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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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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管理

第1篇:保险公司合规管理范文

    (一)加强合规管理的政策引导

    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职工应共同努力,构建一套完善高效的合规管理机制。严格根据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机构的通行做法,制定相匹配的合规管理办法,方便合规工作的顺利开展,构建起企业可遵循的合规机制。所以,应不断强化合规管理指引,对保险公司的合规工作予以规范,这是现代市场环境下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

    (二)组织机构体系

    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实施合规管理工作的时间较早,且构建了相关的组织机构。比如,AIG采取双重合规管理领导与监督机制,在董事会下设规则、合规以及法律委员会,在管理层中配备了首席合规官。荷兰国际集团在总部中构建了合规部,在集团各个层级任命合规官等。组织机构体系是推行合规管理顺利运行的重要组织保障,一套完善高效的组织体系是促进组织保障作用全面发挥的前提。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组织机构体系涵盖了纵向的合规管理机构与横向的合规执行部门。保险公司中的所有机构和从业人员都是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组织体系的纵向环节具体涵盖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职能部门以及合规管理专业岗位;横向环节具体涵盖了: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承办实际业务的工作人员、基层机构。在这样的纵横交错的组织构架中以及公司合规负责人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基层机构、从业人员均属于合规的执行者,共同进行合规管理。

    (三)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

    在构建制度体系过程中,应确立公司和从业人员实际所要遵守的制度的范围,构建详细的制度清单,以确保公司各机构和工作人员充分的掌握了解和自己业务活动相联系的外部规范与内部制度,这样,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时就会严格执行。由于外部规范的编制和整改不取决于公司,所以,公司必须时刻观察外部规范的变化情况,同时,更新公司中现行的制度清单,防止因执行制度错误而导致风险的发生。在制定内部制度过程中,应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实时观察外部规范的立、改、废实况,确立公司所要严格执行的全部规范;其次,按照外部规范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制度,比如,按照保监会对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规定等编制行之有效的相应制度;最后,结合自身业务发展与内部管理实际需求,制定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如违规的处罚制度等。

    外部规范通常是对公司行为予以规范,比如,保险法中关于公司经营方面的规定,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另外,外部规范还明确指出公司对职工行为进行规范,公司有义务把外部规范所提出的要求转化为内部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此情况是内部控制度中所涉及到的内容。若缺少了这项工作,那么,公司所构建的制度将存在很大漏洞,进而造成合规风险的发生。外部规范也好,内部制度也好,不管有多完善和清晰,必须开展相关的培训与合理的方式公示,增强职工的认识度,以将其变为约束职工行为的准绳,只有这样,所构建的制度才会充满活力,才会意义非凡。

第2篇:保险公司合规管理范文

摘要:近年来,中国保险业飞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保证保险事业顺利进行,这就对中国的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工作应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而应该更加完善。法律监管无疑是保险监管重要而有效的常规武器,但必须充分估计到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环境和社会公众对保险法律认同程度甚低的客观背景,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第3篇:保险公司合规管理范文

这是保险行业官方第一次明确了本行业的核心价值观,应该说是顺应了当前潮流的走势,也给保险行业以及保险监管部门一个十分清晰的蓝图。无论是保险监管部门还是保险行业的从业者,都应该立足自己的实际地位和角度,领会这一精神的实质,把保险核心价值观贯彻到自己的工作中去。

守信用

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原则,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因为在海上保险中,投保的船舶和货物往往远离保险人,保险人无法对投保的财产作实地查勘,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承保。因此,投保人的陈述是否属实,对于保险人是至关重要,由此确定了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就是讲诚实和讲信用。讲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的、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从理论上来讲,该原则使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但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这是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最为了解,其之所以要求投保,就是意识到危险的存在,欲把标的的危险转嫁给保险人,而对保险人来讲,由于保险标的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对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除了调查所得以外,了解甚少,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适用的保费。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或有意欺骗,将会误导保险人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在实际中主要是通过保险业立法和政府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监管来实现。各国保险法对保险立法,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业务范围、保单的内容、保费的厘定、偿付能力的标准、准备金的提取以及破产清算处理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各国政府还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以规范保险人的行为,确保其稳健经营,从而在法律和制度上对保险人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提供了基本保证。

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保险法》强化了对诚信原则的运用和保护,除了总则部分新增条款将其确定为基本原则外,还对投保诚信原则、承保经营原则,索赔诚信原则、理赔诚信原则和对违背诚信原则的惩罚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新修该的《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突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地位、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果社会信用缺失和法则不健全,造成保险领域发生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将不仅会干扰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在保险业大力倡导诚实守信不仅是保险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提升国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也是不无裨益的。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品质。在保险业做到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信守承若,忠实于自己承担的义务。《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的规定无疑有利维护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

保险业务中的很多领域的情况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和掌握,如保费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保险人决定的。这就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在面对客户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将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以免投保人想转嫁危险得不到真正保障,避免客户的利益受到侵害。

《保险法》对保险人诚实守信的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的义务。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有效,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切不可误导客户;相反,有义务向处于劣势的投保人准确披露信息,提供最合适的险种。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目前的保险实务中,诚信原则是通过保险从业人员的各项活动来实现的,所以,在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都要注意规范化,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担风险

是保险的本质属性

《保险法》对“保险”给出的解释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公司是什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解释:“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是经营保险的企业法人。

具体来讲,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由于保险所处的经济条件不同,保险职能在人们的实践中表现得效果也不一样,所以,保险的作用也会不尽相同。保险的作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经济方面,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保险,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失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的分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份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赔偿损失赔偿的是另一方被保险人。投保人通过履行缴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修经济保障的权利,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通过保险,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谈了保险的这么多好处,那么保险理论的起源是怎样的呢?根据魏华林、林宝清主编的《保险学》绪论所讲诉的“保险理论产生于保险实践。没有保险实践,就不会有保险理论;保险理论一旦形成,又会对保险实践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保险实践与保险理论的相互关系,构成保险学的全貌。”按照这一说法,保险先产生于保险理论,保险实际操作在保险学之前就有。公元14世纪后半叶,海上保险开始在欧洲的意大利出现,当时的意大利地中海的各个港口是世界贸易中心,各种各样的商业人士云集在这里经营各自的生意,签订包括保险合同在内的商业合同,由此引起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在所难免。为了不使这些纠纷影响贸易的正常进行,一些有识之士,特别是法官与律师,开始结合保险诉讼进行保险理论问题的探讨,一些研究成果随之问世。16世纪初期,以海上保险条款与判例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海上保险专著的出版,标志着保险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

保险法学的建立,不仅为保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理依据,而且为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扫清了障碍,进而促进了海上贸易的发展,世界贸易中心领域逐步从意大利扩展到英国、法国、荷兰。继海上保险之后,火灾保险、人寿保险相继形成,17世纪后半叶,保险精算人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

从保险的历史进程上不难发现,保险从一开始就与风险发生关系,而且至始至终都是从风险中在获得利益,也从风险中找到乐趣。保险从风险中获利,就是基于被保险人要求对风险的转嫁,保险人在风险转嫁的规程中找到了相应规避风险的能力,对有些风险可以规避,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比如人寿保险对于风险的回避,保险人就发明了“生命周期表”,利用生命周期监控大多数人的身体体征和生命特点,对于财产保险则采用了“大数法则”,不管是人身险还是财产险,都是在精算的基础上实施的。

所谓精算,就是运用数学、统计学、金融学及人口学等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去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而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而保险精算是运用数学、统计学、金融学、保险学及人口等科学的知识和原理,去解决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业务中需要精确计算的项目。

不管怎么说,保险就是在风险转嫁基础上的“游戏”,而游戏一旦有利益就会形成商业目的,保险就是由最初的“游戏”演变成一种商业行为。既然是商业行为应该遵循商业规则,适合各个阶段的商业法则。

重服务

是保险价值额实现途径

保险属于金融服务业,服务是基本手段。保险业要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加大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真诚文明、专业精细、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传达保险关爱,体现保险价值。

重服务就是客户至上。客户至上是指各保险机构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向客户提供热情、周到和优质的专业服务;同时在执业活动中应主动避免可能与客户产生的利益冲突,不能避免时,应向客户或所属机构作出说明,并确保客户和所属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

客户至上,有利于保险业的生存发展。保险业属于服务行业,客户至上就要求各类保险机构按照客户需求组织业务活动,在产品开发工作中把客户需求作为出发点;业务流程设计、理赔、保全服务等方面以及方便客户为第一原则;在机构的内部培训中,把客户至上理念贯彻对销售人员的培训中。同时在公司强化内部客户的理念,把一线销售人员作为客户,为他们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支持,因为只有销售人员对公司的服务满意,最终才能让客户满意。

唯有将客户至上这一理念贯彻至保险企业经营全部过程中,才能使保险业创造出无限的发展空间,可以在同质的产品之上形成差异化的经营特色,并且为客户和企业创造双重附加值。使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成为保险业的核心价值观,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客户至上有利于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

客户至上还有利于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保险业服务的客体对象是人,提供服务的主体对象也是人。从某种意义上说,客户至上实际是将“人”放在核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思路。保险业中的“以人为本”应当具有双层内涵:首先,要细分出适合公司资源的潜在市场――目标客户;其次,要选择并培育适合公司经营定位的合适的人力资源――专业人才。只有把握好了以上两类“人”,公司的经营才有了外部客户和内部员工的双重保障。客户是企业利润之源,而且员工是挖掘利润之源的人。

客户至上。从根本上说,要落实到最优服务上,最优服务主要表现在两个环节上,一是让客户享受的风险管理服务,二是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关于风险管理服务。保险从业人员应深入了解和分析客户所面临的风险,并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以客户容易理解的方式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建议。以便客户对建议的内容做出明智的决策。要做好最优的风险管理服务,除了保险从业人员为客户着想的动机和态度之外,专业技术水平是个关键。

售后服务同样重要。保险从业人员与客户保持适度的联系,及时解答客户提出的有关问题,协助客户办理变更保单信息、通知客户续保、办理保单续保事宜。如果客户提出退保,保险人应当提醒客户保单中有关退保的条款、退保可能引致的财务损失以及退保后客户所面临的保单保障范围内的风险。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所属机构的要求协助客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合规范

是保险市场健康运行前提条件

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并在具体工作中时时、处处规范行事。要在全行业大力倡导知法守法、合规经营的道德风尚,培育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合规”,顾名思义就是合乎规范、符合规章。古人云“矩不正,不可以为方,矩不正,不以为园”。任何事物、任何现象都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和轨迹,这就是哲学上讲的“没有绝对的自由”。简单的说,合规就是为了保证一个单位、一个团体里所有的成员能够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在单位内、团体里确立合规的理念、倡导合规的风气、加强合规的管理、营造合规的气氛,形成一种良好的软环境。合规经营是一种文化,相对应的是公司进行合规经营。合规经营绝不仅仅是公司的事,也不仅仅是张贴在墙上的规章制度,而应该在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上都符合相应的规章制度。

保险是什么?现在看来保险就是一张单据,一张契约。简单的说,保险就是一张合同,只不过这张合同是带有期限性、特定条件、有一定诺承性,具有相应法律效应的单据。如果抛开这些特定的条件,保险就是一张白纸,而且这张白纸是很贵的。如果在保险经营中不按照规范经营,那么保险就是一个“大陷阱”,保险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我们之前谈的所有一切都是空的。

如何做到合规呢?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简单的来说就是严格按照《保险法》进行操作,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所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来进行日常活动的规范。《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行为准则,它的颁布是规范保险的各种行为的,如果脱离了该法的范围,保险业就失去了应有的市场和作用,也使保险行业处于危险境地。保监会的各种规章、制度、办法也是从整个保险行业的实际所制定的,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的而制定的。

第4篇:保险公司合规管理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内部监督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公司为了实现既定目标,充分有效地获取和使用各种资源,在公司内部提供合理保证而实施的管控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是公司应对外部风险、强化内部管理的需要。内部控制构成要素包括:(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内控的组织架构、文化建设、内部控制的管理制度等。(2)风险评估,指识别和分析控制目标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确定公司的风险承受度,重点评估公司的可控风险。(3)控制活动,指运用各种控制方法和措施,包括手工控制和系统自动控制等。(4)信息与沟通,是公允信息的确认与有效传递。(5)监控,包括内部评价和内部监督以及两者结合使用。

2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内容和特点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各层级员工,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一定的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项风险的机制和过程。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依据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以行为合规、资产安全、信息真实、经营有效为目标,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具有社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社会性是由保险的原理决定的,保险的原理是风险分担,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由大家共同承担风险,是一种管理或转移风险的方法,可以将众多的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应对风险变为大家共同应对风险,能起到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复杂性体现在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中要面临众多风险,如行业的合规风险、内部的营销风险、研发风险、资金管理风险、信息技术管理风险、理赔管理风险、财务管理风险等,这都迫切要求保险公司做好内部控制建设。

3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内部控制环境建设薄弱

多数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建设比较薄弱。首先,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架构不合理。不少保险公司未制定合理的组织架构,仅总公司与分公司有独立的内控部门,中心支公司及下级公司不再设立专门的内控部门,而分公司的内控部门也往往不能实现独立性,多部门混合管理,权限不明,责任不清,运行效率较低,缺乏科学决策和良性运行的有效持续机制。其次,公司文化建设不到位。管理层及员工风险意识不足,对内部控制重视不足,缺乏战略导向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管理层普遍重视业绩目标,内部控制未得到各层级员工的实质性重视,不能将公司战略发展与内部控制建设结合,未能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保障作用。最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薄弱。不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未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简单地照抄相关文件,制度不能完整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未明确公司各级员工的架构设置、权责限制、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3.2内部控制执行落实不力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虽有建立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但是很多公司在执行方面都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一方面体现在风险评估不足,另一方面体现在控制活动落实无力。剔除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没有贴合实际,无法有效执行的情形,更多的问题在于多数保险公司各层级员工未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如员工不清楚本岗位的风险内控要点,不熟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甚至将内部控制制度“束之高阁”,未将内部控制融入日常工作,以及识别评估风险能力不足,设计实施控制活动不细致。内部控制执行不力一是来自公司的考核政策,考核政策侧重业绩考核,内部控制指标未融入业务人员考核,这种考核导向势必造成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各种内控风险问题层出不断;二是来自公司的内控标准不细致、不明晰,执行方法不充足;三是来自日常的财务管控、法律合规管控不严;四是公司员工的内部控制管理能力不足,包括员工的风险识别与内控评估能力不足,管理能力、工作技能与内部控制管理匹配不够,特别是内部控制管理的优秀人员缺乏,优秀人员不仅要求有职业道德观念,还需要专业的工作技能,需要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方法,这些在很多保险公司特别是分公司都很难实现。

3.3内部控制保证有效性不足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保证包含信息的传达沟通和内部监控,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部门的监督和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涵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彼此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监督作用。首先,保险公司下级机构基层风险信息往往会打折上传,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风险信息不能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对下级机构的监督会出现缺陷;同时保险公司部门之间的监督联系不紧密,由于部门之间职责不明,协调不力,发现本部门外的内控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反馈,或者出现风险内控问题,相互推卸责任,导致监督作用大大降低。其次,有些保险公司信息化系统建设不足,会计、营运基础管理薄弱,无法及时有效反馈出内控风险问题,不能为内部控制活动提供有效的日常监督。最后,内部控制的评价与审计流于形式,问责机制执行不严。检查形式上留痕的操作方法可以展现部分工作的开展,但是工作的进展更需要问题的解决,风险的降低与可控,以及如何在后期工作中规避风险与完善内部控制,也需要让员工清楚合规底线。

4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完善对策

4.1加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

(1)设置合理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明确责任分工总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审计部,各部门设内控管理岗;分支机构设立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各部门设内控管理岗,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内控管理职能部门需要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公司应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内控职能部门统筹协调、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业务单位负首要责任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2)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文化建设内部控制需要从公司高层做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带头主动遵守公司各项内控制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配备合适的内部控制管理人员。内部控制需要人人参与,人人担责的文化氛围,公司所有内外勤员工在经营活动中都需要遵守公司的内控制度,主动发现内控风险隐患,及时上报并改进,倡导有责任、有担当的价值观念。(3)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外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进行不断改进完善;管理制度不仅需要定大向,也要明细则,即不仅需要确定公司各级员工的架构设置、权责限制、人员编制,还需要有清晰的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及工作要点,具有合规性、合理性、可识别性、可操作性。这也需要将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结果融入于制度的制定,服务于制度的完善。

4.2强化内部控制执行力度

(1)优化绩效考核政策考核政策需要将内控指标融入公司高层的绩效考核,同时也需要融入内外勤员工考核中,特别是业务人员与关键内控岗位人员的考核内控指标比重要有一定的“关注度”,将考核与年终的评级相挂钩;同时内控考核指标需要合理匹配至对应人员,防止权责不匹配的情况。(2)完善内部控制活动程序从销售控制、运营控制、战略规划控制、人力资源控制、计划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资金运用控制等多角度展开设计控制活动程序,以机构与条线纵横管理为依托,全面梳理内控要点,明确内控标准,完善内控手册,让员工参与制定风险控制矩阵,让员工清楚本岗位的风险点,熟悉内控流程,综合利用手工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结合内控监督不断改进工作。(3)加强财务、法律合规的日常控制活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推动全面预算控制实施,财务人员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对于不合规、不合理发票不得随意通融,对非常规事项需提交法律合规部审查,审批后才能发生,加强日常监控。(4)提升员工风险识别与内控管理能力公司一方面定期对部门风险内控要点进行梳理,加强对员工的合规风险和内控管理培训,加强对员工工作技能的培训,提升公司员工的风险识别能力与内控管理技能;另一方面,适当引入优秀的内控管理人才,由有能力的内控管理者掌舵,服务于公司的战略发展。

4.3增强内部控制有效保证

首先,增强信息的有效传递与沟通,拓宽自下而上的信息传递和沟通方式。定期开展员工内控风险调查问卷,定期征询员工或下级机构的内控建议,开设内控意见电子邮箱,对员工的有效建议进行适度表扬,促进形成有效地监督检举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监督反馈,可以通过定期开沟通会,强调部门职责权限,特别要强调财务部、合规部、审计部等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以及信息的反馈。其次,加强公司信息化系统建设,增强会计、营运基础管理工作,重视财务与业务数据的一致性。保险公司涉及大量的基础数据,如承保信息、理赔信息、佣金支付信息等,增强信息化系统建设,通过系统控制,减少手工差错,再加上人工监控,可以提供更真实全面的业务和财务数据,可以为内控监督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最后,完善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合规问责制度。内部控制评价是持续的过程,需要有制度约定,而非管理者控制,评价机制需要包含评价的程序、评分的标准、报告的要求、评价的分类等。加强内部审计的监督,保证其独立性,充分发挥其内控监督的作用,同时提高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其责任心与业务能力,提升内审的监督反馈作用,对于风险问题结果需要严格执行问责机制,增强员工的内控敬畏心。

第5篇:保险公司合规管理范文

(一)风险导向内部审计释义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突出“风险”二字,要求内审人员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都要以降低风险为导向,在审计项目计划制定阶段对被审计机构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在审计项目实施阶段,以降低风险为导向实施各类审计程序,对企业各类业务和控制实施独立评价,并针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内控缺陷提出审计建议。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与企业内控体系建设相伴相生,它以风险管理为基本理念,既是基于降低审计风险,又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是企业总体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归纳而言,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主要有以下特点:

(1)风险导向审计的首要目标是评估与改善风险,不仅关注风险管理,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试图通过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控制等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来提高组织整体的效率和效果。

(2)风险导向审计的视野较为宽阔,从被审计机构经营风险分析入手,全面剖析被审计对象的风险水平、经营环境和诚信程度等,审计范围、深度和广度都大大扩展。

(3)风险导向内部审计重心前移,把审计起点设为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作为重心工作,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面临的经营环境。

(4)风险导向内部审计要求更高的审计技术,引入风险管理工具和最先进的审计技术,并要求在审计程序和方法上与特定审计环境相适应,针对不同的风险领域和业务环节以及特定的审计目标实施个性化的审计程序。

(二)企业风险管理与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关系

风险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千变万化,业务流程和经营管理错综复杂,任何偏离预期的变化都会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失败。而企业风险管理,正是根据决策管理层的风险偏好,结合风险承受度及风险预警能力,对企业内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以最大限度为企业提供安全保障的一种管理方法。那么,企业风险管理的效果如何呢?这就需要专业的监督、评价与改进。现代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承担了这一职责,其实质就是在企业风险管理基础之上的再监督,其目的是强化并促进企业风险管理更加规范有效。可以说,风险导向审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是相辅相成的,风险导向审计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评价和发现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促其有效整改,进一步促进风险管理的规范和发展;反之,风险管理内容的不断丰富和风险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也推动着现代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和手段的提升与发展。根据英国与爱尔兰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立场公告(PositionStatement),在风险管理水平的较低级别,如未采取任何正式风险管理方法的风险暴露阶段,内部审计只能以协助采用风险管理方法为目标,并在审计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融合的较高阶段,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将风险管理过程作为审计对象,在管理层对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内部审计。可见,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应该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具体的审计目标和方法,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实证分析: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在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审计中的应用

(一)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特点与分析

1.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面临的内外部风险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对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首先就是要确定其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并逐一进行评价与分析。从保险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看,证券投资业务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市场风险、行业政策风险及信用风险等;从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内部环境来看,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战略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2.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的具体评估在分析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后,还应对其业务运行与管理过程的潜在控制点和风险点进行识别与分析,并考虑风险的重大性和可能性。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面临的最重要、最具有投资业务典型性的重要风险领域及其主要风险因素。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上,还要通过分析判断各类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发生的条件、对实现工作目标的影响程度等,以综合确定风险等级。风险评价可以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定量方法如可对风险程度进行1、2、3之类的评分,定性方法一般指文字描述。

(二)以风险为导向实施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审计的关键点

近年来,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及保险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要求进行了规范。这标志着保险企业进入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阶段,保险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认识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外部合规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下,搭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置了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建立了更加完善的投资风险控制制度、业务管理规则等,逐步形成了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防线与事后风险控制相结合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内部审计也具备了充分发挥第三道防线作用的必要条件。具体而言,以风险为导向对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实施内部审计重点应关注以下内容:

1.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项目和审计范围。审计部门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围绕保险投资发展战略,结合监管要点,重点关注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关注的流程和控制点,并对保险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初步识别和综合评估,充分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制定证券投资业务审计规划和计划。

2.以风险为导向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方向和审计内容。在制定证券投资审计方案时,应对保险公司证券投资的相关风险要素进行全面系统评估,了解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其内外部环境,评估各流程、各环节风险点,据此确定重点审计内容。

3.以风险为导向执行审计程序。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将风险导向理念渗透于审计实施的全过程,增强风险审计意识,把风险管理意识和方法融入到审计实施全过程中。在审计方案的引领下,审计人员可以将时间和精力集中于风险较大或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证券投资领域,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以风险识别为基础,通过风险评估、分析性复核、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等方法,发现证券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便将审计风险控制在既定范围内。

4.以风险为导向编制审计报告。应对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对发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和分析,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审计实务探讨: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内部审计实施要点

根据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重要风险领域及其风险特征,与前文第三部分风险分析所列五大内容相对应,内部审计应着重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财务会计控制目标与审计重点

1.是否建立并实施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及时、准确、完整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对外披露的准确性。

2.是否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预算控制制度,明确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考核,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控制费用支出,确保预算的执行。

3.是否妥善保管公司各类资产,及时登记,定期盘点,及时对帐,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是否对资金运用专户进行统一管理和运作,专户的设立符合资产委托方的要求,及时掌握资金头寸的变化,资金划拨是否符合专户资金运用的要求和具体投资业务的要求。

(二)投资决策控制目标与审计重点

1.是否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组织架构,制定透明、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投资决策流程是否包括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报告等内容。

2.是否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3.投资决策是否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要求。公司投资决策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及书面记录,有关责任人是否在记录上签字,重要投资决策是否有详细的研究报告;投资品种的选择标准是否合理并定期评估调整。

4.是否兼顾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5.是否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保证投资的安全性与投资渠道、投资比例的合法合规性。

(三)投资操作控制目标与审计重点

1.是否建立独立的交易部门和规范的投资操作流程。所有投资指令是否都经交易部门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后予以执行。

2.是否对业务经办人员建立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谈判、询价应与交易执行相分离,密切监控交易过程中的谈判、询价和签订等关键环节。

3.是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严格控制投资过程中各种交易风险,确保投资交易的顺利进行。

4.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严格的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性质或来源的保险资金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是否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的交易记录应及时核对并存档。

6.场内投资(股票、基金、债券)是否实现投资与交易职能相互分离,是否建立并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是否建立对日常投资比例的监控机制,保证投资比例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和公司的规定。

第6篇:保险公司合规管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策略

农村合作性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性金融是建立在合作组成员互助合作基础上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一般是小规模资金所有者互通有无、资金互助的一种灵活而有效的形式。现阶段,该省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由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构成,主体是农村信用社,业务上受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指导和管理。在安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风险也与之相伴,如何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政府经济管理、决策部门首先考虑的重要课题。

一、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现状

(一)支农信贷有利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十一五”以来,安徽省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农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涉农贷款连续实现了增速、增量和占比高于上年的“三个高于”目标。截至2010年10月末,全系统涉农贷款余额为1254.2亿元,占全部贷款总额(不含票据业务)的90%以上,余额和新增额均占全省金融机构的90%以上;中小企业贷款余额762.3亿元,支持小企业21554户。经营效益实现年增长50%以上,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特色支农产品主要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村产业化及农村经济组织贷款。

(二)对中小企业贷款服务有所突破

中小企业长期以来的资金问题就是贷款难,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发展需要,积极组织研究地方市场,创新贷款方式,为小企业客户量身定制了一大批特色金融产品,加大小企业支持力度,逐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例如,马鞍山农合行推出了“金色家园”计划,在乡镇组织开展企业联保贷款,并与世界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等国际机构合作,开创了国内农村银行机构参与“微贷”项目的先河;亳州市谯城区联社在解决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自然人商业流转、流动资金不足、生产费用等短期资金方面,将农户小额信贷方式移植到小企业贷款中,开发了“商家乐”产品。截至2011年10月末,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达271.47亿元,扶持小企业71089户,有效缓解了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三)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以后,农村金融有了迅速发展。经过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目前,安徽已初步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力军的农村金融体系。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安徽省农业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安徽省农业发展银行,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尽管安徽省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每年也间或安排一定量的支农信贷资金,但因其所占支农信贷资金总量比重不足1%,除在吸纳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方面与安徽省邮政储汇局一样占有较大比重外,对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繁荣没有发挥实质性的直接支持作用。在支持“三农”发展方面,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开始扮演全省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的角色。截至2010年11月末,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2546.9亿元,比2004年末增加1835.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851.9亿元,增加1339.7亿元,存贷款余额均跃居全省银行业机构首位,比居第二位的省农业银行高49个百分点。

二、安徽省农村金融信贷风险分析

目前,安徽省的农村金融的信贷发展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自然灾害造成信贷风险

农村信用社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三农”,安徽是农业大省,农业对经济的影响比较大,每当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较大时就会出现问题,由于农业本身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比较差,所以每次的自然灾害都会造成大量的贷款不能如期偿还,造成了大量的信贷资金的沉淀。

(二)业务流程欠规范导致操作风险

业务流程欠规范主要表现为账务处理风险和贷款发放违规。由于农村信用社机构分散,点多面广,办理的业务额小、量大,且工作人员偏少,存在一人多岗的现象,所以在日常业务操作过程中,内部规章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人为简化账务操作流程的现象比较普遍,容易诱发各类风险。再从贷款审查环节来看,在审查和调查时,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的监管不是十分的仔细、合理,为了达到规模上的扩张,并没有注重贷款的质量,在贷款之后也没有及时联系和检查,放松了监管的力度。贷时审查流于形式,与核算人员相互依赖,责任不清,柜台监督形式化,一些违规违纪贷款屡禁不止。

(三)信用缺失引发违约风险

目前,大多数农村信用社的大部分贷款以信用形式发放。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少数单位和个人道德观念滑坡,诚信意识淡薄,产生赖债、逃债、废债行为,一些欠贷户互相观望,长期拖欠贷款不还,给农村信用社业务带来一定风险。加之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部分限制性行业及相关企业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贷款,或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使企业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农村信用社债务悬空,信贷资产频频出现劣变,不良率迅速上升,一些贷款已经形成损失。

(四)人员素质不高带来合规风险

农村信用社基层网点员工学历水平普遍偏低,既懂金融专业知识又熟法规、拥有风险意识的合规风险管理人才更少。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的原因,农村信用社很多员工均没经过考试、考核等用工程序就进入信用社工作,且很多是亲属关系,至使农村信用社里面很多管理者对员工很难实施有效监管。许多管理者和员工,对金融的业务知识、法律法规、职业操守等均没达到应有的资格水平,所以管理水平较低。而合规管理只有在员工知法、懂法、守法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该省整个系统的合规管理意识不强。

三、安徽省农村金融信贷风险防范策略

(一)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发展农业保险就是要增强农村经济主体抵御因各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风险或损失的能力,分散农村金融机构因开展此类信贷业务而引发的经营风险。为此,一要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二要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改革,把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从商业性保险业务中分离出来,政府按业务品种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或免交营业税和一定比例的所得税,以调动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使保险费率降至农户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三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经营涉农商业保险来弥补政策性保险可能产生的损失。

(二)加快业务流程建设

以省联社统一指导、法人行社统一实施,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程建设总体方案》,用3-5年时间,逐步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控制为底线、以效益与效率为目标的组织和流程。重点规范和优化业务管理流程,建立风险管理三道防线清晰和前、中、后台分离以及中后台集中运作与管理的流程化组织体系,完善业务流程,制定操作手册,清晰划分各流程环节的岗位职责、风险要点、操作规范、合规要求,强化岗位相互约束与制衡,坚持关键岗位人员的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

(三)强化合规风险管理

法人行社应将合规管理作为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结合《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工作指导意见》、《安徽省农村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三年规划》,围绕“双建”等重点工作,进一步落实合规“三项制度”,推进合规管理“五项机制”建设,全面落实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价、监测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建立合规管理协作机制,搭建各部门条线的沟通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合规信息管理机制,开发合规风险管理平台,有效实施合规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与评估;建立合规督导工作机制,在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日常的合规督导及履职考评;建立合规风险检查机制,实施合规风险检查与评价;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监督考核机制,持续监督和定期考评各部门条线及分支机构的合规风险管理情况。

(四)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良好的信用软环境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石。因此,一要加快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中介机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定,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二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信用担保体系。重点发展由政府投资的政策性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和非营利性的企业间互助式担保机构,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抵押难问题。三要加强金融安全区的创建。广泛开展创建信用企业、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农户活动,加大对守信企业、村镇和个人的信贷倾斜。四要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程序,对逃避金融债务的企业法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保护金融债权。

(五)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要帮助信用社全体员工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对员工上岗前和在职员工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要把管理水平、规章制度、操作技术、职业道德、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增强法纪观念。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他们懂得法律、精通业务、严格执行制度。要强化员工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以当前银行业出现的一些反面典型案件并结合身边发生的案例教育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员工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要强化员工的法规制度教育,经常开展法纪教育学习,使他们知法、守法,遵守规章,按制度办事,提高法规意识。增强他们的防腐拒变和自我控制能力,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使每个员工都知道在办理业务时各个操作环节所应承担的责任。要做好重要岗位人员的交流和定期轮换,形成人员优化流动机制,达到暴露问题和自我控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徐联初,时文朝.中国金融前沿问题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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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安徽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6.安徽省金融统计月报[Z].

第7篇:保险公司合规管理范文

近几年,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2015年1至5月,共有91家保险机构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93亿元,互联网保险占总业务规模已达5.7%。但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待规范。7月27日,保监会召开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放开部分险种经营区域限制

按现行监管规定,任何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仅限于保险公司注册地以及已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而《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解释,对于未明确放开经营区域限制的其它人身保险险种,一是考虑到一些险种可能无法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理赔等全流程服务,有赖于分支机构的设立满足其产品经营服务需求,比如健康险;二是部分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难以有效突破保险本质,而是简化成重收益轻保障的理财产品,偏离了保险保障。

他表示,对于没有放开区域限制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也可以继续与第三方平台进行合作销售,但前提是,保险公司不得将这类产品销售给本公司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保险公司或第三方平台应该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投保人的地理位置,而且,作为保险公司来讲,应该作好消费者的说明和解释工作,包括风险提示以及可能无法提供服务的提示。

在《办法》明文放开区域限制的险种中,并不包括车险,但此前不久,并无线下分支机构的众安保险获批可开展互联网车险业务。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说,如车险等一些保险产品对售后服务的要求很高,原则上在无解决方案之前,监管部门禁止这种跨区域经营。不过,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那么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也可开展该类业务。之所以批复众安开办车险业务,是基于它找到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即与平安财险合作,后续的理赔服务完全依托平安财险的网络来进行。

规范高现价理财险 近期或约谈几家公司

就人身保险而言,目前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大部分为存续期短、收益高的网销理财险。目前,一些网络在售的理财险预期收益率高达6-8%,且短至三个月或一年便可零手续费退保。去年9月,理财险借助网络渠道快速发展,期间出现了一些公司违规销售及过分夸大收益率现象,保监会曾集中整顿网销理财险,一时间,网销理财险曾纷纷下架。不过,近段时间,网销高收益理财险悄然回归。在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招财宝上,大部分短期理财产品均为保险机构开发的万能险种,期限三个月到三年不等,显示的历史年化结算利率最高达8.02%。

对此,袁序成说,保监会已注意近期部分保险公司的网销产品偏重强调高收益,近期可能会约谈几家公司, 要求他们按新出台的《办法》进行规范。去年保监会曾要求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互联网业务。如果再发现部分公司有违监管部门规定,可能会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甚至是不再允许其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关于“信息披露”部分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袁序成表示,对于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另外一个重点,就是要能做到如线下业务的投保、承保等流程,保监会根据《办法》对高现价理财险加强规范。

第三方平台参与经营要取得资质

保监会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因此,《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

第8篇:保险公司合规管理范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黑龙江 大庆 163000)

摘 要:内部控制提高了保险企业管理水平,也是保险企业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现阶段,我国不同保险企业之间的内部控制水平各不相同,如何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已经成为保险企业自身以及监管部门必须正视的问题。文章分析了保险企业内部控制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内部控制提出改进措施。

关键词 :保险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4-0133-02

收稿日期:2014-11-10

作者简介:刘淑梅(1964-),女,汉族,黑龙江肇东人,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保险行业经济管理与内部控制。

一、我国保险企业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现阶段,随着保险企业经营范围的扩大,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因此保险企业面临的风险也是越来越复杂,除了传统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还要面临各种新的风险如投资环境、政府政策的变化等。在这种情下,保险企业的风险控制就越发显得重要。内部控制处于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果保险企业要提升应对风险的能力,就必须要提高内部控制水平。文章从我国保险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就如何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内部控制展开论述。

二、我国保险企业内部控制面临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环境薄弱

首先保险企业管理层对于内部控制认识不足,很多保险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而即使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内部控制的保险企业,也仅仅是建立,很多内部控制制度都只是停留在纸面,没有很好的执行。其次,企业文化中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也不高。企业文化是指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制度等一系列依存于企业而存在的共同价值观念的组合。企业文化有利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施行。但是,实际情况是,虽然很多保险企业提出自己的经营理念,也重视公司的文化建设,但是这种企业文化对于内部控制并没有足够的重视,而且企业文化在公司实际经营中,仅仅是流于形式,对于加强保险企业内部控制没有实际作用。最后,保险企业建设内部控制的动力不足,在我国,监管部门对保险企业内部建设的影响很大,很多保险企业就是在监管部门的压力之下,才被迫进行内部控制的建设。对于保险企业而言,内部控制是否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要比内部控制在企业内部是否发挥实际作用更重要,保险企业没有动力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

(二)保险公司未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度

任何一项制度的有效运行,必须要有相应的问责机制来保证。虽然我国很多保险企业已经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对于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运行以及相关的责任,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而所谓的责任追责也仅仅是一种形式。一方面对于一些需要明确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如果没有按照相关要求执行,也不用承担责任,而对于监督员工执行的管理人员,就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结果导致保险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徒有其表,更多的只是应付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对于提高保险企业管理水平没有任何作用。以2010年的新华人寿泰州事件为例,在本案中,新华泰州分支机构的数名员工都在平时参与非法集资和挪用保费行为,这些员工包括内勤、外勤、技术工作人员以及财务部相关人员,在整个机构内部形成一个非法集资和挪用保费的组织,企业内部控制形同虚设,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内部控制的这种失效现象,和员工内部控制观念淡薄、员工素质低下有着重要联系。但同时,造成这些的主要原因,还是企业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问责机制,对于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执行,是否执行,执行的好坏,对员工没有影响,久而久之,就导致企业上下对于内部控制熟视无睹。

(三)保险企业内部控制部门权责不对称

我国的保险企业的内部控制部门由于独立性和对工作的认识问题,造成了在工作过程中的权责不明现象很严重。首先是内部控制部门缺乏独立性。只有保证内部控制部门具有相应的独立性,才能使其以局外人的角度客观、科学的对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但是在我国保险企业面临的情形是,内部控制部门的负责人是企业领导层的一员,这就在客观上束缚了内部控制部门的行为,导致其即不能监督上司,也不方便监督同级。既然内部控制部门负责人是领导层的一员,那么由领导层做出的决策,内部控制部门该如何进行监督呢。导致内部控制部门权责失衡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部门对其工作的认识不够。合规管理是内部控制部门工作的主要内容,但是我国很多保险企业对“合规管理”和“审计监督”认识不清,在这种情况,内部控制部门就不能很好的履行自身自责。多数内部控制部门的人员不能摆正自身位置,甚至处处以企业领导的意志行事,导致内部控制权责失衡。

(四)内部稽核机制效果不明显

内部稽核制度是保险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保证。但是由于我国保险企业对于内部控制的忽视,导致内部稽核机构处于零散的状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很难保持,同时稽核工作缺乏动态性和前瞻性。有些保险企业的稽核机构只从事一些离任审计工作,工作范围只限于查错以及验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其应承担的工作职责不相称。在岗位设置方面,保险企业的内部稽核没有设立单独的部门,只是属于人力资源部下的一个机构,其独立性得不到保证。而有些保险企业虽然将内部稽核单独列为一个部门,但是由于在人员配置方面不到位,导致内部稽核的工作到处受制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这样以来,在实际工作中内部稽核所发挥的作用和制度以及岗位设置时候的初衷就有很大的差距。

三、完善我国保险企业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改善保险企业内部控制环境

制定科学的内部控制目标,并改变企业领导层对内部控制的错误认识。一般来说,内部控制目标包括:保证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制度;保证保险企业的资产安全可靠,防止企业资产被非法使用、侵占;保证保险企业财务报告、偿付能力等信息的真实性;增强保险企业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保证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加强企业文化中关于内部管理的部分,在保险企业内部确立“内部控制,人人有责”的思想,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环境。同时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加强员工职责和行为的约束,将内部控制目标细化为具体的岗位职责和内部控制职责,加强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责任。同时,将内部控制作为员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另外,保险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还应建立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绩效考核、评估等制度,提高员工对内部控制的积极性,并将员工人生理想和公司发展目标结合起来,让员工更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以此消除保险企业弱化内部控制的现象,从而提供保险企业建设内部控制的动力。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问责机制

问责机制是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的保证。切实可行的问责机制可以防止员工的机会主义思想,在制度上提高员工执行内部控制度的动力,并通过影响制度执行人的德行和功利性来影响制度实施效果。在问责机制的制定过程,责任的界定是核心。只有明晰各部门以及员工的责任,才能在此基础上来进行问责。因此,保险企业需要依据不同的岗位界定相应的责任,虽然保险企业不同的经济业务的流程不同,但是完成相应的流程需要与之相关的岗位来完成,因此这就要求保险企业要首先明确岗位,确定岗位的责任。只有清楚的界定各个部门的责任范围,问责机制才能有效运行。除了明晰岗位责任之外,为了保证问责机制的有效运行,保险公司还应该建立规范的问责程序、问责纪律。建立异体问责制,符合岗位分离制度和权利制约制度,可以保证问责客观、科学的得到执行。同时,问责机制还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证其有效实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内部控制制度中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制度,由专门的机构对内部控制的运行进行评估。以此为依据对相应岗位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结合其职责,界定其绩效,据此进行奖惩。

(三)完善保险企业治理结构,明确内部控制部门职权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出现利益分配矛盾的时候,可以有效的解决问题,以保证公司高效运转。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一般都是采用“三权分立”,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分属于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和监事会,不仅保证公司正常的运转,而且完善保险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部门负责人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同时对于内部控制的机构设置、重大事件的处理由董事会负责,防止企业领导对内部控制工作的干预。此外,监事会可以监督董事会在内部控制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对工作过程中的渎职情况进行质询。以使得保险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权利平衡,职责分明,保证内部控制工作更好的运行。因此,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可以在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约束和激励,还能提高公司上下对内部控制的积极性,进而健全保险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险企业不仅在公司内部对内部控制进行完善,还需要从外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比如人力资源市场,在现代社会,人力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可以对各种人才进行合理评价,推动人才的流动,对企业员工形成有效的激励,也增强了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动力。而另一个有效的外部环境就是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可以让公司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同时还提供了退出机制。这样就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压力,推动公司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完善保险企业内部稽核制度

重视保险企业的内部稽核工作,将企业内部稽核作为评价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同时,内部稽核应对董事会直接负责,而不仅仅只是人力资源部下属的一个机构。防止企业管理层由于个人利益向董事会隐瞒信息,这样以来也增加了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保险企业内部稽核的基础建设,可以从公司各部门抽调专业性人才到内部稽核部门,解决内部稽核机构的人员配置问题。明确内部稽核的工作职责范围,增强其风险管理职能,并根部稽核工作得要求,建立专门针对内部稽核工作的考核制度。同时,设立健全的考核指标以保证内部稽核考核制度的有效运行。随着保险企业业务的发展,要求内部稽核人员在审计的时候,不仅考虑财务指标,还要考虑各种非财务指标,使内部稽核真正的为提高保险企业的管理水平发挥应有的作用,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

四、总结

在现在市场经济日益激烈的情况下,管理和经营效益越来越成为一个企业实力的体现,传统的重业务、轻管理的模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了。保险企业管理实践的发展即对内部控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给内部控制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保险企业必须重视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占据有力地位。

参考文献:

[1] 王天勇.浅谈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与对策[J]财经界,2012(4).

第9篇:保险公司合规管理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9―0052―03

一、操作风险的性质分析

(一)操作风险的异质性

这是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相比都很不同的一种特性。后两者尽管在各产品和业务中的表现会各有差异,但同一类风险的影响因素具有共同的规律,如市场风险主要受到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各金融产品本质上具有同质性,其价格波动受许多共同因素的影响,而信用风险都可以分解为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等因素来分析,而且也大都受到企业、行业和经济周期等大致相同的主要风险因素的影响。但是,操作风险由于覆盖范围广泛,诱发因素多种多样,不同操作风险之间表现出明显的性质差异。外部欺诈、计算机病毒引发的系统崩溃、地震以及恐怖袭击等尽管都同属于操作风险,但显然其诱发因素和性质的差异是很大的。这种性质差异导致了操作风险的管理从量化到管理控制、监测等各个方面都具有很大的挑战性。

(二)操作风险的普遍性

与市场风险主要存在于交易类业务和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授信业务不同,操作风险普遍存在于商业银行业务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前台、和后台,总行、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交易业务、信贷业务和中间业务,等等。操作风险不仅存在于业务流程之中,也存在于风险管理本身的实施过程之中。操作风险的普遍性是商业银行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操作风险的不对称性

这是指反映操作风险的操作损失分布是不对称的。这与信用风险相似,而与市场风险相异。这主要反映在操作风险从发生频率和损失严重程度上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相对较小的日常业务流程处理上的小错误;二是发生频率低但造成的损失相对大的自然灾害、大规模舞弊等。这使得操作风险在分布上呈现出肥尾的非对称特征。因此,试图用一种方法来覆盖操作风险的所有领域几乎是不可能的。

(四)操作风险的非盈利性

这是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相比另一个重要的特性。后两者由于存在盈利的可能,商业银行承担它们的一个主要动机是为了获得盈利,而操作风险却并不能直接带来盈利,商业银行之所以承担它是因为在业务开展和机构管理中它不可避免。因此,在承担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时,商业银行追求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并将这种管理风险和收益平衡能力视为其核心的竞争能力。而对于操作风险而言,由于不具备盈利性,商业银行的基本策略就是尽可能降低,然而这必须受到成本支出的约束,因而需要追求的是降低操作风险和增加管理成本之间的平衡。

(五)操作风险的可转化性

在实践中,操作风险通常可以转化为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例如,巴林银行的内部控制缺陷和交易员里森的欺诈最终转化为该银行在日本金融市场上的巨大风险;一系列银行信贷流程中的问题最终也会转化为大量的信用风险。由于操作风险的这种可转化性,人们往往难以将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区别开来。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银行体系大量的不良贷款,不少人由此认为我国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有缺陷,而实际上,大量不良贷款中相当一部分反映了商业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的水平欠缺。因为严格地讲,只有由于借款人信用水平变化(而并非信用水平低)所导致的可能损失才算是真正意义的信用风险。即便是借款给欺诈者,银行首先面临的也并非信用风险,而是操作风险,因为借款者的信用水平并没有发生变化,导致银行可能损失的是银行内部识别和管理信用水平的能力和流程出现的问题。

二、操作风险管理的特点

(一)操作风险难以进行量化管理

在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中,市场风险因交易数据丰富而最容易计量,信用风险的计量就困难得多,但近些年随着贷款销售和资产证券化导致信贷产品流动性加强,同时信用计量模型也不断被开发出来,其计量的难度相对降低。而操作风险则成为当前最难计量的风险,其主要原因是构成复杂,性质各异,各风险因子之间的可比性差;损失数据,尤其是大额损失数据稀少且缺乏积累;大多数操作风险具有内生性,与人的作用有关,难以客观量化;风险量化模型的开发还处在非常初级的阶段等。操作风险的量化困难目前已经成为制约操作风险管理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操作风险不易通过市场转嫁

转嫁风险是现代风险管理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策略和技术之一,也是金融体系实现风险配置(即将风险由没有承担能力或意愿的参与者转移到有承担能力和意愿的参与者)的重要途径。在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管理中,包括信用衍生产品在内的各种市场转嫁产品构成了被称之为金融工程和信用工程的现代风险管理的核心技术。然而,市场转嫁策略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相对而言就困难得多,传统上商业银行可转嫁的操作风险主要局限在保险公司愿意承保的火灾、盗窃等风险范围,其主要原因在于上述操作风险难以计量的管理特征。不能计量的风险,就不能定价,不能定价自然就不能交易转让。

(三)与业务线路的管理过程相融合

由于操作风险源自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人员、系统和流程等因素,对这些因素的管理显然与业务线路本身的管理是相互融合的。即便是审计、公司治理和独立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其最终发挥作用仍然必须通过对业务线路的管理产生影响而实现。因此,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中,具体的业务部门应该首先对自身的操作风险负首要责任,董事会则应承担最终的责任。

(四)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所决定的环境和文化具有决定性的关键作用

公司治理是关于利益相关者之间权责利关系的基本制衡结构,直接决定了商业银行内部从事业务和管理各项活动的人的相应激励机制,内部控制是覆盖商业银行所有人员在内为达到预定业绩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两者共同作用决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及其管理的基本环境和文化。只有在良好的公司治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范下,才能确保商业银行整体上将其操作风险有效地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五)事前合规管理和事后稽核审查是主要管理手段

在操作风险管理中,各项外部法规和内部制

度是管理的主要依据,而对这些法规和制度的违反正是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保持对相关内外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遵循是成功的操作风险管理的关键。传统上,审计活动(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独立审计)是确保各项法规和制度得到遵循的主要手段。近些年金融界出现了强调合规管理的发展趋势,与审计相比,合规管理偏于事前,更加符合风险管理事前性的要求。

(六)人在操作风险管理中发挥关键作用

尽管操作风险被定义为来自于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等多方面因素,但在操作风险管理中,人的因素始终是决定性的因素。这一方面表现在人是操作风险的主要来源,而且职位越高,风险越大,因为一旦位高权重的人犯下错误,其所导致的损失也相应大很多;另一方面表现在人也是操作风险管理动力的主要来源,人的级别越高,权力越大,其对风险管理的责任和作用也越大。

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策略

(一)风险规避

商业银行在面临某一项业务所带来的操作风险暴露时,其应对的策略可以分为基本的两类:规避或者承担。选择规避策略,意味着商业银行将拒绝开展该项业务,或者关闭已开展的该项业务。规避策略使得商业银行彻底地消除了对该项业务操作风险的暴露,而且并不支付任何管理成本。很显然,该策略的代价是在消除风险暴露的同时商业银行也失去了开展该业务可能带来的盈利。规避策略适用于操作风险很大和风险难以衡量、缺乏管理手段的新业务,也适用于操作风险水平和业务的盈利水平不匹配、不相称的业务。操作风险规避策略尽管简单,但其关键是如何科学地确定规避的风险对象,即什么样的业务因操作风险过大应该规避。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主要是依靠主观经验判断来确定风险规避的对象。近些年来,随着经济资本配置技术和操作风险量化方法的发展,主要用于市场和信用风险的基于经济资本配置的风险和业务限额管理技术也逐渐开始用于操作风险,操作风险规避策略应用的技术基础得以加强。

(二)内部控制降低风险

内部控制降低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和方法:一是通过实施IT技术或项目管理方案等来改善业务部门本身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二是通过审计稽核、合规检查和操作风险管理等业务部门以外的管理部门的管理来降低业务的操作风险;三是通过改善公司治理和加强操作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作用,在商业银行建立起管理操作风险的良好环境和文化,制定合适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健全操作风险管理流程。这一类方法的特点是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和方法的改进对所承担的操作风险进行控制和降低。

(三)风险转嫁

商业银行并不能对所有承担下来的操作风险都可以采取策略降低风险的,有些应该采取风险转嫁的策略。这一方面是因为有些操作风险性质过于复杂或者操作风险所涉及的知识领域并不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所在的领域,商业银行并不擅长管理和控制这一类操作风险,自己采取控制措施降低操作风险的投入成本相对较高,而经济体系中又存在着管理这类操作风险的专业机构,合理的方法显然是商业银行以一定的代价将这一类操作风险转嫁给擅长管理这类风险的机构。典型的例子就是通过业务外包的形式将商业银行并不擅长或在战略上不愿意重点拓展的业务或管理环节委托给相应的外部专业机构。另一方面,转嫁风险是因为业务中的某些操作风险具有发生概率很小、但后果很严重的性质,商业银行本身缺乏管理的手段和承担的能力,于是通过购买保险将该操作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通过在全社会中集合类似的操作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摊这种风险。保险不仅是商业银行转嫁操作风险,如自然灾害、员工安全等的传统手段,而且,随着保险产品创新的发展,保险在商业银行的风险转嫁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风险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