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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见》和市区社区“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社区“三资”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制定永清路街道办事处社区“三资”监管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社区“三资”是发展集体经济、实现居民群众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全区加快城市化进程,社区居委会资源得到盘活、资产得到壮大、资金日益雄厚,“三资”间的流动转换不断加大
加快。加强社区“三资”监管,对于规范基层权力运行、强化源头防治腐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任务
2012年辖区的三个“村改居”社区、晓翁企业公司和八个城市社区将全面开展社区“三资”监管工作,摸清各社区“三资”情况,夯实社区“三资”监管工作基础。大致分为清产核资、公开家底、规范
监管三个步骤进行。
(一)清产核资,摸清家底
社区“三资”监管的范围:全区所有社区和改制、未改制企业中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具体内容如下:
社区集体资金,包括社区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
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社区集体资产,包括社区所有或以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建筑物、机械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道路、设施、应收款、债权债
务、长短期投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包括社区投资兴办的集体所有制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其他形式的集体企业;以及收益形成的集体资产和参与改制社区、企业的集体资产;因各种经
济行为而产生的各类经济合同。
社区集体资源,包括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山岭、滩涂、水面和荒地等各类自然资源。
依法属社区所有的其他“三资”。
1、宣传发动
街道办事处召开动员大会,下发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社区“三资”监管的意见文件,成立社区“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分管领导、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成员、社区“两委”成员、
社区财务负责人、社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统一开展工作。街道召开由各社区书记、主任、工作人员、党员、居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动员会
。各社区要利用标语、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公开信等形式,向全体社区干部居民宣传政策,为社区“三资”监管、规范化管理和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制定工作计划
街道办事处制定工作程序,组织协调政府采购中标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事务所参与“村改居”社区“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设计社区“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开展业务培训,做好清产核资的各项准
备工作。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与社区签订区社区“三资”监管委托服务协议书。
3、组织全面清理
在区社区“三资”监管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下,街道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全面领导所辖社区开展“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填写统一印制的社区“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村改居”社区采取街道为主,委
托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事务所介入,社区配合、居民参与的方式;城市社区采取街道组织、社区为主、居民参与的方式进行。各社区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由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上报街道社区“
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工作方案内容如下:
一是社区资金管理。“村改居”社区由街道社区“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协调组织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事务所,社区参与商谈工作方案和价格以确定哪个事务所参与;城市社区由街道社区“三资”
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城市社区的资金情况组织自查核实,并与资产资源普查情况一并进行公告公示。
二是社区资产管理。对社区的所有资产,包括各类发(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等进行全面清查、评估、盘点;通过对资产的清查核实,将原已拆除、损毁、变卖的资产经社区“两委”会及民主理财小
组讨论通过并表决签字,该核销的核销;对有关单位捐赠未入账或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一律按现行价评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对各类发包、租赁、出让等合同,查看价格是否与当时市场价相符,是否
按合同价如期如实结账,拖欠的是否办理欠款手续及是否入账。
三是核查认定债权、债务,评估集体资产、资源。对债权、债务应查明是否有因种种原因造成的死账呆账;是否有人利用职权将集体资产、资源私自长期占用;资源承包应按承包名称核准登记造册。
4、界定资产权属
对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资产资源,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出权属界定。
5、开展资产评估
根据实际情况,对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估价;对经营性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并进行账务处理。
6、开展合同清理
对现在仍在执行的经济合同进行清理,查清合同期限、金额、履行情况;对合同进行规范,对违反政策法规和显失公平的承包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7、核实资产价值
对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
8、实行产权登记
依法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并取得所有权证书。
9、调整会计账目
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根据社区“三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给社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社区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进行账目调整和问题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10、建立明细台账
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登记、造册、归档,全区所有独立核算的社区的资金、资产、资源和经营项目,都要建立明细台账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将资产增减和合同变动情况及时、准确进行登记并归档,
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11、检查核定
街道办事处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对各社区“三资”清产核资情况的上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定,做到账实相符。
12、公示公告
各社区要通过召开党员和居民代表会议公布、在居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滚动播出、印制公示手册发放入户等多种方式将经街道办事处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核实的“三资”情况进行公示,向居民
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居民提出异议的公示内容,要重新履行登记核实程序;对经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按规定要求由社区向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进行资金、资产、资源
资料移交,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全面接管社区“三资”监管工作。
13、移交工作
移交工作由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组织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内容包括:社区“三资”清产核资公示报告,社区“三资”清产核资审计报告或审查报告,社区“三资”情况汇总资料,各类固定资
产登记卡片、电子台账、各类土地、厂房租赁合同(协议),经济合同等档案资料。
(二)阳光运作,公开家底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公开社区“三资”核查过程、底数和运作情况,确保群众知情,接受群众监督。
1、核查过程公开
资产清查、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产价值核实、合同清理以及清产核资后账目调整、明细台账等清产核资的每个环节,都要及时通过社区公开栏等载体公开相关数据和情况。
2、资产底数公开
社区集体资金数量及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价值、分布和使用等情况,以及各项经济合同的承包方、承包期限、承包金额、合同履行等情况,应在清产核资完成后向全体集体所有权人公开。
3、核算结果公开
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应于次月10日前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张贴公示上月的“三资”监管工作情况,每年2月10日前公开上一年度社区“三资”盘查的详细情况。
4、多种形式公开
社区“三资”监管工作和清产核资工作的过程、结果等“三资”管理状况要通过居务公开栏、广播电视、电脑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网络、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30天
;社区要编制社区“三资”公开手册,向居民印发公开。
(三)健全机制,规范监管
构建社区“三资”监管平台,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措施,促进社区“三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1、健全“三资”监管机构
(1)街道成立社区“三资”监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各社区“三资”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2)加强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建设。社区财务委托中心并入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同时规范社区报账员任职条件,提高社区“三资”监管服务工作水平。
(3)加强社区工程招投标管理。全区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区社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对社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统一招投标管理,切实加强对工程发包过程的监督,推进社
区“三资”和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
2、规范“三资”管理
全面清查登记后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由社区居委会与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签订委托协议书,纳入街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监管。加强社区“三资”监管制度
建设,建立《社区“三资”监督管理规定》《社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社区财务检查及审计监督规定》、《社区“三资”规范管理考核办法》等制度规定。认真落实社区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实施社区财务预决算制度,明确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加强财务收入管理和票据管理;加强对社区集体收入、资金来源的管理,防止集体收入资金“体外循环”,从源头上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社
区建设项目资金、土地出让金、转移支付资金以及扶贫资金要及时入账核算,严格管理使用;健全财务支出审批程序。认真落实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建立资产台账,实行
动态管理;规范资产承包、出租、出让,强化资产经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认真落实社区集体资源管理制度,集体资源开发处置要引入市场机制,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并实
行合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3、强化监督检查
(1)进行检查验收。对社区已经公示确认的社区“三资”情况,报街道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办事处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按照本方案组织对各社区各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
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
(2)加强日常检查。社区“三资”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等业务主管部门和办事处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检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
(3)加强公开督查。街道每月20日前要组织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社区“三资”真公开、全公开。
(4)加强审计监督。按照《社区财务检查及审计监督暂行规定》规定,由区审计部门牵头组织,通过委托中介机构、街道内审机构参与等有效形式,每年定期对社区“三资”管理经营情况等进行审计监
督,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并在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抓好整改落实。
(5)加强网络平台建设。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打造社区“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实现区、街、居三级网络监管体系,为实现科技防腐奠定基础。使社区“三资”监管工作通过网络媒体在社会得到全面
展示,做到公开、透明、阳光运作。同时实行网络系统监管能为街道和社区全面实现办公现代化、办公自动化、办公信息化和办公无纸化,从而实现人员及经费的节约。
4、健全居民民主监督
(1)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制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明确议事程序、范围等内容。处置社区“三资”管理重大事项时,均应提交相应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推行居民民主评议制度。每年组织社区“两委”干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社区报账员,就“三资”管理、监督等重大社区财务工作向党员、居民代表述职,接受评议,评议结果与被评议对象的报
酬、年度考核等挂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行街道党政领导负责制。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细化责任目标,完善工作流程,建立监管平台,抓好工作落实。党工委书记是社区“三资”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办事处
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切实负起主要领导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具体落实。街道纪工委书记要积极协助党工委研究、部署、协调、督查,促进落实。
(二)加强调研,破解难题。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实际,及时研究社区“三资”监管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要加强指导,妥善调处产权纠纷,正确处理国家和集体
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加强社区“三资”监管与维护群众民益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认真组织所辖社区自查自纠,抓住薄弱环节,强化工作措施,实事求是解决各种难题和历史遗
留问题。
深入调查全面摸底
在推进产业改革改制和规范化建设工作之初,工作组遇到诸多困难和问题,首先是原有企业数量庞大,着手慢。
截至2005年6月底,学校共有各类投资或相关企业480余家,其中已关停、歇业企业47家。478家企业中:企业集团150家;后勤集团20家;科技园205家;新宇集团7家;院系企业55家;学校对外投资及其他企业43家(含杭嘉湖技术开发公司)。480家企业中,与浙江大学有资产关系的公司447家,总注册资本金46.7亿元,浙江大学所占股份额为6.9亿元。其中学校直接投资的企业103家,浙江大学所占股份额为3.4亿元。集体企业及杭嘉湖公司等与浙江大学没有资产关系但有管理关系的公司33家,总注册资本金4605万元。
企业数量多,各项报批和组织实施花费时间很长。清产核资的立项、培训、实施、核实刚结束,但报批后再审计与资产评估,才进入改制申报程序。另外,部分股权退出,资产处置难。关于冠名权的处理也是个问题,处理不当易留后遗症。
加强领导周密安排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有效方案
2005年11月30日,学校发文成立了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和领导本校的产业规范化建设,并以《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形式制定了本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该方案对组建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学校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规范企业冠用校名行为、企业人事管理等都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该方案已经教育部批准,正在实施中。
成立经营公司
浙江大学于2005年7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校办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大发产业[2005]3号),将浙江大学作为投资主体(除出版社和建筑设计院)的102家企业及企业股权分别无偿划转到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后勤投资控股总公司、浙江大学新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4家企业。经上述划转后,浙江大学形成以上述4家企业为核心的四大集团。
2005年9月,教育部批复同意组建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浙大控股),即浙江大学国有独资的资产经营公司。浙大控股成立后,与浙江大学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浙大控股按帐面值协议受让浙江大学持有4家企业的股权。浙大控股公司注册资本为1.5亿元。
通过以上产业管理模式的变革,浙江大学产业管理已从单纯行政管理转变为资产管理: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出资方代表,行使股东权利;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学校独资的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浙大控股下属四个集团作为浙大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分别承担各自的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每个集团以投资收益等多种方式对下属子企业进行资产管理。
全资企业清产核资
浙江大学制定了全资企业改制计划:准备关停注销一批企业,股权置换一批企业,转制重组一批企业。关停注销的企业正在办理税务审计等手续,股权置换(主要是股权退出)正在办理评估报批等手续。同时,为了搞好改制,摸清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财务状况,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和企业改制提供依据,学校于2006年初向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提出清产核资的立项申请。已经教育部、国资委批复同意。2006年3月学校发出《关于对我校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浙大经资委[2006]2号),确定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属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改名为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后勤投资控股总公司、浙江大学新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投资或管理的独资、控股、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共计51家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2005年12月30日。聘请了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浙江正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企业进行帐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并写出《企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目前清产核资报告已上报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确认。
截至5月底,该校已关停企业69家,正在办理关停手续的企业38家。已改制企业24家,正在办理改制手续的企业19家。
规范管理冠用校名
浙江大学企业中现有冠名“浙江大学”的全资企业67家,有限责任公司76家,集体企业24家。冠名“浙大”的企业206家。由于校名冠名权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和一些法律问题,所以学校制定了两步走的清理计划:一是除控股公司、集团和个别企业外一律不再冠用“浙江大学”全称,拟改为浙江“浙大”,杭州“浙大”作为过渡,此项工作在本年内完成。二是冠用浙江“浙大”、杭州“浙大”的企业,应在浙大名称后跟随企业字号并尽量缩短过渡期,尽快取消浙大冠名。2006年2月20日浙大控股发出《关于开展企业冠用校名整顿工作的通知》(浙大控股发[2006]01号),各集团正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至2006年5月底已更名的企业18家,正在办理更名手续的企业37家,承诺下半年更名的企业43家。
稳妥处理企业人事关系
浙大控股公司所属产业系统共有职工7583人。浙大控股公司成立后,原学校人事处管理的企业人事工作将逐步转由控股公司归口统一管理:
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保留事业编制,学校负责档案工资的管理;企业工作的参加企业性质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其人事档案主要是委托校外人才服务机构;控股公司单独组建产业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委,负责控股公司所属产业系统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与推荐工作。
改制进展顺利企业面貌一新
经过一番风雨,浙江大学校企改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企业规范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浙大网新集团和浙江大学医学仪器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
浙大网新集团是依托浙江大学应用学科综合优势,以“高端定位、服务主导、国际路线”为竞争策略而重组的高科技产业集团。业务领域涉及IT业务,机电工程总承包和企业投资并购等。
截至2005年底网新集团及成员企业年合同总额近100亿元,年销售收入接近60亿元(含境外销售收入)。成立五年来上缴税收共计约8亿元。集团旗下有两家上市公司:网新科技(上海证交所 600797)是中国深沪 300 统一指数和上证50指数的样本企业;网新兰德(香港联交所 8106)是香港联交所创业板的电信绩优四强企业之一。2005年度浙大网新列中国电子百强企业第 43位,中国软件百强企业第 6 位(浙江第1名)。浙大网新是美国道富银行、Intel、Microsoft、IBM、Sisco、Dell、Oracle、Siemens、GRAF-WULFF、NOKIA、NEC、M.K、3COM、富士电机、联想、华为等国内外著名企业的战略合作伙伴或重要业务伙伴。
关键词:公交;改制;重组;会计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是指根据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要求,将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公司制度。资产重组是指通过不同国有企业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进行符合资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与改变,对实业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和无形资本的重新组合。对于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来说,不但要在企业内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相关工作流程也要遵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法规要求。在改制、重组中,财务处置处于关键步骤、重中之重的地位,不但涉及资产产权界定、评估、财务重处理,也涉及企业人员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问题。
一、国有公交企业改制流程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相关法规要求,国有企业的改制必须经过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一系列程序。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也不例外,必须遵照这些规定。
1、可行性方案论证
首先要进行改制可行性方案论证或前期论证,方可行性方案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现状,改制的宗旨,股权构成(股权结构),改制后的经济效益预测,企业发展规划,措施以及改制的具体实施步骤以及改制预案等。可行性方案要经过公司内部论证、决策以及征求律师、会计等中介机构、职工意见后,向主管公司递交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方案后,经主管公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2、产权界定
从本质上说,市场经济是产权经济,市场经济的根基是整个法律与经济制度,特别是其中与产权的界定、交换、与保护直接相关的制度。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界定是企业改制、重组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合资方、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通过查阅账簿、原始凭证以及到工商查档等方法,了解企业的全面、详细的历史状况,确定企业资产的来源与形成,确定投资人对企业投入的现金、银行存款或实物等资本。同时,对于存在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事项,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3、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为科学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
4、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相关帐务衔接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并且,改制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核损后的存量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确认国有资产价值量。此外,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进行。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企业改制中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范围及结果都应当进行公示。
5、改制方案指定、审批
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企业改制还必须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资产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拟改革方式、债权债务的情况、人员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应先提交企业决策层通过,有独资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董事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最后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另外,《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信息都应该向职工公示。
二、国有公交企业改制、重组中的相关资产与财务处置
国有公交企业改制、重组,资产和财务处置贯穿于整个改制过程始终,如线路经营权、职工住宅、站场、政府技改资金补贴的财务处理、职工安置、遗留事故费用等资产与财务处理,是公交企业改制、重组的核心问题。
1、线路经营权的处置
公交企业线路经营权属于政府资源,企业一般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在公交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这部分资产的处置比较特殊。首先是线路经营权资产权属问题,特别是对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改制、重组模式,由于企业没有所有权,并且政府可以根据公共管理需要随时可以收回线路经营权,这就造成了这部分资产的权属不清晰。在合资谈判中,这部资产的处理就常常是合资双方争论的焦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这部分资产应该在合资中作价,不能由合资双方无偿使用,而另一方认为,既然所有权都不在企业,收益得不到保障,这部分资产不应该作价。鉴于线路经营权客观存在的权属不清问题,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线路经营权不作价入股,由改制、重组后的新公司向原公交企业的投资方承租的租赁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其次是资产评估问题,由于公交要执行政府的公益事业职能,公交实行的是低票价,政府补贴的运营模式,若按无形资产收益法评估,线路经营权价值评估结果可能为负值,但这个结果这很难为公交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接受。由于票价政策的调整与政府补贴的多少,在时间跨度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对线路经营权的收益很难准确测定,笔者建议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者部分资产的收益。
2、政府技改资金补贴的财务处理
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有的模式是引入外部投资者参与合资,财政资金的处置也是合资双方谈判的焦点。由于财政资金属于政府公益投入,它的主要形包括支持企业运营的收入性补贴和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前者包括各类形式的成本收入补贴,如燃油补贴、成人月票补贴、学生月票补贴、免费人群乘车补贴等,对于这部分资金按照会计准则处理,反映在报表年度损益上,一般而言,合资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后者包括各种资本性投入,例如车辆技改补贴、车辆更新补贴、站场建设资金补贴等,由于是国有资本性投入,且企业本身承担了公益事业职能,这部分资金是由国有投资者独享,还是由投资双方共享,在合资公司成立谈判的时候,合资双方应达成一致。若等公司已经正式成立后,双方再来处理这个问题,通常难度会较大。
3、员工安置
与其他行业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一样,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中,职工安置也是核心问题,其改制成本一般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长病假和精神病及因工致残等特殊人员费用、企业离退休职工费用、职工遗属赡养等费用。
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在改制时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这部分费用可从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其中涉及的财务问题主要是支付方式、标准确定和资金来源。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当然对于离退休职工改制成本的财务安排还不明确,一是标准如何确定,即对已经离退休职工应负担哪些项目,医疗费等非固定支出如何预测,余命如何估计等问题还没有一致认识。二是费用能否在改制中一次性从净资产中计提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不降低离退休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为基本原则,借鉴人寿保险计算方法确定。对于第二个问题,要考虑改制后由谁承接离退休职工并继续支付。如果由改制企业承接,则需要从净资产中计提,可使责任清晰,避免改制后企业净资产还承担隐性负债;如果由母体企业承接,可以不计提,并入母体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仍表现为一项隐性负债;如果由第三方承接,如信托、基金、保险等理财机构,则需要从净资产中计提并建立一个规定特殊用途的偿债基金。离退休社会化管理是趋势,计提离退休基金可使改制各方财务关系清晰明确。对于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应清理安置,其安置费用也应按现行规定计算。
4、职工住宅、站场等房产与土地是的处理
有些国有公交企业拥有一些历史存量资产,如职工租住的住宅、宿舍,和其他单位混用的站场、土地等资产。对于这些资产的处理,首先应进行确权,然后设计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既要符合改制、重组各方的利益,有利于新公司的经营发展,也要符合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在改制谈判中这也是一个重点、难点。这些资产的处置方式有多种方式,例如资产的出售、转租、委托经营、联合经营、租赁等。新晨
5、改制重组后的账务调整
公司改制重组经批准后,新公司在建账基准日要进行账务调整。首先应确立建账基准日,建账基准日应以公司成立日即营业执照签发日或营业执照变更日为准,实际工作中,一般以公司成立当月月末或下月初为基准日。建立新账的依据应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审验评估的审计报告、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为基础,通过评估调整(即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意见)和会计调整(即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后的财务账项作为建账依据。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期间损益调整、资产评估结果调整、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等。这些会计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
6、其他账务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有其行业特性。车辆使用权、线路经营权、土地房产、站场、职工住宅、职工安置等系列资产和财务处理既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全,也涉及到职工的利益,合资方的利益。本文在遵循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流程、改制方案、资产处置、账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何志勇.资产重组[M].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杨瑞龙.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变—由“股东至上”到“共同治理”[N].光明日报,2002—11—29.
大家好!
首先我作一自我介绍。我今年xx岁,大专文化,民主人士,高级会计师职称。于1986年大专毕业后首先进入工程公司财务科从事财会工作,19xx年担负服务公司主管会计,19xx年初任sl第二个驻外公司--wh公司的财务负责人,19xx年末调入审计处工作了十四年,几乎参加计了审计处组织的所有审计项目并担负主审,执笔并拟写了近一半的审计报告。今年初又回到了工程公司财务科。
一、取得的工作业绩及创新历程
大专毕业至今,仔细算来已从事财经工作二十三年半,九年半干会计(包括会计主管四年),十四年干审计,从基层到机关,从财务转变为审计,从出纳开始,由普通会计、车间会计、主管会计到审计主审,因此,具有了较好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经历过长期专业实践之后,养成了严谨、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因此无论在哪个工作岗位,我认为我都是称职的,除了有你们大家的支持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因为我热爱财经工作,因为热爱,所以我很勤奋,对工作很投入,先后完成了许多项重要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了不少业绩及创新。
19xx年至19xx年在工程公司搞班组经济核算试点,建立责任成本中心,对加强成本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做出了一定贡献;1991年至1992年,两次协助工商局对集体企业(其中包括乡镇企业)及乡镇财政进行工商年检,从另一个层次锻炼了自己;19xx年初进入sl与whjs公司的合资企业,担负主管会计,主持了会计制度设计和会计建帐的全部工作,历经了一个企业从生到死、从成立开业到合作失败,企业解散的整个历程;所有这些,都为我后来从事的审计工作奠定了深厚的基础功底。
19xx年11月开始的慢慢十四年的审计工作,是我事业的黄金历程。先后完成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企业负责人离任、继任经济责任审计、各种专项审计等等二百多项,查处帐内、帐外各类违规、违纪资金达x位数之多(涉及企业机密,略),协助纪委查处各类案件数十起,提出审计建议及合理化建议五十余项,多次配合其他部门工作,为sl公司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取得了较高的经济利益。
19xx年以来,我公司产品销售价格逐年提高,企业效益不断增长。辉煌的光环下,掩盖了驻外公司、三产实体及职工入股企业的资产其实是很烂的。我公司最多时有十个办事处,办事处又独自从事着驻外公司,每个分厂又有着1-5家不等的集体企业,同时又以职工入股形式成立了多家民营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而这些民营企业中又有公司参股的、集体企业参股的、其他单位参股的及全部由职工参股的多种类型,企业总数最多时近百家之多。因我是从驻外公司、三产实体单位走出来的,对这些企业复杂关系比较了解,因而这么多年来一直由我主审。
大家都知道,驻外公司主要从事销售我公司产品为主,在审计中发现部分驻外公司私自购买房产数笔,多次发现应收账款坏账数额巨大,其中有个别领导、业务人员及各种关系人员搞了乾坤大挪移,造成了资产流失,都及时向有关部门予以预警,并及时制定了驻外公司财务报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驻外公司企业内部控制等规章制度,及时建议公司通过债务重组、盘活资产、限制相关人员行为等措施,减少了资产的进一步流失。而各单位三产实体,则主要以承担主体单位检修、材料采购、运输服务、处理废旧物资等业务,在审计中查出了某些企业将主体资产通过各种途径不合理转移后,集体企业多以建立小金库等形式为职工发放节日物质、为主办单位领导提供方便之门,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则以虚假材料发票、虚假工程结算款等方式套取资金帐外分红,个别单位每年分红甚至超过50%之多,累计分红金额相当巨大。根据这类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合理化建议数项,使公司领导下定决心取缔这些企业。xx年至20xx年,先后完成对上市及存续涉及公司人员参与的驻外公司、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清理解散工作,收缴帐外资产数项,仅车辆就达几十部。以至在金融危机到来之前,有效避免了这些单位造成损失风险,稳定了职工信心。我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审计部的十四年,我为公司做出了较突出的贡献,成绩是巨大的。
当然,期间因被审单位对审计结果及处理建议重视不够,对审计预警置若罔闻,未予以及时更正,后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收缴,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但也正因为内部审计已经查处(所谓自检),有关部门还是网开一面,避免了数倍的高额罚款。
xx年清产核资,多个部门协同参加,而审计部只有我一人参与,主要承担了时间跨度较长、涉及单位较多、经办人员变动较大、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取证最困难的往来款项坏账认证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脉络不清的情况下,经常是彻夜工作、通宵达旦,最终以zl系统第一的较好战绩取得清产核资工作的完美胜利。
一、资产管理的范围
资产管理范围包括:太湖城(华庄街道)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资产;太湖城(华庄街道)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形成的资产;上级拨入、委托或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取得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拥有实质性控制权的其它集体资产。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二、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太湖城(华庄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管委会对所属资产行使所有权。资产管理委员会由管委会班子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华庄街道)主任担任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具体日常事务由资产管理局负责。
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委托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接受委托的单位(部门)为资产受托管理单位(部门)。
(一)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监督集体资产单位资产的管理使用,对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4、资产单位的产权登记、财产清查、统计报告、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处理。
5、下达资产增值的目标和决定资产增值收益分配政策。
6、授权委托有关单位(部门)实施资产管理,并进行考核。
7、根据资产受托管理单位(部门)的报告,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对企业的对外投资和接受投资项目以及企业内部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凡需动用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批。
8、根据资产受托管理单位(部门)的报告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式(指承包、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租赁等)。
9、对直属企业资产转让、兼并、拍卖、处置及对外抵押、担保作出审批决定。
10、下达和布置资产管理局及资产受托管理单位(部门)的工作任务。
11、完成管委会下达的其它资产管理工作。
(二)资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具体制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开管委会(华庄街道)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检查资产的形成、经营使用、处置、收益等,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负责资产受托管理部门资产管理绩效的考核和评价。
4、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登记、资产统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区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受托管理部门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资产分级管理的体制监管集体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区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破产等,监管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清算和监督被合并、被撤销、被解散的区有资产;负责处理重大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6、对区有资产重大建设项目投入和投资效益进行重点跟踪监测。
7、参与研究区有企业、参股企业税后利润和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并监缴区有资产产权收益。
8、负责区有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
9、完成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任务。
(三)资产受托管理单位(部门)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根据资产管理的总目标和方针,制订出授权范围内资产管理的目标和制度,对下属单位的资产管理目标进行考核。
3、抓好授权范围内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1)每年组织一次清产核资工作。
(2)半年进行一次资产变动状况分析。
(3)建立资产管理台帐。
(4)按季组织所属单位的主办会计进行财务会审,参与年度对会计人员进行考核。
4、对投资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负责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向资产管理委员会作出报告。
5、企业经营方式的选择应向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报告,批准后认真实施。
6、对资产转让、兼并、拍卖、处置、抵押、担保等涉及产权变动的,向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认真执行。
7、负责审批直属企业资产的租入、租出和借入、借出。
8、负责收缴合同(协议)规定的应得利润、租赁费、转让金等上交款。
9、具体负责授权范围内的资产纠纷。
10、资产管理委员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1、建立和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资产的管理和调配使用,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正确界定资产所有权,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3、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4、促进资产的有效流转,做好资产的转让、兼并、拍卖、租赁、资本经营等工作。
5、实现对资产的实际占有,加强对资产的形成、经营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审计监督和资产增值利益分配等的管理。
6、妥善处理资产管理过程中的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四、界定资产所有权的原则和方法
1、界定资产所有权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2、界定资产所有权的方法:
(1)直接由太湖城(华庄街道)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资产,都属太湖城(华庄街道)所有。
(2)直接由太湖城(华庄街道)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所投资举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资产应归属于太湖城(华庄街道)所有。
(3)合资、合作及股份制企业按投资比例确定资产所有权。
(4)上级拨入或其它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也归太湖城(华庄街道)所有。
五、资产管理的原则性要求
(一)资产的形成管理
凡动用太湖城(华庄街道)集体资财购入、建造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必要的前置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报预算报告书等,由归口单位(部门)汇集,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购建重大项目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在标价、质量、品牌、资质等级等方面作出比较后选择合理的供货、承建单位。
以太湖城(华庄街道)集体资财对内外投资(参股),必须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由拟投资的单位(部门)提出申请,附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关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认证确定,经审批后付诸实施。对投资(参股)企业必须选派合适的专(兼)职高级管理人员。
以其它形式转(拨)入的资产,太湖城(华庄街道)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其管理办法参照开太湖城(华庄街道)自有资产执行。
(二)资产经营使用管理
购建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必须办理必要的交付手续。并由资产使用单位(部门)、资产受托管理单位(部门)负责资产的日常养护和保值增值工作。
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必须由资产使用单位(部门)签署相关责任状、协议或合同,确保资产的收益和保值增值。
(三)资产的处置管理
资产处置必须由拟处置单位(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处置;资产处置有残余价值回收的,必须由责任单位(部门)负责资产残余资金的回笼到位。
(四)资产收益管理
经营性资产由资产受托管理责任人或使用人签署相关责任状、协议或合同,根据约定条款,及时负责回笼和上交资产收益。
六、资产管理的主要制度
(一)资产评估制度
所属企事业单位,如进行改组、合资、联营联合、股份合作制、分立、扩股、租赁、转让、拍卖、破产;资产发生盘盈、盘亏、报损、报废;对资产重新定价等,必须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合法确认手续。
(二)资产审计检查制度。
开展年度审计检查。即以一个会计年度为界限,以核实经济效益、资产增值为内容的年度审计。
开展离任审计。即以检查经营者在经营期内的经济效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以合同为依据,对照合同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对经营者实施离任审计。
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即以具体资产项目或具体资产责任人为专项内容的审计。以检查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保值增值情况及资产责任人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等为专项内容的审计。
(三)报告制度。以太湖城(华庄街道)集体资财购建固定资产、以集体资产对外进行投资、担保、抵押、拍卖、处置等涉及权属增减变动的行为,原则上必须事先书面报告,经审批后实施。
(四)备案制度。资产从形成、经营使用、收益到处置等全过程,涉及的有关合同、协议、章程、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其它重要资料,由有关责任单位(部门)汇集后报资产管理局备案。
(五)台帐制度。直接负责资产管理的责任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资产明细台帐,完整记录资产的增减变化。
(六)专人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应明确专(兼)职负责资产日常管理的人员。
(七)考核制度。经营性资产实行考核制度,经营性单位(部门)的主职干部奖酬与资产经营管理的绩效相挂勾。
(八)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根据资产的特点,太湖城(华庄街道)集体资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由管委会下达集体资产管理委托书,由各受托单位(部门)贯彻执行。
七、责任追究
太湖城(华庄街道)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其他造成资产灭失损害行为的。
八、其他
北京市一清环卫工程集团董事长唐大明对手下的女会计于小兰频施恩惠,于小兰感激于董事长的知遇之恩,对老板言听计从,在小金库里积攒下3600万元。唐大明突然病故后,眼见小金库里的巨额财产无人知晓,于小兰动贪念而转移财产。2009年5月22日,于小兰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会计遇到好领导,
金钱官位唾手可得
51岁的于小兰作为一个女人并不贪恋官位,但她的仕途却出人意料地一帆风顺。在担任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部长之前,她还曾任北京市第一清洁车辆场财务科科长、北京市一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在公司领导层中排名第四。
参加工作近三十年来,于小兰在单位里上上下下人缘极好,不管是当普通会计,还是当总会计师,地位的变化并未改变她低调做人的风格,很多人都认为让成熟稳重的于小兰掌握单位的财权,是董事长唐大明最明智的选择。
唐大明与于小兰是一起共事多年的老同事,1993年年初唐大明担任北京市第一清洁车辆场场长,6月份就任命于小兰为财务科长。
1999年,清洁车辆场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专门向上级申请了1500万元资金,在朝阳区甘露园小区购买了48套住宅。
按照唐大明定下来的规矩,这次分房要经过严格透明的程序。而于小兰和唐大明都分别有3套住房,均已超标,两人都没有向单位提出过要房申请。谁都知道在北京拥有一套住房就等于拥有几十万甚至数百万的家产,于小兰虽然非常想要套房子,但她刚刚分过房不久,当然不好意思开口。
让于小兰无论如何也意想不到的好事突然落在了她的头上。1999年10月的一天,唐大明把于小兰叫到办公室说:“财政又补了200万元,你入到下属的振环公司账上。另外,买甘露园的房子还有一部分尾款没结,你跟我一起去看看吧。”
原来,由于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开发商同意以优惠的价格再卖给清洁车辆场5套房,这样一清车辆场就购买了53套住宅,为此唐大明向上级单位多申请了200万元。
唐大明和于小兰一起找到甘露园的开发商王总经理,在这次只有三个人的商谈中,唐大明向王总经理提出要求说:“我这次亲自来是准备给领导买三套房,房子我们已经看好了,但不方便以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买,希望王总经理能够帮我们代买,我们全额付款,只有一个要求就是这事只有我们三个人知道,绝不能让我们一清和环卫系统的任何人知道。”
王总经理担心一清公司退房,爽快地答应了唐大明的要求。唐大明随即把具体办理手续的任务交给了于小兰。按照唐大明的指示,于小兰把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8万余元的两张支票交给了王总经理。这两张支票都是于小兰从下属的振环公司会计那里领取的。
这238万元中,房价是215万元,多付的23万元是税款。就这样,在以给单位购买甘露园53套房产的名义掩盖下,唐大明指派于小兰购买了朝阳区晨曦园的3套房产。
购买到晨曦园的3套房子之后,唐大明让于小兰亲自办理了这3套房子的手续。其中一套118平方米的房子的产权人是唐大明的爱人陈某,而另外两套均为140平方米的房子的产权人则成了于小兰。当时,于小兰不明白唐大明为什么只要一套小房子的用意,唐大明说:“这3套房子你一套我一套,另外一套写你名字,先放着再说。这几套房子的房产证也由你全部保管,不能让咱们两人之外的任何人知道。”
两套房子的房产证就这样办在了于小兰名下。2003年于小兰花了7万多元对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子进行装修。事实上,两人谁都没有去这两套房子住,也没有租出去,而是一直空在那里。直到2006年春节期间,唐大明突然带着妻子到晨曦园的房子里住了几天,此时的唐大明已经病入膏肓。因为对唐大明的病情牵肠挂肚,妻子根本没顾得上询问这套房子的来历。
2006年3月1日唐大明突然去世,一年之后,于小兰将晨曦园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交给了唐大明的女儿,这时候,唐大明的妻子才知道房产证上面是自己的名字。这套房子到底是怎么回事,唐大明的妻子并不清楚,而唐大明到死也没有对妻子讲过。
在妻子为唐大明留下的房产迷茫的同时,于小兰也陷入无人商量的迷惘之中。她的主心骨唐大明已经去世,这两套房子都在自己名下,她不知道该把房子交给谁。交给组织显然是个自投罗网的笨办法,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神不知鬼不觉地处理掉。
2007年1月,于小兰把其中的一套房子卖了107万元。到款当天,她在北京银行朝外支行提了4.5万元,于小兰认为给这套房子交的物业费和取暖费差不多这个数,于是就把钱提出来拿回家了。另外的钱,于小兰在这家银行用自己的名字另开了一个账户,存进100万元做了基金理财业务,收益为11万余元。2008年3月1日,于小兰把基金销了户,取出111万元转到卖房时中介打款的那个账户里。于小兰之所以这么做,是当时纪检部门在查她的账,将钱打回这个账户是为应付检查。
于小兰欲盖弥彰,最终还是露了馅。因此于小兰被法院认定伙同唐大明贪污238万余元购房款,构成了她贪污罪的第一项罪状。
知恩图报惟命是从,
公款存进小金库
于小兰还没从天上掉下两套房子的兴奋中缓过劲来,2001年2月,唐大明任命于小兰担任一清车辆场总会计师兼财务科科长。唐大明此举非常明显,就是让于小兰进入一清车辆场的决策层。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市环卫系统下属有很多大大小小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有一些小企业没有独立的财务,而是归上一级企业统一掌控。一清车辆场下属有十几家企业,财务统一归一清车辆场管理。环卫系统的企业在人们眼中似乎并不起眼,但这个行业却不是人们想象中的那样仅仅是个“打扫街的”,其中的“油水”之大,非外行人所能想象。
在1998年前后,唐大明先后将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统一由自己担任,进一步掌控了所辖企业的权力。唐大明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想法是为统一掌控财权,能够将零散资金集中起来做大事。而他堂而皇之的理由似乎更能令人接受,那就是为手下的员工谋福利,1999年为企业职工购买最后一批福利房,就是唐大明集中财权的一次大手笔,尽管这笔钱并不是由车辆场而是由上级单位拨付。
按照唐大明的思路,管理下属这么多的小企业,的确需要一个像于小兰这样惟命是从的好管家。而于小兰也的确不负唐大明的倚重,不但把一清车辆场的账目搞得清清楚楚,而且在账外资金管理上,同样也是滴水不漏。
客观地说,在唐大明的领导下,一清车辆场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各方面取得了不俗的成绩。2001年12月,一清车辆场改制组建为一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大明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于小兰当上了一清集团总会计师。
身份的变化并未改变于小兰对唐大明的忠诚,而是更加感恩。所以,当唐大明安排她独自管理单位的账外资金时,于小兰几乎想都没想就答应下来。尽管作为一名资深财务人员,于小兰明白单位私设小金库是违法的。但她同时知道,各单位私设小金库是尽人皆知的秘密,只不过一清集团的小金库比其他单位的大了些而已。
一清集团公司下属十多个子公司,这些公司的所有收入均不入企业大账,而是单独立账,成为企业的小金库。而这些小金库的存在,只有唐大明和于小兰两人知道。
那么,这些钱都是从哪里来的呢?以一清集团下属的京环出租汽车公司为例,京环公司将企业50辆车转让给其他出租汽车公司后,剩余300余万元入到京环账上,加上京环账上原有的七八百万元,总计1000余万元。2001年底,唐大明让京环公司的副经理将所有资金转到于小兰指定的账户上。于是,这个账户上存入了1000余万元。后来,这个账户经过累积变成了单位的小金库。
2005年7月,唐大明以合作开发环保项目为名,成立了董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因项目没做起来,董村公司后来就成了空壳公司,只有唐大明和于小兰知道它的存在。很快,董村公司成了于小兰和唐大明倒账的工具,一清集团小金库中的资金开始不断存入董村公司的账户,至2006年2月,账户内的资金已高达3600余万元。
按照唐大明的指示,于小兰对这笔资金守口如瓶,除了她和唐大明,这个世界上没有第三个人知道。
老板驾鹤杳然去,
部下贪念惊天下
唐大明之所以让于小兰将如此巨额的资金倒入董村公司的账号,他的说法是准备用这笔钱与广东某公司合作搞开发项目。但这个合作项目后来没合作成,3600余万元巨款一直留在董村公司的账户上。
对于这笔蛰伏已久的巨款,于小兰多次请示过唐大明怎么办,然而唐大明只有一句话:“钱先放在账上,你千万不能往外说,任何时候都不能将小金库的事情说出去。”
就这样,时间很快到了2006年春节,唐大明突然被查出肝癌晚期。心急如焚的于小兰有几次想请示唐大明如何处置这笔巨款,但看到唐大明被癌症折磨得无比痛苦,她不忍心加重老板的痛苦,想等到唐大明好转之后再作请示。
令于小兰意想不到的是,2006年3月1日唐大明突然去世。对于这3600万元小金库和那三套房子如何处置,唐大明并没有留下遗言,也从未对任何人提起过。
于小兰不知道该如何处置老板留下的这些“遗产”。房子的事情好处理,但3600万元的小金库毕竟不是个小数目。因为唐大明活着的时候不让于小兰说,所以她没有向组织说。现在唐大明死了,于小兰害怕自己说不清楚,一旦说出去,责任必然落在自己头上。于小兰决定先瞒着,暂时先不把钱交给组织。
就这样,于小兰像头顶一颗定时炸弹一样,独自掌管着这3600万元巨款。以前有唐大明承担责任,可唐大明一走,这个世界上只有自己知道这个惊天的秘密,只有自己掌握着这个巨大宝藏的密语。
宝藏密语:芝麻开门。可开门之后,自己会成为获得利益后全身而退的阿里巴巴吗?还是像阿里巴巴的哥哥戈希姆一样被困死在山洞里然后被杀害并肢解?于小兰不敢继续想下去。
也就在唐大明去世一个月后的2006年4月,一清集团、二清集团等4家集团合并重组为北京环卫集团,一清集团成为环卫集团下属的一清分公司。
2006年4月,在对一清集团审计过程中,北京市国资委及一清集团共同编制了清产核资管理手册。因为于小兰的隐瞒,这个审计报告和核资手册中没有涉案3600余万元的账外资金。
此后,审计组对唐大明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了审计,2007年1月24日的这份审计报告中也没有董村公司及其账户内3600余万元资金的内容。
在清产核资和对唐大明任职期间经济情况的两次审计过程中,于小兰对小金库的存在只字未提。加上于小兰担任总会计师,是审计组重要成员之一,所以小金库一直没被发现。
2006年8月,于小兰调任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部长。在2006年5月26日召开的财务部门工作交接会上,于小兰依然说,没有什么可交接的账目和资金。
2006年9月,于小兰让一清公司的财务人员注销了董村公司。注销时于小兰只让手下负责到工商、税务部门去办理注销手续,并没有安排注销银行账号。
于小兰轻易地避开了这几次审计和清理,依然独守着这个3600余万元小金库的惊天秘密。但这笔钱让于小兰辗转难眠,她决定先将这笔钱从董村公司的账上转出去。不久后的一天,于小兰通过在兴业银行亚运村支行工作的包先生,将3500万元从北京银行转到兴业银行。2007年6月,于小兰又通过包先生的朋友,将这笔钱转到北京农商行高碑店支行。至此,这笔账外资金完全脱离了国家控制。
很少有人知道董村公司的存在,更没有人想到这个空壳公司的账上还“潜伏”着一笔惊天巨款。直到2008年3月初,因有人举报于小兰的会计证造假,她才进入纪检部门的视线。经过大规模审计,2008年3月3日,于小兰隐匿小金库一事终于浮出水面。面对纪检部门的讯问,于小兰曾解释说,她并不想贪污,一直没说出小金库是因为没人问过她,而且董村公司账户上的3600多万元公款她一分未动。
但此时,任是于小兰有一百张嘴,也已经说不清楚了。到案发时,3600多万公款于小兰一分未动,已被全部追缴。
2008年4月29日,于小兰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逮捕。11月17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于小兰与唐大明将公款238万余元非法占有购买三套住房,将公款3612万余元予以隐匿并非法占有。
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小兰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从法官宣读判决书开始,于小兰的右手一直紧紧捏着衣角。当法官宣读到“被告人于小兰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时,她的身体晃动了几下,随后仅说了一句“听明白了”。
而于小兰从法院回到监狱,一定在思想深处与冥冥之中的唐大明进行着心灵的对话。此时的于小兰也许会埋怨唐大明,将一个天大的炸弹安在自己头上。可是,于小兰更应该反省的是,作为一个下属,作为一个资深财务人员,应该如何处理好与领导的关系……
什么叫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当前,很多外贸企业陷入困境,有的是由于逐年累积的挂账亏损,而且大多是经营性亏损,但几乎每个都企业存在相当数额的不 良资产,使企业资金运转困难,利息不堪负担。
1、采取虚挂应收款、虚列收入
使外贸企业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虚增,形成了新形式下的不良资产。长期以来,国有外贸企业由于普遍存在人员多、负担过重,自有资金严重不足等遗留问题,加上产品购进成本的升高,出口退税率的下调,使外贸企业利润越来越低、效益越来越差,如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金制暂行规定等多项政策的出台,严重冲击了效益差的外贸企业经营的个人和职工利益,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为了解决外贸企业出港、出国指标,为了稳定或提高员工的经济收入,许多外贸企业不得不采取虚报利润手段解决上述问题,因此,通过假合同虚挂应收款、虚增营业投入、投资收益,成为外贸企业出现的新问题,由于虚挂应收款,造成企业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严重不实,而会计师事务所又为获取长期固定的客户,在审计过程中,采取纵容态度,甚至按照客户(企业)要求,出示虚假的审计报告,形成了合法形式下掩盖的不良资产。
2、经营活动中的不法行为
增加了企业不良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是由于外贸企业本身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低,加上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放松对贸易资金支付监管力度,使一些不法他子采取欺诈的信用手段直接套走贸易资金。二是商品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和手续费,助长了外贸企业内部业务员的私欲,造成了购进成本的升高、售价的降低,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三是用人不当,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外贸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良资产增加。
3、经营决策失误,不良投资加大
造成了外贸企业不良资产的增加。在市场经济运作的情况下,外贸企业为了摆脱过于单一的经营方式带来的困境,实行多元化、多渠道扩大经营,但由于外贸企业本身自有流动资金不足,人员素质低,经验缺乏,管理跟不上,使得外贸企业一是在无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大量盲目投资,重复投资,生产的产品供大于求,长期积压或被淘汰,造成投资无回报,甚至出现严重的亏损,无法收回原始投资,形成不良投资。二是市场经济运作下,高新技术产品出现和换代,一方面使外贸企业原始投入的项目、产品不断贬值,市场价越来越低;另一方面短期信贷资金用于长期投资,使原始投资资金成本越来越高,新的“剪刀差”形成了新的不良投资。
4、账目不符
外贸企业对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并表单位)一方按照投资款和业务往来款余额收取资占用费、管理费,分摊短期信贷资金利息,另一方对此长期不入账,巨大差额在合并报表时无法抵消,造成公司内部往来款、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总资产、利润总额虚增。
5、账目处理不当
外贸企业对下属长期亏损的全资、控股企业,以停业理由,不进行报表合并,长期挂账不作处理,造成企业利润总额、净资产严重不实,潜在的不良资产增加。
6、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一是对完工的在建工程长期挂账,不进行固定资产结转,使得其一方面可不计提折旧,另一方面又按其投资款分摊利息和管理费,二是少提少摊或不提不摊成本费用,将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分别长期挂账,甚至将当年发生费用转入上述科目,逐年增加,使总资产虚增。
7、挂账问题
将公司购进的产品,低价转让给职工,所形成的差额无法弥补,只好长期挂账,造成固定资产虚挂。总之上述存在的问题,都是经营性失误是无可非议的,且都比较容易分析,有些是由于风险意识不强,内控制度不严;有些是由于经济责任不清;有些是由决策失误造成的,但都很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同时,因国家政策对审批坏账手续、金额的严格限制和外贸企业领导干部长期任职在位,使企业不良资产长期无法得到处理,逐年增加,负担越来越重,包袱越滚越大。
二、妥善处理外贸企业不良资产的对策和建议
虽然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采取了不少措施,如建立监督机构,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等。企业自身也在不断总结教训,堵塞漏洞,强化防范和控制措施。但从近几年的效果来看并不明显,不良资产的产生机率仍然很高。国家利益,职工和经营者利益没有从资产关系上联结起来。搞承包奖、创汇创利奖等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启动机制实际上同时又是风险制约机制的问题。因此,改革国有外贸企业的产权制度,实行产权多元化是从根本上制止不良资产继续发生的重要举措。提起不良资产,许多企业负责人直皱眉头。在这些企业看来,不良资产是个不愿多谈、不想再碰的大包袱,最好赶快销账、销案,“一核了之”。事实上,不良资产中虽然有许多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资产损失,的确难以挽回,但也有不少还未形成事实上的资产损失,属于可清理、可追索的债权与投资。如果积极想办法追索,相当一部分可以收回,如果把这部分资产当作包袱“一核了之”,固然甩掉了包袱,但也丢掉了财富。
由于外贸企业存在不良资产逐年增加越积越大,如何解决外贸企业不良资产成了老大难问题,对此,本文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落实解决。
第一,对已发生的不良资产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公司制进行改造,全面核销企业存在的不良资产,使外贸企业轻装上阵,步入良性循环发展阶段。
第二,以国有全资、控股的外贸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选派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实行财务监督(其人事、工资,由主管部门或资经营公司负责管理和发放),由政府审计部门实行审计监督其执行结果。
第三,由主管部门和资产经营公司投资项目审批小组,今后外贸企业一切大型项目的投资,需报审批小组批准后才能执行,已投入的要落实清理,严格控制短期信贷资金,用于长期投资,杜绝不良投资项目延续发生。
第四,建立领导干部轮换制度,使不良资产得到及时处理。
第五,外贸企业年度经营审计和领导干部到任审计,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政府审计部门、民办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审计小组进行审计,避免审计结果不真实。
第六,健全外贸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付款审批程序和手续,减少坏账、呆账损失。
一、改制完成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相关联的几个事项
1、自改制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2、改制企业改制完成的标志,应是企业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企业设立登记日。
3、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会计制度中是允许,而且也是必须的,但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即应做纳税调整或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4、新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的要求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如:改制后的公司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原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等。
5、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6、自2003年1月1日新成立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企业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和新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
8、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备案表。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帐务调整的几个阶段及相应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的帐务调整主要在如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改制企业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阶段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文规定: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清查的结果连同审计报告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在该阶段,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企业应作如下会计调整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各项损失的资产类或负债类科目
第二阶段: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抵扣,作该部分会计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在实际帐务处理过程中,如何将评估增减值一一计入到单项资产价值中去,涉及的工作量相当大,实际处理时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将资产分类处理,如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时,可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增值明细项目;如机器设备评估减值,可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减值明细项目。
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贷: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
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第三阶段: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利润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改制完成后,改制企业首先应当编制改制基准日到改制完成日期间的损益表,确定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同时,还要编制改制完成日的资产负债表,确定改制完成日的资产状况。其次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必要时,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最后,新公司应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处理。具体帐务处理如下:
1、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为上缴原上级单位,则作如下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2、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作为新公司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扩股时,转增国有资本,则作如下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3、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现金补足,则作如下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未分配利润
4、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实物补足,则作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的亏损值)
贷:未分配利润
5、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签订协议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未分配利润
以后年度分股利时:版权所有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以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时:
借:应付利润
贷:其他应收款
第四阶段:股东实际新投入实物资产或货币资金阶段
原企业的净资产折股后,还有其他股东以贷币资金或实物方式投入时,应以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对其他股东新投入的注册资本金作如下帐务处理。
其他股东投入贷币资金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其他股东投入实物资产时:
借:相关资产价值(评估值)
贷:实收资本
三、改制完成后,企业实际调帐处理
企业改制完成后,财务部门在实际建帐时,有如下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结束旧帐,另立新帐。
第一步:以评估报告为基础,建立新帐的明细帐。
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明细表为基础,将评估明细表所列示资产项目及负债项目的具体内容一一在明细帐记录(按评估值),评估报告所列示的净资产,若全部折股的则计入实收资本,若未全部折股,则将未折股部分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如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
第二步:以验资报告为基础,将其他股东的投入进行正确地帐务处理。
具体处理时见本章第二部分第四阶段的内容。
第三步:将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因利润增减变化而导致各科目金额变化的处理。
根据编制的改制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确定该期间各科目借贷双方的累计数,将其以一笔计入明细帐,在摘要里可写成改制期间金额的变化数,其累计数或余额应与编制的改制完成日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数据一致,若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具体会计处理见本章第二部分第三阶段的内容。
第四步:将资产评估增减值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具体方法见本章第二部分第二阶段的内容。
第二种方法:沿用老帐
沿用老帐的基本方法是在企业老帐的基础上进行帐务调整。
具体调方法如下:
第一步:将资产清查阶段的需调整的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步:将资产评估增减值进行调整。
第三步:将改制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的利润增减值进行调整
第四步:将股东新投入的资产入帐。
具体调整方法见上文。
上述两种方法调整完成后,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实收资本应与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所确定的注册资本一致;
2、资产评估增减值应与评估报告所列示评估增减值一致;
两种方法的优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