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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车险理赔;现状;理赔效率;措施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1-0126-1.5
近年来,私家车数量迅猛增长,随之而来的车险“理赔难”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车主们反映最多的就是“索赔时间长,流程繁琐”等主要问题。由于车险是财险公司的绝对龙头业务,占各财险公司总业务量的70%甚至更高,因此,车险理赔处理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保险公司的未来发展。车险行业向来竞争激烈,目前车险竞争由之前的价格战升级为现在的服务比拼阶段,理赔时效也在明显加快。本文对目前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业务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得出目前各大保险公司重车损赔付管理,而对人伤案件赔付管理不足的结论。针对现状,就如何提高车险理赔效率提出了一些措施。
一、车险理赔业务现状
目前,各保险公司致力于提高车险业务理赔效率,尤其是对万元以下的车损赔付,个别保险公司更是推向了“万元以下,资料齐全,一小时通知赔付”的极致,但是对万元以上的车损赔付,特别是涉及到人员伤亡的案件,理赔仍然存在着“难”、“烦”、“慢”的问题。
第一,因之前车险业主要拼价格,形成恶性竞争,使得车险理赔服务让部分车主们头疼不已。现在各保险公司都将目光聚焦在如何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上。如平安财险公司展开一系列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的举措,案件理赔结款时效从3天缩短至1天,人保财险公司将时效从1天缩短至1小时,将车险行业理赔时效推向极致,带动车险业转向良性竞争,为消费者带来实实在在的方便和实惠。人保财险公司在推出快速理赔服务承诺之后不断超越自我,走在行业前面,大大超出了市场预期,绝大部分人保财险车险客户因此受惠。2010年5月18日,中国人保财险了“5000元以下车损案件,资料齐全,一小时通知赔付”的服务承诺。这样的理赔速度的确给客户带来了很大的便捷。2011年5月18日起,中国人保财险服务再升级承诺,承诺“万元以下,资料齐全,一小时通知赔付”。也就是说,对赔款金额在1万元以内(包含1万元)的车险保险责任事故案件,在客户提交索赔资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人保财险承诺1个小时内完成案件审批并通知付款。
第二,但目前保险公司的人伤案件理赔管控仍需不断加强。2004年5月1日后,由于第三者人伤赔付标准大幅度提升,以及近年来不断上涨的高额检查和医疗费用等,导致行业车险人伤案件费用不到5年整体赔偿标准几乎翻了一番,并且平均以每年7%左右的速度快速增长,行业车险人伤(死亡)费用目前整体已占车险赔款总量70%左右。当前行业车险理赔管理无论从机构设置、制度设计还是技术手段等总体情况,仍停留在对车损及财产损失管控,现实理赔工作中各公司经常以80%左右的人力物力去管理仅占30%左右赔款比重的车损和物损,而却以不到20%的投入去管理赔款比重高达70%的人伤案件,其管控能力和管理效果可想而知。所以,行业车险理赔管理无论从机构设置、制度设计、技术手段还是重视程度上,等都基本停留在车损及财产损失控制的传统管理模式上徘徊,在法律环境急剧变化后,对车险盈利能力影响最大的人伤案件管理是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的。
二、改进车险理赔效率的措施
当前,各保险公司纷纷为提高车险理赔效率而努力,如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及内控制度,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保证理赔质量等。当然,也希望客户能在投保时多了解保险条款及保险理赔流程,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保险监管部门也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
(一)确保车险从业人员达到专业水平
据保险业内运行情况,目前车险定损员管理缺少行业标准,存在着各公司录用标准不统一、业务培训不充足、内部管控不严格等弊病,导致行业服务水平下降、违规行为屡有发生,这就需要保险行业管理部门对车险从业人员水平进行规范和管理。如在浙江保监局的指导下,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商讨制定了《浙江车险查勘定损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方案》,该方案涵盖了定损员的录用、培训、惩戒等多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求今后定损员岗位属于专业化管理范畴,必须持有专业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浙江保监局还将对定损员继续再教育工作提出行业标准,要求所有定损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在岗培训,把教育培训真正纳入定损员的日常管理体系,建设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提高车险查勘定损工作效率
保险公司车险案件查勘环节一般包含接报案、现场查勘、车辆定损、材料收集几方面。客户出险后,一般与查勘人员的联系最为密切,第一个接触的人也往往是保险公司的理赔查勘人员。如果查勘人员能在处理现场时将所有能收集到的材料一次性收齐,将大大提高理赔服务时效,如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等。只要查勘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从多角度思考问题,增强工作责任心,将案件疑点在源头抓住,便能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在客户心中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当然,保险公司也应多加强理赔工作内部抽查管理。如都邦保险副总裁携公司理赔服务中心、客户关系管理部负责人前往山东分公司考察理赔省级集中试点工作,对山东分公司查勘时效进行现场暗访。暗访小组以客户身份进行车险报案,抽查查勘员到现场时间,掌握查勘员服务时效的第一手资料。
(三)强化车险人伤案件管理流程
为了加强车险人伤案件全流程强化管理,人保财险某分公司出台的《车险人伤案件全面管理暂行办法》对促进车险人伤案件处理流程化与标准化起到了推动作用。主要做出了以下规定:
1.报、立案环节管理。公司接到客户车险含有伤人(包括死亡)报案后,在了解基本信息基础上,详细了解受伤(死亡)人员数量、伤(亡)情况、伤亡人员性别、年龄、救治医院等并记录在案后及时调度各公司查勘定损或医疗跟踪人员现场处理。
2.现场查勘(或)医疗跟踪环节管理。基层公司接到现场查勘调度后,现场理赔人员在处理好车辆、财产损失基础上应根据上级公司提供的人员伤亡信息,再次向肇事驾驶员、被保险人及有关事故当事人核实事故伤亡情况。对已经送往医院抢救的伤员在第一时间及时赶往医院了解或医疗跟踪。严格对辖区内出险并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伤员进行医疗过程跟踪。并在理赔系统中及时录入,后续跟踪结合前期估损情况适时进行估损调整。
3.伤残评定环节管理。对辖区内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通过医疗跟踪估计达到或可能要评残的(要见人、见伤),各公司医疗跟踪人员应告知被保险人或伤者提前通知公司,各支公司应将须鉴定的人伤案件事先报市分公司审核并同意,到市分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4.调解、诉讼案件环节管理。对调解、诉讼案件严格按照分公司车险人伤案件全面管理办法严格审核把关,完善相关工作和手续。对诉讼案件涉及医疗费用扣减的,尽量在开庭前获取伤者费用清单并提交医疗审核岗审核。
5.医疗审核、理算、审批等环节管理。各公司单证收集岗收到客户、涉及人伤(死亡)案件诉讼案件资料后,按规定将案件及时移交医疗审核岗进行全面审核。医疗审核岗人员严格按照条款规定和《医疗跟踪、医疗审核管理及考核办法》规定及相关要求严格进行审核把关。
如今,汽车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提供交通便利,城市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保险公司的理赔案件量也随之上升,因此车险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日渐提高。如何提高车险理赔的效率及质量,是各家保险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值得深思。保险公司只有为车主们提供更周全、更便捷的服务,才能提升企业形象,增加企业效益,服务于大众并最终促进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化军.我国保险理赔现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1).
[2]姚然,彭健.浅谈我国保险理赔效率[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
一、开发外出务工人员属地人身意外保险新模式
目前,外出务工人员仍属弱势群体,十分需要属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因而,在开展外出务工人员属地人身意外保险业务时,采取“地方政府主导,保险监管推动,商业保险运作”的模式,不失为有效的模式之一。一方面,属地政府是外出务工人员的父母官,具有保护农民工各种权益的义务和责任,外出务工人员也始终把属地政府作为自己维权的坚强后盾,因而,只有属地政府积极主导外出务工人员参与属地人身意外保险,有条件的可由属地财政为外出务工人员缴纳保费,才能较好地解决外出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从而激发广大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热情,为当地政府GDP增长开辟有效途径。另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作为商业保险公司业务的直接管理者,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不断拓宽农村保险领域,积极开展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等业务创新,最大限度地降低外出务工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保险的保费标准,适当提高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标准等,对推动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业务,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和推动作用。同时,由于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与商业保险公司效益性原则相悖,商业保险公司是否主动开辟涉足外出务工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领域,对能否启动开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业务,并促使其可持续发展下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只有地方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商业保险公司三方互动,才能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保险等多方位的保险保障。鉴于目前保监会仅设立了省级监管机构,笔者建议省级政府尽快制定涵盖保障对象、责任范围、适用条款费率、保险资金来源、承保及理赔流程等内容的,相关外出务工农民意外保险管理办法,督促保险监管部门、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外出务工农民意外保险业务,以使外出务工农民切身利益得到较好保障。
二、开展外出务工人员属地人身意外保险产品研发
外出务工人员所从事的行业,可分为危险性较高行业如高空作业、对人体具有较大危害性的工种等,和危险程度较低行业如家政服务、外出务农等,由于外出务工人员工作环境优劣不同,所从事行业的危险性高低也不同,既可能受到摔伤、交通事故、死亡等意外伤害,也可能受到长期环境污染而致病的威胁,因而,探索对外出务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品种,不断探索开辟更加令人信服的服务“三农”的保险精品工程,适时推出适应不同行业外出务工人员的保险品种,对实现农民工、属地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多赢,构建城乡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针对不同的情况,开展不同特色保险业务种类,可以使外出务工人员针对自己工作的特点进行自主投保种类选择,从而提高农民工参与人身意外保险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可以使商业保险公司灵活经营,达到提高保费收入和理赔服务质量的效果。例如,对从事低危险行业的外出务工人员,开展意外受伤医疗保险,可减轻外出务工人员较大病情药费支出负担,且因缴费额度较低,对农民工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势必增加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而对从事高空作业的农民工开展意外伤害保险、意外死亡保险等,由于此类保险理赔额度较高,但事故发生率较低,商业保险公司的理赔率也较低,既可解决外出务工人员后顾之忧,也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它对商业保险公司和高危险行业外出农民工具有双赢的效果。笔者认为,保监局应在属地外出务工人员意外致病医疗保险、意外受伤事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意外死亡保险等方面,进行保险产品研究开发,尽可能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更安全、更便捷、低保费、易理赔的保险产品,如“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和“顺心年、同心家意外伤害组合”等保险产品,并尽快在欠发达县域予以开辟应用,从而使十七大提出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切实发挥农业保险的“稳压器”和“助推器”作用,增强蔬菜抵御自然灾害、菜农灾后自救、恢复生产的能力,逐步建立起常态化、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保护制度,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参保氛围,鼓励农户自主自愿参与,推动特色农产品(蔬菜)保险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
1.大棚蔬菜种植保险:棚架、棚膜、棚内蔬菜;
2.大棚草莓种植保险:棚架、棚膜、棚内草莓。
(二)参保条件
大棚种植保险(蔬菜、草莓)标的承保范围:
1.种植作物符合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生长正常;
2.土壤适宜、生长环境安全;
3.种植作物种源优良、抗灾抗病力强;
4.棚室要符合当地建造技术要求,设施完善、结构合理,适于种植作物生长。同时,要集中连片,有一定规模。
(三)保费补贴
蔬菜保险保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20%,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进行补贴,县级财政补贴40%,参保农户承担40%。
(四)资金管理与使用
蔬菜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
(五)保险金额、保费、补贴情况、保险期限
钢架大棚:保险金额3600元/亩,保费134.8元/亩,政府补贴80.88元/亩,农民自缴53.93元/亩;
竹木大棚:保险金额2400元/亩,保费174.8元/亩,政府补贴104.88元/亩,农民自缴69.92元/亩;露地和膜下蔬菜参照竹木大棚标准。
水泥大棚:保险金额2600元/亩,保费114.8元/亩,政府补贴68.88元/亩,农户自缴45.92元/亩。
冬暖式大棚:保险金额4300元/亩,保费165.5元/亩,政府补贴99.3元/亩,农户自缴66.2元/亩。
注:以上保费按一年(365天)保险期限计算,具体保费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大棚种植保险(蔬菜、草莓)以棚内作物从定植到采收期生长天数为一个保险期限,也可以一年为一个保险期限。
(六)投保方式
1.蔬菜保险参保散户由乡、镇、街道负责,列出参保农户清单,列清田块面积地址,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办理投保手续,保费由乡镇代收后统一划转到保险公司帐户;
2.龙头企业或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组织统一为农户投保;
3.种植大户可直接向保险机构投保。种植大户标准:设施大棚占地面积10亩以上,露地联片5亩以上。
四、有关事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蔬菜保险领导小组,并明确蔬菜保险理赔专职人员。专业合作社确定一名保险理赔专职人员。
(二)广泛宣传动员
各乡、镇、街道通过广播、电视、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采取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工作,切实增强农民的投保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广大农民自觉自愿投保,逐步提高农户的参保率,稳步推进我市蔬菜产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培训交流
对村级单位或种植专业合作社举办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专门培训,以培训为平台,相互交流,共同提高,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市特色农产品(蔬菜)保险工作,为减少农户种植因灾损失、促进农民增收提供保障。
(四)明确责任分工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切实把特色农产品(蔬菜)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1.行政村负责对种植大户进行登记造册,并负责保费收取和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2.专业种植合作社负责对本社社员进行登记造册,核实地亩、棚室数,负责保费收取和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3.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统一整合资金,并负责险后赔付资金发放和其它事后工作。
1 工作开展情况
楚雄市自2011 年实施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的5 年里,中央、省、州、市4 级财政扶持和农户自担保费共计投入资金1834.05 万元,其中争取财政扶持1650.64 万余元、收取农户承担保费140.3 万余元,完成水稻、玉米2 种农作物投保5 期和油菜保险1 期,投保面积7.25 万hm2,理赔受灾面积1.33 万hm2,理赔金1259.63 万余元,覆盖全市所有种植农户,平均每年有10 个以上乡(镇)的上万户农户受灾理赔受益。其中2011 年水稻、玉米投保1 万hm2,投保金155 万元,理赔0.09万hm2,理赔金75.84 万元;2012 年水稻、玉米投保0.87 万hm2,投保金238.5 万元,理赔0.04 万hm2,理赔金63.89 万元;2013 年水稻、玉米、油菜投保1.9 万hm2,投保金499.7 万元,理赔0.51 万hm2,理赔金490.27 万元;2014 年水稻、玉米投保1.78 万hm2,投保金482.9 万元,理赔0.15 万hm2,理赔金277.56 万元;2015 年水稻、玉米投保1.7 万hm2,投保金457.95 万元,理赔0.54 万hm2,理赔金352.07万元。
2 主要做法
2.1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始终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点来抓,组建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财政、农业、保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在乡镇成立三农保险工作服务站,明确市、乡两级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做到领导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到人,确保保险工作有序推进。每年都结合实际下发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方案或通知,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步骤,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上级下达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各乡镇任务完成时效和质量,严格考核,加大奖惩,充分调动乡镇和参与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2 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通过召开农业保险专题会议和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宣传和普及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模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主要条款等知识,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到农业保险工作中来。
2.3 加强督查,稳步推进
在农业保险期内,抽调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精、熟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工作督查组,深入乡镇和村委会进行工作督促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严格执行好保险政策,做好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确保农民及时投保和足额赔付,切实维护农户利益,稳步推进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2.4 加强协作,相互配合
乡镇、农业、财政、保险等部门组成共保联合体,细化工作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农业、财政等部门积极做好补贴资金预算、拨付和监管,确保政策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在查勘定损和理赔赔付过程中,农业、保险、乡镇、村委会等部门始终做到具体责任人共同参与、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把关,确保查勘深入实际,定损符合政策,数据准确真实,资金兑付到户,最大限度挽回农民灾害损失。
3 存在问题
3.1 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
一是由于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农民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加之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足、理解不透,认为保险就是包险,什么灾害都要赔,不赔就不保险。二是缺乏买一份保险、得一份保障的理念,存在侥幸心理,抗风险意识不强,参保积极性不高。三是近年来保险赔付金虽有提高,但每亩农作物最高赔付金还是低于实际产值,与农民心理预期有差距,对农业保险产生误解和不信任,投保积极性调动难。
3.2 查勘理赔定损操作难
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标的主要是农作物产品,具有不匀称性特征,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责任划分相当困难。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求工作人员既要懂保险业务知识,又要懂农技相关知识,而目前严重缺乏这样的专业技术人才,给定损理赔带来许多困难。三是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下,受被保险人的道德行为影响很大,农业损失中的主观道德因素难以分辨。四是部分农户不严格执行实种实保,一旦发生灾情无法界定和区分受灾面积是否是投保面积,查勘定损受阻。
3.3 险种及责任还有差距
从保险险种看,目前楚雄市开展的保险业务只局限于水稻、玉米、油菜等大宗农作物,具有地方特色的魔芋等区域优势产业还没有进入试点工作,农民有需求但是得不到政策投资导向的有效补助。从保险责任看,虽然政府不断在加大扶持力度,但保险公司对不确定的气候因素掌握不够,保险责任种类范围还没有适当放宽,与农民的实际需求有所偏离。
3.4 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
农业生产易受灾、易成灾,随着农业保险快速发展,自身积累风险不断增加,如果不能有效分散,将对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挑战,迫切需要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目前大灾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农业大灾保险机制没有建立,灾害损失完全集中在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身上,其经营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在大灾面前,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难以全面发挥,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
3.5 工作开展量大成本高
由于农业保险涉及千家万户,从投保到理赔整个过程,政策宣传引导,农户承担保费收取,受灾作物实地查灾定损,投保清册和理赔清册的造册登记、公示和投保人信息核实,理赔金核算和账户信息核对等,需要市、镇、村三级及保险公司等业务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才能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工作量不会间断,收保费工作物化成本高于实际收取农户承担保费等现象较为突出。
4 对策建议
4.1 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一是健全完善领导机制。调整充实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农业、财政、保险、金融等部门定期商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共同配合做好保险工作,促进业务工作正常开展。三是建立健全宣传机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以及印发宣传资料、开展知识讲座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宣传方针政策,讲透意义作用,讲清险种条款,讲明责任利益,正面进行宣传引导,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增强自愿投保参保意识。四是建立保险赔偿金正常增长机制。保险公司要围绕国家出台的粮食保护性收购价格增长幅度,进一步提高农作物保险赔偿金额,切实减轻农户的灾害损失,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五是完善管理机制。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依法严肃处理,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的综合治理。
4.2 完善查勘理赔定损
一是各级政府要督促保险机构,加快专业化农业保险人才培养,积极吸纳优秀人才进入队伍,加强在岗农业保险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建立一支专门的农业保险定损专家技术队伍。二是要实行市、乡、村三级联合勘赔定损,配备配齐辅助设备,统一全市农业保险定损工作,提供公正、合理、科学的理赔依据,做到与实际相结合,适当提高赔付标准。三是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气象部门在农业气象信息方面的支持与帮助,更好地为定损理赔提供信息服务与支持。四是各级金融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促进保险公司和农村信用社之间沟通,妥善解决保险理赔金直接赔付到农户银行卡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农户能及时领到理赔金,进一步调动投保积极性。
4.3 改进财政补贴办法
农业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更需要政策的扶持与推动。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州三级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财政补贴分担;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补贴;改进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农户需承担保费补贴。在充分考虑农业产业特点、财政基础、农业产值比重的基础上,财政应加大对优势农业产业的补贴力度,走出农民呼声高、财政补助难的农业保险困境。
4.4 加强模式探索创新
随着农业保险发展,业务不断拓展,需求不断扩大,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 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农民生产中面临的困难,把保险功能与农民需要有机结合起来,调整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产品,不断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努力使农业保险产品做到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投保简便,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服务。要适当放宽当前农民呼声较高的种植业物化成本险、病虫害险、作物种子(苗前)险以及特色产业保险等险种,真正达到广覆盖。
一、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目标及原则
奋斗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和市、县党委政府的相关要求,通过国家财政保费补贴,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增强能繁母猪养殖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稳定猪肉市场供应。
工作原则: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组织、承保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协调小组。
组长:陈建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张军东县府办副主任
蔡龙县财政局副局长
郭礼刚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陈树林人保财险**支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畜牧兽医局,王贤海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成立领导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实做细各项工作,保证工作加快推进。
(二)承保机构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推进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办发〔**〕2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我县能繁母猪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公司承保。
(三)工作职责
1.**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制定《**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负责能繁母猪保险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技术服务等工作,负责生猪防疫体系建设,进行生猪疫情监测、免疫和疫情处置,做好技术指导,并配合县财政局落实《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组织街镇乡畜牧兽医站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申请落实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确定地方配套资金筹措方案,筹集县级配套资金,并按《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负责资金拨付、结算和监督检查。
3.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口落实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县畜牧兽医局、县财政局各项职责,并对承保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收缴、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要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广泛联系、密切接触群众,具有强大的群众基础和农村工作经验的优势,宣传、发动养殖户积极参保。
4.承保公司负责承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向能繁母猪养殖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负责专帐核算能繁母猪保险收入和赔付支出。负责向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及时报告能繁母猪保险承保和理赔情况,并接受市保监局、市农业、市财政部门对办理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由于能繁母猪保险涉及地域广、专业性强、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多方共同参与。承保公司要主动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部门在疫情防控、宣传动员养殖户参保和损失评估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猪死亡率。要通过业务培训和经费补贴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畜牧兽医部门的积极性和作用,委托代办业务并参与查勘理赔等工作,要帮助畜牧兽医机构完善信息采集手段,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对受理代办保险、开展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业务的,给予必要支持。
三、资金管理
保费财政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承保方据实申报,经畜牧兽医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及时拨付给承保公司。
四、保险内容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1.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2.投保的能繁母猪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3.投保时能繁母猪在200日龄以上4周岁以下;
4.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含)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社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5.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6.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7.猪只经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县畜牧兽医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二)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
1.能繁母猪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对属于保险合同列明养殖地点内的保险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确诊患疾病死亡的,承保公司按照本实施方案负责赔偿;对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因发生疫病需要扑杀的,除由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外,与保险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2.责任免除: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承保公司不负责赔偿;
①养殖户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②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导致保险母猪死亡。
3.保险费:保险费率为6%,保险费按母猪品种分为两个档次:本地母猪(荣昌猪等地方老品种母猪)保险费36元/头,良种母猪(二元杂交或PIC等优质瘦肉型母猪)保险费48元/头,其中,县财政配套承担6元/头,养殖户(场)承担8元/头,其余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
4.保险金额:按母猪品种分两种档次:本地母猪(荣昌猪等地方老品种母猪),保险金额600元/头;良种母猪(二元杂交或PIC等优质瘦肉型母猪),保险金额800元/头。
5.保险期限
①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②在保险期内,将投保的能繁母猪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保险单中约定的养殖地点的,该部分或全部能繁母猪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③自保险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观察期内因疾病死亡的,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解除。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五、承保理赔实务
(一)承保实务
1.承保单证印制管理
由承保公司负责印制、使用和管理专门的能繁母猪保险承保单证。
2.承保和防疫措施
①严格承保条件:能繁母猪养殖户或投保人,应对能繁母猪进行规范免疫接种,在投保前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加施免疫标识。保险公司将以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存档的能繁母猪信息为投保根据,对于没有加施标识或与标识不符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②做好签单工作:承保公司设计专门的能繁母猪保险单和分户清单,对承保的能繁母猪仔细登记造册,认真管理好保险单证。
3.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能繁母猪防疫工作。一是严格免疫制度,对保险母猪统一免疫程序,统一建立档案,统一加施免疫标识,统一疫苗供应,统一免疫证管理,做到保险母猪免疫率达到100%。二是严格检疫制度,防止疫源侵入。参保养殖户若需外购仔猪,必须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报,要经严格检疫、隔离观察等措施后方可引进。三是推行科学饲养与消毒制度化。对参保农户进行科学饲养与防疫知识的系统培训,全面推行经常性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四是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参保养殖户发现疫情要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及保险公司,畜牧兽医部门及保险公司要及时组织人员现场诊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理赔实务
承保公司要建立和健全能繁母猪保险理赔制度,在理赔的各个环节都要保证工作质量,包括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赔款支付、案卷管理、费用归集等,做到对养殖户负责、对政府负责、对社会负责。
1.报案处理
承保公司接到参保养殖户出险报案后,应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进行正常的立案,在畜牧兽医部门的协作下尽快完成查勘定损等工作。
2.保险赔偿处理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承保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①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若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②承保机构在与养殖户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遇到大面积疫情理赔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户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赔款。
③专业养殖户部分保险母猪死亡,承保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农村散养户保险母猪死亡,承保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责任终止。
④参保养殖户必须按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并附保险标的明细表。对于养殖户个人负担部分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工作进度
结合我县实际,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年2月3日前完成实施方案;
**年2月5日前召开动员大会;
**年2月6日——2月1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
**年2月16日——2月25日完成规模养殖户、养殖小区和养猪专业合作社(协会)等的能繁母猪保险;
到**年3月底基本达到应保尽保。
七、责任与处罚
关键词:新形势;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路径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1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财产保险行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很多财产保险公司出现承保利润降低等问题。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于承保利润,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风险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利润,是保费收入扣除风险成本及营运成本之后的余额。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只有在经营过程中获取利润,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才能维护公司正常运转,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一、新形势下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利润的主要因素
(一)财产保险市场的结构性增长。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保险公司不再盲目追求保费收入的高增长,而开始关注增长的合理空间。从理论的角度来看,由于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直接收入,而应当看作保险公司的负债,保险公司要随时准备以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履行保险责任,这就造成了保险公司收入的增长会引起准备金提转差,降低保险公司的利润率。随着保险公司监管导向的变化,各财产保险公司开始不断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使得保险收入的增长日趋合理。从某种角度来说,保持稳健的增长有助于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为公司发展创造更多的盈利条件。
(二)市场竞争状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各财产保险公司不断追求主体扩容,通过相互竞争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保险市场的快速增长。而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发生了明显变化,开始采取细分市场以及合理的市场定位等措施扩展企业的发展空间,各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意竞争将逐步减少。尤其是随着政府查处保险市场违规行为的力度逐步加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充足性显著提高,保险公司实现利润的可能性显著增加。
(三)保险效益监管。与其它金融行业相比,保险业有着明显不同,那就是保险企业为社会及个人提供防范自然风险以及经济风险的有力保障,维护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财产保险公司不仅要创造经济效益,而且要为社会创造社会效益。因此,必须要重视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通过进行效益监管,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二、当前财产保险公司获取利润中存在的问题
(一)盈利结构单一,获取利润的稳定性差。从当前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盈利结构看,保险公司承保普遍呈亏损状态。具体来说,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主要是短期资金,因此,不具备长期投资的能力,这就造成财产保险的投资盈利能力明显不如寿险公司,利润结构普遍比较脆弱,甚至财产险市场承保出现亏损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投资的波动性带来了财产保险公司利润结构的脆弱性。
(二)盈利能力不足,持续盈利无法保证。从总体角度来看,财产保险市场的承保利润率不断下降,现在很多财产保险公司呈现亏损经营状态。近年来,随着很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以及新的财产保险公司不断出现,财产保险市场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利润状况呈下降趋势。据相关资料统计显示,近年来,在规模较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中,除人保财险等几家的利润有一定的盈余之外,很多财产保险公司的利润呈下滑趋势。
三、新形势下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路径优化的主要对策
(一)加强产品与服务创新,不断扩大业务规模。随着财产保险市场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各保险公司要深化产品与服务创新,不断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以推动财产保险公司的持续与健康发展。首先,积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应该说,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的种类很多,但是,缺乏差异化,存在同质化竞争的情况。所以,财产保险公司深入研究保险市场,努力开发出能够符合社会需要的保险产品,以推动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其次,加快销售渠道及销售方式的创新。当前财产保险公司在销售中产生出较高的费用,在很多时候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因此,为了降低运营成本,保险公司要创新产品销售方式,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渠道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最后,提高服务水平。我们看到,作为服务业,保险行业具有独特的服务功能,不仅包含金融服务的内容,而且通过风险保障实现对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风险的有效控制。因此,财产保险公司要准确把握客户心理,认真做好保险增值服务,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二)认真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切实提高公司效益。一方面,财产保险公司要重视做好事前查勘及风险评估等工作。在保险市场中,保险标的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跟投保人的管理能力、对财产的态度、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防护措施等因素有关。因此,当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之后,要全面分析被保标的的金额与公司收益等,认真细致地做好承保标的风险查勘等各项工作,并结合查勘情况,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判断。另一方面,重视并做好风险转嫁工作。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保险公司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保险公司要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重视并做好保险风险的转嫁工作,切实化解并降低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同时,在保险市场中,由于保险标的风险容易受到标的本身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就会对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产生直接作用。所以,财产保险公司要认真做好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消除承保风险,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三)把好保险理赔关,提高赔款支出的准确性。由于理赔会对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及公司的利润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必须要重视理赔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赔款支出的准确性。首先,要深入分析赔款原因。由于保险遵循近因原则,保险理赔应当是对保险事故的赔款。所以,如果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就应当按照规定赔付,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不能赔偿。其次,科学划分保险责任。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员工的查勘定损技能,按照不同的技能水平核定不同级别的核赔师与理算员等。对于经勘验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应当科学合理区分保险责任,对于那些非保险责任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拒绝赔偿,或者先赔付,再追偿,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及支出。再次,在与相关第三方进行价格谈判时,要求其在保证保险服务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费用支出,从而减少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最后,对事故发生地、保单有效期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如事故发生地不是保单载明的地址,出险时间不在有效期内,那么保险公司就不能承担赔付责任,降低并防范误赔风险。
(四)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司成本。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创新核算方法,控制并降低公司成本,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要结合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状况,逐步建构起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核心,以成本控制、险种核算以及预算监控等为支撑的保险公司成本管理模式。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可以划分为风险成本、成本以及费用成本等。在此基础上,为了控制保险公司的成本,要编制不同的成本预算,并采取不同的管控方法。对于风险成本的控制,要重视做好赔款管理工作,降低保险业务的赔付率。对于成本的控制,要采取控制业务数量,提高保险公司的谈判能力等方式实现控制成本的目的。而对保险公司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要制定出更加科学的管理办法。同时,保险公司在加强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要通过加强宣传等方式强化公司员工的成本控制意识,并将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总之,保险公司要通过创新成本控制方法,优化管理流程,降低成本支出等方式,顺利实现提高公司承保利润的目的。
四、结语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财产保险公司要深入分析影响丝企业利润的主要因素,并结合当前财产保险公司获取利润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对保险公司利润路径进行优化,不断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推动财产保险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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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项目 经营规划
长输管道工程建设多为野外作业,地质环境复杂、施工环境恶劣多变,具有投资额度大、施工风险高、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涉及专业多、质量要求高等特点,因此,施工承包商必须在拥有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做好内部控制工作,以应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多变的状况,在保证施工人员安全、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前提下,获得最大化利润,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做好“经营规划”十分重要。“经营规划”包括收入规划和成本控制。
一、收入规划
项目的来源基本都是通过招投标活动获得的,所以对招投标中一些文件的认真研读非常重要,这些文件主要包括:业主招标文件、业主所购买的工程一切险合同、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文本、业主的相关管理文件等。通过对上述文件的阅读,至少应该了解清楚如下内容:
1.合同变更
合同的变更包括工作界面的变更和工程量的变更,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条件、时限、格式、计算方法和程序,向发包人提供详实的支持文件和造价,发包人会在合同约定时限内给予确认,并支付款项。如果变更内容涉及总包合同相关权利义务调整的,应经业主同意。
1)承包界面的变更。承包界面归纳一下主要包括了采购界面、施工界面两个部分。在开工前,严格对照施工承包合同较施工招标文件中工作界面的差异,在施工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实际界面较合同界面的变化。一般情况下,三者的界面划分是一致的,但是不排除存在小的变动调整。
2)施工工艺的调整。随着管道施工的成熟,一些新工艺、新技术已经逐渐步入应用阶段,近年来已经开始应用的中频加热补口就是个典型的新工艺。
3)价格调整。熟悉合同中关于调整价格的条款,在施工图纸出版之前,如何做到全线规划,全面统计出因改线造成的各类穿越,并全部反应在图纸中是技术部和经营部工作结合的一个重中之重。
2.索赔、理赔
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即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目前,在工期索赔方面,没有任何可执行索赔条款和依据,索赔难度较大。但是索赔范围较广,涉及到工期索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控制性工程、站场和阀室工程、外协进度。
2)灾害事故保险理赔。长输管道野外作业,地质环境复杂、施工环境恶劣多变、建设周期长的特别决定了其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业主方在工程在开工前会购买工程保险,因此,当灾害事故发生时,要学会运用保险理赔来降低损失、维护权益。
二、成本控制
通过对管理办法和规定、招投标法等管理性文件的阅读,项目成本控制点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1.分包成本控制。长输管道在施工过程中,为解决施工资源不足等问题,允许将土石方、水工保护、站场和阀室土建等管道附属工程进行分包,一般分包工程占总产值的30%-50%,从某种程度上看,控制好分包成本的管理至关重要。
1)分包队伍选择原则
土建工程是所有工序的第一步,如管沟的开挖质量直接影响到后续的布管和焊接步骤,因此,分包队伍的施工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盈利能力。在分包商的选取,原则上优先选用资质预审合格、有过合作经验的分包商。
2)分包价格的控制
无论采取综合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形式,最终的分包价格必须由项目部和公司相关部室进行多方联合审定报批后,方可实施。通过招标程序选择分包商,严格按中标合同价格执行。
3)合同管理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及时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为了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分包商在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截止进度款支付申请日之前的关于外雇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否则不予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有效规避由于外雇工工资问题。
严格落实分包变更、签证制度。一方面,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商的不可替换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技术员)和签署现场签证单的被授权人员,将责任落实到人,禁止任何未被授权人员进行现场签证。另一方面,严格按照分包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的要求,实现变更、索赔的闭环管理,有效规避相关法律和经营风险。
2.人工成本控制。根据项目的用人需要由项目人事制定用人计划,做到人员和岗位一一对应,每个岗位职责落实到人,杜绝人员的闲置。另外人员进场和撤退时间的控制。人员在岗时间上的闲置主要体现在机组人员,根据施工线路优化、外协征地、季节气候、材料到位等情况,决定机组人员到位的时间和数量,减少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成本。
3.物资成本控制
1)控制材料采购价格。项目采办部建立健全材料集中采购制度,规范材料采购申请流程,按照施工计划和材料目标成本控制采购限额,合理安排材料采购资金计划,严格执行招标管理办法,完善采购台账和报表,建立材料采购成本评估制度,定期对比分析主要材料单价,有效控制采购成本。
2)控制材料供货数量。按照施工的具体要求,严格填制供货计划,尤其是站场、阀室的一些工艺材料。加强材料定额管理,核定施工现场材料领用限额,加强材料领用及现场管理,完善库存台账和报表管理,定期盘点现场材料,及时处理剩余材料。合同中规定承包人申请的材料需求量大于实际领用量的材料费用,结算时也将从承包人施工费用中扣除,因此,需确保材料供货计划性、准确性、及时性,减少转场和停窝工,节约成本。
3)消耗材料定额领用和周转材料租赁使用。①消耗材料的限额领用。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各种管径中常用的消耗材料数量基本可以测定,按照消耗材料定额制领用材料,按照消耗指标进行材料领用,超额消耗部分与机组当月工资挂钩,进行综合性考核,同时,要求超额消耗的机组给出书面分析报告查找原因;②周转性材料有偿租赁。这种租赁制可以购买较少数量的周转性材料,有借有还,也极大程度的避免的该类材料的浪费。
4.机械使用成本控制
1)严格管理外雇车辆。外雇车辆的管理要从分包招标和费用支付两个方面着手控制。首先,分包招标要对租赁车辆的性能、使用年限、操作人员技能、投标报价等方面从优选用。其次,在某些运输费用的管理上,可灵活选择台班签认制以外的方式进行费用确认,如外雇炮车是按照管材的拉运根数与其对应的单价来确认支付额。
2)机械统一供油。一方面集中采购可以降低油料单价;另一方面,建立每台设备油耗台账,加强单台设备油耗管理,可以合理利用和掌控油耗以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投机行为。按月上报车辆里程表数和加油数量,根据行驶里程和油耗量进行单车油料考核。
三、工作展望
[关键词]档案;医院;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10)01(b)-119-01
医院档案是医院在发展和建设过程中从事医疗、科研、教学、预防等活动所产生的反映医院兴衰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材料,包括文书、人事、病历、科技、基建、会计、设备、图像影像等,它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卫生信息资源。多年以来医院通过开展各项档案管理工作,使档案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正规化、现代化,是医院管理的一个有效途径。医院档案的工作部门,要适应当前国际国内新形势下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从工作性质人手,以服务于医院工作为前提,开展档案业务建设,提高整体水平,让档案资源在医院改革发展中,对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医教研各项工作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发挥重要的作用。
1 档案工作讲效益、求实效
档案人员要改变“档案就是保管”、“闭室自守”等传统观念,积极开展档案资源利用,如建立数字档案馆、档案目录中心等,将分散、零星的信息开发成信息资源数据库,利用者通过网络等媒体登录,便可查询各种档案信息。再者,要树立医院档案工作的时效观,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信息资源,如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医院提供及时、翔实、丰富的档案信息,做到多渠道、无时差、零距离,为医院建设发展和医疗、科研、教学工作提供服务。最后,树立医院档案的价值观,能够充分认识到档案的价值和作用,为医院和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利益,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2 依法管理,合法使用
医院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特殊行业,依法行医是其行业准则。医学学术研究、科技开发、卫生行政管理、法律纠纷、保险理赔等各医院各项工作,都依赖于医院的档案工作。一是对文书、科技、病历、影像等档案信息,对其合法真实的内容进行甄别、鉴定,再进行收集,而对一些具有非法性质的信息。如虚假病历等,必须审核。二是医院档案管理的程序合法化,从收集、鉴别、保管、查询,各个环节和步骤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卫生部《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保证档案管理的合法性。三是建立健全医院档案管理体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提高医院档案管理人员依法管理的素质,加强对医院档案管理的法律监督。
3 夯实档案业务基础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电子文件随之涌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和医保专业档案的日益增多,导致医院档案在内容、形式、数量上不断更新和变化,因此,档案部门需要不断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夯实业务基础。一是扩大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防止档案材料的流失。二是搞好档案材料的价值鉴定工作。三是搞好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提高案卷质量。四是完善档案检索工具体系。按照档案标识系统与途径,从档案目录、索引、文摘、卡片等二次文献中查找出检索关键词语,建立电子计算机检索、光盘检索和网上浏览等。
4 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一、履约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是一项特殊的财产保险业务,它是指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保险产品而成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银行)赔付所有未还贷款本息。
其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下图表示:
(1)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购买以银行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
(2)银行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发放借款;
(3)一旦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从法律角度看,即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对其因保险事故的出现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相对应而言,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分别是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难看出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诺成性和射幸性的法律特征。
(一)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是保证制度与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故从外在表象上存有诸多的共性和相似成分。如:均具有担保的性质,最终是为了保证被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均是事先以书面形式,即合同设定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条件具备或不具备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均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即在有效期限内承担法律责任。正是由于上述共性的存在,实践中产生履约保证保险项下的纠纷时,则往往使不同利益主体对纠纷定性产生不同理解和认识。至此,明确两种法律制度的区别则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虽然两种制度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其本质上的差异才是其根本所在。
其一,法律性质不同。保证保险是一种损害补偿手段,而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则是一种债权保障方法。因而,保险合同能够独立存在,而保证合同只能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附属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独立存在。对保证合同而言,不仅它的存在、消灭以主合同为前提,并且其效力和应承担的责任也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而对保险合同来讲,虽然也要以被保险的合同债权存在为前提,但这只是有关当事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原因或依据。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它的效力不受产生被保险债权的合同效力的影响。
其二,责任方式和责任性质不同。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之分,且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只要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不存在责任种类及先诉抗辩权的问题。
其三,对债权人的保护方法不同。保证保险属于事后保护,保险人依据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进行保护,是基于事先收取固定费用为前提的,主要是对保险范围内且属已经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承担责任的前提是:1.投保人必须已缴纳保费;2.危险事故属事先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3.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事故,而非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保证担保则是依据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同约定,当一种事实或行为发生或债务人不作为某种行为时,利用保证人提供的信用对债权人进行保护,集事先保护和事后保护于一体。
此外,履约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区别还体现在二者主体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解决争议所适用法律不同等方面,在此不再赘述。
(二)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财险业务,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证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个人“信用”,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事故,并非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是针对被保证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危害,而这在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中是被列为除外责任的,即基于投保人故意行为所形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理赔。
(三)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都是以信用风险为标的的保险,均是从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但二者同样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主体和适用范围上的不同。信用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能是债务人(被保证人)的相对人,即债权人;而保证保险中的投保人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被保险人只能是债权人。在适用范围上,信用保险的应用领域(大多仅限于信用借贷和信用买卖)要小于保证保险(适用于一切债务履行)。
(四)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
两种行为中均发生了经济上给付的法律后果,但二者同样存在根本差别。履约保证保险下,保险人理赔义务的发生缘于投保人的信用不良,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保险人的行为所致。保险人之所以要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是因为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侵权损害赔偿中,赔偿责任的产生则是以侵权人自身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间的约定。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区别是: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仅是损失补偿的责任,即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就补偿,未形成的损失就不补偿;在约定范围内,损失多少补偿多少。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则可能包括目前尚未发生的损失部分。
二、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如何更好地利用履约保证保险
自199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要求各有关金融机构提高对消费信贷重要性的认识,抓住这一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把消费信贷业务作为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目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已成为各商业银行重要的资产业务,并作为调整银行信贷结构的重要内容开展起来。在保证保险这一金融产品应用于个人消费信贷之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担保环节的操作模式大致是: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以所购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财产保险,此外还要求房产商提供全程或阶段性的保证担保及回购承诺,并开立保证金专户,以按揭额的一定比例存入相应款项;汽车消费信贷中,同样除设定所购车辆的财产抵押担保外,还需汽车经销商提供信用保证。应当说,这种业务操作模式是特定条件下的产物。而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数量不断增长、业务品种的日益齐全及管理机制的科学化、制度化,这一业务已逐步完善和成熟起来。履约保证保险在有效锁定风险的前提下,大大简化了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操作环节和手续,但同时第二还款来源的筹码全部落在了保证保险上。所以,银行怎样有效利用保证保险,充分维护自身资产质量,以及如何完善保证保险手续,合理合法转嫁授信风险,则是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探讨的问题。
(一)银行应从维护自身权益角度出发要求对保险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条款予以补充、修改和变更
这一问题实质上是保险合同是否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变更的问题。有人认为,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是符合合同,即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就保险单所确定的条款进行修改。但笔者不认同这一观点。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对保险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做出了详尽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则又明确赋予当事人“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可以变更保险合同有关内容”的权利。所谓“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归根结底是双方当事人就共同事业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即一种“合意”的书面体现。保险合同以标准合同的形式出现,是由“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相对特定,而另一方主体不特定的业务特点所决定的,绝非表示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权利义务上或法律地位上有主次、轻重之分。所以,换言之,对保险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均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进行修改、变更和补充。
(二)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赔付的范围
在肯定了上述问题后,随后便面临第二个现实问题:保险责任及保险理赔的范围。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保险人当然愿意尽量缩小保险责任的范围,而增加免责条款,降低保险赔付的金额。但作为银行而言,信贷资金的安全与否,除依靠借款人诚信履约外,则主要仰仗于保险人的如期如数赔付了。为顺利实现这一目标,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则须在投保初期作好有关保险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协议工作。如前所述,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并非危险事故或不可抗力,而是针对债务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危害。因此,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故意所致损害不负赔偿责任的基本法则,不能在保证保险中适用。以汽车消费贷款举例来讲,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应当约定:只要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拖欠贷款本息未予偿还的,就由保险人负责赔付。而不论这一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债务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还是主观上不愿履行所致。所以,银行应尽量以贷款本息费是否已按期收回作为衡量保险事故的标准与保险人订立补充协议,而不宜以债务人违约行为的发生原因作为尺度进行约定。
同时,在免责条款的设定上,银行应争取只限于法定免责事由,而不宜任意扩大。值得注意的是,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对被保险人因违约或违反法律而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的相对人(债务人)可资援引的约定免责事由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是不承担赔付义务的。
此外,实践中还应注意对保险赔付的范围约定。仍以汽车消费贷款举例:若债务人已连续三期未予还款,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此情形已属违约行为,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而此时保险人赔付的应是全部贷款本息(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的)呢,还是仅赔付应还未还的已逾期贷款本息部分?笔者认为,这要取决于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如何约定。若就此问题未做出明确约定,则保险人仅赔付已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更符合保险的法律特征,即对已形成的损失进行理赔。但若反之,保险人则只能依约进行全额赔付,这恐怕也可称其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吧。所以,银行在此间期待获得怎样的赔付,应以书面形式与保险人、投保人明确约定。
(三)确定合理适度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人的最高限额。银行贷款发生逾期后,则产生逾期利息、复利,若向债务人依法进行追偿,则还可能产生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而保险人对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大多仅限定为贷款本金及合同期内正常贷款利息。如此一来,则将罚息和费用部分抛除在外了,意味着银行将有一小部分权益无法通过保证保险获得实现。而这在债务人亦无力还款的情形下,则只能作为坏账损失进行核销了。所以,确定合理适当的保险金额将直接关系到最终债权的实现程度。实践中,有的银行在办理此类业务时,是以贷款本金及正常利息之和的110%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人也太多能够接受。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较为可取的。经测算,正常贷款本息之和的10%基本可将罚息及部分费用涵盖在内了。
(四)履约保证保险应与其他财产险种相独立
实践中,一些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投保人未能如期续缴车损险、盗窃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的保费时,已一次性缴纳保费的履约保证保险同时失效。该条的设定,对保险人有效提高其他财险的保费收入固然意义重大,但对银行而言,则可能利益受损。银行已督促借款人(投保人)一次性支付了履约保证保险三年的(或更长期限)保费,全面履行了投保人的义务,而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理应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至于车损险、盗窃险等未及时缴纳保费,保险人免除的应是该险种项下的保险人义务。因此,上述条款的设定有违诚实信用、公平互利的原则。对已签订此类保险合同的银行,应积极行使权力、避免此条款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笔者认为,应区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处理:1.对已出现逾期的贷款,银行应在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到期前及时向保险人提出履约保证保险项下的赔付申请;2.对贷款偿还正常但车损险等险种即将到期的,应积极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缴存下年度保费,否则有权以违约行为进行处理,要求其提前归还所有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