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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和时期,在带来的机遇的同时也伴生了风险,互联网金融审计是一种区别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审计方式,它以其门槛低、交易方式便捷、交易成本低的优势满足了个人投资者、小微企业的需求,然而也存在金融互联网审计平台良莠不齐的现象和问题,给审计等监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为此,要从风险的视角之下探索和分析互联网金融审计荼,引入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和思想,以审计风险计量模型为基础,从不同层面研究互联网金融审计的具体措施和路径,从而更好地推进互联网金融审计的健康有序发展和完善。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形态,是以云计算、社交网络、网上支付平台为依托的资金融通和支付方式,它表现出以下方面的特点:
(一)低成本
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工具消除了交易成本和垄断利润,就使金融中介失去了存在空间,也使资金供求双方可以直接进行信息采集、比对和交易,避免信息不对称而给资金供求双方带来的风险,降低了交易成本。
(二)高效率
互联网金融在一系列互联网工具的支撑下具有较高的业务操作流程标准化水平,在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的平台建构之下,可以更好地实现对数据的挖掘和分析,高效地进行互联网金融行为。
(三)监管存在缺失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信用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由于当前我国的互联网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监管法律体系也不够全面,这就使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的风险,如:P2P网贷平台中的非法集资和诈骗风险;互联网遭受黑客攻击风险等,导致用户的信息安全缺乏足够的保障。
二、互联网金融审计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审计存在的风险主要可以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两大类别来认识和分析,其中:重大错报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报表在审计之前就存在重大错报的风险,审计人员要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料为依据进行全面的分析,整体把握和了解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等风险,从而准确无误地进行互联网金融企业重大错报风险的判断和审计。而检查风险主要是指对于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而审计人员并未发觉的审计风险,这需要审计人员引入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意识,更好地识别和评价互联网金融审计风险,并使之降低到最低水平。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审计风险表现为以下内容:
(一)互联网金融行业环境风险
这包括来自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和外部的风险,就内部风险而言,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对于技术的要求极高,金融产品运作的各个环节也相对复杂,存在一定的内部风险。就外部环境风险而言,这是由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所决定的,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在网络平台上的存续时间较短而引发一定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以网络为依托和支撑,高度依赖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化技术,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的信息技术性风险。具体包括有:一是信息安全风险。在互联网之中存在海量的信息数据,由于存在信息泄密或病毒入侵等问题,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安全方面的风险,对于企业和客户带来了极大的安全威胁。二是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工作人员或客户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操作方面的风险,由于一些客户受到不良网站上的虚假投资产品的诱惑,导致自身的信息和经营活动受到不利的影响。三是法律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还不够完善,这就让一些居心不良的经营者有机可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造假,导致企业遭遇重大错报的风险。四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一旦存在缺失,也会使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会计信息不够完整和真实,给审计工作造成较大的困难。
(三)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
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也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审计风险较为隐蔽、可控性较差,因而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也是关键,只有提升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才能更好地完成审计目标和任务。
(四)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
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也是互联网金融审计中不可忽视的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审计是综合性的审计,相较于传统的审计而言,审计范围更为广泛,审计的方法也要求更加先进,这就对审计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事实却是,部分审计人员缺乏互联网金融审计的相关知识,不够了解互联网金融审计的相关审计准则,由此也引发了互联网金融审计中的检查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审计的风险防控和应对措施分析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审计主体
要明确政府部门在互联网金融审计中的主导性地位和作用,使之成为互联网金融审计的支撑和主导,并充分利用政府金融审计的资源优势,客观、合理而公正地评价和监督互联网金融企业。同时,还要引入民间审计力量,要发挥民间审计专业性强、覆盖面广的特点,与政府审计相结合,更好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支撑,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审计法律体系
为了更好地提升互联网金融审计效果,还要规定一定的设立条件,解决互联网金融企业“无门槛”的现象和问题,可以借鉴和参考银行业建立存款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避免一些不法经营者钻法律的空子、踩法律的边缘。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审计方式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审计要基于风险的视角之下不断完善风险审计方式,要量化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风险,可以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趋势分析、比率分析等方式,做好对互联网金融结构、目标、内部控制等指标的分析,重点关注和分析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可疑业务,并对其加以风险量化分析,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财务风险、客户资金运作风险设置互联网金融风险阀值,使互联网金融审计活动能够依据量化的标准进行操作,对于超出标准的互联网金融行为和风险可以及时发现并制止。
(四)调整互联网金融审计范围
由于互联网金融削弱了证券公司、协会等信息中介机构的作用,使资金供求双方能够直接进行交流和接触,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沟通,成为了链接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桥梁和纽带,降低了互联网金融交易不对称的现象,为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所认同和接受。对此,互联网金融审计机关要合理调整审计的范围,不仅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会计处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审计,还要对互联网平台监督进行审计,要以网络平台审计为前提和基础,加强和扩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网络聊天记录、文件传输记录等内容的审计,并扩大互联网金融审计的权限,要使审计工作者拥有对普通用户的审计权限,还要能够拥有对互联网网络系统操作的审计权限、对外发文件的审计权限以及数据审计的权限,从而相对完整而全面地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审计。
(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
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是极其关键的内容,审计工作人员要采用多样化的审计方法和手段,如:询问法、观察法、计算机辅助审计法等,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测试。在采用多元化的审计方法测试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之时,要重点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内部控制操作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审计和测试,可以利用金融互联网企业的内部资源,获取企业内部的自我评价资料,较好地提升审计的效率。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是新兴金融业态,具有准入门槛低、交易成本低、操作便捷等特点,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繁荣和发展,然而同时也给金融行业带来了风险,为金融监管和审计带来了挑战和压力,为此,要全面树立现代风险导向和意识,开展内容更为宽泛、形式更为多样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做好对互联网金融审计的风险控制和监管,增强互联网金融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综合素质,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审计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
所谓衍生金融工具,是以货币、债券、股票等基本金融工具为基础而创新出来的金融工具,它以另一些金融工具的存在为前提,以这些金融工具为买卖对象,价格也由这些金融工具决定。具体而言,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期货、互换或期权合约,或具有相似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高风险性。衍生金融工具本身是为规避金融价格波动风险而产生的,运作得当的衍生金融工具可以降低基础工具的风险。但衍生金融工具也存在风险,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衍生金融工具管理指南》中指出,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更重要的是,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性,交易时只需交付少量保证金即可签订大额合约成互换不同的金融工具,一旦运作不当,便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2、衍生金融工具的时态性是未来的。衍生金融工具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一定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与传统的即期交易相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均为将要在未来某个时间完成的交易,即其时间属性是未来的。从合约的签订到履行,金融工具的价格将可能发生剧烈的变动。
3、表外反映性。与传统金融工具相比,有些衍生金融工具不符合传统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因此在现行的财务报表中无法反映,只能作为表外项目列示,这就给审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此外,衍生金融工具还具有高度技术性、复杂性等特点,这些决定了衍生金融工具审计与一般财务报表审计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也加大了审计的风险。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目标及程序
一般审计目标适用于所有项目的审计,衍生金融工具审计也不例外,如衍生金融工具在特定期间的存在状况,其归属权,增减变动和收益记录,计价依据,年末余额,披露情况等。
衍生金融工具审计的审计程序和财务报表审计中其他项目的审计程序基本一样,只不过在执行审计程序时所面对的内容有所不同。现就典型的衍生金融工具审计所主要考虑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内部控制结构的评价。
在审计计划阶段,审计人员就要对企业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作一初步评价。一个健全、有效的衍生金融工具内部控制结构至少应包括:(1)建立严格的衍生金融工具使用、授权和核准制度。一般说来,企业使用衍生金融工具应由高级管理部门、董事会或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授权核准,并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2)衍生金融工具的授权、执行和记录必须严格分工。如由独立于初始交易者的负责人授权批准,由独立于初始交易者的其他人员负责接收来自交易对方对交易的确认凭证。(3)对交易伙伴的信誉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控制交易伙伴的信用风险。(4)建立健全的衍生金融工具保管制度和定期盘点核对制度。(5)由内部审计人员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定期审计。(6)经常以至视需要随时核对保证金的收付及金额,并指派特定人员监控保证金的收取。
审计计划阶段了解内部控制结构的程序主要有:询问被审计单位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有关的人员;查阅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内部控制文件;观察被审计单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及内部控制运行情况;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进行穿行测试;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内部审计,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来协助工作。
(二)符合性测试。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如果准备信赖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结构,减少实质性测试,就应实施符合性测试。典型的符合性测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查交易执行情况与规定政策的一致性;检查交易的单据和记录是否完整,审计人员可抽取样本函证交易对方,详细核对交易细节,对交易情况进行判断;检查企业所采用的计价模型;检查企业通过抵押、担保等减少信用风险的政策和措施;检查用于核准交易伙伴的程序,用于监控交易伙伴信用等级的程序。
(三)实质性测试。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和高度风险性,审计人员需进行大量的实质性测试,以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降低审计风险。
衍生金融工具审计应进行以下的实质性测试:(1)检查衍生金融工具明细帐余额与总帐余额是否相等。(2)盘点检查衍生金融工具合同和交易单据。(3)验证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年末计价和损益确认的正确性。衍生金融工具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存在活跃市场、可获取市场价值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审查其公允价值是否为交易数乘以市价;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衍生金融工具,则应审查公允价值的估算是否合理、正确。并应审查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是作为所有者权益记入资产负债表还是作为综合收益。(4)在报表日向交易对方核对在途交易。(5)确定衍生金融工具是否已在报表上恰当披露。企业除应在报表中反映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还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范围、性质、交易目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可能的风险等内容。
(四)其他审计程序和审计考虑。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内在的不确定性、杠杆性及计量上的灵活性,在对其审计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重视利用金融、法律等其他专家的意见。衍生金融工具涉及较深的金融、法
律等专业知识,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可能因此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进行审计时可考虑聘请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协助项目的审计,仅审计人员在利用专家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价其充分性和适当性,以确定能否支持会计报表的有关认定。
2、运用概率与数理统计技术,使用大量的数学性和分析佐证据。衍生金融工具的未来价格和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审计人员必须使用概率与数理统计知识对其风险价值和定价模式进行测定和验证,以大量的数学性和分析佐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审计意见。
3、要求管理当局提供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声明书。鉴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许多内容同于表外项目,交易本身又具有高度风险性,一旦发生损失,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产生严重的影响,因而审计人员面临的审计风险较高,极易受到审计失败的指责。因此,审计人员应要求企业管理当局出具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声明书,以披露相关信息,明确自身的审计责任,减少审计风险。声明书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1
互联网对审计工作来说显现出如下一些的特点:多样化、复杂化、抽象化。
一多样化:互联网主体多样化,模式多样化。别的不说就一个金融互联网主体、模式超过260多种。更何况还有互联网物流、互联网商店等等。经济市场格局开始分化,互联网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特殊作用,不管你想要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在互联网上多有相互的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的主体产生了多样化的财务、
二复杂化:随着互联网产品服务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大数据(知识管理)也会像云计算一样,各个行业利用互联网寻找自己创业及发展机会。各个行业设计自己的差异化战略,例如百度,淘宝,腾讯,微信等等行业有着独特的地方。不同行业产生了不同项目,形成了不同财务流程,使审计工作更加繁琐
三具体化:WIFi普及,手机成为移动互联工具。各种信息传播的速度加快,时效性更强,信息量更大,这些信息是通过每个手机用户而存在的,互联网使用的终端(如手机)一般都会被加密比较好,因此有它的独特性,不仅是手机本身具有独特性,而且移动软件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独特性。不同人不同行业都有自己的选择转帐方式,又因为存在一定的隐私,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所以要求审计工作对不同的审计对象要有更加具体审计措施。
互联网时代,传统凭证、手工报表、登记簿没有了,纸质记录消失了,取而代之的电子凭证,电子票据,电子报表等电子文档。此外,这些电子文档进入计算机以后,很多已经计算机自动完成,过程不能一目了然,传统的审计方法,有的已不再适用了。,一方面增加了审计数据、复印原始凭证等取证的难度,另一方面也给审计人员能力的考验。因此审计工作应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一、加强互联网知识的学习
全面了解互联网时代的各种项目和财务的操作程序 。按传统的审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全面监督的需要了,所以必须学习互联网时代的财务管理。以及各种互联网财务的知识,应用系统,操作系统。首先 要加强审计人员不断加强业务能力的学习,也要掌握精通这些业务在计算机如何操作,操作结果应如何审计,审计中如何获得有效数据和证据。
二、提高审计工作技术硬件
审计不尽要提高人才素质还要提高本身的硬件,例如计算机审机软件,要完善计算机业务系统。 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的特点进行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尤其是对业务系统风险,审计风险控制方面的开发。目前互联网财务分为财务软件和理财软件。网络财务软件的特征:一是网络财务管理模式;二是网络计算的技术支架;三是软件产品与服务网站实现零连接;四是用户化的知识管理与知识互享。网上理财服务有提供网络财务应用服务、专业网站的经营和财务数据安全屏蔽。如果对这些软件应用了如自撑,并且能够应用在审计上将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便利。
三、扩大审计范围
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经济市场结构日益复杂化。就金融而言我国互联网金融吸收资金所占比例越来越高, 2013 年达到金融市场的 13%,对传统金融机构有着一定的冲击作用。目前金融审计的范围主要有证券业务、回购业务、票据业务以及中间业务等进行审计。互联网金融借助网络平台后信息对称的程度极高,让证券机构,保险等信息中介的信息可以忽略,因些增加了对于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平台的监管控制的必要性。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审计将网络平台的审计纳入审计范围。互联网金融中,证券公司、协会等信息中介机构的作用减少,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可以直接成为客户与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协会之间沟通平台。金融机构对金融网络平台放在审计范围内。一要增加行为审计。主要包括通过网络收发邮件、聊天、文件传输以及页面信息传递审计内容。二增加流量审计要对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所使用的流量也作为一项审计内容,即监控金融机构使用流量的正常使用情况,来发现可疑交易或重大交易。三要增加权限管理审计。审计机构要对金融网络系统的系统权限、外发数据系统权限以及普通用户权限进行审计。
四、改变审计方法
数据库的巨大要求审计人员改变审计方法,跟踪审计也是解决互联网时代的一种强有力的办法,跟踪审计要有很大人力资源,物力资源暂时也不能全面进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从数据库的源头着手。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审计 审计制度
一、立法型:美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
(一)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立法。美国联邦金融监管的立法在国会。主要法案包括相关的机构法如《联邦储备法》、《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金融行业发展方面的法案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99年金融服务法》等。相关监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上位法制定部门监管规章,这些监管规章主要收集在《美国的联邦监管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内。该法典是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颁布的有关监管规章的集大成者。另外,美国各州也有权制定各自辖区的银行监管法规和保险监管法规。这些监管法规未包含在《联邦监管法典》中。
(1)美国的银行业监管。美国设有联邦和州政府两级监管机构。联邦政府有五个主要的监管机构: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机构监管署(OTS)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此外,美国各州政府也设立有银行监管机构。
货币监理署(OCC)隶属美国财政部,1863年国家货币法赋予货币监理署监管美国联邦注册银行的职能。监管职能主要包括检查;审批监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资本等变更的申请。
联邦储备体系(FED)(下称美联储)根据国会1913年联邦储备法设立。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其成员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监管,此外还承担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职能。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于1933年设立,旨在通过保护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监管投保机构以及对破产机构进行接管等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和公众信心。
储蓄机构监管署(OTS)主要负责储蓄协会及其控股公司的监管。
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主要负责发放联邦信用合作社的执照并予以监管,并运用国家信用合作社保险基金对所有联邦信用合作社和大部分州立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予以保护。
此外,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作为上述5家监管机构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准则和报告格式等。
(2)美国的证券业监管。美国的各类证券市场,包括国债、市政债券、公司债、股票、衍生品市场等,由美国财政部、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MSRB)、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等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财政部:美国国会于1986年通过了政府债券法案,赋予财政部监管整个政府债券市场的职责,具体监管政府债券经纪商和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建立公平、公正和富有流动性的市场。
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MSRB):美国国会于1975年设立了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赋予其有关监管法规的职责,即监管证券公司和银行承销、交易和销售市政债券等行为的法规。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的证券立法赋予了SEC以下主要监管职能:1、《1933年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政府债券、非公开发行以及州内发行除外)必须到SEC注册,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2、《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规定,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向SEC以及证券交易所提交注册申请以及年报等SEC规定的报表报告;场外交易的公司则必须提交年报等SEC规定的报表报告。此外,该法案还赋予SEC监管交易所成员有关交易行为的职责。3、《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规定,SEC根据有关保护公众、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准则对电、气等公用事业控股公司予以监管。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设立于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美国商品期货和期权市场。
(3)美国的保险业监管。美国的保险监管职责主要由各州的保险监管局承担,包括市场准入以及监测检查等日常监管。此外,各州保险监管局于1987年共同设立了全美保险监管协会(NAIC),作为州保险监管局的辅助监管机构。
(二)金融审计
根据美国政府审计准则,GAO主要是对政府机构、项目、活动和功能的审计和鉴证业务,以及对接受政府资助的承包人,非盈利性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审计和鉴证业务。其中主要的鉴证业务是指对被鉴证事项或者与被鉴证事项有关的陈述进行检查、审核或执行商定程序并报告结果。鉴证业务的对象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历史的或预期的业绩或状况,物理特征,各个历史事件,分析,系统和过程或行为。鉴证对象可以是财务信息,也可以是非财务信息。
除此之外,政府审计还可以提供非审计业务,但是必须保持独立性原则。截止2013年5月29日,美国GAO官网公布的审计报告中,有超过3200份审计报告的主题是金融审计。主要分布如图1:
在GAO官网上公布的2013年份的17份审计报告中,有财务审计1份,鉴证业务3份,其他13份皆是绩效审计。根据报告显示,2013年,GAO对美国政府及FDIC及其下属机构DIF的2012年度的财务报告分别出具可审计报告,对上述机构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公允的并符合美国法律的要求出具了审计意见并提出了审计建议。不仅如此,GAO也对美联储的内部控制及SEC的内部监管控制体系进行了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报告同时显示,上述被审计机构对审计意见的认同度较高,一般是接受意见并积极进行改正。
(三)比较分析
上述可知,美国的金融监管的内容是检查、审批监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资本等变更的申请;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稳健经营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并且监管政府债券经纪商和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建立公平、公正和富有流动性的市场等。而金融审计则是对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项目、活动和功能以及对接受政府资助的承包人,非盈利性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保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公允的且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的重复部分较小。美国作为全球金融和资本运作最复杂、最频繁的区域,其自身的金融监管体制中不同机构的监管范围是有重叠部分的,但是其与GAO的审计分工却较为明确。
二、独立型:德国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
(一)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立法。在德国,德意志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对金融业进行监管。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集银行、保险、证券监管和资产管理于一体。由于德国实行混业金融制度,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实际上总体负责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市场以及政府资产的监管,隶属财政部,但在行政和监管裁决上享有极大的自。联邦金融监管局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其监管目的是要保证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资产安全。
2.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职能。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不在各州设立下属机构,各州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监管,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全国9个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及其下属的分行承担。不过,这些分支机构只是代为承担银行监管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将监管的情况向金融监管局报告,由其做出最终决定。同时,中央银行是全国唯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这使得金融监管局无权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不过因行使监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从中央银行那儿获得。中央银行也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别并对其进行审计、参加监管当局的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为改善监管发挥作用、与监管当局共享信息、技术、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等资源的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参与金融监管。
(1)微观监管机构。1961年通过的银行法授权建立了联邦银行监管局,它是一个独立的联邦监管机制,直接隶属于财政部,多年来在德国银行监管中发挥中心作用。根据《银行法》第6条,银监局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风险因素。而银监局主要职责是防止滥用内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监管信息以及监管重大的股权交易等。除此之外,德国财政部还下设联邦保险监管局(FISO)和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FSSO)分别负责保险业和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工作。
(2)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上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受政府的指令干预,是西方各工业国家中保持央行高度独立性的典型。虽然德国有一个与中央银行分离的银行监管机构,但德国中央银行也在银行监管中扮演重要角色,并对银监局起着重要支持作用,其工作重点是收集和处理相关信息。同时,它在金融市场监管、银行危机管理中也发挥重要作用。
另外,在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确立之后,德意志联邦银行失去了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功能。所以在此背景下,2002年4月30日新颁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在未改变联邦银行的基本职能的前提下,确立了新的德国联邦银行体系。改组后的联邦银行由设在法兰克福的总部、9个地方事务办公室和分设在德国各地大城镇的118个分支机构组成。总之,随着欧元一体化的逐步扩大,国联邦银行将逐步强化其宏观经济监管职能,淡化其微观监管职能。
(二)金融审计
在德国,联邦审计院绝非审计所有的银行,其审计权仅限于联邦所有的国家银行,包括中央货币与德意志联邦银行和具有商业银行性质的联邦公共信贷机构。此外,各州和乡也有公共银行,对它们的审计,各州的法律分别作出的规定。
根据德国预算条例,联邦审计院审计联邦直属公法法人的预算执行和非预算资金管理,即联邦审计院原则上可以如同在直属国家管理部门一样,对联邦银行进行审计。联邦银行的年终决算由私人经济审计公司审计。根据联邦银行法,联邦审计院可以将私人经济审计师每年提供的审计报告作为其自身审计的基础。
联邦银行在金融政策上是独立的,而审计监督也是完备的。联邦审计院将对联邦银行的审计权视为类同对议会和政府政治决策的审计权。而对联邦银行货币与金融政策决定方面的这种审计权,意味着:作为独立性标志的中央银行理事会的货币与金融政策上的事务,不受国家审计监督的评价;国家审计监督所要审计的是联邦银行的管理部门对这类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比较分析
由上文可知,德国金融监管局设置了三个专业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业务,三个交叉业务部门,负责专门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主要目标是确保整个金融产业的正常功能,保证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保险企业的清偿能力,保护客户和投资者利益。而审计方面,联邦审计院对于信贷机构的审计无非是从审计最基本的有效监督方向形式职能。在德国,一直都在很强调监管的独立性和审计的监督性。各有各的目标,各有各的职能,各有各的方法,虽然独立和监督并非那么容易的划清界限,但是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两者是否重复混淆方面还是做得很不错的。
三、行政型:中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
(一)金融监管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确立以成立国家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为标识。为了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更好地进行统一和综合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4年共同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各自的监管职责予以明确,对合作监管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与金融业监管相关的重要政策、事项发生变化,或其监管机构行为的重大变化将会对他方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通告他方。若政策变化涉及他方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机构,应在政策调整前通过“会签”方式征询他方意见。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三方应及时协调解决。目前中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相互合作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适应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
1.金融监管立法。为了深化金融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中国按照国际惯例并结合国情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法规和政策,为金融监管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譬如,除了全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之外,根据人民银行转换职能并独立行使货币政策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客观需要,重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基本架构,为监管者提供了业务调控的法律依据并奠定了政策监督的基础。
2.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职能。
我国对金融业实施的监管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其中银行业监管占主要地位:
(1)银行业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中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授权的监管机构,依法统一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职责主要包括:
①明确银监会有规章制定权。
②银监会负责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③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④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⑤银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2)保险业监管。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保监会对保险业监督内容包括组织监管、业务监管和财务监管三方面。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履行以后职责:
①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②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维护保险市场经济秩序。
③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并促进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④建立保险业风险评价体系和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并促进保险企业稳健运行。
(3)证券业监管。我国目前对证券业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证监会,它是全国证券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①制定规章、规则和有关规范性的文件。
②审批权和核准权。这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中最主要的一项权力,包括对发行股票核准、公司债券的审批;对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上市的核准等等。
③监督管理权。包括对证券、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监督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的实施;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等。
④查处权。包括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金融审计
近年来金融机构违规违法事件仍然难以有效抑制,反显出愈演愈烈之势,银行的违规经营、秩序混乱现象不断增多。所以当务之急是要以国际监管标准指导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特别要理顺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发挥国家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依据《审计法》规定,接受国家金融审计的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上述部门或机构的有关人员,其中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只能由审计署进行审计。由于金融审计的外延、内涵较为广泛或深刻,因此,难免与其他审计学科有交叉重叠现象。
但客观地讲,金融审计作为行业审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一套自己的特点和监管内容。并且作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在整个国民经济监管体系中已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影响及作用也日益凸现。金融审计要从银行经营的微观人手发现有关金融监管的宏观问题,从有关国家宏观金融政策,法规和制度上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从而对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比较分析
刘家义审计长曾经提出:金融审计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了保证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也就是说金融监管包含了金融审计,并且金融审计能够使金融监管更好的发挥其职能。但是不得不承认,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方面,一直未明确金融审计的定位,出现了金融审计未纳入金融监管理论体系,但又行使着金融监督职能的现象,同时,审计系统内部,也存在着单纯就审计工作谈金融审计的现象,未能跳出审计、立足金融监管谈金融审计。这种现象我们不难看出,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相关内容比较模糊。
四、综合分析及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研究可知,不同国家、不同金融体系、不同审计制度下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的特点和相互关系是不同的。美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准入、日常经营活动等其他保障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进行干预和指导;而金融审计则是关注相关机构的财务的真实完整性及合规性,并适当地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就德国而言,德国金融监管局主要是确保整个金融产业的正常功能,保证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保险企业的清偿能力,保护客户和投资者利益;而金融审计则是独立地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地监督职能。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美德体质不同,但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的运作和合作中,都保持着明朗的独立性和不断完善的合作精神。所以根据美德的分析,我国可以从中借鉴如下几点:
第一,明析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的各自定位。金融监管应着力保障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包括金融机构的准入、金融机构业务运行的日常监管等。而金融审计则更应着重于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的审计以及配合金融监管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
第二,推进金融监管体系的重构。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趋势是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这就亟须我国应推进金融监管体系重构。在重构的过程中应将金融审计纳作金融监管的一部分,与金融监管机构、国家相关单位行为金融体系的大监督体系,以便更好地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提高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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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计算机;审计
审计署从1998年开始明确信息化建设,到2002年5月“金审工程”正式启动作为标志审计信息化建设进入飞速发展的阶段。在金融审计领域,由于金融企业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数据复杂、多样化的特点,决定了金融审计必须运用信息化审计技术,即运用计算机审计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审计目标、创造审计信息化的新模式。本文结合实际,谈谈对商业银行审计中运用计算机审计的几点体会和思考:
1 金融审计必须开展计算机审计
金融企业业务量大、数据量大、贷款档案和会计凭证多,在传统的手工审计下,只能根据报表、明细帐、内外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进行经验分析,确定抽查的重点和对象,这种方式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难以全面性反映问题,但若采用详查方式人力物力又难以组织和实施。计算机审计的开展,使金融审计人员能够从大量原始、繁琐的数据和枯燥、重复的手工操作中解脱出来,运用计算机知识从容的提取、分析和判断被审计单位海量的财务、业务信息,扩大了审计覆盖面,提高了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
2 审计方法的改变决定审计项目组织管理模式的变化
手工审计下一般根据审前调查的情况,以资产或者贷款规模为标准初步确定抽查的支行,审计人员分成几个小组到抽查支行进行审计,审计中接触和询问较多的部门主要是总行和各支行的财会部、信贷部。采用计算机审计后,针对目前商业银行将散布在各个分支银行和营业网点的业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向总行进行上收的数据大集中,实行扁平化管理的“大总行、小分行”模式,审前调点集中于总行一级,接触较多的是银行计算机系统管理部门,审计人员首先在该部门了解系统的基本情况,然后根据需求下载和转换数据,获取审计所需要的电子数据,集中力量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提出有疑点的数据,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线索,审计进点后就可以安排审计组对相关支行进行重点和有针对性的审计,避免了现场审计的盲目性。另一方面计算机审计需要审计人员与计算机技术人员的相互沟通和配合。金融审计人员可以独立操作简单的查询、筛选、统计、分析功能,比如利用关键字查询银行自办实体,统计贷款大户的贷款总额等。
3 审计内容从电子数据审计发展到尝试对计算机系统的审计
商业银行的计算机系统数据一般分为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两部分,计算机审计按审计对象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电子数据审计,即通过对电子数据的收集、转换、整理、分析和验证,发现和查找问题,实现审计目标;二是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审计,是一个通过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对其系统是否能够保护资产的安全、维护数据的完整、使被审计单位的目标得以有效地实现、使组织的资源得到高效地使用等方面作出判断的过程。商业银行数据实行大集中后风险也更加集中,如系统受到黑客攻击或不法分子利用系统的安全漏洞实施犯罪,系统程序设计上存在不足造成数据核算和处理不完整不准确。数据集中后对于银行的风险管理,特别是对操作风险管理和灾难备份系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电子数据审计的基础上对处理、存储电子数据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审计显得尤为必要。
4 确定计算机审计的范围和重点是关键
商业银行常用的数据库管理系统有Orale、Sybase、DB2等,由于银行的经营业务品种较多,其对应开发的系统也较多,如我们对某商业银行审前调查了解到该行使用的系统总体分为综合业务系统、财务核算系统、信贷业务系统三大类,各类下又分为若干的子系统,如果对这些系统都审计一遍,显然审计资源是无法满足的。为此,就需要审计人员深入了解银行的经营业务及在业务中计算机的实际应用情况,结合审计目标、以往审计情况、审计人员经验和已取得的电子数据、数据字典和数据库说明等技术资料,进行审计需求分析,确定能利用现有数据进行分析的具体问题,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然后根据法律法规、业务逻辑关系、数据间的勾稽关系等建立分析性“中间表”和审计分析模型进行审计。该次审计我们结合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要求、该行自行开发系统特点、存贷款计息情况审计较少等情况,最终选择将与财务报表直接相关的核心系统、贷款业务系统、存贷款计息系统、银行承兑汇票系统作为审计范围和重点,大大提高了审计效率,实现了审计目标。
5 传统审计方法与计算机审计有机结合,确保审计质量
计算机审计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审计成本,扩展了审计范围,使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内容进行全面、迅速、有效的分析,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一方面审计人员运用Access、Excel、SQL Server等工具软件审查问题,当审计人员掌握的情况不充分、分析不深入时,编制的程序就会存在不足,而计算机运行是客观的执行,并没有主观的判断,得出的数据和结果就不一定准确,有时还会出现较大的差异。所以在审计工作中,要对计算机审计程序运行的结果进行抽查验证,检查结果的准确性,根据抽查的反馈情况逐步调整、完善程序,得到正确的审计结果。另一方面如果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存在虚假、修改等情况或者审计人员过分依赖计算机运行所得出的结果,而没有对各种疑点线索进行必要的复查,都会形成审计风险。所以,应该明确计算机审计并不能够完全代替传统的审计方法和技术。在加快计算机审计的研究和发展的同时,也要将调阅被审计单位资料、进行抽样审计、问卷调查、延伸审计等传统的审计方式和方法与计算机审计有机结合,确保审计质量。
当前,世界性金融危机犹如飓风一样席卷全球,对实体经济的造成了空前强度的冲击,这场风暴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日益显现,导致我国企业也面对诸多严重的不利因素,面临空前的经营风险:
1.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带来的持续经营问题。
由于国际市场面临萎缩,导致许多“外向型企业”出口阻滞、产品跌价、销售困难,效益下降仍至亏损,使企业持续经营发生困难,于是不得不停产放假,遣散职工;不少非外向型企业也因为国内市场需求下降而苦于挣扎,不得不减产停工,能否持续经营成为摆在他们面前的大问题。
2.市场萎缩带来的库存积压问题。
由于市场需求下降,导致制造业许多产品积压待售,特别是2008年前三季度原材料价格持续居高不下,进人四季度后价格又大幅回落,导致制造业的不少库存商品“价格倒挂”而不得不大量囤积,意在等待价格回升,这样不但存在资金成本上升问题,还存在很严重的库存积压风险。据报导,今年1月份我国商品出口总值继续狂跌,更多中小企业库存大量增加,面临巨大生存压力。
3.持有金融资产的贬值问题。
随着股市下跌,股票缩水、证券跌价,广大投资企业蒙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因经济环境恶化,一般企业持有的应收款项和金融企业持有的贷款也会因经济不景气而不能收回或不能及时足额收回,蜕变成为不良资产,导致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直线下滑。
4.购买资源性资产带来跌价损失问题。
所谓资源性资产,是指特定主体从已发生事项取得或加以控制,能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计量,能带来效用的资源。例如浅海、水域、土地、荒山、滩涂、矿产以及各种资源性权利等。企业购买资源性资产,由于金融危机导致其资源产品价格下跌或资源自身价值降低,资产减值,投资难以收回,因此造成重大损失而危及资源性资产持有企业的生存。
5.企业管理层面临经营业绩的压力。
经营业绩,关系到企业管理层薪酬激励、领导者形象甚至职位去留。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导致许多企业效益下滑,经营业绩不佳,使企业管理层面临空前的压力。
金融危机与重大错报风险的关联性
所谓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所谓重大错报,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存在的、导致其不再具有可靠性、可能会使报表使用者作出不当决策的错误列报事项。当前,与金融危机相关的企业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主要来自以下两方面:
1.市场低迷、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下降、管理层面临经营业绩的压力等因素加骤企业经营风险.导致重大错报风险陡增。
金融风暴袭来,许多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企业出于融资、外部形象、薪酬激励、业绩承诺、获取国家资助等动机,增加了采取各种手法粉饰财务报表的可能性。对于资产负债表,为了粉饰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采用高计资产、低计负债,提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降低资产负债率等手法。对于利润表,为了粉饰经营业绩,可能采用高计收入、低计成本和费用、高计毛利率等手法;对于现金流量表,为掩盖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的资产紧缺,可能采用高计现金流入、低计现金流出来粉饰现金流量净额、特别是高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手法。还有与上述手法相反的蓄意错报、恶意操纵利润的手法,借口“大气候”的负面影响,企业管理层策划将本来已经不佳的业绩做得更差,采用故意计提秘密准备、提前确认成本费用、推迟收入确认等手法,导致企业利润大幅下降或出现巨额亏损,以降低下一年的业绩基数。
2.应对危机的国家巨额投资计划的实施与重大错报风险的关联。
国家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公布和实施的4万亿元庞大投资计划,4万亿元投资计划作为一个超大型蛋糕,中国的企业经营者几乎每人都期盼分享一块,有些企业希望得到国家财政性资金,如项目资助、贷款贴息等,也有些企业想得到由政府资助的工程或项目招标中标,以从中获得利益。当然,这些企业希望在金融危机期间得到政府救助以渡过难关,这样做无可指责,但由于多数情况下,取得政府补助,或者参加政府资助的项目招标,都需要以企业财务报表或相关项目实施报表作为佐证,某些企业为达目的不惜采用舞弊手段,编制虚假财务信息以求“分一杯羹”。因此,这些企业往往“尽其所能”地在业绩“包装”上下功夫,导致了企业重大错报风险的增加。
企业经营风险转化为审计风险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指出:审计风险取决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准则指南更进一步将上述三者关系以数学模型列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
前已述及,金融危机导致的企业经营风险,与其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具有一定关联性。对某些企业而言甚至具有因果关系。当存在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委托审计时,如果审计人员未能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仍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重大错报风险就会转化为审计风险。当然,如果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即重大错报风险为0,或者审计人员及时发现这些错报且采取了适当措施和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则检查风险为0,这时审计风险也均为0(审计风险=0×检查风险,或=重大错报风险×0)。但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由于企业经营风险大,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也随之增加,而这种错报审计人员未能发现的可能性也较大。究其原因,是企业为应对金融危机而粉饰财务报表,或者为获取资金而编制虚假报表的这类重大错报,不同于一般因企业财务人员业务不熟、过失造成的包括重大错报在内的财务报表的错报。其不同点也即这类重大错报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大错报的故意性。故意编制具有重大错报内容的财务报表,审计中一般称为财务舞弊,而财务舞弊的重点又在于管理舞弊,因为管理舞弊是故意的、蓄意策划的行为,因此其可发现程度远小于一般非故意的重大错报。
2.舞弊主体的高层次性。从现有已披露的财务舞弊案件来看,绝大多数这样案件涉及企业高级管理层,在金融危机中审计发现的这类重大错报,有不少还得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庇护和支持,由于这些高层人员地位特殊,极易逾越内部控制,再由于高层领导参与和指挥,企业会计人员往往也不遗余力地使出“技巧”来粉饰报表,而审计时凡涉及造假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往往不予配合而使审计人员难于发现。因此,由他们共同策划落实于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检查认定的难度也会远大于其他情况下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
3.舞弊的非涉私性。从笔者近期审计实践来看,因企业经营风险导致重大
错报风险,基本上不涉及管理层或会计人员的贪污、侵占行为。因此他们错误地认为这样的数据造假也是“为公”,所以会显得“理直气壮”,造假行为被堂而皇之地称之为“包装”。这样,就更大程度上增加了虚假财务报表的发生频率和造假幅度。
4.重大错报的高隐蔽性。金融危机中,为应对企业经营风险而实施的以虚假财务报表为表现形式的财务舞弊基本上均经过企业管理层的精心策划,他们一般还会请出造假“高手”来对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进行“包装”,由管理者策划和指挥、财务“高手”操作的舞弊,极易逾越内部控制,而且往往具有隐蔽、串通、伪装等特点。审计人员检查时,由于其隐蔽性高,致使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多数情况下很难被识别和认定。
5.管理层的不妥协性。上述重大错报在审计检查中被审计人员发现时,企业管理层作为审计委托人,一般都不愿对重大错报事项进行调整更正,也不同意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就错报事项进行适当披露,因为这样均会使企业达不到编制不实报表的既定目标。这样,就使审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要么向企业管理层作出妥协,对具有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担风险;要么解除委托,不出具审计报告,但出于审计收费、客户关系等方方面面的考虑,除非企业造假数额巨大而事务所又无法有效规避审计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则往往很难下解除委托的决心。
一、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特点及作用
(一)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特点与优势
全面审计和离任审计是过去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与这两者都有很大的不同,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
与全面审计相比,两者的审计对象不同。全面审计的对象为下属单位,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对象为领导者个人,发现问题后还要认定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审计目标更集中,审计责任更明确,审计过程更严肃,因此,无论是现场审计,还是事后落实整改,都更容易引起审计对象的重视,取得的效果也更好。
与离任审计相比,虽然两者都是对领导干部个人的审计,但审计目的不同。离任审计是事后审计,即在领导干部将要离开原岗位时开展的审计,其审计目的是对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人事部门进行干部的考核、调动、任免提供依据。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是事中审计,其目的是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的不足,督促其整改,从而促进领导干部依法、高效地履行职责。虽然离任审计也涉及对发现问题的整改,但由于整改工作需要新到任的领导来组织实施,而新领导往往情况不十分清楚,因为不是自己的问题,落实整改的责任相对较轻,积极性也不一定很高,整改效果显然不及领导干部履职审计。
(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作用
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在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审计成果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把履职审计作为人民银行改进内部审计,进一步实现自我完善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大力促进整个人民银行系统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办事,促进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具体说,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反腐倡廉的整体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反腐监督体系,主要是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但每种监督都存在各自的特点和局限性,而对领导干部开展履职审计,弥补了传统干部监督制度的某些缺陷,健全了监督手段,从而有利于及时防止领导干部,是源头治腐的一项重要措施。
2、有利于预防和控制风险。风险是随着事务、具体业务的开展而表现为多种多样,但主要有管理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依法履职与监督是并向开展的,如果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就会使央行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出现失误,甚至犯各种错误,直至违法乱纪。对领导干部的履职审计,由于从事后的检查向事中执行、事前的制度完善的提前介入,并开展经常性的审计监督,能及时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公正地处理日常事务,并正确有效地执行金融政策,协调辖区金融工作,促进当地经济、金融的稳健发展,从而达到进一步完善金融生态环境的目的。
3、有利于对领导干部作出经常性的评价。每次履职审计,都应对领导干部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的决策情况,组织参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管理、履行业务管理职责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由于评价是在审计检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及时掌握和了解领导干部的管理能力、思想素质等,为提拔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同时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健康成长,更好更深入地完善各项制度,贯彻执行各项规章,更加深刻地研究、理解和认识各种现代管理方法,从而更加有效地预防、发现和纠正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缺陷及难点
(一)审计的范围和重点不明确,责任难以确定
所谓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理解应包括该领导在执行金融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协调辖区金融事务、内部行政和业务管理、组织人事、党风廉政建设等多方面内容,但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却往往发现难以操作。
一是审计范围不全面、审计内容不明确。现在出台的履职审计办法,缺少组织人事、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难以全面反映领导干部履职全貌。同时,由于缺少具体内容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帽子大,内容少”的情况,对一些审计事项如维护金融稳定、协调辖区金融事务、组织人事等等,不知具体从哪里入手,漫无头绪。
二是审计重点不突出。既然是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就需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的个人工作职责,作为审计的重点。但目前的状况是,在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其他工作人员都有明确详细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书,恰恰行长没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根据下一级向上一级负责的原则,通常由上级对下级制定岗位职责,签订岗位责任书,而行长直接对上级行负责,其岗位责任本应由上级行签订,但一般分支行在制定岗位责任制,通常是对辖属行整体提出要求,而不会对其行长制定详细明确的职责。这样一来,在履职审计中,具体确认行长应具体承担哪些职责,哪些事项应属于审计的范围,就有一定的困难。在实际进行履职审计中,往往出现审计内容和原有的全面审计基本相同,大量人力投入到对日常性、事务性、操作性业务的检查中去,审计重点不突出。
三是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难以确定。对于在履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如何确定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容易。在“履职审计办法”中,把应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作了简单的解释即领导干部直接参与的为直接责任,分管部门的问题为主管责任,其他问题为领导责任。但是这种分类方法并不十分科学。举个例子,如果有两家支行的行长,一位分管的部门很少甚至没有,而另一位分管的较多,在履职审计中发现了同样的问题,是否就是前者负领导责任而后者负主管责任?从另一方面看,同为支行行长,相同的职位是否应担负同样的职责,承担相同的责任?这两者是否产生了矛盾?此外,实际检查中遇到问题的多样性,与对领导干部个人责任认定的敏感性,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困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行长决策到基层操作,在哪一层面以上发生的问题应由行长承担责任?二是问题发生到什么程度应由行长承担责任?例如,对于日常操作上的差错,领导干部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发生大量差错,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审计方法有待完善
根据《履职审计办法》,履职审计的方法有四项:进点公告、问卷调查、资料查阅和座谈、质询、走访等,其中进点公告是履职审计特有的审计方法。目前在开展履职审计中,除增加进点公告外,其他方面通常延用原有审计项目的方法。但由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特殊性,一些审计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效果很不理想。其一,无法全面、真实、广泛地采集领导干部的个人相关信息。目前采用的问卷调查、座谈等方法,由于不够深入,结果往往流于形式,发言的不是泛泛而谈,讲些空话,就是只褒不贬,刻意回避谈问题、谈不足,从而无法获取真实的信息。其二,缺乏对现有结果过程的审计监督。就目前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的情况看,仍注重对工作结果的审计监督而缺乏对结果过程的监督。这样的审计结果并不能代表被审计对象的整个管理过程或操作过程,无法体现绩效效率。
(三)评价内容不全及审计结论透明度不够
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对领导者个人的审计,对人的审计,理应通过审计作出全面的评价。无论是离任审计还是现行的履职审计,由于受审计内容的局限,所谓的评价也只是局限于对所管理的事务和业务工作的评价,缺乏对其领导风格、用人及党风廉政等方面的评价,且现有的评价由于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出现了对领导干部的评价起点低、内容不全、评价对象难以区分清个人还是单位等问题。按照现行履职审计办法规定,审计结论仅报派出审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本人及被审计单位一概不知,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剥夺了个人的知情权,也会使被审领导心存疑虑,同时也不利于被审领导所在单位对干部的同级监督。
(四)在审计过程中容易遇到阻力
这种阻力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由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是一项新举措,一些领导干部可能对开展这一项目的意义认识不足,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二是领导干部的下属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而对审计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三是普通职工可能会因为对这一审计项目的不了解而产生思想顾忌,明哲保身,不愿真实反映情况。
三、对完善履职审计的思考和建议
(一)完善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履职审计的范围、内容和责任划分
基本思路是修改完善《履职审计办法》,再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列明所要监督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项条目,使监督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1、履职审计中增加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方面的内容,以保证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完整性。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党性原则、选人用人是准确履职的重要基础。从纪检监察角度入手,能够进一步了解对该领导干部履职监督的有关线索,如群众举报、来信来访等;当发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而审计手段无法深入,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协助介入的,就可形成监督合力。事前、事中取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协助,有助于审计监督目标的更好实现,并能进一步规范对领导干部的管理。
2、《实施细则》应列出具体的审计内容,对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各方面内容加以详细描述。要防止出现“帽子大、内容少”的情况,审计范围很全面,具体的审计内容却很少。
3、总行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分工要有一个指导意见,明确行长、副行长的岗位职责,便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能在行长承担的职责范围内开展,以便正确把握好审计重点,同时也可以减少基层行长与副行长分工随意情况的发生,便于审计人员确定行长应承担的责任。
4、进一步明确三项责任划分的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解决“从行长决策到基层操作,在哪一层面以上发生的问题应由行长承担责任?问题发生到什么程度应由行长承担责任?”这两个问题。
5、建立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总体评价的评价标准。
(二)探索审计手段,完善审计方法
一是深化调查和信息采集方法。针对履职审计对象为在任领导,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谈话等一般方法不易了解真实可靠的审计信息的实际,可采用“走出去,请进来,内外结合”的方法,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深度。二是重视结果过程的审计。通过结果去监督过程是寻求提高绩效的途径,能充分体现绩效效率,并能鼓励和帮助被审计者采取必要措施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及控制措施,在花费较少精力的基础上取得更多成绩。在方法上可根据年度、月度工作目标,上级行布置的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应处理的事务等,在时间上,所耗人、财、物上作出相应评价;也可根据制度对日常事务性、规定性的业务完成情况所耗时间,与所取得的最佳效果进行评价等等。
(三)增强审计结论的透明度
增强审计结论的透明度,有利于群众对审计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如实反映问题给予积极支持,有利于被审领导接受监督、认真整改,使干部群众更加坚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信心;从被审领导所在单位看,审计结论透明,有利于对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加强整改,规范管理;审计结论透明对审计部门自身建设、审计能力和水平、审计质量要求也是一个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为达到审计结论的公正、透明,建议首先在本单位内公布审计结果,向群众征求审计结果及评价的全面性与正确性,以提高审计结论与处理决定的可信度。其次通过谈话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反馈审计最终结果,既可消除被审领导的思想顾虑,又增强了履职审计的严肃性。与此同时将审计结论抄送被审领导所在单位,利于实施同级干部监督。
(四)加强监督力度,优化审计环境
大力加强宣传,使辖属机构和单位充分认识到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不是针对个人,而是提高审计效率,强化央行内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能力的需要,是一项制度化的工作。同时,在审计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几种关系:一是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的关系,既要调动、保护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又要争取审计对象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肯定成绩与确认问题的关系,确认问题尤其要客观、公正;三是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关系,在具体处理中可以抓大放小,大事处理、小事提醒。
关键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2
一、我国财务公司发展现状
我国财务公司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出现,是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并进行集团化运作后,对集团金融业务进行集中整合并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服务的结果。在我国金融体系中,财务公司是一类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方面,财务公司伴随着企业集团的发展而出现,其发育于产业,又受制于产业,具有明显的“产业性”特征;另一方面,它是以货币资金为经营对象的金融机构,因此具有“金融性”特征;此外,它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具有“企业性”特征。兼具“三性”的财务公司,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长足发展,表1列示了我国财务公司不同阶段的相关数据。
截至2011年底,我国财务公司共118家,相比1987年的8家,机构数量增长14倍;资产规模18,214.43亿元,较1987年的20.55亿元增长885倍:利润总额359.90亿元,较1987年的0.05亿元增长7197倍。目前我国财务公司涉及30多个行业,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基本建立了资金集中、筹资融资、投资管理、财务顾问等全方位综合性的业务体系,初步具备了集约化金融服务、集团化金融管理、产业链化金融支持的功能,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内部审计功能定位
内部审计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已逐渐成为一门独立学科。2004年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最新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以增加价值、改善组织运营为宗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协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这一定义重点说明了以下内容:首先,强调内部审计是确认服务与咨询服务的统一体,突出内部审计要积极主动,关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治理过程的关键问题;其次,明确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增加企业价值和改善组织运营,突出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第三,拓宽内部审计范围,将其工作领域扩展到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过程;第四,赋予内部审计更加广泛的使命,即承担协助组织实现整体目标的责任。
三、财务公司内部审计的特性
(一)财务公司产融结合的运作机制凸显了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一方面,由于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的特殊地位,如果运转不畅、头寸不足,则会直接危及整个集团的发展,因此财务公司内部审计是企业集团稳健运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仅限于集团成员单位,服务行业和对象的高度集中性将导致财务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切实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的检查评价、顾问咨询职能有助于防范规避风险。
(二)财务公司金融机构的行业特性强化了内部审计的重要性。财务公司对内是企业集团的“金融机构”,对外是集团面向社会的“金融窗口”。随着外部金融环境的日趋复杂和内部金融服务的逐渐深化,财务公司构建完整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三)财务公司的内生性决定了内部审计的不可或缺和替代。财务公司诞生于大企业集团内部,立足于服务集团发展,在满足行业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业务也需要遵从集团管理的各类规定和集团战略发展规划。财务公司“寓管理于服务”的特殊内部企业性质决定了其业务开展的重点不仅在于盈利,而更强调对集团主业的支持。内部审计可以利用自己熟悉企业集团发展历程和背景,发展需要和规划的优势,在开展合规审计同时,推动财务公司贯彻服务集团主业的理念落地。
四、财务公司主要业务的审计要点
目前我国财务公司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基本都设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初步建立了内部审计体系,为切实有效发挥在前台业务部门和风险合规部门之后的“第三道内部控制防线”的作用,财务公司内部审计需准确掌握经营业务的风险控制点,重点对公司业务的风险性、合规性、内部控制、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信贷、结算和投资是各类财务公司基本都具备的主流业务模式,其审计要点简述如下:
(一)信贷业务内部审计要点
为成员单位办理信贷业务是财务公司最主要的资产类业务。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是不能按时足额收回款项的信用风险,审计要点如下:
1.风险性:(1)是否根据财务公司整体战略定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导向、经济周期运行特点等因素,制订中长期信贷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管理目标、政策,是否符合审慎、稳健经营原则;(2)是否严格执行区域、行业、客户、产品等授信限额及准入退出标准,并在信贷业务全流程、各环节严格落实既定标准和政策;(3)各项信贷业务风险事项是否得到持续有效的识别和监控,并能通过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报告路线及时预警和处理;(4)对单个客户信贷业务风险现状进行分析评估,重点分析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分可实现;有无频繁利用展期、还旧借新等手段人为维持表面正常贷款形态、掩盖风险的情形。
2.合规性:(1)信贷政策与基本制度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各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制订是否符合信贷业务基本规章制度和信贷政策要求;(2)各项信贷规章制度是否能够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方面政策法规的变化,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及时修订,以保持其适用性;(3)各项信贷业务的实际操作是否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类基本制度、信贷政策、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要求,有无重大违法违规的信贷经营行为。
3.内部控制:(1)是否按照风险管理战略与内部控制目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涵盖各项信贷业务的全过程和各风险点;各风险控制环节是否具备有效的控制手段、控制是否恰当合理;有无内部控制严重失效,频繁发生信贷业务案件及其他重大风险事件;(2)信贷业务经营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能分工是否符合内部牵制、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划分;(3)内部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及范围是否足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有效整改。
4.真实性:(1)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得到真实、准确、完整的核算与报告,有无人为调节信贷业务经营指标、从事账外信贷业务经营等违规操作;(2)各项表内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是否真实,有无人为调整或故意隐瞒风险损失的行为。
5.效益性:(1)是否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信贷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数量、资产质量、业务办理的规范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2)贷款综合收益率、风险调整后收益率、经济增加值等是否符合预定计划目标,与同业、基期相比是否有持续改善。
(二)结算业务内部审计要点
结算业务是财务公司现阶段的核心业务。结算业务的主要风险是资金集中结算的具体方式、各成员企业业务数据和会计核算数据不兼容、财务公司信息系统不完善、成员企业资金管理流程不尽相同等导致的操作风险,审计要点如下:
1.风险性:(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未按流程或逆流程支取银行存款和恶意透支银行存款;(2)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挪用银行存款的问题。
2.合规性:(1)账户开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未经授权多头开户和将经费账户出租、出借或转让给他人的问题;(2)业务是否真实、合规,有无未经批准或逆程序支取存款、套取现金、账户透支、挪用公款或私设“小金库”的问题;(3)账务核对是否及时、合规,是否存在长期未达账项和不符账务。
3.内部控制:(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是否建立了相互监督制约的岗位责任制;(2)是否严格执行业务的授权、审批、检查监督等各项管理制度和重要空白凭证的购买、登记、保管、使用、收回等管理制度;(3)不相容职务是否实现了分离;(4)对内部监督发现的问题,责任人是否及时进行纠正,纠正情况如何。
4.真实性:是否存在内外账务不符和存款不入账等问题。
(三)投资业务内部审计要点
与商业银行相比,财务公司业务广泛且具有混业经营的特征,除了自身常规业务之外还可以进行有价证券投资及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但和其它专业机构投资者相比,无论从投资经验还是投资策略、投资理念,尚存在一定差距。投资业务主要存在两类风险:金融投资工具自身的风险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审计要点如下:
1.风险性:(1)对投资业务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是否有效覆盖投资决策、执行及管理的全过程;(2)投资部门的决策权利是否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是否与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核算部门合作并受其制约;(3)投资组合管理是否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是否选择不相关或负相关的资产组合,同时注意调节各种证券的持有量,尽量降低非系统性风险。
2.合规性:(1)投资业务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2)投资业务立项是否符合程序,相关内容是否完整;(3)投资业务的交易活动是否符合操作程序,签署的业务协议或合同双方权利是否明确,并严格履行。
3.内部控制:(1)投资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实施细则是否完善;(2)投资业务组织管理架构的建立是否健全完善,部门岗位设置是否达到相互制衡的要求;(3)经营考核指标体系设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利于经营效益和质量的提高,是否存在误导单纯规模扩张弄虚作假现象;(4)从业人员业务技能与专业素养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是否建立持续的从业人员培训机制。
4.真实性:(1)投资业务收入是否及时准确核算,是否存在以收抵支、截留、挪用现象;(2)投资业务交易行为及经营数据统计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3)投资业务的风险损失是否真实反映,对损失的计量确认是否准确,是否已纳入相关减值拨备核算。
5.效益性:(1)投资业务收益是否充分考虑经营成本与风险要素;(2)相关资源配置能否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实际运行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缺位。(3)对投资产品的经营效果是否及时评价,并采取措施积极改进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唐兆珍,高磊.IIA 内部审计定义演进对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的启示[J].财会通讯,2012(2).
【关键词】 金融控股集团; 内部审计; 制度框架; 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2-0074-04
一、引言
金融控股集团是当代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由于金融资产的同质性以及较低的资金成本,相对于其他行业,更容易通过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形成协同效应,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然而,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发展格局冲击巨大、影响深远,即便花旗、汇丰等国际领先的金融控股集团也难以独善其身。金融危机对金融体系的巨大冲击引发人们的深刻思考,当前我国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控股集团在经营过程中,应更加重视风险监管和风险控制,而内部审计工作能通过对内部控制和经营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来实现对风险的规避。随着SOA(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在全球范围内影响的拓展,内部审计作为一种客观、独立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其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都在不断扩大,金融机构以及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期望也在不断增加(张春子、张维寰,2010)。因此,金融控股集团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以及合理的实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二、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审计制度框架的基本内容
内部审计是联系上级管理层与下级管理层的桥梁,并与受托经济责任相互依存,随着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企业经营范围的多样化以及经营规模的扩大化,企业内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层次也发生很大变化,为了保护企业的有效经营,就要赋予各层次管理人员一定责任和权限,从而使受托经济责任多极化。因此,内部审计功能的内涵也由简单向复杂扩展,其功能从原来单一的保证逐渐向结合评价、咨询和增值的多功能方向发展。
设计符合我国当前金融控股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框架,至少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内部审计在集团中的定位。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究竟应该处于什么地位?(2)内部审计机构设置。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审计体系如何设计,即: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之间,如何设计具有逻辑性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3)内审部门行权制度安排。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如何安排行权制度,以使其在职能范围内实行审计?(4)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监控,即集团应该如何针对内部审计部门本身,审核其工作水平?
(一)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定位
如果内部审计部门直接由董事会领导,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证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目前,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已成为国际上认可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主要代名词之一。蓝带委员会(Blue Ribbon Committee,BRC,1999)把审计委员会描述为“可靠的财务披露和积极的、多方参与的监督”的“各种机制中最为重要的”。在我国,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02年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3年制定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都强调了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性。审计委员会不局限于内部控制,还通过改善董事会、管理层、外部审计师以及内部审计师的相互作用,以提高内外部监督的有效性。
在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当前的治理机构下,内部审计最优的定位是在董事会,或由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在组织结构中具有广泛但非常独特的责任,内审可以从职能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也可以从行政管理角度向高层管理人员报告。这样定位的内部审计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对董事会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意见反馈,有利于内部审计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使起始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受托经济责任到各权利层次之间受托经济责任链上各方面的监控得到有效的实施。另一方面,内部审计功能的有效发挥,可以促进审计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
(二)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明确了内部审计在集团内部的地位和角色后,庞大的金融控股集团要开展审计业务还需要建立在完整的机构设置上。因此,按照金融控股集团的特有特征,合理安排内部审计的组织结构,是影响内审工作能否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
金融控股集团之所以为众多金融机构所青睐,在于其具有其他组织机构不具有的特征:(1)集团控股,联合经营。(2)法人分业,规避风险。(3)财务并表,各负盈亏。根据金融控股集团的基本特征,在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领导模式下,集团内审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集团母公司设置由独立董事和监事组成的集团审计委员会。
第二层次:集团母公司设立审计总部,直接由集团审计委员会管理,并负责分支机构的审计监督及介入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三层次:控股子公司设立审计部,由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管理,并接受上一级审计部门的指导,向下监督其分支机构。
(三)内审部门行权制度安排
在明确了内部审计在集团中的治理角色和机构设置的前提下,接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组织如何授权内审部门开展审计业务,即内审部门行权制度安排问题。按照上述的组织结构设置,内审部门的行权制度安排如下:
1.制定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审计章程
制定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审计章程是内审部门与人员开展各项审计工作的基本依据,并且为了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须在章程中理论化地规定内部审计的目的、职责、内容以及范围等,以使集团内部审计职能、范围以及流程等事项达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制定各业务领域的审计监察操作规程,规范业务检查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来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考核办法。特别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内部审计章程应注重对垂直化管理体系的建立及对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等)的监督与管理,同时赋予各下属单位根据单位不同情况具体制定内审章程的权力,以加强内部审计章程的可执行性。
2.建立内部审计报告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应采取垂直向上汇报的形式,以适应于金融控股集团垂直化的内部审计体系。各层次公司的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方式如下:
母公司审计部门日常审计工作形成的报告应定期向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而紧急情况报告或就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专门报告应及时向董事会反映。
子公司内审部门应向本单位董事会汇报工作情况,即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定期向本公司的股东报送日常审计报告以及审计发现。同时,若有重大审计发现,应及时通过董事会向母公司进行报告。
各分支机构审计部门日常审计报告报送母公司审计机构裁定,并由首席审计执行官(CAE)定期向集团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管理决策机构反映情况,集团管理决策机构根据其反映的具体问题和风险,提出整改和治理意见。
(四)对内部审计组织的监控
设置科学合理的内部审计组织结构后,要使内审部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还应对内部审计组织进行有效的监督。对内部审计的控制和监督不仅是内审人员和内审管理人员的责任,也是接受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的管理部门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由集团内其他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检查
这种监督方式可以是集团母公司的内部审计总部对下级单位内审部门进行的检查;集团同级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开展的审计互查等。这种“上审下,同级互审”的方式符合整个集团协调管理的需要。
2.由集团内审部门以外人员进行的外部检查
即将监督权交给集团内部的其他人员,由其他部门对审计部门进行检查,也可由审计委员会展开检查。但是这种监督方式不足之处是检查缺乏充分的独立性,其他部门人员也可能缺乏足够的能力以对内审人员进行检查。
3.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进行的外部检查
管理当局可以借助外部审计师(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来评估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包括内部审计服务的范围和质量。但需要注意的是,事务所要采用内部审计专业标准而非事务所的标准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评价。
4.内部审计协会进行的行业评估检查
由内部审计协会等专业协会的资深内审专家执行检查。这种监督方式也是外部检查,但由于相对于其他外部检查可能涉及集团更多的经营信息,管理部门不希望别人分享自己的保密性消息,因此需要取得高层管理者的理解。
三、当前内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风险
作为集多种金融业务于一体的复杂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不仅要面对各种专业性的金融业务所要面对的一般风险,如商业银行所重视的市场风险、资本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环境风险等,还可能由于集团内部的业务整合,各子公司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增加资金和信息的流通等,衍生出现新的、整体性的特殊风险。同时,金融控股集团还要面临由于网络技术的应用可能产生的新的金融风险(唐湘晖,2009)。
结合上述的内部审计制度框架以及当前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状况,内部审计制度框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及相应风险:
(一)集团运营风险――集团内关联交易、资本金高估与风险传递
金融控股集团通过关联交易,有利于各种协同效应的发挥,实现集团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是由于金融控股集团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架构以及内部交易构造复杂,关联交易的诸多操作手段使得集团内各成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可能存在问题。同时,集团可能由于同一笔资金被作为母公司、子公司多次出资的资本金,导致集团整体账面价值大于实际偿付能力而造成资本金高估。关联交易和资本金高估使得相关风险在集团内转移,一旦集团内某一企业经营困难或产生危机都可能造成连锁反应,风险的传递可能在集团甚至整个金融业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
(二)制度设计缺陷――审计工作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标准
虽然当前各审计机关出台了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准则、专业准则、操作准则等一系列审计质量控制,但是制度执行不力、流于形式的现象很严重。审计控制仅限于查案件、追责任,而忽略了事前、事中的审计,这可能会诱发审计风险的产生。同时,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审计部门还未建立健全一套科学有效的自身内审质量监督和检查的评价体系,这就无法保证审计活动各个环节准确无误及审计质量的高标准。
(三)工作方式落后――审计工作开展时间、方法与及时性
内部审计工作经常缺乏短期与长期的内部审计计划,并且内部审计机构没有足够的资源,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其他更为优先的审计任务,导致开展审计工作随意、效率低下,无法保证对集团内所有高风险领域进行及时跟踪审计,一些重要审计任务可能被拖延。同时,面对金融控股集团庞大的数据,传统审计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需求,虽然当前已经开展计算机审计,但是对计算机的应用进展较慢,影响了审计的效率。
(四)人员素质问题――内部审计人员胜任能力不足
金融控股集团由于其专业性,需要较高的胜任能力。目前,大部分从业人员虽然具有长期从事金融审计工作的经验,但是可能并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任职资格及技术职称,并且他们在实际审计工作过程中,虽然可以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但是对问题产生的剖析能力不足,对金融市场与宏观经济中形成风险和造成危害的判断能力不够。此外,还有一大部分是年轻人,他们有学历,却缺乏金融审计工作经历,他们还需要实践和经验积累的过程。
四、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实现路径
根据上文中设计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审计制度框架及其可能存在的问题或风险,要很好地实现该制度框架,还需要作出以下的改进,即该内部审计制度的实现路径:
(一)加强集团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内审工作质量控制
内部控制作为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在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条件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机制,COSO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ERM)标志着内部控制两大转型:内部控制重心的转变――逐渐转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地位的转变――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金融控股集团应注重内部控制的建立,并在建设过程中完善风险的评估与应对方法。同时,内审人员在为管理当局的服务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他们审核各个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并提出改进建议,当前却缺乏对内审人员的监督与质量控制。金融控股集团应重视对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展开审计质量复核,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以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明确内部审计的内容和重点,实现审计监督计算机化
随着外部环境和自身发展的变化,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审计也在不断改革、创新,但是内部审计人员应明确审计的内容,并在审计重点上要突出对集团经营状况的动态监控,加强跟踪审计,将工作重心放在高风险、低管控的领域中,即“小问题不纠缠、大问题不放过”,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此外,由于随着信息化技术的进步,多数文本都已实现无纸化,要提高审计效率,就要全面实现审计监督电子化。例如:审计人员进行监督时,可通过“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CAAT)”来测试与分析计算机文档中的数据,并从CAAT结果中得出审计结论,这样可以极大地缩减人工成本。
(三)加强内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内审人员综合素质
为了适应现代审计不断发展的要求,内部审计队伍成员应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即要有合理的知识结构以及相关的能力结构。由于金融控股集团的专业性,内审人员除了要具备会计、审计等知识,还应掌握与集团相关的金融行业的理论和实务知识,并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的学习,掌握现代审计的方法和技术,以此来加强内审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同时,他们还应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口头、书面表达和沟通等重要的社会能力,并接受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教育,以达到在金融控股集团胜任的程度。
五、结束语
由于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存在多样性的特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同时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也在不断创新,这些都加大了外部审计人员发现集团中潜在问题的难度,因此,迫切需要内部审计来监督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而要在金融控股集团内构建内部审计制度框架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内审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但要有外部环境的支持,更重要的是需要集团内部的完善条件和不断驱动力,还需要集团内部文化的认同以及集团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张春子,张维寰.金融控股集团管理实务[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2] 罗伯特・莫勒尔.布林克现代内部审计学[M].(第六版),李海风,刘霄仑,等译.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