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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至今已举办了5次,该研究团队的秘书处――日本央行金融机构局的高级金融技术中心总结了5次讨论的要点、形成报告,并在日本金融界公布,使金融机构能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有所借鉴。本报告只涉及信用风险管理,所发表观点只代表专家个人,不代表专家所在机构。
本刊得到日本央行金融机构局的许可,翻译并节选了该报告的主要内容,本刊分两期刊载。
关键词:内部评级法 违约率 违约损失率
中图分类号: F830.49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6-1770(2006)10-003-04
一、违约数据匮乏造成的违约率(PD)评估困难
1. 存在问题
金融机构持有的具有较低或者零违约风险的(资产)组合,称为低违约组合(Low Default Portfolio, LDP)。低违约组合包括对信用评级较高的大企业、国家和金融机构的贷款,也包括较新开发的贷款,如日本的无追索权抵押贷款(non-recourse mortgage loans)。违约率较低可能有如下原因或者是这些原因的组合:首先,某一组合中的贷款质量很高;第二,某一组合中的贷款数目很少;第三,某一组合的交易历史较短,这是由于市场本身较新或者金融机构是市场的新进入者。
由于缺少违约数据,对低违约组合的评估存在差错扩大的趋势,违约率低估的可能性也因此增加。而且,在实践中很难使用外部数据、将违约率与外部评级映射(mapping)以及其他评估和检验风险参数的方法来弥补数据的缺乏。
2. 参与者观点
以下四种方法可以解决低违约组合的问题。到目前为止,针对低违约组合的风险参数评估方法尚未建立,未来需要对此发展很多技术(techniques)。(见表1)
上述四种方法对评估和检验风险因素是非常重要的。对风险因素的评估困难同样也出现在对其检验的困难。但是,评估和检验质量的提高还是有可能的,例如通过比较各种方法的评估结果,或者确认内部和外部评级标准的相似性。
金融机构应该将评估和检验的流程作为信用政策的一部分,并且将内部讨论和检查记录在案,以保证透明性和可持续性。目前针对各种低违约组合的方法非常有限。因此不适宜限制评估和检验技术或规定某一种操作规则,这将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低违约组合的评估风险应该直接或者作为参考指标反映在贷款定价中。金融机构由此能保证风险评估和贷款操作之间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
二、商业周期对违约率评估的影响
1. 存在问题
商业周期会影响信贷资产的质量和引起资本充足率的变化。因此,必须了解商业周期的影响(它是如何影响评级变化和违约率)并做好充分的缓冲准备以保持金融机构管理的稳定性。了解商业周期的影响有助于检验违约率和内部评级模型。
但是,欲真正把握商业周期的影响还存在很多技术性问题,包括:(1)得到长期数据;(2)详细列出周期因素;(3)评价资产组合管理的方法,资产组合管理可能顺经济周期也可能逆经济周期。
2. 参与者观点
识别商业周期影响的步骤(见表2)。
PIT和TTC概念(见表2注释)尚未完全植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流程。而且,由于缺少长期数据,要检验商业周期对信用等级变化和违约率周期变化的影响还非常困难。
无论金融机构是否使用了PIT或TTC概念,了解商业周期如何影响信用等级变化和违约率(正如方法C所提及)还是非常重要,因为这有助于评估商业周期的影响程度和内部评级系统的功能。即使银行难以严格采用定量方法,仍应运用合适的工具和技术,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明确考虑商业周期的影响。例如,通过长期关注违约率和信用等级变化的顺序(order)和稳定性来检验经济影响,同时,对信用等级变化和违约率也可用压力测试的方法来了解商业周期如何影响投资组合。
三、与“违约”概念相关的问题
1. 存在问题
在新监管资本框架下,对“违约”的概念可以定义为需要“特别关注"的借款者或者是在自我评估(self-assessment)体系中那些处于较低等级的企业。这个定义较日本金融机构内部普遍使用的定义更为严格,也将鼓励银行对问题借款者加快行动,并提高金融机构的稳定性。
但是,针对监管要求的违约率概念和日本金融机构内部运营所使用的概念之间的差异,对保持两者在改善风险管理方面的一致性提出了挑战。
2. 参与者观点
各金融机构之间对需要“特别关注”企业的定义并没有太大的差别,这是由于金融机构遵循自我评估指引以及政府通过审查和其他方法厘清了分类标准。但是,银行仍要持续努力,以保持违约概念的透明度和一致性,并传达给包括主管机构在内的第三方这样的信息,即银行并没有出于减少必需资本的目的,而任意改动违约概念。
关于金融机构和监管者由于违约概念差异所产生的问题,各相关方都需要予以充分认识到,并在寻求正确风险管理的过程中继续努力解决差异。
我们认为新的违约概念不会使违约率和低违约组合集中于某个范围。由于商业策略、地理区域和其他风险因素的差异,风险因素的评估结果将发生变化。关键在于金融机构能够提供客观解释(如使用外部评级作为基准),以证明违约率和低违约组合的水平并不是主观评估。
在同一机构内,违约率在不同的资产之间也会有差别(例如,国内和国外资产,零售银行的不同产品)。只要金融机构有能力对差别背后的因素给出合理解释(如商业策略、与地区和国家相关的特殊因素),那么这些差别就未必否认了违约概念的一致性。
内部运营所使用的违约概念(或者是基于该定义的风险因素),比如风险管理和信用扩展(extension of credit),未必需要和监管资本要求一致。但是,无论采用何种定义,金融机构需要明确这些风险因素基于一致的理念(如使用同样的数据或评估方法)而且相互之间保持一致。
四、 大型借款者的信用集中度问题
1.存在问题
大型借款者的信用集中度问题会影响整体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由于大型和小型借款者在商业周期的不同阶段所表现的评级差异,使该类型的信用集中度还将导致风险因素评估时发生异常(irregularities)。比如,这种风险集中度将导致用损失数额做权重计算出的平均违约率高于以违约次数做权重计算的平均违约率。
如果没有因为借款者的规模较大而适时调整借款者评级,少数大型借款者的信用集中度问题将导致根据损失数额和根据违约债务人数计算的违约率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情况如果是这样,就需要对违约率的评估进行一定调整。但是,过去这些年日本的违约数据似乎除了反映周期性要素也反映了宏观经济环境的结构调整。关于如何识别这些因素的影响,还没有达成共识。
2.参与者观点
关于确认信用集中度影响的一个有效办法是比较基于损失数额和基于损失次数的违约率,然后观察两者的差异程度及其存在的时间。不言而喻,只有在借款者评级不受其规模影响的情况下,这种比较才是有意义的。因此,如果可以将外部评级和其他方法作为基准,它们应该用于检验大型借款者的违约水平。
即使(违约率)差异持续存在,这也并不意味着应该改变内部评级和违约率评估方法。为了解决大型借款者的信用集中度引起的差异,金融机构可采取措施调整违约损失率(LGD)和风险敞口(EAD)或者使用压力测试类工具准备风险的落实。
五、 内部评级系统和模型
1.存在问题
内部评级系统和模型的方法各不相同。因此,同样的风险组合可能有不同的量化结果。(见表3)
2.参与者观点
由于金融机构业务模式的差别,内部评级系统和内部评级模型也存在着差异。这就是为什么不同金融机构对同一借款者会有不同的评级结果。
因此,金融机构应该建立适合自己业务模式的内部评级系统。在这个过程中,无论他们采取何种业务模型,应该关注以下几点。首先,如果对不同的资产组合采用不同的评级系统,分类时应该准确把握整体和单个评级的资产风险结构。第二,不应为了降低所需资本而改变评级系统。金融机构对评级系统应采用统一的政策并在经营中保持一致性。
例如,当选择单一或者复合评级系统时,每种选择都会有一些优点和可能的缺点。关键是金融机构必须能够解释他们是如何评价这些优缺点以及如何选择某种评级系统。(见表4)
通常,需要对评级结构进行检验以确认:(1)在某个评级中,不存在借款人或机构的过分集中(除非有明显理由);(2)每个信用等级内,信用跨度(range)和借款者数量之间的平衡适合充分评估风险因素。某些情况下,如果借款人的信用跨度极小,借款人就可能集中于某个特别的信用评级。
在建立内部评级模型时,银行可能仅关注违约结果和违约借款人的数据,而不关心因果结构以提高模型表现。但是,这样的模型可能在以下方面遇到困难:(1)解决模型表现不断恶化的问题;(2)根据业务条线解释评级原因。如果违约率的评估模型没有使用真实长期平均违约数据,那么评估结果和实际数据之间的差异就需要得到合理解释。
关于建立内部评级模型所输入的数据,有必要确认的是所有重要因素(如国家和行业因素)都已得到考虑。如果有些因素被剔除了,需要有合理理由。同样,理解模型如何对重要因素(无论它们是否被使用)作出反应也非常重要。这个过程有助于增加选择这些因素的透明度。将会计数据未能反映的定性信息和大量金融信息涵盖进模型有很多方法。金融机构应该选择那种在评级过程中产生最小偏差的方法。
机会成本概念与衍生产品的功能
在我们引进的学概念里,“机会成本”深入人心的程度是非常之高的,它不仅活跃于经济学学术界,而且深得现实经济生活里各方面的器重,甚至于扩展到了体制、观念和管理等诸多方面,至于在金融投资、股票、证券行业里,“机会成本”常常与风险概念一并使用,成为投资决策与风险判断的最重要的方面。不谈“机会成本”而言投资者,多半会被认为是“不合格”的投资者。
机会成本又称为择一成本,它是指在生产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生产一种货物占用资源而不能用于生产另一种货物的价值。换言之,就是当一种资源只能用于生产一种产品时,未被选择的生产产品的价值大小,就是被选择的生产产品的机会成本。如一批钢铁用于生产机床时,它们就不能被用于生产汽车,生产汽车产生的价值便是生产机床的机会成本;同样,当钢铁用于生产汽车时,生产机床产生的价值就是生产汽车的机会成本。由于资源的有限性,生产者只能在不同的产品生产决策上做出选择,择一而须弃另一,择得合适,便是机会成本低下,经济效益好;相反,择得机会成本高者,经济效益就不好。由于机会成本并不是实际选择定的生产产品的成本,它更大程度上是观念性的。
无疑,这是一个很有实际使用价值的经济学概念,当它从生产领域引入到投资领域后,投资资金便作为资源来看待了。在投资的选择上,择一而不能投另一,便有投资的“机会成本”考虑。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无一不是在投资项目的多方面对比与选择后才完成的,那种被列于选择,而最后又没有投资的项目,成为了机会成本的主体,在这一主体上投资可能得到的全部的价值收益加上投资价值量,就是被选择定的投资的机会成本。
当机会成本概念引入投资领域时,相应地,人们对于风险的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传统的投资活动里,人们通常只从投资活动本身计算成本,如投资咨询成本、投资的可行性成本、投资的生产资料成本、人工成本等,它构成了投资的实际成本。一个投资项目或对象,只有耗费于其上的各种支出才是成本计算范围内的。在这样的基础上,投资的成功与否,就取决于投资后产生的收益,投资成本水平高低则取决于收益的多少,它与投资活动范围以外的项目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在这种成本概念下的投资风险,也就是投资后可能没有任何收益,而且可能损失投资资本的结果。有了机会成本概念之后,投资者便将风险的范围扩大了,如果投资的项目或对象虽然得到了收益,但没有达到预计的水平,没有达到投资于另一个项目或对象可能产生的收益水平,也就是说,投资实现的收益水平并没有高于机会成本,这便是投资的不成功,投资没有得到“机会”性收益,投资决策错误,与此相关的投资决策与活动就是风险巨大型的。
正是这样的投资机会概念和投资风险概念,使得投资者对于投资的考虑发生了一次革命性的变化,投资者不再简单地将投资的直接收益作为评判投资成本与否的标准,而是将收益与风险和“机会成本”联系分析,对投资的成功要求大大提高了。相应地,人们推出了新的风险分析办法,并且推出了大量的避免风险的工具与,试图在任何一次投资活动中,都取得最大的收益,或是将风险降低到最小水平。金融衍生产品就是其中重要的工具之一。
应当说,当前的金融衍生产品给予我们这个世界的,主要还是一种方法,一种工具。它似乎在表明,凡是与金融活动相关的产品,无一不可以来“衍生”一下,利率可以,股票指数可以,外汇可以,债务当然也可以。因此,我们还根本细分不了金融衍生产品的种类,大体与金融活动相关的期货、期权、调期、回购等都在金融衍生产品范围之内。因此,金融衍生产品可以定义为已有金融产品基础上设计出来的新的投资对象。显然,作为投资对象,金融衍生产品的功能就是清楚的:一是避免风险功能;二是投机套利功能,投资就有投机的可能,金融衍生产品不是一般的投资对象,投机功能就是强大的。就金融衍生产品的避免风险功能而言,在投资者风险概念扩大了的情况下,金融衍生产品的这一功能似显得更加招人喜欢,也更显得地位突出。
以股票期货指数为例来讨论。对于单个投资而言,股票投资可能是世界上风险最大的投资之一,这就产生了投资避险的要求。股票指数期货正是应这样的要求而“衍生”出来的产品。对于一个有多种股票的投资者而言,股票指数期货就是最有效的避免风险的工具了,它以股票指数期货市场相反的操作。一定时间后,股票的价格真的下降了,投资者手中的股票贬值了,他的投资受到了损失;但是,股票期货也下跌了,他通过买入股票期货来对冲,赢得了期货市场上的正向收益,结果,该投资者没有损失,或许还能赚点,最普遍的情况,便是损失得很少。
同样,如果一个投资者卖出股票后,做了空头,股票价格上升,而且显示出了继续上升的热头,这对于投资者是一个损失,他需要别的方式对这种损失进行补偿,于是,他需要买入股票期货来避免这种风险,如果股票市场价格上升,他出售股票的损失也就越大;而在股票期货市场上,股票指数期货价格上升,卖出合约可以得到相当价值的收益,这样一收一付,正负相抵后,至少也是风险减少,股票指数期货的避免风险功能表现得格外充分。
在这样的股票市场与股票指数期货市场相反的操作中,我们可以留心到如此的事实:如果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做的是多头,而同时并不利用期货市场上的避险保值功能,那么,投资者可能会有两种结果出现:一是股票的价格上升,股票的投资者将抛出股票,取得可观的投资收益;二是股票的价格下降,股票的投资者由于资金周转等,他不得不抛出,由此蒙受较大的投资损失,与既做股票市场多头,同时又做股票期货市场上的卖空来说,投资者可能赚得痛快,也可能赔得惨重,收益的波动曲线是大幅度的;而利用了股票期货市场者,就在不赔不赚和小赔小赚之间波动,曲线是平缓型的。
同样,当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做的是空头时,在不利用股票期货市场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由于价格下降而庆幸抛得及时,减少了损失或是获得了收益;相反,如果股票价格上升,投资者则可能后悔抛股票过早,形成了重大的损失。和利用股票期货市场情况不同,如此的投资活动的收益波动曲线是高波峰和低波谷的。如果利用了股票期货市场,则拉平了收益的波动曲线。
可见,用不用股票期货来做反向操作,实际上是投资者对投资做不做保险的选择,如果做了,投资者就不再有投资损失的巨大风险,但同时,它也使投资者得到较大收益的可能性消失了。鱼和熊掌不可兼得,风险是避免了,但赚取大钱的机会也丢掉了。我们承认,这的确是衍生产品投资保值避免风险的功能。但是,如果认识只是停留于此,我们的思想就显得过于狭窄了。
仔细的可以发现,利用股票期货市场来避免做股票投资的风险,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夸大机会成本的观念在作崇,投资者将股票投资的非实际成本过于计较了。在多头投资者那里,他将股票价格可能下降而形成的风险夸大了,但他又不想马上抛出股票,由此利用起了股票期货产品;在做空头的投资者那里,他将股票价格可能上升而形成的风险夸大了,但他又没有办法不做空头,他也就利用起了股票期货产品。多头者想持有股票,空头者不想马上投资,都是以相反的操作作为机会成本来考虑的:多头怕抛了股票会有更大的损失,而空头则害怕马上买入会极不合算。这样的结果,机会成本成了投资的最主要考虑,同时又被放置于放大的地位上,投资者便有无所适从的感觉。最后,干脆利用股票期货市场来“保险”,夸大的机会成本马上变成现实的风险度量,投资者用股票期货消灭了风险,也消灭了增加收益的机会。
但是,机会成本毕竟不是实际成本,在进行股票投资时,考虑机会成本是必要的。若是过于计较,结果就失去投资本身的意义了。在进行任何投资时,投资量、实际成本支出、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量是四个真实的需要的指标,一个股票投资者做多头时,他应当对股票市场的情况有充分的和了解,如果他估计股票价格将下降,最简单可靠的反应是将股票及时地抛出;一个股票投资者做空头时,如果他估计股票价格将上升,他就应当在股票市场上及时地买进,以待谋利。如果投资者的估计错了,投资者将需要支付的是实际的投资损失量或是实际成本。利用股票期货市场来“保险”价值,实际上是一种将手中现有价值延续到一段时间后不变的做法,它与股票投资者对市场的分析与判断不再有任何关系,市场是升是降,投资者手中的价值基本不变。这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投资么?就此而论,股票期货产品的保值功能是消极的工具,它使投资者没有了投资价值的变化风险,也没有了投资价值增加的积极力量。
还远不止于此。股票市场上的投资者千千万万,如果每个投资者都是如此进行操作,不论做空头还是做多头,投资的风险都由股票的期货市场操作“保险”住了,那么,股票市场的价值变化也就将基本稳定了。从总的情况分析,的股票市场,不论是发达国家的市场还是家的市场,都具有“零和交易”或是准“零和交易”的性质,即是股票市场有人赚钱,一定是他人赔钱所致。在投资者都用股票期货来进行保值后,股票市场便一定是超常地稳定了,没有人能够利用股票市场的波动来进行投资了,这样一来,股票市场的存在便有了问题,没有投机的股票市场,还有什么投机者呢?就是一般的投资者,谁又不想低价买入而高价卖出呢?股票市场的存在又还有什么必要呢?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经济学解释
商业银行在经营中会遇到很多中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中最古老的也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形式之一,它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和消费者所面临的重大问题。社会的进步和历史的发展影响着人们对信用风险概念的理解。
传统观点认为,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受信方)拒绝或无力按时、全额支付所欠债务时,给授信方(信用提供方)带来的潜在损失。授信方可能是提供贷款的银行,或是以信用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公司。授信方总是会更多地考虑信用风险问题,比如发放贷款的银行,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在商业银行的早期业务中,常常将信贷风险等同于信用风险。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演变和发展,信用风险出现了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从广义上说,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对银行信用的影响,使银行经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背离,从而导致银行造成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从狭义上说,信用风险一般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借款协议、偿还本息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意愿履行还款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个是指由于债务人信用等级或信贷资产评级的下调、信贷利差的扩大导致资产的经济价值或者市值下降的可能性。前者主要着眼于贷款是否违约,成为违约风险;后者则强调信贷资产质量价值的潜在变化,所以通常称为信贷利差风险。
另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道德风险与信息不对称是形成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2)非系统性与系统性。(3)风险和收益的非对称性。信用风险的收益分布具有典型的非对称性。(4)信用风险的历史交易数据难以获取。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现状分析
随着现代经济中信用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信用风险所涉及领域和规模迅速扩大,因此,各个国家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管理都是非常重视的。
(一)国外先进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
1、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董事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近些年来,一些大银行由于风险管理失败而遭受了巨额损失,甚至破产倒闭,使得银行股东、经理们以及金融监管当局领略和感受到银行风险的严重后果,深刻地认识到现代风险管理对于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目前,国际上一些大银行的最高决策层已把风险管理纳入其发展战略计划,将之作为银行内部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风险管理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已经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
2、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开始出现,风险管理趋于日常化和制度化。与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相适应,现代银行风险管理在组织制度上形成了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的,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业务部紧密联系的风险内部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决策与业务决策的适度分离,改变了风险管理决策从属于以盈利为首要目标的业务决策的传统管理体制。同时,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建立在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的基础上的,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商业银行在复杂的风险环境中及时、有效地管理风险的能力。
3、更加重视全面风险管理。与主要重视信用风险的传统风险管理不同,现代银行风险管理还非常重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更全面的风险因素。而且不仅将可能的资金损失视为风险,还将银行自身的声誉和人才的损失也视为风险,提出了声誉风险和人才风险的概念。
4、市场风险日益突出,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得到迅速发展。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市场风险成为银行风险环境中的重要因素。同时,金融自由化和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传统的以信用风险为主的模式发生变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两者,无论是在管理技术手段上,还是在管理理论上,都构成了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两个基本内容。
5、风险管理技术趋于计量化和模型化,各种风险管理计量模型发展迅速,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日益增强。与传统风险管理的特征不同,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来识别、衡量和监测风险,使得风险管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征。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概念;权益;消费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8-02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保险消费的大众化,保险纠纷日益增多。保险作为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的信任关系到行业发展的根本,“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也被明确为保险行业监管的基本思路。然而,耳熟能详的保险消费者一词,大多是经济领域或政府金融行业监管中使用的称谓,并未严格地界定其内涵和外延。作为成文法国家,明确保险消费者的概念,是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立法和实践深入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一、保险消费者概念界定的必要性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一个概念的生成在于设置法律制度的建构节点,甚至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建构原点。准确的法律语言是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所追求的目标,如果法律词语是模糊的,人们的权益、义务与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就无法确定,最终导致法治的难以实现。[2]保险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关乎行业监管和权益保护的基础范畴划定,应成为研究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首要解决问题。结合我国保险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从理论角度对“保险消费者”进行系统深入解剖,探讨其作为法律概念存在时所应被赋予的法定内涵,并明确其范围。这涉及对一系列基本问题的回答:该如何理解参与保险活动的的“消费者”属性?与传统消费相比,保险消费和保险消费者的特殊性到底何在,是否需要将其独立出来通过立法进行特殊保护?
二、传统消费者概念的困境
由于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法律通过赋予消费者特权以保障实质上的公正。传统的消费者概念,将消费限定在生活消费之内,即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而获得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所谓生活消费是基于人的自然需求而产生的保持人类生存和延续的社会活动。将“生活消费”理解为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所必需的基本消费,比如衣、食、住、行需要,消费仅仅局限于生活消费,使消费者的外延过于狭小,不能涵括现实生活中全部的消费者。随着人类需求的不断多样化,人类生产与生活活动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已经越来越不具有可操作性。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肆意横行。”[3]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这一概念所涉及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拓展的,无形商品(服务)消费,如旅游、电信、医疗、教育、金融等领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
在何谓金融消费者问题上,至今并无明确的界定,甚或依然存在质疑和模糊,概念界定的真正障碍其实根源于理念范畴,消费者这一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具有独特性,一方面,金融企业为消费者满足其基本金融需要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另一方面金融企业也为金融投资者获取盈利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这两者在外观形式上十分相似,单从交易或投资的客观行为样态来说,无法将金融企业的客户区分为投资者和消费者。[4]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由于金融产品日趋复杂、金融市场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普通投资者对金融产品时的理解力以及风险判断能力普遍较低,其判断能力、谈判能力、决定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愈加接近或等同于传统领域的消费者。由于专业判断能力的缺乏,普通投资者在选择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时,易于陷入非理智状态。在获取金融产品或服务时,普通投资者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对金融产品的品质判断指标缺乏认知,加剧了金融产品和普通商品的分离,使金融产品成为金融机构的专属物。普通投资者在与金融机构的法律博弈中也明显处于劣势。沿循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思路,对金融领域的非专业投资者予以特殊保护,具有相当重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保险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必要性
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服务性产品,它具有文义性、长期性、承诺性、负债不确定性等特征。保险产品表现形式为保险合同,其内容通过保险合同条款描述加以确定,“保险消费者”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下位概念,并非经济学意义上的的“保险消费者”的简单摹写或转用,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与行业名称“保险”的简单相加。
(一)保险市场的高度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使得消费者处于弱势
在一个完全竞争的、信息对称的市场,不需要政府出面来保护消费者,因为消费者自己可以获得充分的信息,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保险市场并不是充分竞争的市场,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也是高度不对称的,不对称信息问题又可进一步细分成三类,分别是逆选择、委托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为了解决被保险人的行为所带来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保险人往往通过设计部分保险、免赔额、赔付上限等方式来区别不同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这更加重了保险合同的复杂性。此外,保险合同中的委托问题较为突出,保险中介可能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误导、夸大、虚假承诺、低质量的服务、不专业的咨询等。
(二)保险合同的履行通常具有远期性和射幸性,消费者利益易受侵害
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开发、保险人收取保费在先,而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人义务承担具有远期性和不确定性。如果保险人诚信水平不高,只看重资金的获取而忽视保障的提供,极有可能在销售、理赔等环节侵害消费者利益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保险人在收取保费到赔付保险金的整个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欠佳、资金运用不当等原因,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实现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寻求风险保障的预期有可能落空,但任何一个保险消费者都无力控制该风险。
(三)对销售误导等问题,保险消费者往往难以举证,如果相关机制不完备,侵犯保险消费者利益就有机可乘
一部分消费者听从推销人员单方的口头介绍,在对保险产品的类型、特点、风险及合同条款缺乏完整的认识时就进行签约,双方产生纠纷后,消费者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或自己存在重大误解的难度很大,实践中往往维权艰难。
四、保险消费者范围的界定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理,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包括为保险保障需要向保险人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的社会成员,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随着保险产品越来越精巧和专业的设计,除了自然人之外,即便是企业法人和其他一些商事组织,对于保险消费中涉及的内容也存在不完全的认知引致的权益损害。在保险消费领域,自然人需要利用保险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止或减少风险带来的破坏及损失;同样,企业法人、商事组织也需要利用保险来转移商业经营风险、避免风险发生的巨大损失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相对于保险服务者而言,无论自然人抑或法人组织,作为与保险服务者进行交易的一方,其弱势显而易见。反观对消费者保护的宗旨,其终极目标与价值在于对交易中处于弱势一方予以适当倾斜,通过增加强势一方的义务而实现各方利益的衡平,而非只以是否为自然人身份做出划定。[5]由此,绝对的将保险消费者的范围界定为自然人,将同样与保险服务者签订保险合同的非自然人驱离出消费者阵营,偏离了消费者保护的初衷亦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04.
[2]许飞琼.新《保险法》的进步与缺陷——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视角[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25-32.
[3]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1-292.
【关键词】 金融风险;波动性;协同持续性;FIGARCH
一、引言
人们在对大量的金融时间序列数据的研究中发现数据的变化存在不确定性,即经济变量的均值和方差并不如传统经济计量学假设那样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时间变化的。在这一背景下,以Engle(1982)为代表的大批经济计量学家在建立新的能有效描述波动的不确定性的手段和方法方面,得出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并在实际应用汇总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不确定性的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形成了现代金融理论的基础。
传统的时间序列和经济计量模型通常假定序列在某一时间内具有常数方差,如传统的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及其模型(CAPM)和套利定价模型(APT)都建立在投资收益和方差为常数的基础上,静态的处理资产资产的定价问题。这一假设在实际应用中经常遭到破坏――人们在对大量的金融时间按学列诸如股市、汇票以及证券等时间序列数据的研究中,已经发现数据的变化存在不确定性,即变量的均值和方差并不是如传统假设那样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时间按变化的,并因此将时间序列的方差的这种时变性称之为波动性。
现实观察到的波动性呈现了分数维数,分数单整模型(FIGARCH)或许能够更好的描述时变方差的特点,将向量FIGARCH引入协同持续性研究中。
二、FIGARCH模型
定义1:如果一个时间序列yt是稳定,则
(1)其均值E(yt)与时间t无关。
(2)其方差Var(yt)是有限的,并不随着t的推移产生系统的变化。
(3)自相关函数以指数率衰减。
则该时间序列yt将趋于返回它的均值,以一种相对不变的振幅围绕均值波动。
定义2:如果一个序列在成为稳定序列之前必须经过d次差分,则该序列被称为d阶单整(integration),记为I(d)。换句话说,如果序列yt是非稳定序列,而?塄dyt是稳定序列,则序列yt是I(d)。其中:?塄yt=yt-yt-1,?塄dyt=?塄(?塄d-1yt)同时平稳序列可看出I(0)。
现实中大量的金融时间序列显示了介于I(0)和I(1)之间的性质,即既不表现出完全短记忆如I(0),也不是未来的变化永远依赖于初始值如I(1),而是虽有记忆但记忆性缓慢衰减,即表现出自相关函数呈缓慢衰减变化的特征,因此这些序列不能用传统的方法进行研究。Hosking(1981)就分形差分更一般化了最初的ARIMA(p,d,q)值,得出一个自回归的,分形维积分移动平均(ARFIMA)过程,即d可以是任何实数。
分形差分是通过将分差过程分裂为较小的要素,分形差分化试图将一个连续过程――分形布朗运动,转变为离散的过程。而整数差分仅是一个总的逼近,当这种简单的模型被强加在一个现实中的过程之上时,容易导致不正确的结论。
Baillie等论证,FIGARCH过程的存在可以解释研究者在高频金融数据中普遍发现的IGARCH类型为。研究者论证,GARCH(1,1)模型提供了对连续时间扩散过程的一致离散时间近似,并且随着抽样间隔趋向于0,两个GARCH参数的和趋向于1,从而显示了IGARCH行为。IGARCH意味着条件方差所受到的冲击无线持久,这与我们在大幅冲击后观察到的持久性不符合。且IGARCH还意味着投资主体将会频繁和彻底地改变其投资组合的组成部分,这也与观察到的主体行为不符。时间聚合问题也给IGARCH模型的合理性带来了疑问。Drost和Nijman说明,IGARCH在高频生成的过程应该延续到低频的观察值,但这似乎与大多数经验报告结果不符合。
有了这些反常现象后,Baillie等提出,普遍观察到的IGARCH行为也许是长久记忆数据生成过程的产物,他们还提供了相当支持这个论点的模拟实验。在拟合波动率时,似乎应该严肃考虑调和了稳定GARCH与IGARCH的矛盾,更加贴近实际金融时间序列的FIGARCH模型。
定义3:分整GARCH模型,若平稳时间序列xt的残差平方项 ?着t2满足差分方程 ?准(L)(1-L)d?着t2=w+[1-?茁(L)]vt,其中0
三、协同持续性
从风险角度看,持续性的存在增加了未来资产收益的风险,影响了资产的长期定价。反之,如果不存在持续性,那么对长期投资者来说,当前的扰动就可以忽略不计。对厌恶风险的投资者来说,波动持续性是一个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作为经济系统的子系统,不同金融市场的波动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波动会从一个市场传递到另一个市场,这一现象称为波动溢出效应。波动溢出效应可能存在于不同地域的市场之间,也会存在于不同金融品种的市场之间,如股票市场、外汇市场之间等。为了分散、化解金融风险,需要对多个资产进行组合,进行风险的对冲,而这要建立在对多个变量波动的相关分析基础之上。
向量GARCH模型是研究波动溢出效应的主要工具,波动溢出效应的研究对于资产组合理论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在协整概念和波动持续概念的基础上,Bollerslev和Engle提出协同持续的思想,即分量序列之间可能存在一种长期的线性均衡关系。协同持续的实际含义是,如果向量GARCH过程的每一个分量都是持续的,而向量GARCH过程各分量的某种线性组合却不表现出持续性,则称向量GARCH过程是协同各持续的。
定义4:协同持续性 多变量随机过程{Yt}是关于方差协同持续的,如果{Yt}关于方差持续,且存在一个向量?酌∈RN,{Vec2(?酌)}i≠0,i=1,2,…,N(N+1)/2,是的对任意s>0,满足limsup
t?邛00
?Es(r'Htr)-E0(r'Htr)?=limsup?Vec2(r)'H*t(s)?=0。其中
t?邛00
ec2(r)=ec2(rr')-diag(r)diag(r)),diag(・)表示将向量化为对角矩阵。
协同持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从理论上来讲它是协整概念的扩展,协整概念反映的是时间序列一阶矩下的长期均衡关系,而协同持续则反映的是时间序列二阶矩(方差与协方差)意义下的长期均衡关系,也即协方差本身的协整关系,两者都反映了时间序列的某种线性均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降,协同持续概念是协整概念的扩展。
从实际金融分析角度,它告诉我们对于具有风险持续影响的金融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组合配置的方式消除风险的持续影响,并指出如何进行相应的组合配置来规避持续风险的影响。此外,研究不同市场之间是否存在波动持续性,对于了解不同市场之间的驱动被动关系,研究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都有重要意义。
定义4中的协同持续,仅仅把消除了方差持续的情况叫做协同持续,这样就无法描述一般的具有不同持续性的时间序列的协同关系,缩小了研究范围。事实上持续性的减弱也是有意义的,不应把它排除在研究范围外。现实中的市场中,经济行为本身体现了非线性结构特点,具有时间的分数维持性和统计上的自相似性质,波动的持续性和信息的相关性都可以用分形维数来描述,风险持续性的市场机制应该用分数维的N维向量GARCH模型来说明。FIGARCH或许能更好地描述时变方差的特点,可以将向量FIGARCH引入协同持续性的研究中。
为了讨论一般意义下的协同关系,有必要将协同持续的概念加以扩展,即对每个分量的分数维为di(i=1,2,…,n)的n维向量GARCH模型来说,显然每个分量都具有方差持续性,但对他们经过线性组合后持续性并不是消除了而是减弱了的这种情况,即组合的维数降低至d(d
定义5:部分协同 若对N维随机过程{Yt},存在子集{yt(n)} ,不妨设为由Yt的前n(>1)个变量(Y1t,Y2t,…,Ynt)T组成的n维随机过程符合定义4的要求,而对剩余的N-n个变量,其任何子集构成的向量均不符合定义4的要求,则称{Yt}为关于波动部分协同持续。
当考虑到风险规避时,分析协同持续关系,将变量组合以规避风险,体现了风险意义上的长期稳定,但是事实上,金融时间序列中经过整数或者分数差分后的残差序列为绝对稳定的序列通常是不现实的。因此,引入了定义5,从而FIGARCH的持续性可以更有效的在研究风险规避中发挥作用。
四、小结
波动持续性现象是人们在研究经济和金融时间序列中发现的一种普遍现象,表明当前的扰动对今后的波动有一个积聚的影响。从风险的角度看,持续性的存在增加了未来资产收益的风险。反之,如果不存在持续性,那么对长期投资者来说,当前的扰动就可以忽略不计。显然,对厌恶风险的投资者来说,研究持续性是一个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因为协同持续性研究的目的是试图在一定条件下通过组合配置的方式消除或减弱风险的持续影响,如果组合后维数减小了,方差的持续性也将减弱,当前风险的影响也将减少,这对风险的规避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长记忆性的分形理论很自然就被应用到波动持续性的研究当中,将FIGARCH引入协同持续性的研究中,对于现实经济中的规避风险有极大意义。
参考文献
[1]Engle R F.Autogressive conditional heteroskedasticity with estimates of the variance of United Kingdom inflation[J]. Econometrica,1982:987~1008
[2]Engle R F,Bollerslev T.Modeling the persistence of conditional variances[J].econometric Review,1986(5):11~50
[3]Richard T.Baillie Long memory processes and fractional integration in econometrics.1996 (73):5~59
[4]Nelson D B. ARCH models as diffusion approximations[J]. Journal of Econometrics.1990(45):7~38
[5]Drost F C and Nijman T E.Temporal of GARCH Processes.[J] Econometrica.1993(61):909~27
[6]Bollerslev tim R F.Engle Common persistence in conditional variances[J].Econometrica.1993(1):167~186
关键词:农村金融;风险;风险管理
一、国外金融风险管理方法研究的演进
1938年马考勒(Macaulay)提出久期的概念。它是债券在未来产生现金流的时间的加权平均,其权重是各期现金值在债券价格中所占的比重。在债券分析中,久期已经超越了时间的概念,投资者更多地把它用来衡量债券价格变动对利率变化的敏感度,并且经过一定的修正,以使其能精确地量化利率变动给债券价格造成的影响。久期的概念不仅广泛应用在个券上,而且广泛应用在债券的投资组合中,他是债券投资管理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策略----“免疫策略”的理论基础。
在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马科维茨提出了的投资组合理论即马科威茨的均值方差模型,该理论不仅揭示了组合资产风险的决定因素,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还揭示了“资产的期望收益由其自身的风险的大小来决定”这一重要结论。马可维茨的风险定价思想和模型具有开创意义,奠定了现代金融学、投资学乃至财务管理学的理论基础。
196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威廉・夏普(William Shape)在发表《对于“资产组合”分析的简化模型》一文中提出单因素模型。该模型的基本思想是:当市场股价指数上升时,市场中大量的股票价格走高;相反,当市场指数下滑时,大量股票价格趋于下跌。据此,可以用一种证券的收益率和股价指数的收益率的相关关系得出以下模型:r it= Ai + βi rrmt+εit 该式揭示了证券收益与指数(一个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1970年威廉・夏普又在他的著作《投资组合理论与资本市场》中提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指出只有一种原因会使投资者得到更高回报,那就是投资高风险的股票,该模型主要应用于证券定价。
1973年麻省理工学院的两位教授费希尔・布莱克( Fischer Black)和迈伦・舒尔茨(Myron Scholes)提出了一个影响极为深远的金融经典模型布莱克舒尔茨期权定价模型,这两个模型的出现和发展对实践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1976年斯蒂芬罗斯(Steven Ross)从无风险套利机会的市场均衡角度出发,提出了套利定价模型(Abitrage Pricing Theory,简称APT),模型表明,资本资产的收益率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诸如GDP的增长、通货膨胀的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并不仅仅只受证券组合内部风险因素的影响。
1993年G30集团在研究衍生品种的基础上,发表了题为《衍生产品的实践和规则》的报告,提出了度量市场风险的VaR(Value at Risk:风险价值),该方法已成为目前金融界测量市场风险的主流方法。稍后由J.P.Morgan推出的用于计算VaR的Risk Metrics风险控制模型更是被众多金融机构广泛采用。目前在已有的定量风险管理方法中,VaR风险管理技术最受瞩目,运用最为广泛,并且已经从最初的运用于市场风险管理扩展到信用风险、交易风险等多种风险的管理。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2004年9月,美国著名的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赞助委员会COSO提出的《企业风险管理――总体框架》(简称EBM),即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已从制度安排上着手建立以风险容量控制为中枢的相关风险全面管理框架,如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实施、200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3月全国工商联《关于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危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
二、风险管理理论在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近年来风险管理理论在我国得到极大的应用,温涛(2005)中国农村金融风险的形成有其特殊的背景和原因,无论是中国农村金融的内部风险问题,抑或是外部风险问题,从深层次来看,都属于体制性风险;沈冰、李晓玲(2006)从金融脆弱性的角度提出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的方法;陈军、曹远征(2008)阐明,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是构建竞争性机制和筛选机制;石敬勇(2009)提出了运用现代金融衍生工具规避环境风险中的市场风险,探索“银行+合作社”的模式来应对信用风险和无担保的弊端,选择先依靠农村信用合作社铺垫前期工作,再由非正规金融机构替代以拓展市场的路径;杨大光,陈美宏(2010)只有构建和完善农村金融的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才能走出农村金融的融资困境,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向农村,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长期落后的格局,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充足的金融支持;蒋定之(2010)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知识的普及力度,进一步培育诚信文化,努力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着力培养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观念,这是农村金融机构管控化解风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从根本上改善经营风险状况的必由之路;白继山、温涛(2011)认为通过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指标的监控可以对农村金融风险起到预警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利用粗糙集方法构建农村金融风险预警模型;陆远权、张德钢(2011)认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完善融资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和三农投入能有效控制风险,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阳(2011)认为对于农村金融机构,同样可以实施巴塞尔协议,资本量的要求只是一个表面的要求,Basel II的精髓是提高资本监管对于风险的敏感度,要求更准确的计量,但这些只是技术层面上的,Basel II本质是将资本的作用和全面风险管理相结合,只要朝着本质的方向去做,那么就是在实施巴塞尔协议;张文学(2011)从时间的角度,认为农村金融贷款的定价应该考虑农民收入,受教育程度、家庭环境等因素。以上所提只是农村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著述中有代表性的少数文献,国内理论界对于农村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研究在不断深化。
三、国内外风险管理研究的趋势
(一)国外的风险管理研究的趋势
近几年国外关于风险管理的研究内容已经涉及到: 风险管理如何对股东分散化的公司运作产生正面影响;损失控制的适当决策规则在何时选择损失融资的方法和这些方法又如何应用;在企业的风险规避上,采用投保和期货或期权金融工具的选择标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保险合约和保险公司的运作意义;政府应如何推出相关政策来帮助公民避免风险等等。
(二)国内的风险管理研究的趋势
基于入世后的形势, 我国也加快成立风险管理学会、协会, 并由保险学会和协会共同合作,推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的快速发展。在风险管理的研究上,我国学者目前较为重视从自然科学的角度上去进行探讨,结合哲学、法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等学科来对风险管理进行探讨,也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工作。比如可以挖掘中国传统文化和哲学思想,尝试运用周易的思想来进行风险管理(如在风险预测和风险决策上),这样既可开拓风险管理技术上的新思路,又可弘扬中国的传统文化,有益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提高。
总的来看,近年来风险管理的研究更注重微观层面的研究。在研究对象的选取上注重个体,更多的针对个人、企业、决策或金融工具等微观主体;在研究方法上力求多角度,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方法想结合,做到更全面的研究。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J] 法规政策,2008 (08).
[2]高凌云、刘钟钦 对村镇银行信用风险防范的思考[J] 财政与金融 2008 (05).
[3]郭田勇、陆洋 当前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困境与对策[J] 农林经济通讯 2008 (10).
[4]陈雨露、马勇、杨栋 中国农贷市场的利率决定:一个经济解释[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9(06).
关键词:金融市场;传染风险;评判测度
近几年金融市场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创新化的背景驱动下,其自由化的发展之势日趋明显,形成了一个较为宽松、自由、更符合市场规律的新金融体制。然而,高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金融风险在自由一体化的市场间快速传递,这样的金融风险会通过信息传递效应或者波动联运效应去扩大市场风险,有的甚至会演化为规模较大的经济金融危机。一旦爆发,便触及全球的多个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的实施,世贸组织的加入,都使得我国与世界不断接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世界金融风险的破坏和冲击。我国政府针对于金融市场的风险测量和评估尝试了构建有利的风险预估体系,但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发展并不完善,还需要后期的大量开发。因此,从金融市场风险传染的路径根源进行深度剖析,研究风险传递过程,度量风险的大小,对于我国金融部门的风险系统监管体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金融市场传染风险相关概念研究
(一)金融传染风险的定义和特征
金融机构给工商企业提出关于金融风险的识别评估、度量评价和管理控制建议,并对企业提供较好的风险规避服务体系,因此金融机构必须提高风险预估能力和评判能力,给工商企业以更好的投融资建议。本文将金融风险定义为市场参与者由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可能在参与过程中存在决策偏差而造成的损失的可能。在金融市场的活动中,金融市场的任何行为都可能给市场参与者带来导向性,从而与其所期望的收益产生偏差,并且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在某些风险到来之际可能给参与主体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金融市场的投融资参与者产生的市场行为,在某些市场驱动下会带来金融市场的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特征:1.风险传染性。国际化的金融市场体系处于一个紧密联系的金融产业链中,各种市场行为都会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并且一些市场业务作为战略投资者相互持有股权,如果相关金融机构由于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中存在问题,一旦遇到市场风险则会因为整个资金链的断裂发生大规模的亏损或者倒闭,给投资者带来严重的影响,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使得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和国际化不断发展,各种金融行为的关联性也致使风险传染的途径变得复杂多样化。2.风险隐蔽性。首先,金融市场行为涉及金融机构及国家金融体系等诸多高机密性的行为,如果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这些金融行为不能得到很好的信息披露。其次,当金融信用体系的完善性不够,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也会使得基于信用交易活动的金融业务增加了一定的相关风险。最后,金融衍生工具和期权期货的出现,使得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难把握金融市场体制的发展趋势,对整个市场的认知程度难以把握。3.周期性。金融危机往往伴随着经济周期的繁荣阶段而爆发。
(二)金融传染风险的分类
市场的同一化和因素的不确定性是风险存在的根源。金融市场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机构由于未来市场发展的导向性和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波动性。具体来说,由于金融市场因素发生波动而对金融机构或者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成为金融市场的风险。一般而言,我们将金融市场风险具体分为以下五种类型:1.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利率汇率、股票债券以及基金价格、商品价值的市场因素波动而带来的金融损失的可能。2.违约风险:也称为信用风险,主要是指金融市场中交易对象之间因为一方信用存在问题而致使双方交易违约或失败造成的金融损失的可能。它的具体度量方式是一方失信造成的现金损失。3.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市场的资产(现金资产或者非现金资产)存在一定的流动风险。4.操作风险:表现为金融机构的人员因为管理控制存在问题,或者交易体系构建的不完善性,或者其他一些人为性的操作而导致金融市场受到一定的损失。5.法律风险:在金融市场的交易中,交易对象的任何一方存在非法交易或者法律不承认的交易权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金融市场传染风险相关理论分析
金融市场在某些风险状况下,投资者存在溢出效益、季风效应、羊群效应行为。“溢出效应”的概念在金融市场中是指某个市场会因为自己或者其他市场的前期波动状况而波动,也即存在收益率条件二阶矩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市场的波动性变现为内部的风险性,因此波动溢出效应客观上是市场风险在不同金融市场的传递效应。“季风效应”在金融界具体是指某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发生金融危机导致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风险性提高,从而导致无风险利率不断上升致使金融市场出现紧缩现象。无风险利率的提高最初是建立在国家货币调整政策致使基础利率的变化而产生的过程,慢慢延伸到整个国际化的金融体系。这种机制过程我们称它为季风效应。很容易可以看出,季风效应是某一国家的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高度接轨化、关联化,市场心理因素往往起主导作用。季风效应在与国际同一化的过程中提高了与国际接轨的金融活动的风险,因此金融学者应不断完善本国的金融体系,增强其抗市场风险能力。资本市场中的“羊群效应”这个概念内涵十分丰富。例如,一些学者认为羊群效应是指投资者在同时间内模仿其他投资者股票投资行为的过程。然而,广义的羊群行为不仅仅局限于股票的购买时机,交易时机的相近性,这种行为可能在金融市场的多个投资决策行为中产生。
三、方差视角下的危机环境下金融市场风险传染的模型度量研究
Markowitz(1952)在其研究中将风险定义为收益的不确定,并且指出这种不确定性可以用方差或者标准差来度量,这就产生了以“均值-方差分析”为基础的投资组合理论,也逐渐成为现代金融理论的重点。一般而言,我们认为风险资产的收益是呈现离散分布的,因此,单个风险资产期望收益的均值和方差可以表示为:Markowitz指出用风险资产收益的方差来表示资产收益偏离其均值的程度,从而产生了风险资产收益率这个概念。但方差分析的虽然指出了收益率的变化程度,并没有描述其变化的方向,因此,也就不能区分其变化方向是正向还是负向的。一般来说,在金融风险的度量过程中,人们倾向于关注负向变化,即损失的情况。由于方差分析都是基于风险资产收益率的分布是对称分布的这一假设,因此这就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从经验数据来看,市场收益率的分布是存在偏差的。此外,方差分析方法虽然表明了波动的程度,却没有指出风险资产组合的绝对损失规模,而且还不能反映波动率随时间的变化关系,这也给实际的运用增加了不少麻烦。半方差以收益率的下偏差为风险度量指标,这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然而半方差分析倾向于比方差分析更好的投资组合,但也不能绝对地认为方差分析的有效投资组合是不合适的。如果收益率的分布是对称的,则方差分析和半方差分析所得到的投资组合都是有效的。从实际操作来看,半方差能很好地度量下行风险,但是其统计较为麻烦,一旦投资组合的权重发生变化,偏差可能会发生正负较大变化,因此,在计算投资组合的半方差时,要综合考虑权重函数,这也造成半方差的计算要比方差计算困难。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Engle(1982)提出了自回归条件异方差(ARCH)模型,为刻画波动率的时变特征提供了较为简便的方法,随后,Bollerslev(1986)又将这一模型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广义自回归条件异方差(GARCH)模型、Nelson(1991)提出了指数GARCH模型(EGARCH),这些都很好地丰富了金融时间序列波动性和相关性的模型工具。
四、结束语
在金融危机事件频繁爆发的今天,金融系统的风险传染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通过本文研究,危机环境下金融市场风险传染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1.金融市场联动性是金融风险传染的基础;2.资产配置行为是金融风险传染的重要手段;3.投资者心理与预期的变化是金融风险传染的推动力;4.信息技术发展为金融风险的传染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当危机发生时,相关监管部门必须采取相应手段限制风险的传染机制。例如,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集中监管权限,统一监管系统风险,对现行金融行业结构进行改革,合理的危机处置机制,更多健全的市场基础设施等监管措施,才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宝,肖庆宪.我国金融市场间风险传染特征的实证检验[J].统计与决策,2008,(11):78-79.
[2]周伟.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的跳跃效应与传染效应研究———以SHFE市场金属期货为例[D].东南大学,2012.
关键词: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反洗钱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12-0056-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2.15
客户身份识别(Customer Identification)和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是反洗钱工作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客户身份识别是否等同于客户尽职调查,在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的今天,深入探讨和分析这个“伪问题”对创新反洗钱工作思路大有裨益。
一、问题的提出
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都是不可回避的要求,这两个概念是否等价,要求是否完全一致,现有的反洗钱法规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也鲜有学者对这两个概念的异同深入阐述。从公开发表的论著来看,部分学者认为两个概念是完全等价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释义》一书的论断,该书在解释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定义时,明确指出“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也称‘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s)’或‘客户尽职调查’”[1]。与“客户身份识别”在相关反洗钱法规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中大量使用相比,“客户尽职调查”仅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中出现过一次,如果两个概念等价,那两个概念在法规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出现的频率为何大相径庭,本文对此作出了阐述。
二、客户身份识别与客户尽职调查的演进路线
在反洗钱领域,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两个概念都是舶来品,我们可以从西方反洗钱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了解这两个概念的演进路线。从表1可看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两个概念均出自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所制定的巴塞尔协议,其中客户身份识别是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12月制定的《关于防止利用银行系统用于洗钱的声明》中首次提出;客户尽职调查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是巴塞尔委员会在2001年10月颁布的《银行客户尽职调查》中提出。
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备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所作结论或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效力。为确保各国和地区在立法和金融领域的反洗钱措施中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作为目前反洗钱国际组织中最具权威的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分别在1996年和2003年 修订《四十项建议》时分别将巴塞尔协议中倡导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作为反洗钱国际标准中预防措施的基本要求引入建议中。
三、客户身份识别的涵义
客户身份识别又称识别客户身份或客户身份验证,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和信息识别核实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不保留匿名账户或明显以假名开立的账户。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没有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无从谈起,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也就失去了基础。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金融机构了解客户身份的重要性。
FATF在2003年修订《四十项建议》时将客户身份识别纳入客户尽职调查流程中,作为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一种。FATF《四十项建议》第五项建议中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应设立匿名账户或明显以假名设立的账户。金融机构应实施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措施,包括在下列情况下确定和验证客户身份:一是建立业务关系;二是进行非经常易,如超过适用的指定限额、在特别建议七注释中列举的情况下进行电汇;三是有洗钱或恐怖筹资嫌疑;四是金融机构怀疑先前所获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或充分性[2]。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mination Council,FFIEC)的《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Bank Secrecy Act/Anti-Money Laundering Examination Manual)中对客户身份识别程序的规定明确指出,客户身份识别必须包括账户开立程序,详细说明必须获取的客户身份识别信息[3]。
我国在《反洗钱法》出台之前,在法律制度上虽然并未直接使用“客户身份识别”的字眼,但其主要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已经建立,早在《贷款通则》中就有体现。《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办理贷款申请时要提供“借款人及其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对贷款人在贷款时要进行贷款调查,其后《个人存款实名制制度》等相关文件中对禁止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通过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审查客户身份的要求也进行了明确。在《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7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人和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10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同时,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在规定金融机构应核对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外,针对不同的金融业务,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因此,我国现阶段客户身份识别要求金融机构不仅要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还要根据交易需要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实践中,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金融业务,一般需要客户填写开户申请文件或业务申请表格,或者签订合同,而开户申请文件、业务申请表格以及合同的内容往往超过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上记载的身份信息,还包括职业、经营范围、收入来源、资金用途等其他信息。尽管上述部分内容不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但足以表明金融机构在具体实施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已不仅仅局限于核对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四、客户尽职调查的涵义
“尽职调查”是一个西方的商务术语,起源于美国。1933年美国证券法规定,如果证券发行人或者帮助发行证券的承销商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对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了“审慎的”(Due Diligence)调查,并且将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对投资人或者股民做了披露,那么他们就不必为无法披露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的信息而承担责任。自此以后,“尽职调查”被迅速使用,并被标准化,从证券发行业渗透到各个行业,并且成为了法律、财务和技术等专业领域的例行实践。自尽职调查产生至今,它的目的和作用也发生了变化。显然,在其产生之初,它的主要作用是证券发行人或承销商免责的抗辩理由,但是现在它的主要作用是发现被调查方(或者被投资方)的风险。客户尽职调查意为在与一个陌生的客户签署商务协议前例行的客户背景调查程序,以对即将开展的业务关系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对这个术语在港台地区又译为“客户应尽努力”、“客户审查”、“客户合理审慎”、“客户应有审慎”等等,台湾还曾翻译为“客户实地调查”,取其为尽审慎义务实地考察之意。从字面上解释,客户尽职调查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二是为获取足够信息应当主动付出各种勤勉努力,而不应有所懈怠取巧[4]。
客户尽职调查作为金融机构与客户接触的第一道程序,在国际银行监管和反洗钱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规范中,都被放在了首要地位。FATF《四十项建议》中,在第五至第九项建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其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定客户身份,并利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来验证客户身份。二是确定受益权人身份,并运用合理的手段进行验证,以使该金融机构明了受益权人的身份情况。对于法人和实体,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了解该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三是获得有关该项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意图属性的信息。四是对业务关系以及在这种业务关系的整个过程中进行的交易进行持续的尽职调查,以确保交易的进行符合该金融机构对客户及其风险状况(必要时还包括资金来源)的认识。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客户、业务关系或交易的类型,并在风险敏感程度的基础上确定这些措施的应用范围。对于高风险类别,金融机构应实施更严格的尽职调查。在某些低风险情况下,各国可以决定让金融机构采取精简或简化措施。如果金融机构无法实施上述前三项要求,则不应开设账户、开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或者应当终止业务关系,并应考虑提交相关客户的可疑交易报告。
关于客户尽职调查,最为系统全面的表述是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10月颁布的《银行客户尽职调查》,这份文件以“了解你的客户”为核心,把对新客户和现有客户充分的尽职调查作为实施“了解你的客户”政策的关键组成部分[5]。而“了解你的客户”政策在巴塞尔委员会看来,并不仅仅局限于反洗钱的角度,而是在银行监管方面具有更为宽泛的审慎涵义,因为了解你的客户标准实施的缺失或不足,将导致银行面临严重风险,包括信誉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和信贷集中风险之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银行蒙受巨大损失。巴塞尔委员会指出,采取有效的“了解你的客户”的措施是全世界所有银行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的组成部分,银行应从自身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角度出发,来设计客户尽职调查程序,但应包括如下四个基本要素:客户接受政策、客户身份识别、对账户和交易进行持续监控、风险管理。由美国FFIEC的《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中也论述了客户尽职调查的意义,它认为“客户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银行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对某一客户会进行何种交易做出预期,从而协助银行判别交易是否潜在可疑”。客户尽职调查首先是确认客户身份,然后对与客户相关联的风险进行评估,还应包括对高风险客户做进一步尽职调查以及持续监控方面的流程。
五、结论
从“客户身份识别”到“客户尽职调查”的演进,客观上反映了监管理念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演进,因此这两个概念相互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不能简单在它们之间划等号。“客户尽职调查”是“客户身份识别”的继承和发展,“客户身份识别”只是“客户尽职调查”四个基本要素之一。尽管在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涵盖了部分客户尽职调查的内容,但我们还是应明确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事实上“客户尽职调查”这个概念更能反映当前国际反洗钱监管发展的新趋势,更能满足日趋复杂的国际反洗钱斗争的新要求。
依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基本精神,银行在开展业务的同时,要有从另一视角进行的调查、监控、制衡和纠偏的机制,以减少业务决策的盲目性。客户尽职调查对业务部门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都是一种必要的补充。客户尽职调查应贯穿业务发起、决策、授信实施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等的全过程。尽管目前我国在反洗钱领域还未明确“客户尽职调查”的提法,但随着众多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和国际化战略的实施,同时我国成为FATF正式成员,全面遵循和实施相关的国际标准已成为大势所趋,因此我国全面实施反洗钱国际标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也指日可待。目前在《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文件中,已按照FATF国际标准要求引入了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目前反洗钱管理办法的出发点多是基于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考虑,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和我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实践都表明,有效充分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广泛应用于客户关系管理、信贷风险管理、业务营销等诸多业务领域[6]。例如2004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在反洗钱形势日趋严峻的今天,创新反洗钱工作新思路是否可以考虑将出于遏制洗钱犯罪目的将客户尽职调查程序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应用于客户关系管理、信贷风险控制、产 (下转第64页)
(上接第58页)品营销等部门,以提升经济效益,或者将金融机构业务系统中的客户资料与反洗钱部门共享整合,减低客户尽职调查的成本,这能否成为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措施,都需要每位从事反洗钱工作的理论研究者和实践操作者深入思考,这也是本文分析这个“伪问题”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安建,冯淑萍,项俊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释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FATF. FATF 40 Recommendations[EB/OL].省略/dataoecd/7/40/34849567.PDF.
[3]FFIEC.Bank Secrecy Act/Anti-Money Laundering Examination Manual[EB/OL].ffiec.gov/bsa_aml_infobase/documents/BSA_AML_Man_2010.pdf.
[4]汤俊.客户尽职调查国际标准的基本要素与我国的实施策略[J].海南金融,2008(11):41-45.
[5]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Customer
关键词操作风险内部控制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A
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巴塞尔委员会在《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中提到:“内部控制是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绝大多数操作风险事件都是与内控漏洞或者与不符合内控程序有关的。”我国金融企业应该适应形势,转变观念,从内控的三大目标出发,检查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操作能根据决策层制定的政策、规定、内控程序等,以谨慎的方式进行,这是防范操作风险的重要手段。
1操作风险定义的发展
1.1广义定义
广义概念把操作风险定义为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世界银行在1999年定义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行为或外部事件引起的信息、交流、安全设置、业务连续性、监管、交易程序、清算系统和程序,以及执行法律、信托、指责出现故障,造成损失的风险。
1.2狭义定义
狭义的操作风险概念认为,只有金融机构中与运营部门有关的风险才是操作风险,即由于控制、系统及运营过程中的错误或疏忽而可能引致潜在损失的风险。其他的操作风险,如名誉、法律、人力资源则或者交给一个全面风险管理机构管理,或隶属于某个特殊部门。瑞银华宝在1998年12月将操作风险定义为:遭受由于人为的、系统的错误而引起的内部控制缺乏或信息系统信息不足所导致的不可预见的损失风险。该银行将操作风险细分为信贷与清算、市场、业务运营、筹资、法律事务、IT、税收、暴力与犯罪、制度执行等。根据这一定义,操作风险涉及的内容被定位在后台管理部门。在银行实践中,该定义方法的优点在于把每个后台部门的管理重点集中到他们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上,缺点是没有将在以上分类以外的细分操作风险纳入管理。
1.3战略操作风险概念
介于广义和狭义之间的操作风险观念认为:这种界定首先区分了可控制事件和由于外部如监管机构、竞争对手的影响而难以控制的事件,将可控制事件的风险定义为操作风险,对应另一类事件的风险也就是“战略性风险”或“营销风险”。在众多定义中,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定义是比较权威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正式定义是: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包含了法律风险,但是不包含策略性风险和声誉风险。这一概念基本上覆盖了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线,侧重于操作风险形成的原因,涵盖了银行内部很大范围的一部分风险。该定义率先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框架,并且要求金融机构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金水平。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可以分为由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发的四类风险,并由此分为七种表现形式:内部欺诈,外部欺诈,聘用员工做法和工作场所安全性,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实物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交割及流程管理。
2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操作风险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近几年有加速暴露的态势。就已披露的案件看,大案要案令人触目惊心,如2003年发生的工行广东南海支行冯明昌74亿元骗贷案、2004年发生的交通银行锦州分行2.21亿元核销不良贷款作假案等。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案件只是银行业操作风险中的“冰山一角”,大量的损失金额较小的操作风险还没有充分暴露。据银监会披露,2003年银监会共查处违规经营机构1242家,直接或责令有关单位对
3251名违规人员进行了处分,其中在对国有商业银行开展的现场检查中处理违规机构242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1928人;从2004年,银监会共派出现场检查组16700次,检查各类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74911个,提出整改意见58247项,处罚违规机构2202个,处分相关责任人4538人,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244人,发现涉嫌案件274起,全年共检查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金额5840亿元。我国银行业已经进入金融案件高发期,金融案件正在朝着“高职务、高科技、高案值;发案数量基层多、内外勾结作案多、作案手法多”的“三高三多”趋势发展,并呈现出“同类案件屡次发生”的特点。
从业务部门来看,操作风险损失事件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业务和零售银行业务,分别占到了74.65%和18.31%(见表1);同时,由于商业银行业务单笔损失金额巨大,因此其总的损失金额在各部门中占比更高达97.6%。从损失事件类型来看,损失事件发生的类型主要为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其频率分别为57.75%、21.13%(见表2)。
3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
3.1内部控制定义的比较
美国权威机构COSO委员会在其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对内部控制提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当局亦及其他成员为达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法规的遵循这三个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巴塞尔委员会1998年制定的《银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以COSO报告为基础,提出了新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定义。它针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进一步把内控制度的三大目标分解为操作性目标、信息性目标和合规性目标;同时丰富和发展了内控制度五大要素的内涵,并增加了监管当局对内控的检查和评价,把它作为内控的不可忽视的内容。根据该框架,银行内控制度的内涵应该包括三大目标和六大要素。表3列出了《银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对银行内控制度内涵的分析,并与COSO报告对内控制度的理解进行了比较。
3.2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反思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控制的不足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仍存在重大缺陷,例如:内控意识薄弱、内控优先理念缺乏;激励机制不合理、逆向激励问题严重;内控制度执行不力、形同虚设;内控措施不完善、有效措施缺乏;关键岗位及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缺乏;内控的电子化水平较低;信息交流渠道缺乏等。长期以来,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将资本约束作为主要监管手段,导致国内银行业的发展观念中重规模、重速度,内控意识和风险理念却严重缺失,内部控制建设让位于业务发展,原有内部控制缺陷未得到改进,新形势又对内控突出更高要求。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与落后的内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进一步恶化了国内银行业原有的内控失灵的问题。
3.3通过内控改进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管理
首先,内控对人员操作风险的控制。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银行内部控制基本原则》中提到了内控的13条原则,其中涉及人员方面的有3条。银行加强人员内控应做到:加强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人员对业务风险的识别能力,弥补银行因流程缺陷而导致对操作风险控制力的不足;提高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树立理性经营、稳健经营、审慎经营、合规经营的理念。
其次,信息系统是银行进行日常交易的基础设施,也是操作风险高度集中的地方。通过内部控制来防范银行信息系统的操作风险,一般有三种途径:提高系统的技术性能,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系统的荣誉备份或多重控制,应付突发风险;规范日常操作管理,减少操作差错。
银行对人员和系统方面控制的标准和要求一般大体相同,但是流程方面却差异很大。引起流程差异的原因既有银行业务产品的差异,也有经营管理上的差异,还有风险偏好方面的差异。控制流程操作风险的基础是人员和系统的风险水平,银行人员技能水平和道德水平差异、信息系统性能高低,决定了银行应采取什么样的流程来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同时也决定了银行在业务流程方面实施内控的方法和特点。人员技能水平的高低对银行有效控制业务处理流程的操作风险有重要影响。对于一项并联结构的业务处理流程,如果人员技能水平和道德水平较低,则人员所在的业务操作环节的错误率较高。按照风险概率的计算方法,银行要降低该项业务的操作风险,需要通过增加人员和处理环节的方式来实现。降低单一业务环节的操作风险概率,有两种方法:①通过高价聘请更高素质人员或在人员培训方面加大投入,提高该岗位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②增加复核环节和复核人员。但这需要人力费用增加一倍,同时业务处理的效率也有所下降。
系统性能对流程操作风险的影响体现在:银行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增强,大多手工操作风险集中到了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往往会影响到整个银行的业务处理;信息系统有更大的脆弱性,且易受到病毒等外部攻击;信息系统对于变化的业务和环境缺乏识别和应对能力。随着手工操作日益被信息技术取代,银行信息系统对于防止业务流程中的操作风险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业务流程的操作风险不仅取决于流程中各环节人员和系统操作风险的大小,还与业务流程的整体结构密切相关,这在银行业务管理流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即使单个环节人员操作风险水平相同,而流程结构不同,则业务流程总体操作风险水平的差异也很大。因此通过优化流程设计,调整内部控制的结构,在人员操作风险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也能大幅降低业务流程总体操作风险的发生。
古人云:“防微杜渐”、“亡羊补牢”。“防微杜渐”就是要求银行在内控体系建设中通盘考虑,不放过任何细节并注重风险管理研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早作准备,以确保内控体系的健全。“亡羊补牢”则要求银行对自己或他人发生的案件举一反三,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以确保内控体系的有效性得到持续发展。商业银行内控体系的完善才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成俊.银行操作风险控制及成本收益分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王宏冀.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