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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秩序,是指一定规范下的社会运行状况,而规范是由一定法规及社会伦理道德构成的,用以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或标准。市场经济秩序就是为保证社会经济系统顺畅运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社会共同约定,即一种上升为法律、法规的经济制度安排。因而,市场经济秩序如何,取决于制度安排是否完善、合理即是否“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取决于诸如政府、企业、个体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是否“有法不依”;取决于执法者是否“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市场经济秩序是一个系统性概念,具体由其各子系统,如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秩序、财税及金融市场秩序、商品和要素市场秩序、社会信用秩序、投融资秩序以及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体经济行为秩序等众多方面表现出来。
市场经济秩序包含多方面的规范,这些规范及其运行状况的有机构成,就形成了较完整的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行为秩序、市场结构秩序、市场退出秩序、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商品销售秩序、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交换关系秩序、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秩序等。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作用有五点:一是对经济利益关系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市场法规的实施状况,而市场法规是为了有效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行为,达到规范和调整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关系,使市场有序运行的目的。因此, 市场经济秩序的实质, 就是以规范经济利益关系为手段,促进市场有序运行为目的。二是对良好法律环境的规范。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竞争、等价交换,只有通过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和行政执法才能使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才能得到合理、稳定的规范。良好的市场经济秩为各市场主体的市场活动创造共同平等的法律环境。三是对不可控因素的调控。市场经济运行是动态变化的,其发展状态常常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商品供求、合同的履行、价格的波动、消费者权益实现、经济利益关系等,都是影响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对这些因素的控制有效与否,是维持经济持续、协调、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四是对维护政治稳定的作用。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是往往紧密相关,经济发展是政治稳定的重要基础。因此,欲求政治环境的稳定,必须首先求得经济的安定和发展。五是反映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宏观经济管理是:总量控制,经济协调发展,管而不死。微观经济管理是:个量发展,活而有序。对经济运行的有效管理,必须将这两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正反映了这种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的有机结合。
二、市场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中国不断加强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
(一)民事法律制度
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中国把财产权的确认、变更、行使、流转、消灭和保护规则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共存、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二)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中国市场主体法律制度适应了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确认其合法地位。《企业破产法》建立了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破产制度。中国还建立了法律、财务、信息咨询等大批市场服务组织,完善了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三)市场管理的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促进了垄断行业的改革,加强了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建立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
(四)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大特点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对相关领域进行宏观调控依法作出规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建设,有效地发挥了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提高了宏观调控水平。
(五)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通过制定《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国采取了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机制。
(六)对外经贸合作的法律制度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高度重视整规工作,在原有基础上调整充实了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抓;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制定方案、落实职责。结合《年食品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一体〔〕12号),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目标任务分将落实到了相关科室、中心、大队。一是执法大队牵头做好组织协调与日常工作,并具体负责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二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初级农产品种、养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日常监管指导;做好畜禽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及质量安全抽样送检工作;做好蔬菜、水果、食用菌三类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宣传工作。三是水务科具体负责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的日常监管指导;做好水产品检疫及抽样送检工作。继续完善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二、健全监管机制、落实监管制度
(一)健全监管机制。健全落实了“监管岗位责任制度”、“专项整治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监管举报投诉制度”、“违法企业记录及曝光制度”、“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承诺制度和台帐记录制度”等整规工作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了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落实监管制度。1、落实农资经营诚信制度及承诺制度。印发了“农资经营管理制度”“农资商品进货制度”、“农资商品销售制度”、“商品撤柜制度”、“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等农资经营诚信制度及“农资经营公开承诺”、“农资经营服务公约”等农资经营承诺制度到区内农资经营门市,并要求其在显著位置张贴,进一步推动了农资市场规范化管理。2、落实农资生产、经营可追溯制度。一是印发了农资产品进销档案到区内农资经营门市,强调了严格落实进销台帐登记等可追溯制度的重要性。同时要求其进一步完善农资进销台账,并切实加强了对进销台账记载情况的督促检查。二是结合日常和集中整规监管检查,向全区7个农资生产企业(全部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强调了严格落实生产记录及产品留样观察等可追溯制度的重要性。
三、突出重点,加强执法监管
(一)加强农资市场执法监管。一是农资市场日常调查核实。经调查,截止目前全区共计7个农资生产企业(全部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13个农资经营网点:包括2个种子经营点、8个农药经营点(全部兼营肥料)、2个兽药经营点(全部兼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1个渔药经营点(全部兼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对全区范围内农资生产企业及经营网点的调查核实,为确定我区农资市场监管重点奠定了基础。二是农资市场日常执法监管。对农资生产经营市场每月实施日常监管检查2次以上,小春及大春种植暨农资使用高峰期每月实施日常监管检查4次以上。截止目前,对农资生产经营市场开展日常监管检查30余次,出动执法人员800余人次。三是农资市场专项执法监管。按照市上安排部署,7月20日-8月20日对全区农药经营点销售的农药产品标签标注内容及有无销售“六六六”、“滴滴涕”等禁用农药情况组织开展了“农药标签专项整治月行动”;7月下旬-8月中旬对辖区内所有获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组织开展了全覆盖专项执法检查;9月10日-9月30日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组织开展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经专项监管检查,未发现有制售违禁、假劣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农资市场执法监管实效。经执法监管,未发现生产、经营高毒、高残留、违禁、假劣农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督促农资生产、经营户坚持履行进、销台帐登记及生产、经营记录制度,继续健全完善相关档案资料。
(二)加强初级农产品市场执法监管。一是农产品(果品)批发市场执法监管。重点对区内农产品(果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不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及销售者在果品保鲜、储存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等情况开展了定期执法监管。同时结合执法监管,依法督促八里庄果品批发市场和驷马桥联谊果品批发市场按要求建立了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室,并建立健全了进销记录,极大地促进了我区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蔬菜、水果生产、经营市场农残速测。截止目前,对龙潭蔬菜生产基地的1197个蔬菜样本及“世纪联华八里店”、“好又多新鸿店”、“北京华联双桥店”、“百佳2号桥店”、“沃尔玛SM广场店”、“鑫红星双建店”等本区范围内6个大型超市的690个蔬菜样本开展了农残速测。同时督促驷马桥及八里庄果品批发市场对市场营销的1165个水果样品进行了农残速测,抽检合格率均达100%。三是市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防疫。我区检疫人员每天坚持到岗到位,重点加强对市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胴体验讫章的监督检查,并坚持每天对市场进行动物疫病消毒。经监督检查,未发现逃避检疫和经营病害、病死畜禽产品及不符合动物产品卫生防疫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市场整规工作。一是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重点对农资市场是否有生产、经营高毒、高残留、违禁、假劣农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初级农产品市场是否有非法经营病害、病死畜禽、水产品、逃避检疫等违法违规情况开展了执法监管,进一步推动了重大节日期间农资及初级农产品市场规范化管理。二是制定了《世博会期间食品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完善了世博会期间农资及初级农产品市场整规措施,进一步推动了重大活动期间农资及初级农产品市场规范化管理。
四、年工作安排
(一)继续健全、完善整规工作机制及相关制度。
(二)继续加强农资生产、经营市场执法监管。
(省整规综合办)
2007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一次全会、省人大十届五次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坚持“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运作、重在实效”的实践要领,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方针,针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推进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建设,为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抓住重点,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007年重点抓好食品与药品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欺诈、医疗服务及血液安全、传销、农资市场、建材市场、房地产市场、安全生产、价格秩序的专项整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并按照国务院2007年整规工作要点和省整规三年(2005~2007)规划做好其它专项整治工作。
(一)狠抓食品安全,建设“食品放心工程”。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60号)的要求,继续围绕“五类产品、一个行业”即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的主要食品污染开展全面治理和专项整治,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生产加工、市场流通、标准认证、检测预警、企业信用、法制保障和宣传教育“七大”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监管,重点整治小企业、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馆和食杂店。加快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的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牵头单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药品市场专项整治。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209号)的要求,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专项行动,深入排查药品安全隐患,依法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质量管理,坚决打击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大案要案;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加强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疫苗、检验试剂、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注)器具、植入、介入材料等医疗器械、以及麻醉、精神等特殊药品监管;以整治农村药品市场为重点,加大边远山区及与周边省份接壤地区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按照“两网”建设“示范县”的标准和要求,扩大覆盖面,力争年内有70%以上的县(市)达到“两网”建设示范县的标准,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建设。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继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重点组织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多渠道、多途径培训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企业管理人员,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意识。认真贯彻《2007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加大进出口、展会、定牌加工、商品交易市场、印刷出版等环节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加强鞋类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鼓励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积极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知识产权保护,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继续推进全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系统建设,完善与保护知识产权重点企业的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保知办。
(四)严厉打击传销。认真实施《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集中力量查办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以及诱骗学生、农民参与的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密监控网上传销。开展无传销社区(镇、村)和学校活动,教育公众特别是在校学生主动远离传销,自觉抵制传销,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协同整治的局面和高压打击态势。严把直销市场准入关,查处违规招募、培训、计酬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的行为。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五)坚决打击各类商业欺诈。一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以药品、医疗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农资等领域和地方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为重点,加强对广告的监管;完善和落实广告审查、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广告企业资质认证和广告审查员管理等制度。建立媒体广告责任制,强化审查责任,引导媒体加强自律。牵头单位:省工商局。二是打击投资、招商、中介等领域各种形式的欺诈行为。牵头单位:省工商局。三是打击内贸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重点打击特许经营、商业促销、汽车交易等领域各种形式的欺诈行为。牵头单位:省经贸委。四是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牵头单位:省外经贸厅。总牵头:省整规综合办。
(六)整治医疗服务市场和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继续加大医疗服务市场的整治力度,重点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继续开展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血液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采供血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严惩组织或暴力胁迫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着力规范采血供血行为,防止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七)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季节,组织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农村农资市场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行为。继续开展毒鼠强等剧毒鼠药的清缴置换,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八)建材市场专项整治。一是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劣质建筑用钢材(主要是打击用地条钢生产建筑用材),遏制非法生产“地条钢”的反弹势头;二是严厉查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主要是人造板)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问题突出的小型、个体的生产、销售和施工企业;加大力度整治辐射面广、管理混乱、经销假冒伪劣建材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的交界处或城市新建小区周边自发形成的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等管理比较薄弱的地区。牵头单位:省质监局(其中打击地条钢由省打击地条钢工作领导小组牵头)。
(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状况继续好转。工作重点主要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与渔业生产、民爆器材与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旅游安全、特种设备和学校安全等十项安全专项整治。总牵头协调单位:省政府安办。
(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商品房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检查房地产企业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十一)价格秩序专项整治。开展化肥、医药、电力价格和涉农、教育、涉企收费等专项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商业促销、通信行业的价格欺诈行为。加强日常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十二)继续做好其它各个专项整治。加强反走私工作,重点打击进出口货运渠道价格瞒骗、加工贸易和减免税货物进口中的各类走私活动和走私货物交易行为,强化反走私综合治理,坚决防止走私回潮。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成品油、酒类、化妆品、手机和卷烟等行为,遏制非法拼装车、“地条钢”、“黑心棉”反弹势头,清理非法、虚假认证,严惩逃避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规范银行个人理财等业务,打击银行业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行为,整治非法境外期货交易和变相期货交易。规范保险业经营行为,整治保险理赔难、销售误导和骗保骗赔。打击非法集资。查处网络炒汇、非法买卖外汇、违规收结汇等外汇违法行为。惩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做假账、账外经营等偷逃骗税行为。整顿土地、文化、建筑、旅游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做好省整规三年(2005~2007)规划要求的其它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省直相关主管部门。
(十三)抓好农村市场整治。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省经贸委负责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农村药品安全的监管,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开展“公共卫生进农村”活动;省农业厅负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省质监局负责推进中国(福建)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让放心农资和日用消费品入网上线;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
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和配合
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充分利用政务网平台,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的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交接、联合办案、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以及以罚代刑的执法现象。继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
三、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部署,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府、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严格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坚持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推进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重点抓好信用征信、评估、担保、调查、咨询等服务机构建设,推行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对象,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培训,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强化领导,完善工作平台,落实整规工作责任制
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整规工作责任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整规工作组织体系建设,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整规工作的有序推进。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区)整规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做好机构、人员、经费、场所的“四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其规划、综合、协调、联络、督查的职能作用。完善各个专项整治平台建设,强化牵头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和各参与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健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形成整治合力,推进各个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落实。要继续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整规工作的行政督查,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整规工作责任制,确保整规任务的完成。
一、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取得的成绩
2005年以集中开展“三项整治”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不断拓展监管领域,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新理念,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水平,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和谐监管”,营造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环境。
(一)狠抓落实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工作,着力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既是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后续监管,也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我局通过多种形式,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不断为完善“经济户口”档案提供了真实资料,也有力地杜绝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年检验照质量。今年全县应检企业402户,实检企业391户,年检率97%。通过年检,核定A级企业385户,B级企业6户。全县应验照贴花个体工商户3450户,验照贴花率96%。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在年检贴花验照期间,清理有前置许可证的企业230户、个体工商户1247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5户,依法收缴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3户,责令无有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的7户。查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19起,罚没款金额4.6万元。
(二)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扎实开展亮照经营专项检查。
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取缔打击无照经营尤为重要。今年我局做到了组织到位,细化目标责任制,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部门联系,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对无照经营坚决予以取缔。今年在专项整治期间,共检查企业286户、个体工商户2766户,其中:证照齐全的企业282户、个体工商户2741户;证照不全的企业4户、个体工商户25户;限期补改的企业2户、个体工商户13户;限期变更的企业1户;限期注销的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2户;查处无照经营户(个体)10户,限期补办营业执照的9户,取缔1户,罚没款金额0.45万元;未亮照经营的企业3户、个体工商户12户,全部进行了处罚,罚没款金额1600元。
(三)强化农资市场整顿,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管,真正将“红盾打假护农”行动落到实处,组织全局干部认真学习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为红盾护农支农的具体体现。先后5次组织对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全县7户经营规模较大的农资经营户推行了商品质量关口前移,查处了一批“坑农”、“害农”的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了全县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22人(次),出动车辆43台(次),检查农资经营企业18户、个体工商户88户,查获化肥、农药、种子违法案件6起,收缴罚没款3万余元。
(四)“三项整治”工作长抓不懈。
全面落实“三项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开展以“三项整治”工作为重点的各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16次,其中组织食品安全及节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6次,组织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项整治”督查组在对我局“三项整治”工作检查时,给予的充分肯定;开展了盐业市场专项检查,规范了***盐业市场秩序;对流通领域的成品油进行了质量监管,进行了两次质量抽检;加强了蚕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了蚕种、蚕茧市场秩序;对全县铁路沿线废旧收购站进行了全面清查,规范了废旧收购市场的经济秩序;对全县辖区煤矿、矿产业、旅游景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了安全隐患;规范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对新进驻我县的5家保险企业进行行为规范;成功的举办了**县2005年“三月三”商品贸易交流大会;在我县创建省级卫生文明城市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城区集贸市场进一步得到完善。
(五)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为重点,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县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一度有所抬头的实际,我们一是组织对宾馆、饭店管理人员召开联席会,学习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表现形式,讲解危害后果,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环境。二是加大舆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宣传《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广泛地向社会宣传传销和变相传销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能力;张贴宣传标语60余幅,在媒介报道4篇。三是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辖区传销窝点的排查整治力度,驱散变相传销窝点1个,帮教传销人员20余名,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六)行政执法进一步得到加强,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坚持监管职能到位,行政执法到位。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116件,其中立案查处67件,简易程序处罚49件,罚没总金额23.70万元。同时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守法经营意识,向社会发放各类法规宣传资料32000余份,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120余人。强化案件核审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案件正确、合法。全年案件合格率达98%,优良率达51%。案件核审率达100%。所有的处罚案件,无一例诉讼。
(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做到长抓不懈。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不断深入,局党组高度重视,县局与各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考核。不断的完善各类监管机制,把日常巡查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规范执法行为,实行预警制,扩大12315申诉举报网络,把投诉站(点)设在农村的村组上,实行群众举报制,为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打下了基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案件的查处工作,不断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按照这一定义,电信资费的市场调节价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为电信经营者;二是市场调节价应当在电信市场竞争中形成。电信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应该是通过反映电信市场的供求状况和电信资源的稀缺程度的价格信号引导实现的。为充分发挥价格在合理配置电信资源中的作用,就应确认电信经营者自主指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定价主体地位,但是这种主体地位确定的前提条件是: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损害其他电信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和不损害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政府指导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电信经营者在执行政府指导价时,应着重领会以下四点:(1)政府指导价是一种法定的价格形式,具体到那一种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价格采用政府指导价,应依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确定;(2)政府指导价属于政府定价行为,法定的定价部门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3)定价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只是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这两项是政府指导价指导作用的体现。无论是基准价还是浮动幅度都是强制性的;(4)电信经营者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具体制定电信资费,也就是讲有一定的灵活性,由电信经营者在有限的范围内应用。实际上,政府指导下的定价过程有两个定价主体,一是政府,二是电信的经营者,前者起主导作用,后者是从属作用。
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分,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的主体是单一的,定价的形式是法定的,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界限。
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但基本电信业务的资费标准仍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然而,电信行业的“成本”究竟是什么,又有谁去仔细研究过。我认为目前电信资费标准的确定,主要还是考虑了政策因素和投资回报率这两个因素。我国的电信产业是从自然垄断逐渐走向有限制竞争的。在这种条件下,电信资费的定价方法更多是考虑政策因素,而非市场竞争条件下的资源最佳配置;另外,电信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这几年对信息高科技效应的过高预期和市场开放,刺激了对电信市场的过度投资;过度投资使得我国有限竞争的电信业迅速进入了成熟期,市场成本加大,投资回报速度必然就成为投资者的关注的问题。
我们再回头研究一下电信业务的成本,比如投资者很仔细地投资,花钱很小心,并且有很强的监督,这个成本就可能很低。但是如果在垄断或有限制的竞争下,它的价格线不但没有下降的机制,反而还有往上走的趋势。虽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但是电信经营者都以这些数据和资料属“商业秘密”为由,不予提供。因此,电信业务的消费者对制定电信资费标准的成本、数据及资料,仍然没有知情权。从理论的角度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种商品(包括服务)的价格都应该是由市场决定的,并且应该在市场杠杆的作用下随着供求的变化而上下波动。我国的《电信条例》产生于2000年,在这5年里“条例”对电信资费的规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已进入加入WTO的后过渡期,电信资费的标准应逐步由电信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市场的需求和价值规律自行确定,国家应逐步取消政府定价。也就是讲,电信资费体系的确定要充分发挥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作用,降低政府价格监管的垄断性。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消费者的矛头所向是电信的资费问题。因此,电信监管层应考虑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电信资费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特别是应依照价值规律对电信行业的发展和用户的消费进行市场调节,以形成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价格体制,并以良性的市场竞争来推动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应该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我们的目标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信价格机制,那么,我们就必须花大的精力去培育市场,让市场调节的作用来主导电信资源的配置。然而,市场调节的前提必须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这是基础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建立的根本保证。只有在有效的电信市场竞争的基础上,政府的资费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应该明确,政府的资费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政府的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电信资费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这样就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首要的任务是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特别是其公平、有效地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应当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健全统一、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其中,两大变化尤其值得注意:一是强调公民和企业的独立的主体地位,使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发生不再依赖政府;二是伴随国家一元身份(公有制)到多元身份的分解,管理形式也分化了。随着产权多元化的出现和完善,国家还将加快电信行业的改革,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此,国家必须对电信市场竞争秩序进行有效地规制,使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电信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垄断行为不但破坏了公平原则,损害了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例如有些电信经营者在提供电信服务和业务时,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其“电信产品”。这实际上实行的是一种亏损性经营,这种异常的价格选择是以排挤其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它以牺牲自己暂时的经济利益为代价,最终损害竞争对手的经济利益,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计成本走极端的降价是恶性价格战;恶性价格战不但增加了企业成本,减少了收入和利润,而且使客户频繁转网,造成企业电信产品和资费管理混乱,严损地害了客户利益和影响了企业的信誉。实际上,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不断地变换价格本身是对消费者的愚弄和欺骗。
反垄断法的颁布,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2008年我国颁布反垄断法之后,对于市场竞争中的一些垄断行为,有了基本的处罚法律依据,也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进入了一个较为成熟的时期。在反垄断法颁布后,经过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立法等完整的法律体系,为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部分因素
(一)国有企业的资源垄断
首先,在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市场竞争方面,国有企业的资源垄断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会造成一定的不公平竞争,民营企业在竞争地位中处于先天弱势。在电力资源、通信资源、金融资源、矿产资源等方面,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由于垄断了这些资源,市场竞争对手很少,也无法较好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水平。一些国有企业,利用资源垄断优势进行垄断经营,控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这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是较大的。因而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实际情况来看,国有企业的资源垄断现象是一个较大的影响因素。
(二)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政治环境等等,在不同外部环境下,企业会采取相应的经营策略和竞争手段,因而企业外部环境也是影响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竞争是市场经济秩序中的核心,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大型企业,只有通过市场竞争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经营能力,这也是市场经济长远、健康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在法律环境方面,当前我国很多民营企业在同国有企业竞争中,由于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无法与国有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
(三)社会环境稳定性
社会环境稳定性主要是指社会环境是否安定、和谐,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对于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反之,如果社会环境不稳定、不和谐,特别是存在一些不安定因素,就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例如近年由于来我国出现了一些涉恐事件,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我国政府加强了反恐力度,这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也有着重要作用。
三、反垄断法背景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策略
(一)规范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
首先,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应当规范其市场竞争行为,国有企业本身也应当树立起科学的企业发展意识,只有以公平的姿态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才能真正获得发展动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力。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一些国有企业利用资源垄断优势进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保护民营企业活力,丰富市场经济的多样性。诚然,国有企业垄断部分资源,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安定有着重要作用,也能够较好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但是应当对这些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二)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营造良好法律环境中,应当注重完善当前市场经济相关法律体系中的一些不足之处。通过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修改当前相关法律体系中的一些不足之处,能够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好的法律环境,这对促进我国的民营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应当不断对反垄断法进行完善,针对当前反垄断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积极进行改正。应当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时间尚短,相较于西方反垄断法体系并不成熟。在完善反垄断法中,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垄断案件特点进行相应的完善改进,使得反垄断法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发展
构建和谐稳定社会,是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下,国家经济才能够得到较好的发展,同时,人民生活水平也更有保障。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应当充分认识到社会稳定性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特别是近年来的反恐形势日趋严峻,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承担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责任。例如公安部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也有着积极作用,消除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一些问题,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人员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应当加强对于恐怖事件的打击力度,防止该类事件破坏社会安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从而更好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发展。
四、结论
一、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伊春林区经济能否获得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否吸引客商投资入驻,与全市的法治环境状况密切相关,与市场经济的各种积极因素是否充分调动并协调运作紧密相联,与全市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息息相关。在我市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经济发展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很多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实施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又都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全市检察机关必须深入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线中,采取有效措施,深挖案源,严肃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职务犯罪,促进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就应当认真履行检察职责,依法惩治和办理各种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平等、自由、合法,切实维护各类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进程。在这个进程中,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维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吸引更多客商加大对伊春林区的投资,改变伊春林区经济成分单一、经济增长方式简单的局面,打造多种经济相互依存、共同促进、兼蓄并进的发展模式,促进林区经济的繁荣。要坚决打击诈骗、非法集资、强买强卖等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正当合法的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健康有序发展,从而促进伊春林区经济的整体发展。
二、运用司法手段,积极调节规范改革发展中各种法律关系
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竞争经济、信用经济,人们的认识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是法制经济,还有一些模糊认识。有的人认为,市场经济并非天然就是法制经济,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不习惯、不善于、不愿意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这种观点和做法显然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因此,要善于运用司法手段,调节规范改革发展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依法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依赖于法制的调整、规范和保障,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只有法制,才能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市场活动的契约性,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才能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政策的有效性。只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才能引导人们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经济活动,才能保证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成为相互独立、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才能确保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才能做到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才能避免经济活动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相反,没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就不能形成正常的市场秩序,就不会有正常的市场关系。
要完善伊春林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进一步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因此,检察机关在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中必须做到“五个加强”:一是加强产权法律方面的监督,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二是加强市场交易方面的监督,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三是加强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方面的监督,规范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四是加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监督,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强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督,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一、树立全局观念,形成打击合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大局出发,加强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
二、加强联系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要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并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信息联网共享。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情况以及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人民检察院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立案监督、批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三、强化案件移送工作,推动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切实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对于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经协商同意,还可以派员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意见,建议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反馈落实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仍不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将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侦查。
四、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确保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未及时受理或者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或者立案侦查;对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案件,要加强督促;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结案件。
五、及时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依法惩治职务犯罪。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徇私枉法、以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线索,应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营销道德失范问题表现
在市场经济中,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是保障企业和整个市场长远发展的基础,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的长期探索中也逐渐证实了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并且众多企业也养成了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习惯[1]。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还并不是很成熟,从市场经济发展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来看,企业在市场营销中道德失范问题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道德失范会降低企业的可信任度和品牌形象,近年来出现的一些企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事件也是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市场营销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取短期利益,不惜以牺牲企业诚信和品牌形象为代价,打破市场营销的道德规范,这一行为虽然在短期内能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收益,但是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是极为不利的。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且会影响市场环境,甚至可能会带动一批企业加入到道德失范的大军中来。这就会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从这一角度来看,道德失范问题的影响还会产生辐射效应,往往在这种辐射效应的影响下会形成一些不规范的“行规”,给消费者也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二、营销道德失范成因分析
造成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来说也可以分为企业外部因素和企业内部因素,本文分别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以及企业内部文化建设方面分析营销道德失范成因。
三、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自于改革开放,从上世纪90年代起才开始快速发展,虽然至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绩,但是从发展情况来看还并不成熟,在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成熟问题就给企业营销道德失范现象提供了土壤,这一问题便是企业道德失范的外部影响因素。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中,还没有完全开放,存在一些保护区域,而且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得GDP增长对于区域内存在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2]。同时,一些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还没有形成良好的道德意识,只注重企业利益而忽略了道德,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缺乏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使得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消费者无法及时辨别企业营销信息的准确性,而一些企业也利用这一点大肆进行虚假宣传。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问题是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一个重要外部环境因素,其影响范围也是巨大的。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成因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也是企业外部环境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得一些企业既使存在营销道德失范问题也很难得以相应的惩罚。特别是一些虚假营销的灰色地带,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在这一方面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企业大打擦边球,给消费者造成一种误导[3]。同时,这一问题还体现在相关监管机制的缺失方面,对于企业影响规范,当前尚无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也就无法对企业的营销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这种监督缺失问题就进一步增强了企业营销道德失范的动机,也降低了企业的营销道德失范成本。反观西方国家的企业在营销道德失范问题方面所面临的处罚程度较大,而且由于监管措施较为完善,企业在营销道德失范方面的成本也较大。从效果上来看,这种完善的监管机制和较大的惩罚力度给企业在营销道德失范方面造成了巨大的警示作用,使得一些企业不敢去触犯道德规范底线。这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道德失范问题来说就有着很大的启示,较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来看,我国还有着较大差距。
五、企业文化建设缺失
对于企业营销道德失范来说,企业自身的自律文化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企业内部因素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企业之所以频频出现营销道德失范问题,正是由于在其企业内部还没有形成良好的自律企业文化,也没有树立起诚信经营的理念。从近年来出现的一些企业道德失范现象来看,企业内部因素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由于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只注重眼前利益,缺乏完善的企业文化作为支撑[4]。企业文化是企业道德规范的一种综合体现,从企业文化中也可以看出企业的核心经营理念,因而在营销道德失范方面,企业文化的影响也是体现在多个方面的。例如,如果企业文化中缺失了诚信、道德等相关内容,那么在企业经营中就很可能出现营销道德失范问题,企业文化建设的缺失从这一角度来讲也反映了企业在经营理念上出现了偏差。
六、针对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对策
在分析企业营销道德失范原因之后,分别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企业自律文化建设方面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
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首先,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应当建立起更加严格、更加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化,这是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基础,也是解决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其滋生土壤上进行根本性的治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参与,作为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积极承担起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责任,对于企业形成一种较好的引导作用。同时,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企业应当采取更加严厉的打击措施,必要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通过这种严格的惩罚措施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较好的途径之一。作为企业,也应当承担起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来,企业应当认识到,在当前的市场形势下,唯有诚信经营才能获得市场和消费者的信赖。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针对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更加有针对性的策略,加强企业的道德建设,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了解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重要性,更要让企业了解遵守道德规范对于企业发展的益处。
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针对我国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应当尽快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这一空白,以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在解决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方面,可以针对一些市场营销的灰色地带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同行业领域企业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如产品质量标准、售后服务标准、营销宣传标准等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改善企业影响道德失范问题的作用是显著的,因而也应当建立起一个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能够对企业的各种营销行为形成良好的监督。在监督机制中,可以将一些相关的部门都纳入进来,例如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检查部门、公安部门等等,形成联合执法监督队伍,这是提高监督机制效率的有效途径。同时,可以设立形式多样的举办途径,例如利用网络开展网络举报,对于消费者举报的一些不法营销行为要及时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真正让消费者在消费中购买放心商品[5]。
九、加强企业自律文化建设
企业自身文化建设是在市场营销中的一种自律行为,因而针对企业的营销道德失范问题,应当加强企业的自律文化建设,在企业内部形成中一种自律的文化氛围,从而杜绝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发生。在加强企业自律文化建设中,企业的管理层应当具备长远的发展眼光,不能只注重眼前利益,要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负责,制定出相关的发展战略。在经营理念上,以诚信经营为核心,树立起良好的道德观念,加强企业自身的道德文化建设,这是防范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企业在自律文化建设中可以较好的借鉴一些国外成功企业的经验,针对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改变,以促进在企业资料文化建设中取得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