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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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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管理条例

第1篇:医疗保险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医疗保险;参保率;对策

当前,看病难、看病烦、看病贵是退休职工身体健康、安度好晚年的最大问题,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改革面临的一个难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如何为他们就医、保健创造一个好的医疗服务环境,是社会医疗保险改革关注的焦点。因此必须通过构建新型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市场体系,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约和激励机制,提升社会医疗服务理念,破解医疗保险难题,使退休职工看病难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一、社会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险改革不力

我国是世界上跑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老龄化的速度和规模给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带来了新的挑战。因社会医疗保险改革措施不力,导致参保率低、覆盖面窄,没能达到应保尽保,且某些人群的参保率出现负增长。原因有三:一是救护应急措施不得力,由于退休人群呈现患病率高、病变迅速、多病共存、偶然性强、反复性大的特点,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病情救护时,没有一个预先设定的救护标准,因而带来了救护难度;二是医院设备、医疗技术、服务态度、门诊制度等因素不规范,直接影响病情救护效果;三是药品流通领域腐败成本形成了天价医疗费,进入“医保”药品的巨额申办费造成的药费上扬。这三点构成医疗低保障,退休职工看病难,诱发了医疗保险低度参保、窄面覆盖。

(二)医疗保险管理“婆婆”多

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不同行政辖区的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工作,分别由各行政辖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管理。这样多头部门管理,一方面造成管理界限混乱,部门职能混淆,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另一方面引起部门之间的管理交叉、错位、越位、互不协调、彼此制肘,难以实现医疗保险工作地方管理一体化、高效化。

(三)医疗保险待遇不公

医疗保费待遇不公导致医疗保险待遇不公。退休职工之间在保险经费缴纳和待遇给付上有着较大差别:一是保费提缴不公。退休老职工之间存在着按工资基数提缴保费比例大小的不同,存在着个人缴纳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不同,存在着个人全部缴纳与国家全部给付包干的不同。二是保费支付不公。当参保人发生疾病,产生医疗费用时,保费支付的起付线也不一样:有的病患者支付有封底线,比如有些退休老同志就诊住院保费只能在三甲、三乙、二甲以下的医院按规定标准支付,超标准自负,在其它医院住院费用一律拒付;有的病患者就诊住院保费可在甲级以上医院支付,且上不封顶。三是住院保费缴纳额度不公。有的退休老同志住院年度一次性缴费,有的定额缴费,有的限额缴费,有的分期分批缴费。四是保费报销准予制不公。医保部门在退休同志中规定了不平等的报销标准,有的多报,有的少报,有的定额限药报销,有的不限药不封底的高报销等,导致退休职工对医疗保险产生不满情绪。

(四)医疗服务失信与机构缺失

医疗保险服务要做到贴心、合理、到位,使病患者有一个舒适高雅的就医环境,应配备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让退休职工能在初级医院就医时,既心情愉快又节约费用和医疗资源。当病情发展到定点的初级医院不能医治时,即便到了定点的上等医院就诊或住院也能顺心无阻。但这种医疗服务保险体系在我国很多地区还是空白。此外,就医过程中的服务失信也困扰着患者。如医疗环境差、设备简陋,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不规范、技术水平有限,病患者不愿选择;还存在以药养医、以药奖医,开大处方按药价比例提成拿回扣等现象;或者用高端设备检查、诊断,非药品目录用药,扩大药费支出,抬高病患者住院的押金,出台烦琐的进出院手续等,严重地影响了退休老职工就诊住院。

二、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对策探究

(一)强化医疗保障改革力度

一是着力推动病情救护的改革创新,退休职工是一个疾病频发的群体,应推出应对和防范的救护措施,使突发的疾病得到及时治愈,复发老病得到根除,突如其来的少发病情得到重视。二是淘汰老设备,构置先进设备,提升设备治疗的精度、准度和广度,从高端上打造设备对疾病的可识别度和可控度。其次是通过长短班结合,专业化和人性化互动培训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医术水平和服务态度。再次是建立药价长期稳定的监督机制,确保药价远离畸高、久高、偏高。

(二)营造科学化的医疗保险管理模式

完善和规范医疗保险,是营造科学化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关键。当前,退休职工(含离休干部)之间客观存在着保费提缴的比例不同,支付的额度不同,结算的办法不同,定点的医院不同情况。这四个“不同”除政策诱因外也与多头管理、互不协调的混乱局面相互交织,进一步增加了对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管理难度。为使医疗保险管理科学化,应按照管理布局优化规律,对医保业务细化、理顺,实行部门对口管理,使医疗保险回归本位,创新发展;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权限分配、职责化分、功能定位、资源(医院)配置,实现医疗保险工作科学统一、高效化管理。

(三)建立公正、平等医疗保险机制

解决医疗保险待遇不公要从机制入手,构建“四个一样”的医疗保险机制。我国每个公民在公共福利待遇上平等这是公理,对此我国的《宪法》也作了明确规定。由于个人能力有别,退休前的待遇不同、收入不同、提缴医疗保费比例不同等等,这是不公平中的公平。但退休后大家处在同一个平台,没有任何不同和区别,所以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同生存待遇一样应是公平的,这是平等生存待遇的体现。

(四)健全医疗机构体系与服务保障

要强化政府医保职责,规划定点医院建设合理布局,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充分发挥定点医院领导和医疗技术人员积极性,一是应按照参保人员类别和区域特征,合理规划和布局各地方行政区域定点医院,覆盖退休人员及所有参保人员,满足他们享受医疗保险需求。二是严格医院内部管理,健全和完善医务工作管理条例,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医务人员的诊疗程序,遏制不法药商通过回扣、提成增加成本,杜绝医生开大处方、诱导病患过度治疗和消费。三是严格财务核算与管理,杜绝自立项目收费、扩大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项目收费、高收费项目等不良行为;四是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做到医疗优质高效,病人放心,社会认可。五是加强医疗技术应用与监管,用先进的医疗技术快速、准确、经济、无痛苦地诊断病情,对疾病治疗达到疗效高、痛苦小、恢复快、花费少、后遗症小的效果。六是建立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信息机制,对值班医生姓名、时间、处方、药价、手术等都纳入计算机管理,实行程序化管理考核。七是加强医疗卫生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法制建设。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和要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落实医风建设举措,消除医患之间潜在的危机,化解不良沟通演变成的医疗纠纷,密切医患之间关系。

参考文献

[1]蔡清洁.保险营销员管理初探[J].经济师,2009(7).

第2篇:医疗保险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

县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卫生局的配合下,负责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就医原则。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布局,优先考虑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

(二)结构合理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医院应当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管理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具备与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六)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具体标准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确定)。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二)被取消定点医疗资格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

(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四)停业或歇业的。

第七条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经县卫生局同意,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

(四)近3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医院财务报表;

(五)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六)上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并完成资料审查与现场考察。经审查、评估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县卫生局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签署并递交相应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批准并签署服务协议承诺书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限为2年。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有效期限到期前3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原认定的县卫生局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协调工作。二级医疗机构应明确一个科室专门管理,明确专职人员管理医疗保险工作;其它医疗机构应明确医疗保险管理责任科室,并配备熟悉计算机操作及医疗保险政策、岗位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院工作制度、诊疗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参保人员享受优质、安全、方便、廉价的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够对参保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宣传、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大门口醒目处公开悬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在收费大厅或醒目处设置“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公示栏”、“医疗保险意见箱”,公布医疗保险咨询和投诉电话,在门诊、病房的适当位置公示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及相关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制度情况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与目标管理考核和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第四章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原则,正确引导参保病人看病就医,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病人建立门诊和住院病历,按照病历(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妥善保存病历(病案)资料。

定点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设立住院病人一览表,并在适当位置标明具体参保种类的标识。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常见疾病诊疗技术规范,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不得接收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病人,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病人。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本药品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不得开“搭车”药。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病人的临床用药应当优先在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药品目录的自费药物,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本人或其亲属签字同意。

对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之外的自费药品实行限额,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比例,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5%,县级医院不得超过10%,超过控制比例须经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签字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应当控制在10%以下,超过10%必须经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签字同意。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征,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用特殊检查,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特殊检查。

因病情需要作自费或部分报销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

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视情况予以互认,原则上不得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参保病人采取的治疗措施应当在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诊疗项目的自费诊疗项目或部分报销的诊疗项目,应当告知参保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应当按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或集中配送。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病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当执行转诊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

第五章费用结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实行费用一日一清单制度,每日清单应由参保病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以方便参保病人查询及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参保病人出院时,应当出具住院医药费用详细清单,并经病人亲属签字。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文书书写管理的有关规定,非经亲自诊查,不得出具医疗文书,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严禁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或者确定有关人员负责办理参保病人医药费用结算,并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及有关费用补偿(报销)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报销)标准。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保病人医药费用结算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等任何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的要求,做好参保病人的证件查验和身份辨认工作,认真核对参保病人的《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薄、医疗保险IC卡和医疗保险手册等证件,做到人证相符,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行使以下权力:

(一)向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当事人询问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等情况;

(二)调阅、查询参保病人的病历(案)、处方、医嘱、收费清单和收费票据;

(三)必要时,可以暂时封存参保病人的有关资料。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执行职务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应当及时了解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上报有关信息统计报表。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应当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监测制度,及时收集、汇总、综合、分析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的医药费用情况,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第三十三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遇到以下情况,应当开展现场监审:

(一)接到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乱检查、滥用药,增加参保病人负担投诉的;

(二)在审查参保病人医药费用时,发现可报医药费用比例明显低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

(三)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方式违规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其它有必要进行现场监审的。

第三十四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服务协议进行处罚,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暂停直接责任人从事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并由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门诊、住院病历、提供虚假检查报告单,为参保人员开具虚假医疗发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允许或纵容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

(三)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串换成其它服务项目、其它药品的、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它物品的,或故意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五)帮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套现的。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服务协议进行处罚,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由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参加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审查或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或续签协议的;

(三)被卫生部门注销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卫生部门或劳动和保障部门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不履行卫生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五)不履行服务协议承诺的;

(六)发生其它符合取消定点资格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按定点医疗与管理部门签订的协议处罚外,由卫生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可暂停或取消责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并由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核对医保手册、医保卡接诊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

(二)将不符合住院或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提前出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或将本医疗机构有条件诊治的病人推诿给其它医疗机构的;

(三)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的,或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合的,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四)不因病施治、重复检查、重复配药、超量开药的;

(五)不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六)医疗费用每日清单没有参保人员或亲属签字的;

(七)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将自费药品变换名称补偿(报销)的;

(八)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或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占已开展的医疗服务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

(九)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十)参保病人自费药品数量超过规定比例的;

(十一)内设科(诊)室承包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十二)以医保定点的名义从事商业广告或促销活动的。

第八章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任何人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监察部门、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县劳动保险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并为之保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认定,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签订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第四十一条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卫生组织及乡镇卫生院门诊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篇:医疗保险管理条例范文

一、目标为所有国民都享有免费医疗的医疗保障制度

1949年印度通过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所有国民都享受免费医疗。免费医疗服务主要由公共医疗体系和农村医疗网提供。公共医疗服务体系包括国家级医院、邦(州)级医院、地区级医院、县级医院和乡级医院五个层次。①农村医疗网络由保健站(Sub 摇Center)、初级保健中心(Primary 摇Health 摇Center,简称PHCs)和社区保健中心(Community 摇Heath 摇Center,简称CHCs)三级构成。

农村三级医疗网络起源于1951年政府发起的“社区发展规划”。通过这一规划,印度政府加强了农村基础医疗设施建设,兴建了包括142655个保健站、23109个初级保健中心和3222个社区保健中心的庞大农村医疗服务体系。②

保健站设男女保健员各一名,负责母婴健康、计划生育、预防接种和发放药品。每个保健站负责邻近村庄3000至5000个村民的保健服务,所需资金由印度家庭福利部提供。

初级保健中心由邦(州)政府负责建立和维持,一般是每2万至3万农民设一个,为他们提供治疗、预防、家庭福利等医疗保健服务,每个保健中心还负责对6个保健站的监管工作。初级保健中心是农村卫生保健的基石,是农村病人第一个投奔之所,是维护社会和经济稳定的基础。它构成了第一层次病人和医疗单位接触和联系的国家卫生系统,使医疗服务尽可能接近人民的生活和工作。

社区保健中心也是由邦(州)政府负责建立和维持,每10万农民配备一个社区卫生中心,配有完善的医疗设备和充足的医护人员,它是4个初级保健中心的上级转诊医院。③

为保证医疗质量,优质的医生服务是关键。虽然近年来印度医生的数量不断增长,由1981年2543人拥有1名医生上升到2004年的每1645人拥有1名医生。但据最近的《时代周刊》援引布鲁金斯学会的报告说,在印度80%的农村医生“没有正式资格。他们有的甚至没有高中毕业文凭。”还有相当一部分受过良好教育的医生甚至护士,因为收入的关系到国外求职。在美国,有38%的执业医师和牙医来自印度。在英国,越来越多的移民优秀医生甚至引发了英国的医疗就业竞争,其中参与竞争者包括来自印度的助产士、药剂师和其他护理人员。据统计,印度护士相比1981年1199人拥有1名护士,下降至2004年每1230人拥有1名。医护人员的流失成为近年来困扰印度农村医疗发展的问题。鉴于在本土受过高等教育的医生受薪酬的诱惑移居富裕国家的情况无法控制,有相当一部分专家提出要建立有效的限制制度,防止优秀医生流失。但印度至今没有制定任何法规限制优秀医生离开印度。

为确保农村医疗人员的数量,印度政府将医生的退休年龄延长到65岁,将录取医生的权力下放到区级政府,提高农村医生待遇。比如:农村医院可以高薪雇用医生;初、高级住院医生要到初级保健中心和社区保健中心任职一定时间,以提高技术水平;同时政府为初级保健中心和社区保健中心的医生和主要工作人员提供住宅和充足的住房补贴;在初级保健中心服务的医生可以享受持续的医学课程;各级学校优先录取在农村服务医生的子女等等。④2009年2月4日,印度劳动和就业部部长奥斯卡・费尔南德斯向媒体表示,印度将开设15个培养农村医生的医学院,以改善农村缺少医生的现状。

2005年,印度政府颁布了新的“国家农村健康计划”,该计划的目标在于通过农村三级医疗网络,为广大农村人口提供公平的、负担得起的、优质的卫生保健服务。印度政府在“十一五”计划别强调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计划中规定将公共医疗支出从占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0.9%提高到2%―3%,各省和邦对公共医疗的预算投入至少每年要提高10%,用以支持农村卫生保健的各项支出。中央政府的资金直接下发到各邦(州)政府,政策还向一些重点扶持的落后省份倾斜。

“国家农村健康计划”在村镇设置50万名“值得信赖的女性社会医疗积极分子(ASHA)”。在18个健康指标低、公共医疗设施不完备的省,平均每位积极分子负责1000名村民,以提高卫生保健的可利用性和可及性。这些积极分子是经过培训的社区志愿工作者,由村务委员会选出并对之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加强社区机构医疗供给、生育服务和婴儿照料、预防饮水传染病和别的传染病、营养和卫生设施建设等。⑤按照该计划,病人可以免费得到医生的诊治和基本的常用药,即便遇到重大疾病需要输血或手术,患者也只需担负5%左右的费用。如果病人生活在规定的贫困线以下,还可以获得“全国健康优惠基金”的全免费治疗。⑥该计划敦促各村委会为自己所在村制定卫生保健计划;制定跨区域的卫生、饮水、营养等保健计划;并为中央、省、县、卫生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在推广“国家农村健康计划”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实行透明、监督的制度管理体系,定期公布各类保健中心及医院的运行状况及相关信息,并考虑实行管理问责制,提高人力、物力资源的使用率。2005―2006年度印度政府用于农村公共健康事业的总资金投入约24亿美元。

由于农村医疗条件的限制,印度政府提倡医院努力发挥印度传统医药的作用,积极使用印药,在农村建立草药中心,对那些医院不能免费提供的药物,鼓励病人使用印度草药替代,降低穷人的治疗费用。在使用传统医疗手段方面,印度医院还采用瑜伽、天然疗养、顺势疗法、尤纳尼治疗、指压疗法甚至中医针灸治疗,弥补现代医疗治疗的不足。

二、积极发展农村医疗保险

多年来,印度政府认识到因为疾病导致的贫困问题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在连续十一个五年计划中都提到要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解决农村人口看病问题。为了让印度国民,特别是居住在农村的贫困人口、妇女和儿童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印度政府十分重视发展覆盖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险制度。最早,适用农村人口的保险主要有非政府组织和团体保险基金。团体保险基金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和城市贫民。基金的来源包括病人缴纳的费用、政府的专项补助和大公司、非政府组织的捐款等。但此类保险的覆盖率较低,约占总人口的2.8%―4.7%。近年来政府积极探索医疗制度的创新,为农户推出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合同农户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非政府组织为成员设计保险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健康福利项目,以应对发病率较低但医疗费用较高的大病风险。

在印度,医疗保险都是由购买者自愿购买。在公共部门,私人保险是由印度保险总公司(General 摇Insurance 摇Corporation)和生命保险总公司(Life 摇Insurance 摇Corporation)提供。印度保险总公司有四个子公司,分别是国家保险公司(National 摇Insurance 摇Corpor-

ation)、新印度保险公司(New 摇India 摇Assurance?摇Company)、东方保险公司(Oriental 摇Insurance ?摇Company)和联合保险公司(United 摇Insurance 摇Company)。这些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大病医疗、癌症医疗保险等。其中,参加人数较多的是1986年引入的医疗申请保险(Mediclaim),覆盖了5岁到80岁的人群,5岁以下3个月以上的儿童和他们的父母一起投保。医疗申请保险主要是住院治疗和住家治疗保险,保费是按照年龄和保险额(从15000卢比到500000卢比)来计算的。1995年至1996年,参加医疗申请保险的人有一半获得了保险费补偿。随后,在2001年又有720万人参加了医疗申请保险。在印度,还有一种专门辅助穷人的住院和居家医疗保险,成年人一年只要缴纳70卢比,他们25岁以下子女缴纳50卢比,一旦生病住院,就可得到高达每人每年5000卢比的保险给付。如果全家加入住院和居家保险的话,只需要缴纳70%的保费。⑦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险普及率,印度政府于1999年通过了《印度保险管理发展法案》,该法案允许医疗领域向私人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印度的保险公司中持有股份,但不能超过26%。⑧2000年印度保险监管和发展当局(IRDA)颁布《关于保险人对农村的责任》,规定开展农村保险业务的数量和比重,从2001年起,各保险公司开展农村保险的保单数和农村保单占比(即农村保单/全部保单)分别不得低于这样的标准:第一年5000份,比重为7%;第二年7000份,比重为9%;第三年10000份,比重12%;第四年15000份,比重为14%;第五年及以后20000份,比重为16%,以促使其照顾弱势群体。目前,印度各保险公司在农村已经开展了普遍的销售网络,私营的保险公司与国有银行和农村专业金融机构,如地区农业银行(RRBS)合作,利用地区农业银行拥有的广泛分支机构,扩展服务渠道。印度政府对这些保险公司进行强制登记,定期对其服务进行评价,控制质量,以保证他们的服务水平。

在政府的推动下,倾向于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医疗保险逐渐丰富。1995年10月,世界银行会同印度政府在旁遮普省发放医疗豁免卡。广大低收入患者可以凭借政府发放的医疗豁免卡就医,有150多个公共医疗机构根据病人的医疗花费情况对其进行医疗费减免。2002年,在卡纳塔克邦私营保险公司亚沙斯维尼(Yashaswini)推出了针对农民的外科手术保险计划,农民只要支付60卢比(1.5美元)就可参保。2008年,印度政府发起了新的针对穷人的国民健康保险计划,穷人只要在专门的医疗卡上存上1美元,就可以得到700美元的医疗保费,在公立医院和私营医院都可以使用。家庭只要支付1美元就可以得到至少100美元的医疗保费,约150万人已报名,并且计划在逐渐扩大。

三、重视发挥私营医院的医疗保障作用

为弥补公共医疗系统的不足,印度政府鼓励私营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这些私营部门形式多样,包括自愿组织、非营利组织、信托公司、独立的专家服务、诊断服务、医疗药品商店等。政府对私营医院的管理较为松散,只在德里和孟买的保健之家设立了管理条例,其他类似的医疗机构并没有严格的管理规定。虽然专业协会制定了相应的行业自律规定,但对于相当一部分没有加入协会的医生,也就不能形成有效的约束。政府对私人执业医生的管理和限制也很少。这些自由放任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医生自由选择医院,也带动了私营医疗部门的发展。如今,越来越多的印度医生选择去私营部门工作。私营部门已经占印度卫生系统的77.4%。2002年有大约70%的医疗支出是在私人医院,全国有60%-79%的执业医师在私营医院工作。

印度私营医疗部门的迅速发展还和政府的扶植政策密切相关。针对公立医院出现的缺少医生、就医环境较差、怠工等问题,印度政府提出要通过发展私营医院来缓解穷人就医难。为了鼓励私营医院为穷人服务,“十一五”计划提出了免税和土地换服务的政策。凡是为穷人和农民提供廉价医疗服务的私营医院,在税收上都给与减免,政府专门拿出土地以优惠价出让给私营医院,以换取这些医院免费对穷人和农民的医疗保健。减免进口医药和器械关税。政府支付一部分专门为穷人服务的私营医疗部门医生的工资。

利用非政府组织、大公司的资金发展医疗部门也是印度政府近年来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世界银行以及世界上一些知名大医药公司纷纷在印度开展医疗赞助计划,对这些组织和大公司的准入放开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印度医疗资源的紧缺。

据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的报告显示,印度医疗系统的性能表现在全球191个国家排名第112位,中国排在第144位。按照兰德公司的研究,这一结果首先是与印度私营医疗部门的相对发达有关,其次是印度在药品价格管制也相应地更趋向于市场化。根据世卫组织1997年对191个国家卫生筹资公平性的排名,印度位列第43位,中国排名188位。这与印度农村医疗服务网络十分健全密不可分。由于私营医疗的活跃与发达,政府能集中投入增加卫生服务公平性的部门,尤其是农村卫生部门。大多数农民最基本的医疗需求能够在农村医疗服务机构中得到满足,而私立医院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较成熟,满足了较高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由于印度私营医院就医环境、一些专科医疗水平几乎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加上医疗费便宜,近年来,来印度“医疗旅游”的外国人人数正在以每年15%的速度递增。私人医院的发达与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保证了投入与服务的公平性。

注释:

①③④冯国忠、吴红雁:《印度医疗保障体制主要内涵及对我国的启示》,《上海医药》2007年第5期。

②Bendapudi 摇Arunima:《印度农村医疗的现状与对策》,姚振军译,《医学与哲学》2007年第8期。

⑤Bendapudi 摇Arunima:《印度农村医疗的现状与对策》,姚振军译,《医学与哲学》2007年第8期;张奎力:《印度农村医疗卫生体制》,《社会主义研究》2008年第2期。

⑥张奎力:《印度农村医疗卫生体制》,《社会主义研究》2008年第2期。

第4篇:医疗保险管理条例范文

论文摘要:金融扶贫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被证明是最有效的扶贫方式之一,小额信贷是最适合扶贫的金融形式,可以有效满足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金融业作为促进“三农”发展的一只重要力量,有必要大力发展小额信贷,推广普惠金融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本文首先阐释了普惠金融的内涵及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框架,认真回顾、分析了国内外发展小额信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模式和经验。然后结合三明开展普惠金融服务的主要实践,认真分析了普惠金融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本文认为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有必要从服务对象、微观层面、中观层面、宏观层面等四个层面进行立体式建设,这个体系才会完整、有效。

一、普惠金融的概念及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

(一)普惠金融的概念

普惠金融的概念来源于英文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是联合国在宣传“2005小额信贷年”时广泛运用的词汇。普惠金融认为,只有将包括穷人为对象的金融服务有机地融入金融体系,才能使过去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大规模弱势客户群体获益,最终这种包容性的金融服务体系能够对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包括过去难以到达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每个人才能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才能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

(二)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

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认同的是只有将包括低收入者在内的金融服务有机的融入于微观、中观和宏观各个层面的金融体系,过去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大规模客户群体才能获益。最终,这种包容性的金融体系能够对发展中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包括过去难以到达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各层面内容见下表一。

表1 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

客户层面

各类群体,其中贫困和低收入客户是这一金融体系的中心之一,他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决定着金融体系各个层面的行动。

微观层面

微观层面为零售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包括从民间借贷到商业银行以及位于它的中间的各种类型,它直接向穷人和低收入者提供服务。

中观层面

中观层面包括了基础性的金融设施和一系列的能使金融服务提供者实现降低交易成本、扩大服务规模和深度、提高技能、促进透明的要求,如审计师、评级机构、专业业务网络、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结算支付系统、信息技术、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等。

宏观层面

宏观层面是有利于小额信贷发展的适宜的法规和政策框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是主要的宏观层面的参与者。

资料来源:根据杜晓山《普惠金融体系理念与农村金融改革》等有关资料整理。

普惠性金融服务体系主张包括穷人、富人、一般人和大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不同服务对象都得到金融服务,满足各类群体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除了一般性的存款业务外,贷款是最重要的内容,另外也包括保险、理财、支付结算等各种业务。该体系特别强调给弱势群体提供一种与其他客户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这是传统金融体系所无法实现的。作为一种扶贫方式,普惠金融的提出和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弱势群体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影响。

二、国内外发展普惠金融实践综述

㈠国外发展小额信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模式和经验

自20世纪60年代末起,孟加拉的默罕默德·尤诺斯博士开始了小额信贷的尝试,小额信贷由此开始了其发展历程,并从试点最终发展成现在的乡村银行(GB)。从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小额信贷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得到迅速发展,逐步实现制度化并且实现了自身财务的持续发展,创造了不同的信贷模式。从发展模式看,小额信贷主要分为制度主义(Institutionalist)和福利主义(Welfarist)两大类型。不管是制度主义模式和福利主义模式,其在发展小额信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主要有:

(1)目标群体定位明确,以低收入群体为主要对象提供以贷款为主体的综合服务。小额信贷机制特别适用于低收入群体的需要,其抵押与担保方面要求并不严格。如盂加拉国的小额信贷主要面向贫困地区的贫困户,尤其强调以贫困妇女作为主要贷款对象,它不要求贷款者提供任何抵押物。印尼人民银行(BRI),其贷款对象为所有的农村居民,210美元以下的贷款无需要抵押。

(2)建立机构多元化并行的小额信贷运行体系,满足多层次金融需求。普惠金融本身决定了小额信贷必须走多元化发展体系,以囊括赤贫者、贫困者、低中高收入者和大中小企业等一切社会群体。以印尼小额信贷服务体系为例,向穷人和低收入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除了人民银行农村信贷部外,还有农村银行和其他的非银行机构提供提供小额贷款信贷服务。且印尼的小额信贷法允许非银行和非合作化的小额信贷机构吸收有限规模的存款。

(3)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使其能够覆盖小额信贷业务开展的成本。由于小额信贷额度小、成本高,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或者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世界银行统计小额贷款的成本是15%-20%,一般在年利率25%才可以实现盈亏平衡。

(4)机构资金来源多样化、多元化,保证资金来源的持续性。小额信贷组织的资金来源包括公开吸收储蓄、基金储蓄、社会捐赠、政府扶贫补助及吸收入股等各种性质的资本金。

(5)法律政策逐步认可小额信贷机构或业务的合法性。一是法律上明确对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化地位。如孟加拉国,允许乡村银行(GB)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从事金融活动。二是提供政府政策支持,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组织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提供批发资金等政策支持。三是确立监管主体,政府指定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其日常运营,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利用优惠政策获得利益。

(6)小额信贷组织本身也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特别是成本和风险控制制度。

㈡我国发展小额信贷推行普惠金融服务的实践及意义

⒈国内小额信贷发展综述

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经历了扶贫贴息贷款到商业化运作的转变。其萌芽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是为国际援助机构在我国开展的扶贫项目进行配套款,1986年国家设立扶贫专项贷款。1993年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首先将GB模式引入中国,成立了“扶贫经济合作社”。1998年国家扶贫贴息贷款转归为农行管理,专门发放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并直接发放到户。1999年底,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尝试小额信贷业务,资金来源主要是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尝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倡导的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在山西等5省试点,标志着我国商业化小额信贷组织进入新的发展时期。2007年3月1日,中国第一批四家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挂牌成立,即吉林省盘石融丰村镇银行、吉林东丰诚信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年3月9日,中国第一家全部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吉林四平梨树县闫家村正式挂牌营业。之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快速发展。据银监会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8年8月,全国已有6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贷款余额19.17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11.32亿元,支持农户22797户。

⒉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⑴小额信贷组织是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主体的有力补充。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金融机构单一,垄断性的金融机构导致市场运行效率低下,除了农业银行在部分农村还保留了分支机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大部分机构已撤销,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积极性不足。因此,造成在我国城乡和区域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生活在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广大低收入人口,以及众多的个体生产者和微小企业难以获得适应金融服务。如果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就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出现良性竞争,推动农村金融发展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小额信贷组织可以使贫困农户和弱势群体也能享受到相应的多方面的金融服务,除了一般性的存贷款业务,还包括保险、理财等。另一方面,普惠金融把贫困户当作同等客户来平等对待,这种对贫困户的服务不是慈善事业,而是一种金融业务。

⑵小额信贷的扶贫作用有利于弱势群体促进自身发展。小额信贷在满足贫困人口和微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下,贫困群体因小额信贷而改变命运。小额信贷在满足贫困户生活性金融需求的基础上,为贫困户提供了扩大再生产的小额信贷资金,有利于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作为一种扶贫方式,普惠金融的提出和发展有力地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影响,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再从实践看,小额信贷在推动我国扶贫工作进村入户,促进贫困地区群众尽快解决温饱问题和提高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贫困人口可以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增强了贫困人口对风险的抵御能力。

⑶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是完善城乡金融体系的必然要求。我国城乡金融发展不协调呈加剧之势,金融二元结构特征十分突出。表现在:一方面,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弱化,满足率低,而农村经济的快速成长对金融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农村地区吸收的存款大部分上收到城市,使农村金融服务严重边缘化,使广大农户特别是贫困地区中低收入群体的信贷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因此完善城乡金融体系急需引入普惠金融服务。在城市方面,针对中高端市场的金融体系也已非常完善,但对城市的贫困人口和脆弱群体金融供给仍旧不足,也有必要加大普惠金融给予大力支持。

三、三明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践分析

㈠主要实践

⒈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

⑴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从1999年开始,三明市农村信用社逐步推行为贫困农户服务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至2007年,两类贷款余额8.63亿元,累计为12.19万户贫困农民发放两类贷款36.85亿元,贷款面达54.78%。全市11个联社均开办了小信、联保贷款业务,累计授信金额4.44亿元,评定信用村265个、信用镇16个,信用农户88409户。

图1:农信社小额贷款发放情况

资料来源:2003年—2007年三明市金融统计月报。

⑵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2003年在部分县(市)试办,通过把小额贴息担保贷款作为杠杆,以创业促进就业。2006年全面覆盖了全辖9县1市,是全省首个全面完成县县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地级市。至2007年底,共发放贷款2529笔,总金额4460万元,实际安置8000多人就业。

图2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

资料来源:2003年—2007年三明市金融统计月报。

⑶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是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的一项措施。我市高校包括三明学院和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两所高校,前者助学贷款由工行发放,后者助学贷款由信用社发放。至2007年底,国家助学贷款余额155.5万元。从三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运作情况看,每年发放人数都在70人左右,平均每笔近4000元,每年发放贷款额近30万元,贷款覆盖率在1%左右。

表2 三明学院助学贷款发放情况

单位:万元、人、%

资料来源:2004年—2007年三明市金融统计月报。

⑷林业小额贴息贷款

2006年福建在全省确定七个县(市)开展林业小额贴息贷款试点,其中包括我市永安、尤溪、泰宁等三个县,主要目的为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个人小额贷款难的问题,降低林农负担,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林改成果。至2007年末已累计发放贴息贷款7140万元,贷款余额达5456万元,财政局贴息180万元,辐射到50多个乡镇132个行政村1450多个农户,累计支持森林21820亩。

⑸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业务

2008年1月永安市成为福建继闽侯县之后第二个开展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县级市。3月中旬,邮储银行福建省分行正式启动今年首批小额贷款业务推广工作,批准全省9个县(市)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其中包括三明市区、沙县、宁化等三个县(市)。截止到6月底,三明邮储银行累计发放小额贷款231笔,金额765.7万元,结余228笔、金额666.2万元,全部为正常类贷款,未发生一笔逾期。

2.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

⑴农村妇女小额信贷

2002至今,三明共向农村妇女发放小额信贷资金861万元,其中省妇联、省扶贫办划拨450万元,市财政及有关部门筹资111万元,农行系统资金300万元。累计发放给全市12个县(市、区)70个乡镇的357个村2000余户。截至目前,三明市妇联小额信贷项目成功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承贷农户增收率达88%,到期回收率为99.8%。

⑵“二女户”小额贴息贷款

从2006年开始发放,2007年在三明市全面铺开。至2007年底,累放“二女计生户”小额贴息贷款 2985.81万元,受益户数 3663户。从 2006 年开始,三明市由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其中市财政60万元,县(市、区)财政配套140万,用于农村已落实节育措施的二女户、独女户发展生产的贴息贷款。至2007年底,全市共落实贴息资金147.5万元。

⑶小额扶贫贷款

从2005年开始,扶贫小额信贷全部由信用社实施,开展了直接到户的小额信贷业务,缓解了贫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06年发放该类贷款2262笔,金额1131万元;07年发放该类贷款2616笔,金额1308万元,07年末余额1669万元。

3.创新型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

创新型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目前这四类机构在我市只有永安村镇银行一家。2006年底,永安市被定为全省两个村镇银行试点之一。汇丰银行在永安市独资设立注册资金为4000万元的村镇银行,在2008年5月永安市村镇银行已经在工商局办理了预核准手续,10月份已正式挂牌营业。

㈡存在问题

1.弱势金融服务主体单一,多元化竞争不足。目前针对高端客户的金融服务水平已经相当发达,但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较为缺乏。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城市,仍主要以信用社(或城商行)为主,农村信用社处于小额贷款的垄断地位,一方面“一农难支三农”,另一方面也导致其服务效率低下、资产质量不高。邮储银行仅办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和小额贷款业务,且只是在部分县(市)开展,规模仍偏小。股份制银行为弱势群体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意愿不强,如最早作为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业务承办行的中行,在信贷管理权限上收信贷规模压缩的情况下已于2006年停止办理该项业务。另外,农村民间借贷缺乏政策及法律的支持和监督,发展不充分,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发展也较为缓慢。

2.普惠金融服务缺乏深度和广度,弱势群体难以有效获得贷款支持。

一是农村资金的“非农化”问题严重,难以满足“三农”需求。表现在:国有商业银行网点从贫困地区大量撤退或将吸收的存款上存上级行,由省市分行统一调配使用;农村信用社为提高经营效益将资金拆出或以社团贷款方式投向其他地区,造成县域资金外流等等。这样就难以避免造成了贷款投向和投量日趋“非农化”和“城市化”,原有的普惠金融服务属性日益淡化,导致目前农村金融缺口不断加大。

二是城市贫困阶层金融满足度也偏低。三明原是福建国企主要集中地之一,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不少企业改制或倒闭,大量工人下岗失业。除此之外,还有不少未实现就业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员。随着城市贫困阶层的数量不断增加,金融机构对其日益增长的合理的金融服务和金融需求也无法满足。从三明2003年以来的情况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满足率都不超过75%,占当年登记失业人员比重都较低,好的年份接近5%,差的年份仅1.22%。

表3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满足率

单位:人,%

资料来源:2003-2007年三明金融统计月报。

三是助学贷款需求与供给存在较大的“剪刀差”。从三明市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看,满足率偏低。据对三明学院2004年—2007年统计数据分析,每学年申请贷款的学生,多数年份仅有三分之二左右的学生通过经办银行审核批准,三分之一的学生希望落空。学院申请贷款的学生每年人均贷款不足4000元,与每年人均可贷数量6000元相比,也有较大差距。

图3 三明学院助学贷款满足率

资料来源:2003-2007年三明金融统计月报。

四是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滞后。根据2007年的统计,县以下银行业机构存贷比72.4%,比全市低10个百分点。除此之外,农业银行的经营地域从农村、县域向地市级城市转移,机构和人员相应减少,以及贫困地区ATM和POS机等设施几乎没有,都影响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

3.利率市场化仍显不足,制约了普惠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从各国发展小额信贷的经验看,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最关键的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额度小、成本高,需要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据世界银行统计,小额贷款利率一般在25%才可以实现盈亏平衡。而中国对贷款利率仍实行严格控制,信用社贷款只能在基准利率基础上0.9-2.3倍内浮动,且在对“两小”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小额贷款利率基本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村镇银行等四类机构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4倍。笔者以2008年12月31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31%计算,比较国内外小额贷款利率。

表4 国内外小额贷款利率比较

信用社“两小”贷款

6.903左右

国家助学贷款

5.31%

村镇银行等四类机构

不超过21.24%

小额贷款

通常在30%左右

资料来源:根据2008年12月底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及刘仁武《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问题》第309页世界主要小额信贷项目特点有关内容整理。

而利率偏低正是造成中国农村地区巨大资金缺口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图4所示,S和D分别表示信贷资金供给与需求曲线,若不存在利率管制,两者相交决定的均衡利率为I。而在利率管制下,实际利率为Ie,Ie低于I,这时的资金需求量为Qd,资金供给量为Qs,资金短缺Qs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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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利率管制下信贷资金的供求曲线

4.小额保险停滞不前,无法有效规避小贷风险。配合小额信贷开展的信用保险是规避贷款风险的有效方式,这类小额信用保险产品在孟加拉国推广十分迅速,保障了小额信贷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但当前,我国“三农保险”和配合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小额贷款的保险发展停滞不前,在保险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农村保险管理体系构建等方面都陷人了困境,中低收入群体被排斥在传统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而双重的正外部性是导致小额保险失灵的重要原因。小额保险“消费”的正外部性表现在利益外溢,弱势群体购买小额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而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小额保险“供给”的正外部性表现为保险公司提供小额保险的私人边际成本大于社会边际成本,而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如图7 所示,弱势群体(保险公司)消费(供给)小额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为MPR,社会所得的边际社会收益为MSR,MSR大于MPR。弱势群体(保险公司)消费(供给)小额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为MPC,边际社会成本为MSC,MPC大于MSC。如果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确定小额保险的最优均衡规模,则弱势群体(保险公司)的选择为Q1,而社会的最优选择为Q2,因而出现小额保险供求不足的现象。

SHAPE \* MERGEFORMAT

图5 小额保险的正外部性与有效供求不足

5.风险补偿机制欠缺,制约小额信贷发展空间。政府支持是国外小额贷款成功开办的前提。但这方面我国仍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没有建立国家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重大自然灾害给农户造成的损失;二是地方财力有限。三明地处山区,大部分县(市)都是吃饭财政,无法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小额贷款贴息。且目前国家对进行财政补贴的小额信贷通常控制其贷款利率,也影响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目标实现,发展难以为继,如助学贷款只能以基准利率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上浮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

6.外部环境发展不健全,也增加了小额贷款开展难度。一是缺乏完善的征信系统。完善的征集系统是小额贷款大范围推广的前提条件。目前三明已建立一套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农村征信系统建设滞后。虽然福建已成功开发出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对农户信用档案的电子化管理,但系统在指标设置、运行环境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信用资料收集难,在推广上存在一定难度,且当前大量的农民外出打工,难以取得联系,信用评级缺乏依据。二是农户市场信息渠道不畅通。一旦遇到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其生产效益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小额信贷的归还。

四、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金融支持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地区差异和贫富差距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建立和谐社会当中最不和谐的因素。因此,大力发展商业性、可持续的小额信贷机构,缩小贫富差距,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阶层的金融支持,全面建立普惠性金融体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关键。根据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笔者认为应将普惠金融服务体系融入服务对象、微观、中观、宏观层面等四个层面,这个体系才会完整、有效。

㈠服务对象层面:必须圈定受益人目标群体,重点针对低收入阶层提供贷款

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必须将一切有金融需求的地区和社会群体,包括贫困者、中低收入者、富裕户和大中小企业纳入这一金融体系的服务对象。目前我国针对中高端市场的金融体系已非常完善,但对弱势群体的金融供给仍显不足。因此金融机构“关注民生,服务和谐社会”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贫困者和低收入者,包括城市和农村,他们的金融需求的满足与否决定着这一体系是否成功,也影响和谐社会的进程。就中国目前情况看,普惠金融应重点关注以下各类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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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普惠金融服务对象

㈡服务提供者层面:必须营造协调配合的外部环境

这一层面涉及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他们直接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外部环境建设应从金融体系、资金支持、机制建设、金融产品等四个方面入手。

1.建立多元化、竞争性的金融体系。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应包括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正规金融体系和包括各种民间金融机构和组织的非正规金融体系,充分发挥二者优势互补的作用,以满足多层次的金融需求,形成自由竞争的局面。

一是明确农业银行、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其中要推动农发行业务转型,给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环节以及农产品精深加工转化等农业上下游产业信贷支持。农行要稳定和发展在农村地区的网点和业务,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邮储银行要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公司治理,找准业务定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信用社要继续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

二是推广四类机构试点。当前在部分省(市)开展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试点开辟了民间资金对农村金融的准入途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弱势群体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笔者以为这四类机构在服务弱势群体推广普惠金融服务方面可能更有效率,因此应加快把试点推广到全国其他各个省(市)。特别是可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以自然乡村为单位,成立乡村小额信贷公司。

下图是笔者勾勒出的普惠性金融服务组织体系,该体系中并没包含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势力雄厚的大银行,并不是说它们在普惠金融服务中不能发挥作用,只是它们服务的对象是以大型企业、优质客户等高端市场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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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普惠性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2.积极拓展多方面融资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是小额信贷组织开展经营的基础。一是使用国际多边组织和双边合作组织的捐赠资金和软贷款、财政扶贫等资金,并通过市场来配置扶贫资源,增加扶贫深度和广度。二是合理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转贷资金。通过小额信贷组织,将银行和社会弱势群体连接起来,缓解低端信贷市场“银行难贷款、客户贷款难”的矛盾。三是储蓄资金。对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要积极组织资金来源,依靠自有资金发展,做大做强规模,实现可持续发展。

3.规范和完善小额信贷组织的内部机制。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体制和内控制度是小额信贷组织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因此小额信贷组织应对业务开展进行合理规划,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一是建立健全贷款管理机制。如贷款抵押、抵补和担保机制、贷款激励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待方面。二是建立安全防范机制。三是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四是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培育客户群体。

4.因地制宜创新小额信贷产品和服务。除开展联保贷款、信用贷款和微小企业贷款等贷款业务外,还要积极开发多种类型的农业保险,建立和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发专门面向农民的理财产品,以及为政府或民间发展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支持。在贷款业务上可借鉴GB模式,针对不同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开发“整贷零还”、“零贷零还”、“零贷整还”等不同的小额信贷产品,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㈢市场建设层面:必须建设普惠金融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这个保障机制应包括对金融消费者的培训与教育、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介组织、金融市场建设等四个方面。

1.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培训与教育。小额信贷项目和技术培训有机结合,不仅帮助了客户创业、提高收入、减少贫困及促进劳动力转移能起到很好的作用,还从根本上影响着他们的观念更新和改变。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及小额信贷机构要积极为贷款客户,特别是贫困和低收入家庭提供免费培训、技术支持和销售、社区发展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提高小额信贷的扶贫效果。如目前国家财政已实行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创业培训补贴的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免费培训补贴和免费创业服务。

2.加强信用体制和机制建设。将正规金融机构排斥的低收入阶层纳入征信系统,如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的贷款信息纳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既便于小额信贷机构查询贷款客户信息,控制风险,也将对借款人的行为形成约束,逐步培养低收入人群的信用意识。

3.完善各种融资服务组织。建立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担保体系、小额信贷行业协会、小额信贷咨询和培训的专业公司、用于批发的资金和机构等等。

4.改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加快农村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体系网络建设。尽快将其纳入全国的支付结算网络体系,拓宽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渠道。

㈣宏观监管与政策支持层面: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体系

要使可持续的小额信贷蓬勃发展,就必须有适宜的法规和政策柜架,主要包括金融立法、财政政策、保险体系、税收政策等四个方面内容。

1.加大金融立法力度。

一是加快制定 《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和《投资社区法》。《民间借贷管理条例》有利于规范和调整各类民间借贷行为和借贷组织,弥补民间融资管理方面的“真空”,引导民间资金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以满足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另外,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农村的投资社区法。泰国、印尼等发展中国家都有对金融机构把20%左右的贷款贷到农村去的规定。美国也有社区投资法,规定一定比例的资金要贷到本社区。中国也可借鉴世界上成功的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区投资法,把居民的储蓄用在居民身上。

二是继续放宽小额贷款利率。无论是国外成功小额信贷所采取的高利率政策,还是国内民间融资利率以及高利贷利率都表明,在小额贷款的范围内,承贷人可承受的利率要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关键是要能够顺利地获得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资金。据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刘玲玲、杨思群等对青海省共和县倒淌河镇1263户农户调查,发现高收入农户愿意接受高利率和实际接受高利率的比重都大大低于低收入农户。这说明低收入农户看重的主要是信贷的可得性,其信贷需求的利率弹性相对较小,因此可以认为如果利率水平提高,将减少一部分高收入农户对借贷的需求,增加对中低收入农户的供给。即,利率水平提高或自由化可能会使中低收入农户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贷款。

另一方面,较高的小额贷款利率才能确保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农村小额贷款大多没有有效抵押或有效担保,其控制贷款风险的必要方式之一就是提供利率水平,以补偿可能面临的信贷违约风险、高管理和监管成本,才能确保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

2.发挥财政政策作用,加强信贷和财政政策的配套。财政支持要发挥杠杆作用,让弱势群体分享到经济增长带来的好处。一是完善地方财政资金扶持办法,确定适当的财政贴息比例,可定在40%~60%,二是从每年的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补助,通过发展农业保险降低贷款风险,从而降低贷款利率。三是实现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各类支农政策的紧密结合。多方面支持农民和困难群众创业,为弱势群体的创业提供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支持,最大限度地增强各类政策的实施效果,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四是财政可建立小额贷款损失率招标补偿机制,事前确定补偿率,以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3.加大弱势群体保险体系建设力度。

一是推进农村保险体系建设,大力开发农村保险品种。研究建立农村小额贷款与农村小额保险业务的互动合作机制,熨平小额贷款风险的大幅波动,也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目前农村保险品种可以从水稻种植保险、森林火灾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住房保险、母猪保险等几个方面进行设计和完善。就三明来看,全省水稻种植保险、森林火灾保险在我市试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住房保险、母猪保险等逐步普及。

二是城市低收入群体救助、保险也急需加强。建立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城市医疗救助试点范围,加大保险品种创新力度。如永安市在全省首创的“学贷险”业务,较好地解决了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的后顾之忧,推动了高校助学贷款的发展。目前,永安市首批160笔金额70.06万元助学贷款,已发放到水电学院学生手中,学生贷款满足率为100%。学校为该批贷款投保学贷险,支付保险费5.6万元。

5.税收政策上予以倾斜。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和其他商业性贷款一样,都要征收营业税、营业税附加以及所得税,这就增加了小额信贷运作成本,影响了其经营小额信贷的积极性。建议对小额信贷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小额信贷给予减免营业税与所得税,来减少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组织等机构的操作成本。另外,对凡是开展涉农业务的商业银行,对相应的涉农贷款也应相应减免税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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