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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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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如何避税

第1篇: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

 

关键词:白酒行业;税收负担;消费税;税负转嫁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酿酒的国家之一,有着五千多年的白酒酿造历史。白酒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形成了特有的酿酒饮酒文化。然而,白酒的负面作用也不可忽视,过度饮用白酒对身体危害很大,由此衍生出来的酗酒成瘾、高公务消费、酒后驾驶等行为也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政府一般都会对白酒行业实施政策限制,其中最重要的调节手段就是税收政策。

在我国传统的轻工业中,白酒行业税收政策的苛刻程度远高于其他行业如纺织、食品、皮革、木材加工、家具制造、造纸印刷、服装制鞋等。在这种严酷的背景下,白酒企业如何与税务部门进行博弈以达到避税目的,而我国白酒行业的税收负担究竟几何,将是本文讨论的中心。

一、白酒行业的税收严政

自古以来,白酒就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入现代社会,为了规范白酒企业的发展,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我国一直不断地修改和调整白酒的税收政策。现行白酒税政的分界点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1994年之前,对白酒征收的最主要税种是产品税,税率高达60%。1994年之后,酒类企业的产品税被增值税和消费税取代。当前,对于一个典型的白酒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有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地方税种,由于这些税种金额很小,不作为本文讨论的重点。

白酒企业适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和大多数生产企业不同,白酒企业还需要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是我国于1994年新设立的税种,最早有11个税目,其中包括“酒及酒精”,该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等六个子目。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粮食白酒税率为25%,薯类白酒税率为15%。2006年,两类白酒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0%。对于白酒企业,消费税是负担最重的税种,往往占总体税负的50%左右。可以看出,白酒企业的税负远远高于一般不缴纳消费税的企业。

然而,继1994年白酒高税负的税政框架确定之后,税务部门针对白酒行业又连续不断地出台了一系列苛刻的政策。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如下规定。

1995年,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1998年,财税[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2001年,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2001年5月1日起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公斤征收1元定额消费税;取消以往外购酒可以抵扣消费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这次税政调整对白酒行业冲击巨大,企业纷纷调整产品价位结构,减少低价酒生产,向高端白酒发展。

2002年,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针对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地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其计税收入额进行调整。同时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008年底,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白酒时,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需加上从量定额消费税税额。

最近一次的白酒政策的重大调整是2009年的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这是国家继2002年以来第二次针对白酒低价销售问题作出规定。这次调整对白酒企业形成了不小的压力。

纵观上述政策,可以发现税务机关对白酒企业的税收层层加码,步步收紧,有些政策甚至是歧视性的,其他行业很少能受到如此“特殊照顾”。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家从宏观上对白酒行业采用的是限制性政策。财税[1998]45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现状,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那么,在限制性税收政策下,白酒企业的

经营业绩如何呢?

二、白酒上市公司的业绩

白酒上市公司是白酒行业的中坚力量,有很强的行业代表性,而且经营数据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因此本文选取了白酒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截止2009年底,沪深两市共有酒类企业28家,去掉啤酒、葡萄酒等非白酒公司以及酒业商贸公司,共有12家以白酒为主业的生产性上市公司。

众所周知,2009年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达到高峰,很多行业跌入低谷。对白酒企业而言,还面临着独特的压力:公安部门这一年开始严厉打击酒后驾车,另外本年度出台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政策,对白酒行业不啻于一颗重磅炸弹。因此,这一年白酒行业面临的外部环境非常严酷。然而,2009年白酒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却逆势上扬,令人惊讶,具体情况见表1。

表1反映了12家白酒上市公司的总体情况。2009年,贵州茅台实现每股收益4.57元,居沪深两市全体a股上市公司之首。该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43.12亿,在白酒行业位居第一,业绩相当优异。洋河股份于2009年11月6日上市,作为白酒行业的新贵,洋河股份上市以来备受市场关注,2009年度每股收益高达3.04元,成为行业耀眼的明珠。在2010年第一季度季报公布后,洋河股价大涨,最终以收盘价144.62元超越了贵州茅台的143.83元。五粮液保持了良好的销售业绩,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达到111.2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29%,居行业首位。

三、白酒企业的避税行为

白酒企业苛刻的税收政策和亮丽的经营业绩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实际上这也是白酒企业采用各种筹划方法降低税负的结果。纵观整个轻工业,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多数被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如纺 织、食品、家具制造、服装制鞋等,税负轻但业绩平平;而白酒以及烟草行业一直受到政策限制,税负重但业绩突出。要想弄清楚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得白酒企业的生命力如此顽强,就要深入分析白酒企业的避税行为。这里暂不讨论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还要附加一个每斤0.5元的从量税。对于纺织等不征消费税的薄利行业,有时价格变动1%就会使企业由盈转亏,20%的税率是难以想象的。因此,规避消费税就成为白酒企业的重中之重。

第一个有效避税手段是关联交易。按税法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而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不再缴纳消费税。针对上述特点,白酒企业找到了有效的筹划方案。具体办法是酒企分设独立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生产公司以低价将白酒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市场价对外销售,通过关联交易方式降低计税价格,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下面举例说明,为简化起见暂不考虑每斤0.5元从量税。某白酒企业避税前一瓶白酒出厂价为100元,20%的从价消费税就需要缴税20元,税负为20%。实施避税方案后,该企业分设生产公司a和销售公司b,a以40元价格将每瓶酒卖给b,按规定在生产环节纳消费税,a需缴20%的从价税为8元,b再以100元价格批发给经销商,无需缴纳消费税。总体来看,税负仅为8%,前后对比,消费税负担足足下降了12%。避税效果如此明显,因此上述方案成了白酒行业最通行的做法,所有的白酒上市公司都分设了独立的销售公司。

第二个有效避税手段就是税负转嫁。当白酒税负提高时,酒企采用提价的方式将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下游的消费者。税负转嫁这种方式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用的。事实上能够进行税负转嫁的产品是很少的,因为它取决于产品的需求弹性。对于纺织、家具、服装等产品,需求弹性很高,企业稍一提价,消费者立刻改用其他替代品,销量就大受影响。而对于白酒,尤其是高端白酒,需求弹性很低,消费者对价格并不敏感,因此提价对销售的影响很小。白酒上市公司高端酒占比例很大,因此税负转嫁的空间也很大,譬如2009年名酒集体提价后财务指标均得到改善,而茅台在2010年甚至宣布在未来3—5年每年提价10%。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规模小、品牌弱的酒企,产品的需求弹性并不低,不一定有多少税负转嫁空间。人们对高端白酒的刚性需求使得白酒上市公司拥有了得天独厚的筹划空间,这是一般消费品不可比拟的。

白酒企业的上述两种避税方法逐渐被税务机关熟悉。对于税负转嫁方式,由于对外价格调整是酒企的正常经营决策,税务机关没有必要去干预;但对于酒企内部的关联交易,却有悖于税法规定的公允价格原则。实际上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早有规定,不认可企业的非正常低价。然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产品公允价格并不好判定,因此导致了白酒企业关联交易愈演愈烈,实际上这种行为属于灰色地带,已经带有偷漏税性质了。因此,2009年7月17号,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消

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可在60%~70%比例范围内浮动。这意味着,如果销售公司b以100元价格将一瓶白酒批发给经销商,那么生产公司a销售给b的最低价格只能是70元,如企业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最低的价格也只能确定为60元。上例40元的定价将不再被税务机关认可,这就是所谓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这意味着白酒企业的消费税税负为14%,最低也只能是12%。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没有禁止酒企的关联交易,但给关联交易划定了一条红线,结束了白酒企业任意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局面。

白酒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是错综复杂的,经过了避税和反避税的多次较量,白酒企业的税收负担究竟是多少呢?

四、白酒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

消费税负担水平为企业当年应纳消费税和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有些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趋向多元化,主营业务收入可能含有除白酒销售以外的其他项目收入,所以这里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酒类销售收入作为分母,以增加其准确性。计算得出的实际消费税负担水平如表2所示。

总体而言,12家白酒上市公司的消费税实际负担水平都明显低于名义税率20%。由于这些公司满足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条件,因此都可以争取到60%的最低计税价格。表2显示,2009年白酒上市公司平均消费税负担水平为10.97%,比2008年的10.12%提高了近一个百分点,可见2009年出台的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发挥了作用,但是,平均消费税负担依然没有达到最低12%的标准。

不同白酒公司之间,消费税负担水平的差异较大,如五粮液和金种子酒之间就相差了将近10个百分点。在12家公司中,有9家消费税负担上升,但也有3家呈下降之势。2009年,有6家公司的税负在12%以上,另外6家仍在12%以下。是否可以判定税负在12%以下的公司违反了税法规定呢?由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并非从2009年年初开始执行,因此不能简单得出如此结论。但是对于五粮液、贵州茅台、泸州老窖、水井坊、老白干等超低税负的公司应该引起关注。

五、结论

白酒属于高税负行业,消费者对白酒尤其是高端白酒的刚性需求使得白酒上市公司依然保持了非凡的业绩。白酒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博弈对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很大。当白酒企业寻求到有效的避税办法时,企业税负会显着下降;而税务机关祭出反避税措施时,企业税负就会呈明显上升之势。

第2篇: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影响;对策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贸易方式,其代表了未来商务的发展方向。联合国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因特网上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欧洲经济委员会的定义认为电子商务是各参与方之间以电子方式而不是以物理交换或直接物理接触方式完成任何形式的业务交易。它集开放性、全球性、流动性、无中介性、隐匿性等特点于一身。

1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领域造成多方面的影响

(1)税收征管缺乏必要凭据,税收流失风险加大。电子商务运用系统化的电子技术,将原有的纸张流动、货币流动甚至包括人员流动几乎全部改成“电子”流动。传统商务活动所必需的纸质合同、票据、货款支付以及经营、资金账户都变成了在网上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相关销售方面的依据和凭据均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传递。电子商务的这种无纸化操作客观上使税收征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依据。网上交易资料的隐匿性、保密性,使税务机关对经营者的交易情况无法追踪、掌握、审计和监控,造成税收征收管理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盲区”。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同时,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的经营没有有形的“场所”、“基地”或人员的“出场”,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另外,传统税收制度规定无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与个人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但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就不太重视这个问题。任何企业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以获得自己的专用域名,在网上自主的从事商业活动和信息交流。这一切使本应征收的税款不易征收,导致税款白白流失。

(2)电子商务使得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难以确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总是通常是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解决。然而在互联网交易中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就受到了挑战。比如常设机构就难以确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只有在某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能够被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由该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在网络世界里一个可以进行买卖的网络地址或服务器算不算“常设机构”?假设涉及的管理和销售系统被分别安置在不同的国家,那么法人的常设机构所在地应如何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如何判断?这都影响着税收管辖权的确立,这一问题也容易引发各国的争议,造成新的国际税收纠纷。

(3)税务稽查难度加大。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而电子商务的隐匿性与保密性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以电子数据信息资料的形式出现并传递,电子数据信息资料具有随时被修改或删除的危险,同时由于现有技术还无法做到对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唯一性、保密性进行准确无误的认定,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加密技术来掩盖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得真实和充分的管理信息,使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客观上促使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导致税款流失。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4)国际避税问题加剧。互联网给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机会,导致中介作用削弱,从而使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跨国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更多地应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企业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很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通过网络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区。

2 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主要对策

(1)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美国克林顿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确立的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三原则提到――既不扭曲也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尽量避免税收政策对选择电子商务活动形式产生影响;保证税收政策的简单透明化和税收中性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与本国现行税收政策相互协调,同时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相一致。我们可以借鉴以确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1)不单独开征新税,税收适当优惠原则。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源,应鼓励企业进行网上交易;(2)公平、中性原则。不应考虑交易所得是通过电子方式还是传统方式的商业渠道取得;(3)坚持国家的原则。在坚持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及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力求与国际有关法规接轨,消除国际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操作上的不可行性和国际间的重复征税、逃税的发生。(4)前瞻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以使税收政策与科学技术及商业发展齐头并进。使相关政策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

(2)立足于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修改与完善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文,明确网络商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纳税资料申报、纳税资料保管等,解决电子会计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确定电子商务的网址和服务器视同常设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机构所在地等问题。对网上交易暴露的问题在处理上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3)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快税收征管改革。逐步建立符合要求的税收征管、稽查体系。开发税收软件,总结税务部门已建立和运行的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形成网上自动征税系统,从而实现无纸化征收,并能通过互联网实现国际间广泛的税收合作。

(4)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电子商务的开放性与无国界性使一个国家很难掌握全面情况,各国应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配合了解确定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防范偷税、避税行为。既维护国家,又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5)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税收电子化。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和申报制度。加快税务系统的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与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的进程。尽快做到网上申报、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

(6)加强与财政、金融、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加强与银行的的信息交流,实行税银联网,实现税银的联动管理。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控。

(7)加强教育与培训,努力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税务人员成为外语、计算机技术、税务专业知识“三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曾强.电子商务的理论与实战[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2]张大力,刘维斌等译.电子商务经济学[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0.

[3]谢康,肖静兰.电子商务经济[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

第3篇: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

一、如何成为大老板?

先注册个五百万的公司。这个别问我怎么注册,这个都不知道,回头问知道的人。租个场地,进一批货,钢材或者铝材――比较好卖的,可以放得久的,期货市场上能见到的,不太容易坏的。一般是螺纹钢,或者煤炭。

一般很多人都是借一批货。进货的钱都没有,互保,或者担保公司,以公司和互相联保为保证,以货品为抵押物,很可能进出库清单都是假的。

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名义,贷500万,一般经过银行客户经理和担保公司的盘剥,只剩下400万多一点。这样你的户头就有400万了,买国内宝马,一块好表,劳力士什么的,泡一两个漂亮的MM,跟上游国企关系搞好来,佘一批货到自己的堆场。

创业首先要自己会泡妞,懂交际,自己都不会,你让客户怎么泡?

继续找银行。拿一百万放两分的利息,保证生活,你有一年的时间搞定银行和上游国企,你的钢材是赊账的,也算是租的,根本不算是你的,因为钢材只是抵押品,不是用来卖的,还可以退回去。

门面做起来,继续抵押。目前来看,买地和写字楼都不会亏。地价上涨,你赚了;地价下跌,反正也不是用你自己的钱去买的。还银行了,目前还没碰到。你手头有一千万了差不多了吧?

继续结交权贵,找项目。插暗股给公务员。

二、为什么要有一家自己的工厂?

从所得税上讲,商贸公司比工厂要有优势。商贸公司一般所得税定税额是4个点。而一旦你的营业执照里出现生产,或者你的公司是以工贸命名的,那么这家公司在税务局那里就是一家生产型公司,所得税是5个点。

工厂的优势?

优势1:同样的商品,从上游采购商处采购,比从上游的供应商处采购配件来组装,行业平均的采购成本要高5个点。

优势2:一般而言,除非你是很大的贸易商,否则要从工厂处赊账极难,一般的贸易商会给人皮包公司的感觉,而如果你是一家工厂,一般而言,从上游采购原材料都可以从供应商那里得到账期支持。

优势3:工厂比较容易获得银行的支持。目前银行业的互保规则是,四家互保,而工厂只需要三家,银行内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倾向于向工厂倾斜而抛弃贸易商。

优势4:较易取得政府的支持。因为工厂一般意味着能够大量解决就业问题,同时也意味着有更多的工人能够交社保这些,政府比较在意这一块。同时,工厂可以聘用一些残障人士合理避税。

优势5:贸易商的账目简单,货品单一,极易被税务局查账。而工厂生产过程,是一个原材料到新产品的工厂,中间有很大空间可以操作。

三、如何成立一家工厂?

当你打算做一家工厂,你自身需要什么条件:

条件1:你已经是某一商品的大贸易商,自己觉得有足够的市场支撑自己成立一家工厂。

条件2:你是一家单位的采购,采购某一产品自己有很大的权力,比如纸箱等,那么你就可以考虑,自己成立一家纸箱加工厂(不过现在纸箱审批很难,好像要通过林业局)。

条件3:你是一家公司的技术人员或者工人,对某产品生产工程了如指掌,对于供应商你也非常清楚他们的价格,自己核算后,认定开工厂可以赚钱。

(问下做商贸公司同时开十几个皮包公司的作用?)

皮包公司多数是用来一、银行互保,二、转移资产,三、制造现金流。当然那些骗钱的这些的,我就不说啦,太多了,还有部分是卖发票和搞承兑汇票的,这个比较专业,以后再说。避税主要还是靠关系和政策。

下面讲开工厂的过程:

1、注册一家工贸公司,这个我们以前有说过,交给专业的人来做,一般一千块以内搞定。如果要几十万或者上百万的注册资本,这个要多交钱,大概三十万注册公司要有一万左右的费用,各地行情不同。

2、租用一个场所,办公和开工厂用。不太建议租用正规的地方,费用过高,另外也容易被人查税。可以租用普通的民房、城乡结合部的旧仓库什么的,公司可以注册到别处。

3、了解整个工艺流程,按照工艺流程招聘工人,一般开始三四个就够了,现在工人很难养,大家要注意。建议啥保险不用交,工伤保险一定要交,做工厂这个非常重要。

电力方面供应确实需要考虑,但是这个不是主要的,多数的加工厂,一般民用电够了

开始其实自己就是工人,招一两个,不要外包。外包没意义,两三个工人也没人包你用,外包主要针对大量用工的。刚开始,技术很简单的,城乡结合部村里找一两个人,稍微教一教就可以了。

4、寻找合适的供货商,原料供应商。一般原料供应商处都可以赊账。因为原料供应商首先是大批量供货,生产量大,很难停工,停工意味着损失,其次是原料供应商的客户,主要是工厂,民用产品不多,因此主要是大客户销售,所以一般都可以赊账。

5、一切就绪,试生产,同时寻找销售商。这里要说明,如果你原来就是一家大贸易商或者你本身有关系将产品做进去,那么主要在试生产,可以邀请有经验的师傅指导一下,给他们包个红包。

如果你本身是师傅,那么你的重点一定要去寻找销售商,或者与销售商合作,干股给人家或者暗股。

四、如何做工厂工艺管理?

1、工艺尽可能简单

刚开始做工厂,一定要选择重要,但是最简单的一道工序来干。半成品到成品,千万别一步到位,所有的工艺都自己干。比如:工业品的组装,做包装泡沫的热成型,做纸箱的一次成型等等。

如果能够拿到很低的价格,也可以找人代工,先打开市场。我上面说的,其实说白了就一道工序,不需要很高深的技术,或者手艺很高的工人。如果你是半成品,加工时也尽量简单,例如冲床冲一两个洞、塑料机一次成型。

2、尽量少用技术工人

首先是有技术的工人不好请,一般有技术的工人现在很难找,不好请,特别是类似于翻砂、数控以及化学工业的一些危险工艺,这类技术工人很不好找,除非初期老板你自己能干。

其次,特别危险的工艺,尽量用设备代替。因为现在一个工人受伤,老板伤不起,增加一台设备,比如安装一个安全工装,增加不了多少成本。

3、工厂中的人员管理

要订立严格的考勤措施,坚决杜绝工厂小帮派的出现,一旦出现这个苗头,老板要当机立断消灭掉,直接开除掉,一定要果断。

工厂的人员一定要招老实肯干的工人,尽量不要找年轻人,特别是没结婚生育的女人,没结婚的女人,家庭观念不强,玩心重,而且一旦结婚生育,你是得给她发工资的。

最好的对象是三十多四十岁的时候这些人。

工厂就是三四个人,也可能出现帮派,特别是一些人与社会人员勾结,工厂招人一定要单纯

我有碰到一个女人,给三千工资不知足,她只是个大专,直接说喜欢大城市,有个人一搭就跟着跑了,这种人用不长。

没有家庭的小年轻也一样,没有生活压力,对于工作不会非常尽心,一般来说,三十到四十岁的人,无论男人女人,出来打工,多半是?家庭压力较大,上有老下有小,他们会努力做事,一般也不敢闹事情,因为关乎整个家庭的吃饭问题。

我就有碰到工人,直接说,有活干,让我一个月不休息都行,他们真的是缺钱,会好好干的。

五、工厂中各种社会关系的管理

既然是开工厂,工商税务这些肯定会常来,一般没什么事,他们问题就跟贸易公司一样没什么。相对于贸易公司,工厂更重要是一些其它的部门。

1、消防:这种人其实很不好搞,说白了就是要钱。

不过不能得罪,该买的防火啥的,都要买,如果是故意难为你,你还是好好的孝敬一些。

2、环保:现在环保这个衙门也是变着法的要钱,不过一般没人举报没事。

3、本地的村委会、中小学

这些人一般都是需要一些赞助,村委会多多少少赞助一些,学校嘛,你们自己看看爱心就可以了,这个不强制。

4、当地的社会势力:这些人需要熟人去做好他们的关系,适当的送一些礼品,不搞僵,一般不为难。

5、安监:没出事一般他们也不找你。

一年赞助的钱,几千还是要的,所以一般工厂都是开在自己的地盘上,几千真心不多,主要是别惹事 。

六、工厂特别注意的事情

1、防火;2、工伤

一把火一烧,啥都没了,特别要注意防火,特别是有吸烟的工人,一定要防止他们抽烟,或者干脆设定吸烟区。

工伤也是企业主伤不起的,一般出了工伤,至少10万以上才能搞定。

七、工厂的管理

1、严格考勤制度:一定要把工人看成是机器人,严格考勤制度,不允许工人懒散、闹事。

2、严格工艺流程:就是工艺流程一定要严谨,对于消耗品,工厂主自己要有数,消耗多少是正常的,很多工人会偷。

3、采购交给自己来做:销售和采购一定是交给自己来做的,特别是采购,油水猫腻极多,给最放心的人都不行,毕竟人嘛,只有最放心自己。

4、工厂主自己一定要亲自监工,要勤劳,如果一个工厂老板经常不去,基本不可能能够做好。你自己当工人也可以理解,老板都不在,我那么用心干有啥意思。

八、从工艺中寻找价值

我有一个兄弟,在某电子厂上班,主要是做按摩器。

其实本地的按摩器原材料供应相当的成熟,因为本地原来有个很大的按摩器工厂,国有的。后来很多按摩器老板都是那里出来的。

我这兄弟中专毕业进去当流水线工人,掌握了按摩器的组装工艺,就拉着他一个亲戚出来自己做,开始做淘宝和天猫,赶上天猫黄金时期,便策划开工厂。

他测算过,按摩器的组装到成品有5个点的利润,账期一般有三个月,按1个点的利息计算,就是8个点的利润,扣除天猫一般15天的账期,利润率大概在7.5个点。

但是组装有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工人需求大,对熟练工人的技术要求较高。

后来工资上涨,淘宝效益下滑,这些利润优势逐渐失去。

后来他拆解工艺流程,发现按摩器里的沙袋利润率达到30%以上,很简单,就是塑料袋里灌沙子,然后热压。

投资省,工艺简单,一个工人一天就能干很多,后来专门做这个,效益比单纯组装按摩器的效益要高。

九、工厂省成本的空间较多

1、减少不必要的部件和材料,比如修改模具,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支出。

2、采购便宜的原材料,例如我这里原来有个螺丝7。5元,后来一个客户帮忙介绍了浙江一采购商,只需要2。5元。

3、尽量给专业的人和企业做专业的事情。越是专业供应商和人,东西做得好还便宜。

4、尽量压账期,现在本地一般标准件,螺丝什么的,都是年底结账。跟客户压三个月账期再开承兑汇票,所以工厂适合精益求精的人来做。

5、推迟开票时间,开票就意味着纳税,就要交钱,除非客户说见票打款,否则尽量推。

十、如何和供应商谈价格?阶梯定价?

跟供应商谈判的方法,最简单最有效的就是:多谈几家,多谈几次。

去A,告诉他我要订货,A说不同意,只能款到发货。

去B,跟B说,A给我最低价多少,你如果给我两个月账期,我就从你那里拿。

第4篇: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

1.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主要是指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传统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但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使得收入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争议,如通过因特网的跨国医疗诊断服务;另一方面导致居民身份认定的复杂化,如网络公司注册地与控制地分化。这些影响都在原有基础上产生了新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2.课税对象的确认问题。现行的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等税种和税率均有不同规定。但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这一观念,将交易对象均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Internet上传递,税务部门将难以确认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劳务还是特许权等,所以无法确认课税对象及相关适用税率。

3.传统习惯性的数据原件的认证问题。法律上最有效的证据是记录业务发生的原件,在手工税务处理环境下,企业的经济业务发生后均记录于纸张上,按会计数据处理的不同过程分为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而企业会计则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票证和申报表来申报纳税的。但是,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中的电子商务(无纸贸易)使原来纸质的会计原始凭证的数据直接记录在磁盘或光盘上,由于对电子数据非法修改可做到不留痕迹,这样就很难辨别哪个是业务记录的“原件”,从而导致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确认越来越难,使各种各样的逃避税更加容易与普遍。

4.适应电子商务的税种问题。在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增长迅猛的预期下,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是应遵循现行税制,还是单独设立新的税种或附加税,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这在各国已引起广泛的争议。

5.税款的征收方式问题。即使在明确纳税人及纳税对象的情况下,由于电子商务越来越倾向于电子货币的使用,特别是1997年之后推出的商业服务软件允许电子现金过户和电子数据交换,无纸化的交易使本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均无从下手。因为现行税收的征收管理是建立在发票、账簿等这些纸制凭据的基础之上的,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来掩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集有关资料难上加难。

6.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问题。—般来说,税务行政机关开展税收征管稽查的前提是要准确掌握有关纳税人应纳税之事实和证据,以此作为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与否的依据。据此,各国税收立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若干年内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查,从立法上确立以帐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基础的通行制度。而在互连网环境下,基于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等都是一系列无纸化的虚拟网上交易,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删除的电子形式存在,这就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面临着直接的管理难题。且不说,众多潜在应纳税人还可以使用加密方式来掩盖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信息。据此,如何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中的税务稽查监管以防止税收收入流失无疑是值得作出立法应对的问题。

当然,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远不止于此,但对这六个主要现实问题的认识与解决无疑有益于为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的协调找到根本出路。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相对于传统商业形式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还不会导致我国国库财源的阻截。但从整个国际大环境看,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应用才刚刚起步,所以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里我国都可能主要作为电子商务的消费国,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免征电子商务的“关税”和“增值税”,将会严重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应尽早研究。在当前情况下,笔者认为从以下几点考虑,会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所帮助。

1.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应着力考虑现行税种与网上交易的协调。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政府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在考虑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也应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应考虑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决策取决于市场规则而不是出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

2.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我们意识到欧美等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对策,放弃地域管辖权将失去大量税收收入。所以应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3.应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完全意义上的网上交易,如国内供应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形产品,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都应暂时免缴销售税,而对于以网络为媒介的间接电子商务形式,如利用网上订货形成的实物交割交易形式,应比照传统交易方式征收销售税,在这里适用的是相同的税制。

4.应坚持便于征收、便于缴纳的原则。税收政策的制度应考虑互连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如采取电子申报、电子缴纳、电子稽查等方式,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以及纳税人的税收奉行。

5.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法。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都十分重视且行动非常积极:例如,0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家同意免征电子商务关税,但也认为在货物的定义不稳定的情况下决定一律免征关税是不妥的,与此同时把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税;日本规定软件和信息这两种商品通常不征收关税,但用户下载境外的软件、游戏等也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税务部门都规定在电子商务中的软件供应行为都要征收预提税;欧盟贸易委员会也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德国税务稽查部门设计了通过金融部门资金流动掌握电子商务企业涉税信息的方案,以及“反向征税”机制等。综合各国的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可考虑对网络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电子商务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税收征管,打击利用网上交易的逃避税。同时,税务部门应与银行、信息及网络技术部门密切配合,力争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化的税款征收工具与方式,并加紧培养财税电算化人才,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

最后,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站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上参与国际对话。国际互连网贸易的蓬勃发展促使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需要更紧密的配合,以形成广泛的税收协定网。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互连网贸易税收理论、政策的制定,并积极参与国际对话。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全球经济—体化进程的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会进一步普及。虽然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尚未形成气候,但其发展必将一日千里。据预测,到200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38亿美元,年平均增长速度将在243%左右,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可供纳税的收入将大幅度增加,税务部门应抓紧时间,跟踪研究电子商务发展新动向,跟踪研究他国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同时加强与国内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尽早研究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税收原则和税收对策。

【参考文献】

[1]萧明同.计算机互联网涉税研究的国际动向[J].涉外税务.1997,11.

[2]姜旭平.电子商贸与网络营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3]梁春晓.电子商务基本理论[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9.

[4]余恩杰.网络公司如何纳税[J].涉外税务.1999,10.

[5]陈静.电子货币发展战略[J].计算机世界.1998,10.

第5篇: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8-0119-02

1引言

上海自由贸易区,是2013年8月22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并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于9月29日上午10时正式挂牌开张。根据自贸区改革方案,离岸业务将成为重要发展方向,而如何构建和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政策也成了舆论的焦点。

2离岸金融市场的历史及发展

离岸金融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律法规管制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离岸金融业务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一些跨国银行为了避免国内对资金融通及银行发展的限制,开始在特定的国际金融中心经营所在国货币以外其他货币的存放款业务。20世纪70年代,以美元计价的离岸存款业务迅速增长。到了80年代,随着国际银行业设施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离岸金融业务将所在国货币也包括进来。而离岸金融享受税收上的优惠也是离岸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目前全球六十多个离岸金融中心主要分为三类:以伦敦和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内外混合型离岸金融中心,以纽约、东京、新加坡为代表的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以及以巴哈马、开曼群岛为代表的避税天堂型离岸金融中心,具体特点分析如下:

全球离岸金融市场运作和监管模式分类(见下表):

监管模式1典型市场1特点内外混合型

离岸金融中心1伦敦、中国香港1不设单独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并账运行,资金出入无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平等内外分离型1纽约、东京、

新加坡1离岸账户只能在专门账户(IBF,JOM)中进行,离岸交易和在岸交易严格分开避税港型1巴哈马、开曼群岛1税负低,基本无管制资料来源:农业战略规划部。

从市场结构和经济体制等方面来看,上海自贸区发展离岸金融应比较适合采用类似于东京和新加坡的内外分离型,这两个国家的共同特点是:离岸金融市场并不以资本项目的开放为前提,却能促进本货币资本项目的开放。

3上海自贸区的税收政策

按照国际上的惯例,自由贸易园区一般都采用具有竞争力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通行的做法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实施比区域外更低的税率;第二种是在重点领域上实行更加优惠的税率。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税收优惠仍在探索阶段,目前上海自贸区关于税收的政策主要为“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表示,将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首先,要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的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出资比例或股份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要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再次,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在很多国家,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发展全球离岸业务,促进金融创新的重要举措。但是,这样的税收立法在我国基本上属于空白,如何借鉴新加坡、中国香港或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离岸税收管理的实践,探索出我国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税源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模式,将会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

4上海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推测分析

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已形成了多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以及各种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等。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名目不同但功能类似重复,审批复杂,而且税收优惠政策种类繁杂。而上海自贸区的试点范围是上海综合保税区,作为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区域性规划方案,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方向应该是更开放的综合保税区,其核心的政策是采取特殊的税收优惠和监管模式。在自贸区试点还是要争取更多优惠。关于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亮点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4.1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未得到实施

此前,上海曾提出在自贸区内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定的低税率优惠,媒体参照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认为上海自贸区最大可能是给予对符合自贸区鼓励类产业投资目录的企业15%的税率优惠。但是由于上海自贸区不同于深圳前海合作区,因为上海自贸区建设是为了在改革、发展和创新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更多的是制度创新,而所得税优惠本身是比较特殊的优惠政策,并不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意义。最终国务院正式公布的自贸区总体方案没有15%税率优惠和个人免税店政策,这是因为自贸区建设的目标并不是传统的由优惠和特殊政策构成的“政策洼地”,而是一种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

4.2最大政策亮点是分期缴纳所得税

分期缴纳所得税政策,包括股权激励分期缴纳所得税和资产评估增值分期缴纳所得税,是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体系的最大亮点。国务院公布的方案明确指出:“对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这个政策对企业来说,之前一年内要缴清的税款现在可以分5年交,现金流压力骤减,同时货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这相当于获得政府的一笔无息贷款。这一政策必将吸引内外资企业入驻自贸区,同时也将减轻已在自贸区开展业务的企业的现金流压力,此项政策对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诱惑力更大。而股权激励分期缴纳所得税的主要受惠方是个人,这将是自贸区吸引创业者的重大措施。

4.3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更加开放

借鉴国际上对自由贸易区实行免予常规海关监管的理念,上海自贸区会争取形成更为开放的税收政策体系。包括:在与贸易自由化相关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资金、外汇管制等)方面给予企业各类优惠政策;对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或其项目子公司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完善并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范围等。同时,国务院批准的方案中也提出:“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将促进上海自贸区成为上海发展总部经济、港口经济,推进国际金融中心、航运中心建设的最好平台。

5结论

综上所述,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将得益于目前上海自贸区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税收优惠政策在自贸区的逐步制定和落实,港口、航运、机场、商贸等行业的配套发展都将直接使企业受益。同时离岸金融的创新或将推动大量企业进入试验区开展相关业务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巴曙松.量化宽松环境下的金融政策及市场新走向[Z].华创证券,2010-11-09.

第6篇: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原则常设机构税收征管体系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4、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在某一具体地点,所以要把收入来源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确定纳税人也变得相当困难。

5、容易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然而,inter网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inter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inter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6、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国际互联网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就是跨国交易,而任意一个跨国交易人都会期望将其成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的程度,而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为了刺激网上交易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而国内银行是目前税务当局最重要的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即使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的银行的帐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偷税、漏税的风险。这样就在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同时对于潜在的逃税者有一种威慑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联机银行,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就会大打折扣,逃避税收也就很可能成为现实。

网上贸易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的挑战是严峻的,但并不可怕,只要我们认真对待,从容应战,就能够制服这匹来势凶猛的“野马”。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上贸易只是呈现雏形,加紧采取措施和对策还来得及。

二、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较低的,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网址资源甚少,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极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公布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接受了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应该努力使现行的税种特别是使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开征新的税种。

2、财政收入原则

19世纪下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在继承和发展斯密关于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美国在其财政部文件中认为,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欧盟部长理事会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关于中性原则,美国财政部文件进一步指出,运用既有的税收原则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兰召开的名为“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可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这两项原则。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财政金融专交流时也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外的经济学家的这些看法及国际机构的这些主张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规定。比如,中国香港税务局就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栏,要求公司?瓯ǖ缱用骋鬃柿稀?nbsp;

4、坚持国家税收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电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比如,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在中国财务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再如,为了加强对征税的监督,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国内外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的征稽。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

回顾常设机构概念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也日渐丰富。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子商务活动成为现实,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活动方兴未艾,各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财政利益的冲突也就产生了。因此,如何再次将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领域,必然成为各国纳税人、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关心的焦点之一。

传统商务是在传统的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则不然,它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常设机构的概念或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还适用吗?众所周知,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首先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站,网站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2、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征管能力和效率,避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源流失,就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就目前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

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联网交易了什么。

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

3、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第7篇: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

关键词:校企合作;会计实践;作用

引言

目前,从我国的教育体制及在校学生的学习方式上来看,大多还延续过去的那种“教材写什么,老师讲什么,学生就学什么”的应试教育模式。会计专业属于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联系较为紧密的学科,很多用人单位在聘用财会人员时在要求其具备一定理论的同时,更加注重职业经验及工作技巧。由于一些刚刚走出校门的“会计新人”缺乏会计工作经验,对于企业的财税风险的防范、实际工作中的协调、沟通能力等问题缺乏应有的敏感性,从而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企业经营状况,最终在竞争中败下阵来。

一、会计理论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会计理论知识的学习是在校学生成为合格会计人员的一个重要条件,只通过系统而又专业的财、税知识培训,才能使其应对未来的会计工作。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到,成为一名称职甚至是出色、专业的财会人员仅仅依靠“书本”上学来的知识还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实际操作把所学到的财会知识运用到具体工作当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一)缺乏对于企业财、税风险的防范意识

(1)缺乏财务风险的防范意识

目前,一些在校学生对其将来所要从事的会计工作大部分还停留在理论知识的层面之上。比如:银行相关单据如何填写、对于一些日常会计业务的会计凭证如何填制、相关明细账、总账如何登记以及会计报表怎样填报等等。由于其缺乏实际工作经验难以对一些诸如的预算管理体制、资金日常风险防范、存货管理制度、各类资产管理办法、内部财务控制、内部审计如何开展等防范财务风险问题的一些深层次的考虑。

(2)缺少税务风险的预判能力

税收成本问题是企业投资人和股东非常关心的问题,但是由于一些在校学生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对于企业的税收问题也只是停留在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知识理论上,对于企业遇到的实际纳税风险问题却变得束手无策。

(二)缺乏财务人员应有的沟通、协调能力

会计专业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既然是社会科学则少不了一些沟通、协调工作。但是沟通、协调工作也正是一些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的“财会新人”所不具备的一项技能。具体可分为两个部分,即是公司内部的工作协调及对外单位的沟通。

(1)内部协调能力

协调能力是财务人员应该必备的能力之一,但是一些财务新人的协调能力较弱。在进行日常的财务工作过程中,由于其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在企业内部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欠缺一定的协调,使其工作缺乏顺畅性。

(2)对外沟通能力

会计人员对外的沟通工作主要是针对与会计工作有关的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例如: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会计中介机构等。部分学生由于在校学习期间基本上没有与上述单位接触的机会,造成对外接洽工作经验的空白,使其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上的掌握及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容易给所供职的企业带来无形的损失。

二、校企合作对于会计实践工作的促进作用

会计专业学生欠缺会计实践工作,这是每所会计学校及会计专业学生都要面对的客观事实,同时这也成为大批会计专业毕业生从业会计工作的一种羁绊。一些高等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为了解决此类问题,采用了一种“校企合作”的方式来起到丰富会计专业学生的岗前培训的作用,以期达到在实践中进一步的目的。目前来看,其对于会计实践工作的促进作用还是较为明显的。

(一)可以培养在校学生会计工作的“实战能力”

(1)会计实践可以提高工作能力

会计工作看似简单,让人觉得门槛要求也较低,而实际上若想成为一名真正的、值得让企业投资人或是“老总”信赖的财务人员却是一个较为困难的事情,并且这是一个较为漫长的磨砺过程。在校学生应该很好的利用校企合作的这种会计工作实践机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在课堂上所学习的会计知识,充分运用到会计实践工作中去。

(2)提高未来工作中的财务风险意识

通过校企合作的形式,学生在所实践企业的财务部门学习该单位相关财务风险防范方面的问题。在会计工作实践中合作企业预算的编制、执行、考核等方面学习其预算管理制度;通过合作企业种类货币资金的支出、收入流程来提高资金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对合作企业存货的进、销、存系统流程的管理来提高学生的企业存货管理风险意识;同时还应加强学生的固定资产管理意识等。最终,学生经过阶段性的会计实践工作工作,使其对财务风险意识有了一个较为具体的认识,从而提高学生在未来会计工作中所服务公司的财务风险防范意识。

(3)提高学生的税务风险理念

会计专业毕业生在未来从事其会计工作过程中,税收成本、税务风险将是其要经常考虑及规避的问题。学生通过会计实践工作,将会对税收成本与税务风险的理念有一个较为深入的认识,将其植根于学生的心中。比如,原始单据入账问题、存货收发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固定资产的税务问题、预收账款的税务风险防范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契税这些小税种的缴纳问题,这都是税务机关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的工作重点,同时也是一些会计“新手”容易出现疏漏的地方。学生在对税收成本与税务风险理念认知的同时,还能对其税收筹划及合理避税工作能力有个较为初浅的认识,从而为其将来的税收筹划工作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二)通过校企合作可以提高学生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会计工作从其工作性质上来说,兼具监督与服务的双重特点,会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会计工作技能,还应有一定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学生可以在会计实践工作中,逐渐适应会计工作性质,从而使其达到在工作过程中既有坚持原则,又能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这样才能使其提高实际会计工作能力。成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是需要在会计实践工作中不断学习、历练和成长的,而校企合作的这样方式恰巧为其会计实践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实践氛围。

三、总结

各类学校的会计专业学生在学习相关财、税知识的理论基础上,应该有一个会计实践工作的学习过程,这样才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而校企合作的方式恰好为会计实践工作工作提供了一个较为合适的平台,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为会计专业学生将来的就业、晋升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最终可以为社会培养优秀的会计专业人才提供一个坚实、有力的保障,从而为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贡献出自己应有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冯弋江,张正德,张勇.高职院校《管理会计》课程实训工作浅析[J].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1

[2]孙云志,何玉宏.试析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现状的调查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1.10

第8篇: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纳税人;进项税;销项税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2

随着我国会计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想通过人为调整账务来隐瞒收入、加大成本费用,人为调节利润来逃税、避税,空间越来越小。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会计制度改革方向必然向国际准则靠拢,企业将更多地利用会计准则范围内许可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来实现合理的账务调整,以及通过对税法及税收体系的熟练把握,尤其是对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法规的熟练运用来实现纳税筹划目的。

作为纳税基础的会计工作其重要性将不仅仅体现在对已产生的经济业务内容进行记录,更体现在利用深厚的专业知识为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达到改进经营管理,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适当节税,扩大经营成果的目的。本文仅就我国企业增殖税纳税筹划空间作探析。

一、纳税人身份界定空间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

按2010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为: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其中以生产加工为主的,50万元;以商品流通为主的,80万元),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中还提到: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上两条规定给出了企业确认自己身份的空间:若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50万,80万)以上,但会计核算不健全,仍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但在30万元以上,但会计核算健全,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有了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此时,企业需要重点考虑的是:1.对经济业务的影响。有些企业若不能自主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丧失掉一些需要专票的客户,因而只能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以满足客户之需;2.应纳税额的高低。

企业应选择哪种身份更为节税,就需要考虑企业的增值额度。增值率越高,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越吃亏;反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更有利。要合理地确定增值额度,就需确定增值率的界限。

设A为商品不含税进价,x为增商品增值率(即加价率,不含税售价的加价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A×x×17%;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为A(1+x)×3%。令A×x×17%=A(1+x)×3%,计算出增值率界限为21.43%。

即:若一家企业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进销差价率(按可抵扣进项税票的进价计,要注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进项税可扣税的情况)在21.43%以下,应当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高于21.43%,则应当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同时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虽然有利于开拓客户群,但一定要慎重选择。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可抵扣空间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指企业购建的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其购置物质材料和固定资产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于购置当期一次性扣除。

从实务来看,为了考虑可抵扣数额,可以操作的空间是:

1.取得固定资产购置税票的时间。因为要求在“购置当期”一次性扣除,因此,可以根据企业所需要抵扣的期间与固定资产销售方协商开出固定资产购进发票的时间。

2.固定资产用途的认定。固定资产若被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是不允许进项税抵扣的;固定资产先被认定用于生产经营而后又转而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其已抵扣的进项税要求在改变用途的当期进行转出。因此,固定资产是否用于了生产经营活动,是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依据。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对固定资产使用的安排,尽量地使固定资产呈现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状态,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三、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的合理运用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了提前收回款项,而给予对方提前付款的优惠。

折扣销售是指企业因客户购买商品量达到一定数额后,给予的价格上的优惠。这种优惠有时体现在累计购买量到达一定数量后在某次销售中给予对方以前所有购进量对应价格的优惠。

销售折让是销售方因发出产品与合同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而在价款上作出的让步。

税法对于这三种方式分别给出了税收方面的处理规定:1.销售折扣本质是企业融资所发生的利息支付,不影响实际销售额,因此不得扣减销售额,也不得扣减对应的销项税;2.折扣销售则要求在发生折扣销售时,若折扣数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的金额栏予以注明的,可以扣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若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的,比如在“备注”栏注明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3.销售折让,在与对方进行协商少收货款时,需要开出红字增值税发票(实务中以负号填列),经税务部门认证后可以冲转销项税额。

由于三种方式产生的条件不同,会计处理上的规定也就不同。对于企业来说,三种情况都会导致少收款项,在结果一定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采用“折扣销售”方式,以减少认证环节并方便地规避销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认证时间的安排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力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规定比起2003年出台的规定,延长了可以认证的时间(以前为90日)。这说明企业自取得发票后,可以在未来的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申请去认证,但在认证后的下一个月,必须申报抵扣。则认证时间的把握就成为关键。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而定,绝大多数企业是以月为纳税申报周期。因此,企业可根据企业当月计算的(通过税控系统开列的,无法隐瞒的收入)销项税额,反过来考虑应该认证多少的进项税额。正常情况下,企业销项税额(按整个经营期间)会高于进项税额,因此,可在发生销项税额的当期向前推180天,看这个时间范围内的进项税额为多少,从前往后排列,使累计可认证的进项税额票据略小于当期产生的销项税额即可。即尽量避免零申报。因为税务部门对零申报的企业将留下“案底”,而成为重点关注对象。

五、促销方式的选择:打折销售还是买赠销售

经常在逛商场的时候发现常用的两种促销方式:一是打折销售,二是买赠销售。

按税法规定:打折销售,企业应当按打折后的价款开具发票,从而按打折后的金额计算销项税额;而买赠活动,则要求销售的产品按原价开具发票并按原价计算销项税额,赠送的商品视同销售,按其已有市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显然,如此的规定,使买赠促销承担了更大的增值税。

比如,一家体育用品店的361品牌专柜采取了“买一送一”的促销方式,而李宁品牌专柜则直接打五折销售。假设每双球鞋原价300元,两种促销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打五折销售;第二种方式是买一送一。

则,在卖掉两双鞋的时候,两种情况下均实际收到价款300元。五折销售时,应认定两双鞋销售收入300元,应纳销项税额为300*17%=51元;而买一送一的销售方式下,应认定销售收入300元,但应纳税额则包括卖掉的那双原价300元的鞋,及“赠送”行为“视同销售”也应计算的300元,所计算的销项税额则为(300+300)*17%=102元。显然,税负翻倍。

因此,企业不应当轻易采用买赠的促销方式。

其实,在实际的买赠促销活动中,企业往往并不是赠送同一款商品,而是其他的商品。这可能有如下原因:一是被赠商品属于企业滞销商品或生产厂商搭售物品;二是被赠商品其实已被虚增了价值而并未达到所称赠品价值;三是被赠商品作为新品推出。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注意“还本销售”方式下,“还本”数并不能减除销售额的情况;“以旧换新”促销下,旧货价值也并不能减除新品销售额的情况,以妥善谨慎地运用促销手段。

六、收购农产品的进项税取得

企业购进农产品,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且按照买价直接乘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由于企业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这部分进项税的取得就显得较为容易,同时税务部门也难以监管(销售方为农民,分散,难以取证)。因此,这部分收购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涉及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就显得较为随意。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适当多开,但要注意的是:税务部门将同时关注开出的销项税票,推算企业的当期生产量,从而反推应予购进的原材料的数量。在多开收购发票的同时,企业应该找到足够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收购农产品量的增加。

此处所指的筹划空间是:1.在材料耗用率的适当调整解释下,多开出收购发票;2.开具收购发票的时间选择。

七、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行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中的增值税认定

按税法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行为,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进行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以生产、销售行业为主的企业混合销售,应视为销售货物按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

则此处可以提出以下筹划建议: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的行为,如同时经营普通日化商品(17%)与图书(13%),应分开核算,以免税务部门均按17%计税;

2.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分开核算,否则税务部门有权认定非增值税劳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从而计算出不予抵扣的进项税;

3.混合销售行为,若能拆分,且拆分后非商品销售部分计算的营业税额比增值税额要低的,应尽量拆分,以少纳税。如:销售一批商品,并同时承担运送服务由对方支付运费,只要销售商品的发票与本企业承运商品运费收入分开开票,可以视同两笔业务,对收取的运费部分应按运输费收入交纳3%的营业税,而不必负担17%的增值税。(需注意:一是企业在“营业执照”中“兼营”业务一栏有运输服务的列示且可开具运输费用发票;二是对方企业因为收到的运费发票只能按7%抵扣增值税,要考虑对方增加的税收负担而协商运输价格。)

随着国务院批准,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增值税将进一步明确其在我国税收体系中有重要地位。各类型企业对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将会更加地重要和复杂,围绕增值税开展的讨论也会越来越多。但无论如何,在不做假账的前提下合理地规避税收,是保证每一个企业能够更加良性地运转的前提,也是保证我国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4.

[2]崔海霞.浅析新增值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J].商业经济,2009(13).

第9篇: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既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一,又体现了纳税人之间税率负担的不同。这些变化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规划和运筹,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战略框架下实现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化处理。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新税法的一大亮点。小型微利企业采用了企业所属行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四个指标相结合的认定标准:一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筹划的临界点

假设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刚好为30万元。若企业增加5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则要按照25%的税率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减少5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则可以按照20%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30万元就成为了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临界点。从表1和图1可以发现,当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和32万元的时候,企业的税后利润都是24万元;只有当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万元时,企业多得的2万元利润才能够抵补多缴纳的所得税;若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且小于32万元,则其税后利润反而会小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的税后利润。因此,当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但又不到32万元时,企业必须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将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便顺理成章地成为小型微利企业,达到了赋税最小化的目的。

三、企业纳税筹划的新思路

(一)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1.个体工商户与小型微利企业

在成立新的小规模经济实体之前,可以事先预测一下未来的年收益,以确定采用何种设立方式。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组织性质不同,所采用的税率也是不同的。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其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而小型微利企业是定额税率(20%)。

例1,小王打算经营个饰品店,饰品店各方面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规定。预计刚开始几年的年收入在3万元左右,但小王在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组织形式的选择中犹豫不决。

纳税筹划师给他作了分析。选择何种组织形式是基于税后利润的多少。把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设为X元,如果选择个体工商户形式的话,那么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总是大于或等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后利润才能验证选择的正确性。从表2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大于50 000元时,X

-(35%X-6 750)≥X(1-20%)是无解的,即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大于等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后利润的假设不成立。而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小于50 000元的其余四档均有解。可以得出: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小于等于42 500元时,采用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能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而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大于42 500元时,则应采用有法人资格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组织形式。

所以,本案例中,小王把小店设置为个体工商户更为合适。每年可节约所得税30 000×20%-(30 000×20%-1 250)=1 250元,净利润也增加了1 250元。

2.子公司和分公司

子公司和分公司只是在组织形式上有区别,对于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影响。所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分公司,可以考虑把分公司设为具有法人资格,能够进行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这样就可以有效利用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务负担。

例2,智远公司拟在外地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预计该分公司的年收入为20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师的建议,智远公司决定把该分公司设立为子公司。

假如智远公司把该公司设为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收入并入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的这部分盈利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00 000×25%=50 000元;而设立成为子公司后,可以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每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 000×20%=40 000元,节税10 000元,从而净利润增加了10 000元。

(二)增加成本费用

在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预计年收入在30万元到32万元区间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合理的方法增加成本费用来削减年度收入总额,使企业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从而可以适用优惠税率,减轻税负,增加净利润。当然,要是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大超过30万元,不适当地增加各项扣除指标,只能是得不偿失且违反企业效益最大化原则。

例3,江苏省迅达公司有员工2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预计2009年年收入在31万元左右,纳税筹划师建议迅达公司适当增加成本,从而使收入控制在30万元内。

江苏省迅达公司决定按江苏省发放冷饮费的标准,给予全体员工发放四个月的每人每月130元的冷饮费,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以此增加企业成本,降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至30万元以内,从而可以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迅达公司发放冷饮费后,预计2009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10 000-130×20×4)×20%=59 920元,税后净利润

=(310 000-130×20×4)×(1-20%)=239 680元。

假设迅达公司不进行纳税筹划,则预计2009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10 000×25%=77 500元,税后净利润=310 000×(1-25%)=232 500元。

由此可以看出,变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迅达公司不仅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77 500-59 920

=17 580元,净利润还比未筹划前多239 680

-232 500=7 180元。此外,发放四个月的冷饮费,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益性捐赠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例4,智胜公司2008年年收入为315 000元,而其他各方面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规定。经纳税筹划师建议,智胜公司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汶川地区捐赠1.5万元。以此使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从而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捐赠前,智胜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315 000×25%

=78 750元,税后利润为315 000-78 750=236 250元;捐赠后,智胜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315 000-15 000)×20%

=60 000元,税后利润为(315 000-15 000)-60 000=240 000元。

从结果可以看出,智胜公司合理地少缴所得说78 750

-60 000=18 750元,税后利润增加了240 000-236 250

=3 750元;这样做不仅可以使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社会价值,而且可以抵销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从而化解可能适用高税率的涉税风险,以实现企业最大收益。这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显著标志,意义深远。新税法在纳税人定义、税率、准予扣除项目、税收优惠及反避税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具有重大的意义。当税法规定发生变化时,企业也应该不断调整自身的纳税筹划策略,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张海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之我见[J].财会月刊,2009(5):35-36.

[2] 陈梅.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0):23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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