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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国联”?
实际上,世贸组织存在沦为新世纪版国际联盟的危险:原意是作为全球治理方面用意良好的试验,最终却成为无足轻重的机构。谈判陷入僵局,原因是谈判各方在削减农产品关税和农业补贴的问题上发生争执。由于这些分歧无法达成共识,同时进行的世贸组织服务贸易和工业品贸易谈判也不得不陷于停顿。混乱局面持续了近5年,迫使世贸组织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不得不决定暂停相关谈判。
曾在布什总统首个任期内担任商务部副部长的格兰特・阿尔杜那斯表示:“世贸组织目前正处在十字路口。”他说,除非恢复多哈回合全球贸易谈判,否则“将会持续侵蚀世贸组织作为讨论贸易问题以及更广泛的全球化进程问题主要论坛的地位。”
当世贸组织的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二战后成立之时,它主要是被美国(一定程度上还包括西欧主要经济体)控制的。只要他们相互间达成一致,就能够迫使其他国家接受其要求。而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存在的时候,该组织内部形成一致比较容易。自1948年起,经过了8轮贸易谈判,国际间关税和贸易壁垒逐步降低和消除。到上世纪末,以跨境交易货物价值来衡量的国际贸易额已经达到1950年时的22倍。
各有算盘
这种日子已经很难再现,贸易壁垒不再像过去那样在谈判下迅速降低。随着其他国家和经济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在制定国际贸易规则上,他们要求拥有发言权。像联合国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这些组织中,大国拥有否决权或更多投票权。与之不同的是,世贸组织的每个成员单位都可以阻挠任何一个贸易协议的达成。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表示:“要在149个成员国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这实在是伤脑筋的事,世贸组织的组织结构相当复杂。”
更麻烦的是,世贸组织不仅是制定贸易规则的机构,还充当法庭的角色。世贸组织在1994年成立时达成协议,像过去关贸总协定所采用的较少对抗性的执法方式被废弃,因为这种方式导致其成员国无视国际贸易规则。而世贸组织的成员现在还必须遵守该组织的规定。
问题于是产生。在关贸总协定时代,成员国间的争端通常集中在一些小问题上。但世贸组织成立后,知识产权和农业补贴等问题逐渐成为争议焦点。这就导致美国国会对世贸组织的支持一向十分勉强。
只有当国会的主要成员一贯把世贸组织视作支持法治的国际性象征,他们才支持由世贸组织推动的全球谈判。但美国人却因此咽下世贸组织种下的苦果:由于欧盟的投诉,世贸组织了美国赋予有大量出口业务的美国公司税收减免待遇的一项国内立法,要求美国遵守世贸组织相关裁决。但美国国会却永远不愿见到自己或美国的权力受到外人压制。
谁布的“陷阱”?
多哈谈判破裂可能意味着,当世贸组织希望涉及一些更棘手的争执,自己却正陷入麻烦中。这些争端是目前世贸组织自身的解决机制无力消除的。现在世贸组织已将解决方式放在了多哈回合的外交斡旋上。
比如巴西,该国正为已被世贸组织裁定为非法的美国玉米出口补贴给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要求世贸组织允许巴西向美国征收10亿美元损害赔偿。前段时间,由于谈判各方都将关注焦点放在了更广泛的全球贸易谈判上,巴西才一直没有采取行动。
其他一些国家也准备对美国的玉米、水稻和高粮出口补贴采取惩罚措施。欧盟在葡萄酒、黄油等产品方面的政府补贴措施也遭到其他国家的抨击。
一旦世贸组织的规则迫近国家问题,其成员国对该机构的支持率就会下降,进而导致人们对世贸组织的促进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使命的支持率也会下降。美国全国制造商协会主席约翰・英格勒表示:“这无疑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美国没有加入过国际联盟,放任这个机构逐渐变得无关紧要,使之无法应对二战前日益加大的外交压力和军事挑战。直到现在,世贸组织仍被当作全球贸易中唯一可信的仲裁机构。美国官方也认为,这一机构仍是全球经济中重要的一环。
贸易谈判破裂有利的一方面可能是,它会促使在贸易上相互依赖的各国警醒,为达成协定加倍努力。
裁决虽未完全满足巴西愿望,但可能对其他棉花种植国家产生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8月31日就巴西和美国之间持续多年的棉花补贴争端案作出最后裁决,认定美国为其国内棉农提供巨额补贴的做法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贸易规则,并批准巴西对美国实施制裁措施。
根据世贸组织的裁决,以2006年的情况计算,巴西可对美国实施总额为2.95亿美元的制裁。尽管这一数额远远低于巴西此前的要求,但裁决被普遍认为是对美国巨额农业补贴政策的一大打击。
巴西驻世贸组织大使阿泽韦杜河8月31日表示,世贸组织的裁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他还对美国屡次拖延执行世贸组织的裁决结果表示遗憾,认为这种状况会损害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系的威信及合法性。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言人同日说,美国对世贸组织的最后裁决结果感到失望,但由于世贸组织最后裁定的制裁额远低于巴西此前要求的20多亿美元,美国对此感到欣慰。
巴西最早于2002年9月把美国棉花补贴问题诉诸世贸组织,认为美国每年为其国内棉农提供约30亿美元的非法补贴,从而使美国保持着世界第二大棉花生产国的地位。从2004年到2008年,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曾四次裁决美国在此案中败诉。在世贸组织对此案的仲裁过程中,巴西曾要求对美国采取高达25.5亿美元的制裁措施,目标对准美国商品、知识产权和服务业。巴西提出的制裁措施包括:对美国棉花进口采取12亿美元制裁;对美国包含版权和商标的进口品施以10亿美元制裁;对美国已经取消的部分补贴措施追溯制裁3.5亿美元。其中涉及到的对来自美国版权和商标进口品的10亿美元制裁,是巴西在棉花争端之外寻求的额外“报复”,但美国认为巴西每年可采取的制裁额不能超过3000万美元。
分析人士认为,美国此前一直主张,棉花贸易争端应当在世贸组织全体153个成员当中讨论。由于利益牵扯多、涉及范围广,在具体的多边规则出台前,美国还将保留大部分补贴措施。此次世贸组织的裁决虽然并没有完全满足巴西的愿望,但从某种程度上说,裁决可能影响到其他棉花种植国家,因此具有重要标志意义。巴西和西非产棉国家由于美国的棉花补贴行为蒙受经济损失,几个以种植棉花为主的非洲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却要比美国给2.5万名棉花种植农场主的补贴还要少。美国的补贴政策帮助美国生产商以低于外国竞争者的价格销售产品,此种不公平行为压低了世界市场的价格,对巴西和其他地区的棉花生产商构成了双重打击。
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专门委员会2004年9月就已裁定,美国对其主要棉花作物高地棉采取的营销贷款担保、出口信用担保、市场损失补助和“反周期”支付四种方式构成补贴,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这使美国本土产棉花在其国内市场相对于进口棉花具有价格优势,也造成了国际市场棉花价格的扭曲。自2006年以来,美国国会取消了一项对美国棉花出口商和内销企业购买高端美国棉花的补贴措施,但其在2008年开始执行的新的3000亿美元《农业法案》依然保留了大部分补贴措施。反观巴西近几年棉花种植的快速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巴西棉花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巨大的市场需求推动棉花产量不断增加,棉花种植也从巴西的南部和中部地区向更加适宜棉花种植的中部地区转移,单产和面积都在不断扩大。
不少世贸组织成员和学者常常诟病世贸组织正在推进的多哈回合谈判在削减贸易壁垒方面只是削减了“水分”。例如,根据目前的谈判成果,美国将把其国内农业补贴的最高允许量从每年482亿美元减少到145亿美元,而事实上,美国近五年来的每年国内农业补贴都在120亿美元以下。也就是说,目前的削减计划削减的全是“水分”,而且还允许美国仍然保留至少25亿美元(145亿减去120亿)的“水分”。又例如,根据目前农业关税的削减方案,印度和巴西的贸易加权平均关税仍将维持在多哈谈判前的水平(分别是59.2%和4.8%),也就是说,削减的仅仅是“水分”。
乍一看,这些“水分”的削减似乎毫无价值。但是,刚刚过去的金融危机非常清晰地告诉我们,这种认为削减“水分”毫无价值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我们看到,在金融危机中,美国和欧盟对奶制品重新恢复了已经取消了多年的出口补贴,一些世贸组织成员把实施关税提高到约束关税水平,关税提高的幅度很大。这对我们的启示至少有两点:一是如果没有已有的规则“屋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空间将更大;二是如果已有的规则“屋顶”进一步降低,无疑将进一步压缩“贸易保护主义怪兽”折腾的空间。
事实上,多哈谈判最重要的收益之一正是这种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屋顶效应”。根据目前的谈判成果,所有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均将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大幅削减农产品国内补贴、大幅削减约束关税,增加新的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虽然这当中无疑包含了很多“水分”,但由于“屋顶效应”,即使这种“水分”削减仍具有重大意义。以美国为例:如果美国未来想要在农业上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提高对本国农产品的补贴,美国只能将每年的补贴总额最多增加到145亿美元,而不是多哈谈判前的482亿美元,美国在农产品补贴上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空间将大大缩小。这种世贸组织成员农产品补贴额度的削减势必大大增加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根据经济学家的测算,如果所有主要世贸组织成员均把目前的实施关税提高到约束关税水平,世界贸易将下降7.7%,世界福利将减少3530亿美元,这清晰地显示了削减“水分”,降低“屋顶”的重要性。现有多哈回合的谈判者们并不用为削减“水分”蒙羞,事实上,以往多边谈判的主要贡献也基本如此。根据经济学家的统计,1983年至2003年这20年间世界各国的关税削减中有三分之二来自于各国单边的自主削减,上一轮全球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业绩主要也仅仅是锁定了这些自主开放的成果。
毛德龙
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说
(一)世界贸易组织建立
1994年4月15日124个乌拉圭回合参加方的政府和欧洲共同体的代表于摩洛哥马拉喀什(Marraksh)最后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文本。这个回合的谈判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设置了更为有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全面降低关税,制定了关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多边规则,加强了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的多边规则,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前身的关贸总协定(GATT1947)成立于二战以后。1947年4月在美国的倡议下,23个国家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签订了100多项双边减让关税协议,以解决当时进出口中关税过多而严重干扰国际贸易的迫切问题。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个国家中的8个国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宣布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待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后,以国际贸易组织中的相关内容取代。由于国际贸易组织未能生效,上述议定书(简称关贸总协定)一直处于适用状态,并在以后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直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再次成为各国关心的议题之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勘探特角城拉开帷幕(也称乌拉圭回合)。该轮回合先后有125不国家或地区参加,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议题最多、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回合,历经8年多时间。基于此,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各参加方就再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总体达成了协议草案。1994年4月15日,参加谈判的代表完成了对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签署,世界贸易组织从此取代了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依照《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协定》)而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或WTO)是一个常设性的负责全面落实《世贸组织协定》的行政机构,它的职能除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所具有的监督协定的执行以外,还负责审核各成员方的政策,解决贸易争端。
其次,世贸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不仅包括关贸总协定调整的货物贸易规则,并把过去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纺织品贸易何题.也纳人了调整范围。世贾组织不仅扩大了货物贸易的调整范围,而且将调整的领域扩大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再次,原先的关贸总协定是依照1947年10月30日《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而生效的。按照这个协定书,参加国同意临时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该协定的第二部分。而《世贸组织协定》规定,世贸组织应为其成员之间与该协定有联系的贸易关系和在该协定各附录中有联系的法律文件,提供普遍适用的框架,不再是 “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世贸组织协定》还改变了各缔约国可以有选择地参加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形成的协议的做法,把包括在该协定附录1、2、3中的协议以及与其有联系的法律文件,都规定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都具有拘束力。只有附录4中的四个协议,成员方才可以选择参加。世贸组织进一步强化并澄清了关贸总协定中不很明确、易被误解的规则,同时,把这些规则普遍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主要有部长级会议、常务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等,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秘书处等。部长级会议由所有参加方的代表组成,它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议的事项作出决定。部长级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由所参加方代表组成,在适当时召开会议,负责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授予的职能,如争端解决职能、贸易政策评审职能。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分别负责各相关协议的执行监督工作。上述理事会的成员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生。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在部长级会议下设立,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牛,分别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所赋予的职责。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负责各单项贸易协议赋予的职责,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和秘书处根据部长级会议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中的竞争法体系
在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并存1年后,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承担了关贸总协定的一切权利义务及法律体系,故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除了原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体系外,还包括:1994年4月5日签署的《马拉喀什宣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部长会议决议与宣言》、部长会议通过的决定以及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其中,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包括:附录4《关于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农产品协议)、《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申请协议》、《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执行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执行协议》、《关于装运前检验协议》、(关于原产地规则协议》、《关于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关于保护措施协议》;附录1B《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附录》;附录1C《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录2《关于对争端处理管理规则和程序谅解》;附录3《关于贸易政策评审机构》;附件4《关于若干单项贸易协议)即(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牛乳协议》、《关于牛肉协议》等。
世界贸易组织的竞争法规则体系主要有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国营贸易及其限制、政府采购制度、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此外在《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都有所涉及。
关键词:灰色区域 世界贸易 国际贸易 摩擦
一、灰色区域措施给国际贸易摩擦留下余地
所谓的灰色区域是指进出口国之间,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对某项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自动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这种协议一般是政府部门间达成的,也有私人企业之间在政府支持下达成的。往往有意避开国际国内贸易法与竞争法的原则或规则。在名义上,这些协议是出口国方面“自愿”承担限制的单方面行为,从而避开了进口国国内法规定,实则是在对方威胁要采取更严厉措施的条件下别无选择,被迫同意的。由于这种协议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故而得名。“灰色区域”协议萌芽于1959年纺织品协定产生前后,2O世纪70年代起迅速蔓延扩大。据关贸总协定秘书处1987年对已知“灰色区域,协定的统计,已达135个,占世界贸易总额的lO ,且集中于几个敏感行业,其中:钢铁产品38个、MFA之外的纺织品有28个、农产品21个、运输设备l4个、电子产品11个、鞋类8个、机械工具7个,从进口国来说,欧共体69个、美国48个、加拿大7个;涉及出口国也相集中:日本25个、韩国24个、欧共体7个。
进口同所以要千方百计地避开同际同内贸易法的制约,采取“灰色区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政府不断遇到反倾销反补贴指控或者收到受到“严重损害”的申诉,如果按法律规定确定损害,采取行动,常常要经历一番从调查、取证、听证到裁决的繁杂程序,耗时费财。比较而言,双边私下协议则简单易行。
同时,对那些季节性或周期性产品,可以为国内各生产者保证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国家的竞争,确保其收益。另外,对于国内生产者的严重损伤是由一个或几个进口国的进出产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坚持对所有出口国一体同罚,只需对直接造成损害的“特定来源”国采取行动即可,以免伤及无辜、另作补偿或受到报复。对出口国来说,“自愿”虽出于无奈,但在经济上不一定吃亏。因为出口数量虽然受到限制,但在这类协议的“价格承诺”中,却常含有提高价格的约定,因而具有“内涵补偿因素”。从经济学上看,这可使出口商获得“稀有租金”。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腰包的。
“灰色区域”协议的得益者是受保护的国内行业各生产者和外国出商,受害者往往是进口围的消费者和纳税人。发达同家常常借助于“灰色区域”进行贸易保护。这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运行之后,部分“灰色区域”将逐步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体制。所以,“灰色区域”的消失不仅有个过程,而且也不能排除新的“灰色区域”出现的可能性。
二、少数贸易大国的操纵是国际贸易摩擦的导火索
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少数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过程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改善,出现了人为扩大世贸组织协议与磋商范围,把一些与贸易无直接关系的问题纳人世贸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做法。
1、世界贸易组织发达国家成员大力推动那些与其利益攸关的协议与协定的执行,而对那些事关发展中周家成员贸易利益的协议,如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实施,则采取了拖延态度。在“新加坡部长宣言”中,只以安抚的口吻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充分重视履行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未提 实质性的改进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置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所关心的尽快履行货物贸易方面的承诺于不顾,而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成员感兴趣的信息技术产品的“新问题”予以讨论,尽管未达成全面协议,但以部长宣言形式列了谈判完成的时间表和启动的贸易比重要求由于各成员方实施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与协定的力度不同,有可能破坏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种失衡的受害者将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如美国、欧盟等一些发达困家成员借口“人权”问题,坚持把社会条款、核心劳标准纳入新加坡会议,并放在“新加坡部长宣言”的显要位置。与此同时,他们还从自己的利益 发,有选择地扩大贸易自南化的新领域,如信息技术产品。这种做法使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脱离了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现阶段的发展水平,不利于这些成员方的经济发展。
三、非贸易因素的影响将导致国际贸易摩擦范围扩大
世界贸易组织接纳新成员的进程因政治因素和捞取经济实惠的政策而放慢,加人世贸组织申请的谈判内容与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出现脱节。
一些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已变成对申请者无所不包的经济贸易政策的审议。一些成员方把加人世界组织谈判看成是解决与世贸组织规则无关的双边经贸问题的谈判场所,大大超出了世贸组织谈判的范围,致使一些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久拖不决。中国政府从1986年开始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谈判,并参加了乌拉丰回合谈判的全部过程,并于1994年在乌拉丰回合协议上签字,这是巾国政府遵守国际经贸规则所做出的庄严承诺。在中国“复关’与加人世贸组织的谈判进程中,中国政府根据自己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考虑其他谈判方的合理要求,在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包括服务业市场的开放范围方面采取了重大措施。但是由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谈判方二述改革于不顾,得陇望蜀,不断加码,不切实承认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提出苛刻的谈判条件,把中国长期拒之于世贸组织门外。这种状况,使世贸组织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世界性、广泛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与挑战。
四、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是国际贸易摩擦爆发的诱因 帕斯
市场准入问题是世贸组织法律体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金融服务领域,有关外国金融机构准入法制冲突上的协调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这在各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涉及外资银行的法律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问题上,结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做了修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得到体现,而是由国务院通过并的《外资金融机构条例》(简称《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规定。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始重构既有的市场准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条例》实施,标志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开始逐渐走向进一步的规范化、透明化、国际化。在《条例》实施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27日颁发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取代了过去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7月18日起实施。新近出台的法律文件中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市场准入法制的完善应该遵循国民待遇原则
在法制创制的价值取向上,应该坚持遵循世贸组织的法律原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原则,避免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上给予歧视,也不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
具体而言,应该协调中资与外资准入的具体规则。在完善现有《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则上,首先应该考虑对准入的程序性规则进行详细规定,尤其是在审查与批准的具体程序规则上应该补充,诸如审查与批准的时间、许可的拒绝、许可的公告、许可机构的记录、许可的撤销等都亟待完善;其次,对于一些新型的准入问题等。只有完善了这些制度,才能协调好合理区别对待中资和外资进入中国银行市场的具体待遇问题。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应该确保内部体系的协调
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体例上,应该构建合理和协调的体例。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两种体例来选择其一:一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基本制度进行系统化后,直接纳入《商业银行法》中;二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系统地规定在有外资银行或者外资金融机构的专门性法律文件中。
及时克服准入制度中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实体规则,仍然存在诸多缺陷,程序规则则是该领域制度建设中的相对薄弱的环节。
第一,对外资银行开业条件规则进行完善。在申请人的条件上,建议在《条例》或细则中进行如下补充规定:其一,明确何谓“金融机构”。其二,申请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明晰。
第二,规范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问题。从《条例》的规定来看,应该注意补充如下内容:其一,应该明确禁止从事非银行业务。其二,在具体业务范围的列举上应该考虑与国内商业银行法的协调,不应出现合资或外资银行比中资商业银行不仅没有更多的限制,反而有更多的优惠。
第三,健全许可费制度。针对现有的法制没有许可费方面的规则,《条例》或者实施细则应该补充如下内容:其一,许可费的征收机构;其二,许可费征收的数额要求;其三,许可费与注册登记费的区别;其四,缴纳许可费的具体程序。
第四,完善外资银行再投资与通过收购本地银行股份的规范。鉴于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实行分业体制,监管法规尤其应注意限制外资银行机构通过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进入非银行机构中的投资。
第五,补充外资通过并购获得准资格入的规则。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银行并购问题的法律文件,因此应该通过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制度的完善来补救。该问题上的规则应该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允许外国金融机构通过收购中资银行股份的途径进入中国银行市场。其二,外国金融机构收购股份应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查与批准。其三,可以收购中资银行股份的外国金融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其四,收购中资银行的股份应该不存在以下问题:妨碍或者损害中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应该坚持股权平等和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债权人或者公众利益等。其五,收购股权的持股比例的具体限制。从各国立法惯例来看,通常应该给与适当的比例限制,因为收购的进入与新设的进入毕竟有实质性区别。在条件成熟时,最好制定专门性的银行并购法。
外资银行准入的有关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较多,今后的完善应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关于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法律文件应该限定第11条的提供者为外国金融机构。
由于历史原因,世贸组织是一个以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经济理念和文化形态为背景的国际组织,从它的主导思想、组织运作到依据世贸组织条款所达成的各种多边贸易协定,无不带有明显的西方色彩。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游离于GATT/WTO体系之外,再加上较为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意识形态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对世贸组织的运行机制和法律规则不甚了解。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为实现国家利益提供更多可能性的同时,也为维护国家安全设置了更多的障碍,从而会对我国的国家安全构成某些现实或潜在的威胁和挑战。
(一)经济安全
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有效地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确保国家经济不被分割,从而实现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纵深发展的时代条件下,经济安全已经取代军事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重心。如果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本国经济事务和保证经济不受外界影响与冲击的能力受到削弱,进而引起经济受损和弱化时,该国的经济安全就受到了威胁。虽然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获得了迅猛发展,但由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总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的份额较少,在国际分工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我国的经济安全在入世后容易受到威胁。
第一,产业安全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产业安全是在产业结构分析的基础上,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经济安全所处的状况。加入世贸组织虽然会给很多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还是有相当多的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和企业将会受到巨大冲击。首先,在世贸体系中,我国仍然属于国际分工体系的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总体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与发达成员国形成垂直分工,经济发展容易受到其它成员国的不良影响;其次,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游离于GATT/WTO之外,没有机会参与GATT/WTO机制法律法规的制定,因此,世贸组织的法律法规没有反映出我国国家利益的要求;再次,我国目前的大多数企业规模小、资金缺乏、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较低,与在世贸体系中发展成熟起来的国外公司企业竞争,其艰难程度可以想象。同时,一些敏感行业,如通讯、航天、互联网络和金融等领域的对外开放,还有可能会对我国的军事和政治安全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
第二,国内市场面临着巨大挑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外公司企业对我国市场的渗透会进一步加强。这些公司涌入我国国内市场,对我国的社会变化和经济发展有着双重的作用:一方面会给我国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刺激我国的经济发展,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另一方面,由于拥有长期积累的竞争优势,它们的产品已经在我国国内市场上占据着有利的地位。另外,长期以来,外国投资企业在华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对我国国内某些行业的企业发展已经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第三,金融安全受到潜在威胁。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是国家经济体系的动脉,一旦金融机构出现危机,便很容易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起连锁反应,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尽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金融领域的开放享有5年的过渡调整期,但由于我国金融行业整体固有的脆弱性,以及国际金融领域斗争的复杂性等因素,使得维护和确保金融安全成为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很长一个时期内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
第四,经济运行机制会受到影响。世贸组织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经济组织,它的首要目标是为成员国提供一种国际经济交往的游戏规则。在这种游戏规则的制定与完善过程中,势必要涉及到众多成员国之间经济权益的重新分配与整合。因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意味着参与了本国经济权益在世界范围内的重新整合和资源的再分配过程。这对于仍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经济来讲,如何应对世界经济的强势冲击,能否建立一个既公正又富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机制,事关我国的发展道路及发展模式能否成功等国家安全的大局。
(二)意识形态安全
意识形态表现为一种建立在明确的世界观之上,对国家的发展道路及政治经济制度进行自我规定和自我辩护的信念与理想体系。由于意识形态对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保障国家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灵魂。冷战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呼吁在国际交往中淡化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但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依然顽固地坚持冷战思维,对社会主义国家继续加大意识形态的冲击力度,企图实现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一统天下。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西方国家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国际社会扩大影响存有戒心,因此,对我国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申请求全责备,设置了重重障碍,以迫使我国在政治上作出较大的让步,其真实目的是把我国纳入由西方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体系中。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西方国家寄希望于通过世贸组织对我国的意识形态进行渗透与演变。西方国家借助于世贸组织体系,在利用其巨大的经济、科技优势与我们展开竞争的同时,在政治上也积极向我国渗透西方的民主价值观,以达到最终演变我国的战略目标。
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必然会有很多棘手的社会矛盾与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有可能进一步激化,使其成为西方国家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侵蚀的温床,社会中的一部分人更容易接受西方的发展模式和价值观念。这将极大地威胁到我国意识形态对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整合。
(三)文化安全
文化安全是指保护本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免遭渗透和侵犯。虽然文化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但是文化本身所承载的民族认同感和民族归属感却是唯一的。历史的实践证明,文化的渗透往往是与经济力量的扩展相伴而行的。伴随着我国的入世,众多西方的文化形态将以产业化的形式纷纷涌入。发达国家向我国输出资本和技术的同时,也会输出发达国家所谓的精英文化。这种文化模式的影响在其占有明显优势的经济攻势的掩护下,往往会产生更加明显的效果。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世界变得更紧密相连,为西方国家传播其文化模式创造了便利条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闻、广电部门将陆续开放电视、出版、电讯等行业,外资也将进入我国的网络领域。西方国家将会利用我国社会转型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机,不断加大文化渗透的力度,而且,西方对我国的文化渗透力度、范围和方式还会随着我国国际活动空间的扩大和国际经济贸易联系的增多而更加复杂化和尖锐化。
(四)信息安全
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国家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入世后国外公司企业竞相投资的热门产业,这无疑将会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信息产业的蓬勃发展也会带来一系列的信息安全问题。
第一,我国规范信息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信息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滞后,由此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可能在某些事关国家重大安全利益的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出现一定程度的信息失控。
第二,我国国家信息安全的指数不高。近期公布的《国家信息安全报告》显示,我国的信息安全指数仅处于“相对安全和轻度不安全之间”。信息与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国家的边界变得异常脆弱,某些方面甚至形同虚设,这对于我国的整体国家安全的维护埋伏着巨大的隐患。
第三,我国在信息技术的软硬件方面均受制于人,这无疑会增加我们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的难度。网络系统的关键技术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中,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使我国网络安全存在很大的漏洞。
(五)科技与人才安全
一个国家的科技安全态势体现着国家能否用科技手段有效地维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其国家的整体利益能否免于受制于国外科技优势的威胁,能否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得以提高本国的综合竞争力。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科技安全将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其一,我国的整体技术实力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不小的差距。这些差距必然使我国技术领域显现出更多的易受攻击性。其二,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难以发挥对技术成果的保护作用。世贸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将进一步加强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垄断地位。而这种技术独占权将会自然地转化为市场垄断权,从而在技术转移方面对我国产生更大的限制,我国企业获取高新技术的成本会更高。尽快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障机制,在竞争异常激烈的世贸组织体系中使我国的技术成果得以有效的保护已是当务之急。
当前,知识传播和流动的世界性特征越来越明显。为了在激烈的综合国力的竞争中取得优势,人才尤其是高科技人才正在成为世界各国首要争夺目标。一国拥有科技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当前国际竞争中国家安全的一项重要指标。人才天然具有流动性,所以人才安全也就具有相对性与不稳定性。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势必要面临着一场长期的人才竞争大战。这场大战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固有优势从我国掠夺人才,从而导致我国的人才流失越来越严重,而且流失的势头还有增无减;二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表现为登陆我国的外国公司企业就地吸纳我国内人才,成为外国公司企业的雇员。从长期看,外国公司企业对我国的人才资源会更加趋之若鹜,使我国的人才安全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国家安全对策的宏观分析
通过全面融入全球化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全面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推进与加速我国的现代化进程,这才是真正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做出的历史抉择。
首先,加强和深化世界贸易组织体系对我国国家安全影响的研究,建立起一套国家安全风险的应对机制。世贸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有着较长的历史,且拥有140多个成员国,其运行规则与法律法规相当复杂,因此,广泛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国入世后的国家安全及其风险进行研究,对世贸组织的运作体系及其行为规则进行深入而细致的分析与探讨。同时,认真评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整体国家安全的各个方面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就国家安全风险的防范提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建议,建立一套快速、灵活的应对机制。
其次,尽快完善我国的市场运行机制,确保我国的经济安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直接受到冲击的是我国的经济安全,经济安全又是维系国家安全的根本之所在。从加入世贸组织这个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的主要问题就是视其市场运行机制是否完善与健全。世界贸易组织是建立在高效和规范的市场机制基础之上的合作机制,世贸组织框架下的经济竞争归根结底是市场机制效率之间的竞争。因此,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结合对世贸组织体系的科学认识,尽快建立健全符合世贸组织法律法规要求的市场运行机制,努力促进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从根本上抵御和化解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风险。
最后,全面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从根本上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世界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变化了的世界呼唤一种适应时代需要的新安全观。国家间的竞争已转为综合国力的较量,国家安全不仅仅是军事上的安全,而应是包括政治和社会稳定、经济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文化意识形态安全、科技人才安全以及能源环境等在内的综合安全。因此,只有全面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才能从根本上增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的能力。正如同志指出,“我们国家的安全,归根结底要靠增强我们的综合国力。”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要在加强防范国外各种势力有可能危害我们国家安全的同时,要加快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尽快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科技产业竞争能力,从而加快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步伐。这样,我国的国家安全才能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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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已久
空中客车公司1969年创立之后发展迅速,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对美国波音公司的民用飞机市场构成威胁。特别是空客公司近年来已超越波音,其市场份额由1992年的30%左右上升到2003年的53%,一跃成为全球航空界巨头。长期享有垄断地位的波音对之恨之入骨。
去年10月,美国上诉世贸组织,控告空客公司享用政府补贴,违背了国际贸易规则。面对美国政府的发难,欧盟也向世贸提起申诉,指出对方向波音提供不公平补贴。今年1月11日,美欧宣布官司暂停,双方重开谈判,但截至4月11日,谈判仍未取得任何实质成果。5月31日,美国再次向世贸组织提出诉讼,欧盟随即也再次向世贸组织提讼。
6月13日,美欧都强烈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组调查对方的飞机补贴政策,但双方又都抵制对方的诉讼请求。按世贸组织规定,当方第一次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时,被诉方可以进行阻止,但如果方再次提出请求,被诉方不能再抵制。然而,具有戏剧色彩的是,美欧“两进两出”世贸大门,双方均未再次提出请求。6月17日,美欧宣布,双方将重新进行谈判。
争议焦点
欧美之间的飞机补贴争执主要围绕3个焦点展开。首先是资金支持。波音称,空客每次推出新机型,都会获得法德英西政府相当于研发成本三分之一的优惠贷款支持,而且在新机型成功问世之前无需偿还。
其次是技术研发。欧盟称,美国1992年以来为波音提供了超过230亿美元的资金,且极大地受益于美国国家航空及太空总署等机构在先进机型和材料方面的研究。
最后是政府支持。欧盟认为,美方政府为波音787新型客机项目的资金支持,不亚于欧盟可能给予空客的资助。空客也多年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几十亿美元的资助和税收减免。
难有输赢
业内人士指出,世界两大民用航空器制造商之间的纠纷难有输赢,更多的可能是双方在纠纷中继续磨合发展、寻求平衡。
首先,双方长期形成的补贴政策决定了此次纠纷不可能短期内实现和解。
其次,多方利益决定了该问题的复杂性。据欧盟透露,日本政府为7E7项目拨出了16亿美元的财政补贴专款。如果欧盟咬住日本政府将会殃及意大利。意大利政府也向参与7E7项目的另一家本国承包商――意大利阿莱尼亚公司提供了同样的财政补贴。
美国对中国实施反补贴的做法本身却违反美国自己的法律——《1930年关税法》。按照这个法律规定,美国无权对像中国这样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
一方面美国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另一方面却又按照市场经济国家要求发起反补贴调查。也许是美国也发现这种做法过于无视法律,今年3月,奥巴马签署了《关税法修订法案》,试图解决这个矛盾。更让人觉得吃惊的是,这份法律的生效期被定在6年前。
《关税法修订法案》是一个为了去年美国商务部败诉于中国企业的“紧急修订案”,以此为美国商务部继续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量身定做”法律依据。
有悖游戏规则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9月19日发表谈话表示,美方在缺少国内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华发起了30余起反补贴调查,随后又通过《关税法修订法案》(GPX法案)溯及既往地追认这些调查的合法性。这种做法将中国企业置于一个不确定的法律环境,违反了世贸组织在透明度和正当程序等方面的相关规则。
沈丹阳指出,本次争端共涉及24类产品,累计涉案金额72.27亿美元,合450多亿人民币。外界认为,美国的钢铁、纸张、化工产品、制造业是其中的受益者。
自2006年美对华发起第一起反补贴调查开始,中方就明确指出美无权对其认定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2011年12月,美国商务部发起了一项针对中国轮胎出口的反补贴调查,中国公司随即把美国商务部告上了美国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非公路用轮胎司法诉讼案的判决再次支持了中方的主张,认定美商务部在《1930年关税法》下无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但遗憾的是,美方不但没有根据法院判决及时改正错误做法,仅仅两个多月之后,今年3月1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迅速通过了《1930年关税法修订案》(案号H.R.4105,即GPX法案),明确授权美商务部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并将适用范围追溯至2006年11月20日以来发起的所有反补贴调查。这个法案赋予了美国商务部可以向包括中国在内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的权利。
沈丹阳强调,中方已在不同场合多次重申,中方坚决反对滥用贸易救济规则,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会坚定地行使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今年3B“两会”期间,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回答外国记者“如何看待美国新推出的《关税法修订法案》”时说曾说:“我静等着美国商务部—直指责人家不守规则的人,会守规则来改正自己的错误,但是事实上没有。”陈德铭指出,关于补贴的问题,世贸组织规则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这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绝大部分的世贸组织的成员都有各种不同性质的补贴,大家对补贴的理解也有不同的含义。比如说经济危机发生以后,很多国家,特别是美国将一些政府财政的钱补贴给了企业。中国并没有对这些现象加以指责和发起大规模的所谓反补贴的行动。
《关税法修订法案》一出便受到很多国家的反对,美国国内对此也有不同声音。美方的这种做法将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置于一个不确定的法律环境。当初美国的参众两院通过了《1930年关税法》的修正案,而且众议院是370票赞成、39票反对,支持率很高。美国想法设法,甚至不惜修改《1930年关税法》,来使其对中国等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合法化。谈到从WTO规则讲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美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肖炼称,修改这个法案目前的情况是政治上的需要,奥巴马已经讲了,要不断的提醒中国要遵守规则,遵守规则就拿关税法这第一刀先砍,“从众参两院来看,这个法案参议院是百分之百地通过了,在美国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
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WTO规则来说,反倾销和反补贴都是被允许的贸易限制措施,当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美国过去的这个惯例和法律来看,它对于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在征收反倾销税的同时,它就不再征收反补贴税了,继续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同时,它也对中国的产品征收了反补贴税,这个做法实际上从美国国内法的这个规定包括WTO的规则来看,都有违背的地方。
不仅如此,这份法案的生效时间被确定在6年前2006年的11月20日。新制定的法律规定过去的事情合法,商务部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游戏规则。
胜诉可能性较大,难在执行
据了解,商务部美大司和公平贸易局曾经一度在与美方磋商未果的情况下,决定将美国政府推至WTO,以裁定其行为是否符合美国在WTO的义务。按照WTO的程序,美方需要在10天之内接受请求,如果在60天之内不能提供解决方案,就需要设立三人专家小组。
对于该案在世贸组织的裁决前景,多名业内人士预计中方胜诉的可能性较大,但要敦促美方顺利执行,却不那么容易。按照WTO规则,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到2016年就为全世界所承认。届时,美方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也就不存在前提了。
商务部相关人士表示,如果60天的磋商期内中美能够通过磋商和对话解决问题,当然是乐观的。如果不能解决问题的话,世贸争端解决程序允许方把这个案件推向法律的程序,“我们会要求设立一个专家组来审理美国的作法是否符合世贸规则。也就是说,如果磋商不顺利,未来有可能会从磋商晋级到法律程序。”
据了解,从上诉到WTO最终裁决至少要有一年多到两年的时间,与以往中国美国临时性措施相比,这一次涉及到法律,就会复杂得多,而一国的法律一旦公布,短期内较难改变。如果此案美方败诉,由于中国的是美国政府,执行时需要由美国政府说服国会修改其法律。
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称,自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双反”以来,明显抬高了对中国产品的惩罚性关税,在“双反”前,中国产品被征收最高反倾销税是376%,而“双反”双重征税后,最高达600%左右,将很多中国产品挡在门外。“双反”成为美国企业排除来自中国的竞争对手的有效工具,美国政府在其中起了关键作用。而让美国政府说服本就强硬的国会,其动力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