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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需求评估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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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需求评估报告

第1篇:老年人需求评估报告范文

坚持民生导向,更加注重关注民生服务,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基层社区;坚持社会化导向,更加注重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促进“三社联动”;坚持创新导向,创新创投的理念,创新公益项目的遴选机制、实施机制和评估机制;坚持效益导向,发挥政府资金作为种子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社会公益服务。

1、培育公益项目,拓展社区服务内涵。通过开展创投活动,发现和整合现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尚未普遍惠及,但广大民众迫切需要且普遍欢迎的公益服务项目,有效满足社会服务需求。从根本上解决原有社区组织实施的服务项目,因行政事务较多存在的管理运作上的“闲时做,忙时停”的问题,真正实现服务“项目化管理”。逐步拓展公益服务的半径和内涵,不断提升广大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2、扶持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通过社区服务创投项目实施,鼓励更多的社区社会组织与草根社会组织主动去发现社区居民的需求,参与公益。使社会组织的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锻炼,最终达到培育发展具有创新能力的优秀社会组织,有效满足和解决社区服务需求“双赢”的目的。

3、整合服务资源,节约社会成本。通过建立社区服务创投项目平台,把政府资助资金作为引导资金,整合各业务部门、街道的资源,并鼓励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充分利用创投项目这一载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资源的参与。同时,通过实行项目化服务和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估制度,促使接受捐助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高度重视财务配置、经营效益和长期公益目标的达成,切实提高公益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有效节约社会成本。

4、搭建实践平台,深化“三社联动”机制。通过社区服务创投项目将专职社工与承接创投项目的社会组织有机联系起来,以服务社区群众,满足居民需求为目的,充分发挥社区的统筹整合、平台载体作用,社工的专业服务、助人自助作用,社会组织的专业支撑、连接群众作用,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丰富“三社联动”工作机制的内涵。

5、推动全民公益,激发社会创新。通过有效动员广大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逐步推动全民公益。同时,将“公益慈善”与“商业智慧”理念有效结合,改变传统被动的慈善公益理念和模式,创新性地整合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力量以解决社会问题,不断激发社会创新。

1、为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利于满足其各方面需要和提升其生活质量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助残、助洁、助浴、助行、助医、助急等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独居和纯老家庭的结对关爱、心理关怀;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老年人的维权和文化活动,以及其他满足社区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和提升生活质量的服务。

2、助残服务。为残障人士提供有利于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残障人士康复;技能培训和就业;社会融入;残障人士家庭支持;残障人士文化娱乐团队建设等服务。

3、青少年服务。为青少年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益智、素质拓展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孤残儿童的照料;社区青少年志愿者服务;社区青少年帮教;课外教育;外来务工子弟的助学帮困等服务。

4、救助帮困服务。为困难群体提供有利于满足其提升生活质量和综合发展需要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流浪乞讨人员慈善救助;支出性贫困家庭的救助帮困;为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提供综合帮扶和志愿者服务等。

5、流动人口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利于提高其生活质量和促进其社会融合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流动人口的技能培训、生活适应、婚恋家庭社会融合项目。

6、其他围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的有利于弘扬志愿者精神,有利于维护社区稳定和社会和谐的服务项目。

创投项目要紧紧围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组织设计并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同时,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需求广泛性:项目所要回应的问题是多数社区或居民共同面临的问题,且项目所解决的社区问题具有明显的迫切性,社区中尚未开展足够的相关公益服务以满足此部分需求。

2、体现公益性:项目目标清楚、公益特色鲜明,受益群体明确且直接受益人群不少于50人,有利于提升“三社联动”水平,优化社会治理格局。

3、理念创新性:针对社会需求,项目设计采用新的理念、新的运作模式、新的解决办法,具有明显的创新性。

4、方案科学性:方案策划符合政府相关政策导向,活动设计科学、团队构建合理、经费预算精准、进度安排合理、评估标准科学,可行性、可复制性较强。

5、运行经济性:以最高的性价比来运行项目,项目的示范、拉动和放大效应明显。

6、具有成长性: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与生命力,具有推广与复制价值。

7、项目普及性:项目要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能通过该项目提高公益组织和公益理念的社会影响力,从而进行推广。

经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

者备案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优先。获得项目资格的备案社会组织在接收首批资助资金前应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否则取消项目资格。1、社会组织要依法登记注册,上年度年检合格或新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均无不良记录;备案组织无不良记录;

2、具备申请项目相关的设施和条件;

3、社会组织拥有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或项目所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优势的优先;

4、有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

5、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社会组织优先。

公益项目实施地点以__市主城区为主。

1、参加公益创投征集申报活动的项目,必须符合公益创投规定的项目内容和政府相关政策导向;

2、在同一年度的项目征集活动中,一家社会组织最多只能获选两个项目。

1、资金扶持:市民政局将对最终认定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具体资助额度按照项目申报的公益服务支出资金预算,并经评估督导小组评审后予以确定,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能力建设服务:为获选项目的公益服务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能力建设服务,以提升资助项目的实施成效。

公益创投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市民政局,承办单位为市民政局委托的__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协办单位为区民政局,其职责分别为:

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制订公益创投活动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进度;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保证公益创投活动的开展;组织各大媒体开展宣传;落实获选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工作经费。

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承办公益创投活动的策划设计、方案实施、获选项目资金监管和项目绩效评估等,并为获选项目的公益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培训。

协办单位的主要职责: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服务组织参与公益创投活动;协调街道、社区居委会落实具体公益创投项目;督促公益服务组织获选项目的落实。

公益服务创投的实施步骤,包括四个阶段:

1、公告。市民政局下发社区公益服务创投项目通知及方案,并通过网站、媒体,向社会公告,征集公益创投项目。

2、项目设计。各相关社会组织依据项目规定的范围、设计要求等,在当地街道、社区的帮助和指导下,进行具体项目的创意设计,形成项目申请书并上报。

3、项目初/:请记住我站域名/审。各区民政局汇总材料后,对创投项目内容和申请资质等情况进行初审,将通过项目报送承办单位,市属社会组织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承办单位。上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社会组织登记(或备案)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对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向其说明理由。总体符合要求但设计不够完善的项目可由承办单位负责指导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间截止前修改完善并再度申报。

1、组织评审。对经初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专家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材料、社会资助及组织能力、团队建设等情况进行评审,并确定获选项目。

2、报送审批。确定备选项目后报主办单位审批。

3、社会公示。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项目确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获选项目。

5、项目优化。承办单位根据创投要求和评审小组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优化,以使项目计划书更加合理、严谨,项目预算科学、准确。

1、组织签订合同。市民政局、__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与创投获选项目承接方签订三方合同,明确项目实施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进行资金拨付。市民政局根据签订合同,确定资助资金。资金根据项目阶段性实施情况等进行拨付。

3、督促项目实施。由市民政局与承办单位共同组建督导团队,重点针对项目实施理念、专业技能、资源拓展等方面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提高项目质量。

4、组织监督评估。承办单位督促获选项目团队按月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并定期派遣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承办单位每季度以书面方式,向主办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监管等情况及阶段评估报告,并负责以适当方式向定向捐助团体和个人、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1、获选项目团队在项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提交总结报告。

2、承办单位负责对创投活动进行绩效考评并形成评估报告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创投活动进行全面总

结,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深刻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完善意见。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配套资金和社会定向捐助,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承办单位及获选项目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2、获选项目团队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提出;未经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其它组织和个人转让服务项目。

第2篇:老年人需求评估报告范文

1.1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了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卫计、发改、财政、民政、教育等15个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汉川市健康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卫生计生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科室和试点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汉川市卫生计生局健康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4个乡镇试点单位均成立了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1.2技术保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团队的基础上组建了5支市级健康管理服务指导团队,负责全市项目工作的指导、督查与考核。每个乡镇试点单位组建了由医疗、公卫等人员组成的健康管理服务团队,定期开展健康管理督导、村级考核、签约服务。

2提升服务能力

2.1实施规范化工程投入150万元,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二楼进行全面改造升级,力争打造成全省一流的健康管理中心;自筹资金180余万元,在5家试点单位组建示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自动化的健康小屋;4家试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所辖的试点村卫生室进行了改、扩建,做到绿化、美化,真正体现人性化。

2.2实施标准化工程投入资金50多万元,制定了统一的《汉川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手册》、宣传专栏、签约协议书和宣传折页,做到形象标识统一、制度标牌统一、宣传专栏统一、档案管理统一、工作模式统一“五个统一”。

2.3实施信息化工程依托汉川市卫生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医、保、防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将身份证号作为唯一识别号码,启用新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系统;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均安装运行统一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实行电子病历、电子处方,新农合管理系统已实现市、乡、村全覆盖;试点单位健康体检系统、健康管理评估系统和健康小屋所有数据及时与综合管理平台对接。

3强化工作模式的探索

3.1建立健康管理流程按照健康管理的核心内容,结合该市实际,坚持个性化设计和跟踪服务两个原则,建立了汉川市健康管理六项工作流程,即:“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体检、填写评估问卷、解读评估报告、制定签约服务、实施干预指导、开展阶段评价”。制定了《汉川市健康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健康管理中心;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建立健康管理部,市人民医院组建高血压、糖尿病干预门诊,市中医医院组建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科,市妇幼保健院组建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门诊;在仙女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隍镇卫生院、沉湖镇卫生院和杨水湖防治院等4家基础条件比较好的乡镇卫生院建立健康管理室;每个乡镇试点单位确定4家村卫生室开展健康管理试点工作。

3.2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市妇幼保健院与市民政局联合办公,对已登记的新婚夫妇进行摸底造册,进行跟踪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对其进行定期随访;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中、小学生建立健康档案[7],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其进行评估和干预;高中至65岁期间的所有人群按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不同的医疗卫生单位提供不同内容的个性化服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管理[8];乡镇卫生院负责为本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中医体质辨识、评估和干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指导和督导,市级综合医疗机构负责提供技术支撑和转诊服务。

3.3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健康管理结合流程制定并下发了《汉川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有机结合的创新之路,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汉川市综合医院临床医生参与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管理办法》,将全市30家项目实施单位分成3个片,分别由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3家市直综合医院负责,向每个卫生院选派不少于3名临床医生的团队,建立对口包片、定向联系、双向转诊制度。结合健康管理试点工作,制定和下发了《汉川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和《汉川市65岁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施办法》,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设计了特定需求和个性化的服务包,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签约医生和服务包。

4强化政策支持的突破

4.1实现新农合资金突破积极探索新农合资金总额预付和费用前置的方法,新农合先期出资100万元,主要支持4家乡镇试点单位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和65岁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和65岁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签约式服务。本着“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高血压患者签约600元健康管理服务标准包,个人自付400元,新农合报销200元,享受在基本药物目录内一年免费针对性用药;糖尿病患者签约900元健康管理服务标准包,个人自付600元,新农合报销300元享受在基本药物目录内一年免费针对性用药;65岁以上老年人签约500元的健康管理服务包,个人支付100元,新农合报销240元,可享受相应价值的健康管理服务。

4.2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突破在实施65岁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检项目的同时,我们将老年人基础服务包体检项目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由省的137元提高到150元,对试点单位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终考核经费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倾斜。

第3篇:老年人需求评估报告范文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住房自有率不断提高,盘活住房实现“以房养老”为社会养老问题提供了创新思路。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是最典型的“以房养老”模式,其资金流向与普通抵押贷款相逆,这种特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在开办该业务时可能面临资金流动性风险。本文提出在我国发展反向抵押贷款的初期阶段可以引入廉租住房作为反向抵押贷款运行过程中住房变现渠道的构想,以解决业务开展中抵押住房的变现难题,应对其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关键词:反向抵押贷款 流动性风险 廉租住房

反向抵押贷款是一种针对老年人的住房贷款。老年人把自有产权的房屋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综合评估借款人年龄、生命期望值、房屋未来价值等因素后,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损和预支利息,将房屋的残值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去,按月或年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当借款人去世后,金融机构将住房进行销售、出租或者拍卖,用来补偿贷款本息。

反向抵押贷款开展过程中,银行为业务开办的主要金融机构之一。借款人把住房抵押给银行后,定期获得银行支付的贷款金额,可以看成是银行分期付款从借款人手中购入住房,其现金流向与普通的抵押贷款相反,故称为“反向”。图1显示了银行放贷过程中二者资金流向对比的全过程。前半阶段借款人申请正向抵押贷款购房,随着借款人逐渐偿还抵押贷款,住房资产从银行过渡至借款人,银行在逐步收回贷款的过程中现金资产不断上升,并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时达到最大值。后半阶段借款人通过反向抵押贷款将住房资产转换成现金资产,此时借款人住房资产逐渐过渡到银行手中,而银行的现金资产随着定期发放给借款人而逐步下降,最终贷款发放完毕,银行拥有住房所有权。

反向抵押贷款与银行流动性风险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重要内容

流动性是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重要体现,是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源泉。商业银行流动性是其在不损失价值情况下的变现能力,即为资产增加而融资及在债务到期时履约的能力。当银行不能及时以合理价格取得资金以履行偿债义务(包括储户提存)和其他承诺(如担保、贷款承诺等或有负债)时,便陷入了流动性风险。

(二)基于期限结构度量银行流动性

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往来中介,其资金来源的期限结构制约着资金运用的期限结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期限结构匹配直观地反映着银行流动性状况。理想状态下,短期负债用于短期资产,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当短期负债过度用于长期资产时,容易出现到期的负债不能及时偿付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因此,流动性风险管理应该尽量使资产的收入现金流的时间和数额与负债的支出现金流的时间和数额都匹配。

Frederick Macaulay最初提出久期概念用来衡量债务工具到期期限的加权平均时间:(1)

其中,Di=第i种资产和负债的有效期;CFt=t期时净流入的现金流;N=现金流入最后一期;r=现行利率水平;PVt= t期时流入的现金流现值。

假设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期限共有n种,资产的数量分别为x1,x2,…,xn,负债的数量分别为y1,y2,…,yn,则第i种期限的差额i=xi-yi。即i为资产或负债的一部分,对第i种资产和负债来说,i没有被匹配。设i的有效期值为Di,对于组合i来说,有效期值D为:

(2)

当D0时,没有完全匹配的资产平均到期期限小于没有完全匹配的负债的平均到期期限,银行流动性较充裕,但盈利性下降。

(三)反向抵押贷款引起的银行流动性风险分析

银行开展反向抵押贷款时面临的风险往往比普通的住房抵押贷款要高。后者是银行在前期一次性地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后续分期偿还,随着借款人逐步偿清贷款,银行流动性增强,风险也逐步降低。相比之下,反向抵押贷款逐期给付借款人资金,加上长期累积的利息支出,银行支付压力不断增大,风险也上升。直到贷款期末,银行拥有房屋所有权后将房产变现才能一次性地释放风险。

以简化的反向抵押贷款终生生存年金产品为例,说明其隐含的流动性风险。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假设忽略贷款发起费用及其他交易费用,在贷款期内所有年金的折现值之和应该与住房现值相等。即:

(范子文,2006)(3)

其中,Ax=年龄为x岁的申请人每年获得的等额年金;tpx和tqx=分别为x岁的申请人在贷款合同开始后第t年内存活和死亡的概率,tpx+tqx=1;H0=住房初始值;g=住房价值年均波动率;r=反向抵押贷款年利率。由上可得:(4)

反向抵押贷款的年金贷款是银行的资产类别,把式(4)代入(2)。若进一步放宽条件,假设未发放反向抵押贷款前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相匹配,且现金净流入为0。反向抵押贷款发放后,在贷款期限结束前,有效期值D为: (5)

由于在贷款期限结束前银行只有年金式现金流支出,Di

反向抵押贷款期限长达十多年至数十年,金融机构在长期内连续支付贷款,最后获得住房产权,但其目的是要将固定的房产变现,取得流动性资金以实现资金的借贷循环。反向抵押贷款的流动性风险在贷款期间逐步积累,若后期房产变现受阻,资金流入不能及时补偿前期的贷款支出,金融机构将遭受损失乃至资金流断裂。

引入廉租住房作为变现渠道以应对反向抵押贷款流动性风险的构想

(一)构想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房自助养老”

2007年4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一户家庭中试点“以房自助养老”方案: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将自己的产权房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房屋买卖交易,老人可一次性收取房款,房屋将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再返租给老人。上海酝酿的“以房自助养老”可以看成是反向抵押贷款的变形,但反向抵押贷款是金融机构的盈利,而“以房自助养老”则侧重居家养老,由政府机构主导,二者存在一定区别。引入廉租住房作为变现渠道,对于解决反向抵押贷款的流动性风险是非常有益的启示。

(二)构想的总体思路

反向抵押贷款业务与廉租住房体系相结合,指金融机构在反向抵押贷款期末获得的抵押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房源进入廉租住房供给体系,同时政府支持廉租住房建造的财政资金可作为补偿弥补银行过去已流出的贷款。鉴于反向抵押贷款中作为抵押品的旧住房的特殊属性,能解决我国廉租住房体系面临房源不足的困难,减轻政府新建廉租住房的压力;同时,能使银行的抵押住房及时变现,使金融回笼资金,实现盈利,二者形成有效补充。

(三)构想的运作模式(见图2)

申请人向具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的贷款金融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委托独立合法的中介机构详细审查。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申请人把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双方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支付、还款方式等具体项目。贷款期间,贷款金融机构依照合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定期对抵押住房的折旧修葺情况进行核查,调整住房价值评估。贷款期限结束,借款人可以选择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否则贷款金融机构将拥有住房的完全产权,将住房在二手房市场上出售拍卖或出售给廉租住房管理中心,由廉租住房管理中心支付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数额。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取得抵押住房产权后,把住房作为廉租房出租给符合要求的低收入群体,收取租金,以及筹集来自政府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资金,继续购买抵押住房,从而形成完整的循环链条。

(四)引入廉租住房作为变现渠道可实现多方互补及住房过滤循环

1.房源的供给与需求形成有效互补。作为房源需求方,廉租住房房源不足。由政府构建的廉租住房由于资金投入大,以及集中或分散构建统筹等多方面原因,使政府面临较大的压力。政府廉租住房建设计划滞后,目前各地廉租住房制度以低保家庭起步,以20%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目标,今后5年内全国计划新建廉租住房仅145万套,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作为房源的供给方,金融机构拥有的抵押房产需寻求变现出路。廉租住房的巨大缺口正需要贷款金融机构所掌握的抵押住房供给来填补,二者的结合既解决了贷款机构盘活抵押住房的难题,使金融机构及时将住房变现以补偿贷款给付并减少损失,同时也为廉租住房提供了房源。

2.资金的供给与需求形成有效互补。作为资金的供给方,财政拨款在各地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中占有较大比重。实际上,政府新建廉租住房需要投入的建设资金规模大,涉及土地使用申请、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等诸多环节,程序复杂,政府管理工作大。建成后因回收租金量少,日常维护依然需要长期的大量财政补贴。如果政府利用财政资源以及住房公积金向金融机构收购抵押的二手房,然后降低标准改造成廉租住房,这一方式与新建廉租住房相比,政府收购成本较低,并可以较快地投入使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2007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情况”报告中表明,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风险管理基金等拨备资金后,仍有2186亿元资金沉淀账户,成为“睡眠资金”,占公积金总额比例达到了22.76%。作为政府财政部门如果能主动挖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参与到反向抵押贷款的初期引进当中,可以利用沉淀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贷款人手中的抵押住房,成为贷款人抵押住房变现的资金供给,极大地降低金融机构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实现住房过滤循环。所谓住房“过滤”,是指在住房市场中,最初为较高收入房客建造的住房,随着时间的推移,住房发生老化,房屋价值降低,较高收入的房客为了追求更好的住房,放弃现有住房,而较低收入的房客接着继续使用该住房的过程。实际上在反向抵押贷款业务中的抵押住房,也就是住房市场上从一级市场过滤出来的房源。廉租住房所要求的质量规格不高,抵押住房属性切合廉租住房要求,正好是吸收抵押二手住房的合适途径。

综上,反向抵押贷款运行过程中的住房最终能否顺利在市场上出售出租从而套现,关系到金融机构能否从业务中实现资金回笼,开办业务能否长期运行周转。我国住房资产变现渠道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将给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引入廉租住房作为反向抵押贷款运行过程中的变现渠道,能减低金融机构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实现反向抵押贷款运行的资金链条循环。

参考文献:

1.金煜.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计量与管理框架[D].复旦大学,2007

2.范子文.以房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国际经验与我国的现实选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刘洪玉,张红.房地产业与社会经济[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第4篇:老年人需求评估报告范文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区域经济的新突破,年7月,区委、区政府确定了新经济的发展方向,提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信息网络产业、休闲娱乐产业、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为此,区政府专门成立了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区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的指导意见》,聘请专家研究编制《区新经济发展规划》,出台了《区关于扶持总部、楼宇、新经济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区关于扶持新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每年设立3500万元的扶持和引导资金,推动全区重点产业和新经济快速发展。

到年末,新经济对全区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明显增强。全区新认定科技企业42家,一批高科技企业的研发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全区新建、改建商务楼宇6栋,盘活闲置公建15万平方米;创意岛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创意岛二期建设已正式启动,五一广场服装创意产业园建设基本完工。现代服务业规模持续扩大,社会贡献率日益突出,对优化经济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今后两年,区政府将坚定不移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推进新经济发展,着力构筑主业突出、特色鲜明、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新经济体系,确保完成“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实现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

(一)做好全区的经济规划。《区新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已经进行了大半,将于今年上半年完成。在进行总体规划的同时,抓好重点区域规划、重点产业规划和重点项目规划,使区域经济发展有一个清晰的路线图。

(二)提供有力的政策保证。对年已经出台的《区关于扶持新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和《区关于扶持总部、楼宇、新经济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等新经济发展举措,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继续研究出台新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强化内功,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等发展瓶颈问题,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应对市场的能力。

(三)抓好责任落实。进一步修订原有的街道经济工作考核办法,激励斗志,明确责任,区政府与全区各经济职能部门、各街道都签订经济工作责任状,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推进计划、责任落实人和阶段性要求,确保辖区内重点楼宇、重点项目、重点地块的开发建设能及时推进,确保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项目建设早落实、早建设、早见效。

(四)切实抓好“两区五园”建设,通过优先发展重点区域带动全区新经济发展。“两区五园”是指西安路商务商贸区、湾金融商务区;创意产业园、大连服装创意产业园、解放广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五一广场设计产业园、总部经济产业园。“两区五园”是我区发展新经济的重要载体,今后我们要将“两区五园”建设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力抓好落实。一是全力推进西安路二期建设。西安路二期建设的总体设想得到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大连商业银行与我区签订了协议,计划为西安路二期开发建设授信40亿元贷款。我们要充分利用各方面的有利条件,全力推进西安路二期建设,将西安路建设成为大连市新的商务商贸中心,打造我区新经济发展高地。二是着力抓好对湾地区的服务、配套和拓展。进一步加大对湾管理中心的协调服务力度,完善定期联系和沟通机制,积极参与并抓好各在建大厦的企业引进和在我区的注册工作,把湾建成辐射东北亚的大连国际金融商务中心,同时,大力发展湾周边旅游、中介、会展、餐饮、休闲娱乐等配套产业,目前已经启动了湾周边金融服务一条街、现代服务业一条街、高级酒吧一条街、娱乐休闲一条街等特色街建设。三是全面推进五大产业园区建设。加强各园区的对外宣传,扩大对外影响力,建立园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功能定位的相关企业入驻实行无障碍审批,落实好园区建设有关优惠政策,使入驻企业留得住、发展快、成长好,尽快形成集聚效应,将五大园区形成各具特色的新经济板块,带动全区新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增强区域经济的发展活力

我区坚持在引办企业时实行“零费用、全”,凡是注册资本金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注册我区,都由所在街道实行全程代办手续,所有费用由街道和政府负责买单。年,全区引办注册资本金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611家,新发展私营企业2137家,新发展个体工商户5036户,全区纳税大企业不断增多,如大连和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对区域经济发展拉动作用明显。全区支柱产业规模不断扩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家,资质内建筑业企业207家,限额以上贸易企业1家,房地产开发企业151家。全区经济活力不断增强,具有了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基础。

在当前外部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今后两年保增长的任务十分艰巨,要实现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首要的就是让企业引进来、留下来、发展得起来。为此,区政府将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完善政府新闻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服务基层意识,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切实做到多指导、少指责,多服务、少检查,多解忧、少干扰,努力形成上下互动、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构建全区中小企业咨询服务网络,年将建立一个区级中小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和九个街道中小企业投诉服务站,分别开通热线。搭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争取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扩大中小企业信用额度。在做好服务的同时,继续加大扶持力度,今后两年,区政府每年设立350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帮助中小企业尤其是新经济企业实现快速发展。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办企业。我区的招商工作将按照“储备一批、规划一批、建设一批”的滚动发展原则,进一步摸清招商资源,科学确定全区重点招商项目,建立健全我区招商引资项目库。加强对招商资源的包装和推介工作,重点围绕西安路和湾两大区域、五大产业园区和特色街建设,实施整体包装和推介,重点加强闲置楼宇、公建的推介,千方百计增加新引办企业的数量,力争每年引进2-3家规模较大的企业总部,推动我区产业向高端发展。

三、进一步关注民生,推动和谐建设

我区是一个人口大区,事关民计民生的工作都要优先摆布、优先投入、优先落实,切实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全面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一)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和谐社区建设。今后,我区将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继续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社区自治水平和社区服务水平,编发《区便民服务指南》,在全区推广黑石礁街道“帮万家服务队”有效做法,不断拓宽为民服务渠道和领域,为全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各项社会事业。针对劳动就业面临的巨大压力,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年将投入1.4亿元用于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现全年就业再就业30000人以上,开发就业岗位32000个,确保有就业愿望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继续为大学生提供无偿创业资金,建立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典型推广、项目对接等整体联动扶持机制,挖掘岗位安置就业,加强就业培训,购买公益岗位,重点帮扶大龄失业人员和失业大学生就业。

全面加强社会保障。年将投入2.6亿元用于社会保障,切实提高保障能力,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一是加大低保工作力度,适度提高人均月保障额。二是加大扶贫帮困力度,重点加强对下岗失业致贫家庭和重大疾病致贫家庭的救助,对困难家庭子女就学的救助,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流浪乞讨等弱势群体的救助服务。三是加大养老保障力度。成立区老年协会,维护老年人权益,推进老年人事业发展;依托南沙老年之家,将辖区“三无”老人和遗孤老人集中供养,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提高辖区养老机构和入住养老机构老人的补贴标准,调动社会参与养老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四是加大残疾人保障力度。加快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步伐,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改造生活设施,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康复和权益保障工作。

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全面推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着力加强学生素质教育,把科技中心、劳技中心、学农基地和早教中心打造成国家级素质教育训练基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全区教育质量和学生可测指标在全省名列前茅;完成21中改建、东方圣荷西和石门山配套学校建设,完成9所学校的体育活动场馆及塑胶操场设施建设,初步实现包括教育思想、教育方法、教学手段和设施的基础教育现代化。

大力发展文体事业。建设区文体活动中心,改造区老干部活动中心,在各类公园、广场,增设文体活动设施,进一步完善“15分钟文体活动圈”;增加居民文体娱乐消费投入,购买优秀文化产品进社区,进一步满足辖区居民日益增长的文化体育生活需求。

加快发展医疗卫生和计生事业。积极筹建公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全面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实现医疗卫生管理现代化和药品集中统一采购,进一步降低药价让利于民,不断提高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水平。认真落实“健康家庭促进计划”,不断完善区、街、社区三级新型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9%以上。

(三)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自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认真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坚持重大决策事先向人大报告和政协通报制度,坚持重大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律师咨询、市民听证和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不断加强法制建设。继续完善各项行政制度;强化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和劳动争议快速仲裁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深入开展普法,引导群众以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加强“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建设,拓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领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第5篇:老年人需求评估报告范文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R1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0)012-0192-02

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现代化城市建设步伐日益加快,要求现代城市基本组成单位社区各项职能日趋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的重要职能项目之一,也是保证全民身体健康,提高国民素质的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现代化新型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非常重要。

1 背景

1999年卫生部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2003年1月国务院又制定了《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03]3号)中提出把“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分工合理、方便快捷的新型城镇卫生服务体系”作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领域,确定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方向,城镇主要是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城区重点是加强新型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贯彻国务院这一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改革创新步伐,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外部支持环境,促进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卫生部、民政部等部委已于2003年开始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2006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上海人民政府明确提出将“试行患者约定服务和双向转诊”作为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2009年,国家医改方案要求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逐步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

加快建立适合国情民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保障体系的前提条件,也是建设经济发展良好环境的必然途径。

多年来,长宁区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改革和发展,紧紧抓住二个关键,一是强化政府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政府职能;二是转换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长宁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也逐渐得到完善和发展。

2 现状

2.1 中心和站点情况:截至2009年底,长宁区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均在3000M2以上,其中有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面积超过5000M2。虽然,与上海市其他区县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比较,长宁区的业务用房并不宽敞,但是,各家中心把服务流程、服务环境和服务质量作为重点工作推进,形成不同服务特色。长宁区4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总业务用房面积为5732.2M2,平均业务用房面积为136.48M2,其中有59.5%的服务站业务用房面积小于150M2,未达到卫生部规定的标准,但是,与2008年相比较面积达标服务站的个数增加了28.6%。每年,长宁区下达一级工作目标,把对未达标服务站的改扩建工作责任落实给一级政府街道,由街道政府负责选址、提供用房和装修。

2.2 人力资源情况:截至2009年底,长宁区平均每1000名居民拥有卫生技术人员1.624人,拥有医生0.601人,拥有护士0.523人。平均每名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为616名居民服务,医生为1664名居民服务,护士为1912名居民服务。平均每1000名居民分别拥有卫生技术人员、医生、护士和防保人员为1.403人、0.519人、0.452人,分别为社区居民服务人数为743人、1926人、2212人。

2.3 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情况:2006~2009年,长宁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服务呈上升趋势,2006年门诊量占2006~2009年总量的20.76%,2007年门诊量占2006~2009年总量的24.13%,2008年门诊量占2006~2009年总量的26.96%,2009年门诊量占2006~2009年总量的28.15%,其中中医门诊服务占当年门诊服务总量的比例分别为9.43%、14.86%、16.85%、12.04%。社区家庭病床服务数2006年为46294人次、2007年为78222人次、2008年为77907人次,2009年为63915人次,2006年~2007年家庭病床服务人次明显增加,2007~2009年家庭病床服务人次逐年下降。2006年开始试行的双向转诊工作量呈逐年大幅度增加,上转病人分别为2006年264人次、2007年2854人次、2008年7050人次、2009年12953人次;下转病人分别为2006年131人次、2007年121人次、2008年273人次、2009年698人次。

2.4 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情况:2006~2009年,法定传染病报告例数逐年下降,分别为2006年360例、2007年279例、2008年245例、2009年146例。2006~2009年孕产妇保健人次数分别为8164人次、1244人次、14009人次、10955人次。免疫接种2006~2009年逐年明显增加,2009年与2006年接种数相比较增加130182人次。高血压病管理有效控制率由46.48%上升到64.05%,糖尿病有效控制率由27.19%上升到39.22%。

3 分析

3.1 不断加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硬件建设。长宁区将中心和站点建设纳入所在街道的当年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中,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积极挖掘潜力,共同筹集资金,使站点改扩建工作落实到位。目前,共建立1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和4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覆盖率达100%,社区居民步行十分钟即可享受到社区卫生服务。

由于长宁区地处中心城区,选择服务站用房选址较难,同时,社区居民对于站点的设立有着种种误解,对社区卫生服务需求强烈,对社区卫生的服务非常认可,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为邻不能接受。因此,服务站改扩建工作越来越难。

3.2 不断完善人力资源配置。根据规定一个全科医生平均服务对象1000名,目前已经达到1500~1800名居民,存在严重的全科医生缺乏的问题,也制约了提供服务的能力。此外,目前,全科医生由原先的专科医生经过岗位培训和职称专业考核后转到全科医学。理论知识的测试不能与实践操作水平相等同。

社区卫生基本服务项目中,涉及内容广泛有基本医疗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残疾人服务、计划生育等。一是需要全科型中心层面管理即质控部管理人员。质控部的管理人员要精通各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要求,更重要的是掌握考核的方法,能够有效实施。质控部管理人员是中心层面管理的核心,承担所有的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目前,在长宁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配备3~4名主要质控人员,分别担任医疗、公共卫生、护理质控主管人员。二是需要全科型团队层面管理即全科团队长。团队长不仅要精通业务工作,更主要的是发挥团队人员的积极性,凝聚团队人员。部分中心的团队长年龄组在50以上的占50%,年龄结构明显老化。所有的全科团队长和质控人员均由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而来,缺乏相应的管理学知识。在思路的前瞻性、管理的科学性、处置的合理性、操作的规范性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足;此外,管理人员缺乏对公共卫生工作内容和主要方法的认识,,在管理考核实施中力度有限。

3.3 不断更新理念与认识。在社区工作中,医务人员缺乏整合意识,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没有有机结合。门诊只是开方配药,没有将健康档案建立、慢性病管理、健康指导等内容进行组合。医务人员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的转变没有跟上社区卫生改革的步伐。此外,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认识也有盲点,一味追求无偿卫生服务。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全然不知,对社区卫生所担负的康复与健康教育职能了解的人寥寥无几。因为各种原因,缺乏高素质、高学历、高职称人员,造成能级普遍低下。另外,人员构成比例极不合理,不能够配全、配足临床医疗以外的如B超、心电图、预防医学等专业人员。在目前社区卫生工作如火如荼开展的形势下,上述岗位人员日显重要,只能由临床医生、护士转岗或者兼职,一方面使医护人员更趋紧张,另一方面导致能级结构的不合理。

4 对策思考

4.1 建立社区卫生分级考核管理网络。建立考核网络,由团队长负责一级考核、质控部负责二级考核,同时,确定了卷面抽查和数量核对的比例,确保了考核覆盖面。质控部定期将质控情况汇总后,通过简讯或例会的形式,不仅反馈了信息,更是质控考核方法的带教。

此外,加快全科团队全能型人才的培养,也是提高考核质量和管理能力的重要方法。

4.2 建立社区卫生多方联动服务网络。首先,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转变服务功能。需要开展社区诊断,经过统计和分析,得出社区的疾病谱及卫生需求,按其排列次序,有目的、有针对性进行计划。如社区内老年人居多,特别需要加强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为主的防治管理,着力开展高血压病、糖尿病等慢性病防治管理工作。其次,整合现有卫生资源,有效提升社区卫生的服务能力。要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加强与街道民政、计生、残联等有关科室的合作与协调,实现资源共享,让居民知道社区卫生服务、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享受社区卫生服务;做到“疾病预防立足社区、妇幼保健深入社区、应急行动依靠社区、城市医院牵手社区、责任医生扎根社区”。

4.3 建立社区人力资源培育网络。首先,要明确社区医生应是与社区卫生服务需求特征相适应的全科医生,是不同于专科医生的综合型人才。其次,必须加强全科医师培养、培训工作,通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选送培育全科医生。其次,运用协同服务机制,将专家请进社区,带教培养,提高全科医生技术能力。

第6篇:老年人需求评估报告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维护建设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设施设备保护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建设或者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产业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控制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控制区。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适应线网建设及运营的需求,预留必要的空间、结构等建设和运营条件,确保足够的疏散能力和便捷的换乘条件,与周边互连互通,促进各线路之间及与周边交通、建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之间的协调发展。

编制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道路网、公共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配套设施及用地需求,使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首末站、分期建设起点站、有条件的中间站应当配套相应的公交、社会停车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办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的出让、划拨手续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控制范围,出具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区间风井、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及地下结构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附件。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务、消防、安防等设施项目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节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保障其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并符合保护周边建(构)筑物的技术规范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互连互通,相邻的连接通道应当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则合理利用。

已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建筑物的业主要求与车站交通互通的,应当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综合开发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由相关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市政设施及管线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了解管线设施情况。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应当提供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通信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管线、设施的档案资料。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管线综合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实施管线迁改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产权单位、总承包单位实施,并委托测绘单位同步完成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测量资料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及管线等档案资料的,有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和配合。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沿线涉及的建(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编制监测方案和专项安全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做好建设工程涉及的道路、河道、桥梁、管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建设单位需要派员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内进行调查、监测、鉴定的,应当事先向业主、实际使用人发出通知,业主、实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步验收,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行及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当设置相应的专用车道标志、标线,并在必要路段进行物理隔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禁止其他车辆通行的标志、标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平面交叉路口设置停止线、警示标志、有轨电车车道线,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禁止超高、轴载质量超限车辆驶入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的标志、设施。相关交通信号灯应当在保障平面交叉路通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轨电车优先通行的要求设置。

第三节 综合开发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本体工程用地(上盖)与周边土地的综合利用进行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范围。

第二十五条 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场站进行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城市设计,由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度同步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

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运营单位可以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综合开发,设置商业、民用通讯、广告等经营设施。

运营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三)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和实时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运营服务;

(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六)公布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保障安全、正点运营,实际运营未达到承诺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七)做好运营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运营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四)受理社会公众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定安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制定和公告乘客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四)及时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公共交通运行情况编制运营计划。运营计划调整对运营服务水平有影响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铁、轻轨管理范围以车站出入口边沿为界,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对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内的范围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秩序维护义务。

地铁、轻轨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外和有轨电车开放式车站区域的畅通及秩序维护工作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的适当位置设置导向标志,并可以与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标志组合设置,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导向标志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的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按照设计方案设置,不得影响安全及服务标志的识别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

广告设施设计及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广告设施的设置或者维护作业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设置商业设施、拍摄影视资料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客运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节 客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二)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

(三)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

(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及时疏导客流,高峰期增加运营车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厢内醒目处张贴乘客守则;

(四)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及时通过多种信息方式告知乘客。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提供问询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询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

(四)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六)在车厢内进食;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四十一条 禁止乘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四)运货推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五)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

(六)其他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执行并予以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规则:

(一)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

(二)义务兵、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盲人及其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三)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携带超过一名的,应当按照超过人数购买成人全票;

(四)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五)乘客应当接受运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第四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扰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秩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举报,公安机关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节 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因故延误或者中断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四十七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因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段运营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停止全线运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电力、通信、供水、地面公共交通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一节 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控制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第五十条 下列区域为有轨电车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面线路轨行区,含轨行区上方供电接触网范围内;

(二)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其中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四)通信基站、变电所、车辆基地、电缆通道、连通车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第五十一条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

(二)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下顶进、灌浆、打井、降水、基坑开挖、锚杆及锚索等;

(三)堆土、取土、大面积堆载等大量增加或者减少地面载荷的;

(四)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

(五)敷设、埋设、架设管线、沟渠、线杆、隧道或者设置跨线、架空作业等;

(六)在过江(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七)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八)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作业。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人防、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通道工程、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扩)建并已经取得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许可手续时提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当报经受理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论证后实施,论证会应当邀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参加。

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保护方案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未经运营单位同意的,不得擅自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运营单位认为建设、施工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风险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备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权进入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危害,并立即向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置,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会同公交企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公交接驳预案,报市应急、公安、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应急系统,配置建设、运营应急救援基地,配备安全可靠的设施设备;

(五)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和事故预防、报告、处理制度;

(六)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进站乘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保护受检查人的隐私;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设施设备,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物品。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在实施安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或者违法携带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二)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强拉、敲打站台门及车门,强行上下列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逆向行走,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等设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置;

(五)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风亭、风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

(七)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八)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风井、冷却塔外侧五十米内以及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

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第六十条 有轨电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城市轨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限制的最高时速。

有轨电车驾驶人应当在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有轨电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有轨电车运行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应当迅速处理,相关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积极配合。

有轨电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迅速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事故双方应当记录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社会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有轨电车车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九至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的;

(二)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的;

(三)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及整改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发生运行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行,未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

(七)在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八)停止运营,未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告的;

(九)未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和换乘指示的;

(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十二)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一百万乘客人次超过五次的;

(十三)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十三条 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至五项规定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乘客超程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其超程部分补收票款。

乘客无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

(二)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

第六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铁,是指适用于地下、地面或者高架在全封闭线路上运行的大运量或者高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二)轻轨,是指适用于高架、地面或者地下在全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线路上运行的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三)有轨电车,是指适用于地面(有独立路权)、街面混行或者高架的中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四)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中心、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