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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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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

第1篇: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范文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

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也在日趋成熟。2016年3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人机大战事件,人工智能Alpha Go与世界围棋冠军李世石进行人机大战并以4-1战胜李世石,更展现了其的无限发展潜能。但带来的问题是,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成为作品享有著作权,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人工智能的界定及传统认识

(一)人工智能的定义

人工智能,英文名称为Artificial Intelligence,缩写AI。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①。人工智能源于计算机科学,现已涉及到心理学、哲学和语言学等学科。

(二)对人工智能的传统认识

按照我国传统意义上的解释,人工智能的创作物是不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从而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相关保护。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②《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都要求创作物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而我国对于人工智能创造物传统的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的创作物不具有独创性,它只是将计算机内存储的内容进行汇编整理,没有任何的创新内容。其次,著作权对于作者的人格属性也有要求,而人工智能是不能算作法律意义上的“人”,所以人工智能的创作物为非智力成果。

二、国外人工智能著作权的现状研究

2016年4月,日本知识产权本部宣布在知识产权计划中纳入“人工智能”的相关内容。人工智能技术处于世界前沿的日本,从其立法行为我们可以看出,他们正在通过法律形式,将人工智能的创作物以作品的形式逐渐定下来。旨在人工智能创作物产生争议时能够有法可依,同时使得人工智能的既得利益者相关利益能够得到保护。

此外,日本再其2016年的《知识财产推进计划》中,明确表示“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亦有可能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③。”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还未对人工智能及其创作物的著作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地探究。但以英国、新西兰为代表的部分英美法系国家已经认识到自己国家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律规制不明确的问题,并试图从政策和法律上认可人工智能的创作物,这些国家将人工智能的操作者作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并对其进行保护;而澳大利亚虽然在相关的法律中没有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具体规定,但在政策上,该国已经认可了部分人工智能创作物为作品并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不同角度分析

其实,仅从创作物的表现形式上是难以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和人类作品进行区别的,对音乐、美术等创新性要求不高的作品则更是如此。因此,笔者试图从利益平衡理论和市场激励角度两个方面对是否应认可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利益平衡角度分析

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核心原则就是利益平衡原则。著作权法是对作品产生的利益进行分配的法律,调整着传播者、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原作者与演绎作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如果不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以著作权的保护,则可能导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大量涌入市场,而这些创作物和一般的人类作品并没有实际的区别。一旦大量投入市场这一公共领域当中,由于人工智能作品并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用户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而对“人工智能作品”进行使用,那这些创作物的价值将无限趋向于零,除非一些高度原创性的作品或依赖作者声誉的作品,这无疑是对人工智能及其创作者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而经过精密设计的利益分配体系将会失去应有的平衡,这明显是有违利益平衡原则的。

(二)从市场激励角度分析

从市场激励机制的角度来说,如果对人工智能创作授予著作权保护,这就意味着市场中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人工智能作品的供应量将会大幅度增加。而考虑到人工智能的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特点,在市场总需求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人类作品的定价能力和竞争能力在市场上将被大大的削弱,从而使人类作者进行创作的经济性动力逐渐下降。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产生实际上是从作品的供给端冲击了著作权制度原有的架构,也就是说,原始投入到市场中的作品数量将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变得庞大。

如果不赋予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那么人类作品市场吸引力和流动性就不会丧失,以人类作品形成的发行、复制和传播为经济链的著作权市场将会依旧繁荣。但是,人类作品竞争力却得不到应有的提升,市场对于整个作品行业的创新激励机制明显不足,这实际上并不利于作品行业的进步。

四、立法保护的建议

如果立法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保护,那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保护期限以及权利内容等也有待进一步探讨。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多被授予该人工智能的操作者,笔者在此不做具体分析。

但应纳入立法者考虑范围的是,如何保持人类创作的作品与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在市场中保持既竞争又共存的局面?所以,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创新性的标准需要提高,界以达到人工智能作品与人类作品的利益平衡。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应增加人工智能的相应部分,以规制市场中存在的恶意竞争等行为。

五、结束语

笔者认为,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创作物的独创性和人身属性这两个方面来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应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人工智能的创作物作为一种新形式的“作品”被接受,其相关市场经济效应和是否有利于著作权作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应被纳入考虑范围。

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和市场分析,笔者认为,认同人工智能创作物为作品,并通过《著作权法》等法律对其加以合理的保护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利大于弊,有利于促进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

注释:

① http:///wiki/人工智能.2016年10月18日访问.

② 引自2013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③ 曹源.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J].科技与法律,2016年第三期.

参考文献:

[1] 曹源.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J].科技与法律,2016年第3期.

[2] 冯晓青.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

第2篇: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范文

关键词:信息传播;信息传输;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可控性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1)15-3711-03

Opinion on Information Transmitter's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View of Information Transfer Control

LI Z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Abstract: Since Busheng VS. Baidu, the quarrels around network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right has been never ending. In one hand, the right holder, who admits “Red Flag Rule”, requires Network operations and service centers to bear the tortious li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Network operation and service centers, believing “Safe Harbor Rule” to evade related responsibilities, emphasize non-realization of technology. These kinds of cases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but there’s no dominant ideology. In this way, totally different judgments happened in different districts. Even the same judgment in two cases, the basis and reasons of the judges are really different.

Key words: information communicator; information transmitter;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information control

从步升百度公司以来,围绕“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侵权行为”[1]研究和争论一直没有停歇。一方面权利请求人要求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承认“红旗原则”;另一方面,作为网络服务商大部分以 “避风港原则”精神来规避自己的责任,强调技术不可实现性。

笔者认为:从信息传播的角度,即用信息传递的社会性角度来规制此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导致了这一局面,应该在完善已有原则的基础上,引入技术性角度,即以信息传输是否可控作为判断传输人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准。

1 网络信息传输人

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尚未引入“传输人责任”的概念,“网络信息传输人”的概念并未确立,这主要是因为“网络传输”的定义更多涉及到技术原理,而掌控技术原理的通常是技术公司、研发机构而不是立法人员,立法人员更多的是通过法理的角度制定条文加以规制。但是这种不能深入的法律条款,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受到挑战。

最典型的步升诉百度案,当时在法学界、法院司法界、律师事务界都引起了不小的争论,各种观点,莫衷一是。而比较微妙的是,百度公司咬死“避风港”原则,以技术上不能实现为理由应对诉讼。在今年百度文库的争议中,百度公司也同样以技术上不可行,百度公司无法分析目标文档为理由搪塞。网络上、传统媒体上,各类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反对者认为百度的行为应被视为“网络侵权”[2]行为,支持者更多的从产业发展的思路摇旗呐喊。造成这种现象的发生有两个原因:

1) 行业壁垒。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隔行如隔山”现象,法律学者更多是凭借自己的理解,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依照法理或者行业发展的思路加以考量,表达自己的观点。

2) 各当事方技术解释不对称。即当事方会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解释技术原理,一方面误导视听,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

笔者主张将“网络信息传输人”定义为:网络信息从特定信息源到目标信息点的传送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主体的总和。按照在信息传输各环节担任的角色不同,具体分类为:

(1) 信息人与最终接收人

(2) 网络设备服务提供商(如:中国电信)

(3) 域名或空间服务提供商(如:万网)

(4) 互联网内容服务商(如:新浪网)

(5) 寄存服务提供商(如:126邮箱、115网盘)

(6) 平台服务提供商(如:淘宝、支付宝)

(7) 搜索服务提供商(如:百度网页搜索、谷歌网页搜索)

(8) 链接服务提供商(如:hao123)

2 网络信息传输类型化分析

传输人在传输过程中的功能不同,与信息的关系也不同,并且这个关系可以承接、可以转化、可以几个关系兼一身。

2.1 传递关系

传递关系,即在信息在互联网上从一个节点到达另一个节点的过程中,传输人在此过程中仅仅提供基础服务,没有掌握也无法掌握基础线路或通道中所传输的信息内容。比如一个电子邮件从发出一直到达接收人这个过程中,中国电信等基础服务运营商所担任的角色。

2.2 寄存关系

寄存关系,即在信息在互联网上从一个节点到达另一个节点的过程中,传输人在此过程中仅仅提供信息的短息或长期的存储服务,并且这项服务通常是应信息传输的发起方或接收方要求或协议关系而建立的。比如一个电子邮件从发出一直到达接收人这个过程中,运营126邮局的网易公司所担任的角色。

2.3 协助关系

协助关系,即信息从互联网的某一终端后,或者即时传播,或者寄存到某一存储节点后,因为信息传输人的协助使人将信息传输的更快速、更广泛或者使信息获取人可以获取相关信息或者更容易获取相关信息。比如,某学生为了书写毕业论文通过百度文库查询各类书籍、论文、文章时,百度公司与此学生建立的就是协助关系。

2.4 传播关系

传播关系,即信息从源头发出一直到最终的接受人这一过程中,传输人通过自己的存储、计算、索引、指向、下载和显示等功能服务,使得从源头出来的信息可以更快速、更广泛的信息需求人获得。比如某一网名将自己的硕士篇论文作为自有文档上传到百度文库服务器,百度公司通过分析网民上传的文件,将文件本身的信息以及文件所载内容信息存放到数据库中;而更多的信息获取人通过百度文库数据库本身的计算,可以更便捷的获得这一论文文件。百度公司于信息人或接收人之间构成的是传播关系。

“信息网络传播权”本义覆盖的法律关系仅为上述的“传播关系”,而在我们法学界、司法实务界事实上扩大适用范围到“传递关系”、“寄存关系”和“协助关系”。理清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传递关系,将有助于我们区别理解“信息网络传播人”与“网络信息传输人”的覆盖范围。

3 以信息可控性的角度对典型传输人的归责分析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软硬件的发展,以及硬件成本的不断降低,传输人对数据流的即时分析和控制已逐渐变为可能。在一些成熟传输环节,传输人通过技术手段或保护措施可非常方便地完成对信息产品的控制[3]。

下面分析一些典型的传输人环节,理清信息的传输线路图,从而证明信息的可控性。

3.1 新浪等网站

1) 技术流程图

如图1所示。

2) 可控性分析

通过上图所示,在“一般数据存储的过程”示意图中,我们可以知道信息的存储在入库之前传输人可以很明确的知道信息内容(图1中的 value1 value2 value3),并且在入库的时候可以应用约束机制(图1中的check),而入库之后就当然的可以进行更细致的查询或检索操作。

3) 结论

ISP作为传输人可以几乎不用考虑成本的实现对其所传输信息的分析、检查、过滤和后置的内容比对,对于实现信息的可控性没有技术障碍。

3.2 谷歌等搜索引擎服务

1) 技术流程图

如图2所示。

2) 可控性分析

通过上面的技术流程图,我们可以看出,作为搜索引擎他的工作流程可以分解为:网络信息挖掘(图2 A区)、信息入库分析(图2 B区)、数据检索(图2 C区)。在信息挖掘阶段可同过调度中心进行第一层次的信息控制;当信息入库后,可以当然的利用数据库的本身特性,进行更高效的信息分析和后置信息过滤操作,具有当然的可控性特点;在信息检索阶段,信息传输人一方面可以对词汇进行过滤从而进行请求控制,另一方面在计算过程中不进可以依据自己的计算方案进行约束检查,更重要的是计算中心可以易如反掌的对返回结果进行二次筛选控制。

3) 结论

诸如搜索引擎等检索服务平台,在引擎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能进行信息的控制。对于一些公司为了商业目的声称的“通过计算机人工智能[4]的形式工作而无法进行有效控制”的搪塞,通过以上分析而已当然的认为,其声明与事实不符。

3.3 金山网盘、百度文库等文件寄存服务

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满足互联网用户移动存储大文件的需求,网络文件寄存服务商不断发展壮大。一方面给用户带了加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良信息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1) 技术流程图

如图3所示。

对于图3中“A”处的详细技术流程图4。

2) 可控性分析

通过以上对A处的详细图示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信息传输人的文件寄存服务商,对于计算机可识别文件具有完全的分析和管控能力,对于数据流文件可以获得相当多的基础信息,足以可以进行有效的基础过滤和管控。

3) 结论

寄存服务商在完全有能力分析出寄存信息的同时,应该在确保用户隐私的同时,加重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注意义务以及不良信息的过滤义务。

3.4 优酷等视频网站

随着网络宽带的不断进步,视频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开,同时网民个性化的视频传播也是风起云涌。视频网站丰富了网络的表现形式,让网民更多、更个性的参与到网络生活中。但是网站视频不进存储个人上传的自己录制的视频,还允许用户上传自己控制的视频,这就极大的扩大了视频的范围,包括电影、电视剧、有版权要求的小型视频文件等。这就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关于视频版权的纠纷。

1) 技术流程图

如图5所示。

2) 可控性分析

通过图5的技术流程图,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在视频上传前,视频网站已经能够通过视频上传提供的视频文件格式、名称、分类、关键词、描述等信息;同时,我们知道即使对视频文件本身,只要上传用户传输完毕,网站服务商就可以通过对应的协议,读取视频本身内置的更进一步的的相关信息。因此通过关键词和描述的信息过滤,以及后置的视频文件的分析,优酷等类似网站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并不难。

3) 结论

通过视频上传前的信息获取、获取后对视频文件的协议分析、已经在转码过程中的人工监管可以完美的对信息进行分析和控制。这就说明了视频传输人即视频网站运营人所主张的“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内容过滤“的主张不成立。

4 结论

从信息传输的技术角度可以更好理清问题的实质,从技术平面的角度更全面的认识技术流程,从而知道某些注意义务所对应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具备可行性,进而指导对某一问题的法律性质判断和法律责任的认定。

总之,网络信息在网络传递环节是否具备可控性是确认传输人是否需履行注意义务的基本判断标准。通过分析各传递环节的注意责任可以很好的厘定网络新词传输人的具体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4.

[2] 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5.

[3] 高富平.信息财产:数字内容产业的法律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第3篇: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范文

普惠金融与数字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是指有效、全方位、方便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2015年,国务院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将普惠金融定义为: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至此,普惠金融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概念。普惠金融需要具备四个内生要求: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全面性和商业可持续性。据此可得,普惠金融是一N市场,如何提高效率问题,也成为了普惠金融发展的首要目标。

自2011年以来,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结合,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成长,金融数字化的理念越来越被各国金融业所推崇。数字普惠金融的概念应运而生。数字普惠金融泛指一切通过使用金融数字服务以促进普惠金融的行为。它包括通过部署数字手段,为金融缺失或不足的群体提供一系列正规金融服务,匹配他们的需求,对客户而言成本可负担,对提供商而言商业可持续。数字普惠金融涵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支付、转账、储蓄、信贷、保险、证券、电子货币、付费卡以及常规银行账户等。到目前为止,数字普惠金融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业务的互联网化,典型模式为网络银行、移动支付和网络借贷等。此阶段的普惠金融往往依赖于银行的支付系统,所以普惠的覆盖面仍然有限。第二阶段是融入金融科技进行金融业的数字化创新,此阶段大量依赖于大数据、云技术、区块链等技术驱动,进行金融服务创新,从而解决实际场景需要。

从目前来看,数字普惠金融已然成为实现低成本、覆盖广、可持续性的普惠金融的重要方式之一,其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服务覆盖范围广泛化、客户群体大众化、风险管理数据化。

八项高级原则的具体解读

《原则》中强调,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两大基本主题便是创新和风险。我们从数字技术推进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和如何控制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角度出发,深度解读八项原则,梳理我国目前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具体实践情况。

数字技术推进普惠金融创新发展

数字普惠金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机器学习等新型技术,可以降低金融服务门槛、扩大服务半径、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从而实现普惠金融的可持续性;可以通过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满足客户需求,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可以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做好风险甄别和控制工作。具体来说,以下几个金融领域享受着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技术红利。

互联网支付。狭义的互联网支付一般指第三方支付,是非金融机构支付。在普惠金融中互联网支付是目前在我国受数字技术推动变革最广最深的一个领域。目前运用在互联网支付上的主要数字技术有NCF支付、二维码支付、声波支付以及指纹支付。这些数字技术的运用使得第三方支付大大冲击了传统的金融支付系统的格局,并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颠覆性的革命。近年的互联网技术革新,互联网支付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支付功能,而是衍化到理财、征信、托管、融资等金融领域。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社会将步入“无现金社会”时代,实现深刻的社会变革。

以支付宝为例,起先支付宝运用担保交易来解决买卖双方的信用问题,后来运用快捷支付解决支付繁琐问题。近几年来的声波、二维码以及指纹支付的推行,彻底解决了POS机无法覆盖的小微企业商家,使得支付受众面基本覆盖。与此同时,支付宝运用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满足了大量的用户交易需求,目前,基于云计算技术的支付宝单笔支付成本已经降到2分钱。另外,2016年“双十一”期间,支付宝收到800万个电话或咨询,97.5%均由人工智能完成,同期推出的VRpay虚拟实现支付更是对互联网支付的又一大数字技术革新。同时,支付宝已经从支付工具成功转型为生活工具,应对医疗、城市交通、生活服务、签证办理等领域,数字技术能有效分析和解决实际场景,满足客户需求。

小额信贷。小额信贷是普惠金融发展的起点,如今,数字技术从两大方面促进小额信贷的进一步发展。

第一方面传统金融行业(主要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利用数字信息技术不断拓展信贷渠道。具体来说:一是针对小微企业,各商业银行纷纷建立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各种多功能集一身的卡类业务,方便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业进行贷款申请和还贷业务,将原本线下的业务基本线上化。主要有节约融资房贷成本、降低风险等优势。二是针对个人消费信贷,个人消费信贷主要分为信用卡和个人消费贷款,目前我国几大商业银行纷纷利用自身数据优势,拓展渠道和场景,提供消费者各类消费信贷。比如招商银行入股滴滴出行,与其在资本、支付结算和信贷方面全面合作,大大拓宽了支付业务和消费信贷渠道。

第二方面是纯网络银行的信贷。纯网络银行主要包括网上银行、P2P网络借贷、网络众筹等。网商银行相比于传统银行来说,由于存在电商本身具有的数据优势,所以会更注重运用数据挖掘以及模型开发,而且随之引进的云计算和机器学习,更为业务的拓展、数据的分析挖掘以及精准定位风险带来了技术革新。除了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之外的优势,充分运用数字技术还可以让金融机构关注到长尾市场。长尾市场简而言之就是排除流行聚焦后,让原本看来是“鸡肋”的市场,通过互联网技术,将原来传统企业的“渠道为王”转变为“流量为王”,提供低成本的产品以及高效发掘市场信息,创造出繁荣的长尾市场。如今,蚂蚁小贷、京东白条、腾讯微贷使得贷款的受众面大大增加,在网商银行上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远远超过了传统银行的贷款规模。P2P网络借贷和网络众筹则是近几年来比较热门且具有争议的小额信贷模式。P2P平台结合了理财与借贷,采用“点对点”模式运营,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作为支撑,充分补充小微企业贷款难以及个人理财产品缺乏的市场空白。网络众筹主要基于数字科技,通过互联网向大众募集创业企业早期资金的一种行为,具有门槛低、多样性的特点,是普惠金融中重要的创新之一。网络众筹虽然发展规模远不及P2P网络借贷,但是其发展势头不容小觑。尤其是最近革新的区块链技术给众筹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运用区块链能给众筹带来三大好处:建立合适透明的标准;易于管理和注册众筹股份;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可靠度。

保险业。数字化技术使得保险业突破了传统保险业的瓶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渠道的数字化,如今大部分的保险公司都开拓了以线上营销作为保险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从官网直销和移动端销售双管齐下,大大扩展了与客户的触达渠道,普及了客户对保险的认识,同时运用数字技术所革新的更简易明了的产品和高效的投保方式,加大了客户投保的覆盖面。

第二方面,出现了大量的新兴数字化保险机构,这些新兴的数字化保险通过数字化创新,使得保险服务小额化,同时具有普及性、易得性,主要类型有类似蚂蚁金服的第三方保险平台,其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能力,为大量的投保人进行风险定价,将保费降至几元甚至更低,大大降低了投保门槛。目前也有众安保险、泰康在线、安心保险、易安保险四家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这四家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基本没有线下销售团队和分支机构,全部依赖于互联网技术支撑的场景平台,开发创新出具有“碎片化、定制化、场景化”的在线保险产品。另外还有数字化的互助保险组织,在原来互助保险组织基础上,仍然秉持著“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运用互联网技术,充分将互联网共享开放的理念融入互助保险组织。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数字化互助保险组织多用于慈善、公益,往往不以盈利为目的,筹措互助资金,较为形成规模的有e互助、夸克联盟、抗癌公社等。

第三方面,数字化保险产品方面的大量创新,依托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技术,保险产品充分数字化,不仅形成了许多投资门槛低、种类丰富的保险产品,还打破了许多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大大丰富了险种,像最近被列入热议的雾霾险、高温险、熊孩子险等。正是因为数字化保险在产品、销售、服务上不断创新、普及大众,所以数字化保险业的发展也极大地促进了数字普惠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平衡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创新与风险

数字技术虽然给互联网支付、小额信贷、保险业带来了极大的数字红利,但同时其中的各种风险不容忽略,具体包括信用风险、信息风险、系统风险等。

根据《原则》,除了倡导各国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数字普惠金融不断创新和发展,拓展新的业务渠道和业务种类,同时还需要采取尽责的数字金融措施保护消费者,完善扩展数字金融服务基础设施服务消费者,不断加强消费者重视数字技术和相关金融知识的普及,做到实时监测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实时报告,从而达到控制数字普惠金融潜在风险的目的。如今,运用数字技术而达到监测风险、管理风险、控制风险的模式主要如下几个。

客户身份识别。如前文所提到的,目前我国的数字普惠金融已经进入第二个发展阶段,即融入金融科技的数字化创新。在金融科技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KYC(Kn o w Yo u rCustomer),除了在金融创新方面需运用这一重要原则,在金融监管方面也需要做到了解客户信息,确保金融运行安全。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和基础设施已经远远落后于普惠金融创新,尤其是传统监管多采取分业式监管,过分强调事前监管,这在普惠金融的推行过程中不能做到普及性监管,覆盖面过小,而且成本过高。由于数字普惠金融大量运用了数字技术,具有隐蔽性、虚拟性、高度开放性的特点,所以如何精确定位客户的风险变得尤其重要。人脸识别、远程视频录制、指纹识别的引进,使得客户身份识别具有可操作性,也使得监管业务变得更高效、便捷、普惠。将客户的身份识别技术和网上、手机客户端相连接,有利于实时监管和控制风险,从而为数字普惠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保驾护航。

征信体系。在如今的信用社会,征信已经成为金融发展体系中最基础的重要环节。而数字化征信系统是依托人工智能、云计算、机器学习和身份识别等数字技术,在采集大数据的同时,进行识别和描绘征信对象。数字化征信系统的主要优势是评估准确、及时、识别能力强。目前,我国主要征信机构仍然以大数据为主,互联网数据主要来源于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数据;搜索引擎提供的浏览数据;微信、微博、QQ相关社交数据,结构化数据征信在我国的运用已经比较成熟。生物识别、机器学习已经展开了一定的运用,面对数据来源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信用产品多元化,应用场景丰富化,数字技术的征信系统的建立有利于立体化、形象化、精准化地分析客户信用,从而进行信用管理。

自我监管体系以及法律监管框架。数字普惠金融中的监管途径主要可以分为自我监管约束体系和法律框架约束体系,其中自我监管约束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点就是信用风险防范和信息安全风险防范。对于信用风险防范,可以利用场景化借贷,控制额度以及数字技术,如大数据和云计算来进行自我风险规避;对于信息安全风险防范,可以通过多元化发展形成风险防范的闭环,还可以通过定期的安全和压力测试进行自我规制。法律监管框架则是平衡普惠金融风险和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事前监测的重要环节之一。法律框架可以从基础法律体系、金融法律体系、行业市场政策三个方面进行配套创新。在普惠金融的立法方面,美国已经处于世界成熟行列。美国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法治原则,不断修订立法,保护普惠金融市场发展,其中《社会再投资法》《公平信用报告法》《联邦存款保险法》起到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核心作用。

因此,我国要构建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法律框架,必须注意数字技术带来的技术风险和普惠金融本身存在的风险,从而构建支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明确区分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职责和定位,并充分保证普惠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

总结

目前,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得以快速发展主要有3个原因:(1)互联网和移动网相关基础设施不断优化,使得数字金融拥有良好的硬件设施;(2)利用手机网络终端替代传统的物理网点使得服务成本大幅度降低;(3)通讯设备普及和金融服务业推广,加深了消费者对数字普惠金融的认同感。面对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和数字技术红利,我国可以降低互联网使用成本,加大对数字普惠的教育和宣传,充分揭示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从而提升消费者对数字普惠金融的信任等角度出发,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业务,从各个方面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第4篇: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范文

关键词:人事档案;可拓学;物元;知情权;信用体系

可拓学是1983年广东工业大学蔡文教授创立的原创科学,他发表《可拓集合与不相容问题》一文,提出了探讨事物的可拓性,以解决矛盾问题的研究方向。对这一方向的研究逐步形成了可拓论,并在经济、管理、控制及人工智能等领域得到了初步应用[1]。在实践中,要寻求解决问题的形式化方法,必须将事物、事物特征以及相应的量值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可拓方法的重要特点便是如此。在人事档案管理领域,造假之事屡见不鲜,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需求,以整体视角去建构维护人事档案信用的体系迫在眉睫。笔者以可拓视角审视人事档案管理,可形式化地表示这一问题,通过宏观、中观及微观三个层次呈现其影响因素,试图为人事档案管理研究抛砖引玉。

1 影响因素的物元模型

1.1 物元理论。物元是可拓学理论模型的逻辑细胞[2]。可拓论引进物元的概念来描述既考虑量变又考虑质变的思维过程,把客观世界拟为一个物元世界,把处理客观世界中的矛盾问题变成处理物元之间的矛盾问题。

给定事物的名称N,关于特征c的量值为v,物元R作为描述事物的基本元,可用有序三元组表示为:R =( N,c,v)

N、c、v、为物元的三要素,其中v由N和c决定,记作:v=c(N)。[3]

在现实世界中,往往一个事物有众多的特征元,即n维物元R,可以用n个特征C?1、C2、……Cn及其相应的量值v1、v2、……vn来描述?:

由上可知,物元反映了事物质与量之间的关系,以及事物的动态性。它把事物、特征和量作为一个整体研究,为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提供了形式化工具。事物、特征以及量值的变换会导致相应物元的变化,进而导致与之相关的物元发生变化,最后引起事物本身发生变化。

人事档案信用体系即可视为一个n维物元R,从宏观、中观及微观方面来看,它的构建过程有众多影响因素,而这些影响因素特征的变化首先会使得宏观、中观、微观三个视域范围内的条件及情境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到R的变化。运用物元的可拓性,可以构建出人事档案信用体系建立的因素模型。

1.2 宏观影响因素的物元模型。一般认为国家对人事档案的重视程度、社会诚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会对人事档案信用体系建设造成影响。

可以将这些宏观因素用物元的形式表现如下:

R1=(NY,人事档案重视程度,V(C1))

R2=(NY,社会诚信体系建设,V(C2))

R3=(NY,政府法律法规,V(C3))

用物元相关方法可推出其上位物元为R=(N,人事档案信用体系宏观调控,v(c1)),再根据特征蕴含的性质可得出人事档案宏观调控包括:管理体制建设、相关体系建设与政府法律法规。如图1所示:

1.3 中观影响因素的物元模型。中观层面的影响因素侧重于档案管理工作方面。学界认为档案学者对造假问题学术研究、知情权与隐私权、监督保障制度、网络信息化管理因素会对人事档案造假问题产生影响,进而对人事档案信用体系的建设产生影响。将这些中观因素用物元的形式表现如下:

R11=(NY,人事档案信用体系的学术研究,V(C11))

R12=(NY,知情权与隐私权,V(C12))

R13=(NY,监督保障制度,V(C13))

R14=(NY,网络信息化管理,V(C14))

用物元相关方法可推出其上位物元为R12,R13, R14 =(N,人事档案管理规范,v(c1)),再根据特征蕴含的性质可得出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包括:保护知情权、限制隐私权、设立监督保障制度、设立救济制度、网络信息化管理以及规范操作程序。如图2所示:

1.4 微观影响因素的物元模型。对于人事档案信用体系的建设来说,最基础的单位是个人。一般来说个人征信数据库的建设、个人失信惩戒、档案从业人员素质会对整个人事档案信用体系的建设产生影响。用物元形式表示为:

R21=(NY,个人征信数据库,V(C21))

R22=(NY,个人失信惩戒,V(C22))

R23=(NY,档案从业人员素质,V(C23))

用物元相关方法可推出其上位物元为R21,R22=(N,个人信用建设,v(c1)),再根据特征蕴含的性质可得出个人信用建设,包括:个人信用档案法规制度建设、个人征信数据库以及个人失信惩戒。如图3所示:

2 影响因素的可拓分析

可拓分析是可拓学理论的分析方法之一。对人事档案信用体系建设的可拓分析基于其宏观、中观及微观构成因素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即可拓性),通过改变不同影响因素发生作用的目的和条件,达到解决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的目的。以下将对这三个视域的影响因素进行一一分析。

2.1 宏观因素的可拓分析。从可拓学的视角来说,多维物元发生变化的重要条件便是其因素特征发生明显改变。从政策法规来说,我国现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法制化即严格遵循《宪法》《档案法》《公务员法》《劳动法》《保密法》等法律行事。现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具体运作模式由相应的法律条例和规定来规范,其中包括《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4]。其中,《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于1991年出台,《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分别制定于1992年和1996年。由于实施时间已久,在信息化时代,有关人事档案信用制度的建设便出现了“法律真空”。而法律革新又存在“时滞”性,导致相关政策法规只能就眼前的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被动应对,没有对更加长远的问题进行立法规定,以人事档案实体管理为主的法律体系逐渐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为建设人事档案信用体系,国家应及时弥补缺漏,进行更长远法律与规划的制定工作。

国家行政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一,实行行政控制。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强化了行政权利的随意性,成为某些领导随意的手段,是典型的“人治行政”。在对“单位人”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往往仅靠官员的一己之见,难免出现是非不分的情况,加之传统人事档案严格的保密制度,更是为一些法律的漏网之鱼提供了造假的可乘之机。其二,出现制度交易。市场经济的极大发展,使得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沾染了商品化气息,制度以外公私交易常常发生。加之以往政府对人事档案的重视程度不够,引导不足,行政管理部门往往重文书而轻档案,致使人事档案监督出现“多头管理无人管”的局面,其信息失真问题不能及时得到发现和反馈[5]。由人事档案衍生而来的一系列造假和腐败现象,说明政府对档案制度的宏观调控至关重要。

对人事档案信用体系有直接影响的,莫过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大环境建设。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信用约束机制逐渐显现,市场环境也得到明显改善,对市场经济的信用管理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对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产生积极影响,使其信用体系建设产生了一定成果。但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信用观念淡薄,信用行为不够规范,信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信用监管体系不够健全,信用服务业发展还比较滞后,以致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很不协调[6]。由上可知,宏观因素的可拓性主要表现在其具有分散性,即同一事物具有多个不同显著特征,这就要求我们从法律、行政与社会环境制约三个方面生成解决矛盾问题的不同方案。只有及时弥补法律真空、规范国家行政、正确引导社会信用环境健康发展,才能加快整个人事档案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

2.2 中观因素的可拓分析。从中观角度档案行业内部管理来说,人事档案的各种管理规范对造假事件以及信用体系构建的影响最为深远。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之所以陷入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档案管理工作的不足。近年来围绕着人事档案的造假问题,众多学者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提出以管理体制改革为主的解决办法来杜绝造假,并围绕人事档案知情权做出广泛研究。

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规范侧重保护“隐私权”而非“知情权”。当前我国知情权只是隐含在宪法当中,宪法对公民的知情权缺乏明确的规定,当公民个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便难以保护个人的相关权益。此外我国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人事档案权利救济体系和其他部门对人事档案的有效监督体系,人事档案的可靠性降低,无形中给失信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对增强人事档案的相对透明度、放松一部分隐私权限制、建立权利救济制度与监督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透明度越大,救济制度与监督机制越完善,知情权得到充分体现,人事档案造假被揭穿的可能就越大。长此以往,必将有利于人事档案信用体系的建设。

除此之外,在信息化时代下,网络信息化管理和归档程序的规范性亦十分重要。因为档案一旦被电子化和备份,异地随时对照轻松易行,篡改就愈发不易。在人事档案数字化的过程中,务必要先对“虚假档案”进行排查,保证人事档案是第一手原材料。另一方面,现行人事档案制度虽然对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移交等都有严格规定,但执行中往往会打折扣,因此对其操作应更为程序化,即把好入档关,严守调阅关[7]。不仅要把好入档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有效的“入档关”,还要把好严密的调阅制度,恪守“调阅关”,才能对信用体系起到保障作用。从可拓性来看,中观因素的可拓性主要表现在其具有相关性,即某些特征的量值之间存在一定的依赖关系,如对知情权与隐私权的权衡问题。结合可拓学物元的影响程度,中观物元应作为“直观物元”优先进行改革,加速人事档案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

2.3 微观因素可拓分析。从人事档案持有者以及档案从业者个人微观的角度来说,影响人事档案信用体系建设的因素主要有个人信用档案法规制度、个人征信数据库、个人失信惩戒及档案从业者的素质要求。

个人信用档案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知情权和个人信用档案隐私权的冲突,他人知情权和个人信用档案隐私权的冲突,本人知情权和本人个人信用档案隐私权的冲突[8]。这三点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事档案的管理要求,因此政府首先需出台一系列的个人信用档案法规制度,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提供合理的解决途径,从而规范人事档案信用体系的建设形式。其次,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需打破文书部门与人事档案部门之间的界限,完善个人征信数据库。除了对工商、税务、证券等部门数据实施横向联网,也要将人事调动、资历等信息逐步纳入征信系统中实现资源共享,使人事档案不单单是一份身份证明,更是一份信用评价。再次,仍然需要人事档案信用规范来惩戒个人失信行为,对干部人事档案的打假行为必须真抓实干,严明惩戒,各级各部门都应积极、审慎、认真、严肃地对待,将触犯法律法规的造假行为移交纪检、司法部门依法查办[9]。以上三个因素的可拓性主要表现在其蕴含性与相关性,征信数据库与失信惩戒作为个人信用法规制度的特征子集,切实可行的话能够促进法规制度的日益完善、个人信用的健康发展,反之则使其疲敝日现。

同时,人事档案信用体系的建设,对档案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人事档案真实性的保护者,档案工作者一方面要正己心,保持诚实与谦恭的优良作风,不与试图造假人士同流合污;另一方面,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管理人事档案的基本技能,不为造假者提供可乘之机。档案工作者在收集和处理人事档案时,要善于识破造假档案的伪面目,针对年龄、职务、学历、职称等常用档案造假领域,要做到重点把关。从某种意义上说,档案从业人员对人事档案信用建设的作用较之其他因素更为重要。从物元的可拓影响出发,微观物元较中观及宏观物元来说,因其多变与易被控制等特点,更容易影响相关物元发生变化。引导微观物元向积极方向转变,也就更有利于人事档案信用建设取得更多的阶段性成果。

第5篇: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范文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

公路交通运输是中国经济中非常有活力的部分。在新的经济环境下,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运输的经济管理,这不仅有利于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发展。目前我国公路交通运输的发展已逐渐趋于稳定,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仍会发生各种变化和问题。此外,中国经济正在持续增长,在这种背景下,公路交通运输能力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更大的反差。有鉴于此,公路交通运输的经济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通过经济管理工作,不但可以有效地调配各种资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助运输业的发展。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经济管理工作对公路交通运输的影响,有关部门需要充分认可其重要性,并制定优化战略。

1经济管理与公路交通运输之间的关系

公路交通运输与经济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公路交通运输不仅使我国经济实现了可持续发展,而且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经济的有效发展主要取决于货物和货币的自由流通,而货币是货物自由流动的保证。首先,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状态,中国市场商品流通量不断增加。其次,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两个因素的影响下,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也给公路交通带来了额外的压力。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的管理不仅保证了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而且在中国贸易成功融入世界贸易后,也提高了公路交通运输的作用。因为只有公路交通运输得到有效发展,才能吸引大企业和商人,这不仅有助于货物在该地区的有效流动,而且有助于增加货币交换。最后,为了使中国能够保持社会经济的和谐有序发展,公路交通运输与经济管理之间也需要建立一定的协调关系[1]。

2经济新常态下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的重要意义

2.1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

目前中国的主要交通方式是公路交通运输,原因是公路交通运输既有坚实的基础,也有一定的适用性。公路交通运输不仅拓展了人们的生活空间,也有助于区域间更密切的互动。如果有关部门能够确保公路交通的科学公平分配,不但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同时也会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此外,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在节流的基础上发展有关市场以及精简分工,不但会提高工作效率,也会给中国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公路交通运输服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该地区农业、旅游业和其他工业的发展,以及公平分配该地区生产的经济产品。如果在公路交通运输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不仅消费者可以做出更具差别的选择,该地区的经济也将有更多的发展动力。因此,有关部门必须不断改善公路交通运输条件,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2]。

2.2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社会生产力

尽管我国已取得了预期的经济进步,但以前建立的经济体制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进程的要求。对此,有关部门要不断创新和改革经济管理。在任何经济形势下,都把公路交通运输放在更重要的地位,公路交通运输的发展将直接影响整个中国市场的发展。对此,有关部门应更加重视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的发展,不断改革和优化工作。同时,对于任何一个谋求提高世界地位的国家来说,主要目标是确保公路交通运输的稳定发展。以确保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公路交通运输能够保持可持续性发展。

2.3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在国民经济和公路交通运输发展的背景下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因此,各部门都应重视公路交通运输,不断完善公路交通运输体系,改善物质和人力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研究结果表明,中国经济总体呈现增长态势,不仅中国经济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路交通运输的发展。在这方面,有关部门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使公路交通运输经济能够稳定发展。此外,有关部门应更深入地分析公路交通运输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关系,在经济新常态下大力经营公路交通运输经济,使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有关部门需要全面分析当前市场商品交易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对商品交易的性质进行审查和分析,进一步优化市场体系[3]。

3经济新常态下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的具体策略分析

3.1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市场动态,建立适合自身情况的企业治理模式,从而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加强内部信息化管理和控制就是把管理工具引入企业内部管理系统,整合现代开发工具,改变传统的开发方式,优化内部控制系统,通过提供反馈、管理、更新、补充和调整统计数据,以实现信息化管理的目标。进而切实提高管理质量,满足客户需求,实现企业高效运营,增强高速公路运输能力。而在企业层面,不仅要注重运输效率和产品质量,更要以企业家的态度提供售后服务。优良的售后服务能提高企业运输服务质量,与客户建立友好、和谐的关系。所以,重视售后服务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有效方式。当今社会正处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期,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为了能够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企业必须与重要客户保持联系,拓展公路运输优势,保持客户个性,积极针对产品售后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确保企业的活力。

3.2健全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体系

针对公路交通运输的经济管理,应充分熟悉其工作工具,并结合我国公路交通领域的实际情况,交通运输网的形式和层次对交通特点进行综合分析(见图1)。在此基础上,建立发达的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体系,使公路交通运输经济发展更加稳定。此外,运输部门亦应制定管理问责制度,以确保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责任由直接负责人承担,不仅避免责任推诿,而且也减少了累积问题的可能性。运输部门可以建立问责制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每个项目都是专门设计的,以明确部门每个成员的职责和工作需求。最后,运输部门也可以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处理管理问题。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明确管理细节,还可以为所有管理人员提供更多的沟通机会。在经济管理方面,实行多层次审计,做到及时控制,对每一笔资金流动进行调节。并在此基础上推行企业治理,从而简化现有的工作流程,协助员工高效完成各项任务,提高管理技能。

3.3加强控制成本力度

在公路交通运输发展的背景下,公路交通的建设成本也将对最终经济效果产生直接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全面预算管理被普遍采用。这样,员工不仅要投入项目,也要在不同单位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以确保妥善管理。企业要想提高经济效益,必须在建筑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相应的施工方法,以尽量减少开支。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在原材料运输领域的盈利能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有关部门也应关注预算管理的发展。对于每一个施工单位,每一个施工阶段的施工成本不仅需要体现在工程中,还可以通过设施进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

3.4发展交通运输经营体制

企业虽能自主经营商品贸易,但必须不断完善管理和经营体系。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如果没有更完善的经营体系,行业对其的信心会下降,同时也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失去了许多机会。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应从公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本身的发展出发,不断改善管理和经营体系。

3.5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尽管法律法规为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的有效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但在一些方面,法律还存在空白。因此,相关部门需要不断完善立法法规,使之在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此过程中,有关部门将提前对我国公路交通部门的发展进行全面分析,然后结合国家不同地区的实际发展和今后公路交通运输的发展进行了解、总结、分析。这项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便可进一步制定经济管理政策。此外,管理人员需要对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了解和学习,并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以便在后续工作中,不仅提高了专业技术水平,也保证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6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由于信息技术日趋重要,公路交通运输部门也要积极引进和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其他技术以便深度融入运输经济管理过程,在一系列智能化方案或信息化方案中科学合理地完成各种经济管理任务,发挥交通运输经济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的作用。这一过程不仅可以将大规模数据分析的结果用于决策,而且可以更好地理解有关市场变化的方法,学习新技术并运用现代数字经济模型,对交通经济规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及时适应新的解决办法和进行更有效的管理,尽量减少时间、人力和其他费用,加快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的现代化进程。

3.7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水平

在完善业务体系的背景下,企业还应全面提高员工素质,实行更精细的管理。大部分员工都有很多机会推广他们的工作,所以企业可以定期为员工组织类似的培训活动。这样,在后续工作中,员工不仅可以更快地了解自己的优势,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此外,企业还可以选择负责的员工,成立监督和管理机构,有效地解决人力资源浪费的问题,而且可以提高其他员工的工作效率。

3.8发挥企业力量,共同管理

由于公路交通运输是一项非牟利工程,所有建筑工程均由政府资助。但是,地方政府可能会受到经济限制,而且如果没有企业的投入和参与,有些道路可能无法及时修复和维护。考虑到这一点,地方政府可以仔细审查当地企业资格,选择符合标准的企业参与管理过程,通过赋予企业管理某一部分内容的权力来促进经济管理的稳定发展,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政府当局应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确保与企业合作,实现不同的经济管理目标。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对运输业的支持不断增加。为了给公路交通运输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应该采取措施改善公路交通运输的经济管理,应用经济新常态下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的科技成果。此外,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要采用信息技术结合实践,提高资源的共享利用,为企业提供较强的竞争优势,为产业发展提供基本支撑,为公路交通运输健康运行提供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吴凤霞.经济新常态下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的思考与实践[J].科学与信息化,2021(12):147+153.

[2]贺启年.经济新常态下的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重要作用探讨[J].探索科学,2021(3):153.

第6篇: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范文

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了全球金融危机,并在全球蔓延开来,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宏观经济指标遭到了极大程度的下降,是二战后对实体经济最为沉重的打击。尤其自2009年的下半年以来,对于我国新兴市场和发达国家的经济指标逐渐恢复了平稳的状态,全球经济也顺利摆脱了金融危机而逐步走进了“后危机时代”。从这次金融危机中,我们可以发现,鉴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关于资产证券化经营的业务仍然处于刚起步的阶段,所以受到这次金融危机冲击的影响并不是十分严重。但是,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不稳定性以及我国对宏观经济政策作出调整所带来的波动,导致农村商业银行在后危机时代面临着新的信贷风险问题,为此,对于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研究仍然是一项重点课题,农业商业银行也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二、后危机时代农村商业银行面临新的信贷风险因素

(一)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加大

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是阻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因素,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中小企业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其信贷融资难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所以,为了更好地解决国际金融危机给中小企业带来冲击的问题,我国政府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分别就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采取了实际性的措施,以求确保我国经济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并有效解决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上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进而缓解当前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压力。但是与此同时,也使农村商业银行承受起较大的信贷风险。另外,相关的政策批准中小企业能过通过专有知识技术、商标使用权、许可专利和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但是存在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就是无形资产的变现能力相对较弱,农村商业银行并不像处理有形资产那样,能够通过拍卖、租赁和转让等多种渠道对资金进行及时的回收,同时,还存在贷款抵押形同虚设的隐患。

(二)信贷风险加大

我国政府为了更加有效地应对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危害,采取了适当的货币宽松政策,尽管在2009年我国经济呈现出较为迅速的增长,但是对于投资和房地产行业的依赖程度比较高,导致农村商业银行对开展信贷业务方面的风险比较大、与此同时,我国一直都是以间接融资的方式为主,间接融资的规模远远超过直接融资的规模,这就意味着农村商业银行体系在其经营过程中会承担起更多的信贷风险。据相关数据显示,农村商业银行所开展的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房地产行业、水生产、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和供应行业等五大行业中,造成农村商业银行在这些行业中承接较大的信用风险。鉴于篇幅有限,本文简述房地产业与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关系:由于该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的,也就是说其对于资金的依赖程度较高,但就实际情况而言,房地产行业自我积累资金的能力是相当有限的,其健康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鉴于对房地产行业给予过度的金融支持会容易引起房地产行业的危机,尤其对于长期宽松的信贷政策而言,实行较低的利率政策会对房地产的投资性需求带来不断的刺激,从而增加了房地产的消费性需求,也伴随着投机行为频繁发生,金融风险不断堆积,一方面给房地产行业造成了较大的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工作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此,基于我国在住房抵押货款还没有实现证券化,所以不良贷款的风险就由农村商业银行来承担,而导致农村商业银行在风险转移及相关方面的工作承受了较大的阻碍。

三、后危机时代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组织结构存在不合理性

从外国的商业银行在信贷组织上的设置来看,其主要是通过采用条块互相结合的矩阵型结构管理体系,对于信贷业务的组织,除了存在纵向的总行-分行的专业线管理层次之外,对于横向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制约也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相比之下,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在信贷纵向管理上存在着链条过长、横向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制衡关系尚未明确确立等问题。同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专门的信贷决策机构,导致农村商业银行在信贷决策工作效率难以实现根本性的提高。虽然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在近些年来关于其内部管理组织结构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但是信贷管理组织机构在结构上仍谈是不够合理,同时也引起了管理方面工作的新问题。

(二)信贷文化建设未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步伐

由于信贷文化是基于长期实践中不断完善信贷工作而建立起的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不成文的习惯性做法与价值观念。近几年,信贷文化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逐渐成为了农村商业银行企业文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只有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信贷文化才能对信贷风险予以有效的防范和保障。从历史的角度看来,在农村商业银行,一直都存在过分重视罚款而轻视管理、重视对外放宽而放松收款的力度、重视存款而忽视贷款等弊端。当然,这些粗放性经营行为的存在,与农村商业银行中的信贷人员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有密切的联系,因为信贷人员风险意识偏低,所以才导致了违规贷款和人情贷款问题的普遍存在,并进一步演变成不良贷款。

(三)农村商业银行缺少风险管理专业型人才

由于信贷风险所需要的知识水平较高、技能要求强,所以对于农村商业银行而言,要想从根本上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就需要银行内部配备具有综合素质较强的风险管理人才,这部分人才不但对信贷风险方面的知识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还有将信贷风险防范与其他学科领域交叉运用。但是就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而言,在这方面的风险管理人才还是相当缺乏,而金融科学家或者金融工程师的数量更是少之又少。基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开展得比较晚,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内部的风险管理在风险管理的水平、管理的理念和管理的能力等方面上远远不能跟上社会进步的步伐,难以满足国家社会和经济方面上的种种需求。

(四)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量化水平偏低

农村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中所带去的风险度量方式可以进一步分为定性和定量两种具体的方法,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是采用定性的方法为主,常见的典型方法就有5C要素分析法,但是该方法在信贷风险衡量方面,存在较大的不准确性和较强的主观性,因此也受到极大的争议。从定量的方法来考察,农村商业银行通常都是采用较为传统的比例分析法等静态分析法,并没有很好地结合信贷风险量化测量工具的使用,缺乏一套科学的统计分析和人工智能现代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难以对整个贷款进程实行动态监控,也就意味着无法时刻注意到信贷风险的动态变化。

四、强化后危机时代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能力的建议

(一)完善信贷组织机构的建设

笔者建议,对于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开设一定数量的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的部门来对信贷业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负责并管理,其中涉及资产分析部门、风险审查部门、信贷政策制定的部门和风险审查部门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各个部门之间不应该相互孤立,而在分工明确的前提下,做好本分工作,通过相互沟通和相互监督的工作方式来加强彼此之间业务上的交流和协作,从根本上转变旧体制下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部所存在的“一统”信贷部业务的形势。同时,在开展信贷业务的同时,还要注意结合审贷分离制度的实行,将贷款前调查、贷款时审查还有贷款后检查等三项工作彼此分离开来,由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独立的人员承担起相应的工作。

(二)营造良好的信贷氛围

基于当前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文化建设方面所存在的缺陷,笔者提出建议应当加强银行工作人员风险管理意识,逐渐建立起围绕风险防范为核心的信贷文化氛围。可以通过对工作人员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强化信贷人员的相关领域的知识和风险管理和防范意识。与此同时,要时刻跟进贷款后的管理工作,把握当前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数量,实时对信贷风险进行了解和控制。

(三)打造一支信贷风险管理的专业型队伍

鉴于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对于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比较高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方面的要求,一个优秀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综合具备财务、计算机、金融和法律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还应当注意做好防止人员流失的工作,将其进行分散化,应对部分人才流失对于整个信贷风险管理队伍所产生的冲击。

(四)改进当前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方法

尽管从近几年发展的情况来看,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较传统而言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国家社会上的大型银行逐渐关注定量分析的运用。但是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起步比较晚,难以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直接通过采用国际模型的分析,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信贷风险定量评价模型。因此,需要对当前的信贷风险管理方法做出调整,努力争取控制风险的主动权。

五、结论

在当前后危机时代,农村商业银行走向国际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同时在其融入国际化的过程,如何做好信贷风险管理工作是农村商业银行当前面对的一个重要难题和课题。农村商业银行要在健全内部引用风险控制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好当前市场信息的变化,满足市场的需求,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

作者:罗芳 李政 单位:1.江西服装学院 2.江西省芦溪县政府

参考文献:

[1]王霆.关于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营销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2,(7).

[2]王霆.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及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2012,(12).

[3]尹丽艳.后金融危机时代探寻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新对策[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1).

第7篇: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信息安全;数据挖掘

中图分类号:F5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6)03-0018-02

在信息化时代,基于网络侵入技术的不断提升,黑客与病毒对计算机系统攻击事件不断发生,据此而言,信息化技术在给国企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成为最为脆弱的地方,此时的数据挖掘技术的运用就显得十分必要,依靠数据挖掘技术就可以使得来往流量处于实时监控的状态,并及时会对入侵产生自动检测的工具,从而大大维护了国有企业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

1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中的信息安全概念及意义

1.1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中的信息安全概念

所谓的信息安全是指为保护国有企业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不受侵犯,在技术层面对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所采取保护的方式方法与手段,以达到维护计算机软硬件,以及数据安全,使机密信息可以在完整的状态下与既定对象实现信息共享的目的,从而确保了数据信息得到可用性保护,从技术的层面分析,主要分为下面三种形式。一是物理隔离形式的信息安全技术。就是将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硬件实体与公共网络线路链接在技术层面予以有条件隔离,即防火墙技术,这一技术起到了对来往信息数据筛查的作用,从而使国有企业计算机系统在不受外界非法侵入的前提下创设一个电磁兼容的内部网络环境。二是访问可控形式的信息安全技术。访问可控安全是防火墙技术的协作部分,在这一技术手段的支持下,国有企业信息系统能够对外来信息数据进行甄别、预警,如果黑客和病毒等恶意流量得不到有效验证,则会使得网络侵袭问题飙升;三是数据加密形式的信息安全技术。为切实保护网上与传输过程中数据的可用性,国有企业信息系统需要在网络节点间、源节点与目的节点间、原端用户与目的端用户间的数据传输实施密钥管理。

1.2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中信息安全的意义

在社会经济信息化的今天,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与市场营销等各领域都离不开信息化建设,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的信息化建设基于此而成为国有企业日常运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在信息化系统开放的过程中,却由于其安全漏洞问题存在而为一些不法行为提供可乘之机,信息安全据此成为人们关注焦点。

1.2.1保障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以计算机网络为技术支撑信息系统为国有企业日常运作带来了极大便利,基于此成为国有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市场营销,以及日常管理的主要工具。在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个人信息资料往往成为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领域,这些资料在法律上归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有关部门无权将资料予以公开,但是,一些黑客在对国有企业内部信息系统攻击过程中,往往会窃取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隐私资料,并将此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筹码,如果国有企业对自身的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等级予以升级,则就使得黑客攻击处于无效状态,从而使得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隐私信息得到最大限度保障。

1.2.2保障国有企业科技信息共享的实现

当前的国有企业通过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方式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以国有企业与高校的科技信息共享平台搭建为例,高校通过自己在人力资源、馆藏资源、科技研究等方面的固有优势搭建了校企联合的科技信息平台,国有企业可以随时登陆这一平台搜索到自己所需要的科技信息,高校也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将自己的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生产力,但是,这一平台的运作需要强大数据库的支持,在其运作过程中,黑客的攻击是必不可少,黑客可以通过截取网络信息传输、窃取用户口令、盗取数据库信息、篡改数据库内容等一系列非法手段,达到破坏科技信息共享平台正常运作的目的,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能,就能够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利益。

2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以计算机网络为技术支撑的信息系统是影响信息安全的最为主要的问题,这是因为计算机网络技术是支撑起其正常运作的最为主要的力量,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影响到以国有企业信息系统运作安全的问题主要可以细化为以下几点。

2.1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使得黑客攻击频现

以计算机网络为技术支撑的信息系统运作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实现资源共享,国有企业与高校领域所搭建的信息共享平台即是此例,在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践中,国有企业即可通过相关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得到信息的共享,但是这一开放性的功能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只要是有共享,就会有开放,共享的技术环境为黑客的攻击提供了便利。

2.2国有企业信息操作系统漏洞凸显

基于以计算机网络为技术支撑的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快速进步,其系统升级也在同步进行,但是,国有企业信息操作系统的漏洞也在不断显现,这是因为国有企业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要求在不断提高,技术的发展相对滞后的问题始终存在,一些黑客就会对国有企业目标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进行深究,寻找其漏洞,然后通过不同的方式予以攻击,从而达到窃取国有企业信息资源、破坏国有企业信息系统等非法的目的。攻击的手段是多样的,例如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开放性的特点,制造出大流量的无效数据,并将这一些数据流形成系统阻隔,从而导致主机处于被隔离的实际发展状态;还可以阻隔其他服务请求,主机往往会存在提供服务或传输协议上处理重复连接的痼疾,黑客就会据此而重复性、高频度发出攻击性的请求,一旦请求发出,自然就会影响到其他正常的服务请求;再者黑客还根据目标主机的特点,向其发出带有病毒的错数数据信息,从而直接导致主机死机。

2.3人为因素导致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效能低下

从根本上来说,以计算机网络为技术支撑的国有企业信息系统的运作离不开人的操作,因此,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对其实施卓有成效的管理才能够达到既定的目标,在这其中,人力资源的因素必不可少。举例来说,如果在实施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实践中,其人员基于自己的防范意识、认知水平、技术程度等方面的原因,就将会直接导致信息系统管理的安全保障效率趋于低下。

3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中的信息安全保障策略

3.1制定与落实国有企业信息安全制度规范

为了提高以计算机网络为技术支撑的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安全防范性能的提高,制度规范的制定与落实是基础,具体来说,则是要制定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计算机网络硬件管理、数据信息保密等诸多制度规范,并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制度的落实。

3.2提升国有企业信息化技术人员操作水平

为促进国有企业信息安全规制的落实,人力资源的培养是关键环节,基于此而言,就应该对以计算机网络为技术支撑的国有企业信息系统操作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法规的培训,从而使之既能够熟知这些法规,又能够认知自己的行为,促使自己的操作行为具有规范性,提高安全保障的能力。

3.3应用数据挖掘的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挖掘技术是一个新兴研究领域,涵盖了大型数据库、人工智能、统计学等诸多的方面,数据挖掘技术就是指在大型数据库中寻找并获取对自己“有价值”的、存在形式多用的数据信息。在其应用的过程中,静态和动态流量数据分析会对最终的检查结果作出及时的反映,将储存在数据库当中的既有模式与所确定的特征与规则进行比对,以此构建正确的模式来保障信息系统运作的安全。

3.3.1静态流量数据分析算法

①建立模型的分类算法。模型的建立适合于通过分类算法来对静态流量数据予以分析,一般而言,就是根据数据挖掘的目标予以分类,需要从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模型的建立。这一阶段首先就是根据训练属性的分类的原则对目标数据库构建模型;第二个阶段模型的分类。模型的首要功能就是要对预测提供参考数据,基于此而言,模型就要通过在测试样本比较的基础上,对测试样本的准确率予以评估,如果准确率达到所要求的标准,则就可以以此为依据对该样本的类预测标号中不明数据元分类,这一模型的建立主要是在于将用户或程序中大量存在的数据予以吸纳,然后再通过模型来产生具有一定标准的分类算法,这一算法主要是测试这些未知数据的性质,为后继措施的实施奠定基础。

②数据关联性算法。挖掘数据之间的关联性是静态流量数据分析算法的一个较为主要的方式之一。这是因为各数据之间并非是互相间隔的而是存在必然的联系。具体而言,就需要深入挖掘数据之间潜藏的各种关系,并将其运用到检测威胁网络安全的各种现实情况中去,以此来探查各种入侵行为所存在的必然关系,从而寻求可解决的策略。数据关联性算法主要是挖掘各数据之问隐藏的相互关系,具体应用到入侵检测系统中可以利用关联分析检测出入侵者的各种入侵行为之问的相关性,此种分析方法主要侧重于事件的因果关系。

③事务关联分析算法。所谓的事务关联分析就是在事务中寻找具有相似性的之间的联系,具体而言,就是在事务记录中打入某一关键字词,与之相关联的记录就会呈现出来,再在其中找出重复率较高的原始数据,从此而形成具有一定指向性的数据的集合,用于指导检查网络安全相关的诸如网络攻击与时间变量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分析相应的数据结构打下坚实的基础。

3.3.2动态流量数据分析算法

动态流量数据分析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在大量的数据中甄别并择取有效信息,同时要将无效,甚至于有害信息予以阻遏,为达到动态流量数据分析的有效性,建立一个动态流量数据分析系统是十分必要的,该系统承担了对动态流量数据分析、计算的任务。

①数据的择取。数据择取的主要范围是在互联网上,其内容涉及安装使用对数据包的截获程序、提取网络数据包中的需要检测的信息等。

②数据的处理。在互联网上截获的原始网络信息需要采取信息化处理的过程,这也就是说,可以将这一些信息进行诸如压缩等方式的处理,使之能够实现信息分类的储存,然后再将这些信息转换成具有持续时问、源IP地址、目的IP地址等连接特征的网络连接记录,这就完成了数据挖掘的前期准备工作,继而则在数据信息准备的基础上,再一次对这些数据信息予以“清洁”,即删除掉无效或无用的信息,而保存有效或有用的信息,最后环节则是数据信息的挖掘。

③数据信息的分类。在所截取的数据信息库中存放大量的数据信息源,这些信息源处于无序与混乱的状态,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区别。一方面,就要在对所储存数据信息源特征与规则明晰的基础上,确立非正常与正常模式的基本状态,并将其储存在数据库当中,另一方面则要将储存在数据库当中的既有模式与所确定的特征与规则进行比对。当然,就业数据处于不断有新的数据信息充实的状态,原有的数据信息也会不断被淘汰,因此数据酷中非正常与正常模式、数据信息源特征与规则等都应该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只有如此,才能够使数据挖掘方法的使用更加有效。

④应用模式评估。动态流量数据分析系统要根据最终的检查结果作出及时的反映,如果归属于恶意侵犯的性质(如窃取机密信息数据等黑客的行为性质)则不但要发出警报,而且还应该采取防火墙等技术手段及时切断内外网之间的关联,并查找入侵的路径,保留犯罪的证据;如果经过身份的甄别属于正常的进入,系统则要依照正常的程序继续对该用户进行检测。在基于数据挖掘的动态流量数据分析过程之中的模式应用后,都应该对正常模式与非正常模式的应用予以全面的评估,简而言之,如果模式的应用起到了及时报警、阻遏非法侵犯的行为的作用,从而保障了数据信息的安全,就说明这一模式是成功的,起到了应有的效果,反之,则应该在多次试验中予以验证,直至建立起科学的模式。

4结语

在信息化的时代,基于网络侵入技术的不断提升,黑客与病毒对国有企业信息系统攻击事件不断发生,从而使得信息系统在为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成为最为脆弱的地方,此时信息系统安全防范技术的运用就显得十分必要,依靠信息系统安全防范技术可以使得国有企业往来的数据信息都处于实时监控的状态,并及时会对入侵产生监测与防御,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有企业往来数据信息的安全。为达此目的,就应该从制定与落实国有企业信息安全制度规范、提升国有企业信息化技术人员的操作水平、应用数据挖掘的信息安全技术这三方面着手,以此促进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信息安全实践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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