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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题的选择:
1、**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工作,每五年根据全国、省、市教育科学规划和本市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编制《**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确定我市教育科学研究的主攻方向、重点项目和主要内容。
2、各学校或个人的教育科研课题的选择,应根据《课题指南》的要求,结合学校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及各自的学术优势加以确定,努力反映课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所选课题应当研究目标明确,理论或实践价值大,研究思路清晰,研究内容有层次且具体,研究的方法运用恰当规范。
**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按其重要性分为重点课题和立项课题;按课题选择的来源分为招标课题(根据《课题指南》选择的课题)和自选课题(根据学校和个人的情况选择的《课题指南》以外的课题)。
3、学校和教师个人要积极参与课题研究。特别是重点中学、实验小学、示范幼儿园等单位都要有市级以上的研究课题,其它有条件的学校也要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并积极申报县(市)、市级以上的研究课题。
二、课题的申报:
4、**市教育科学规划办依据《课题指南》,在五年规划的第一年,发动、组织全市教育系统所属部门、单位和教育工作者申报国家、江苏省、徐州市、**市的教育规划课题;在五年以后的其它四年内,视课题研究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课题的滚动发展(一般中间滚动申报一次)。
5、国家、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凡不具备此条件的,须由两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专家或教育科研人员书面推荐。市、县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对申报人不作专业技术职称上的要求限制。经学校及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均可进行市、县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申报人应为课题负责人,即该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并在课题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每项课题只能有一名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同一时间内只能负责一项课题。所负责的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
6、凡申报教育科研规划课题者,应对申报课题的意义、价值、该课题现有的研究现状,完成条件、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进行详细的论证和设计,在此基础上填写《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申请评审书》一式四份(一份所在单位留存、一份由我市教科研管理办公室留存、两份报市级以上规划办留存)。申请人所在单位要对该课题申请书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县(市)教育系统所属单位和个人申请的课题,由本地区教育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并集中报市规划办。
三、课题的评审:
7、初审。市规划办按照第5、6条的要求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
评审市县级教育科学规划立项的课题的基本标准是:课题对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应用价值或理论指导作用;立论依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步骤切实可行;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具有相应的知识基础和研究能力,具备按计划完成该课题的条件。对优秀中青年骨干申报的课题给予积极鼓励,并适当优先考虑立项。
8、课题的评议和审定以会议方式进行。在评审中按照《课题指南》,遵循基本标准,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学术民主,采用无记名投标形式表决。各学校评审组通过的课题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和批准。
9、发文。经国家、省、市、县批准的规划课题,由相应的课题管理部门发文统一公布,并发给各课题负责人资格证书。凡立项课题,均列入“**市教育科研档案”,其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可优先得到科研咨询和培训。
凡未经**市课题管理办公室注册申报的教育科研课题,均不纳入统一管理。
四、课题研究过程的管理:
10、**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采取“突出重点、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方式。省级以上的课题、市级规划课题中的重点课题,由市规划办会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直接管理;市级立项课题、县级课题,由县级教科研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实施日常管理。校级课题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11、规划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应对该课题研究加强领导和管理,在时间、人力、物力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保障。对有关人员考核时,参加课题研究的工作情况、研究成果应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12、**市教研室对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进行教育科研方法培训,并发放《**市教育科研培训证书》,以提高研究者的管理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课题研究深入开展。
13、规划课题在研究进程中,教研室可应有关单位、个人的请示提供科研咨询指导,组织同类相关课题的协作研究,帮助解决在课题研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14、加强立项课题研究的阶段报告和检查工作。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研究工作报告、阶段性成果(论文、研究报告等)和下半年度研究工作计划;并附所在单位意见。教研室将采取多种形式,对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并于次年初综合检查结果和各课题年度报告情况,向市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上报。
15、建立课题立项变更申报制度。经批准立项的市、县级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因故需对研究方案、参加人员作重大调整或终止研究的,必须由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书面申明理由,经**市课题管理办公室同意后逐级上报,并作出继续研究、重新立项或终止立项的审批意见。否则,研究的课题不予鉴定结题。所批准的市级课题其课题承担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毫无研究进展,经督促仍无研究进展的,视为自动终止课题研究。市级课题将由市规划办集中公布予以取消。
16、加强对立项课题的过程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各个规划课题的进展状况、课题的各个方面变化情况、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研究的变更情况等。《**教育》将辟出专栏供课题研究者研究成果,以供研究同仁查阅。
17、研究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本人所在单位、县及市规划办提出结题申请。
18、课题研究的经费及其管理。市级教育科研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本着“重点资助、多方筹集、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市教育局对于解决我市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方面重大课题给予资助,资助的数额视课题研究程度和重要成果而定。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该课题研究所需的出差、调查、实验、资料、参加会议等费用。
五、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
19、凡完成一轮实验周期的实验课题,都必须在完成后对成果组织鉴定。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剥皮州市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便帮助组织有关鉴定事宜。
20、课题鉴定前,被鉴定者应提前一个月提供如下一式五份资料:
①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申请评审书;
②课题研究总结报告;
③本课题研究最终成果及其附件。
21、课题鉴定时,被鉴定者要现场提供以下资料:
①课题的开题报告,研究方案及论证报告;
②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申请评审书;
③课题分年度实施计划和执行情况小结;
④课题研究的背景资料目录、收集的专题资料辑录、各种调查、实验、访谈等原始研究资料和记录、学术研讨活动等的记录;
⑤课题研究的各方面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及鉴定所需用的成果鉴定书(表格)、该课题的进一步研究或推广意见;
⑥其它有助于说明课题研究绩效的材料。
22、立项课题成果鉴定,一般由市、县规划办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组织。鉴定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评议和通讯评议。会议评议,通过召开鉴定会,组织专家结合现场考察对成果进行集体评议,当场作出结论;通讯评议,采用通讯方式,组织专家对成果分别进行书面评议,然后形成意见。鉴定所需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从本单位教育科研经费中支取。鉴定组专家人选市级以上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县、市规划办共同商定。每个鉴定组一般由五—九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组成,这些专家应至少来自三个单位,包括三名或三各以上徐州市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成员。
县级以下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向所在单位通过县课题管理办公室共同商定成果鉴定办法:鉴定组成员参照市级以上课题鉴定组组成办法降一级标准组成。
23、鉴定组专家应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方法,深入审查课题的论文报告和实情绩效,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目标,对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议,由鉴定组长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填入《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书》,并由鉴定组所有专家签名。
24、鉴定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完整的成果、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成果鉴定书(原件)各一份送交市县规划办备案。
25、验收合格并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优先在《**教育》杂志上发表。
关键词:公益性科研单位;科研经费;财务管理
公益性科研单位科研经费来源主要有财政经费、转拨合作经费、企业合作科研经费。科研经费核算也就被分为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纵向课题仅指财政划拨经费。横向课题是指除了财政直接划拨科研经费之外的经费。科研投入的日益加大,发挥科研服务地方发展、落地地方经济增长,用好科研经费是前提条件。那么,加强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势在必行。
一、科研经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科研项目部门与财务部门信息不对称,两部门管理脱节
首先,科研合同由科技部门负责申报、保管。科研课题申报时,课题负责人没有充分填写编制依据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一方面由于他们缺乏相应的财务知识,又急于申请科研经费,不切实际的填写匹配经费。另一方面财务人员配备不齐,财务人员对于科研项目的展开实施不了解,也无法切实的帮助科研课题负责人进行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最后,项目经费到位后,财务部门没有掌握相应项目的预算资料,财务部门根据课题支出记账。
其次,科研人员与财务人员缺乏沟通。科研人员割裂预算与支出。项目结题汇总决算时,才发现预算与决算差距很大。科技部门,不通知或者不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课题验收事宜。为了应付验收,课题负责人自己根据预算编制项目验收决算,课题科技验收结束。到财务审计时,才发现项目验收书的决算与财务决算差距很大,审计反问财务部门人员,课题预算与决算的差异。这时,财务部门才发觉自己根本不知道验收项目经费决算的事项。
最后,公益性科研单位的事业目的就是服务地方经济,用科研成果带动地方经济。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体量有限,人员编制受到限制,公用经费也有限,这直接决定了这类事业单位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后,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现代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远远落后。
(二)“谁申请课题经费属谁所有”观念及预算观念缺失
“课题经费属课题负责人所有”这种观念,导致了固定资产的重复购置,资源不能达到有效不共享利用。甚至基于这种观念,有的科研人员把国家科研经费用于个人消费项目,有的甚至套取科研经费。
课题结余经费问题。对于许多课题已经结题,但课题结余经费长期挂账,资金不能有效用活,未能使经费达到效益最大化。一方面,课题负责人经费剩余自有观念问题,另一方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欠缺是主要的影响因素。
有的科研课题人员的项目预算观念淡薄,使预算与使用分离。
(三)财务人员对课题专业领域了解甚少
财务对科研方面的信息了解甚少,不能切实的帮助科研课题做好相对精确地课题预算,这给科研经费预算与决算不相符埋下了隐患。财务人员对专业研究领域的工作事项不了解,也导致了记账只根据发票内容记录,不能有效地根据事实分析入账,造成了财务与科研关于经费花销的科目差异,这也直接导致预算决算不相符合。科研项目支出明细与财务核算会计科目不一致的差异。这需要财务人员进一步专业分析并与科研人员进行有效沟通。
二、加强科研经费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科研项目及财务制度建设
“无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各项科研项目及财务规章制度,不断推进制度创新是做好科研财务管理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建立科研人员财务信用机制。明确分管领导、项目部门、项目负责人、财务部门在项目经费管理中各自的职责。其次,建立科研报销管理制度方面的制度,明确具体科研事项报销事项的规范性、真实性。最后,建立剩余经费管理制度。使课题结余经费得到合理合法合规的使用,让国家科研经费投入达到实际效用,使有限的经费达到效用最大化。让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行“阳光工程”。建立财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使财务人员能够适应不断深化的科研制度的改革变化,更好、更高效的服务科研工作。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协调各业务部门
首先,科研单位要建立并加大管理信息系统的投入。科研单位要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手段实现科研部门、财务部门系统联动,实现有效、高效的沟通,达到信息共享,保证科研项目预算与决算的全程化追踪、监控。科研人员设立相应的登陆账号,可以及时了解到自己的课题数目,经费使用情况,便于对项目开展做进一步的计划。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超预算警示,需要调整预算可以及时组织相关研讨变更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调整。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可以减少项目预算与决算差距过大的问题。联系科研部门、财务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帮助科研人员及时出具准确的项目决算,同时减少科研部门、财务部门的负担。系统也为实施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提供了可靠地依据。项目结题后,根据制度经费剩余可以高效的用活。
科研项目及财务信息系统的联动,可以实现项目相关Y料的归集并加强科研人员与财务人员的沟通,可以解决科研项目支出明细记账不够准确的问题。
固定资产调配实现线上管理,专人负责,充分发挥好固定资产的共享机制,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专人管理,通过系统摸清家底,最终能高效资源共享。
各课题负责人在申请、编制课题预算前,要首先在线上寻找并本单位内部实现资产的共享,节约科研成本,利用好国家科研投入的每一分经费。
(三)科研人员观念的转变
公益性科研单位的科研工作者,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就是,科研单位属于国家出资承办。我们争取到的科研课题经费属于单位所有,那么也属于国家所有。所购买的各类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自己无权处分。剩余课题经费更要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批复或单位规章制度把经费用到实处,争取使有效的资金达到最大的效用。建立财经纪律的自动约束观念,使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科研工作者应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充分的发挥好科研经费应有的作用,积极响应资源共享机制,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四)财务人员队伍建设
首先,把遵守财经纪律、道德准则作为财务人员首要因素,提高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其次,作为一名现代的财务人员,我们要把终生学习作为自己的目标,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一是加强财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坚持持证上岗,制定财会人员上岗学历、职称和经历标准,限定财会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二是举办业务培训班和工作交流会,不断地更新专业领域相关知识如,财经纪律、税法相关知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我们要积极关注国家科研体制和科研经费管理的新变化,及时掌握新方法、新规定,使我们适应新形势新发展新变化。财务人员要善于分析,依据科研工作的实际性质分析记账,而不是按照完全发票内容记录入账,不断地提高我们的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更新财经法规知识,及时发现科研中的不道德行为,及时给与制止,避免国家科研经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我们每一位财务人员都要做好国家科研经费的守夜人。
财务人员要全程介入科研项目管理。[1]认真的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单位决策并提供合理化建议,发挥财务参谋作用。建立更加专业化的财务管理团队,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的势在必行。基于项目预算编制、项目预算执行及管理、项目验收审计、经费国库集中制度的种种原因,财务人员必须积极行动起来。财务人员要改变一直以来被动的局面,积极认真的去研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项目管理文件,做好一名财务人员和科研项目的参谋。积极参加专项业务培训,走进科研工作者中去,了解他们的工作,参与到科研项目的预算工作中去,帮助科研人员据实做好经费花销计划。
作为一名现代财务人员,我们要把握时代脉搏,弘扬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时代精神。
关键词:“营改增”;科研;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一、“营改增”的实施及有关要求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我国对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流转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税收收入中的主要组成。增值税针对的是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而营业税针对的是: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对于商品的增值部分征收,而营业税对于金额的全额部分进行征税,在以往的经验、实务中发现对于服务业按营业额的全额部分征税,会导致企业税负过高,抵扣中断,重复征税。借鉴国外的经验也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家都对此类税目征收增值税。推进“营改增”是国外的通行经验,也是我国进行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下面,本文就营改增对科研单位的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为科研单位提前做好适应增值税改革的准备提供参考。
二、科研单位涉及营业税的收入及免税规定
科研单位按其经费来源可以分为两类,纵向科研课题和横向科研课题。纵向课题的经费来源于国家部委或相关基金的无偿资助;横向课题的经费来源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根据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纵向课题是交纳营业税的,横向课题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也可免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指自然科学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社会科学是不享受免税优惠的。单一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仍要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另外,科研单位还有检测检验、土地房屋出租以及其他各项服务性收入等属营业税征收范畴。
技术创新营业税优惠政策要求技术交易人,首先向合同认证机构申请并取得合同的技术性质认定后,向税务部门提出优惠申请。从目前运作情况看,该优惠政策执行较为复杂,且税收成本高、易孳生政务腐败,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渴望与税收流失的不安导致政策的相互矛盾可能产生一系列弊端。
三、“营改增”对科研单位的影响
按照营改增试点方案,结合科研单位涉及营业税的收入情况,营改增对科研单位的税负有以下主要影响。
(一)税率增加,税负可能降低
科研单位征收营业税时,按应税收入全额的5.6%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没有任何抵扣项目。营改增后,科研单位计税收入变为:收入/(1.06),税率为6.72%(其中增值税征收率为6%,增值税附加税率为0.72%,)。名义上营改增后的税率比原来提高,但实际上,科研单位为研发工作购进的实验材料、固定资产、水电费、交通运输费等可以抵扣进项税,实际征收下来的税收比营业税可能还要低。当然,如果发生应税收入的相匹配的成本主要为人工成本,则营改增后的税负比营改增前要高。
(二)营改增对符合免税的“四技”收入的税负无影响
对横向科研项目从事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技术性收入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在实施营改增后,只要其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仍按规定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在开票前办理有关免税手续,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也就不存在营改增对该类收入税负的影响。
(三)营改增对科研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
1.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整。“营改增”前,科研单位应税部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营改增”后,主管税务机关相应变更为国家税务局。
2.会计账务处理的调整。企业在接收应税服务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付金额与增值税额的差额,则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应付的金额则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对财务人员素质要求提高。由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税负计算、会计处理等比营业税更为复杂和严格,因此企业将在税务申报、缴纳、发票管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及技术维护等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对财务人员的素质要求进一步提高。
四、科研单位实施“营改增”的建议
1.科研单位应该调整经营策略。在“营改增”之后科研单位的税率有所变化,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企业可以从策略上考虑一些设备等的采购,不仅使工作效率提高,而且使自己的税负减少。
2.加强单位相关人员培训,规范发票管理。营业税与增值税有比较大的不同,因此,科研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使有关人员对于财务变化有所了解,做好新的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同时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按增值税征收管理做好发票的认证、抵扣和开具。
参考文献:
[1]黄翠玲.浅议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2(21).
[2]张锦毅.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喘息[J].管理观察,2012(26).
财务网络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探讨科技体制改革后经济管理的需求及特点,比较系统地涵盖了财务资产管理的内容、形式、方法及手段,融汇财务资产管理理论和现行财务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基于以上内容及要求,财务网络管理信息系统须建立在传统的财务核算管理基础上,能直接为科研管理机构和广大科研人员提供准确、快捷、实时的财务信息服务。
(一)信息系统功能开发须满足财务资产管理的需求 在财务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要适应改革和管理的需求,并在系统框架及内容设计上满足现行机构管理要求(如图1)。财务信息系统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网上申报审批子系统。解决了申报审批的信息化处理,审批流程能够根据管理需要设置。通过该系统,只要把历史的数据信息导入,对新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的借款和结算报销、经济合同审批、资产设备购置等就可以全部实行财务网络一体化管理。二是资金控制系统。解决了资金审批与收支结余情况实时查询,使用的资金能够按经费类别进行管理。该系统便于对各类课题经费、科研合同管理、财政资金项目、基建项目等各项经费结算进行实时预算管理控制和监督。三是综合查询系统。该系统已按单位、个人设置了权限,满足了不同管理层次的人员对各类经济合同、科研课题收支、预算执行、单位(部门)往来、个人工资信息等查询。四是合同经费管理系统。该系统可以对各类经济合同起至时间设置合同文本申报及审批、归档情况,合同到款、结算、资金结存、合同执行情况的查询等进行实时管理。
(二)信息系统功能设计须涵盖与贯穿经济活动全过程 通过对系统功能的开发,集先进的信息技术与成熟的应用方案于一体,在财务核算的基础上,开发经济业务的网上申报审批、经济合同管理、资金控制(预算、结算管理)、网上综合统计查询分析等功能,满足了不同管理层次、不同管理人员对管理的需求。
(1)信息系统以财务账套为基础,各子系统之间相互关联。从框架模型角度来看,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所覆盖模块众多,包括财务账套、申报审批系统、资金结算控制系统、综合查询系统、合同管理系统,这些系统以财务账套为基础,并且各子系统之间相互关联。各模块间形成一个资金管理的环路,直接与财务总账相链接,每一个组织机构都对应一个财务账套。(如图2)
(2)设计方便的表单定制功能。高起点设计并规范各类经济业务结算、报销的申报审批表单。根据各类经济业务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设置的要求,将现行使用的各种结算报销表单归类,每类表单的内容及使用由经办部门和经办人根据经济业务选择填列,按事先设计好的程序、权限、流转路径运行。在实际工作中,表单可根据工作需要自定义,但此项工作必须由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其他人员不能随意变更。定制好网上办理结算的表单模板及名称,经办人办理经济业务时,只要从财务信息系统点击相应的表单名称,就可在表单填列经费业务并按设计好的路径运行。
(3)各子系统模块达到相应效果。申报审批系统,该系统可使不同层次的管理者有计划的对经济业务进行审查、审批。在审批的同时,可以直接链接、查询该项经费收支结余等情况,并可实时查看审批记录,达到对经济业务的实时监控,促进规范管理。资金控制系统,通过该系统各类性质的经费按类别进行管理,将经费的借款、报销与预算管理融为一体,实现了对各部门、各项目经费的实时监控,为不同管理层次、人员提供了一个准确、有效的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的平台。合同管理系统,实现了对各单位法人审签并生效合同的基本信息,对经费收支、合同外拨、合同预算的执行等情况进行监控与查询。相关合同在办理借款、结算、外拨等业务时,可以直接与财务总账相链接,获取合同执行相关信息,促进各项经济合同规范管理。综合查询系统,为不同管理层次及人员提供财务相关信息的查询平台,为领导提供及时、准确的财务信息,为科研人员提供成本核算资料及课题收支结余信息。
二、财务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关键目标的确定
(一)突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 在加强财务资产管理中,各类经济合同的审批、签证,合同经费的到款、结算、外拨,合同的执行等是管理的重点,在财务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开展工作。设置信息系统功能模块是将各类经济合同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分类编码,系统提供合同分类的定义,管理者可以通过本功能建立合同类别体系,设置合同基本信息,包括合同编号、名称、起止日期、承担部门、金额、项目负责人、合同类型及其实施方式等内容。
通过合同经费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事先设置的权限,为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研究所及项目(课题)负责人提供如下信息:查询任意时间段内的合同信息及执行状态,包括历年合同、当年新签合同、合同到款、欠款及外拨款等信息;实时控制各类合同的预算执行,当合同经费出现负数、合同到期时系统会自动关闭,不允许该合同的后续经济活动。
(二)解决管理难点、弱点问题 从近年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来看,财务管理的难点包括:一方面科研任务重,供需矛盾突出;另一方面,经费流失严重,不按程序办理经济业务等。财务管理弱点是有章不循,循章不严,预算约束不力,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以及规章制度在一些单位、部门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解决这些管理上的难点、弱点问题,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作为综合理财的财务部门,在管理上责任更大,任务更重。首先,要抓好财经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把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变为各级各部门的自觉行动,使各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其次,要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坚持按原则办事;三是,监督检查要经常化、制度化发现、纠正并解决问题,坚决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促进工作的落实。
基于实际情况,在财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中,侧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设计实时控制预算执行功能。把项目预算、资金控制作为重点,将各类合同经费预算、管理经费年度预算等通过预算管理子系统统一起来。二是设计表单的互相绑定功能,使申报审批系统与财务系统联动。一个操作用户在对一个申报审批单据进行审批时,可以根据单据中的经费类别直接查询到财务账中该项经费的收支结余情况;经费的申请单据可以与经费的报销单据进行绑定,一同提交给审批人进行审批。三是设计审批流程的实时查看功能。不同管理层的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可以对已申报的业务单据进行实时查看审批记录。四是设计专用功能授权。按照审批的权限设置了不同管理层人员的权限,人员不在位时,都可以通过授权人,避免了以往审批人不在位时影响工作的现象发生,提高了工作效率。五是设置查询权限。查询人员角色设置,对在职职工设置不同的操作权限,使不同管理层的管理人员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和查询所需的经济业务和财务信息。
三、财务网络管理信息系统经济业务的逐级落实
(一)经济业务审批程序的严格与权限设置 在财务网络管理
信息系统设计中,对各类经济业务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了设置,实行按级负责落实。(1)各类科研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与权限设置。对科研经济合同、外协科研合同、项目投标、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在京外开设项目部等,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办理时,须将电子文本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审批。(2)基本建设经费类经济合同审批程序和权限设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建及仪器设备项目、自筹基建项目、房屋租赁、修缮、职工住宅维修等经费支付,必须以合同形式支付经费,按照程序审批。(3)购置、处置资产设备审批程序和权限设置。对购置仪器设备、设备报废申请、仪器设备保管人变更、出具房地产权属证明等经济业务,按照程序审批。(4)各种会议及劳务费发放的审批程序与权限设置。(5)管理经费审批程序与权限设置。对职能部门按照年初院批准的预算,每笔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6)项目经费、基建项目经费结算报销审批程序与权限设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事业类资金,基建经费安排的基建前期项目研究经费、基建土建及仪器设备项目,每笔经费开支都由经办单位按网上申报审批的要求,填制相应的审批表单,系统将自动链接项目预算。
(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设置 对投资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经办单位提出立项可行性报告及申请,经基建领导小组审查提出意见报是上级审批后,由职能部门按上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由经办单位草拟规划(可行性方案),经主管领导决策咨询机构等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形成完整的方案后,由职能部门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对上级批准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修缮、更新改造等项目,由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事项进行评审;涉及到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归口审查提出意见后,交相关单位(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办理。
上海建工集团坚持科技兴企,“十二五”期间,获得6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和87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等在内的一大批科技奖项,以及6项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和90项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等在内各类设计奖项。主持了国家973计划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在内的一大批重大科研项目课题,集团的科技创新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上海建工的科研项目管理依托于其自主研发的上海建工集团科研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海建工集团科研项目管理信息系统2015年已完成了试运行反馈问题的处理、以及系统的验收工作。经历了两年的建议表、可行性方案以及一年的建议表的线上形审工作,发现了一些系统数据杂乱的问题。因此需要制作一系列的统计表归集、整理数据,给用户呈现一种直观的、有效的图形化界面。然而系统研发过程中若是单纯地通过代码实现图形化的数据统计界面,一旦系统需求发生变更或系统实现时针对尚未发现的问题处理,将需要专业的维护团队修改相应模块的代码,工作量大,修改效率低。
为了更好的开展集团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统计数据的展现、形审进度管理等),对系统数据进一步分析利用,提出了使用FineReport报表对原始数据进行搜集,整理,汇总,通过统计报表把收集的数据进行分类和处理,最终制成表格或图表,用来分析问题,反映问题,以确保科研项目管理的整体质量和最终效果。基于FineReport的统计报表比较灵活,管理人员可灵活选择统计指标、统计范围、统计时间,系统自动生成给类对比分析报表。统计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各种柱状图、饼状图和曲线图与表格,并提供统计数据的WORD/EXCEL/PDF导出,用户还可以利用EXCEL统计功能进一步加工制作个性统计表。
2 进度管控
统计报表可以实现科研项目进度管理,系统采用科研项目生命周期管理方法,通过统计报表可以有效的跟踪和管理科研项目的不同阶段以及每个任务的执行情况,为科研管理员提供科研全程管理与监控功能。
科研项目的形审流程要经历填报、单位科研管理员审核、集团总工办管理员审核、总工办部门负责人审批、End五个节点。
(1)课题进度监控。形审进度汇总表主要功能体现在:①提供分类检索的功能,可按照项目开始日期和流程节点分类检索科研项目信息。②项目当前节点和项目滞留时间两栏的显示,解决了集团的科研管理人员在流程未提交前看不到详细的填报审批工作的问题,方便查看各单位的课题填报信息,单位内部的形审情况,及时把握科研进度。
(2)形审进度监控。根据形审流程的各个节点,通过柱状图展现每个流程节点上有多少流程待处理的任务,以直观地显示该阶段的科研进度。
3 经费管控
评审结果汇总报表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明确每个科研项目花费,强化预算管理,加强科研经费管控,减少超预算的开支。其二,科研决策,管理者根据决策需要可自主分析,告别了以往需要下属员工提供分析报表、分析数据等易产生片面性的决策方式。管理者通过评审汇总报表可以查看科研项目的基本信息,科研经费信息及通过项目编号设置的超链接查看项目的完整信息,还可以查看实时评审结果。该报表提高了管理者决策分析的效率,缩短了决策周期。
4 多维度统计
细节化的科研质量管理,提升科研质量,提高企业科研管理效率。
(1)单位分布报表。可以查看整体的项目数、各家单位申报的项目数以及占总项目数的百分比,有利于集团领导掌握各家单位科研课题申报情况。
(2)?n题类型分布报表。通过课题类型分布可以了解不同类型的课题数,有利于集团领导对以后的科研计划做统筹安排。
5 在线文档输出
(1)科研业务自动化:报表提供自动化的管理表格与流程,统一业务标准,规范科研人员在科研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并通过灵活的工作流程,实现科研业务自动化,从而降低沟通成本、培训成本等。
(2)便捷的知识共享:通过将科研过程中形成的文档、成果、数据等相关数据的集中存储,便于实现高效的信息共享,科研人员可通过报表得到便捷的知识查询服务。
6 结语
统计报表对于提高企业数据分类和处理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报表功能可以充分满足科研项目管理者的实际需要,利用报表进行数据的分析比对,可以为集团科研项目的管理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此次对企业科研管理中统计报表的设计与实现,具有如下几方面意义:
(1)科研项目申报业务自动化。科研项目/课题申请、科研信息备案自动化实现,避免人工管理存在统计不准确、申报信息前后不一致等人为失误等因素。
(2)增强集团科研工作的整体管控能力。其能力体现在管理者需要查看的统计信息,以及各项任务宏观的进度管理图表等。
一、工作情况
1、选题、立项工作
自2005年10月到2006年1月,主要做了申报省课题工作。
首先是选题工作。我们针对我市中、小学实施新课程的实际情况,我市骨干教师已经完成了通识性培训任务,进入实施新课程阶段,通过深入课堂教学实践,研究任课教师的教学行为和学生的学习方式的改变,使其适应新课程理念的要求,成为“十一五”学校研训工作的重要课题。
于是,我们选择了此课题,经过充分论证,然后形成方案,申报省立项。
2、抓研训教师的理论提升
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边实践,边研究,边学习,边提高的原则。重视对研训教师的理论提升,我们制定了培训、学习计划,通过多种形式使我校研训教师的理论水平有较大提升。采取集中学习,外出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几年来,研训教师人均每学期赴省及以外培训学习一次,每人每学期写自学笔记2~4万字,学校组织教师利用每周三、周五日系统学习新课程理论,学习杂志文章,学习魏书生教育思想等专著。
通过学习,研训教师树立了新的教育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把学到的理论应用到工作之中。
3、学校组织研训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针对课题研究内容,学校选择了具有引领性学习内容每学期搞1~2次培训,几年来我们培训了以下几方面内容:现代信息技术、怎样听课评课,教育科研基础知识及技术等。培训者由我校相关人员承担,理论联系实际地讲,研训教师感到解渴,培训收到了最佳效果。
4、研训教师学科系列研训活动的开展
结合课题研究情况,每学期中、小学研训教师结合本学科实际,确定研究主题,在全市学科教师中组织一次大规模的学科研训系列活动。做法是:确定一所学校,选拔一位任课教师,做一节观摩课,研训教师搞一个专题讲座。
这种活动是一项集教研与培训相结合的系列活动,对全市教研起导向作用,通过观摩示范展示新课程实施的成果,同时研训教师的专题讲座,引导广大任课教师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研训教师纠正我们目前在实施新课程中存在的偏差,帮助教师排除教学中的困惑与难题。实践证明了这种活动是行之有效的。
5、请外地专家传经送宝
2009年,由于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市中、小学教师在深入贯彻新课标,已经在教学实践中取得了较大收效之时,我们的教师在思想意识方面向研究型教师转变之时。学校先后请来了铁岭市教师进修学校书记郑重给我们做了专题报告:“魏书生教育思想研究”报告;又请来了葫芦岛市师范附小校长杜禹先后为我市小学400多名教师做观摩课,然后做新课改的专题报告,使与会人员受到启迪、受到教育,激励着我市的课改的发展。
6、开展“三优两新”学科竞赛活动,整体推进新课程实施
我市教育局非常重视新课程实施的实效,为了加强和推进新课程实施的力度,我市于2006――2008年开展了系列性的教学竞赛活动。竞赛包括教师的备课、教案、说课、教法创新(课堂教学)、实践活动、课件制作等内容。
通过我们精心筹划,制定了各类内容评分标准,周密安排实施,活动自下而上,从基层学校到乡镇,层层选拔,最后参加全市竞赛,经过两年一个周期的竞赛,评出优胜者275名,学科带头人52名,教学能手12名,获单项奖211名,先进单位中小学各10个。这些单位及教师是几年来我市实施新课程的骨干力量,他们形成了自己的教学风格,为我市的教改做出了贡献。
7、组织学科委员会活动
2008年,我市中、小学研训部各学科成立了学科委员会,成员从基层学校选拔出的学科精英5―9人组成。
二年来,各学科组围绕本学科重点问题,组织集中研讨解决教学实际问题。如初三有考试学科的小组研讨中考命题、建立题库、试卷分析、复习指导等问题。活动能结合实际,实效性强。小学语文科按照新课标要求,开展小学生系列颂读活动,通过抽测、检查等方式推动全市小学生积极参与课外阅读活动。学生的朗读水平得到很大提升。为培养和提高小学生语文素养起到了导向和激励作用。
8、课题组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
课题组在课题主持人的领导下每学期召开课题研究专题会。课题在准备阶段召开了课题组成员会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在实施阶段,每学期召开两次总结会。一次在期中,由各部主任汇报课题进展情况,布置下段工作任务;二是在期末,每个研究人员都以调研报告形式做总结,学校做全面工作总结;每年度写出课题年度进展报告。
9、课题组主持人变更情况
2008年10月,由于工作需要,原课题主持人郑新元同志任学校党支部书记,不再担当课题主持人;原课题组成员学校党支部书记夏中秋任学校校长,接课题主持人,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并申请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
二、成果
1、形成了我市中、小学课堂教学模式群
中、小学研训教师通过几年的实践与研究,从理论上构建了适应新课程理念的课堂教学新方式,又从教学实践中构建了与其相应的课堂教学模式群。这些模式充分体现了新课程标准要求,改变了旧的教学方式,对学生的自主学习,合作探索等都体现得明显,课堂教学效率有明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从每年的小学毕业生考试及中考的试卷分析与成绩中都足以说明这一点。
2、教师的综合业务素质得到明显提升
甲方:XX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
乙方:XX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加强生态能源开发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为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经济林开发建设,做好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在合作中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科学技术优势和企业资金及经营管理的优势,并在优势互补中实现互利共赢,XX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XX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共同协商,决定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合作项目及内容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xx等可再生生物能源开发建设项目(下称"项目")的造林规划设计、育苗、造林技术指导及产品开发利用等技术服务,为乙方提供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甲方不参与乙方的经营,乙方的经营收益与风险与甲方无关。
(二)甲乙双方共同组建"XX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与XX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发示范基地和教学实验基地"(在基地挂牌),共同开展生物质能源研发、试验、推广等工作,同时乙方为XX林学院本科学生和研究生提供实习和科学实验方面的便利。
二、合作期限
(一)合作期限为五年。从 年 月 日起至于 年 月日止。
(二)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如继续合作,双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续签协议书。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提出项目相关技术开发和服务的课题、项目和内容。
2、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有权获取乙方已经知悉的项目相关技术情报和资料。
3、有取得相关报酬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甲方作为乙方的技术科研单位,为乙方的xx建设项目提供技术依托,应当尽职尽责履行本协议义务,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及时交付科研成果,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和帮助乙方掌握科研成果。
2、甲方负责承担xx区域性种植试验、良种选育、优树选择以及xx生态经济效益观测与评价等。
3、与乙方共同组建"XX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与XX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发示范基地和教学实验基地"。
4、负责会同乙方进行项目总结和验收(或鉴定)。
(三)乙方权利
1、确定及认可乙方项目相关技术开发和服务的课题、项目和内容等技术服务的方向和范围。
2、委派人员参与乙方项目相关技术的开发。
3、免费取得乙方掌握的项目相关技术情报和资料并无偿使用合作期间乙方取得的项目相关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
4、对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验收并进行项目总结和验收(或鉴定)。
(四)乙方义务
1、负责运营发展可再生能源林的推广与实施种植,并投入土地、人力资源及经营管理等相应费用。
2、负责各试验树种的造林和每年的林地抚育、管理。
3、共同组建"XX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与XX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发示范基地和教学实验基地",为XX林学院本科学生和研究生提供实习和科学实验方面的便利。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一)甲乙双方对在合作期间所获取对方的所有技术情报、资料、数据均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引用、发表和向第三人提供。
(二)以上保密义务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合作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后,以上保密条款均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承担以上保密义务。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一)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已方的风险,包括已方的经营风险、员工的工伤风险等。
(二)合作开发的科研项目风险双方共担。
六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一)甲方在合作期间或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科研经费完成的技术成果、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双方共有,双方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
(二)甲乙双方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双方共有的知识产权的,所取得的收益甲方占 %,乙方占 %。
七、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提供科研经费 元,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拨款至甲方账户。
(二)甲方因履行本协议所需必要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由乙方承担,费用标准按乙方经理待遇标准执行。
八、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
(二)因乙方发展战略方向和经营项目出现重大转变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甲方工作无法取得实质进展,为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无效,合作已无实质意义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应当终止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协议解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甲方并应退还乙方全部已拨付科研经费。
(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保密条款,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任何一方从事有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活动的,守约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并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甲方不尽职尽责,造成工作停滞、延误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退还未使用的科研经费。
(五)甲方挪用或滥用科研经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并应当全额赔偿。
(六)乙方逾期拨付科研经费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十、争议的解决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二)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一)项目规划和计划的制定、xx试验实施方案、科研课题的建立、科研经费及差旅费的管理与支出、办公场所及合作科研成果与相关知识产权的共享等重大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制定实施细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甲乙双方联合申报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或省市的科技项目和推广项目,共同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实现互利双赢的目的,具体方案另定。
(三)甲乙双方通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实现信息及时沟通和资源共享。
(四)甲乙双方各自员工的工资待遇各自负责。
(五)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委托)代表人: 法定(委托)代表人:
开户名称:XX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
开户银行:
第一条为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使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是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教师法》的规定,保障教师培训的权利。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意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思想政治素质的培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使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敬业奉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高等学校教师业务素质的培训要以提高教师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应用计算机、外语和现代化教育技术等技能的能力。
第五条培训对象要以青年教师为主,使大部分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现岗位职务职责,并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实际教学、科研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使之成为学术骨干和新的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培训的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统筹安排重点高校接受培训教师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规划、管理和经费投入等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所在地区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的教师培训工作。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培训规划,保障经费投入。
(二)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理顺关系;
(三)定期检查、督促教师培训规划和学年度计划的落实;
(四)不断完善各种培训途径和形式,总结推广经验;
(五)加强师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师资培训机构的管理体制;
(六)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作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高等学校直接负责本校教师培训规划的制定,并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教师的不同情况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规划,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二)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合理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和提高教师培训的积极性;
(三)关心外出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接受单位做好工作;
(四)明确校、系、教研室的责任,并纳入对其工作实绩的考核。
第十条受主管部门委托接受培训教师的重点高校,应为其他院校培训教师,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高等学校教师的培训要给予优先和优惠。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有关培训教师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二)关心培训教师在培训期间的思想、学习和生活,配合原学校做好工作;
(三)加强学校各部门,尤其是教学和后勤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为参加培训教师的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高校师资培训机构,主要开展有关的师资培训、研究咨询、信息服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应根据教师职务的不同,确定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助教培训以进行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教师职业要求等内容。
(二)教学实践。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助教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加强教学实践环节的培养提高,熟悉教学过程及其各个教学环节。
(三)凡新补充的具有学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符合条件者可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或以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形式取得硕士学位。
(四)社会实践。未经过社会实际工作锻炼,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为期半年以上的社会实践。
(五)根据不同学校的类型和特点,对教师计算机、外语等基本技能的培训,由主管部门或学校提出要求并做出安排。
第十四条讲师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和单科培训,或选派出国培训。
(二)任讲师三年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参加以科研课题为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训。
(三)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对连续担任讲师工作五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必须安排至少三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十六条副教授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据需要,可参加以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
(二)根据需要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可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以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高级研讨班。
(三)根据需要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或选派出国培训。
第十七条对连续担任副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必须安排至少半年的脱产培训或学术假。
第十八条教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其培训形式是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著书立说等活动为主的学术假。
第十九条连续担任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必须给予至少半年的学术假时间,并提供必要的保证条件。
第二十条各高等学校要结合导师制等培养方式,充分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章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教师培训超过三个月以上,应按有关规定及培训层次、形式的要求进行考核及鉴定,并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奖惩等方面的依据。外出培训教师的考核主要由接受学校负责。举办助教进修班必须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参加助教进修班,学完硕士学位主要课程内容并考试合格,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未完成此项培训的教师,不得申请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实践主要结合专业进行,面向社会、基层和生产第一线,一般应集中安排,特殊情况者可分阶段累积完成。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必须在晋升讲师职务之前完成;研究生毕业的教师,应在晋升副教授之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教研室、系和学校一般不得取消。教师应当服从教研室、系和学样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形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所在学校系以上领导批准。接受培训教师的学校根据参加培训教师提出的申请和可能的条件,在教师原学校批准的前提下,予以安排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教师参加半年以上培训后,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校合同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收回培训费。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参加培训的教师获得优异成绩、取得重要成果、发明或对接受培训教师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所在学校或接受培训学校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的情况之一的,由教师所在学校和接受培训教师院校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尚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应中止培训、不发给结业证书,情节严重的可以解聘;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的,应当解聘;
(三)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不发结业证书,并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培训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应当给予必要的处分或予以解聘。
第五章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接受培训都是应纳入接受学校的培养规模,按接受培训半年以上教师的不同职务进行折算,初、中、高级职务分别按1.5、2.5、3折合本科生,计入学校招生规模,作为计算人员编制、核定教学工作量和办学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在制定学校编制方案时,要考虑到教师培训提高的需要。根据不同学校的情况,应留出一定比例的“轮空”编制数,以保证教师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教师培训的费用必须予以保证。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同层次和规模学校的情况,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师培训。
第二十九条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学习及差旅费用应由学校支付。
第三十条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的教师在本校或外出参加培训期间,要根据不同情况,对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实行减免,并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指导教师培训的导师,其工作应折算计入教学工作量并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在培训期间已符合条件下,其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应受到影响。
第三十二条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在校校外培训的教师,其工资、津贴、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各高等学校应有明确规定,原则上应不受到影响。
第三十三条外出参加培训的教师,要根据各地不同物价水平和教师的实际困难,由学校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接受培训教师院校对培训期间参加导师科研课题研究等实际工作的教师,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十四条外出参加培训半年以上的教师,接受学校按计划同意录取的,必须为住宿、图书检阅、资料查询、文献检索提供保证,并在计算机及有关仪器设备使用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一般不低于研究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接受培训教师费用收取办法及标准,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所需费用应一次性收齐,不得中途追加或变相收费。
第三十六条符合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条规定,而未予以落实的,教师本人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学校和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答复,情况属实的,必须予以解决。不能履行前四章涉及的有关义务和违反前四章有关规定的,不应享受上述相应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鼓励与扶持政策,加大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劳动就业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的工作。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规范办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
第八条 设立民办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机构,由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发展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国家未有相关标准的,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可以制定有关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公开民办学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有关资料的要求;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学校名称及其章程。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章程和有关审批文件履行出资义务;以货币作为办学出资的,应当有具备相应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办学出资的,应当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当有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其作为办学出资的数额,由该民办学校的各方举办者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认定。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及以信托方式投入办学的资产,不属于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二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取得的合理回报,应当用于公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举办者退出办学时,可以依法转让其投入办学的资产。同等条件下,该民办学校的其他举办者有优先受让权。受让人承受转让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承受转让人的出资额计入受让人的出资额。
应举办者要求,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构)同意,可以依法调整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调整出资比例的方案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由区、县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跨区、县变更办学场所,应当向新的办学场所所在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变更或者增设办学场所的,应当向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变更决策机构成员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终止后,其中的捐赠财产或者信托财产,应当按照捐赠或者信托协议的约定,继续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或者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决策机构,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未在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在民办学校领取薪金。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有权推选其负责人、解除其负责人职务,选聘、解聘其成员。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校长任职条件聘任校长。民办学校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年龄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校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聘任合同的规定,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有权提出职工工资、福利方案,编制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报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经决策机构授权,管理民办学校的财务和资产;向决策机构和审批机关报告教育、教学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教职工的分配制度和福利待遇。
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取得合理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接受继续教育、申请科研课题等权益;按照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办理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合格的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依法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民办学校根据教育教学的客观需要,可以与所聘任的教师、职员在聘任合同中约定辞职和解聘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审,由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与公办学校同批次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其工龄和教龄均应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聘用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对举办者投入的办学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银行开设民办学校独立账户,将投入办学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财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学校财产有权自主管理和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变按照公益事业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土地和兴建的校舍、场地等的用途,不得用学校的资产从事与教育无关的活动,不得将办学资金借贷他人。
民办学校财产在运行中的增值部分属于学校资产。举办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将依法取得的合理回报用于学校发展的,其数额应当计入举办者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其培养目标、专业设置编制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所设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风险防范和应急机制,完善教育教学、教师、学生学籍和学生档案、校园安全等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并报登记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刻制外文印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的外文印章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在前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内容、形式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与备案内容一致,要载明学校名称、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场所、收取费用、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应当在办学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招生活动。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机构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实施监管。民办学校使用受监管的学费资金,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民办学校按照用款计划确定的用途、期限或者额度支取受监管的学费资金。
学费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资源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的诚信档案制度,信用信息征集、评估体系和对不良行为信息的警示系统等,实施民办学校信用分类管理与监督。
前款规定的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民办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和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民办高等学校委派督导专员,依法对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引导。
第五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民办教育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鼓励民办学校教师的培养提高;
(三)奖励对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
(四)支持建立民办教育信用担保体系;
(五)其他有关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事项。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优先给予资助或者奖励。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所需土地,应当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划拨土地。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不动产作为出资,因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
第三十七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民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校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科研、教学用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制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用气、采暖、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应当与公办学校执行统一标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外对民办学校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对有关部门或者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非法强制性检测、检查、培训等行为有权予以拒绝,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二条 本市重点引导、支持举办职业教育。在教育结构布局调整中,职业教育的增量部分优先安排民办教育。鼓励民办学校依法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权依照审批机关的设立许可,自主确定招生规模、范围、标准和方式;国家对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参加先进评选、乘坐交通工具、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民办高等学校可以依法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和职称评定权,申请国家和本市设立的科研项目,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依法获得学术刊物编辑出版的资格与权利。
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将公办学校终止后的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依法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
第四十七条 鼓励企业捐资助学。企业依法向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市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奖励给企业,全额用于办学。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可以以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发展抵押贷款。
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民办学校发展提供低息或者贴息贷款,支持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信用担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民办学校擅自将用于教育教学的场地、校舍改作他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由登记管理部门撤销登记。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虚假宣传,以误导、欺骗等方式招收学生,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由登记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未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对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应当具条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