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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资源共享性差的主要表现
(一)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未能发挥龙头作用
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可以说是所有审计项目的“龙头”,尤其是在审计过程中采集的预算外财政专户数据库、国库支付中心数据库,经过整理、筛选之后,可能为其他审计项目提供审计思路或审计数据(传统审计方式也基本如此),如预算外财政专户数据库包括清雪费、城市居民卫生费、学杂费等各项收费记录和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出售记录,可能是其他审计项目所需要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未能较好为其他审计项目提供必要资料。
(二)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不统一
在实际工作中,各审计组对同一性质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有时并不统一。此外,也经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对同一类被审计单位的同一种行为,有的审计组认定为违法违规问题,而有的审计组没有当作违法违规问题。
很多基层审计机关未能实现财经审计法规的统一电子化管理,而是以审计人员个体为单位,自己管理曾经查阅和积累的财经审计法规,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另外,由于学习不够、信息获取渠道不畅等原因,在财经审计法规未统一管理的情形下,有的审计人员仍在使用废止的文件却毫不知情。
(四)各审计组之间未能互相提供疑点和线索
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一般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同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经济业务也存在着可比性,但在各审计组之间未能互相提供疑点、线索和可以互相借鉴的基础信息,致使很多隐蔽的违法违规问题未能发现,或者是明知被审计单位有某种违法违规问题,但因证据不足而无法查处。目前,个别审计人员比较注重审计线索的收集,并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但这仅属于个人自发性的活动,未能形成审计机关内部整体效应。
(五)各审计组之间未能充分交流审计经验
经过多年的实践,每名审计人员都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审计技巧和方法,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审计组之间未能充分交流审计经验,使审计机关的整体审计质量受到影响。尤其是目前基层审计机关出于培养审计干部和人力资源整合的目的而实行轮岗,常有不同的审计组先后审计同一类别的被审计单位,有时候审计机关也同时派出多个审计组开展某一类审计对象的审计,对同类被审计单位如医院、学校、街道办事处等,很多审计方式和技巧是通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充分交流审计经验更为重要。
二、建设基础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的必要性
(一)是审计管理机制创新的需要
审计管理水平低是制约基层审计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我国审计与国际现代审计的主要差距所在。创新审计管理机制,强化审计管理,首先就是要坚持“一盘棋”工作思路,对审计资源进行科学整合,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机关的整体效能。
(二)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需要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是审计机关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通过加强共享,整合审计资源,能够促进多出精品项目,为全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是规避审计风险的需要
审计机关是执法部门,若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势必影响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另外,会计核算中心或国库支付中心成立后,行政事业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更加隐蔽,“就账目查账目”的审计方法所形成的审计报告,有时不能全面揭示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貌,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风险。
(四)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
审计工作专业性强,内容复杂,各阶段的审计工作量都比较大,而审计资源共享可以减少很多重复性的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五)是培养年轻审计干部的需要
内容丰富的审计资源数据库,对青年审计干部来说是重要的教科书,有利于提高年轻审计干部的业务水平,为审计事业的发展提供后备力量。
三、应建设哪几个审计资源数据库
基层审计机关应按照《审计署20__至20__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在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下,挖掘审计业务需求,建设好以下几个基础性的审计资源数据库,为审计业务开展提供良好的支撑。
(一)财经审计法规数据库
现有法律法规查询软件尽管提供了数以万计的记录,但过于庞杂和兼顾通用,多数并不适合审计机关尤其是基层审计机关,软件更新的效率有时也难尽人意,因此,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一个“小而精”的财经审计法规数据库很有必要。
(二)违法违规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数据库
违法违规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数据库的建设,可以保证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同时也方便审计人员查询,减少审计报告阶段的工作量。
(三)审计线索数据库
审计线索数据库的建设,使各审计组互相利用彼此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线索和其他有借鉴价值的基础信息,形成线索联动机制的整体效应,可以为查处“小金库”和其他不易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开辟一条便捷的通道。
(四)被审计单位数据库
被审计单位数据库,应列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 财务隶属关系、执行会计制度类别、银行账户建立情况、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下属单位、业务流程、收费情况、以前年度审计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方便审计人员在审前调查时参考使用,在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和方法时参考使用。
(五)审计经验数据库
该数据库主要管理审计方法和技巧,如某类被审计单位适用哪些特殊审计方法,需要重点审计哪些资料,常见哪些问题。通过审计经验的交流,共享审计智慧,提升审计机关整体工作水平。
(六)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资料数据库
该数据库主要根据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采集的国库支付中心数据库、预算财政专户数据库(一般含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收入记录和各种票据出售记录)生成,在全年项目开展过程中,可根据被审计单位随时筛选相关的数据,并应用在当前开展的审计项目中。
四、如何建设好审计资源数据库
(一)全员参与审计资源积累
所有审计人员应破除“私”心,要认识到共享资源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行为,是提高审计机关整体工作水平的大事,将自己掌握的审计资源无私奉献,积极参与到审计资源数据库建设中来。
(二)指定专人管理,及时更新
审计机关应指定专人管理上述几个基础数据库,根据各审计组上报的财经审计法规、违法违规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线索、被审计单位资料、审计方式和技巧等数据,及时动态地维护审计资源数据库,并将更新后的数据库下发给各科室,供其在审计中查阅、使用。
(三)纳入考核范围,确保数据质量。
审计机关应将审计资源数据库建设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中,采取奖惩结合的方式,督促和鼓励审计干部积极上报审计基础资源数据库所需信息,积累数据资产,使数据库内容不断充实和丰富。
(四)开发具有较好检索功能的管理系统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外托或自行开发具有多种检索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来管理数据库,使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快捷、方便地检索几个审计资源数据库中的信息并加以应用。visual foxpro、access都是比较简单的数据库管理系统,也带有较好的程序开发功能,基层审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骨干人员的特长,应用这些相对简单的小型数据库管理软件开发一个适合本单位使用的管理系统,在开发过程中,应注意设计好数据结构,并精心构思多种适用的检索方式。
一、制定地方性审计法规的必要性
《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审计机关紧紧围绕发展大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审计领域不断扩大,审计内容逐步深化,审计质量和效果有了显著提高。同时,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审计监督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虽然国家分别于2006年和2010年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对审计监督的职责、权限、程序和审计监督机制等作了进一步规范,但其中有些规定仍较原则,尚不能完全解决审计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因此,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一部关于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显得十分必要。为此,早在2001年,我省就开始酝酿制定《条例》,有针对性开展了调研论证工作。2010年审计法实施条例修改后,我们正式启动《条例》的立法工作,并于2012年9月27日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省审计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对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健全江西地方审计法规体系的需要。
我省审计机关成立近30年,尚未有一部专门规范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全面总结江西审计实践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系统借鉴兄弟省市审计法规的成熟做法,充分体现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充实和完善了江西地方审计法规体系,为江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提供了重要保障。
2.《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强化审计监督,贯彻实施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需要。
随着服务于国家治理和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等审计目标的确立,新形势下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也随之增加,社会关注度也越来越高。2006年和2010年修订出台的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其部分规定还比较原则。如:对财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公众资金、企业事业和金融机构等领域的审计监督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对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资源环境审计、跟踪审计和联网审计没有明确规定;对审计整改的检查、督查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以满足我省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
3.《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适应新情况,全面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职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资金流向范围的更加广泛,审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民办学校和私立医院等经济组织使用财政资金情况如何加强审计,对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组织和项目如何加强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效力如何认定,等等。这些问题在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均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但审计实践又急需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与此同时,我省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急需通过地方性法规固定下来。因此,为提升审计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
4.《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的需要。
加强审计监督,是维护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条例》的制定,既是被审计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的需要,同时也是审计机关规范审计行为、提高依法审计水平的需要。
二、地方审计法规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便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定的意志升为国家政权意志,使所立之法有效地实现立法者的目的。从《条例》的整个立法实践来看,我们认为地方审计立法要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江西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注意保持与相关法律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衔接。
审计法是我国审计监督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国家审计基本制度。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为执行审计法而制定的配套法规,是审计法的下位法,其主要作用是对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江西省立法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其效力均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制定《条例》,必须遵守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江西省立法条例》规定了立法的相应权限、程序和原则,《条例》的制定必须遵守其有关规定。同时,《条例》注重与相关法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衔接,发挥其他法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依据作用、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如,在第四十二条中,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的规定相衔接,在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分别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对专项审计调查和专题报告进行规定。通过对相关法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借鉴、参考和完善,体现《条例》的权威性、实效性和全面性。
2.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促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是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是摆正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制定《条例》,既要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又要规范审计执法,设定必要的限制和程序要求,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依法保障被审计单位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法律救济权;既要规定被审计单位的救济渠道,也要规定审计机关自身的纠错机制;既要明确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明确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审计人员、、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条例》对审计人员的执法行为和职业素养的规范性要求。
3.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及时总结各地审计工作经验。
《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社会经济形势也不断发展,审计客观环境发生了变化,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探索形成了一些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及时总结固定下来。如,近年来在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民办高校审计、农村集体组织审计等方面,我省各级审计机关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制定《条例》必须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并将成熟的经验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4.研究和借鉴外省审计立法的有益经验,逐步完善江西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
虽然基于不同的经济条件,各省的省情不尽相同,在制度安排上也有相应的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各省都注重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审计监督活动,而且这些审计法律制度具有很多地方审计的共性特征。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公众资金的审计、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等。这些共性特征,对于我省审计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因此,制定《条例》要研究和借鉴外省审计立法的有益经验,逐步探索和完善既符合上位法、又具有江西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
5.地方审计立法既要从立足于地方实际,又要兼顾适当的前瞻性。
地方审计立法既要立足于现实,突出地方特色,又要体现事物发展的趋势,增强立法工作的预见性和超前性。为配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江西省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突出和加强资源环境事项审计,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为使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条例》特别对资源环境审计的对象和主要内容作了规定,从法规层面上推进和深化我省的资源环境审计工作,为积极服务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增添动力。除地方特色外,《条例》为顺应审计工作发展趋势和方向,还制定了一些前瞻性条款。绩效审计作为审计未来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近年来正日益受到重视。目前,我省绩效审计在审计项目中所占的比重正在逐步加大。《条例》对绩效审计的范围、内涵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从地方法规的高度将绩效审计法制化,要求审计机关着手这项工作,尽快为评价标准、方法和技术等的确定积累经验。同时规定了“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为适应信息处理的电算化和网络化,联网审计等新型的审计方式在未来的审计工作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审计机关在政府预算执行、税收、社会保险等重要领域实施联网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地方审计立法的经验与体会
立法是一件既严肃又严谨的工作,立法的过程充满着艰辛和汗水,立法的过程也是各部门利益博弈的过程。从2011年5月启动立法进程到2012年9月正式通过,《条例》能够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顺利出台,并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得益于如下经验和做法。
一是领导重视,每个阶段亲自过问并参与立法调研。省政府、省人大当年的立法项目主要以修改法规为主,在厅长的亲自协调下,我厅报送的《条例》作为特例被予以安排,其他32件地方性法规仍然在继续排队等待条件成熟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厅领导还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组织的立法调研和座谈,并及时对《条例》的修改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是耐心沟通,上门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条例》的出台,必然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立法的过程,实际上是部门利益博弈的过程。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对《条例》有关经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条款持反对意见或不同看法,我们积极主动上门作耐心、细致、反复的宣传、解释和沟通。同时,我们认真查找相关法律依据和外省立法资料,将有关条款的立法依据和理由提供给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得了省人大常委会的理解和支持,最终使相关条款得以顺利通过。
三是反复修改,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对《条例》的修改和审查工作。《条例》从立法前期调研到列入省政府、省人大立项,从起草送审稿到提交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从省政府常务会通过到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最后的表决通过,期间经过反复的调研论证,广泛的征求意见,逐字逐句的斟酌推敲,先后召开各种座谈会二十余次,前后修改达四十余稿,一些重要的条款和语句经过多次立法博弈才达成共识。我们放弃双休日和集中休假时间,平时更是加班加点,使得《条例》立法进程稳步推进。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及区委二届三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财政资金真实性为基础,以资金流向为主线,突出对重点部门、重大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的审计,着力维护财经秩序,规范预算管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我区打造“****浦东”、建设滨湖新区提供更为坚实有力的保障。
二、审计范围和对象
审计范围:对区本级2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延伸审计上下年度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
审计对象:
(一)对本级财政部门执行预算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区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等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三)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教育资金及粮食直补、水稻良种补贴进行专项审计;
(四)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审计项目。
三、审计重点和内容
审计重点:对财政部门主要检查预算执行中有无不真实、不合法和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细化预算和编制部门预算,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需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内容: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1、区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2、区财政局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3、区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4、区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预备费使用和指标结转情况。
(二)有关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
1、按照《预算法》编制部门、单位预算情况,集中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部门是否按时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
2、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3、有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解缴情况。
(三)重大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
1、有关部门编制、批复、调整、拨付专项资金的情况;
2、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专项资金的情况;
3、有关部门、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效果。
(四)上一年度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四、审计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审计程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审计程序办理。
(二)时间安排
1、2007年月2月下旬做好各项准备工作;2007年3月上旬至5月下旬,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并提出对各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一、强化宣传培训,创优审计执法环境
一年来,结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我们不断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法制宣传教育和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及执法水平,营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作为普法的目标,多方面、多渠道普及国家财经审计政策法规,宣传审计工作成就,审计工作环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为建立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借助行风大家谈等平台,与相关科室共同协作,通过制作活动版面、在公开场所发放宣传材料、设立法律咨询点等方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审计法制宣传工作。二是通过晋城市广播电台“百姓热线纠风台”直播节目,针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情况、向社会承诺情况、通过电话热线解答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问题。三是“12.4”法制宣传日参加了市里在物茂广场隆重举行“12•4”“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万人承诺签名活动。四是及时了解法制工作动态,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将上级审计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传达下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纠改。四是分别针对不同对象向有关领导和群众进行审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如:应市商务局要求,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主题,针对常见财经问题及其防范措施,与该单位及其下属相关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共同学习、讲解,为规范我市的财政经济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今年6月市依法治市检查组对我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中期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组听取了汇报,查看了相关资料,对我局工作给予了较好评价,认为我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重视、组织到位、制度健全、责任落实,依托党校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有亮点;完善“立体复核”体系,强化内部管理机制有创新;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强化“人、法、技”建设有特色。
二、强化“人、法、技”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今年以来,为达到审计署提出的“严谨细致,提高质量”的总要求,结合建立“学习型”机关的要求,从严要求自己,坚持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力争使自己成为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廉洁自律好的知识型多面手人才。一是积极参加各种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2009年4月我们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暨行政复义统计工作培训,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二是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审计,积累工作经验。按照市局安排对市行政执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土资源局三个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城区政协原主席的任期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在具体的项目审计实践中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为更好地履行审计复核职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坚持学以致用,提高执法水平。建立政治和业务学习笔记,及时收集资料,了解审计动态,学习先进的审计管理方法,更新观念,巩固学习成果。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审计准则,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
三、注重“三级”复核,提高审计质量
近年来,我们认真落实审计署6号令,不断探索创新,针对法制机构人员少的现实,改进审计复核方法,充实复核队伍,增加复核机构层次。在“三级复核”的基础上,在各科设立了审计复核监察员,强化审计复核工作。2009年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各科审计复核监察员和我们法制科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截至目前共复核审计、审计调查项目近70个,审核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100余份,对审计文书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不恰当,审计事实表述不够准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审计证据要素不全、内容填制不规范等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为促进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是认真履行集体审定处理制度,对所有的审计项目,经三级复核后,均提交审计业务会研究审定。并要求法制复核人员必须对审计程序的合法性、法规引用的正确性和恰当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等内容做出专业判断,发表意见。三是对照审计准则及审计署下发的《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范本》进行检查,针对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审计工作实践。
四、强化监督检查,防范审计风险
1、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首先,组成审计项目案卷评查自查小组。2009年9月参加了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动员大会,会后按照《晋城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由总审计师总体负责,并直接参与自查工作,法制科具体组织实施,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了审计项目案卷评查自查小组。其次,认真学习评查标准。组织案卷评查小组的成员认真学习了《晋城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案卷实体内容评查标准和案卷文书评查标准。第三,对照标准,进行认真严格的自查。我们对2009年出具的所有审计处罚案卷和2009年的部分处罚案卷,按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晋城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从行政处罚实体内容和行政处罚案卷文书两方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认真记录在案。经过检查发现,绝大多数审计处罚项目都能做到审计立项规范;调查取证合法、有效;作出审计决定前经过三级复核,并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征求了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向被审计单位进行了告知;审计决定记载的内容完整,审计决定的送达符合法定要求,案卷档案基本符合规定,但还有少数审计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第四,自查与整改相结合。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审计项目档案和评查小组的记录反馈给相关责任人,要求大家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的资料漏装、错装的事项进行了补充完善,并要求于9月28日前整改完毕后报评查小组验收归档。
第五,采用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在自查结束后,于2009年10月又接受了市政府对全市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通过这次案卷评查发现了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及时整改,从而增强了责任心,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对提高审计人员的执法水平,有效降低审计风险,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2、加强对审计收缴款的管理。在对收缴款、罚没款账户的管理过程中,对照下达的审计决定,及时与相关科室及银行核对应收及到账款项,保证了罚没款及各项应收缴资金的及时入库,及时解缴。截至2009年11月底共收缴罚没款22.6万元,收缴矿管费、补偿费等应缴专项款
902.69万元。
3、抓好审计回访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工作。近期正在与相关科室联合对审计项目进行回访,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年度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促进审计整改的全面落实和审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同时,经过大家共同努力还对8份政府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稿进行办理,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34个申报先进
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事项,根据审计情况进行了申核;对12个申报出境、出国人员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了相应的便函,同时还积极开展了抗震救灾捐赠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
五、抓好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
廉政建设和审计质量都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为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在抓好审计质量的同时,我们始终把廉政建设放在首位。今年以来,我们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不断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审”教育,努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把审计纪律牢记在心;坚持做到廉政建设警钟常鸣,把廉洁自律贯穿在每一项工作中,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未发生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
经过不懈的努力,在不断的探索和创新中,通过强化审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人、法、技”建设,审计执法行为在不断规范,审计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之所以能取得一些成绩,得益于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得益于在座各位的理解和配合,得益于所有复核人员的辛勤努力,得益于科室同志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但是也还存在诸多不足,如:审计理论和审计业务的学习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审计复核工作还需要不断创新、更加细致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提高业务水平,坚决做到依法审计,廉洁奉公,为审计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09年工作思路
继续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主题,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审计复核责任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发挥审计复核监察员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复核关口前移,使复核工作在规范审计执法、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对审计项目的管理,加强审计质量检查的力度,做好审计回访工作,有效防范审计风险。
三、狠抓三个重点,提高审计风险掌控能力。一抓程序规范:对照新《审计法》和审计准则,进一步细化审计各关键环节,把好审计过程监督复核关,明确未经相关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审计项目不得归档;二抓业务会审:进一步强化严格的取证、定性、处理会审制度,确立取证资料由审计组会审、法规引用由法制复核机构及其复核人员会审、定性处理由审计业务会会审的工作机制,保证审定项目合规、合法和优质;三抓责任追究:按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审计人员、主审、审计组长、科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级把关负责制,对把关不严引发审计风险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银行财务审计,是指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作用,维护金融秩序;有利于促进中央银行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促进廉政建设;有利于促进中央银行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五条对中央银行的审计监督工作,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对中央银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自制记帐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一致性的情况;
(二)帐簿反映的各项业务达到帐帐、帐据、帐实、帐款、帐表和内外帐六相符的情况;
(三)合并报表编制时遵守一致性原则的情况;
(四)系统会计决算汇总报表真实性的情况。
第七条对中央银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情况进行测评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内控制度与部门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相关性、制约性和有效性的情况;
(二)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情况。
第八条对中央银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财政部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向所属分支机构批复财务收支计划的情况、财务收支计划执行中调整的情况和财务收支变化情况;
(二)各项业务收入和各项利息收入的计算、反映和入帐情况;
(三)各项利息支出的计息范围、利率和按实列支情况,各项业务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情况,各项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和提取标准情况,各项专项支出在限额内使用和专款专用情况,以及是否有以预提、摊销等名义虚列支出的情况;
(四)总准备金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五)所属事业单位年终利润并入财务决算情况;
(六)系统汇总决算反映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七)盈利解缴或亏损拨补情况。
第九条对中央银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贷款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专项资金或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所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形成和运用,各项负债形成和偿还,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增减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条审计署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审计署发现中央银行制定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和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有不当之处的,应向中央银行提出纠正或完善的建议。
第十二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主要采取行业审计的方式,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实施审计时,以抽样审计为主,并可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第十三条审计署应当要求中央银行按照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政机关批准的年度财务计划和调整财务计划的批件,对本级和各分支行核批的年度财务计划和调整财务计划的批件;
(二)汇总和本级年度财务报告;
(三)信贷、现金统计月报表、金融情况简报;
(四)信贷、外汇、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与办法;
2010年,常委会预算工委会同审计部门开展了审计立法前期调研工作。2011年,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郑蔼兰等15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上海市审计监督条例〉的议案》后,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常委会法工委即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计局联合成立立法课题组,开展《上海市审计条例》立法研究和立项论证工作。课题组先后赴北京、天津、江苏、重庆等省市学习考察,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多次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对审计立法的意见建议,分析、梳理了本市审计工作中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形成相关论证报告。
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上海市审计条例》列入年度立法项目。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收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上海市审计条例(草案)》的议案后,再次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区县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条例草案,力求做到: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强化审计监督与规范审计行为相结合;细化与创制并举;可操作性与前瞻性并重。
立法背景:审计事业发展新阶段的迫切需要
审计监督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国家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共财政的“卫士”作用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本市审计机关认真贯彻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本市审计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审计范围的逐步扩大,本市审计工作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审计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与新时期审计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工作发展和审计作用的发挥。为此,本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与上位法相衔接,体现上海特点的地方性审计法规。
亮点解析:立法固化 实践经验
条例草案较好总结了本市审计实践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在审计领域的拓展、审计内容的深化、审计方法的创新等方面进行了务实的创制和细化,具有较多的亮点,体现了上海审计工作特点和发展需要。
明确审计整改制度。为确保审计效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巩固和深化本市审计整改工作,条例草案规定了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时限,明确了审计机关检查了解审计整改情况的主要内容以及审计整改工作督促检查机制。
创设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条例草案从上海实际出发,在遵循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对各项审计结果的运用进行了创制性的规定。一是明确要求将审计结果作为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核和行政问责的参考依据;二是明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决策、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三是明确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保证了审计结论的法定执行力。
强化绩效审计。近年来,本市审计机关不断加大绩效审计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强化绩效审计工作,条例草案对开展绩效审计的事项、内容、评价依据的选择等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开展专门绩效审计及范围;二是明确绩效审计重点审查绩效目标设定、资金投入及资源利用、实施措施和目标实现程度等方面内容;三是明确绩效审计评价依据的来源。
赋予资源环境审计法定地位。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促进贯彻落实资源环境政策法规,规范相关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资源环保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条例草案结合本市实际,将资源环境审计专列一条,赋予其法定地位。一是明确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治理工程、节能减排资金列入开展资源环境审计的事项范围;二是明确资源环境审计重点为:资源环境保护事项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效果三方面内容。
跟踪审计方式规范化、制度化。近年来,本市审计机关在采用跟踪的方式开展审计工作方面不断加大探索力度。如市审计局对上海世博会运营财务收支和园区主体建设项目、本市对口支援都江堰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和重建资金等审计项目采用了跟踪审计方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推进跟踪审计方式的规范化、制度化,条例草案对采用跟踪审计方式开展审计工作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跟踪审计方式的审计事项范围为:审计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应对突发事件、举办重大活动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二是对出具的阶段性审计报告作出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规定;三是规定最终的审计报告中既要反映已发现问题的审计整改情况又要反映尚未整改的问题。
规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审计工作。随着信息技术在被审计单位业务处理、财务核算等方面运用的普及,审计机关在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审计工作方面逐步积累了重要经验。条例草案对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审计工作的相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审计机关有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的权利,以督促被审计单位确保信息系统的有效和安全。二是明确了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审计机关建立和更新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库的义务,以保证联网审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人大审议:细化与创制并举
6月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从审计事项和内容、审计程序和权限、审计结果和整改、审计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上位法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对建设项目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绩效审计等内容作了创制性规定,有不少突破和创新,既有前瞻性,又有操作性。同时委员们还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例如按照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议对被审计单位的知情权、申辩和陈述权等权利作出细化规定,以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又如为依法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建议条例草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增加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审计部门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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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形式
1、执法目的偏化。
保障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是审计执法的目的。在“真实、合法、效益”三者的关系上,既有各自独立的一面,同时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效益”处于中心地位。也就是说,审计机关通过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实现促进管理,规范运作,达到提高效益的目的。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个别审计机关中的少数审计人员偏重于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片面强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而忽视了“效益性”这一中心和目的,把三者割裂开来,从而影响了审计执法职能的全面发挥。
2、执法手段弱化。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同样,《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限还远不能满足实现审计目的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审计取证缺乏强制性。当审计发现问题需要当事人认定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尚可,若不配合,审计机关不能“奈其何”。而若当事人出具伪证,则形成的审计风险只有审计机关“自负”。二是审计处罚缺乏直接性。行政执法与处罚相分离无疑是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审计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违纪事项的处理处罚权,即审计机关只向被审计单位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要求其落实执行。但因审计机关没有扣缴、划转的强制措施,而一旦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则只能依靠有关部门配合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在这些部门出现梗阻,审计决定就变为一纸空文,从而影响审计执法力度。
3、执法程序简化。
《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而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不能完全按照规定规范运作,随意简化审计程序的问题偶有发生,往往是将主要精力放在实施审计阶段,而忽视后续审计,认为作出审计决定就算审计终结,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不再过问,从而形成违纪问题年年查年年犯,影响审计执法力度。
4、执法效果淡化。
执法效果综合反映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审计执法效果好,从宏观上说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从微观上说,可以纠正违纪行为,保障国家、集体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审计机关的执法效果还远远未达到效果要求,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力度不大、效果不好,违纪单位有增无减,违纪资金逐年上升。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管理体制与独立履行审计职能不适应。一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人事、经费由地方政府管理,使审计执法工作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地方各方面的制约。二是依据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规定,审计监督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审计机关不能对不属于同级政府管辖的部门进行监督,而有监督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又“鞭长莫及”,从而使其成为监督“盲区”。三是地方审计机关隶属地方政府,使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内部消化’,不能进行全面有效地披露和严肃认真处理,从而难以得到客观、真实的审计结果。
二《审计法》宣传贯彻不到位与营造良好审计执法环境不适应。一是《审计法》规定了审计工作在地方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下工作,审计经费由地方同级政府予以保证,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能做到前者。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县级审计机关,工作任务繁重,审计经费不足的矛盾尤为突出。二是由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多是出于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因此对审计监督工作大多存有抵触情绪,不是对违纪问题进行“层层包装”,千方百计逃避审计监督,就是对存在问题千言狡辩,百般抵赖,更有甚者对审计工作设置重重障碍,阻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三是有关部门配合不甚密切。要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只有组织纪检、财政等部门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利用各自手段,形成多主体的监督格局,才能得到理想的预期效果,但由于受各部门的工作任务、人员、经费等影响,在工作的配合上确有一定的难度。
三审计人员素质不高与严格执法不适应。审计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卫士,是领导决策和民众的“眼睛”,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对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更高要求。审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是否过硬,是影响审计执法力度和职能作用发挥的关键因素。政治素质不过硬,就会因物质利益的诱惑、人际关系的影响等,不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甚至“贪污”发现的违纪问题。业务素质不过硬,就不能全面有效地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从而使审计监督流于形式,更不能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审计执法力度的对策
1、完善管理体制,明确执法思路。在管理体制上,审计机关应参照工商、技监等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使审计机关的人事、经费等与地方政府脱钩,实现审计管理体制和审计职能的真正独立。在执法目的和执法思路上,要做到坚持“三原则”,把握“四重点”。坚持“三原则”,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坚持依法审计,规范运作的原则。把握“四重点”,即选准出发点围绕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开展工作,找准切人点围绕重点、难点、焦点、热点问题开展工作,立足落脚点利用监督手段,提高服务水平,抓住关键点强化素质建设,狠抓大案要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农村经济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展开农村审计工作能够有效地对集体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防止资金流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加大农村审计工作发展力度,才能更有利于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
农村审计;审计制度;发展路径
吉林省农村审计工作尚存在不足,对吉林省农村经济发展所起作用有限。因此需要充分认识吉林省农村审计中存在的问题,选择正确的农村审计发展路径,加大农村审计工作发展力度,才能更有利于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利用农村审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将成为农村经济建设的重点。
一、吉林省农村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目前农村审计仍然面临很多不利因素的制约,影响了其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农村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相关立法滞后,审计地位尴尬
我国审计工作的开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随着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一些有关集体财务管理的条例、法规也逐渐颁布,成为农村审计工作的依据。但很遗憾这些条例、法规往往只是地方性文件,全国性统一的农村审计法规还不存在。《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对比较健全,但由于国家相关法规与政策的调整,现有《条例》已经不适合当今吉林省农村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状况下,吉林省农村审计工作缺乏有效的授权,并且现实情况下吉林省农村审计工作的范围已经被动调整,在实质已经“失效”的《条例》指导下,农村审计地位比较尴尬,而农村审计主体不明确的现实状况直接导致农村审计的执行部门——各级农村经管机构在工作中面临审计手段不足,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的困境。
2.审计机构不够健全,审计体系不完善
吉林省农村审计机构与农村经管站共用一套人员,审计人员由其他岗位人员兼职,这就导致了这些人员不可能放弃原本的工作专门的从事审计业务。每当需要进行农村审计时,不同程度的出现上级经管站临时向下级经管站借调人员,而下级经管站日常的工作任务也较为繁重,且工作人员经常身兼多职,在解决越来越重要、工作量也越来越大的农村审计任务时,难免会发生人员短缺、力不从心的问题。现实工作中,农村经济审计部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尚且应接不暇,很难完全地行使对农村审计进行管理的职责。
3.审计工作规范性、科学性较差
农村行政机关中并没有设立审计职能部门,乡镇机关缺少行使审计职能的充分法律依据。在现有制度下,由农村经管部门代为行使村级财务的管理、审批权力,经管部门同时具有管理、监督的职能,难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公正性,也影响了农村审计的质量。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农村审计的政策性很强。在对财务工作实行委托后,审计单位将会计核算业务分离出去,当前的审计法规还能没有及时覆盖相关业务。在农村审计中仍存在出纳和会计职责划分不明确,记账凭证、会计资料不够规范,核算方法不够正规等诸多问题。过去常用的审计手段主要还是手工的事后查账,依靠盘点、核对等方法进行,对于没有在会计资料中现实的一些账外业务,审计工作就显得有点束手无策了。农村审计的技术手段还比较落后,缺乏科学性。吉林省农村审计发展研究/王继红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王继仁吉林市农业委员会/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农村经济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展开农村审计工作能够有效地对集体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防止资金流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加大农村审计工作发展力度,才能更有利于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关键词:农村审计;审计制度;发展路径
4.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农村审计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不但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也要求其具备良好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道德修养。而现实情况是,吉林省农村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学历都参差不齐,职称梯度也不明显。近年来除部分地区开展过农村审计人员培训外,大多数审计人员都没有进行过专门的、系统的审计知识学习,也较少用到高科技手段辅助工作的开展。尽管这些人员也具备基础的财务会计知识,但由于专业的审计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缺乏,在对被审计村落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很多人员只是习惯性的整理账务、罗列财务数据,很难做到从专业的审计角度来发现、分析问题。除此之外,农村审计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诸如审计环境不够理想、各地区审计工作发展不均衡、政府支持力度还不够等等。这些因素都制约了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强化吉林省农村审计发展的路径选择
吉林省的审计工作起步较早,经过多年的发展早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作组织模式,审计人员的队伍也相对比较完善。但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工作思路受限,农村审计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得到发挥。需要不断探索,选择一条最适合我省的农村审计发展路径。
1.加强农村审计法律环境建设
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农村审计工作就会缺乏依据,难以走向成熟。加强农村审计法律环境建设是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农村审计相关的地方立法,但这些地方立法大多重点关注集体经济审计、财务审计等方面。吉林省1993年通过实施的《农村审计条例》在各省级农村审计条例中可以说是最全面、覆盖范围最广的。该条例审计的客体广,审计站的职权大,一度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在国家取消农业税,实施财政转移支付以后,农村审计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上个世纪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农村经济发展,急需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与补充完善。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梳理我省农村审计的相关法律基础,避免与上位法的矛盾冲突。逐步建立与时俱进的、完善的农村审计法律环境,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的经济发展。
2.建立农村审计问责机制
建立农村审计问责机制有助于正确处理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有关部门工作责任的履行进行监督促进,有利于减少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由于农村审计过程中存在立法滞后等问题,在过去的审计工作中常常难以做到及时应对新出现的问题。随着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健全,需要有人来承担农村审计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当前,吉林省尚未机建立农村审计问责机制,因此需要采取相关措施,形成切实可行的问责机制。要构建切实可行的农村审计问责机制,首先需要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农村审计部门应该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审计工作,领导要重视审计问责机制的意义,为问责机制的建立奠定坚实基础。第二,要完善农村审计问责体系,从行政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还要将问责客体转向个人,保证追究到相关责任人。第三,在问责的过程重要坚持科学性原则,做到统一性、明确性、法责相当和不可替代性。此外还要加强审计追踪,提高农村审计专业水平,保证落实农村审计整改工作
3.健全村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对农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农村干部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现有规定,乡镇级是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层单位,村干部在农村的实际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村干部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农村稳定发展的大局。由于长期存在的“村官不是干部”的误区,村干部出现问题时通常只是免职,较少承担责任。因此需要健全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度,保证基层稳定。
4.建立涉农专项资金审计制度
涉农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国家财政拨款,援助收入、金融贷款等用于农业发展、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广泛,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家电下乡补贴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涉农专项资金的运用情况一直为全国人民所关注,在这些资金的实际管理过程中常常存在多人管理或者无人管理的现象,存在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问题。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农村审计中不包含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但这部分资金又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对涉农专项资金进行调查审计,建立全面的审计调查体系显得非常重要。基层农村审计人员在业务方面可能存在不足现象,但他们熟悉农村基层情况,对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状况有直观的印象,因此可以考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吸收熟知基层情况的农村审计人员参加到涉农专项资金审计工作中,充分调动农村基层审计人员的积极性,消除涉农资金使用时存在的问题。
5.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制度
农村的经济基础是集体经济,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质,相关审计理论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而农业在我国又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必须应广大农民的需要对集体经济进行监督审计。我国的集体经济审计制度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查时缺少高层法律依据,导致审计出来的一些问题不具有法律效应,埋下了较大的隐患。同时集体经济审计的独立性不强,性质模糊,也困扰了审计工作的开展。此外,审计内容形式单一,审计规范制度缺乏,加之信息不对称现象都对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开展产生了阻碍。因此有必要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建立规范化的审计程序,深化审计内涵。作为集体经济审计的执行者,农村审计工作人员也必须要能够有效应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柴香珍.农村财务审计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4,19:239-240.
一、坚定信念,筑牢敢于碰硬的思想基础
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敢于碰硬的精神支柱。审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一定要坚定信念,恪尽职守,增强“三种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增强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审计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敢于碰硬是民心所向。如果审计监督失之于松,失之于宽,对违法行为不严格查处,不严肃追责,正如批评的那样“打个哈哈就过去了”,让违法乱纪者逍遥法外,就是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任,对党和政府未尽职责。要心里装着群众,时刻想着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敢于抛开私人感情,不计较个人得失,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贪污、私分民生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有效贯彻落实,向人民群众交一份满意答卷。
(二)增强大局意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审计的工作方针,敢于碰硬是形势所需。当前,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必将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审计人员要自觉置身于深化改革的大形势、大环境之中,坚定信心、敢于担当,有所作为,为推动深化改革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要敢涉“险滩”、啃“硬骨头”,敢于向影响深化改革、阻碍科学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亮剑”,敢于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假改革”的不良现象较真碰硬,当好助推改革的“勇士”和保护改革的“卫士”。
(三)增强法制意识。审计是宪法赋予审计干部的一项神圣使命,敢于碰硬是法律所定。审计执法行为代表着法定的职权,体现着法律的威严,审计人员一定要怀着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崇尚,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履好职,尽好责。一要认真学法。把《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这3部审计机关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熟练掌握法律条款,深刻领会精神要义,同时还要全面学习掌握会计法、预算法、公司法、银行法、保险法、税法等财经法规,努力提高法律素养。二要正确用法。坚持法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行使法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内容、标准、权限、责任开展审计工作。三要真心护法。弘扬审计精神,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不回避、不隐瞒、不妥协,敢于直面矛盾,秉公执法,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四要严格守法。增强公民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善于用法治的思维解决问题,用法律的方式化解矛盾,做公正执法、文明守法的表率。
二、质量第一,掌握敢于碰硬的有力依据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是敢于碰硬的前提。审计干部只有把问题查清、查实、查准,拿出高质量的审计结果,才能在依法做出处理、处罚时较真碰硬。
(一)程序要合规。审计执法是一项规范性很强的工作,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对审计工作程序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审计实践证明,严格的审计程序是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基础。审计干部要严格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认真搞好审前调查,科学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完成审计事项。要注意工作细节,严格落实审计质量五级复核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在时间节点的把握、法律法规的运用上,注重一致性、完整性、连续性,尤其是在采取查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告之救济途径,避免审计程序上的疏忽,影响审计结果的执行力。
(二)结论要准确。审计结论是审计成果的核心,是敢于碰硬的重要砝码。一个审计项目搞得轰轰烈烈,最后发现不了几个问题,提不出几条建议,或者查出的问题不准确、提出的建议不靠谱,就起不到监督作用,发挥不了预警作用。审计干部一定要严查细审,明察秋毫,不放过一个疑点,不漏掉一个细节,坚持做到稳、准、狠,切实把问题查清、查实、查全。在查出问题的处理处罚上,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定性准确,轻重适当;提出审计意见建议时要切中要害,符合实际,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要重视审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留好第一手审计证据,使审计结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三)整改要到位。审计监督效果主要体现在整改落实上,敢于碰硬就是要督促被审计单位严格落实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认真进行审计整改,从而达到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的效果,真正发挥好“免疫系统”功能。审计干部要落实审计整改监督办法,加强审计整改的指导、监督、检查,对那些有法不依、有错不改、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敢于追究责任,拒不整改的要上报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请示汇报,主动与纪委、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建立审计成果共享机制,增强综合监督能力。
三、严守纪律,锤炼敢于碰硬的工作作风
练就过硬作风,是敢于碰硬的保障。审计人员如果在作风上不过硬,即使业务能力再强,也经不起“糖衣炮弹”的攻击,不但不能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而且自己也容易犯错误。
(一)严守组织纪律。审计执法是一种组织行为,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审计人员必须经过组织授权,按照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不能以个人的名义、个人的好恶搞选择性执法。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保守组织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听从组织安排,服从组织决定,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不能搞变通,打折扣。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审计机关的坚强后盾,维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人、财、物上给予有力保障。
(二)严守廉政纪律。审计干部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一些单位为掩盖违法违纪事实,就竭力讨好审计人员,说情打招呼。审计人员必须有定力,管紧自己的嘴,管好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人,抵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经得起考验,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不为人情所困,永葆廉洁从审的本色。审计人员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遵守审计工作“八不准”和“三条禁令”, 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一切利益联系,自觉抵制“”,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经济上的独立,人格上的清白,切实增强敢于坚持真理、敢于碰硬的观念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