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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要求
“非税收入管理宣传月”活动的目标要求是:通过开展“宣传月”活动,提高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对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对非税收入性质、范围等相关政策的理解,全面提升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使非税收入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围绕“政府非税收入与科学发展”这个主题,重点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77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5号)、《*国有资源和环境有偿使用收入考核暂行办法》(鲁财综[*6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鲁财综[*29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45号)、《全省非税收入征缴规范管理考核办法》(鲁财综[*]15号)、《*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管理的通知》(鲁财综[*]83号)、*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实施办法》(鲁财综[*]25号)、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监察局《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济财发[*]23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国有土地储备运营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发[*]14号)、《*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7年3月县政府第10号令)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及非税收入手段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总结和推广各级、各部门在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营造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宣传的形式和方法
通过电视、电台、财政信息网等各种媒体,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采用专题报道、答记者问、培训班、法规选登、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不拘一格,灵活多样,既要集中宣传,大造声势,又要持续宣传,扩大覆盖面。
(一)广播电视
1、请县政府主要领导于5月31日发表广播电视讲话。
2、县财政局主要领导同志于5月31日答记者问。
3、宣传月期间以字幕的形式滚动播出非税收入管理宣传月口号。
4、及时报道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精神和县直部门、单位的有关工作部署和做法。
5、与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等联合制作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专题节目,重点介绍十年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历程、取得的成效、积累的经验,在黄金时段播出。
6、与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等联合举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奖知识竞答活动。
(二)印制宣传资料
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知识及法规宣传资料、明白纸及文件汇编等,向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群众散发。
(三)其他形式
1、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宣传,在本县网站上设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栏或网页,刊登有关管理法规、工作部署和经验做法。
2、利用各种会议、专项检查或深入部门、单位调查研究时进行宣传,做到在宣传中工作,在工作中宣传。
3、精心编印非税收入管理宣传单、横幅、标语(口号)、宣传橱窗,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到广场、繁华街道设置宣传点进行集中宣传,现场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
4、举办非税收入管理培训班,邀请有关领导、专家授课和指导。
5、扎制宣传车辆在县直城区及14处乡镇进行巡回宣传,现场解答、散发宣传资料等;
6、按照省市创建“全省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示范县”活动的要求,组织创建示范县活动,学习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全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7、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召开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8、召开全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会议,深入贯彻省市财政综合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回顾总结过去几年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研究谋划*年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关键词:非税收入 收费征收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F81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2005)-10-018-02
我国非税收入是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用于履行政府职能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和公共资产、资源收入等。目前,非税收入存在的数额大,征收主体多元化,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1、数额过大。据有关部门统计,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在建国初期为4、2%,1978年为30、6%,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50%,尽管我国对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减并等,目前也在接近40%的水平。分散了国家财力,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也不利于地方税体系的巩固、完善和发展。
2、收费主体多元化,收费形式多样化。现行收费主体是财政、交通、工商、公安、司法、教育、环保等管理部门,每个部门都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要收取多种费用。使收费项目高达上百项,甚至几百项。造成非税收入无序增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体系,使正常的市场交易受到冲击。也加重了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尽管现阶段我国名义税收负担率在17%左右,与国外多数国家相比,处于较低水平,但是加上各种非税负担,企业和社会负担已超过30%。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管理混乱。非税收入大多分散在部门单位管理,缺乏建全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使财政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监督之外。政府难以从整体上把握财政资金的收入信息,无法统筹调节其在各部门中的使用。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也滋生了腐败现象。
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思路
1、建立统一的财政体系
从非税收入的属性来看,与税收收入同属于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代表政府管理财政的财政部门。因此,各级政府应从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角度出发,确定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征管中的地位,一方面清理整顿非税收入项目。坚决取缔一切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等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将一些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改为税收收入。如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可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将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费等合并开征教育税;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合并开征社会保险税等。另一方面将一切履行政府职能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取消预算外范畴及其管理办法,建立财政预算内多种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的新财政体系。这样做的好处可以切断各个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与收费之间的直接联系,将收费使用权与收费所有权相分离。变收费主体多元化为一元化。有利于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2、建立严格的法律体系
法制是约束政府财力分配的最有力的手段。我国政府财政也只有从法制建设入手,建立各项切实可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和约束非税收入的项目审批、标准制定、征收权限、资金分配等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用法律规范非税收入征收主体、业务流程和征收行为。即所有的非税收入项目的收取,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才能杜绝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等问题的出现,达到非税收入管理的目的。
3、建立规范化的征收管理体系
(1) 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
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首先,应完善账户管理,清理和规范单位的银行帐户,取消多头开户,确立收支专户,以保证各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全部支出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次,应完善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收费时,只能向收款人开票,由缴款人持票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以防止转移、截留非税收入,小金库和帐外帐等问题的发生。
(2) 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发放,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和统一监督,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具体在操作上,首先应统一规范并扩大票据覆盖面,强化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做到以票管费,以票促收,监督单位收取的费款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并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其次,应改变财政票据种类繁多,混乱和管理不统一的状况,探索设计出精简有效和管理严密的收入票据。
(3) 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
目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亟需在财政综合管理、公共信息查询、执收单位软件、全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现代计算机数据交换,网络技术和银行资金清算体系,为实现非税收入征缴、审核、统一监管的一体化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条件。要结合‘金财’工程的整体布署,以收入管理系统为依托,通过银行代收和相关应用软件的不断完善,实现非税收入管理信息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管理目标。控制执收单位的收入项目、标准、帐户设置、票据使用等,规范执收行为,有效防止乱收费等问题的发生,并通过信息系统,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来源、结构、规模等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提高财政监管能力。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第四条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第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相互配比。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八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第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3、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四)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直线法摊销。
第十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相应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三)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四)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九)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设立在经济特区等低税率地区下属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差额。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以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的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进行亏损弥补。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下发,供纳税人、单位和税务机关使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对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政策背景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设定框架与原则,但仍存在不少技术和程序问题,使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通知中所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处理企业重组业务遇到一定困难。为此,在2010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2010年第4号公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便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若干问题,管理办法同时针对相关的申报和资料准备作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惯例不同,此文件是以“公告”形式的。
明确了若干重要概念的定义与解释
1 通知第一条第(四)项将“资产收购”定义为一家企业收购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2 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可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收购,换取另一家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明确,“控股企业”是指由收购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3 管理办法将“重组日”定义为:
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
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曰。
4 通知的第五条要求适用特殊重组必须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管理办法并没有就合理的商业目的给出解释或者定义,但要求纳税人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时,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1)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3)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4)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6)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5 对于特殊重组,通知还要求交易方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保持经营和权益上的连续性。管理办法则明确,该期限是指自上述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6 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管理办法则明确,“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7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在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8 管理办法明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1 管理办法首度提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除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股权、资产收购情况外,均必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管理办法对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股权、资产收购未明确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但是要求提供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资料。不过该管理办法中未规定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范围。
2 企业合并或分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冶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
合并企业按照合并后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分立后的存续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在减免税期限内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企业自受让对应项目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重组的,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1 首次正式引入重组主导方概念,以及重组主导方确认原则,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
(1)债务重组为债务人;
(2)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3)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
(4)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5)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2 明确了合并、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涉及被合并企业以及被分立企业所得税事项承继办法。
合并、分立行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合并、分立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
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凡属于对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
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在减免税期限内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企业自受让对应项目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重组的,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 管理办法对跨年度重组行为以及分步重组行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作出了规定。
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
跨境重组税收管理
1 跨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执行方法仍应依据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执行。
2 跨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征收管理仍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要求。
3 的管理办法明确了跨境重组行为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即以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且符合通知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4)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在财税[20081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六、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仲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为了促进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产同类产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
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二、乙烯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芳烃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
三、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燃料油消费税的免,返税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
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电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二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约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x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三、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关键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问题;建议
非税收入主要指的是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它不仅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弥补地方执收单位经费不足及平衡财政收支缺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通过执行票款分离,避免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项目、截留、坐支非税收入的发生。二是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统一管理,通过非税收入预算的正确编制,合理安排人员经费,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并调动了执收单位的积极性。三是取消执收单位非税过渡户,使“收支两条线”规定得到贯彻执行,使分散在各执收单位的账户得到了有效的监管。四是通过对收费票据的统一,可以从源头上掌握执行单位非税收入真实规模,避免非税收入被贪污、挪用。
一、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现状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综合性改革。因此,在推进管理创新的同时,必须与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配合,做到改革同心、工作同步、业务协调,才能保证财政改革有序推进,平稳运行。
(一)整合财力,与部门预算对接。首先是参与编制部门预算,抓好非税收入项目核对环节,与部门预算中收入项目转换对接。其次是抓好非税收入测算环节,组织专班进行科学测算,在一下阶段,由非税局根据前三年收入实现平均数下达非税收入建议数,在二下阶段,非税局对部门上报的非税收入预算数进行审核,保证收入测算数据的真实性,为部门预算中非税收入部分的编制提供翔实基础数据。
(二)把好关口,与国库集中收付衔接。一是把好银行账户关。全面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非税收入、待结算资金、往来资金实行结算汇缴。二是把好资金划解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行定期划解,将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划缴国库,通过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实现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的资金高效运行体系,确保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的正常运行。三是把好资金甄别关。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入、专项收入、待结算资金、往来资金、代管资金等项目资金性质进行严格清理甄别,发现收入混库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同时,实行国库、非税局、执收单位三方同步调账更正解决,确保收入真实完整。
(三)信息共享,与部门管理科室衔接。部门管理科室要准确掌握各预算单位的收入进度,合理安排月度支出计划,这就要求非税中心每月分单位分收入项目明细将收入报表传递到相关部门管理科室,同时将财政综合口管理的专项资金按单位申报、非税中心审核分解、局领导审批、预算科将指标上线、传送部门管理科室、下达支付计划、国库科执行的程序进行管理,保证部门预算的顺利实施。
(四)科学化精细化,与执收单位协同管理。规范和强化市直的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确保依法收缴,并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的征收积极性,既做到应收尽收和及时足额入库,又能确保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建立科学的非税收入报表分析制度;建立约谈催缴和欠缴公告制度。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摸清非税收入家底,实现非税收入精细化管理。建立财务报表报送制度,使我局能全面地掌握了解单位的收支情况,更加合理地安排征收经费和核定收入返还比例。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通过这一年多的摸索与实践认为改掉与革去的都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淘汰的,但需要不断建设与完善的路程却没有止境与终结,道路任重道远。
二、我国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收主体转移,导致非税收入流失。一是个别执收单位为了规避财政监管,将本单位收取的非税项目转移到下属事业单位、直属企业征收,将本应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税收入在下属单位核算,作为上级单位核销经费、发放福利的“大金库”。二是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作经营性收费,转移由下属单位征收,造成非税收入游离政府监管之外。
(二)执行主体不明确,造成监管困难。一是主体过多。我国目前非税收入执收主体既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有协会等社团组织,各主体之间出于本部门利益的考虑,时常出现乱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严重阻碍着非税收入征管的正常进行。二是个别中央、省垂直管理执收部门直接将非税收入越级缴入省、中央国库或财政专户,导致出现上级部门只掌握实际收取金额,无人对下级执收单位是否应收尽收进行监管,同时地方政府无权监管的局面。
(三)非税收入预算编制不科学。个别预算单位在年初编制非税收入计划时,没有对下一年非税收入进行科学预测,而是按照上年一定增长幅度确定计划数,造成的后果为:一是根据收入制定的支出计划无法得到资金保证,无法发挥预算约束的作用。二是为完成计划,人为调节非税收入上缴时间,未充分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三是收入与支出的脱钩,使执收单位缺少积极性,擅自减免收费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四)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力度有待提高。目前我国《预算法》、《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均对执收单位在征管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行为有处罚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却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导致大量非税收入被执单位随意截留、坐支,削弱了非税收入在调节财政收支平衡、弥补地方经费不足中的作用。
三、规范我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法律体系。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明确执收单位收费范围、标准,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必须持国家法律支持的收费项目申请到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备案,并持《非税收入委托许可证》进行征收。二是明确执收主体地位,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移至下属单位的权利收回,避免非税收入的流失。三是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垂管执收单位解缴权限,加强上级部门对中央、省级分成非税收入的监管,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与执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取得沟通、配合,使基层执收单位做到应收尽收。
(二)继续深化财政专户改革,保证非税收入及时入库。一是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财政专户清理的规定,继续清理预算单位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将除教育收费与彩票收入以外的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避免执收单位截留、转移非税收入。
(三)合理编制非税收入年初计划,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执收单位在编制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时应运用零基预算法,充分考虑下一年经济形势及国家政策等影响因素,从实际出发,制定完整、科学、准确的征收计划,避免与实际征收差距过大,为合理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提供参考依据,发挥预算编制在约束支出方面的作用。
(四)从内外两方面加强对执收单位的监管。一是执收单位内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核算工作,制定详细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保证非税收入票据的安全保管与使用、收入及时登记入账并上缴国库;严格区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性收费区别,并加强内部监督审计,及时发现、纠正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问题。二是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各级执收单位进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加大违纪问题惩处力度,对执收单位起到震摄作用。同时,可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实时对执收单位、代管银行等的征收管理过程进行监控,提高监督效率。(作者单位: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财政局)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非税 管理 绍兴市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1.绍兴市非税收入及其管理现状
1.1绍兴市非税收入现状
1.1.1非税收入构成情况
第一,分项目构成情况。从各类收入的增长情况看,大多数项目在各年间有升有降,变化幅度较大,其中又以政府性基金中的土地出让金最为显著,2009年至2013年全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分别为132亿元、391亿元、309亿元、194亿元、279亿元。而2009―2013年的专项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则分别呈现递增和递减趋势。
从各项目的比重情况看,政府性基金中的土地出让金占居了绝对主导地位,每年占非税收入总额的比重达69%以上,五年平均占比80%。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占比较为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入各年占比也表现出较大的波动性。
第二,分地区构成情况。绍兴市非税收入在各县(市、区)的分布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各县(市、区)非税收入不均衡。绍兴市本级、柯桥区、诸暨市、上虞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其非税收入总额相对高位运行。嵊州市、新昌县、越城区非税收入总额相对低位运行,与以上四地差距更为明显。
二是各县(市、区)非税收入变动呈相似轨迹。市本级、柯桥区、诸暨市、上虞区非税收入基本呈现2010年急剧增加、2011年大幅下降、2012年继续回落、2013年企稳回升的态势。这一变动轨迹和房地产市场交易状况密切相关,占据非税收入绝对主导的土地出让金的变动,决定了各区域非税收入总额的最终走向。嵊州市、新昌县土地交易起伏不大,两地非税收入总额水平相对稳定。越城区因无土地出让收入,该区五年间的非税收入基本持平。
三是各县(市、区)非税收入总额年度间波动大。新昌县和嵊州市2013年的非税收入总额和2009年相比,增加了100%;上虞区比2009年增加了174%;诸暨市比2009年增加了214%。
第三,分资金预算管理方式构成情况
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比重从2009年的81.10%上升到
2013年的95.35%,绝对数从1555690万元增加到3395804万元,增长了118%。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绝对数与所占比重都大幅下降,目前只有教育收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下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1.2绍兴市非税收入征管现状
1.2.1政府非税收入全口径预算得到有效落实。2011年,我市按照浙江省非税征管条例和有关文件要求,按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入资金管理进行系统性规范。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按照非税收入项目的不同属性,分别将非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基本实行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
1.2.2“以票管费”严格得到执行。财政票据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工具之一,也是财政管理的基本要素。2013年,财政部首次出台《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我市及时参照办法,修改制订相关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票据领用和缴销制度,达到了“以票控管、以票控监”的目的,有效地从源头上堵塞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截留隐瞒收入、坐支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维持了财政正常分配秩序。基本上杜绝了单位 乱收费、乱开票的行为。
1.2.3财政、执收单位、银行三方协作执收制度基本建立形成。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资金主管部门,具体征收需要依靠有关部门行使相关职能才能取得。因此,为保证协作,我市分别制定出台了《绍兴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性规章制度,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制度,并由财政局分别与政府非税收入银行签定非税收入代收协议,进一步加强并规范三方协作制度,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
1.2.4非税征管信息化已初步实现。2011年,我市按照省厅统一部署与要求,在全省率先全面推广应用浙江省政府非税征管信息系统,已基本实现了单位执收网上电脑开票、银行网上代收、财政部门网上监督管理的非税收入征收新模式。
2.非税收入征管存在的问题
2.1非税收入结构有待优化
全市非税收入中土地出让金所占比重过大,而对土地出让金的过分依赖并不利于非税收入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清费减负是中央既定的政策导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逐渐减少将是一种趋势,其作为传统意义上的非税收入在今后的收入结构仍有进一步下降的空间。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作为非税收入今后努力的方向,在非税收入中的份额在逐年提高,但仍有不少管理上的空白点需要探索,在非税收入的比重过小,需要大幅提高。
2.2“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待完善
随着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的推行,有关部门执收的非税收入与其支出完全脱钩时,执收单位就会丧失积极性,会导致非税收入不能应收尽收。绍兴市在推进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的进程,尚未同步建立一套有效的对执收单位执收非税收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同时,在对单位的支出管理中,也未形成一个真正有效的约束机制,难以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的使用效率。
2.3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市的政府非税收入虽已依托征管信息系统开展,但资金收缴仍停留在现金缴款和银行转账(含柜台转账、银行网银)缴款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均需缴款人到现场办理,需要银行柜台人员经手办理,缴款的时间和空间受到限制,收缴效率低,收缴成本高。但随着信息网络技术蓬勃发展,支付结算手段越来越丰富,为创新收缴手段、拓宽收缴渠道、实现跨区域缴费提供了条件。绍兴市在进一步提升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水平方面还有提升空间。
3.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对策建议
3.1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体系
全口径预算管理是综合财政预算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优化支出结构、实现依法理财的客观需要。因此,政府非税收入应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纳入预算的非税收入一般分为公共预算财政收入、基金预算、国有资本预算三类。通过非税收入预算支出分类管理,实现收入与使用彻底分离,打破部门利益化。
3.2控制收入规模、优化收入结构
政府非税收入应该按照政府职能、财政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控制非税收入规模,按照政府管理及服务的边界与范围,确定一个合理的结构,从而使各类非税收入有序协调,发挥各自不同功效,进入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
3.2.1继续落实中央“清费减负”政策精神,逐步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比重。2008年至2013年中央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三批取消、暂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降低收费标准,市本级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129项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这些政策从短期看,将影响非税收入的增长,但从长远看,有利于企业健康,实现让利于民。
3.2.2适度控制基金和罚没收入的规模增长。土地出让金是政府性基金的重中之重,而且受经济形势的影响很大。因此,必须正确处理政府行政与经济职能的关系,严格执行中央的土地政策,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同时要加强罚没收入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执罚工作,建立良好的执罚工作程序,从源头上严格规范执罚行为。
3.2.3提高国有资源(资产)收益比重。加强对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征管,符合国家非税收入的宏观政策。因此,要进一步拓宽我市非税收入征管范畴,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使用者付费”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确保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收入“应收尽收”。
3.3构建有效的考核机制
构建政府非税收入考核机制,是全方位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计划、征收、支出的管理,提高非税收入使用效率,使非税收入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具体操作上建议根据由征收主体和财政部门联合核定的该征收主体年度非税收入基数,超出计划数,对下一年度相关经费由预算予以一定体现,若未完成基数,则对其进行负处理,即未完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扣减下一年度预算指标。
3.4推进非税管理信息化建设
非税征管信息化不仅是时展的需要,而且是规范征管行为、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手段。因此,必须进一步推进非税征管信息化建设:一是要继续以省厅政府非税征管信息系统为基础,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非税征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确保各市、县、区执收单位、银行全覆盖。二是要积极充分利用已采集政府非税信息数据,开发政府非税收入统计分析系统,为各地及有关领导决策服务。三是要大力推进非税收缴电子化改革,加强工作调研和需求分析,积极会同执收单位、银行等加大在POS机付款、网上支付等方面探索力度,适时调整适用于电子化支付的政策制度,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和效率。
参考文献:
[1] 高伟华.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研究[J],理论与实证,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0(6)12:3.
[2] 关睿.规范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研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财政部在20__年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对非税收入的范围和管理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近年间,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加强收费管理,大力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收费的要求,对各执收执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是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对部门和单位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纳入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积极开展收支脱钩管理,不断完善收罚缴分离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分配关系。三是加大财政支出改革力度,加快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步伐。将非税收入管理与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相结合,在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同时,稳步实施财政体制改革,大力推进财政支出改革,积极开展部门预算管理改革、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等。但是,由于非税收入管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和公共财政框架逐步构建,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基础上形成、演变和发展起来的,且受人们认识水平、实践经验和管理手段等因素制约,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本文将在下面对其现状和成因进行分析。
(一)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与监督关系认识不足。一些部门、单位甚至领导层往往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与监督没有足够的认识,把预算外资金视为单位自有资金,认为非税收入不是正规的财政收入,政府不必调控,财政无须管理。对监督的行为、目的和意义不是很了解,把管理与监督的必然联系割裂开来。在财政部门层面上则重分配轻监督、重收入轻支出,忽视了对整个非税收入资金流程的监督。
(二)收费行为不规范,收支管理约束“软”。同时,由于部门预算编制还处于试点阶段,使得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支出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财政无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给随意减免、巧立项目、坐收坐支;在使用上,“谁收谁支”模式没有根本改变,综合预算、部门预算没有彻底落实,即使纳入预算,也不是真正完整的收支,从而导致各部门盲目追求“多收多用、多罚多返”。加之支出安排没有真正落实到项目,使预算约束和监管受到制约。另外,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监督任务的部门较多,如审计监督、财政检查、纪检监察等。由于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分工,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缺乏制度化的界定与配合,造成了监督上“缺位”与“越位”现象十分普遍。
(三)非税收入的法制建设滞后,导致增长运行欠规范。手段上的脆弱、管理上的滞后,是非税收入欠规范运行的直接原因。一方面目前的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尚没有一套权威的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的分配无法律准绳,随意性较大;对收费项目的设置和标准的确定没有过硬的衡量水准,难以认定其是否合理、是否合法;资金的监督“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遇有行政干预往往无可奈何;对违规收支非税收入的处罚,缺乏依据和力度,只能对事不能责人,往往是遵守规章进入专户管理的受到了调控但没有受到奖励。这样一来,政府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就受到威胁,甚至流失严重。另一方面,非税收入管理尚缺少一套有力的监督机制。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真正归位,目前仍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虽然也有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但审计监督往往鞭长莫及,财政监督则力不从心,单位之间是相互讳莫如深,管理主体又尚未明确。当前承担非税收入管理的有财政、物价部门,还有众多执收、执罚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即使在财政系统内部,也有综合规划、预算、国库等若干职能处室参与非税收入管理,形成了“多头”管理。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以致非税收入不规范运行有机可乘。此外,非税收入管理尚缺少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多年来重预算内管理轻预算外管理的惯性思维,加上非税收入的内涵和结构都发生了新的变化,现行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远远落后了。尤其是在支出管理上,基本处于单位“自收自用”的情形。财政职能被肢解,部门利益人格化,是非税收入欠规范运行的深层原因。尽管我们一再宣传非税收入是财政性资金,“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各地财政部门才是管理非税收入的主体部门,但许多部门并不认同,片面地认为非税收入是部门收入、单位资金,认为由财政统管是财政在夺单位的权,分单位的钱,因此千方百计逃避财政监督和调控,想方设法将资金部门化,各个部门一旦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就等于派生了若干个“财政部门”,造成财权分割和财力分散,并引发出部门利益的刚性化,非税收入就更加膨胀起来。给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带来莫大的困难,致使监督管理工作不易深入,监督管理成果难于巩固,影响监督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
二、不规范的政府非税 收入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分散了国家财力。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规定纳入预算内管理 ,部分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近年来预算外资金以“滚雪球”之势迅猛膨胀 ,呈现一种不可遏止的增长惯性,甚至有些单位将预算内专项拨款转入预算外专户。这些预算外资金一方面迎合了一些行政开支和职工收入的增长需要,刺激了各单位、部门及地方政府创收的积极性 ,但另一方面却分散了国家财力 ,加剧了固定资产和消费基金的急剧膨胀。
(二)加剧了社会的分配不公 ,败坏了社会风气。现今许多行政部门利用管理中的种种弊端和漏洞谋取收费资金 ,以达到优越的办公用房条件、高额奖金津贴 ,这部分收入并非取决于财政分配和经营能力 ,而主要是取决于其垄断优势和收费能力,有些部门甚至将手段变成了目的。实际上每项收费所取得的收入均有具体的使用途径和支出方向 ,必须按规定专项专款专用。收费规模与单位的利益密切相关 ,这就形成了各部门间的收费攀比。
三、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对策
(一)统一认识,确立非税收入监管新理念。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规范和管理,预算外资金概念已深入人心,而政府非税收入却是一个较新的概念,社会认同度不高。但是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牵动性大。要加强对它的管理,需要得到各级各有关部门理解、支持、配合。因此,在新形势下,要加大非税收入概念的宣传力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使全社会都明确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基本原则,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强调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政治经济意义。唯此,才能提高各级各部门按章办事、服从监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完善征管机制,规范执收行为。首先,清理整顿现行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严禁各地各部门凭借行政权力擅自设立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第二,要明确界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征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将票据的印(监)制、发放、使用、缴销、核查等管理工作统一扎口财政部门,避免因票据管理分散而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监管无力,资金流失。第三,要建立健全科学、灵活的非税收入与部门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财政预算管理模式。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对于由预算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在没有重大政策调整的因素下,财政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执收单位上一年度收入实绩为依据,并考虑政策性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等因素,核定当年收入计划,并实行非税收入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从而调动起各部门征收的积极性,保证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三)强化预算管理,规范支出行为。非税收入涉及部门多、项目多、内容多,其收入的多少有赖于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许可行为的实施,未经相对人的申请,执收部门一般不能主动或强制收费,由此而使得非税收入是不定数的,不象税收那样可逐级核定数额。也正因为非税收入的数额是不确定的,不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致使其收取、使用脱离政府的监管,有很多收执部门想方设法逃避财政监管。因此,要加强非税收入的预算监督,确保非税收入的良性循环。一要坚决彻底改变对非税收入按比例返还、收支挂钩的管理模式,除有特定用途的非税收入或个别需要补偿征收成本支出(由征收单位编报预算支出)外,非税收入原则上应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进入政府预算体系,不与有关部门的支出挂钩,不再结转下年使用。二要建立非税收入使用上的预算项目申请与评估、预算定额确认和授权审批制度,增强预算编制的规范性、科学性,使监督工作与财政资金运行同步化、程序化,强化民主决策,增强政府预算的刚性。三要在财政内部形成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分离,预算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的预算运行机制,从制度上保证财政内部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四要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进一步加强各用款单位资金使用过程的控制,强化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遏制政府非税收入支出中的不规范、不合理现象,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健全征管法制,确保规范运作。如今非税收入结构复杂,门类繁多,政出多门,而非税收入的管理使用关系到本部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实际问题,有权收费的部门故然要收,无权收费的部门创造条件或巧立名目也要收。这种繁多的收费现象,如任其蔓延,其结果势必加重企业和群众的负担,造成经济秩序和分配格局的紊乱无序,最终将阻碍经济的向前发展。所以必须加强立法监督,制定一部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
随着综合财政预算的推行,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应由非税收入来取代。建立完整系统的非税收入征管法律法规,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活动有法可依,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建议尽快出台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法,将非税收入从立项、标准、征收减免程序、上下级资金分成,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以及支出使用等管理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及从收费项目、收费主体、收费的程序、收费标准、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来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通过立法推行“单位开票、银行、财政统管”的征管体制,解决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规范非税收入的征管行为。使之真正在服务全社会、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于人民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推进计算机网络管理,改善征管手段。开发建立一个专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上、下级联网,对非税收入进行全面、统一管理,真正做到执收单位、银行和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简化征收程序,严密管理手段。
四、创新监督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监督管理意识。提高人们的监督管理意识,这是目前国家财政经济发展的形势需要,也是财政监督管理创新与改革的需要。确切地讲,是维护财政秩序,优化经济环境,确保财政经济正常运转的迫切要求。非税收入的监管,是解决非税收入活动的合理性、合规性,实现财政收入的有效配置的需要,也是解决非税收人按时征收、资金合理使用,及时防止浪费和其他不良现象发生的有效途径。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起非税收入管理的新理念,把思想真正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共识上来。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收入,必须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二)健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完整系统的法律规章制度,是建立一个有效的非税收入监督体系的基础。必须构建起一个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活动的法规制度框架,做到监督管理活动有法可依,制定和更新一系列与相关法规配套的执行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以适应我国的财政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严重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追究制度,坚持把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处罚外,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对有关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财政部门要与其他监督部门、执法部门密切配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同时,要比照税收征管办法,进一步完善各项非税收入“征、管、查”制度,实行非税收入征、管、查相分离,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征管,规范运作。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一、第40号公告与第118号通知的异同
为了统一规范对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不同处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颁布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第118号通知),但是该通知内容简单,规定笼统,并且其规定均属于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在本质上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弥补以上规定的不足,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又制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号公告),该规定内容更加具体明确,操作方便。下面我将就以上两规定的异同谈一些浅薄的看法。
(一)就适用范围而言,第40号公告比第118号通知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对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的定义,第118号通知第一条中给出了一个笼统的概念,在具体的实践中,由于对此条的理解不同,具体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困难。而在第40号公告中,不仅将企业政策性搬迁的原因由“政策性原因”改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在第三条的后面,规定了属于政策性搬迁的具体的情况,企业在具体的税收处理中,能够对照相应的条款,区分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此外,在具体情况之外,本条第(6)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兜底性条款,将更多由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所导致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囊括进来,使第40号公告具有一定的收缩性,不至于朝令夕改。
(二)就条文本身而言,第40号公告比第118号通知的规定更为明确。第40号公告和第118号通知所规范的是同一个对象,即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但是单就条文来看,第40号公告的字数要远远多于第118号通知的字数,可见,第40号公告要比第118号通知规定的内容详细很多。
具体而言,在第118号通知全文总共三条,第一条是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或者处置收入的定义,第二条,根据是否重置或者改良固定资产,论述了两种情况下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征税方法。第三条则是对征税机关在对待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计算时,所应该注意的问题。整体来说该通知简单笼统。不仅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进行了详细的界定,而且还专章规定了搬迁所得、搬迁支出以及具体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内容详尽,操作容易。但是相比较两个规定,可以看出,第40号公告虽然规定详细,但是企业及税收机关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所拥有的弹性空间相对来说要小的多,有时候还可能因为规定过于死板导致一些其他情况出现。
二、第40号公告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防范
(一)准确理解政策性搬迁的含义,避免与商业性搬迁想混淆。由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在税收优惠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企业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会尽可能的钻政策的空子,有些企业将商业性搬迁设计成政策性搬迁,而有些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则因为对具体的政策性搬迁政策的不了解,不能提供足够的材料给税收机关,反而不能被认定为政策性搬迁,从而使企业的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区分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的概念和具体范围尤其重要。在第40号公告中对政策性搬迁的规定非常明确,其中对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认定的一些材料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于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的企业,要及时收集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资产处置计划和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防止因材料不足或误期而不被税务机关认可。
(二)对于搬迁事项要单独建账,防止出现混淆。第40号公告明确规定对于企业在进行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等项目要单独建账。这样可以使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收支更加的明确清晰,同时还可以使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及时收集搬迁收支的证明材料,便于日后的认定。因此,企业在政策性搬迁中,企业须认真做账,严格区分企业搬迁业务与日常业务,防止这两种业务的账目混淆不清。
(三)要注意第40号公告的生效时间问题。第40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的正式公告,其生效的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生效时间与法律中常用的一个术语“溯及力”相联系,溯及力主要是用来确定一个新颁布的政策规定对其生效之前的情况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我国采用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溯及既往,也就是对政策规定颁布之前的情况不适用。第40号公告依然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即不溯及既往。也就是在2012年10月1日之前,不管企业完成了多少政策性搬迁的项目,都不适用第40号公告的规定,而从2012年10月1日起,企业的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征收方法都要严格按照第40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如果违背其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参考文献:
[1]黄仙珠.企业政策性搬迁注意所得税新规.税收征纳,20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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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关键词:非税收入;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一、非税收入的背景
非税收入,是指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它是相对于税收收入而言的,指除税收以外的,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各级政府公共收入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里,税收是公共收入的主要形式。而在我国,非税收入涉及的面非常广,在国家财政收入里面占到了比较大的一部分。非税分配秩序混乱的问题日益突出,税与非税结构失衡,这种结构对社会局面稳定和财政经济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已引起社会各界和决策层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随着财政改革工作的不断进展,我国“金财工程”建设不断推向深入,我国非税收入的增长势头迅猛。但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非税收入规模迅猛增加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二、非税收入存在问题与原因
(一)“费挤税”与现行的税制改革相违背。针对我国税费并存(政府收费)的宏观分配格局,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实施税制改革,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保障财政收入。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的改革目标,就是从过去国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向主要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经济转变。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地方部门的自有资金一直游离于国库之外的现象,将与中央的税制改革思路背道而驰。
(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屡禁不止。很多部门未经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自行设立各种收费项目,超标准和范围收费,金额巨大。长期以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屡禁不止,根本问题在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收入执行机制,从而无法做到令行禁止。
(三)票据管理不规范。目前,一些涉及非税收入非常多的部门,如交通、国土、公路部门等,其专用票据仍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虽然要求到财政部门备案,但这些部门往往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取票据后不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核销,而是直接使用这些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致使财政部门对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
三、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解决策略
(一)高度重视非税收入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尽快树立非税收入新理念,把认识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上来。
1.充分认识到非税收入同税收一样,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应把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2.各地方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充分理解、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3.树立宏观调控观念。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如果不将非税收入直接纳入财政预算,将导致大量财政性资金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从而肢解财政职能,削弱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二)建立规范化的征收管理体系
1.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一是确立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征管中的唯一主体,明确其征收管理权限。取消对执收执罚部门“按比例留用”、“按比例返还”等各种收支挂钩办法。二是完善账户管理,清理和规范单位的银行账户,取消多头开户,确立收支专户,及时监督各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情况及支出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完善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收费时,只能向收款人开票,由缴款人持票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以防止转移、截留非税收入。
2.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票据要做到统一发放,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当前,要统一规范并扩大票据覆盖面,强化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做到以票管费,制止乱收费行为。同时,要改变财政票据种类繁多、管理混乱的状况,探索设计出精简有效、管理严密的收入票据。
3.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结合“金财”工程,以收入管理系统为依托,通过银行代收,实现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网络化。
(三)推进配套改革
1.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制度,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尽量减少各级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
进一步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按照受益范围,将公共管理性事务、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在各级政府间进行合理划分。加快地方公共收入体系建设,真正实现“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
2.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对现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项目,对依法存在的非税收入项目重新登记。
按照“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原则,把非税收入分期纳入预算,逐步扩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范围。改进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办法,细化预算收支项目,逐步实现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统一预算编制、统一预算安排、统一预算执行,强化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