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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S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04-0085-01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区范围内农药、种子、化肥的生产经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受理种子、农药、肥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代行处罚职责,对违章行为给予罚(没)款处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农业产业产品和主要农资产品的假冒伪劣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农资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和标准进行查处。
1 嘉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现状
嘉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是经县编办批准成立的,属事业性质,股级建制,隶属县农业局领导,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近年来,全体农业执法人员,按照上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部署,结合县级实际情况,确定了农业执法工作的重点是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执法大队以保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的大局为出发点,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的行为,严肃处理违法农资案件,深入扎实地搞好农资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 嘉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执法队伍办公经费不足,办公条件落后,执法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嘉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开展的业务工作,属于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行政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有执法罚款收入均全额上缴财政国库。目前大队共有执法人员6人,执法车辆2部,配备的摄像机、照相机等取证设备和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多采购于2009年前,设备不仅落后而且数量不足。面对当前涉农违法活动增多、犯罪者作案手段变换的形势,现有力量和设备配备明显不足,使违法行为难以取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或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够,完成千头万绪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任务比较吃力,从而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时效性。
2.2 农资市场秩序乱,从业人员多、素质低,执法工作难以全面覆盖。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县及下辖各乡镇、村庄的农资市场发展均十分迅猛。由于农资市场进入门槛低,经营农资的多为个体经商户,从业人员数量多也相当复杂,且绝大多数是企业下岗职工和社会闲散人员,没有从事过农业生产,对农资生产、经营、使用常识一知半解,从业素质偏低。少数利欲熏心的不法商户和个人,为了盈利不择手段,不把心思用在熟悉行业信息知识、服务农民群众上,而是用在钻研隐蔽违法行为、更新违法手段上,有的甚至篡改伪造农资经销台账,以小恩小惠引诱农民放弃索取购买凭证票据,以达到掩盖违法违规经营农资的行为。同时,由于农业执法队伍不健全、力量不足、设备不力,很难实现对县、乡、村庞大农资市场的全覆盖。
2.3 执法人员缺少专业培训,业务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 随着新的农业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增加了一些新的执法内容和工作层面,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覆盖面更广、技术性更强。而目前的执法队伍由于人员不足的问题突出,需要全员常年奔波于县、乡、村之间,工作压力大,任务繁重,没有时间和精力主动去学习新的法律法规。而缺少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对接触到的有毒物品认识不足导致身体健康受到影响的现象时有发生,与违法者矛盾突出导致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隐患依然存在。因此,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
3 加快县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对策
3.1 提高认识,增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农资质量安全关系着农业生产的安全,农业生产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农业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农业生产健康、安全、持续、有序进行的基础条件,实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服务“三农”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农业执法人员的重要职责。作为农业执法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农业执法工作的政治使命感和执法责任感,认真落实《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充分运用法治手段,紧紧围绕“打假、护农、保农、增收”的目标,加大市场整顿力度,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发展,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3.2 提升素质,扎实搞好执法队伍建设。执法队伍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实施主体,执法队伍的素质直接决定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搞好执法队伍建设,一方面要抽调精干力量,把现有人员中熟悉农业法律法规、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同志吸收进执法队伍,专职从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另一方面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各级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水平、业务知识水平,强化执法素质,确保所有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都能做到严肃纪律,严格程序,规范动作,确保农业执法活动能够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农民群众广泛认可。
3.3 加强宣传,营造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良好环境。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广大农村地区、农资市场营造人人懂法、人人支持执法的良好氛围。一方面,采取悬挂横幅标语、赶农村集市、送科技下乡、广播电视报道等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农业政策咨询、法律援助、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增强广大农民群众法律维权意识和农资识假辨假能力;另一方面,采取举办培训班、专家讲座和市场整顿、执法检查等方式,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宣讲、农资质量安全教育、违法责任解读活动,提高农资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质量意识,使其懂法畏法,进而守法护法。
从会议调度情况看,在5月23日召开的全省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会议后,全省各地高度重视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取得新成效。5月23日后,全省又有21个县市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全省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达43个,占全省应建数的90%。目前,全省还有3个县市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组建当中,有2个县市正在筹划起动中,这5个县市都表示,在今年9月底前都能按要求完成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建设任务。
会议进一步统一了对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认识。会议指出,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国家和省根据农业农村经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农业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的要求。实践证明,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提升了农业部门市场监管能力,提高了农业部门社会管理的水平,强化了农业部门履行法定义务和工作职责的能力,促进了农业部门行政职能转变,强化了农业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提高了执法效力和农业执法的威慑力与办案效率,树立了农业部门新的社会形象,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会议进一步明确,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主要是相对集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不是对行政管理权、行政审批权和检验、鉴定权的综合。农业部门先行设立的综合执法机构,要以农业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为依托,整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与相应的执法监督检查权,实行执法工作统一安排部署、执法人员统一安排调度、行政处罚权统一集中行使。
(一)执法人员力量与需要承担的职能不匹配
苏办发〔2014〕1号文件明确指出: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作为镇政府的职能机构,代表镇政府统一行使由镇政府承担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监督检查权,并具体负责相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日常监管。根据文件要求,试点镇综合执法局不但要承担行政处罚职能,还要承担相应的日常监管职能。试点镇综合执法局等职能机构是在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通过调节编制组建的,这就决定了综合执法局的编制难以大幅度增加。所调研的试点镇,执法人员最多的张浦镇也只有22人。现有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起下放的几百项行政处罚权。
(二)人员专业技能与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不适应
县级职能部门下放给试点镇的行政处罚权,权力多、领域广,而且农业、环保、食药等很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专业性很强。目前试点镇虽然采取了跟班学习、加强培训等措施,但一些执法领域专业性偏强的特点,导致一些执法工作在试点镇难以得到有效开展。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机制尚未建立,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案件评查等工作很难直接顾及到试点镇。
(三)衔接不畅和运行机制不健全
有的地方没有按照基本目录的要求下放、承接行政权限;有的地方下放给试点镇的行政权限多且时间紧,试点镇暂时无力承接;有的地方县级职能部门与试点镇没有建立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的工作机制,有的县级职能部门对试点镇的行政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试点镇获取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有关政策的信息渠道不畅;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受理,省、市主管部门仅认可县级,试点镇难以具体操作;有的试点镇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没有完全厘清。衔接机制和运行机制的缺失,导致部分领域出现执法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真空现象。
二、加强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一)稳步做好权力下放和承接
按照苏办发〔2014〕1号文件“凡试点镇确需且能够承接的行政权限,都应赋予试点镇行使;试点镇暂时无法承接的行政权限,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做好权力下放和承接工作。一是有序下放。在县级政府编制、法制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县级主管部门和试点镇加强协调,充分考虑到试点镇的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在“可放”和“能接”之间找到平衡,下放一批试点镇能“接得住、管得好”的常用行政处罚权,对专业性特别强、实践中不常用的权限暂缓下放,并明确放权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责,确保权力平稳下放。昆山市2012年下放给张浦镇行政处罚权655项,其中农业类134项。根据一年多来的实践,根据张浦镇的实际承担能力,为防止市场监管出现真空情况,昆山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停止张浦镇人民政府行使相关市级部门下放的部分综合执法职权的通知》(昆政发〔2014〕49号),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张浦镇人民政府行使涉及燃气管理、农业投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191项综合执法职权。停止的191项综合执法职权中农业类的有99项。二是有力承接。试点镇对县级职能部门下放的行政处罚权,细化落实承接实施方案,优化、充实人员配备,做好权力承接各项工作。三是有效行使。县级职能部门加强对下放权力运作的指导、培训,试点镇综合执法局对承接的行政权力要履职到位,避免出现下放权力悬空的现象。
(二)加强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
队伍建设特别是专业人才的培养。随着权限的大量下放,试点镇面临人手少、任务多,权力大、能力不够的情况,急需提高综合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避免试点镇扩权带来的“隐性违规”,构建权力运行的有效机制。县级职能部门必要时可定期派人员充实试点镇的行政执法力量,适应新的管理体制需要。试点镇应通过引进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派员到县级相关执法机构跟班学习等方式,加速培养各执法领域的专业执法人才,适应权限下放后执法工作需要。
(三)完善各项运行机制
[关键词] “五化” 牧政综合执法 探讨
[中图分类号] F32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7)02-0043-01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进而大大促进了畜牧业生产发展。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如红心鸭蛋、瘦肉精产品等,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损害,这都是因为畜牧业发展速度过快,牧政综合执法部门监管不完善,执法要求不严格,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造成的。因此,为保证畜牧人民的经济利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及生活质量安全,提高牧政综合执法水平,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坚持“五化”推进牧政综合执法。
1 畜牧兽医行政综合执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法律制度不健全
就目前在我国关于畜牧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说,牧政综合执法的法律制度是不完善的,举例来说,自国家发行《畜牧法》以来,一些省级(直辖市)等都没有相关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我国的牧政综合执法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没有具体的监管范围、依据标准等;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执法力度不强,惩罚力度低,使得很多畜牧企业为经济利益而不断的知法犯法。
1.2 执法主体不明确
目前在我国,只有地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两个牧政综合执法的主体;同时,又因为受到地域、编制等条件的限制,使得很多畜牧企业无法受到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管。就直接会影响到对畜牧业中的饲料、养殖及产品生产的监管不到位,进而食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危害人民生活。
1.3 执法部门不配合
因为我国关于牧政综合执法法律制度不健全,就导致了我国很多地方没有专门的牧政综合执法行政管理机构,致使管理机制不完善,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工作不配合,沟通不协调,互相推卸责任,互相争取利益。
1.4 行政执法不全面
在牧政综合执法监管过程中,工作人员执法不全面,只注重对逃避检疫、违法经营病死禽畜行为的监管,忽略了对畜牧产品的生产、经营等方面等的监管,使得很多加工畜牧产品的企业钻空子,在产品生产上做手脚,进而食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
2 坚持“五化”推进牧政综合执法
2.1 健全机构,实现执法专业化
全面执行农业部办公厅的《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意见》,科学合理的设立牧政综合执法行政管理机构,使得各个管理部门之间分工合作、职责明确、上下级之间工作管理关系清晰,管理机制规范化,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使得执法专业化,进而更好地促进牧政综合执法的发展。
2.2 整合职能,实现执法统一化
在牧政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中,把机构中的执法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管理,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清晰明确,权责明确,执法统一;全面认真执行牧政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统一的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行政监管工作,使各个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相互沟通、协调配合,努力实现执法统一化。
2.3 健全制度,实现执法规范化
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要求上下级之间、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平级之间等权责明确,分工合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标准,完善责任制度。二是健全行政处罚相关制度,是指在对畜牧业农民或企业进行监管时,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认真执行行政处罚相关制度,做到严格严肃处理,公平公正处理,努力做到使畜牧业农民或企业对处罚结果信服。三是建立行政执法考评制度,这是针对工作执法人员的,是指对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公务考评,考评结果是作为执法人员年度考核、晋升、奖励、处罚的依据,目的是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秉公处理,认真执行,努力工作。
2.4 夯实基础,实现执法科学化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可以对执法工作人员展开培训,也可请相关专家对执法工作人员进行授课,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法律意识以及职业道德素养知识,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完善执法设施,科学合理配置执法构成中所需的执法设备,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条件,引进先进的执法设备,如红外线测温仪等,努力提高牧政综合执法的物质基础;同时,也要努力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提高工作人员的生活基础水平。
2.5 强化监督,实现执法常态化
大致有三方面的措施:一是严格动物卫生执法,具体是说认真贯彻实施动物卫生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动物屠宰检疫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严格实施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检查宰前检疫关、宰后同步检疫关、“瘦肉精”检测关等五个环节,严肃监督检查未经检疫的动物或者产品进入市场进行买卖。二是认真执行委托执法,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经营的监督执法,检查畜牧企业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证件不全经营等情况,有规律对畜牧业企业的产品生产进行检查监督,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三是实施部门之间联合执法,具体是指与工商、卫生、质检、公安等管理机构之间联合执法,各部门之间分工合作、沟通协调,建成多部门之间联合管理综合执法,各个管理机构之间努力为建设安全的食品质量而共同努力,努力提高牧政综合执法,努力实现执法常态化。
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们必须健全机构,实现执法专业化;整合职能,实现执法统一化;健全制度,实现执法规范化;夯实基础,实现执法科W化;强化监督,实现执法常态化。坚持“五化”推进牧政综合执法,提高牧政综合执法水平,促进畜牧业积极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
__是农业县,农业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促进和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兴农、执法护农,对促进农业生产,有效遏制坑农害农现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助农增收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存在诸多难点。
1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立法不具体、不明确、含糊、笼统,法律责任不清,执行中不好操作
农业行政执法涵盖的法律法规多,当前我国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对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笼统,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公司和从事零售的小散户违法行为在处罚条款上一视同仁,从而造成可操作性不强,县级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零售小散户的处罚难以执行到位。
1.2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主体不合法,硬件设施落后
我县农业行政执法主体——《__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是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属事业性质,股级建制,人员工资实行全额拨款,但是,农业行政执法没有独立的专项经费,没有专门执法车辆,办公设施差,调查取证手段落后,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缺乏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1.3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执法人员身份不合法、待遇差,工作积极性不高
根据工作需要, 我县农业(种植业)行政执法人员均从农业局内部进行调整,调整后农业执法大队共6人,其中大学生2人,大专生 2人,中专生2人;副主任科员1人,中级职称者2人,初级职称者2人,工人编制1人;5人持有委托执法证,平均年龄48岁。没有一个毕业于政法专业,绝大多数是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属事业编制,对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人员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的现象。同时,执法人员没有相应的岗位津贴,长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而编制为事业性质,执法人员在职称评定上由于没有从事技术工作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了工资标准,这些因素影响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4管理相对人多而杂,相对人及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农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涵盖面广,重点是农业投入品经营业主,相对人面广量大,经营人员多而杂,仅仅种植业投入品种子、农药、化肥经营业主全县分别有二百多户,经营人员也相当复杂,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一些不懂农业生产、缺乏农资经营常识的人相继融入了经营农资的行列,有的人因利益驱动故意违法,有的法律意识淡薄,因不懂法而违法,这些都给农业执法工作带来了许多难处。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也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由于农业相关法律法规部分处罚条款对农业投入品零售小散户的适用性较差,我县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主体不合法,造成执法底气不足,执法机构硬件设施落后,必须的执法工具不到位,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人员待遇差,没有解决后顾之忧,加之管理相对人多而杂,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我县农业行政执法存在执法难,难执法的问题。
2解决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问题的对策
2.1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律法规可操作性
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时,建议立法机关能考虑到各个层面的可操作性,在处罚力度上既要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大公司有威慑作用,也要对零售小散户违法行为有惩戒作用,利于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对违法行为能够执行到位,否则,无法执行的惩罚条款就等于是一纸空文。
2.2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政府必须为农业综合执法提供保障,依法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明确其行政机构性质,为推行综合执法、稳定队伍和保证农业综合执法公正性奠定基础。扎实搞好执法队伍建设,挑选办事精干、工作大胆、为人公正、已取得专业执法许可、长期从事执法工作、熟悉法律知识、专业素质高的优秀人员从事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并明确执法人员行政工作身份,解决执法人员后顾之忧。
2.3建立执法人员系统培训制度
介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多数来自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未经过系统的法律法规学习,应建立执法人员系统培训制度,把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纳入日常管理的范围,加强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定期安排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农业执法队伍。2.4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
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面临“三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案件错综复杂,执法办案费用必不可少。农业综合执法市场检查、专项整治、现场勘测等工作所需办案经费、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摄像器材等应立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经费和执法办案经费,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
2.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宣传教育要建立一些长期有效的制度,坚持对管理相对人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技术培训。使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制度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
2.6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通过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2.7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一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向全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人大的监督检查,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1.1 完善农业执法系统,整顿资源构成合力 随着法制政府的不断建设,依法治农和农业技术的广泛应用俨然成为了农业行业的主要工作。根据农业结构的差异以及市场发展情况的差异,农业部分创建了有针对性的执法机构,如种子管理站、农药管理站、植物检疫站等。这种“一对一”的执法形式存在的缺点是资源相对分散、执法成本高、执法能力不强等,现已经不能满足农业发展需求。因此,必须要创建农业行政执法制度,进行综合、全面执法。实施农业行政处罚职能、执法人员、执法力量、执法文书的一体化管理,确保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1.2 健全行政审批规制,全面综合服务三农 强化并落实行政服务中心的创建,制定完善的服务模式:窗口受理―统筹协调―高效运作―限时办结。充分借助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创建网上审批系统及电子监察系统,第一时间洞悉并整改不规范的审批操作。统筹开展信息及政务的公开工作,强化行政审批程序及相关事项的透明度。具体的相关内容也应该在网上进行公布,便于查询和利用,切实保证公众对行政审批相关内容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
1.3 强化检测制度创建,确保科学执法技术 农业执法属于行业执法,它是一种以农业技术为保障的执法。因此我们并必须要建立相应的检测中心完善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机制。不断落实检验检测中心的创建及认证工作,全面推进乡镇检测中心的科学化创建和发展。全面构建“市县有检验检测中心、乡镇有检验检测站、农村有检验检测员、农户之间有联保”的质量检测系统。采取多种检测方式相结合的检测模式,如日常抽样检测、依例进行检测、监管部门检测、企业自身检测等,确保农业执法技术的科学性。
1.4 健全执法工作制度,遵循制度进行执法 创建运转协调制度:农业部门应该积极主动跟有关部门交流,实现信息的共享。以便第一时间将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公布出来,给相关执法机构提供信息进行查询。创建案卷评查制度:以一年为周期进行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严格依照规定和标准评价和查阅案卷,一旦纠察出问题就要及时责令整改。创建监督检查制度:一是,法律给予了每个农业部门应有的执法权力,各个农业部门应该将这些执法权力移交给综合执法机构,让他们进行统一的农业执法;二是,明确相关人员的执法责任和权限,完善执法公示、责任追查等相关制度,强化对农业执法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2 强化执法队伍创建,确保农业执法效率
2.1 落实执法人员管理,提升团队服务意识 第一,严格把关执法人员“入口”。第二,强化并落实农业执法人员的培训。第三,鼓励交流学习。借助研讨会、座谈会、案例分析总结会等方式,给执法人员提供足够的交流和学习平台,完善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
2.2 完善执法管理制度,约束执法人员行为 严格遵循执法管理制度,提升执法水准。不断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管理的相关制度,执法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重大案件审核、查询、立案以及备案相关制度、执法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
3 完善执法保障系统,塑造农业执法形象
3.1 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创建良好执法环境 全面落实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管理相关制度的创建,这样才能贯彻实施政府管理职能,促进农行发展经济管理模式的改革和转变,真正做到依法治农。
3.2 增加农业执法投入,确保执法工作高效 依法治农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以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工作,因此,国家应该增加农业执法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执法工作高效开展。由农业部门对资金实行“垂直管理模式”,将资金合理分配给各个层次的农业综合执法部门,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在支配项目资金的时候,也应该同等对待执法工作跟推广工作。各个农业部门也要努力争取把农业执法的相关资金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范畴,确保有良好的执法条件,提升执法水平。
为加强我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整合全乡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健全行政执法信息网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对我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充分整合现有行政执法资源,为我乡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为构建和谐蛟洋提供有力保障,从而全面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管理社会的能力。
工作目标
以全面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管理社会的能力为目标,坚持“争取各方支持,统筹布局规划,合理持续发展”原则,注重上下沟通和部门配合,逐步建立迅速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报送网络,逐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行政行为得到贯彻落实,确保县乡重点工作顺利开展,为蛟洋各项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组织领导
成立蛟洋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队,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成员。工作队队长由丘春生担任,副队长。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综合执法事项,安排分解综合执法任务,组织协调重大综合执法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乡范围内行政执法信息的收集,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工作队为综合行政执法的常设基本力量,参与经领导小组研究开展的各类综合执法活动。
强化信息报送工作。
乡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网络主要由乡挂村干部、村书记、主任及各村根据农村“六大员”的选聘程序和要求选聘的村级农民技术员、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管员、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文化协管员、乡村医生及村级专(兼)职安全员等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信息的人员构成。
(1)乡挂村工作队长负责指导所挂钩村“六大员”执法信息的收集和上报;(2)村书记、主任负责本村行政执法的信息及时、准确上报;(3)村级农民技术员(含生态公益护林员)负责本村农情、动物疫情、农资经营市场、农民负担、村级财务、土地承包、农业生态环境、护林防火防虫害、乱砍滥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水资源保护及农产品生产信息的收集和上报;(4)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管员负责本村群众矛盾纠纷及全村治安稳定信息的收集和上报;(5)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负责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6)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负责违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违法建设、非法采矿、破坏环境及风景名胜资源、地质灾害险情、环境污染事故等行为和村镇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信息的收集和上报;(7)文化协管员负责新闻出版、音像制品、公共娱乐场所等文化市场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8)乡村医生负责传染病疫情、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9)村级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各信息员发现本村违法事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乡行政执法办和相关站所报告。各村每月3日定期向乡行政执法办报送《村行政执法信息报表》。
加大执法力度。
1、加强常规执法。根据县直行政执法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使执法权,乡各站所应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行政执法工作。(1)计划生育办公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2)国土资源所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等行为;(3)村镇规划管理站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执法活动;(4)林业站负责护林防火防虫害、乱砍滥伐等林业违法事项的查处;(5)安监站负责安全生产相关违法事项的查处;(6)农技站、畜牧兽医站开展动植物疫情查处。
2、加强分片执法。工作片在片长的组织下,整合包村干部,充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配合相关站所执法人员对片区内违法活动进行执法。
3、加强综合执法。乡综合执法领导小组根据信息不定期确定综合执法事项,在得到上级相关部门支持或授权、完成法定告知程序的基础上,由分管领导牵头,以综合执法队和相关站所工作人员为基本力量,争取县、村的积极支持重拳出击,开展综合执法。
加强执法保障
1、经费保障。乡财对每次开展综合执法给予专项经费。综合执法的罚没收入返回乡财部分将按比例奖励执法人员和有关村干部。
各县(市)区农业局、局属各单位: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部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农业执法工作,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以法治农的要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初步建立,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初具规模,在农资打假、毒鼠强和高毒高残留农药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贡献。实践证明,实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利于提高农业执法的整体实力和效率;有利于增强农业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实现执法人员专职化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的问题。
但就目前运行的情况看,仍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分散,权责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形成不了合力;二是农业行政执法面向广大农村、面向城乡市场,牵涉面广,执法难度大;三是工作经费短缺,条件差、执法装备落后,制约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对农业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义重大。
二、进一步明确农业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主线,整合执法资源,改进执法方式,强化执法合力,完善配套制度,推进综合执法,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动力,在全市建立起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上下一致,运转高效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逐步形成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专业执法队伍,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农业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农业执法范围和主要职责
(一)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执法范围: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业务管理机构为执法主体的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均属农业执法范围。主要是: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植物保护、农业转基因管理、生物菌菌种管理、农业环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经营管理、基本农田保护等。
《植物检疫条例》授权的执法机构继续承担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
(三)职能划分:
1、市级和各县(市)区成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大)队是专职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代表农业局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行使农业行政执法职能,集中对外行使法律、法规有关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所有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
2、下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植保植检站、种子管理站、土壤肥料工作站、农业环境保护站、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
3、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农资经营上岗培训和考试工作统一由局属法规科作出。
(四)职责划分:
1、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应诉,审查执法大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2、执法支队负责本局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政行为,指导各县(市)区执法大队的执法工作及队伍建设,查处跨县或县、区执法大队移送需由市执法支队查处的案件,以及案情复杂、敏感性强、涉案金额重大的案件。各县(市)区执法大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
3、种子管理站负责履行农作物种子行业管理和市场的监管职责。
4、植保植检站负责履行农药市场的监管职责、植物检疫。
5、土壤肥料工作站负责履行肥料市场的监管职责。
6、农业环境保护站负责履行农业环境保护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职责。
7、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监督管理减轻农民负担职能。
四、加快农业执法体系建设,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
(一)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制订和下达年度工作计划、专项执法方案,组织指挥农业执法联合行动、集中行动和专项行动。阶段性的专项执法行动和方案,统一由综合执法机构拟定,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各站在自 己的业务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开展工作,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各职能站可以独立进行检查,也可由执法支队协调有关职能站统一进行检查,涉及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统一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和实施,行政处罚文书档案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整理保存。各单位要在农业局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上下统一,形成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合力。
(二)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站农业执法人员大多为农业科技干部,对农业法律法规了解不多,执法技能不高,必须加大法律法规知识及执法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一是组织参加市级各种法制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通过考核,领取由云南省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二是邀请法律专家或由法规科负责农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农业行政执法办案技能培训,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实际办案水平;三是要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执法人员要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知识水平;四是开展执法案例分析和执法案卷评查,从案例案卷中吸取经验,达到边办案边学习边提高的目的;五是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和职务晋升的依据。
(三)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农业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既要勇于执法,又要依法办事,不违法,不越权,克服和纠正执法中的随意性。坚决纠正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严格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法文书统一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程序规定,遵守行政执法行为成立要件的必经程序。案件受理、审查、传询、通知、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告知、执行等程序要严格依法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农业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资生产经营活动,凡有参与和从事农资生产经营行为的不得参与农业执法。
(五)坚持制度,严格罚没款收支管理。坚决执行农业行政执法“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财经管理制度。执法过程中的罚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截留、挪用或支配罚没款项,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完善制度,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严格执行市农业局《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追究制》等七项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和报告制度、违法行为立案申报、行政处罚、执法统计制度、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形成办案制度、办案程序、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使全市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轨道。
五、加强领导,保障农业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一)加强对农业执法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农业行政执法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要的、基本的职能。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把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安排,积极实施。主要领导要经常深入执法第一线,调查研究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工作指导,建立法制工作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有效工作机制。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S-1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的建立,旨在保证消费安全,并且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从1999年开始,农业部门便在全国范围内逐步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活动及工作,相继取得了突出的成绩。然而,2010年先后发生的一系列质量安全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中所存在的隐患及问题,同时也反映出了安全监测工作中所存在的薄弱环节。与目前的农产品质量要求与安全形势相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有着很大差距。由此可见,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有着尤为重要的社会意义以及现实意义。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现状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大体上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但是产品抽样数量与监测品种相当有限。1999年,我国实施了中药物残留监测于动物源性产品中;200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普刊开始实施;2001年,“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启动,主要城市试点为北京、深圳、天津、伤害,开展畜产品“瘦肉精”和蔬菜中农药残留的监测;200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得以全面推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监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残留监控、兽药及兽药残联监控、农资打假监控、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监控计划逐步实施;2004年,水产品安全例行监测实施。截止到目前为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安全例行监测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查等诸多监测计划初步形成。其中,监督抽查、例行监测、普查针对水产品、畜产品、蔬菜等农产品,在多个省市的超市、批发市场和生产基地等环节抽样检测,与此同时,其他监测计划针对主要农业投入品,比如化肥、农药、种子、兽药等,在销售与生产环节抽样检测。另外,农业部于2007年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后,共建成不少于500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建成不少于2000家的质检机构,基本上覆盖了主要的农产品检测参数,形成了系统化的检测检验体系,使得农业质检机构的检测水平和能力得以大大增强。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所存在的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资金投入不足
我国很多地区农检机构因受到专业人才缺乏、监测设备单一、分析时间长和试剂昂贵等因素的制约,造成监测能力和监测项目受限,所以,区县以下的监测机构均局限于兽药中盐酸克伦特诺以及农药残留中氨基尖酸脂类、有机磷的速测。在监测的过程当中,因仪器设备、检测设备的缺乏,导致检测误差的出现,误判现象屡见不鲜。
2.2 监督职能未充分发挥
对于农产品监测结果,农产品检测机构应当严格的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予以执法,保证监测结果能够有效的发挥应有作用,但是我国很多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且未明确农业行政执法的程序、机构、权限和队伍等,并且无法有效及时的处理农产品监测中所发现的问题,这便导致“弱监督、强检测”的不良局面出现。
3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有效措施
3.1 要强化农业综合执法力度
详细的来讲,农业综合执法也就是以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将农业行政部门所具备的执法权相对集中起来,改变过去分散、多头的执法状况,以促进执法效率提高的一种组织形式。农业综合执法是规范农业执法主体的重要环节,能够提供组织上和体制上的可靠保障为农业执法,不仅切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且还能够将农产品监督管理问题解决。要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予以组建,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真正的落实经费、编制和人员,形成层次分明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能,统一调配各级农业执法机构的力量,从整体上提高农业执法实力,促使分散的执法得到全面整合。
3.2 要优化监测抽样,拓展抽样覆盖面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基本上能够凭靠质保体系及农技推广体系,并且与县级质监站建设相结合,逐步将覆盖全国且独立的抽样网络构建起来,不仅有助于抽样效率的提高,而且有助于抽样质量的增强。所以,应当将稳定而又持续的资金支持力度建立起来,适当的拓展抽样数量、抽样范围。与此同时,应当结合实际生产状况、实际消费量、开展评估需要以及以往监测结果等,将每年监测的抽样数量及优先顺序等加以制定,取样的过程中要注意考虑加工企业、农贸市场、生产基地和超市等,将监测的代表性大幅度提高。
4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