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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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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

第1篇: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范文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第2篇: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范文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

第五条申报市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市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12%;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5%;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15%;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第七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2、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4、产品采标证明。

(三)辅助材料: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未鉴定产品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a、由省级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b、省级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c、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d、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E、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辅助材料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1年之内。

第八条申报和认定程序。凡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中试鉴定试产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5年。

第十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者,市科技局将撤消认定,企业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

第3篇: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范文

Abstract: On April 14th, 2008,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inistry, Finance Ministry and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jointly issued a new "High-tech Enterprise 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while the Internet has also released "High-tech Enterprise and Management Questions and Answers. " about the nationwide high-tech enterprise 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leadership team. After enterprises was identified as high-tech enterprises through the application, what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they may enjoy and what matters they need to pay attention? About that the author conducted a summary and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problems for reference in all practical work.

关键词:企业;高新技术;政策;影响

Key words: enterprise;high-tech;policy;impact

中图分类号:F2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5-0064-01

0引言

企业经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笔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汇总解析,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及复审要求

企业经申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仍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再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2企业发生重要变化,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3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几种情况

四种被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情况如下: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②有偷、骗税等行为的;③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④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4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应的规定

4.1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4篇: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范文

YCN公司于2011年注册成立,主营业务是数字产品的研发与销售,以及相关服务。公司管理渐入正轨,管理层认识到包括税务筹划在内的涉税事务管理的重要性。现以该公司为例,说明初创期的数字技术企业的若干涉税管理的方向和若干细节问题,以供参考。

一、直接涉税事务的管理

(一)公司的税务定位管理

1.依据YCN公司章程,公司主营业务是接受委托开发数字技术相关的服务(不保留著作权)。适用的主要税种为营业税,税目为“服务业”,税率为营业额的5%。

公司转让数字技术等无形资产,适用的税种为营业税,税目为“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营业额的5%。

按现行政策,YNC公司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依据YNC公司章程,公司兼营业务是接受委托开发数字技术相关的产品(保留著作权)或销售相关的产品。适用的税种是增值税,税率为17%。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YCN公司适用的基本税收政策小结:计算机软件销售适用营业税,日常开具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软件产品适用增值税,日常开具增值税发票,对销售自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施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委托加工软件,视著作权归属确定适用税种:归委托方,或委托方、YCN公司共有,适用营业税;归YCN公司所有,适用增值税。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如果随软件产品提供,视同增值税应税业务征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如果不随软件提供,或者软件产品销售以后提供,征收营业税。

值得注意的是,YCN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在实务中一般要求事先向税务机关报备。

(二)企业所得税有关的若干事项管理

1.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均衡公司税负。高薪酬通常会带来高个人所得税,而低薪酬并不一定意味着低待遇。YCN公司通过合理的薪酬制度,在公务性消费和个人薪酬之间进行权衡。例如,对超过个税起征点或超过个税低税率区3%以内的职工薪酬,以公务消费的形式,在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范围内,均衡税负或降低税负。

另外,YCN公司以脑力劳动为主,有聘用残疾人的条件。利用“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按实际支付工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既扶持了残疾人就业,也降低了公司所得税负担。

2.合理安排业务费招待形式,优化支出结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上限为年营业收入的5‰。YCN公司的“业务招待”活动,主要是对内培训和对外联谊,并非纯粹的吃喝玩行为,实际上大多数情形并不属于业务招待性质。因此,日常开展类似业务时,YCN公司尽量委托专业的会议、培训中介,选择餐饮、住宿一体的服务企业,以会务、培训和差旅等方式来执行,以提高税前抵扣水平,降低所得税负担。

3.提足相关费用。主要指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的14%)、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的2.5%)、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等(对保留著作权的无形资产,尽量估价入账)。

采购决策和加速折旧政策。YCN公司的主要仪器、设备,均符合加速折旧政策。由于在初创期,YCN公司的税收优惠力度大,因此重视关键设备的最佳租、购期决策,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4.加强技术转让管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税收优惠是: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跟YCN公司有关的,主要是软件著作权、数字版权,在签订转让合同时,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目前公司尚未涉及出口业务。

5.充分享受研究开发费税收优惠政策。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YCN公司在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局)报送了相关审批所需资料。

二、间接涉税事务的管理

YCN公司预期能够享受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是以以下五个方面的间接涉税事务的成果为前提的。因此,YCN公司非常重视这些事务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减按15%税率(普通企业是25%)。

2.认定条件。“符合条件”是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要符合六个条件。YCN公司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公司产品主要是面向教育业的多媒体技术、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公司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26%,均为境内研发费用;数字技术产品及其服务费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80%以上;科技人员占公司员工总数的79%;公司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基本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因此,YCN公司管理层决定积极进行高新技术认定工作,并将其列为公司成立后的重点工作。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YCN公司是典型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在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YCN公司将通过中小企业管理局申请认定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3.认定程序。认定部门为科技部及其指定机构。按照申请相关规定,基本经历企业自评、提出申请、提交规定材料等程序。YCN公司目前已经提出相关申请。

4.税务机关备案。如果YCN公司被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四类资料。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1.税收优惠。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认定条件。YNC公司符合第(1)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和第(3)项(非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规定,拟于2012年进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3.认定部门与认定程序。认定部门为主管税务机关,向其提交认定申请和相关资料。

(三)软件企业认定

1.税收优惠。(1)本条规定已过期。(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认定为软件企业后,YCN公司将能够享受第(2)(3)(4)(5)项税收优惠。

2.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与认定条件大致相同。(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5)符合规定和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50%。(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目前,YCN公司正在办理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登记手续,其他条件均已具备。由于YCN公司的注册地为高新技术开发区,在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之前,可在过渡期内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3.认定部门。为省级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认定时要提供11类符合要求的资料。

(四)创投企业认定

YCN公司在初创期就已经开始考虑战略层面的资本运作问题,尤其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投融资问题。争取创办投资公司并认定为创投企业,吸纳其他战略投资者,从而反哺YCN公司,是YCN公司扩大经营规模的中期战略目标。

1.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设立条件。一是企业条件。(1)投资者人数在2-50人,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2)非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则为500万美元。必备投资者外的其他每个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5)除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有3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二是必备投资者条件。(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2)在申请前设立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创业投资。若为中国投资者,在申请前三年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创业投资;(3)拥有3名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5)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受规定的处罚;(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拟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3.认定部门。市级中小企业局初审,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评定颁发证书。

4.税收优惠程序。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备案资料,包括投资抵扣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资料。

(五)ISO质量认证

第5篇: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范文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省科技厅批准建设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条经工商注册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属地化原则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省科技厅进行确认,并报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备案,享受有关政策。

第四条省科技厅主要对工商注册的法人实体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商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负责人;

(二)企业注册地址是否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地址相一致;

(三)工商批准的企业业务范围是否与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一致,是否以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为主导业务。

第五条申请确认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提交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一)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文件和相关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机构章程;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条经确认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凡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须经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方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三)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共进口用于自身研发的仪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化学试剂等,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具备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并享受出口产品退税及其它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经有权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由税务机关审定后,其实际发放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第七条经确认的工程技术研究申心,省科技厅同时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一)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其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可以按照省自然科学职称序列要求,通过所在她省辖市科技局向省自然科学研究序列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

(三)其申请的国内外发明专利,优先给予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在我省实施的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

第八条对确认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两年评估复核一次,对评估优秀的将给予滚动资助,对评估不合格的,不再予以确认。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纳入地方管理并符合条件的驻苏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6篇: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范文

新规则在适用范围、挂牌条件、推荐规则、交易主体等多方面都有较为重大的调整,调整核心主要围绕规范市场运行、健全规则体系、增强交易流转。以下调整后的亮点:

一、申请挂牌企业不受股东人数、股东性质及企业类型的限制

拟挂牌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根据《规则》规定,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管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该规则打破了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必须少于200人的红线,是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东人数限制突破。

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不受股东所有制的限制。新规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目前我国的所有制形式主要有: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如申请挂牌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的限制,拟挂牌公司的股东是上述所有制形式亦可申请挂牌。

新三板向非高新技术企业放开。新规则对企业类型做出明确规定,拟挂牌企业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该规定突破挂牌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限制,这是对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变革性的突破,同时也是对新三板市场主体的变相扩容,有利于增强新三板市场活跃性。

二、挂牌条件设置利于降低风险、增强市场活跃性

新规则与原规则相比,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调整:

1. 放松业务要求。新规则要求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原规则的“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而言,实际是放松对公司业务的要求2.股权要求明晰。新规则在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要求股权明晰。股权明晰实质是对公司自成立以来至申请挂牌的股权结构的要求,公司股权需在历次转让后仍清晰、明确,权属分明。3.撤销地方试点资格确认函。新三板在设立初期具有很强的试点色彩,为了降低风险因而设有地方政府确认函环节。随着新三板扩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地方性确认函已失去原有意义。因而,需适时撤销。4.扩大券商责任。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运行以来,新三板市场即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制度增加了券商职能和作用空间的同时也加重了主办券商的责任,新规则提出的挂牌公司需要具备“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该规定的设立保证了企业挂牌后持续稳健运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三、实行内核指定专业人员一票否决权

拟挂牌公司申请文件需要由主办券商内核机构内核。由项目小组申请召开内核会议,每次会议须七名以上内核机构成员出席,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专家均为赞成票为通过。言外之意,如果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专家中有一人不赞成通过,即使超过三分之二内核成员赞成,主办券商也不能表决通过。该制度实质赋予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专家一票否决权,有效保证了专业人员发表的专业意见的有效性和认可性,极大的促进了市场准入机制的有效实行。

四、挂牌公司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证监会核准

与原规则的挂牌企业的审查权由证券业协会行使不同,新规则规定企业挂牌新三板实行两级核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对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后由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双重核查将不合资质的企业拒之门外,保证了新三板市场的相对稳定及安全。

五、规范信息披露,降低市场风险

挂牌公司须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新规则在企业挂牌后信息披露贯彻执行方面有了突破性规定,当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风险警示制度的设定对投资者起到了有效警示作用,降低了投资市场风险。

六、重设交易主体资格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系统规定、了解风险特征,具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新规则对公开转让和定向发行的投资者做出了不同的主体资格要求,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开转让的投资者要求

1.对机构投资者的要求。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机构投资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2.对自然人投资者的要求。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自然人投资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二)关于定向发行的投资者要求

第7篇: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范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扶持高邮市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内入孵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来创业中心创办分支机构或与创业中心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使创业中心成为我市孵化高新技术产业的摇篮。根据《高邮市科技创业中心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高邮市科技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从2008年起,每年市财政安排100万元进入孵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结余滚动使用。

第三条孵化资金的使用遵循决策、管理、评价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和创业中心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孵化资金面向高邮市科技创业中心内入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孵化项目。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孵化资金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注册,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具备实施该项目所需的人才、技术、生产及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与申请资金数额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投入,并且有自主开发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能力。

(三)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主要支持领域为“三新”(新能源、新材料、新光源)产业。项目技术含量高,产业化目标明确,无污染,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创业中心孵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点科研、开发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专利技术项目来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优先支持创业中心内入驻的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第五条孵化资金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无偿资助:对高新技术项目前期启动(小试、中试等)进行资助;

(二)贷款贴息:项目已经进入中试试验或生产试验,并已投入小批量生产和应用;

(三)资本金注入:支持拥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四)孵化资金的资助额度依据孵化企业(项目)规模、科技水平、市场前景等不同情况而定,一般在20万元以内,对于重要项目的资助额度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具体议定。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立项

第六条孵化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孵化资金条件者均可向创业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高邮市科技创业孵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发展计划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创业中心随时受理项目申报,初审后分批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孵化资金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专家评估或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并签署推荐意见,申报市政府批准后立项。

第七条孵化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创业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孵化资金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申请一次。

第八条孵化资金原则上一次拨付,在项目批准立项后30日内拨付到位。对于个别资助额较大的重要项目可分期拨付,具体比例视情况而定。办理拨款时,由创业中心填制用款申请,并附相关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合同书,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实行直接支付。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九条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项目合同到期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考核项目合同的整体完成情况。

第十条验收结果。

(1)通过验收: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

(2)同意结题:经核实因客观原因没有能够完成合同目标。

(3)不通过验收:由于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孵化资金项目。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孵化资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创业中心依据本办法和孵化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孵化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安排孵化资金的5%作为工作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论证、专家评审和项目验收等方面。获得孵化资金的企业每月将资金的使用和企业发展的情况向创业中心报告,创业中心每半年对所管理的企业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实施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采取定期报表、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孵化资金资助项目实施监管。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由创业中心负责如数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孵化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8篇: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范文

第二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高新办;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产测试考核报告;

4、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经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结论。

第八条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批准后生效。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九条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作。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十一条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监督检查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版权所有

第9篇: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范文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6号)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120号)等规定执行。

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

(一)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

(二)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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