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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生态 监测 辽河保护区
前言
近年来,随着辽宁经济的快速增长,导致辽河保护区内的水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日趋严重。水生态监测是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期工作。开展辽河保护区水生态监测,为辽河保护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提供更及时准确的信息,为辽河保护区生态系统恢复与水质持续改善提供技术支持。因此,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开展辽河保护区水生态监测的重要性。
1、水生态监测的概念
1.1水生态监测的概念
水生态监测是指为了解、分析、评价水生态而进行的监测工作。水生态监测的目标是为了了解、分析、评价水体等的生态状况和功能,监测的范围应包括水体及陆地上的植被等;监测内容包含湖泊水文形态、生物、化学与物理化学质量要素。一般的概念上,水生态监测涵盖了水质监测和生态(生物)监测[1-2]。。
1.2水生态监测的指标筛选
水生态监测指标的选择与确定是进行水生态监测的前提,应遵循代表性、敏感性、综合性、可行性、简易化、可比性、灵活性、经济性、阶段性、协调性、优先监测的指标体系的原则。
(1)景观指标。景观指标是指能够高度浓缩景观格局信息,反映其结构组成和空间配置某些方面特征的简单定量指标。包括:悬浮物、水味、水面漂浮物、水色(选测)。
(2)营养盐状况指标。水体的营养盐状况指标是评价水体富营养化的一个重要指标,包括:叶绿素、NH3-N、总氮、总磷。
(3)理化环境状况指标。 理化指标反映生物生存的外界环境条件,是指采用各种仪器和分析化学方法,直接分析测定水体中有害物质和它们的浓度。这类指标比较快速、灵敏,不仅能确定有害物质的种类,还能准确测定它们的含量。包括:pH、悬浮物、总硬度、DO、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NH3-N、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非离子氨、挥发酚、总氰化物、总汞、铬(六价)、总镉、石油类、总氮、总磷、氯化物(以CL-计)、总铜、河流水位、水温、锌、氟化物、硒、砷、汞、铬、铅、氰化物、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透明度。
(4)生物指标。生态系统是在一定范围内由生物群落中的一切有机体与其环境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统一体。识别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为模拟生态过程,进行生态恢复的评价,以及对受损生态系统提供恢复措施等奠定基础。包括:底栖动物群落结构特征:种类组成、现存量、空间结构及动态;细菌:总大肠菌群数量、粪大肠菌群(选做)、总菌数(选做);浮游植物群落结构特征:种类组成、生物量、叶绿素;浮游动物群落结构特征:种类组成、生物量;大型水生植物群落结构特征:种类组成、种类分布、生物量、优势种类生物量变化;藻类生态测试。
1.3水生态监测的技术及方法
水生态监测技术包括水质标准、监测方案的设计、水样的采集、储运、预处理,水样物理性质、非金属无机物、金属化合物、有机化合物的测定,还包括生物监测、底质监测、应急监测和自动监测等综合性监测。目前,随着航天技术的快速发展,卫星遥感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到水生态监测的各个方面,为水生态监测提供了重要的实时监测和动态监测的宏观手段[3]。
(1)水文要素监测。水文条件是影响河流域水生态系统的首要因素。径流深度是直接反映区域产流能力大小的指标,同时受到区域的降水、蒸发能力的综合影响,体现了水热条件对水生态系统的综合作用,因此对水位、土壤含水量、等要素监测采用自动遥测(含自动传输)方式;对流量、含沙量监测等采用巡测;对重要站点的流量也可利用自动测报系统。测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安全条件按驻测、巡测及自动测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4]。
(2)水环境要素监测。对重要站点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其它站点采用移动实验室开展巡测。
(3)气象因子监测。建设多参数自动气象观测系统,以自动遥测(含自动传输)方式进行监测。
(4) 水生态系统中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影响到水生生物的生理功能、种类丰度、群落结构、种群密度与功能,水生生物监测与调查相结合,收集必要的有代表性的水生生物信息。
(5)其它各要素数据采集次数以能反应各要素变化过程为宜,环境及人类活动影响等引起水生态环境变化的相关信息,以开展相关调查获取。
1.4水生态监测特点
(1)代表性。水生态监测的目标是为了了解、分析、评价水体等的生态状况和功能,更能反映水生态环境的主要特征及水生态过程的变化,说明水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
(2)综合性。一个全面而高效的水生态监测过程所涉及到的内容是纷繁复杂的,水生态监测监测的范围应包括水体及陆地上的植被等;水生态监测还打破专业限制,内容不仅包含了水文水资源监测的项目,还包括河流水文形态、生物、化学与物理化学质量等要素。
(3)实用性。由于水生态系统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影响水生生物的生理功能、种类丰度、种群密度、群落结构与功能,因此,监测水生生物的生活状态并以此作为水生生态系统健康的评价指标,具有较强的实用性[5]。
2、辽河保护区水生态监测的重要性
2.1辽河保护区水生态现状
近年来,随着辽宁经济的快速增长,由此给辽河保护区水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长期的高强度区域开发导致辽河保护区内的水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日趋严重,水生态环境退化、水生态功能下降及生物多样性锐减。辽宁省环保厅虽然已有一些关于水质监测及水环境管理的信息平台,但保护区的生态监测能力较弱,缺乏合理有效的生态监测平台,监测站点的自动监测水平落后,基本没有实现监测站点与数据中心的直接传输;辽河干流水文站和水质监测站(断面),长期以来分属水利和环保部门,二者数据采集缺乏统一口径,不利于数据的使用和对照,需要增设与现有水文站对应的水质监测站(断面);保护区生态监测水平十分落后,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不利于保护区摸清生态资源家底;动态观测和应急响应能力落后,缺乏生态建设保障措施与生态风险管理机制和管理体系。
2.2辽河保护区开展水生态监测重要性的分析
从辽河保护区乃至全流域水生态恢复与建设的管理需求看,尚不够完善,急需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或建立诸如辽河保护区水生态监测网络、水生态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水生态管理模型库、环境灾害应急响应平台等信息系统,为辽河保护区生态环境管理新体系提供技术基础,为辽河流域生态恢复提供资金、政策、体制和法律上的保障。因此开展辽河保护区水生态建设的研究对保护与恢复辽河生态系统,提高辽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水体净化能力,改善河流水质,增强生物多样性,保证水生态安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宜居的生态格局,对促进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2010年3月由辽宁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了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省人大颁布了《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开始了辽河依法科学治理的新篇章,使保护区具有较为坚实的监管能力基础。2011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建设辽河保护区主行洪保障区,退耕还河,保障行洪安全与生态安全,采取了一系列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辽河干流治理保护工作取得了“重大决定性进展”。 2012年辽河率先摘掉“重度污染”的帽子,在全国重点治理的“三河三湖”中脱颖而出,成为辽宁省建设和全国河流治理与恢复的范例。目前,辽河流域保护区已成为了以河流水体、湿地及野生动物植物为保护对象,集综合管理与生态恢复为一体的创新型河流类保护区。因此,辽河保护区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任务越来越重。
3、结论
水生态监测是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期工作[6],由此,建议辽河保护区开展水生态监测,建立辽河保护区水生态监测指标体系,以辽河保护区水生态监测站为平台,加强研究,遏制辽河保护区水污染恶化的趋势,为辽河保护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提供更及时准确的信息,为辽河保护区生态系统恢复与水质持续改善提供技术支持。因此,开展辽河保护区水生态监测愈来愈重要,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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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肖磊,李尧. 现今水生态监测问题的初步探讨[J].城乡与环境,2011,(9):252.
关键词 水资源 生态环境 保护 措施
1建国以来我国水资源管理的经验与教训
建国50多年来,我国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建成了8.5万余座大中小型水库,水闸3万多座,有效灌溉面积8.2亿亩,水电总装机容量接近1.3亿千瓦,机电排灌设备8000万千瓦,机井、塘坝均以百万计。这些水利设施为抗御水旱灾害,保障城乡生活和生产用水,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对水的需求日益增加,水资源的供求矛盾也日趋尖锐。我国水资源供应和使用上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水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二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水资源使用量大,但利用效率低。三是水资源污染严重,污水的处理和利用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
2我国水资源现状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是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生活用水大幅度增加。预计2030年我国人口达到高峰,接近16亿,城市化水平达到40%,生活用水比例将进一步提高。
二是产业结构调整,工业用水将适度增长。21世纪上半叶,我国工业化进程明显,2030年前后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将达到最高值,逐步成为工业化国家,届时工业需水量达到 2000亿立方米左右。
三是农业用水将逐步趋于稳定。在粮食立足自给的基本国策下,按人均占有粮食450千克计算,人口高峰时的粮食产量要达到7亿吨,通过节水措施提高农业水有效利用率,力争农业灌溉用水维持在现状水平,每年4000亿立方米左右。
四是生态环境用水逐步提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迫切需要改善和恢复生态环境。估计全国生态环境用水量约800亿~1000亿立方米,其中约600亿立方米由各河流目前尚未控制利用的地表和地下水供给,约200亿立方米由工农业和生活用水的退水量供给,尚有110亿立方米的缺口。
综上所述,预计我国将在2030年左右出现用水高峰,在充分考虑节水的情况下,全国实际可能利用的水资源量约为8000亿~9000亿立方米,预计的用水量已经接近合理利用水量的上限,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我国有可能在未来出现严重的水危机。
3水资源管理措施及对策研究
3.1人水协调共处,建立完善的防洪减灾安全保障体系。要确保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保证长江、黄河等七大江河中下游干流及重要支流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特大城市能够防御200年一遇的洪水。要继续建设一批防洪控制性枢纽,初步完成重点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抓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基本消除隐患。
3.2开源节流并举,建立可靠的水资源供给与高效利用保障体系。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水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布局与经济结构,有限满足生活用水,基本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用水,逐步改善生态用水。要新增供水能力800亿立方米,基本解决华北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和重要城市的水资源供需矛盾,解决现有240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饮水困难,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地区的生态环境用水状况得到初步改善。在积极开源的同时,大力推行节约用水。
3.3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建立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水利保障体系。采取措施切实保证生态脆弱地区的生态环境用水,搞好小流域综合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加强水资源保护,搞好城市河湖水系的综合治理,为广大人民提供优美的水环境。
3.4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建立新型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是建立水权制度的重要前提,更是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的体制保障。目前,水资源配置体制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对其进行体制改革和不断创新。
3.5要加快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是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客观需要,是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具体体现。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就是打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水管理界限,建立起城市与农村、水源和供水、供水和排水、用水与节水、治污与回用一体化管理的城乡水务管理体制。
3.6推进水利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一定的流域或区域内,要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确定适当的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和规模,以维系良好的生态系统。只有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否则就会造成生态系统破坏,最终经济社会发展也失去了基础。要努力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主要途径:一是节水,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二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在水资源充裕和紧缺地区打造不同的经济结构,量水而行,以水定发展。
3.7努力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一定的水域所能容纳的污染物是有限的,超过一定的限度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破坏。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充分考虑水环境承载能力,确保各种水域能够永续使用。既要满足经济用水、生活用水,也要充分考虑生态和环境用水。要全面节水,推进清洁生产、污水处理和污水资源化,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
3.8积极探索建立水权制度和水市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一套体制、机制。界定并明晰水的使用权,逐步建立水资源的宏观控制和微观定额体系。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逐步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实行水权有偿转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推动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
4我国未来水资源管理与水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水资源的保护,防止水质污染,充分挖掘水资源潜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包括采取各种措施,提高重复利用率,降低工业用水定额,实行废水净化再利用,节约生活用水,防止浪费,逐步建立科学的节水型社会生产体系,人类的的生存条件就会越来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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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作为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青海省,其生态建设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生态法理念滞后、生态保护地方立法不完备等问题,法律运行中也存在许多缺陷。基于此,本文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了树立区域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理念,完善地方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并对现行政策进行有效整合,以推进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的相关建设。
关键词:青海省 生态系统 综合管理法律 政策
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法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主流意识仍支配人们行为。尽管从理论上政策上都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但观念的转变比政策和行为的转变难度更大。作为生态系统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工程,生态法理念并没有深入到立法部门、执法部门的公务人员意识中。第二,区域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理念没有形成。青海省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以区域生态系统保护理念为指导。如果没有区域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理念,依然沿用传统生态系统各要素保护的模式,则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必将事倍功半。尽管在政府的文件中生态立省、生态保护、生态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观念不断强化并被广泛宣传,但这种宣传和强化仅仅是停留在对青海省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上面,对具体涉及到需要借助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问题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理念并没有被重视,青海省生态保护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缘由于此。
(二)青海生态保护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笔者对青海省省级及以下地方权力机关、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将近200件进行了统计、归纳和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地方立法水平不高。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立法尽管在数量上具有一定的规模,但在立法质量上普遍存在水平不高,针对性不强的问题。研究过程中,笔者对青海省地方立法文本与相对应的上级立法文本进行对比,发现青海省地方立法缺乏适合地方特殊性的制度创新,在许多文本中主要是对上一级机构的法律文本简单删改。第二,地方立法缺乏系统性。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地方立法,基本上针对上级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细化,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之间缺乏系统性,相互之间衔接不够紧密,体系不完整,地方立法体系显得零散。第三,地方立法操作性不强。地方立法是弥补国家法律不能完全适应地方特殊性的缺陷,但青海生态保护地方立法,没有很好的处理维护国家法律统一与结合地方实际之间的关系,在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地方立法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地方立法中的实际操作问题。第四,地方立法未能充分体现生态保护的区域性和生态系统保护的综合管理性。生态系统保护是一项综合系统管理的工程,青海省必须按照区域生态的特点来制定并实施保护措施,但青海省生态系统基本上按照部门分离保护的现状制定法律,没有打破现有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第五,地方立法没有突破第一代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止和治理的理念和模式,没有将立法的重点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法模式转变到生态系统保护法模式。但目前青海省生效的很多地方立法文本仍然是前几年制定的环境保护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依然将环境保护法中的资源利用和环境污染防止作为中心,在生态保护方面处于被动局面。
(三)青海省生态保护法律实施存在的问题
青海省生态保护法的遵守基本处于自然状态,即大多数普通民众遵守生态保护法并不是因为知道法律规定而遵守法律,而是处于传统习惯和道德。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对生态保护法律遵守较好的往往是偏远地区的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也不清楚国家和本地政府对生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其遵守法律仅仅是基于习惯、道德或者,而违法者往往是了解法律规定的。
生态保护行政执法存在执法不严、部门相互配合不力、执法物质保障不足等问题。调研中发现一些行政机关在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问题,具体表现为对应当严格查处的生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处罚不到位,致使违法者不能受到应有的制裁,导致一般群众并不认为该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群起效之;行政执法涉及利益问题时许多部门争,而无利益的相互推诿。同时,由于青海省生态保护涉及面积广阔,行政执法事项多,而执法人员相对较少,执法经费缺乏,行政执法机关物质保障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青海省生态保护法律监督不力,缺乏法律监督体系。由于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法律监督方面尚无针对生态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生态保护表面上关乎各个部门,但实际上这些部门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在法律监督体系不完善或者不能适应生态保护需要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必然的。
青海省加强生态系统保护法律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生态法理念教育
第一,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深入、综合发展,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论发展是建立在先进的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综合发展的基础之上。这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还对进一步完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第二,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现有管理体制为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提供了制度基础。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是:统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生态系统管理的统一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系统内具体生态要素的管理工作。这种统分结合的管理制度尽管存在协调性差、部门利益严重等弊端,但却与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模式安排具有某种天然的耦合性。第三,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性要求是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社会基础。传统的资源管理模式忽视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只注重对生态系统内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因而很难维持整体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则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态环境区域的特殊性出发,综合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方法维护生态系统。第四,生态系统保护中借鉴先进经验勇于创新的理念。自2002年10月GEFOP12在我国启动以后,从学习、调研到项目试点区域的选定,再到战略与计划行动的制定,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等配套措施的日趋完善,都证明了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广泛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适应性。
(二)完善地方立法
青海省生态保护地方立法要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模式为方向。从当前国内外生态系统保护的成功经验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未来发展方向,国外已经走过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迂回道路,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一定程度上步其后尘,当前环境污染一系列问题均与传统立法模式有直接关系,在生态保护中单靠资源保护行不通,靠环境污染治理也是不适当的,只有生态系统综合管理才可能做到生态保护目标的有效实现。青海省生态保护地方立法要按照区域生态系统制定法规规章。笔者建议将青海省生态系统按照自然属性,将全省国土按照草原生态系统、资源矿区生态系统和农业区生态系统划分,按照生态系统自然属性差异来规定保护的重点和方式。
打破部门分割、生态系统要素分割的立法框架。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立法基本上采取分割生态系统要素的立法模式,但生态本身是一个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各要素有内在的必然联系,系统内一个或者两个要素的变化会给整个系统造成影响。为了切实做到生态系统综合管理,青海省地方立法应该打破目前以生态要素为立法框架的模式,将某一区域的生态作为整体来对待。按照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提升地方立法的级别,解决行政区域与生态系统区域无法吻合的问题。目前青海省,自治州、县、自治县制定的规章或者自治条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在该行政区域适用。由于生态系统区域与行政区划之间并不必然重合,如果一味按照行政区划而制定制度,必然会遇到制度与自然无法配套的问题。解决该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按照自然系统的客观要求提升地方立法的级别。笔者认为还可以考虑由某自然系统涉及的地方之间开展联合立法,或者由相关地方之间对同一法规或规章由各自的立法机构分别通过,这样既可以降低立法成本,符合现行立法体系要求,也可以做到同一生态系统中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
(三)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实施
第一,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宣传和普及。青海省大多数民众,从朴素道德意识和宗教意识中就具有生态保护的天然观念,尽管可能不清楚法律规定保护水源,制裁水源污染,但朴素意识观念与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理念是同一的,必须加强对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调动广大群众的生态保护积极性。第二,以奖罚分明来引导群众对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自觉遵守,让人民群众成为法律执行的监督者。生态系统保护法律遵守不尽人意,是因为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表面上看没有直接利益受害者,现行诉讼制度缺乏完善的环境破坏行为广泛的诉权主体。必须对那些举报破坏生态系统乃至向国家公权力机关主张的行为予以奖励。相反对那些违反法律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惩罚,从而使生态系统保护法律落到实处。第三,生态系统保护综合执法。现行法律按照生态要素分开管理、各自执法,这种现状与生态系统本身的综合性、整体性不相适应。为了弥补这种体制性缺陷,生态系统保护行政执法中的部门联动或综合执法尤为重要,在项目审批和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从综合管理的角度审查相关单位的行为是否对生态系统产生的影响,其效果必将远远好于现行体制。第四,法律监督方面。尽管我国现行体制中法律监督部门很多,但实际发挥效用渠道并不多,因此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监督除党委、人大、行政监察等部门外,必须强化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应该在省内权威媒体中专门设立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监督的栏目或渠道,设立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监督专线等方式,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到对生态破坏违法行为的监督之中。
(四)生态系统保护配套政策
第一,将生态知识和生态法律意识纳入干部培训必修课。作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域,青海省的生态建设永远会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生态立省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和协调,因此,必须将生态知识和生态法律意识的培养纳入干部在职教育之中。第二,将生态保护纳入干部考核体系。生态系统保护需要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此应当将生态系统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出现的问题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之中,只有在全体干部中树立起生态系统的保护意识和工作职责,才有可能将生态立省战略落到实处。第三,将生态系统保护纳入经济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要件。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更多的是关注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的角度,属于被动性管制。作为主要生态功能区域青海来说,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审批中必须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和保护,必须要符合生态系统保护的需要。第四,对现有生态保护政策按照生态系统管理要求进行整合。目前青海省的政策不能很好适应生态立省的需要,许多政策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定出适合新形势需要的政策。第五,借体制改革契机综合生态保护管理体制。青海省有必要借行政体制改革契机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按照生态系统自然属性对行政机构权限划分进行变动,将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各要素部门中相关权力进行合并,整合为专门的生态系统保护部门,以此解决各相关部门在生态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将生态立省的职责完全放到整合后的生态系统综合保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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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7-0134-01
1 进行全民教育,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人是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人们的生产生活都和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因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首先要进行全民教育,增强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光靠国家和政策的支持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人民的共同参与,国家和政府应该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培养全民生态意识,建立生态城市、生态学校、生态社区、生态企业等。不但要对全民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增强人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应该加强对人们生态环境保护的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让人们知识保护环境的方法,从而在生产生活中提高自身约束力,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生产观、价值观,积极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设中来。
2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机制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应该从管理机制入手,完善管理机制,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有章可循,落实环境污染责任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把环境保护落实到地区或者部门之间,避免出现环境问题相互推卸责任,找不到负责人的情况出现。要建立全面系统的监管体系,国家监管地方,地方监管企业和单位、企业单位监管自身,对自己的生产活动负责,国家应该加大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法执行力度进行监察,督促地方政府或部门重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时刻紧抓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不放松,履行政府职能。地方政府需要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负责,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落实对污染的治理和防治。企业和单位应该解决好自身生产经营带来的环境问题,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
3 政府应该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
政府应该在政策上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在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政府应该加大政策的推动力度,运用一些经济手段促进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同时,政府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资力度,把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列为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监管的等项目的支出,按照周边城市的投入比例,增加财政预算。引导社会资金的参与,鼓励民间投入,扩大环境保护的投资渠道,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投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融资体系。
4 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大多数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在生产发展的过程中都不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从而在发展过程中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的破坏。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不是对立的,如果处理得当,两者是可以协调发展的,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工作中,要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共同发展。要重视生态指标的考核,适当的弱化经济指标,在保证经济增加的同时,要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坚持规范领先,实现保护生态建设到发展生态经济的飞跃,用最低的生态资源和最小的生态破坏来换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构建完整的生态经济体系,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5 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水平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有效手段,因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应该大力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创新生态科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研究生态节能和环保技术,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缓解资源短缺的压力。国家应该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建设,实施环保科研项目,并把重大的环保科研项目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环保科技的研究和资金投入,加快开发和推广节能技术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的技术。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培训,加强环保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6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已经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年前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环境的要求,也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因此,国家应该完善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现实情况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一些整改,使之更适应社会发展对环境的要求。同时,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和惩罚力度,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工业开发区的监管力度,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7 结论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政府资金的投入,还需要全社会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应该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为下一代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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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在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的今天,生态环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城市中罕见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对其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贵阳市湿地公园的生态保护进行简单的分析,以现下的经济法理论、环境法原理、可持续发展理论及已实施的法律法为支撑,从相关立法、执法、司法等几方面对贵阳市湿地公园建设中的生态补偿制度在法律构建方面提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 生态环境 湿地公园 补偿制度
近年来,生态补偿在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这一词的诞生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现阶段的生态补偿制度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经济手段,虽然我国的生态补偿经过多年的实践,在林木业、自然保护区、遏制沙漠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对于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仍是摸着石头过河,并没有现成的实例可以借鉴,只能在摸索中不断前进。为此,建立和完善贵阳市湿地公园的生态补偿制度仍需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地制定规章制度,加强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以此来强化生态补偿制度对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实际意义。
一、 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之概况
贵阳市湿地公园的建设是近年才发展起来的生态项目,对于爽爽的贵阳而言,湿地公园的建设很是重要。目前,在贵阳市主要建设了两大湿地公园:花溪湿地公园和小车河湿地公园。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位于贵阳市花溪区中心城区的北部,距离贵阳市中心仅十二公里,是全国罕见的城市湿地。在环境上它属于亚热带湿润气候下的高原岩溶丘陵区,是以喀什特地貌为特征的城市湿地公园。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内有天然的河流湿地、河漫滩,也有人工的水稻田、池塘、沟渠等。适宜的气候和多种多样的湿地类型为各种生物营造了安全的觅食、栖息、繁殖场所。花溪河水资源充足,年平均径流量9.84亿立方米。另外,花溪河的水质优良,清澈见底,达到Ⅱ类地面水水质标准,是贵阳市民生活用水的主要供水点。其次,小车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地处贵阳市中心城区,根据规划,该湿地公园总面积约6平方公里,按照“世界眼光、国内一流、贵阳特色”的要求,充分发挥生态多样性的优势,突出海拔落差和梯次植被特色,彰显良好的河谷生态,在公园内建设有公用配套设施,并配有完善的垃圾处理、排污治理、慢性系统等功能,是展示贵阳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的重要窗口。小车河湿地公园的建设直接惠及城市西部、南部的60多万居民 。
贵阳市中这两大的罕见湿地公园,为当地的居民带来的好处可以说是不甚枚举。为此,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笔者认为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生态补偿制度,促使人类更好地保护湿地公园,保护生态环境,以此造福于子孙后代。
二、 建设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非常重视,特别是对自然环境下天然湿地的生态补偿更是毋庸置疑。曾经学者们甚是担忧的生态环境问题如今已上升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在201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时候,首次将公益诉讼列入法律规范之中,这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 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不健全成为重要的制约因素
在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在某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上已有实践。众所周知,生态补偿制度适用于环境破坏甚是严重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对于湿地公园的运用却是几乎没有先例可寻。为此,免不了在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过程中采取生态补偿机制的措施会有缺失,或者是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根本就不健全,导致在对湿地公园进行保护的时候出现漏洞,以至于给那些损害湿地环境的人以可乘之机。在此情况下,对湿地公园的保护就会陷入很危险的境地,从而不能更好地保护湿地生态。如此看来,建设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二)湿地公园生态补偿不到位,影响湿地公园的生态建设
生态补偿制度是偏主观判断的制度范畴,其在被有关部门运用的时候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在生态补偿中,生态补偿标准需要人的主观判断,如果判断不到位,或者有关人员的判断标准误差较大,就会对被补偿人产生不公平。这样不公平很可能会导致对于生态建设付出的人、对环境保护付出的人而言,他们以牺牲自己的固有利益作为环境保护的投入成本无法得到收回,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产生利益不均衡。而由此产生的利益不均衡、人与人之间的不公平,就会导致生态保护与建设者之间存在的心理落差,进而滋生不满情绪,影响湿地公园的生态建设。
(三)湿地公园生态破坏严重,引发更严重的生态危机
湿地公园的建设对于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中的人类来说至关重要。在城市化的进程下,公民早已远离了碧水蓝天的生活环境,现如今每天都是和现代化的设备打交道,这固然就免不了现代社会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态环境造成威胁。生态环境被破坏,生态建设不安全,很有可能就此引发生态危机,从而触发生态威胁。近年来自然灾害的频发就是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带来的结果。贵阳市具有“凉都”之称,“爽爽的贵阳”也是家喻户晓,这些称号来源于贵阳独特的生态环境和天然的气候条件。笔者认为,如若我们不对最基本的生态环境予以保护,那生态遭到破坏带来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所以,建立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对于保护生态环境,避免生态危机有着重大意义。
三、 构建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不是空中楼阁,这是需要一定的理论为支撑。经济法这一独立的学科,在一定的程度上给环境保护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于湿地公园而言更是对至关重要。现笔者就从外部性、公共物品供给以及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来阐述构建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所需的理论基础。
(一)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是经济法这门学科里一个独有的概念,其含义是指一种经济行为给外部环境造成非自愿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导致他人的成本降低收益增加或者是成本增加收益降低的效用,由此外部性就可以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环境保护作为经济法学科里的一个分支,也具有经济法学科应有的基本特征,外部性问题在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存在。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而言,外部性理论是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中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有力理论支撑。“鼓励和保护正外部性,预防和制止负外部性,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在规制外部性方面,行政法主要从明确政府的职权和职责、强化正当行政程序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着眼,发挥重要作用。” 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定会造成外部性的影响,有正外部性也有负外部性。对此,对那些为保护生态环境予以付出的人而言,可以对其进行奖励;相反,对于那些破坏环境的人而言,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经济法对带来正外部性的个人或企业,通过授权政府采取补贴、减免税收等鼓励措施,使私人的收益低于社会收益的部分得到补偿,以克服或减少‘搭便车’的现象。”
(二) 公共物品供给理论
公共物品,顾名思义就是人类公用的物品,当人们在使用公共物品的时候,因为人的本性,会导致人类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忽略其他人的利益,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共物品,由此损害他人的利益。生态环境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共物品,当人类在享受生态环境带来的好处的时候,因为目光短浅或者利益使然,就会促使有的人在享受生态环境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因为一己之私而损害生态。诸如很多人在享受环境的时候故意破坏环境,他们认为这种破坏暂时不会对自己造成不利,至于会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他们置之不理。久而久之,就会造成希望享用环境好处的人越来越多,相反对环境建设投资的人越来越少,最终就会出现资源浪费殆尽、生态逐渐恶化的后果。因此,就需要建立一套生态补偿制度,给予那些为保护生态环境免受损害而牺牲自己利益的人一定的补偿,对那些破坏环境的人予以惩罚,同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致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一种实现社会与经济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多元目标相互协调的新型战略。 ”保护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人类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当代人有权使用资源和享受生态环境并从中受益,当然地也有责任为后代人保护有限资源和避免环境受到破坏,当代人同后代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一代人都应当对后代人负责。“可见,为了防止当代人为有利自己、以后代人利益为代价滥用自然资源,在法律上承认代与代之间的权利和当代人对下一代人的义务是至关重要的。”
四、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
(一)确立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
法律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第二大法律体系,其重要地位是举足轻重。湿地公园的生态补偿是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保护现有自然环境良好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所以只有明确湿地公园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才能顺利地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对于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规定,是其重要依据。在应对生态危机的法律对策中,希望国家能将生态补偿列入生态保护的法律条款中。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以明确对生态补偿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虽然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专门法律,但其对生态补偿的规定提及甚少。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环境保护法》作为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律,存在着大量的缺陷,环境保护法更多地侧重于保护环境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粗略的监督制度,而关于生态环境的生态补偿方面的规定却是模糊不清。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做一定的理念更新,毕竟法律是滞后的、僵硬的,法律只有与时俱进才能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不至掉队。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上升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促使国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法制化,才能从整体上更好地促使生态补偿有很好的法律积淀,更重要的是对湿地公园的的环境和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 湄公河;环境保护;国际合作
中图分类号:DF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7-0325-04
0 引言
来自环境的挑战是全球性的,国际社会在环境与发展领域中有协调、合作的客观需要。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意识到加强环保国际合作,是维护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根本前提。自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国际环境合作已走过近40年的合作历程,从双边、地区性环境合作直到全球性环境合作均取得了巨大成就。
云南的国境线长4060千米,与3个国家接壤:西面是缅甸,南面是老挝,东南方是越南。作为流经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六国的国际河流,云南要建设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不可避免的要面对澜沧江—湄公河的利用、开发、保护和持续发展问题。
1 湄公河的环境概况
湄公河,国内也称为澜沧江-湄公河,干流全长4880公里,是亚洲最重要的跨国水系,世界第六大河流;主源为扎曲,发源于中国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流经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于越南胡志明市流入南海。流域除中国和缅甸外,均为湄公河委员会成员国。湄公河上游在中国境内,称为澜沧江,下游三角洲在越南境内,因由越南流出南海有9个出海口,故越南称之为九龙江,总程长2139公里。[1]湄公河流域面积大于5000平方公里的支流有22条。其中,中国澜沧江流域面积16.48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每秒2140立方米,平均年出境水量765亿立方米;缅甸,境内流域面积为2.4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每秒300立方米;老挝,境内流域面积20.2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每秒5270立方米;泰国,境内流域面积18.4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每秒2560立方米;柬埔寨,境内流域面积15.5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每秒2860立方米;越南,境内流域面积6.5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每秒1660立方米。在云南省境内干流长1240公里,占全干流长的四分之一。然而作为国际河流,澜沧江流域目前存在着自然灾害频繁,中游地区土壤侵蚀严重,森林生态功能较弱,草场退化,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逐渐缩小和种群数量减少以至物种消失,局部地区污染严重等六大生态环境问题。[2]总的来说,湄公河作为最重要的亚洲河流,具有流域面积广,出海口多,水资源丰富的流域特点。同时,上下游环境生态脆弱,环境保护压力巨大也是湄公河流域所面临的切身的现实情况。
2 湄公河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如何在那么广大的流域中解决湄公河流域的环境保护问题,一直是流域各国面临的重要挑战。在解决湄公河流域利用过程环境与资源相协调、生态与人口相协调、上下游之间的环境一体化相协调等问题的过程中,湄公河流域国家认识到:只有国家合作才能够最终解决湄公河流域国家环境保护的协调性等一系列问题。这是因为湄公河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体现在了以下几个方面。
2.1 跨国河流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只有国际合作才能解决环境保护和河流开发问题 国际环境法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是指为谋求共同利益,国际社会各成员在保护和维护国际环境的事业中,本着全球伙伴和协作精神采取共同行动。[3]澜沧江-湄公河属于典型的跨国河流,在水资源做为新的自然资源的今天,水资源的自然垄断性,决定了各国都渴望对本国的水资源实行国家主导的垄断利用,最大限度的开发本国的水资源,新建水利设施,保护水流生态环境,以达到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促进本国相关经济的发展。然而水资源的流动性却决定了对于跨国河流,其有限的水量使得单一国家对水资源的利用必然会影响到他国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单一国家对水资源及其相关区域环境的污染同样会影响其他国家水资源和区域环境的保护。如2010年3月份中国西南地区及泰国、老挝、越南和柬埔寨遭遇的大旱,四国就认为中国在湄公河(我国境内为澜沧江)上游修建水坝导致旱情加重,并希望中国能够打开大坝放水,发生水资源利用的争端。同时,湄公河上游及澜沧江流域是自然灾害严重和频发地区,地震、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需要各国合作建立有效地联合的防灾、减灾及预警机制。可见,国际合作是解决水资源利用争端和环境保护的唯一的有效途径。
2.2 国家在国际中的责任要求国家参与到澜沧江-湄公河利用与保护的国际合作中来 国际河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航运资源是沿河国家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必由之路,也是每个国家利用自身环境资源的应有权利。澜沧江-湄公河流经的各国地理位置,流域、流量均有不同,各国对河流的依赖程度也有所不同,客观上决定了各国对该河流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出发点和具体措施大相径庭。同时,目前在国际上尚未有普遍性的各国都认同的国际水权的开发和使用标准,因此无法以现有的国际法规定来衡量普遍的国家在跨国河流利用中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是造成跨国河流水资源利用、开发和生态保护国家之间存有大量争议的主要原因。
然而,没有具体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利用和开发水资源,进行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就缺乏相应的国际责任,只需顾忌自身利益而可以否认他国权益,甚至危害他国环境及水权;也不意味着一国可以利用保护本国环境、水资源为由肆意干涉他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生态保护工作。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国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涉及到特定领域和共同的利益的时候,国家与国家之间必须形成一种让步。如多瑙河流域的国际合作,就是自1985年通过的《多瑙河国家关于多瑙河水管理问题合作的宣言》(《布加勒斯特宣言》)等一系列双边条约和宣言,多瑙河流域多国对于开发跨国河流和保护多瑙河流域环境而达成的一系列共识和让步。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最基本主体,对于国际河流的利用和环境保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以及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多元化,国际河流问题已经引起了许多国家的关注和认同。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就指出:“依照联合国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的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及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国家在利用自身资源——包括水资源的同时,应当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和资源利用负有保护责任。联合国于1992年和1997年《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利用公约》、《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其中《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就规定:水道国在适当情况下应共同保护和保全国际水道的生态系统。较为完整的明确了国家与国家之间利用国际河流及其生态保护问题。不仅如此,已经形成的《21世纪议程》、《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生物多样化公约》等国际法文件,国际判例中都体现了国家对损害环境应承担的国际责任的要求。我国虽然尚未参与到《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利用公约》、《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当中,但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具有维护地区环境安全、维护地区稳定义务,无论从国际法的角度,还是为了地区的发展与稳定,都应在国际河流利用和保护中负起应有的、适当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2.3 湄公河的利用与生态保护直接影响到西南地区国际贸易的发展 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具有不可否认的影响。政府通过不同的环境手段对国家的贸易会产生不同的直接影响效果。具体而言,在环境标准方面,各国根据本国的环境法规和所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特定的贸易产生一定的限制性影响。同时,环境标准较高的国家的污染企业会向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转移,而这些国家往往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而引进这些企业导致本国及周边环境的恶化;但同时产品的环境成本较低,更具有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政府对环境保护提供财政资助或其他方面的支持,同样会影响产品的成本价格,进而影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高环境标准国家的环境措施也对低标准环境国家的产品进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会长期地对特定产品的出口造成一定的准入障碍。[4]
具体到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而言,中国的环境政策同样对我国与相邻国家的国际贸易产生相应的影响,如果我国采取较低的国际河流的环境保护标准,不仅会使我国及周边区域的环境污染加剧,同时也会受到相邻国家对我国的产品出口进行限制,即使拥有较低的产品成本,其生态环境成本极有可能大大超过它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结果是牺了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利益;如果采用大大超过实际的环境标准,则会造成我国西南地区产品成本较高,缺乏竞争力的问题。同时,澜沧江-湄公河作为主要的船运通道,上游的污染物和水流利用直接对下游航道的运输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有可能阻碍船运贸易的发展。如2010年的干旱就使得澜沧江-湄公河老挝、缅甸段因水位浅无法航行而滞留,多国就将该问题的矛头指向中国境内的水坝对澜沧江的截流。可见,国际河流的利用和生态保护是对相邻国家国际贸易起到重大影响的,只有合理的进行利用、妥善的进行保护才能达到真正促进贸易增长,地区乃至国家经济发展的目的,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3 湄公河生态保护国际合作的现状及我国在领域国际合作中的问题
湄公河生态保护国际合作是湄公河现阶段生态保护的重点和难点。湄公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在流域各国的共同努力下还是形成了一定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成果。
3.1 湄公河生态保护国际合作的现状 在生态保护国际合作方面,呈现出湄公河下流域国家加强了流域开发的合作,并于1995年签订了《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共六章42条。“该协定全面的规定了关于合作领域,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在可持续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湄公河的水资源和有关资源的一切领域里进行合作。协定还规定了磋商程序,通知程序。同时规定了湄公河流域合作的机构和解决分歧和争端的程序。”[5]
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参与的环境保护主要有进行澜沧江流域及红河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澜沧江-湄公河环境监测及信息系统、大湄公河次区域六国启动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项目。
3.2 我国在湄公河次区域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在澜沧江-湄公河国际合作利用与保护领域已经做出了许多的努力,并得到了广大的认同。然而,和欧洲多瑙河区域国际河流利用与保护相比,中国在澜沧江-湄公河区域的河流利用与保护的国际合作处于刚刚起步不久的阶段,不论是合作领域还是合作程度,与多瑙河、莱茵河等著名国际河流合作尚有较大距离。总的来说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水资源的利用问题。
澜沧江流域,水能蕴藏量超过3600万kW,目前在西南国际河流中水能开发程度最高的河流,但也仅达到10%左右,下游的湄公河流域开发程度亦不足10%(水能蕴藏量达3700万kW)。[6]与同是国际河流的多瑙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达60%以上相比,水电开发明显落后。但水资源的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又在明显冲突,如有学者指出在湄公河平原地区筑坝必然会对鱼类的洄游产生影响,同时截流的水资源会造成下游水资源的匮乏,影响下游的生态环境,甚至影响下游的航运贸易。如何处理水资源利用与河流生态保护的问题,使得电力资源、生态资源与航运贸易三者均能兼顾,是澜沧江-湄公河利用和保护国际合作需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
第二,中国利用和保护澜沧江-湄公河的努力和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
中国处于澜沧江-湄公河以及次区域另外的几条国际河流的上游或源头,这一特殊的自然条件决定了中国在国际河流的利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面临巨大的压力。国际河流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对澜沧江-湄公河的利用和环境保护将直接对下游的所有国家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产生影响,我国实行较差的环境保护会使下游国家背负治理环境的较大压力,但我国的环境成本较低;较好的环境保护则将大大减轻下游的环境保护压力,但同时中国也将承担更多的环境保护成本。中国主张在国际环境保护与合作当中,各国应当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中国作为该国际河流的上游国家,应当对河流的环境保护承担义务,但也不能为了下游国家自身的环境责任而大大增加中国澜沧江流域的经济负担,影响西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如何承担该河流在中国境内的环境保护责任,是中国和相邻国家应当共同负责任的问题。
最后,对于水资源利用权利问题。中国对于本国领土内的河流具有无可争议的,有权利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澜沧江的水流资源。但河流的上游水资源利用也同样会对下游的水资源产生影响,要相邻国家对该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有悖国际法的公平原则。如何合理的利用该河流的水资源并促进各国对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是中国在澜沧江水资源利用中要面对的另一个问题。
4 解决当前中国澜沧江-湄公河利用与保护问题的几点思考
4.1 建立澜沧江-湄公河开发、生态保护与航运贸易相结合的管理规划模式 澜沧江-湄公河的开发、生态保护与航运贸易是三者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单一的管理和规划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利用和开发该流域所要面对的复杂的生态保护环境问题和航运贸易问题。2010年干旱导致的航运断行,下游水源枯竭已经给我国单一性的治理和规划该流域水资源开发敲响了警钟,建立完善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河岸区域生态保护、国际航道贸易安全的联动机制已经势在必行。
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对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由于流域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各异,市场经济不发达;贸易体制不完善;合作机制松散;协调、咨询机制不完善;缺乏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原因,区域合作受到了严重制约。在今后的合作中应在保证环境不进一步恶化的条件下加强对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一步开展新时期我国参与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宏观战略研究,确立我国在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长期目标,并有计划地一步一步推进对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对国际河流的利用主要分为国际河流的航行利用和国际河流的水资源利用2个方面。我国对国际河流的利用主要表现为对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利用,而对国际河流的航行利用却还很少,因此,在未来的区域合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对澜沧江-湄公河的航行利用。
同时,我们要加强对国际河流的环境保护合作。如果各个国家仍然只顾自己国家的利益开发利用国际河流,那么这种恶性竞争必然造成国际河流水资源的枯竭、水质的恶化以及生态系统的破坏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水质保护已经成为国际河流合作的重要内容。如:阿根廷和乌拉圭于1975年制定的一个乌拉圭河章程,目的是通过条约设立的委员会协调两国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生态失衡,并合理控制集水区域中的污染物。1994年11个中东国家和欧共体通过了《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多瑙河进行合作的公约》(简称《多瑙河公约》),公约目标是可持续和均衡的水管理,包括养护、改善和合理利用河流流域的地表水和地下水。[7]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国际河流开发利用方面的相关立法。
4.2 与相邻国家在国内外环境保护与水利开发增加互动的国际合作并明确相应的国际责任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环境保护不是单一国家的责任,是需要该流域国家共同协作才能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单一国家的河流生态保护他国也同样存有相应的责任,单一国家的水资源利用也不可避免的要保护他国的水资源安全。建议中国和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形成定期的互动机制,及时对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环境保护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通报和协商,减少误解,增加互信,最终形成具有国际法律地位多国双边条约。应分以下几步构建国际合作平台:
第一, 流域各个国家通过协商出台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计划。
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需要一个长期的规划,只有长期的规划才能够适应环境保护随时变化而在不同时期满足不同的要求。该计划应当由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各国参与制定,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制定不同的环保责任,且应当包括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计划,地表水、地下水及水生态系统保护计划,对河流排污及危险物质监控计划以及对洪水和干旱的防治计划四个部分。同时,为计划的实施设立由多国参与的计划援助机构,对计划的不同阶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协商有关事宜。
第二, 共同设立由多国参与的澜沧江-湄公河环境保护机构。
近年来,许多国家逐步意识到:没有机构和程序上的制度保障,国际河流管理是十分困难的,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国际河流委员会对国际河流进行管理。国际河流管理委员会的职权也有所加强。对于澜沧江-湄公河的管理和保护同样需要有制度上的保障,这就要求各国应当共同成立一个专职机构负责河流的环境保护工作,其应主要负责对重大水利项目的环境评估工作,重大环境项目的监督工作,澜沧江-湄公河环保信息数据的管理工作以及洪涝灾害及水质的日常监控工作。
第三,加大国际组织在澜沧江-湄公河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中的作用
国际组织逐渐介入跨界水管理:联合国环境开发署、联合国亚洲和远东经济委员会、亚太经组织和亚洲银行对湄公河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如自1992年迄今,亚洲开发银行为湄公河流域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提供贷款7.7亿美元,帮助融资2.3亿美元,已经在运输和能源领域完成了9个项目,[8]很好的为该河流的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援助。在2009年正式成立了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并制定了《中国-东盟环保合作战略》,使得中国在澜沧江-湄公河利用与保护的国际合作方面又前进了一步。中国应当更加大快步的向前推进国际组织在澜沧江-湄公河利用与保护中所起到的作用,不仅自身加大与国际组织的广泛合作,同时鼓励国际组织参与到中国与周边国家对澜沧江-湄公河利用和保护的项目中来。这样既可以提供资金上的有利支持,还可以在技术和理念上给予先进的指导,将会对进一步的国际合作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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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最新修订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并于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条例确定了林地保护的法律地位,完善并加大了林地保护力度。值此之际,推行“林浆纸一体化”的先行者APP(中国)携手英国森林协会(TFT)发起了此次海南自然保护区人工林生态修复探索研讨会,为推进当地渐进式生态修复工程贡献一份力量。
研讨会上,有关专家介绍了海南生态建设的政策背景、现状及前景。目前,海南的1345万亩生态公益林得到严格保护,造林绿化度增强,森林覆盖率逐年增加,已达到61.9%。林业部门已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32个,约占全省陆地总面积的7%,并形成以中部天然林、沿海红树林、珊瑚礁为主体的较完善的自然保护体系。海南生态建设已取得了瞩目的成绩,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
作为企业公民代表,APP(中国)林务事业部副总经理黄文丁博士在题为《APP(中国)海南生态修复:问题和挑战》的报告中,向与会专家学者展示了APP在保护林业资源方面所做的努力、遇到的挑战以及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生态旅游;藏族民俗;民俗文化
[中图分类号]F5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09)16-0029-02
一
甘南藏族自治州是中国生态旅游的一方风水宝地,是国内为数不多、未被工业化污染的乐土净地,是值得亲身体验的人间仙境。
无论是首曲黄河,还是长江重要支流白龙江;无论是洮河(碌曲)、大夏河(松曲),还是青谷绿川中流淌的山泉溪水;无论是广袤平坦的绿色原野,还是高山深峡的黛青林带;无论是浓郁民族气息的小巧城镇,还是独具韵味的碉房、木楼、塌板房、牛毛帐房,都漾溢着鲜花的芳香,泥土的淳朴,空气的清香。那方土地的上空,没有一缕尘埃,没有一丝浊味,清净得透心透肺。
在这块生态乐园中,你若想漫游草原,可选择黄河首曲的玛曲草原,还有碌曲、夏河等地如丝绒棉毯般的牧场。甘南是全国五大畜牧基地之一,草原面积达6000余万亩。雨水充沛、土质肥沃、植被茂密,是亚洲最好牧场。如果你想全身体验森林生态旅游,那不妨到迭部、舟曲、卓尼的林海中遨游。满目青黛,层林尽染,气候温暖湿润,氧吧充足饱满,山势奇特险峻。可爬山探险观赏,可在河畔谷地度假活动,尽情休闲养性。据1974年二类调查,全州林地面积近百万公顷,木材蓄积量达1.06亿立方,森林覆盖率达19.8%,在全国名列前茅。如果你想他身体验山水观光游,那甘南会给你奉献出与阿尔卑斯山可媲美的郎木寺山貌,比云南石林还景态万千的则岔石林、扎尕那石林。还有《》诗词中的“更喜岷山千里雪”的岷山以及光盖雪山、西倾山、李卡如石峰。
二
为什么甘南能保持如此优美清净的生态乐园,究其原由,关键得益于甘南藏族民众有一系统化的生态保护文化。
考古发现,早在约1.7万年前,藏族的远古祖先就繁衍生息于青藏高原。喜玛拉雅造山运动使这片土地不断升高,高海拔带来高寒气候,生物的繁殖生存受到限制,植被贫瘠,物产单薄,生态脆弱,大自然随时会给人类带来致命的打击。如何与大自然求得和谐,建立良性关系,谋得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是藏族祖先面临的最首要、最急切的问题。天人合一、生态平衡成为梦寐以求的理想。世世代代的亲身体验,使藏族人民深切感受到其中的利害关系,明白了遏制人类的劣根性(生物属性)的必要性、重要性。而靠人类自身是无法遏制人掠夺大自然、轻视大自然急功近利、物欲追求的野心。于是,3800多年前便集青藏高原文明于一体的苯教文化中,便出现了先哲们通过神灵、通过因果报应来镇慑人类、遏制人类兽性,协调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平衡和谐的举措。苯教创立了神灵系统来约束人们的灵与肉。上天有“拉”神主管人间的善恶、公平、正义及人类的行为是否超过道德底线;虚空有“年”神掌管霹雳闪电气流冷暖;地表有“赞”神来控制瘟疫疾病、神经及鬼怪;而地下则是“鲁”神主宰土木河流等地脉的众多生灵,包括一切水生的动植物。谁要行为不轨,伤害大自然,便触犯了上述神灵,谁就会受到严惩:洪涝旱灾,冰雹霜雪,疾病瘟疫,家破人亡,财产殆尽,连一方地域都受到致命危害。正是神的威慑及人们对神的畏惧,客观上维持保护了远古青藏高原的原生态环境。而为了讨好神灵采取的种种祭祀又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促进了生态的良性循环。
藏族最早的生态保护民俗就是这样形成的,且有具体、形象的、约定俗成的集体模式,主要表现为太阳崇拜、水崇拜、巨石崇拜、神山崇拜、泛神崇拜……伴随有新年驱鬼、迎新水、插箭节、祭龙节、转神山、采花节等民俗活动。
苯教为指导思想的生态民俗是人类对大自然畏惧心理下的产物,是被动、不自觉的规范行为。但到了藏传佛教为指导思想的社会阶段,藏族民众的保护生态民俗就变成了一种自觉的、仁慈的、热情的行为。
佛教倡导众生平等、珍惜生命、利他利众。这种价值观念深深植根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和平、和谐、和睦、感恩大自然,与大自然友好相处,也就成了一种自觉的行为。保护生态被纳入了珍惜生命、普度众生、自我超度的范畴,人们主动去保护、施舍生物,整合、凝聚、建立了系统化的生态保护民俗。通过一代又一代历史积淀以及行为的示范和心理的影响,不断扩布和传承,生态保护民俗成为具有集体性、传承性、模式性的文化形态,延续至今。
三
藏族生态保护的民俗较广泛、细腻,具有系统性、立体化特点。
水是生命之源。保护水源、水质是生态民俗的重要方面。
在江河溪流的源头──山泉顶或者周围,藏族民众都竖有下明显的保护标志,要么是印有经文的旗幡杆,要么在树枝、草坡、石崖上拴系洁白羊毛絮缕。有的地方甚至供有神坛龛台,四季供养,香火不断。通过以上方式表示致敬感恩,告示神圣之地能给人类带来健康、福禄、吉祥。
为了保障水质、水源纯洁,涵养不受污染,藏族民俗不允许就着山泉俯首喝水,只能用手捧出或用器具舀出来喝,残水不能滴进泉中;不准在泉水中漱口、洗脸、洗脚、洗濯什物、倾倒垃圾等,防止病疫、秽气、污气、晦气污染水源;牛马牲畜饮水一般只能在泉流溪水间,不准践踏和闯进泉源;不准在泉源周围破土开口,兴建房宅或修筑工程,杜绝泉脉受到破坏污染;不准在临近泉源的地方扎帐休闲、娱乐嬉戏,破坏宁静、庄重的氛围;江河溪流中的水生动物,一律不准伤害,不能用作食物,特别对鱼类更不能捕食,要想方设法放生,以保护生命,延续生命,保障生物链的良性循环等。
保护天然植被的完整、和谐、原生态,也是生态保护民俗的重要内容。
在藏区,草原是公共资源,实行四季轮牧,合理利用,任何人不得提前和滞后,破坏牧场整体的生态繁衍。这种有规律、有间隙的轮牧走圈,从时间、空间上保障了牧草正常的发育繁殖和成熟。夏秋之季草山管理业务有部落成立的监管委员会,下面有兼职的巡逻人员,负责对休闲草地巡逻检查,发现有偷牧、开土挖草、私自闯入禁牧区的人,都将予以严惩。
森林保护也是如此,传统上林权属于集体所有。各所有权单位都有乡民保护公约,制定了很多具体规定,杜绝乱砍乱伐、擅自进林打猎采伐破坏植被。各地设有专门的民间管理山林委员会,定期巡查防火防偷伐。春夏树木发育时期,管委会还会封山令禁山,不准人畜进林;家中采薪,只能是枯树老树;盖房特批的木材,砍后要砍一补十(补种树苗)等等。民俗具体而科学,保障了藏区森林生态良性运转的持久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突出强调了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对于水电可持续发展的极端重要性。
那么我县是如何实现水电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的呢?
一、发挥山区水能资源优势,造福一方百姓
平武县一直坚持“水电强县,生态立县”的水电开发建设发展理念,水电是世界上能够大规模开发的第一大“绿色”能源。全县境内共规划建设55座水电站,总装机145.797万kw,总投资158.99亿元。
目前,已投产的29座电站每年发电量23.096亿kw·h,年创总产值6.65亿元,年创税收1亿多元。地方电站总装机20.9796万kw,年发电量8.7296亿kw·h,年产值2.5亿元。
当全县所有电站开发完毕全部投产后,每年将发电60亿kw·h,年创总产值近17.47亿元,年创税收可达3亿多元。那时我县将达到小康农村电气化水平,逐步实现“以电代煤、以电代热、以电代燃”目标。
二、水电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双剑并举
(一)、确立水电开发建设的新理念
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面,水电开发建设也不例外。今天,面对越来越严重的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辨证地看水电工程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突出矛盾和争议,不仅需要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还要确立水电开发建设的新理念。
水能资源是我县重要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好水能资源是增加能源供给,调整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减排温室气体,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在招商引资上严格把关,比如,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一个注重科技、保护环境的“绿色”公司。该公司在我县境内建设的水牛家、木座、阴平等项目,不仅没有破环当地的生态,还让当地风光更加优美,吸引了大量人员参观访问。无论是来访者,还是过路人都有一个切身感慨:“青山依旧,绿水更清,电站居然可以藏在大山腹中!”。这不能不说是现代科技与自然的完美结合。
转变发展理念,从单纯工程水电转变为生态水电,从纯粹技术工程转变到社会工程,更加重视移民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把水电开发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工程建设和地区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例如,宝林寺电站投产后,年发电量大约为8035.5万千瓦时,年总收入3074万元左右,上缴税收可达310万元。不仅增强了县域经济实力,同时有利于保护长江上游的天然植被,改善平武的生态环境。实践证明,已建水电站在促进生态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全面落实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积极发展水电在“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原则指导下,全面落实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1、坚持生态优先。在引进开发商过程中牢固树立生态优化开发的优先理念,要求开发商在制定开发规划时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执行过程中切实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论证和落实生态流量、水温恢复、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植物保护等措施,明确流域生态保护对策措施的设计、建设、运行以及生态调度工作要求。重视并做好移民安置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业主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
2、坚持统筹考虑。既考虑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局部利益,又考虑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既考虑干支流、上下游的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问题,也考虑单个电站的环境影响和流域水电开发的累积影响。并为重要保护物种保留充足和必要的栖息环境。
3、坚持确保底线。就是坚持法律政策的底线,禁止开发法律法规明确保护的区域;坚持公众环境权益的底线,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获益权;坚持流域生态系统健康的底线,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功能的基本完整和稳定。
(三)、做好流域水电开发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我县严格要求水电开发规划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决策的依据,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流域水电开发的指导作用,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
2、完善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水电项目“三通一平”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应作为一个整体项目纳入“三通一平”工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生生态保护的相关措施列为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工作内容;在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有“三通一平”工程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内容。
3、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强化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检查,督促水电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监督项目业主同步开展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技术施工设计并进行专项审查,加强对环境保护设计成果的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制定环境监理计划,开展“三通一平”工程和主体工程环境监理。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批准试运行和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