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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前景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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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前景

第1篇:公司法务前景范文

【关键词】财务公司 新常态 发展前景

金融危机爆发距今已近8年,金融危机以后,世界经济的游戏规则发生了变化,发达国家内部正在进行结构调整,中国也逐渐步入了新改革时代。“新常态”自2014年提出后一直被广泛应用。直到2014年底的APEC会议上,对其进行了完整而全面的阐述,其中它包含三方面的特点:一是国内经济从高速发展状态转换为中低速增长状态;二是国内经济结构进行了不同程度优化;三是创新驱动有了更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成立的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1987年5月批设的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在中国发展近30年,截至2015年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数量已增至224家,服务的企业集团成员超过6万家,表内外资产规模6.5万亿元,行业遍布煤炭钢铁、能源电力、投资控股、生产制造、汽车、航天军工等领域。这些财务公司服务的企业集团囊括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各个重要领域,占我国经济总量的三分之一。

“新常态”作为国家今后的重要政策,对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企业而言,其财务公司必须抓住机遇,及时调整自身结构,使其与“新常态”的发展战略相适应。因此,如何清晰地认识新常态的含义,及时地抓住其可能带来的机遇,是每一家财务公司必须考虑的重点。

一、“新常态”背景下财务公司面临的内外部挑战

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近年来,受国内经济呈现出明显的中高速发展状态的影响,其发展也有放缓,总体趋势:财务公司领域经济依旧处于增长状态,但对比前几年,呈现明显下滑趋势。截止2015年底,财务公司行业全年净盈利约760亿,对比2014年,盈利增长仅9%;而2013年,盈利增长为20%,同样的数据在2010年,增长为30%。这些数据非常符合“新常态”的特征,表明财务公司应该采取结构优化策略,以此刺激经济的增长。从净资产收益率这一数据来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近年来在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赢利水平也稳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一直维持在14%以上的较高水平。但2014年该数据仅为11.8%,2015年降至11%,2016年一季度降至10%以下。

从资产规模及盈利水平两大关键指标的增速回落与下滑来看,新常态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面临着内外部环境的挑战。

一方面,在外部环境上,当前国内经济主要呈现出“新常态”的上述三个特征。当前,金融市场正在进行改革深化,改革方针政策在实施起来会给市场带来一定的波动和不稳定性。特别是国内的利率市场化逐渐步入最后阶段。而大部分财务公司主要依靠利息差来获取利润,这明显会受到利率市场波动的影响,同时,金融机构获得利润的能力也大打折扣。

财务公司的业务与金融机构有着一定的相似性,目前多数承担集团内部的存贷与资金结算任务,这些业务范围与各大金融机构的业务具有同质化特点,其创新性和竞争力严重缺乏。

这就使得财务公司受到金融机构影响变大。最关键的是当前国内商品市场存在一定缺陷,造成财务公司很难满足客户的需求。

另外一方面,企业内部运营上,国内当前大部分集团的财务公司在资金管理和提供服务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距发达国家水平有明显差距。最为明显的是,其利息净盈利明显低于投资获得利润,这就造成其收入收到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很大的风险性。

财务公司隶属于企业集团,其运营收到一定程度制约。公司资金来源也比较单一,多为总公司拨款。所以,财务公司在资金预算及分配过程中多将重点集中在内部调配方面,这虽然对于调节公司结构,提高办事效率有很大的好处,但是忽略了财务公司的外筹能力,不利于其未来发展。另外,财务公司的内部人员往往由集团企业财务人员组成,对比大型金融企业,相对缺乏对应的专业人员。因此,如何应对市场的风险和业务多样化的需要而将员工安排到位,同样是很重要的问题。

二、拓宽财务公司发展前景对应措施

(一)合规建设是其稳健发展的基石,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是其健康发展的前提

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资金的掌控者,与集团的发展息息相关,可谓至关重要,可以说其些许风波都会对集团的运营产生重要影响。随着经济步入“新常态”,财务公司的竞争变得更加剧烈,面临的市场风险也变得更大。

风险偏好不同、战略目标不同,采取的风险管理模式和方法都有所不同。财务公司要根据集团发展实际和财务公司发展阶段,合理规划资本、业务及利润增长目标,确保财务公司稳健经营。应强化财务公司高风险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设定必要的授权管理机制和业务管控流程,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结构,完善其风险管理的流程。

可参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遵循全面、客观、审慎性原则,严格监控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贷款率、资产/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短期证券投资比例、长期投资比例、担保比例、存贷款比例、资本利润率、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等指标。

(二)充分发挥企业集团公司资金归集平台、资金结算平台、资金监控平台的优势,提高资金集中管理水平

拓宽资本归集范围和深度,不仅设立境内资金池,也要将境外资金进行有效归集,将其充当企业集团境外财产综合管理的机构,依照国家境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与境内有效联通和运作;协助集团加强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特殊资金管理;协助集团搭建统一的票据池,实现集团整体票据的统筹运作,消化票据存量,降低集团资金成本;积极探索建立集团内部资金定价体系和考核分配机制,利用市场机制调剂内部资金余缺,实现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效益共享;为集团及所属企业提供投资并购、资本运作和决策支持等服务,不断提升集团资金保障能力。

可适度拓展国际金融业务,通过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为集团提供跨境资金归集、结算、融资和风险管控等国际金融服务,推动集团企业国际化经营。

(三)加强人才储备

及时调整财务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方式,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同时还要加强公司应对外来风险的能力。在用人机制、绩效考评、职工薪酬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鼓励财务公司与集团开展人才双向流动,适当引入市场化人才选聘机制,拓宽财务公司人才发展通道,充分发挥财务公司专业人才储备优势,为业务协同和管理融合提供组织保障。同时,对于符合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专业人才的的从事工作者,应该早发现、早联系,争取做到人尽其用,确保重要岗位配有专业人才,减少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第2篇:公司法务前景范文

Enterprise Legal Management Status and Future Prospects

HUANG Chengjie

(Wujiang Industry, Chongqing 400010)

Abstract Enterprise legal management is increasingly important for corporate legal risk control and health operation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to clarify its meaning. Secondly combing historical context of the development of corporate legal affairs, pointing out the various stages of legal management features. Furthermore, current analysis of enterprise legal management, points out real problems. Finally Prospect of corporate legal management trends.

Key words enterprise legal management; development history; environmental status; future prospects

0 引言

在西方,企业法务管理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词汇,而是像研发和市场一样被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可的必不可少的企业管理活动,优秀的法务管理为企业的良治提供保障,同时也是判断企业竞争力的标志之一。为了减少运营成本以及降低法律风险,国内企业对法务管理也越来越重视。对于国内大中型企业来说,或者说对于那些力求长期发展,寻求国际市场的企业来说,面对全新的外部环境,行业整合、并购重组、对外投资等活动更趋频繁,企业法务工作是保证其发展一路畅途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还要清楚地认识到其中的困难与阻力,看清转变的趋势,坚定发展的步伐。

1 企业法务管理的内涵

认识企业法务管理,明确其内涵是必须的。国外学者通过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务部门人员的角色和职能的描述对企业法务管理进行界定。比如,美国学者Sarah Helene Duggin对企业法务的界定是:企业法务的角色是企业经营业务的法律顾问、政策制定者和审查者、公司制度监督者、法律纠纷解决者、新法规信息提供者、公司形象维护者。加拿大学者John H Jackson(1997)将总法律顾问的角色分为风险防范者以及决策参与者。也有学者对法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类:降低企业运行中的法律风险,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创造价值。由此可见,国外对企业法务管理的定义主要是:企业法务部门以总法律顾问为主导,法务人员针对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管理,并参与以及支持企业决策的制定。国内对企业法务管理概念的定义注重的是从法务部门出发,从企业法务部门的职责划分来进行界定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报告》中的定义:企业法务部门是在企业内部设置的、对企业法律事务进行管理、对企业各种经营行为进行法律审查、预防法律风险、处理法律纠纷、并由受雇于企业人员构成职业群体组成的职能部门。

国内外在界定法务管理时偏重点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针对企业法律风险处理或者法律专职人员责任进行界定,并且都明确企业法务管理的主体。借鉴中外的不同定义,企业法务管理可以界定为:为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加强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以具有法律专业素养以及商务管理经验的法务人员组成法务部门,该部门以总法律顾问为主导,负责公司法律问题的解决、人员的管理、法律风险的管理,并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控体系,对企业内外部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管理。

2 我国企业法务管理的环境现状以及存在的具体问题

西方的成功经验证明,科学的法务管理不仅是企业软实力的具体表现,也可大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风险管控能力,是企业做大做强不可缺少的环节。但是,法务管理与其所存在的经营环境关系密切,所以有必要对我国企业法务管理的环境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企业法务管理的环境现状

(1)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法务工作开展以及需求程度不尽相同。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对法务工作的开展更具主动性。因为民营企业自身资本比不上国企,在政策偏向上也不具优势,需要面对更多的法律风险,所以对法务工作的刚性需求大,开展也更具紧迫性。对国有企业而言,对法务的需求就不是那么大。截至2014年9月底连续实施的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有2584家中央企业系统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顾问队伍超过2万人。数量虽然有所提升,但法务工作现状依然严峻,国资委的相关调研数据显示,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仍然不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偏低;一些企业只注重考评指标,应付了事,并不重实际效果;还有一些企业虚构法律事务机构,组织体系建立也不完善,许多人员配备不到位。

(2)不同规模、行业的企业之间对法务工作的需求不同,法务人员的工作量也不一样,导致企业对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通常情况下,在大型企业、民营企业、竞争激烈的新兴行业、行业风险比较高的企业中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较高,工作开展的相对全面与深入,例如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自身行业特点加之管理认识不到位诉讼纠纷较多,造成经济效益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大多数施工企业已经认识到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就是创效的含义,对法务工作越来越重视;而国企、中小型企业、行业风险小的企业中,法务工作没有体现重要性的机会,无法与企业财富增长挂钩,故往往被企业分散、弱化,进而忽视。

(3)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法务工作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停留于表面,企业法务团队仍被排挤在企业核心成分之外,职责范围被弱化。一些国有企业总部虽有专门法律机构,但人微言轻、作用有限;二级分支机构法律人数量有限,常常陷入单兵作战的困境;三级公司没有单独的法律机构,法务人员受非法务主管的领导。在法律风险防范与企业发展发生冲突时,企业领导者与业务部门往往会以获取利润为重,对法务意见并不理会。

(4)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的外部环境比起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存在一定差距,法务管理的发展环境整体而言较为恶劣。比如,我们的市场经济建设还不完善,政府不当干预经济的行为较多;国企是经济的主导力量,享受较多优惠以及垄断大部分行业,民营企业在夹缝中生存;融入国际化进程太慢,许多企业没有国际化的视野;高端技术创新乏善可陈等等。

2.2 我国企业法务管理存在的具体问题

(1)企业法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存在问题。企业法务工作需要的不是一个单纯的知识型、文凭型、司法职业型或者社会律师型的企业法务人员,而是需要一个熟悉本企业与行业的,商务型、业务型、能力型、管理型、复合型的法务人员。而一般企业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类型的法务,一种是从本企业自身培养成长起来的法务人员,缺少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在司法系统的人际关系,工作起来会感觉不专业,遇到专业法律问题需要请教外聘的专业律师。另一种是大学教师、公检法还有社会律师出身的法律人士,缺乏对企业了解以及商务管理思维习惯,工作中的专家思维模式相对刻板,时常与企业经济利益产生冲突。第三种则是刚刚法学毕业的学生,没有经验。不管哪一类型都还不能很好解读法务工作的要领,我国企业法务市场急需既有专业法律知识又有企业商务经验的复合型人才。

(2)企业法务部门不能很好地与其他部门进行互动,不能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无法对各部门工作的隐藏风险进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往往是隐藏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例如投资风险、财务支付风险、人事风险、安全事故风险等。但现实中许多企业法务部门往往与风险存在的部门沟通不够,没有较好的介入点以及切入时机,难以及时发现和反馈各类风险,往往只能做事后补救处理。这样一来,法务部门不能在根源上预防法律风险,难以发挥法务部门真正的作用。

(3)企业法务工作团队缺乏稳定性,人员队伍流动性普遍较高,难以形成具有稳定性与传承性的法律工作团队。企业法务在中国仍旧属于刚刚起步的职业,但由于没有国内经验可以借鉴,职业发展方向以及具体发展道路难以预测。而且在发展初期,企业法务存在不规范、不重视、不理解的问题,这样的问题也许还会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存在一段时间,导致许多企业法务的从业人员对自己的职业选择充满怀疑,对自己的职业前景极其不自信。这是导致难以建设稳定的企业法务团队的重要原因。

3 对企业法务管理未来的展望

虽然中国的企业法务管理起步较晚,发展较缓慢,普遍存在认识不到位、主管部门不明确等问题,但随着内外部环境变化,中国的企业法务管理将会呈现法务管理日益重要、法律顾问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法律顾问地位逐渐上升的发展趋势。

第一,企业法务管理在社会环境以及企业发展中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在党的十中提出了“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以及市场经济的建设,可见我国对企业在当前法律制度规范下经营以及自由竞争越来越重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法务管理的重要性在越来越复杂的全球经济环境下也逐渐突出。

第3篇:公司法务前景范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金融衍生产品

作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重要保障手段,对赌协议在司法上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都至关重要关系到风投市场上投资者的激励和融资者的融资多样性需求。对于融资方而言,“对赌”是对投资方能够实现财务上或者其他权益方面绩效的承诺,减少沟通和博弈成本。对于投资者来说,则是最大化保障所投资本的保底收益。在如此激烈的“对赌”博弈中,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赢亦双赢,损或双损,旱涝保收显然难以得见。

一、对赌协议合法性的法律之殇

对赌协议,英美国家又称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投融资双方对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投资者与融资方或融资方的控股股东约定,融资方必须在某一个时点达到财务上或是非财务上的某种绩效。如果实现约定绩效,则融资方行权,可以获得如低价受让股份等利益。如果没有实现约定绩效,则投资方行权,要求融资方进行现金补偿或者给予股权回报等。对赌协议不是一份完整的协议,而是关于未来不确定性约定期权的一项条款。签订对赌协议一方面可既激励融资方实现预期盈利目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投资方面对双方在投资标的上的信息不对称而规避PE预期不达标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不管是投资方还是融资方都愿意通过签订对赌协议来达到各自的目的,可谓“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在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广泛适用并受到当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目前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012年11月,针对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称“甘肃世恒”)不履行对赌协议补偿投资案,最高法作出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无效判决。一时间,一石激起千层浪,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的探讨此起彼伏。“对赌”这个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的舶来品,在中国却难以认定有效,而横在对赌协议面前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现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对对赌条款的合法有效性提出的“质疑”。

(一)对赌条款有违公司法股东风险共担、同股同权的原则,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经营的风险。对赌协议的设计是在目标公司达不到某种绩效时,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区别保护。这违法了公司风险由股东共担的原则。此外,对赌协议中往往约定投资方享有优先于其他股东的权利,特别是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等条款更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立法精神。

如上所述,对赌协议之所以是“对”,就是说投资方和融资方都可能在未来行使利于己方的权利。比如,假设投资方赌赢,则投资方可以根据事先的约定行权获取利益。假设融资方赌赢,则其亦可依约行权。这种对赌只可能出现一种结果,也就是一输一赢。事实上,即使是在投资方赌输的情况下,其利益可能会因如低价转让所有的股权等而折损,但是其也有可能因为公司的绩效(利润大幅增加、股价上升、IPO上市)而获得股价上的溢价收益。因此,不管怎样,投资方好像都处在“稳赚”的位置上,从而会有违背股东之间风险共担的假象。这也是阻挡对赌协议合法有效的重要一个理由。

(二)、对赌条款违法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关于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补偿投资案,有人认为①其补偿协议违背了《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原则。“无论海富公司从甘肃世恒获得多少补偿,都意味着其抽回了对甘肃世恒的部分投资,且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几项撤资情形,违反了公司法上资本维持原则,侵犯了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②

当然,实践中对赌协议多式多样,现金补偿只是一种投资者行权的方式。其他约定如管理层变更、转让股权、回购股权等都不涉及到违法资本维持原则。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PE投资人选择用现金补偿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现金补偿已经成为对赌协议的一种主要的方式。

(三)、对赌条款涉及以投资之名行企业拆借之实。

许多企业往往通过约定固定价格回购股权条款,是以投资之名,行企业非法拆借之实。在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补偿案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定③:“海富公司作为投资者不论世恒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关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之规定。”可见,很多企业确实是为了规避企业拆借禁令而巧另名目,采用虚假签订合同以及伪造不存在的交易的形式,实质上则是为了融资。

关于这一点,我们首先必须区分清楚股权投资和民间借贷的关系,只有将二者区分开来,我们才能将非法拆借行为从私募股权拆借中剥离出来。

二、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讨

从最高法院作对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补偿案的判决生效后,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一直是PE界和法律界热烈讨论的焦点,有些人认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对于对赌案件的态度,即凡是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皆无效,而其与目标公司股东的对赌协议则是有效的。诚然,我们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先例对于后来案件的影响力也是存在的。但是,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真的就是这么一刀切的认定吗?要认清这点,我们首先要基于对赌协议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以下为从合同法和经济法两个角度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法基础:对赌协议是一种射幸合同

显然,我们无法在有名合同中找出一种合同与之对应,对赌协议不是一种有名合同。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简单依据某个特定条款为“对赌协议”而判断其无效,而应当具体考查其条款设置是否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对赌协议的制度设计本身并无“合法”与“非法”的印记,不能抽象界定对赌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断对赌协议或者对赌条款的有效性,而不是依据合同种类的定性或者当事人对合同名称的选择,直接否认该条款的效力。”④

诚然,对赌合同不具有一般合同所要求的等价有偿的特性,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其作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对赌协议是一种射幸合同,其符合射幸合同的一般要件。射幸合同⑤,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押赌合同、有奖或有奖销售合同均属此类。正如有学者所称:“区分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若不等价则可能被撤销乃至无效。射幸合同一般不能从等价与否的角度来衡量合同是否公平”⑤

射幸合同在国外广泛存在和被法律所承认。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91条则规定:“本重述中的‘射幸允诺’是指以偶然事件的发生或由当事人假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为条件的允诺。”《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第2款将射幸合同定义为:“在契约等价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据某种不确定的事件,均有获得利益或损失之可能时,此种契约为射幸契约。”⑥

射幸合同的基本特征有⑦:(1)射幸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幸运”;(2)射幸合同的成立不依交易标的物实际出现与否为转移;(3)射幸合同要求缔约人对交易风险独自承担责任;(4)射幸合同的缔约双方从一开始就应当完全知晓该合同的风险和交易规则。从以上条件来看,对赌协议都符合射幸合同的基本要件。因此,非等价有偿不是阻止其合法有效的障碍。

综上,我们在讨论对赌协议合法性进行考量时,不应当仅仅从某一个时间节点,如对赌结果发生时,以静态的角度来衡量其是否符合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等原则,而应当从整个私募股权投资的始终来进行整体和客观的分析。对赌协议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对于PE投资都起到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其商业性已经得到了检验。由于我国法律政策和道德习俗的特殊性(比如,拆借禁令、投资人风险共担),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尚未得到认可,但是我们应当打破这个窠臼,正确合理地看待对赌协议。

(二)经济(金融)法基础

我国绝大多数未上市民营企业都面临这样的问题,企业规模大,发展前景好,但是也面临着严重的资金和现金流不足的困境。融资难、融资渠道狭窄已经成为制约这些企业发展的桎梏所在。

实践表明,我国民营企业处于发展上升期,急需银行和大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而银行的资金倾向国有、大型企业的天然特性,使得这些企业融资无门。以此同时,很多如摩根士丹利、英联、鼎晖这种大的国际投资机构正是看中了这些大企业的上升空间特别是上市后的溢价增长,而“对赌”的“定心丸”承诺也是让这些大PE机构争夺这些项目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PE过程中引入对赌协议,形式上是通过签订合同实现,而实质上是投资者对未来不确定的权利的购买,与金融衍生产品相似。在金融领域,金融衍品生交易本质上也是一种射幸合同。⑧例如,商品期货合同是取决于某一商品在未来时点上的不确定价格。商品期权投资者购买未来某一资产的权利,通过未来价格和买入价格的偏离来获取差价。“与这些合同和安排类似,对赌协议实际上也是一个取决于未来某一参数的支付安排,只是该参数是公司的盈利数额。不过,盈利数额实际上对应了公司净资产的增长,也与股权价格直接联系。因此,从经济实质上说,对赌协议所参照的也是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因此可以被看作是一份股票期权合同。只是,与通常人们所理解的证券市场上可行权交易的期权合同不同,这份合同并不是以股权进行交付,而是根据股权价值以现金支付。”⑨

我们可以发现,对赌协议实际上完全符合金融衍生合同的定义,是金融衍生合同的“变种”与创新。对赌协议的引入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当纳入经济法的范畴。以经济法的视角保护处于信息弱势一方的投资者。如果目标企业提供了错误的财务或者非财务信息或故意捏造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信息或隐瞒巨额债务,投资方可以宣布投资合同和对赌协议无效,并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注 释:

①朱涛.李博雅.“对赌协议第一案”中被遗忘的资本维持原则(J).法务管理,2013,(10).

②朱涛.李博雅.“对赌协议第一案”中被遗忘的资本维持原则(J).法务管理,2013,(10).

③(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

④彭冰.对赌协议:未来不确定性的合同解决(J).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11).

⑤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⑥王前锋.张卫新.论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性质[J].政法论丛,2004,(6).

⑦黄风.射幸契约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M].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第4篇:公司法务前景范文

法学热的背后,也需要有些冷思考。根据麦可思研究院的大学生就业报告来看,近几年来,法学专业就业频频亮红灯,属于“失业量比较大,就业率比较低的高失业风险型专业”。因此,在报考的时候,你就要对开设法学高校的专业设置有所了解,发掘相同专业名称背后的秘密,结合自身情况有针对性地报考,才能在法学的天空飞得更高。在本科层次,除了政法类大学,几乎所有的综合性大学都开设法学专业,而一些理工科的院校也开设了具有行业特色的法学专业,下面我们就来一览它们的风采。

法学(不分方向)

很多学校的法学专业不分方向招生,在培养方面也比较注重宏观。法学专业四年本科时间,重点在于培养学生形成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说话的条理性,树立社会责任感。在理论层面,学生需要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和系统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在技术层面,律师实务、司法鉴定、法医等技术也要求有所了解与掌握。

必修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

就业方向:因为没有进行专业分流,重视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的培养,所以就业范围比较广。随着就业门槛的提高与近年来法律硕士的大规模扩招,许多同学选择攻读法学硕士或者法律硕士,提高自己的职场竞争力。如果你还想继续充电,读研是最好的选择。此外,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公检法机关、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都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大量岗位,可从事律师、法官、法律顾问、法务专员等相关工作。当然,如果你性格外向,热爱媒体工作,也可以选择与法律相关的媒体工作,如去法制日报社。央视著名主持人撒贝宁就是法律硕士。

推荐院校:开设法学专业的王牌院校有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如果你对冲击这些名校有所顾虑,西北政法大学、山西大学、云南大学也是不错的选择。

小贴士:如果不爱做学术,研究法理学等理论型专业,那么司法考试是你在法学领域从业的通行证。这个被称为“国内最难考的考试”其实对于认真学习的本专业学生并非高不可攀。对法学跃跃欲试的你,不要因为外界的舆论对自己向往的专业望而却步哦!

法学(卫生法方向)

时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成为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当前医患纠纷愈演愈烈,卫生系统中专业的法律人才的缺口也越来越大。此外,该专业对国家医事法律的健全,有着推动作用。因而有规范化教育背景的,既懂医学又知法律的人才的作用日益凸显,卫生法专业也成为越来越多学生的选择。卫生法学是医学与法学交叉的前沿学科,学生既要学习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的知识,对医学领域有所了解,又要系统学习法律知识,能从法律层面解决卫生系统存在的问题。因而,该专业的可替代性较弱,一旦学有所成且对口就业,前景十分看好。

必修课程:

在法学部分,需要修的课程有宪法学、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中国法制史、国际经济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在医学部分,需要修的课程有基础医学、病原学概论、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概论、护理学概论、药学概论、公共卫生学导论、诊断学基础、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等。

专业特色课程:卫生法学、医事法学、医事仲裁与诉讼、药事法学、卫生监督学、医疗纠纷法律实务、外国卫生法学等。

就业方向:除了司法部门、法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还可以去医院医务科做专兼职法律顾问,去卫生系统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等,在与医疗卫生活动相关的执法监督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调解等司法工作中有突出优势。

推荐院校:很多医科大学都开设有这个专业,在法学专业下招生,如首都医科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南方医科大学等。也有一些医科大学在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中开设卫生法相关方向,授予管理学学位,如重庆医科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事法律方向)、南京医科大学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与法学方向)。

小贴士:不得不承认,很多报考医学院的学生最初都希望学习医学专业,因为成绩原因不得不调剂到法学等文科专业,也因此造成医科大学法学招生难、专业差的误解。事实上,当前法学毕业生众多,而真正能将法学知识运用到医学领域的人并不多,在医事法上术业有专攻地去学习与研究,就业自然不是难事。另外,很多名校招收卫生法、医事法相关方向的研究生,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项目的卫生法方向,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医事法学等,都是不错的选择。报考这些热门高校的人数必然众多,而如果你本科就是学习卫生法方向,那么备考自然更加容易,成功率更高。

法学(国际法方向)

国际法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这个方向的法学专业主要学习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军事法等内容。在大学四年里,你需要学习国际法基础理论、原理与法律方法,能够运用国际法分析并解决现实问题。所以,这个方向的学生可以算是复合型实用人才。

随着国际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密切,高校专业设置也越来越国际化,现在一些院校的法学专业的本科向国际法方向倾斜。虽然在专业目录上没有体现出来,但通过课程介绍你可以有所了解,所以,如果你有志于学习该专业,就要多关注那些以外交等专业为强势专业的院校。

必修课程:理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英语等。

推荐院校:这一领域内比较好的院校有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

就业方向:国际法方向的学生外语要求更高,从事涉外方向的法律工作较多。可在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对外经贸、涉外律师、投资、金融、证券、保险、海事等法律相关部门工作。此外,大型外企的法务专员也更倾向于要这一专业的学生。

小贴士:带“国际”二字的专业一般听起来都是“高端大气上档次”的专业,所以更多的付出自不用说。这个专业对英语有极高要求,甚至很多专业课采用双语授课,所以填报此专业时需要同学们注意,部分院校会对英语单科有所要求。

法学(经济法方向)

很多年来,高考生对经管类专业追逐的热度一直居高不下,经管类高校成为报考的大热门。一些学校往往也开设法学专业,且都和经济密切相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方向的录取分数水涨船高。该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有坚实的法学基础知识,特别要掌握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基本知识,同时要掌握国际经济贸易基础理论知识与实务,并能熟练掌握英语,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和独立解决国内外法律问题能力的法律人才。

必修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外国合同法等。

推荐院校: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等。

第5篇:公司法务前景范文

公务员考试与专业

关于公务员考试,你首先要知道以下两点:

第一,在历年的公务员招录考试中,98%以上的职位都有专业要求;第二,公务员招录专业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而制定的,因此每年的招录专业都有调整乃至大幅度的波动的可能性。

在以上两个前提下,针对每年的招考情况做大体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些对专业做了限定的职位,有不少的要求是比较宽泛的,一般会给出可报考的专业大类或明确相近专业都可报考。而不管招录专业如何变动,有部分大类专业(即岗位要求的专业出身)每年都是公务员招考的“大户”。可以说,它们是敲开公务员招录大门的必备专业。这几个招考方向也多与高校热门专业所契合。就目前趋势来看,从中央到地方,这几个招考方向可分为政法、文秘、经济管理、财会、信息技术五大类,其专业对应如下表所示:

在公务员公共课程考试中,这些专业都是招考的热门专业。而在大学选择了这些专业的考生,在公务员考试中也比其他考生更容易适应考试内容。比如,公务员考试笔试中的公共科目主要是对应试者基础知识的考查,考试内容包括对公务员任职的基本要求、政治、行政学、法律、公文写作与处理等。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汉语言文学、法学等文科专业的学生在公共科目的考试中有天然的专业优势。

以下就为大家介绍近年公务员招录比较热门的几类专业,供有意愿报考公务员的考生参考。(以下只罗列出适合文科生报考的专业,理科生请移步《求学》理科版)。

一、汉语言文学

在报考公务员中,专业优势最大的应该是中文类专业。这里所说的中文类专业包括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学、对外汉语、应用语言学等。在我们浏览公务员招录职位信息表时,汉语言文学及相关专业是出现最频繁的字眼。

汉语言文学可谓是有志从事文职工作的优势专业。公务员、教师、媒体记者及编辑都是不错的工作选择,在各种企业中担任秘书、行政助理以及文员的岗位也算是专业对口。这些岗位和职位往往需要具有较强的文字处理功底、应用文写作以及撰稿能力。

如果你热衷写作、爱好文学,那么可以放心地报考汉语言文学及相关专业。在这里你不仅可以继续自己的文学梦,还能学到很多实用的技能,比如文书的写作和口才的锻炼,这对报考公务员是有一定的优势的。

二、会计学

要问啥专业最有公务员潜质?答案一定是会计学!在近几年的国家公务员招录的专业中,会计学专业一直稳坐“十大需求专业”前三甲。

除了会计学专业,其相关专业如财务管理、财政学、税收学等也是公务员考试的热门专业。这类专业招录的职位主要是进行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等财务工作和审计业务等,招录的部门范围一般也较广。

值得一提的是,市场经济越发达,对财务人才需求量越大。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国家机关,都会发生经济活动。可以说,以上专业的就业面很宽,不想考公务员也没关系的。考生毕业前如果能够考取相应资格证书,会在求职中为自己增加竞争力。常见的与财务管理、会计有关的证书有以下几种:会计师从业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经济学

经济学是一门很现实的学科。货币升值还是贬值,石油价格是上涨还是下跌等有关经济的每一条新闻无不触动人们的神经。经济学关系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它,所以说是一门基础性学科,它也是其他应用性经济学科延伸的主干。经济学从开设之日起,就注定是一个备受瞩目的学科,永远可以在最热门的专业里找寻到经济学的身影。

该专业培养能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在公务员招考中,经济学及相关专业所招录的考生更多地从事宏观经济研究及人力资源分析等方面的工作,进入就业人才中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等部门。当然以上部门招收条件一般较为严格,对考生学历要求较高,所以有志于此的同学,可能还需要继续考研。

四、法学

这里的法学包括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等多个专业方向。

该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法学专业成为公务员考试的热门专业,一方面是因为近年来法学类专业人才相对饱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前景并不乐观,尤其是专业对口率并不高,考公务员不少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是相对较好的选择;另一方面,公务员招录中,除了公检法系统的职位,负责涉法、法律法规、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的岗位需求较多,如劳动监察、医疗监察、劳动仲裁、交通外勤执法等。

如果考生在大学时选择了法学专业,最好在毕业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样找工作会相对容易且就业质量相对较高。除了律师,法学专业毕业生还可从事公司法务职业,这也是近年来很受欢迎的高薪职业。

专业虽热门,报考需谨慎

第6篇:公司法务前景范文

从某种角度来说,其意在强调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学科,法律本身是来源于实践而又服务于实践的。相应地,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说,只学习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四年学习塑造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能力(即法学技术应用能力)、心理素质和基本道德。而这些也正是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的核心所在。因此,在培养法律人才时要切实考虑到本学科的社会需求,所培养出的法科人才要能服务于法律的应用和实践,要将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主要目标。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是指法科生实现专业就业目标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是心理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学专业技术应用能力的综合体现。专业就业是指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从就业前景来说还是非常广泛的,比如做法官、检察官、警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到公司法务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到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到高校去做法学教师,到科研院所做法学研究者等等,都是实现专业就业的不错选择。从具体就业能力来看,法科生通过四年学习实践的积累,应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力:第一,掌握核心法律知识。要求学生掌握我国相关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法制史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并力争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第二,具备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要求学生通过各种渠道(实习实践、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诊所等)积极参与具体法律事务的解决,并具备基本的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谈判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书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质。第三,形成严谨的法学思维能力。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曾说:“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的思维、透彻的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要求学生初步形成法学思维方式,能从法学专业角度运用法律实务工作基本方法,创造性地解决各种问题。第四,具备坚定的法治信仰和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法科学生像教徒信仰宗教一样虔诚地去信仰法治,坚定不移地相信法律有用,相信执法人员会严格执法、司法人员会公正司法,相信法治中国的美好未来;学习在社会变革中运用法律、学习处理复杂的职业道德困境。

二、在劳动法教学中如何提升法科生的专业

就业能力劳动法学作为一门与大众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学科,是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劳动法课程中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等内容直接涉及大量的案例和社会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劳动法课堂教育教学活动中提升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调整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

使课程教学更利于学生能力的发展。劳动法教学的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应紧贴社会生活实际和大学生生活实际,不断改革、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首先,在课时安排上,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应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以2学分30学时的教学设计为例,可将理论课安排18~20学时、实训课安排到8~10学时。其次,在课程内容上,理论知识讲授应与司法考试考题讲解紧密结合,促使学生掌握核心法律知识。最后,课堂案例教学内容可以大学生劳动争议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为重点组织相关教学案例,比如大学生校外兼职“洋快餐”的法律问题、毕业生实习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问题、“黑砖窑”事件等等,从而引起学生共鸣,使其主动思考,逐渐养成基本的法律思维能力。

2.提升教师教学综合素质、改革教学方法

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教师水平直接影响教学质量。由于我国当前年轻一代法学教师多是“校门到校门”,毕业就进校执教,缺少行业实践经验,专业理论功底强而实践应用弱。由此导致教育教学中,法学教师重理论、轻实践,法科生记笔记、背法条、少自主独立思考。法学教育直接制造了大批眼高手低、缺乏职业基本素质的毕业生“,难就业”成为必然。因此,高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打破政策壁垒,多渠道培养“双师型”教师,促使教师积极提升教学综合素质,主动改进教学方法,使法学教育更贴近法律职业的实际要求,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在劳动法教学中,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可采取“案例-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法律实务的解决,从而培养学生的创造性、灵活性,最终培养学生自主做事和主动学习的信心和能力。比如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授课中,笔者曾将一起正在处理中的案件作为课堂教学讨论内容,这是一起本校法学大三学生校外兼职遭遇交通意外伤害的事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学生讲述了事件处理过程,教师进行适当引导,通过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流程、证据搜集障碍、双方当事人谈判焦点、涉及法律理论及法律依据、困惑问题等环节的讨论,最后总结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谈判策略。这次案例教学使学生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知识的把握更直观、深刻,由简单识记层面迅速提高到深刻理解运用层面,而且锻炼了学生的运用知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课堂气氛也十分活跃。

3.加强劳动法实践教学

推动学生参与实践、积累职业经验。劳动法的实践性很强,尤其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如果没有具体案例的引入或学生亲自参与实践,学生很难深入理解这些内容,更谈不上掌握和具体应用相关知识。在劳动法教学中可采取法律援助、诊所教育或社会调研等形式,推动学生亲身参与实践,积极积累职业经验。比如在前述学生兼职遭遇交通意外伤害的事件处理中,笔者要求学生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通过实践锻炼的学生,意识到专业知识在实践运用中的重要性,并主动充电学习、查找法律条文,积极与专业教师、执业律师、在职法官联系、咨询,制定谈判方案、谈判思路和策略。通过真实案例,锻炼了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谈判能力、文书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质,坚定了学生们的法律信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结语

第7篇:公司法务前景范文

美国最大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当数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中,购买和出售的订单传达到中心,由中心的专业人士通过维护系统以使买卖的订单匹配,从而实现交易。在场外交易市场,买卖是通过券商之间连接的机终端和报价单来完成的。最著名的场外交易市场就是纳斯达克(NASDAQ),券商作为中介人匹配客户之间的订单,或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介入证券交易。

纽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大的股票市场,其筹集的资金居股市之首。纽约证券交易所有将近2800多个上市公司,在2003年,包括了来自51个国家的470个外国公司。2003年,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为15家,市值达到89亿美元;亚太地区共有82家公司,市值达728亿美元。广泛的市场参与者,包括公司、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成员公司,构成了这一交易市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经满足了最严格的上市标准,其范围包括从最大、最著名的蓝筹公司到许多世界顶级的技术公司和年轻、成长迅猛及私有化的非美国公司。

在美国,大概有35000个公司的股票在场外市场交易。纳斯达克是一个全国范围内的询价系统,存储和提供每秒更新的来自全国联网券商的场外报价。有6000多个公司的证券在该系统上询价,现有包括搜狐、新浪、网易三大中国门户网站在内的十几家中国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当今的纳斯达克市场已成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竞争对手,许多符合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的大公司已选择了纳斯达克,如著名的微软、英特尔、苹果电脑和升阳公司等。纳斯达克市场分为两个部分: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和纳斯达克小型市场。在全国市场的上市标准更严格,证券更具折现性。对于更小的公司而言,纳斯达克提供了一个“场外交易电子版”,但其并不是纳斯达克市场的一部分,而只是为券商们提供的通过计算机查询和估价的途径。最小的公司则可以列于“粉红单”上。

在美上市的优势

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的稳定性以及其代表的雄厚的资金来源为融资提供最大空间。对于包括中国公司在内的境外公司来说,对美国资本市场趋之若鹜的最大理由无不在于这一市场所容纳的雄厚资金。由于比较健全的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市场运营,不仅是庞大的投资机构,就是零散的个人投资者也能通过很多方式将资金聚集起来,占据着资本市场的重要一隅,使美国成为全球规模最大和最有效的资本市场。美国投资者对非美国公司的股票的投资大约占这些投资人所拥有的资金总额的12%。

第二,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全球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公司良好的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公司的价值,而通过上市在美国的资本市场亮相,借助路演等方式以及媒体的曝光,取得类似促销的效应,能够提高企业的声誉。通常,股市师会跟踪公司的业绩,并定期预测公司前景,积极有利的报告将有助于提高公司股票的价格。

第三,强化公司的购并手段。上市使公司的价值能通过具有很高的折现性的美国股市的股票得以体现,而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往往被认可为购并的支付手段,买家往往更有可能接受股票作为支付工具。

第四,进一步促进中国公司的内部改革和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美国市场更为严格的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也将成为中国公司进行改革和实施广泛重组、提高在行业内竞争力的契机。

上市的方式

通常而言,中国公司进入美国的资本市场可以采取以下4种方式:

1.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s)

上一世纪30年代初期的股市灾难导致外国公司的股票在美国股市一落千丈,美国的投资人瞬间失去了数以亿计的投资,这一事件促使1933年的美国证券法正式实施。此后,美国证券法对境外公司在美国的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的监管与本土公司别无二致。毫无例外,该公司必须进行注册。根据公司的规模以及以前在美国的披露情况,美国证监会还制定了不同的表格,以供外国公司注册使用。

基本上,境外公司与美国公司一样,必须以同样的格式向美国证券委员会(SEC)和投资人披露同等的信息。对于许多境外公司来说,美国证券市场的披露制度是令人深感不适的。美国的财务披露和准则比许多国家的更加详细和严格,例如,其要求对公司的市场竞争性地位和管理阶层对前景预测的强制性披露,便是一个令外国公司头痛的例证,但是为了力争在这个浩瀚的资本市场上拥有一个位置,境外公司也只能入乡随俗了。为了软化此不适,美国证监会许可境外公司将其财务报表调节至符合美国的会计原则,并不一定要实际地按照美国标准来制作。

此外,境外公司的股票一旦公开交易,该公司还必须按照美国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定期向SEC报告。

2.美国存托股证挂牌(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 ADRs)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7日、18日分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交易。作为第一家两地同步上市的中国国有企业,其获得了25倍的超额认购倍数,共发行65亿股,募集资金35亿美元,创该年度全球资本市场IPO筹资额最高记录,取得了海外上市的成功。中国人寿保险就是中国企业通过ADR成功上市的例证。

美国证券业创造了这种将外国证券移植到美国的机制,存托股证交易提供了把境外证券转换为易交易、以美元为支付手段的证券。迄今为止,还有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石化等公司通过此方式在美国上市。

典型的ADR是如此运作的:

(1)美国银行与一境外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这一美国银行担任境外公司证券的存托人。

(2)美国的存托人签发存托股证给美国的投资人。每一张存托股证代表一定数目的境外公司的证券,该凭证可自由交易。

(3)美国存托人收购相应数量的境外公司的证券,一般该证券由境外的托管银行保管。

(4)发行存托股证后,美国存托银行作为该股证持有人的付款人。该银行收取股利并转化为美元,然后将其分配给股证持有人。

(5)存托银行作为存托股证的转让人,对该股证在美国的投资人的交易进行记录。该银行也时刻准备着把该股证转换为相应的境外证券。

美国证监会把ADR以及其所代表的境外证券区别对待。同时,ADR的发行也涉及到证券的公开发行。因此,发行ADR的美国银行也需要注册,而该境外公司则须履行定期报告的义务。

但是,履行全面的注册和报告是特别昂贵和负累的。鉴于此,美国证监会根据境外公司在美国证券市场的状况,制定了不同的ADR计划和相应的不同披露要求:

一级ADR

SEC对一级ADR的监管是最轻的。美国银行通过注册F-6表格,并附具存托协议和ADR凭证,便可建立一级ADR.

如果境外公司每年向美国证监会提交其在自己的国家所披露和公开的资料清单,其在美国的定期报告义务可免除。一级ADR可以在商和批发商的粉红单上报价,但是不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或纳斯达克上报价。这一级ADR主要是为美国投资人提供对现成的境外公司的股票的通道,但是,不能用于筹集资金。

建立一级ADR的成本比较小,平均为25000美元,境外公司的获益是很大的,通常股价会上升4-6%。

二级ADR

二级ADR可以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美国银行须利用F-6表格注册,境外公司须定期报告。为能在证券交易市场或是纳斯达克交易,境外公司还需要进行20-F表格注册。但如一级ADR一样,二级ADR不能作为筹集资金的手段。

适用二级ADR的境外公司无一例外地发现,美国证券交易法所要求的披露要求比自己国家的法律规定更细节、更深入。最重要的是,境外公司的财务必须符合美国的一般会计准则,例如:美国一般会计准则要求分类披露公司的运营情况,还有一些敏感(有时是令人尴尬)的资料,包括主要财产、任何重大的正在进行的诉讼或政府对公司的调查、10%股东的身份、管理层薪酬总和、公司及子公司或执行官之间的交易,等等。公司还必须每年更新20-F表格。

建立二级ADR的成本是巨大的,平均超过100万美元。但是带来的成效也是巨大的,其为境外发行公司所铺设的通向美国投资人的通道以及以美国一般会计准则为标准的披露,通常会促使公司股价上升10-15%。

三级ADR

境外发行公司将自己的证券向美国投资人作公开发行。这一级ADR的注册书必须本质上包括二级ADR的20-F年度报告所要求的。三级ADR是唯一的允许境外公司在美国融资的ADR形式,建立三级ADR必须按照类似于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的程序来进行。在美国的普通股公开发行一般成本超过150万美元。但是对于许多需要大量资金的境外公司来说,即使成本很高,三级ADR也是值得一试的,因为美国的公众资本市场提供了一个无可比拟的融资基地。

全球存托股证(GDR s)

境外发行人也可以通过发行以美元为计价单位、全球发行的存托股证来促进其证券的交易。全球存托股证与美国存托股证的原理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在于全球存托股证是部分或全部在美国以外的区域运作。不论冠之以全球存托股证或美国存托股证,适用在美国的部分的法律是一样的。

3.私募资金和美国证券法144A条例

私募资金是一种避免美国证券法要求的注册,而又能在美国出售证券的做法。但是,美国证券法规对于出售私募证券有很多限制。美国证监会1990年采纳的144 A条例允许将某些符合条件的证券出售给合格机构投资人,而不需履行证券法的披露义务。但与144 A条例关联的交易必须符合基本条件:(1)该证券必须只能出售给合格机构投资人;(2)证券发行时,该证券不能与在美国的任一证交所交易或是在如纳斯达克的券商询价系统报价的证券属同一种类;(3)卖家和未来的买家必须有权利获得发行公司的一些从公众渠道尚未得知的信息;(4)卖家必须确认,买家知道卖家可以依据144 A条例来免除证券法的登记要求。144A条例还规定了合格机构投资人的条件。合格机构投资人通常包括美国银行、信用社和注册券商。

4.反向兼并

近年来,中国民营企业通过反向兼并(Reverse Merger)方式在美国上市方兴未艾。反向兼并,也称Reverse Takeover(RTO),俗称借壳上市,是一种简化快捷的上市方式,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通过与一家没有业务、资产和负债的上市公司合并,该私人公司反向并入该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成为一个全新的实体。该上市公司也称为壳公司。私人公司并入上市公司后持有多数股权(通常是90%)。

与IPO相比,反向收购具有上市成本明显降低、所需时间少以及成功率高等优势:一旦成为上市公司,公司的前景颇为可观;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通常远远高于同等行业、同等结构的私人公司;上市公司更易于筹集资金,因为其股票有市场价值而且可以交易;可以利用股票收购,因为公开交易的股票通常视为购并的现金工具。

但是,反向兼并并非一蹴而就的获取资金的捷径,其只是募集资金的间接途径。所以,这一方式仅适宜于那些对资金的需求并不是特别急切,将要经历很长时间才能达到上市公司的规模和水平的公司,有助于其实现融资的长期目标。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

对于已决定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公司来说,除了可依据供美国公司适用的上市标准之外,还可选择一套专供外国公司适用的标准。美国公司标准较外国公司标准而言,更加灵活。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包括两个部分:发行标准和财务标准。

发行规模标准如下:

1.美国公司标准

(1)股东数量:a.2000个持100股以上的美国股东;或者b.共有2200个股东,最近6个月的月平均交易量为10万股;或者c.共有500个股东,最近12个月的月平均交易量达100万股;

(2)公众持股数量:在北美有110万股;

(3)公开交易的股票的市场值总和为6000万美元。

2.非美国公司标准

(1)股东数量:全球范围内有50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2)公众持股数量:全球有250万股;

(3)公开交易的股票的市场值总和为,全球范围内达1亿美元。

财务标准如下(可任选其一):

1.美国公司标准

(1)税前收入标准:在最近3年的总和为1000万美元,其中最近两年的年税前收入为200万美元,第三年必须盈利;

(2)现金流量标准:对于全球市场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最近一年收入不少于1亿美元的公司,最近3年的现金流量总和为2500万美元(3年报告均为正数);

(3)纯评估值标准: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7500万美元,全球市场总额达7.5亿美元;

(4)关联公司标准:拥有至少5亿美元的市场资本;发行公司至少有12个月的营运。

2.非美国公司标准:

(1)税前收入标准:在最近3年的总和为1亿美元,其中最近两年中的每一年达到2500万美元;

(2)现金流量标准:对于全球市场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最近一年收入不少于1亿美元的公司,最近3年累计1亿美元,其中最近两年中的每一年达到2500万美元;

(3)纯评估值标准:同美国公司标准;

(4)关联公司标准:同美国公司标准。

纳斯达克的上市标准

相比之下,纳斯达克的上市标准比其他的全国性的交易市场更为宽松。对于规模稍小、缺乏深厚的营运历史和财力,尚不能达到全国交易市场的上市标准的外国公司来说,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对于首次发行的公司,根据纳斯达克的标准,必须满足以下3个初始上市标准中的一个,且必须满足该标准的全部要求;并且,这一公司必须持续满足其中之一的标准才能保持其上市地位。以下简要介绍纳斯达克的全国性市场的初始上市标准。

标准一:

(1)股东权益达1500万美元;

(2)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或者最近3年中的两年中拥有100万美元的税前收入;

(3)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4)公众持股的价值达800万美元;

(5)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6)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7)3个做市商;

(8)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标准二:

(1)股东权益达3000万美元;

(2)110万股公众持股;

(3)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达1800万美元;

(4)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5)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6)3个做市商;

(7)两年的营运历史;

(8)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标准三:

(1)市场总值为7500万美元;或者,资产总额达及收益总额达分别达7500万美元;

(2)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3)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至少达到2000万美元;

(4)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5)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6)4个做市商;

(7)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上市的程序

首次公开发行的过程是富有挑战性、激动人心的过程,大胆的决定、上市团队的卓越表现和良好的市场状况,“天时、地利、人和”的协调实现,将会展现立足美国资本市场的公司的成功者的风采和形象。

1.组建上市顾问团队

公司得以在美国最终上市,往往是一个有效的上市顾问团队成功运作的结果。除了公司本身,尤其是公司的管理高层,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外,公司须组成一个包括投资银行、顾问、师在内的上市顾问团队。其中,投资银行将牵头领导整个交易和承销的过程。在考虑投资银行的人选时,公司应充分了解投资银行是否具有曾经协助过该行业的其它公司上市的经验以及其销售能力。公司选择的法律顾问必须具有美国的执业资格,同样,公司应考虑其是否有证券业务方面的丰富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根据美国一般会计准则独立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对中国的会计准则有全面地了解,以便调节若干数据以符合美国会计准则的报表要求。

2.尽职调查

公司将在上市顾问团队的协助下进行公司的管理运营、财务和法务方面的全方位、深入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将为公司起草注册说明书、招股书、路演促销等奠定基础。为了更好地把握和了解发行公司的经营业务状况,以便于起草精确和有吸引力的招股书,主承销商、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以及发行公司的法律顾问将对发行公司的财产和有关合同协议作广泛的审查,包括所有的贷款协议、重要的合同以及政府的许可,等等。此外,他们还将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等进行讨论。同时,主承销商往往要求公司的法律顾问和会计师提供有关在注册说明书中的事件的意见。承销协议书将约定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出具有关公司的合法成立及运营、发行证券的有效性、其他法律事件的法律意见。此外,承销协议还将要求公司法律顾问出具关于注册说明书是否充分披露的意见。最后,发行公司还要被要求提供一封“告慰信”,即由其独立的注册会计师确认注册说明书中的各种财务数据。

3.注册和审批

美国证券法要求,证券在公开发行之前必须向美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且向大众投资人提供一份详尽的招股书。注册审批是上市的核心阶段。公司、公司选任的法律顾问和独立审计师将共同准备注册说明书的初稿,因此,法律顾问的能力和经验在此阶段会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注册说明书应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包含招股书,第二部分包括补充信息、签字和附件。招股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必须符合美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必须真实地披露相关表格要求的信息。通常,对境外公司的披露要求与美国本土公司是一致的,包括公司过去5年的业务、风险因素、财务状况、管理层的薪酬和持股、主要股东、关联交易、资金用途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此外,招股书也是促销手册,招股书必须描述发行公司的“亮点”,以吸引投资人。

承销商及其法律顾问将对初稿进行认真地审查,并作出评论。当注册说明书准备好后,将递送到美国证监会。在注册说明书递交证监会后、该文件尚未被宣告有效之前,包含在说明书中的初步招股书将由投资银行送给潜在投资人传阅。在此期间,可以书面招股,但是不能承诺出售股份。在此期间,承销银行将安排路演(以下详述)。

美国证监会在30天内审查注册说明书。审查完毕后,证监会向公司发出一封信,要求提供补充信息或更详尽的披露,主要涉及披露和会计。公司即按照该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意见递交证监会。证监会再次进行审查。如是首次注册的公司,证监会往往会要求多次的修改。

美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注册说明书的最后一稿后,将宣布注册说明书生效。对第一次的注册人来说,从第一次递送到宣布生效,需花4到8个星期的时间。

4.促销和路演

注册登记之后,公司便可以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进行促销,其中包括巡回路演。路演是指证券发行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对潜在投资人、师或资金管理人所作的报告会,激发投资兴趣,通常持续一至二个星期。届时公司管理层在投资银行的安排下,到各地巡回演说,展示其商业计划。管理层在路演上的表现对证券发行的成功与否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美国,重要的路演城市包括纽约、旧金山、波士顿、芝加哥和洛杉矶。作为国际中心的伦敦和香港也往往会包括在路演的行程中。

一旦路演结束,最终的招股书将印发给投资人,公司的管理层将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和数量。投资银行往往会基于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状况,提出一个建议价格。

一旦发行价确定,投资者收到正式招股书两天后,首次公开发行便可宣告生效,上市交易便拉开了序幕。主承销商将负责保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最初的关键几天的顺利交易。至此,首次公开发行即告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