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有关劳动法的法律法规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工作开展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用工氛围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结合法定的宣传活动日及“春风行动”,配合劳动监察大队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通过发放用工明白纸、农民工维权手册、劳动监察名片等方式到用工户、工地、街道等人口密集的地方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20**年以来,为我市各类用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编印发放了400余份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资料,营造了浓厚的依法用工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我股以《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为指导,成立督导验收小组,下乡督导各乡镇、办事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截止到目前,我市所有乡镇、办事处均按照“以奖代补”政策申报要求完成了申报并通过了省厅验收小组的验收,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基层服务平台”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三)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
法规监察股承担着我局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指导工作,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我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今年以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全面做到了“两库一单”制,并通过双随机软件系统进行了*次抽查工作,及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共检查规模性企业***家,涉及用工*****余人,并且对检查企业结果按照相关要求在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真正做到了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另外,我股室今年以来积极与市法制办进行沟通,为我局没有执法证件人员进行补办,目前已完成***名执法人员信息补录工作,且已完成初步审核,等待下发证件。
二、20**年工作计划
20**年,要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建立、调整好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一)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在劳动监察大队和有关股、室、单位的配合下,采取多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劳动法。
(二)认真规范执法行为。明年主要任务是督导和规范,同时对全局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三)切实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工作的重点是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采取法律法规宣传和做好企业法人思想工作相结合,平时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应急措施与季节专查相结合的方法,减少对农民工权益的伤害。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经过考核,聘请乙方为公司管理人员,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聘用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公司的。
二、聘用合同期限从乙方到甲方工作时起至退休时止。
三、乙方的工资待遇。
四、乙方的职权范围。
五、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㈠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㈡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合同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及保险福利和其他约定的补贴。
㈢做好乙方工作前的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工作卫生条件。
㈣依照国家及公司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在乙方违法乱纪、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甲方可以终
与乙方的聘用合同关系;在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调整,乙方必须服从安排。
㈤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六、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㈠享受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待遇,在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权利,不受任何非法和无理的干扰。
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在工作职能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分配、安排。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甲方下达的工作任务或经济指标。
㈢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乙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㈣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如乙方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甲方所有。
㈤乙方执行甲方交给任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㈥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甲方的财产。
㈦乙方不得挪用甲方的资金或者将甲方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甲方资产为他人提供债务担保;不得将甲方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㈧乙方如有上述㈣-㈦四种情况时,甲方有权利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㈨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如一方违反以上规定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赔偿。
八、违约责任:如合同一方违反以上合同之规定,除赔偿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给予对方元的违约金。
九、如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未尽事宜,双方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协商予以补充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215#215;(姓名)为×#215#215;(工程名称)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劳动合同范文。第一条甲方录用乙方从事×#215#215;(工作名称)。
第二条劳动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时止。其中试用期限为×#215;个月,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甲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三、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卫生条件。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四条乙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享受×#215#215;待遇(写明待遇的内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五条工资待遇(要写明确具体)
第六条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多少小时)
第七条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八条劳动合同范文的变更和解除
(写明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如双方可以规定,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215#215;(签章)
乙方:×#215#215;(签章)
×年×月×日
2.说明
劳动合同范文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建立一定的劳动关系而签订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劳动合同条款必须齐全,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劳动者的工种、职务和职称;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生产和工作条件;教育与培训;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2)签订劳动合同范文的主体资格要合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招用童工,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的有劳动能力的人。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月(小时)( 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__________.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请记住我站域名/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四)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_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七)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___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___元。试用期的工资为___元/月(周、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__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日前支付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九)甲乙双方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一)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施工现场,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纪律
(十四)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十五)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
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六)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十七)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十九)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施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
九、其他约定
(二十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关键词:合同纠纷 防范 解决机制
一、劳动合同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发生原因
(一)当前劳动合同纠纷的表现形式
1、签订劳动合同的纠纷。(1)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方面,一是不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不与临时性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三是不与试用期内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内容方面,一些劳动合同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缺少必要条款,或企业与职工权利义务不对等,内容显失公平。(2)在劳动合同订立程序方面,部分企业的劳动合同由企业自行拟定,职工只有签字的权利;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并且由企业保管,发生争议时,职工因无法提供证据而得不到保护。(3)在劳动合同鉴证方面,相当部分的企业不按国家规定将劳动合同交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鉴证,致使劳动合同内容及签订程序中的问题难以及时被发现和纠正,在履行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
2、履行劳动合同的纠纷。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分歧,产生了不少纠纷,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为追求自身利益,无视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随意拖欠、扣发劳动者的报酬,甚至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统筹金,引发纠纷。(2)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人才流动性增大。劳动者在“跳槽”后,有的人将原用人单位的经营信息资料、客户资源资料以及有关技术秘密用于新的用人单位,从而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有的人因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了巨额违约金条款,从而引发巨额赔偿纠纷。
3、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有的企业在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企业违法制定厂规厂纪解雇职工,如以职工有违纪行为为由解雇职工,其真正目的是为了免于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而引发劳动合同纠纷。
(二)劳动合同纠纷的发生原因
1、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劳动制度的改革、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特别是劳动合同的普遍推广,使得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组织,已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到不同所有制的多种经济组织;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也因劳动合同制的推广,逐渐转变成为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由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等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因企业经营自的不断扩大而发生了较大变化。当前已经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企业和职工双方还不太能够适应这种变化,而且由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劳动关系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劳动关系矛盾表现的比较突出,导致劳动合同纠纷不断增加。
2、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以及法治环境的日益优化,劳动者“权利觉醒”,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
3、劳动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性。尽管我国相继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劳动法律法规的更新相比实践步伐而言显得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内容不断增加,法律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劳动者所享受的各项权利内容很难用法律的形式具体加以规定。
4、劳动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力度不大。《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但由于企业数量多及企业性质多样化,专职劳动监督检查人员少,客观上造成了监督检查力度不大的问题,使得一些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二、劳动合同纠纷的防范与解决机制
(一)劳动合同纠纷的防范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和职工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立法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确立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中包含偏重保护的原则。所谓偏重保护,指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事实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所以,有的私营企业主就认为《劳动法》对职工保护太多,在执行中有抵触情绪;一些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够,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因此,必须加大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私营业主的政策培训和宣传力度,消除那些认为《劳动法》超前、贯彻实施会影响投资环境等错误认识,使他们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同时,劳动者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重点是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的基础管理,保证劳动合同得到有效地履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责权明确,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依。鼓励并提倡企业和劳动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以保证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加强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可能引发的行为。通过劳动监察等手段,重点查处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对违法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这是减少劳动合同纠纷特别是减少群体劳动纠纷必不可少的外部因素,也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效手段。
4、加快劳动法规的完善。(1)修订劳动法。现有《劳动法》共13章107条,大多是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劳动法虽然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权利保障,但是许多劳动者的就业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在就业岗位不稳定的情况下,他们宁愿在短期内获得相对较多的报酬,然后继续回乡务农,也不愿建立长期的、固定的劳动合同关系”。为进一步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使劳动法得到落实,尽快修订《劳动法》已成趋势。(2)完善劳动立法体系。在加快完善和修订《劳动法》的同时,应建立健全劳动立法体系。以《劳动法》这一基本法为母法,配套出台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如安全卫生法、社会保险法、工资法、劳动监察法等。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套出台相应规章和政策,并清理和废止过去所颁布的陈旧的、与时代不符的部分,以适应形势需要和操作需要,但应保持规章、政策的科学性和延续性,避免与劳动法律冲突或矛盾,造成执法混乱。审判机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继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
1、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机构。现行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它是设在企业内部的基层民间调解机构。根据《劳动法》第80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法》第8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仲裁办公室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它既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同时它又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劳动争议处理的理论研究和法律研究,制定完善劳动处理的有关制度等。(3)人民法院。它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机关。根据《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因此,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也有权进行审理。
2、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协商和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进行协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自愿达成协议,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这是劳动者自觉学法、用法、懂法,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办事,化解争议的最通常的方式。和解通常在争议处理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设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自愿原则,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3)机构调查处理。就是当事人就有关劳动合同纠纷问题通过信件、走访等方式向政府或劳动保障机构设立的机构反映问题,机构通过调查后,责令有关单位协助解决问题。
(4)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的主要法律途径,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县、市、市辖区一般设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经过调查、辩论、调解、裁决四个阶段。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后生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超过期限不,裁决生效。当事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任何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6)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仲裁裁决失效,人民法院将依诉讼程序审理劳动争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调解不成的,法院将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自收到判决书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超过期限判决生效。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程序同一审。
(7)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起。
三、结论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关系不协调、不稳定所致。劳动合同纠纷的多发,不仅是经济体制转变所带来的必然现象,而且也是劳动关系主体在社会文明进步发展史中利益对抗的必然结果。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发展,将直接关系到国家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关系到社会经济持续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因此,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调整好当前的劳动关系,预防和减少劳动合同纠纷,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公平公正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刘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用人单位同意吗》,《江苏劳动保障》, 2003年第6期,第15页。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背景;实施效果;运行障碍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一、劳动合同法颁布的背景
劳动合同法自起草到颁布实施以来,在社会各界引发了激烈的讨论。而来自社会各界不同的声音当中,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部分主体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进一步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在另一方面,一部分主体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并没有结合中国当前的发展实际,它在不断加大企业成本的同时,架空了企业的用工制度。毋庸置疑的是,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于我国用工制度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效果
1.劳动合同法对于完善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目的就在于在致力于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向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方向倾斜的态度。这是由于中国大环境下的现状造成的。在固定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的关系之下。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他是依靠自身的劳动力来维持自身以及家庭的生存和生活,但是中国目前的劳务市场上劳动力市场总是处于供大于求的现状,加上劳动关系双方信息不对称,使得处于劣势的劳动者根本就不在平等的位置上进行协商,最终劳动者不得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调遣。此时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就明确的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关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相关内容,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的权益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2.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分配的不均匀以及相对条件下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情况下,劳动力与资本的矛盾最终成为了社会的突出矛盾。用人单位由于没有规范的法律法规的约束,随意拖延时间,拖欠工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的几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有了很大的提高,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有所改变,合同的质量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3.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于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使得社会各级工会组织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各方面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通过一系列的处理和整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为有力的保障,用工秩序的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和修改,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产生了重要的意义。
三、劳动合同法运行的障碍
1.劳动合同法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问题
首先,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某些规定的内容模棱两可,不具有确定性和强操作性。由于当前社会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行业的分工相对来说已经达到了特别细化的地步,而当前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在总体上大致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国经济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形下,成文的合同法律难以满足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现状。其次,在有关劳动合同法当中的一些条款规定的过于超前,结合中国当前的现状,不适用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需要进一步进行合理科学的规划设定。
2.劳动合同法配套的规章制度不健全
有关劳动合同法当中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包括社会保险等,国家将采取措施来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的转接持续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跨地区等转接不畅,使得外来的工人员不愿意交社会保险,从而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国家或者地方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工资等劳动标准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尚未成熟,在一定程度上也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规法制度。
3.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的体制存在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中,面对劳动争议,首选要进行协商,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没有达成协商协议的,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但是,这种制度的存在有着喝多不足,一是仲裁的前置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诉累,导致劳动者利益的损失。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程序的重叠使得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极为冗长繁琐,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规范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两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相对来说比较薄弱,而在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败诉的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证据,在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当中,证据大多在单位,因此,劳动者在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的前提下,不能更好的保存能够证明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明,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选择妥协退让。因此,要想彻底改变劳动者薄弱的法律意识,就要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积极的维护当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四、结语
总而言之,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是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前提条件。但是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和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我们要在当前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进一步明确当前有关劳动争议体制、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等几个方面的劳动合同法运行过程中的障碍,从而依法规范当前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产业调整,推动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5、用人单位裁员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单位决定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工资发至__________年_____月份,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员工签名:
关键词:案例;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劳资双方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1-0129-02
案情简介:水电九局某职工由于单位的原因暂时没任何工作可做,单位告知其回家休息,随时等候单位通知其回去上班。期间,该职工为了生计,到贵阳某餐饮公司当洗碗工,由于其是水电九局的职工,故未与该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由于该职工仍然与水电九局保留劳动关系,导致该餐饮公司客观上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某日,该职工在餐饮公司洗碗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去世,被认定为工伤,该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餐饮公司最终被按照工伤保险赔付标准向该职工的家属进行赔付。这样,白白增加了新的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也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的就业机会。
从上述案例可见,该职工与水电九局的劳动合同经水电九局提出中止而处于中止状态,该案中有几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用人单位能单方提出中止劳动合同吗?社会保险到底该如何衔接?出了工伤事故到底该如何处理?研究劳动合同的中止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
按照目前学界普遍的理解,所谓劳动合同的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出现了法定或约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但双方仍然保留劳动关系的状态。
二、有关劳动合同中止的立法情况
(一)外国法律中有关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
1.《法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情况主要有:劳动者服兵役、劳动者工作满一年的情况下,被选为政党议员,劳动者可以要求合同中止,并且直至其担任议员期满后合同继续有效、孕妇可以在预产期满前六周或产后十周时间内可要求暂时中止劳动合同、在雇佣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女性工作满一年的,其正常假期期满时,有权利申请两年以内的假期抚养子女,此期间劳动合同得以中止,另外,罢工、闭厂、带薪休假、患病都有权利申请劳动合同中止。
2.《比利时雇佣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止的事实除不可抗力之外,其他特定情况发生也适用劳动合同中止,如在比利时雇佣合同法规定的工作中断情况发生时,还有劳动者依法参加劳动法期间。
3.《韩国劳动基准法》将暂时中止工作的情况分为因雇主的归责事由暂时中止工作和因不可抗力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情况。雇主在经营范围内发生的经营障碍视为雇主的归责事由,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继续雇员经营的情况雇主不承担责任外,因雇主的事由暂时中止工作的,雇主在此期间向雇员支付当年平均工资的70%以上的工资。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合同中止的立法现状及构建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必要性
尽管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起草阶段都曾草拟了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相关规定,但遗憾的是,在最终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上述中止制度的规定均被删去。至此,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层面上消失了,目前,我国部分地方在其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有关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
1.2000年2月起实施的《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待劳动者服役期满回原来用人单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岗位不存在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原用人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置。第27条规定,劳动者因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审查终结后,再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
2.2002年1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发生不可抗力等三种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则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的,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3.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者应征入伍或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况下则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上述地方性法规规定外,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9条,2003年12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均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总之,我国目前在有关劳动合同的中止制度上没有全国统一的立法,部分地方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劳动合同中止制度进行了规定,具体中止情形并不完全相同。通过对上述地方性法规进行归纳总结,劳动合同中止的具体情形主要为如下几种情形: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发生不可抗力、劳动者应征入伍。上述几种情形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发生频率较高,但现实生活引发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远非上述几种,其有关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劳资双方解决问题的需求,也不能满足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判的需要。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劳资双方对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形无所适从,如文中案例某餐饮公司就是这样的情形,另外,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于劳动合同中止争议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导致同案不同判,因此构建统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构建设想
(一)劳动合同中止应当注意的事项
为了防止这一制度被滥用,应当严格限制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对于约定情形的劳动合同的中止,应当遵循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的原则,原则上,约定情形的劳动合同的中止应当由劳动者一方提出,不能由用人单位一方提出,除非用人单位遭遇不可抗力。本文案例中,水电九局提出c某职工中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只能在家等待继续回单位上班的消息,对劳动者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
1.法定情形。劳动者应征入伍。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第56条规定,劳动者应征入伍前,如果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企业员工的,拥有在应征入伍的期限届满后重新回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权利。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我国《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因实行犯罪行为,被有关司法机关合法逮捕的,在羁押期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暂时中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在此期间暂时停止劳动合同所约束的义务。如果经有关司法部门证实核查,事人并没有主观犯罪,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损失,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劳动者依法可以请求休假。可以参照《法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除享受正常休假期间的合同中止外,还可规定女性工作满一年的,可以请假两年照看孩子,此期间劳动合同中止,该规定对于目前我国实行的二孩政策将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劳动者依法参加劳动仲裁、诉讼期间。参照《比利时雇佣合同法》的做法,此期间劳动合同中止。
不可抗力或劳动者较长时间下落不明。双方遭遇不可抗力均可中止劳动合同。
2.约定情形。约定情形即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确认情形,只要约定情形不存在违法并兼顾公平即可,比如停薪留职、外借下派、暂时性待岗等。
(三)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
对于法定中止情形,法律应当对中止期限做上限的规定,而不需做下限的规定,综合考量劳资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为宜。对于约定中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中止期间依照双方的约定。如果用人单位一方因出现不可抗力而提出与劳动者中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一个明确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限,而不能不确定,如若像文中案例水电九局某职工那样,被通知回家等候,具体等多久未告知劳动者,等单位通知时回单位上班,这样会让劳动者无所适从。
(四)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动合同中止前的通知义务。无论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想暂时中止合同义务,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保证双方的知情权,以保证双方都能提前做出合理安排,尽量避免损失的发生。笔者认为,在约定中止情形下,若劳动者一方提出中止劳动合同,原则上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中止时签订书面中止劳动合同的义务。双方签订书面中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限、合同中止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就业时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年限的计算、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的具体手续等,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3.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义务,按照导致劳动合同中止主客观事实来确定。原则上,劳动者可以暂时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所享有的劳动合同权利也暂时无效。在法定中止的情形下,直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来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依法服兵役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中止期间用人单位所负义务由国家来代替承担;不可抗力中止的,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暂时不用履行。亦可参照《韩国劳动基准法》,将暂时中止工作的情况分为因雇主的归责事由暂时中止工作和因不可抗力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情况。雇主在经营范围内发生的经营障碍视为雇主的归责事由,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继续雇员经营的情况雇主不承担责任外,因雇主的事由暂时中止工作的,雇主在此期间向雇员支付当年平均工资的70%以上的工资。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允许用人单位提出中止劳动合同,则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计算工作年限,将来一旦解除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将中止履行的合同期计算到工作年限中。原则上在约定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有权重新就业,就如文中案例所述水电九局某职工,同时应当衔接好社会保险的问题,让劳动者在新的单位也能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参考文献:
[1]何声浩.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16).
[2]王一真.论劳动合同中止制度[J].企业活力,2015(10).
[3]舒晔.运用劳动合同中止处理劳动关系初探[J].中国科技博览,2013(32).
劳务派遣合同书
甲 方(劳务派遣单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实际用工单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甲方根据乙方的生产(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相关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合同:
一、 劳务派遣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劳务派遣内容: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乙方用人需求的相关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服务。(乙方具体需求劳务人员条件详见乙方〈岗位人才需求表〉);
2、甲方输出派遣给乙方的劳务人员,为甲方员工,由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相关事宜。
三、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1、劳务费用的构成:
(1)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基本劳务费、考核劳务费)(标准不低于苏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劳务管理费:每人每月 元;
(3)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商业保险费:每人每月 元;
(4)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社保费: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5)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农保费: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2、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将实际产生应付的劳务费用等一并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并提供各项劳务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劳务人员工资应由甲方在每月 日前支付。
3、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相关劳务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给乙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的用人需求,在本合同签定后 天内为乙方输送派遣达到法定用工年龄、体检合格、持有岗前培训合格证并经乙方确认合格的劳务人员赴乙方工作,甲方在 天内办理好相关上岗手续并提供劳动政策指导服务。
2、乙方将实际产生应付的相关劳务费用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劳务人员个人应承担税费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3、甲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服从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委派专人负责协助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产管理、岗位调动、劳务考核,遵守乙方制订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操作规范、岗位责任制等乙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成乙方布置的劳动(工作)任务。
4、甲方负责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有效的劳务跟踪和劳务管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协助乙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工作。
5、甲方应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乙方情况。
6、甲方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健康体检和岗前培训,取得体检合格和岗前培训合格证者方可输送派遣给乙方,体检和培训费用由 负担。
7、甲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退工、退保费手续,协助乙方处理劳务纠纷以及劳务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处理劳务派遣人员因在乙方工作期满或因违反乙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被终止劳务工作的事宜。
8、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职业病、死亡等事故的,乙方应及时通报和配合甲方处理。发生的相应费用以及办理处理手续由甲方负责处理……
9、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拖欠应付劳务费用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10、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乙双方认定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追偿。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明确其告知劳务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劳务工资报酬等。
2、乙方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3、乙方需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相关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权按照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勤考核
奖惩等综合劳务考核,乙方可对劳务派遣人员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5、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缴纳相关保险费等情况,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6、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作制度,乙方因生产需要劳务人员加班的应按有关国家规定支付劳务人员加班费或给予调休。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甲方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遣返退回甲方,涉及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等问题时,按照乙方相关规章制度由甲方负责处理后返还乙方。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录用工条件的;
(2)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 元以上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派遣劳务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派遣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被派遣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根据本合同第五项第7条(1)至(5)款,乙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的,应向甲方提供或传真有关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认定事实材料经甲方确认后处理;根据本合同第7条(6)(7)款,乙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的,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处理。
9、除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有约定外,,乙方不得随意遣返退回本合同期间的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如有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其他约定事项:
1、因乙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客观原因乙方的确需要裁减用工或不能继续用工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确定乙方需裁减或不能用工的,乙方应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应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3、本合同遇到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4、甲方所输出派遣给乙方的劳务人员,在乙方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录用工条件而遭到乙方遣返退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支付的被遣返人员的体检费、岗前培训费、资质证书费、劳务管理费、相关保险费。
5、甲方因乙方需要本市城镇劳务人员,有关用工手续办理等费用,由甲方垫付后向乙方收取。
6、甲方在办理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事务中遇有重要事项需要乙方决定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7、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是否继续履行由双方协商处理。
七、合同纠纷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
八、其他事项:
1、乙方〈岗位人才需求表〉和劳务费用结算明细内容为本合同有效组成内容部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补充约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内容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内容为准。
3、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