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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银行业面临冲击
信息技术具有“工具”性,人们需要利用这种工具性来解决现实生活中实际的需要。而这种需要本身就不是单一的,技术应用有着天然的“跨界”效应,同时这种应用的过程往往是自下而上的。当互联网成为信息技术的里程碑,跨界零售、传播成为了被征服的一块块的处女地。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更是信息技术创新金融,效率资源匹配的一个必然结果。它替代了传统银行的“中介”角色,以更低的价格、更效率的信息撮合完成信贷供给双方的直接交易,对传统银行体系产生冲击。
天然跨界,冲击已成必然。互联网金融在信息处理上具有强大的优势,尤其是大数据和云计算使得非金融机构拥有了人工智能替代人工决策的可能。传统银行体系引以为豪的风控技能在人工智能的较量中越来越处于劣势。同时,信息产业突破了时空限制且注重客户体验,稀释了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动摇了国有大银行的垄断地位。
最近开展的杭州、温州两市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居民问卷调查显示:35%的受访者已经购买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已投资的人群中,青年用户的参与度明显高于中老年,35岁以下受访者中45.3%已购买;36-50岁的受访者中29.4%已购买;而50岁以上,只有27.3%已购买。
跨界引发竞争的“扩大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往往涉及跨界的诸多领域,是金融、电子、信息等多种产业的复合。因此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已不再是金融业务单一模式下的闭环竞争,而是相关产业链直接的资源抢夺、主导权控制和服务对象的争抢,竞争愈发复杂、影响作用范围广。
冲击有限,但增长快。就目前的市场数据而言,银行业总资产2013年初就已突破130万亿元。单从规模上讲,2013年前100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营业收入也只有2000亿元左右,互联网金融的体量有限。传统银行体系市场份额依然庞大,再加上传统金融机构的强大信贷扩张能力,化解流动性陷阱的固有制度,完备的结算、清算和信贷IT架构、庞大的物理网点等优势,短时期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体系冲击有限。但互联网金融每年的增长都是翻倍的,未来不容小视。
商业银行“倒逼”下的互联网实践
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本质是“存、贷、汇”,银行的“触网”实践就是业务部分到全部迁移至网络的演变过程,这个过程包含了“存、贷、汇”外延与参与方的变化。与互联网最初的接触是以电子金融的方式出现,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始利用官方网站建立各自的网上银行系统。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7×24地实现个人账户的查询、支付、汇款等功能,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商业银行的效率、降低成本,这是传统商业银行的主动变革。招商银行是最早实践的代表之一,1999年招商银行推出了“一网通”,建立了包含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在内的互联网服务体系。2012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上线“善融商务”,开始依托商业银行自建的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电商企业开展小额贷款。同年,交通银行也推出了自己的网络商城“交博汇”,将商品营销通过银行的支付功能形成绑定,提供一站式服务粘合消费者。之后又同阿里巴巴集团在淘宝网推出了“交通银行淘宝旗舰店”,完成了“存”业务的外延。利用淘宝网大量的客户群提供交通银行的各类产品及服务,包括贵金属、基金、保险、个人理财等,以理财产品销售、资产管理业务广义了“储蓄”。2013年民生银行的“小区金融”战略,为消费者提供了全面的家庭金融服务,这个阶段传统商业银行开始利用互联网建立信用中介平台提供融资服务――“贷”。与此同时,“触网”的形式也在发生着变化,移动端逐渐替代PC端形成主流,各类APP移动应用场景成为银行业务的提供载体。2012年招商银行联合联通首推移动支付产品――招商银行手机钱包。2013年,招商银行、工行相继推出了“微信银行”。
随着非金融机构跨界从事互联网金融,传统商业银行的“触网”升级为直销银行,目前已经有多家银行推出此类服务,希望通过互联网技术来直接面对客户。但直销银行本身并不独立、无法人资格,仅作为商业银行内部的二级部门定位于“线上获取新客户”。有别于传统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它们是商业银行将传统业务拓展至线上,通过线上服务“本行客户”。直销银行成为商业银行获取新用户的抓手,并非向其提供金融服务。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是从直销银行入口,在电子银行或线下银行获得满足。从当前市场情况看,直销银行带动了商业银行全行零售市场规模的提升,所以直销银行的角色更多定位与传统业务部门“协同发展”。
2014年12月28日,深圳前海的微众银行官网上线标志着网络银行的全面创新。贷款流程利用大数据技术,在多个场景中对贷款客户进行信息搜索,多重征信查询形成量化分值决定贷款。整个业务流程全部线上处理,采取主动邀请制,对客户进行主动授信。
除此之外,包商银行于2014年6月上线了互联网综合性智能理财平台――小马bank。小马bank凭借互联网方式实现传统银行“去中介化”的金融转型,融合了“直销银行”+“智能理财”+众筹等主流互联网金融模式。平台产品以宝宝类的货币基金产品和债权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为主,其中债权类互联网众筹产品实现了商业银行从事P2P网络信贷的范例。在银行系的P2P网络信贷平台中,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凭借借贷规模和服务人数在该行业中独占鳌头,之后又建立了针对机构投资人和企业融资的资产交易服务平台――Lfex。通常银行系范围内,P2P信贷平台与商业银行多是合作关系,利用商业银行丰富的风控经验与能力,利用商业银行支付对接或托管平台的客户资金实现平台自有资金的隔离,同时也变相利用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为平台营销“背书”。
商业银行最初以电子银行“触网”,通过互联网技术将上部分业务推至网端,满足消费者网上的查询和支付,通常是官网登录进入。随着移动终端智能化、多样化,网络制式由2G升级到3G,电子银行也有PC端迁至移动端推出各自的APP应用,进一步便捷了消费者的使用体验。这些都是商业银行的主动进步。但随着大量有实力的互联网公司主动“粘金”,金融领域开始出现了“野蛮人”的身影,竞争开始加剧,消费者也逐渐感受了金融互联网化的实惠。商业银行面临“倒逼式”发展,在注重自身网络平台生态重建的基础上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和共赢”成为大型商业银行的主要变革方式,电子钱包、微信银行随之出现。相较于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虽然成立时间短、网点数量少,却能够依托地缘优势、客户资源和先验知识稳步追随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金融的涉足更为深入。微众银行等纯网络银行的出现是我国银行业的一次伟大尝试,在利率市场化、存保即将推出的大背景下,加剧竞争是国家建立有效融资渠道的必由之路。网络银行的成功上线也成为了当前互联网金融诸多模式、杂项丛生,未来发展道路的探索,意义重大。
监管对银行业新变化的监管逸动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风险 思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参与者众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并且如台风过境一般席卷全国。如今,互联网消费已经开辟出专属的领域,这个全新领域是以全新的金融业务作为主要发展目标的,其对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革命性的影响作用。互联网和金融业两者之间结合在一起很大程度上的增加了金融业的风险,由于其复杂多变的特性,导致了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开展十分困难。
一、互联网主要的金融风险类型
(一)法律政策
互联网金融业务作为一项全新定制的业务,并没有根据市场、资金、交易者、电子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交易。现阶段,网络金融行业在进行交易支付的过程中通常都是采用电子支付的形式进行交易,还有由交易双方针对交易情况进行拟订的书面合同。这是一种风险保障手段,可是因为其并没有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这就导致了一旦交易出现问题,协议中提到的责任、承担等情况不能正常的执行。虽然《合同法》对于电子合同具备的法律效应是承认的,但是针对合同签名这一项却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
(二)业务管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对于进行交易过程中风险规避么问题不够重视,对于造成风险的源头的管理松懈。网贷公司不设立风险准备金,理财产品只是强调高利率并没有针对风险问题给出相应的解释。有的支付平台对于客户身份核实简单,涉及到大额资金交易的时候没做使用U盾,筹资、资金中介通常只是具有担保职能,在担保交易过程中并没有受到相关的资金约束。这很无形中增加了金融交易的风险,一旦发生什么问题,网贷公司为了逃避责任可能直接选择跑路。
(三)网络技术
计算机通讯系统互联网金融业务得以发展的载体,因此,一但计算机网络系统出现了什么问题,将会直接造成互联网金融新风险的出现。网络通讯、密钥、加密系统、IP协议等方面的安全性较差,一旦计算机系统遭遇电脑病毒或者是黑客的攻击,将会直接造成资金的大量损失。互联网金融业对于网络技术的选择失误也会直接的引发金融风险,通常表现为系统和客户端不兼容,引发的互联网金融业的风险问题。
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大大的增加了传统金融风险复杂的特性。而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一般都是法律、业务、网络技术上存在的风险,当然还有网上存在的非法洗钱等犯罪行为,都可能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 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电子交易、电子商务等交易用制定法律,从安全性方面思考,通过各方面的考察,从而制定保证交易过程中的金融安全性。加强对计算机犯罪的打击力度,制定禁止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交易、网络犯罪中违规现象进行严肃的处理,加大惩罚惩力度。针对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对于用户的个人资料、合同签名、电子凭证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以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交易活动能够顺利有序的进行。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
要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各方面的监管,就必须要将逐渐表露出来的互联网金融业特征进行深入的了解,根据实际情况对金融业分业、混合的两种主要的监督管理模式进行调整,使之更加适应对互联网金融业的发现情况,以便于做出更好的管理。通过对发展初期业务的深入调研,实现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当中对资产负债的流动管理和交易客户信息安全性的保护并用的局面。想要做好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工作,还需要加强国内和国际间互联网金融业管理的交流,在与国外金融业监管机构合作的过程中不断的改进自身。
(三)提出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
在实现金融改革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说是一项突破性的创举,它的普及与发展为金融业改革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在对互联网金融做出的一系列的研究工作的同时,也要针对发展过程中社会现象进行评估,从而制定出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用其指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针对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产业的的管理,从物流业、移动互联网等的方面进行思考,全面分析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税收、人才培训,行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结束语
对互联网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做出相关的提示,努力创建一个交易、信息、投诉等方面都具有一定安全保障的交易环境。将互联网金融交易过更重涉及到的责任、义务落实到位,明确相关的机构的监管目的,在引导消费者风险识别、预防能力增强的同时,更好的保证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消费者的合法消费权益。通过对风险、交易资金、客户信息方面进行约束,使得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有一定的防范和维护意识,从而实现全方面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闫真宇.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J].浙江金融,2013,12:40-42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经营模式 商业银行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2014年,相关的传统金融机构在其最新发表的《金融稳定年度报告》中第一次对互联网金融给出了详细的定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所不同的是其利用了先进的网络技术和手机的通讯技术以完成只能在传统金融中才能完成的金融交易,例如:转账;支付;理财等,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在线进行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指的是所有在互联网范围内进行的金融交易。其中主要涉及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以及小额贷款等金融交易形式。对于互联网金融不是只涉及浅层意义上的互联网与金融相联合,它所存在的基础条件是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在社会上被广泛应用,它是为满足人民在生活中的新需求而出现的新型金融交易形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优质金融产品,使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它的单一性,从而使传统金融行业得以持续发展。互联网金融对传统的商业银行来说,使商业银行在业务办理内容上更加丰富,其对商业银行拥有所拥有的金融业务巨大冲击的同时,也能促进商业银行运营方式的改进,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良好改变带来了机遇。
其一,交易成本较低。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互联网金融在交易的过程中所需要的成本是非常低的。在交易的过程中,它无需像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必须拥有实体场所来充当交易平台,只需要购买一定数量的电脑产品,在网络系统全覆盖的范围内就能进行金融交易。从这一点来讲,互联网金融更好了节省了交易场所需要的费用,从基础条件方面有效的较低了金融交易所需要的成本。
其二,服务效率提高。客户无需亲自到特定的办理场所进行业务办理,只需要通过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就能完成,减少了客户等待的时间。
其三,业务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互联网金融在业务办理的内容上已经打破了传统金融所能办理业务的范围,传统金融机构所不涉及的业务范围,互联网金融都能很好的完成交易。一些小额资金的金融交易,能够快速、准确、及时的完成,它能给客户最优质的金融服务。
其四,信息更加透明。这对于客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它能使客户对于交易信息了解的更详细,从而金融交易有据可依,更加理性化的进行,同时也使所传播的信息更具有完整性。
(三)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第一,互联网金融门户模式。互联网金融门户的作用是贯穿整个金融交易的过程而存在的。它不仅只作为一个优质的理财平台而存在,其针对客户的投资需求所拥有的业务也是比较完善的,想要理财的人员可以通过该平台对其他的理财产品进行了解,从而能够更好的对产品进行比较并选择。相对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来说,互联网金融门户平台只是一个对理财产品进行挑选的平台,并不涉及自己运转的交易过程,所以,它存有的风险较低。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今天,对于缺乏资金的贷款人员,在贷款过程中客户对于资金的来源的关注度越来越低,在交易过程中他们所能享受到的服务质量才是他们比较关心的内容。
第二,众筹融资模式。对于众筹所需要的条件是非常简单的,只要资金筹集者将自己所创新的内容提交到所要进行资金筹集的平_,经过检验合格后,就真正的拥有了在此平台面向大众进行资金筹集的资格,以获得大众融资的方式。这种筹集资金的方式,不管是对于筹集者还是资金投入者都是有利益可言的,对于资金筹集者来说,他能够用最低的资本来完成自己的自己的创新事业,同时资金投入者也能够利用自己所投入的少部分资金获取相应的利益。从另一个层面来讲,这种筹集资金的方式还能够增强筹资人的创新能力。
第三,第三方支付模式。互联网金融指的是所有在互联网范围内进行的金融交易。其中主要涉及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以及小额贷款等金融交易形式。对于互联网金融不是只涉及浅层意义上的互联网与金融相联合,它所存在的基础条件是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在社会上被广泛应用,它是为满足人民在生活中的新需求而出现的新型金融交易形式。第三方支付是不需要通过金融机构,就能完成网络支付、钱款缴纳以及金融机构已经认可的其他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企业所拥有的相关模式并不是单一存在的,它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第一、是在大范围的电子商务系统所能保障的范围内能够进行的网络支付模式。第二、是不需要任何拥有保障性的系统就能完成的网络支付模式,这种模式知识为了给客户的支付行为提供方便。其具有代表性的支付平台有快钱、易宝支付等。在现今的支付平台中,其所能进行的交易越来越具有广泛性,以支付宝为例,其已经能够进行各种各样的业务交易,其中有利于日常生活的支付交易包括能够提供缴纳水、电、通讯等所需要的费用。
二、招商银行转变经营模式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对招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P2P贷款、众筹融资和大数据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基本项目起着作用。当中P2P属于蓝海战略,其发展空间非常广阔,而且通常是数额较小的贷款,对市场中的银行主要是消极作用,作用并不明显;众筹集资还未在国内发展开来,对银行产生的作用不大,偏消极;在金融环境中许多项目形式下其金钱的支持通常来自银行,所以对银行的作用比较中立。其他平台支付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主要服务项目的推进。以上平台杜绝了商业银行在平时各项服务业务上的严格操纵,也转变了支付媒介和银行两者间的利益支配形式,会在业务费用和资金回报等领域给商业银行形成压迫。
(二)互联网金融对招商银行具体业务的影响
招商银行的日常服务项目受到了网络理财产品非常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在短时间存款和一季度内的短时间理财商品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具体业务:
第三方支付,关键的网络金融介入方有支付宝、快钱网银、财付通,来分流招商银行的业务对象。P2P贷款,关键的介入方有开鑫贷、陆金所、人人贷、阿里贷款平台、阿里小贷,相当方面上取代了招商银行的小型贷款项目。众筹融资,乐童音乐、众筹网、追梦网是关键的介入方,在国内还未发展开来,替代招商银行的主要业务。大数据金融,通常包括京保贝、阿里贷款平台以及阿里小贷,往往给中小公司做一些集资业务。互联网金融门户,如腾讯的基金超市、基金诊断室,新浪的微银行,百度的百发,苏宁的易付宝和东方财富网,主要取代招商银行的理财业务。信息化金融机构,例如苏宁银行等,相对繁琐,整体取代招商银行的基本项目。
三、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信贷融资的对策
(一)招商银行改变经营理念
针对网络金融的未来方向,招商银行不但应该看到它对招商银行的正面影响,还应该与其进行比较认识到银行自己的内部缺陷再加以更正,把网络科技应用到以往的金融项目中去,来改进金融业务服务的水平。另外,招商银行还应该全面的认识自己的长处,网络金融体系进步迅猛但是也有相当大的危机,招商银行能够依靠自身严谨的安全度、稳定的风险掌控系统、全面的信誉机制来维护银行基础项目的服务水平,增强招商银行的实力。在运营格局的改变上,要把以往的实际途径和网络途径进行组合,取长补短,通过招商银行专门的理财筹资系统达到一连串金融商品的业务转变的要求。
招商银行使用第三支付中介的详细途径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1)招商银行应该和第三支付中介进行合作;(2)招商银行还能够依靠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扶持,全面开展金融项目。招商银行的小公司集资中介“e+稳健融资项目”,实际上就是招商银行融入网络金融项目的典型代表。(3)招商银行利用三方支付的新形式巧妙的让客户学会网银的操作。(4)招商银行有权利把客户放置在三方支付账户里的金额作托管处理。(5)金融革新可以经由第三方支付形式落实。(6)招商银行利用与第三方协作的形式获得其客户资料。
(二)招商银行拓展业务渠道
1、拓展渠道定位,构建渠道体系
站在互联网思维的角度上来看待银行服务途径,开展途径整顿与拓宽,转变以往依靠物理网点展开业务范畴的形式。银行进行交易来往的主要途径通过电子、移动银行来实现,促进电子途径朝着将客户体验为核心发展,整顿集合网上、电话、手机三大板块银行以及ATM柜员机等电子途径,通过微信与微博或是其他社交网络等研发出全新的程序,针对这类途径与平台作整体新的探讨开发、规划,给予拥有画面与交互功用并且能够时刻体验到的服务感受,把它建设为在线金融综合性的服务平台,最大的限度的施展电子途径给予标准并且同时迎合众多微需求的影响力。
2、加强渠道融合发挥协同效应
尽可能多的学习在互联网条件下途径彼此相联系相契合的局势,疏通物力网点和电子银行之间的障碍,将银行线上线下的协同作用完全的额施展出来。以往的物理网点服务过程里,最大限度的安排不同类型电子银行程序,选取尖端的移动手段与智能手段,促进物理网点朝着智能交互类型的方向大力迈进,增强该网点的服务水平与客户体验享受层次。整顿物理网点与电子银行的签约、服务步骤,将感受设计完全落实为一体,更为统一的服务使用感受与方便快捷的服务形式。
(三)招商银行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服务和产品
首要因素便是有待健全的网络交易服务系统,可以从虚构信用卡这个角度切入。招商银行开展全新虚构性金融服务的历程期间,信用卡虚构性账户还可以提升金融产品的便捷与保障程度,譬如,现在的消费支持具有虚构信用卡功能的手机(SIM卡)消费。然而站在组织客户的角度来说,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已深入到工作程序里的各个步骤,比方说生产规划、报价资料、进出货单、各种发票等多个电子材料,招商银行都得给出对应的数字类产品,跟上工作开展的进度。客户平日中的需要自然也是招商银行网络金融平台要注重的,给出适合客户不同需要的配套产品与处理策略。
再者而言,最大程度的使用不同措施,接触银行网络小金额信贷项目。招商银行与一些日渐稳重的电子商务企业谋求协作,试探性的开展小额信贷项目。尤其是针对部分非大型招商银行,受其实力的约束,同时也要损耗许多资金来拓宽客户来源与各种数据资料,不过若寻得电子商务企业协作,能借势开展自身业务。网络小贷单位的运营形式是值得招商银行一学的,转换网络小贷的治理方式。以往招商银行分发贷款多数情况下是按照单位的财务报表与保障形式,不过P2P小贷企业选取了一全新的授信形式,也就是客户的行为活动受大数据手段评定,以此结果给予客户评级、审核、发放贷款与贷款后的任务。就部分有心要推出网络小贷的招商银行而言,阿里小贷的运营形式是最好的学习模板,再次基础上进行革新,以满足小贷审批自动、高效的水平,按照程序分批次发放贷款,同时运用大数据手段在整个贷款程序中实现全局的监管控制与风险操控。
最终需要进行资金流动平台产品的革新与升级。各方面产品的整顿与汇总这都是招商银行的任务,不偏不倚的坚定客户整条线路上的需要并作改善,客户感受胜过现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招商银行在这一板块的发展市场才更为广泛。
【参考文献】
[1] 王国刚,张扬.互联网金融之辨析[J].财贸经济,2015(1):5-16.
[2] 李平,陈林,李强,冯毅,赵洪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研究综述[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5(3):245-253.
[3] 付霞,龙华贻,白华龙.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型[J].西南金融,2015(2):55-57.
一、互联网金融分析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并没有详细的定义,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金融行业向互联网融合,产生的一种新型行业;第二种,互联网扩展至金融行业。
所谓互联网金融,从广义上而言是在计算机、网络媒体、云计算等网络模式下,完成经济流通、交易等形式的金融发展。换句话说,互联网金融并非单纯指互联网和金融的组合,更多的是一种互联网、金融条件下,以网络为媒介,进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交易。
如今,互联网发展速度惊人、网络技术更新速度快,信息搜集完善,使得金融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据调查,现阶段我国互联网经济可以分为几种模式:第一种,数字货币;第二种,P2P信贷模式;第三种,众筹模式;第四种,第三方交易。数字货币实质上是比特币的发展形势;P2P模式指的是信贷交易形式,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信贷交易,主要是由资金借贷者和拥有充足资金者完成线上线下借贷交易;众筹模式主要是一种群体性的投资,企业利用预定、团购等形式将筹集的资金用在项目发展中,在筹集过程中需要吸引更多的投资,要求相关人员通过自己的项目设计方案,然后进行审核,用户通过了解项目筹集资金;第三方交易指的是借助网络平台与相关金融单位合作,更多的是一种交易媒介,如今,第三方支付形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涉及领域更为广泛。
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规模大、效率高等特点,因此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如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风险性高等。其中常见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网络安全等。
二、互联网金融对宏观经济的积极影响
作为一种新型的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无外乎对于金融企业是一种冲击,金融行业竞争尤为激烈,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金融行业走向更高的发展领域。传统的金融交易成本较高,而互联网金融模式解决了这一问题,提升了金融业务效率。从发展特点而言,该金融交易模式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推动经济的增长
传统借贷交易,具有成本高、环节繁杂、时间长等特点。在交易时,借贷人员与资金拥有人员不能实现直接借贷关系,而想要建立借贷关系,则需要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建立间接的借贷关系。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传统的交易问题不复存在,交易更为方便、简洁,并且没有高额的成本,这对中小型金融企业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能够令其实现长远发展。
(二)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模式更具有较大的优势,金融行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这种P2P模式,通过线上交易模式弥补了线下交易的弊端,同时在一定的时间内能够筹集到理想的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资金筹集方式,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筹集的资金更多,能够满足客户要求,推动金融企业发展,建立了一种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三)提升资金配置效率
如今,金融行业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活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对此,国家对金融行业进行了相应的监管,保障人民的利益、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但是在这样的监管模式下,对金融企业发展也造成了一种制约,导致经济流通不畅,导致社会经济发展滞后。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这一问题不复存在,金融企业在社会发展中能够发挥真正的作用,同时提升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水平。
三、互联网金融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影响
互联网金融在金融行业发展中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推动效果,但同时也产生了制约,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没有相应的控制,进而造成互联网金融得不到有效的风险制约,这对互联网金融而言,具有负面影响。
(一)增加影子银行风险
所谓的影子银行,实质上是一种游离于银行监管之外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自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对于影子银行而言也是一种风险的增加。受监管制度影响,导致影子银行发生系统性风险、监管者受益而出现的信用风险,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推动了商业银行的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的份额,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这也使发展较弱的银行不得不通过影子银行信贷业务提高经济实力,这样一来,则会造成借贷形式缺少完善的管理,导致影子银行风险性增加,进而出现违约等问题。
(二)风险业务数量提升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理财业务成为发展主流,对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其作用越大,风险指数也随之提高。互联网作为金融交易的纽带,帮助金融企业筹集资金,这样一来,则出现投资人过于追求产生的利益,而投入到高风险业务中,将全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这对商业银行而言,增加了资金压力,使得银行不得不通过互联网途径增加资金,增加成本支出。那么银行一方面需要增加成本,另一方面需要确保收支稳定,开展一些高风险活动,造成银行风险业务数量提升。
结语:
互联网金融在宏观经济发展中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的影响,又有负面制约。在这种条件下,还需企业权衡利弊,综合分析,合理运用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实现企业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 陆璐.互联网金融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分析[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6(08).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信息平台,因此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共享社会资源。在平台上开发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也承袭了互联网的开发特性,金融服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网络上探寻金融资源,提供更加直接的服务,整合客户资源。并且由于互联网具有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人们通过互联网寻找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变得更加便利,这也就推动了金融行业向着更加个性化、服务更加优质化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普遍问题
(一)现实货币管理困难。由于互联网交易方式的不断发展,人们适应了更加便捷的无货币支付方式,而电子货币开始变成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支付凭证,而电子货币不同于现实中的货币,并非我国央行所发行的,这也就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发行体制,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清算大多是电子货币的形式,交易中不再出现现实货币的身影,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当今,现实货币的发行与流通监管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依托平台而发挥起来的金融分支,因此互联网中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发生信息泄露和更改的危险在互联网金融中同样存在,又因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数据通常跟电子货币相关,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平台一旦出现技术漏洞就很容易被攻击,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要进行极为严格的监管。但当前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监管方面都存在一些漏洞,制度体系不完善就是其中的重要问题,给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
(三)技术人员专业素质仍需提高。互联网金融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极高,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安全监管就必须提高互联网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但当前,黑客技术发展迅速,给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维护人员带来了管理难题。有些技术人员在建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相关APP时就自开后门,伺机监守自盗,有些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有限,面对黑客攻击一筹莫展,技术人员在责任素质和技术水平方面的缺失致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危机四伏。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强化策略
(一)明确监管责任,逐级落实。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和范围,加强部门间的监管协作,将互?网金融的业态归入到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当中,这将有效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效率。
(二)确定监管原则,提升效率。为能有效将互联网金融监管得到优化,就要在监管的原则上得以明确化。互联网金融是比较新型的金融模式,但是其本质还是金融,这就需要在监管的过程中注重相应的原则遵循。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监管的效率水平的提升,要能遵循着适度性的监管原则,将市场自我调节作为基础,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要尊重。然后要能重视效率性的原则,监管过程中将互联网金融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得到提升,就能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目的得以有效实现,然后按照实际进行制定监管的措施。
(三)强化监管力度。当前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其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使得互联网金融缺乏制度监管,给某些不法机构留下了圈钱的空子。我们要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从法律的层面给互联网金融制定严格的规范,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对互联网金融公司实行政府监管、公众监督的外部监管方式,而这一切都要建立在夯实法律基础的前提下。制度的准绳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第一道屏障,我们必须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求进行制度的制定,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资格的核发和金融交易的操作,保障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三方支付 解决方案
一、引言
经济发展的越快,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就越重视,特别是近几年互联网已经融入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说道互联网我们大家都不陌生,因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购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一部分。所以,我国于2014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网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提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还做出了互联网交易中关于赔偿和服务的一系列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重视程度。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无法全面覆盖互联网金融领域,所以,目前互联网金融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解决。
二、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
(一)互联网金融的意义
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讲,与以往的金融模式有着较大的区别,区别一,互联网金融所对应的群体都是平等的,它以开放的形式对待每一个消费者。区别二,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为基础,只要互联网覆盖的地方都可以有互联网金融,它不但效率高,而且成本还比较低。由以上两个区别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优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但是,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型的金融模式,在各种制度和监管上还存在许多问题,所以,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风险。网络技术的快速进步,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不断革新,于是,大批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一跃而出。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的独特优势
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来讲,因其自身的特有性质,决定着它的独特优势:优势一,互联网金融模式投入的成本比较低。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来讲,消费者是通过互联网来进行消费的,不需要到现实的交易场所,甚至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根本不需要现实的营业网点,因此,不但帮助企业节约了相应的运行资金,还帮助消费者节省了许多时间,进而使企业和消费者达到共赢的局面。优势二,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效率相对来讲比较高。在以往的金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必须要到现实的交易网点,才能进行相应的交易,在网点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不但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排队等候,而且,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效率也比较低。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交易过程中,这些问题都迎刃而解,消费者只需要借助互联网,利用计算机就可以完成相应的交易。优势三,业务涵盖面比较广。对于传统的金融交易来讲,它受时间、区域的影响,我们都知道,金融机构只有在对应的营业时间才会办理相关业务,这必然会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影响;还有部分地区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出现金融机构比较少,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满足消费者全方位、多次在的消费需求。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填补了这一缺陷,消费者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区域的限制,利用网络可以随时随地的进行交易。
三、目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陷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对其的认知上存在一定的偏差
在互联网金融企业界,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知,大部分企业认为互联网金融包含了P2P网络信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等一系列网络金融服务平台。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上几种金融模式开始关注并不断的引进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这对互联网金融来讲,是一件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情,有效的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的消费安全,但是,还有许多不被他们主观认可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的意识,因认知的不同而造成在管理存在明显的缺陷。
(二)我国在法律上对互联网金融的保障还不够完善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讲,它开始的目的都是为了盈利,互联网金融企业也不例外,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因此,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根本不可能实现统一的认知,为了减少风险的发生,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来解决。具有关数据表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减少经济交易成本,将人们的交易风险降到最低,但是,笔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线性互联网金融体系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系列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的快速进步,互联网的出现让人们的消费发生的巨大改变,无论是在消费理念,还是在消费方式上都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讲,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这一领域出现了新难题。经过改革和创新2014年3月15日,我国将适合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步颁布实施,改革创新后的新法,具有较多的亮点,不但落实了网络交易的重要地位,还对网络交易相应的责任以及对应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它还有许多不足,例如,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以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还是通过投诉、和解、诉讼等几种方法进行。目前,是互联网金融消费,与传统的消费不同,互联网金融交易没有相应的纸质凭证,仅有电子回单而已。对于电子回单而言,无论是在销毁上,还是在修改上都十分容易,如此以来,给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的举例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在民法保护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对于民法来讲,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因为,民法的实现是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调整为目标。但是,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过程中,不能单纯的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权利限制,而是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干预。民法从本质上来讲,应该是确权法的一种,不属限权法的范围,所以,民法无法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限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私权。与此同时,公平和自治是民法一再强调的内容,所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民法只能根据其主题内容,进行等价赔付的优先调节如此以来,在救济力度上大打折扣。因此,民法无法从全方位、多层次的角度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
(3)缺乏全方位的监管法律
互联网金融是时代的产物,为金融市场开辟了一片新天地,也给消费者提供了很大便捷,但是,它在监管上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问题一,在市场准入制度上还不够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只要在工商部门进行相应的备案,就可以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备案的过程中,对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范围,并没有对应的要求。问题二,在监管制度上缺乏相应的科学性。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运营监管来讲,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即,风险监管与合格监管。就目前发现形式来看,这两方面的监管都有许多不足,一旦风险来临,就会对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问题三,在退出市场制度上还不够完善,无论什么样的企业,只有在良性竞争过程中,才能更好的发展,作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在我国,传统金融机构的退出体制做的很完善,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退出机制还不够完善,无法全方位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措施
(一)制定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保障制度
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投资和理财而开设的,这种对应的利益关系,必须要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因此,我们就要加强对消费者帐户安全保护,要想科学合理的保护消费者帐户安全,就要加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为相应的金融软件运营提供一个优良的环境。对于网络来讲,要加强网站安全访问,实行分级授权和身份验证两种方式同步进行,进而将一些非法用户拒之门外。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可以在网络上加强强制险的宣传,以便有效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还要制定出相应的保障机制,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二)制定科学可行的监管制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实力来讲,与传统的金融企业实力无法相比,国家在对其的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所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本没有能力给予相应的赔偿,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可以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特点设置相应的保障基金,如此一来,不但提高了消费者的参与信心,还增强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责任感,关于保障基金,可以根据各个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范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承担。
(三)制定科学可行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不同,因此,传统的金融纠纷解决方法无法有效的运用到互联网金融中,所以,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线上纠纷解决方案,以便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讲,我们不要单纯的将它看做一个销售平台,还可以将它视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平台,因此,相关部门就要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进一步注重消费者纠纷的解决,帮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为互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
五、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这个时代的新事物,它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用发展的眼光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逐渐变好。通过一系列的改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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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金融产品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就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互联网金融所改变的是传统金融的方式而不是金融本身,无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如何虚拟化和技术化,核心是金融而不是互联网技术,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样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也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市场较传统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防范。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问题主要来自制度设计缺失、交易过程失控、风控手段缺乏和互联网应对方案缺位四个方面。
(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制度设计缺失
1、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如为控制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而设定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对于P2P贷款、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类业务无相关法律文件可循;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网上支付业务的管理体系,但在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支付等新兴领域,很多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发生经济案件,投资者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
2、监管主体处于多头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市场处于分业监管状态,并且没有形成互动协调机制;现在互联网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和交易,由于各监管部门只负责相应职责,因此对于业务之间的关联和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同时P2P借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新业态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信用风险更无从谈起。
(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
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
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
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
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而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相对健全,体系内各类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机制较为完善,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通过分析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发源国,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一新渠道业务,美国政府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1、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迅速补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方面,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等方面补充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系列规则。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
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例,出台了《爱国者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诚实借贷法》等法案,并要求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手段重点对交易过程进行严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爱国者法》中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服务企业,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
3、设立专门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类需求。随着大量金融业务迁至互联网上交易,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花样百出,对此,美国政府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案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旨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损失;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多渠道进行投诉。
4、微观审慎的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对新推出的各类产品制定详细完善的监管规则。比如对于市场新推出的众筹业务,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其次是投资人投资规模限制,根据每个投资人的财务情况对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净值低于10万美元,总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英国除了像美国一样,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进行了一些有特点的尝试。
1、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英国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当然也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但因该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流程较长,在具体法规流程未出台前,允许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承担相关监管职能。如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已发展成为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设立了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充分结合现有征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英国利用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同时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互联网交易不透明风险。
三、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体系、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
(一)在现有框架下,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
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约束,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对金融交易过程加大风险控制,建立交易过程监控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滞留资金实行有效跟踪,对于电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台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条件和标准;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以降低网络金融犯罪案的发生几率。
2、根据参与主体特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对其监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可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运营业务;互联网企业利用成熟的互联网运营手段和技术将金融业务嫁接于互联网,其风险主要来自金融业务相关方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对其强化金融关联业务的监管,并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
3、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过渡性举措。行业协会可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先行设定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在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防止和缓冲风险影响。
(二)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
1、丰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数据库,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创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互联网征信体系数据库,同时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对比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给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更新征信信息,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
2、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掌握一手信用违约数据。可以参照美国政府的做法,由央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中心,接受消费者多渠道投诉,掌握市场真实信用风险状况。同时设立专门网站,实时更新诈骗案例,进行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建立面向互联网市场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方法。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平台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价值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结合,开发综合型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参与主体多为非专业金融机构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可在数据库平台上增加信用风险自评模块,方便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数据监测自身风险能力、改进业务营运环境,完善金融网络多边信用环境。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标准,从根本上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我国应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体系,尽快与国际上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和规范接轨,使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业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逐步实现整个金融系统的协调发展,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此外,我国要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发的支持,力求在数据加密、防火墙等网络安全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网络防护体系,脱离在硬件设备方面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实现技术上的独立。
四、结束语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功能视角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近年来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部分,在互联网高度关联性和共享性特征的影响下金融行业的发展也凸显出传统金融行业没有的特征,不断的带来创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学界从各个角度进行定义的很多,主要的概念是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结合,是金融借助互联网技术在资金融通、支付等行业实现中介功能的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但是当前对于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理解,已经不局限于通过互联网实现的金融服务,而是包含了所有的新兴的金融业态的一种集体认同。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
(一)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模式也就是通过计算机或者手机客户端,实现资金在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的转换,互联网金融支付工具在其中实现中介者的角色。这种中介者的工具有很多,当前市场占有率非常高的支付宝、财付通等都是这种中介工具。支付的模式主要为三种,一是实现银行账户的支付,例如网银工具;二是支付账户的支付,支付宝账户就是其中的一种;三是各种快捷支付方式。
(二)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的从当前的市场业态来看,可以按照是否为P2P的标准来衡量。P2P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实现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直接借贷,互联网平台为需要借贷的人在互联网上寻找愿意借贷的人群,并按照个人意愿组成借贷群一起分担借贷资金和风险,这种借贷的主要平台当前有人人贷和宜信等。非P2P的主要是在相关企业或者平台上提供的小众的借贷,最为有代表性的就是阿里巴巴的“阿里小贷”。
(三)众筹
众筹就是通过在互联网上发表众筹信息,由专门的项目发起人向互联网人群
众筹资金,并向参与众筹的人给予一定的资金回报的融资形式。个人或者机构的众筹项目通过众筹平台的审核,众筹平台发起众筹,向公众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建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互联网金融机构目前主要是两种来源方式,一是传统金融机构建立的网络平台,目的也主要是满足顾客在传统金融机构中能够实现的金融服务,包括了建立账户、销户等操作,是传统金融业务在互联网中的延伸。另一种是没有实体支撑的纯在线金融机构,这种金融机构没有实体单位支撑,完全为在线服务银行,这种金融机构的结构相对比较简单,也没有相应的实体网点,没有总行分行的区别。
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功能特点
传统金融机构的功能特点在理论界主要从交易成本方面、信息成本方面、管理风险方面和价值增加方面。
(一)互联网金融节约交易成本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在信息的甄别、比对方面的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具体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首先是减少了通过中介机构的操作程序,降低了交易成本。以P2P交易过程来看,资金的需求和供给都是有交易双方直接完成的,因此在传统金融机构中需要的人力成本、固定资产方面的成本都得到了减少。其次是关于资金供求的关系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因此在信息的对称上能够得到很好的实现,关于供求关系的信息可以在完全竞争的环境下得到搜索和使用。再次是互联网金融的形式非常的新颖且适应当前中小投资者的实际需求,例如P2P就能够很好的满足中小投资者在投资总量上小、时间零碎等方面的特征,增加可使用资金,降低交易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节约信息成本
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信息的传递方式和传递效率得到了极大地改变,传统信息的传递在传递速度得不到保证,信息的对称性很难实现。而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处理可以分为几个简单的步骤:首先是信息的生成和传播,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社交网络的兴起使得每一个社交网络参与者都是信息的者,因此信息的披露会更加的广泛和及时;其次是信息的组织和检索,由于信息的海量生成,会造成信息的堵塞,因此大数据的细分和汇总检索能够使信息的利用更加的高效和便捷。在现实中,互联网能够直接的将资金的供求信息及时的公布,公开透明且检索方便;互联网大数据分析通过对个人或者机构的零碎信息进行汇总整理也可以将供需双方的需求和条件进行汇总,找出潜在的配对对象,发掘潜在的市场需求;除了这种发掘,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类似于阿里巴巴和支付宝,其有着非常完备的平台机构和广阔的市场占有,因此通过对于其网络链条的分析和归纳,可以直接找出需求方,直接的进行金融交易和服务。信息和检索的高效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迟滞将得到非常好的解决。
(三)增值功能
能够实现价值的增值是金融交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传统金融机构的价值增值是通过货币的方式直接实现的,例如房贷可以获得利息等简单的方式。而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增值可能是一种间接的增值,互联网网络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工具,而在对这种工具的使用中,消费者会不断的积累数据链条,这种链条经过分析可以形成准确的分析数据,为金融机构提供决策支持。例如,支付宝通过对于支付宝用户的数据分析,进一步的实现“了解客户”,通过对消费者习惯的分析掌握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为实现争取更多地个性消费者。
(四)管理风险
前面我们提到了互联网金融带来了交易成本方面的不断改进,在信息成本方面也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为金融市场带来了非常多的传统金融行业所不能提供的金融间接增值服务。但是在金融风险方面,互联网金融目前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可以看到,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征是借款人和存款人之间直接进行交易,因此并不能降低参与成本,也无法对此意义上的风险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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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资金的快速融通显得尤为重要,互联网和金融相互融合并应运而生形成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归总,其门槛低、效率高等优点对传统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产生了巨大影响,受到个人投资者和小微企业的广泛欢迎.而正是由于互联网体系和金融体系的特殊性,两者融合的新金融模式具有复杂多变性.本文通过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归纳出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类型与特点,从而提出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3-0060-03
1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为更好的实现资金融通、理财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而兴起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参与者通过结合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在传统金融业务基础上衍生的一种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为便捷的新兴金融业务.目前互联网金融在货币融通、支付以及理财业务领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货币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行业迅速发展,伴随着网上银行的开通,一系列诸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打破了传统银行借贷的单一局面,有效拓宽了客户的融资渠道.在理财业务方面,由余额宝带动的付融宝、微信支付等各类理财业务迅速扩张,使得众多的普通民众能够自己选择理财方式,参与自己的财务规划.在货币融通领域,P2P借贷和众筹融资都已经成为广为欢迎的融资方式,这种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使得小微企业家能够迅速低廉的筹集到资金,对新兴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效率高,覆盖范围广,极大的降低了金融交易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增加了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不仅产生传统金融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等,同时还具有其自身的风险特点.
2.1 高瞬时性
互联网的出现给人们带来更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互联网金融也推动交易的快速高效运作,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资金流动速度变快,范围变广,支付清算更加便捷有效,由于互联网的极高瞬时性,若是在交易中出现“失误”,错误会被迅速放大,传播的相对更快因而相比较传统金融所需要花费更大的补救成本.
2.2 快联动性
互联网金融依靠互联网作为网络平台,互联网“开放、平等、普惠、协作、分享”的特点决定了信息的传播更为迅速,范围更广,局部与整体之间的联动性更强.由于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积聚能力增强,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若无法及时解决将迅速波及整个网络,甚至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
2.3 强虚拟性
互联网本身是一个虚拟世界,其操作过程使用的都是虚拟化的信息,因此交易对象、目的、过程显得更为不透明.而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特点,使得信息具有隐蔽与不对称性,从而加大金融风险的多样化与复杂化.
2.4 超复杂性
互联网信息系统庞大而复杂,盘根错节,多重的信息交叉会增加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同时扩大信息资源的传播和使用范围.在增加便利的同时,网络的安全信任度降低,一些保密信息可能会因此存在失密、泄密的可能性.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兼容性使得金融行业混业经营成为可能,与单一的传统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风险融合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风险,因此表现的更为复杂.
3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
3.1 互联网金融存在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业务的基础上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作为中介渠道,因此需要先进的技术设备等硬件环境作为平台支撑业务的顺利完成,计算机网络技术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依赖的网络平台被计算机病毒、黑客等攻击,将给交易主体双方带来较大的损失,严重的会导致整个网络体系瘫痪.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金融机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技术更新以及专业化程度难以及时有效的满足最新的技术要求,导致错过正确的交易时间因此延误客户交易时机,产生资金损失,金融服务相对低效,无形造成了技术风险的存在.
3.2 互联网金融存在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涉及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以及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信息交流等,这些系统的设计缺陷都有可能引发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1].从交易主体的角度看,机构的业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于操作规范和业务理解不到位,都容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偏差或中断,这种失误无论对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都会形成风险隐患,对交易双方可能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而言,更为联动,更为统一,没有地域的限制性,局部的交易偏差可能对整个交易系统形成风险累积,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的操作风险.
3.3 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金融机构违反违规与法律体系自身不健全两个方面构成.同传统金融业务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虚拟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拓展过程,擅自突破业务范围,触碰法律底线的现象时有发生却难以被及时发现.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在传统金融法体制下发展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是新兴金融,而且发展迅速,法律法规对于存在的漏洞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建立互联网金融完善的制度,以互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存在一定的的负面影响[2].
3.4 互联网金融存在安全风险
互联网是更新换代飞快的时代,信息技术瞬息万变,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在积极拓展与延伸,但其本质仍属于金融业务范围,金融信息仍具有保密性与安全性.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兼容的网络系统,我国目前采用的传输协议是TCP/IP协议族,由于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不完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容易被窥探和截获,将给客户资金造成损失.而黑客入侵供给系统终端以及计算机病毒通过网络快速扩散与传染,大量的金融信息的泄露都将给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3].
3.5 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主体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客户,依托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在虚拟世界中进行的金融交易.由于客户和服务提供者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客户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存在可能刻意将不利消息隐藏的情况,金融机构在选择服务对象时对于客户真实资产状况、信用记录不清楚,从而影响金融机构做出合理的决策;另外一方面客户对于机构的实际运行能力、盈利能力也不了解,在选择机构时偏向与选择价格相对较低的机构,而这就有可能导致价格低,但服务质量相对较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更容易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却因价格偏高被排挤出互联网金融市场,也在某种意义上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4 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风险综合了金融风险与互联网风险,这无疑加大其风险的复杂与多变性.将互联网技术渗透进入金融行业,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客户覆盖面广的特点,但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虚拟化、高科技化、地域跨度广的特点,加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机制尚未完善,都加剧了金融管理部门调控和监管的难度,对维护我国金融稳定也提出更大的挑战.
4.1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需要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但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首先应加快互联网立法进程,以法律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范互联网金融主体行为,建立涵盖机构形式、法律地位、资格条件、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体制.其次应当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进行补充,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应当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充进入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内容[4].最后应当制定互联网的公平交易平台,尽快形成完整的交易规则.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有章可循,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进行.
4.2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合作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体系,金融监管的力度与强度不够,规范化的监管机制一直未形成,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合作监管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处于各司其职的状态,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管辖所属区域,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处于薄弱环节.首先应建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机构,专职履行对互联网风险的监管.其次各监管机构应在内部设立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部门,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人才.同时应建立数据信息库,对于公布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
4.3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其参与者越来越多,普通民众加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热情高涨,而由于参与者的金融知识有限,缺乏对风险的准确判断力,因此更应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首先应该颁布消费者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参与者可以依据统一的流程来进行业务受理,方便监管机构管理.其次可以建立消费者问询平台,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对话交流,监管部门关于有效规避风险的知识,提高消费者的应对风险能力,同时消费者通过咨询能够更好的了解互联网金融运行的特点,产品的特性,不会产生随意购买金融新兴产品的现象[5].最后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尤其应注重对于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资产等不愿意公开透露信息的保护,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交易环节,严禁将消费者的投资信息随意透露给相关机构.
4.4 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瞬息万变,正式出台的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而监管体系也尚未完全形成,因此系统内部自律就成为维护行业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宝.对于互联网金融系统,首先应建立互联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秩序和共同利益,加强行业之间的合理交流,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其次应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一个行业规范和标准[6].最后应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加强其业务能力的同时加深其对于道德规范的责任感.
4.5 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
互联网金融存在严重的安全性问题,存在被病毒入侵以及安全协议密钥不稳定性等特点,应该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首先应该建立稳定安全的数据库,加大资金投入提高硬件设备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提供一个相对稳定可靠的外部环境;其次在提高硬件的基础上加大对信息保密的力度,互联网的兼容性导致易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泄露,因此应该大力开发互联网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建设自主创新的安全监管体系,降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技术选择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保护安全信息不被泄露[7].
参考文献:
〔1〕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7):100-105.
〔2〕乔玉梅.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管控研究[J].金融监管,2014(3):47-84.
〔3〕闫真宇.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J].浙江金融,2013(12):40-42.
〔4〕王兴盛.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及治理[J].青海金融,2014(10):30-34.
〔5〕李淼焱,吕莲菊.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J].经济纵横,2014(8):8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