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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

第1篇: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

一、民法思维的特点

民法思维是指按照民事法律的逻辑和理念来分析、解决民法问题的思维。民法思维是学习民事法律人所必备的基本素养之一,也是民法学习当中要有意识的进行培养的法律思维能力之一。一般而言,民法思维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严密的逻辑性以及民法理念的强化。

(一)民法思维具有抽象性

民事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而现实中发生的一个个民事案件则具有特殊性。在分析民事案件的时候,我们必须进行仔细的观察、分析,将案件的焦点问题从案件本身抽象出来,并使其与相关的民事法律原理、规范相衔接,最后才能正确的解决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与公民息息相关的社会生活,它无疑是纷繁复杂的。所以,我们有必要掌握案件事实背后本质的民事法律问题,进而分析、推理,那么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民法本身就是由具体而又复杂的社会生活抽象而来,民法所涵盖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法律关系等概念均具是抽象的,所以必须培养自身的抽象思维能力与之相衔接。

(二)民法思维强调逻辑性

民法知识体系是依一定的逻辑关系组成的有机整体。它看似繁杂,其实内部都是环环相扣的,点和点之间都有一定的逻辑联系,而不是粗糙地糅合、堆砌在一起的。民法有自己总览全局的调整范围、调整原则以及调本文由收集整理整手段,这些综合性的规定限制约束着民法分则的具体内容的实施。可见,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民法分则的内容不能逾越总则的概括规定。所以,在民法学习中,我们必须特别注意民法思维中的逻辑性。掌握逻辑性就好比顺藤摸瓜,势必会让我们的民法学习事半功倍。

(三)民法思维强调独特的民法理念

我国民法是在借鉴、吸收、继承法德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体系。民法经过悠久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高度概括性的民法理念,这些民法理念是民法体系的精髓和支撑,他们在民法体系当中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一般来说,民法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在民法当中公民平等的享有民事权利和平等的履行义务,所以民法理念包括私权至上、主体平等以及私人自治。

二、高职教师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策略

(一)民法思维能力培养的目的

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法律人的全面培养。相信学了法律,但是不能利用法律解决案件,是法律人的耻辱,也是现今法学教育的悲哀。社会需要的是实干人才,而不是只会死记硬背法律条文的书呆子。法学教育的目的是要让学生能够将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投入到实践当中,实现法律的价值,而不是将法律知识束之高阁。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无疑有利于法学教育的实现,即法律人在脱离的学校之后,能够运用自己的民法思维能力灵活而又具有创造性地解决所面对的纷繁的民法问题。另外,民事法律关系其实也是法学教学必须达成的最基本的而又无比重要的目标之一。

(二)高职教师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策略

1.培养民法概念分析能力

概念是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当中,对所感知的事物的本质特征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民法概念可谓民法体系的基石,我们在民法学习中首先接触到的便是民法概念。民法概念是相关民法问题本质特征的整合,有着自己独有的内涵和外延。培养民法概念分析的能力,掌握概念当中的要点以及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区别无疑有利于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学习。民法概念是民法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认同,它将民法的相关内涵以简短的句子、简单的语言表述出来,能够给法律学习者更加深刻和直观的印象。所以,培养民法思维能力应从分析民法概念开始。

2.培养民法条文分析能力

民法条文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民法条文有着严密的逻辑顺序,即一定的行为模式和一定的法律后果。民法条文是根据一定的立法精神制定出来的,民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等均体现在其中。严格来讲,几乎没有一个法条能够独立解决民事法律问题。所以,在规定同一问题的不同法条中,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法条的性质,才能解决适用问题。一般而言,法条有任意性法条和强制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和完全性法条、上位法条和下位法条以及同位阶的法条,这些法条之间有着一定的限制作用,只有对相关法条进行分析,才能适当的解决问题。 因此,培养民法条文分析能力有利于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

3.培养民法立法分析能力

立法分析是培养民法思维的重要途径。法律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朝令夕改无疑会导致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但是,法律又不能一层不变,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改变,法律也必然要与之接轨。否则,用已经不适宜的法律来解决当下的问题当然不能获得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法律的权威也将受到极大的冲击力。因此,立法的演变方向一直都是朝着更加贴近现实社会、更加完善的方向前进。与此同时,法律当中蕴涵的本质是不会轻易改变的,就民法来说,无论其立法如何改变,其保护平等主体私权,禁止公权力的强行介入的理念是不会改变的。 因此,培养民法立法分析能力不仅可以让人了解到民法立法精神的改变和民法立法完善的进程,还可以让人从立法演变中领会到民法逻辑的完善,这无疑有利于提高民法思维能力。

第2篇: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民事诉讼 运用 教学方法

民事诉讼法的功能在于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受损的民事权益,其实践性和操作性都非常强。作为程序性法其即涉及抽象的理论和原理,又包括众多繁杂的具体规则,因此如何有效地组织教学内容,如何运用适当有效的教学方法演绎抽象的理论和繁杂的规则,成为课程教学者一直思索和研究的问题。虽然案例教学法在十多年前提倡,但是至今演讲式教学仍然是主流教学方式,说明案例式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领域的运用尚未完全成熟。本文结合笔者多年来在民事诉讼中的教学实践,谈谈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解和运用,并探讨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对案例教学法的创新。

一、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和本质

案例教学法最初起源于古希腊著名教育家、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启发式问答法”,后来柏拉图师承了这种教学方法,首创了历史上最早的案例教学法。但真正把案例教学作为一种现代大学法学教学方法的,却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各伦斯部斯・兰德尔在1870年首创。兰德尔的案例教学是通过师生对相关案例进行讨论、判断分析,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同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技能、言辞辩护的能力和语言表达技巧等。它被公认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创新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哈佛法学院的应用取得了巨大成功,此方法很快被美国的其他法学院所仿效,到1910年该方法已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据了统治地位。

案例教学可以说是一种讨论式教学。学生根据教师预先拟定的“教学进度表”在上课之前对指定教材中的“案例和资料”进行充分的预习,上课时教师不再陈述教材中的内容,而是让学生讨论预习的内容,讨论的方式由教师灵活掌握,不拘一格[1]。按照案例教学的要求,通常教师会先演示一遍案情或请一个学生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介绍,然后教师会就这一案件提出一系列的问题,让学生思考讨论,学生的发言不限于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也可向教师提出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为了得到教师的解答,也可能是对教师表达的观点进行质疑。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学生和教师都是主动的、积极的,教师和学生之间、学生和学生之间会形成相互的对抗,各方都成为信息的输出者和输入者,从而使教学活动成为双向的交流而非单一的灌输,这正是其与传统演讲式教学不同之所在。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除了让学生学习知识之外,更在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间题的能力,使学生能成为符合社会需求的真正的法律人。

二、案例教学法在民事诉讼课程中运用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其主要内容包涵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步骤、方法以及相关规则。民事诉讼法教学的目的主要有二,一是通过学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各种诉讼活动的运作规程,培养学生独立运用程序,完成民事诉讼活动,纠纷解决的能力。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是实现这一目的行之有效的途径。演讲式教学重在以举例的形式去演绎现有的法律规则,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单向的教与学的模式,这样的方式优点在于能教清楚明白地诠释法律规定内涵,但却使学生形成习惯性的被动接受知识的状况。而案例教学注重学生的问、想、看,辩,学生所处地位不是被动而是积极主动,因此更能实现民事诉讼教育的目的。民事诉讼法教学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让学生理解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难以通过讲授法理解和接受。实施案例教学法,学生通过案例分析讨论可以清晰地理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从而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也形象直观地展现于具体的案例中,学生更容易理解程序价值,形成程序公正理念[2]。案例教学法融合了诉讼程序中的要素,一定程度上再现和模拟了真实诉讼的场景,鼓励学生在对抗辩驳中思考问题,在培养诉讼技能的同时,使未来的法律人熟知诉讼程序与习惯以及令人质疑之处,有利于将法律教育的重点从实体法转向程序的功能,认识程序法的重要性。

三、民事诉讼法课程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方式

随着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提倡,教师已经比较注重案例在教学中的运用,但这种运用很难说就是案例教学,更像是一种案例演示或举例,因为老师还是注重对案例的讲解,注重对法律概念或条文的演绎,而并没有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能力作为教育核心。因此,如何在民事诉讼法学教育中充分体现案例教学法的运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选择运用完整案例视频

案例教学强调完整案例的运用和再现,因此教师可以采用大量的经典案例视频,完整地向学生演示案件内容,以便于学生获取充足的信息。视频案例的选择尽量来自现实案例,这样可以拉近法律与生活的距离,让学生眼界深入社会,去理论联系实际。现在很多大学都实行多媒体教学手段,这为视频教学提供了条件,它使课堂教学更生动形象,学生记忆更强烈,课堂气氛更为活跃,极大地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作者在讲授一审程序开庭审理的规则时,就使用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的庭审视频,通过视频完整地演示了开庭时,开庭中,开庭结束各诉讼参与人应该遵循的基本程序规则。视频播放完毕后,让学生谈谈从中所了解的知识点,并引导学生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发表自己的看法。

2、在案例教学中运用情景模拟和角色扮演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都是培养实战型人才,案例教学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理想方式。在进行案例教学中,我们可以摆脱单纯阐述提供案例,而是让学生模拟案情,扮演不同角色,使其犹如身临其境。教师先提供一个真实案例,最好能有法官、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人、证人等多重角色,然后让学生分别扮演相关角色,使其站在不同立场,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则多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让学生在充分的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将情景模拟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培养学生实战能力。

3,在案例教学中突出辩论式教学,培养学生思辨能力最近开始提倡辩论式教学,有关研究者认为"因为我们的司法实践不是死板僵硬的,而是富有活力和生命的;我们不仅仅要 有良好的学术素养,更要有雄辩的口才、敏捷严密的思维;我们不仅仅是撰写法律文书,更要通过口语化的表达来达到预期的效果[3]。辩论式教学可以在案例教学模式中进行,因为民事诉讼强调对抗性,辩论原则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程序规则中包含辩论程序和辩论要求,因此突出民事诉讼辩论教学的内容,毫无疑问更能实现民事诉讼的培养目标。民事诉讼法实践性很强,因此在案例教学中突出辩论教学,可以使学生系统的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发挥自己的空间,在准备和辩论过程中培养、锻炼学生的团结、合作精神,应对突况的随机应变能力以及调查分析能力和谈判能力。同时,在对于整个案件的辩论策略和辩护方针上,可以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全方位体现[4]。

4、教师应注意总结讲评

案例教学突出强调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但也不能忽视教师的引导,因此在师生讨论结束时,教师有必要对讨论和辩论情况加以总结评析。教师讲评时,应先分析归纳学生提出的不同观点,作出评判。肯定正确的观点和意见,指出错误观点的问题所在,然后针对案例讨论不够深入的方面要进行阐析和补充,以利于下次案例课的教学。教师必须认识到讨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给学生一个标准答案,而是通过案例教学来培养学生的能力。当然教师也要注意对学生的激励和鞭策,学生是多样化的,对积极发言的学生应予以肯定,对平时不发言或极少发言的学生予以鼓励,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学习热情。通过教师的总结讲评,达到巩固教学效果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王军,关于在中国法律教育中进行案例教学的思考,国际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9)。

[2] 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平衡【M】,成都出版社,1993(1)。

第3篇: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

当前,公安院校按照公安部关于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精神,围绕培养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这一改革目标,在探索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新模式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例如,在法学教育专业课程设置上,突出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一些学科,如将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作为重点课程;在教学内容上,突出公安实务方面的教学,强调学生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的培养,增加实训内容等等。但是改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并影响到公安院校培养人才的质量。主要问题及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学学科课程设置严重失衡

作为从事公职的警察,从广度和深度上,要比普通公民更知法,更懂法。这要求警察首先必须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奠定坚实的法学基础,建立起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而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学科课程设置严重失衡,重刑(行)轻民,即重视刑事、行政法律的教学,忽视对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的教学。例如,将民法、民诉作为专业选修或公共选修课,学时缩减。课程失衡的结果是造成公安院校的学生不能接受完整系统的法学知识,很多学生没学过民事法律,毕业时还是“民事法盲”,而即便是学过的,由于课时少也仅限于较为粗浅的了解。法学学科设置失衡究其原因,是对公安职业需要的理解表面化,即认为公安工作直接适用哪些法律,就重点学哪些法律,即用什么学什么。直接用得到的就是诸如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而民事法律直接用不到,所以就不用学。这种对公安职业需要的表面化理解关注到的是公安工作直接用什么,而没有探究公安工作深层次的法律需要。表面上看,公安工作直接用到民事法律的时候较少,其实公安工作与民事法律联系密切,因为公安工作都直接关系公民的民事权利。例如,治安行政执法管理和处罚、刑事立案、侦查、移送审查等工作,归根到底面对的都是公民或者法人等民事主体,都涉及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并且是重大的民事权利。

(二)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

公安院校法学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缺少特殊性、应用性。表现在:一是与其他普通高校法学教学的内容类似,没有反映出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独特性。例如,所使用的教材,与普通高校法学教材的体系、内容等都基本相同。教材中没有突出反映公安工作所面临的法学问题,更没有对该部分内容的法学理论阐述和分析。二是教学内容偏重传统立法规范的解释、法律原理和理论的阐述,忽略法律应用层面,缺乏针对公安执法特点的应用性训练。由于教学内容缺少特殊性、应用性,造成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不利于学生的应用性法学职业技能的培养。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脱节,造成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反差强烈。造成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宗旨认识不明确。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已由传统的法学通识教育转向法学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向也从学术研究型转向实践应用型。教学宗旨的改变必然要求教学模式和内容发生相应转变。二是公安院校法学教师本身对公安工作缺乏实际了解。目前,我国高校教师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学历,轻经验的问题,并且多年得不到解决。近年来,对高学历的追求有愈演愈烈之势。例如,很多高校招录教师时非博士不要,而对工作经历没有要求。许多公安院校教师没有法学实际工作经验,从普通高校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安院校当教师。饱经多年学历教育,重视理论分析与阐释,但惯于从理论到理论,其教学内容必然与实践相脱离。理论与实践两层皮,我搞我的理论,你搞你的实践。很多高校教师习惯于埋头书斋搞理论研究,在象牙塔里发现问题,并在比较法学研究中靠“拿来主义”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不深入复杂的法学实践去发现本土问题,以探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虽然有公安教师下派锻炼制度,但很多流于形式,或是浅尝辄止,无法从根本上弥补教师实践经验的不足。

(三)案例教学简单化、形式化

为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其探求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公安院校法学教学致力于从传统的灌输式理论注释方法向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实训教学转变,从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转变。但当前案例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案例选择、分析,以及案例教学过程上。一是案例选择,使用的案例过于简单、缺乏真实性。二是案例分析,缺乏深入挖掘与探讨。三是案例教学过程,仍然以教师为中心,而不是以学生为中心。学生主动提出问题的少,与教师不能展开有效对话,不能形成良性互动。案例教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长期受传统教学模式影响,以教师为中心。教师习惯于单向灌输学生知识,而不愿意与学生展开对话与讨论,更不愿意接受学生的质疑。二是案例的提出和分析准备不够。很多教师案例提出前没有给学生进行相应的法学知识铺垫,造成学生无法对案例提出问题,无法与教师展开有效交流。三是教师本身在对案例理解与把握上信心不足。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对相关的法律原理有理论上的深入理解,还要求对复杂的法律实践有切身的体验。由于很多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在对案例的理解与把握上信心不足。这也是造成教师使用案例简单、缺乏代表性和典型性、倾向于使用书本上现成的案例而较少选择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以及不愿就案例与学生展开深入对话讨论的一个原因。

(四)缺乏对学生崇尚法治的法学精神的培养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警察职业要求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学职业精神,法学职业精神集中体现在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精神。当前公安院校偏重培养学生知识和技能,忽视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平正义感的培养,存在着将法视为职业工具的功利化倾向。重视学生法学知识的获得,重视传授专业知识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功能性”,忽视对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的培养和塑造。实际上,法不仅仅是知识和技能,法更是一种追求,是一种气质。法学教育不仅要教会学生“做事”,同时,也要教学生“做人”。法学教育所要培养的人,首先应当具有强烈的遵法护法规则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人道主义精神,这是未来走上警察这一执法工作岗位所必备的。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对法学职业性的理解功利化。把法律知识仅仅看作是谋生的工具,而没有把法视为一种追求,视为是法律人必备的精神素养。受社会急功近利的风气影响,这种对法律职业的功利性理解愈见普遍。高校培养人才普遍存在重视做事,不重视做人;重视职业能力,轻视职业道德的问题。而法律职业首先是培养如何做一个法律人。如果缺乏崇尚法治的精神,缺乏正义感,缺乏尊重权利的意识,则越是懂法可能对社会的危害越大。“大学的职能是为养育自己的社会服务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为社会做出最大贡献,以及所需要的条件是什么。”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对于肩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任务的警察,需要的不仅仅是知法、懂法,更需要具有崇尚法律、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

二、对完善公安院校法学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将民事法律作为公安院校学生必修的专业课程

众所周知,民法、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很难理解,作为普通公民都要了解民事法律,公安院校的学生竟然没有学过,或仅是一般性地了解。民事法律知识的欠缺不仅直接造成学生法学基础不完整、不系统,也影响到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的建立,进而对公安实践工作带来不利和影响。因此,有必要将民法、民事诉讼法作为专业必修课,并适当增加课时,调整学科课程设置的失衡问题。这是因为:

第一,民事法律的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较强的权利意识。公安工作运用的是国家公权力,而面对的是公民的私权利,归根到底是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是在建立法治国家背景之下,运用行政权、刑事侦查权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公民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培养学生权利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当前公安实践中,反映出不尊重权利,粗暴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并且长期得不到解决。例如,警察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等,归根到底,与警察没有尊重权利、保障权利的法律意识有关。

第三,公安工作也需要民事法律知识。例如,对于案件性质的识别和认定上,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需要懂得民事法律。而当前公安工作中有一部分是民事调解类工作,例如,轻微伤害引起的纠纷、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等,懂得民事法律也是工作所必需。

(二)教学内容应密切联系实际,突出公安特色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供需稳定、明确。所谓“教、学、练、战一体化”,即要求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突出教学内容的实践性和应用性,从而促进法学教育与公安实际需要相适应。这就要求其教学内容应围绕公安实践,突出公安特色,具体包括:

第一,转变观念,明确公安院校的办学宗旨是职业教育。公安院校着重培养应用型的公安专业人才,而不是培养研究型的法学人才。对于公安实务部门来说,最关心的是输送来的人才是否能满足公安工作需要,是否具备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要在使学生接受完整系统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密切联系公安工作的实际,着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致力于编写一批真正具有公安特色的法学教材。从目前看,虽然公安院校编写了一批法学教材,但是并没有突出公安特色。笔者认为,编写者要深入公安实战部门进行调研,或者直接吸收公安实战部门中既富有经验又有一定理论水平的公安民警参与编写,提供公安法学面临的问题等实际素材。

第三,教学内容尽量贴进公安实践。包括案例的选择上,尽量选择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案例。有些法学课程本身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教学内容较容易做到这一点。例如,刑事诉讼法,涉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等。而有些法学课程与公安工作看似没有直接联系,但也可寻找到一些联接点。例如,民事诉讼法在讲民事纠纷时,可以联系公安工作在立案环节上涉及对受理案件性质的甄别: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争议,还是刑事犯罪?此外,由于公安工作中涉及一部分调解工作,因此在介绍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时,可以将其与和解以及诉讼对比来讲等等。这样既能加深学生对相关民事诉讼法知识的理解,也让学生了解了相关的公安工作。

(三)以学生为中心,完善案例教学法

“知识就是力量,方法就是智慧”。这就要求必须以学生为中心,完善案例教学法,具体包括:

第一,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主的灌输式教学模式,转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案例教学。“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案例教学就是要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作为引导者,充分激发学生的兴趣,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旨在培养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这恰好与公安院校职业教育目标相契合。

第二,完善案例教学方法。一是在案例的提出上,应选择典型性、真实性的案例。信息时代,媒体每天披露大量新鲜案件,例如,央视CCTV-1今日说法栏目,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大家说法栏目等。这些真实案例,有些是新类型的、有些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也容易激发起学生们的兴趣。二是要对案例分析做必要的铺垫和准备。在案例提出前,应当给予一定的法学知识准备和一定时间的准备,为与教师有效地展开对话提供前提。三是要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针对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教师与学生应展开充分对话。教师作为引导者,不仅要向学生提问,还要引导学生提问题。针对所提问题,结合案例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与评判,从而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四)培养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

“教育过程首先是一种精神成长的过程,然后才成为科学获知过程的一部分。”高校学生直接来自高中毕业生,对社会缺乏了解,世界观尚未完全形成,法律启蒙教育和公民人格培养需要在大学阶段完成。因此,必须改变当前将法律视为职业工具的倾向,应重视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的培养。这是因为:

第一,重视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培养,是培养完整法律人所必须的。公安院校培养的警察,作为执法者,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学精神素养,技能和人文两方面必须同时兼备。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要在重视法学知识和技能的功能性教育的同时,重视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的培养。使学校不仅仅是传授法学知识的场所,教会学生做事,更要培养学生强烈的规则意识与正义感,教会学生做法律人。

第二,重视培养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律精神,是当前公安实践所必须的。公安执法,运用的是权力,面对的是权利。保证警察正确使用好权力,除了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更需要较强的权利尊重意识。如前所述,公安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诸如粗暴执法、滥用权力、超期羁押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问题,均与警察没有建立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有关。因此,培养和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和追求,这是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从事公安工作所必需具备的法学精神。

(五)建立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经历法学实践的教师队伍

打铁还需自身硬。“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如前所述,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一定条件下均与缺少一支既懂理论、又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有关。教学内容贴近实践,要求教师首先要了解实践。为此,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第一,在教师招录上将具有法学实践经验作为必要条件。许多国外警察大学在招录教师时重视法学实践经验,例如,俄罗斯联邦内务部莫斯科大学的许多教师,来源于一线工作的警察,或是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可以在教师招录上借鉴这一做法,把具有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法律部门工作的实践经验作为必要条件,直接吸收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到公安院校做老师。目前,有些警校已采取了类似做法,从公安实战部门中,吸收一些既具有实践经验,又有较高学历的警察到警院当教师。做满一定年限后,该警察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学校,还是回到公安部门,并优先给予晋职晋级,以此吸引实战部门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

第二,将教师到公安部门下派锻炼的制度落到实处。定期安排教师到公安部门下派锻炼,即教师从学校走出去,亲身参与并体验公安实际工作,是解决当前教师缺乏实践经验,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好方法。目前,这一制度落实存在形式化、走过场问题。即便是参与公安实践,由于时间较短,以及安全问题等,很多也只是浅尝辄止。因此,需要将教师到公安部门下派锻炼落到实处,真正走出去,深入到公安实践当中,包括锻炼的时间上不宜过短,锻炼期间转换身份和角色,真正融入到公安实际工作当中。

第4篇: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

一、在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案例教学是指通过运用一些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例或者模拟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场景来说明要讲述的理论知识,通过组织学生进行思考、讨论或者研讨的方式来完成教学目标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学习的趣味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托尔斯泰说:“成功的教学需要的不是强制,而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民法体系庞大,内容丰富,理论根基深厚,比如,民法总则和债权总论这些知识经过了几千年的理论沉淀,过于深奥、晦涩,如果只是干瘪地讲述理论,学生可能会学得云山雾罩、不知所云,渐渐也会失去对民法的学习兴趣。为了帮助学生对民法知识的理解,有必要在民法教学中引入一些生动活泼的案例,在阐述枯燥的理论同时加入各种各样的生活元素,首先让学生在心理、情感方面对将要学习的理论知识有一种感性的认知,从而引导他们深入掌握理论知识。

(二)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充分发挥学习的能动性

传统的教学模式注重老师的讲述,在课堂上学生只是听课记笔记,自己并没有太多的时间积极主动地思考一些问题,而是被动地接受一些知识,知识接受的多少也只靠最后分数的检测,并且知识并不等于能力,这种只注重学习书本死知识而不注重学生实际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本身就是对学生自身发展的巨大障碍。而加入案例教学法之后,学生面对一些案例,就要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找出解决方法。面对案例,没有人会告诉他们怎么做,他们必须启动自己的大脑,去积极地搜寻知识、筛选知识,还要把知识运用到案例中,经过缜密的思考才能得出的结论。因此,整个过程不仅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而且还能很好地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克服“眼高手低”的毛病。如果学生通过自己努力而得出的结论在稍后的点评阶段能得到老师的认可,不仅能让学生获得一种成就感,还能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没有得到老师认可的学生也会因此而奋发向上。

(三)促进师生互动,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

案例教学必不可少地要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或者组织小组讨论。这样,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老师与学生之间的接触和交流必定会增加,教师的亲和力和感召力也会随之提高,而教师的亲和力和感召力是激励和启发学生创造性思维的魔术棒,使他们敢于发表与教师不同的观点,还会让师生之间的关系更为融洽,于是整个学习过程就会从枯燥无味变得生动活泼。同时,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也会警醒教师不能固步自封,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这种主动无拘束的学习不仅能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还能提高他们的自学能力和思辨能力,从而为他们的终生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案例教学不仅拉近了师生之间的距离,还能促进教学相长。

(四)提高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现实生活不只是光怪陆离的,还是永不停息地运动、变化着的,因此,民法理论与现实之间是存在差距的,且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不仅会导致学生在校期间的民法学习不够深入,而且还会导致学生在毕业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不知道如何运用自己所学的民法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案例教学就能有效地弥补这种不足。它通过把经过精心设计的典型的民法案例摆在学生面前,来转换学生的学习方式,由被动地接受灌输方式转为开动脑筋、独立思考的学习方式。在案例教学法下,学生要想办法利用其学到的民法知识自圆其说地解决具体的法律纠纷问题。而要公平、公正地解决上述法律纷争,学生必须以“法官”或者“当事人的诉讼人”等身份进行思考,提出自己解决法律纷争的办法,还要为自己的主张找出法律上最有力的依据,这样就缩小了教学情境与法律实践情境之间的差距。

二、民法案例教学的具体做法

(一)精心选择案例

成功开展案例分析教学法的前提和关键是有一个好的、适当的案例。在这个环节中,选择的案例应具备如下几个特点:1.典型性。即所选案例能够准确、形象、深入地说明某一理论问题或者法律制度。而如果和相关的理论关系牵强,则极易造成学生不能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还会造成学生将知识混淆。2.适当性。即选择案例的难易、复杂程度要适当。要求一名初学者全面理解和掌握所有的理论知识和法律制度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选择案例时,应当遵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规律,选择其所学知识足以分析、解决的事例。过早地介入复杂的法律关系,不仅会混淆学生的思路,还会影响他们的判断能力和分析水平的正常发挥。3.真实性。即所选择的案例应当是真实发生的事件。只有真实发生的事情才是生动、活泼、有血有肉的,学生分析时才会觉得有的放矢。比如在讲述“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时,可以用“一对老夫妻因邻居家经常半夜打麻将声音太大,以影响自己休息为由状告自己邻居”这样的案例来说明自然人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4.新颖性。即案例的选择应力求富于鲜明的时代气息。最好是近期发生的一些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事件、案件。比如在讲到“人身权”中的“名誉权”时,可以用谢晋遗孀状告宋祖德这样一个案例来加以说明。通过引入这样吸引眼球的案例,必定会立即引起学生的兴趣。

(二)民法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步骤

1.准备案例。教师固然可以准备案例,学生寻找案例也未尝不可。首先,教师准备案例不应拘泥于用文字的方式来表述案例,就算用文字的形式,也应尽可能地将文字表达文学化,讲得曲折、生动,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由于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以视频的方式播放一些案例也是非常可取的一种方法,中国网络电视台12套节目里的《法律讲堂》节目正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丰富的资源库,我们可以从中选取自己所需要的视频。用视频的方式来讲述案例,会使得案例更加生动、具体。另外,在理论讲授过程中,还应随时拿出一些短小精悍的案例来分析比较复杂的理论。一些多选题中的案例题目就是不错的选择。其次,教师可以鼓励学生主动收集案例。这本身就是对学生自身能力的一种锻炼,一方面,学生必须对基本相关知识有一定的掌握,才能确定收集案例的方向和标准;另一方面,对案例的筛选过程能促使学生对相关民法知识有更深层次的理解。但是在这个环节,学生筛选的案例应再次经过老师的甄别,因为有的学生选择的案例仅是出于对故事本身的好奇,而故事本身并不能和所要讲述的民法知识点相结合。

第5篇: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

关键词: 中职教育 《职业道德与法律》 案例教学法

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一门德育课程,其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与我国的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专业法和诉讼法等有关知识。虽然要求学生掌握一些基础知识,但学生要真正学好这门课程并非易事。为了达到这一要求,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重视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利用以真实的事件为基础所撰写的案例进行课堂教学,让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充分表达见解,实现高层次认知学习目标的一种启发式教学方法。教师应重视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无论是“从例到理”,还是“从理到例”,都应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分析,从而发现概念,掌握知识并学会运用知识较好地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其具体实施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一、课前教师吃透教材,精选案例

案例是案例教学方法的核心,案例选择质量直接影响课堂教学效果。课前教师首先要根据教学目标吃透教材内容,收集整理相关素材,精选案例。精选案例应做到:

1.要有明确的目标性。即要紧紧围绕一定的教学目标选编案例,让学生在对案例的分析讨论过程中获得相关知识。

2.要有深刻的启发性。案例既要有实际情况的描述,又要包含一定的问题,让学生通过这些问题的判断、推理、论证,寻求问题的答案,从而启迪和开发学生的智能。

3.要具有典型性。中职道德与法律课教学,每一课的教学内容都有相应的教学目标,要实现教学目标,使用的案例必须有助于教学任务的完成和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

案例教学法是在引导学生探究案例的过程中学习和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学生在案例探究过程中所能掌握知识的多少直接与案例探究所涉及知识的多少有关。因此,一个好的案例要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个知识点上,将重要概念和原理蕴涵在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中。每个案例必须简洁、贴切,离学生的距离(指内容和时空)越近越好;案例的来源可以来自课文中,除此之外,还可以选择教师用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书籍、影音材料等(例如教师可征得本地法院的同意,收集一些发生在本地的刑事、民事等案例、今日说法案例片段等);每个案例后设计好问题,问题的难易程度应适中。

二、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在课堂重要环节中的应用

在新的知识教学过程中,都应经历课题引入、新课教学、巩固小结、课后作业等环节,其中课题引入及新课教学是极为重要的两个环节。

1.导入课题,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从现行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课程的编排来看,在教学过程中一般是一课一个问题的内容安排一课时,一个问题都是一个大知识点。如果教师在授课时每课时按照课本上的顺序讲解,就显得枯燥、无味。一节课的开头好坏,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优劣。如果教师能根据教材特点在课前设计一些案例(后附问题),在新课前呈现给学生作为导入课题的重要材料,这样就能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例如,在讲到第十课的第一节中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问题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几个不同的责任年龄”时,笔者在授课前给学生呈现如下案例:2007年5月8日凌晨1点多,甲(13岁)、乙(14岁)、丙(17岁)、丁(19岁)四人利用铁棍撬开张三的富贵鸟皮鞋专卖店,偷走现金及皮鞋共价值人民币五千多元。后来他们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问:法院应对甲、乙、丙、丁应如何处理?学生看了这个案例,急切想搞清案例中的问题,教师暂时不告诉答案,这样造成一个悬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抓住这一时机引出课题。

2.理解掌握新知识。在新课教学这一环节,分析案例的关键是师生互动,将案例的内容与相应的法律知识联系起来。这一阶段,教师要引导学生尽快进入案例情境。了解、掌握案例中揭示的有关事实情况,积极思考,通过研究、分析获得一些见解后,组织学习进行讨论,富有创造性地进行探索实践。笔者认为应突出下列两个问题:

(1)教师讲解新知识点时紧密结合案例让学生理解。中等职业中专学校的学生文化理论基础知识较少,学习主动性较差;而《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课程的知识点较多。基于此,教师在新课教学时应与其他德育课程教学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利用案例分析结合知识点讲解是可行的。例如,在学习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和方式”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笔者就选择了如下案例:张某系王某的外甥女。某年3月,王某经政府批准,在某路边建造了两间平顶房屋。5年后,县电力公司经批准在该路自西向东架设了110千伏高压电线路,高压电线与王某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后来,王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平顶屋加层为三层半楼房,三楼阳台扶手与高压电线之间最近距离约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王某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这一年,张某到王某家度暑假,当晚8时许,在东边三楼阳台乘凉靠扶手时,被高压电所吸而触电受伤,送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张某向县法院,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电力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教师通过这一案例的分析,使学生对“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2)教师利用案例让学生区别相近易混的法律知识点。在教材中有较多的法律知识点极为相似,例如:“犯罪的过失”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有“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第二节中的“抢劫罪”和“盗窃罪”,等等。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易区别,很容易混淆。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举一些案例结合概念的实质与学生共同讨论分析,从而使学生对这些易混的知识点有清晰的认识。例如,为了使学生区别抢劫罪和盗窃罪,笔者呈现了下面一个案例:某日傍晚,戴某看见女青年独自一人用手推着一台新买的电脑经过小巷,戴某见周围没有其他人,遂走到高某前面,突然脱下自己的裤子。高某见状大惊,丢下电脑,转身就跑。戴某将高某的电脑拿回家,占为己有。问题:戴某是犯了抢劫罪还是盗窃罪?讨论后有的学生认为戴某是犯了抢劫罪;有的认为是盗窃罪,笔者赞同戴某犯的是盗窃罪。教师阐述理由后,就使学生对抢劫罪和盗窃罪有了更透彻的理解。

三、利用案例教学法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安排在一学年的时间里完成。首先,教师在不同的教学阶段都应对学生掌握情况进行考核,一般是一课的内容学习完后就进行一次测试。其次,教师呈现出有关案例,例如,选择今日说法中的案例,给学生看视频,看完后在课堂让学生做一次“法官”。再次,可以让学生举出发生在家庭成员、亲戚和自己及周围相关人员的一些案例,尤其是发生在身边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例,同学们共同讨论案情,设计问题,判断结果。通过这样的考核、练习,对提高学生解决生活实际中法律问题的能力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总之,在《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过程中,利用案例中的教育和教学资源,充分挖掘案例中所隐含的信息,以学生为根本,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兴趣,必将增强课堂教学的灵活性、趣味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真正发挥案例教学的育人功能。随着中职法律课程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案例教学法的实施策略将不断更新,只有与时俱进,敢于实践,勇于创新,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才能真正实现素质教育所倡导的育人理念。

参考文献:

第6篇: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

[关键词]五位一体 实践性 法学教学模式

[作者简介]于巍巍(1979- ),女,吉林长春人,长春大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吉林 长春 130022)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06-0153-02

法学教学应是一个传授法律知识,同时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与学的互动过程,而不应仅仅是“老师教”这样一个单向活动。学生学习目标是否完成,检验标准应是“听、记、说、用”,即对法律知识要“听得懂”,对其中的关键知识要“记得住”,对重要法律条款要能“说得出”,面对现实问题要能“用得上”。其中 “听、说、记”是初级标准,也是法学教学的初级目标;“用得上”才是高级标准,是法学教学的高级目标。初级目标通过理论教学可以达到,高级目标则要通过实践才能实现。而我国法学教学历来重理论而轻实践,法学教育主要以传授系统的理论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和中国社会的实际法律需求。多数老师在课堂上讲授的主要是论述法学理论以及诠释法律条文,要求学生精准地掌握既定的法律知识。诚然此种教学要求并非错误,但这种纯粹停留在理论层面的分析,在现实中是不适用的。现实法律生活中,除了法律条文,还有案件事实、人情世故、利弊得失、社会观念和伦理道德以及其他种种社会因素的介入。只注重灌输而不注重操练的“填鸭式”法学教学模式,致使学生把有限的学习时间都用来死记硬背理论和法条,根本无暇顾及对所学知识的管理和运用,无法培养自己独立的思维体系,始终处于被动学习的状态,甚至于学生走向社会时往往无法自主应对社会现实。所学知识“不具有可操作性”,导致了高校法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与社会真正需要的“人才” 相脱节的现状。针对这种现状,我们尝试探索“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配合与应用,在传统法学教学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学教育方法。

一、“五位一体”实践教学法的内涵

本文所说的“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是由课堂演绎、案例分析、观摩审判、模拟法庭和法律实习五种相对独立、又有机结合的具体方法组成的一体化教学模式。

课堂演绎即通过营造一个适当的法律行为环境,让学生在此中扮演具体的角色,参与处理一些具体的模拟突发事件,从而训练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临场应变能力,以及其他许多无法从单一理论教学中学到的重要技巧。例如,在宪法学课程教学中演绎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程序。这一方法着眼于法律情境的设定,在特定的环境中进行法律知识的演练,培养学生把枯燥的法律条文运用到活生生的现实世界中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思辨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

案例分析是在法学授课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内容选择相关真实或模拟法律案例,采用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等方式,完成教学过程的教学方法。

观摩审判是在人民法院有相关刑事、民事等案件开庭时,教师有目的地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件,与法院联络协调,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观摩的一种现场教学方法。此法不仅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也让学生对于我国各类诉讼程序有一个非常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提高法律权威的真实感,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使命感。

模拟法庭是指选择恰当而有代表性的案例,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例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模拟角色,按我国现行法庭审判程序,模拟开庭审判的教学活动。

法律实习是指学生掌握了一定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知识之后,由老师指导学生组织建立若干法律实习小组,在一个时间段内帮助本校大学生甚至社会人员解答某些法律问题,从而使学生真正学以致用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

这五种方法在法学教学中都可以独立运用,但是如果将这五种实践性教学方法相互配合起来应用于法学教学中,能够促进不同方法之间的有机结合,从而得到更显著的教学效果。

二、“五位一体”实践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之间的配合应用

“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与传统法学教学方法共同运用并非简单地做“1+1”,而是要将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教学模式融于一体,配合应用。那么我们首先就必须注意两种教学方式的区别。

其一,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是要学生被动接受,而“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模式则是要学生学会自主学习和知识运用。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之浩繁,修改速度之迅速,让死记硬背条文变得不现实的,也不必要。法学教育的真谛应是让学生学会如何自主学习和运用法律,而不是“填鸭”,否则在他们毕业后,这些知识的实用性就会大打折扣。“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正是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与法律问题的实践中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运用法律。在这种教学模式中,老师只是扮演指导者的角色,学生才是学习与实践的主角,由学生自己通过实际动手操作,解决现实案件来学习法律和技能。

其二,传统法学教学模式无法让学生切身体会法律的严谨与权威,而“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则通过课堂演绎、观摩审判、模拟法庭以及法律实习等方式,使学生真正成为主角,亲身体会法律的真实与用途。

其三,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中,学生和老师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而在“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中,老师和学生是平等的合作关系。这样更有利于发挥学生的学习能动性,更能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的兴趣。

其四,传统法学教育重在考查学生记忆的准确与唯一,而“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并不追求所谓非此即彼的答案,而是引导学生对案件和问题中的各种可变因素进行深入探讨,启发思维,找出最可行方案,从而改变经院式的法律思维模式。

其五,传统法学教育是要灌输既定的、凝固的知识体系,而“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则重在使学生学到各种实际知识和操作技巧。在“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中,学生通过自己组织模拟法庭、进行法律实习等方式,不仅仅将学到的知识加以运用,而且还能够锻炼组织能力、应变能力、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一种提升。

基于以上的差别分析我们知道“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对于传统教学模式的挑战并非要完全取代传统的教学模式,而是要在其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兼收并蓄。因此,我们应将两者协调配合起来共同运用于教学。在大学本科教学的整个过程中应始终贯穿以传统的教学方法促使学生不断掌握和夯实法学理论基础知识,与此同时要根据不同教学阶段选择“五位一体”实践教学方法帮助其理解和消化纯理论的学习内容。在法学课程的初学阶段,应以传统的理论教学为主,以实践性教学方法为辅;在学生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之后,则开始加大“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在日常教学中的使用比重;在法学课程学习的后期阶段,则以学生的自主实践活动为主,以老师的指导讲解为辅。

三、“五位一体”实践教学方法内部的配合应用

“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包括课堂演绎法、案例分析法、观摩审判法、模拟法庭法以及法律实习法,是五种不同的实践方法的有机结合与统一。在法学教学中,五种方法是随意使用,还是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使用,彼此之间又该有怎样协调与配合,才能最终实现的法学教育目标,也是当前需要探讨的问题。总体来说,五种方法对学生掌握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及学生能力的要求不同,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与意义也不同。因此,我们不能盲目地运用这五种方法,而是要分阶段、按顺序、有主次地选取使用 。

(一)运用五种实践教学方法要有阶段性

所谓有阶段性即是要分阶段使用五种实践教学方法。在初学阶段,学生刚刚接触法学课程,应该主要由老师讲解理论知识,在讲解的过程中可以穿插大量的案例分析。通过对案例的讲评与讨论,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即这一阶段主要采取的是案例分析法。学习进入中期阶段,学生已经掌握了一定的实体法理论,具备了一定的自我学习与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老师在继续讲解理论知识与进行案例分析的同时,可以采用课堂演绎法,通过营造一个适当的法律行为环境,让学生在此中扮演具体的角色,参与处理具体的模拟事件,达到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所以,这一阶段采取的方法主要是案例分析法与课堂演绎法。在中高级学习阶段,学生已经掌握了相当数量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知识,这时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去进行旁听观摩审判,让学生对于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在现场中学习,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观摩审判后,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组织模拟法庭活动,模拟审判某一案件。在现场参观审判与亲身模拟审判的过程中,对学过的知识加以深刻思考和灵活运用,同时也可以锻炼学生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应变能力、表演能力、辩论能力等多方面全方位的综合能力。所以,在这一阶段,采取的方法主要是观摩审判法与模拟法庭法。在本科学习的最后阶段,法学课程的学习已经接近尾声,学生在此阶段已经有了大量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此时就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与帮助下,组织建立法律援助队伍或者法律诊所等法律实习小组,帮助本校大学生以及社会人员解答一些法律问题,帮助他们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一些法律纠纷。通过这类“实战”,切实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所以,在这一阶段采取的方法主要是法律实习法。

(二)运用五种实践教学方法要有顺序性

五种实践教学方法的选取与使用必须遵循先后顺序。比如观摩审判法和模拟法庭法的选择与使用顺序上,我们应当首先采用观摩审判法,其次才可以采用模拟法庭法,因为模拟法庭法的运用是以旁听观摩审判的经验为基础的,所以两种方法的运用顺序不宜颠倒。

(三)运用五种实践教学方法要分主次

在不同的教学阶段,每种方法的运用以及其所发挥的作用是有主次之分的。案例分析法与课堂演绎法几乎是贯穿于各个阶段的,但是,在不同的阶段,其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比如,案例分析法在初学阶段是主要的实践教学方法,但是在中级和中高级学习阶段,则须主要采取观摩审判和模拟法庭这两种实践教学方法了。课堂演绎法在任何阶段都可以作为常规实践教学方法使用,而模拟法庭和法律实习这两种方法则必须等到较高阶段才可以使用,否则很难实现方法本身的预期效果。

综上所述,“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应用,要想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达到使用实践教学法的目的,关键及重点就是既要处理好新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同时,也要正确处理五种方法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问题。

第7篇: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

关键词: 中职学校 政治课 案例教学法 实施方法

作为中职学校的一名政治教师,我曾经为课堂气氛的沉闷而深深地困惑。中职学生似乎对政治课有一种天生的排斥情绪,老师在讲台上或柔声细语,或声嘶力竭,将教学内容掰得细了又细,教学进度放得慢了又慢,生怕学生不理解,生怕讲述有遗漏。可是学生的反应呢?很多学生都是趴在课桌上“听课”的,有的一脸木然、一脸疲惫,甚至一脸不屑、一脸不耐烦,教室里任何一丁点儿意外响动,都会引爆很夸张的哄笑或惊呼。教师偶尔喊几个学生起来回答问题,要么“沉默是金”,要么有气无力,要么答非所问……每一堂课教与学的双边活动,几乎成了老师一厢情愿的事。课后老师们聚在一起,不是愤愤然声讨这些学生难以理喻,就是摇摇头喟叹自己无可奈何。

一、学生对政治课缺乏学习兴趣的现状分析

真的是中职学生不可理喻,还是老师确实无能?答案显然都是否定的。我认为,政治课堂之所以不得学生之“欢心”,原因是多方面的。

1.教材内容的原因。

平心而论,政治课尽管重要,关系着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但其内容往往比较抽象而深奥,条条框框的居多,坐而论道的居多,讲“大道理”的居多,许多教学内容与中职学生的知识面、生活接触面有较大的距离。而学生往往只对感性的、形象的知识感兴趣,对贴近他们生活的具体可感的知识感兴趣。

2.教师授课方式的原因。

很多教师把政治课上成了思想“灌输”课,只是一味地照本宣科,面无表情地介绍,一板一眼地分析,严肃冷漠地总结。在这样枯燥的氛围中,学生怎么会有学习的兴趣,怎么会产生学习的热情?

3.学校方面的原因。

由于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如今中职学校普遍存在着重技(专业技能)轻文(文化理论)的教学倾向,学生文化课学得好不好,似乎不再是教师、学校关注的重点,有不少参加各级技能竞赛得奖的学生,不论其文化课成绩如何,都成了学校表彰的对象。因此中职学生对政治课不感兴趣、消极对待乃至产生抵触情绪,就在情理之中。

由此可见,要上好政治课,还得摒弃传统的“灌水”法,努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关键在于化枯燥为形象,化理论为实用,把政治课上得生动、上得使学生爱听。通过近几年的教学实践,我认为,将案例引入课堂,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法是利用案例作为教学媒介的一种教学方法,具有形象、生动、可信度高、操作性强等优点,其教学核心是培养和提高学习者的知识和技能,即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个案形式让学习者去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在这个情境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同时也可能包含着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1.学生是案例教学过程的主体。

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是课堂的主体,教师的作用是组织课堂、引导讨论。学生在辩论和教师指导中学到知识、锻炼才干。

2.布置任务,创造场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强迫”学生参与到课堂学习中去,要求学生真正从实际工作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其重视学生的参与过程,而不是单纯地进行理论讲授,把学生发言也作为学习的一个方面,让学生提出假设,使课堂非常活跃,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通过主动参与,提高学生能力,提高基本技能。

案例教学法让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充分表现自己,只要是说得有道理,能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表达明白,就是有能力的表现,从而锻炼思想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所学知识可操作性强。

这种教学法能够密切联系社会实践,有利于学以致用,有利于理论与实际结合,实用性、可操作性非常突出,有利于培养出实用型人才。

可见,案例教学法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核心,是建构在“学为主体、教为主导”基础上的新型教学法,这与传统教学中一味突出教师单一主体地位,强调单向交流,教材多年一贯的固定化等有很大不同。实践证明,这种全新的教学理念及教学方法是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与创造性的有效方法和措施。运用案例教学法,既能增强政治课教学的趣味性,又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教学效果是非常显著的。

三、案例教学法在政治课堂的实施方法

案例教学法其实质是“启发式”、“协作式”的综合运用,体现了教学论的人本化思想和现代心理学的建构主义认识论思想。将案例引入课堂,学习的过程就变成了探究的过程,学生参与其中,课堂上也就充满了跌宕,充满了趣味。

实施案例教学法,我们应对教材做好全局的把握,必须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做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搜集材料、精心备课、设计问题等,尤其是精心选择教学案例,选择恰当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先决条件。以下以教学“法律基础知识”为例,展示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方法。

1.开门见山,使学生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目前相当多的中职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做事冲动鲁莽,有时触犯了法律法规也不自知。因此,教师的当务之急是引导学生意识到知法懂法的重要性,从而给予政治课必要的重视。开学伊始,第一堂“法律基础知识”课我是从一则案例进行导入的。

湖南某县一村民赵强,骑摩托车不小心撞坏了邻村一崔姓村民家的车棚,被对方多人围住,要求赔偿建造车棚的钱,赵强无奈,只好掏出随身携带的1200多元人民币进行赔偿。回到家后,和哥哥赵某谈起此事,赵某听了大怒,随即赶往邻村,发现对方的车棚原本就很破旧,根本不值几个钱,自己弟弟被迫交出1200多元钱,实属崔家恶意勒索。于是就闯入对方家中,要求还钱。崔姓家人正在吃饭,不愿还钱,赵某便操起厨房中的一把菜刀,怒声威吓。崔家人被迫还钱,在赵某走后,随即报警。

讲完这则案例,我出示了一道选择题:你们觉得赵某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呢,还是触犯了刑律(犯罪),或者他所做的一切出于维护正当权益,是合法的?

学生们纷纷表明自己的态度,全班53名同学有27人(约占总人数的51%)认为赵某的行为是合法的;有14人(约占总人数的26%)认为赵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尽管他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行为不当,有些“过火”;只有9位同学(约占总人数的17%)认为赵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触犯了国家的刑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不得不带着遗憾的心情告诉学生们:赵某已经触犯了刑法,二审法院宣判他为有期徒刑10年。“10年?简直开玩笑!不可能吧?”有学生这样毫不掩饰自己的震惊。我慢条斯理地跟他们分析:赵某的行为属于入室抢劫,而入室抢劫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10年的刑期已经是最轻的了。最后我告知他们:这个案例是央视《今日说法》播放的节目,非常具有典型性,赵某之所以犯罪,就在于他对法律的无知。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整个教室一下子都安静下来,学生们都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中。

2.深入剖析,掌握经济法的重点难点。

掌握一些经济法的常识,对学生将来走上社会是很有利的。但是很多学生只对经济合同稍有了解,而对意向书等经济应用文的使用一无所知。意向书与合同的异同一直是经济法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为了使学生加深了解,我从一则案例分析开始。

2005年,四川绵竹人黄某利用在香港注册的一空壳公司,装扮港商招摇撞骗,先后主动与南昌、洛阳、襄樊等地市政府接洽,允诺捐款数千万乃至数亿元人民币,投资慈善事业,并签订意向书,然后要求这些政府机关以政府名义专门出具对黄某的感谢信及荣誉证书、奖状等。黄某用只签意向书、不签合同的伎俩,在骗取当地政府的信任之后却黄鹤一去不复返。之后黄某利用那些感谢信、奖状、证书等(感谢信上的公章、奖状和证书的编号等都是真实的),实施假投资、真诈骗,“看看,我几个亿都捐了……”很多人因此上当受骗。

这是一则利用“意向书”进行经济诈骗的典型案例,我首先让学生分析,为什么那些地方政府哑巴吃黄连,对黄某的欺诈行为无可奈何?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意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具有对当事人各方的信誉约束力;而黄某作为一个骗子,他根本无所谓名誉损失。我接着又让学生思考,倘若黄某和地方政府签订的是投资合同,黄某开空头支票,结果又会怎样?有学生说黄某必须履行合同的条文,有学生说黄某将会负刑事责任……通过分析讨论,大家明白了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所在,也了解了合同的基本特征: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哪一方违背了合同的条款,都要负违约责任。

3.适时拓展,使学生懂得自我保护。

实事求是地说,讲授法律知识,最大的意义在于普法,教育学生知法懂法,进行自我保护。我在讲授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和“民事权利”的相关内容时,为了使学生具体深入地了解民事状原告的特定身份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了适当的拓展。

一对安徽籍的民工夫妇,租住在苏州市郊一农户家,生一女,刚满两岁,不料小女孩却不幸掉在房东家的井中淹死了。民工夫妇认为房东家的水井没有防护装置(水井与地相平,平时用木板遮住,事发当天水井上没放木板),致使自己女儿掉入井中丧命,遂将房东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讲到这里我故意停住话茬,让学生思考,大家认为法院该怎么宣判?在学生们充分讨论之后,我将答案告诉了大家:法院不受理该案件。这个答案让所有的学生感到困惑、吃惊,简直不可思议,甚至有的学生感到愤怒。我很明确地告诉学生,法院这样宣判完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这又是为什么?学生们更加疑惑了。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事状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本案中的原告(那对外来民工夫妇)由于还没有为自己女儿办户口登记,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不能证明原告就是落井溺毙的小女孩的父母,即不能证明两者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因此,那对民工夫妇就没有权利提讼。当然,法律也不是无情的,法院让原告补充搜集证据,例如接产医生的证明、小孩打预防针的医院病历,同事、朋友、同乡的证词等,最终赢得了其诉求的权益。

四、结语

利用案例教学法,显然可以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合作参与意识,使政治课堂不再乏味,真正地生动起来。“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激发了学生的兴趣,他们才会用心学习;教师须循循善诱,使那些原本“板着脸”的法律知识变得生动有趣,春风化雨,进而深入到学生的内心,为他们将来的进一步成长和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政治课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还处于探索阶段,诸如教学模式的创新、如何学以致用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汗水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桂明.法律基础知识[M].北京师范出版社,2005.6.

[2]陶新军.案例教学法,让“应用文写作”生动起来[DB/OL].150175441.qzone.省略/infocenter?ADUIN=150175441&ADSESSION=1262738372&ADTAG=CLIENT.QQ.1881_QQUrlReportBlankZone.0

第8篇: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

【摘要】通过诊所式法学教育,学生得以直接观察法律之动态运行,法制之现状,以及法律是如何在影响人们的生活,尤其是体会认知法治之重要。囿于法律运行的实际结果并不总是和他们对事实和法律的认知和分析相一致,这也许会使其难免产生些许挫败之感,但这将更能使其真正清楚地了解种种社会问题,并深人思考社会的法律控制,唯如此才有可能在离开学校后尽快地进人其在社会上所充任的法律职业人士之角色。

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具有法学基础知识和从事司法实务的专门型人才,这就要求在整个大学法学教育过程中,必须贯彻培训和训练不仅具有法学理论并具有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的教学思想。反思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我国大学的法学院系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偏重于对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析,看重学生对理论体系的把握和了解,而轻视了对学生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法学教育模式实际上主要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才为目的,这种结果必然导致大量法学院系的毕业生进入法律实务界以后难以胜任和适应具体的法律实务,使学生的能力与社会的实际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

一、现行培养方案的不足与局限

近年来,法学教育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绝大多数大学都设立了法学院系;另一方面,发展过程中过于浓厚的经济导向性使得尚未成熟的法学教育逐渐失去了内在的发展平衡,盲目性、短期性、功利性的行为充斥于法学教育之中,从而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导致了法学教育的后天发育不良。尤其是传统法学教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的培养;重教师的讲授,轻学生的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以及重教育活动的秩序化和规范化,轻学生个性的张扬、道德品质的培养等做法。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培养目标滞后。法学教育的不足与弊病归根结底在于教育理念的落后,过分迷信过去的经验和传统,没有能够敏锐地洞察法律职业近年来日新月异的变革,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来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学与法学教育特有的保守性格导致了法学的封闭性。2.培养目标的僵化。教育理念的滞后,最直接的表现即是培养目标的整齐、划一。不管办学的历史长短、生源的优劣、基础的强弱及教育资源的好坏,一律强调高级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人云亦云,不考虑办学特色,不考虑市场经济的需要。3.教育手段的单一。法学教育的经典模式即为灌输式的课堂讲授。老师仅就理论进行系统阐述,并以此奉为教学的惟一模式。而单一的教学手段显然无法承载素质教育的历史使命,何况法学的世俗性决定了教学如果只注重理论讲授,忽视实践操作,将使得学生在面对经典理论与多变现实之间巨大的裂缝与差距时顿感手足无措。4.课程教学内容陈旧。从总体上看,法学核心课程教学内容暴露出来的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是教学内容往往滞后于新法律法规的颁布。作为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教科书一般是前一二年甚至三四年出版的,而作者写书时间还要早一些,而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却在快速地进行着,这样就必然导致教科书的内容严重滞后于法律发展和法学教育的现实需要的局面,教学内容往往不能及时地反映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教科书作者缺乏革新精神,盲目重复以前的一些研究成果,使之日益教条化、固定化,更是教科书难以反映法学研究最新成果的原因;课程体系陈旧,各部分之间通常缺乏内在的必要联系,或逻辑不严密,或结构不合理;教学内容上存在着重理论、轻实务,重概念、轻分析,重一家之言、轻百家观点的倾向,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除了讲课内容以及教科书内容以外,不要求学生掌握和了解更多的知识,学生学习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改革的目标与途径

第9篇: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

关键词:法律诊所;地方院校;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257-03

法律诊所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它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教育家Jerome・N・Frank,曾是大学教授、律师的他,在几十年的法律生涯中,深刻认识到传统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不足,提出了以“实习律师学校”代替法学院的创造性构想。后来Frank教授的思想被耶鲁法学院所采纳,发展演变成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最具活力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 借鉴了医学院为学生提供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的诊所教育模式。

一、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意义

(一)有利于学生获得感性认识

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仍然是以部门法为主线、课堂讲授为主的一种教学模式,学生缺乏对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感性认识,难以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培养学生解决问题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的重要手段,能够使学生在实践中直接面临形形的具体法律问题,获得更多的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是理性认识的前提,随着感性认识的积累,指导教师可通过提问指导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1]、成案分析反思法等来帮助学生掌握具体法律问题的分析思考方法,有助于学生对理论课程的理解和学习,学到重要的专业法律技能。

(二)有利于实现地方院校课程设置的合理性

当前,越来越多的地方院校逐渐重视法学实践性教学,不断纠正理论课程偏多的缺点,在课程设置上提高了实践课的比例,开设《法律文书写作》《案件模拟庭审》等课程;建设模拟法庭、证据实验室、案例教学室等硬件设施;采用案例分析、演讲与辩论技能、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暑期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手段,积累了一定的实践性教学建设经验。地方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发展至今,已经得到长足发展。但是尚存在诸多问题:实践性课程比例仍然较低,无法满足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教学目的不够明确;教学形式化趋势突出,为了实践而实践,形而上的案例分析、纸上谈兵的庭审模拟等,纯粹是照本宣科的表演而没有结合法律去思考,失去了实践教学的意义。增加法律诊所课程不仅有利于提高实践性课程的比例,更有利于克服实践教学形式化的趋势,提升实践教学的实战性特色。

(三)有利于实现法学本科学生的培养目标

2011年4月,教育部决定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11年12月,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强调了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因此,开展法律诊所这一实践性课程,对于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截止到2011年底,向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提出入会申请并获批准的单位会员已超过130个。

法律诊所课程倡导“在实务中学”的学习模式,能够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践,承办真实的案件,启发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2],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此外,通过为弱势贫困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为司法平等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条件。

二、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可行性

(一)地方院校在课程设置上已逐渐重视实践性教学

虽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是近年来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却持续走低,主要原因在于法科学生在校所学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即应用性差、实践能力不强。因此,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职业人才,提高法科学生的就业率,地方院校采取了修订培养方案、完善课程设置等措施。例如,巢湖学院法学专业设有《案例庭审模拟》《证据法学》《法律文写作》《公证与律师实务》《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国际法热点问题分析》、毕业实习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均设有相关实验课。因此,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设置能辅助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

(二)地方院校双师型教师已占较大比例

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开设时间一般较短,比如巢湖学院法学专业自2005年才开始招生,教师队伍的平均年龄相对而言比较年轻,很多教师都是硕士、博士刚毕业。而随着近年来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法学专业大三、大四学生、硕士、博士学生都可以参加考试。因此,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教师通过司法考试且拥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比例大大提高。巢湖学院法学专业共有教师13名,其中教授1名,副教授4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有7名,执业律师5名,具备一支良好的实践型师资队伍,能够承担起法律诊所课程的指导任务。

(三)地方院校实习基地建设的完善能够与法律诊所课程相辅相成

随着地方院校实习基地建设的完善,大部分院校法学专业都拥有多个实习基地。截止到2012年7月,巢湖学院法学专业拥有巢湖市人民法院、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等签约实习基地。实习基地专业人员能够辅助指导法律诊所课程,在实习基地实习的学生能够很好的和参与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交流经验,指导教师也能够利用实习基地的资源提高自身的专业经验。因此,实习基地建设的完善提高了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可行性。

三、地方院校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经费问题及对策

法律诊所课程是一种成本高昂的教育方式,可以从师生比例对比显现出来:一般来讲,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我国高校师生配置比例确定为1:14,而据我国国内学者统计,法律诊所课程师生比例为1:8.2。仅从师生配置一项指标而言,法律诊所教育的成本投入超过普通法学教学近一倍[3]。由于地方院校经费较为紧张,一般不符合申请美国福特基金的条件,又难以获得国际捐赠,给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增加了一些难度。但是,在法律诊所的运作过程中,能够自行解决部分经费。其一,法律诊所要与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建立密切联系和合作。既然法律诊所能够为弱势贫困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缓解了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资源紧缺的局面,起到一定的社会救助作用,那么以上部门就有责任为法律诊所提供部分教育经费支持。其二,法律诊所在案件和社区法律咨询服务过程中,可以和社会媒体或者学校内部新闻专业社团合作,发挥舆论力量。既能增加案源,宣传自身,又能筹集到社会赞助,获得教育经费的支持。其三,可以向不属于贫困弱势群体的委托人收取必要的案件费,也是解决经费的办法之一。当然,由于法律诊所课程是以教学而非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只能在必要费用的范围内向委托人收取,不能从中获取较多收益。

(二)法律诊所的办公场所问题及对策

与模拟法庭的建设相似,一般情况下,地方院校都能够为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提供办公场所。但是,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有一定的区别:其一,模拟法庭对选址没有太大要求,一般设在校内,而法律诊所的地址应便于当事人寻找和来访,可以设在校内,也可以设在校外;其二,模拟法庭完全属于校内的实践场所,而法律诊所有一定的公开性和社会性,应有一定的办公设施,比如打印机、办公电话、会客室等;其三,为了方便全班同学的参与,模拟法庭的场所面积一般较大,座位较多。而法律诊所不需要较大的场所即可。因此,法律诊所的办公场所最好不要设置在教学楼或办公楼中,即使在校内,也尽量设在能更容易和外界取得联系的地方,便于当事人来访。如果设在校外,涉及到租金问题,可以选择在人数较多的社区或者法院、法律援助中心、仲裁机构附近租用较小的房屋,以降低开支。比如,在巢湖市人民法院附近的金码头小区租用或购买一套一楼临街的地上储藏室,改造成适合办公的场所,价格低廉、适用且所处的位置方便当事人来访。

(三)法律诊所的案源问题及对策

目前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地方院校普遍存在活动开展不足、案源少、学生缺乏参与机会的问题,解决方法有:

其一,增加活动的开展次数,不仅在法制宣传日、消费者权益日、五一国际劳动节等权利保护节日,甚至利用周末时间,深入社区和街头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活动。这样既能宣传自身、扩大影响,又能增加锻炼机会,提高学生应对法律咨询的能力;

其二,在地方网站进行广告宣传,以扩大影响。比如在巢湖百姓网、巢湖二手网、巢湖阳光论坛、巢湖赶集网、巢湖同城网等等网站的法律专栏,发帖免费广告宣传巢湖学院法律诊所,留下办公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以便市民联系。通过接受网络、电话咨询、当面咨询等方式,开拓案源,增加实践机会;

其三,与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合作,通过实际行动获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认同,借助公权力部门的推荐以增加案源。比如,与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巢湖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巢湖市法院等部门合作,推广巢湖学院法律诊所,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既能辅助政府解决部分社会问题,又增加了学生的锻炼机会;

其四,通过法律诊所项目中的模拟训练来弥补案源不足。如模拟会见当事人、询问证人与制作调查笔录、谈判等。指导教师要拟定详细的计划,制定每一模拟项目的教学目标。设计得当的模拟训练可能比真实训练获得的效果更好。当然,由于同班同学在模拟时会出现笑场、严肃不起来等情况,最好由不同班级的陌生同学分别扮演当事人和律师。

四、适合我国地方院校的法律诊所模式

法律诊所的模式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依据诊所是否划分专业方向,分为专门诊所和综合性诊所;依据诊所的位置是否在校内,分为校内法律诊所和校外法律诊所;依据诊所是否解决真实案件,分为虚拟法律诊所和真实案件法律诊所。结合地方院校办学条件、经费条件及师资力量的特征,建议地方院校设立案件模拟诊所和综合性真实案件诊所两种类型。

(一)虚拟法律诊所

虚拟的法律诊所与真实的法律诊所一样,内容有诉讼、上诉、谈判、调解、仲裁、会见与咨询等类型,不同的是虚拟诊所自始至终没有真实的当事人和真实的案件,与特定律师技巧的专题培训相类似。虚拟的法律诊所在任务和方式上与我国模拟法庭类似,是通过角色分工、分组讨论、情景模拟等教学方法来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当然又不能等同于模拟法庭,虚拟法律诊所还包括非诉讼案件的模拟,比如起草法律文书、拟定合同、起草公司章程、谈判、会见与咨询等。地方院校由于办学条件有限,可利用模拟法庭作为虚拟法律诊所的场所。

(二)综合性真实案件诊所

首先,真实案件诊所是一个真正面向外界的场所,类似于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中心,主要针对贫困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学生在指导教师的的引导下,会见当事人、提出咨询意见、帮助当事人准备案件、案件、提供法律帮助等。真实案件诊所是法律诊所的基本形式,实际运作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只收取极少的费用,用于弥补学生办理或案件产生的费用支出,辅助解决部分经费问题。

其次,真实案件诊所可分为不同的类型,一类是区分不同专业方向的专门性法律诊所,如劳动法律诊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法律诊所、妇女权益法律诊所等,这一类型被很多规模较大的高校采用,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等。另一类是不区分专业的综合性法律诊所。由于地方院校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经费等因素影响,若设立专业诊所,也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地方院校只设立综合性法律诊所,而无须按专业细分成多个诊所。

再次,真实案件诊所的场所可以设在校内,也可以在校外。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将诊所设在红山社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设在商大教工路校区;扬州大学在校内14号楼1405室设立法律诊所;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诊所也设在学校内部。基于巢湖学院所处的地理位置,离市区有一定的距离,不利于当事人来访和工作的开展,建议在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巢湖市人民法院附近选址设立(如上文提到的金码头社区),既有利于当事人来访,又方便和司法及行政部门联系工作。

法律诊所教育的理念是追求正义性、公益性,引导学生树立社会责任心。地方院校开展法律诊所课程,既能缓解司法实务部门的压力,也培养了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以很低的成本解决了弱势群体法律服务欠缺的问题,有利于在法治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参考文献:

〔1〕董万程.论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方法[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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