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职业要求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高等法律职业以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为培养目标,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作为教育过程的一条主线贯穿始终,只有通过系统的、专门的技能训练,才能培养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达到法律职业教育的目的。本文拟从法律职业技能的基本内涵,职业技能训练的必要性及课程设计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有更深刻的理解。
一、法律职业技能的基本内容
法律职业技能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以智力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实践能力。那么,法律职业技能有哪些技能构成,对于这一问题,各国法律教育领域尚无统一的认识。本文认为,法律职业技能主要包括普通技能和专业技能两大类。
(一)普通技能
普通技能是从事现代社会职业所需要的基础性技能包括进行自如表达和交流的能力、计算机操作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信息处理的能力。
1.语言技能。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主张、思想观点是学生必备的素质,写作、交谈、沟通、谈判都必须以语言技能为基础。
2.计算机操作技能。在法律工作中,广泛运用电脑及互联网并获取及处理各类信息正成为发展方向。因此,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已成为现代社会各类职业都应具备的基本技能。
3.组织协调能力。法律工作往往都非常复杂,要善于制定清晰的目标,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具备良好的协作能力。
4.外语技能。我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日渐增多,法律人员不仅精通我国的法律,也要对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外国的法律制度学习了解。因此,法律职业者的外语能力也非常重要。
(二)专业技能
在法律职业技能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专业技能,这是需要法律职业人员经过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的长期训练获得的。主要包括:法律识别技能、法律推理技能、法庭论辩技能、证据操作技能和法律文书制作技能。
1.法律识别技能。在法律工作中,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规则的识别和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识别,如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应使用哪类法律规则,证据的真伪及证明价值如何,这是正确进行法律推理的前提。
2.法律推理技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司法、甚至守法、都离不开法律推理。特别是在法律适用阶段,法律推理几乎已经成为法官审判活动的全部内容。由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文化的影响及法律实践中对法律推理这样重要内容的忽视,造成了我国司法、执法人员重裁决结果轻裁决说理过程的后果,并已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操作,因此,加强法律推理技能的训练应成为今后法律教育和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内容。
3.法庭论辩技能。法庭论辩技能是指公诉人、律师在程序中综合运用法律专业语言词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推理方法,就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论述和争辩的技能,
4.证据操作技能。具体包括调查证据、审查认定证据和运用证据等相关联的几项技术。证据调查作为一项专门技能,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骤,运用一定的调查策略,提取、采集和固定证据的方法,这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技能。审查证据作为一项专业的技能是指审查者通过对证据进行鉴别、对比验证判明证据真伪及证明价值的技术。不仅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以及其他执法人员在工作中都必不可少。
5.法律文书制作技能。法律文书制作技能是司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律师制作业务文书、诉状等文书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律文制作技能训练,培养了学生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陈述和解释能力、对所涉及的证据分析评价能力、对相关人士发表的意见采信与否的说理能力以及总体上的文字表达能力和驾驭全局的法律应用能力。
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必要性分析
法律职业较能训练,不仅仅是法律科学本身以及法律职业教育本身的要求,同时也是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只有德、智、体、劳、美等全面发展的人,才具备对其进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条件,也才能使其成为真正合格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一)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是素质教育的要求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可以把法律人才素质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宽厚的基础知识。一个法律人不仅应当通晓法律,而且还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应当认真地学习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第二,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工作的特质在于用法律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够从法律人的角度观察和分析问题。第三,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它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证据运用、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等。第四,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法律职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法律人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神圣的职业要求廉洁、刚正、正义的品格。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首先便应以素质教育的要求为基础和依据,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技能训练,全面提高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培养法律职业工作者从事法律工作的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是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
法律职业教育是专门话的法学教育,是专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特殊教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专业的职业化合现代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在法律职业教育中,不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非常重视实践技能的训练。通过专门的技能训练,能够是法律职业从业者既能掌握理论知识,又能够从事实践性的法律事务。总之,专门性职业教育的主要途径和方式是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只有通过这样的模式,才能实现法律职业教育的目的,才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因此,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是法律职业教育的目的性要求。
(三)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是法律科学本身的要求
从现代法学的分科来看,大部分的法学都属于应用性法学,来源于法律实践,指导着法律实践。从法学的功能来看,法学具有理论认识功能与实践功能两大功能,而这种理论功能和实践功能是不可分的,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往往在同一法学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相对来讲,法律科学更侧重于具体的实践功能。总之,从整体上看,法律科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这就要求从事法律的工作者必须深入实践,通过不断的法律实践的探索和积累才能形成法律科学,而要深入实践,就必须进行法律实践活动多必须具备的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
三、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课程设计
法律职业教育必须要有不同于传统法学学科教育的独特的课程体系,这个课程体系中必须将职业技能训练作为主干课程予以合理安排。
(一)普通技能训练的课程设计
这样的课程设计主要侧重于学生的语言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现代化技术从业能力等的培养。可开设以下主要课程:英语课程,以训练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为主,使学生熟练掌握常用英语和法律英语的表达,以适应涉外法律事务的需要。计算机操作和应用课程,该课程以培养学生计算机操作和应用技能。演讲和口才课程,以培养学生语言表达能力为目的而设计,使学生学会法律语言的表达技巧。速录课程,该课程旨在提高学生的记录能力快速反应能力,为从事各种辅法律工作创造条件。
(二)专业技能训练的课程设计
专业技能训练是以培养学生从事各项法律职业的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的专门技能训练。这方面的技能训练课开设以下主要课程:
1.法律适用判例分析。该课程将通过对典型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分析和讨论,使学生了解法律识别的基本方法,培养学生正确、熟练地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技能。
2.法庭论辩实训。该课程将通过对法律论辩规律和方法的学习,使学生能够较全面、熟练地运用各种论辩技巧为表明事实和法律来主张服务。
3.法律文书制作训练。该课程以培养学生制作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制作技能为目的而设计。通过该项技能训练,使学生熟练地掌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常用司法文书及律师业务中各种文书的制作技巧。
4.证据操作实务。该课程以培养学生收集、保全及运用证据的能力为目的而设计的。主要训练学生调查取证的方法、保全证据的措施及运用各种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5.律师实务训练。该课程以培养学生从事律师业务的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设计。通过律师业务中的辩护、等诉讼和非诉讼实务技能训练。使学生学会从事律师职业的各项主要技能。
6.合同法律实务训练。该课程以训练学生处理合同法律事务的能力为目的而设计。训练内容包括草拟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和参加合同谈判以及处理合同纠纷的技能与能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职业属性;法律职业标准;法律职业能力;法律教育改革
Legal Education Reform under the Guidance of Law Professionals
WANG Kai
(Jiangsu Polytechnic of Finance &Economics,Huaian Jiangsu 223003,China)
【Abstract】Legal Educ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want to be throw away “bad law education hat”, they must highlight the legal occupation ability of students. We should assist the ability of legal occupation oriented, with the law occupation standard as the basis,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the teaching mode and curriculum system of higher legal specialty should be reconstructed. We also should adhere the diversified teaching method, to promote the “double - professional teachers” ability, and law major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will have a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Occupation attributes; The standard of legal occupation; The ability of legal occupation;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L久以来,高职法律教育都被视为一种“末流法律教育”,随着本科院校法科教育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高职法律教育面临着被“取缔”的危险。然而,法律工作本质上就是一门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只要定位准确、培养模式和培养目标设置合理,高职法律教育仍然具有自己的生存空间。而如何发展高职法律教育、发挥其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则需要对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改革探索。
1 高职法律教育的困境与机遇
1.1 当下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困境
在我国,法律学历教育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一般分为本科院校普通法学教育和高职院校的法律职业教育两类, 前者主要为培养学科型、研究型法律人才而设置,后者则更多承担起培养技能型实用型法律人才的重任。看似科学合理、分层处理的法律人才培养制度实际上存在着重大的结构性问题,法律教育分层管理只停留在简单的学历高低区分上,普通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没有形成各自鲜明的教育特色,每个教育机构都是简单复制别人的教育,没有把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的结合起来,没有形成自己的育人特色。
近年来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就业率不高,就业口径极为狭窄,成为所谓的“红牌”专业,说明我们目前法律职业教育的失败之处:学生不仅输了学历,更输了技能。众所周知,法律职业是应用性、技能性极强的社会职业,但无论是普通法学教育还是法律职业教育,都没有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尤其是法律职业教育更没有突出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未能把技能培养工作落到实处,学生缺乏过硬的甚至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无法适应用人单位要求。缺乏职业技能已成为职业院校大学生就业的软肋。
纵观域外经验,一直以来,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有着不解之缘。大学法学教育往往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主义占据主流。而我国则一直比较排斥法律职业主义,法律职业标准阙如,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似乎存在着一条深深的鸿沟。各高职院校也一直把法律当作普通学科来对待,往往采取理论传授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多是理论知识的传授,法律专业课程标准和法律职业标准没有有效衔接,大部分高职院校至今没有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之间长期缺乏制度联系,处于脱节的状态[1]。因此,有人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正是法学教育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2]
1.2 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机遇
2014年5月,国发〔2014〕19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这一决定把职业教育定位为类型教育而非末流教育,良好的顶层制度设计已经为职业教育铺平了道路,职业教育发展的春天已经来临。众所周知,法律职业教育是高等职业教育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关系到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法律素质的培养。近年来,高职法律专业的发展遇到了不少问题,招生困难,学生缺乏法律职业能力,就业率逐年下降,已经到了不得不认真审视和妥善处理的地步了。《决定》提出要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这为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法律职业教育准确定位自身的办学风格,实现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对接,做出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等方面的调整,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形成凸显法律职业能力的特色教育,高职法律就能在夹缝中谋得进一步的发展。
2 法律职业能力的构成与获取路径
2.1 法律职业能力的构成要素之明确
不言而喻,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只能是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也就是法律职业标准来培养法律人才。从根本上说,高职教育首先需要解Q人才培养标准和能力体系问题。职业标准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基点,是职业能力体系的支柱。职业标准建设不仅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当下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切入点。2014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指出高职院校要“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五个对接”的核心精神就是要求高职院校要把人才培养与职业需求融合起来,按照“职业标准”这一模具打造法律人才市场所需要的“产品”,根据职业标准的要求,科学设定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目标,准确定位法律职业能力的体系,是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的内在要求。
那么,何谓法律职业辅助型人才的准入标准?我们认为,该标准是对法律职业辅助人才专业素质的最低要求,指进入法律职业领域从事辅岗位所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储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法律操作技能和基本的法律职业道德。目前我国在《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中对高级法律人才的准入做出了规定,但辅助型法律人才的准备标准尚在研究之中,只有零星的几个关于速录员、保安员等职业的职业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和高职院校须抓紧研究制定出一套科学的、统一的辅助型法律人才准入标准,以引领法律职业教育关于职业能力课程体系的改革。
高职法律教育改革的关键就是在法律职业标准的要求下,明确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构成。简单说,法律职业能力就是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能力。那么,法律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能力才能胜任工作岗位呢?目前学界对法律职业能力基本内容的看法有所差异。如陈京春认为法律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资料的收集与处理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对司法活动进程准确判断和把握的能力、举证质证的能力、法律事务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和坚守法律职业伦理和规避职业风险的能力[3]。而西南政法大学陈彬认为法律职业能力更多地体现为实际从事司法工作的能力,包括交流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4]鉴于本来的视角是关注高职法律专业的教育改革,笔者认为法律职业能力的基本内容应该根据法律岗位的不同进行必要的区分。陈京春和陈彬两位学者的观点是针对卓越法律人才而提出的职业能力范畴,与辅助型法律人才的职业能力范畴自然有所不同。
根据高职法律专业的就业岗位群,可以看出社会对辅助型法律人才的职业能力需求有所不同。辅助型法律人才更加需要以下几种能力:
一是,法律信息的应对能力,这是由岗位性质决定的。作为辅助型法律人才,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能够准确识别法律信息,有良好的捕捉、筛选、甄别法律信息的能力。
二是,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这是辅助型人才的必备素质。因为没有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就无法完成辅助工作。沟通能力包含表达能力、争辩能力、倾听能力和设计能力。沟通能力看起来是外在的东西,而实际上是个人素质的重要体现,它关系着一个人的知识、能力和品德。对于辅助型法律人才来说,这是至关重要的能力,不可或缺。
三是,过硬的法律写作能力。这是辅助工作的主要内容,直接决定了工作质量的高低。除了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也是法律职业人的基本素质之一,法律写作是一项必须掌握的重要技能。
四是,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现代法律职业已经和计算机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良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以使工作更加有成效。譬如辅助岗位法院书记员一职要求速录达到较高水平才能录用。
法律职业能力的高低决定了学生在法律职场上的表现水准,不同的法律职业岗位要求也不近相同,所以上文所述的职业能力也只是综合性的法律职业能力,学生除了具备综合性的法律职业能力,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项职业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
2.2 法律职业能力的获取路径
2.2.1 域外国家法律职业能力的获取路径
法律职业能力的获得有多种途径,如有的国家通过学生毕业后的培训来实现,如在德国,学生毕业以后通过见习服务的形式来获得法律职业能力,与之类似的还有日本的司法研修所。有的国家则是通过普通教育,完成法律职业能力训练。如美国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大学法学教育定位律师职业教育,旨在培养合格的律师,主要通过案例研讨、法律诊所实践等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因此大学法学教育目标非常明确,就是开展法律职业能力教育。课堂讨论、判例方法、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被广泛应用。而英国法律职业能力训练则在时间安排上有所不同。高中阶段以后的法学教育分为学术型和实务型两条途径。实务型教育分为理论阶段、职业阶段、实习阶段和继续职业训练阶段。大学的法学院承担基础教育,职业训练阶段由律师学院负责,实习阶段在律师事务所进行。
2.2.2 我国法律职业能力的获取路径
在我国,采取严进宽出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能力主要是依靠职业培训来获得。所以,大学法学法律教育主要承担的是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工作。在高职院校法律教育过程中,已经意识到法律教育的规范性、实践性和职业性特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具有较高比例的实践课,但由于缺乏法律职业能力较强的师资力量和训练平台,学生的实习实训过程往往流于形式,很难产生理想的效果,更谈不上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导致有的学生在毕业时还没有参加过任何的法律技能训练。试问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能适应基层法律工作岗位吗?因此,建立健全高等教育体系内的法律职业能力训练制度,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的技能培训制度是关系到法律职业教育能否健康发展的大问题。
3 职业能力导向下的高职法律教育改革
法律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培养应用型、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注重实践教学、突出技能培养理应成为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特征。深化法律职业教育改革是摆在高职院校法律教育者面前的一个难题。该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
3.1 宏观上实现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的对接
从宏观上讲,深化高职法律教育改革,就必须把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对接起来。“各自为政”“自说自话”的做法必须被摒弃,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职业标准为基点,科学育人与特色育人,增强法律职业教育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微观上深化法律职业教育领域的改革,以法律职业能力为导向,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区别于法律学科教育的最显著特征就在于,前者将职业技能的训练作为整个教育过程的一条红线贯穿始终,并以其为核心来设计培养方案。应该将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纳入学生培养方案,在教学改革创新上,采取多种措施,来提高法律职业能力。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对于专科层面的学生来说,参加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试,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鼓励其继续提升学历层次,参加法律职业本科教育,进而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2 引入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切实把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起来,建设科学的课程体系。高职法律专业课程设置应当以职业能力为目标,依照对口岗位的能力要求,将课程设置为通识课、专业课、法律职业能力训练课三部分,形成凸现职业技能的课程体系。通识课主要涉及人文素质方面,是培养学生具有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具备一个正常社人应该有的认知能力。这是育人的应有之义,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辅助型法律人才不可或缺的基础素质。二是专业课,包括:法理学、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等基础课程,另可根据就业对口单位需求进行调整。通过学习这类课程,形成扎实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为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法律职业能力课。主要涉及法律文书写作实务、诉讼实务、办公实务等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实务类课程,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特色,应该要跳出理论教学的模式,充分利用好校内校外实践基地,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3.3 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提升教师的法律职业能力
开展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的主体是教师,因此要不断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打造一支理论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教师队伍。高职院校要切实实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改变当下有些高职院校把教师培训当作特殊权利,指定部分教师培训的不良做法。同时要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与此同时,邀请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素养的专家作为兼职教师,打造一支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兼职教师主要讲授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的职业技能课程,强化对学生的能力训练,不断提高学生职业能力。
3.4 坚持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核心和目标
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教育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实践性教育,应该注重实践锻炼,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 所以,应当对传统教学方法进行革新,建立多元化的教学方法,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法、诊所式实践教学法等实践性更强的教育教学方法,实现高职法律教育模式由传统的理论型教学向实践型教学的转变。
4 结语
之所以将辅助型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律职业能力完善对接,原因在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完善是法律人才培养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在新的形势下,倡导法律教育的职业化导向, 是对职业教育本质和精髓的再认识,是对法律教育范式和路径的再探索,以期对我国高职法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前提――试析法律职业的特殊性[J].法学论坛,2006(1):32.
[2]霍宪丹.法科学生素质教育面面观――法律职业素养是“法共体”的基本资质[J].法学家,2003(6):56.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
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完善的法律体制是保障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的强有力手段。而作为法制建设的基石,法律职业教育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毫无疑问,无论从规模还是从体制完善的角度来说,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都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但也应看到,我们的教育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学习和借鉴别人的先进法律职业教育标准和模式,是促进我们自身发展的最好途径。英国是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它以历史久、标准严、质量高著称于世。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发展的巨大影响力,使英国法学教育成为其他国家教学的模板,也是我们学习的典范。本文通过对英国法学职业教育的探讨,来思考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完善问题。
二、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简介
英国的法律学术教育(academiceducation)与职业教育(practicaleducation)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在英国学习法律,可以选择职业课程,也可以选择本科和研究生课程。
学术教育主要由普通大学来承担,将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来传授和研究,其理论性和学术性特色较为突出。教师都是研究有素甚至造诣深湛的法学专家、教授,学生通过学习可掌握法律的基本构架、主要内容、基本原理和原则。学校可自由的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规定学科课程,为学生打下法学理论基础,并引导学生进行一定深度的学术思考。在学术这条路上,学生可以逐步深入的攻读LLB(BachelorofLaw,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LLM(MasterofLaw,授课式法学硕士,学制大多为一年)和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学博士)课程。
如果学生希望在日后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那么除了接受必要的法律学术教育以外(至少要获得LLB或者与之相当的学位),还必须完成规定的职业教育课程。职业教育的内容是非常实务的,由相应的律师协会根据行业和职业的需求联合或分别制定,项目教学由独立的职业教育机构提供,教师多是资深出庭律师或其他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而且都是兼职的。主要对学生进行实务技能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如怎样会见当事人、怎样起草法律意见书、怎样出庭辩护、怎样举证和质证等。因此,毕业生多数都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最后,毕业生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trainingcontract),才能在律师行业协会注册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英国法律教育的这种设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将高校从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挣扎中解脱出来,将职业教育的标准交给行业制定,并由专门的机构和教师完成,使得职业教育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实践性。一方面使有学术能力的人能够专心的做学问,另一方面使愿意从事实践性法律工作的人也能得到实用的职业技能培养,从而使教育发挥最大的效能。
三、英国法律职业标准的制定
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由行会主导的,其教学内容和测试标准都是由相应的律师行会来制定的。英国律师分为两类: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两类律师分别办理不同的法律事务,大致来说,前者做非出庭的所有业务,而后者负责出庭辩护。因为职业导向不同,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各自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职业标准,事务律师由英国事务律师协会(LawSociety)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出庭律师则由出庭律师公会(GeneralCounciloftheBar)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职业标准指导和规范了职业教育(PracticalEducation)以及实习(TrainingStage)的主要内容。
英国出庭律师公会在2006年将其规范和代表的职能分开,将其规范出庭律师行业的职能独立出来,成立了出庭律师规范理事会barstandardboard(下称SBS),由SBS来具体制定有关出庭律师准入制度和职业标准,其中最重要的职业规范为《出庭律师执业标准》CodeofConductforBarrister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BarCouncilGuidance,从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要求,出庭、辩护、为公众提供法律意见的规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学生完成了法律学术专业学习后,须到SBS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vocationalstage。根据出庭律师职业标准要求,SBS每年制定《出庭律师执业培训课程标准和指引》BarProfessionalTrainingCourse—specificationrequirementsandguidance,各个培训中心必须按照课程标准和指引的要求设置培训内容、教学大纲、教学标准、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出庭律师职业培训的主要技能包括案例分析技巧CaseWorkSkills,法律调查LegalResearch,一般写作技巧Generalwrittenskills,法律文书写作Opinion-writing(thatis,givingwrittenadvice),客户沟通技能ConferenceSkills(interviewingclients),人际关系技能InterpersonalSkills,庭外和解程序ResolutionofDisputesOutofCourt(ReDOC),辩护技能Advocacy(courtortribunalappearances),培训的主要知识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及救济措施CivilLitigation&remedies,刑事诉讼及判决CriminalLitigation&sentencing,证据学Evidence,职业道德ProfessionalEthics等内容。对于评估的方式,SBS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交由各个培训中心自行掌握。通常而言,专业知识的考核方式为考试(从2012年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职业道德三门考试将由SBS统一出题),写作技巧的考核方式为论文,而实践技能(如辩护、庭外和解技能)的考核方式则为实操录像评估。SBS对相关的培训中心进行监督和定期外审,以确保教育内容和教学质量符合《出庭律师执业标准》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的要求。由于从事法律服务的内容不同,事务律师的准入程序与出庭律师略有不同。按照事务律师公会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法律专业学术教育(degreeinlaw)、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legalpracticecourse,时间为1~2年,培养学生的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辩护等法律专业职业能力)、实训课程(Practice-basedtraining/trainingcontract,通过与律所签订实习合同完成1年的实习)、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Professionalskillcourse,20天左右的课程,一般与Practice-basedtraining同时完成,培养学生沟通、客户服务等通用职业能力)等几个阶段的学习,才有资格申请成为事务律师。事务律师公会下属的事务律师规范机构SolicitorsRegulationAuthority(SRA)每一年都会制定相应的规范,对事务律师的执业标准、准入制度、法律职业培训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要求。SRA的规范确定了法律职业培训的标准,培训课程的大纲和内容,以及实训合同(trainingcontract)的内容都必须依此制定。按照SRA的规定,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和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既包括由执业事务律师讲解的关于与客户接触、洽谈、接受委托、签署委托服务文书,以及提供法律建议、审查起草法律性文件和执业中查询法律资料等与具体法律业务有关的实用技巧,同时也向学生介绍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和纳税制度等。实训课程(trainingcontract)则是要求学生到律所实习一年。通过实习,接触事务律师实务,并且能够在有资格、有经验的事务律师的指导下,运用在LPC阶段学到的职业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甚至是独立承办案件。最后由学生所在的律所为其提供实习鉴定,以判断学生是否通过实习。所有的实训合同都要使用SRA的标准格式并向SRA注册,接受SRA的监督。
综上所述,英国对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视而且非常实务的。学生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前起码要经过一年以上的职业培训师实习的过程。英国的这种法学教育制度,保证了学生在完成法律专业和职业的学习以后,能够迅速的适应律师职业的岗位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水平。可以说,英国的律师行业享有很高的信誉和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严谨、专业的职业培训制度。
四、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现状分析与反思
1.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准入制度的现状
严格来讲,我国现在不存在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学术教育,并且主要由普通高校来承担教学任务,学历可以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种。虽然我国各个行政级别都设有相应的律师行业协会,但是律协基本上不介入法律职业教育。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学生取得本科以上的法律学历以后,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考取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申领律师资格证和实习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可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2.现行法学职业教育的缺陷
(1)教学内容过于注重学术,忽视了法律实务教学。法学是世俗的学问,甚至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因此单靠课堂讲授是不够的。但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虽然近年来法律职业能力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教育形成了鲜明对比。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法学教育普遍受市场的压力,法学教员参与法律实务日益增多,法学院才普遍开始聘请律师讲学;法律援助也开始了(1994);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一部分法律院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2000年);所有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学院的法律实务教育。但由于上大课;由于绝大部分教员仍然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由于担任过兼职律师的,也往往是做法律咨询,缺乏出庭经验,缺乏审判的经验,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根本性的改观。
(2)考试制度过于单一,难以全面考核学生的专业职业能力。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守成教育”传统就决定了其考试制度更看重知识的记忆,这已经成为现代中国高等教育的重大难题之一。但法学教育可能是受其影响最大的学科之一,因为法学更讲求知识的灵活运用,很难实行有效的、标准化的书面考试。书面考试难以全面体现学生的知识广度、专业深度和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难以考核学生思辩的专业职业技能,难以体现法律人保护客户利益的职业道德要求。
3.法律专业职业化的必要性
近10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迅速提高,因此我们面临着法律职业专业化,以全面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质,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法律职业专业化,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训练、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遵守专门的职业道德。职业专业化要求建立完善的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制度。法律职业专业化须通过成熟的法律职业教育来保障。
4.借鉴和改革
通过上述的讨论,作者认为,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的传统和经验,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职业教育进行改革:
(1)明确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标准,学习英国由行业制定职业标准的方式,明确规范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标准。
(2)加强法律实务教学,增加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在教学中的比重,让律师协会和资深律师实际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的过程中。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伦理的影响、法律职业环境的不良以及部分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偏低,司法意识腐败等是当前司法腐败的主要道德成因。我们应在法律信仰、人格独立、公平正义、“民本”思想和职业荣誉感等方面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人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构建科学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的学科体系、强化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训体系建设和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方法等途径和方法加强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功能的发挥,依赖于一支接受了专门法律职业训练、具有过硬法律职业伦理素养(包括坚定的政治信仰、高尚的司法道德素养、强烈的法律职业荣誉感、良好的从业心理素质等)的法律人(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队伍。从理论上来讲,法律人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中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职业伦理是不应该被怀疑的,然而目前有的法律人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不能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的现象并非罕见。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事实上,法律人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这是由司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一、司法腐败的道德成因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或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司法职权,违反法律规范和职业伦理,以非正当手段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司法腐败是司法权的非责任化和权利化,是对合法利益的非法剥夺,是对社会公共权力的蹂躏,更是对法律的凌辱,它必然引起社会的混乱,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因此,它是最大的、最严重的腐败。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但究其产生的道德成因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众所周知,中国人十分注重人际关系,但是这种人际关系是有差别的,不同的人际关系圈,亲密程度不同,情感深浅不一,则承担的道德义务也不同。因此,当法律责任与亲情义务发生矛盾时,人们一般会先顾及亲情义务,并依据亲情的疏密来权衡法律责任与亲情义务所承担的比重。若法律人把这种私人交往关系原则扩展到公共关系领域,并以此厘定是非,进而作为利益和后果配置的依据就有丧失公正的危险。司法腐败中的司法主体办人情案、关系案,就是以人际关系的亲疏乃至地位、身份的高低作为司法的依据,若推而至极便是亲者、近者非亦是,疏者、远者是亦非,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显然,缺乏权利与义务对等精神和统一伦理标准的传统伦理观和行为方式,抑制人们平等观念和普遍性公平意识的生长,表现在司法领域的人情关系、人际私情向司法公正宣示着的严峻挑战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不无关系。
2.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从司法职业环境角度考察,造成司法腐败的因素众多,诸如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立法上的疏漏、重叠与冲突,制度上自由裁量权过大、党政干预司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从现实上讲,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以及深刻影响和支配着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内在职业道德自律力量的软化是造成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并且这二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水平、职业道德观念都深受司法环境的影响。司法职业道德环境对司法主体的行为具有双重影响,即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和氛围,激励司法主体选择合法与合乎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发生,并对恶行有所抑制;反之则有助于恶行的发生,而对善行有所抑制和排斥。司法职业道德环境还会对司法行为后果的善恶影响起到强化与抑制的作用,即它具有明显的价值指向性,在具体的司法行为场中,它表现为相同性质的行为主体的行为后果相适或相悖的两极。譬如在良好的司法职业道德环境内发生的公正司法行为,不仅会得到司法群体的肯定和认同,而且还会得到广泛传播;如若司法不公的行为发生在较恶劣的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中,它不但不会受到抑制,反而会蔓延甚至恶化。
3.部分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偏低,司法意识腐败。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政治可靠、道德素质高、战斗力强、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但是,当前司法领域中腐败现象的发展蔓延说明司法队伍本身存在许多问题,这需要从主体身上找寻司法腐败的根源。从根本上说,遏制司法腐败当然依赖于社会的大环境和司法职业道德小环境的改善,特别是司法体制的健全,但与司法主体的个人素质紧密相关。事实上,处理每个案件的司法人员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直接决定着在该案件中正义能否实现和实现到什么程度。司法人员道德素质的低劣,道德品质上的贪婪、自私和无耻,使得其司法意识走向腐败,最终导致其司法行为走向腐败。如果司法人员在道德上丧失良知和尊严,就会陷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深渊中,也必将把司法权力当作个人谋私的工具,把个人得失作为法律实施的根本依据,而把“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等道德规范置于脑后,并故意加以践踏。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现象又使得“作为司法权力对应方的当事人及其他公众认为,只要有钱就能换权,从而驱动司法权力为己服务,两者相互连动,司法环境就会更加恶化。”
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
法律人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或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活动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总和,它是法律职业化的伴生物,作为一种社会伦理现象,体现并服从伦理的一般规定性;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伦理,因为它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紧密相连:在调整范围上,它主要用以指导、规范法律角色岗位上从事法律活动的法律职业者的言行;在调整内容上,它总是鲜明地体现和表达了法律职业行为的伦理准则、规范及道德心理和习惯。由此可见,加强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十分重要,其主要内容有:
1.法律信仰。作为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特殊的职业共同体,法律人应正确把握法律、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确认的价值尺度来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这种选择的价值基点是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构成法律人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它是法律人基于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领悟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律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只有具有了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律人才能承受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保持操守和独立。
2.人格独立。公正的司法来源于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又与法律人的独立互为表里。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淡泊名利和不畏权贵上。它要求法律人秉持对法律的信仰,不为来自社会生活中各种诱惑所动,不受任何外在压力和威胁,不为权动,不为利惑,诚信做人,平等待人。人格的独立对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群体又有着不同的标尺。例如,律师的责任是热心服务于客户并代表其利益,而法官则应保持公平、中立,注意防止任何个人偏见或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保证律师在出庭时履行职责合法并合乎道德,以便使双方在陈述案件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等。
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即公正,它意味着在程序上当事人机会均等,在实体上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公正允许差别的存在,但这种差别对待必须在社会普遍正义感要求的范围之内,体现一种终极关怀;它要求法律人不存在任何种族、宗教、党派、性别、年龄、地域的歧视,不存在任何先入为主的偏见,尊重人权,以人为本,保障每一个当事人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维护;同时,它也是“法”这一词在词源上的要求。尽管对“法”的理解有共性和个性的差异,但“法”在世界各国语源上都兼有公平、正义等含义。由此可见,公正是法律人职业的本质要求。
4.以民为本。“民本”思想是中国德治传统的思想文化根基。“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新时期法律人“民本”思想的集中体现:首先要服务人民。法律人的任务和职责,就是依据法律,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虽然没有执法权,但律师制度本身就是民主和法制的产物,并且律师从事各项业务活动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服务与人民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法律人要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次是尊重人权。在某种场合下,民众的权利诉求并不指向利益,而是指向自己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如果从人性的伦理学角度来解说权利之所本,就是权利本于人的社会本性。民之所以要权利为本,乃是因为自己的本性。在此意义上,民本的实质就是人本或以人为本,“民权的实质就是人权”。所以法律人要形成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包括保护违法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合法权益的道德意识,培养对人的权利和自由倍加尊重的现代价值观。
5.职业荣誉感。由于法律人担负着实施法律、维护正义的重大职责,社会对他们寄予着崇高的期许,这要求他们具有高度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言行上维护自己的形象。例如,正因为法官具有崇高形象,才保证了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又加强了法官的自律意识和对公正的追求。社会的信任与法律人的自律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法律人崇高的道德形象来源于科学的司法制度设计以及法律人自身的不懈追求。在公众的眼中,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往往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三、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与解决“懂与不懂”、“会与不会”的法学知识与技能不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解决的是“信与不信”、“愿与不愿”的问题。国内有学者专门考察了美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总结出其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以前,在美国法律职业道德是通过“渗透方法”来教授的,即人们认为学生在学习其它专业课程的过程中,间接地、潜移默化地受到职业道德教育,学习和了解法律人职业道德问题;第二阶段:1970年前后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克拉克(tom clack)领导的调查委员会报告说当时的法律行业已处于令人惊骇的不良情形之中,1972年“水门事件”也暴露出律师存在不良行为。之后美国开始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改革:一是全美的法学院学生都必须学习30个或更多课时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二是人们在获得执业资格之前必须先通过法律职业道德考试;三是执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法律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四是在执业过程中进行道德强化,法律执业人员一旦被发现行为不良即要受到惩戒;五是在法学院专门增加了与职业道德有关的奖学金。这些改革对于促进美国法律职业的良好运转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我国进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也提供了参考依据。
1.应建立健全法律人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我国先后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规范了法律人的法律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们的法律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仍不能满足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根据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原理将相关法律具体化,使之成为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要使法律人有法可依、依德而行,让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变为法律人的自觉行动。
2.应构建科学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的学科体系。目前,我国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还处于探索阶段,学科体系尚不健全。应组织一部分法律、伦理、教育专家,就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学科建设进行研究,编写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可操作强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教材,撰写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专著,并以此为契机,不断丰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内容,让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
3.应强化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训体系建设。法律人职业伦理只有通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也只有通过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才能统一。要营造良好的法律道德风尚,提高法律人的道德评判能力,形成良好的法律人道德品质,就要扩大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范围。一是要加强法律人的从业前教育,特别应使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目前,大专院校尤其是法律院校的学生是我国法律人队伍的后备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的伦理道德修养直接关系到司法的未来;二是要搞好在职人员的职业伦理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形成制度。要发挥各级司法培训学校的作用,不断强化法律人职业者的法律人道德素养,更应注重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法律人人格教育。
4.应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方法。要改革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形式与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法律人人格教育。要采取榜样引导和典型案例剖析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法律人教育的特点,采取系统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受教育者的兴趣。既要注重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严肃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又要探索灵活多样的切实可行的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与方法,努力提高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贺志明.司法伦理与司法公正研究[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
2.刘玮.有关司法腐败的深层思考[j].理论界,2004(2)
3.唐永春.法律职业伦理中的几个基本问题[j].求是学刊,2003(5)
论文关键词 美国律师协会 法律职业教育 法律高职学院
我国教育部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教育部十二五规划”)中对提出要“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求通过“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有效发挥行业在建立健全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机制、行业人才规格标准和行业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改革机制等方面的指导作用”。这一提法,明确了职业教育应该加强与行业的联系,而行业也应该主动发挥对职业人才后备力量培养的作用。在这方面,美国法律界最大的行业组织美国律师协会对美国法学教育的指导与规范为各国法律行业如何指导其职业教育做了一个很好的示范。在中国,近十年来的高职法律教育也在积极谋求与行业的紧密合作,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是仍然有需要改进的方面。因此,加强对中美法律职业教育中的行业指导作用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律师协会对美国法学教育的重大影响
成立于1878年8月12日的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缩写ABA),是美国的全国性律师组织,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是世界上最大的法律职业组织。该协会于1879年成立“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常设委员会”,1893年正式建立“法学教育分部”,开始制定法学院设置标准,并进行法学院认证工作。截止2008年,一共有200所法学院通过了协会认证。自1921年第一份法学院设置标准以来,其间几经修改,最近的是2012-2013年版的法学院设置标准 。据此,美国律师协会对法学院的设置涉及以下内容 :
第一,对法学教育项目的要求。美国法学教育的项目有三年制的法律博士(JD),还有一年制的专业硕士(LLM)以及学术性的法学博士(JSD/SJD)。其中,法律博士是主体项目。为此,“标准”首先要求获得认证的法学院在没有得到协会法学教育分部同意之前,不能设置法律博士以外的其他学位项目,以此保证该项目的主体地位。以笔者亲历的纽约大学法学院2011年毕业典礼看,当年获得法律博士的有500人,获得专业硕士(LLM)的有500人,获得法学博士的(JSD)的只有10几人。其次,“标准”还对法律博士的教学内容作了规定,涉及法律知识、法律技能、职业伦理三个层面。如:有效而负责任地参与法律职业所需的实体法知识;法律分析与推理、法律检索、问题解决与口头交流;法律文书写作;有效而负责任地参与法律职业所需的职业技能;法律职业的历史、目标、结构、价值与规则(标准302)。再次,还对法律博士的教学时间和学习期限、学习途径、学分等做了明确规定。如最低学习天数不得少于130天且不少于8个月,每周不得超过5天,最长学习期限为7年。除了课堂学习之外,还有课外学习、远程教育和海外学习,但这些都有着更为严格的限定条件。
第二,对教师和学生的规定。总体来讲,协会希望教师具备良好的教育背景、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较好的教学效果和一定的学术研究实力。专职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授课,还有从事学术研究,发表相关研究成果;为法学院与大学尽职,参与法学院管理;承担公共职责,参与公益活动。另外,还有图书馆馆员、教务管理人员及从事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诊所教学的非终身教师,但不得超过专职教师的20%。为给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标准要求法学院建立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制度,以吸引和保留优秀教师。标准按学分将学生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类。一学期之内,注册学分少于10学分,视为非全日制学生;每学期注册学分超过13学分的,视为全日制学生;在计算师生比时,非全日制学生按2/3折算为全日制学生。合格的生师比为小于或等于20:1;大于或等于30:1的视为不合格;介于两者之间的,认证委员会将综合考察其教学资源,包括教学质量、班级规模、小班授课与研讨、师生接触、公共服务等因素,来决定其生师比是否合格。
第三,对图书资料与教学设施的要求。首先,该标准明确要求每个法学院都应该有一座法律图书馆,要积极有效地支撑法学院的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其次,要求图书馆馆长应具有法学学位和图书馆或信息科学学位,具有丰富的图书管理知识与经验。再次,还要求馆藏内容必须提供某些至关重要的核心资料,如法院判决汇编、法律法规与裁决文本、研究性著作等。
第四,管理模式。美国法学院的任务不是培养法学研究人才,而是合格律师。美国律师协会自成立以来便以整顿法律服务市场、统一律师培养标准为己任,除了设置法学院的建设标准,还有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组织律师资格考试,其中最重要的一点限制是要求考生必须毕业于由美国律师协会评估认证的法学院。这一制度的建立保证了全国法学院的毕业生在法律知识的掌握、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法律意识的形成上达到相同或相近的水平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使美国各州在律师资格考试制度采取统一行动有了可行的基础。
美国律师协会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学院设置标准来改善法学教育和确立从业管理标准,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实施一整套教育质量监控标准,使美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地结合起来。加之美国的法学院相对有效地教授了现代法律职业应该具备的四项技能,即信息型知识、言辞文书技术、法律方法和伦理信仰, 使美国的法学教育成为世界上最成功的职业教育之一。
二、行业参与下的中国高职法律职业教育
在我国,法律的教育可以分为以传授学科知识为主的理论教育和以传授操作技能为主的职业教育。目前,高校法学院或政法大学主要承担法学理论教育,高职法律专业或院校主要承担法律职业教育,即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操作能力为特色,为从事法律职业及其辅助岗位培养合格法律人才为目的的教育形式。这里,“法律职业”除了通常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些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职业以外,还包括通过当地人事考试或招聘从事公安及司法警察、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等岗位的基层一线法律工作者。
法律职业教育所针对的行业及其岗位,决定了它的发展离不开公、检、法、司、监狱等部门的支持,特别是在全国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连续十年就业率处于倒数地位的情况下,法律职业人才规格标准、需求预测等更需要来自行业及其协会的指导,才能摆脱人才培养与就业的巨大差距。在这方面,高职法律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率要远高于普通高等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实践更侧重于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而这又与法律职业院校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广泛吸纳行业专家,并积极听取行业一线实践专家对人才培养的意见分不开。
回顾当前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特别是承担全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任务的各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其法律职业教育呈现出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和趋势 :一是在办学指导思想上,法律高职教育院校纷纷确立了“立足司法行政、面向政法系统”的办学定位。在新的激烈竞争形势下,大家认识到,法律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根基只有建立在司法行政行业,做好服务司法行政这篇大文章,高等法律职业院校才能获得生存和持续发展。二是在服务行业上,法律高等职业院校认为要同时做好人才培养、在职培训、科技服务(对策咨询)等几项服务工作,办成3个基地,即人才培养基地、培训教育基地、科研基地,有些院校还增加1个对策咨询基地建设。服务司法行政,提升行业服务能力,以为行业服务求发展,特别是求持续发展、长远发展、转型发展,成为最近高职法律院校发展的最强音。三是在办学格局上,法律高等职业院校普遍开始高度重视职后教育和在职培训。各院校在未来发展方向时,均把举办职后教育,大力开展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职培训教育,作为实现持续发展的重点,从学历教育向职后教育的重心转移,全力加大培训条件建设;个别院校开始寻求与香港、新加坡等境外警察机构合作,进行高级干警培训项目服务;甚至个别院校还寻求挂本省司法行政系统党校的牌子,想努力走出一条综合培训的新路。四是在办学模式上,法律高等职业院校均努力建立与司法行政系统合作办学模式。不少院校已经或计划与本省各级司法行政单位在发展规划、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实践教学基地、科研等各个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建立合作办学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保障。个别院校已经与本省监狱劳教部门合作,整合资源,共建二级学院。大家普遍认为,只有与行业合作办学,使行业全面参与到人才培养工作来,才能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五是在专业调整上,法律高等职业院校都形成了“行业工作有需求,专业建设有回应”的理念和思路。近年来随着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形势和任务要求,法律高职院校增设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戒毒康复、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司法助理、社区管理与服务、公共事务管理、城市管理与监察等新专业或专业方向。做强做大“警”“法”两类专业,优化专业结构,突出司法警官和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特色,抢占符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需要的新兴专业(方向)建设战略制高点和先机,将成为法律高等职业院校当前在专业建设上的一个共同选择。
司法考试制度基于制度目标设计的正当性正当性问题属于认识论中评价论的内容,与“事实性认识只追求对客体‘是什么’或‘本来如此的认识’不同,在社会评价论中评价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价值判断,它往往以‘应该怎样’或‘不应该怎样’来肯定主体肯定什么或否定什么的价值要求”,它的着眼点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效用关系”[5]。本文对正当性问题的思考实质上就是要运用正当性这个价值判断标准对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目标设计的正当性这一认识客体进行价值评价,使其正当化。在当今时代,“正当性论证对各种制度的自我辩护”,“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6]
1.正当性。正当性是一个语境多样、歧义丛生的概念,它不是专属于某一学科的专有术语,而是法哲学、政治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多个学科的核心概念,近年来哲学和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都十分关注正当性问题的研究。在伦理学中,一般而言,正当是指社会的应该,是“基于社会需要、目标而形成的社会领域的善,而其客体则必须是人的行为。”[7]无论在个人道德层面还是社会道德层面,正当性都是“关于道德行为的价值的正肯评价,其基本含义是符合或满足某种道德价值标准(善或者社会正义)。”[8]在法学中,与正当性相对应的词,在英文中是legitimacy,该词除“正当性”译法外,还有学者将其译为“正统性”、“合法性”,意指某种公共权力或政治秩序符合某种抽象的法则或原理。它与“合法律性”相对应的legalit有着明显的不同,其强调的合法律性应直接归位于某种实在法依据或具体规定。正当性的社会学或经验主义解释始于韦伯,其后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中将其界定为“对于一个政治秩序所提出的被认可为对的及公正的这项要求实际上存在着好的论证:一个正当的秩序应得到承认,正当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9]从而赋予了正当性以规范性和有效性含义,而不仅仅是法律程序性的含义。政治学语境下的正当性的提出和演进是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建构紧密相连的,主要与政治制度合法性基础问题和对政治制度的道德辩护问题密切相关。在综合上述各学科关于正当性论述的基础上,我们主要从价值评价或价值判断角度来理解正当性概念,所谓正当性,是指“基于社会需要、目标而形成的社会领域的善,而其客体则必须是人的行为或包含着对行为的规范性的制度、规范、章程等。”[10]由此,首先,正当是一种善,是一事物或现象(包括物质的、制度的和精神的事物或现象)由于其具有的一定属性或性能,而能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有用性,体现的是一种正价值。其次,正当是一种社会的善。价值具有主体性特征,是一种以主体为尺度的关系,它在根本上体现的是主体的需要和创造性本质。但此处的主体并非单纯指个人或群体,从更深层次上说,是指人类社会和人类主体,价值因此是一种社会的善,其最终和最高的衡量标尺是整个人类主体的根本利益,是社会的需要和目标。再次,正当评价的客体是人的行为和各种规定、规范和制度,在本文中则是指作为制度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2.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基于制度目标设计的正当性。所谓制度,是指组织人类共同生活、规范和约束个体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或规范,因此,也可以说,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协调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约束。[11]制度作为一套比较稳定系统的规范和准则,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并总是针对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需要或多种需要而产生的,体现了人类的理性选择和价值追求。在设计过程中,制度总是会以某种价值预设为基础,预先假定一些与人们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价值,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制度的设计、选择、改革和创新以有效地满足主体的利益和需要,实现和维护社会某种价值追求和价值目标。由此,制度目标设计的正当性,就是指一项制度在目标设计上所具有的善,或一项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所具有的善,它所表明的是如何使设计出来的制度能最终达致和实现作为主体的人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满足价值主体的利益、追求和需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指为保证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管理、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而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制度。《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它表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其价值追求就在于通过建立起一种规范体系,整合原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制度,建立起一种形式理性化的法律职业准入控制措施,为法律职业者的选拔提供科学合理的选拔标准、考核体系、考核程序和选任方式,经由司法考试,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法律人才,推动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由此,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及其目标设计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就在于促进和推动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二、对作为一种职业准入控制机制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基于制度目标设计正当性的考察
在当代中国,对作为一种职业准入控制机制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目标设计正当性的考察,是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在当代中国的实施为大背景的。立足于这一背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其直接目的是要在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建立起理想而有效的法律职业准入规制体系并通过这一规则体系的实施,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具有一致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信仰共同体的形成,而其更为根本目的,则是要通过建构当代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来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顺利实现。任何制度的设置都有其特定的价值追求。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价值追求,是最集中地体现在制度的目标设计之中,并通过其相应功能的发挥来加以实现的。这样,评价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目标设计正当性的标准就应该是从功能视角考察其是否有助于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并最终是否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目标。为此,考察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目标设计的正当性,应该在分析其所要实现的目标基础上,以此目标实现的最大化为基准全面考察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即我们追求的目标制度———所应该具备的基本功能,并以制度功能作为分析我国现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否具备这些功能,是否能保障其所追求的价值追求和制度目标的实现,进而对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目标设计的正当性作出理论上的论证。
法律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民众的法治观念,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这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积累的过程。当前,全球化的特殊背景对我国法学教育的体制和培养目标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学教育不但要努力培养合格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而且还要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使他们对法律产生信仰的情感。在我国,各大院校的法学院除了要培养法律专业的人才外,还要时刻关注社会对法律的需求,这就要求在全球化这个时代背景下,法学院的职能应随着社会的需求发生相应的转变。
二、我国法学教育在全球化背景下面临的挑战
(一)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与国际脱轨
由于国际秩序的维护需要制订和运用统一的国际规则,就使得对熟知国际法律规则并具有外语交涉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增加。我国在对外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提倡的是外向型经济,这就要求我国目前培养的法律专业人才应该拥有国际性的思维和眼光,能够对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通晓并能熟练地加以运用。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没有对学生进行完善系统的国际法教育,学生在国际法方面的实践机会少之又少,严重缺乏国际思维和眼光,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发展急需国际性、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现实不符。
(二)法学教育规模扩大,法学教育质量无法保证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国法学院校的数量不断增加,招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不仅仅表现在法学本科教育院校数量的增加,就连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类别也在不断增多。但随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数量的增加,法律专业人才的质量却在不断下降。在这样短短的几十年间,增加如此多的法学教育院校和教育种类,再加上受到教育师资、图书资源、实习岗位等教学条件的限制,教育的质量必定会下降,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将无法实现。同时,导致一些法学院的毕业生在参加工作以后,常常会由于专业基础不够扎实、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对法律以外知识知之甚少等原因而受到单位领导的责难。
(三)法律专业人才分布区域不均衡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法学教育院校在数量上急剧增加,规模也随之扩大,但是,法律专业人才区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并未加以解决。由于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差距很大,相应地也造成了法律专业人才在这两个地区,不论是人才的数量上,还是人才的质量上也都有很大的差距。
(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缺少衔接
由于我国在法学教育的制度上没有很好地做到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有效挂钩,再加上没有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之间的衔接机制,导致很多院校的法律专业毕业生不能顺利地从事法律职业,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在制度上没有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进行有效的保障,既使法学教育的毕业生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素养,无法满足当前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严重威胁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信任,又模糊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的,降低了法学教育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能力,阻碍了法学教育在教学上的改革。
三、我国法学教育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转变
(一)加强法律伦理的教育
一所合格优秀的法学院要想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一所受人景仰的院校,首先就应该具有健全的人格教育。一直以来,法学院都被人们视为“法律职业的守护神”,不管是对职业法律人才还是学术法律人才,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具备身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对法律人加强法律伦理上的教育,不仅仅是要培养合格优秀的法律人才,更多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制止司法的腐败。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往往来源于对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的评估。所以,要加强法律人在法律伦理上的教育,打造法律人本身崇高的道德形象。
(二)培养国际性的法律人才
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正在积极地为当前国际新秩序的形成和建立以及国际规则的制订献言献策。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格局已密不可分,我国对外实施的“走出去”战略迫切需要新型的国际型法律人才,为我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竞争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这就要求我国国内的各大法学院校认清当前形势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打破以往只重视国内法教学而忽视国际法教学的法学教育方式,将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放到时代需要、国际需要以及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上来,努力培养出符合我国在国际竞争中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专业人才。
(三)坚持法律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相结合的理念
目前,为了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我国法学教育应该以职业性和专业性为根据来培养具有高素质、高实践能力并充满人文气息的法律职业者为目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精英化教育。但由于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发展时期,拥有众多的非城市居民,再加上我国法律职业的相关制度还没有完善,在这种情形下,完全采用西方国家的精英化教育又是行不通的。一个国家的法治道路是漫长的,要经过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逐步形成符合国情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所以,未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坚持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相结合的理念,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专业人才。
(四)实施多样化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关 键 词】法律教育 法律职业 司法考试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集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专业经验、崇高的职业道德于一身的高度专业化的职业,与社会其他专业化职业一样,需要在接受一系列专业、系统的职业教育和训练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法律职业的专业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必须熟知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合格的、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不仅是一位法律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应当是一位法学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二是法律职业者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这个法律素养是以法律思维方式为核心的,包括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面对法律实务,作为职业的法律人能做到“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的思维推理过程;三是法律职业者应当具有法律职业技能,具有驾驭法律实务的能力和技巧。总之,“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应当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而且必须是法律职业素养的共同体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体,简言之,是三者的统一。”①在实际生活中,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是密不可分的。从上述法律职业的专业性来看,法律职业不仅要求法律工作者精通法律知识,熟练掌握法律操作技能,而且还应具有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信仰以及优质的法律品格。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职业是指以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为前提,以运用法律为职业属性,具有独立形态的社会职业。从社会的层面来看,法律职业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而法学教育作为法律职业的基础,为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所提供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因此,我们可以把法学教育定位为:既是一般的高等通识教育,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因为法学教育的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它是不应该仅是一门应用性学科,而且还应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特点。
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反过来法律职业又不断丰富和完善了法学教育的内容。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办学层次、培养规格和培养模式。更重要的是,它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二、现阶段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问题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最显眼的问题就在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法学教育是进入法学领域的关键环节,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是法律职业化的塑形力量。我们在上面已经介绍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可以看出法学教育并非只包括理论的教授,而把实践性教育全抛给进入社会后的社会。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之间并没有鲜明的分界线,法学教育包括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中也存在着法学教育,两者之间相互融合,不可分割。现阶段,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始终令人堪忧,与进入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素质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虽然有个别学校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武汉大学等实力雄厚的大学在国内外都有着一定的影响力,但是普遍的大学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做后盾,没有足够的教授做指导,甚至“有极少数学校,一无实验室,二无模拟法庭,三无电化教育设备,有的连资料室都没有,教学质量根本无法保证。”②没有相应的硬件和软件来辅佐,素质教育只是一句空话,没有资源作为保证,培养出来的大部分法科学生不会被社会认可,不被法律职业所接受。
健全的人格是法律职业的首要要件。一个人格健全的人一方面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具体到法律职业中,良好的道德品质就意味着法律职业者应具备符合职业操守的道德素质。信仰法律、坚守正义、诚实守信、等等都属于这一范畴。健全人格的另一方面便是自我控制的能力。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这样谈及,“人非常容易被自己的激情引入歧途——这些激情有时促使他、有时引诱他去违反他在清醒和冷静时赞成的一切准则。即便最充分地了解了这些准则,如果得不到最完善的自我控制的支持,人们始终无法尽到自己的职责。”③在现今的社会中,到处充斥着对权力、金钱的崇拜,如果没有良好的自我控制意识和能力,法律职业者极易成为权力与金钱的奴隶。对此,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法学教育对于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培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的。不足的地方在于,由于侧重于知识层次的教育有的教师在讲台照本宣科,有的教师干脆“一言堂”式教学,不顾学生是否真正的接受知识和明白其中的奥妙,到最终既没有真正实现教学目标,连基本的道德素养也没能形成。霍宪丹教授提出法学教育培养人才过程中应承担三个方面的责任,首先是解决做人的问题,其次是解决方法,最后才是解决做事的问题。显然,使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第一位的。但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在满足法律职业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时,却陷入了鞭长莫及的尴尬境地。由于受到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法学教育依旧无法摆脱课本的束缚,往往摆脱不了“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的模式。学生们的书本知识掌握的很扎实,但缺乏独立思考和独立完成任务的能力。受到西方法学职业教育的影响,近年来我们也逐渐开始信奉“thinking like a lawyer”(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但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思维方式,我们在追捧这样一种法学教育目标的同时,却对这句话本身的理解达不到应有的深度。要真正成为一个lawyer并非仅仅thinking达到了要求就行,更大层面上我们的thinking还需要通过action才能体现出来,“教育所追求的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并且提高修养,但最急需的是行为能力的发展”。④这也是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我国的法学教育始终还是一种应试教育在整个受教育的过程中,基本不离开书本,更不离开老师,这样如何培养和训练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动手能力呢?没有良好的司考习惯和独立意识,要讲创新谈何容易?
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发展至今,虽然逐渐建立了相对有一定实践性的教学方式,如单位实习、模拟法庭和案例教学等,但是由于在这些方式的运用上还依旧存在着“换汤不换药”的现象,虽然个别院校因此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就我国法学教育总体上来讲,并没有起到实际的效用,真正的专业性利用率还是不高。那么如此尴尬的法学教育处境谈何与法律职业相适应、相契合呢?这就需要一种制度,成为这二者的连接点、与契合点,笔者认为,司法考试制度可以填补这一空白。
三、司法考试——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契合点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紧密结合,促进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纵观世界主要法治国家中,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主要是由法律教育、司法考试、职业培训所构成的。在这一个体系中,司法考试是中间环节,具有桥梁作用和纽带作用,把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严重脱节问题,形成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
但是,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不完善,这是导致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脱节的主要原因。建议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首先,限制报名资格。把高等法学教育作为司法考试的前置程序,即只有持有合格的法学学位的学生才可以报考,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和专科学生,可以规定只有完成1到2年的培训课程并且通过相应的考试才能取得报名资格。我们从国外法学教育的实践和发展可以看到,在美国,申请美国律师资格的先决条件是,在法学院顺利完成学业而且需要取得“法学博士”的学位;在德国,加入法律职业群体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必须接受过大学正规的法学教育。近年来,从一些研究中表明日、韩等国家在法学教育方面也相继进行了改革,将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仅限于J.D.课程毕业生。所以,我们不难发现,“两大法系的职业资格考试均对参与主体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必须经过严格而正规的大学法律专业教育,以接受大学法律教育作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前提。”⑤我国可以适当参照这些法治相较发达国家的这一做法,在司法考试的主体资格尤其是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的要求和审查。这一转变,不仅尊重了法律职业专业化的发展要求,更是符合了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从更高层次上说,更加有利于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统一。
其次,改革司法考试的内容。除了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外,增大考查法律实务技能的内容以及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虽然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然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在整个考卷中所占分值却很低,笔者以为,改革后的司法考试应当加大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考查力度,只有从考试上重视起来,才会让应试人员在备考和实践中重视起来。在我国,对相关职业道德内容的考查少之又少,基本侧重于对法学基础理论与部门法专业知识的考查。对司法考试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将更加有益于选拔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的优异法律人才。另外,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司法考试的模式,采取两阶段的考试模式。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主要是采用一次书面考试的方式,考试的题型主要是客观题,占到四分之三。而客观题必然会强调题目的客观化,题目较为呆板,加上客观题答案的唯一性,特别是单项选择题,会极大的限制题目的灵活性,很难反映出考生的分析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而这些能力是从事法律职业最应当具备的。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采取两阶段考试的方法,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第一阶段的笔试主要考查应试人员对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基础的掌握程度。在笔试中适当划定论述和案例分析的考查比例。第二次考试的内容为法律实务,考查的是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利和技巧,并且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法律职业培训。
最后,设立通过司法考试之后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在德国,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应试人员如果要想真正成为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或大学教授,还必须经过见习期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以前的法律规定见习期为2.5年,1992年以后修订了法律,缩短为2年。设置见习期,旨在使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学生熟悉司法、行政等法律职业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实践、补充和深化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独立工作、独立判断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为今后担任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等职务创造条件。⑥相比我国,虽然是国家司法考试竞争残酷,但是“一考定乾坤”,只需要通过笔试就可以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这种考试方式存在其不合理之处,是“应试主义”潮流下的产物,考查的是应试人员的做题能力,但真正的法律思维并未得到有效地考查。
我们是否可以从德国这个先进法治国家的经验中得到启发,在司法考试中增加法律职业培训这一环节。司法考试笔试的通过者就有资格参加法律职业培训这一环节的培训中来。这一环节的法律职业培训应当主要由各地优秀的法学院来承担,但由于法律职业教育是兼具操作性和技术性的实务教育,并不能单纯的靠法学院来完成,但也不能完全离开法学院。为了保证法律职业培训的高水平,应当做到高校法学院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进行。这要求先形成法律案例教学,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育模式来锻炼准法律人的分析能力培养准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并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界实践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走进法律职业培训中。真正实现法律职业实务化,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之间紧密衔接起来。
因此,要真正法考试、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三者进行良好的互动,建构“司法考试——法学—法律职业”的新型关系,就必须以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导向对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体制和司法考试制度及其相关的制度进行改革。正如司法部副部长刘飏指出:“司法考试作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是实现两者连接的纽带,也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务实相结合的一种体现。”⑦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学教育体制及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都必须以法律职业及法律共同体的建构为指向,只有不断的完善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体制及司法法度,并更好的适应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要求。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合理的衔接成二者的良性互动,并带动法律职业的发展,最终形成“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三方互动的关系。这样才能促进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共同繁荣。
注释:
①霍宪丹:《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载入《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05期
②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J].中国高等教育,2002(7)(半月刊)
③[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王秀莉等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256.
④[美]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周亚林,李欣成,付欣译,贺卫方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⑤王凌燕,徐和平.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律职业教育的定位——以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为视角[J].淮北师范大学学报,2011(2).
⑥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律师职业[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1.
⑦刘飏.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研讨会,2011年9月
参考文献:
[1]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律师职业[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美]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M].周亚林,李欣成,付欣译,贺卫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王秀莉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
[4]张文显.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M].张文显: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5]孙笑侠.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王凌燕,徐和平.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律职业教育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