3条的第7款规定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显然是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的。此外,我国的《著作权法》虽然“建筑设计图”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但《著作权法》对于何种深度何种形式可以达到法律保护的标准,如何保护,保护哪些方面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以实践中设计图纸方案招投标为例,一些投标方案凝集了设计单位的核心技术和工程经验,是建设工程设计人员心血的结晶。当投标方案涉及到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投标人(中标人)希望吸收使用他人中标方案中的某项技术或某个创意时,因为没有法律规定的标准界定和具体规定。原来的设计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无法寻求法律保护。由于该权利的设计图纸不明确缺乏具体标准,很难保证原设计的合法权益。这里法律不完善的规定导致了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于发包人来说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隐患。

2.2合同备案制度不完善

法律风险就是目前建设工程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阴阳合同”现象,所谓“阴阳合同”,也称“阴阳合同”,是当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为规避合同备案而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此种行为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1)书面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

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应当制定书面合同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否则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那一类合同。但《合同法》也同时规定,书面合同和实际履行不一致时,以实际履行为准。同时,《招投标法》第46条则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曰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此规定就使得我国的合同备案制出现了漏洞。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方面签订一个完全合乎相关规定的合同呈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为“阳合同”,一方面私下签订通过双方合意达成的对“阳合同”很多条款作了实质性变更的“阴合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条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对施工合同中出现的实际履行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作了规定。[22]但实际上,“阴阳合同”的类别并不仅于此,最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范围过于狭窄。

(2)应付行政审批痕迹过于明显

合同备案制度虽然法律未予明确系统的规定,但却是我国政府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规制的一个主要形式。实际上合同备案制度已成为招标投标制度和施工许可制度的重要衔接,是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特别是第46条关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制度载体。契约本属当事人合意之产物,政府对其监管之前提应当是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而尽可能实现意思自治。特别是对于非公共投资项目尤其如此。但从工程合同备案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明显存在着规制不当或的弊端,行政审批制度的痕迹过于严重。由于合同备案制将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特别是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因素(如价款数额、付款方式、合同价格、承包范围、工程质量以及合同工期等)实行严格地规制。因此,在招投标之始,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内容的规制,就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规定了已经初步形成边界。而后的招投标情况文件备案则进一步巩固规制的边界条件。最后的合同备案的主要作用则是审查以合同书为载体的权利义务条款是否超出这一边界条件。备案制度作为事后监督的制度也不同于原行政审核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除法律明确规定外,政府始终关注和约束的重点在于:发包人是否要求承包人垫资,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竞价情形,工程期限的约定是否合理,工程项目是否存在非法分包、转包,这些内容都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其中尤以合同价款为重。合同备案管理制的规范与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该权利和义务的核心就是工程合同造价。

(3)规避合同备案的成本低收益大

建筑市场供需关系也决定在“合理低价”之下还有降价空间,还有许多承包人愿意在“合理低价”之下承揽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而发包人为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常常要求承包人与其签订比中标标底“合理低价”的价款更低、工期更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阴合同”。由此,以定额严格审核工程价款、过度干预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的合意,尤其在私人投资建设项目等方面的过度规制,促使合同主体集体逃避规制,并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使合同备案规制模式失效。在规制不能使当事人的利益增加的前提下,规制失效意味着付出的规制成本因不能带来收益而成为净损失。这种损失不但是社会资源的浪费,且最终被转嫁到合同主体之交易成本中去,增大其交易风险。而且,“阴阳合同”对工程合同造价依存的合同法律效力基础构成根本冲击,不少单位在签订了工程合同之后就将其束之高阁,导致合同的执行和监督成本、救济成本大幅增加,亦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急剧上升。

3.小结

本文在列举发包人防控法律风险的现行立法的种类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对于“建筑作品”保护不利和合同备案制度不完善两个方面。

参考文献:

[1]李明哲:《浅谈无效建筑合同的认定》,载《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1期。

第7篇:工程法律风险范文

裁判要旨

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如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案情

2016年11月,李某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保险责任免除部分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2017年7月9日,李某从网络平台接顺风车单,车辆行驶中与道路护栏接触,造成车辆全损、护栏损坏,交通部门认定为单方责任事故。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从事顺风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应赔偿。

裁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驾车用于顺风车接单,顺风车以车主既定目的为终点,顺路搭乘,目的在于分摊行驶成本,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同时因顺路搭乘,行驶范围亦在合理可控范围内,并未因此而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的损失。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机动车损失费用61646元,损害公路设施费用3600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参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与顺风车非同一概念。李某的行为应界定为顺风车,并未从本质上改变车辆的家庭自用性质,保险公司拒赔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网约车与顺风车的概念区别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参照该规定可知,网约车不仅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亦因其具有经营性质而需办理相关审核和证照手续。

其次,《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知,在上述行政规章中,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且顺风车的管理当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

在此基础上,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合乘意见》)。其第一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该条明确了纳入行政规制的顺风车概念。其第二条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其他城市关于顺风车的规定,与北京市的上述规范大同小异,从中可知,顺风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

综上,网约车与顺风车并非同一概念,网约车的本质依然是出租汽车,目的在于营运,故相关车辆和从业者,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一定的审核程序;而顺风车的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营运,故不需履行上述程序,亦无需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

2.顺风车的认定条件

顺风车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驾驶员、合乘者直接达成出行意愿;二是驾驶员、合乘者借助信息平台达成出行意愿。实践中,第二种已占主流。

在驾驶员、合乘者通过信息平台达成意愿后,驾驶员的运送行为属于顺风车还是网约车,判断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信息平台提供的运送类型;二是驾驶员收取的费用标准。《合乘意见》中规定了信息平台应按照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并按合乘各方人数分摊,其他城市亦多是如此。可见对于顺风车的驾驶员而言,其收取的费用并非自己计算,而是由信息平台向其推送。故此,如驾驶员在信息平台注册了顺风车,借此接收顺风车单并依平台计算的标准收取了成本费用,则可参照地方政府相关意见中驾驶员、合乘者、信息平台的“合作”方式,认定驾驶员从事的是顺风车行为。

3.网约车和顺风车的保险理赔

在现有的规章范围内,网约车具有营运车辆的性质,且保险公司对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存在不同的保费标准,原因在于营运车辆的危险程度明显大于非营运车辆。故如果家庭自用汽车长期从事网约车,则应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如怠于履行,则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依合同约定主张免赔。

第8篇:工程法律风险范文

【关键词】项目;风险;管理;内涵;突破;探索;实践

学习项目管理,我们大家知道,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去认识工程项目的风险,并以此为基础合理地使用各种风险应对措施、管理方法、技术和手段对项目的风险实行有效地控制,妥善处理风险事件造成的不利后果,以最少的成本保证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管理工作。优化和做好项目风险管理,就要从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入手,从探索管理做起,努力探究项目风险管理中的风险管理,以促进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认识与提高,促进项目风险管理向科学化、知识化、创新性和优化方向发展,提高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1、全盘考虑,周密安排,做好合同风险的时效与质量管理。众所周知,合同是现代经济活动中重要的文书、文件和规范性纲领性策略。合同的严谨、科学、周全和系统性,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决策性。因此,加强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的合同管理,无论对于实现工程项目的决策,还是保障工程项目的全面实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十分值得我们深思。

要做好合同的签订,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其时效性极为重要,因此,加强对合同时效性的研究,就是要及时把握时间,合理安排时间,突出时间观念,强化时间策略,以确保将工程项目风险降低到最低。经济学中,时间就是金钱,或许就是对合同时间观念的理解与应用,古人的策略,为我们今天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思维保障,是我们继承的精华所在。

要签订合同,当然要涉及到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质量是工程项目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工程项目合格、高效、优质、科学的重要内涵,因此,加强在质量方面的管理,就要突出质量关,把质量放在首位,做到“百年大计,质量为本。”

2、维护项目信誉,全面做好税务管理,服务社会。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税务风险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和主体内容,它其中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等,这既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工程项目经营者应尽的职责。

纳税、爱税、正确认识税收的作用与意义、自觉维护正常的税收政策,应该与项目风险管理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加强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就要做好税收的收交工作,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从工程项目的申请、建设、维护与正常经营开始,做好每一笔税务的收交工作。做好税务管理,就要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政策,自觉执行国家税务政策,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科学实施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工程项目,真正实现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全过程管理。

3、做好资金风险管理,维护正常的资金供需与资金管理。项目的资金,决定着项目能否实现的根本保证,它也是能否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维护正常资金链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在工程项目中,要实现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维护好工程项目,必须做好资金链的运转、筹集、管理工作,并通过资金的风险管理,实现工程项目的科学化管理。

工程是一个高效的风险项目,它的成功与否,资金的作用至关重要,而资金链的维护与,正是保障项目完成的重要基础,所以做好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就要做好资金风险管理,就要通过资金风险管理达到工程项目的科学、高效,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推进经济市场能够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目前,我国工程项目建设较多,涉及到的资金也相对较多,必须合理规划、安排、分配、使用与节约资金,确保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完成,且能够节约资金。

4、控制风险发生的成本,将成本降低到最小,赋予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以新的内涵。成本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要素,也是现代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更是现代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一个核心。所谓成本,就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固有资源资金,它是保障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实现的且获得最高经济效益的主体,如果一个工程项目的成本加大,那么,就的效益就会受到影响,甚至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进展,因此,加强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的发生的成本,对于现代工程建设与管理,成本与效益的管理,保障工程完成时间,确保工程按期完工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的成本控制往往与资金联系在一起,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链、将资金用在工程建设的需要期,就能保障工程成本的高效、科学。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告诉我们,成本的高低、优劣,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一个项目的质量,做好质量、资金的管理,必须突破成本管理这个核心,通过成本起到调节工程进度、质量的作用。

5、严格执行项目管理中的法律及相关政策要求,始终保持工程项目管理与现行的国家政策同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虽然时效、质量、税务、成本控制风险重要,但维护项目管理中的法律及相关政策要求,始终将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行业规范等联系在一起,就能能将地促进工程项目风险发生,并为做好工程项目提供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保障。

项目中的法律、法规,从表面上看与工程项目的资金、时效、质量、税收等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在法律的要求范围内,从征地、办理项目手续、资金积累、到实践的全过程管理,始终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法规为工程项目的制约条件,那么,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就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获得最大的工程受益。如,拖欠农民工资、强拆强建、违规乱建、不考虑环保与环境因素开发项目建设、任意排污、偷税漏税、随意排放等都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第9篇:工程法律风险范文

【关键词】境外;施工工程;税务风险;管理控制

一、引言

境外工程简单来讲,就是在我国国境之外,由我国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工程项目。与国内同类工程项目相比,境外工程往往地处偏远,施工环境差,后勤支持相对薄弱,在技术、设备、人员、物资等方面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难以及时到位,工程的施工更加困难。而且一些大型、特大型政府工程更是直接关系着我国企业的国际形象,影响重大。对于企业而言,国际市场不仅是一个机遇,更是一种挑战。在境外工程施工中,由于经济发展环境、政策环境、法律环境等的差异性,对于境外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使得其面临着相应的税务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强化税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也是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国际形象的关键所在。

二、境外施工工程中的税务风险

在境外施工工程中,税务风险的诱发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法律法规、机构设置、政策环境等,施工单位应该立足自身实际,结合工程所处东道国的具体情况,对工程施工中的税务风险进行深入分析,为风险的管控提供相应的参考依据。

1.税收法律风险

一方面,我国虽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也做出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并没有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税收政策,缺乏对于企业的保护,在一些具体的税收政策上存在着相应的缺陷,如不合理的所得税抵免、税制重复、管辖权模糊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与我国的税法存在差异,如果不能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不仅不能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规避或抵免税收,相反的,有可能因对税法认识不足而出现申报遗漏情况的发生,进而导致企业面临税收罚款甚至名誉受损的风险。

2.机构设置风险

一个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应该具备较高的独立性,能够参与企业的战略规划以及重大经营决策,提出风险预防与管理的相关建议;能够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面临着税务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评估,对日常税务风险进行监测,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对于境外工程而言,税务管理结构还必须熟悉东道国的税收政策,能够了解其市场变化,减少和消除工程施工中的税务风险。同时,不同性质的机构所面临的税收政策不同,对于境外施工企业而言,在对施工管理机构进行设置时,需要考虑项目所在国以及国内税收政策的双重影响,确保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保证相关机构功能的有效发挥,对税务风险进行规避。

3.合同报价风险

当前,许多的境外施工工程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受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发展程度、市场经济条件、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影响,企业面临着投标报价的风险。具体来讲,合同报价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存在报价漏项,主要是在对技术标进行编制时,没有充分理解业主需求,凭经验办事,导致技术方案与合同出现报价漏项;二是报价失误,许多境外施工工程的合同报价工作都是在国内进行的,由国外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同时与业主进行沟通和协调,然后将相关信息传输给国内组织进行分析和报价,增加了中间环节,很容易出现报价失误的情况;三是翻译错误,翻译错误所引发的合同报价失误在境外工程项目中并不少见,而一旦出现,必然会给施工企业带来相应的合同报价风险。

4.合同条款风险

合同条款是产生合同法律风险的主要途径,企业应该将精力更多的放在合同条款的规范和谈判上,重视合同的签订,以减少相应的税务风险。在境外施工工程中,合同条款风险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提示性条款,在我国《合同法》中,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给出了具体的确定方法,使得相应的风险大大降低,但是在国外,应该仔细分析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条款进行明确,以免出现不必要的财务风险;二是主要条款,在一个完备可靠的合同中,应该将当事人双方都关注的事项确定为主要条款,若主要条款约定不当,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将较其他条款更加严重;三是次要条款,其并非风险评估的重点,在一些特殊时刻甚至可以忽略,不过考虑到境外施工工程的特殊情况,对于次要条款需要给予一定的关注;四是待定条款,是促进商业运营所必须的,如果处理不当,将会给企业留下不确定的风险和隐患,因此,应该对待定条款的确定方式进行明确,或者通过必要的设定条件,将待定条款转变为确定条款;五是默认条款,依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默认或者双方自愿约定的默认条款,认为是有效的。而考虑到境外工程所处的法律环境,对于默认条款应该仔细审查,确保其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定[4]。

三、境外施工工程税务风险的管理控制

针对境外施工工程中面临的各种税务风险,企业应该立足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保证自身的合法利益。

1.健全税务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能够有效预防税务风险,企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重视起来,对税务风险的防范机制进行健全和完善,成立相应的国际化税务管理小组,帮助企业处理日常经营中的各类财务风险。对于日常经营风险,如纳税申报、税务会计处理等,可以强化合规性管理;对于突发性风险,如税务争议、特殊交易等,应该引导企业做好预防性控制,减少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在管理中,人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现阶段,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都没有能够胜任国际税收管理的专业人才,必须加强国际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确保其具备几个方面的专业知识:一是能够对东道国的语言进行基本的听说读写,正确翻译相关资料;二是必须熟悉我国以及东道国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体系,了解国际会计准则;三是能够运用专业外语,进行报表分析、纳税申报以及财务管理等工作;四是具备与海外经营相关的各种法律和人文知识[5]。

3.关注两国税收法律差异

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税法,境外施工企业应该能够熟练把握东道国税收制度的特点,分析其与我国税法之间的差异性,利用相应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消除相应的税务风险。

4.完善境外工程合同管理

对于企业而言,应该制定切实有效的发展规划,完善境外工程合同管理,以达到合法规避税务风险的目的。例如,在进入境外市场后,应该与相应的中介机构签订调查合同,了解东道国企业的经营、税务以及财务状况,以确保在合作过程中能够减少投资损失,规避法律责任。在与东道国企业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该考虑其税法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在合同中注明相应的处理策略,以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许多企业开始参与到国际市场中,面临着新的发展形势。在境外施工工程中,由于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和税收环境的差异性,企业可能会面对各种各样的税务风险,影响其自身的经济效益。对此,应该立足国内外税收法律的差异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对税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凤婷.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及对策探究[J].科技信息,2012,(33):359,396.

[2]李侠.会计评估与税务策划在境外EPC项目中的应用[J].国际石油经济,2011,19(5):79-86.

[3]黄安武,周相林.有效化解税务风险为海外经营保驾护航[J].现代商贸工业,2014,(23):158-159.

[4]杨旭.论境外施工企业税收筹划与风险管控[J].商,2015,(38):176-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