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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辨证方法 实践 理论
中图分类号:R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0-0114-01
一、诸种辨证方法的实践根源
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中医学对辨证的认识是不断深化的,相继创立了多种辨证归类的方法。这些辨证方法是在不同的背景、不同的时代下形成的,时间跨度很大。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了多种辨证方法的相继出现呢?
概括的说,是在实践的逼迫下产生的,是追求治疗效果所致。疾病使生命受到损害,身体受到损害就会出现临床表现,而医学必须根据不同的临床表现给出不同的解释说明,然后方可指导临床诊疗。但是仅一种辨证方法是不够的,因为对其他很多疾病,依据这一解释指示的方向而处方用药时不能获得预期效果,这就使得人们重新寻找解释的方法。其实一种辨证方法只抓住了一种问题进行说明,而在治疗不同的疾病时,如果按照此种辨证方法得出的方药是有效的,那么这种方法的治疗范围就会拓宽或者被固定下来,如果治疗效果是无效的,那么这种方法的治疗范围就会被限定,人们也就会寻找新的方法来重新解释疾病,治疗疾病,直到这种方法被固定下来。也就是说,不同的辨证方法是应实践不同要求而产生的,由于实践中疾病种类的改变,导致原有的辨证方法不能有效地指导临床实践,这时作为医疗实践的主体必须建构新的经验体系,以满足临床实践的需要。
从古到今,中医学的创新和发展总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在新的医学实践中,援用新的思维方式而得以实现的。物理学家温柏格说:“只要有效地继承人类知识,同时把世界上最先进的科学知识拿到手,我们再向前迈半步,就是世界最先进的水平,第一流的科学家”。张仲景在发现《内经》理论不能有效治疗当时流行的“伤寒病”时,创立了六经辨证方法;明清时代的温病学家发现《伤寒论》六经辨证方法不能用来治疗温病时,就创立了卫气营血辨证和三焦辨证方法。
二、辨证方法产生的理论根源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实践要求对疾病重新作出解释才导致各种辨证方法的相继出现,但是一个完整的辨证方法只有实践的推动是不够的,要想对新出现的问题作出分析,还要有理论工具。
首先,中医学为新辨证方法的产生提供了工具条件。可以说,所有的辨证方法都是导源于《内经》的。中医学的奠基之作《内经》中就已有阴阳、寒热、表里、虚实、藏象、经络、卫气营血等中医基本概念的出现,也有了病因学说、阴阳五行学说、脏腑经络学说、气血津液学说等等,这些构成了中医学的生理病理、病因病机,其中气血津液是生命的基本物质,脏腑经络是器官,阴阳五行是动力源泉,这就组成了工具库。当实践要求产生新的辨证方法,人们利用这些不同的生理病理、病因病机概念,形成新的分析工具来构建新的辨证体系。
其次,理论的内驱力量促使人们对疾病作出完整理解和圆满的回答。临床上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有病因却没有发病,病因相同而表现出来的症状不同,都是虚证表现却不同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也促使了辨证方法的相继产生。一次完整的治疗必须包括病因、病位、病性、病物等几个本质性要素,那么人们在治疗的过程中一定会追问病因是什么?病位在哪里?是什么性质?是身体的那种生命物质受到损害?但是每一种辨证方法都不能同时回答这些问题,那么人们在中医学已经为我们提供的概念中不断的寻找新的答案。病因是风、寒、暑、湿、燥、火等;病位是表里、五脏、六腑、经络、三焦等;病性阴阳、虚实、寒热等;病物是气血津液等,是多还是少(气虚、血虚、津亏等),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气滞、气逆、气陷等)。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三个转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们党在深入探索和全面把握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重要方针,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是要:在需求结构上,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在产业结构上,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在要素投入上,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由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反映了我们党对经济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增长主要是指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它以产出量的增加作为衡量尺度,而发展较之增长具有更广泛的含义,既包括产出扩大,也包括分配结构的改善、社会的变迁、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及自由选择范围的扩大和公平机会的增加。经济增长强调财富“量”的增加,而经济发展强调经济“质”的提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仅包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即从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投入和消耗来实现经济增长的粗放型增长方式,转变为主要依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而且包括结构、质量、效益、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转变。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中,发展初期技术水平低,主要依靠资源投入来提高产量。当工业化进入一定阶段、经济总量达到一定规模、明显受到资源供给约束时,就必然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世纪*年代以来,我国工业化日益面临规模扩张与资源、环境、技术、人才和体制等方面的约束,面临“三农”问题和西部发展问题等难题,迫切需要转变传统的增长模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仅符合世界性经济增长方式变革的一般规律,更关系到我国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确立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方针以来,我国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效,但总体上还没有转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难循环、低效率的增长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有效解决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战略方针。
关键词:国际贸易理论;合作研讨;三环联动;实践
本文为2011年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课题“高职《国际贸易理论》课程合作研讨式教学模式的构建”的结项成果;课题编号:20111015;课题主持人:边丽娜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1月29日
《国际贸易理论》课程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核心基础理论课程,该课程为分析国际贸易现象与问题提供基本的理论和方法支持,有助于培养“了解国际贸易理论,通晓国际贸易政策,掌握国际贸易体制规则,从事国际贸易经营、管理和研究”的人才。所以,总体而言,该课程是偏向于宏观理论和政策的学习,初学者往往不容易产生很大的兴趣。高职院校的学生文化基础相对较弱,更加侧重于“操作性”技能,因此他们常常会对该课程的有用性或有效性产生疑问,进而失去了钻研的动力,也就无法实现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最终目的。这就对教师的教学提出了很大的挑战。面对这种情况,亟待构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或方法,使之既适合高职教育,又适合本门课程。为此,笔者引用并探索了合作研讨式教学模式,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总结,获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合作研讨式教学的引用与探索
(一)合作研讨式教学的含义。合作研讨式教学是一种富有创意和实效的教学理论和策略体系,是不同水平的学习者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进行真正的信息交流、沟通和合作,最后形成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的产品。它以小组活动为主体,是一种同伴之间的合作互助活动和目标导向活动。这种教师当“导演”,学生当“演员”的模式,创设了师生、生生之间平等、和谐的教学环境。其实施步骤是:教学目标呈现――集体讲授(课堂教学)――研讨小组合作活动――教师总结和评价。
它的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思考问题和合作讨论问题的机会,在学习过程中创设一种有助于探索研究的开放的情景和途径,使学生围绕某一主题主动地应用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这种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综合概括能力、动手能力等综合能力,并极大地拓展学生思考问题的深度和广度。
(二)三环联动合作研讨式教学的提出。针对《国际贸易理论》课程和高职学生学习的特点,笔者引入了合作研讨式教学模式。经过几年的教学实践,进一步提高了教学质量,学生也普遍反映收获更大。当然,这种教学模式在本课程中也处于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为了使合作研讨式教学更好地适用于本课程,进一步彰显课程特色,笔者在传统合作研讨式教学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和加强了实践调研的作用与比重,创新性地提出并实施了三环联动合作研讨式教学。
本课程所适用的三环联动合作研讨式教学,是在合作研讨式教学的基础上提出的。这种教学模式,就是将教师的“导学”与学生的“合作研讨”、“实践调研”三个环节统一起来,做到有机结合,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它能够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实现教学相长,达到教学研统一,真正授人以渔。为了使三环联动合作研讨式教学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还专门编写了《学习指导书》。笔者通过几年的教学实践,证明了这种教学模式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二、《国际贸易理论》课程实施合作研讨式教学的实践
本课程按照基础项目、理论与政策项目、措施项目和趋势项目进行整体设计,实施了具有课程特色的三环联动合作研讨式教学。
(一)教师导学――三环之一。在“三环联动合作研讨式”教学中,教师导学为32个学时。根据课程的四大项目,教师讲授与国际贸易实践密切相关,又能体现当今国际贸易最新成果的教学内容,指导学生自主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布置自学与合作完成的任务,引导和启发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兴趣,学会发现和思考问题等。
当然,在“教师导学”中,也必须引入与《国际贸易理论》课程有关资格证书(如国际商务单证员、国际贸易业务员和高级国际贸易业务员)考试的内容,实现课证融合。同时,在“教师导学”中,我们也安排了“国际贸易新闻一刻”环节,让学生从教师提供的互联网资源和报纸刊物上寻找“国际贸易新闻”,透过新闻所揭示的现象,展开深入的分析。通过增设此环节,能够使学生从理论的高度认识和分析各种国际贸易现象和问题,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问题能力;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对本专业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应用能力。
(二)合作研讨――三环之二。根据教师导学的内容,开展合作研讨,共计8个学时。在这里,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师主要担任研讨活动组织者的角色,确保研讨活动的每一步骤都在自由民主的气氛中进行,并通过举办辩论赛等各种方式不断激励学生自主学习的动机。这一环节是通过师生、生生彼此间的合作、交流,相互启发,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第一,策划研讨的方式和主题。针对高职教育的特点,并根据教学内容与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热点和焦点问题,通过策划座谈、辩论等多种研讨的方式,有效激发了学生对本门课程的学习热情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主动性。
研讨主题的设置,首先要适度,要紧扣教学的重点难点、关键点,做到难易适中,能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其次应选择与国际贸易实践密切相关,又能体现当今国际贸易最新成果的主题。例如,我们曾设置的研讨和辩论主题有“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中国出口企业如何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等等。
第二,组建合理的研讨小组。研讨小组区别于传统小组,他的组成更为科学和周细,主要以异质为主,即充分考虑到学生的性别、成绩水平、性格特点、能力倾向等方面的差异来进行分组合作。从总体上看,各研讨小组的总体水平又是基本相一致的。组内异质的差异可以为小组成员进行优势互补。小组成员一般7~8人为宜,其中包括组长、记录员、发言人等。为了使小组成员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笔者编写了《合作研讨角色定位规则》。同时,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研讨小组也可以模拟扮演不同的角色。比如,在学到“世界贸易组织”内容时,不同的研讨小组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模仿国际政务来进行知识的学习。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让不同小组学生在角色演练中体会到角色的地位与作用,产生身临其位、身临其境的感觉,促进对相关知识的学习。
第三,研讨小组的自主学习。根据研讨主题,各研讨小组在课下首先要自主学习。在组长的指挥下,各成员进行分工合作,开展小组交流、讨论,共同完成任务。例如,学习能力强的成员负责利用网络对新知识点进行查询,然后传授给其他成员;其余成员负责收集报刊上的新闻报导和评论。小组记录员要将研讨小组自主学习的情况写到事先制作好的《合作研讨记录表》中。合作式学习强调组员间的相互合作,互通有无。组员之间协调与否直接关系到本组的学习效果。
第四,研讨小组的汇报与交流。在研讨小组自主学习的基础上,我们设立了专门的研讨课,并举办了多场辩论赛,实现了各小组之间的交流学习。合作研讨的程序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小组研讨规则》来进行。各组发言人汇报本组合作研讨的成果(要求学生通过PPT的方式演示),记录员要做好研讨记录,教师可根据《〈国际贸易理论〉PPT汇报量化评分表》进行现场打分。
经过精心组织,我们举办了多场辩论赛,根据不同辩题,分别设置了正、反方辩论小组,双方在一系列的辩论环节中围绕辩题,结合专业知识、大量举例,展开精彩辩论。通过不同观点的交锋、补充、修正,达到共识、共享、共进,使每个学生体会到合作的力量。
第五,教师的总结评价。教师在合作学习后的总结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对合作内容作出必要的归纳和总结,以便学生了解自己小组的学习成果,自觉弥补缺陷与不足;另一方面是对学生在合作学习中的表现作出评价性的总结,给出研讨小组成绩和组员成绩。
(三)实践调研――三环之三。在合作研讨环节完成之后,随之而进行的便是实践调研环节,共计8个学时。当然,在调研之前,教师要设置任务或问题,例如我们曾设置的任务有“调查该公司曾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的情况”、“出口企业如何应对国外提起的反倾销调查”等等,学生带着这些任务,前往海关、外贸公司等地进行实践调研。通过调研,不但增强了学生的感性认识,而且使学生进一步了解、巩固与深化了已经学过的理论和方法,提高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在合作研讨和实践调研的基础上,要求学生独立完成调研报告,并将其作为期末总成绩的一部分,这是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便于更好地指导实践活动。
为了推进三环联动合作研讨式教学,我们也对本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了改革,注重了过程化考核,强调对学生学习能力的评价,改变了传统的“期末考试定成绩”的做法。学生期末总成绩由平时成绩(50%)和期末卷面成绩(50%)组成,平时成绩由研讨课成绩或研讨论文、课堂表现以及调研报告或实训作业共同组成,即过程性评价占总成绩的50%。这种以能力为导向的评价方式促使学生改变学习习惯,促进综合能力的提高和创新意识与合作精神的培养。
三、结语
实践证明,在《国际贸易理论》课程的教学中,合作研讨式教学的应用能培养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习惯,扭转了以往教师讲、学生记的被动接受的教学模式,培养了他们的团队合作精神,在平等、宽松、和谐的合作气氛中,学生积极参与教学,经历成功,表现才能,在实践中提高了自己的应用能力,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主要参考文献:
[1]闫国庆.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M].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10.
关键词:教育学课堂;生命;教育理论;实践;情感
一、教育学课程的性质
教育的最终目的是提升人的生命质量,使人更自主与自由。教育教学本身就是人(教师和学生)的生命活动,所以应该自始至终关心人生命质量的提高,关注人的生命需求的满足,应该让人在该活动中体验到生命的乐趣和意义,教育学的教学更应该如此。教育学关注将来想做教师的人应该如何通过自己的教育活动实现教育的最终目的,研究培养什么样的人、拿什么教育人、用怎样的方式教育人、教育者(通常指教师)应该怎样做等问题。在研究上述问题的过程中,学生要树立自己的教育信仰(理念),通晓教育教学的规律和原则,熟知基本的教育方法、技巧,形成自己相应的教育教学智慧,这是教育学课程所要完成的教学目标。教育学是研究如何教育人的实践性学科,该学科必须以实践为指针,以人为核心来展开。不结合实践,教育学就远离了源头活水,最后难逃纸上谈兵之尴尬;不关注人,只有理论、知识、原则和方法,所有这些又将何为以及是否能为都不免让人忧心。教育学是有生命的,它所研究的学问不能以纯粹的理性来衡量其价值,也是纯粹的理性很难解决的。如果以绝对的理性裁量教育问题,一切都将变得非常模糊不清甚至自相矛盾。教育学是复杂科学、实践科学和人学,该学问的研究必须以实践和人的复杂性为基础,然后去找寻活的理论。教育学课堂中的教师和学生也是鲜活的生命存在,教育学的教学理应关注二者的生命质量,要让二者体验到生命的快乐,课堂中不能有失望、无奈、摧残和蹂躏。教育学的教学必须关注课堂中的生命,与实践和人始终保持高度的一致。如果脱离人和实践来学习和研究教育学,教育学则只能在气息奄奄中病态生存,迟早难逃一死。从研究对象和服务对象的角度考虑,教育学都是生意昂然、生机勃勃的学科,有鲜活的生命。这是由实践的多变性、人的复杂性和课堂教学的生命存在直接决定的,也正因为如此,以往的教育学对于一些问题的解决只能模棱两可,生机不足的教育学也自然难以解决活生生的现实问题,这必然会导致教育学的实用性差、科学性低,课堂没有乐趣和生机,学生难以感受到课堂生命的富足,课堂更多时候是干瘪的、生涩的、枯燥乏味的,学生也只能对此应付和不满足。在教育学课堂中,解读、体验和感悟教育规律以及原则的是个性鲜明的学生,他们的经历、背景和理解与感悟的水平都不尽相同,这就使教育学课堂充满着无尽的变数。已经接受过多年教育的学生对教育教学问题并不陌生,所以仅仅空洞的、生涩的、肤浅的说教自然吊不起学生的胃口,也难以服人。教育学课堂必须深入下去,充分展示教育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以矛盾和问题为主线牵着学生去寻找教育规律以及原则和方法。把人、教育实践和教育学学习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三者的浑然一体,在此过程中让学生体味和探寻教育教学的真谛。教育学必须改变当前的形象,恢复自己的原初生命,把握教育规律和原则的灵活性,认识教育方法和技巧的变通性,体会教育信仰(理念)的开放性,感悟教育智慧的即时性,深入体会教育学的复杂性和挑战性,力求让教育规律、原则以及方法等能够原汁原味在教育学课堂中复活,变死的教育学为活的教育学。必须强调的是教育学课堂本身要想活起来,追求自己生命存在的话,自己是不会有太大作为的。只能借助于另外的生命存在,即教师和学生,通过教师和学生的教学活动恢复教育学的原初面目,让教育学能灵光百倍,一展风采。
二、如何让教育学课堂鲜活起来、满载生命的音符
教育学课堂应该是生机勃勃、生意昂然的存在,应该满载生命的音符。教育学课堂中应该既有绿色的涌动与生机,又有哲学的辩证与深邃;既有形形的复杂,又有返璞归真的一致;既有身边事的凸显与鲜活,又有远古人的惊奇与辽远。要想让教育学课堂鲜活起来,必须有两个生命的对白、交融和碰撞,这两个生命是教育学课程的生命和教师以及学生的生命,两个生命对白、交融和碰撞的前提是实现教育学课堂的人化和实践化生存以及鲜活的生命涌动。根据笔者的浅见,教育学课堂教学实现由死到生的改革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开放的课堂,真诚而切实的言说,努力逼近知识的背后,把原则和规律与实践相结合
教育学课堂要紧紧围绕人、人的问题和人变化的规律展开,始终扎根于生动复杂的教育实践以及贯穿于其中的问题。让实践展示、印证、支撑规律和原则,使规律从实践中来,而不仅仅是从书本文字和空洞的叙述中来。同时,要努力提升教育学理论的实践性,使理论直面和充分回归到活生生的教育实践中去,敢于碰触实践的错综复杂和仪态万千,使理论形象化、具体化和辩证化,使理论真正成为需要活学活用的理论,而不是枯燥与乏味的教条。总之,理论要是实践的理论,实践要是理论的实践。要做到这样并不容易,首先必须实现课堂教学的敞开化、复杂化、生活化、问题化和综合化,让课堂最大限度地成为芸芸众生的协奏曲,使大家的思维处于高度激活的研究状态,努力做到一直在追问、一直在论证,但却始终未有定论。在教育学课堂中,师生要一直劳心费力地遇见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但问题却一直层出不穷,难以获得终解。例如师生关系问题,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教师是否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教师对学生的好,是否应该没有任何条件?中性的师生关系,不可以吗?学生应该怎么样对待老师呢?理想的师生关系,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现实的?对于这样一系列的问题,师生之间应该自由地、开放地探讨和交流,当然还可以联系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间的关系、现在教育学的教师和大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座的学生和其他教师之间的关系等。在此过程中,教师的最大作用是为学生创造了一个学习氛围与契机,以便引导学生自己去领悟现实什么样以及理想的情况该如何?引导学生去思考理想的和有利于教育教学的师生关系是什么样的,应该怎样建立,以及不正常的师生关系什么样等问题。通过这样的学习,不但理论不枯燥、乏味,而且学生还能体验到学习的乐趣和收获的欢欣,更可贵的就是学生的感受和体验是丰富的、是自己的,这样学生得到的理论和规律也就是深刻的、丰满的,不再是死的条条框框,而是一种鲜活的、有生命的存在。在学习的过程中,大家要不断分析教育事实和现象,总结教育教学经验,这就顺理成章地实现了现实、经验、原则、理论与思想等相互之间的沟通、支撑和循环印证,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相互滋养和同生共长,使学生充分体验到经验的局限性、原则的灵活性和理论的条件性,使规律与理论等都能活起来,让教育学课堂嵌入更多的惊异、趣味和生机,让生命的“波澜壮阔”在教育学课堂里自然且恣意地流淌。
(二)教师用激情演绎课堂,打开教育理论与实践之间所有可能触碰的通道,实现学生与教育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充分碰撞
教师要用真情、真心和真诚统领课堂,用遍在的事实说服学生,用质朴的语言开导学生,用满满的真诚深入学生,用全部的真心真意浸透在学生中间。当讲理时,教师要力求复原道理的始源性和发展过程性,坚决杜绝理论的高高在上和空洞无物,一定要为教育理论和思想提供足够坚实的证据。当论辩时,要努力做到由一人讲到集体讲,要形成辩论,要不时地设置陷阱和制造矛盾,当议而不决和辩而不清的时候,往往最发人深省和诱人深思。当独白时,教师自身或者其引导学生要充分准备,既可以语调舒缓、娓娓道来,又可以激情四射、气势恢宏,还可以旁征博引、纵观古今,但要切记独白不能太多,更不能低质。唯有越来越彻底的理论,才能更加充分地掌握群众。理论要想彻底,除了必须跟实践相联系外,还要追求自身的科学性,教育理论的科学性就在于它的灵活性、变通性、非线性和发展性。教育规律具有许多变式,是活的。苏霍姆林斯基认为:一条教育真理在一种情况下是正确的,在另一种情况下是中性的,而在第三种情况下则变成荒谬的。绝对理性在教育问题上几乎是没有市场的,教育理论的生命和挑战性也在于此,忽视了教育理论的复杂性而宣扬绝对理性是不明智的,对此没有充分的认识和彻底贯彻也是以往教育学课堂难有生机和活力的原因之一。教育理论要想彻底,必须满足真、善、美的要求,符合当前社会实际和人的客观要求,要多考虑师生的情感、态度、兴趣和价值等。美国教学研究专家赫斯特(GHighet)在《教学艺术》一书中认为教学是艺术,而非科学,原因是教学是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交流和影响,其间有许多科学难于把握的东西在起作用,如需要、态度、情感、兴趣等,如果以绝对科学的态度对待,自然的过程就会因为被压抑或强迫而做作或虚伪。现代教育的人道性原则、个性原则、创造性原则、活动性原则和民主性原则都体现了教育对善和美的追求。教育学教学要想实现善和美必须有情感的推波助澜,有真挚感情的润畅和疏通,有真挚感情的自然流露和生发,有情感的相伴相随就能使理论嵌入相应的变数与生机,成为需要活学活用与彻底的理论。只有这样,理论才能彻底掌握群众,才有生命力,课堂才是有生命的、高效的课堂。
一、挖掘艺术作品中的情感因素和精神内涵,培养学生的审美感受力
每一件艺术作品都凝聚了作者的心血和情感,都传递着不同的情感和精神,要想让学生真正领悟艺术作品的内涵,必须要善于利用艺术作品中的情感因素和精神内涵,并以此来培养学生的审美感受力。比如在断臂维纳斯欣赏时,在审美实践中,教师可以采用多种方法,激发学生的审美感受。可以采用辩论赛的形式,要学生围绕维纳斯展开激烈的辩论。教师要给学生充分的实践空间和时间,要让学生独自准备,针对维纳斯的断臂和艺术形象形成自己的观点,并用论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在学生阐述自己观点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对学生的审美实践和审美结果进行点评。这对于培养学生的审美感受力有着显着意义。
二、借助艺术欣赏中的创造性元素,培养学生的审美创造力
艺术是一门极富创造力的学问,教师要善用其中的创造性元素,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创造力。比如教师可以带领学生欣赏一些装饰设计类的艺术作品,通过对其中色彩和装饰的搭配,告诉学生怎样的色彩搭配效果最好,怎样才能提高设计的整体品位。然后教师可以利用所学的艺术知识装饰自己的房间,并将自己的装饰成果拍下来展示给其他同学。通过这种活动,可以激发学生的审美创造力,可以提高学生的审美实践能力。
[关键词] 媒介融合;市场营销;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B
一、引言
市场营销课堂是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学习和掌握营销理论知识和营销实践技能的重要平台。通过系统学习,学生可以掌握书本上的主要营销理论和知识。但是,营销知识固有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其实践性――源于实践,由于技术、媒介和市场环境的日新月异,使得营销的理念、方式、方法、手段和策略层出不穷、丰富多样、更替频繁。这也直接导致大学的营销课程内容固有的滞后性弊端越发凸显,教材修订的节奏永远无法赶上营销理论和知识更新的步伐。此外,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以网络为基础的媒介融合已成趋势,多种媒介能在同一平台上达成优势互补,使得人们即时即刻获取信息变得异常便利,这也对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和即时搜索信息解决课堂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提供了便捷渠道。因此,围绕营销专业的课程教材对教学内容和课堂教学方式方法进行科学合理地改革显得尤为必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媒介融合条件下的市场营销课程改革内容
(一)更新教学内容――时刻关注营销理论和实践动态,及时添补前沿内容
由于技术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营销理论和营销手段的更新变得极其迅速。及时吸收最新的营销理论和方法,添补到课程教学中去,是完善教学内容和传授新知识的最佳路径。在现有教材中的市场营销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从以下途径丰富和完善营销新知识:(1)关注前沿理论进展。与课程内容教学进度一致,根据相关主题,定期阅读美国SSCI索引排名TOP10的营销理论研究期刊,了解最新理论进展,深化课堂中的营销理论教学;(2)关注市场研究和营销实践研究的各种期刊和杂志;(3)关注几个重要的从事营销实践研究的公司或咨询集团的研究动态;(4)关注营销类的几大门户网站,了解最新营销方法、工具和手段,同时学习行业内部人士的营销实践经验;(5)关注各行业中的市场领导者企业的营销实践及其采用的营销工具和手段;(6)关注各行业著名企业家的营销行为和动向。以上这些渠道是获取最新营销理论、观点、思想、方法和策略的重要途径,是增添营销新知识的不竭源泉。以上这些内容须在授课教师的指引下,由师生共同完成。
(二)变革教学方式方法――讲授为辅,开放式讨论为主
在媒介融合背景下,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方法,即教师讲授为主,辅之简单的“师问生答”式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教学要求,不足之处日渐显露。主要表现为教师对课堂的绝对占有,学生接受知识过于被动,学生参与程度过低。它限制了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压抑了学生的求知欲,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学习和探索。因此,必须变革教学方法,以提升学生的课堂参与度,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在分享和互动的氛围中开展课堂教学。
本文提出“讲授为辅,开放式讨论为主”的教学方法。它由教师讲授、前沿问题与答疑、主题式营销实践案例分享三个环节构成。“教师讲授”是该方法中的基础环节,主要由教师讲解课程教材中的主要知识点,并介绍相关知识的前沿动态,同时提出一些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前沿问题与答疑”是该方法中的重要环节,主要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方式讨论和解答相关知识的疑问和前沿问题。“专题式实践案例分享”是该方法中的核心环节,通过焦点小组的形式,由学生按照与教学内容同步的主题查找和撰写最新的实践前沿案例,先分享案例,再引出或提出值得讨论的重要问题,通过辩论式、开放的互动方式,共同探讨和学习。与传统方法相比,这种方法具有更强的参与性、主动性、互动性、分享性及创造性等优势。这种方法能够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活跃课堂氛围,最大化课堂教学效果。
(三)转变学生学习方式――分享、激辩、探究式的学习
以网络为支撑的媒介融合,使得各种数据资源能同台开放,学生能够便捷地获取想要的各种信息,因此改变了学生的学习方式。在此背景下,适应营销课程学习的特点,本文提出更适合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学习方法,称之为“分享、激辩、探究式学习”。“分享”包括案例分享和观点分享两个方面。案例是指与课程学习主题密切相关的营销前沿案例,它通过焦点小组进行分工合作完成,它要求学生课前充分准备,多渠道多角度搜集与主题相关的完备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案例撰写。观点分享,既包括焦点小组在案例中提出的观点,也包括在课堂上和案例展示的过程中学生发起的开放式提问,并经过学生激辩归纳出的观点。“激辩”发生在讨论环节,主要针对案例中的问题和学生自由提出的问题及观点进行针锋相对的辩驳,在思维的碰撞中擦出智慧的火花,得出令人信服的见解。“探究”应用在前沿理论的搜索、前沿案例的写作和观点辩论过程中,它是一种问题式学习方法,通过问题来激发思考,集思广益,从多渠道搜集证据和观点来阐释疑问。这种方法更能发挥学生学习的参与性、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取得更好的学习效果。
三、教学改革方案设计
(一)资料准备与向同行学习阶段
资料准备既包括收集与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方面的文献资料,又包括教学改革内容中需要的文献资料。首先,要广泛搜集与课程改革内容关联紧密的各种教学方法类的教改研究文献,并对这些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刻剖析,认真归纳、总结出对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有指导和启示意义的观点、论据,为课程改革的研究积累和奠定扎实而有力的理论基础。其次,营销的最新理论和知识资料是本项目要收集的最重要的资料,它们可以从前述教改内容中的六种来源中获取。这些信息来源是保证课堂教学与时俱进、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最佳途径。这些资料的收集和积累贯穿整个教改实施环节。
与同行交流,向同行学习成功经验,能为课程教改的成功开展和实施提供重要启示和借鉴。课程改革的负责人要与国内多数著名高校的营销同行长期保持密切联系,这些名校同行无论是营销理论研究、营销实践,还是营销教学研究都居于国内领先水平,因此,通过观摩优秀同行的课堂教学和座谈等方式学习同行经验,能为顺利实施教学改革发挥示范和参考作用。
(二)教改执行实施阶段
课程教学改革实施环节是本项目的核心。在该环节中,教师的新教学方法和学生的新学习方式将得到最好的检验,二者在本质上高度统一。为了保证新方法新方式达到预期目标,实施方案的设计显得尤其重要,包括教师讲授、案例分享、开放讨论三部分内容。在时间安排上,这三部分内容分别占总时间的50%、20%、30%。具体的实施方案的设计主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1.合理设计课堂讲授内容。课堂讲授内容包括课程教材内容和新添内容两方面。教材内容是基础,但在讲授的时候要突出重点,力求精炼,重在解析,目的是为学生的专业知识打好基础。新添的内容是前沿,在教授的时候重在强调与已有知识的联系和区别,理清知识的演变和发展脉络,目的是拓宽学生的理论视野和分析问题的视角。两方面内容在教学中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教师要转变角色观念,从课堂的主导者转换为课堂的引导者,从主角转变为配角,让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
2.督导学生编写和分享优秀案例。案例教学已经成为大学教学中的常用方法,它主要通过教师选编案例给学生分享,但这种传统的案例方法中的学生参与程度低,教学效果并不显著。因此,有必要将传统的案例法做适当的修改,让学生直接成为案例编写的主角,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革后,可以将案例法分解为两个阶段,先后由学生编写案例和课堂分享案例组成。“案例编写过程”首先将学生分成“学习小组”,每组根据课程进程内容的相关主题进行编写。这要求学生在预习掌握课程知识的基础上,广泛搜集材料,再经过小组的认真研究,最后编写成案例做成PPT形式,其中要有小组的观点和建议,还要引出值得讨论的问题。案例编写在课堂学习之前完成(在报告的过程中也可以及时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补充信息),由教师每次课后布置下一次的主题。“分享过程”是一个开放式的聆听与反馈过程,要求其他学生对报告的主题和内容进行思考,及时提出疑问(要求学习小组做好记录,之后要求回答),形成自己的观点,并参与后续环节的讨论。
3.主持好开放式讨论。开放式讨论既是新教学方法中的重要内容,又是学生新的学习方式的关键部分。这种讨论方式主要由“问题”引起。问题来源于三个方面,包括“学习小组”总结的问题、案例分享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及讨论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对于每一个问题,我们要求学生作最深入的探讨,通过激辩过程,形成共识性的观点,最后由教师作总体的评述。
(三)教改的评估、检测和改进阶段
课程教学改革重在“改什么”和“如何改”,但对改革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测和改进更是关键。教改总的建设周期至少为一年,分上、下学期。整体评估发生在上学期,下学期进行改进,但在执行过程中,每次课后要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和总结,不断积累经验。
四、总结
本文旨在探讨在媒介融合背景下,营销课程的教师该“如何教”和营销专业学生该“如何学”的问题,才能取得更好的教学和学习效果。主要得到以下三个结论:(1)以课程教学知识为基础,及时关注和查阅营销前沿理论和实践,添补营销领域的最新知识。(2)在保留传统教学方法优势的基础上,革新课堂教学方式方法,大胆探索和实践“讲授为辅,开放式讨论为主”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重在凭借适当的方式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在群情激昂的互动氛围中擦出思维火花,创造知识。(3)指导学生转换学习方式,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引导学生践行“分享、激辩、探究式的学习”方法。“听讲”式的学习方式已经严重影响了学习的效果,只有通过“分享、激辩、探究式的学习”,才能真正学到知识,提升理论素养和技能。
[参 考 文 献]
[1]陈英,邵春梅.“参与型”教学模式在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应用[J].财会月刊(综合),2008(4):90-91
[2]马建华.案例教学在经济管理和法律等专业中的应用[J].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5(1):36-38
[3]邹启明.创造以学生为中心的互动型学习模式――交际课堂小组活动的组织与监控[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3,14(2):66-69
关键词:民事诉讼;理论;发展
就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某些局部板块内容或对概念的阐释、组合而言不乏自己的独创,但从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上看,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无疑是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参照或移植。这种理论体系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意识环境观照,是当时社会的产物,具有极强的时代色彩。而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意识、法律观念等等都发生了相当程度的变化。理论必须与发展的现实相适应。民事诉讼理论作为对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阐释,对民事诉讼实务的指导,同样必须与发展的社会整合,否则,不但不能指导民事诉讼的正确运行,反而会成为民事诉讼体制发展的桎梏,妨碍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以及社会普遍性公正的实现。在这种不断变化的社会大背景下,彼时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已逐步凸现出与当前民事纷争解决现实不相一致的缺陷。另一方面,社会发展的现实也已经伸出其看不见的手,尽可能地使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从局部开始契合于现实需要。呈现了一种与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在基本框架理念上有所差异,且不断发育的新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胚胎。这种发展的逻辑结果必然是一种新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诞生。本文即是对这种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结构逻辑变异的阐述。
一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是我国传统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和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的结合及发展的结果。如果单纯探究现行民事诉讼体制雏形的历史源渊的话,一般认为时期的民事诉讼方式和程序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体制的最初发端形态。新民主主义的民事诉讼方式和程序虽然不十分严密,但其近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框架已经形成。并且初步形成了与当时政府的民事诉讼不同的诉讼方式和程序。如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和着重调解的制度等等具有其特色的诉讼制度。[1]这种民事诉讼的结构特色一直为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的民事诉讼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新民事诉讼法所继受。
解决民事纷争的方式和程序的存在和建立并不意味着就自然相应地形成了一整套有关的理论体系。不能否认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对如何解决民事纠纷已经有了某些比较明确的指导思想、感性认识和诉讼观念。但这些指导思想、感性认识和诉讼观念并没有形成或上升为理论,并一步体系化。20世纪40年代末以来,我国逐步引进原苏联的各种法律制度,其中包括诉讼制度。比较典型的是移植原苏联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该《通则》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确有重大错误时,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请于再审。随着原苏联诉讼制度的引进,原苏联的诉讼理论亦随之被介绍到我国。50年代中后期一批原苏联法学家的民事诉讼法学著作和民事诉讼法典被翻译介绍给我国。其中作为体系化的民事诉讼理论教科书,当推原苏联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阿·克列曼教授的《苏维埃民事诉讼》。该书对我国建国初期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有很大的影响。克列曼教授在该书中的理论阐述和论理方法几乎成了一种“理论范式”1。其结构体系也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的范本。专题研究方面的专著,无疑应推原苏联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顾尔维奇的名著——《诉权》一书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影响最大,可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诉权的研究能够达到较高的水准与顾尔维奇的诉权研究成果是不可分的。在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影响下,我国在50年代的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形成了小小的。当时已有学者论及民事诉讼法学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证据、法院调解和民事执行等等理论与实务问题。
当时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并非完全是应民事诉讼实践需要而进行的理论探讨,不过是作为原苏联社会科学理论全盘移植过程中,法律领域内侧应性、介绍性研究而已。民事诉讼程序的最简化、柔软化是当时民事诉讼政策的基本要求,因此,粗放、简化的诉讼程序不可能对诉讼理论研究提出较高的要求。更谈不上诉讼理论的体系化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50年代至70年代的命运与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在50年代画出一道不大的抛物线后,便基本消失在地平线上了。
在沉寂几十年后,中国法制的重建使中国民事诉讼法终于以“试行”的面目实施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再生和发育。对民事诉讼法条文的阐释是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直接准备,即使是最简单的平面阐释,也要求在理论上加以说明。由于我国本无现成的理论,此时,阐释者所依据的理论就只能借助于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而且民事诉讼法立法在基本模式的构架上是以原苏联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为参照的。因此,运用与该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相适应的理论来加以阐释也是合符逻辑的。为了满足全面阐释的需要,还要求学者们从体系上对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结构进行理论说明。因此,自觉地全盘移植原苏联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实际上成为一种必要的行为。这种移植和接受的结果,表现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相继出版的几本具有权威性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现在看来也许会觉得它们还显得不那么丰满和厚重,但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当时亦属不易,对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无疑是雪中送炭。[3]此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已经完成对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移植。到目前为止,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从基本体系结构上看并未突破这些教科书所树立的体系结构。
从传统模式而言,无论何种理论体系的建立总是希望具有自己的特色,越具有自身的特色,便越显现出该理论体系的价值。然而这常常只是人们的愿望而已,理论体系的建立必须具备诸多主客观条件,需要相当长的智识积淀,要求具备良好的理性文化环境,经过认知理论的铺垫、融合、借鉴才能够铸造出具有彼此有机内合的理论体系。因此,客观地讲,就我国的理性认知环境和条件下,独立地生成一种完全属于自己的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理论尚未体系化,不是没有道理的。[4]不过,所谓尚未体系化,这大概是指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没有建立起完全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二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还存在不整合、残缺的现象。要说第一种情况,则大概在很长的时期内也无法实现。第二种情况则是在肯定已经存在体系的前提下指出其体系自身的不足,与体系是否建立没有关系。正是因为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已经存在,才使对这种理论体系的评价和对该体系变化发展的论述具有了前提。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化过程已经完成。这一过程是通过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移植、借鉴的方法予以实现的。在这个理论体系中,其理论基础是诉和诉权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架构了原则体系理论、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讼主体理论、诉讼行为理论、诉的变化分类和种类、诉的主体和诉的客体合并理论(具体体现为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反诉等等具体诉讼形式)、证据理论、判决理论和执行理论,从而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
这套理论体系是从原苏联移植而来的,但该理论体系的外壳和理论体系的基本结构则并不是在原苏联自生的。不过是因自己国家的历史延续,通过俄国对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继受扬弃了的理论体系。原苏联在保留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结构和若干理论板块的同时,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进行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改造。在形式上的改造性移植方面,对诉和诉权的理论、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的变化、分类和种类等等都予以保留,筛掉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认为比较晦涩的理论板块,如当事人适格理论、既判力理论等等。尽管按照自己的意志过滤了某些本与其他理论板块协调配套的理论板块,但还没有完全影响其民事诉讼理论的体系化。在质的改造方面,主要是以国家干预为基本指导思想,调整了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法院作为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在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上,原苏联并没有直接抽掉该体系结构的理论基础,在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形式结构上,仍然大致保留了整个体系的完整性。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质的改造,具体是通过对基本原则的重新解释来实现的。基本原则虽然是一种制度性的规范,但基本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体制中的基本规范,对民事诉讼体制的运行有重大的影响,又由于民事诉讼理论与民事诉讼体制的相互关系。因此,对基本原则的理论阐释也将对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起统合协调作用。
改造是直接针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两个原则——辩论原则(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处分权主义)。改造的结果是完全抽掉了辩论原则的内核,对处分原则予以了实质上的否定。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约束民事裁判者的基本规范,它至少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根据;其二,法院应将当事人没有争执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其三,法院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得到心证,该事实仍然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5]尽管原苏联民事诉讼中也规定了所谓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理论上也把这两个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原苏联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却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加以重述的辩论原则。其含义已经完全区别于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有权引证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处分证据;检察长有权证明案件的情况,而法院则有权调查对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和收集证据,……”。[6]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家多勃罗沃里斯基更明确地指出:“苏联诉讼的证明制度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就在于,不仅当事人(原告人、被告人,参加案件的检察长或被吸收参加案件的第三人)等有责任向法院提出能够证明自己要求的证据,而且法院也有权自己主动收集证据,以便查明当事人真实的相互关系。”[7]通过重新注释,获得了制度性改造。即重新调整了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原来以“亚当事人主义”基本模式为特征的民事诉讼体制改造成为以绝对职权主义基本模式为特征的民事诉讼体制,实现了两种相对基本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在原苏联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权利的国家干预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法院无论在收集证据,或者在审查双方当事人关于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请求以及和解等声明方面,都要进行广泛的干预,目的是要帮助当事人实现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国家干预在原苏联不仅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则,具体地贯彻于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中,在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也得到体现,成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干预的原则化也是对传统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实质性扬弃的必然结果。应当注意,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所建构的认知基础是与程序规范相对应的实体法关系的性质,这种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基于这一基本的认识论,原则上自然要排除国家对私权利的干预。但在原苏联的理论范式中,民事法律关系的私法性质是被予以断然否定的。这也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内实施国家干预的理论依据。因此,如果不抽掉原辩论原则的实质内含,将处分原则予以降位,就必然造成原理论体系与现有认知基础的紧张冲突。为了消除这种紧张冲突,同时又要维持理论上和制度上的形式要求,就不得不以原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空洞化和体系内各个理论板块之间的紧张冲突为代价。
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另一个特点是强烈的批判性和预设的优越性。任何理论体系的建立自然都是建立在对过去理论体系的批判之上的。由于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被预设为与原有理论体系的绝对对立面,因而这种批判性就更加尖锐和激烈。几乎在整个民事理论体系和各个具体理论板块中都可以闻到这种批判的火药味。本来理论的批判是对理论的认识和评价,但这种批判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批判自身也构成了一种新的理论的组成部分。理论体系变为批判性的理论体系。同时基于对法律阶级论的固识,新民事诉讼体制的优越性评价也和批判性理论合璧成为新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两点在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代表人物克列曼的民事诉讼法著作中体现得最为充分。
我国所移植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一个被原苏联经过改造和加工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所具有的基本特点,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均存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中尽管也有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但和原苏联一样,给予了重新注解,实际上是直接引用了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解释。辩论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地位是显赫和重要的,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利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是社会主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这一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辩论原则的一般理解,辩论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对案件的实体方面和诉讼程序方面所争议的问题。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对辩论原则的这种理解和界定,实际上使当事人的辩论行为失去了对裁判者的拘束,必然使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辩论原则非原则化,成为非约束性原则。传统的辩论原则之所以能够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就在于它能够使当事人的辩论行为真正有效地拘束裁判者,从而实现当事人的辩论权。从实质上看,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辩论原则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化的抽象原则,而没有具化为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
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另一个拘束裁判者的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中是受到限制的,其限制的目的就是在一定范围内使裁判者摆脱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拘束。这种限制被同样认为是贯彻国家干预的需要,尽管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没有明确提出国家干预原则,但是,国家干预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是被反复强调的。也就是说,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国家干预理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同样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说明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模式与原苏联具有同构性。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批判性和预设的优越性虽然没有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那样突出,但这种特点同样实际存在。具体的表现方式是在具体诉讼制度论的比较中展开对他方的批判和对自我的颂扬,其批判的理论范式仍然是原苏联的理论范式。
在具体的诉讼理论方面,我国民事理论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移植和吸收也是比较充分的。尤以对诉权理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和判决理论的继受最为典型。原苏联的诉权理论与传统大陆法系的诉权理论相比具有十分突出的特点。其诉权论的特点在于,诉权是表示多种概念的术语。“在苏维埃法中具有不同的意义。一是指程序意义诉权。它是‘为促成并坚持某一具体民事权利纠纷的法庭审理以及解决的权利,也是要求对具体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利’。二是实体意义诉权,它是指‘处于能够对义务人强制实现的状态中的主体民事权利’。”[8]把上述观点整理概括就可以明确诉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这种诉权理论被称为“二元诉权说”。由原苏联著名诉讼法学家顾尔维奇所主张的上述诉权学说成了原苏联诉权的定型格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可以说是忠实地接受了二元诉权学说。具有权威性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大都持这种观点②,认为诉权的涵义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程序意义上诉权。它是指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实体请求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板块部分也是全面吸收了原苏联的理论。原本起源于德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在原苏联民事诉讼中也同样被进行了改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提出本来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在联系,在民诉领域对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模式移植的结果。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中当事人与法院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法律关系理论始创的初衷。然而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把法院置于民事诉讼领导的地位。按照多勃罗沃里斯基的说法,“法院在诉讼中居于领导的地位,它引导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活动,并促使他们行使和履行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9]这种变化是很自然的,原苏联民事诉讼中国家干预原则和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都要求在实际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
诚然,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全面吸收和移植,但亦不能否认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制中继承了我国过去民事纠纷解决的传统,并把对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论,并溶进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之中。最突出的是关于诉讼调解的理论。对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认知甚至被上升到哲学的高度,上升到对事物矛盾性质分析的高度。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对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认识,使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具有了中国的特色。这一点大概是不容置疑的。
二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经历了全方位的嬗变。现在仍然处于这种历史性的转换时期之中。生产力的解放和人的发展成为社会整体变革的基本动力。经济体制的转变可以说是中国社会所有变革中最具有革命性的。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进一步带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变革或转换,诸如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观念的转换、生活方式的改变等等。社会的改革和发展促使了法制的发展和完善。从70年代末开始的最初几年里,中国法制的发展是以恢复法律秩序,重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框架来加以体现的。这种发展实际上是中国50年代法制模式的延续,是按照那时的所构想的法制蓝图来实施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也都反映了当时法律理论的观照。不管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试行),都是如此。最能反映社会发展的法律规范莫过于与经济体制改革联系最紧密的经济民事法规范。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必须由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巩固。法制的积极推动作用使超前性立法大量出台,形成了立法的,大量的经济和社会立法又反过来推动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具有所谓超前性的法律毕竟是少数。因为具有超前性的法律要求该法律的制定能符合规制对象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充分预测将来规制过程中出现的基本情况,这就大大增加了超前性立法的难度。超前性立法更多的是在经济立法领域,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和普遍性,使移植性经济法规的制定容易在经济发展滞后的国度里实施。更多的立法属于“滞后性”和“随机性”的。即使如此,仍然有许多法律在制定时具有应时性,反映了当时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但由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之迅速,加之法律理论研究的薄弱,往往使法律在制定后不久就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民事诉讼法的诞生和发展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我国法律诞生和发展的一般轨迹。1982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是我国第一部较全面规范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也是对50年代各个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结和发展。民事诉讼法(试行)所确立基本体制模式是以原苏联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为蓝本的。尽管民事诉讼法(试行)在那个时期所有制定的法律规范文本当中是条文最长内容最多的,但仍然只能说是一部粗线条的法律。不过,在当时纠纷形态、纠纷的质与量、人们的诉讼观念都不能与现在相比,不可能在法制重建的初期就客观要求出台一部非常精细复杂的民事程序法典。那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工作者的首要任务就是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注释。注释包括法条文语的平面展开、适用法条的技术性解释和对法律部分规定的理论说明。正如本文前述的那样,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理论说明所依据的理论范式是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运用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来阐释以原苏联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为参照的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最自然和符合逻辑的。职权主义不仅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中,也同样贯穿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同时,当时相对粗放的诉讼操作和粗疏的诉讼规则也不可能强烈要求精细的理论研究与此相适应。
社会发展之快,使民事诉讼法(试行)在颁布后仅仅几年的时间,就凸现了该法与社会发展现实的不适应性,并导致了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但新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并没有使这部民事诉讼法彻底摆脱与社会发展和现实的不适应性。在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不久,审判实务界就打出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或改进的旗帜。在来不及作充分理论准备的情况下,便迅速地开始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系列动作。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也成了实务界和理论界最为关注的课题。社会发展变革不仅仅直接冲击了现行的规范和制度,也冲击了原有的理论和理论构成的理念框架体系。社会诸因素尚未有突出或激烈的变异时,原有理论或理论体系的适应性随变是一种局部修正和填补性的,表现为一种非结构性变动的完善。在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的一段时间里,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与民事诉讼实际运行、社会发展现实的不协调并未显现。但最近几年由于民事诉讼体制与社会发展变化的不适应,使得依附于既存诉讼体制的理论体系与此的这种不协调亦显突出。
最突出和明显的社会变化莫过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是一种变革,标志着我国将彻底摆脱传统计划体制的束缚,使市场对经济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所有制性质的差异不会使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有所不同,也只有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的平等才能保证商品交换的平等和自由竞争。在商品经济社会,大量民事争议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争议,因此争议主体之间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也是民事诉讼质的规定性。它决定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但在过去非商品经济的社会环境和人们相应的心理场中,这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很难被认识的。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体制下,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国家的积极干预上升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调就是法院的职权至上。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都是为一种职权主义的合理存在提供理性依据。
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理论方面,以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取代约束性辩论原则,当事人的辩论完全不能制约裁判者。把辩论原则仅仅视为一种为裁判者提供争议事实信息的规范。对现行辩论原则的理论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辩论权的相对义务只停留在被虚化的保障行为这一层面,必然导致辩论原则的非原则化和辩论程序的空洞化。实际上辩论原则的原则性在于从宏观和整体上界定适合于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主体结构,即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合理地位和作用。辩论原则的实质应当是通过对裁判者的约束来实现这种作用分配。具体表现为作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应当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程序中出现的事实中提取。否则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辩论程序的价值无法得到实在的体现。由于辩论程序本身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核心和中心的地位,因此,辩论程序的空洞化将感染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使民事诉讼程序虚无化。辩论原则的空洞化和非原则化还使其与之血肉相连的处分原则也同样丧失了它作为原则而存在的价值。在我国和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对处分原则的认知虽然都已意识和承认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价值,但这种认识却只停留在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起始、发展和终结的作用以及诉讼法某项具体权利的支配这个方面。而没有意识和承认当事人对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事实的处分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内容。否定当事人对诉讼事实的处分权,必将否定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对诉讼事实的处分常常与权利的处分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事实的处分表现在当事人没有在辩论程序中提出的事实,裁判者就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以某种绝对理念来看待所谓真实,反而使其走向该理念本质要求的反面。
由于既存民事理论体系中所贯通的绝对职权主义理念,使其理论体系与社会发展的现实不协调,与市场经济环境下民事诉讼的质的规定性相左。这种体系性的不协调不仅表现在民事诉讼理论的原则部分,也突出反映在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板块之中。最典型的是证据理论与现实的不协调和与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背反。在证据理论中,集中体现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作用的具体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尽管很早就提出了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但由于没有充分认识举证责任制度建立的体制条件,又受理论体系中绝对职权主义的影响,在理论认知上完全误解了举证责任的真实内涵,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对法院独立收集和提出证据的合理性的论证,反而使真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度无法建立。由于民诉理论的缠足自缚,以致诉讼实践不得不径自走自己的路,在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引下“摸着石头过河”,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是这种大胆改革的结果。一方面,传统的证据理论因未能真正承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传统的证据理论不仅不能指引民事审判改革的进行,反而严重地制约了民事审判改革,民事审判改革的实际需要与民诉理论的脱节和民事审判改革的实效都更加映射出民事诉讼理论的滞后与苍白。在理论界,学者们还在囿于传统观念的束缚时,实务界却已经冲破了这种传统观念的羁绊,按照现实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去理解和操作。另一方面,由于民事审判改革缺乏理论的指导或清晰、完整的理论指导,改革往往凭审判人员的直感在实践中摸索,就难免使改革不走弯路,逸脱改革的初衷。其实作为民事审判改革的目标、改革的途径、改革的步骤等等问题都是民事诉讼理论上应当首先加以解决的基本问题。然而,遗憾的是,民事诉讼理论界并没有在理论上圆满地回答这些问题,甚至可以说就没有明确提出这些问题。所谓的理论成了对民事审判改革过程的注释,变形为简单的说明。在我国,由于法学理论普遍存在着形而上学的倾向,因而一直为实务界所轻视。民事诉讼理论在民事审判改革过程中的反制约和单纯的追随,更加深和强化了这种心理。
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拓展、社会法治化的推进,人们的法意识和法观念也在不断强化、转化和提升。经济主体的权利和利益意识以及相应的保护意识的加强是这种变化的最突出表现。这种意识的强化是具有普遍性的,不仅在经济主体的经济交往中反映出这种倾向,在经济纠纷解决领域也是如此。而且民事争议的大量增加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主体权利和利益意识的加强还不仅在于实体权利和利益方面;在程序方面,利益主体的程序权利和利益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在这种意识背景下,程序的独立价值和意义也相应被强调,并逐步被认识。然而,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却具有存在轻视程序的内力。其原因在于,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建构就是以批判对立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为前提的,其批判的矛头的主要指向之一就是诉讼程序的“繁琐”和“虚伪”。以意识形态为武器对其他法系诉讼程序的情绪化批判必将导致对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否定。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中的职权主义既是这种批判的结果,同时又进一步强化了对程序价值的否定。既然程序的独立价值遭到否定,也就谈不上所谓程序性公正。程序性公正所要求的裁判者的中立性、防止突袭性裁判、给予纠纷主体与裁判者的充分对话、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权、诉讼程序操作的民主化等等,在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都没有真正得到重视和体现。相反,在逐渐被泛化和形而上学化了的哲学观念的影响下,程序性公正被视为实体性公正的“奴隶”和“附庸”。即使在现在,程序性公正的价值仍然不为大多数人所认识。
三
上述虽然未必全面和详尽地阐明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与我国社会发展实况的滞后和不一致,但已足以说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自身应当改革、调整和重构的现实必要性。即使横向地与其他相近学科加以比较,也不难看出民事诉讼法学的落后和缺乏生气。在同为程序法的领域里,刑事诉讼理论界早已对诉讼结构、诉讼模式、诉讼价值等等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探讨,而民事诉讼学方面却还没有形成对相应基本问题的集中探讨的研究氛围。要使民事诉讼理论能满足转换时期民事纷争解决现实的需要,真正能够对民事诉讼实践予以指导,必须正视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实现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结构性转换。
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苏式”的理论体系,在结构上是以职权主义为理念框架,以国家干预为指导的,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诉讼质的规定性具有“不亲和性”,自然就不能适应逐步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因此,要实现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转化,首先就要以适应市场经济社会背景下民事诉讼规定性的当事人主义理念框架取代职权主义的理念框架,使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实现这种转化的具体方法是还原体现当事人主义核质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而不是仅将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作为空洞的、没有约束力的只有单纯象征意义的规范。明确只有当事人在辩论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不仅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对诉讼资料也同样具有处分权。在理论上要意识到,就民事权利的本质而言,民事权利的处分只能由民事权利主体来行使,作为解决民事权利争议的民事诉讼程序也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决定,诉讼程序的提起由当事人决定,案件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材料由当事人决定。只有这三者的完整统一,才构成了当事人处分权的最基本内容。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确立当事人主义的理念框架才能使有实际意义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和贯彻。而约束性辩论原则的确立使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相关理论板块之间能实现有机的统合,并具有了原则方面的根据。按照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才能自然地派生出规范的举证责任制度和举证责任理论。“对于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直接必要的事实由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实际上就为当事人设定了一种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张这一事实,则法院不能以该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其结果就自然是当事人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消极后果。”[10]如果没有约束性辩论原则作为基础,实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度和理论是不可能建立的。正是因为过去我国理论界未正确认识辩论原则的应有的内含,没有认识到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应有位置,才导致在一段时期里,理论上存在法院也有举证责任的认识误区。现在尽管在理论上已经廓清了这一错误认识,新民事诉讼法也将过去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的内容(试行第56条第2款)改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但仍然是不彻底的,这表现在新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还保留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样的内容,为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不仅使约束性辩论原则不能贯彻,并且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查核实证据的基本作用相冲突,最终使举证责任制度的运行或理论的整合存在障碍和缺陷(在立法中,过多的为职权行使留有自由裁量余地,以便体现法律规定的灵活性的作法,往往给该规范的实际运用造成困难,这是今后立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在其相应的转化过程中必须注意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内各个理论板块之间的统合和各个理论板块与体系总体理念框架的整合。前者如,诉、诉权理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讼标的理论与当事人适格理论等等理论板块之间的统合与协调。后者指如果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理念框架实行转化,则与此相适应,与原有体系适应的理论也要相应地予以调整,否则将与转化后或转化中的体系理念框架发生冲突,使体系内部发生紊乱无序。如上述所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发展逻辑是重塑以当事人主义为基本理念的理论体系,并以约束性辩论原则和真正体现当事人主体地位处分原则为基本指导原则,那么,体系的各个理论板块也应该实行相应的转化和调整。例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权理论、程序控制理论、审判监督理论、检察监督理论等等都要进行调整,在原有的这些理论中,职权主义的色彩相当浓厚。如按照现行的审判监督理论,即使当事人没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法院或检察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种理论认识显然是以国家干预和传统的绝对理念为指导的,体现了职权主义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要求。但无疑与当事人主义的理念要求相悖。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现存的另一个问题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整体构造的不完整。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虽然具有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外型框架,但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因转移植于原苏联,并因原苏联根据自己理念对原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进行了裁剪,使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先天具有其不完整性。例如,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虽然有当事人的概念,但却没有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的理论作为其概念的存在基础,在理论上没有解决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其实当事人适格理论本来就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欠缺当事人适格理论必然使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出现不完整的现象。再如,判决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应的,有关判决制度的理论也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理论板块。但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判决理论无疑是一块空白,尽管亦有关于判决的分类、判决效力的论述,但尚未形成理论体系,尤其不足的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没有关于判决效力的体系化的理论,又使我国的判决理论严重残缺。例如,由于没有既判力的概念和理论,致使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中,无法认识到判决一旦生效,为什么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亦不能自行撤消或变更该判决。在我国目前关于判决效力的理论中,仅以判决的排除性、不可争议性和执行性的“三性论”的观点是不足以将既判力理论中的拘束力内容加以包容和取代的。其实在原被移植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既判力理论是判决理论的骨干和核心部分。诚然,既判力理论有人为复杂化的弊端,但对于规范和体系化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来讲,如果抛弃既判力的概念和理论,无疑等于拆掉了桥的一个桥墩一样,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诉权、诉、诉讼标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上诉等等都与既判力理论密切联系,可以说没有既判力概念和理论,上述制度和理论都是残缺不全的。
在论及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这一问题时,应当注意到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构成框架的法系属类。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构成类型属于比较典型的大陆法系理论体系,明显区别于以经验实证为特征的英美法系,该体系由一系列彼9体制转型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此相关成逻辑排列的理论矩阵构成,这种诉讼理论体系经过长时期地理性加工,已经自成一个系统。在移植或借鉴该体系的任何理论时,都必须考虑该理论的体系环境和受移植的环境。同时在整个理论体系的移植过程中,也要注意不能轻易或随便裁剪作为体系基础构成的理论板块。今后,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对外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借鉴和吸收都应以其理论体系具有同构性的理论为主,借鉴和吸收这样的理论对我国原有的理论体系具有“亲和性”,而不易产生排斥性。大陆法系各国对英美法系制度和理论的吸纳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异斥性就是实证。
作为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却存在轻视程序和程序性公正的倾向,会令人觉得难以理解,但这却是事实。造成这种倾向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将实体性公正和程序性公正的关系绝对地视为主从、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并将这种关系与哲学上的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等范畴挂合。使诉讼程序和程序性公正成了单纯的手段,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往往被否定。但实际上诉讼程序和程序性公正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诉讼程序的种种规定以及这些规定的公正性要求并不仅仅是单纯为了达成实体上的公正。对程序性公正的要求是基于“程序主体权”、“听审请求权”、“司法民”“公正程序”等等权利。程序性公正主要体现在不排除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保障当事人对权利和事实的充分陈述、当事人与裁判者的充分对话、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裁判者在程序中保持中立性、不得任意支配当事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从辩论中产生等等。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以及具体制度而言,程序性公正可以说并未予以充分体现。因此,如何在制度构成和运行中加强程序性公正,以及在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上如何贯彻程序性公正的理念,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所面临的新课题。③
注释
:①“范式”(Pardigm)在方法论的意义上,是指在某一学科内被一批理论家和应用者所共同接受、使用并作为交流思想的共同工具的一套概念体系和分析方法。
②国内有少数学者对原苏联的二元诉权论提出了质疑,指出“由于牵强地对诉权作出这种划分(两种意义上诉权的划分),使许多著作的诉权理论体系陷入无法克服的矛盾,集中反映于:诉权定义中所确定的外延与程序意义诉权和实体意义诉权的外延相去甚远。”(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6,197页。)
③虽然若干年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已有关于程序公正的议论,但更多的是外国有关学说和观点的介绍,没有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相联系,更重要的是没有指出我国民事诉讼实务中和理论上轻视程序性公正的构造性和制度性原因。例如,没有指出传统民事诉讼体制对实现程序性公正的制约。因此,关于程序性公正的讨论未能进一步深化,也未对民事审判改革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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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初中语文 课堂教学 互动性
课堂教学方式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的教学方式,初中语文教学亦是如此。长期以来形成的课堂教学方式在我国教学发展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为我国教学质量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是比较单一的,主要是老师在讲,学生被动的学习。长期形成这样的课堂教学方式比较容易让学生对语文教学失去兴趣,使得课堂气氛不够活跃,最终也会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效果,影响到整个教学质量的提高。所以全国课程改革开始实施以后就不断有学者提出增加课堂教学的互动性,作为主要课程之一的语文教学当然也不能回避。笔者认为增加初中语文教学的课堂互动性非常有必要,这样不仅可以改变传统的语文课堂教学模式,而且可以活跃课堂教学气氛,提高学生学习语文知识的兴趣,促进整个初中语文教学质量的提高。下面笔者将对初中语文课堂教学的互动性进行详细论述。
一、何为语文课堂教学互动性
互动是指交流、合作、对话等。互动教学是指在交流、合作和对话的情境中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初中语文课堂的互动性教学为老师和学生的交流、对话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老师和学生共同携手实施课堂教学、携手完成语文教学目标,在一种互动性的氛围中实现学生语文知识的增长。不同的学者对于如何开展语文课堂互动性教学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在开展初中语文课堂互动性教学的时候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包括:师生的情感互动、理论和实践的互动、学生知识结构的互动,下面笔者将分别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二、如何开展初中语文课堂的互动性教学
(一)师生情感的互动
虽然说语文课堂教学有其一定的教学模式,但是并不是完全拘泥于模式。在整个语文课堂教学中,老师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主持着整个课堂教学的发展。老师在备课的时候就可以认真考虑学生的参与性,在课堂上按照教案进行课堂教学的时候就可以让学生有机会参与,带动学生参与,在师生之间形成互动。比如在上曹操的《短歌行》的时候,我们就安排了一个小型的课堂辩论,让学生关于曹操这个历史人物进行分析和辩论。因为曹操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历史人物,所以在学习他的作品的时候安排这个辩论不仅可以促使学生更加认真地区了解曹操这个人物,而且可以让学生在课堂上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这不仅可以丰富课堂教学气氛,提高学生的参与性,增加师生之间的互动性,而且可以让学生深刻理解《短歌行》,较好达到课堂教学的目的。
(二)理论和实践的互动
其实理论和实践的互动具体指的就是初中语文课堂教学中所教授的语文知识,实践就是我们具体的社会生活实践。开发性作为初中语文课堂互动性教学中密切联系的内容,可以为初中语文互动性教学提供一定的支持。学生在课堂上学习到语文知识后,可以进入实践层面。在实践层面上,学生可以从实践过程中仔细观察、认真分析、努力总结,最后使得自身能力得到提高。学生需要走出教室,走入生活,进行实践练习。不仅是在学习语文知识的时候需要进行实践,在学习其他课程的时候也可以进行实践,而且可以采用语文课程实践和其他课程实践的方法,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各自的教学目标,而且可以增加两个或者多个课程或者是知识点的联系,增加课程的趣味性和衔接性。
(三)学生知识结构的互动
何为学生知识结构的互动,就是学生学习内容的综合教学,是知识之间、现实与历史之间、师生与知识之间的交流和对话。学生知识的互动性强调的是在学生学习新的知识的过程的时候,通过联想、回忆或者再现等方式,把已学的知识联系起来。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重新温习、巩固已学的知识,而且有助于联系记忆新学的知识,保证知识的衔接性,有助于学生形成系统的知识结构。这个方式在应用阿斗初中语文课堂互动性教学的时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为学科内的综合互动和学科外的综合互动。在实践中我们采用学科内的综合互动比较多,因为语文教学具有其一定的特点和联系,而且是一门独立完整的学科。这样在初中语文课堂互动性教学的时候就可以立足于学科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将新学的知识与已学的知识联系起来,形成系统的知识结构,有助于学生分辨新旧知识点,而且将新旧知识联系记忆,提高教学的质量。
(四)激发学生互动学习的兴趣
在教学过程中,相比老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学生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肯定让学生相处得更加轻松,更加没有压力,所以学生同辈之间的影响力是不可忽视。在开展初中语文课堂互动性教学的时候可以充分发挥学生之间的同辈影响力,激发学生对语文课程的学习兴趣。比如在进行多媒体教学的时候,可以鼓励有条件和有能力的学生帮助老师完成部分教学资料的搜集或者整理,这样就让部分搜集和整理资料的学生加深了对课堂教学内容的理解和记忆。多加鼓励参加了这些活动的同学,让他们在同学心中树立一定的榜样或者模范作用,进而促进其他同学积极参与这项活动。在部分同学带动其他同学的基础上,使得整个班级参与语文课堂教学的兴趣增加,使得课堂教学内容结合学生的前期准备工作,这会让学生更加注重自己参与准备的教学内容的学习。这样就可以达到同辈带同辈的效果,在学生中形成一个良性的影响作用,促进大家积极参与语文课堂教学,增加课堂的互动性教学,提高整个初中语文课堂教学的质量。
总之,初中语文课堂教学是一个充满互动性的课堂教学,老师可以在充分调动有限资源,开展多元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实现高效的初中语文课堂互动性教学。
参考文献
[1]于漪.谈素质教育背景下的语文课堂教学改革[ J],课程、教材、教法, 2000( 2)
关键词 民法课程 实践教学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4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中国计量学院是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业唯一的本科院校,2000年获批法学本科专业,2006年获批设立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作为法学和知识产权专业的核心课程,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的民法课程经过多年的教学积累,2006年获学校重点建设课程立项,2007年在学校重点课程评估中获得优秀,成为校精品建设课程。作为法学和知识产权专业的基础课程,民法课程组一直积极探索实践型法学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方法,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采用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强化学生的科研实践水平,培养创新能力。作为课程组成员,笔者亲身参与民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和指导工作,并总结有关经验和问题,以供同仁交流和探索。
1 民法课程实践教学的模式设计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和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民法课程,开课时间为第二学期,时间跨度三个学期,共分144学时,每学期3学分48学时。课程教学内容为民法学理论讲授,细分为《民法(1)》讲授民法总论、《民法(2)》讲授物权法、《民法(3)》讲授债权法和侵权法。此外,在《民法》课程完成后,还有后续相关选修课程,如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
可见,法学类专业中民法理论课程已具备完整的课程体系,但民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仅仅依靠理论讲授很难达到教学目标,学生在完成理论课程后也感到民法理论博大精深,仅凭课堂教学很难真正掌握民法的理论知识。因此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民法课程组积极参与法学院开设的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环节以辅助民法教学,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民法案例研究、诊所法律教育以及课外科技活动指导等。
其一,在开始民法课程学习的过程中,第三学期开设必修实践类课程——模拟法庭(民诉),由民事诉讼法和民法课程的授课老师参与学生模拟法庭的指导,通过选取民事案例、进行模拟法庭演练、参与法院庭审观摩等情景化教学方法,运用民法理论和诉讼技能训练学生民事诉讼的实践能力,加深学生对民法理论制度的理解和掌握。
其二,在民法课程结束后,在第五学期开设必修实践类课程——民法案例研究,课程围绕民法案例,采用师生共同讨论、分析案例的方式教学。具体分为循序渐进的四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由教师讲授案例分析的原则和方法,启发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证分析思维;第二步,教师指定某一案例,布置学生在课外阅读,为案例分析作铺垫;第三步,组织学生展开课堂讨论、分析案例;第四步,教师结合民法理论对本次案例分析的情况进行归纳总结。
其三,通过民法案例研究课程,学生对真实的民事案例有了一定的接触和了解,第六学期开设选修实践类课程诊所法律教育,该课程由法学院独立设置的法律诊所组织授课,民法课程组教师参与指导。诊所法律教育采用20人左右小班化教学,其中分有民事案件的小班。法律诊所的教师指导学生全程参与真实的民事案件,从如何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咨询和调解、法律文书写作以及庭审辩论等各个环节,采用模拟和实战相结合的方式,将所学民法知识综合运用于实际审判。
其四,在课余时间,民法课程组还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各类课外科研项目、科技竞赛等活动,引导学生选择民法方向的科研课题,指导学生展开深入细致的研究,将课堂所学的民法知识与现实生活相结合。
2 民法课程实践教学的实施效果
民法课程通过多元化的实践教学,加深了学生对民法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增强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培养了学生的民法理论和实践的应用能力。
通过案例研究教学,使民法理论与真实案例相结合,由于大量的案例来自社会生活实践,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案例教学十分注重学生的主体性,学生能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师生能够互相交流,促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考。同时,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允许学生大胆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允许学生向老师提出不同意见,从而使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逐步形成创造性思维。
通过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教学,让学生运用掌握的民法知识和诉讼技巧,通过模拟法庭的演练和案件庭审的观摩,真正理解民法原理和规则的适用。更有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出庭参加诉讼,并最终获得胜诉。
通过课外科技活动的指导,加深了学生对民法理论的理解和掌握,学生自己申报科研项目,运用民法原理自主地思考、研究社会现象,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近三年来,民法课程组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学生科技计划项目获多个立项,在项目结题的基础上再以科研成果参加学校的课外科技竞赛获得了不错的成绩。
3 民法课程实践教学的改进建议
实践教学是民法课程的必要辅助环节,与理论教学不同,实践教学理念须以学生为中心,目的不是传授学生理论知识,而是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思维,进而展开自主学习。因此,与传统教学模式不同,民法课程实践教学应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实践教学应尽可能贴近现实生活,才能激发学生的兴趣,进入完整的情感世界去探寻和解决其中的法律问题。如案例教学中应保持选取案件的真实性,避免案件事实的人工化、简单化。课外科技活动中也应引导学生选取与现实生活,尤其是校园生活紧密相关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笔者就曾指导学生对大学校园失物招领、杭州市公交卡使用、大学生专利保护等学生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法问题展开科研项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