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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运用GEM(The Global Entrepreneurship Monitor,全球创业观察)模型,采用调查问卷的方法,对影响中小创业环境的因素进行重要性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大连中小企业创业环境的评价体系。
关键词:中小企业;创业环境;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3001102
1 研究目的和意义
资料显示,我国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有1000万户,约占企业总数的99%,工业产值的60%,利税的40%,就业人数的75%,销售收入的60%。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在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实现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大连中小企业局的统计(2012年)显示,大连中小企业总户数超过11万户,实现增加值占全市GDP总量的60%,税金占全市税收总额的36%,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35.1%,实现就业总数的80%以上。中小企业已成为推动大连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安置就业的主渠道、城乡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
国内外研究成果均表明,创业环境是影响中小企业创业成功的重要因素。创业环境的质量是影响企业创业成功的重要因素。创业环境是指以创业活动为中心,开展创业活动的范围和区域,是企业者所处的境遇和情况,是政府和社会为创业者创办新企业搭建的一个公共平台。随着我国中小企业创业涉及的产业领域的不断扩大和规模的不断的增长,对创业环境的评价体系和机制变得日益重要。对中小企业创业环境评价体系的研究,不仅可以为创业者评估自己的创业能力和环境因素提供一定的参考,还可以为政府完善创业服务功能、建立有效的创业环境支持体系提供一定的政策建议。评价的主要工作包括确定评价方法、制订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和对评价结果做出反应。其中,制订评价标准体系是整个评价过程的基础。
2 创业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2.1 全面性与重要性的结合
影响创业环境质量的因素很多。从创业与环境的互动来看,创业环境包含了政府政策、社会文化、金融服务、科学技术等多个方面,表现为维度的全面性。从创业的流程来看,创业环境包含了从审批、设立、支持服务等多个环节,表现为过程的全面性。为了对地区创业环进行客观的评估,在选择创业评价指标时,应综合全面地考虑各种环境因素。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在不同历史阶段,影响创业环境的因素具有不同的重要性,这应该在指标体系的权重方面予以体现。
2.2 科学性与可比性相结合
创业环境评价的科学性体现为指标的选择应在参考国内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确定;可比性原则是指评价体系的建立应该选择含义准确、便于理解、易于合成计算的可靠指标,同时要选用范围和口径相对一致的总量指标,也可选用一些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科学可比性是保证评价体系真实、客观和易于鉴别的关键。
2.3 简洁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在评价指标体系的选取过程中,既要考虑指标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又要立足于可采集到的统计资料或文献资料,且容易计算或换算,以便于有效地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估。
3 评价体系的构建
3.1 指标的选取
在创业环境的研究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Gnyawli和Fogel(1994)提出的五维度模型,该理论认为外部环境对初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力,主要从政府政策和规程、社会经济条件、创业和管理技能、创业的资金支持和创业的非资金支持方面对创业环境的质量进行评价。英国伦敦商学院和美国百森商学院于1997年共同发起成立了GEM(The Global Entrepreneurship Monitor,全球创业观察)模型。GEM模型提出从金融支持、政府政策、政府项目、教育与培训、研究开发转移、商业和专业基础设施、市场开放程度、有形基础设施、文化和社会规范九个维度,来研究影响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传导机制。GEM模型是当前比较权威用以评价创业质量的工具。
本文以GEM模型为基础初始指标评分,邀请来自大连的创业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的28位专家对初始指标体系进行评分。专家的来源的基本数据如表1所示。从表1看出,本次德尔菲专家意见法邀请的专家具有领域分布较全面、结构较为合理的特点。
表1 创业环境评价体系专业来源
专家来源 人数 构成比例
政府 5 17.9%
创业企业 11 39.3%
高校 7 25%
研究机构 5 17.8%
合计 28 100%
第一轮筛选结束后,专家给出的了如下意见:
(1)对政府政策和政府项目指标的整合。
专家认为,政府政策和政府项目在衡量创业质量时有助于对问题的分析,但作为创业环境评价体系时,二者有重合的部分,为了便于对问题的研究,可以进行整合。
(2)对特定指标进行删除。
专家认为社会文化项下的“家人支持程度”、“创业认同文化程度无法量化预测”;而“有形基础设施”对于对大连这类公共设施和信息通讯设备较发达的地区重要性较弱,建议删除。
3.2 数据的统计
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下,对初始指标进行修正后得到了七个一级指标、25个二级指标的创业环境评价体系。创业评价指标评分表采取量表的情况,按照“重要性程度”的评价。重要性程度按照5个等级非常重要A(5分)、重要B(4分)、一般C(3分)、不重要D(2分)“非常不重要E(1分),由专家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分。专家评分如表2所示。
表2 中小企业创业环境评价体系评分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出现频率 平均分
一级指标
类别 重要性 二级指标类别 A B C D E
政策法律 7 政策及法律落实情况 13 7 5 3 0 4.07
实行状况 开业审批的步骤 3 6 8 8 3 2.93
审批费用 2 5 8 10 3 2.75
注册资本的要求 15 3 6 3 1 4.00
政府行政收费 5 8 7 5 3 3.25
融资环境 3 信贷担保金额的获取 10 8 5 3 2 3.75
创业基金渠道畅通程度 8 9 6 3 2 3.64
其他融资渠道畅通程度 7 6 5 8 2 3.29
市场环境 1 市场进入了障碍 16 4 5 3 0 4.18
消费者水平 9 6 8 2 3 3.57
市场管理的规范程度 10 7 6 5 0 3.79
社会文化 2 商业氛围 8 6 6 5 3 3.39
环境 合作创新程度 7 8 6 5 2 3.46
人力资源
环境 3 劳动力素质 7 9 6 5 1 3.57
人员流动情况 7 9 10 2 0 3.75
劳动力成本 12 8 6 2 0 4.07
当地吸引人才的措施 8 9 6 3 2 3.64
技术环境 6 高校数量 5 10 5 7 1 3.39
研究与开发支出情况 6 8 9 3 2 3.46
社会服务 5 创业指导服务 9 7 5 5 2 3.57
环境 创业法律咨询服务 5 8 8 6 1 3.36
创业财务咨询服务 8 7 6 6 1 3.53
信息支持 4 创业网站开设情况 12 7 3 3 3 3.79
环境 市场信息的及时程度 9 8 5 2 4 3.57
新技术信息的引进程度 5 6 8 6 3 3.14
4 结果分析
4.1 一级指标重要性分析
从七项一级指标的综合平均分来看,专家认为其重要性程度依次为市场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人力资源环境、信息支持环境、社会服务环境、技术环境和政策法律政策实行状况。市场环境排在第一位说明中小企业的创业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市场方向的选择。社会文化环境与人力资源环境分列第二和第三则说明创业行为受到了社会文化氛围的深刻影响;信息支持环境、社会服务环境分列第四、五,说明随着信息技术和社会中介服务的普遍发展,其对于创业的敏感度在下降;技术环境和政策环境分别位列第六、七则说明技术综合因素和政策法律政策实行状况对于中小型企业的创业影响很弱。
4.2 二级指标重要分析
虽然政策法律政策实行状况在七个一级指标中得分最低,但在二级指标中“政策及法律落实情况”得分为4.07,位居第二。其它超过4分的二级指标分别为注册资本的要求(4.00)和市场进入了障碍(4.18)。得分超过3.7分的二级指标分别为市场进入了障碍(3.75)、市场管理的规范程度(3.79)、人员流动情况(3.75)、创业财务咨询(3.79),这说明从专家角度而言,中小型创业企业更需要市场的支持因素、稳定的人员结构和规范的财务咨询。综上所述,对于评价体系的构建应针对具体二级指标进行权重的赋值,从而客观有效地反映出影响创业环境的要素权重。
本文所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选择大量的指标,根据专家打分法使定性指标定量化,将多指标问题转化为较少的新的综合指标问题。这些新的综合指标不仅保留了原始变量的主要信息,彼此之间又互不相关,又比原始变量具有某些更优良的性质。这样可以使得在评价大连中小创业环境时从关键因素出发,有效地减少了工作总量,使评价指标更具有操作性和客观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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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大学生就业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我国高校应届毕业生为280万人,2014年为727万人,在这十年期间高校应届毕业生增加了400多万。可见,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在这种形势下,国家积极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政策鼓励、典型示范、搭建平台,激发大学生的创业热情,以创业带动就业。不少大学生在这个背景下走上了自主创业之路。但创业企业在建立、运行过程中面临着来自各个方面并错综复杂的风险,而法律风险就是其中不可被忽视的一种。
不少大学生创业者认为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支出是可有可无的,是为创业组织“节流”的部分。然而,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创业事实上就是一个法律行为”,从创业实体设立伊始,就创设了法律关系,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为法律行为接受法律后果,维护自身法律权益。现实生活中,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是企业诉讼的真实写照,一场官司葬送一家企业和打赢了官司执行不了赔偿的现象并不少见。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给企业带来的将是颠覆性的灾难。作为创业主体的大学生因缺乏社会经验、缺乏法律意识,不少创业者被卷入到法律纠纷当中,甚至使创业企业面临毁灭性打击。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随处都隐匿着契约、人事、侵权、税务等数不胜数的法律风险,所以,加强大学生创业者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一个很紧迫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二、大学生创业中的典型法律风险
创业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因为创业环境、创业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和创业者法律知识、能力方面的有限性,最终导致创业活动逐步脱离创业目标的可能性。笔者主要对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常见的几种典型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
(一)创业初期法律风险分析
1. 创业组织形式法律风险分析
在大学生创业中,比较常见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合伙企业、个体户和有限责任公司等。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每种组织形式投资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不相等的。就合伙企业来说,合伙协议无论是否有无约定,对外债务的承担比例,企业的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任意合伙人承担所有的债务,也就是说任意合伙人都有责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偿还企业的全额债务。合伙人在承担了超过自己应负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协议有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的,各合伙人按协议承担责任,未约定的按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债务,但对造成企业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按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外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在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中户主承担的也是无限责任,即创业者以自己的全额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不同的组织形式意味着不同的创业风险,创业者应当了解各种组织形式的风险责任,再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2. 场地租赁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场地是创业活动开展的载体,找一个地段好、租金适中的场地对刚刚起步创业的大学生来说是很重要的。在场地租赁方面我们主要讨论三个问题:第一个即出租人非所有人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与创业者(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该种情况做具体的规定。但如果出租人事前取得了事实处分权或者事后得到了所有权人的许可,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类推适用所有权人为出租方的相关法律规定,否则承租权的法律保障将会大打折扣。第二种是先租后卖的情况,房屋先租后卖的案例在实务界常有发生,对于缺乏法律常识的创业者来说,遇到这种情况会让其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然而立法者早在修订《合同法》时,就对作为经济弱势群体的承租人进行了特殊保护。《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承租人能够以租赁合同来对抗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作为承租人的创业者在租赁期遇到先租后卖的情形时完全不必惊慌,应当寻求法律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是租金上涨问题,第一种情况是出租方在续订租赁契约时要求调高租金,毫无疑问这是合理、合法的,同时也是承租方和出租方自由协商的结果。第二种情况是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内要求上涨租金,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契约约定的租金没有严重的偏离市场行情,承租方都有充足的理由拒绝出租方的请求,并要求双方按照租赁契约继续履行。为了避免因场地的租赁而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在此给予创业者们几条建议:第一、签订租赁契约时要求出租方出示房屋的所有权证以及土地的使用权证,确保出租方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二、契约内应当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要约定有详细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符合契约目的的标的物。
(二)创业组织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任何商业主体在运营过程中,契约都是不可避免的,契约在带来利益的同时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商业组织在经营过程中主要涉及的契约应为两大类:商务契约和劳动契约。下面先来讨论商务契约的潜在风险,商务契约带来风险主要是包括对方违约给创业者带来损失和创业者因契约不能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契约风险的规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看契约双方是否为合法的主体资格。如果对方是法人应当主要审查对方是否依法成立、有无必要的财产来独立承担相应的契约责任、有无自己的名称和场所,而这些信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上都大致有注明。如果对方是自然人,则主要审查对方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避免与其签订合同或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追认。还有种常见的契约主体就是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很大部分的商务契约都是和某一产品或某一名牌的人签订。在签订代订合同时应当着重审查人的身份和资格,即是否有被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和权限。其次看契约的内容是否合法,这要求创业者在订立契约之前应当进行相关的调查和情况了解,确定契约内容是合法有效的。最常见的契约内容风险主要是因为已方或相对方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导致违约的出现。对于初出创业的大学生来讲一个能够为自己带来巨大收益的商务契约可谓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欣喜之余更应当谨慎审查己方的契约履行能力和对方的契约履行能力,避免最后因履行不能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签订契约时应极力避免口头契约,因为一旦发生纠纷,都会因为缺乏证据而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在此建议大学生创业者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契约。
随着企业的发展,业务能力的扩大,企业必定会招聘员工入职。而劳动契约的签订是员工入职的必经程序,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我国《劳动法》已对劳动契约的签订时间、形式和内容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契约。另外的提醒创业者注意的是,在劳动契约中最好明确劳动者的职责,以及劳动者在失职时应当负的责任,并确立一套可行的考勤制度。从而确保能够在劳动纠纷发生时,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当然,个人觉得企业在夺得法律和道德制高点时,对企业员工不应过于苛刻,否则很容易陷于尴尬的境地。
除了上述的契约风险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也应当得到大学生创业者的重视。知识产权是指创作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知识产权可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的生命力所在。大学生创业主体因不懂得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而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大有人在。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发生在2009年,温州大学的几名大学生投资创办了一家电影网站,却不料被杭州一家影视公司“版权侵权”,并要求赔偿60万元。遇到这种诉讼危机,对任何大学生创业者来说都是一致命的打击。所以大学生创业者有必要去了解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在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同时又避免去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三)创业组织终止的法律风险分析
创业组织终止是指创业组织彻底结束营业活动和市场主体资格的彻底消灭。在创业组织终止活动中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创业组织名称没有进行依法注销登记,且被他人恶意盗用的风险。以及在本文开头所讨论过的选择不同组织形式所遗留下来的问题。如果创业者选择以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企业作为创业组织形式,那么创业组织在终止后创业者还应当对创业组织在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创业者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创业组织形式,创业者则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自己免于承担创业组织所不能的部分债务。
三、大学生创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
既然创业中有如此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大学生创业者又应如何提升自身风险规避能力呢?
(一)树立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意识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浪潮下,我国的法制逐步完善,虽然创业者的法律意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确实还是存在很大一部分创业者的法律风险意识过于淡薄,无法满足创业活动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在进行创业活动的过程中总是忽视法律风险的存在,从而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正当的维护。严重的更是直接导致企业逐步走向衰退直至企业倒闭,所以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建立一套有效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来规避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很有必要的。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更是应当注重培养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二)了解和熟悉相关创业法律知识
大学生创业者应当了解创业与法律的关系,部分大学生创业者片面的认为创业就是创建新的企业,创业与法律毫无牵扯。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创业是把机遇、资源、技术、创新进行有机整合的一项高难度活动。这种高难度活动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创业者可能会寸步难行、处处碰壁。而法律不仅能够为创业活动保驾护航,同时也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契机,激发大学生的创业欲望。所以加强对创业者的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很有必要。在此也呼吁各高校在强化专业教育的同时,更应该开设相关的法律课程,让法律在大学生心中生根发芽。让大学生创业者认识到法律在创业过程中的重要性。在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后,大学生创业者应当了解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自身的法律知识。特别要了解和学习民法、商法、经济法的相关知识。
(三)依法进行创业活动
在创业初期,创业组织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而依法创业是规避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人力资源风险的有效手段。同时法律风险也是市场风险的集中体现。所以,大学生创业者更应当依法开展创业活动,对创业组织进行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并且学会利用法律手段,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做到依法成立、守法运营、合法终止。无可否认,任何企业都不愿陷入诉讼纠纷,但往往有些风险创业者自己是无法预测和避免的。鉴于此,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当然法律顾问的最大目的不是企业的诉讼案件而是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为企业的正常运行保驾护航,最大限度的把法律风险扼杀在摇篮里。相信在法律的翅膀下大学生创业能够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四)配备法律专业团队
迫于成功的大学生,最普遍的是约上几位亲朋好友一起想轰轰烈烈的干出一番事业,共创美好未来。这种想法是值得我们学习推广的,但是在选择合伙人的同时面临的风险也是很大的。在创业组织形式中不论是哪种,人合性都是自始至终的影响着创业的进程,合伙人选对了成功就在眼前,合伙人不合适面临的除了创业失败之外还有可能与亲朋反目成仇。所以在选择合伙人时务必谨慎,首先合伙人之间的理念应当一致,合伙人之间的性格也不应当有太多的不合,更重要的一点是合伙人之间能够进行很好的沟通理解,志趣相同。只有合伙人在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条件下创业才能够争取最大可能性的成功。再者,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合伙人在达成合伙意向时,各方看到的更多的是创业成功的辉煌,对创业背后的风险却很少去审视,也不愿作更多的关于合伙人权利义务、违约、散伙的约定。以至于一旦陷入困境合伙人之间相互推责,各自都想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合伙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就不可避免了。创业作为一种商事活动,风险是与生俱来的,我们要做的不是去逃避而是规避风险,所以在此建议起步创业的大学生在创业初期一定要与合伙人就合伙期间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方式、违约责任、散伙等与我们传统观念相悖的情形,作出详细的约定,至少要保证“买卖不在情谊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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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着手,结合教学实际,对职业院校学生普法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根据自身教学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即明确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完善法制教育的内容;拓宽法制教育的方式,开辟法制教育的实践渠道;优化法制教育的环境,希望能促进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教学改革。
[关键词]
高职院校;创业导向;法制教育;新途径
“六五普法”的现阶段,高职学生正热火朝天地创新创业。在这一背景下,高职院校希望通过课堂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来实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显然很难成为现实。多年的教育实践证明,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如果继续沿用过去的教育方法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一、现今高职院校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法制教育的定位缺乏独立性。
首先,课程名称上先是“思想道德修养”再是“法律基础”,可见高职院校并未将法制教育作为独立的课程面向学生开设,而仅将其作为一门课程的次要内容做简要介绍,显然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与“六五普法”教育的精神有一定差距。并且,课程教学内容仅涉及法律体系知识和肤浅的法律运用。其次,教法单一。多数学校采用“填鸭式”教学方法,教师满堂灌,纸上谈兵,纯理论的讲解使学生缺乏亲身体验,从而失去学习法律的兴趣,导致法律学习的效果不佳。由此可以看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问题之一就是课堂上讲授的法律知识缺乏条理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很难做到让学生知法、懂法。这一现状制约了高校素质教育水平和法制教育水平的稳步提升,也失去了让学生利用法制教育的平台树立法律底线的实际意义。
2.教师队伍缺乏专业性。
首先,目前多数高职院校由政治教师讲授法律课程,很多教师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得不系统、不全面、不准确,使得法制教育形同虚设。其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公共基础课,部分高职院校采用上大课的方式,将整个年级的学生聚集在一起学习。这虽然节约了教学成本,但由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的了解和认知程度有差异,导致教师在授课时无法做到“因材施教、有的放矢”,从而影响了教学效果,更让学生失去了最简便快捷的普法教育机会。
3.教材使用缺乏针对性。
目前,根据专业需求开设的法律类课程少之又少,依据专业需求编写的法律教材也十分匮乏。法制教材是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基础,高职院校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与行之有效的法制教材密不可分。可见,为了提高学生法律素养和推动学生素质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应专业需求的法制教材势在必行。高职院校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在教材内容的选取上应做到有的放矢:一方面,要能够面向学生普及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要根据学生的专业需求,将法制教育充分地与专业教育融合,力求做到简单、够用。
4.教学方式缺乏多元化。
法制课程是高职学生的必修课。当前多数学校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上采用讲授法,这种单一的教学方式使得法制教育缺乏实践性,让学生失去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法制教育本身应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但实际上大多数高校的法制教育只完成了对学生理论上的教育,在实际应用上收效甚微。再加上有些教师有惰性心理,不结合案例教学,不使用多媒体教学,导致课堂氛围死气沉沉,学生不喜欢上课,使得法制教育很难向前推进。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制教育的改进途径
结合以上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认为在今后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来推进法制教育工作:
1.明确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
我们在实际教学中发现,很多高职院校忽视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许多学生对基本的法律常识没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强烈呼吁各个学校将大学生法制教育放到重要位置,让更多的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在心里筑成一道“法律底线”,在生活中做到不逾越鸿沟半步,同时能阻止身边的人不违法犯法,从而让法律的阳光普照在风华正茂的青年周围,切实起到提升学生素质教育的作用。
2.进一步完善法制教育的内容。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的到来,高职院校也在积极鼓励大学生创业。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可根据学生所学的专业和兴趣点来完善法制教育的内容。首先,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渗透融合,引导学生在心理上设定道德与法律底线,让学生做到有所不为。其次,将法制教育融入专业教育过程中,依据学生的专业需求进行针对性的法制教育,让学生了解在职场的法律底线。再次,将法制教育放到自我实现教育中。充分融合法律知识与就业创业知识对有就业创业欲望的学生进行教育,让法律知识助力其今后的就业创业之路。最后,将法制教育与大学生兴趣点相结合,一方面让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让学生运用法律实现维权。
3.拓宽法制教育的方式,开辟法制教育的实践渠道。
积极探索丰富多彩的教育途径来激活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奋点。引导学生多角度、多渠道了解法律知识,拓宽学生的法律视野,带动全体学生掀起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潮。例如,组织学生走出课堂,通过法庭听审、模拟法庭、街头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让学生切身感受法律的“利刃”,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通过直观的社会实践,一方面,有利于丰富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将法律理论知识与生活实践真正结合起来,有利于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和人文素质。笔者所在的学校采用“社会热点评析”“法庭内外”“知识产权法律维权”“劳动法律维权”等选修课的形式,通过对当下发生的热门、焦点事件进行分析,引导大学生热爱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通过分析学生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既能使学生欣然接收相关的法律信息,还能帮助他们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充分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应该注意的是,学生看到听到的媒体法律信息中,除了正面消息外也有很多负面消息,因此,在选取热点问题时教师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带领学生挖掘隐藏在负面新闻背后的相关内容,让学生通过鲜活的案例去判断是非曲直,分析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是否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这一深刻剖析的过程将会对培养学生法律素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外,针对大学生关注的校内外勤工俭学、生活消费、校外实习、自主创业等社会法律实践问题,我院成立了大学生法律咨询中心,帮助大学生答疑解惑,让他们切身体会到法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4.优化法制教育的环境。
首先,积极利用网络资源。利用学校的优质资源开发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网络平台,提供学生在线法律服务,充分体现“互联网+”时代网络服务方便快捷的优势,从而打破原有的教师讲授的教学模式,开辟更为广阔的法制教育空间。其次,本着“依法治校,依法治学”的原则,下大力气改善校园内部与周边环境。例如,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节假日开展有意义的主题式教育活动,为高校学生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让法律的阳光普照到每名学生。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是素质教育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让学生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懂法、不犯法”,让学生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是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今后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之路还十分漫长,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需要广大法律教育工作者不断探索,积极改进,让法制教育在高职院校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作者:郝静 赵丽 王丽晓 单位: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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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体制;对策
近几十年来,以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为主要内容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发达国家获得了高速的发展,而创业投资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我国的创业投资事业起步较晚。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科委、财政部共同出资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标志着我国创业投资进人实际运作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由政府引导的创业投资制度创新的开始。随后数十年,我国创业投资得到不断的发展,创业投资机构已发展到现在的400余家,而最近创业板的启动,将进一步给我国创业投资创造良好的氛围。
一、VC(venture capital)引起的争议
“venture capital”这个外来词最初出现在我国媒体上时被翻译为“风险投资”且一直沿用到20世纪末期,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有成思危、刘曼红等学者,如在1998年政协一号提案中把“venture capital”界定为“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刘健钧、陈耀先等学者从词源和语境出发,认为“venture capital”一词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确切和合适,也有利于国人接受这样一种新型的投资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venture”的核心含义是“冒险创建企业”,“venture capital”的本质特征在于通过支持“创建企业”来获得投资收益,所以把“venture capital”一词理解为“创业投资”更准确。这种理解也直接反映在了许多有关“venture capital”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如2006年3月1日生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台的一系列文件都开始使用“创业投资”这个中文译名。
其实,对出资人来说,由于所投资企业多数处于初创期,失败的风险很大,其投资要承受很大的风险,所以站在出资人的立场看应该是“风险投资”。而站在被投资对象立场看,由于这些资本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为创业者提供了迫切需要的权益资本融资,所以这种资本更像是为支持创业活动的资本,自然可以视为“创业投资”。
科技部研究中心创业投资研究所所长房汉廷则认为,“风险投资论”和“创业投资论”都只掌握了部分真理,“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是venture capital的一体两面,如果没有冒险且具有耐心的出资人和冒险创建企业的企业家,就不会有新企业的诞生和发展,故“venture capital”是一种与创建企业活动属性相匹配的资本。
另外,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创业投资即是风险投资,或认为创业投资是风险投资的一种形式。
二、国内外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现状
(一)国外创业投资业的现状
国外政府大多通过对创业事业的支持来间接促进创业投资发展。通过直接扶持政策,如税收减免,资本支持,股权担保,融资支持等,克服创业资本配置的市场失灵;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促进创业投资组织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创造良好法律环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创投提供通畅的退出渠道。
(二)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1、在概念引入时尚未树立创业观念,主要局限于“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范式,使得创业投资政策法律找不到立足点,出现将风险投资作为“改革对研究机构的拨款制度”措施,或简单通过增加科技贷款规模来发展“风险投资”,导致其不能有效支持企业创业,政府直接从事“风险投资”,造成职能越位,并阻碍了创投的制度创新;后来经过系统研究以后全面启动了创业投资体制建设工程。
2、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正趋于多样化,既有国有独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也有政府参股或控股的创业投资机构,还有民间资金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外资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大公司所属的创业投资机构,而且从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外资创投占据了主导地位,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创投机构的资金投向现已呈现多元化趋势,但资本规模偏小,资金来源不足,且在主要投向高科技企业的同时,对传统企业的投资比例逐步在加大,而且投资越来越偏向成长期、成熟期项目,而对种子期项目的投资不足。另外,我国的投资区域也主要集中在京沪粤地区。
三、我国创业投资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影响创业投资发展的诸多环境问题
首先,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投资退出困难,难以实现收益分配。创业投资在其发展中需要有一个资金筹集、投资、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在这个循环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能否顺利地退出所投资企业。目前,缺乏完善的退出渠道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业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虽开辟了中小企业板块,但由于企业上市条件和要求与主板市场没有区别,因此中小企业上市步伐并不是很快;现推出的创业板是个很大的利好,但仍需很长一段时间去加以规范。其次,相关法制环境不完善。如我国现行关于企业设立与运行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这些法律仅适用于一般的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这种专门从事资本经营的特殊类型企业不仅存在诸多的不适用,而且在某些方面构成了法律障碍。同时,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不完备,加大创业投资的不确定性。另外,缺乏为创业投资企业制定健全的产权制度、规范的经营机制、有效的监管法规等,使得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最后,我国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优惠范围较窄、程度较小,并且有不少政策没有明确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
(二)中介机构过少,专业人才缺乏,缺乏行业自律等监管机制等行业内部问题
创业投资的运作过程比较复杂,涉及许多机构和环节,因此在运作中对中介机构的需求比较多,如创业企业的资产评估、业绩审计、法律认证等,特别是创业企业上市时,还必须选择为上市服务的诸多中介服务机构,如评估机构、法律顾问等,目前这方面的机构不少,但高水平的还不多。同时,创业投资要求从业人员既要有广泛的知识背景,又要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人才严重匮乏。现有的创业投资人才队伍从知识结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及品格特征等方面都还不能完全满足创业投资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另外,我国创业投资公司虽也建立起了创业投资决策、对已投企业和项目的后续管理等制度,但由于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决策和后续管理的人为色彩浓厚,风险资本家和创业资本家素质低,投资过于分散等,限制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四、健全我国创业投资体制的对策
(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运用财税金融手段,建立政府扶持机制
优惠的创业投资政策是创业投资发展的保证。为发展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如美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从创业投资起步阶段就制定了有效的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并给予多方面的财政支持和优惠。
我国应加大对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投资未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也应分别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初期,政府的正确扶持和引导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创业投资刚刚起步,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在创业投资中规划制定者、监督管理者、企业服务者的作用。
政府应进一步拓宽优惠政策的范围,提高对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和生产企业的政策优惠幅度,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对不同层次(国家、企业、单位)和不同性质(职务成果、个人成果)科技人员因科技发明所获得免征所得税,完善企业法规等。
(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创投法律体系
首先要完善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修正其中一些不利于创业投资运作的部分,降低创业投资运作风险,促进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建立和运行。其次是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切实保障创业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创业投资资本的风险。再次是要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和规范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科学发展。此外,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资金、证券、保险基金参与风险投资的政策应该尽快完善。
(三)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实现创业资本良性循环
我国应改革主板市场,在扶持政策上制定降低业绩较好的创业企业进入主板市场门槛的相关条约,实现主板市场的全流通;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的规范化;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为依托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股票交易市场,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其交易结算制度,使之更能适应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需求。从上述方面着手以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四)发展中介机构,完善服务体系
积极发展和规范以项目评估、财务与法律咨询为主要内容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中介服务社会监督制度,在地方创业投资协会基础上尽快建立全国性创业投资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首先,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更多专业的、公正的中介组织机构。其次,培育创业投资中介组织机构形成所需要的具有专业性知识、有经验的高素质的人才。再次,政府应建立高效、便捷、畅通的创业投资信息网络,为创业投资者或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服务。创业投资协会不仅是行业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渠道,是风险资本家培育的场所,同时还是规范创业投资活动的有效机制。行业协会在创业投资的培育和壮大中起着重要作用,不但使该行业具备凝聚力和约束力,而且对行业的发展还具有监管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健钧.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对“风险投资”范式的反思与超越[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2、刘曼红.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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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爱华.关于创业投资的几个基木问题[J].学术探索,2001(5).
6、王伟光.政府在创业投资发展中的作用:国际经验[J].中国科技论坛,2004(11).
一、基本情况
村隶属县乡,位于县域东南部,南与南和县相邻,现有人口4500人,共1200户。村民们多以传统种植业为主,部分家庭开设有家庭式小企业,多数村民没有固定职业,靠外出打工为生。是村有名的致富能手,两口子经营化肥、农药生意,芒种时节还利用大型拖拉机帮村民们耕地,日子过着红红火火,在当地小有名气。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实地查看村容村貌,参观家庭企业,同村民进行座谈、拉家常等形式详细调研,了解村民生活状况,对创业需求,以及对人社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我发现村是一个朝气蓬勃的新时期农村,农民们有着渴求学习的愿望和渴望求职的心情,创业前景非常广阔。村里像刘占国这样的许多同志,虽然创造了部分财富,被村里誉为致富能手,但其家庭式企业规模的扩张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企业发展的后续工作,即专业技能、资金、社会保险等方面得不到有效的支持,严重阻碍着创业道路。如何促使刘占国以及其他群众家庭式企业规模得到有效地扩张,求职者实现就业,结合人社工作实际,为其提供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课题。
三、我们的思考
(一)进行普法教育,营造和谐社会。通过介绍实实在在的案例,让刘占国感受到树立维权意识的重要性,学习人社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印制宣传页和悬挂条幅以及上门赠送、沿街散发、当街悬挂等宣传形式,向农村劳动力灌输依法劳动、依法维权的法制观念,并树立起刘占国带领大家学习法律法规的浓厚氛围,让大家都学法、懂法、守法,共同构建和谐的法制社会。
(二)完善基层服务平台,发挥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平台网络体系,最大限度的梳理局各股室业务事项,尽量简化审批手续,实施属地化管理,将办理事项下放到各基层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就业培训、人力资源交流、调解仲裁、社会保障等多方面作用,积极做好群众服务工作,让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各种人社事项。
(三)实施政策倾斜,做好就业创业工作。通过基层服务平台对辖区内各类劳动者进行摸底调查,根据其求职意向和学习要求,分别开设相应的技能培训班,开展就业指导。在政策上要灵活运用,大胆施用,实施政策性倾斜,有针对性地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免费职业介绍,免费技能鉴定,以及对其子女上技校、毕业后创业予以资金支持等优惠政策。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政府作为;创业政策;创业服务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9-0083-02
一、背景介绍
人社部最新发表的数据显示,自2002年第一次高校扩招以来,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快速增长,2002―2009年几乎每年都以约70万人的速度增长,迅速从145万人攀升至611万人,到2016年以765万人刷新历史。而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时期,大学生就业面临的形势也更加严峻。就业问题的解决与千家万户的生存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密切相关。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创业就成为解决就业难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二、大学生创业中政府作为缺失的表现
(一)创业政策缺乏系统性和长效性
近年来,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创业政策,不可否认,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总体来说,这些政策未成系统,且长效性不足。多数创业政策将关注点放在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创业活动,而没有充分考虑到大学生创业活动的发展趋势和规律,对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后期发展关注不足,政策涉及较少,这也直接导致初创企业的成活率低。
(二)大学生创业教育发展相对滞后
和美国、英国等创业教育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大学生创业教育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是对创业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多数高校仅仅将创业教育作为一项被动的课程性工作,从而使得大多数大W生无法真正从创业教育中收益。第二是师资队伍专业程度不足,多数从事创业教育工作的教师并不具备实战经验,教学方法太过单一,专业面狭窄。第三是课程体系建立不够完善,教学方式也过于传统,不重视对学生创业思维和创业精神的培养。第四是缺乏必要的支持系统。由于资金条件的限制,大多数高校的教学条件有限,基础设施配备情况不能尽如人意。
(三)大学生创业中服务的缺失
创业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程。政府是扶持大学生创业的首要负责人,理应在创业咨询、登记注册、扩展资金筹措渠道等多个方面进行有效的服务。但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中服务的缺失仍然存在:缺乏专业化的机构或团体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服务;在登记注册方面,工商登记和税收征管手续繁杂,费时费力,有待于简化;由于大多数高校的教学条件有限,缺乏规范的孵化器和实践基地对大学生创业活动进行有效的支持等等。这些问题使得我国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极低。
(四)大学生创业融资体系不健全
目前大学生创业融资体系仍然不健全,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政府融资渠道阻力较大。由于政府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扶持,都需要有相应的担保机制,但大学生受限于社会关系较窄,因此此项政策依然存在较大阻力。二是投资机构覆盖面狭窄。在天使投资方面,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其风险无法预估,收益自然也没有保障,这也导致天使投资的覆盖面有限。三是自主融资成本过高,如果创业失败,那么很可能出现创业者无法还钱的现象,让创业大学生在背负经济责任的同时背负起亲情、友情债。
三、优化大学生创业中政府作为的对策和建议
(一)注重环境提升,营造支持大学生创业的社会氛围
1.营造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文化舆论氛围
一是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媒体、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和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重点对大学生创业政策、服务、创业知识进行宣传,扩大政策的影响力。二是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和组织建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站,为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线上培训、信息咨询服务等,让创新创业成为时代强音,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从校园兴起,并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2.健全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保障
学生自主创业需要法律层面的保障。法律是明确政府责任的最佳规范,既可以界定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也可以指明责任后果和追责方式。首先,各级人大应该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实现依法行政,让鼓励大学生创业不再仅仅停留在“通知”或“意见”上。其次,法律要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使政府、政府相关部门、高校以及社会组织按照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正确的协调机制下开展工作,避免整个过程出现责任不清、义务不明的混乱状况,从而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二)重视创业教育,提升大学生的创业素质与能力
1.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的指导工作
引导高校将创业教育作为一项系统性的战略规划,将创业教育作为教育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创业教育,将创业培训纳入学生的教育计划中,做到创业教育与学生培养的深入结合。高校要立足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高度,为大学生提供行之有效的创业生涯规划。同时,要把政府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政策融入教学之中,正确引导高校创业教育教学方向。
2.加大对高校创业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
作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占有国民收入分配主导地位的政府应该主导对创业教育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创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要加强高校创业教育师资的建设力度。政府要增加对高校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现有创业教育师资队伍进行全面培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与综合素质。另一方面,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要在资金、场地、设备等硬件设施方面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全面完善的创业扶持,使创业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3.加强国内外创业领域的校级交流
制订对外交流计划,鼓励各地高校与国外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大学生创业人才的联合培养,加大双方的合作和交流,提高高校大学生的创业能力与素质。同时,鼓励高校与国外、境外学校和机构联合举办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举办大学生创业项目分享会,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展示平台,深化与港澳台大学生的创业交流与合作。
(三)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大学生创业服务质量
1.搭建创业咨询服务平台
政府要积极建设创业服务咨询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完善的服务。万事开头难,对于创业活动而言更是如此。创业服务咨询平台应涉及到大学生创业的前期准备。一方面,可以利用现有的优秀师资力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另一方面,高校要开展协同合作,吸引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尤其是创业精英,参与到大学生创业指导中。
2.健全大学生创业失败援助保障机制
创业是市场行为,必然面临一定的风险。我国大学生创业成功率较低,这也是社会公认的事实。创业活动一旦失败,创业者将面临生活困难等问题,因此需要对这类群体采取一定的帮扶措施。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参照《社会救助办法》等政策,制定类似于低保的参考标准,只要符合条件的创业失败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有关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采取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四)优化融资渠道,助力大学生解决融资问题
1.优化商业银行贷款
就我国国情和当前金融体系而言,商业银行贷款仍然是解决大学生创业融资问题的主要渠道。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要求与大学生实际情况相距甚远。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必须立足于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从其创业的融资特点和创业需求出发,探索适用于大学生创业贷款的信贷技术,满足大学生创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可以借鉴美国信用评分制度,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将个人信用评分技术运用到大学生创业贷款发放审查中。
2.优化天使投资政策环境
我国政府要优化天使投资政策环境,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制定税收优惠措施来鼓励天使投资发展。二是优化并完善天使投资的法律制度环境。三是优化天使投资有效退出的市场环境。四是为天使投资人和大学生创业者建立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双方的投融资愿望。
3.降低大学生创业准入门槛和运营成本
《2014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指出,中国在189个经济体中营商环境便利度整体排名第96名,开办企业的难易程度位列第158名,因此,降低大学生企业创办门槛、简化企业注册流程势在必行。一是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工商注册“零首付”,降低大学生创业的准入门槛。二是继续深化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对完成认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继续免收登记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取消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允许创业大学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R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注册地址。
在全球经济衰退的大环境下,创业能够带动新兴产业的发展,是解决就业压力的突破口,是解决就业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完善优化我国大学生创业中的政府作为,给大学生创业提供扶持和保障,对于实现国民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最终发展目标有着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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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境外上市的模式和类型
(一)我国公司境外上市的模式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该模式依拟上市公司中是否含有国有股而又有所区别:含有国有股的公司在发行新股前仍应按国务院2001年6月的规定相应减持国有股,而不含国有股的公司则不受此限。该上市模式由于无需履行上市前一年的辅导期义务而对一些企业颇有吸引力。从法理上讲,中国的公司所有者和企业家可以在任何时候选择这条道路将自己的企业引往境外上市。但是,由于受中国公司法所限,在这个上市结构中,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安排股票期权计划是非常困难的。
2.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份和上市而涉及其在中国大陆的权益。该模式被一些人称为“红筹股模式”,实际上是不正确的。红筹股是香港证券市场的一种俗称,用于指先设立境外公司,然后利用境外公司控股境内优质国有企业,最后以该境外公司为上市主体发行股份,是国有经济主体融资的一种方式。这种融资方式自始至终得到中国中央政府的支持和批准,有浓厚的国有经济色彩,因而被称为“红筹股”。
(二)我国公司境外上市的类型
1.一个纯粹的外国公司在境外上市,而该公司在中国设立有一家或数家外商投资企业。
2.中国大陆公民移居海外并从事商务、投资活动,欲将其控股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而该公司在中国设立有一家或数家外商投资企业。
3.有海外留学、工作经历的中国大陆公民回国创业,其利用先期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并吸引若干海外风险投资后,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以上三种类型,无论那一种都不含国有资产的成分,被称之为“红筹股”是不符合实际的。两者虽在上市主体均为一家境外公司这一点上相同,但在所适用的监管规则和制度上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后两种类型中,有可能上市主体仅是资本市场的融资工具,其实质性业务,甚至全部业务都在其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进行。上述三种类型需要中国律师对其在中国的投资权益和所开展的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由于受投资主体所限,并不是所有的公司所有者、企业家都可以选择的,但可以为企业安排股票期权计划,这对高科技创业企业是非常有吸引力的。
二、公司境外上市中律师业务的定位
(一)律师地位
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模式的多样化客观上亟需中国律师的积极参与和与境内外中介机构的密切配合。中国律师首先应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接受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另外,还需配合境外上市保荐人、境外律师,接受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最终保证拟上市主体符合境内外法律和上市规则。
公司境外上市业务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和上市(1PO)的一种。就发行人的中国律师而言,其所承担的企业改制、重组、尽职调查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工作与国内发行A股并无本质的区别。但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没有对外开放、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仍实行严格的管制以及境内外公司法的较大差异,具体到每一个环节上,中国律师在境外上市业务中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又与国内A股发行业务有较大的不同。
中国律师负责对发行人在中国法律方面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根据我国颁发的一系列自成一体、相对独立的关于境外上市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改造公司的治理结构,以期在保护小股东利益、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符合境外上市地的公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方面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
中国律师通过上述工作为境外同行创造一个坚实、良好的基础,为境外同行的进一步展开工作创造条件,最终有利于发行人的上市申请尽快通过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监督机构的审查。这对发行人来讲至关重要,不仅可以节省上市费用、节约时间、在发股时机上争取主动,而且可以在监管机构处赢得宝贵的信誉。,相反,上市基础出现问题则会影响各中介机构的工作,甚至造成混乱。
(二)律师作用
在公司境外上市业务中,发行人面临双重监管:中国证监会和境外上市地交易所的监管。由于不同司法区域的监管机构之间通常签订有监管备忘录,所以各自的监管重点是会所区别有所侧重的。这就需要中国律师为一个上市项目分别出具两份法律意见书,一份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另一份则要通过境外上市地交易所的审查。两份意见所涉及到的共同内容应当严格保持一致,任何偏差都会招致监管机构的严厉责问。
IPO业务对任何发行人来讲都是第一次涉足资市市场。律师毫无疑问对他的客户负有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境外上市过程中会显得比发行国内A股更为必要和重要。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会采用与国内上市公司不同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的任职和责任、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处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境外上市规则均会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如果选择在香港创业板上市,香港创业板更有一套专门的规则来规范创业企业、保护投资者的投资权益。虽然涉及境外法律的问题应由境外律师负责,但是,由于地理上的不方便、丸化、语言方面的不同,中国律师与企业的交流更密切、更方便,也更容易为企业接受。
公司境外上市项目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中介机构以境外的为主,有的项目有境内审计机构和律师参加,有的则仅有中国律师参加,而上市保荐人和承销商均为境外机构。中国律师不可避免地承担起帮助发行人与境外中介机构沟通的工作。中国律师应该帮助发行人了解各境外中介机构的工作和责任范围、工作要求和工作方式,了解境外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境外监管机构的工作惯例和监管标准。如果彼此不够了解,可能会在具体问题上发生分歧和不配合的情形,而相互信任和尊重的工作关系对工作效率有直接的影响。
在大多数情况下,境外中介机构的工作严谨程度、工作节奏和效率远比境内公司高。事实上,发行人能够适应境外中介机构并与之建立有效的交流,就表明发行人已经开始初步适应国际资本市场的要求,开始懂得如何与这个市场打交道了。这对于发行人最终满足境外监管要求,赢得境外基金经理等各类投资者的投资而成功发行上市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另一方面,境外中介机构,主要是境外律师由于不了解中国律师,也会对发行人提出一切过于严格的要求,例如签署一些不必要的文件。在这种时候,中国律师应当审慎研究境外机构的要求,准确区分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归属的范畴,如果属于中国法律问题,就应当主动提出不同意见,帮助企业减轻上市负担。
三境外上市中律师的业务能力和素质要求
企业境外上市是一项高水准、严要求、难度大、关系复杂的国际业务,对中国律师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应精通公司法、证券法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制度,熟悉和全面了解我国的法律及其不断的更新变化。尤其是律师在为IT行业的客户服务时,必须懂得我国著作权、软件保护、网络传输、通信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为医药企业服务时,懂得药品生产和经营、新药保护和转让、药品广告和定价、药品包装、GMP认证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为农业企业服务时,要懂得种子法、转基因品种管理的规定。企业境外上市业务涉及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而这类法律在公司法体系中属于特别法,优先于公司法,同时还涉及我国吸引外资的产业政策。我国政府支持那些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鼓励类和允许类行业的企业、或筹集资金用于这两个行业的企业到境外上市。我国为吸引外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外汇、进出口等方面一系列优惠。根据我国作为WTO成员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外商投资企业领域,特
别是一些行业的准入和限制、国民待遇问题等方面,都可能有所变化。这要求中国律师不仅要全面掌握已经建立起来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还要及时了解它的新发展、新变化。
英语和英美法知识对上市业务的重要性。纵观近十年来企业在境外上市的历程,不难发现所有境外上市地无一不选择在适用英美法的国家和地区,这当然是世界经济受美国经济左右,英语和荚美法长期走强,影响日益扩大和深刻,舶结果。中国律师应当了解一些英美法的知识、了解境外上市规则中与已有关的部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律师要执业外国法,而是为了便于与境外律师的合作与交流,便于帮助境内的企业了解外面的世界。
1.缓解高职校学生的就业压力
通过在高职校开展创业教育,能帮助学生树立创业意识,丰富创业知识,提高创业能力,在校园内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转变学生的就业观念,拓宽就业思路,以此激发高职校学生的创业热情,变被动就业向自主择业和创业转变。
2.推动高职校学生的素质教育
创业教育是一种新的教育观念,是高职校职业指导、德育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符合高职校学生特点的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业基本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以此适应创新型社会对人才需求的转变。
3.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职业教育改革趋势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随之带来劳动力的转移和职业岗位的转换,这就需要高职校培养的学生应具备多方位的职业转换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要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开展创业教育势在必行,通过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相应改革,努力实现创业与就业的有机结合。
二、高职校实施创业教育的措施
1.提高对创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创业教育的宣传发动工作,除创业教育作为必修课程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外,在学校网站、宣传橱窗、黑板报等阵地介绍法律法规、小额贷款、依法纳税、创业政策等方面的知识;邀请专家开设专题讲座、聘请优秀校友、创业成功人士来校介绍创业的感悟和过程,转变学生的就业观念,提高对创业重要性的认识。
2.加强对创业教育的管理
创业教育的内容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一系列的学生活动,涉及学校多个职能部门,学校通过成立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学工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创业教育的教学、培训、实践及第二课堂系列活动等工作,使之成为开展创业教育的组织保障。
3.努力构建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积极尝试课程改革,努力构建具有创业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相应的课程标准,并在选修课中增加与创业有关的课程,如《商务谈判》、《营销策略》、《营销心理学》、《现代推销技术》、《财会与统计》、《现代物流基础》、《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学》、《市场调查与预测》、《风险投资》、《创业管理》、《公关和社交》、《法律》、《税收》等课程,为学生毕业后自主创业打下一定基础。除此之外,专业课教师在专业教学中有机融入创业教育内容,建立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紧密结合的多元化教学体系,培养学生勇于创新、善于发现创业机会、敢于进行创业实践的精神。
4.努力提升学生的创业能力
高职校要加强校内、校外创业实践基地建设,为学生体验创业过程、形成创业意识、提升创业技能提供实践环境。如在校内,建立学生创业园、创业一条街等创业实践基地;在校外,与企业合作建立创业实践基地,为学生搭建创业实践平台,使学生在参加创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培养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提升创业兴趣和创业能力。
5.认真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学校要依托市场需求及行业发展前景、根据学生自身的素质和条件为学生提供高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如设立创业基金,提供创业启动资金;根据学生的个性特点开展一对一辅导,对学生的创业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及时解决学生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6.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
国外,创业课程的教师大多都有创业、投资经历,熟悉企业运营程序,而在国内,授课老师多数是半路出家或经过短期培训,缺乏丰富的创业经历和实践能力。学校要着力构建一支以专职教师为主体、成功创业人士为补充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首先,出台相关政策,设置专项经费,鼓励教师开展创业教育的科研和实践活动;其次,进行系统专业培训,安排教师定期到企业挂职锻炼;第三,聘请成功创业的校友或企业家担任兼职教师,定期作专题报告,指导学校的创业实践活动,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为学生提供专业指导。
7.在校园内努力营造创业文化氛围
高职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教学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营造良好的创业文化氛围。如开展创业征文比赛、创业设计大赛、创业专题讲座、创业沙龙、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公益活动、参观企业、访谈企业家等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了解创业过程、体验创业喜悦、激发创业激情。
8.做好创业教育跟踪服务
创业教育应贯穿学生在校学习及毕业后工作的全过程。学生走向社会经过一段时间创业后,学校派专人做好跟踪服务,了解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得失,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为推进学校的创业教育提供参考。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环境 结构维度 对策
一、大学生创业环境的结构维度
总体来说,大学生创业环境指的是大学生在创业活动过程中,对其创业产生影响的外部因素的总称,贯穿与大学生创业活动的始终。关于创业环境结构维度的研究,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国外,Fred(弗雷德)认为创业环境由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七部分构成;全球创业观察报告从九个方面出发,对创业环境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国内,也有学者对创业环境的结构维度提出不同的观点。例如,周丽从自然、经济与社会三大方面以及政策法律、智力技术等为支撑构建创业环境。
二、大学生创业环境的问题分析
(一)政府政策支持力度的缺乏
近年来,我国对大学生创业的重视程度与支持力度逐渐增强,在出台相关政策与投放创业基金方面做出相当努力,然而整体来说,大学生创业制度仍然不很健全,缺乏规范性与保障性。除此之外,大学生在申请贷款时程序繁琐,要求严苛,缺乏优惠政策,使大学生在创业中处于被动地位。
(二)创业资金的极度匮乏
资金是创业是必备基础,没有资金,创业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国家虽然投放创业基金,但整体上来说,大学生创业资金仍然极度匮乏,融资渠道只局限于亲朋好友,这使大学生创业举步维艰。
(三)创业教育缺乏系统性
大学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与生活阅历,对创业相关知识与必备技能的了解较少。高校在创业教育方面开设了相关课程,但是整体上创业教育的重要性被长期忽略,创业教育缺乏系统性与规范性,造成创业教育流于形式,起不到传授专业知识与技能,丰富学生创业经验的作用。
(四)家庭观念与社会舆论的制约
虽然我国现代化发展迅速,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开放。然而人们对创业,尤其是大学生创业仍然存在一定的偏见。家庭在子女工作方面的观念比较保守,对工作的稳定性与高收入要求较高,认为创业风险太大,不抱支持态度。整个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信奉所谓的“铁饭碗”与“金饭碗”,对大学生创业存在偏见。
三、改善大学生创业环境的有效对策
(一)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扶持,改善创业环境
国家政策的支持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制度保障,为大学生创业搭建良好的平台,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创业的热情与积极性。为此,国家首先应当完善大学生创业机制,根据大学生的特点,实施优惠政策。大学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与资金储备,在创业队伍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国家要对大学生创业实施优惠政策,例如减少税收,增加资金与技术支持等。尤其是国家在创业资金方面要加强扶持力度,通过投放创业基金、降低贷款限制等丰富大学生融资渠道,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经济支持。除此之外,国家要加强立法工作,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最后,国家要加强建立创业基地,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培训力度,在这个过程中使大学生了解创业环境,明确创业途径,掌握创业知识,优化创业设计最终进行创业实践。
(二)加强创业教育,保证创业教育的系统化与规范化
由于大学与社会存在一定的脱节,大学生往往擅长理论知识而缺乏工作实践,对创业环境与创业内容一头雾水,无从下手。高校创业教育的缺乏造成大部分学生对创业缺乏清晰的认识,不敢轻易尝试创业;而部分有创业想法的大学生对创业浅尝辄止。因此,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首先,要加强创业理论知识的学习。一个优秀的创业者需要掌握专业知识,如创业学、市场营销、管理学等。第二,高校也要重视学生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践场所,使学生在实践中增长知识与智慧。
(三)改变家庭观念,创设良好的舆论氛围
家庭观念与社会舆论对大学生创业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倘若小到家庭,大到社会,都对大学生创业不支持、不赞同,一味追求安稳的工作状态,对创业持有一种保守态度,这种社会氛围会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心态,使他们对创业产生懈怠与畏惧心理。为此,家庭与社会应当敞开胸怀,开放眼界,跟随时代的潮流与趋势,对大学生创业给予一定的支持与鼓励。
结语:大学生积极创业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改善严峻的就业现状,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面对我国大学生在政策、资金、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局限性,我们应当从三方面入手,改善大学生的创业环境。首先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扶持,改善创业环境;第二,加强创业教育,保证创业教育的系统化与规范化;最后,改变家庭观念,创设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这一系列有效对策,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与平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