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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作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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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作用

第1篇:法律法规作用范文

引言

旅游法规的制定需要依托于旅游业的发展,但同时旅游业的发展又离不开旅游法规的引导和干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立足于当前的时代背景,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前景是极其光明的,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旅游法规,为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一、我国相关旅游法规制定的现状

旅游业在我国尚且属于新兴的行业,由于每一个新兴行业都需要相关部门的干预、规划和引导才可以形成完善的体系,因此我国旅游业目前仍旧存在着许多可以改进和提升的地方,在我国,与旅游业相关的法规共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的蜕变:第一阶段,1949年至1978年左右,这个时期我国尚未针对旅游行业制定相关法规;第二阶段,1978年至1985年左右,这个时期我国开始重视旅游法规对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性,并且开始制定相关法规;第三阶段,1985年至1995年左右,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与其相关的法规越发完善;第四阶段,1995年至今,我国已经针对旅游业初步形成了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但由于旅游业涉及范围过于广泛,仍旧存在管理不周的地方,需要更加详细的法规加以规范。

二、旅游法规的制定对我国旅游业发展起到的作用

(一)明确各主体的义务

旅游业作为凭借特定的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对游客进行招徕的行业,其特点是通过多个部门、行业以及产品组合的共同合作,接待游客,并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交通等共六个方面的服务。这决定了旅游业的主要矛盾是由利益引起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使旅游业向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就需要出台相应的法规来明确旅游业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权利以及义务。出台旅游法规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针对不同的主体明确区分其可为和不可为的范围;第二,把这些法规作为衡量主体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由于旅游业的特殊性,在针对旅游所展开的活动中,法规需要对符合规范的活动进行必要的保护,而针对侵犯他人或其他主体权利的活动,需要给予明确且严肃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各主体和谐有序的展开合作,共同为旅游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也就是说,旅游法规的出台,对旅游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规范各主体的行为

法规的主要作用是对合法的行为加以维护,同时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制裁,由此可以看出,旅游法规主要是针对旅游业中的经营者、管理者和游客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对三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划分,我国针对各主体分别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等法规。由于旅游业涉及的范围较广,而基于目前的社会背景,我国不宜运用行政手段来直接管理或干预旅游业中三大主体间所进行的活动,这就导致作为直接监管机构的政府,在旅游业中的职能慢慢向间接监管过渡,由最初以管理为主的机构转变为以管理和服务为主的机构。这就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法规,通过引导的方式,让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有意识的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规范,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转变游客的思维和观念,最终达到构建完整的旅游产业链,加速旅游业发展进程的目的。

(三)提供法律保障

旅游法规通过对旅游业各主体的义务、权利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范,达到调节与旅游业相关的活动中所存在的各种复杂关系的作用,用发展的眼光看,旅游法规的制定,为旅游业今后的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除此之外,旅游法规的制定对游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和规范的作用,通过良性的制约和引导达到提高游客的综合素质的目的。所以,旅游法规的制定,不仅为旅游业中的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展开相关活动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同时为构建法治社会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四)进行宏观调控

除了以上几点,法律法规对旅游业最主要的作用就是进行宏观调控,通过制定相关法规,确定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旅游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联,对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和加快社会经济的进步都是非常有利的。同时,当国家针对旅游发展所制定的目标或政策发生改变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避免旅游业出现较大幅度的震荡,从而使国民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

三、结论

第2篇:法律法规作用范文

床位的利用情况是医院床位配置的重要依据,是衡量医院工作效率的重要指标。它主要包括床位周转次数和床位使用率,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反映病床利用情况,但有缺陷。“归一分析法”就是将病床使用率和病床周转次数综合起来,建立床位工作效率指数模型[1]。本文采用归一分析法对我院2009年的床位工作效率进行分析,为我院合理调整床位配置,确定科室人员编制、经费、设备和物资分配,提供科学依据。

资料与方法

资料来源于我院2009年医院统计工作年报表,采用效率指数模型进行分析,其计算公式如下:“床位效率指数=期内床位实际周转次数/期内床位标转次数×床位使用率”。根据床位效率指数模型可知:当实际值与标准值相等,且使用率为100%时,则床位运转情况达到管理要求的最佳状况,即为等效状态,等效状态下的床位效率指数必为“1”,因此,以“1”为标准来判断床位工作效率情况:当效率指数1 时,床位高效率运行。

结 果

1.各月病床工作效率及原因分析 2009年全年医院总的病床工作效率为0.825,表明我院床位属于较低的运转效率。12个月中医院病床工作效率存在差异,除7月份处于高效率运行状态外,其他月份都处于低效率运行状态,可能与7月份学生放假利用假期住院治病有关;其中1月、3月、10月和5月床位效率运行较低,主要是受元旦、春节、“五一”节和“十一”节等节日的影响,除急、危重症及手术病人外,一般都要出院回家过节。另外,2009年内科病房大楼改建使我院的病床工作效率受到一定影响。见表1。表1 2009年1~12 月份床位工作效率表注:期内床位月标准周转次数用2007 、2008 、2009 三年的各月的周转次数求平均值得出。

2.各病区病床工作效率及原因分析 2009年全院28个临床科室中血液风湿内科、消化内科、妇计科、儿内科和骨创伤手外科等5个科室床位工作效率处于高效率运行状态。其原因是由于我院是一所综合性医院,医疗设施功能齐全,医疗技术水平一直居全市前列,吸引了周边许多患者来就诊。而血液风湿内科效率指数达到了1.288,位于全院各科室之首,考虑与近年来医护人员优质的服务水平吸引了较多的病人,使其床位达到了超高效率的运行。其余科室床位未得到充分利用,床位工作效率一直处于低效率运行状态,病床利用率和周转次数均未达标。可能与部分科室受病源病种限制,如感染科传染病下降、结核病病人归口管理有关;肿瘤科因设备问题造成病源流失有关;同时说明我院的病床配置存在不合理因素。见表2。表2 我院各科室2009年床位工作效率表注:各科室期内标准周转次数用2007、2008、2009三年的各月的周转次数求平均值得出。

讨 论

病床工作效率的统计及分析是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统计分析为医院病床的设置和综合利用提供科学的依据,对医院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2]。归一法是分析、调控医院病床工作效率的好方法[3]。从我院的病床利用情况看:医院总的病床配置偏高,各科室病床配置也不合理,病房管理上存在缺陷、科室与部门之间配合不协调等,都是造成失控因素。我院是个城乡结合部的医院,市区人口相对较少,住院病人受季节和节日性影响较大,将病床工作效率应用于医院管理中,能及时掌握床位使用效率的波动,发现床位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避免了只注重病床设置而忽略病床工作效率,从而根据各科室实际床位工作效率对病床配置进行调整,把低效率运行科室闲置的床位调整到超高效率运行的科室,提高病床使用率[4,5],节约人力资源,降低医院运行成本,扩大服务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使医院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魏民华.用归一分析法调控医院病区工作效率[J].中国医院统计,2006,13(3):262.

[2]李 江.用“归一分析法”分析我院2005年床位利用率[J].中国卫生统计,2006,23 (2):270.

[3]齐丽萍,朱惠敏,王丽娟.用归一分析法分析我院2001年床位工作效率[J].中国医院统计,2003,10(2):101.

第3篇:法律法规作用范文

一、森林旅游发展现状分析

1、森林旅游区同质化现象严重

森林公园或景点在审批通过后,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园区的整体规划问题。在进行景观规划时,一方面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原有的自然环境,保持生态景观的原有风貌,凸显地方森林旅游特色;另一方面则要融入“自主创新”理念,在不破坏林区原有生态景观的同时,增添一些现代化的元素或设计。但是在实际的旅游开发和景区规划时,部分设计者盲目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照搬其他森林旅游景观的设计方法,导致国内景区呈现出严重的同质化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森林景观的独特魅力得不到体现,也就很难吸引到更多数量的游客。

2、旅游资源潜力尚未充分挖掘

甘肃省森林资源丰富,野生植物种类繁多,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的设计理念,这些自然资源优势并没有及时转化为经济优势。例如,扎尕那省级森林公园位于迭部县林业总场益哇林场境内,是一座完整的天然“石城”,俗有“阎王殿”之称。山势奇峻、景色优美,犹如一座规模宏大的石头宫殿,是旅游观光的好去处。但由于没有科学系统的进行规划和开发利用,扎尕那省级森林公园的其他旅游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景区的旅游景点单并没有形成体系化的森林旅游区。

3、森林内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森林旅游之所以能够吸引众多的游客,主要原因是满足了人们放松身心、拥抱自然的需求。因此,只有保证景区内环境的干净、整洁,才能提高对游客的吸引力。但是森林旅游景区面积广大,每天接待游客数量较多,景区内经常可见游客随手丢弃的垃圾,导致景区内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而由于管理人员数量有限,因此林区内的保护工作也难以及时开展。随着时间的推移,森林内部生态环境的破坏现象日益严重,甚至导致部分景点失去观赏价值,不利于森林旅游资源的持续开发。

二、森林旅游景观规划设计发展方向

1、从观光型向参与型转变

甘肃省现有的森林公园和旅游景点,大多数是由国有林场或自然保护区转变而来。早期进行森林旅游开发时,工作重点往往集中于对森林本身价值的开发,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游客的旅游体验,森林景观设计以观光型的景观为主。观光型景观只能满足游客视觉上的需求,虽然能够使游客欣赏到自然美景,但是并不能让游客全身心的享受自然魅力。因此,必须要转变旅游景观设计思路,从观光型向参与型转变,关注游客的切身体验,调动游客的视觉、听觉、触觉和味觉,真正感受到森林景观所带来的舒适性和轻松感。

2、从人工景观向生态景观转变

现阶段的森林旅游景观设计,主要以人工景观为主,包括景区内的凉亭、建筑等,而自然景观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生态景观设计就是要利用生态学的观点,协调好人与环境、人与动植物、动植物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既要实现景区内生态环境的保护,又要体现出生态景观的观赏价值。景观规划设计以尊重自然、保护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生态为必备前提,关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问题。具体措施有设计生态建筑、恢复地带性植被景观、资源的循环利用等景点项目,通过植物的选择建设引鸟、引蝶等生物景观。

3、从单一景观向多元景观转变

不同游客的审美价值和旅游目的存在较大差异,例如有的游客单纯是为了通过森林旅游来宣泄工作压力,而有的游客则希望领略不同地区的独特风景。因此,为了更好的满足广大游客的多样化需求,我们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和景观规划设计时,也要尽可能多的设计不同景观,在规划设计中全面围绕主题,从风景建设、道路、植被、人文等出发,公园保护、管理、服务等环节都紧扣主题展开,实现森林内部有限资源的最优化利用。应当注意的是,从单一景观到多元景观,不仅仅是景观数量上的增加,而且还要兼顾各个景观之间的协调和搭配,实现森林旅游景区整体质量上的提升,为游客创造更加舒适、放松的旅游环境。

4、从追求规模向突出特色转变

早期的森林公园大多数是由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改造形成,整体面积较大。而进行景观规划设计时,也片面的追求森林景区的规模,导致景区内部许多特色资源得不到集中利用,森林公园的整体开发程度普遍较低,难以为游客提供配套的旅游服务。在今后的景观规划设计中,要整合森林内部的各种资源,突出森林公园内部的特色景点,并通过科学的规划设计,形成具有代表性和一定知名度的主题景观,吸引更多的游客。例如,兰州地貌复杂多样,境内山地、高原、沙漠、戈壁交错相间,黄河自西南向东北贯穿全境,形成“山-河-谷”串联分布的独特景象。可以充分依托不同的自然环境风貌,开发综合性的森林旅游区。

5、从功能理性向公众参与转变

景观规划设计不仅需要考虑森林旅游价值的发挥,还要综合考虑森林旅游开展对周边环境及公众生活带来的影响。因此,我们在进行景观规划设计时,也必须充分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一方面能够群策群力,及时发现景观规划设计中的问题,从而提升森林旅游开发的效率;另一方面,群众的建议还能给设计者提供灵感和思路,保证了景观设计能够被多数群众和游客所接受、认可。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组织和领导下,开展森林旅游开发听证会,将拟定的景观规划设计展示给群众代表,通过讲解、讨论、分析,确定景观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和不足之处,从而在公众参与、公众讨论的过程中,实现景观规划设计的不断完善。

三、参与体验型景观规划设计的基本理念

1、概念介绍

参与体验是人类对客观环境的认知手段和主观感受。人们乐意将自我的参与体验运用于各种外部环境中,从而更深入地理解和认识身边的事物。参与体验己经与人们的生活不可分离。景观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之中,以山水景物,以及某些自然和人文现象所构成的足以引起人们审美与欣赏的景象。体验型景观规划设计,就是要求坚持人与自然融合统一的理念,在营造优美自然风景的同时,激发人们对自然景物的喜爱,使人获得美的享受。

2、体验形式

(1)娱乐体验。通过游戏的方式,带给游客新奇、刺激、兴奋的旅游体验。例如许多森林景区内设置的水上公园,过山车等。娱乐体验要注重结合地方民俗特色,以期带给游客不一样的旅游体验。(2)教育体验。这里的教育体验,并不是指传统的教育,而是以“寓教于乐”的形式,让孩子在森林旅游和实际体验中,掌握更多的自然知识,从而以放松的心态接受新知识。例如家长可以在森林旅游的沿途,向孩子科普各种野生植物的名字,某种自然景观的形成原因等,以此来拓展孩子的知识面。(3)避世体验。一些大型的森林公园远离喧嚣的市区,游客漫步在森林小道中,能够暂时忘却工作、生活上的烦恼,实现由内而外的放松。避世体验并不是一种消极的心态,而是个人精神压力宣泄的一种途径,在森林旅游结束后,游客能够以更加饱满的精神姿态投入到新的工作中,从而提升工作效率。(4)审美体验。满足游客的审美需求,是森林景观规划设计的核心理念,也是森林公园吸引更多游客、提升自身经济价值的关键。无论是原生态景观的体现,还是现代人工景观的装点,都是以满足游客的审美体验为出发点。因此,体验型景观规划设计的一切工作,最终都要围绕这一要求来开展。

四、体验型景观规划设计在森林旅游开发中的具体应用

1、视觉设计

(1)文化景观的视觉设计。兰州市作为一座文化历史名称,拥有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和丰富多彩的人文景观。例如,云龙桥最初兴建于清朝乾隆二十八年,是甘肃省省级保护文物,云龙桥木体弓形,精巧玲珑,具有极高的视觉冲击力和审美价值。除此之外,还有大佛殿、青城古镇等文物建筑,吸引了大量的游客慕名参观。因此,在开展体验型经过规划设计时,尤其要注重凸显古代建筑、传统文化的欣赏价值,并做好雕刻、石刻、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工作。(2)环境景观的视觉设计。环境景观设计涉及地貌景观,生物景观,气象景观,天文景观等。作为设计者的主要任务是发现、挖掘、提炼、提高、命名、解译和展示。设计者应当熟知游客心理、民族文化,同时注意把环境(物质的)与文化道德伦理(精神的)结合起来,使游客在享受审美体验的同时,也能享受教育体验与娱乐体验。进行视线走廊设计,要让游客在游览、体验过程中有一个完整的体验过程,犹如音乐史诗般,有序、起迭、渐变、、尾韵,符合游客心理审美要求。根据自然景观特点,充分考虑游客的需要,兼顾所有景点,尽量形成旅游环线,不走回头路。以景区为单位,景点多或路程远的景区,设计多条环线,满足各种类型的游客。

2、听觉设计

风声、雨声、瀑布之声、流水的声音、虫鸟鸣叫的声音、鸡犬鸣吠的声音;寺院钟声、现代科技术利用电子设备模拟的公园背景音乐、现代科技术利用电子设备模拟的其它声音等都是听觉设计考虑的元素。例如,五泉山公园是游客来兰州休闲旅游的理想去处,五泉山不仅环境清幽、绿树葱郁,而且有多处明清宗教建筑。“泰和铁钟”是五泉山公园的镇山之宝,造型宏伟、声音洪亮;景区内有甘露、掬月等五眼清泉,泉水自山腰留出,形成瀑布,游客于林间聆听鸟鸣和水声,获得身心上的愉悦。

3、嗅觉设计

嗅觉景观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森林植物设计来体现。同一地区不同植物品种的花期不尽相同,而植物在开花期间所发出的气味也不相同,如丁香带给人的是浓郁的芳香气味、玫瑰给人以清香的感觉、百合更给人以淡淡的清香的感觉。即使是同一植物品种在不同地区开花期间所发出的气味也会因为温度、湿度、日照、土壤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同一植物品种的园林植物在整个花期的不同阶段所发出的气味也带给人以不同的嗅觉感受。

4、触觉设计

触觉能够更好地拉近人们对环境的体验。触摸是人的天性,摸石头、花草更是儿童的习惯。具有丰富肌理和质感的空间环境能能带给人们丰富的体验,特别是对儿童、老人意义更重要。不同的材质可起到行为暗示的作用,有的材质如卵石路还可起到保健按摩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调动人们的触觉体验:一是通过园路铺装变换暗示脚、手、全身心的触觉行为,,游人通过与“地气”接触,按摩脚底穴位,沐足健身;二是根据景区内资源条件,在浅水区建立观景点、观景平台,使游人能近距离接近水体,嬉水赏景;三是对于景区内观赏价值高的植物以及古树名木,设立观景点并加以标识解说,感受大自然丰富的肌理。结语:森林旅游不仅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巨大的经济收入,有利于改善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而且通过一系列的景观规划设计,改善了地区生态环境,实现了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体验型景观规划设计能够坚持以游客为本的理念,使森林景区设计迎合游客的多种需求,成为森林旅游开发中常用的规划设计形式。各地区只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辩证看待森林旅游开发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优势,进而科学利用体验型景观设计理念,才能确保森林旅游资源价值得到最大化的发挥。

作者:蒲兴芬 王鸿毅 单位: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局

参考文献:

[1]廖海丽,郭顺恒.生态旅游潜在客源市场特征的调查研究——以湖南永州金洞森林旅游开发为例[J].林业与生态,2013(07):164-165.

[2]张忠勋,高胜峰.森林旅游开发与森林资源保护关系的探讨——以福建省泰宁县为例[J].福建林业科技,2014(14):131-133.

[3]田立国,陈喜平.欠发达地区森林旅游开发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以借母溪自然保护区为例[J].国家森林公园管理,2015(11):218-219.

第4篇:法律法规作用范文

就诉讼的价值观念而言,“保障诉讼公正是诉讼法永恒的出发点和归宿”。而管辖,作为诉讼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第一道门槛,其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诉讼程序公正的重大意义勿庸置疑。正因为如此,纵观中外之民事诉讼法,无论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都规定了多种确定管辖法院的方式。管辖权的问题是诉讼能否成立的问题,而且管辖权与送达、请求适格、假扣押等直接有关。本文旨在对管辖恒定原则对于减少部分民事诉讼法律规避的作用并将它法条化进行初步阐述。

管辖恒定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十分具体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第35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重审。”

上述两条司法解释,已经看到管辖恒定原则的身影,但是还有不完善的地方。由于管辖恒定原则要求必须通过诉讼系属的确认时间开始,因此,上述司法解释管辖权之确定界定在“受理案件后”,即法院立案以后,虽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一致,但还是不能解决审查时间过长,导致有管辖权的法院无谓移送案件的可能。如果将我国诉讼系属的时间明确定于法院收到状或口头之时,那么就不存在案件的无谓移送,以致要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大大节省了诉讼资源,也明确了收诉法院自始拥有的管辖权限。

一、管辖恒定可以规范级别管辖,明确管辖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使用恒定管辖则可以很容易规范这种行为。以首先收到当事人诉讼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该案,审理此案,直至判决。对于恶意虚设被告或者利用标的额的增减来寻求管辖权的变动,同理以首先收到当事人诉讼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该案,审理此案,直至判决。当然由于完全适用管辖恒定原则能够明确管辖范围,但是还是不够完善,还需要立法手段完善这个体系。

对原告虚设被告争取管辖权的情形,可以直接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并且被告必须适格”。将一个案件的标的金额,通过不断增加的形式逃避级别管辖的情形,可以规定诉讼请求涉及诉讼争议金额的增加或者减少不得超过原来金额的一定比例。如果超过,则裁定驳回。对于分割诉讼以谋求低级法院拥有管辖权的行为,法院可以强制合并审理(必须同一适格被告)。

二、关于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由上向下转移的,称为“下放性转移”,反之,称为“上调性转移”。从立法本意来看,管辖权转移是民事诉讼法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对管辖问题的一项灵活处理的自由裁量权。

允许管辖权作“下放性转移”,并且无进一步的条件限制和程序规定,违背了确定级别管辖的原则。从两审终审的角度看,法律为大标的额的案件和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设置了高级别的法院的终审法院,目的在于提供程序上的保障。但“下放性转移”剥夺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接受高级别法院审判的权利。从实践角度看,这样的规定给地方保护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法院滥用此项自由裁量权,给法院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建议删除“下放性转移”的法律规定。但从程序角度看,无论上述两种制度有无可取之处,都是对我国诉讼法管辖制度的破坏,使得民事管辖缺乏确定性和体系性。

三、关于禁止重复

禁止重复是管辖恒定的一个必然法律后果。《适用意见》第33条从确定法院管辖权的角度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禁止重复首先是对当事人产生效果,然后才是禁止法院的重复立案问题,而上述规定并没有直接反映出诉讼系属对当事人所产生的效力。依据管辖恒定原则,禁止重复之效果应当从诉讼系属之时,也即时起产生,而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它并不能产生从时起即禁止当事人重复的法律效果。故这些问题的出现也是与诉讼系属不能第一时间确立,导致管辖权的不确定性有关。建议规定:“受诉法院管辖权之确定以当事人时为准。”

由此根据管辖恒定原则的要求,总结了几点针对我国民事管辖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修改意见:

第一,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二款改为:“被告必须适格”,以此来解决虚设被告以达到恶意规避法律目的的行为。

第二,将“受诉法院管辖权之确定以当事人时为准”加入《民事诉讼法》中,以完善管辖恒定原则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中的全面适用。

第三,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受案诉讼标的金额,相关表述如下:“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第四,将《民事诉讼法》第39条中“下放性转移”、“上调性转移”的规定全部去掉。该规定是在我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才具有积极意义。而这些特殊情况大多数还是因为我国的法制不够完善。所以,这就是不能将这些因素作为完善标准的原因。

仅仅依靠管辖恒定原则还不足以完全满足我国民事诉讼进步的需要。但是,通过立法将管辖恒定原则直接写入诉讼法中,则能进一步提升民事诉讼的体系性,增加法律的确定性,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对于促进我国程序法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第5篇:法律法规作用范文

>> 中外图书馆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我国信息立法趋势与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研究 法律法规是图书馆保护著作权的重要前提 论我国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医院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现状的分析 浅析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施行现状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探析 浅谈我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体系 从法律法规变化看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 加强党内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研究 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问题研究 我国图书馆法规条款内容所涉著作权问题研究 法律法规名称英译研究 浅析完善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原则 浅议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在煤矿生产中发挥作用 我国现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陷与对策研究 我国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中国重视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对我国图书馆职业化建设的深层次思考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3-03-24.

[3]李漓.国外图书馆怎么立法——英美澳图书馆立法一瞥[N].新华书目报,2012-01-13.

[4]简明.美国的《公共图书馆法》[J].图书馆界,1982,(3):32-34.

[5]图书馆法[EB].http:∥/view/180721.htm,2013-04-09.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EB].http:∥/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62714.htm,2013-03-24.

[7]张希琳.我国图书馆立法问题的症结及突破[J].人民论坛,2012,(9):122-123.

[8]王钜春.推进《图书馆法》立法进程的几点思考[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3,(1):58-61.

[9]王红.图书馆立法问题浅瞻[J].晋图学刊,2004,(5):57-59.

[10]吕微.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架构[J].情报杂志,2001,(9):15-17.

(本文责任编辑:马卓)地市科技情报机构政府决策支持服务的实践与探索

第6篇:法律法规作用范文

一、经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1.教学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学生注重程度不足。现在,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指导思想上一般存在着强调专业教育、专业技能的培养,无视人文教育、法制教育的情况。经济法律法规作为很少的法律知识课程之一,没有获得学校与学生的重视。作为学习主体的学生而言,他们通常觉得经济法律法规课程相对难懂,和别的专业其他课程关联又不大,学得好和坏影响不了什么。

2.学生通常欠缺基本的法律知识。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一年级开设本门课程,学生在学习本门课程之前,法律基础基本为零。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更应该成为中职学生具备的基本素质。同时,本课程在法律基本知识的内容上篇幅特别小,只有两章,教师对于这些内容几乎都是一字带过,许多学生对基本知识都所知甚少,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制度、诉讼时效等。

3.教师水平差距较大。现在从事中职院校经济法律法规基本课程教学的教师有两种现象:一是经管专业课老师,以经济、会计专业知识为主是他们的知识构造,有的具备一些法律知识,例如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但没有通过体系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不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有时难以对法理作出说明;一部分是法律专业老师,具有完整的法律理论知识系统,但对经管类专业课程内容差不多全无所闻,教学不能联系学生已有的专业知识对症下药。

二、中职院校经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经济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应当是在经济法学基础上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但就中职学生而言,考虑到他们文化基础薄弱、法律知识欠缺,如果是单纯为了法规而学法规,其教学效果极其有限。要以教材选定为突破口,以教材的适用性与先进性作为选定标准。教材是教学的基础环节,教学质量、教学水平与教材直接相关。因此,在教材上,应遵循“先进性”和“适用性”,体现“特殊性”和“差异性”。如针对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可增添广告法律法规内容,针对旅游专业的学生可把与专业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穿去,这样就能拉近教材和学生的距离,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又突出了课程的学术特色和时代特点,最终达到教材更好地为教学、为专业服务的目的。要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设计科学的教学目标,安排合理的教学环节,体现课程的衔接性与启发性。要重视案例教学的地位和作用,侧重于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以案例教学为向导,以多媒体课件建设为支撑。以案例为导向,首先要严格精心挑选案例,统一组织安排。对理论教学、案例教学的授课时间比例要合理分配,要选择实用性强的典型案例,案例的讲解、推理应缜密,注重培养学生分析案件及自学能力、独立思考、独立分析和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三、经济法律法规教学改革的措施

1.树立清楚的教学目标。中等职业学校要树立清楚的教学目标,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律法规要以培养经济学精通、法律知识熟悉、复合型人才为教学目标。教师在进行经济法律法规教学时,要尽量加大实用内容与操作内容,对于理论知识只要充足就可以,可以合理地减少某些理论知识,从而增多实践教学的时间。

第7篇:法律法规作用范文

关键词:清真;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越来越高,对于饮食方面也越发重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饮食不仅要色香味俱全,同时还要营养健康。因此清真食品渐渐得到大众的喜爱。但是市场上清真食品的质量却参差不齐。出现了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因此为了保证人们的健康,也为了保证清真食品市场的长远发展,所以需要对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投入足够多的重视。

1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法规和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

“伪清真”“三聚氰胺”“地沟油”、“假羊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对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法律法规是清真食品管理的依据。一旦出现清真食品安全事件就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和打击犯罪。同时法律法规可以对清真食品市场形成规范和制约,可以对清真食品的经营人员形成震慑力,减少清真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但是目前清真食品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漏洞,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执行力度也不够,所以导致目前的清真食品安全受到了威胁。另外,清真食品的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管理权限不够清晰有力。我国对于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是民族工作部门和政府的相关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对于清真食品的监管职责只限于清真食品“清真”属性的监管。也就是说只负责管理那些真正属于清真的清真食品,对于那些打着清真的牌子但是卖的却不是正规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准确来说是没有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因为对清真食品的安全监管主体不明确,所以一旦出现清真食品问题,就会出现推卸责任、管理不善等情况。

1.2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够

我国对于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和能力不够。在我国的清真食品监管中,很多工作人员对于与清真食品相关的知识都是不了解的,同时加上管理查处没有法律法规可以当做标准,所以执行的监管力度就大打折扣。其次是责任没有落实,具体的管理职责不明。因为清真食品的安全监管主体不明,所以导致具体监管的分工和职责就存在重复和空隙。重复就是职责范围重复,管理的内容重复。同时管理还存在空隙,有些食品管理的内容被忽略,导致安全监管的漏洞出现。最后就是打击犯罪的力度不够。清真食品因为其独特的属性使得对清真食品的监管要考虑到很多的方面,比如说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因此在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中,对违法犯罪现象的查处惩罚力度较弱,没有很好的形成震慑力和威慑力,所以导致清真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2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长效管理措施和方法

2.1完善法律法规和明确管理权限与责任

法律法规是国家所有事物所有工作的依据和准则。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是必不可缺的存在。有了法律法规就能对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和管理,同时还能对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无形的压力,打消他们想违法犯罪铤而走险的念头。在我国,每年都有很多的法律法规出台、修改和完善。但是还是有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被忽视,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就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和不足。因此为了清真食品的未来发展,也为了民族关系和民族发展,所以需要尽快完善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这样对于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可惩。关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和完善细节管理。统一的标准其执行力会更强,细节的管理可以减少投机取巧和钻法律空子的事件发生。除此之外就是要明确清真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只有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和管理内容,才能保证其工作的效率和能力。同时也能大大的减少推脱责任、消极管理、管理力度不够和问责不明的情况。另外,有必要对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和能力,从而可以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

2.2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

如果要真正的管理好清真食品安全工作,就需要一个可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简单来说就是要从涉及到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各个主体进行管理和控制。首先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于这部分主体可以采取教育、检查和处罚有机结合的措施进行监管。通过教育宣传,让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认识到清真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清真食品监管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清真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内容等。一方面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对其形成无形的压力,打消违法生产经营的念头。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时不时的进行抽查和检查,出现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其次是清真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这部分主体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因此要落实部门监管的责任范围,强化监管责任,如果有部门在工作中存在问题,要严格处理,追究责任。最后就是全社会的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于清真食品市场上的情况,很多群众都是有所了解的。因此要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鼓励群众对于清真食品市场存在的违法现象积极进行举报,同时要畅通好举报渠道,让社会民众可以发声,从而提高清真食品安全。

3结语

众所周知,清真食品是我国独具特色的民族食品。在我国清真食品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甚至在国际上也享有盛名。所以为了清真食品的长远发展,需要对清真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近期清真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为清真食品带来了不小的打击,为了保证清真食品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通过长效机制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从而保证清真食品的安全和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法律法规作用范文

1 当前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现状

当前,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对物流领域的发展和整体调控,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缓解了物流领域发展的法律真空状态,在物流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促进作用。

1.1 主体立法方面

我国的物流主体立法主要是两方面,一个是物流行业组织和协会的立法规范,另一个是各种物流业经营主体的立法规范。前者主要是在行业自律和保证市场正常秩序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后者主要是物流经营者主体资格认定、并更、灭失的立法规范。在法律意义上,国家还未制定关于物流主体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当前使用的物流法律规范都散见于部门规章制度中,法律执行效率较低。

1.2 行为立法方面

物流行为立法调整的是物流业经营主体之间从事物流活动的立法规范,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民事行为法的性质。当前颁布的民事行为法规当中,对物流活动的表述本质上就是合同行为,但是《合同法》中合同行为注重的是交易的结果,物流合同注重的是服务过程,两者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为了在立法角度上加以区别,有必要对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重新进行规范。

1.3 物流经济调控立法方面

在调控方面,物流经济调控主要由宏观调控和微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构成。大部分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物流经济的宏观调控,如《预算法》、《金融法》、《价格法及投资法》、《外汇管理办法》等,物流市场的宏观调控也有其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如《航空法》、《邮政法》等。物流微观市场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在对物流市场进行微观调控管理时发生的物流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而言,市场微观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补贴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市场微观法律制度同样也适用于物流经济微观调控。

1.4 争议救济立法方面

在物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物流活动的不断延伸以及物流参与者的不断增多,各种物流权益纠纷也随着增多。在国内程序立法领域,解决物流纠纷的途径还是主要以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为主,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等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是解决物流纠纷适用的最主要程序法律依据。

2 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2.1 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设相对滞后

当前,我国物流业执行的法律法规还是计划经济体制环境延续下来的,这些法律规范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制定的,对推动当时的物流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基本上能维持当时物流业的经济秩序。但由于时代的发展,这些物流法律规范难以满足物流业的发展需要,更难以满足中国物流业国际化的发展需要,需要补充、修订和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物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2.2 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

由于物流活动的环节众多,这种特点使得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体现为代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利益制定和颁布的部门法中,形成了多头而分散的局面。同时由于协调不到位,有时候会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法律法规打架的现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属于立法资源浪费,不利于物流产业的发展和规范。

2.3 对物流市场的准入条件缺乏统一法律规范

从物流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物流准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保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例如在德国,对物流业的审批制度是非常严格,物流公司的注册要有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双重审核制度,对管理者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历要求,而我国对物流企业的准入门槛比较低,现有的《民商法》和《工商注册法》也仅对运输企业成立作了若干规定和详细要求。而我国多数的物流企业都是从运输公司和仓储企业转型升级而来,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完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的立法更是当务之急。

2.4 我国物流立法无法适应入世的需要

当前,国内物流行业执行的物流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是某一领域的法律关系,而现代物流业涉及的领域众多,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电子商务等。运用这些法律规范来调整物流关系时,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无法满足现代物流对法律的一体化要求,物流立法的滞后、缺乏前瞻性的这种特点,导致的结果就是物流新业务、新问题无法可依和无法可行,进一步会导致物流市场的混乱局面,不利于物流市场健康和快速发展。当前我国物流政策的出台,往往都是出现问题后才会进行法律规范的调研和退出,这与高速发展时期的新型产业物流业的发展完全不相适应。

在经济全球化、物流国际化、商务现代化的现代物流供应情景下,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更加需要对我国现行物流法律规范进行深入的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物流高速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为国内物流走出国门,成为大型跨国物流企业提供机制保证。

3 构建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几点建议

3.1 更新完善物流立法,有针对性的制定物流法律法规

面对我国相对滞后的物流法律法规,必须尽快更新完善,制定符合国内物流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规范。国内各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物流业发展也不平衡,加上物流业起步较晚,在这种情况下,不通过调查而制定出来的相关物流法律法规和实际脱节,达不到制定之初的预想效果,因此,政府部门和国内立法机构要根据国内物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物流法律法规。

3.2 建立一个协调的物流管理机构,制定出统一的物流法律规范

从以往经验来看,物流业在宏观和微观经济中的作用非常明显,因此我国应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物流管理执法部门,统筹物流活动的整个环节。在这方面,可以学习德国的管理模式,德国采取政府监督控制、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运作模式对物流业进行管理,统一管理物流部门的政府机关是德国交通、建设和城市规划部(BMVBS),德国联邦物流采购协会(BME),德国物流联盟(BVL) 以及德国运输物流协会(DSLV) 等协会部门具体负责行业管理,同时这些协会也负责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这样制定出的物流法律法规就比较适应物流业的发展。

3.3 完善现代综合物流准入法律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目前在国内,关于物流产业政策有《关于促进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物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物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还没有上升为法律规范。而目前我国的第三方物流等综合物流服务发展迅速,从单一的提供运输、仓储服务转向更广泛、全面的综合物流服务,而现实国内关于第三方物流等综合物流服务的准入制度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所以应尽快加强第三方物流的立法,明确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责任,界定其服务范围,规范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本、技术设备要求及服务人员要求等,禁止一些低利润、低技术的企业进入物流行业,破坏市场信用,明确市场准入的基本原则。

第9篇:法律法规作用范文

1.1路政管理滞后,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及技术

我国的路政管理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也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路政管理的发展。我国路政管理滞后,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及技术。在现在的路政管理中,我国主要采用以人治路,而这种管理模式存在着很多的弊端。采用以人治路的方法,容易滋生。例如:洛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处处长王林超,其利用职务之便,为某些不合法的行为放行,从而在不法分子身上得到巨大的利益。其作风极差、道德败坏常常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人们群众,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否决以人治路的理念,对比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技术,来完善管理模式,从而解决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另外,在借鉴了先进的管理模式后,还要使清障救援更加的及时,只有这样才可真正的做到为人民的生命财产保驾护航。

1.2相关的部门对路政管理不重视

相关部门对路政管理不重视是路政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路政管理这一行业对于国家来说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相关部门却没有根据其在公路管理中的地位,对其进行相应的宣传,使其的普及程度远远不足,普通的百姓对路政不了解,不知道路政所为何物。在大多数百姓的眼中,路政只是收罚款的,出现问题只懂得向交警求助,而不知道路政真正的作用。以上现象的出现就导致了路政的作用不能充分地得到体现,最为严重的表现在清障救援方面,在公路上出现问题,有很大一部分的人不知道找路政部门寻求帮助,这就使得清障救援工作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价值。所以,要加强对于路政管理的宣传,使路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其作用。

1.3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不足

在路政管理方面,我国颁布了各种各样详细的法律、法规、规章,但是在实际中,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却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有时候会与现实相冲突,在对于法律条文的操作过程中执法者容易与违法者产生矛盾。例如:治超站喝农药自杀事件,由于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产生矛盾引起违法者的不满,使得违法者用自杀的方式来表示抗议。还有就是法律法规中规定必须要卸载,而另一方面,比如,煤炭运输厂家和货主为了经济利益规定运输车辆贴了封条不允许卸载,撕毁封条就不收货,由承运人承担所有经济损失。这就意味着如果卸载,承运人就会承担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损失,所以才会出现喝农药自杀事件。另外,有的执法者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执法,因为一己私利知法犯法。还有一些人在运输货物时,钻法律的空子,造成法律不能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总之,在实际的的法律执行过程中,要合理的运用法律。

1.4路政管理的规定与地方政府城市发展规划相冲突

每一个地方政府对于自己城市的发展都有着详细的规划,这就意味着可能会出现路政管理规定与地方政府城市发展规划相冲突的现象。就像国省干道城市过境段两侧在城市发展中出现多处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违章建筑,这样就会出现是按照政府城市规划进行建设还是按照法律重新制定城市规划的问题。所以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公路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国家路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和监督,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还有国家应该使我国的法律更加的完善,地方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要按照法律法规来制定,不能在规划中出现违章建筑,这样就可以解决路政管理中出现的路政管理规定与地方政府发展规划相冲突的问题。

2相应的解决措施

2.1革新路政管理的模式和技术

针对我国路政管理的现状不难发现,我国的路政管理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这些漏洞为实际中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带来了很多困扰。究其根本这些漏洞的存在源于我国路政管理模式和技术的滞后。所以要想加强我国路政管理水平,就必须改变我国现有的路政管理模式。因此,应该根据我国路政管理现状,找出自身不足,同时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在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加以改良,学习他们先进的管理技术,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优良管理模式。通过这些手段来对我国的路政管理模式进行革新,就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善我国路政管理现状。

2.2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重要性的宣传

为了加强我国公民尤其是相应的管理人员对公路路政的重视程度,我们应该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单等这种媒体媒介的宣传功能充分的对其的重要性进行宣传。对此,相关的路政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定期的培训,使其充分的意识到路政管理的重要性。我们可以采取让路政管理人员定期提交自己对相关路政管理方面的感想或者可以提高路政管理效率方案的论文,以此来督促相关的路政管理人员对其的重视程度。不仅仅要提高路政管理人员重视路政管理的意识还要增强我国人民群众的重视程度,对此,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媒体或者网络的宣传优势。总之,要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重要性的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以及遵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给他们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出行环境。

2.3修善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路政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够完善。所以要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首先,立法部门要根据以往的实际状况,将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整合之后,制定出初步的法律条例,并在之后的试验使用中不断的找出不足,然后做出相应的修改,只有这样经过不断完善而制定出的法律法规才是真正符合实际的。有了完善的合理的法律法规,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路政管理中存在的执法者与违法者存在矛盾等一系列的问题。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