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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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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对供热中心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工作业绩、能力、态度有一个公平、客观的评价,并为是否与员工进行劳动合同续签提供依据,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供热中心各级员工岗位。
三、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注重过程定性考核与注重结果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3、多角度考核原则。
四、职责权限
1、人力资源部
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续签考核的组织管理,向相关人员发放考核表,员工劳动合同续签(不续签)的办理,对考核过程中公平、公正性进行监督,以保证考核质量,对考核结果及考核标准等相关文件和表单进行存档。
2、各用人部门
给予员工劳动合同期内考核评分及评价;与员工进行续签(不续签)面谈,对员工提出指导意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反馈关于员工的劳动合同续签意见。
3、员工本人及其他各级员工
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开展相关工作。
五、劳动合同续签考核流程
1、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45日,由人力资源部汇总提交待签劳动合同员工名单,并组织实施该类员工的考核工作。
2、员工根据自己实际工作成绩,写出一份述职报告,并进行自我评定,评分后将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3、由人力资源部将《劳动合同续签员工能力态度评价表(班组)》交给员工所属班组,由班组成员对其进行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平均分作为该项得分,评分后将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4、员工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根据《劳动合同续签员工能力态度评价表(班组)》对员工进行考评,并列举几项实例来佐证对该员工的评价(可另附页),评分后将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5、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劳动合同续签员工能力态度评价表(部长)》交给员工所属部门的部长,由部长组织其他部长一起考评(至少8人),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平均分作为该项得分,评分后将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6、人力资源部统计需要续签员工的岗位,根据《XXXX中心职业发展通道考试题库》分专业出题(开卷考试),考试成绩作为理论考试的得分,试卷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7、人力资源部根据需要续签员工的岗位,制定实操考试方案,由专家组对考试人员的操作过程进行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平均分作为该项得分,评分后将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8、汇总以上考评及考试得分,并流转《劳动合同续签员工考评结果汇总表》逐级签批。
9、经审批后确定续签劳动合同的,于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书面征求员工意见,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续订劳动合同;经审批后确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于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在合同期满之日办理离职手续。
六、劳动合同续签考核说明
1、评价得分由员工自评、班组考评、班组长考评和部长考评四部分组成,其中,员工自评占5%,班组考评占10%,班组长考评占15%,部长考评占10%。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中层干部聘用及考核制度,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用人机制,促进单位各部门工作卓有成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是指单位内部各行政及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含副职)。班组长的聘任、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条件好,责任意识浓,事业意识强,开拓意识好;
2、业务熟练,肯于上进,自觉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工作组织协调能力;
3、工作积极主动,踏实肯干,务实求新,具有敬业精神和大局意识;
4、坚持原则,勇于承担责任和纠正错误;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5、工作和生活中能够以单位利益为重,凡事从集体利益出发,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
6、能够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思想先进,团结同志,热爱本职工作。第三章
中层干部的产生 第四条:中层干部的产生,按照领导班子提名、职工评议的程序,实行聘任制办法。第五条:中层干部的任用,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下,应从工作实际出发,打破学历、资历及干部、工人等身份界限,选拔有实际工作能力、能够真正带动部门工作发展的人选。第六条:中层干部的任用范围一般为单位在编在岗职工。确因工作需要的特殊岗位,应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可以聘用单位以外的人员。第七条:对现有的中层领导实行直接聘任,对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应接受职工代表或所在部门职工的民主测评第八条:新聘任中层领导的职工评议以无记名划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票超过总有效票数的60%以上的,为通过评议,单位下发文件予以聘任;得票低于60%的,为没有通过评议。第九条:经领导班子提名,且通过职工评议的,予以聘任。聘任期为一年。第十条:经领导班子提名,但没有通过职工评议的,不担任中层干部;由此而造成的职位空缺,应由领导班子另行提名,并重新进入评议程序,产生新的人选。第十一条:中层领导的聘任期为一年,期满单位不再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职,不在享受单位所规定的有关待遇。第四章
中层干部的职责 第十二条:中层干部应切实履行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工作,既坚持原则,又要方法灵活,当好领导帮手。 第十三条:负责起草、修订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标准;第十四条:担负本部门责任,认真落实既定计划,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第十五条:认真执行领导决策,圆满完成各项临时任务;第十六条:以身作则,充分调动本部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第十七条:做好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形成团结一致、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第十八条: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第五章
中层干部的述职及考核 第十九条:对中层干部实行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考核方式分为自我总结、领导班子认定和职工评议相结合三种形式。
1、自我总结。每年年终,中层干部要对本年度个人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整理,存入个人档案。
2、领导班子认定。领导班子根据中层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结合干部自查情况,对其进行年度工作认定。认定称职的,递交职工大会进行评议。
3、职工评议。领导班子认定称职的中层干部,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述职。职工以无记名划票方式,对中层干部述职情况表决意见。获票超过总有效票数的60%以上的,为考核称职;超过75%以上的,为良好;超过90%以上的,为优秀;60%以下的,为不称职。第二十条:中层干部的考核及述职,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按照所长办公会安排执行。第六章:对中层干部的奖惩及临时任免
第二十一条:为激励中层干部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在以下情况下,应对其给予奖励:
1、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的;
2、在业务考评中成绩显著的;
3、在专项任务中有突出表现的; 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中层干部应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具备一定的业务管理水平和良好的心理、政治素质,对工作要科学地进行统筹安排,不得因工作失误影响单位整体形象或造成经济损失。有如下情况的,由所长办公会研究予以停职检查或就地免职:
1、由于工作安排不周、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2、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3、受到政法部门处理的;
4、监守自盗,损害集体利益的;
5、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故意制造混乱,影响单位安定团结的;
6、不服从领导安排的,对单位政策强烈抵制,拒绝落实的;
(一)项目建设情况。一是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按期完成;二是工程建设质量合格,达到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有完备的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二)项目治理成效。项目治理成效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符合《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一是示范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二是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三是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报账程序规范,财务档案完整;四是资金拨付及时,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
(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一是明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设施管理主体,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二是落实后续运行管理费用,确保环境连片整治的持续效果;三是制定了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
(五)项目招投标与公示、公开情况。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示范村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公示,向当地群众公开,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考核验收程序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考核验收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行县级自验、市级复核、省级验收。
(一)申请考核验收条件
1.县级自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完成建设任务、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验,经自验合格的可向市级环保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2.市级复核。市级环保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对提出复核申请的示范项目进行复核,并出具市级复核报告。
3.省级验收。经县级自验和市级复核后的示范项目,可向省环保厅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并提供完备的验收材料。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示范村进行现场考核。考核验收采取实地察看、抽查记录、召开座谈会,民意测验以及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
(二)申请考核验收材料
申请示范项目的申报材料汇总后装订,一式两份,包括:
1.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村考核验收表;
2.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验收报告;
3.县级自验报告;
4.市级复核报告;
5.项目实施方案;
6.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7.经评审的财务决算报告;
8.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说明;
9.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县级财政报账材料等。
考核对象为全乡12个村和全体村干部。实行动态考核的内容为水权配置、关井压田、大田滴灌、暖棚建设、环境卫生整治、维稳工作、“三禁”政策落实情况、计划生育、新农保、新农合及日常工作等。
二、考核程序
(一)建立动态考核台账。乡上依据《年重点工作推进表》,建立村干部动态考核台账,按推进表确定的时间和工作进度,记载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按照考核量化评分进行排序,该项考核分值按80%的比例计入村级班子和村干部年终综合考核总成绩。
(二)考核信息的收集。各考核项目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具体配合人员随机抽调,按照推进表确定的各项阶段性任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各小组要在督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上报乡党委,党委书记签字后由办公室记入动态考核台账。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的,由各小组书面汇报党委书记,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考核情况反馈和通报。按照各小组提供的考核信息,由办公室负责进行全面汇总排序,再将结果报党委书记签字后,向被考核村反馈,每季度向全乡通报一次。
三、动态(平时)考核计分办法
坚持按平时考核和阶段性考核相结合、百分制与经济利益挂钩,在考核各个方面分别实行加减分。属集体行为的,在班子分值中扣除,属个人工作失误、失职的,从其责任人分值中扣除,具体情况由考核小组决定。
(一)水权配置(15分)
1、地下水灌溉中,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水权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每发生一次无水票供电问题扣1分;发现偷水偷电现象扣1分。
2、按照乡上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按时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分别加倍扣分。
3、对各社的水权审批、用水量、用电量使用情况没有及时告知,造成各社超轮次审批水权和超总量用水的,每出现一例扣2分。
4、对各社反映的问题协调解决和查处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
5、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水权配置工作被县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二)大田滴灌(15分)
1、工作认真负责,确保全村大田滴灌工程正常运行,无水事纠纷发生的加5分。
2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已实施滴灌工程的井和地块没按要求铺设滴灌设施的每发生一例扣5分。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已铺滴灌设施的地块发生大水漫灌现象的每发生一期扣5分。
4按照乡上和水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根据前两条规定的计分办法,分别加倍扣分。
5、对各社反映的问题协调解决和查处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
(三)关井压田(10分)
1、未经批准擅自置换已关闭机井或改变生态用井用途的,对压减耕地工作督查巡查不及时,不到位,发生复耕现象的村,每发生一例扣2分。
2、按照乡上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按时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加倍扣分。
3、对各社反映的问题协调解决和查处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
4、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关井压田工作被县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四)养殖暖棚建设(15分)
1、依据推进表确定的建设指标,每次动态督查后,完成任务量每超(欠)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没有时间和进度要求的每次工作督查后,按照完成任务量排出名次,前三名的村分别加3、2、1分,倒数三名的村,分别扣5、3、2分。
3、对各社反映的问题协调解决和查处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
4、按照乡上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按时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根据前三条规定的计分办法,分别加倍扣分。
5、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养殖暖棚建设工作被县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6、属地内违反“三禁”规定的,被群众举报一起扣1分,被乡上领导发现一起扣2分,被县上领导及主管部门发现一起扣3分。
(五)环境卫生整治(5分)
1、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动态督查后,按照各项考核指标量化计分,总分排名前三名的村分别加3、2、1分,倒数三名的村分别扣5、3、2分。
2、督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每一项指标扣1分。
3、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该项工作被上级部门或领导通报批评的,每一次扣2分。
(六)维稳工作(10分)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导致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每起扣4分。
2、发生盗窃、破坏取水设施和暖棚圈舍设施的,每起扣2分。
3、每发生一起群众进京集体上访,扣4分;每发生一起群众赴省集体上访,扣3分;每发生一起群众赴市集体上访,扣2分;每发生一起群众赴县集体上访,扣1分。
4、因问题处理不及时、稳控措施不到位、每发生一起重复进京集体上访,扣7分;每发生一起重复赴省集体上访,扣5分;每发生一起重复赴市集体上访,扣4分;每发生一起群众重复赴县集体上访,扣3分。
5、每发生1人次进京,赴省、市非正常上访,扣1分;劝返工作不力,致使上访人在京滞留超过3天的,每发生一次,再扣1分。
6、对省、市、县、乡交办的案件,未按期办结的,每1件扣2分。
7、接到劝领通知后,不能按时到达处理现场的,扣2分。
(七)新农保、新农合工作(10分)
1、参保(合)率达到95%的为合格,不加分也不减分。每超(欠)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2、督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每一项指标扣1分。
3、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该项工作被上级部门或领导通报批评的,每一次扣2分。
(八)计划生育工作(10分)
1、每次动态督查后,按照各项考核指标量化计分,每次排在后一、二名的黄牌警告,依次扣2分、1分,后三、四名的提醒注意。
2、督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每一项指标扣1分。
3、在督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故意虚报出生等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
4、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该项工作被上级部门或领导通报批评的,每一次扣2分。
(九)日常工作(10分)
1、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督查中发现问题,每发生一起扣2分;没有按时限和要求整改的扣4分。
2、乡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不按要求参会或迟到的每次扣1分,无故缺席的每次扣2分。
3、村干部外出须向乡党委、政府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4、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被乡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为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发挥重点工程对全区经济发展的支撑拉动作用,现对2005年重点工程建设提出如下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
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实施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重点工程服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重点项目认定条件。项目选择:结转项目要求实施进度快、完成投资量大或当年能够竣工;新开工项目要求前期工作充分、投资主体明确、资金基本落实,具备上半年开工建设条件。项目规模:农业项目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基本在1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市区实事项目1000万元以上(个别特殊工程可适当调低规模标准);房地产项目3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利用外资项目年度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
(二)考核目标。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考核工程进度、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等内容。组织、服务单位:主要考核项目数量、质量、工作实绩等内容。
三、考核标准
对重点工程单个项目实行百分考核制,同时根据重点项目的不同规模和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项目实施难度系数。
(一)基本分
1、工程进度(80分)。完成年度工程进度要求和计划投资目标得满分,没有达到年度工程进度要求的分别按比例扣分。对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和进度要求的项目,完成投资额每超10%加3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2、工程管理(10分)。项目班子落实、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施工管理措施扎实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
3、质量安全(10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得3分,否则相应扣分;工程质量优良或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优良得7分,合格得5分(需经有权部门认定或出具证明材料)。凡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先进参评资格。
(二)难度系数
1、项目规模难度系数:根据重点项目的规模以及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单个项目实施难度系数。凡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难度系数2.0;1.5亿元-2亿元(含1.5亿元),难度系数1.4;1亿元-1.5亿元(含1亿元), 难度系数1.3;7000万元-1亿元(含7000万元),难度系数1.2;4000-7000万元(含4000万元),难度系数1.1;4000万元以下,难度系数为1.0。基本得分乘以项目难度系数,为单个项目最终得分。
2、项目数量难度系数:对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主要考核列入重点工程各类项目整体完成情况。综合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列入重点工程项目单项得分,加权平均后,为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基本得分。在此基础上,适当考虑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个数,设置项目数量系数。项目最少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数量系数为1.0,以此为标准,其余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每多一个项目,数量系数递增0.025,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基本得分乘以数量系数,即为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最终得分。
四、扶持措施
(一)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盐政办发[2002]79号文件精神,建立重点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绿色通道,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优质服务承诺制、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项目否决报备制、政务公开制,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为重点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立项、征地拆迁、规划定点、消防审查、相关许可证件发放、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以及工程建设直至竣工投运过程的相关服务,实行特事特办,限时服务,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加强环境督查。建立重点工程外部环境跟踪联系制度,加大跟踪监督力度,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环境,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
(三)享受优惠政策。凡工业项目、政府出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律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免交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2、即交即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3、即交即退墙改专项基金(工程必须按工艺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4、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征收教育附加费。
5、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优先安排财政贴息。
6、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划、建设、消防等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再下浮50%收取。
7、涉及项目的中介服务性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再下浮30%收取。
凡2002年1月1日后在市区(含市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新投资的工业项目,还可按《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项目收费减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盐办发[2002]57号文)规定,享受其它优惠政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五、奖项设置
重点工程考核共设四个奖项:
(一)先进单位奖。共24名,其中 “农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工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服务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基础设施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市区实事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房地产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社会事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利用外资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各3名。各类十大重点工程分别考评,按单个项目最终得分从高到低,每类取前3名。综合得分相同时,按年度完成投资额由大到小排列名次;一大工程中,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属同一项目时,主要考核主体工程,不属同一项目时,分别考核打分;一个责任单位承担多个项目的,按每个项目分值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分。
(二)优秀组织奖。共6名,其中县(市、区)3名,市直项目实施部门3名。根据考核标准,计算得出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最终得分,并由高到低各取前3名。
(三)优质服务奖。共6名,其中市直服务部门3个,县(市、区)服务部门3名。围绕协调到位、服务承诺、工作效率等内容,考核宣传、执法、综合经济、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推进、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情况,综合评定后,分别从市直和县(市、区)中产生工作力度大、成绩突出的先进服务部门各3名。
(四)先进个人奖。共120名,其中项目实施单位100名;市、县相关部门和单位20名。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六、考核管理
(一)建立项目责任制。按照市长工作分工,对每一项重点工程进行分管归类,明确由分管市长挂钩总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市政府分季度对每一类重点工程进行会办督查,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协调、督查、服务等工作。
考核内容:
1、上班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
2、不公开、不按时完成考勤登记、考勤弄虚作假,扣20元。
3、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扣50元。
4、不服从考核人员考核,辱骂和叼难考核人员扣除50元。
5、上班时间,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扣50元。
6、仓库保管员对自己所管的物资,应经常清理查看,保持库容整洁。严格执行有关仓库管理制度,做好对外保密等工作,违者扣100元。
7、不认真交接班或交接班时收、发、料单出错,扣50元。
8、保管员要配合采购员将到库物资卸货入库,物资入库验收一律点数,检查质量、数量、型号规格等,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违者扣100元。
9、仓库保管员要根据发票核对实物开收料单(不得涂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仓库负责人或部长。违者扣100元。
10、仓库保管员按用料单位开据的领料单核发所需物资。违者扣100元。
11、领料单上的字迹必须清析,不准涂改,违者扣100元。
12、仓库保管员对自己保管的物资,在每天上班时应认真清查。发现丢弃时,应查明原因,并按有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损失的物资进行等价赔偿,扣当月效益工资,情况严重者,下岗一个月。
13、仓库保管员对自己保管的物资(包括回收的废旧物资),自监自盗被发现后,应及时追回这部分物资,调离岗位,罚款1000元。情况比较严重的汇报公司领导做出处理意见。
14、仓库保管员必须熟悉计算机仓库物资管理程序,并掌握仓库管理程序的基本操作(如收、发料及查询等)和帐务处理,否则扣当月效益工资,
再次考核不合格的,待岗处理。
15、禁止在仓库玩电脑游戏及上其它不健康的网站,如被发现,每次扣200元。
16、仓库负责人及仓库保管员要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及时反映库存余缺,做好补缺采购计划,发现库存物资有盈亏情况及时汇报部长,违者扣100元。
17、计划统计员要按需用计划对仓库进行平库,根据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等详细编写采购计划,不得增加或减少物资的数量、单价,并按规定时间上报,违者扣50元。18、计划统计员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种统计报表,违者扣50元。
19、计划统计员要按时将各种计划及收、发料单录入计算机,否则,扣50元。
20、采购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坚持择优的原则,货比三家,保证物资价格合理及质量,违者扣100元。
21、采购员必须配合仓库主管及保管员做好到货验收工作,并及时结算货款(不超过一个月),违者扣50元。
22、工程材料的验收,必须有该工程材料的需用计划、采购计划及该项目负责人在货单位上签名后方可开收料单,违者扣50元。
23、工程结束后,材料回收保管员必须如实登记入库,工器具要严格检查是否完好才能入库,如有问题及时间仓库主管或部长汇报。违者扣50元。
二0__年六月三日
工器具租用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使公司的工器具在保证本公司施工任务使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为公司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可对外实行租用。根据目前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器具的使用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外单位需要租用公司的工器具时,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向物资部提出申请,经物资部长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租用手续。物资部在确认工器具完好的情况下,租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将押金(工器具原价的30)和租金(1个月)交计财部后方可开始租用。
2、租金的收取:工器具租用后,每月按原价的10收取租金,
租用半年以上的按租金的80收取,1年以上的按租金的60收取。
3、如需连续租用,需到物资部办理续租手续,租金上交必须在租用日期的前三天交到计财部,否则物资部有权收回该工器具并没收押金。
4、在工器具归还时,必须保证工器具的完好,如有损坏按工器
具管理制度的赔偿条款按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押金中扣除,工器具损坏后无法修理应根据该工器具的使用年限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联社经营转型,全面提升机关部室经营管理水平和员工履职能力,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发挥机关部室的总部指挥作用,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实施,以及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圆满完成,从根本上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联社机关部室工作职能和基层信用社竞标摘牌绩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联社机关部室日常经营管理和经营业绩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对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联社机关部室全体员工(非现场远程监督中心、授信审查中心、信贷作业监督中心、资金营运中心、反洗钱中心、清算中心、事后监督中心、不良资产管理中心及借调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考核结果作为部室人员绩效工资兑付及履职评价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联社成立联社部室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考核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负债科技部、信贷管理部、风险合规部、运营管理部、综合办公室、监察保卫部、审计部、计划财务部
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办公室主任由计划财务部经理担任。计划财务部负责考核方案的起草拟订、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审计部负责任务完成和考核结果真实性的检查监督;负债科技部负责营销贡献考核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绩效工资的核算兑付;运营管理部负责授权中心、事后监督中心业务量计价考核统计工作。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部门相关指标的考核自评工作。
第三章考核原则
第六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考核的激励性和导向性。设立营销贡献、基础管理、岗位履职三个考核目标。
(一)坚持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个人营销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定量考核;对职能部门的管理目标和个人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实行定性考核。
(二)坚持营销贡献目标考核、基础管理目标考核与部门岗位职责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既要落实基础管理目标和本部门职责目标,也要落实营销贡献目标和重大活动安排。
(三)坚持按业绩和贡献分配、奖优罚劣的原则。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严格挂钩,按贡献计酬,体现能者多酬。
第四章考核方式及流程
第七条对联社机关人员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个人营销贡献指标权重50%,岗位履职指标权重50%,基础管理指标为扣分项。
综合考核得分=营销贡献考核得分+基础管理考核得分+岗位履职扣分+奖惩加减分。
第八条综合考核得分由考核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决定,考核流程如下:
(一)月后5日前,各部门对上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负债科技部计算个人营销贡献得分),考核表呈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考评办公室。
(二)月后10日前,考评办公室将各部门考核表汇总审核后,出具考核预评结果,呈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按月预兑付绩效工资。
(三)年后12日前,考评办公室根据各月的考核,汇总、审核、确认后出具年度考核预评结果和汇报材料,呈报考核会议审议,根据审议结果确定全年部门综合考核得分。
(四)相关部门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兑付年度绩效工资,多退少补。
(五)设置容忍分值,部门月考核容忍分值为70分。如当月考核得分未达到70分的部门,其经理、副经理的绩效考核系数下调10%。
(六)年度绩效考核平均分值70分以下的部门,取消评先资格,部门负责人年度履职评价不能评为“良好”以上;个人绩效考核任务完成的好坏,综合办公室将在下一年干部使用上作为重要参考依据,部门经理根据本部门员工日常工作表现,有权建议联社综合办公室对工作不称职的员工进行调整。
第五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绩效工资及系数考核
机关经理(经理待遇)固定系数2.0,副经理(副经理待遇)固定系数1.5,中心负责人固定系数1.5,员工固定系数1.0。
机关人员根据每人各月得分情况兑付绩效工资。
第十条营销贡献目标考核
本项考核基础分50分,根据联社下达的营销任务完成比例情况计算考核得分。其中存款、贷款施行捆绑模式,营销存款或贷款均可纳入指标当中。
所有数据以报表为准,所有营销存款均需录入营销人员柜员号,未录入柜员号不计入考核范围。
存、贷款余额考核
2020年末存款基数考核,基础分50分。
指标计算得分=当月完成额/增量计划×100%×50分
完成额及计划额按月累加。
第十一条基础管理指标
机关所有部门人员参与本项考核,考核基础分50分,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员工个人行为(10分)。机关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规范个人行为举止,做到着装上岗,办公环境整洁,按要求参加机关学习、培训和会议。对未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良行为、未着装上岗、办公环境不整洁、不遵守工作纪律、未按要求参加机关组织的学习和各项活动的,发现一次扣员工和部门经理各1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考核)
(二)服务基层工作(20分)。各部门应认真履行服务基层社的各项职能,提高服务效率,及时解决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基层社反映办事拖拉、服务效率低的部门,经核实后,每次扣相关员工和部门经理1分。(由监察保卫部负责考核)
(三)案件防控考核工作(20分)。全面落实本部门和本条线案防责任和措施。案防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现一次扣部门经理2分,部门扣2分。本部门和本条线发生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的,经过认定的相关责任人员按处理结果扣发相应的绩效考核薪酬,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风险合规部负责考核)
第十二条岗位履职考核
(一)基础履职。根据被考核部门岗位职责设定考核对象,考核为扣分项。
对违反规定或导致联社被省联社或监管部门扣分的,县联社给以相关责任人一次扣5分,部门考核一次扣5分,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机关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在工作期间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受到纪律处分的,一次扣10分。
本部门或相关人员被联社通报批评的分别扣3分,被市级通报批评的分别扣5分,被省级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0分。
(二)管理履职。此项仅考核业务部室,本条线全辖整体指标任务完成度60%以下(不含),正副职系数下调10%。
第十三条联社班子成员考核
(一)年度联社发生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的,对联社班子及班子成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薪制和一切奖励。薪酬按机关平均得分的绩效点标准的倍数(正职3.5倍,副职2.8倍)兑付。
(二)月考核兑现标准。按得分(机关部室得分+指标任务完成得分)比例兑付。
(三)单项奖励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加分项目
(一)部门或相关人员在联社评优评先及业务评比中受到表彰的分别加5分,受到市级表彰的分别加10分,受到省级表彰的分别加15分,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分别加20分。
(二)部门或相关人员经验交流材料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的分别加5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的分别加10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分别加20分。
(三)部门或相关人员业务创新被联社每采纳一项分别加5分,被市级部门每采纳一项分别加10分,被省级部门每采纳一项分别加20分。
(四)其它加分项由联社机关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一事一议。
第六章专项奖励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机关员工根据2021年新增日均存款总额排名(即需在保持2020日均余额基础上,超额部分参与排名,但不影响任务完成度),前10名,在2022年度给予上调一年系数奖励,上调标准在0.1—1之间(即第10名上调0.1个绩效系数点,第九名上调0.2个绩效系数点,依次类推第一名上调1个绩效系数点)。
年度终了,机关正副职,根据2021年日均存款总额排名(条件同机关员工考核),前5名,在2022年度给予上调一年系数奖励,上调标准0.1—0.5之间(即第5名上调0.1个绩效系数点,第4名上调0.2个绩效系数点,依次类推第1名上调0.5个系数点)。按照2021年度本人实际绩效标准兑付。
第十六条年度终了,对受到省联社通报表扬(以文件形式)或目标任务排名在全省前10位的相关部门和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具体标准由联社机关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章考核纪律
第十七条考核工作纪律
(一)各部门要建立内部考核台账,及时登记。部门内部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楚、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每项工作要明确时限和质量、明确扣分依据和标准。对本部门和员工的考核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弄虚作假、相互照顾,严禁吃“大锅饭”、搞平均分配。要通过考核进一步增强机关员工责任意识、效能意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为基层社作好表率作用。
(二)各部门及责任人在考核签字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搞相互平衡,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每月,由考核办对各部门的考核工作进行,统计审核监督。对查实的考核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现象,联社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联社机关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 考核范围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xxx所辖市供电局、市郊供电分局,市东、市西、新区分局,变电、配电检修工区,修造厂、电建公司、调度通信中心、电力设计研究院。
二、 考核依据
1、《xxx法制化管理实施计划》
2、《xxx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3、《xxx合同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和附件
三、考核机构
由公司法律事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劳动工资部、思政(宣传)部等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各单位的法制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考核程序
1、各单位对照该考核办法组织自查评分,并写出自查报告及自查评分表,于11月20日前报公司法律事务部。
2、由法制化管理考核小组负责对全公司法制化管理工作检查考评,形成考核意见,报综合考核管理部门, 考核办法中的工资、奖金的扣发由劳动工资部负责实施。
五、 考核方式
1、考核采用评分方式,总分值为100分。
2、具体考核指标、分值及评分办法,详见《法制化管理考核评分表》。
3.法制化管理的考评结果与江阴、宜兴市供电局、市郊供电分局考核工资的1%挂钩,共分五档:
(1)、90分以上,不扣发,即1%的考核工资全得;
(2)、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扣考核工资的0.25%;
(3)、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扣考核工资的0.5%;
(4)、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扣考核工资的0.75%;
(5)、不足60分的,该项考核工资全部扣除。
4、法制化管理的考评结果与所属各公司、单位,调度中心年综合奖金的1%挂钩,共分五档:
(1)、90分以上,不扣发,即1%的考核奖金全得;
(2)、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扣考核奖金的0.25%;
(3)、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扣考核奖金的0.5%;
(4)、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扣考核奖金的0.75%;
(5)、不足60分的,该项考核奖金全部扣除。
六、附则
本考核办法自文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的解释由法律事务部负责。
法制化管理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分
考核分
一、基础工作
15
1、法制化工作责任制落实。各市局、市郊分局要明确负责部门。
9
1、法制化工作无分管领导扣3分,
2、无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法制工作扣3分
3、 未按要求开展法制工作扣3分
2、单位年度工作总结有法制化管理工作内容。
3
1、年度总结无法制化工作内容扣3分,,内容简单扣1—3分。
3、法制化、合同管理台帐记录健全。
3
无台帐扣3分,记录不完整,每发现一处扣0.5,扣完为止。
二、合同管理
50
1、合同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5
1、配备(专)兼职人员扣2分,
2、未认真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每发现一次违反《办法》的行为扣1分。
2、做好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工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要调查清楚,
5
不得与有瑕疵对方当事人签约,如确需签约,需按实向法律事务部说明,不得隐瞒。有一次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造成企业利益损失2—5分,造成严重损失的,另按规定处理。
3、合同内容、格式的规范性
5
各类合同文书应当规范,文字准确、清晰,语义清楚,条文具体,内容合法。有一处不符合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要求,扣1分。
4、合同文本的审核
3
合同的承办部门认真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审核与对方草签的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执行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5、分级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签订率及履行情况
10
1、二级单位及以上权限的合同签订率应等100%,大于95%且小于100%扣5分;
2、小于95%扣10分。
3、属三级单位合同签订率应大于95%,每低于2%扣1分
6、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与上报
3
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记录。并按时上报。无记录扣2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不按时上报扣1分。
8、合同变更和解除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规定程序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9、对招、投标合同的管理
3
招投标程序合法,招、投标文件应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发出招投标文件,每发现一件扣1分,扣完为止。
9、合同纠纷处理
5
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法律事务部研究处理。不上报扣1分,造成经济损失,每10万元扣2分,不足1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10、对签订、履行合同的责任追究
3
严格遵守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人未受到追究的,发现一次扣1分。
11、合同备案、统计与分析
3
按时上报合同统计报表,做好合同备案工作以及年度合同总结分析工作。未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作总结分析的扣1分,分析内容不详实的,扣0.5分。合同该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扣1分。
12、合同材料的归档
2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材料应及时归档,没有及时归档或遗失材料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三、案件管理
15
1、积极开展案件预防、应对、救济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
积极、正确开展案件预防、应对、救济工作,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未能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造成企业权益损害的扣1—3分。
3、不发生重大责任案件或损害结果
5
发生重大责任案件或损害结果的,视情况扣2—5分。
4、执行案件汇报制度,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4
案件发生后及时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未汇报的扣4分,汇报不及时,未做相关工作的扣1—3分。
5、案件资料完整,归档及时、规范
3
案件资料未归档扣4分,归档不及时,资料不完整扣1—3分。
四、规章制度管理
5
1、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杜绝有令不行现象。未达到,根据情况扣1—2分。
2、文件、制度出台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3
文件、制度出台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规定发生差错扣1—3分
五、法制宣传教育
15
1、完成公司统一部署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4
完成公司统一部署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未完成,根据完成情况扣1—4分。
2、采取切合本单位实际的法制宣传教育措施
4
有具体措施,且切实可行,并措施落实,未完成,根据执行情况扣1—4分。
3、做好法制宣传教育记录,材料完整。
3
材料完整,记录详细、真实,未完成,根据实际情况扣1—3分。
4、形式多样。
2
形式单一的扣1—2。
5、普法工作及时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