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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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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第二条管护员必须认真履行保护耕地、制止违法用地职责,职责及考核标准如下:

一、落实责任制情况

1、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年初与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2、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镇耕地保护监管办公室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3、实行耕地保护工作例会制,把巡查责任制落到实处,工作例会、动态巡查、国土宣传工作记录台帐齐全。

4、利用村民代表会议、党员干部会议、有线广播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宣传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让群众充分了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常识,使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有明显增强。

二、组织动态巡查

1、认真落实村、组土地动态巡查和耕地管护责任制,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级公路两侧作为巡点,巡查每月不少于8次。

2、管护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处置动态巡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用地现象,确保上下联动,一旦发现在耕地,特别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擅自建房、毁坏耕地的非农业建设、严重超占宅基地、非法取土等违法用地行为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镇监管办或国土资源所汇报。

三、协助查处违法案件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时,管护员应积极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违法用地事实情况,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教育劝导被查处单位、个人配合执法人员询问、现场勘察、提供有关土地权属资料。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管护员要协助送达,教育说服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对由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案件,应积极提供有利于法院执行的条件,配合法院执法到位。

四、处理

1、管护员重视涉地工作,认真做好初信初访工作,对于比较复杂的问题,要采取稳控措施,妥善处理。不能因工作不力导致越级上访。

2、当发现越级上访或者集访等重大苗头时,要立即向镇政府、国土所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问题的建议和办法。

第2篇: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市国土局:

根据XX市国土局《关于转发开展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工作。并行文下发《关于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到全县各乡镇土管所,要求认真开展紧扣主题、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一)我局从6月20日起就开始到全县各乡镇督促和指导宣传工作,并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集贸区、村庄交通道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部分乡镇土管所还组织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和村级土地信息员联席会等,充分宣传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还设立“6.25”土地日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的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二)为了使我县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局以“6.25”土地日为契机,一是及时编印了《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宣传手册》500余册,分别赠送给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主要领导,使领导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时印发了旌德县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材料,重点宣传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转用报批手续,什么是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批,乡镇企业建设怎样用地”等内容。三是在县城繁华地段设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规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询70余人次,宣传展板8块。四是在县城梓山广场、西马路、和平路悬挂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等土地日宣传标语。五是集中3天时间利用宣传车到全县10个乡镇及县城主要街道来回循环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重要决策性文件。六是通过旌德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土地日”宣传标语:“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长足发展”。七是通过旌德县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专题片,并在播放赞助电视剧的时间内播放滚动字幕广泛向人民群众宣传。八是为进一步畅通法律法规宣传渠道,扩大宣传面,我局还在网站上将所有行政法规、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各项制度,涉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的内容公开,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点击查询。确保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意识。

第3篇: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土地管理;问题;意义;途径

Abstract: the land is precious non-renewable resources, is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Although China is a large country, but large population, along with our country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of the faster, the relation between human and land increasingly nervous. No matter from political, economic or the people's livelihood Angle, rational utilization of land resources, 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land, are the urgent priority.

Keywords: land management; Problem; Meaning; way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问题是关系到国际民生、千秋万代的大问题,是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土地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我国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土地管理的意义以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的途径这三个问题提出作者肤浅的见解,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我国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利用粗放,没有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和科学使用,降低了土地的使用效率,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2.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用地结构失衡,一方面导致大量农用土地被侵占,耕地面积变小,另一方面导致一些公路、建筑物、绿化地等利用效率不高,长期闲置造成浪费。

3.土地市场混乱,非法圈地、私搭乱建、低价转让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为了吸引投资,采取“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非法手段,影响了土地节约集约管理,使土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4.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监察监管工作不到位、一些领导干部缺乏节约集约土地管理意识,对于土地的审批和使用不能随时监管、动态巡查,使土地管理陷入松散、被动的局面。

5.土地利用效率低,耕地单位产量不高、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空间不足;建筑用地设计不合理、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二、有效利用有限土地、加强土地管理的意义

(一)保障人类生存 促进社会发展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在人们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对于土地的消耗程度也逐渐加大。如果不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并加强管理,就会导致土地资源数量越来越少、质量越来越差,发展到最后人类将失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农村经济要发展、农民要致富,必须依赖肥沃富饶的土地资源。如果不能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那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只能成为一句口号,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全国粮食供给问题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只是合理保护和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人与土地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推动农村的经济建设、保证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推动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建设

土地资源作为市场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受保护程度和优化配置程度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土地市场建设,能够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维护社会稳定

农业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产量与质量,关系到六亿农民的安居乐业、关系到十三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因此,加强土地管理,是维护我国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关键。

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的途径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要建立完善的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建立法律基础和政策保障。

首先,要采取相应的政治和经济手段,加强土地管理。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执行土地保护政策和制度,坚决杜绝土地资源的滥用以及耕地乱占现象发生。

其次,要坚持土地统管政策,切实执行土地审批制度,从不同角度采取不同措施消除土地浪费现象,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和资产的行为。

最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构建土地管理的法治环境。

(二)树立节约土地资源的工作理念

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把经济工作的重点集中在资源节约利用上,杜绝土地资源和资产的浪费,积极构建节约型社会。各级政府机关及下属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的重要性以及当前土地危机的现实,加强土地法制建设,杜绝以地换效益、换利润、换政绩的行为。

(三)节约土地 集约经营

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建筑用地的定额指标,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力推广和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机制,严格审批各类开发区用地,避免侵占耕地和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对于建筑用地侵占耕地的行为,要采取占用耕地补偿的措施,严格审查补充耕地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开垦等同面积和质量的耕地作为补偿,并提高占用耕地的成本投入,保护耕地不受侵害。

(四)规范土地市场 打击违法行为

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维护土地市场规范。

首先,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分管机制,做到各级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责明确;同时,要加强公安、司法、税务等部门的协同合作,清除土地管理中的腐败现象,维护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

1.对于违反土地调控政策、非法建筑和开采、浪费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对于为了一己私欲,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破坏土地资源、侵害民众利益的行为,要追查到底、严肃处理。

其次,要制定统一的征地制度,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激发农民保护耕地的主动性。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首先,加强农田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作物产量。深入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在原有耕地面积的基础上提高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在调整农作物产业结构的过程中,不能缩减耕地面积、破坏耕地质量,保护农用土地资源。

其次,加强建筑用地管理,提高建筑容积率,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利用和建筑立体空间的开发,争取用最少的土地,解决最多的问题。

(六)挖掘土地资源潜力 优化用地结构

首先,要定期普查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对于闲置用地进行整治和管理,充分利用闲置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其次,要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和管理,加强土地使用前的审批、建设中的管理和使用后监督工作,杜绝圈占土地、粗放用地现象。

结束语:

总之,正视目前我国土地利用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加强土地管理的意义,积极实施加强土地管理的相关措施,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持续发展的需求。因此,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的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道路,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

参考文献:

[1]付志旗.关于我国土地管理改革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0(01).

[2]常艳妮,王海鸿.甘肃省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对比研究[J].西安邮电学院

第4篇: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土地市场;现状;管理;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土地市场尚不成熟的表现,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深化,我国的土地市场也将臻于成熟。

1、我国土地市场现状

1.1、土地利用率相对较低

土地利用率低主要是土地闲置造成的,而且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土地闲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府予以收回,却又未能及时找到新的使用方。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不进行完全的开发,从而导致部分闲置。

1.2、相关约束机制缺乏,土地市场混乱

土地是最为重要的资产,土地收益往往被地方政府作为预算资金使用,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渠道,也是维持城市运营资本的重要来源。由于城镇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落后,地方政府往往靠土地收益,弥补城镇建设的资金缺口。

1.3、部分地区的土地二级市场比较混乱

在土地二级市场中,目前还存在着土地投机、股权转让等不法行为,并多发权属纠纷。该领域研究的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

1.4、地方政府存在大规模征收农用地现象

由于农地取得费远低于城镇土地价格,征用农地再出让可获得较大的土地用途转换差价,而城镇内部拆迁费用高且难度大,地方政府一般都热衷于增量土地出让。对于 “谁卖地谁得益”、“多卖地多得益”的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对区县政府的供地行为没有约束作用,反而刺激了区县政府将农地转化为城镇土地的欲望。

1.5、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不明确

从法律意义上讲,土地的增值属于土地的附属物,应当归所有者所有,但在现实中,土地使用方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并不是由土地本身获得,而是基于土地的用途依靠自己的财产获得,那么对于土地增值收益中要分配给土地所有者的比例则难以确定。

1.7、缺少明确的法律保证土地产权

到目前为止,我国土地产权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在此背景下,土地寻租机制便发育起来。对于寻租者来说,一旦获得了排他性的土地产权,实际上就得到了一种类似法律上的垄断产权,这种垄断产权可以通过交换而获得巨额租金。政府部门在进行土地产权安排和重新分配的过程中,往往通过寻租活动来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这一角度来看,设租者即政府部门本身也是寻租者,他们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视不同的对象来设定租金水平。

2、改变我国土地市场现状的对策

2.1、土地利用的集约化

要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率和土地利用率,使土地利用包括耕地、草地、建设用地、生态涵养用地等更加科学合理。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把市场和行政两种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既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利于实现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又利用规划、政策、法律等手段的调节作用,满足不同收入人群和不同用途对土地的需求。

2.2、发挥约束机制职能

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土地管理配套措施和体制机制。修订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坚决制止滥用征地权。加强耕地保护,节约土地的公众教育,提高人们的紧迫感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意识。要加强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完善的奖励机制,进行土地动态监测和综合管理。要强化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能力。土地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土地保护和激励机制,实行最严格的制裁,对违法建设高尔夫球场和别墅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我们应该大力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对于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任何理由修改。建立健全土地和耕地定期检查、动态巡查、不定期抽查责任制,及时发现问题,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2.3、明确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扮演的角色

很多问题的根源大多是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角色转变造成的,需要改变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角色。应由地方政府土地出让的“卖家”身份变为协调土地出让的“中介机构”,用地方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如需要农村集体土地出让,地方政府组织相关农民与用地方,对土地出让金和耕地补偿进行谈判协商,这样农民从被动接受者的地位变为与用地方平等的地位,可以以独立法人的资格与用地方讨价还价,而只有这种没有权力关系的市场关系才会有平等的经济主体。

2.4、合理分配土地征地补偿

财政、审计、国土、监察等部门对补偿费的拨付、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农民进行培训,提高再就业水平和能力,帮助农民引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更新品种。总之,土地补偿收益必须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真正实现农民的权益。

2.5、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明确的法律法规为各种行为提供了依据和规范,当然其前提条件是有违法处置的机构与之相配套。例如,相关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作出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2.6、社会公众媒体监督,政务公开明朗化

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建立土地市场信息制度,做到公开土地出让计划,公开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竟价,公开出让结果。同时将违法用地情况进行公告。出让成交结果、违法用地信息、土地登记发证、基准地价等信息可随时公开查询,实现资源共享,减少公众的信息获取成本,有助于提高土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2.7、加大土地市场的监管,包括对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监管

对土地市场进行监管才是各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管理中的工作重点,严厉打击土地投机现象,对土地闲置严格依照《土地闲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但是市场的行为可以由政府进行监管,而政府的行为由谁监管,这在我国一直是一个难题,需要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地市场的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基于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进程及所暴露的问题,探讨了促进我国土地市场发展的途径,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1]杨庆媛.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问题研究[D].2010.

第5篇: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三江平原湿地;湿地保护;立法;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19(2012)02-0043-03

湿地、森林、海洋并列称为三大生态系统,其中湿地是最具有丰富生态功能的生态系统,其具有蓄洪防旱、调节小气候、保持水土平衡、控制水体污染、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区域生物多样性平衡等多种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生物基因宝库”和“生物摇篮”,在人类的生存、繁衍和生产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环保效益。然而,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张对湿地的影响也随之增加。目前,我国占用湿地面积较大,萎缩现象严重、退化加剧及生态功能受到严重损毁。例如,东北地区沼泽湿地面积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11.4万km2减少到目前的6.57万km2,在50年内减少了42.4%。目前,湿地所遭受的损坏已经严重威胁我国生态系统平衡。

1 三江平原湿地的现状

三江平原处于我国黑龙江省的东北部,面积

1 080万hm2,是由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共同汇流冲积而成,是我国面积最大的淡水沼泽分布区。这里以森林、草甸、沼泽和水面为主,沼泽与沼泽化草甸大面积连续分布,水系交织成网,小型湖泊星罗棋布,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湿地,也是世界最重要的湿地之一[1]。三江平原湿地同时也是中国黑龙江东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功能区。这里的生态系统类型纷繁复杂,有1 700多个物种,其中国家级珍稀濒危物种100多种左右。湿生和沼生植物主要有小叶

章(Gramineae)、苔草、芦苇、沼柳等。苔草沼泽分布最广泛的一种,约占沼泽总面积的85%。到2002年,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已经把三江平原已有的三个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加入到名录之中,三江平原湿地成为国际湿地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地区之一。

但随着人口和经济增长,大规模的开发、过度利用现象严重,自1994―2000年三江平原耕地面积由82万hm2增加到370万hm2,湿地面积由443万hm2减少到151.8万hm2。三江平原湿地功能退化,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及沙化现象严重。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的大规模开发,废水排放、农药和化肥的大量施用,引起点源和非点源污染的不断加剧,湿地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主要表现在河流、水库、沼泽的不同反应上[2]。总而言之,三江平原湿地正面临着水土持续损失及功能退化的现象与日俱增。

与此同时,与湿地密切相关的一系列生态环境也随着湿地环境的恶化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对三江平原湿地的开发和利用程度已达到历史最高峰。三江平原湿地面临着严重的损害,天然湿地的面积也在急剧的萎缩,湿地生物多样性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污染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其中,最根本的因素在于人们仅认识到了湿地资源的简单层面,而缺乏对湿地整体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综合方面、深层次的了解。湿地的生态价值在于能够提供优质的水资源和富庶的物种资源,兼备水生生态系统和陆生生态系统特点,具有调节小气候变化、积蓄水源、防洪旱能力强等独特生态价值。从整体的发展中看,只单一开发利用湿地资源,疏忽了对湿地整体生态功能的利用和保护。例如,在法律上,大多都是对湿地资源的开荒、摄取、管理活动加以规范,很少对湿地生态功能及生态价值进行深层次保护。这是造成三江平原湿地资源形势恶化的重要关键点。针对此原因, 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最终原则,综合分析湿地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不足,重新制订并完善湿地保护法。

2 国际湿地的法律保护

据统计,20世纪以来,由于农业开发、城市化发展及经济开发因素影响,导致全球范围内湿地面积锐减,对环境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影响。因此,国际社会和湿地保护发达国家运用立法和制定规划的方式加以保护。这种用法律手段规范和保护湿地是有效的方式,也是对我国有益的启示。

3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3.1 缺失湿地专门立法,整体系统保护不足

从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传统角度来看主要的特点是以部门法为主导中心,例如土地有《土地管理法》、草原有《草原法》、森林有《森林法》、海洋有《海洋保护法》等,而对于湿地却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湿地调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法律。我国在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中,对于“湿地”内涵的理解和外延的理解存在着不确定性及不全面性,并且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均有着不同的调整范围和用途,原有的法律法规局限性较大,所以对于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的维护和发展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

湿地是一种较特殊的生态系统,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同时不同部门和领域对湿地的认识和作用均有较大的差异,以及不同的利用群体对湿地的资源需求也存在着差异,如果没有一部针对湿地资源保护专门的立法,对湿地资源进行合理的统一调整和规划,那么在多项法规中具体规定之间必然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

3.2 立法体系分散,缺少有效协调

立法可以有效地协调社会及人与自然关系。在法律法规不相同的情况下,也应相互协调达到统一的原则,否则就会存在规定性冲突。因此,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容有效协调与合理配合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前提。针对我国湿地而言,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对其进行合理统筹,使得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对湿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等法律章程和规定过于零乱并且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湿地法律保护体系,所以导致在湿地保护和利用方面不协调因素较多。如现行的法律法规在鼓励开垦荒地时,并没有给予保护原则,缺少保护规定;在某些法律法规中虽然规定了对工程受损的湿地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但没有考虑到工程受损湿地的功能恢复。正是由于立法上不能够有效协调,使得湿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在依照法律的管理、执行法律监督上采用的法律依据不能够形成统一,导致湿地资源出现诸多相互矛盾的问题,使湿地生态功效不能得到合理地发挥和利用。

3.3 缺乏相应的公众参与机制,湿地资源利用过度

湿地保护的主要力量来源于群众及政府。目前对于群众及非政府人员缺乏有效的法律途径参与到湿地保护的决策中去,这造成了湿地利益的直接利害关系者没有机会和条件参与到湿地保护的工程中来,导致两者产生矛盾。从而,过度利用湿地资源,忽视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导致相关者只为了谋求当下的经济价值而盲目开发。目前黑龙江省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采取制约。

4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体系的完善

湿地的环境价值和生态利益是制定湿地保护的法律前提,湿地立法刻不容缓。在建立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现状,确定立法目的,明确保护对象、相关管理部门职责,遵守管理制度。要尽快建立一套合理、完整、相互协调的湿地法律法规,使得我国湿地得到全面有效的开发与保护。

4.1 明确湿地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首先就是要明确“湿地”的概念。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专门法律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发生冲突,以及法律保护的对象不明确等问题。我国是《湿地公约》缔约成员国,在我国完善湿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可以借鉴湿地公约中的规定,确定应采取保护的湿地对象,保护湿地的含义、类型。确保不是被利用的荒地。结合政府各部门依据湿地定义对土地类型进行划分,对被确定受保护对象地区进行合理的规划开发和实施保护。

4.2 尽快推进湿地保护的专门立法工作

首先要整合国内的相关法律,将与湿地相关的一些法律进行整理,统一立法,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有针对性的湿地法律。要尽快推进湿地相关的立法措施,对我国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4.3 建立湿地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体系

①湿地生态环境影响和评价体系。针对湿地保护,我国在2003年9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法中针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进行了较详细规定。湿地保护法的确立,对湿地的利用和开发进行了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湿地开发项目进行时,着重对湿地生态环境评价理论框架的建立,增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实践性[3] 。

②湿地规划制度。湿地规划是指湿地主管机关根据湿地资源及环境特征、存量和湿地社会、经济、生态学意义,以及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通过制定湿地利用或保护规划的方式,限定湿地资源的利用方向和对湿地环境提供保护的制度。湿地位于环境生态系统中的核心地位,对于生态的调节,气候的影响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湿地的保护需要顾全大局、合理安排,所以需要相关部门对于湿地进行合理有效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

划(2002―2030年)》和《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等政策文件,都对湿地规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应该尽快建立湿地保护法,切实做到湿地的合理开发及保护利用。

③建立湿地合理开发与利用。湿地合理利用制度有用途管制、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湿地用途变更许可及许可证制度这些方面的内容。湿地的合理使用主要体现在湿地的利用,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湿地的主要利用方式,不经许可,未经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组织不能随意改变湿地的用途。对于取得湿地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对于改变湿地用途的,应该取得用途变更许可,并且缴纳相应的生态补偿费用。

④建立还原生态制度。湿地资源是人类与自然相互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湿地还具有相应的社会功能、经济功能。湿地保护应当兼顾当地居民的生活问题,用生态补偿制度来合理调整湿地的开发利用,开发者给付一定的使用费来换取对湿地的利用,而相应的使用费又可以作为湿地利用后的对当地居民的生态补偿费用和湿地的维护基金。所以,此种制度有力于湿地的保护,应该通过制定湿地保护法,运用湿地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保护合理的保护湿地资源。

⑤建立湿地生物多样性保障制度。湿地为多种生物提供了天然的栖息地,但是由于大规模的开垦造田,使野生动植物的天然生境遭到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因此,在新的湿地立法中要特别突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如鸟类种群数量的减少,为掌握湿地生境变迁和湿地鸟类的变化规律,应建立鸟类监测站,定期监测汇总,并分析变化规律,以便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开展珍稀水禽的生态学研究、人工驯养繁殖工作,深入开展种群数量和环境容纳量的研究,以便制定合理的动物资源利用计划。 同时对于湿地丰富的野生植物资源要充分利用,要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收割,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的同时,要保护好环境,以便持续利用现存的丰富多样的生物资源。

⑥确立公众参与制度。湿地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利用是我国民族的文明、社会的责任。因此必须在合理保护湿地中进行科学的研究发展的前提下,加大对湿地功能及保护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群众参与的湿地保护活动和科普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 从社会角度上真正认识到湿地保护对于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

湿地的自然环境的合理开发、保护利用与人类的生存有着不可分割的重要关系,在生态环境中,湿地环境是富有生物多样性的,湿地生态环境同时也是人类与自然最依赖的生存环境之一;它不仅具有丰富的资源,而且还有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效益。目前,我国湿地资源的现状以及诸多人为因素的破坏不容乐观,应立即制定湿地保护,建立一系列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从而树立人们对湿地保护意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参考文献:

[1]中国国家林业局等17部委.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

第6篇: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新经济;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发展

作为有着“农业大国”之称的中国,土地既是最为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一种资源,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已经实行了土地管理制度,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在实施土地管理制度过程中渐渐的出现诸多的问题,需要不断的对其制度改善,从而促进在新经济背景下,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发展。

一、目前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发展现状

(一)对土地管理缺乏长远的规划

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过程中,往往只注重短期的利益,而忽略了对土地的长期发展利益,从而形成一种对土地进行无节制的利用,对于土地的管理,应当既要满足当代人的使用需求,也要为后代的利益所考虑。

(二)忽略环境生态问题

在最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对土地的过度开发利用,从而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平衡,引发了一定的生态危机,严重的影响到了我们的生存与发展,并且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改善方法。

(三)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管理制度呈现出不健全、不完善的形态,如比较明显的就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对于集体所有权的行驶不够明确,从而对农村的发展与农业起到了一定的限制。

二、中国的土地管理中产权制度的创新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而目前我国的土地实行着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了土地经济关系的基础,对于土地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了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方面。

(一)城市有偿使用的制度

在1980年之前,我国的城市土地是实行一种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土地管理制度,然而在1987年开始,最先由一些试点开始实行征收土地使用费,如深圳,并且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能够依法转让,并且对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住宅等不同的经营用地的有偿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成为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最大创新制度,为我国的土地管理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关键性作用。

(二)产权分离,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对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变革,从农民私有制到集中统一使用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1982年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得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了分离,有效的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再到1995年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从而实现了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二次分离。这种产权分离的制度,使得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有了一个根本性的创新,在解放农业生产力的同时,有效的确保了农民的利益。

(三)实现同地同权原则,建立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制度

在我国的很多城市都开始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与研究,并且得到了大力支持,这一制度将有效的推进了对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完成城乡一体化的以一次重要创新。如在1996年苏州市就颁布了有关当地对于农村集体相聚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相关条例,并且把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正式启动。

三、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创新

(一)建立一种城市土地储备与出让供给制度

土地的储备制度是在实施城市土地管理与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城市土地用地制度的核心。如在1996年的上海,就是我国第一家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建立。而国家早在2007年就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把土地储备制度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为我国的土地管理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且这种制度已经成了了我国城市土地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的首要管理制度。

(二)集体建设用地与指标流转市场体系的创建

在2008年第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渐渐的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且对于同地同权的概念进行明确化,指出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改革方向。而在同年的10月,在成都与重庆分别产生了我国第一家的农村产权交易所与农村土地交易所,第一次创建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指标交易的市场。

(三)健全土地市场管理制度

从改革开放期初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渐渐的形成了自己的土地市场结构体系,并且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如交易的主体、对象、价格、信息等多个方面。

四、保护耕地的土地管理制度

对于耕地的保护既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也是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管理重点。在土地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我国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

(一)建立起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根据我国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形成以及发展过程,可以分为弱保护期、较强保护期、强保护期与严格保护期,其中严格保护期是从2004年开始到至今,制度的建立核心就是对农田的保护制度、以及用途管理制度、耕地的占补平衡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的挂钩制度等这些方面。早在1986年国家就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的提出了,把珍惜与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并且要落实保护好耕地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在1994年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这一法律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农田保护进入了一个法制的轨道。

(二)不断健全土地利用规划与实施

我国在重新构建土地分类的体系过程中,分别把2000年、2010年以及2020年对我国的土地进行了一个总体的规划,并且在全国省市以及县乡等五级土地的利用进行了整体的规划,从而对于全国的土地结构、分布、强度等资源进行了合理优化配置,实现了各类用地的平衡,有效保护耕地的同时,保障了建设用地的需求。

(三)建立工业用地的管理制度

随着各地为了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往往会采用零低价的出让土地方式来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与流失。因此,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业用地的具体模式,随之在2006年并对工业土地使用树的出让最低价设置了一定的标准,并且需要一律采用“招拍挂”的方式来进行出让,确立“先土地后项目”的这样一种模式。而在各地则强合当地的土地管理情况,出台了相关的实施细则与管理的标准,从而进一步的完善了工业用地的管理制度。

五、发展创新土地管理制度措施

(一)城乡土地统管体制

随着我国的土地管理呈现出这样一种变化过程,由城乡土地多头分散分管渐渐的由城乡统一管理,最后再由国土资源集中进行统一的管理。这种全国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制度体制,决定着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国的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形成一种五级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

(二)土地垂直管理与土地监察制度

在2003年底我国实行了省以下土地的垂直管理体制,这种分级的管理体制,既可以让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得到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同时又可以让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要求代行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职能。

六、如何更好的实现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发展

(一)不断完善土地管理体制

可以有效的运用新公共管理理念,强化服务理念,从而建立起适合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的土地管理制度,从而有效的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维护好使用者的权益,使得土地管理制度更加规范、标准与精细化。

(二)运用产权经济理念,健全土地产权制度

要先从法律上来不断完善土地产权的管理制度,并且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立法,以及土地储备制度中的缺陷,对于城市用地进行适时的创新规划,切实解决土地管理实施过程中有关产权运行的问题,如常见的小产权房、土地违法、土地发展权等问题。

(三)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

在实施的发展过程中,要建立起一种主体平等、产权清晰、同地同权的竞争有序的城乡土地管理市场,全面形成保障土地市场运行的法律体系。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理论

在进行土地管理制度发展的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土地的多样化利用,使得土地健康、安全的发展,并且完成土地利用分区,形成一定的全国差异化土地供给与利用的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利用土地。

总之,土地的管理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民族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在新的经济背景下,需要不断的加强和促进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发展,并且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有效合理的利用好每一寸土地,努力发挥好土地管理的主体作用,推进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并针对具体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采取积极的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杨大兵.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系统研发及应用[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0.

[2]王守智.地方政府与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角色定位及重塑[J].桂海论丛.2010(01).

[3]叶青青,莫邦亚.中国城市蔓延与耕地保护――以郑州市为例[J].企业导报.2009(12).

[4]李建建,戴双兴.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60年回顾与展望[J].经济研究参考.2009(63).

第7篇: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按照上级的总体要求,我局及时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开展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利用每周例会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教材;二是结合本职工作,重点举办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合同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条例》等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并邀请县司法局、县委党校等有关单位的同志进行辅导和讲解。通过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使全体干部职工提高了依法行政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拓宽了工作思路,在处理违法案件和土地纠纷中,严格按法律程序操作,该答复的及时答复,该查处的及时查处,有效避免了过去“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不正常现象。更加密切了党群关系,树立了单位的良好形象。

在认真抓好本局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注重面向社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充分利用今年“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及“12·4”法制宣传日的有利契机,开展较大规模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普法挂图、横幅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专业法律法规;二是设置宣传咨询台、利用宣传车到各乡镇巡逻、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三是专门编了《国土资源依法行政手册》向乡镇、村、县直有关单位、县领导等发放赠送;四是进一步畅通法律法规宣传渠道,扩大宣传,在局域网站建立网上政务公开,所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各项制度,涉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的内容,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点击查询。

二、狠抓规范管理,严格履行职能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我局狠抓了规范管理,专门制定了《建设用地审报流程表》、《土地登记发证审批流程表》和《采矿许可证审批流程表》等工作流程,并要求各股室要切实按照所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受理办事单位和群众的报件,确保公正透明、优质高效。全面融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工作之中,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为做好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我县重点项目工程所涉及到土地征用多、房屋拆迁量大,矛盾纠纷比较突出的问题,我局坚持做到法律宣传在先,精心组织技术骨干人员,发放宣传材料,逐一上门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做到依法征用土地,对农民给予合理补偿,在旧城改造中,加强对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划拨出让相关政策的宣传,配合指挥部依法进行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通过耐心细致地工作,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正确宣传和引导,大大化解了社会矛盾和压力,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坚决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三、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我局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五项禁令和行政为民十项措施,确定了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将各股室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批准时限、收费标准、及工作纪律等予以公开,对各类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收费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批准文件公布上墙,做到政策、程序、收费批准和依据“三公开”。对土地审批、采矿权登记等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行相关股室集体会审、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有效地防止了行为发生,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融入到各项工作之中,确保了公正透明、优质高效。

同时,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强化自我约束,设置了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制定了严格的违纪责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四、落实制度妥善解决矛盾

为了能够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我局根据国土资源问题的特点制定完善了《案件查办制度》、《群众来访接待制度》、《人民来信办理制度》、《工作人员守则》、《工作制度》等各项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要求各乡镇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对各辖区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批转到乡镇处理的问题,要求对来信来访当事人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和解决,办结情况限期向我局反馈上报,使“来访有记录,来信有答复,处理有反馈”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认真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2006年,我局收到来信8件,接待来访8起,通过法制宣传和政策疏导,对来信来访的问题,全部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没有重复上访和集体上访。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第8篇: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中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对系统提升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分析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必要性,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下森林资源保护措施,以供相关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人员参考。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保护;措施

引言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森林资源的保护引起了社会各层面的重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林业发展成为我国新时期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林业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同时也是一种公益、环保事业,不仅可以带来经济效益,而且可以带来社会及生态效益。

一、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必要性分析

在当今经济迅猛发展下,生产对资源的需求及消耗日益加大,由于过度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了资源的再利用,产生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人类及后代子孙产生严重的影响,我们只有一个地球,生态环境问题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为此,迫切需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鉴于我国人均资源占有少,生态环境基础较差,从历史和现实状况分析,只有坚定不移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才是人类生存之本以及使中华民族彻底摆脱贫困走向富强的道路。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系统内的能力转化及循环为主要发展模式的动态平衡,其主要目的是健全完整的生态系统结构,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经济、生态效益,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森林资源以及系统循环等各种生态功能。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即使森林生态系统可产生可观的生态、经济效益,但是目前经济效益也已经不是最重要的方面,生态效益才是工作要点,这就需要我们合理开发和利用森林资源,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及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的是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制定相应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体系和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兼顾森林系统中的生态、经济等效益,科学合理利用、开发森林资源,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可持续发展理念下森林资源保护措施

1.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目标

森林资源是林业生产的物质条件,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是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最终目标。森林资源状况是衡量林业工作成效十分重要的内容。森林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森林资源的发展状态始终在消长动态变化之中,为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监督尤为重要。

2.为发挥群众作用,竭力为群众创收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森林经济的发展影响着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以及当地农民参与产业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为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国家及政府对生态森林建设密切关注。而退耕还林的本质是为农民创收、创造更为有利的林业种植环境,通过深入分析退耕还林与农民增收之间的关系、调整原有森林环境模式,为森林资源的发展指明方向。耕地保护是发展地区经济的根本保证,要结合耕地保护工程实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战略保护策略,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快耕地保护生态化建设,才能实现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新时期国家对生态环境实施多项辅政策,大力开展退耕还林工程以维持生态林业发展,从根本上助推了农民效益增收。

3.优化产业经济结构

森林保护属于林业经济的组成部分,目前由于产业结构规划与发展的不协调,林业经济发展存在众多问题,阻碍当地经济总体增长,从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需要正确的经济战略决策及对林业经济的调控和管理。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改革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不竭动力。这方面主要是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对阻碍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作调整,深化林权管理制度的改革。

4.政府加强调控,完善法律

经济要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要发挥积极性的引导作用,针对当地林业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加强调控职能,带领地区林业产业转型与升级,形成全面的经济战略体系,推动林业经济的高速发展。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深化建设及改革,政府需着力完善资源管理法规政策建设,采用法律手段约束人员行为,促进资源管理保护水平的提高。

5.解决林地逆转和超额采伐问题,是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一,要明确落实责任。把地方各级主要领导作为林地保护和采伐限额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加大对破坏森林行为(乱占林地,毁林开垦和超额采伐等行为)的执法力度。第三,落实林地保护及采伐限额管理各项制度。

6.积极应用科学技术,是强化林政管理的重要支撑

森林资源保护需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水平,利用GPS技术和电脑自动化处理软件技术,科学合理决策。

7.加强护林防火技术的应用

近年来,森林火灾频繁发生,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森林资源将会遭受重大的损失,由于目前森林资源相对匮乏,而这无疑会成为森林资源保护的致命点,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现代化防火技术的应用,以起到火灾防控的作用。有效防火的关键就是明确森林发生火灾的原因,总的来说主要有两点: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森林资源的防火工作非常重要,是实现我国现代林业生产的核心内容。目前主要是通过行政措施和技术措施预防并控制火灾。预防火灾发生的关键就是要控制火源。行政措施主要是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的防火意识,建立一个健全的防火规章制度,“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技术措施包括设置防火沟和生土带、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预设防火线、建立化学灭火站、设置瞭望台、及时火险天气预报等等。

三、结语

总之,森林资源保护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主要是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为目标,工作重点是遏制林权逆转和超限额采伐,以深化改革、制度机制创新、科技进步为主要动力,以农田林网和四旁绿化为主战场,积极培育森林资源总量,为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资基础。

参考文献:

[1]龙小勇,魏高省.论述可持续发展要求下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策略[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17.

[2]贺鹏,甘世书,胡觉,肖前辉.我国热带林区森林资源动态变化特点及发展保护对策探析[J].林业资源管理.2014(S0)

第9篇: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农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房)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重要财产,以农地作抵押进行融资,让静态的土地“流”起来,使沉睡的资源“活”起来,是拓宽农村金融供给渠道、破解农村资金短缺难题的有效途径。

我国农地金融制度最早在贵州省湄潭县试行,在中央和地方资金、政策的支持下,该县于1988年成立土地金融公司,向土地经营者发放农地使用权抵押信贷,1997年因乡镇企业破产倒闭形成大量资金沉淀,亏损严重而被撤销。随后,全国一些地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股份合作、转包、承租、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八仙过海”、各显奇招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为农村金融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创造了有利条件。2010年,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出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重庆、山东、广东等地积极试行,比较典型的是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的“宅基贷”和重庆农商行推出的农村居民房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2013年2月,银监会就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发文称,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保障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农地抵押贷款虽然经过了多年的实践探索,也有国家的相关政策支持,但由于在法律法规、制度机制、具体操作等诸多方面仍然深陷困境,时至今日,还缺乏突破进展性。

困境一:

法律障碍导致农地抵押贷款“先天不足”

抵(质)押物缺失始终是农民贷款的最大难题。农民手中最值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房,囿于法律限制难以充当抵(质)押物。首先,农地所有权不仅在法律上不明晰,在具体运作中界限和范围也较为模糊。《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重申了这一规定,并在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依据上述规定,集体土地可以归村级组织、乡(镇)或村民小组所有。实践中,土地集体所有者在不同情况下态度各不相同:如果有收益,则争当所有者;如果要投入,则谁也不愿当。由于乡村自治发展还不十分规范,村委会自治职能与政治经济职能不分,不能完全代表农民集体利益,甚至侵犯农民土地权益,从而抑制了土地有偿承包和有偿转让,导致农地流转市场发育不良等诸多问题。其次,相关法律法规对农地抵押实行严格限制。《物权法》第125条和第152条分别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也是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体现。农民对承包土地没有处分权,对宅基地既没有处分权,也没有收益权。同时,《物权法》第184条和《担保法》第37条都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农地抵押贷款面临着难以逾越的“法律底线”。再次,《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集体所有,村民使用;一户一宅,限制面积;福利分配、长期使用;限制权能,无偿收回。这些规定使宅基地和农房抵押在实践中既缺乏可操作性,也增大了社会风险度。

没有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农地抵押贷款就是无根之萍、空中楼阁;不同形式的探索和创新,只能是暂时性的治标之策,难以获得长久的生命力。只有在立法上明确农地的抵押权,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困境。

困境二:

配套措施不健全导致农地抵押贷款基础不稳

农地陷入评估难、变现难、抵押难的“三难”境地,其主要原因就是相关制度机制不健全。

(一)土地流转不规范

土地流转是现代农业规模化和农地抵押贷款的内在需求。农村土地存在单户农民占有量少、地块零散、种地效益低等现实问题,只有通过土地流转开展规模化经营,才能提高土地收益,降低融资的交易成本和风险。其实,土地经营权流转自家庭承包推行以来,一些农民都在自发进行着,国家自2003年正式开展土地流转试点,由于具体操作制度不完善,流转不规范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是土地纠纷隐患多。一些地方在没有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前提下,就先开始流转;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有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农户同意,擅自将土地流转给第三方经营。这些都为以后的土地纠纷埋下了隐患。二是没有农地经营的准入条件限制,使土地过度向企业集中,不只效益可能下降,还会随时发生来自自然、市场、金融等方面的风险。三是非粮化现象严重。一些大户圈占土地后,主要从事苗木花卉蔬菜等经济作物生产,粮食安全问题难以保障。四是政策集中向大户倾斜,小农户被边缘化。我国2.2亿农户中,目前参与流转的仅占20%左右。五是一些地方以土地流转比例和规模论英雄,逼使基层干部采取多种方式诱导推进,违背了农民的真实意愿。六是土地流转价格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市场表现,目前主要由政府或大户及企业以强势的面目与弱势分散农户协商,存在人为刻意压低定价的操作空间,极易损害农民正当权益。

(二)农地抵押服务体系不健全

农村各类社会组织发育不全,服务能力不强,不能有效地为农地抵押贷款创造便利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不仅有利于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也可以进一步发展成为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平台。目前,我国已建立了80多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由于生存空间和发展潜力小,总体上仍处于生而不长、存而不活、发展不足、作用有限的状态,呈现出无组织化(大多数农民尚未参加任何组织)、弱组织化(大多数农民组织自我服务能力不强)、被组织化(大多数农民组织由离任干部或企业负责人主事)三个显著特点,内部组织不规范,合作成效不明显,凝聚力不强。同时,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土地抵押机构和评价机构缺失,没有形成科学的农地评估定价机制和评估体系,也很难较好地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交易信息、供需状况、开展联系与沟通等各类服务。

(三)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

农村土地担负着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等多重功能,一直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其最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安全网”。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却成为加剧贫富差距、凸显城乡分割格局的重要载体。目前,对于城镇居民,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保障水平和完善程度都相当高的社会保障体系,五大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的相关制度已全部出台并付诸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推开。但是,在广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需完善,农村低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有待进一步提标扩面,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家庭和土地保障。与城市居民享有的“五险一金”相比,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即使在进城务工、脱离农业生产后,宁愿将土地弃耕抛荒也不愿流转。同时,“盖房结婚生子”是农村的传统,也是大多数农民的固有情结,“一户一宅”是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农民不会轻易将宅基地和住房拿来作抵押。

困境三:

风险不可控导致农地抵押贷款发展受限

与其他抵押贷款不同的是,农地抵押贷款偿还风险更大,其形式也不尽相同。因为农地抵押不仅有市场风险,还有不可控的自然灾害风险。不仅如此,农地抵押还存在着产生相关社会问题的潜在风险。

农地抵押贷款的标的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房,一旦出现自然灾害或市场变动,农产品无法盈利,农民在抵押期内无法偿还贷款,金融机构就会按照约定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房。金融机构拿到土地经营权以后,要么是土地押在手中成为包袱,要么只能再次将土地转让给其他专业单位经营,依然面临和农民经营时同样的困难,从而形成二次风险。同时,对于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金融机构来说,通过多年经营农地的方式收回贷款太过缓慢,明显是没有效率的。拿到宅基地和农房,对金融机构而言更是“烫手的山芋”,无法处置,既不能违法买卖,又难以通过租赁等其他方式变现,即使能够买卖也脱不了手,因为本地村民不愿也不会买或租,外地村民和城市居民更不可能。现行体制下,宅基地抵押可能只是一种良好愿望,金融机构对此兴趣不大或毫无兴趣,也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受让方则缺乏合适的接收对象,球踢给谁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大问题。

对农民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就会暂时失去土地。从一定意义上说,承包权抵押是物权性抵押,而经流转取得的经营使用权抵押则是债权性抵押,物权性抵押和债权性抵押产生的后续效应会有很大差别。比如,债权性抵押物权利是否像物权性抵押物那样明确清晰,处置是否方便,流入方和流出方在双方权利拥有上认识是否一致等。同时,主动离地抵押和被动失地抵押产生的后续效应也大不相同,被动失地者一旦出现风险,生计将成为问题。宅基地抵押后,只能“一户一宅”的农民就无房居住,“居者无其屋”就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开展农地抵押贷款试点是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的迫切要求。应进一步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从加快立法和制度建设入手,走出农地抵押贷款的困境:一是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在认真总结分析各地成功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适时修订《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农地抵押法律体系,为农地抵押贷款打牢根基。二是培育和发展农地抵押服务市场。规范土地流转,做好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坚持耕地保护制度,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对耕地实行强制保护,稳定农业生产。在此基础上,政府应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在培育市场主体、设置服务机构、开展经营业务等方面进行引导、帮助和服务。设立土地抵押机构和评价机构,制定农村土地区域性评价指标体系,适度引入竞价机制,建立市场化的农地价格评估制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允许农民以土地出资加入合作组织,探索合作组织与金融机构开展股份合作。三是明确农地抵押贷款操作流程。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方法,明确贷款对象、利率、期限和额度,建立规避贷款风险机制。四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村社会发展纳入国家公共财政支持体系,健全覆盖农村、城乡同筹的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民失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赋予失地农民对农地经营的优先承租权或回购权,保障其基本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