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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齐拉西酮;利培酮;首发精神分裂症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11.572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602-01
精神分裂症是目前临床上常见的一种精神性疾病,治疗比较困难。此次我院抽取抑郁症患者120例,将齐拉西酮与利培酮分别用于两组患者的治疗,观察两种治疗方式的治疗效果,具体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随机抽取我院收治的精神分裂症症患者120例。所有患者入院时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的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1]。所有患者均为首次发病,没有接受过治疗。其中治疗组60例,男37例,女23例,平均年龄(35.6±5.7)岁。对照组60例,其中男36例,女24例,平均年龄(36.1±4.9)岁。所有患者无严重的心、肝、肾功能不全等疾病,患者在年龄、性别、病程上均具有可比性,P>0.05。
1.2 治疗方法 治疗组患者给与口服齐拉西酮治疗,患者首次药量为40mg/d,一天两次,然后根据病情增加药量,2个星期内最大增加至160mg/d。对照组给与口服利培酮治疗,患者首次药量为1mg/d,一天两次,然后根据病情增加药量,2个星期内最大增加至6mg/d。所有患者均进行2个月的服药治疗。
1.3 疗效评价疗效标准 治疗2个月后采用阳性与阴性症状量表PANSS对两组患者进行评分,得分越高表示病情越严重,治疗效果越差[2]。观察治疗过程中的不良反应。
1.4 统计方法 本实验所有统计学计算采用SPSS16.0统计学软件完成。各组间差异比较采用方差分析X2检验和t检验,以P
2 结 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效果 所有患者治疗前后均采用阳性与阴性症状量表PANSS给予评分。评分结果显示,治疗前治疗组为105.81±24.72,对照组为107.75±25.75,两组数据对比,P>0.05;治疗后治疗组评分为44.25±8.43,对照组评分为54.72±9.15,t=8.18,P
2.2 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所有患者在2个月的治疗过程中记录出现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结果显示,治疗组60例患者中出现呕吐2例,震颤2例,肝功能异常3例,视物模糊3例,肌肉强直3例,一共13例,不良反应发生率为21.67%;对照组60例患者中出现呕吐5例,震颤4例,肝功能异常6例,视物模糊5例,肌肉强直4例,一共24例,不良反应发生率为40%。两组患者良反应发生率对比,X2=7.04,P
3 讨 论
精神分裂症是的发病原因比较复杂[3]。目前调查发现,精神分裂症的发生率呈显著上升趋势,这跟社会压力增加等多方面因素有关。精神分裂症对患者精神、生活以及社会其他成员都会造成不良影响,严重者甚至发生自杀直接威胁患者生命健康,也给社会带来负担。精神分裂症的患者治疗比较困难,疗效很难让人满意,且治疗后容易复发。因此,临床上研究抑郁症的治疗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临床对于精神分裂症的患者一般采用齐拉西酮与利培酮进行治疗。齐拉西酮相比于利培酮可以有效的阻断D2,激动5-HT的回吸收,可以长期的维持治疗;此外,该药物还可以阻断多巴胺D2受体,控制其阳性症状,还能起到一定的抗抑郁作用。齐拉西酮对人体内肾上腺素受体等多种受体亲和性不高,治疗过程中不良发应发生率较低[4]。
此次我院抽取2010年4月――2013年6月收治的抑郁症患者120例,将齐拉西酮与利培酮分别用于两组患者的治疗,观察两种治疗方式的治疗效果。结果发现,在治疗前后均对两组患者采用阳性与阴性症状量表PANSS给予评分,治疗前治疗组为105.81±24.72,对照组为107.75±25.75,两组数据对比,P>0.05;治疗后治疗组评分为44.25±8.43,对照组评分为54.72±9.15,t=8.18,P
参考文献
[1] 刘璐,王新法,张志勇.齐拉西酮与利培酮治疗首发精神分裂症对照研究[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9,17(4):458-459.
[2] 温启荣.首发精神分裂症综合治疗临床研究[J].当代医学,2013,19(8):7-8.
关键词: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探索与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9-0140-02
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整个社会对交通执法人才的需求也提上了日程。作为山东省唯一一家培养交通专业人才的普通高校,山东交通学院早在2006年就开始招收交通法学方向的法学本科生,以适应形势需要和社会需求。在对交通法学专业方向学生的教育培养中,除按教育部要求,打好、夯实法学基础主干课的基本功之外,我们还下大力气做好交通法学方向课的筛选和讲授,以使学生能真正掌握交通法的精髓,为其将来从事交通法学实务打下基础。其中,《交通行政执法》就是一门重要的交通法学方向课。
在《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教学中,我们始终从该课程应用性强、实践性强的特点出发,注重案例教学,以期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身临其境,感受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为此,我们从《交通行政执法》课程的特点出发并结合交通行政执法的现状,在案例教学的模式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和创新。
一、突出案例教学的交通特色和执法属性,是《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创新的基本前提
交通行政执法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1]。如果依照行政行为的性质和标准来分类,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而交通行政执法则属于典型的行政执法行为。具体而言,交通行政执法是指拥有交通执法权的行政主体将交通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并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交通行政执法应包括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处罚、交通行政监督检查、交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除此之外,交通行政规划、交通行政指导等行政事实行为也应列入。交通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交通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市县交通运输局),此为交通行政执法通常的实施主体。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包括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三是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交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委托其他机关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而受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交通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在港航管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都存在此类委托执法。因此,在《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创新探索过程中,应首先明确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以及执法权的来源,这是选择交通行政法案例首先应注意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应明确交通行政执法案件本身的规律,只有清晰把握了交通行政执法本身的特点,才能在选择和讲解案例时体现出其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的特征。总之,在《交通行政执法》课程的案例教学过程中,应紧紧把握交通行政执法案件的交通特色和执法属性,并将此贯穿到每个教学环节,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真正从案例教学中体会到交通行政执法的精髓所在。
二、探索全方位、立体化、有活力、效率高的案例教学体系,是《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的重要保障
虽然各法学院系在法学教学领域早已普遍实施案例教学,但传统的案例教学在案例教学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实施模式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严重影响着法学教育的质量。我们在构建《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时,对传统的案例教学进行了新的审视,并在反思的基础上试图构建更加充满活力的案例教学模式。
传统案例教学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案例教学中师生的地位和关系存在不平等性和不对等性。在案例教学中,不少教师仍然沿用或基本沿用了理论教学的教学方式:教师的角色仍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结果的评判者,且其案例教学的答案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而学生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挑战。这样的案例教学方式仍停留在理论教学的满堂灌阶段。
二是案例收集途径的随意性和单一性。有些教师简单认为,案例教学就是随便找个案例,给学生讨论,之后结合相关法条讲解即可。这充分暴露出法学案例教学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案例收集的随意性和单一性,造成案例教学的效果较差。有些案例,要么时间久远,令人乏味,要么情节简单,可讨论性差。学生的积极性无法调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三是单纯为了讲案例而开展案例教学,不注重学生法学素养的整体提升。案例教学虽然是从分析案例入手,通过结合法条的解析,让学生强化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但案例教学决非简单地从事例到法条的单向过程,这只是低层次的目标。真正科学的案例教学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使学生在清晰把握知识点的同时,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在对《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过程中,应解放思想,探索全方位、立体化、有活力、效率高的案例教学体系。
一是应切实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案例教学指导思想。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把握好自身定位,不能高高在上,而应更多的将时间和课堂权利还给学生,由学生唱主角。教师由传统的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进而成为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教师起到的只是控制节奏,引导案例教学的基本方向。
二是教师应在案例的选编上下大功夫,花大力气。《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编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案例选编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这给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案例选取应注意案例的新颖性。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2]。还应该注意案例的“实战性”,即案例应更多从执法实践中收集。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课程,离开实践便没有任何生命力。
三是在思考《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创新模式时,应考虑到对学生整体法律素养的提升。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其目的在于提高实战能力,最终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通过案例教学,不应只是让学生切身体会到具体案例和法律条文的魅力所在,更应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使学生感受到法学本身的博大与奥妙。通过案例教学,应培养两种意识:一是培养对权力谨慎运用的意识;二是对权利尊重保护的意识。
三、改革案例教学的考试评判模式与考核机制,是实现《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必要途径
无论多么完美的教学模式也需要有一个成绩评判和考核机制作为最终保障,因为成绩评判与考核机制是对教学效果进行检验和评估的重要方式,也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必要环节。案例教学本身是对学生在掌握了理论基础知识后,进一步提升实践能力的教学过程,它考核的是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因此,在考核方面决不能沿袭一般理论课的考核方式。如果依旧采取以往那种以知识积累的考查为主体的机制,即使是采用了新的教育观念和方法,也无法达到考核目的。
在《交通行政执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应如何通过改革实现对学生学习效果的科学评判和考核呢?
首先,转变考核观念,以检测学生的分析问题能力和实践运用能力作为考试的重点。考试是教学中的最后一环,其目的是为了引导和敦促学生全方位把控所学知识,并检测其分析、判断、运用的综合能力。案例教学课程的考核应充分呈现以学生能力形成为目标的培养思路,有效地监控教学质量。对学生案例分析、讨论的表现,尤其是对其得出的结论不宜作优劣评价,而应以鼓励表扬为主,避免学生由于答案错误而影响对思维过程的关注。评判时,教师要克服主观随意性和自己对案例理解分析的局限性,应着重考量学生分析的步骤是否恰当、思维要点的选择是否科学、能否抓住重要问题和是否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和关键。运用了哪些思维方法以及从什么角度看问题等等。由于案例讨论的发言并不是人人机会均等,应考虑分组量化的方式;对每个学生都要完成的案例书面分析的考试或考查,要求应具体而严格,以全面评判学生把握案件关键点、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及综合运用法律的各项规则的能力。
其次,摒弃单一陈旧、侧重理论知识的考核模式,建立多元化、侧重能力素养的考核模式。考试是案例教学评价的重要手段,其对检查教学效果、全面监测和监控教学质量,规范、引导教学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案例教学不同于理论教学,考核方式也应有所区别。案例教学效果的考试考核,应注重考试形式的多样化,可量化,突出实践性、可操作性,能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度。好的教学考核模式对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改革也是一个强有力的助推器,反过来有利于实现培养学生法律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三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此外,在创新《交通行政执法》案例教学考核方式时,还应注意对相关教师工作的肯定和合理评价,因为改革考核方式意味着教师工作量的增加,在这一过程中相关教师要付出更多的辛劳。因此应在津贴发放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否则会挫伤改革者的积极性。
我们虽然率先提出了交通法学人才培养的思路,然而交通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仍处在起步阶段,本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试图通过《交通行政执法》案例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来推动交通法学专业的发展,进而为交通法学专业学生将来从事交通执法工作打下较为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州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按照《决定》的相关要求,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和措施,顺利完成第五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进一步强化调研、监督和指导,切实推动全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高质量办理州政府涉法事务。进一步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参与州政府各类涉法事务的协调、处理,依法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为政府行政决策、规范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三)严把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关。重点把好“三道关”:一是把好“制定审核关”,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继续坚持规范性文件听证、书面、座谈、网站公告等广泛征求意见机制,确保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二是把好“登记备案审查关”,不断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审查工作。对四县政府及州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实行登记备案审查制度,坚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三是把好“清理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水平。要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新一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争取年底前公布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同时指导、督促四县及州直部门顺利完成清理任务。
(四)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一是在创新复议方式上下功夫。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办理复议案的新路子、新方法,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坚持采用听证方式审理,引入公开审理机制,提高对事实、证据认定的准确度。二是在完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相关制度,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加强四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合力化解行政争议。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促进全州行政复议工作平衡发展。四是加大对复议案件办案人员的培训,通过举办理论研讨、案例分析等,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
(五)切实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工作。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量化工作。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好综合行政执法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结合我州机构改革工作,继续强化培训,抓好行政执法主体及其人员资格清理、公布及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我州的今年的5期行政执法培训系列工作。
一、工作思路
2009年我市海监执法示范的工作思路是:以执法实践为主线,扩大规模,增加执法内容,强化海监支队的整体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海监执法工作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积极争创模范支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2009年执法示范工作,力争把中国海监*市支队打造成海上执法的坚强队伍,全面带动海监执法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队伍建设迈向规范化、准军事化,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理论研究不断强化,执法经验不断积累,制度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健全,执法能力夯实提升,使全市的海洋行政执法早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具体目标:
1、通过落实海洋行政执法巡查工作制度和海洋监察执法岸段负责制,加大海洋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力度,快速提升执法数量,保证全市海监机构能够及时发现、积极预防和查处各类海洋违法案件。
保障每个月对管辖的海域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并建立巡查档案。对已审批项目进行全程、动态监管。年内要办结3起以上的案件。同时积极配合好上级业务部门的执法检查。
2、全面完善我市海监队伍建设、业务能力、装备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使海监工作全面实现规范化。
3、积极做好争取工作,力争市海监支队升格为副处级,下设办公室、海洋监察执法等科室;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中国海监政治委员工作的若干意见,设立政治委员。
4、通过全面工作、绩效考评,使中国海监*市支队争创成为海区或国家级模范支队。
三、工作内容
(一)队伍建设
1、加强海监队伍建设,按照《关于国家海洋局加强中国海监政治委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向市政府和市编委做工作,争取将海监支队由现在的正科级单位升格为副处级,下设办公室、海洋执法科和船艇大队等科室。同时配备必要的领导职数,设置政治委员。
2、加强对海监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能力培养。7月份举办一次海监业务培训班,对支队所有执法人员和县大队执法骨干进行执法业务培训,主要学习国家和省有关海洋法律法规、新版海监执法文书的制作、海监总队编制的《海洋行政执法案卷示例汇编》等。年底前召开一次案卷评查会议,通过评选优秀案卷来查找不足,取长补短,拓展工作思路,加强执法管理实际操作能力,提高业务技能。
3、严格执行《海洋执法监察人员行为规范》,按照准军事化建设的要求,市支队联系*军分区(武警支队),委托军分区对市海监支队及县大队执法人员开展1次军训活动。通过严格的军事训练,加强队伍规范化管理,规范执法人员的言行举止,养成优良的纪律作风,打造一支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的海监队伍。
(二)执法实践
1、严格执行海洋行政执法巡查工作制度和海洋监察执法岸段负责制。
一是加大海洋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力度,快速提升执法数量,保证全市海监机构能够及时发现、积极预防和查处各类海洋违法案件。严格遵守《*市海洋行政执法巡查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巡查次数量化制、巡查区域责任制、巡查登记备查制、巡查结果报告制、巡查工作保障制、巡查人员奖惩制等。
二是全面掌握全市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动态,掌控海洋违法活动发生状态,实现随时监管、全程监管,严格落实《*市海洋执法监察岸段负责制实施办法》,落实岸段监察责任,加强层级监督,推进全市海洋执法监察工作向纵深发展,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护海洋环境,保障全市海洋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2、以解决海洋执法热点和难点为突破口,组织开展五大专项执法。
一是开展海洋工程专项执法。依据《海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组织海监力量重点开展以套儿河东风港附近较集中区域内的港口、造船、制盐等海洋工程项目专项执法,并响应山东省“海十条”办法的实行,对围填海项目、区域用海项目全程监管,发现未经批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开工的造船企业,坚决立案查处。
二是开展油田用海专项执法。我市近海油气资源非常丰富,在海岸线向海一侧,零米等深线以上高涂上的海洋石油勘探钻井活动不断增加。但石油钻井勘探、石油采油平台等用海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严重,市支队将对钻井平台、石油管道用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面积核定、建立档案,监督企业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对未经环评、未经论证、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证进行海洋石油勘探、采油等违法行为坚决立案查处。
三是自然保护区用海专项执法。通过几年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区内生物、植物资源不断恢复,在保护区核心区内非法开垦、捕捞、狩猎、盗采贝壳砂、建房屋等行为时有发生,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执法力度势在必行。中国海监*贝壳堤岛与湿地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队,依据职责全面对保护区内用海和环保情况进行监察,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为主要手段,打击各种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四是抓好已审批用海项目专项执法行动。按照我市岸段负责制、指定监管、指定办案等工作规定和要求,对各级政府已审批的用海项目开展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已审批用海项目的用海情况是否与海域使用权证书所标明的用海位置、用海面积、用海类型一致;建设工程的施工作业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等,发现涉嫌海洋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五是组织开展养殖用海专项执法行动。组织指导沿海县海监大队开展好以养殖用海为核心的专项执法活动,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对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海域使用面积较大(200公顷以上)且应由市级政府审批的违法用海行为,统一由市支队立案查处,由此实现海监执法工作日常化。通过专项执法检查,促进县区养殖用海项目确权和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3、以规范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着力点,组织开展“保护蓝色国土—海盾2009”、“碧海2009”两项综合执法工作。
市支队统一领导,整合调动无棣、沾化两县海监执法力量,按照“海盾”和“碧海”执法工作的具体要求,根据各管辖区域的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实际,市县协调一致、配合联动,推动海监执法工作上层次上水平,扩大海监执法工作的覆盖面,维护海域使用权益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集中集约用海政策规定的落实。
4、加强新闻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为强化宣传意识,落实宣传机制,提升全市海监新闻宣传数量和水平,及时宣传海监工作进展、展示海监形象、扩大社会影响力,力促海监执法工作的开展,2009年度的新闻宣传要进行量化评比、实行月报表和信息报送制度,并于年底进行量化评比奖优。市支队将组织业务骨干对已开展的执法检查项目进行总结和分析,提炼出有特色、可借鉴、操作性强的成熟经验,参加业务交流与探讨。
四、具体步骤与措施
(一)具体步骤
将执法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检查阶段。除了每月一次对辖区内的巡查工作,市海监支队联合市海洋科、环境监测站对全市海域使用及海洋工程、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执法大检查,在*年调查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全市当今的海域使用情况、海洋工程建设情况、海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档案,发现并查处违法案件。具体计划:集中六、七月份两个月的时间组织市、县两级海监机构对全市海域范围内的海洋工程、油田用海、养殖用海等进行拉网巡查。八月份以后进行违法立案调查取证与处罚。
2、案件调查与处理阶段。根据第一阶段检查获取的信息,对发现的涉嫌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对案件组织调查取证、会审讨论、告知听证等工作,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调查取证工作要深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内容要详实,海域面积和环境污染等有关技术资料由环境监测站出具报告,拟处罚意见要认真讨论,由执法示范领导小组集体作出后报主要领导批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充分考虑*的实际情况、历史沿革和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3、案件执行与总结
九月份以后,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要及时执行,对个别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案件,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就全年开展执法示范工作进行总结,按时按要求上报。
(二)措施
1、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加强与中国海监北海总队、省总队的联系,取得总队领导的大力支持和业务指导,正确领会与落实领导的指示。
2、加强执法实践。严格贯彻落实执法示范工作的指示精神,按要求完成办案数量,严格执行《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及时总结和推广执法经验,定期开展案例分析,保证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3、完善和实施案件查处预案。思路找出路、开局即结局,完备细致的预案对我们做好海监执法工作至关重要。海域使用检查、环境检查和海洋工程检查等每一项工作开展前均研究制定执法检查预案。在预案中要对检查的方式、方法、内容及步骤作出具体安排,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细化,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
4、充分发挥我市各级海洋举报系统的作用,扩大案件来源。同时,按照国家总队和省总队的要求,定期开展执法巡查和日常检查。并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令停止,对拒不停止的,要从重处罚。
一、取得的成效
1、提升了乡镇安监部门的威信。过去,乡镇安监人员在对企业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也会下发整改通知,但手段不足、威慑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发挥安全监管作用。实行委托执法后,改变了基层安监工作有职无权的现状,提高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威慑力,在企业中树立了威信。
2、增强了乡镇安监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感。过去,由于责权不相称,部份乡镇安监人员工作缺乏主动性和责任感,遇到问题上报安监局就算了事,有应付差事的现象。实行委托执法后,在赋予乡镇安监人员执法权的同时,也承担了更多的安全监管责任,使他们的责任意识得到了强化。
3、提高了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过去,乡镇所有的违法案件都要上报安监局进行查处,往往不能及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打击。实行委托执法后,使乡镇安监人员可更加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行为可迅速有效地予以打击,提高了工作效率。
4、弥补安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过去,全市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都要依靠安监局进行查处。实行委托执法后,有效解决了安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执法缺位、断层等问题,实现了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关口前移,中心下移”。
二、存在的问题
1、人员素质不高。乡镇安监办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多数人员是从其它部门转行到安监办,年龄偏大、知识结构不合理,虽经过相关培训仍存在相关知识缺乏、经验不足、法律素质不高等问题,总体执法水平能力低。
2、执法力度不够。少数乡镇开展委托执法后,长期没有案件办理,在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或碍于情面,或怕担上影响企业发展的名声,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查处力度不足。
3、程序不够严格。虽然上级安监部门对安全执法检查有规范的程序制度,但在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往往不能严格遵守,不按规定程序开展检查,使用法律文书、文书填写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改进的对策
1、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培训力度,组织乡镇安监办执法人员参加各类行政执法或业务培训班,开展学习讨论、案例分析、岗位练兵等活动,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对乡镇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迅速提升乡镇安办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规范委托执法行为。一方面要规范受委托乡镇安监办的安全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执法的依据、权限、责任和目标,防止不执法和越权执法;另一方面要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促使乡镇安监办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依法、严格、文明执法。
一、目前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现有的药品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来分析,目前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有两类:一类是与药品监督立法有关的行政处罚问题,另一类是药品监督执法中引起的行政处罚问题。
(一)与药品监督立法有关的行政处罚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1、《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新旧交替的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局38号令颁布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废止。
在新旧规章交替的过程中,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于在执法实践中出现了既无完整的“法定程序”可循,又易产生“程序违法”(违背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原则)的情况。
2、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宽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范围幅度太大,具体操作又缺乏相对统一的裁量要素(即在规定幅度内进行自由裁量时所依据的事实要素)的规定。
3、并罚、重罚吸收轻罚、因果违法行为处罚存在立法空白
在数种违法行为并罚、重罚吸收轻罚或因与果均属违法行为时如何处罚等原则性、疑难性问题上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在执法实践中,对数种违法行为并存或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并存时,则易产生“一锅粥”处罚现象,因而导致行政争议。
4、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严密
从法理上讲,每个法律规范应当包括“假定、处理、制裁”这三个部分,而在现行药品监督法律规范中,“假定、处理、制裁”这三个部分不是在每一个法律条文中均有表述的。现行的药品监督法律规范中,出现了“假定、处理”这两个部分与“制裁”部分内容不对应,甚至于缺乏“制裁”部分的情况。如:新旧《药品管理法》都规定了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业人员,每年都必须进行健康体检。但是在“法律责任”中没有相应的“制裁”条款。
(二)药品监督执法中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1、执法主体混乱和处罚对象错误
主要表现在执法主体无权限或执法行为超越职权以及对象认定错误这几个方面。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职权是法定的,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越职权即属违法。例如,根据现行的药品监督法律规定,许可证只是标明经营(或生产)药品的范围,不能标明经营者经营其它的品种,如保健食品等,而有些许可证却标明了应当由营业执照标明的其它品种;受罚主体的错误反映在对处罚相对人的认定上,受罚主体应是管理相对人而非具体责任者,常见的错误是将责任者误做形式受罚主体。
2、事实与证据的问题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一道理,理论上已成为常识。但在执法实践中,往往会忽视这一点,导致取证意识差。
3、适用法律不完整或不准确
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除了针对违法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及其条文以外,还必须完整的适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
4、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原则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程序,就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为过程。它主要体现在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方式和步骤两个方面,即执法行为的空间表现和时间表现形式。
5、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不适当,显失公平
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在法定的幅度内,并且是合理的、适应的、符合公平原则的。自由裁量权一旦显失公平或被滥用,其危害且不说是对人们渴望的实质正义、结果正义的亵渎。
6、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
上述五个问题,有时均集中表现在处罚文书上。除此之外,处罚文书本身在格式、要素、用语等方面亦存有问题.
二、避免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有的药品法律规范适时地进行“立、改、废”
借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和我国入世的有利时机,抓紧修订《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等规章;对国家和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权进行明确划分;对行政处罚的主体、原则、权限范围、形式、条件、程序、委托、管辖、执行和期间送达等基本问题,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增补、完善行政处罚文书和行政复议文书。通过这些工作促使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规范化轨道。
(二)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立法的配套性建设
当单行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与法律法规配套的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利于药品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开展。同时要注意法律解释,特别要加强法律法规具体应用中问题的行政解释,以利于立法和执法间的衔接和协调,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三)正确把握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坚持达到教育目的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本着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兼顾行为人的利益,可处罚可不处罚的尽量不罚,可从重处罚可不从重处罚的尽量不从重处罚,可以从轻可不从轻的尽量从轻处罚。对药品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危害程度较小的,首先必须是宣传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以说服教育为主,适当予以申诫罚、财产罚;对那些说服教育无效的屡劝不改的,明知故犯的,则必须严肃处理可以给予财产罚、能力罚。实施处罚是为了更好地达到教育的目的,教育以后改进工作不再重犯。
2、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处罚坚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的原则
执法者只有坚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的原则,才不会构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必须对受罚者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3、设置听证制度,处罚应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人身死亡的,那么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应该是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是通过一定数额的罚款“以罚代刑”;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设置听证程序,给相对人申辩的权力。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又继续重犯的单位或个人一般的处罚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对这些情形的处罚可以考虑给予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该单位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4.实行药品监督执行人员法制培训程度
对各级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实行“全员法制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制度。这是提高药品监督执法队伍素质的基本建设,也是解决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治本”措施之一。
5.加强执法文书的规范
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要增强权力监督意识,主动把自己的行政行为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坚决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对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和执法能力培训,重视执法文书的规范书写和使用,不断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质量。
6.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法制观念
行政执法,并非执法人员主观臆断,说了就算,要广泛听取意见,包括当事人的意见,也就是《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赋予当事人了解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以促进行政活动的公正性。另外,设立听证制度,也使当事人知道自己哪些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达到宣传法律、以防再犯、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目的,并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
7.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处罚的合议、审批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复议时,机关负责人在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时,各类执法人员在合议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仅要从药品专业的角度看问题,还要注重从法制角度看问题。工作人员从实际工作中得出结论。
一、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
(一)概念
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或解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出现缺位、越位现象而可能形成的后果。这类风险平时最容易忽视,但实际最终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极为严重的,除了对整个税收秩序造成混乱外,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影响到一个地方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再是简单的责任追究能够了事的了。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某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钱某,在对大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调阅了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王某所在的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大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王某。钱某的这一做法给大华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大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发现此事后,认为税务干部钱某的行为侵害了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2、法理分析本案情十分简单,违法事实清晰明了,即税务人员钱某的行为侵害了纳税人,也就是大华公司的要求保密权。所谓要求保密权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了执法相对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税收执法相对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其保密的一种合法权利。《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由此可见,纳税人的要求保密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税务人员钱某因朋友关系泄露了大华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给大华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税务人员钱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
(一)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是指因税务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的可能性。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2003年10月28日,某地税局税务所派王某和赵某对其辖区内的某饭店2003年第三季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到该饭店向有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开始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饭店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少缴地方各税3000元,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即3000元罚款的决定,限于11月12日前缴纳入库。由于该饭店地理位置不太好,正准备搬迁,该饭店经理借机立即调集车辆准备将现存货物转移运走。检查人员察觉后迅速返回税务所,报经所长批准后,开具《查封(扣押)证》,当即扣押了该饭店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并向该饭店开具了扣押收据。11月5日,该饭店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11月9日,该税务所将扣押的商品货物归还给了该饭店。该饭店发现归还的部分货物损坏,经确认价值5000元,随即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
2、法理分析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税务检查程序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而本案中,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只出示了税务检查证而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2)税务处罚程序不合法。在本案中,税务人员对该饭店不应当采取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而应当采取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是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由于本案中税务人员作出3000元的罚款决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务、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税务所在执法中完全忽视了这一必要程序。(3)税务所对该饭店作出3000元罚款的决定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也就意味着,超过2000元的罚款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属于越权行为。(4)税务保全程序不合法。本案中,税务人员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未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也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属程序违法并且查封了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已经远远超过饭店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务保全措施。”而税务所却是在饭店补缴之后几日内才对其解除的税收保全措施,且税务所未尽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的义务,致使部分货物受到损坏。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针对以上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给饭店造成的经济损失,该饭店可依法获得赔偿。
三、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一)概念
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应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导致的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和后果。当导致前两种风险的执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更为严重时,就会相应引发此类风险,它与前两种风险的区别在于量上的差异导致质上的不同。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市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该厂的厂长牛某四处活动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长李某,先后给李某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李某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2002年底,某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2000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该电缆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李某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电缆厂涉嫌偷税罪案件未移交司法机关。
2、法理分析本案中,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该电缆厂涉嫌偷税,却收受贿赂人民币5万元,并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别构成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没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由上面列举的相关法律条文可知,李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受到相应的政纪处分,实在是得不偿失。
四、暴力抗税类风险
(一)概念
暴力抗税类风险是指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公然以暴力手段、威胁方法等不友好的强硬形式拒不缴纳税款而直接危及执法人员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风险。
(二)典型案例分析
去年以来,各级粮食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粮食工作大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能,积极推进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扎实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取得了新的成绩,为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各地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汇报沟通,加大工作力度,监督检查机构进一步落实。辽宁、江苏、陕西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设立了单独的监督检查处,黑龙江省粮食局新设立了合署办公的监督检查处。到去年底,全国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设立了监督检查机构,比例为94%。地(市)级粮食部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的有274个,比上年增加78个,比例达到78%,提高了22个百分点。县(市)级粮食部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的有15*个,增加423个,比例为61%,提高了17个百分点。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宁夏等15省(区、市)实现了国家粮食局年初提出的地(市)级80%、县级70%的机构建设目标。许多市、县还成立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队,全国市、县级粮食行政执法队已有1096个,增加212个。与此同时,执法队伍进一步壮大,全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24573人,增加2254人。其中地(市)级占18%,县(市)级占78%,为执法重心下移创造了条件。各级粮食部门还积极采取措施改善行政执法条件,23个省级、143个地(市)和543个县(市)粮食部门,得到了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经费支持。河北、江苏、江西、安徽、山东、河南、湖南、甘肃等省(区)粮食局积极为行政执法工作配备专用车辆和设备器材。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的逐步完善,促进了粮食部门职能转变,为有效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专项检查工作成效明显。围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各级粮食部门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一是开展对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我局会同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对这项工作进行部署,并派出工作组赴重点地区巡查督导。河北、安徽、江苏、山东、河南、湖北等小麦主产省粮食局高度重视,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精心组织,深入基层开展指导和督察活动。在检查中,把粮食质价政策执行情况作为重点,纠正了一些企业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促进了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针对最低收购价粮食和临时存储粮销售出库、移库缓慢等问题,相关地区粮食部门还加大了对这部分粮食销售和移库工作的监管。河南、安徽省粮食局会同有关单位专门成立检查工作组,沟通信息,宣传政策,调节纠纷,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对个别承储库点无故推延出库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二是开展粮食收购市场专项检查。各地特别是主产区粮食部门在当地粮食收购季节组织粮食收购市场专项检查,按规定查处违法违规收购活动,有效维护了粮食收购秩序。贵州、云南、宁夏等省(区)粮食局在辖区内对发放的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定期审核,进一步规范了粮食收购主体。三是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不少地方通过这方面的专项检查,推动了粮食经营档案的建立,提高了粮食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四是开展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检查。一些地方以军粮、救灾粮为重点,突出对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全过程和质量卫生监管,保证了部队官兵和受灾群众吃到放心粮食,也促进了军粮等政策性粮食管理水平的提高。五是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成品粮油市场检查。许多地方粮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市场和价格专项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环节的质量卫生、保持必要库存量等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了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保护了消费者利益,也推动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领域的拓展。在今年一、二月份我国南方部分地区雨雪冰冻灾害中,不少受灾地区粮食部门对救灾粮和当地粮油市场加强监督检查,对保证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年地方各级粮食部门共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活动80228次,出动人员361637人次,检查企业340001个次,对18221例违反两个条例和国家粮食政策的案件进行了处理。执法活动次数、出动人员数和检查企业次数均超过上年,粮食部门主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达97%以上,各项检查工作更加扎实,效果更加明显。
——库存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去年是《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全面实施的第一年,为更好指导各地做好库存检查工作,我们组织编写了《粮食库存检查实务》,举办了粮食库存检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共培训了970多名业务骨干,对考试成绩合格的同志颁发了“粮食库存检查资格证书”,初步建立了粮食库存检查持证上岗制度。在此基础上,选拔部分业务能力较强、政策水平较高的同志,纳入我局粮食库存检查专家库,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了队伍保障。我们还组织开发了“粮食库存检查软件”,并在北京市和山东省的查库中试用,取得较好的效果,在推动检查手段科学化、提高库存检查准确性和工作效率方面,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随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能、机构、人员和经费的逐步落实,很多地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承担了库存检查的牵头、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工作职能得到加强,作用得到更好发挥,队伍得到进一步锻炼,有力地推动了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开展。一些地方除组织落实国家组织的库存检查外,还在本地区开展了地方储备粮油库存检查等专项性检查。近几年来的粮食库存检查,不仅比较准确全面地掌握了粮食库存情况,为落实宏观调控提供了比较可靠的依据,也促进了粮食库存管理和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20*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表明,粮食库存数量真实程度提高,质量及原粮卫生指标总体良好,储存安全有较好保障。但是,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个别地方对粮食库存检查组织不力,自查、复查流于形式;通过检查也发现一些问题,如粮食库存的结构、品种和布局不尽合理,有的省份地方储备粮规模不落实,一些地方的粮食存在质量卫生安全隐患,中央储备粮管理的一些环节还不够规范,个别企业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我们在粮食库存检查报告中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一些意见得到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正在采取措施逐步解决。
——粮食质量监督得到加强。按照有关规定对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管,是粮食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注,针对存在的问题,去年国务院开展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国家粮食局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有关精神,积极主动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司和标准质量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制定了工作方案,及时了解各地进展情况,派工作组到部分省份进行督导。地方各级粮食部门也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和质检机构相互支持配合,细化整治措施,健全责任体系,突出重点环节,强化监督检查,基本实现和完成了专项整治行动确定的4项工作任务、15个工作目标和5个100%量化指标。结合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我们还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质量进行了重点抽查,并加强了对中央储备粮原粮卫生专项抽查。通过开展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促进了当前粮食质量和卫生方面安全水平的提高,推动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粮食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创新和长效机制建立方面取得很大进展。
——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监督检查相关配套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水平。天津、安徽、河南、湖南、甘肃等地制定了粮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投诉举报和案件办理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北、湖南等地完善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制度。山西、云南、陕西等地制定了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宁夏区粮食局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粮食行政复议领导小组及案件审理委员会。贵州省对粮食行政处罚罚款汇缴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吉林、江苏、河南等地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办法和标准。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二是建立层级监督机制,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天津市、湖北省粮食局制定了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综合考评办法,从机构建设、执法培训、制度建设、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基础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为开展层级监督提供了依据。北京、浙江、广西、四川、贵州、宁夏等省(区、市)粮食局加大层级监督力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年底考核,有力地推动了工作。吉林、山东、四川等省粮食局召开现场会,宣传推广行政执法典型经验,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山西、辽宁、安徽、湖北、青海等省粮食局建立了信息交流和通报制度,促进全省整体工作的提高。三是健全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有关办法。山西、江苏、山东等省针对行政执法人员变动的情况,根据《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证件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司也正在着手组织开发《粮食监督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以逐步实现全国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和执法活动的动态管理。
——监管方式有所创新。不少地方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手段,实施科学监管,进一步提高了监管效能。天津、内蒙古、吉林、江苏、江西、山东、河南、湖北、青海等省(区、市)粮食部门对粮食经营企业、应急定点加工企业和粮油定点销售网点等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实施分类监管。河北、安徽、重庆、四川等省(市)粮食局坚持“寓服务于执法”,以服务“三农”、服务粮食经营者为立足点,将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上海、安徽、广东、重庆、青海等省(市)和贵阳、西安等市粮食局加强与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推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通过部门联动推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一些地方粮食部门专门开发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计算机专用软件。针对粮食经纪人面广、量大、流动性强的特点,一些地方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这次会上我们还将请江苏省无锡市、安徽省宿州市、江西省安福县等基层粮食部门介绍他们创新监督检查工作方式的做法。
——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在去年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上,任正晓副局长对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的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在积极推动监督检查体系和队伍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队伍的作风建设,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青海、新疆、新疆兵团等地制定了详细的作风建设实施计划,严肃执法纪律。各地坚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采取日常学习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现场培训相结合,以及到有经验的执法部门跟班实习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在各地粮食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编写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例分析教材和各地经验材料汇编,举办了行政执法培训班。
——执法环境逐步改善。各地粮食部门始终重视粮食法制和监督检查宣传工作,将执法宣传与执法活动相结合。内蒙古、山东、青海、宁夏等地利用世界粮食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三周年纪念日等时机,结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以网络、案例分析、现场解答、印发资料、入户到村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不仅使粮食经营者受到了教育,也使各级粮食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特别是,各地围绕政府关注的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涉粮案件的核查,处理了一批典型案件,扩大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社会影响,粮食行政执法的重要作用逐步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能够取得这些成绩,主要得益于各级党委、政府对粮食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粮食部门对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力领导,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的辛勤劳动和奋力进取。各地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很多地方工作成绩突出,经推荐和综合考核,国家粮食局评定了16个省级粮食部门和82个市、县级粮食部门为20*年度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其他地方学习借鉴他们的经验,共同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当前各地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与新形势的要求还不完全相适应。少数地方粮食部门还没有把监督检查工作放到应有的位置,开展工作不够积极主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还不完善,向基层延伸的难度增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建设、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工作条件面临不少困难;监督检查队伍的素质和执法能力有待提高,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有粮食部门职能转变还不到位、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等因素的影响,也与一些地方推进工作的力度不大有关系。从监督检查司自身看,我们调查研究工作不够深入,对地方工作的指导还有待加强。对上述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二、扎实做好20*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关于20*年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聂振邦局长在全国粮食局长会的工作报告和这次重要批示中提出了明确的任务,任正晓副局长在刚才讲话中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粮食流通工作大局,围绕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稳定粮食价格的调控目标,加强对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推进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继续抓好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检查效果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专项检查力度,确保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落实
落实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保障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对实现今年国家宏观调控“双防”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要把监督各项粮食调控措施的落实作为重点,通过积极主动开展相关专项检查,为粮食流通中心工作保驾护航。
一是检查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今年国家继续对稻谷、小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提高了价格水平,这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预案启动后,有关地区要及时组织专项检查,督促委托收储库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新的小麦标准,防止出现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等问题,确保中央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其他地区也要在粮食收购季节,结合粮食收购资格的定期核查,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规范收购市场秩序。
二是检查最低收购价粮食、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和移库的出库情况。一些存储库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出库不积极,有的人为设置障碍拖延出库,甚至个别基层粮食部门从局部和所属企业利益出发,阻挠外地企业竞买粮食或干扰粮食出库,严重影响了粮食市场正常运行和宏观调控。有关地区的粮食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做好粮食销售和移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所属企业提出明确具体要求,确保粮食按规定及时出库,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国家粮食局也将加大检查力度,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三是检查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库存量情况。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最高库存义务,对防止囤积居奇、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有积极作用,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去年底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尽快制定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一些省(区、市)已有明确规定。地方粮食部门要积极推动这项工作,抓紧制定相关标准,采取措施引导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同时通过开展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有关规定。
四是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是搞好粮食宏观调控的基础。我们要和粮食统计机构共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
五是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粮油市场的检查。加大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各地还要根据当地实际和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军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专项检查,促进政策性粮食供应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搞好粮食库存检查,确保粮食库存真实可靠
当前粮食供求形势出现了一些新变化,运用调度好粮食库存对调控粮食市场非常重要。最近聂振邦局长批示:“要切实保证粮食库存充实可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认真履行好粮食部门的职责”。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始终做到对粮食库存的底数清、情况明,保证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关于今年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我局已经发文进行了部署,请各地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这里向大家说明和强调的:一是从今年开始,调整了检查时间。近年来,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基本以8月末为检查时点。由于8、9月份不仅是主产区夏粮和早稻收购旺季,也是各地储备粮轮换高峰,粮食库存数量变动频繁,不利于真实反映粮食库存情况,此时也是各地库存粮食集中密闭熏蒸的时间,开仓检查不利于科学保粮,不少地方建议进行调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决定自今年起,将检查时点调整至每年的3月末,结合地方春季储粮安全普查一并进行。这样便于各地今后统筹安排有关工作,降低工作成本,但是由于今年是调整的第一年,距离去年检查的时间较近,相对来说准备时间较紧,压力较大。各地要抓紧时间,及时进行部署,保证工作落实。二是要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在提高检查质量上下功夫。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级地方粮食部门要进行复查,复查覆盖面应不低于自查企业数量的10%,且兼顾代表性,以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好检查工作具体任务。对检查结果要层层把关,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将选择一些地区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督查。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为了进一步提高库存检查的有效性,除了全面检查外,我们还要完善检查措施,更多地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突击检查,建立经常性的随机抽查机制。在这方面,各地要加大力度,积极探索,逐步形成制度。
今年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一次中央储备油和地方储备油库存的全面清查。检查的原则是“有库必到,有罐必查”,对中央储备油的检查,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地方储备油的检查,以各省(区、市)粮食局检查为主,国家粮食局组织抽查。我们在组织大规模油脂库存检查方面缺乏经验,人员和技术力量也不足,还要做很多准备工作,请各地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继续推进体系建设,夯实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建设是体系建设的核心。我们要继续把机构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今年的目标是,尚未设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的两个省级粮食部门,要力争成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如设立专门机构的条件不成熟,也必须落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职能处室;市级粮食部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的比例达到85%以上,县级粮食部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的比例达到75%以上。目前,已达到上述比例的地方要继续努力,力争更上一个台阶;低于上述目标的地方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这一目标。确有工作需要且条件具备的市、县要成立粮食行政执法队。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建设,关键在于粮食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有为才有位,要通过切实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以实实在在的工作实绩赢得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赢得有关部门的认同和支持。各省级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发挥督促指导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推进市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建设,为监督体系的完善和执法重心下移奠定基础。
(四)加强粮食质量检查,健全粮食质量监督长效机制
粮食质量和卫生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今后我们在监督检查中既要重视数量问题,也要重视质量和卫生问题,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保障粮油食品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在粮食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今年,各级粮食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要与粮食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巩固和扩大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一要做好库存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在今年的粮食库存检查中,地方要对地方储备粮质量状况认真检查。还要检查企业的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索证及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建立质量档案等情况。二要加大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配送和销售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确保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入库质量的督查。在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按质定等、依质论价,坚决查处压级压价、坑害粮农的行为。四要进一步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要与粮食质检机构密切配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监管,加强对有毒有害粮食的监管,逐步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五)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制度建设是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提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必须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各地要继续抓好中央和地方出台的有关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定具体的办法和工作程序,同时要根据新情况和工作需要,修改完善原有的一些制度和办法。今年我们要抓紧修改完善《粮食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规范、统一和适用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文书。为了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调查统计数据报送和管理,我们正在开发《粮食监督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为提高粮食库存检查的准确性和效率,我们要推广应用粮食库存检查专用软件,力争在2009年4月份库存检查中全面应用。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抓紧开展培训工作,做好明年使用的准备。计划采取分级培训方式,下半年先由我局组织对各省(区、市)软件推广师资人员进行培训,年底前各地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培训。请各地给予支持和配合。
(六)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近些年,各地在查办涉粮案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多数案件都得到了及时查处并按时结案。但也有一些地方不够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办案机制不完善,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对上级转办的案件无故拖延或者层层转办,办案质量低,出现同一案件反复举报的现象,影响了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粮食部门的形象。案件查处是监督检查工作非常重要的环节,办案质量和效率反映一个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是提高监督检查效能的重要途径,通过办案也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完善政策,锻炼执法队伍。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涉粮案件查处工作,加快建立规范的案件查处工作机制,提高粮食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威慑性。要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落实办案责任,做到案件线索不查实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以保证查办案件的质量。要严格保证办案时限,做到及时查办,不得久拖不结。上级转办的案件不得层层转办。要建立跟踪督办机制,落实案件处理结果,建立结果通报制度,对重大案件予以公开曝光。要及时分析总结查处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通过案例剖析查找粮食流通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建议,更好地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
(七)加强工作指导和层级监督,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目前各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进展不平衡,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加强交流学习,加强层级监督,以带动和促进工作比较滞后地区提高工作水平。要针对主产区、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地区的不同特点,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找准工作定位,理清工作思路,抓住工作重点,突出当地特色,积极探索创新,使我们的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中有位置,在社会上有反响。各省可以采取组织跨地区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交叉调研,召开专题研讨会、现场交流会,编发信息简报,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研究问题,交流经验,推动工作。我们在这方面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关系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采取一些办法推广交流典型经验。在层级监督方面,要加强工作考核,完善考核办法,促进工作目标的实现。参照各地现有做法和有关部门的办法,我们起草了《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讨论稿)》,请大家提出意见。今后,我们将按照这个办法对各省级粮食部门进行考评。
(八)抓好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
一、充分认识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开展岗位廉政教育是拓展源头防治,把反腐倡廉融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工作的需要
开展岗位廉政教育,是要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的深层次问题,从根本上治理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岗位廉政教育重点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的内部管理和行政执法岗位廉政风险进行评估、防控、管理,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紧密结合。
(二)开展岗位廉政教育是防范监管风险,保护干部健康成长的需要
加强岗位廉政教育,控制和减少不依法行政、不廉洁行政的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有利于干部的健康成长。其根本目的就是以人为本,不仅要保证本单位不出问题,而且要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使每一位干部职工都能健康成长,告诫干部要慎用权力,警钟长鸣。
(三)开展岗位廉政教育是对公共权力运行实行有效监控的需要
推进岗位廉政教育,可以提高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监督和积极化解廉政风险的意识,促进决策民主、程序公开、运行规范、职责清楚、目标明确,使预防腐败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便于检查和考核,防止权力滥用。
(四)开展岗位廉政教育是提升管理水平,促进各项工作良性循环的需要
通过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和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把现代管理理念融入反腐倡廉工作之中,有利于拓宽工作思路,增强创新意识、责任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和保证各项工作的良性循环。
二、全面推行公职人员岗位廉政教育的实践
(一)科学评估、准确界定岗位风险点,明确岗位职责
1、进行风险排查,实现风险明示化。准确查找廉政风险点是岗位廉政教育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公职人员对自身岗位的一次深刻认识和自我教育。按照全员覆盖和“对岗不对人”的原则,从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方面,重点围绕领导干部岗位、中层党员干部岗位、一般岗位、行政审批权岗位、行政执法权岗位、队伍管理权岗位等六类岗位,通过发动公职人员自查、互查,向管理服务对象征集意见,分析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分层次、分重点深入查找风险点。同时,科学评估,准确界定风险级别,按照违法、违纪、违规划分三级风险,实行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防范管理模式。
2、梳理教育内容,形成完整的岗位目录,明确岗位职责和权力界限。根据查找出的风险点和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廉政行为规范,并组织开展风险点大讨论活动,让每位公职人员知晓自己的岗位风险所在。结合岗位廉政行为规范和相关的制度要求,从最容易产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环节,以及公职人员思想认识上最模糊的问题等方面入手,进一步梳理教育内容。
(二)以“针对性、时效性、互动性”为特色,打造工商品牌教育模式
1、开展专题化岗位廉政教育,突出针对性。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教案编审小组,对收集上来的岗位风险、行为规范和情景案例进行统一编审。通过设计鲜活的场景再现腐败风险,把枯燥的岗位廉政行为规范转化为生动形象的案例和情景,配上点评和法条链接,形成系统的岗位廉政教育系列教案,并定期研究分析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新动向、新苗头,不断丰富和完善教案内容。
2、开展数字化岗位廉政教育,突出时效性。着力打造以教育基地、廉政刊物、廉政网站、传统媒介为载体的数字化岗位廉政教育平台,精选案例故事,编写廉政读物,开辟岗位廉政教育网上平台,及时交流岗位廉政教育心得。
3、开展个性化岗位廉政教育,突出互动性。坚持因人、因岗施教,使教育的方式更加符合时代特征和人性特点,确保教育效果的最大化。举办岗位廉政知识竞答和测试,提高公职人员的认知和自律意识:利用情景剧、小品、模拟法庭等形式,开展情景模拟,进行互动参与;围绕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案例分析会和专题讲座,帮助公职人员解疑释惑,力求使教育的方式更加符合时代特征和人性特点。
(三)完善岗位廉政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推动岗位廉政教育长效机制的建立
1、坚持岗位廉政教育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将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责任分工,细化分解各项任务,指导督促本单位、本部门按计划落实,做到与其他反腐倡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使岗位廉政教育实现系统化、经常化、制度化。
2、坚持岗位廉政教育与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相结合。各级工商纪检监察机关依托工商电子监察系统,对工作时限、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等进行日常监控、适时预警,做到“没有问题早防范,有了问题早发现,一般问题早纠正,严重问题早查处”,筑牢廉政风险的科技防线。
3、坚持岗位廉政教育与完善学考机制相结合。建立相应的学考机制,作为公职人员上岗、转岗、提拔和培训的必修课,并成为考核奖惩、选拔任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落实岗位廉政教育的刚性要求。把岗位廉政教育作为增强制度执行力的重要抓手。针对查找出的风险点,重点围绕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队伍管理权,健全完善“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风险点和教育制度防控机制。
三、推进公职人员岗位廉政教育工作的思考
(一)坚持教育对象的个性化
岗位廉政教育首先是个性化的教育。其最大特点就是改变过去“千人一帖药”的教育方式,根据不同的岗位划分不同的受教育群。牢固树立按需教育、因人施教的理念,强化针对性。实现教育的个性化,就是要根据不同的岗位,在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机制上作相应的设置,使其成为每个岗位“量身定做”的廉政教育。
(二)坚持教育内容的贴近性
岗位廉政教育应当是一种人性化的教育。它针对不同的行业和岗位特点,从最容易发生腐败的环节和思想认识最模糊的问题等方面入手,通过查找岗位腐败风险点,科学设置教育内容,从而使教育内容从抽
象走向具体,更加贴近受教育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
(三)坚持教育方式的互动性
岗位廉政教育也是一种情景式教育,它以情景再现的方式。把枯燥的岗位廉政行为规范转化为生动形象的案例和情景,从而使教育方式从说教灌输走向互动启发、关爱提醒,更加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性特点。为此,在教育方式上应不断创新载体、拓展阵地,运用网上学习平台、动漫短剧、情景模拟、案例辩论等形式,使教育更具吸引力、感染力、渗透力。
(四)坚持教育机制的长效化
岗位廉政教育要通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来促进岗位廉政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在教育工作的推进上,要按照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的要求,不断研究制定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政学习、廉政培训、廉政典型示范、廉政案件警示、廉政谈话等方面的制度和办法,形成有效的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和体系。在教育目标的设置上,要树立全过程的理念,把岗位廉政教育贯穿于公职人员上岗、选拔、晋职、晋级的全过程,作为任前考核、上岗培训等的必修内容。最终使岗位廉政的要求内化成公职人员的行为习惯。
(五)坚持工作推进的整体性
开展岗位廉政教育要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做好结合文章,才能取得最佳效果。一要与业务工作的开展紧密结合。做到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岗位廉政教育就延伸到哪里;公共权力行使到哪里,岗位廉政教育就渗透到哪里。岗位廉政教育只有贯穿于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和权力行使的全过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二要与管理、监督、惩处等工作紧密结合。把公职人员参加岗位廉政教育、执行岗位廉政规范的情况,作为对其考核、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结合廉政预警机制的建立,对违反岗位廉政规范但没有涉及违纪违法的人员和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行业,及时进行预警:对违反岗位廉政规范且涉及违纪违法的人员,则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只有岗位廉政规范执行到位,岗位廉政教育才能达到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