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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在大多数网上消费者看来是动态的和变化的。信用是基于购买经历慢慢形成的。对于每个购物网站,网上消费者都是从初期的初步认知,到前期的浏览了解,然后到中期的购买尝试,最后才形成成功购买后的基本信任。这个信任度会随着成功购买经历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即网上购物商家在每个网上消费者眼中的信用随着其成功购买经历同步形成和稳定。而在信用形成的过程中,初步尝试是消费者决定信任网站最重要的一步,而网站信用一旦形成,对于保持既定购买者数量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网上消费者对商家的信用是伴随着消费过程培养出来的,同时也在心理上不断消除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四种风险
1.财务风险:购买中损失金钱或者支付过多金钱的风险。 消费者可能由于信用卡信息泄漏,病毒影响网站银行转账或丢失账号密码,以及购买支付后商家恶意或由于履行能力丧失导致的不发货都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财务风险。
2.业务风险:收到错误或者故障商品的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商家的物流体系不完善或者信息处理不及时等原因,可能导致消费者购买后收到错误的、延期的或者故障商品的风险。
3.社会风险:由于购买使购买者受到不好社会影响的风险。 消费者可能在购买中被要求填写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由于网站数据库技术问题或者商家为了商业利益而泄漏,便存在消费者由于信息泄漏而遭到恶意侵害或者广告烦扰的社会风险。
4.物理风险:购买到对身体有害商品的风险。
二、电子商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样的影响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1.信用体系大象无形。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2.四种信用模式的利与弊。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比如,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等等问题,都难以避免。
三、如何对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进行监管
1.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2.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严格的法定规则,在其司法范围内监管所有公民或组织的行为。而道德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规定哪些是正确的,以及哪些是错误的。但在今天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对正确和错误的定义并不总是十分明确。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开创了一系列现有法律没有调整约束到的行为空间,所以道德就在这中间扮演了一种很重要的角色。在这样的“灰色地带”中,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机构就需要一种自有的指导方针,来规范特定情形下行为的合理性,以此来规避一些法律问题。
以法律为核心的监管理念
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监管环境,而要建立完善的监管环境首先就要了解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运作特征。
IBM公司首席执行官卢·郭士纳认为:“电子商务(e-business)涵盖了生产周期、速度、全球化、提高生产效率、赢得新客户以及在部门间共享知识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的应用,如电子银行、电子政务或网上拍卖,都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和其他支持机制。这些应用被划分为企业对消费者、企业对企业、企业内部三种。基础设施涉及硬件、网络和软件领域。其中支持服务涉及的领域包括安全支付系统、通信标准以及监管等问题。
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理论上,我们可以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如果所做的事情不合法,那么就是违法;如果所做的事情不道德,则可能并不违法。但问题是,在信息技术领域里,我们并不总是清楚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而道德问题又有颇多争议。
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严格的法定规则,在其司法范围内监管所有公民或组织的行为。而道德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规定哪些是正确的以及哪些是错误的。但在今天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对正确和错误的定义并不总是十分明确。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开创了一系列现有法律没有调整约束到的行为空间,所以道德就在这中间扮演了一种很重要的角色。在这样的“灰色地带”中,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机构就需要一种自有的指导方针,来规范特定情形下行为的合理性,以此来规避一些法律问题。
比如保护隐私的方法之一是建立隐私政策,它可以帮助机构避免相关法律问题。像IBM和微软等信息领域内的主要公司都公布了自己的隐私政策来表明公司在收集大量供应商、顾客和员工信息时,有责任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欧盟早在1998年就通过了一项隐私指导方针,这套方针致力于规范任何控制网上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包括法人)的活动。
而在这些“灰色地带”之外,政府的立法则起着更加宏观的作用,因为它对各机构构建自身的规则起着协调和控制的作用。比如美国的《联邦因特网隐私保护法》禁止联邦机构公布个人记录或建立关于个人医疗、财务或雇佣历史的鉴定记录。《通信隐私和消费者权益法》涉及面更广,以通过大量法律手段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
简而言之,法律、道德和技术是监管范畴中的三大要素。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也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系统的、多维度,不断协调的理念之上。法律是其基石,是最终的途径,最上层的概念,它本身的产生需要更大范围的调查和讨论,并和国家在各个领域的法制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一些道德问题在未形成法律之前,应当给予私人、公司以及机构更多的决策权,这本身便有利于在全球背景下形成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也有利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总之立法应当更大限度地体现出对于道德和技术更加宽容的态度,这才是监管的核心点。
电子商务监管理念在国外立法中的实践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写到:“电子商务并不是发生在法律真空中,并不需要为之创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关键在于调整现行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这表明了立法所要体现的传承性,然而现实世界的法律总是和邻近地理、个人行为和本身的文化传统有着深刻的联系,故各个国家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调整自身现行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观念和手段,也即理念的实践方面是大不相同的。本文仅介绍美国和欧盟这两个属于不同法系的系统在这方面的立法概况,予以参考。
美国的立法启示
近十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等等;以商务实践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这些法律和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程度上相互关联,从而在整体上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我们从中可以得出如下的一些启示。
第一,完善电子商务整个监管环境,就应当在总体上将这种因特网上的革命认知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实质是把某一层次的技术或某一系列的新技术全面地应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这就要求具备这一系统工程顺利推进所需要的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技术的成熟度、社会的发展程度、学术咨询界的辩论和预测、资金的支持力度与稳定性、管理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等。
第二,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在立法上为技术发展留有空间。高新技术领域里的法律规范,尤其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些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上升为标准再上升为法律的,或者说,这样的法律只是用法律化的语言表达了某种技术方案,运用法律原则和形式承认了某些技术方案的结果。最为典型的就是数字签章法,它是完完全全建立在一个技术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在这个技术解决方案成熟到亟需相应的法律予以认可和保护的时候,相应的数字签章法或电子签章法也就应运而生了。第三,监管中的角色定位,政府是通过扮演积极的推进者与参与者来诠释的。经合组织于1997年首先提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对于促进电子商务是至关重要的,在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行政管理原则协调发展方面应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政府应调整现行法律(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法规,使其不仅适用于“有形”产品的需要也适用“无形”产品的需要,而且还应就制定政策和实施方面达成一致。在美国的发展模式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基本上是政府起引导作用,企业起主导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很好地为新技术及新经济的引进创造了条件,做出了榜样,启动市场和需求,并为广大消费者树立信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不仅可以为政府解决筹集资金的困难,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为企业在国内外的开拓发展积蓄力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欧盟的立法启示
欧盟自成立以来,已制定推出了关于构建新型科技信息社会的一整套政策,如《有关实施对电信管制一揽子计划的第五份报告》、《电子通信服务的新框架》等政策性文件。欧盟还同时出台了《促进21世纪的信息产业的长期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行动计划,了一系列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国信息化发展的“指令”,其中包括:《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协调信息社会定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保护指令》、《软件保护指令》等等。欧盟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立法具有以下一些不同于美国的特点。
第一,利用欧洲一体化的优势,协调各国的立法,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无障碍的法制环境。比如,欧盟在《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中明确表示:“本指令的目的是保障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行,重点在于保障信息服务得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为实现这个目的,本指令致力于在如下一些领域使各成员国关于信息服务的国内立法趋于统一。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内部市场制度、服务供应商的设立、商业信息传播、电子合同、服务中间商的责任、行业行为准则、争议的非诉讼解决、司法管辖和成员国间的合作等等。”
第二,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欧盟主张订立严格的保护标准,并通过设立特别委员会,敦促各国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欧盟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框架文件主要有四个:一个是为配合经合组织《关于隐私和个人资料的跨国境流动的保护指令》而制定的《关于在自动运行系统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二是1998年10月生效的《关于个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三是1997年7月欧委会个人资料保护工作组制定的《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令——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案》;四是1999年部长会议关于互联网隐私保护指引备忘录中规定的《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欧盟网络隐私保护的特点在于其指令对于与欧盟有电子交易的他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情况提出要求,将欧盟所确立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这使得在国际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网络隐私保护和立法活动。
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的思考
无论是美国自下而上通过行业自律逐渐形成的监管体制,还是欧盟更加注重一体化的宏观法制建设,中国都不能生搬硬套,因为中国自有其独特的现状。面对电子商务所燃起的激情,激进主义者总是不断地强调中国所具有的后发优势,“制度创新”是这些学者谈论的最多的一个词;而对于渐进主义者来说,他们则总是拿起缺乏说服力的“实证分析”来证明中国需要等待制度环境的进一步成熟,而这样的代价是将国家的一些不透明而又低效率的运作机制进一步制度化。
1.1快递业的兴起现植物检疫漏洞
近几年,农产品流通数量逐年增加,流通渠道越来越多,参与贸易和流通的主体多,社会公众守法意识还不强,成为目前植物检疫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尤其是随着网络购物成为一种新的贸易方式和生活方式,与其相伴而生的是快递业的兴起,如现在国内耳熟能详的顺风、申通、圆通、中通、宅急送、韵达等等。新兴的快递业打破以往需要到邮局送货取货的传统邮寄方式,采用全部打电话上门服务的形式,且价格合理,邮寄速度快,深受消费者的青睐,尤其是电子商务消费群体的青睐。近几年快递业发展迅速,在全国各地,除少数偏远地区外,基本都属于快递公司的辐射范围。对于《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也可通俗理解为“跨县区运输种子和植物、植物产品就需要进行植物检疫”,有《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运。因此,通过铁路、公路、航空、国有邮局运输、邮寄农作物种子、苗木时,铁路、公路、航空、邮政部门会首先查看是否有《植物检疫证书》,如没有,将不予调运。而通过民营快递邮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当数量较少、标识不明确时,已成为国内植物调运检疫的盲区。
1.2新型商业模式现监管空白
传统的种子商店,相对集中,大多坐落在城市的郊区或县城里的“种子一条街”或“种子市场”。这样有利于植物检疫执法部门监督管理。例如:春耕备耕期间,全国各地都组织种子市场检查或联检等活动。对各地种子市场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等进行检查,主要看是否带有《植物检疫证书》、种子标签是否标注种子产地检疫证明编号、检疫证明编号是否正确等。一旦发现没有经过检疫或假冒伪劣的种子要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没收、罚款、销毁的措施严肃查处,以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保障农业增产增收。“种子市场检查”是对调运检疫的一种补充,而网络种子商店不同于传统商业模式。一方面,可以无实体店铺,看不到实物,店铺不集中。很难对网络种子商店进行植物检疫执法检查。另一方面,种子商店通过网络大大缩短了地域的局限性,使贸易面向全国甚至全球消费者,更增添了有害生物传播的风险性。因此,网络店铺缺乏植物检疫监管,也成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的一个重要隐患。
2电子商务流通环节中的有害生物监测
2.1监测对象
针对邮寄应施检疫植物产品的邮包,监测对象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各省的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潜在的外来有害生物。
2.2监测方法
电子商务商品流通过程中,快递邮寄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快递业的邮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5个环节:(1)业务员到发货人处取货;(2)将货物带到地区营业网点待发;(3)将货物带到该地区中转站,将货物按收货地不同分类;(4)通过物流运输将货物带到相对应的省市中转站;(5)最后将货物送到正确地址的地区营业网点,再派件到收货人处。由以上5个主要环节可以看出各地的中转站是货物相对集中,而且还没有派货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快递业疫情监测可以从这个环节抓起,在各地区营业网点设立监测点。
2.2.1人工检查
各植物检疫部门应要求各快递公司提供辖区内该公司的地区营业网点地址,植物检疫部门应定期派检疫员去检疫或者派出常驻中转站的植物检疫员,进行现场检疫并对尚未派送货物进行检疫。可采取查看邮寄详单结合使用X光机透视的方法,如发现邮寄疑似应施植物检疫产品的邮包必须拆包检验,如属于植物检疫范围,又无植物检疫证书则不予派送。但经收货人同意可邮寄回发货地,如不同意寄回,则采取集中销毁处理的方法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人工检查灵活性大,考察检疫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经验。监测范围可包括虫害、病害、草害。
2.2.2诱捕器监测
可根据监测地区面积和环境,在中转站周围悬挂一个或多个诱捕器,通常悬挂在离地面1~1.5m处,但不宜暴露在太阳直射、强风或多尘的地方。同时,诱芯要及时更换,且在高温环境下易失去活性,因此,未用诱芯要按要求温度保存。
2.2.3测报灯监测
利用大多数害虫的趋光、波、色、味的习性,可在中转站附近设立测报灯进行诱集监测。目前的测报灯都是利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飞来的害虫击昏或杀死,一般下面都备有接虫袋,监测人员可定期去收虫,发现可疑昆虫,带回实验室镜检。
3建议
目前国内的监测技术手段还不太发达,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引诱剂新品种开发方面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许多引诱剂国内还无法生产,进口价格昂贵,且不易保存,这些都大大提高了监测成本。因此,国内研发相应的引诱剂可以降低监测成本。为确保疫情的及时发现,不仅仅要有好的监测技术,还要加强相应的植物检疫管理。结合电子商务特点和快递邮寄流程,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管理。
3.1加强植物检疫知识宣传
植物检疫部门应加强植物检疫相关知识宣传,对公众、快递公司和电子商务公司宣传植物检疫的重要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3.2主动配合植物检疫工作
发货人和快递递公司均应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植物检疫工作。邮寄应施检疫植物产品的发货人应主动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植物检疫,在发货时向快递公司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快递公司应严格验货,如接收应施检疫植物产品时,查验有无植物检疫证书,若有植物检疫证书,则允许邮寄;若无植物检疫证书,则不予邮寄。
3.3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植物检疫法规,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公司需统一要求对在其网站上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的网络店铺必须在商品详情网页上显示每种产品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16位,植物检疫证书编号17位,进口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编号11位)。
3.4加强对网络店铺的监督管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跨境电子商务由于涉及多个主权国家且其货物需要以快件或邮递方式快速通关的特性,因此给征税和海关监管带来冲击。电子商务对税法的冲击已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的重视,海关监管方面亦涌现出创新监管模式。我国亦对跨境电子商务作出了规范化的规定和创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
1跨境电子商务简介
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从2008年的44%提高到2012年的82%,达到2万亿元,2013年超过3万亿元,到2016年有望达到65万亿元,预计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将达到189%,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可以从“跨境”和“电子商务”两个方面来理解,即对外的基于互联网平台实现电子化商业交易的商业运作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无形性、匿名性、快速演进性等特点,易造成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纳税人难以确定以及传统税收制度失效等问题。
2针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法的改进意见
21针对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法立法方面的基本意见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落后,对电子商务课题的研究还不够充分,但如果不对所得税、流转税等税法作相应修改,将造成我国财政收入损失,因此,我国必须对相关税法作出修改,并在国际间税收问题的谈判中提出自己的主张,维护我国税收收入权益。
首先,我国应该实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权力,但以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暂不需要开辟新的税种,只需要把电子商务纳入到现有税收法律体系中即可。
其次,针对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我国可借鉴外国经验,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采取虚拟常设机构理论观点,但该理论未能给出“判断是否构成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联结点”的标准,我国可根据国情制定具体标准。
最后,我国在对所得进行分类时既要有弹性,又要有预见性,并且尽可能地采用现有分类标准,以维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应坚持税收中性和“轻形式重实质”原则。
22防范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措施
221注重公平原则
首先,政府应取消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国际间网络交易的进行;其次,严格遵守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无论是否是电子商务形式,征税都应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不同而差别对待。
222确立电子单据法律效力
应对以定价转移形式避税的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改革财务管理技术,加强电子单据管理等方法,严控电子商务中的自由定价,构建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财务申报方法。
223加强国家间合作和与银行的合作
为了更好地监管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情况,各国之间应该加强协作,协调各国之间的税法,共同建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准则,防止偷税漏税给各国带来财政收入损失。
为了保护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纳权,更全面地获得跨境电子商务资金流动信息,我国应保持与银行、海关、外汇当局等部门的紧密合作,以实现信息互通机制。
3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程序规则草案》,对于解决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企业之间价值低、交易量大的争议具有突破性的意义,亦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具有启示作用。
31解决小额争议
我国可以在现有仲裁机制基础上加以简化并借鉴《程序规则草案》中的争议解决模式,这样在解决小额争议时,可提高效率、降低费用、增强可操作性。
32简化争议解决程序
通过借鉴《程序规则草案》,当争议者对网上谈判和协调结果不满意而进行网上仲裁时,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可减去争议方重新提交证据、重新审查的烦琐程序,直接由争议方将证据转入下一程序,缩短解决时间,提高效率。
33促进跨境网上消费
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具有费用低、程序简易、周期短等特点,可有效保护跨境网上交易,打消我国居民在跨国购物出现争议时无处投诉的顾虑,转变网上用户的消费观念,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4海关监管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办法
41海关监管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411立法不健全
当前海关在监管跨境邮件方面存在不足,虽然制定的政策文件很多,但细则性指导性章程较少,造成制定的政策缺乏实际操作性,在具体操作时存在困难。
412配合不协调
关于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执法依据,海关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之间、跨关区之间的监管配合会不协调。此外,各地海关对电子商务监管在法律依据的理解方面和现场执法的操作方面缺乏一定的统一性。
413信息化水平不足
一方面,现在的快件通关管理系统无法掌握物流的电子信息,为监管提升了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由于软硬件设施的不足,现场关员凭借主观进行检测的可能性增大,容易造成随意执法和执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严重的会造成漏查违禁品、危险品、侵权商品等现象。
42改善海关监管跨境电子商务的方法
421明确监管原则
海关是代表国家的执法机构,因此首要原则是维护国家利益,同时,应遵守国家税收中性原则,保证国家税收完整性,防止偷税漏税行为。此外,还应保证监管过程高效透明。
422健全政策法规
首先,在设计海关管理制度时便应有效运用信息技术,以此降低交易门槛和监管成本。
其次,对《海关法》《快件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内容并作出细致修改。
最后,引入企业守法白名单制度。对守法优良的企业,可在邮件通关过程中提供便利;对守法不良的企业则实施重点查验,从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
423促进政企合作
建立海关和国内外电商信息互通机制,并在交易平台上对各项商品交易的名称、价格、数量、收发货商保持详细的电子记录,为海关后期监管创造信息支持。
424改良信息技术水平
首先,强化人才培养,一方面,要发展开发高水平管理信息系统的科技人员;另一方面,要培训邮件监管一线关员,提高他们对现场货物的短时间判定能力。
其次,改良技术设备,提高监管工作的自动化程度,引进先进的X射线检测设备等。
1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的立法和执法
一方面,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完成的商务活动,因此,我们应该调整现行的法律法规,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让法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在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这些法律虽然适用于电子商务,但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必须在严格遵照目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地健全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破坏网络交易秩序、危害网络交易平台的行为应依法给予严厉惩治。电子商务犯罪是伴随电子商务产生而产生的,电子商务犯罪是指利用电子商务活动,侵害电子商务交易并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上述提到,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讨论仍只限于电子签名、身份认证的层面上,而对于具有抽象性、易删改性和易复制性的电子证据方面,因其来源与制作信息具有隐蔽性等特性,我国法律还未明确的界定,这给电子商务犯罪的认定造成了困难。鉴于电子商务犯罪存在于虚拟空间这样的特殊性,本文认为,我国应加紧完善立法,尽快地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纳入证据法领域。只有这样才能弥补电子商务犯罪中的证据采集难、案件侦查难、罪名裁定难以及量刑难等方面的漏洞,才能更有力地惩治、打击电子商务犯罪活动。
2加强电子商务的安全监控管理
首先,要制定准入制度,对想从事网络服务或经营的单位(个人)进行限定。如要求经营者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网站开设标准的电子商务平台;相关部门要对经营单位的法人、经营内容进行严格审批等等。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上登记的商品及服务信息要有详细的说明,并向相关的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备案后的信息才能对外,而且经营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变更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在今后的交易中出现问题时,有据可依。其次,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经营单位或这人还应保证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个人隐私的安全,注重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护。经营者有义务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防止消费者的信息不被侵犯,对未经本人许可擅自泄漏消费者隐私(如出售、转让隐私)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处理,严厉打击。当然消费者也应该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的将自己的隐私泄漏给陌生人;在网上交易时也应确保所处网络的安全,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再次,经营单位还应该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支付的网络交易环境。消费者支付方式目前比较常用的有网银、支付宝、财付通等电子支付形式,电子商务经营服务者必须和其代办的银行签订协议,凡是通过电子支付款项的,在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这边备案,便于当款项出差错时可以即使查询并处理。最后,要规避电子商务安全风险,还需要建立一个组织系统,组织内部要各司其职,综合保障信息安全。笔者认为,这个组织的构成可由安全决策机构、安全执行机构、安全顾问机构组成。
3完善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管理
3.1采用CA安全认证系统
所谓CA就是以构建在公钥基础设施pki(密钥管理平台)基础之上的产生和确定数字证书的第三方可信机构,即证书认证中心,其主要功能是创建、分发和作废证书。因而,CA安全认证体系具有管理下级审核注册机构,接受下级审核注册机构的业务申请,并为系统用户的公钥签发证书,管理所有证书、向密钥管理中心申请密钥、实体鉴别密钥器的管理等功能。目前,CA认证机构包括两大部门:一是授权审核部门,二是证书操作部门,国际上通常都用CA安全认证来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因为这个方式可以有效的保证网络交易各方的真实身份。
3.2采用加密技术
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安全保密的最常用手段之一,其方法是先将电子商务活动中所需要记录和传输的信息,利用技术手段把这些信息变为乱码进行传送,到达目的地后再将乱码还原成正确的数据。对于进行了加密处理的信息,即使在数据被不法分子窃取的情况下,也不会导致信息的泄漏。这样就保证了电子商务信息的安全,大大提升了电子商务信息的安全性。目前电子商务中应用最广范的加密技术是RSA(公开密钥密码),该技术使网银交易的安全性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从而也大大提升了电子商务的实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江西省纤检局依据质检总局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的要求和省质监局2015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根据纺织类电子商务产品的风险监测项目、电子产品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等情况,详细制定了纺织类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等一系列举措,积极探索建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机制。(来源:江西纤检局)
襄阳市纤检局开展酒店医院公共用纺织品监督检查
近日,襄阳市纤检局对辖区内的星级酒店、商务快捷酒店,经济型酒店,医院公共用纺织品(浴巾、被套、床单等反复使用的纺织品)质量进行了执法检查。此次市纤检局执法人员共对34家宾馆酒店、医院进行了检查,共抽查了107批次的公共用纺织品,涉及床单、浴巾、枕套和被套4个品种,其中符合标准要求的45批次占42.1%;不符合标准要求的62批次占57.9%。抽查不合格的62批次样品均是pH值项不合格。这次公共纺织品出现问题主要是部分酒店、宾馆、医院外包给一些不规范的洗涤厂家使用成本明显低的洗涤剂造成的。市纤检局将加大检查力度,已责令相关酒店、医院7天内限期整改,并将于7天后进行复查,如仍有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来源:中国纺织报)
绍兴:儿童服装抽检逾一成不合格
6月25日,记者从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获悉,二季度,该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儿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查了柯桥区、上虞区和袍江工业区等4个地区28家企业的28批次儿童服装产品,不合格3批次(其中1批次正在异议中),批次不合格率为10.71%,不合格项目均为产品使用说明(标识),其中还有1批次纤维含量不合格。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江苏抽查发现百元以下的防晒衣近八成不合格
近日,江苏省质监局了《2015年防紫外线服装监督抽查质量分析报告》,共抽查82批次,“防紫外线产品”符合率只有26.8%,近八成防晒衣不具备防紫外线功能。江苏省质监部门分别从生产厂家、实体店和网络电商采购样品进行检测。82批次样品中,符合规定的“防紫外线产品”要求的样品只有22批次,符合率为26.8%,近八成防晒衣不具备防紫外线功能。符合透气性要求的样品为31批次,符合率达37.8%,而同时具有防紫外功能且透气性较好的批次仅有5批次,占比6.1%。此外,质监部门还对82批次防紫外线服的产品标志、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纤维含量等进行了检测,合格46批次,合格率达到56.1%,仍有近五成不合格,包括标志为“犸凯奴皮肤风衣”“ALPINTMOUNTAIN女装长袖皮肤风衣”“波梵森户外女款皮肤衣”“汉邦尚品乐享女士皮肤风衣”等。(来源:现代快报)
32款床垫甲醛超标25款为“佛山制造”
日前,广东省工商局公布了2015年第二批共165款缺陷商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相关商品),其中包括包括床垫、纸尿裤、眼镜、节能灯等。仅床垫就有32款,不合格原因均为甲醛超标,其中产自佛山的就占了25款。记者查阅发现,上“黑名单”的床垫包括佛山市顺德区喜迎门家具有限公司的“金典”二星级(家庭用型)1500×1900(mm)床垫、佛山市顺德区自然梦家具有限公司的“自然梦”舒适型E21(家庭用)1500×1900(mm)床垫、佛山市恒久金利床垫厂的“维加尼”家庭用1500×1900(mm)床垫、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奥利特家具厂的“海马莉娜”山棕弹簧家庭用1500×1900(mm)床垫、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房宝家具厂的“美梦达”958A家庭用1500×2000(mm)床垫、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伊思曼家具厂的“伊思曼”金牛家庭用1500×2000(mm)床垫等。(来源:羊城晚报)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无纸化”和“无址化”是电子商务的两个最主要的特征,也正因这两个特征的存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无纸化”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无纸化,买卖双方的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无址化”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者具有多国性和流动性,不受时空和地域限制。“无纸化”和“无址化”的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电子商务无纸化使贸易流动化、国际化,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和交易模式;二是电子商务上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额难以统计;三是“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纳税主体的认定发生困难;四是“无纸化”使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在税务处理上难以区别;五是“无址化”交易利用因特网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使商品的中介作用削弱和取消;六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地点全部通过网络实现,使印花税的征收受到影响;七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财务信息无纸化,传统的税务稽查都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登陆网络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交易数据、账簿、凭证、支付记录是以电子资料的形式存在,而且可以随意修改而不留痕迹,给税务稽查带来困难;八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和“无址化”可成为新的避税方式。
二、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
目前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发达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这是因为这些国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对其国家的税收流失较少,相反还有利于这些国家向别国推销电子产品。因此,发达国家均选取对自己有利的电子商务不征税政策。二是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的发展会造成大量流转税收流失,影响到本国的税收收入,因此这些国家积极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
美国是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美国政府一直提出对电子商务不征税。欧盟规定,其成员国的公司必须缴纳增值税,而对于来自欧盟之外的企业却不用缴纳增值税,使得欧盟国家的企业在电子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欧盟提出拟对欧盟以外的企业向欧盟国家的消费者提供电子化商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这一方案的提出,受到了欧盟15个国家的欢迎,但立即遭到美国的反对,美国政府和企业界指责欧盟破坏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的有关规定,是无理地将税收强加于人,是对欧盟国家的保护,必将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根本分歧可见一斑,并且在短期内不会得到解决。
三、我国对电子商务应采取的税收措施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的税收征管模式,流转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虽然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数额相对于传统交易的数额比重还很低,对电子商务征税暂时不会给我国财政收入带来较大提高,但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我国在近几年内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一)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与相关部门合作,实施多方监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的约束已显得力不从心,应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应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律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解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可控性处理,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二)建立网上交易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申请、登记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固定的网上税务登记号,所有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建有固定网站的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经营内容等资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必须明显展示在其网站首页上。作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在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网上交易申请时,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传真件,并向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验证。这样既可从户籍管理的出发点确保税收监管初步到位,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网上交易的信用度。
(一)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定义
移动电子商务是指依靠收集、掌上电脑等无线终端,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一种商务活动,完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支付等所需过程均通过移动终端。
(二)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移动电子商务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三次革新。第一次是移动电子商务的出现,表现为以短信为基础,开展查询、收费等业务。这种方式的电子商务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响应速度太慢,因此很难满足大部分商贸的需求。第二次是在WAP出现之后,移动终端(主要是手机)可以访问WAP网页,实现了实时查询,这是第一代所不能做到的,但是这一访问技术不够便捷灵活,还存在巨大的安全漏洞,也逐渐被革新取代。第三次革新就是在SOA架构基础上,通过结合3G网络技术、智能移动手机等多种技术的移动商务,这就是目前我们广泛使用的通过手机APP完成的查询、支付、反馈商务活动。
(三)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分类
目前,根据市场主体,大概可以将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分为无线网络服务、系统平台、应用平台和应用服务四类。无线网络服务是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系统平台是移动终端的系统,如安卓、ios等,应用平台即传统的电商平台,如商城、社交网络等,而应用服务则是数量最为众多的APP终端服务。
(四)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特点
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到第三代,相比之前已经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人群和所有的行业,其影响范围之广前所未有,涵盖的信息量也是十分巨大,并且实现了24小时不间断使用,移动终端也越来越智能。这就意味着安全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未来发展前景也会越来越广阔。
二、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多维机制
(一)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随之带来的不只是经济上的发展、使用上的便利,同时还有很多亟待解决和加以预防的问题。
1.安全性受到挑战
互联网的可连接性强同时也带来了众多安全方面的隐患,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这些端口非法传播不良信息,盗取用户隐私,窃取用户财产,并且将这些信息进行收集散布,侵犯到用户的个人隐私和个人财产安全。而在使用过程中,用户又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到这些信息,这就对使用的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方便用户使用的前提下又能够最大程度的组织不法分子的从数据库中窃取信息,这就需要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能够跟上。
2.内容的积极性需要核查
在第一代移动电子商务运维模式下,对于有害垃圾信息,在汇总和传送阶段,可以直接将其屏蔽或者删除,在到达用户终端时的信息能够保持准确健康,能够完全阻断不良信息的传播。而到了第三代,交互性的提高,传播空间变得更加宽广,管理的难度也在加大,这些垃圾信息的传播会危害社会安全,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十分需要建立一个监管的体系,来控制这些不良信息对社会大众造成不良影响。
我国对于这种移动电子商务的监管还非常薄弱,一方面由于市场的自由性,监管存在不便利之处,另一方面,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再者,由于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足,这也使得我国监管采用的一些手段是比较落后低效的。种种因素使得市场监管还需要更加完善,来保障用户的利益和安全。
(二)电子商务市场监管的几种类型
纵观全球的电子商务市场,市场监管主要可以划分成三种类型。
第一,不把经营一方当作特殊主体进行监管,但是针对电子商务本身进行专门立法。比如美国、德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菲律宾、印度等国,就是颁布了一些的法律法案,来对交易的进行了规则制定,但是政府却尽可能的不进行干预,而是依赖市场的自我调节对经营者进行无形克制。一旦发生问题,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各种自发组织进行调节教育,对于其他的出格行为上报法院制裁。
第二,经营一方设立专门的法规监管,同时也对电子商务或电子交易专门立法。比如韩国、英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等,就在对电子商务做出管控要求之外,还设立了一系列的法规,来规范经营一方的合理合法性。通过立法来对经营主体的资质进行了审查,确保经营主体有合格的条件来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并且对于交易活动中的种种情况负责。
第三,完全不区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非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全部按照某一法律法规进行管控和约束。如瑞士、日本等,这些国家按照电子商务平台的完成的整个过程对每个环节进行规定,严格审查各个服务点。
(三)国内外监管机制的差异
1.国外的监管机制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这些地区的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管控机构,而是将警察局、税务局、法院等部门机构进行资源整合;第二,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把电子商务经营个人的监管放在较为重要的位置,有着非常强大的信用审查体系,通过信用来控制市场行为,而很少去对市场准入门槛进行特别规定;最后,对于在市场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是“零容忍”的态度,对于这些行为的制裁十分严格,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
国外对电子商务市场的治理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的原则,一方面政府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通过市场的力量使电子商务市场发展不断优化,如美国的Apple、Google、Facebook等公司在自由竞争推动了移动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同时,第三方主体在网络安全和企业身份、信用等级的认证等方面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行业自律。
2.国内的监管机制
国内的电子商务监管模式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来实现。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商业行为立法的开始,2005年以后,各种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并且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了不断修订。立法立规是我国对市场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另一方面,由于近年来移动电子商务的运营平台发生转移,很难再通过运营商来监管整个市场,因此,监管的中心逐渐下放到各个互联网平台,采用了层级管理制度,电子商务平台对其所运营的各个业务进行规范监管,这样一来尽管在整体上得到了一定的管控,但是对于下一层级的具体内容却无法继续深入,因此还是会有很多垃圾信息的存在得不到及时的清理。
行业自律也是重要的管理机制之一。最具代表性的表现就是各个系统平台的审查,一些应用商店对所上架的应用进行审查,将一些不良应用排除在外,这要求这些应用平台能最大程度上保持公正自律,不因为一时的利益就放宽要求,让不良应用进入市场,进行传播。
三、针对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前期的市场法律法规
1.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经验,完善法律条款。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进行细化要求,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条文,结合我国的国情,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完善和重编写,使立法更加完善、具体。同时还可以借鉴立法的过程,推进立法机构的工作效率,确保所有行为都有法可依。
2.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审核标准。在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设立监管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实时监控调整,建立完备的体系。对应用商城、移动终端、传播途径进行审核,提高规定准入门槛,建立完备的检测认证标准,及时更新监管信息,防止经营主体通过软件升级等修改信息,编著不良信息。
(二)加强经营主体的自律
良好的市场需要经营主体的自我约束。加强经营主体的自律,不只是要求对经营一方的自律,更有用户方的自我约束。
1.提高用户自身对市场监督的积极性。移动电子商务最核心的还是用户,用户是连接经营者和监管部门的一条纽带,经营者需要根据用户需求来进行推广,监管部门也需要根据用户反馈来调整监管措施。用户在市场监督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他们是发现市场监管漏洞的重要来源,加强沟通,能够让市场监管更加完善。
2.大力培育与扶持社会化专业化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在监管环节中是重要的辅助,他们如果担负起市场监管的责任感,不仅能够减轻政府监管负担,更更能够帮助确立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他们由于第三方监管的身份,也容易为用户接受,与经营方和用户的沟通会更顺畅。
3.建设移动电子商务的信用环境。明确信用在移动交易中的重要地位,鼓励个体和平台进行信用认证,同时加强信用审查制度,防止假信用的出现,树立群体对于信用交易的认可,并且自觉维护信用建设。在信用环境下的交易会更加便捷,也更加安全。
4.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移动电子商务市场是在一定的平台上建立起来的,那么对于这些基础平台的建设和管控则更为重要,加强这个基础平台的社会责任感,让这个基础的运营商担负起旗帜作用,保障源头的公正透明,传播优秀的文化,并能够为市场负责。
(三)对各个环节的进行审查和管控
除了上述的对基础平台的和交易个体的约束之外,也要防范一些不良竞争导致的不良信息,因此对各个环节的审查和管控是尤其不能放松的。特别是应用商城的审核和管控,所上架的应用是否包含不良信息,程序是否盗用用户隐私,是否存在不良广告等等,均应该纳入审查范围,应用的每一次更新也不可以放松审查,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证市场的安全性和公平性。
(四)设立市场管控底线
1.保障公平竞争
市场竞争是不可消除的,要想使市场能够持续发展,在管控之内,鼓励市场多样化发展,鼓励良性竞争,丰富市场内容,消除垄断,不仅能够带来更高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促进电子商务的不断改进和优化。
2.确保安全底线
市场安全是市场监管的最后底线。它包括用户的信息安全,经营主体的经营安全,基础平台的通信安全等众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用户的信息安全。移动电子商务企业获取了大量的用户隐私信息,用于开展盈利性的商业分析,一方面为用户提供了个性化的便捷的商业服务,促进了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巨大的用户信息安全隐患。用户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需要市场本身来强化经营主体的对用户信息安全的保护,更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来对用户信息安全提供保障。
四、结语
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在发展的同时,监管也是我们值得注意的重要方面,完善市场管理机制,提高市场自律,未来的电子商务市场将会获得更科学、更合理、更有益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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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键词:建筑企业;采购管理;电子商务;采购管理;
一、电子商务采购的优势
基于电子商务的物资采购平台支持多组织、多地点的应用,实现集团总部、分子公司、项目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实现标准规范的统一、实现对物资采购业务的集中监管,实现工程物资的垂直管理,增强内外部供应链的协同,有效的对整个集团的供应商资源进行全面的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支持多种集中采购模式
满足各种工程建设物资集中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分散结算模式、集中采购集中结算模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混合模式)的应用,系统统一设定采购的标准和规范。
2. 减少采购环节降低采购费用,提高采购效率
基于电子商务的物资采购平台可以突破传统采购模式的局限,根据设定的采购流程自动进行价格、交货期、服务等信息的确定,整个采购活动都公开于平台之上,使采购过程更透明、更规范,降低了采购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采购效率。
3. 可以实现采购业务程序的标准化
基于电子商务的物资采购平台是在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的基础上进行的,按照设定好的标准化软件流程进行,则可以规范采购行为,规范采购环节大大减少采购过程的随意性。
4. 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的集成应用
浪潮物资管理系统以价值为导向、业务为驱动理念设计,实现财务物流一体化集成应用,来自采购、存货、销售等业务系统的单据信息,可以在有关单据填制完成后,自动生成相关会计凭证到总账系统,来自业务系统的凭证可实现与其业务系统的关联,直接返查追溯到该笔会计信息的原始凭证,从而实现物流业务与财务平行记帐。
5. 物资信息准确、全面,协助领导决策
基于电子商务的物资采购平台使企业领导层可以方便地了解每一种物资的价格、数量、库存情况,合同的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供应商情况等各种信息,针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快速反应,有效的对领导层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二、建筑企业采购管理控制的重要性
从近年国内上市建筑企业和国有大型建筑企业利润数据来看,利润很低,有部人企业甚至是亏损的。前几年房地产业蓬勃发展时尚且如此,当前低迷的市道――国家房产政策打压、银行房贷紧缩等之下,上游房产公司的成本控制会加强,审价更严,对建筑企业而言,必须更好、更有效地控制住成本。建筑企业的成本,一是人工成本,而另一个就是物料成本。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社会的各项基本保障的逐步完善,人工成本将越来越高,要想降低,几乎不可能。建筑企业的重心,有必要转移到如何有效控制物料成本上,也就是采购上。
大型建筑企业由于项目多,跨地域经营,传统管理手段已无法握多项目跨地域经营带来的海量数据,特别是大量的建材数据,总部与项目部已严重信息不对称。管理复杂度一高,数据量大到一定程度,管理就需要依赖技术手段,光有流程、制度就没用了。正因如此,大型建筑企业的管理、技术、采购优势反而发挥不出来。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应用的逐步成熟,造价成本、建材设备、劳务等价格信息更趋透明化,也将对建筑企业赢利能力、赢利模式带来重大影响。可以预见一个大趋势是过去那种主要靠经营上搞关系的粗放管理经营模式,将越来越难生存,生存之道将转化为靠精细化管理能力。
在强调精细化管理的同时,建筑企业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根据行业经验,建材成本一般占工程总成本的60%左右,若能够通过先进的水平,将建材成本降低5%,建筑企业利润即可提升3%,相当于某些大型建筑企业一年的利润。
建材成本控制分为两部分:采购时进行有效管控,施工时进行有效管控。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建筑企业在施工时的建材管控已经有了相当完善的流程和制度,且国家在施工标准方面给出了大量的规范和要求,建材的消耗量均有最低标准,想要再大幅降低施工时的建材量,几乎不可能。建筑企业有效控制建材成本的途径,只有选择采购环节的管控。
由此可见,建筑企业的采购管理控制非常重要!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采购环节管理措施
企业物资采购业务主要包括申请计划、订单编制、谈判签约、合同执行和结算货款等环节。在各环节中,影响采购活动的风险因素各有不同。企业要想有效防范采购风险的发生,就要降低成本和提高产品质量,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必须加强采购各个环节的管理。
1.编制采购计划及采购申请环节的管理
该环节包括两项内容:编制需求(采购)计划和提出采购申请。
1.1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是企业组织采购的重要依据,也是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营的基础。如果采购计划不合理,不按实际需求安排采购或随意超计划采购,甚至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不协调等,就可能导致企业运营不畅。
1.2采购申请。采购申请是指企业生产经营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和实际需要,提出的采购申请。采购企业如果不建立采购申请制度,采购申请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就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过量或短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供应商择用环节的管理
供应商实力的大小,信誉的好坏,所品质量的优劣,关系到采购方的生存与发展的大问题。所以,在供应商的选择与管理上要建立科学的供应商准入制度和对供应商的评估制度。
3.采购价格环节的管理
采购价格是决定采购成本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如果采购定价机制不科学,采购定价方式选择不当,缺乏对重要物资品种价格的跟踪监控,引起采购价格不合理,可能造成企业资金损失。因此,在管理上必须要健全采购定价机制,定期研究大宗通用重要物资的成本构成及市场价格变动趋势,进行市场供求关系及价格走势商情分析,建立采购价格数据库。
4.谈判签约及履行合同环节的管理
采购合同是采购方和供应方之间明确采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整个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合同内容即合同条款不明确、模糊不清,不具体,容易出现争议;合同履约率低;出现欺诈性的合同;人的无效;没有建立重大合同披露制度及评估制度,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等等。主要管控措施是要建立采购合同的内部审查制度。
5.验收及付款环节的管理
验收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验收标准不明确、验收程序不规范、对验收中存在的异常情况不作处理,可能造成账实不符、采购物资损失。主要管控措施是建立采购验收制度和完善验收程序,采购部门与验收部门应当相互分离,严格验收程序。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另外要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款回收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付款环节的主要风险是:付款审核不严格、付款方式不恰当、付款金额控制不严,可能导致企业资金损失或信用受损。主要管控措施是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审批制度,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审批程序、验收手续、发票等相关内容,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否则,应当拒绝支付。还要加强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往来账款的审计力度,定期与供应商核对金额,发现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总结:电子商务在建筑企业内的发展,与国家政策(建筑企业特级资质信息化)供应商中的电脑普及息息相关,在宏观大方向下,电子商务必将成为建筑企业建材采购乃至整个建筑企业管理中必须的应用。
参考文献:
[1]张德群,2000,《电子商务对建筑业的影响分析》,[J],《建筑管理现代化》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