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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本办法设立。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第四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八条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应当报司法部核定。
第十条公证执业区域可以下列区域为单位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辖区;
(二)设区的市、直辖市的辖区或者所辖城区的全部市辖区。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第十一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机构重要的变更事项,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司法部定期编制全国公证机构名录。
第三章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公证机构统称公证处。根据公证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式冠名:
(一)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县、市名称+公证处;
(二)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名称+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三)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直辖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第十九条公证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证机构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公证机构名称的内容和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公证机构的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对经核定的名称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一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是公证机构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公证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执业区域、证书编号、颁证日期、审批机关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停业整顿期间,应当将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章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公证档案、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公证收费标准。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公证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应当依照《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定期填报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每年2月1日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地反映本公证机构上一年度开展公证业务、公证质量监控、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证收费、财务管理、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的统计项目及样式,由司法部制定。
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公证机构应当对所属公证员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证机构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公证机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公证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过程中,发现公证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被调查的公证机构应当向调查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接受委托的公证协会应当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公证协会在查处公证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规定,负责组建该公证机构,并承担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五条《公证法》和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公证机构,其设置、布局、名称、执业区域及管理体制不符合《公证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拟定调整方案,报司法部核定后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本办法设立。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第四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八条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应当报司法部核定。
第十条公证执业区域可以下列区域为单位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辖区;
(二)设区的市、直辖市的辖区或者所辖城区的全部市辖区。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第十一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机构重要的变更事项,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司法部定期编制全国公证机构名录。
第三章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公证机构统称公证处。根据公证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式冠名:
(一)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县、市名称+公证处;
(二)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名称+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三)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直辖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第十九条公证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证机构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公证机构名称的内容和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公证机构的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对经核定的名称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一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是公证机构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公证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执业区域、证书编号、颁证日期、审批机关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停业整顿期间,应当将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章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公证档案、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公证收费标准。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公证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应当依照《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定期填报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每年2月1日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地反映本公证机构上一年度开展公证业务、公证质量监控、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证收费、财务管理、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的统计项目及样式,由司法部制定。
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公证机构应当对所属公证员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证机构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公证机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公证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过程中,发现公证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被调查的公证机构应当向调查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接受委托的公证协会应当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公证协会在查处公证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关键词】律师管理;体制分析;存在问题;制度完善
律师和其他许多职业一样,都是由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职业分工。它是伴随着国家民主和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而出现和发展的,是律师管理体制中最基本细胞。建国以来,我国律师管理体制也经历了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律师协会为辅的管理体制和“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经过不断发展和实践检验,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适合我国国情并且在推动律师业健康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自身管理体制弊端也不可回避。本文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解决方案。
一、律师及律师管理体制的含义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作了界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定义是伴随着“国资所”向“合伙所”转变,律师也脱去“国家干部”的外衣,不再具有国家性,由“管理者”变成“服务者”,可以说这一定义顺应了当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律师管理体制指律师管理的体系与制度。具体地说,是指有关律师管理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的组织制度及其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律师管理体制反映了国家与律师行业之间的关系,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协调律师行业自身的管理权与国家对律师行业的管理权之间的关系。
二、现阶段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对推动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有:
1.司法部的有关规章与《律师法》的规定明显矛盾,说明“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仍然影响巨大。例如,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不仅在名称上只见“管理”两字,而且均专章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并且具体规定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这与《律师法》第4条关于“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规定有明显的矛盾。
2.与世界许多国家的律师管理体制相比,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管理权限过宽、过大,且拥有授予和撤销律师执业证书、批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变更、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对违法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等诸多实质性权力,而律师协会所拥有的权限主要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等,与司法行政机关拥有的权力相比显得薄弱和虚化,难以发挥律师行业自治的应有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在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
1.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我国《律师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法》仅赋予其“监督、指导”的职能,而未授予其管理的权限。立法机关作出这样规定的理由:首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而不能陷于各种事务的具体管理之中,以避免管得过死、过严,“扼杀”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其次,早在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就明确提出,“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如今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管理定位于“监督、指导”或“宏观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最后,从其他国家的情况来看,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管理均已摆脱具体的微观管理,而定位于完全的行业自治管理或宏观管理,这种成功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为切实实现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监督、指导”或“宏观管理”,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正确界定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职能。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的宏观管理职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依法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规章。主要包括组织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与相关部门协调起草、制定律师行业的税收、收费、社会保障、执业责任保险等法规或规章,不断完善律师制度。二是指导性宏观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性宏观管理主要是对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行业管理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三是准入和退出管理。在准入管理上包括两个方面:对自然人通过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再依照规定的程序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及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的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颁发执业许可证。在退出管理方面,主要是做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吊销、注销工作,以及组织、监督清算等工作。四是协调各方面关系,改善执业环境。五是调整法律服务供求关系,通过市场机制与政策调控手段的结合解决法律服务供需矛盾以及地区间的不平衡问题。如在中西部基层地区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鼓励中东部大城市的律师到中西部基层地区工作、在中西部基层地区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等。(2)再次修订《律师法》,将律师法有关条文中不符合上述宏观管理要求的内容予以修改或删除,以使司法行政部门“宏观管理”的要求与“监督、指导”的原则相一致。例如,《律师法》第四条中“指导、监督律师、律师司务所、律师协会”可改为“指导、监督律师协会”。(3)对司法部的有关规章进行清理、修订,废除有关“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从而将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权力交给律师协会,使律师行业组织的自主性和自律性均得到充分体现。
2.司法行政职能需要完善之处。(1)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和增强权益保障。我国现有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包括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司法保障和行业保障。虽然《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项内容有详细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律师执业环境还不能尽如人意。例如律师办理案件需要调取工商行政管理、房屋管理、户籍管理、民政等部门保存的登记材料或证件材料时,由于部门利益或行业内部规定的阻碍而被拒绝。因此,作为承担宏观管理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发挥协调功能,为律师权利的行使直接提供便利与支持,使律师执业环境得到改善,法定权益得以落实。(2)完善准入机制。我国目前的律师准入制度实行的是统一的司法考试为主、特许考核为辅的制度。自2001年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以来,这种执业准入方式为律师行业选拔了大量人才,但经过十年的时间,这种考试方式也暴露出弊端。最突出的问题是,司法考试的试题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只反映记忆水平,而较少反映分析能力,并且律师在执业前普遍缺乏法律实践经验。因此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可以考虑将现行司法考试改为两次,第一次考试是针对通识教育而举行的,重在考查应试者对基本法律知识和原理的掌握,试卷以客观题为主,辅之以适当的简答和论述题,且通过率应当在20%~30%之间。第二次考试则安排在第一次考试通过者接受两年职业培训之后,针对职业教育进行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重在考察应试者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写作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提醒应以主观题为主,特别是要加大情境材料题比重,口试则考查应试者的临场应变和口头表达能力以及仪表风度。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率应在80%~90% 之间。二是建立法律职业统一培训制度。在采用二次司法考试模式的条件下,所有通过第一次考试的人员在进行第二次考试之前,都必须参加职业培训,由国家成立统一的国家法律职业培训学院及其地方分院,对上述人员进行集中统一培训,可以采取远程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为法律技能实际应用。从长远看,执业准入的考试培训和管理等工作应由律师协会担当才更加合理,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在完善准入机制的过程中应逐步将这项职能过渡给律协。(3)完善退出机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律师数量逐年增多,律师队伍不断扩大。然而由于我国律师人才匮乏这一现状,使得律师管理体制的设计者过多注重了对律师准入机制的研究,而律师退出机制多年来变化不大。目前,体现在律师退出机制上,除因律师犯罪、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及律师协会对其终止会员资格的行业处理外,离开律师行业的人比例很小。这种现状使得那些本不适应律师执业要求的人员由于没有合理的退出途径而留在律师队伍里,产生了了负面效应。因此需要逐步制定完善退出机制。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保留现有由于律师犯罪、严重违法违纪与职业操守的不良行为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及律师协会对其终止会员资格的行业处理;第二,探索建立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法官、检察官的机制,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结构优化和综合素质水平的提升;第三,完善现有的律师考核评价机制,用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引导那些不适合从事律师行业的人员退出律师行业。
四、结语
改革开放三十年,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律师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他们登上了历史舞台,成为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因素。然而,中国律师的成绩更注重反映在技术层面上,更需要反思如何更多的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职业责任。律师协会作为被推崇的“两新阶层”的行业管理者和组织者应该引领和推动行业进步,发挥社会新阶层的作用。新律师法的修改,对于解决呼声很高的行业自治没有太大的改观,怎样理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的职责分工,使双方都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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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佑平主编.公证与律师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阎志明主编.中外律师制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4]王国良等著.中外律师制度[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
[5]陶髦等著.律师制度比较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6]陈光中主编.律师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7]青锋编著.美国的律师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8]青锋著.中国律师制度论纲[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9][英]安东尼·德·雅赛著.陈茅等译.重申自由主义[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10]冯宾著.中国律师的第二次飞跃[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今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入推进政法三项重点工作为主线,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创和谐、创满意、创品牌”为工作目标,以“务实、创新、高效”为工作要求,以抓规范、破难题、强基础、促提升为着力点,大力实施“1055”计划,即:实施“十大项目”、构建“五大体系”、打造“五化格局”,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三生融合·幸福__”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__年着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十大项目”建设
根据__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思路,我们确立了“十大项目”重点工作,并以此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1.人民调解机制创新项目。加强村、居、企业、集贸市场、外来人口聚居地以及接边毗邻地区等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基本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继续深化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市、县两级全面建成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实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在县级层面的覆盖率达80%以上。全年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成功率要达到98%以上,行业性专业调解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
2.城乡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创新项目。深入宣传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重大意义,积极与有关部门对接,将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列入“平安城市”创建、综合治理、新农村建设等重点目标考核体系,__年在去年基础上增加10%,即完成全市90%的村居建立有偿法律顾问制度,签订顾问合同,由市县两级政府购买服务。
3.法律服务进政府载体创新项目。争取市政府发文,在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部分乡镇(街道)建立有偿法律顾问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指引和考核办法。__年,要确定市政府及*个县级政府、70%的部门、30%乡镇建立有偿法律顾问制度。
4.公证服务城乡统筹方法创新项目。__年底,实现涉农公证业务年增长率达5%以上;充分发挥农村公证法律服务队伍作用,在重点乡镇设立公证联系点,指导农村公证信息员提供公证咨询、资料初审等服务;公证服务城乡统筹综合改革专题法律宣传村居覆盖率达100%;监督公证机构落实上门服务、电话预约、法律援助等便民惠民服务。
5.法律援助惠民服务方法创新项目。加快法律援助“三个网络平台”建设,借助互联网络提高法律援助审批、指派工作效率、降低依法维权成本。至年底要在市、县两级12家法律援助中心全部建成“三个网络平台”,网络咨询和网络申请量要比上年有增长,网络咨询服务要实现微博化、即时化、互动化,网络申请要实现零等待、零遗憾、零投诉。
6.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管控机制创新项目。探索分类矫正方法,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功能作用,强化管控措施。继续深化刑释解教青少年“导航工程”,切实落实“一助一”、“多助一”等结对帮教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教机制。社区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9%以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率达到95%以上,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7.“六五”普法宣教平台创新项目。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开展“六五”普法骨干培训,组织一次市管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评选20名市级优秀法制副校长。组织“六五”普法讲师志愿团为全市1000家以上的企业举办法治讲座。
8.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化建设模式创新项目。加强专业化、正规化建设,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推进队伍专业、知识结构合理化,核心专业人员比例达到75%。着力提升把握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有效应对场所安全稳定对执法水平的考量。全面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先进文化建设,更好地担负起职责使命。
9.司法行政信息化管理创新项目。建设基础网络平台,建成一个B级标准化机房;升级改造局机关局域网;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立全面覆盖市局、县(区)局、基层司法所三级的专 线网络。建成数据资源中心,建设完成司法行政基础资源库,以及包括相关业务在内的的业务信息资源库。建设应用软件系统,开发建设司法行政相关业务应用管理系统,完善OA系统功能,力争实现公文流转无纸化。
10.司法行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司法业务用房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加强我市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__年,市本级司法行政业务用房改建工程完成投资额__万元,完工并投入使用;市劳教所劳教综合业务用房工程计划总投资__万元,年内完成25%的投资量,两年内完工并投入使用;协助瑞安、文成两地完成办公大楼建设,促成苍南县司法行政办公用房动工新建。
(二)拓面提质,全力推进“五大体系”建设
1.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体系,在优化法治环境上取得新突破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在维稳中的先导性作用,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不断扩大普法教育的实效性和覆盖面,努力提高市民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是要全方位开展法制宣传。围绕服务保障“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六进”活动。深入分析普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完善各类普法对象学法制度。尤其是要针对不同行业和对象的特点与需求,实行错位普法和差别普法,加强各类重点对象普法工作,尤其要做好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领域的专项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学法用法示范推进工程,打造主题鲜明的“六五”普法示范单位,全年培育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10名,示范基层站所30家,先进企业15家。
二是要多渠道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加强乡、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发挥好农村法律顾问作用;要依托工业园、企业集中区,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建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制度,抓好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加强青少年学法用法实践活动,打造法律知识教育、法治实践、法治文化展示“三合为一”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进一步提高建设数量和质量;要放大法治文化品牌效应,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品味的法治文化示范点,将法制元素融入到公园、广场、街区、市场等群众的驻足点,__年要实现全市各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至少拥有一个综合性法治文化阵地;要创新法制宣传载体,充分发挥普法网、手机短信、LED显示屏等法制宣传阵地作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法治名言、警句、动漫,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三是高质量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规范、科学、有序地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要继续推进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继续加强行业依法治理,针对群众特别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把基层民主法治创建与城乡统筹发展、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民主法治村的建设和申报工作,深化创建工作动态考评机制,全面提升创建工作质量。
2.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上取得新突破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机制建设,深入推进“三调对接”和各类专业调解组织发展,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要夯实基础,完善人民调解网络。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龙头,积极推进直派司法所外观形象标识规范化建设,年底前全市累计完成建设率达80%以上,积极开展省级(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年底前累计完成创建率达司法所总数的50%以上。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巩固村、居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组织,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等传统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深化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重点健全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区以及新兴行业、新社会组织等专业性、行业性、联合性人民调解组织,推进调解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矛盾化解的同时,重点解决由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等引发的热点问题,推进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等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容易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领域延伸,着力构筑第三方参与的矛盾调解机制。
二是要拓展领域,创新人民调解机制。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活动,努力使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要健全完善村、乡镇调解组织之间,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与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要以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调解机制为重点,着力构建多方位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在巩固完善医调、诉调、警调、交调、检调五大衔接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与劳动保障、劳动仲裁、、民政等部门的联动联调机制,进一步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三是强化保障,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探索完善分级培训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培训规划,大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实行全员轮训。大力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引导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能力。大力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各项经费的落实,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3.构建一体化法律服务体系,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取得新突破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经济行为和社会秩序的作用,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大力加强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提升城乡一体化法律综合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
一是 要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水平。重点是要深入开展“法律服务五进”活动。要围绕“十二五”时期政府投资规划,积极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做好政府决策风险评估的智囊团。要开展企业法律服务升级行动,围绕防范和化解经济运行风险,以企业“法律体检”为平台,为1200家企业开展深度法律服务。开通公证服务中小型企业绿色通道,公证机构走访中小型企业100家以上。围绕城乡统筹发展,推动律师法律服务进村入户,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综合改革等提供法律服务。推进公证服务城乡统筹综合改革,主动为村房“两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金融业创新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组织等事项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司法鉴定规范化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二是要加快构建法律顾问体系。要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扎实推进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乡村法律顾问等多层面的法律顾问体系建设。切实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荐优秀律师担任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政府参与行政诉讼和民事案件的处理,为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及重大合同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深化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健全乡村法律顾问目标考核制度、定期服务制度、工作交流制度,推动规范运行。着眼农村社会管理创新需求,努力为村级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为基层组织决定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论证。深入探索“法企”对接的新形式与新途径,向企业推荐合适的法律顾问人才。
三是要深化法律服务惠民措施。继续健全完善“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建设,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平台网络体系。至年底,要在90%的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赋予工作站初审权,实现工作站和援助中心的网络审批,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降低依法维权成本。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认真部署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为民创优年”等主题活动,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力和实效性。要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考核标准和奖惩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大便民惠民力度,公证服务窗口设立电子屏幕、叫号系统的公证处要达到30%以上,公证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
4.打造新型化教育管控体系,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取得新突破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首要标准”,着力把握工作规律,构建安全稳定长效机制,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提升对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控水平。
一是加强精细化劳教监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劳教工作方针,大力加强场所规范化管理和安防一体化建设,确保劳教场所的持续安全稳定。加强场所布局和设施建设,启动劳教业务用房和墙建设工程,提升场所内部正规化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现代化文明监所创建工作。要突出思想教育在教育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全面推进劳教人员法制、道德、文化、劳动教育,加大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出入所教育接受率要达100%。不断健全完善教育矫治工作体系,把心理矫治教育工作,进一步向深度和广度推进。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教,特别是做好重点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依法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不断创新劳教戒毒工作新模式。
二是加强规范化社区矫正体系建设。进一步理顺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运行机制,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健全完善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重点完善系统建设,扩大覆盖面,提高定位率,充分发挥区域监管、信息交互、警示告知、档案管理、考核管理等五大功能的作用,建立并推广使用社区矫正对象定位手机声纹识别系统,提高动态管控能力。深入开展心理矫治,强化监管措施落实,认真开展危险性评估,不断提高矫正质量,防止再次违法犯罪,杜绝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加强社区矫正专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三支队伍建设,在全市11个县建立社区矫正驻法院工作室,在全市有5名以上社区服刑人员的村居建立工作站,按1:1的比例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按20:1比例建立专兼职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三是加强社会化安置帮教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体制,强化安置帮教工作责任机制,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强化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做好归正人员的衔接工作,进一步落实“一帮一”、“多帮一”责任帮教制度。加大科学帮教、联合帮教力度,深化刑释解教人员分类分层次管理。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确保每个县不少于5个,构建“衔接规范化、帮教社会化、安置市场化、管理信息化”的安置帮教工作新格局,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5.拓展“一站式”服务体系,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效能发挥上取得新突破。进一步加强对中心运行规律的研究,按照“内部职能融合”的原则,整合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职能资源,集成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司法行政职能要素,在统一的平台上为群众提供各类法律服务;按照“组织体系链接”的要求,加强与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乡镇司法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矫正工作站等基层司法行政组织的业务对接,实现服务分解、案件分流,扩大中心的运行效能和辐射效应;按照“横向联动拓展”的思路,积极引入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集中受理调处有关医疗、交通事故、劳资等矛盾纠纷;协调工青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中心设立接待窗口,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要素集成、部门联动”的科学工作体系。牢牢把握中心公益、专业、便民的性质,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窗口化”、“一条龙”、“一站式”的法律服务,真正把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打造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社会管理、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窗口”。
(三)强化保障,着力构建“五化”工作新格局
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民生大局,整合职能,发挥优势,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着力形成“以项目化为抓手、以品牌化为引领,以信息化为支撑、以规范化为目标、以专业化为保障”的工作格局。
1.以项目化为抓手,推进各项工作强责提速。今年,市局在局机关开展了“互学互比”活动,要求各处室结合工作实际,申报本处室的“争先创优”项目,并将项目实施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市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筛选确定了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十大项目”。这些工作的完成落实情况,事关年度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成效和考绩的实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具体化的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和责 任人,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和进度计划,分解、细化、量化工作内容和要求,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间节点,严格落实分阶段目标的要求,确保年度重点项目的有效落实。市局将进一步强化考核考绩工作的导向作用,研究制订对县局和市局机关职能处室的考核新办法,各县局也要出台相应的考核办法,实现以考核促工作,以工作促发展。同时,各县局也要根据本地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积极开展项目化建设,通过搭建项目工作平台,将重点工作以项目化来设置,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以项目带动、靠项目创新、用项目落实,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更具系统性、创新性和长效性,成为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的一大亮点。
2.以品牌化为引领,推进各项工作进位升级。有特色才有生命力,有品牌才有说服力。实施品牌化就是要通过树典型、带全面,抓示范、促一般,实现面上工作进位升级,整体推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推进品牌化建设,以“创和谐、创品牌、创满意”为总要求,深入挖掘自身优势,科学整合职能资源,把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纳入品牌的大旗下,推进工作出亮点、树品牌、显特色,发挥品牌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要引领思想,树立品牌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深入抓好品牌项目论证、品牌打造规划、品牌服务实施等环节的思想发动,使每名司法行政干部掌握工作品牌的内涵和特征,使他们形成较强的出精品、树形象、作表率的意识,自觉积极投身到品牌创建活动中去。二是要引领行动,强化品牌运作。各地要正确把握司法行政工作的定位,找准本单位服务中心大局、维护社会和谐、服务弱势民生、加强自身建设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提炼确定好品牌主题。同时,要积极有效地运作品牌,用品牌标准来开展工作,用品牌形象来接受监督,用品牌服务来吸引群众,用品牌效应来拓展司法行政工作的作为空间,实现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整体推进。三是要引领成效,做好品牌宣传。我们要在培育品牌、争创品牌、叫响品牌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信息简报、宣传栏、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各种载体,进行公示、宣传、推介,使司法行政工作品牌为广大群众了解和熟悉,不断扩大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影响面,塑造司法行政良好社会形象。
3.以信息化为支撑,推进各项工作提能增效。当前,我市司法行政部门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软硬件建设相对滞后、基础人才缺乏、经费投入不足等实际问题和困难,制约了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提能增效。今年市局将积极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十大项目”之一大力推进,来解决这一制约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全面提升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效能。一是要夯实基础,加强网络系统建设。要开展市局机关机房和数据中心建设,建成一个B级标准化机房。要加强网络建设,实现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专网互联互通,同时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立一个三级联通的稳定、安全、高效的专线网络。二是优化资源,加强数据资源中心建设。建立一个能够全面满足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数据交换的数据中心,进一步整合信息资源、行业资源和行政资源,全面提高司法行政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形成全员应用、资源共享的信息化工作格局。三是要深化应用,加强业务软件系统建设。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实际,建设司法行政信息网络应用平台,不断加强对司法行政基本情况信息管理、业务流程管理和日常司法行政工作管理,让信息化应用真正融入到司法行政工作的每一个领域。
一、建立各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能设置,区司法局设行政处罚职权执法主体1个。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法条共10条,细分为70项87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定权改革和优化我区软环境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形成公正准确、科学详尽、分层、决策和管理落实的行政处罚权机制,结合我部门行政处罚执法实际,制定《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见附件)。
2、划分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依据《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标准》中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划分为3档,即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1)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低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最低限度:
(一)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2)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退还部分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上述从轻情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限度。
二、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
1、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将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应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建立行政处罚释明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决定中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3、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法律审核制度。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经局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后才能报局领导签发。未经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的,局领导应不予签发。
过去的一年,是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一年,也是司法行政工作在改革中前进,在创新中提高的一年。一年来,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职责,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不断夯实法制基础,规范法制管理,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服务。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是满意的,对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充分肯定的。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在司法行政战线上辛勤工作、无私奉献的广大干警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刚才,同志总结了2010年的司法行政工作,对今年的工作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我完全同意。下面,就做好今年的司法行政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抢抓机遇,切实增强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司法行政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近年来,我国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整体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取得了显著成效。与全国一样,的发展正进入更好更快、更加协调、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轨道,发展、和谐、富民的主旋律日益突出,全市经济增势强劲,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环境。从司法行政工作本身来看,各级党委、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也更加重视。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在落实安置帮教基地经费补助、保障出狱出所人员接送经费补助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不仅为我们的司法行政工作带来了良好发展机遇,也为我们做好新时期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看到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对敌斗争复杂期、刑事案件高发期,各类经济矛盾、社会矛盾和政治矛盾往往容易交织在一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消极因素仍大量存在。据有关部门统计,去年,我市各类刑事案件立案数同比上升31.2%,抓获的刑事案件作案人员同比增长6.1%,市县两级受理各类案件同比上升3.7%。同时,我市司法行政工作还存在基层基础薄弱、改革创新力度不够、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与广大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还有较大差距等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都说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责任更加重大。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牢牢把握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充分认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建设、服务民生、构建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将司法行政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更高层次和水平。
二、把握重点,服务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市委、市政府提出“十二五”期间全市经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作为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体要在以下五个方面狠下功夫: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在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上下功夫。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当前社会所面临的新形势和群众工作的新特点,以化解矛盾为主线,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三项功能”(调处民间纠纷、预防矛盾激化、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春风化雨的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社会热点、历史欠账”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要以大力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为契机,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科学的人民调解考核指标体系。要探索建立重大社会矛盾应急化解和风险研判评估机制,发生重大社会矛盾要做到快速反应,迅速调处,尽最大可能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是强化协调配合,在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上下功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运行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随时掌握动态,严防脱管、漏管。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与法院、监狱等单位的协调沟通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加强对社区服刑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要加快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依托市县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农民工培训基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能力。
三是注重为民服务,在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上下功夫。要积极适应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合理布局和完善法律服务网络,逐步解决法律服务队伍地域性、结构性缺员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特别是将业务向基层和联系站点延伸,做到应援尽援。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发展,努力使办案数量大幅增长,质量进一步提高,管理进一步规范。同时,要紧紧围绕当前我市风电基地建设等重点工作,着重强化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园区发展等方面的配套服务,积极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改善我市发展环境、加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不断增强司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在提高全民法制素质方面下功夫。要认真总结前五个五年规划实施的成功经验,扎实做好“六五”普法的规划和启动工作。要紧紧围绕普法的重点对象和内容,创新方式方法,扎实开展每年一次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着力推进基层法制宣传,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努力在调动人民群众学法用法自觉性、宣传教育的实效性上实现新突破。要按照分级负责、循序渐进、保质保量的原则,抓好依法治市工作,争取建成一批民主法治单位,培育和树立起一批依法治理的先进和典型。
五是周密衔接落实,在规划编制和争取项目资金上下功夫。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要紧紧抓住国家和省上编制出台“十二五”规划、社会管理创新专项规划,支持司法行政工作等有利时机,梳理司法行政业务与规划政策措施的对接点,科学编制司法行政工作规划,认真论证筛选项目,不断细化完善规划,力争得到国家、省上多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今年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和要求已经十分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司法行政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重要性,切实把司法行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工作汇报,认真解决好司法行政系统的困难和问题,为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有力的领导支持和良好的工作环境。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相关要求,在人员配备、经费供给、装备配置等方面给予大力帮助,落实好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专项经费,确保司法行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强化责任落实。司法行政工作点多面广,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涉及的部门很多。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司法行政工作。要重点强化对目标责任制的管理,加强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实现提供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要履行好指导、管理和协调的重要职责,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司法行政工作,对涉及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要及时沟通、主动配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要进一步整合资源,逐步构建“大普法”、“大调解”、“大帮教”、“大创建”的工作格局,不断健全完善考核机制,确保各项重点任务全面完成。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治建设、平安建设、队伍建设”为主题,以践行“以人为本、公正司法”为主线,发扬“主动、实干、创新”精神,全面练足“为民、务实、清廉”三项基本功,在贴近民心、维护民利、促进民和、保障民安、改善民生上下功夫、见实效,着力提升“五力”,努力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作风优良、业务精良的司法行政队伍。
二、基本原则
人人参与,全面覆盖。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人人参与活动,参与率、受教育面达到100%,实现活动全覆盖。
立足基层,服务群众。各股、室、处、所、中心和窗口单位作为活动的重中之重,做到情况掌握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工作推动在基层、感情融洽在基层。
面向群众,紧贴民心。用心做好群众工作,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活动成效的标准,让群众看到活动的实效,深切感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发生的新变化、新气象。
履职尽责,确保实效。围绕司法行政职能职责,紧贴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开展符合司法行政机关特点的服务群众活动。做到既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司法,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为民带来的实惠。
建立制度,形成风气。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密切联系群众制度,畅通干群联系渠道,搭建干群互动平台,善于发现、总结和推广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形成联系群众、为民服务的长效机制,形成亲民利民惠民的行为规范。
三、目标任务
(一)认真开展“三心”教育活动。
“三心”活动,即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中开展“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纪在心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开展“三心”教育活动,提高全县司法行政人员党性修养、政治素质和公平公正、遵纪守法、从严自律、为民服务意识。一是开展革命传统、理想信念教育和群众观教育。通过深刻生动的革命传统、理想信念、群众观和公正廉洁执法教育,从灵魂深处解决为什么入党,为什么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为什么当司法行政干部、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全面把握为谁执法、为谁执业、为谁服务的问题。二是开展系统“大学习”活动。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推动司法行政人员学党史、法律、历史等各方面知识,构建学习型司法行政机关。三是抓好群众实践活动。以“警民亲”服务群众“八件实事”活动、“公正司法为人民”集中宣传活动为载体,深化“三心”教育活动,切实增强群众观念,使亲民利民惠民成为司法正干部职业操守和自觉行动。
(二)认真开展“三评”活动。
“三评”活动,即在全体司法行政人员中开展作风评议、司法行政工作群众满意度评价和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一是开展司法行政人员作风评议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重点围绕司法行政干部工作作风、服务行为、廉洁自律、工作效率、工作技能等方面进行作风评议。通过开展评议活动,激发调动司法行政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队伍整体面貌的全面提升。二是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群众满意度测评活动。召开座谈会,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重点围绕窗口单位的办事服务流程公开、公正司法、文明规范服务、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五个方面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群众满意度测评活动,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三是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继续坚持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领导批办、群众反映强烈、媒体曝光的案件,组织专门力量,实行逐案评查,认真查找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严肃责任查究,促进司法行政人员执法执业水平的提高。
(三)认真开展“三创”活动。
“三创”活动,即在司法行政系统中开展“争先创优、平安创建、工作创新”活动。一是司法行政工作争先创优。深入学习党的十精神,准确把握党的十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紧扣县委、县府工作主题和工作基调,以创先争优的思想凝聚力量,全力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努力开创司法行政新局面,实现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创优晋位。二是深化法治、平安创建活动。要进一步强化“平安稳定是第一发展环境”意识,落实措施,以打造法治、平安、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强化治安防控为重点,不断深化法治、平安建设,有效保障服务全县发展大局。三是着力改革创新。要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锐意改革,大胆工作创新,着重推进工作理念的改革创新,打造“科学司法行政”;重点环节的改革创新,打造“法治司法行政”;工作作风的改革创新,打造“亲民司法行政”;工作方式的改革创新,打造“智慧司法行政”;执业监督管理的改革创新,打造“阳光司法行政”。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开展“三心三评三创”活动,是贯彻十党的精神,落实全国、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部署,是解决司法行政工作中突出问题的重要载体,是建设一支过硬司法行政队伍的必然要求。各股、室、处、所、中心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三心三评三创”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活动的自觉性、实效性。
工作能否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要求,能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不辱使命,不断作出新的贡献,队伍建设是关键,是根本,也是保证。因此,在新时期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查找司法行政系统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发展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成为当务之急。
一、当前我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不断发展,司法行政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得到了较大提高,工作作风得到明显改善。但从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要求的高度,用科学发展观认真审视司法行政队伍,发现还存在很多的缺点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专业知识缺乏。司法行政机关肩负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管理、人民调解等与法律运用密切相关的工作职能,决定了我们的队伍必须是一支对法律掌握的比较透彻的队伍。然而长期以来,我县司法行政队伍普遍存在法律专业知识匮乏的问题,系统在编干部中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9人,局机关90%是大学专科学历,但多数是成人教育半路出家,学的知识不系统,不细致,运用到工作中都显示出明显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个别乡镇的工作人员书写法律文书都相当困难,因此要在人员准入、业务素质培训等方面狠下功夫。
二是进取心不强,动力不足。司法行政部门职能相对公检法比较弱,部分干警受经济大潮的影响,对现状不满,没有理清有为与有位、务虚与务实的关系,总是埋怨司法行政记挂在政法系统中地位低、职能软,缺乏一种以有为争有位的思想基础和争创一流业绩的工作干劲,对待工作存在应付了事的现象;有些务虚职能例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需要进一步虚功实做,避免流于形式,有些职能例如人民调解工作还缺乏务虚之功,缺少在实践基础上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探索,这都影响了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个别干警存在有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不想学习新知识、新技术,靠吃老本渡日;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在工作上存在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事业心、责任感不强。
三是思想闭塞,开拓意识不强。由于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环境的特殊性,与外界接触较少,思想相对较封闭,特别是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在一线上,经常起早摸黑,整天泡在农村村屯,经常加班加点,节假日不能正常休息,整天面对的都是一些生活琐事,娱乐和放松心情的时间很少,使思想逐渐变的闭塞,局机关干部和乡镇司法所普遍存在一个创新意识不强的问题。加之,经费紧张,组织干部走出去请进来学习课开阔眼界一直很少,也可以说没有,局机关和各乡镇所至今办公电脑配不齐,上不了宽带,最现代快捷的信息工具至今没有用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缚了干部创新意识,导致了干部缺乏开拓创新意识,固步自封,在原地打转转,很难有所创新。
二、解决问题的主要思路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 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紧紧抓住科学发展这条主线,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工作,把十七大确立的目标任务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集中解决突出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把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成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用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班子建设是队伍建设的关键。 强化司法行政队伍的领导干部政治能力建设,是履行司法行政部门三大职能的政治基础和能力保障,必须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政策水平和领导能力,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敏捷的思维,充分理解掌握指导司法行政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刻把握大局,准确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实践,服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1、率先垂范,用榜样的力量激励人。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领导干部既是领导者又是服务者,既是决策者又是实践者,要以身作则,与时俱进,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深炼内功,率先垂范,敢于向广大干部树旗帜、立标杆,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冲锋在前,退却在后,用正确的言论引导人,用模范行动教育人,用榜样的力量激励人。
2、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积极性。班子成员应自觉树立服从大局的意识,从大局工作要求出发,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精诚团结,相互信任,相互沟通,相互支持,形成整体合力,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突破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瓶颈,共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二)用科学发展观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以民为本、执政为民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司法行政
机关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于民,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使广大司法行政干部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 切实在头脑中树立一切工作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的意识,时刻想着大局,随时了解掌握新形势新任务下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自觉地把各项工作融入大局中谋划和部署,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文明服务,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服务、相结合,更好地承担起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2、利用典型引路,发挥舆论导向功能,深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典型是方向、典型是标杆。我们要在系统内开展学习典型活动,学习他们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政治觉悟,增强顾全大局意识;学习钻研业务,永无止境的学习态度;增强崇尚科学的意识;学习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增强工作的责任意识;学习清正廉洁,不循私情的自律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学习执法为公,体恤民情的工作作风,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充分利用典型的榜样、示范作用,影响、带动全体干部,培养干部甘于清贫不埋怨、力扛重担不叫苦、成绩突出不邀功、乐于奉献不索取的精神,以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争当人民满意的政法干部、争当文明标兵、创建五型机关等活动为载体,激发干部争先创优的热情,培养干部良好的工作作风,使每名干部都能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不断地充实自我,完善自我,展示自我,提高自身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用科学发展观加强队伍业务素质能力建设
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着力点在于司法行政队伍的业务素质能力。我们要内强素质,不断提升内在动力,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1、创新机制,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把业务培训作为上岗、任职、晋升的必要程序,按照重要干部重点培训、优秀干部优先培训、年轻干部全面培训的原则,更新理念和强化能力意识培养,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一是以职业培训为平台,广泛开展继续教育。鼓励干部善学、好学、博学,进行高层次的自学考试和函授培训,同时,扎实开展创建学习型司法行政机关活动,实行传帮带教育,新老结合,在工作实践中言传身教、互助、互补,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性机制,使年轻干部得以快速提高、进步,培养更多的高、精、尖人才。二是强化重点人员培训。把业务骨干和一线司法干部作为重点,全力培养优秀司法干部。三是加强专题培训。根据司法行政业务内容和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难点、热点,进行专题培训和专题讨论、分析,开展好分类分批分层次的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在干部工作实践技能培训上下功夫,努力提高队伍的专业素质。
2、搭建平台,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坚持在实践中培养人才,通过开展轮岗锻炼、实战训练和岗位练兵,培养大批业务能手和岗位标兵。一是搭建横向交流平台。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制定不同岗位的司法干部岗位练兵计划,明确训练内容、方法及标准,形成钻研业务的浓厚氛围。二是搭建自我展现平台。通过不同岗位交叉挂职煅炼等活动,加强对司法干部业务能力的实战训练,为司法干部搭建增长阅历、锻炼自我、施展才华的平台。三是搭建公平竞争平台。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考核奖惩体系,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营造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的和谐工作环境,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拼搏、创新、进取的良好氛围。
软环境是一个地方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影响;司法行政环境是全市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影响招商引资和百姓创业的重要因素;规范、公正、高效的法制软环境是投资发展软环境的第一环境,是招商引资的第一名片。为此,切实加强司法行政软环境建设,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干部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也是一项极为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机关各部门和全体干部要站在全市全局的高度,讲政治、讲纪律,深刻认识加强软环境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忠实服务于发展,积极争当司法行政软环境的建设者、执行者和维护者。
二、突出重点,深入推进司法行政软环境建设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既是全市软环境的建设者,又是全市软环境的保护者,在软环境建设中,既要认真解决好自身建设的问题,又要维护好社会秩序,积极打造平安、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一)强化思想教育,重抓诚信环境。认真落实市“两办”转发的《关于2012年深化全市机关作风建设争创最优办事环境的实施方案》,大力开展“三抓三比三争”主题实践活动(抓作风比奉献争当优秀公务员、抓环境比服务争当优秀发展标兵、抓落实比履职争当优秀岗位能手),组织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学习全市软环境建设大会、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等一系列会议、文件精神,特别是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市委、市政府和市局主要领导关于加强软环境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提高效能,落实举措,把司法行政机关打造成为服务发展的公正高效的群众满意机关,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法制软环境。(牵头部门:纪监室;协助部门:政治部、机关党委)。
(二)强化队伍培训,重抓干事环境。为适应争当新一轮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的新任务和市委、市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建设学习型机关为抓手,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岗位业务培训,强化干部用心想事、用心悟事、用心做事的意识,全面提升队伍岗位履职能力、求实创新能力和服务发展能力,以开阔的视野、宽广的胸怀、更大的魄力定位发展目标,创业创新创优,争先领先率先。(牵头部门:政治部;协助部门:机关党委)。
(三)强化窗口工作,重抓服务环境。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优先办理、专人专办、快速办结,坚决消除软环境中的硬约束。积极打造提前介入、现场办公、上门服务、后续跟踪、规范收费的完整服务链条,努力提高办事、办证、办案等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开展机关民主评议、法律服务行业行风评议活动,积极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牵头部门:纪监室;协助部门: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法律援助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基层工作处、国家司法考试处、“148”协调管理处)。
(四)强化社会管理,重抓法治环境。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重点人群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纠纷调处责任制,明确责任,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配合市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强揽强包等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企业合法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因工作不负责、履职不力造成投资者和企业重大损失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牵头部门:基层工作处;协助部门:律师管理处、社区矫正管理处、帮教安置管理处、公证管理处)。
(五)强化工作责任,重抓效能环境。以创建全省最优办事环境的“六个最”即办事理念最先进、办事态度最热情、办事程序最简化、办事时间最快捷、办事成本最低廉、工作成效最显著为基本要求,以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目标考核办法为基本参照系,立足于整体工作创最佳、单项工作争第一,力争通过一年的努力,使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在全市市级机关、全省同行中的位次明显前移。继续开展领导干部“三解三促”、法律服务“四万”工程、“百名处长进百企”等活动,切实了解群众所思所盼,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扎实开展“服务创新奖”评选、“服务对象满意处室(不满意处室)”评比,着力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等方面打造司法行政机关优质服务品牌。(牵头部门:纪监室;协助部门:办公室、政治部、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法律援助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基层工作处、国家司法考试处、“148”协调管理处)。
三、强化保障,确保软环境建设扎实有效
软环境是检验司法行政工作优劣的最直接尺度,机关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确保实效。
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市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为协管责任人,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直接责任人。市局将把软环境建设作为加强机关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和公务员绩效考核,形成制度,规范管理,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