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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资企业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捐赠人捐赠资产,是对企业的一种无偿援助行为,内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2、内资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税法对纳税人捐赠支出的限制主要有:
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②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税法限定其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各级政府)。
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③一些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计算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税法为防止企业借捐赠转移利润或国有资产,对企业的捐赠行为作出了诸多限制。同时,国税发[2003]45号文(以下简称“新规定”)又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在此要注意:新规定把视同销售的所得也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使所得税制更趋完善,同时也巧妙地和流转税制结合起来,这和财税字[1996]07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的精神是一致的。
在处理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税金时还需注意: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捐赠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若属于消费税的纳税范围,还需要缴纳消费税:如果捐赠的是不动产,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捐赠无形资产,由于不属于有偿转让,所以不用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受赠收入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1、内资企业受赠收入的会计处理。会计上把受捐赠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其中把接受的现金捐赠计入“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可以转增资本),把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计入“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明细科目(不能转增资本),这主要是根据两种不同的资产转增资本的能力不同而设置的。
2、受赠收入的税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尤其是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并没有实际的货币流入,会计上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而按照新规定,内资企业不论接受货币性的还是非货币性的捐赠,均作为收益处理,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新规定接近于外商投资企业对捐赠收入的处理,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奠定了基础),这样又形成一项永久性差异,需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那么该如何调整呢?笔者认为,无论是接受现金捐赠还是非现金资产捐赠,会计处理时只需按确定的价值计入资本公积,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将资本公积调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可。这样处理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因为税法规定是“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而非单笔进行所得税处理,何况单笔进行所得税处理,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特点。
三、关于内资企业接受捐赠时的有争议的问题
1、内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要不要立即征收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4月24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之前,原有政策认为内资企业接受实物资产捐赠不立即征收所得税。因为内资企业由于接受实物资产捐赠一般情况下金额较高,且接受捐赠时没有现金流入,如果征税,企业反而需要立即交出大笔的现金,可能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业务,所以实物捐赠不立即征收所得税,相应的税法规定,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不能税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当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处置时,接受捐赠的企业有相当的现金流入,则应缴纳税金。而45号文规定对内资企业接受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理由主要是其一,接受现金捐赠导致企业现金流入,交纳税金不会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其二,接受现金捐赠后,企业可以立即动用该笔资金购入企业需要的实物资产,并可在税前列支该项实物资产的折旧及其他成本,造成企业利润减少,相应所得税减少,这与接受实物资产捐赠产生不同的效果。
2、内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年终根据清算结果,按接受捐赠的现金原计算的应交的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如何处理?
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众所周知,所得税的税基是公司应税收入总额减除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征税对象为按一定方法计算的净收益,而无法单独核算企业成千上万的单个项目应征的所得税,所以内资企业收到现金捐赠时应按接受捐赠的现金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的规定似乎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出于该考虑,又规定在年终根据清算结果,按接受捐赠的现金原计算的应交的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实际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通常已将该项捐赠列入计税基础,据此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可能大于或等于或小于按接受捐赠的现金原计算的应交的所得税,在不同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科目该如何反映?按以上解释所得税科目只能反映扣除该项现金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额,是否妥当?比如:某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为33万元,该企业当年接受现金捐赠为200万元,已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万元,此时该企业的帐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借记“所得税”33万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万元,同时冲销接受捐赠时原计提的所得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万元,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66万元;二是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万元,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33万元(《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做法)。
两种做法各有利弊。第一种处理方法“所得税”科目帐列33万元,能真实反映公司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其弊端会造成公司当期净利润降低,会影响对相关的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如销售净利润率等);第二种处理方法“所得税”科目帐列零,其利润表能真实反映公司当期经营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其弊端是不能反映公司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3、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接受捐赠当期是否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45号文出台之前,原政策中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在接受捐赠当期不计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企业出售或进行清算时,再并人当期应纳税所得中依法纳税。45号文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鉴于税法和会计处理的差异,会计处理要求计人资本公积,税法上在确认捐赠收入时要求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文献
[1]刘廷国.高学彦.王桂华.接受捐赠资产的税务和会计处理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3年08期
[2]程芙蓉.内外资企业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3.7
[3]胡元蓉、李春喜.小议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甘肃税务
[摘要]捐赠或受赠是很多企业可能发生的一个会计事项,对于此事项的处理在实际操作中一直较模糊。文章分析了内资企业捐赠支出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并且分析了受赠收入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最后,文章从实务的角度提出了两个实际处理中有争议的问题并提出了符合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股权激励;所得税;权益结算;股份支付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本质分析
收录日期:2013年4月10日
因公告中所指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股票期权、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所指内容一致,故本文将两者等同,对其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进行深入分析。
一、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本质
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从而实现对职工的激励或补偿,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由于股份支付是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规定,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本文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的例12-3的基础上进行修改,通过案例分析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本质。
案例:A公司为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A公司授予其200名管理人员每人100股股票期权,这些职员从2007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4元/股的价格购买100股A公司股票从而获益。A公司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15元。第一年有20名职员离开A公司,A公司估计三年中离开的职员比例将达到20%;第二年又有10名职员离开公司,公司将估计的职员离开比例修正为15%;第三年又有15名职员离开。假设剩余的155名职员都在2010年12月31日行权,A公司股票面值为1元,行权日的公允价值为10元。假设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每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000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费用和资本公积计算过程见表1所示。(表1)
2、在授予日,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不需做会计处理。原因是: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通常是为员工过去的服务付出的代价,所以在授予日,应确认成本费用。有等待期的股份支付是为获取职工未来的服务而付出的代价,而在授予日,员工并未提供相应服务,所以根据会计基本原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授予日不应进行会计处理,应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即员工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后,根据企业实际承担的代价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做法是,企业使用会计估计取得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额最佳估计数,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数乘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企业所要负担的代价总额。将其负担的代价在等待期内进行平均分配,即为企业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确认的费用。因确定最佳估计数时使用会计估计,根据最新情况做出的估计导致各年估计数有变化,所以各年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并未相等。
3、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成本费用,所做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等成本或费用类账户(金额为表1“当期费用”栏),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原因是企业为职工付出代价的表现形式为其未来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即职工将可能成为企业的股东。当职员行权时,公司将进行所有者权益内部的转化,由其他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溢价。
4、剩余155名职员都在2010年12月31日行权时,借:银行存款620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32500;贷:股本15500,资本公积——股本溢279000。
综合以上会计分录我们看到,A公司因该项经济业务,其所有者权益共增加46500[(80000+90000+62500-232500)+(279000-232500)]元。而企业若针对剩余155名职员以市场价值发行股票,则溢价收入为:(10-1)×155×100=139500(元)。
案例中,行权时股票公允价值为10元,而股票期权的执行价格为4元,故A公司在此过程中,相当于溢价收入减少了:(10-4)×155×100=93000(元)。对于155名职员而言,93,000元则为其买入看涨期权的净损益,看涨期权的净损益=看涨期权到期日价值-期权成本,在此情况下,职员购买该看涨期权的净损益=93000-0=93000(元)。
因溢价收入减少93,000元,使得行权后A公司所有者权益共增加46500(139500-93000)元。
从上面的计算过程我们看出,虽然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232,500元,但该股权激励计划导致A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的实际金额为93,000元。
二、股权激励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本质
1、所得税会计处理原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确认为成本费用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内,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同时,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每年度“支付”的,而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是设定一定条件的,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满足不了;况且股市发生变化,也可能影响行权,这种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税法不允许当时就给予扣除,应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给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值-职工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
2、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目前在企业会计准则及准则讲解中,并没有明确的讲述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本文结合会计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会计处理总结如下(仍沿用前述案例):
(1)在授予日,不做处理。
(2)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存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相关的成本费用已经发生,计算会计利润时允许扣除。而根据税法中税收“确定性”原则,只有当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才能作税前扣除,故两者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类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会计准则中所述的“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②永久性差异的存在。因授予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本身具有价值,每份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5元,计算会计利润时共扣除成本或费用232500(155×100×15)元。而税法认为,实际行权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为93000[(10-4)×155×100]元,因为税法认为企业经济利益流出额实际上为93000元,故两者之间还存在永久性差异,金额为139500(232500-93000)元。
③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因为最终行权人数的不确定性,本文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比照上述成本费用的确认方法,在等待期内平均分配。计算过程如表2所示。(表2)
④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提到“与当期及以前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根据此规定,选20×2年12月31日为例,会计分录应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0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000;同时,借:所得税费用:4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5000。当期应纳所得税额45000为(100000+80000)×0.25计算得出。
从分录可以看出,依据会计准则计算得出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税法得出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金额相等,而事实上,因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存在,两者应不相等。所以,本文认为,在此处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应的账户为“所得税费用”更为妥帖。这样,分录将变为:借:所得税费用37000,递延所得税资产8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5000。这两种处理对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影响是一样的,但是对所有者权益结构的影响是不同的。因为此项暂时性差异本质上是应付职工薪酬引起的,所以,本文认为应该采用第二种方法。即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抵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20×2年12月31日,借:所得税费用37000,递延所得税资产8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5000。
20×3年12月31日,借:所得税费用38500,递延所得税资产9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7500。
20×4年12月31日,借:所得税费用 34375,递延所得税资产625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0625。
在各年末申报纳税,采用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90000元和62500元,各年应交纳所得税金额分别为:(100000+80000)×25%=45000,(100000+90000)×25%=47500,(100000+62500)×25%=40625。
(3)职工实际行权时,转回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0×5年12月31日,借:所得税费用2325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3250。借:所得税费用175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750。
在申报纳税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3000元,当期应纳税额=(100000-93000)×25%=1750(元)。
三、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等待期内的各资产负债表日,将企业当期为取得服务支付的代价一方计入成本、费用,另一方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加大了所得税核算难度。股份支付准则做出此规定,是因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最终是以被授予对象购买本公司的股票而最终形成支付,意在行权时通过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转化来实现增加股本和股本溢价的效果。但是此做法增加了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难度,使得所得税会计处理不够清晰。
改进建议: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当期为取得的服务支付的代价记入成本或费用时对应贷方记入“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账户,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加以替换,替换后处理与原来完全相同。此做法不改变企业会计准则原有意图,只是用以转增资本的项目发生了改变。但却改进了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可以以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来确认当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进行调整不尽合理。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相应的贷方科目不进行追溯调整是合理的,因为在等待期结束前,各期的成本、费用是估计的。但针对会计估计应采用未来使用法,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在变更当期确认,所以不再调整是不合理的。
改进建议:在实际行权人数确定的当年,将成本费用和相应的贷方科目调整为应有数。这不但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也便于企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一、无形资产概念比较
会计上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以下特征:不具有实物形态;具有可辨认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新所得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关于无形资产概念存在着有如下差异:一是土地使用权。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如果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的,应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新所得税法没有将土地使用权分别归属于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二是商誉。新会计准则将商誉作为独立于无形资产的单独一类资产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而新所得税法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进行处理。
二、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比较
(一)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在会计上,无形资产通常是按实际成本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其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取得无形资产的主要方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别。(1)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在信用期间内计人当期损益。(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对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3)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二)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新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1)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但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费用已归人研究开发费中在税前扣除或加计扣除的,其计税基础为零。(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三)两者的比较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的差异,产生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1)会计上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要求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相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按新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2)会计上对于分期购买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应以购买价款的现值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其余计入当期损益。新所得税法对于外购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没有采用购买价款的现值。
三、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比较
(一)无形资产摊销比较主要包括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摊销金额的比较。(1)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摊销,反之则不需摊销。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摊销,税法上不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所有无形资产成本均允许在一定期间内摊销并税前扣除。会计上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2)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会计上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选择的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应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新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只能是直线法,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的费用准予扣除;按照其他方法计算的摊销费用,要进行纳税调整。(3)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会计上未规定无形资产的最低摊销年度。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新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和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4)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一般为零。企业接受投资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中接受的无形资产,要求按公允价值摊销。新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应当以其计税基础作为可摊销的金额,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比较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其是否存在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摊销,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不确定的,则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从而判断计提相应减值准备。新所得税法对按照会计规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形成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其账面价值会因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而下降,从而造成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的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现金流量套期的现金流量变动源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的,按照准则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税务处理上,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损失,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允许扣除。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套期项目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有别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按照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企业收回或实际处置时,才允许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的计税基础。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以两种扣税凭证作为扣税凭证,一是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二是农业生产者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如果外购的农产品用于深加工,也就是适用税率为17%税率货物,按扣除凭证和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外购的农产品用于农产品初级加工以及销售服务,也就是适用11%税率货物以及销售服务,按扣除凭证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需要注意事项,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例1]某玉米面粉加工厂,向农户收购玉米5000元,并开具了收购发票5000元;从某玉米生产合作社购买自产的玉米5000元,并取得该合作社开具的自产玉米销售发票;从某超市外购蔬菜100元,并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外购的玉米用于加工玉米面粉。该企业是一家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加工后的玉米面粉仍然是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1%。从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农产品直接按照收购发票和自产的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和11%计算进项税额,从超市购买的蔬菜不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在超市也是免税的,在此不得计提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借:原材料——玉米8900——蔬菜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0贷:银行存款(现金)11000[例2]某玉米淀粉加工厂,外购的玉米用于加工淀粉,适用税率为17%,并且外购的玉米及蔬菜的数据与上例相同。会计分录:借:原材料——玉米8700——蔬菜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贷:银行存款(现金)11000
二、向小规模纳税人外购农产品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向小规模纳税人外购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说注明的税率为3%,如果外购的农产品用于深加工,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外购的农产品用于农产品初级加工及销售服务,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例3]某玉米面粉加工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玉米用于加工玉米面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金为300元,金额为10000元。该企业是一家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加工的玉米面粉适用税率为11%,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按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1%计算进项税,其进项税额为1100元。会计分录:借:原材料——玉米9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0贷:银行存款(或现金)10300[例4]某企业是一家玉米淀粉加工厂,外购的玉米用于加工淀粉,适用税率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0元。会计分录:借:原材料——玉米9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贷:银行存款(现金)10300三、向一般纳税人外购农产品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率为11%,如果外购的农产品用于深加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外购的农产品用于农产品初级加工和用于销售服务,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金作为进项税额。[例5]某玉米加工厂,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玉米用于加工面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金为1100元,金额为10000元。该企业是一家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适用税率为11%,外购玉米按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注明的税金作为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借:原材料——玉米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0贷:银行存款(或现金)11100[例6]某企业是一家玉米淀粉加工厂,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玉米用于加工淀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金为1100元,金额为10000元。会计分录:借:原材料——玉米9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贷:银行存款(现金)11100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按此规定,则上述例2、例4、例6的会计分录就不存在了,全部要按照例1、例3、例5的会计分录处理。
关键词:搬迁补偿收入 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
近年来,由于政府城市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进行搬迁而从政府取得政策性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和财政补助等非经常性收益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于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与实务运作难以严格对应,给各企业的账务处理和纳税认缴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科学的划分搬迁补偿款的构成,将搬迁补偿收入更多的用于重置资产,将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可为企业节省相关税费支出。
一、 关于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2009年6月,财政部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其中第四条明确“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实务中,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款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是收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青苗补偿、前期征地费及利息、土地开发费等与土地、房产有关的补偿费用;
二是收地范围内的设备搬迁及损失费用;
三是为解决收地而产生的一系列衍生问题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员工安置费用、经营损失补偿、合同违约补偿等;
四是对企业重新购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给予的补助。
其中:前两类属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所得款项,第三类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第四类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收地补偿一方面主要受国家收地政策影响,另一方面还涉及与搬迁方的谈判。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甚至不同企业之间在同类事项补偿时,由于多重因素影响,在补偿金额、补偿模式方面都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情况下,由政府相关部门与搬迁企业签订收地补偿协议书,以补偿费用总包的形式解决,往往未对搬迁补偿款的类别作详细具体的区分。由于搬迁补偿款不同的来源对应不同的账务处理,企业进行具体账务处理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搬迁补偿款作必要的划分。
例:某企业因城市规划需要,根据政府要求整体搬迁,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移交给政府,与搬迁有关的业务如下:
1、2009年12月取得搬迁补偿费5700万元;
2、被收回的土地原值300万元,累计摊销100万元;
3、拆除的建筑物原值2000万元,累计折旧400万元;
4、拆除的旧设备原值300万元,累计折旧150万元;
5、2010年,该企业因搬迁需要支付人员安置补偿金200万元;
6、2010年,该企业重建期内购置厂房、办公楼发生支出1400万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09年12月,收到搬迁补偿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700
贷:专项应付款 5700
根据企业对搬迁补偿款的划分,对属于转销建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部分,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累计摊销 100
累计折旧-建筑物 400
-设备 150
营业外支出 195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00
固定资产—房屋 2000
--设备 300
借:专项应付款 195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950
2、2010年
(1)支付安置补偿等相关费用
借:管理费用-辞退补偿 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补偿 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补偿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借:专项应付款 2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2)重置厂房、办公楼时
借:固定资产 1400
贷:银行存款 1400
假定该购置的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尚余20年使用期限,无残值
借:专项应付款 1400
贷:递延收益 1400
(3)对上述建筑物计提当年折旧,转入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 70
贷:累计折旧 70
借:递延收益 70
贷:营业外收入 70
假定该企业搬迁补偿款中拟购置资产额度为1400万元,将专项应付款结余数结转资本公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专项应付款 5700-1950-200-1400=2150
贷:资本公积 2150
3、2011-2029年(余19年),对购置的建筑物计提折旧,转入递延收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70
贷:累计折旧 70
借:递延收益 70
贷:营业外收入 70
二、单位取得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营业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 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例2 仍引用例1的相关数据
1、土地及建筑物、设备拆除损失1950万元允许在税前扣除;搬迁收入暂不确认所得,营业外收入195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2、管理费用列支职工辞退补偿允许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搬迁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200万元,暂不确认所得,作纳税调减处理;
3、企业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
应纳税所得额=5700-(200+1400)=4100万元
三、利用政策节税的相关建议
对于企业利用征地补偿收入重置资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预留了很大的空间,企业在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即可取得明显的节税效果。以例2为例,在征地补偿总额包干的情况下,如果企业拟重置的资产越大,则可申请免除的税额越多,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参考文献
企业合并现象的频繁出现,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已步入全新阶段。企业合并过程不仅仅是两家企业的简单累加,其中涉及到会计处理、税务筹划等多项过程,因此有必要深入企业合并中的各项工作。
二、企业合并概述
企业合并的本质是两家企业在资产、负债等多个方面的合并操作,发起合并的一方通过设立全新的企业接受被合并方的一切资产负债;企业合并还意味着股东和股权的交换,交换双方是发起合并的企业以及被合并方的股东,通过股权的交换保证企业合并行为彻底生效。当前我国对企业合并行为给出了明确规定,认定企业合并属于企业重组体系的分支行为;例如在59 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重组行为涉及到不同企业在生产经营、法律权属结构、债务等多方面的交易和归并,企业合并也位于其中;在企业合并行为中,被合并的一方需要出让自己的股权、资产、负债等要素,股东则要与对方进行股权的置换操作,最终完成企业合并行为。
三、会计处理方法分析
(一)权益结合法。权益结合法在企业合并体系中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企业合并过程中通常会产生多种交易费用,企业在分析处理各类交易费用时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会计业务流程体系以及既定的管理体制,从而实现参与合并的不同企业在利益层面的关系,有效明确每个企业在合并中所获取的权益。合并作价也是权益结合法的特征之一,关键点在于判断企业的剩余价值;基于对方立场剩余价值有助于把握企业合并后的整体发展规划进程,为合并后的企业发展目标指明方向;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合并后的企业在价格与资产方面更趋协同统一,增强企业股东对企业资产的掌控能力,并承担落实与持股规模相匹配的责任义务。企业中资金股份的分配同样以合并后企业股东的持股规模为依据,在保证股份分配合理度的同时增强企业适应外界环境的能力,同时保证企业的资产负债处于稳定合理的范围内。由此可见权益结合法更多应用在合并后企业权益分配方面,当然在具体使用中还需要考虑到汇率、市场等外界环境因素的变化,并对同时期的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发挥财务报表在其中的作用。(二)购买法。购买法在企业合并中的应用同样具有多样性特征,本质上是不同企业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参与合并的两个企业分别扮演买方和卖方的角色。购买法的一大典型表现在于融合购买,扮演买方角色的企业付出一定的资金代价购买扮演卖方角色的企业,在购买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被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事宜,相当于对被卖企业的全面整合。此外部分企业合并场景中涉及到股权的转换和交易。但是所有购买法下的企业合并行为均无法回避对被卖企业的整体情况的考察和分析,并通过最真实的经营数据确定被卖企业的具体情况,发挥账务信息在其中的应有作用并作为处理企业合并事宜的重要凭证。在购买法企业合并中难免出现账务差额,通常情况下选择损益处理方法对企业合并中的差异进行处理。另外还需要分析企业合并中的收购支付额要素,比对支付金额与资产公允价值两项因素;若支付金额规模偏大则采用商誉分析模式处理,若公允价值规模偏大则将其规定为当期损益。(三)税务处理措施。企业合并中必须要妥善处理税务方面的工作,保证合并后的企业税务体系运转优良。在税务处理环节中需要格外关注增值税发票信息,事实上当前由于企业合并发生的经济案例多数与企业税务处理因素相关,而经济案例的导火索多为增值税发票。参与合并的企业会计人员出于谨慎考虑,在处理税务事宜中过度重视增值税发票因素,进而从根本上避免企业合并可能造成的税务问题,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由此可见建立规范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也是衡量企业日常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企业在建立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时要结合本企业的发展现状,保证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切实可行,另外还需要注意发票管理事宜中的各项细节。通常情况下企业建立增值税发票体系需要及时性、准确性等要素;企业人员首先要保证增值税发票信息的即时性,确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空因素并注意发票管理制度的创新,在实际管理中不断完善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流程,有效落实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各项任务。已知增值税发票中的各项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合并过程中会计人员要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力度,对企业合并合同中的内容进行精准验证,必要情况下可以酌情修改合并合同的内容,扫清后续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障碍。签订企业合并合同签订还需要验证纳税人资质的可靠性,从而确保增值税发票信息的合理性和可追究性,同时提升发票内容本身以及开具行为的规范化。对发票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差别或异常现象则需要立即处理,避免成为遗留问题并影响后续工作。
四、税务处理方法分析
(一)合并业务税务处理方法。当前我国针对企业间的合并行为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完整的规章制度,对企业合并中的业务重组以及各类税种的处理方法有着明确的规定,经常提到的财务所得税机制即是该类规章制度中所强调的内容。该类规章制度的颁布和施行对企业间的合并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企业间的合并行为要严格遵守国家部委和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证企业合并行为合理合法的同时妥善处理所得税的相关事宜,为税务处理工作的高质量落实奠定基础。企业合并过程不仅仅是两家企业的简单相加,本质上是企业之间互相接收对方的资产细节,因此在企业合并中需要严格把握税务处理的相关事宜,保证企业的资产细节能够被对方顺利接纳。由此可见在处理企业合并中的税务业务时需要紧扣国家颁布的各类标准,对非股权支付类型的净资产要素,则需要估计该类净资产的本身价值,在确定其大体价值后开展并购行为,在计算税务的过程中则充分应用公允价值信息。(二)股权收购税务处理方法。股权收购是企业合并场景中的重要环节,收购方通过企业合并方式对被收购方的股权进行整体收购,在保证股权收购各项任务顺利进行的同时达到理想化的股权收购结果。通过对企业合并中收购行为的分解不难看出其中包含收购方、被收购方以及法人股东等多个主体,上述主体均涉及到税务因素。在股权收购行为中涉及税务因素的各个主体均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保证涉税业务的正常执行。在股权收购过程中需要对被收购方的股东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例如对被收购方计税方式的分析则是典型的会计处理方式之一。当股权收购行为完成后意味着企业需要开展全方位的纳税业务,股权收购过程涉及到企业合并过程中的各个主体,具体形式是股份股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需要注意转让过程是牵涉到所得税因素的,因此股权转让过程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缴纳因股权转让产生的所得税;在缴纳所得税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缴纳所得税的主体,上市企业个人性质的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其余个体均需要缴纳所得税。
五、税务筹划分析
(一)产权交换支付。针对企业间的合并行为,我国在相关领域已经颁布了非常明确的法律法规体系;企业合并过程通常伴随着价值、资产的支付或转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了多种资产支付转移的方式,企业在合并过程中可以选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方式完成资产支付转移任务。但是需要注意不同的资产支付转移手段通常对应不同的缴税比例和缴税额度,事实上造成企业合并中的成本因素。因此不同企业在合并中应当注意资产支付转移方式的选择,确保选择的转移方式对应相对较小规模的税费支付,从而降低因企业合并对企业双方造成的不必要的负担,充分体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效果。通常情况下企业要控制资本所得税的规模,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选择合理的措施并实现降低税务额度的效果,进入为合并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企业的所得税通常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企业通过良性经营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效益的同时也容易导致企业所得税规模的提升,进而造成一定规模的企业负担;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并行为达到降低亏损、保证企业效益的效果;合并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经济效益与利润资源,在提升利润使用效率的同时使其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企业基于提升税收筹划合理度的目的,可以合理降低企业的利润因素,进而达到更好的税收筹划效果。由此可见维护企业自身利益是企业合并的重要作用之一,企业应当深刻认识到企业合并带来的实际意义,在深入研究并理解国家颁布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通过选择合理的产权交换支付方式达到良好的税务统筹效果,从而使得税收筹划真正服务于企业的发展。(二)免税合并。在企业合并的税务筹划处理机制中还经常涉及到免税合并模式,免税合并顾名思义就是在企业合并中减少或避免缴税现象。通常对企业合并的分析是基于缴税前提下的,缴税合并也是企业合并中最常见的场景,因此需要对免税合并场景做单独分析。事实上在企业合并过程中经常需要深度利用被合并企业的账目,通过对账目信息的深度分析是合并行为更加符合免税合并的条件,具体表现为有利计税成本的提供。缴税合并中通常会产生一定规模的资产计税成本,根本原因在于评估价值、账目价值之间的巨大差异,业内将其定义为评估增值额。评估增值额也是免税合并体系中的关键因素之一,被合并的一方合理利用评估增值额因素能够有效弥补经营中的亏损额。
[关键词]新准则 固定资产 财税处理
在固定资产的处置中,除固定资产盘亏是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其余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投资、损赠、抵债、调拨都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财政部2006年11月份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准则)不再像准则一样全部按账面价值分别转入“营业外收(支)(出售、报废、捐赠)”、“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应付账款(抵债)”、“资本公积(调拨)”等科目,对一些特殊事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采用(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的科目。由此将产生会计与税法上新的差异。
一、所得税处理流程
1.以固定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过程实际是2个过程,首先是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为交易价格。
新准则采用了等同于税法上的使用的销售价值――“公允价值”,并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所指的利得包括的科目――“营业外收入”账户,不再像旧准则一样计入“资本公积”账户,这样,新准则下以固定资产抵债,在所得税方面不再产生财税差异,勿需进行纳税调整。
2.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视为一种非倾向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性资产交换》。该规则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才确认损益,而且,采用公允价值法时不管涉及补价与否,企业都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在采用新准则账面价值法时,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
新准则采用2种计量基础:①公允价值:必须符合“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2个条件。②账面价值:上述2个条件均不符合。
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并将交易收益计入了“利得”――“营业外收入――非货易收益”账户,不像旧准则一样由于采用账面价值而产生所得税方面的财税差异。所以,在新准则下换出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价值一样,以固定资产投资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同时新准则采用账面价值法,一律不确认交易收益。而税法规定,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视为同销售,其销售价值可参照同类资产或相近资产的价格来定,并且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因此,这种情况下应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3.财产损失的处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第13号令)的主要特色是缩小了审批范围,即正常损失(出售、毁损和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当年直接操作、非政党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需审批当年扣除。对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企业会计制度将财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项。
4.资产减值准备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而税法规定,除部分企业可以计提0.5%坏账准备外,企业在会计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对于固定资产的减值的计提以及处置的冲锁的减值准备,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营业税处理流程
原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新准则规定:企业销售不动产、对外投资、进行易货交易或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抵债等,都应视为销售和其相关的业务按照新准则进行处理。
例,2008年,某内资企业A以其房屋投资兴办联营企业B,提出固定资产原值为100万元,累计折旧15万元,计提减值准备5万元,账面价值为80万元,双方确认的公允价为100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假设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后参加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企业所得税率为33%。
会计处理:
1.先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80万元
累计折旧 15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万元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万元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万元(公允价值)
贷:固定资产清理20万元
营业外收入80万元
A企业以不动产投资,新准则和税法规定一致,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该项固定资产投资虽视同销售,但不交营业税。应纳企业所得税=(100-80-5)×33%=4.95万元(5万元减值准备税法不予认可,企业转出固定资产时应调减纳税所得额)。
从以上财部分析可知:会计上确认的影响本年利润的的利得是80万元,税法上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为15万元。
三、增值税处理流程
纳税人销售动产应缴纳增值税。财税[2002]29号文规定,纳税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或对外投资,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例,某企业转入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0.5,转让价30.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
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95000万元
累计折旧5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300 000万元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305000万元
3.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11730.7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6万元
4.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示交增值税11730.77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5865.38万元
银行存款5865.38万元
旧企业会计准则将减半后的差额记入“补贴收入“,新准则的156个新会计科目中,取消了该科目,将其减半的增值税记入”利得“――”营业外收入“中/
5.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1730.76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730.76万元
一、生物资产分类及会计核算
(一)生物资产分类
“国际会计准则”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生物资产均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两种,我国“生物资产准则”则将其划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种。消耗性生物资产是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通常一次性消耗并终止其服务能力或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类似于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也是并入“存货”项目反映;生产性生物资产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与固定资产一样都属于劳动手段,但在资产负债表上须单独列报;公益性生物资产主要是以防护、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如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提供的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格式中,并没有“公益性生物资产”项目,对于有公益性生物资产的企业,应增设“公益性生物资产”项目,列在“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之后。
需要注意的是:1、生物资产分类主要是根据其用途及价值转移方式确定的,但有些生物资产开始并不能确定其未来用途,对此,“生物资产准则”与《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均规定,此时先将其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核算和管理,待用途确定后再作转换处理。2、即使开始能够确定用途并按用途进行了分类,如果以后用途改变则仍应根据实际情况作转换处理:如果是消耗性生物资产与生产性生物资产之间互相转换,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或减值准备;如果是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转换为公益性生物资产,根据2007年2月份“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应当考虑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发生减值应首先计提跌价或减值准备,并以计提跌价或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作为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是公益性生物资产转化为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因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应按其账面余额作为转化后有关生物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
对于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生物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及《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均不一致。“国际会计准则”中,除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在初始确认和各资产负债表日,生物资产均应以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至销售将发生的费用计量;《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只规定了实际成本一种方法;“生物资产准则”在保留成本计量模式的同时,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但对公允价值的应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当然由于若干客观因素的制约,现阶段我国企业生物资产的计量主要还是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实务中对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外购的各类生物资产。其成本与外购其他资产的成本计量原则基本相同,即包括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所购资产的其他支出,如果以一笔款项一次性购入多项生物资产,购买过程中发生的除价款外的可直接归属于所购资产的支出,应按各项生物资产的价款比例进行分配,分别确定所购各项生物资产的成本。
2.自行繁殖、营造的生物资产,其计量原则与自制其他资产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由于生物资产具有“生命”,在其成长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发生培植或饲养等费用,而其他资产一般不会发生这些支出。
对于自行繁殖、营造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根据其成熟与否,“生物资产准则”对其会计处理分别作了不同规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也有此规定,两者处理原则基本相同,只是在具体处理细节上存在一些区别。
例:某林业企业2X07年自行营造一块经济林,营造过程中发生种苗、农药等费用20万元,人员费用30万元,用于营造该经济林的机械折旧费10万元。该经济林于2X10年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各项后续支出150万元,2X09年由于遭受病虫害,计提减值准备15万元。根据“生物资产准则”,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设置“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核算自行营造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在成熟前发生的实际成本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60
贷:原材料20
应付职工薪酬30
累计折旧10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150
贷:银行存款等150
(2)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因遭受病虫害发生的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15
贷: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15
(3)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时,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到“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195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15
贷: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210
而根据《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应先通过“生物性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自行营造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在成熟前发生的实际成本;因遭受病虫害发生的减值,通过“生物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核算,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到“生产性生物资产”。
3.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这类资产企业一般并未进行相关投入,往往是通过政府补助的方式取得,其价值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确认,即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4.农产品核算的特殊性,由于农产品与生物资产密不可分,两者有着紧密附着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附着程度不同,会计核算也不同:农产品成长阶段应作为生物资产的附着物,不作会计处理;农产品成熟阶段进行收获时,应独立于其附着物生物资产,作为产成品按照“生物资产准则”中“收获与处置”的要求进行核算;农产品收获以后进行的加工、销售等环节,其会计处理不再适用“生物资产准则”,而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要求进行核算。
(三)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
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包括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1.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计提。生物资产中只有生产性生物资产需要计提折旧。消耗性生物资产处理类似于存货,而公益性生物资产的价值在于为企业带来未来的服务潜能,这种服务潜能不但不应该弱化,反而应通过企业的不断投入和维护得到加强,其账面价值不应有所降低,因此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能计提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类似于固定资产,其价值应以折旧的形式在其预期使用期间内逐渐分期得到补偿。但也不是所有生产性生物资产都要计提折旧,对于未达到成熟状态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尚不能够保持连续稳定地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用于出租,因此只有达到成熟状态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才需要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对其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与固定资产不同的是,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受自然条件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在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时,更应该考虑自然条件、生产方式的影响,以合理确定预计使用年限、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除了平均年限法,生产性生物资产可能会比固定资产更多地采用工作量法和产量法这两种折旧方法。
2.生物资产跌价或减值准备的计提。在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生物资产准则”对不同类别生物资产的跌价或减值处理都不同:①消耗性生物资产属流动资产,故“生物资产准则”对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跌价准备的处理类似于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并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原则确定,且与存货跌价准备一样,当影响其减值的因素消失时,减记的金额应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②生产性生物资产属于长期资产,故“生物资产准则”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处理类似于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并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原则确定,但考虑到作为有生命的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生长周期远远大于一般资产,且其具有自我生长性,暂时的减值很可能会通过以后的自我生长而得以恢复,因此根据“重要性”原则对其减值的判断作了简化处理;③公益性生物资产,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其服务潜能不应有所弱化,而只应得到加强,所以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能计提减值准备。
(2)“生物资产准则”对生物资产跌价或减值的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及《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都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对生物资产一般情况下都按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不计提减值准备,各资产负债表日生物资产均应按其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至销售时将发生的费用后的余额计量,各期由于余额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对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物性在建工程和成熟性生物资产计提跌价或减值准备,与“生物资产准则”不同的是,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的跌价准备也不得转回。
(3)“生物资产准则”对生物资产跌价或减值准备的处理都是建立在生物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基础之上。如果生物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各资产负债表日应以其公允价值减去估计销售时所发生的费用调整账面价值,各期调整后的金额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种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
二、生物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以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均未规定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对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新税法对生物资产的概念、种类、计税基础的确定基本借鉴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上生物资产与其他资产的一个重要区别,便是不同的生物资产具有不同的流动性,如作为劳动对象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具有流动资产性质,而作为劳动手段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则具有长期资产的性质。新税法也据此对不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对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应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而“生物资产准则”规定的折旧方法除了平均年限法,还包括工作量法和产量法,这三种方法都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采用的,并不属加速折旧方法。因此税法应予认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曾明确,工作量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法,产量法实际也应属于直线法。新税法实施条例同时要求企业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并根据资产的不同分别明确其最低折旧年限: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消耗类生物资产在会计上作为存货处理,税法上也应适用存货的处理规定,所以新税法对其税务处理未作特别规定。公益性生物资产按照准则不计提折旧,税法对此也未作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生物资产根据“生物资产准则”可以计提跌价或减值准备,而新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因此在会计上对生物资产计提和恢复跌价或减值准备时,要注意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并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三、与生物资产相关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