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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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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金融监管

第1篇: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1-0027-06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是我国金融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区域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2013年12月,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全面启动。本文选择济南、青岛、东营、临沂、滨州为样本,走访省、地(市)、县(市)金融办及山东省“一行三局”,实地考察《关于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落实情况及地方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并对加快完善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出对策建议。

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一)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当前,山东省已形成以“省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为领导,“一行三局”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的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其中,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金融稳定工作部署,分析全省金融稳定形势,协调解决影响全省金融业稳健运行的重大问题,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成效。“一行三局”负责对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见图1)。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分属以下部门: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民信用互助社、民间融资机构、区域易市场;发改委(局)负责管理各类股权投资公司、投资基金、企业债发行;商务厅(局)负责典当、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监管。此外,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对全省农信社系统(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行使部分监管权;省农业厅参与对全省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监管;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负责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进行审批。

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中,各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居于重要地位。以省级金融办为例,其承担的监管职责为两方面:一是协调组织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包括对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产权交易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主动协调中央监管部门,完善相应监管制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维护金融秩序,开展生态环境建设。

(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

比较国内各地金融监管实践,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地方金融监管改革走在全国前列。2013年山东、辽宁被银监会列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同年12月,山东省率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地方金融监管的体制机制,监管方式、组织实施,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作为全国最早启动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省份之一,山东的探索与实践将为全国提供可复制与可推广的经验。

第二,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山东省率先在省、地(市)、县(市)三级设立独立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自2013年末以来,各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增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预计2014年底,全省各县区市将完成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和编制。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主管部门,将整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形成统一归口管理,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

第三,山东省金融办不涉及金融国资管理。上海和辽宁等省市将本应由国资委进行监管的地方金融国资的监管权限托管给金融办,并且承担相应的国资的保值增值责任。按照《意见》,山东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成立后,金融办的职能从原来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转向“协调与监管”并重,地方金融监管成为其核心职能,不涉及金融国资管理。

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责不完全对等

《意见》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地方政府对于辖区内金融机构并无监管权限。但在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维护省内金融稳定、防范和协助“一行三局”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职责,特别是地(市)、县(市)级政府在处置涉及金融机构的局部性风险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时,银监分局在县(市)级的监管办事处人员少、监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众多,证监局、保监局在地(市)、县(市)基层均缺乏机构,“一行三局”履行监管职能需要地方金融办的协助与支持。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监管权力有限,对新型(准)金融组织风险监管尚缺少切实有效的手段,风险处置责任偏重。

(二)地方金融办(监管局)履职存在诸多制约

第一,发展与监管之间存在冲突。目前,地方金融办与金融监督管理局实行“一套机构、两个牌子”,但两者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从发展角度看,地方金融办需要积极争取改革试点,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为当地经济发展筹措资金;但从监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风险、维持金融稳定。特别是在各类新型金融机构试点中,“重发展、轻监管”和“重监管、轻发展”的现象在各地均有显现,如何保持两者的平衡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考验。

第二,履职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等机构的监管依据均为地方政府或部门的文件,而非行政性法规。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难以行使有效的处罚措施,存在执法依据上的空白。同时,由于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一些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为继。例如,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地方金融办无法再借助工商年审等手段,对股权投资公司实施监管。

第三,单位性质和工作职能存在矛盾。目前,我省各级金融办(监管局)多为政府组成部门,也有部分地(市)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如滨州市),经省政府授权负责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但从性质上看,事业单位不具备执法资格,即使地方金融监管有了法律依据,能否正常行使职能仍有争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存在上下机构设置不统一、机构性质和职能不匹配的矛盾。

第四,县(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能力不足。一是部分地(市)、县(市)级金融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管力量薄弱,编制和人员尚未完全到位。现有人员缺乏从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识储备和经验,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准入管理、合规管理等监管手段还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简单的审批上,无法满足金融专业监管的要求。二是作为监管的直接和第一责任单位,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过程中只有初审权,缺乏审批和管理权限,权力与责任不尽一致。

(三)地方金融监管归口管理落实存在难度

针对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存在的机构不足、力量薄弱、职能缺位、业务分散等突出问题,山东省积极推进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地方金融业务统一归口管理。但调查显示,“统一管理”目前只在全省部分地区得以落实(如济南市)。由于对上述机构的管理权限在中央层面分散于各大部委,从业务对口角度看,省级机构管理权限统一归口存在障碍,推进并不顺利。

(四)与“一行三局”的沟通机制有待完善

当前,有关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信息主要由“一行三局”掌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则掌握各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的业务信息。各机构通常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金融管理职能,彼此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监管合力不足。虽然省、地(市)各级政府成立了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或金融稳定联席会议)等,但其作用主要是金融风险事件爆发后,由其牵头负责处理风险事件、化解债务危机、维持社会稳定,或者是分析地方金融运行情况,研究如何争取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对地方金融监管事务统筹与管理的力度不够。“一行三局”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制度性协调机制亟待强化。

(五)民间金融监管存在空白

2013年底,山东省在全省逐步推开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相较于浙江温州等以市为单位试点的地区,山东省成为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省份。但是,民间金融本身存在着透明度低、随意性大、风险难以监测的局限性,地方监管力量显得非常薄弱。地方政府对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问题被动应对,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难以事前发现和处理。新型(准)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违规参与民间金融的现象屡有发生。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这成为地方金融监管的漏洞和盲区。

(六)缺乏处理风险事件的长效机制

在风险防控方面,《意见》虽然提出“建立地方金融数据监测信息系统,加强相关监管信息数据交换与整合”,“切实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严格防范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等措施”,但是当前地方金融统计体系、风险监测制度体系不健全,数据采集的时效性、准确性受限,无法及时监测地方金融运行。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中,尚缺少对地方金融监管和危机应急处理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众多新型(准)金融机构,尚未建立明确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相关风险救助体系,各地普遍缺少稳定基金或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缓冲制度。

(七)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当前,山东省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与监管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尚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许多行业监管制度不健全,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存在着重复和空白。一些机构受利益驱使,超范围经营甚至违规开展业务,给金融运行带来风险;对于许多的金融纠纷,很多依据是非正式的制裁机制和习惯性法则,影响金融稳定。

三、完善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地方金融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建议按照“全面统筹、安全稳健、公平高效、灵活适用”的原则,加快落实《意见》,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推进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防止出现监管滞后和监管真空,确保山东省金融运行的稳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框架设计如图2所示)。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体系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明确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在各级政府前期的各类“意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等文件基础上,由省政府出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的地方性法规,配套完善相关实施细则,规范其业务发展,使地方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二)健全三级“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现有各级“金融稳定领导小组”功能,在省、地(市)、县(市)三级建立由“一行三局”、金融办(监管局)、发改委、商务厅等部门组成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机构职能、完善议事规则。作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最高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定期召开,负责研究加强行业监管的工作意见,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标准及监测框架,建立金融业综合信息平台。把信用体系规划、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信用监管纳入工作职责,建立权责明确的风险排查、风险处置与损失承担机制,监测、评价各地区风险情况。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三)发挥各级金融办(监管局)的作用

第一,稳步推进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归口管理。统一归口管理是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当前,应在理清责任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将监管权限向各级金融监督管理局划转。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基本工作原则,着力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避免监管重叠、消除监管空白。不强求上下对齐,积极稳妥地推进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强化金融办(监管局)的协调服务、宏观管理职能。各级金融办(监管局)应将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地方金融协调、管理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规律出发,制定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为地方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三,地方金融监管重心向地(市)、县(市)下移。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新型(准)金融机构主要在县(市)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各类风险事件也多发生在县(市)一级。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制度设计应立足现实,在监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同时,适当下放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权限,提高地(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自主性。

(四)完善监管机构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制

第一,加强与“一行三局”的合作。在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下,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一行三局”应适度分工、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监管。“一行三局”主要监管客户众多、风险容易外溢并诱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活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部分“一行三局”无法覆盖的领域的监管,应发挥基层的监管信息优势,消除局部金融活动风险。

第二,推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按照《意见》的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对象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和权益类、大宗商品类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在地方金融监管统一归口模式下,虽然监管权限最终将划归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但现阶段受人员、专业等方面的限制,要做好监管工作,尚需要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的协助(包括与省级、中央各部委的协调)。

(五)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模式

第一,完善地方(准)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在设立审批上,建立公开选择机制,确保主发起人具备充足的风险承受能力,防止出现虚假、欺诈行为;加强对公司法人的合法性、真实性监管,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制度。强化对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实现权力责任制衡机制,把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与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管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对地方(准)金融机构内部运行的监管机制。地方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定期对相关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出具年度监管报告。对金融机构的内部运营机制进行有效监督,对经营管理决策、执行、监督行为进行全程监控,明确合理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准备金等要求,增强对高风险行业的行为约束。

第三,创新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机制。推广临沂市的经验,加强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协作,充分发挥各类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与非现场专项检查工作,各类机构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六)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一是加快建立地方金融征信体系。从县(市)基层着手,由金融办牵头,整合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地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贷款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征信管理平台,建立信息化数据库,实现信息采集、录入、分析和使用的透明化,为民间金融风险防范提供支持。二是探索将地方金融征信体系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采集分工、信息共享方式等,减少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七)健全地方金融风险事件处理机制

第一,筹建地方金融稳定基金。由各级金融办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基金,用于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风险处置,提升金融风险的规避与处置能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针对特定行业(如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争取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支持,试点建立面向全省村镇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二,建立风险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的集中分析和跨部门风险的协同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能。建立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制度,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除等渠道,对突发性事件做到及时处置,防止局部风险演变扩散为系统性风险。创新司法模式,设立金融仲裁院、金融犯罪侦查支队、金融法庭,建立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多方协作化解金融风险。

第三,建立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设计符合实际的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评价标准。明确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制定风险处置、损失分摊办法。对长期业务不足、评级不达标的机构,建立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新型地方金融机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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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 Faced by Local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in Shandong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Zhang Xu Zhang Jing

(Economics School of Qingdao University,Qingdao Shandong 266071)

第2篇: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区域金融监管;金融稳定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11)-0073-03

近几年,随着喀什经济社会和融资需求的快速发展,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理财公司等为主体的民间借贷机构异军突起,民间融资活动十分活跃,但由于对其监管不到位、监管职责不清晰等问题,该类机构出现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等现象较为严重,对辖区金融稳定产生一定影响,区域金融监管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一、喀什金融业发展与金融监管现状

自2010年国家确定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后,在新一轮对口援疆、集中连片扶贫开发、“一路一带”国家战略等一系列重大历史性发展机遇的推波助澜下,喀什地区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发展势头强劲,金融业务发展的交叉性、创新性日益加剧,对金融监管及监管协调机制带来很大挑战。

(一)正规金融发展迅速,监管机构亟待健全。2010年以来,喀什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广发银行、昆仑银行相继落户喀什,成立二级分行、支行,2015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喀什分行正式挂牌营业。至今,喀什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达到26家(含11家农村信用联社),较2010年增长24%;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12家,较2010年增加3家,增长34%;证券营业部新增1家至2家。在金融机构增设的拉动下,喀什金融总量不断扩张,截止2015年9月末,全地区存款达1198亿元,贷款余额达569.2亿元,分别较2010年同期增长140.6%、293.9%;保险业保费收入、证券资产总额分别较2010年同期增长144.4%、119.4%。但从喀什地区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看,全地区12县市设有1个地区级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7个县支行,1个地区级银监分局和7个县监管办事处,保监会和证监会暂未设置任何办事机构。从日常对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看,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依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重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对保险业、证券业务运行基本数据掌握尚存在困难,对其业务监管几乎空白,亟待健全、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二)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监管出现真空、职责不清。近几年,喀什地区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管理公司等为主体的民间借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快速设立。截止目前,全地区小贷公司由2010年2家增至目前3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8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45家,投资咨询管理公司119家,农业合作社1543家,股权投资企业60家,且95%以上集中在2013-2014年间登记成立。此类机构除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地方金融办颁发金融许可证、业务受金融办监管外,其他机构只需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即可挂牌营业,但暂未明确监管部门对其业务经营进行监管,监管出现真空、监管职责不清为此类机构非法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金融交叉创新步伐加快,分业监管对混业经营的适应性较差问题凸显。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混业经营逐步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主流,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涌现,在投资和融资双重需求的推动下,以银保合作、银证合作、理财业务为代表的金融交叉性业务发展迅速。2014年,喀什辖区商业银行保险保费收入11041.43万元,实现中间业务收入642.19万元,分别较2012年增长46.65%、17.9%;银证合作从无到有,实现中间业务收入15.8万元;个人理财产品销售额119.73亿元,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额35.1亿元,分别较2012年增长86.79%、30.77%。一些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成为商业银行的“通道”,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和产业市场,以跨行业、跨市场为显著特征的交叉性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新金融使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互相渗透、互相交叉,业务界限逐步模糊,部分理财产品走样为信贷替代产品,规避了银行监管,对当前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很大挑战,纯粹的分业监管已经难以有效应对新的金融机构、新的金融业务和辖内的经营方式,很难覆盖混业经营的金融风险。

二、金融监管不到位对辖区金融稳定产生的影响

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手段,良好的金融监管能够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道德风险金融,保护存款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反之亦然,对区域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一)非银行业金融监管不到位,加大金融风险。随着辖区金融机构综合性经营业务的发展,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及跨市场和跨行业务日趋显著,但目前喀什辖区对保险、证券行业监管不到位,保险业仅有保险业协会履行非常有限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证券业与人民银行签署了《银证合作备忘录》,但在实际操作中,仅限于部分基本业务数据的共享,对其业务监管涉及很少,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的一些深层次风险掌握较为肤浅。尤其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作为经济发展“晴雨表”的股市震荡不稳,如果股市资金不能真正用于实体经济,容易形成泡沫,潜藏的金融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二)非正规金融风险暴露,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由于辖区具有融资的非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薄弱,一些机构存在违规经营现象突出,出现高息“揽储”等非法集资行为,在资金的趋利性影响下,很容易吸引社会资金至民间市场,分流银行储蓄存款,致使银行存款下滑,削弱正规金融吸储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部分规模较小的法人金融机构甚至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同时,民间借贷资金规避了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在某种程度上与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背道而驰,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加重基层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负担。

(三)损害投资者权益,加剧社会维稳压力。在准金融、类金融活动以及非法集资活动“高收益”的诱惑下,很多客户倾其所有甚至通过银行贷款、亲友借款等方式进行“以贷转存”,赚取中间利差。但这类投资与正规金融投资相比,暂无金融监管部门对其信息披露、风险拨备计提、经营行为要求等方面进行外部约束,管理规则、市场监督缺乏;从此类机构自身看,行为底线较为缺乏,致使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对其投资经营进行有效监督,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但一旦出现资金断裂,社会影响面极大,甚至出现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的风险,很容易引发突发性和区域性社会稳定事件。

三、加强区域金融监管的思考

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各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

(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坚持中央银行的监管核心地位。《人民银行法》和“三定”方案明确人民银行负有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权力,但目前人民银行在实践中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履职手段和丰富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某种程度上使人民银行履行维稳职能效果大打折扣。建议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进一步加强监管资源配置,完善监管手段和监管工具,赋予人民银行更多的监管职权,改变基层央行目前维护金融稳定工作“有原则、无细则,有主题、无边界,有职责、无手段”的现状,促进中央银行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与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相统一,有效发挥维护金融稳定职能。

(二)强化风险全覆盖原则,完善微观监管体系。在我国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有明确的监管对象,各有各的监管标准和手段,但相互之间存在职责不清,面临监管重复、监管缺位、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畅等问题,建议以“风险全覆盖”为原则,完善“三会”监管职能,监管理念和监管职责应逐步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加强相互之间协调沟通,降低监管成本,避免监管重叠、监管真空,切实做到金融业务监管“无盲区、无缝隙”,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的监管需要。同时,“三会”要进一步完善本行业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手段方法,根据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需要,定期向中央银行报送监管数据和信息,为中央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提供必要的资料支撑。

(三)深化地方监管职责,弥补金融监管薄弱环节。从目前监管市场看,“一行三会”对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对交易规模较小、参与者较少,交易方式较为传统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类金融活动,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但这类机构在监管上尚未形成清晰的管理体系,存在管理职责不明、力度不足、管理效果欠佳等问题,风险事件频发且很容易向正规金融体系传染。建议政府监管部门由“办金融”逐步向“管金融”转变,树立地方金融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并重的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制定管理办法,强化现场、非现场检查,动态掌握其经营状况,注重发展质量,夯实地方金融基础,确保此类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风险暴露以及向金融体系的传染,有益补充“一行三会”对区域性金融活动监管,实现地方经济金良性互动、互相促进目标。

(四)实现资源共享,发挥金融协调机制作用。合理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实现监管资源有效配置和提高兼顾效率的基础,也是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2013年国务院正式批复人民银行提交的《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有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但基层央行该机制运行不畅,央行在及时获取金融机构动静态风险信息还存在一定阻力,建议增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制度约束,明确要求各微观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将自身监管领域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信息资料及时告知人民银行,并提供专业建议和判断,切实在信息资源共享、应急预案、风险处置等方面达成良好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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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scussion on the Reg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A Case of Kashi

WANG Xiaodong WANG Jinfen ZHANG Jie

(Kashi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Kashi Xinjiang 844000)

第3篇: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金融创新 系统性风险 金融监管

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金融要素需求

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离不开金融这一重要资源要素的支持和推动。第一,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协调,不再一味追求大城市的掠夺式发展,而更加注重城市群的聚合效应,缩小城市之间的经济差距,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由此带来城市建设特别是中小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大幅度增加,没有足够金融资金的支持将很难满足城市协调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第二,新型城镇化道路强调我国产业转移和升级,由传统产业向新兴战略产业转变,产业分布由沿海转移至内陆,产业竞争优势由过去的人力资源优势向技术创新转变。这要求金融行业根据实体产业的新兴特征,转变思路和策略,创造并提供更多适合新兴战略产业发展的金融工具与服务。第三,新型城镇化更加以人为本,要让居民切实享受到城镇化所带来的好处,特别是要解决农民被城镇化后的切身利益问题,如: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周申明,2013)。这不仅需要金融产业加大对传统农业的支持,以便有更多的农村劳动力从传统农业产业中解脱出来,实现农业产业规模效应和生产效率的提升,同时也要加强对农民到城市后的就业、创业和生活的保障。而要解决农民城镇化问题,更是离不开金融产业对保障性住房、教育产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大力创新和支持。

金融创新、系统性风险与金融监管

(一)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金融创新

土地资源和财政资金是目前地方政府所能倚重和控制的最重要资源。随着中央对政府职能的重新界定,政府不能直接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从而滋生了地方政府组建城建公司、城司、地方商业银行等投融资平台的冲动,通过地方国有投融资平台来调动社会资金和银行贷款参与到土地流转过程中,从而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服务。除了土地财政,财政收入也是地方政府可动用的重要资源。财政资金的担保和兜底功能能够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部分机动财力撬动巨大的金融资源,从而吸引金融企业为当地重大项目提供政策贷款,撬动贷款资金的同时也可以引导其他资金作为补充建设资金(李建发等,2013)。除上述手段外,地方政府还可基于政策资源为地方金融创新提供政策支持,积极引导金融资源的流向。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金融创新就是通过创新投融资模式,改变以往按照行政命令来分配资源的方式,探索市场化投融资手段,依托土地、财政、债券、股票、银行等金融市场和融资手段,募集重点产业发展所需资金,通过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参与者的共赢,最终共同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金融创新与系统性风险

当前,我国整体经济都面临来自房地产行业的价值泡沫风险,但城镇化发展却也离不开房地产行业的推动作用。如果对房地产行业实行宏观行政调控,将导致土地出让金大幅度减少,进而使地方政府陷入还本付息困难的尴尬境地,甚至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问题也日益严重,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政策执行工具,其自身的盈利可持续能力较弱,但却承担着巨额债务,这些债务往往需由当地财政兜底,这使得地方政府债务和经济发展面临巨大风险,到了不得不防范的严重时候(李建发等,2013)。除此之外,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子银行”风险也愈演愈烈。

防范金融风险并不代表禁止金融创新。我们应辩证地对待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金融创新实质上是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降低金融风险而不是增加风险。在实际生活中,金融创新产品和工具也确实对企业主体分散风险起到了较大的帮助。在这一情况下,应高度重视金融监管的作用。金融监管的根本目标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在确保系统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放松对市场的约束,创造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对风险更准确的估值,使更多人愿意分散风险,促进金融产业的有序发展。

(三)金融监管与风险控制

学术领域将金融监管定义为一国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依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是基于金融市场失效为前提所采取的预防或补救措施。如何平衡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是金融监管的关键核心问题。

监管体系是金融监管活动的基础。监管体系的完备与否及其运行效率直接决定监管的效率与效果。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主体机构、外部辅组织三大主要力量(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等,2013)。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从原则上界定了行政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和监管方式,界定违法行为,并制定合适的惩罚措施。金融法律法规为监管机构提供了行动准则,也是整个金融市场的基本行为规范。监管主体机构主要是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其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对金融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外部辅监管组织则是对行政监管机构力量的补充。无论是从监管成本还是可操作性来看,将金融市场监管职责全部交由政府行政机构来完成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市场内外部的非行政性监管手段。

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质是要实现城镇化所带来的内生效应,即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这必然带来发展所需要资金资源的大幅度上升。激进的监管政策无法为金融创新提供适宜的外部环境;而日益严重的金融风险又不允许我们采取宽松的监管政策,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分析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在城镇化建设中所面临实际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合适的稳健的监管政策,来引导存量金融资源流向所需的地方。

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金融风险与监管框架

(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潜在风险

第一,政府债务管理意识薄弱,去行政化任务依然艰巨。资金管理制度、债务偿还制度和债务资金使用审批制度是债务管理最基本的制度体系。截止2012年底仍然存在部分地方政府未明确债务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途径(见表1)。制度缺失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无章可循,无据可依,导致地方政府在债务资金的使用上存在随意性,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滋生巨大的地方债务风险。

第二,地方政府融资规模不断增大,融资手段不断创新,债务风险凸现。随着国家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加强和银行对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信贷投放的从紧,导致一些地方转向通过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发行理财产品、BT(建设-移交)、垫资施工和违规集资等方式变相举债融资的现象日益突出。这些融资方式隐蔽性强,不易监管,且筹资成本普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一步导致地方债务风险凸显。

第三,地方融资平台不断做大,却缺乏可持续的盈利能力,财政资金兜底威胁到地方财政安全。根据审计署2013年24号公告数据,截止2012年底,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举借的资金分别占地方债务总额的45.67%、25.37%,说明地方融资平台仍是主要的借债主体。而实际上,地方融资平台往往只是空有资产规模,没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较差,其巨额债务能否偿还存在较大疑问。而其财政兜底条款最终不仅会对地方政府产生影响,还会直接波及当地金融行业和相应的实体经济。

第四,行业垄断导致金融抑制效应显著。通俗讲,“金融抑制”就是金融体系内自己跟自己玩。目前,金融资源依然掌控在大银行手中,而大型建设项目由于资金需求量大,只能与其合作。但是,由于金融体系收益率非常高,无风险收益率达到6%,信托收益率达到9%,如此高的收益率大大削弱了金融机构投资实体经济的动力。没有实体经济作支撑,新型城镇化将无从谈起。

(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架构

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主要包括法律体系和监管主体两个主要部分。其中,我国金融法律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几部行业监管法律,对于细则的规定偏少。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主要由部门或监管机构颁发的通知、章程、办法等来指导实际监管活动,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监管主体方面,我国现行的上层金融监管机构依然是分行业监管的态势,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除了中央监管机构外,各个地方政府也有金融管理办公室,其职责是稳定当地金融市场。地方金融机构和地方监管部门往往摆脱不了地方政府的干预,在工作中要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双重约束,因此,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将受到较大影响。除了政府行政监管力量外,我国还存在全国性和地方性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或协会,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等,他们是对政府监管力量的补充,对行业发展起到辅作用。

综合来看,一方面,我国金融行业整合交叉的速度不断加快,呈现出网状化发展格局,各种新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产品交叉所衍生出的潜在系统性风险也在不断增大。而另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却还是沿用过去的分行业管制模式,人为割裂开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之间的联系。分行业审批的模式已不再适合现代金融产业的风险监管。随着金融创新在城镇化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对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需求将不断增大。

基于金融监管视角的城镇化建设金融创新风险控制优化

第一,落实法律法规制度,确保中央政策能够得到积极实施,严格控制地方债务风险。金融监管应改变过去的“事后监管”模式,应当不断地深入业务前端,占据主动地位,不断向“事前防范”模式转变。与此同时,要确保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对于明显违反中央政策的地方政府行为,应当给予直接的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追求其责任,从而保证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理顺监管部门责任,禁止监管套利。当前我国分行业的“一行三会”监管模式存在大量的监管空白,这些两不管地带逐渐成为了风险的汇集点。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需要明确政府监管主体的责任,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例如部门联席会议,用新的监管方式引导行业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同时,不同的监管机构所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致,也能够避免监管部门自身利用监管权力实现套利。

第三,加强金融机构的管理,激活金融体系,杜绝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随着融资渠道的改革和开放,银行贷款占全社会融资总量的比例已下降到50%以下。但是,无可否认的是,银行贷款仍然是目前城镇化建设中最重要的金融力量。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严厉制止金融机构的金融抑制行为,让金融资源能够流向实体经济,从而减少资产价值泡沫。与此同时,应重视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证券、信托、基金、个人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扩大直接融资的比例,拓宽筹集资金的渠道,为城镇化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融通渠道。

第四,提升地方政府的财政自,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地方政府能控制的资源只有土地资源和地方财政收入,债券、股权等直接融资手段都受到国家的严格管控。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自,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税制,有利于地方政府权责的合理配置。只有提高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才能进一步激发地方政府的发展热情和风险控制动力,促进地方政府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进度,并确保发展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周中明.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及其金融支持路径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3(4)

第4篇: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金融市场:经济政策;金融监管

我国的金融行业在不断开放的市场环境下承接着创新的挑战,只有站在国际金融前沿,认真审视世界金融发展的特点,进而借鉴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在才是金融创新基本前提。金融全球化的推进,使各国金融机构国际合作不断加强。毋庸置疑,面对在国内国外因素共同作用下不断变革的金融业,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需要作出重大的变革,从而推动我国金融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1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目前运作形态

1.1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银监会主要负责各类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基金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

1.2 近几年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蓬勃发展,金融市场初具规模。为了适用经济发展的需要,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必定想方设法避开金融监管,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的创新。

1.3 当今时代,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动力来源于金融创新,这是实现在日益开放的金融市场环境下提升竞争力的主要途径。但我们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发展。因此,加强银行业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已经是势在必行。

1.4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给我国金融业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很多问题逐渐显现出来。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壮大,扩大经营范围以满足客户多种多样的需求,尽可能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同时金融创新为金融机构避开金融管制开展新业务提供了手段。

2 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范围的真空或重复。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的刚性模式下,容易出现监管范围的真空。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目前只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中有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此备忘录并没有明确指出确定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的标准,是根据母公司的主营业务还是所持其各金融机构最大股份,其认定在实际的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混乱。

2.2 三大监管机构缺乏紧密合作与协调。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就建立起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这一机制没有达到其设计之初的目的。目前我国三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常常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监管过程重复、多头、互相扯皮的现象,凸显出监管环节许多漏洞,跨业违规现象频发。

2.3 金融监管独立性未实现。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独立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多是服从政府的命令。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当实施金融监管和地方政府利益相抵触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施加压力,导致监管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2.4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监管还未形成;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使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力不从心。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开放,很多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既增大了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

2.5 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制尚不健全。虽然我国已有不少金融监管立法,但这些立法中原则性规定较多,缺少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而且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

3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议

3.1 改进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改进的会议制度将以一种委员会的形式固定在规范性文件中。联席会议的职责不变,主要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监管问题,交流有关监管信息。会议参加成员除了原来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主要负责人以外,应新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的高层管理员、国内有声望的金融学家。后增加的参加人数比例应小于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派出人员的人数。这样的设计是为了更好地监督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督促联席会议制度的定期召开,多方参与制定监管决策能保证决策的明智公正。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作出的关于三方监管职能的可执行性决议,应作为立法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相关的立法部门。

3.2 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在这种新趋势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因此,我国应建立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监管模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方式,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减少监管真空,对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进行统一监管,使金融风险能够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确定监管内容合理性,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通过技术援助、定期磋商、互访及共同参与制定国际监管规则等方式,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和有效性。

3.3 全面构建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完善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监管部门首先要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那些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做到严控严管,设槛限制,让审批制度成为监管的闸门;对有利于增加企业效益、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开闸防水,给予大力支持和鼓励。

3.4 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及舆论的倡导下,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工会,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监管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建立对监管者的再监管机制。要求监管对象依法行事,同时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第5篇: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原则;必要性;对策

1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②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③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第6篇: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

论文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经济学家认为,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很大部分是因为政府监管失灵。阐述了金融监管定义、原则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响应对策,以其为有关金融业工作者提供参考。

1 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②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③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第7篇: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

全球性金融危机在2007年爆发,并给全世界的金融业带来打击,随着时间的推移,世界经济逐渐进入复苏阶段,但这场危机也同时暴露出金融界存在的种种问题。金融监管体制应该如何处理,从哪些方面处理,如何合理地应对,这需要我们进行探讨和深入研究。

关键词:

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完善

目前,金融全球化的浪潮逐渐深入,金融全球化使得资本脱离实体运行,且大规模并无序流动,使得金融危机的风险大大加强,甚至某些经济体已经丧失其独立性,故金融监管体制问题颇受世界关注。本文从简要介绍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开始,通过对法律制度问题的剖析,进一步分析在金融危机前提下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策略及措施。

1.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界的影响

第一,虽然我国市场对外资的没有完全的开放,程度有限,但是我国与港澳联系密切,联动性在不断加强,所以国际金融危机仍在影响着我国金融界。第二,大部分的境外投资会受到影响,面临风险。一些较为普通的债券公司已经受到美国经济危机动荡的影响,使得价格直线下降,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美国国债将涌入更多资金。重新调整的资产定价会给中国的外汇投资和银行的外汇资产产生更大的风险。第三,经济危机直接导致了美元的贬值和经济的不景气,为此,我国的汇率制度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第四,在经济危机中,我国有6家银行损失竟然高达49亿元,故在直接投资的债券中也会面临一定的损失。

2.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改革开放开始,金融监管体制一步步的实现现代化、国际化,所取得的成绩令人瞩目。但总大体上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仍然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2.1分业监管弊端多

金融监管体制缺少一定的协调机制,当前,我国对于金融监管正在实行着一行三会的制度,但是三会却处在互不联系的一种状态,只处理好自己的事情,没有一个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这就使得无法有效的进行监管,使得一些信息没有办法共享。另外,目前金融界的体制瞬息万变,容易使得监管的规则不同,不断地对资源进行重复的控制,降低监管的效率,增加监管的成本。

2.2监管手段行政化严重

应该合理的用经济和法律的一系列手段对金融进行监管,目前的形势来看,只有当危机爆发,市场失控时,才会进行一定的监管手段。虽然有着一些法律的约束,但是仍然行政化严重,对行政审批以及行政许可过于重视。

2.3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七大模块为主的监管法律对金融界进行监管,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原则和规定较多,产生较低的操作性;所指定的法规要落后于现实的经济发展;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3.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应对之策

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及时作出一系列的政策来应对,比如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整,财政从“稳健”演变成“积极”,对于货币的政策也从“从紧”演变成“宽松”。但是通过对现有监管体制的仔细分析便可发现,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待完善,故在金融危机前提下要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

3.1统一金融法律体系内部之间的关系

要及时完善对金融危机的检测以及应对的机制,其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金融危机的动态做出实时的检测,把其能够传播的途径进行深入研究,对金融界市场的流动性进行关注以及掌控好负债的变化,来保证金融能够平稳的运行。我国虽然在金融危机的爆发中未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同时也暴露了一些不合理的地方。第一,很多法律的实施细则较少。我国颁布的很多法律中,比如《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颁布后便没有再更正和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条例已经变得空洞,细节之处阐述的不够完善。这就会使得对金融监管的效率降低,加大了操作的难度,不利于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第二,我国很多关于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大同小异,内容以及条文多处重叠。例如在《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中就有多处地方发生重叠。第三,很多关于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其内容产生冲突,其中,在新法规与旧法规和一些层次不相同的法规之间情况十分严重。例如在《信用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对银行信用卡的规定就大相径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情况。第四,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不及时、拖延、怠慢,使得我国很多法律出台时间极长,对于很多法律不及时进行更正和修改。例如《再贴现试行办法》,该法律已经试行多年,但仍然未出台,导致其难以适用。国家若能够有很好的大局观念、系统观念以及效益观念,就能很好的重视法律内容的统一,并及时的解决上面叙述的问题。故,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第一,我国应该规范三会监管的内容并且主导金融监管的地位,从而将核心转变为银行、证券交易等金融私法,将我国的金融体系框架由公法、私法和条例来组成。第二,在保持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的发展的前提下,掌握金融体制的改革动态,实时对相应法律进行创新与完善,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灵活和稳定。第三,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对部分和现状的法律及时修正,对内容不清楚的及时进行解释和说明,从而保证法律体系一致统一。

3.2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防范的主次关系

从我国银监会的成立开始至今,已经陆续的了近二百多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出了加强功能上的监管,审慎监管,强化资本金约束和流动性管理,完善金融市场信息的制度,加强了风险预警的机制,对银行业法律的框架进行了初步的建立。从美国的金融危机我们可以看到,当今金融市场缺少对风险的管理以及缺少对风险的监管。这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造成损失约万亿美元,是金融界的创新能力摆脱当今市场上的需求,从而导致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所以要把握好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防范的主次关系,在其常新的过程中,要综合性的考虑金融体系、实体经济以及产品本身存在的种种风险,不要只追求效率,还要考虑产品的安全。那么如何加强我国的金融风险防范呢?第一,对产品的风险意识要加以强化,时刻记住,要想很好的监管金融就离不开对加强防范的风险,维持虚拟、实际两种经济的统一。第二,对金融风险的技术手段要加以防范,在保证有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的前提下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鼓励,鼓励其大力创新,从而提升金融创新能力,提高金融管理水平。

3.3分业监管和跨业监管的协作关系

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发改委和监管局迅速实行了一系列用于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的相应政策,从而加强了对资产证券化和理财等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进而达到预防此次危机的作用。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变,分业监管体制由于暴露出较多的问题已经逐渐落后。我国正在逐渐使用多元化的经营手段,并且加大了监管的手段,应实行分业监管和跨业监管的协作关系。第一,确立核心机构,虽然国务院协调机制进行了相关的制定并提供了依据,但是却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政策中。对此,我国应该加强金融业监管的合作,并且从各个方面进行考虑,确定银行所负责的机构。第二,建立健全相应的金融共享机制,用法律明文的形式来对各个部门、银行、财政部之间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规范其中的一些信息,并且完善相应的指标。

3.4放松监管和严格监管的并重关系

我国正逐步提高对金融风险监管的认识,在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迅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及法规,如《国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于支持金融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加强金融检测,提高预警能力,从而减少风险。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金融市场逐渐对外开放,所以在对于一些涉外机构的监管属于放松监管。但是,国际市场的规模性和风险性逐渐增大,维护金融界的稳定,使我国金融市场不受到国际冲击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要把控好放松监管和严格监管的并重关系,严格监管的基础是放松监管,而放松监管的目的又是严格监管,二者应互不矛盾。第一,放松监管。应该保持与国际金融的监管的一致性,对外资机构的准入与金融的公平竞争实行放松监管。第二,对一些会对国内金融市场造成混乱的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监测创新成果,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技术手段,从而建立良好的监管体系。

3.5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的互动关系

在此次美国危机爆发后,中央银行加强了信息沟通和协调,提出了相应的机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的监管有两种目的,第一点是传导相应政策,维护金融界的秩序和稳定,加强安全性;第二点是提供相应服务。要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的互动关系可以从以下两点来完善。第一,金融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要加强金融监管的自身建设,在当今金融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的时代,一个高水平,高标准的金融监管是金融业的必需品。金融监管不仅仅可以从业务上进行相应指导,还可以提高其竞争力。为此,我国应该积极向国外优秀的金融监管企业进行学习,完善和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第二,一个优秀的金融监管应该不为金融活动带来负担,有着良好的金融监管效率,提高主动能动性,为我国金融领域创造出一个稳定并且相对公平的环境。

4.结束语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地在努力协调金融的监管力度,参与并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但由于我国的国际地位逐渐上升,距离适应金融的发展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为此,我国应该不断地与国际金融监管进行密切的合作,提升在国际金融界的地位,对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取长补短,提高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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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

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管窥

长期以来,各国在实施金融监管的具体方法上存在很大差异。但近年来,各国都加强了对金融机构业务资料的监测分析,同时加强了现场检查的力度,并广泛地利用了外部的审计力量。这里将通过对英国的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分析,寻求建立和健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经验与启迪。

(一)市场准入

英国银行的注册管理是由英格兰银行监管局负责。英格兰银行给予银行准入注册,又称为授权或认可。1、授权资格必须是法人,是公司性的信贷机构。2、最低资本。银行至少有500万英镑。3、申请者要提供即将接受存款业务的规模、性质、业务计划和管理安排,以及监管当局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4、机构的每位董事、控制者或经理人员在其位置上是合适的;业务经营至少由两个人有效地进行管理,这个标准又称为“四只眼原则”。

(二)对银行经营的管理

1、资本充足率。英国监管当局要求银行资本的最低清偿比率为8%;同时规定比最低清偿比例高约50%的触发比例;目标比率是在触发比例确定之后设定的,目标比例通常至少高于触发比例1%之上,若银行认为目标比例要少于触发比例1%时,则需监管当局同意。目标比例可以起到一种“警告灯”的作用,是监管当局开始与商业银行讨论其确保触发比例不被侵犯的信号。

2、流动性管理。监管当局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是以流动性缺口来衡量的。净缺口数值是一定时期流动性资产减去到期负债。监管当局对流动性缺口的监督是通过设立流动性指导线来进行,通常只对第1时区(8天以内)和第2时区(1个月以内)的流动性缺口设立最高指导线,即8天以内流动性缺口率不超过10%,1个月以内流动性缺口率不超过20%。

3、贷款大额风险的监督。监管当局认为,对单一顾客、某集团、某一经济领域、某金融业务领域(如外汇)的超额贷款使银行承受巨大风险,需要通过与资本挂钩或资产分散化来加以控制。监管当局主要运用大额风险与资本基础挂钩(10%-25%)的报表来予以监督,任何单一贷款或风险显著增加,都将导致现场检查的增加。

4、风险准备金。在英国,银行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根据金融和会计惯例进行的。对此,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事实上,英国银行的准备金有两种,即特殊准备金和普通准备金。特殊准备金表现为某笔特殊贷款的减值,普通准备金是根据那些损失而提取的。按规定,决定准备金水平是银行决策层的职责。在按法定要求对银行进行审计时,审计师要就银行所提准备金的充足率作出评价。监管当局在对银行管理层就审慎监督问题进行例行会谈的过程中,准备金的提取情况也是重要议题之一。

(三)现场和非现场稽核

英国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现场检查不以己为主,而是由报告会计师和检查支队代表监管当局,根据1987年《银行法》和监管当局的要求,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并向监管当局报告,然后由监管当局与被检查银行就上述报告或监管当局认为有必要的问题举行各种会议,讨论和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大额风险和外汇风险。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予以高度重视,且与大额风险、外汇风险等监督挂钩。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督的目的是监督银行的授权标准是否被遵守,以确保存款人的利益。

(四)危机处理和市场退出

1、市场退出。指重组、合并或自动解散等。监管当局的监管作用是持续到所有存款偿还为止。2、监管当局有权对不符合授权最低标准的银行予以取消、禁止或限制授权。3、在监管当局认为必要时,银行可被置于管制状态或清盘。4、英国的存款保险管理。英国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限于1万英镑以内的存款,存款中只有75%可保险。

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英国是举世公认的金融监管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英国在金融监管上注重功能性监管和控制风险的防范与预警体系的建立,注重混业经营下的集中统一监管与综合性监管。英国的监管运作在许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第一,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如何构建,是与各国国情和经济、金融发展的状况密切相关的。世界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而且,虽然金融监管体制对金融监管效率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它只是为有效的金融监管提供良好的环境,监管体制本身并不能确保有效的金融监管(Goodhart et al,1998)。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监管体制如何设计,充其量只能算作第二位的重要问题,而取得并加强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效果才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目的。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应该既是学习外国经验同时又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既在技术上可行又在成本上经济的体制。英国选择统一监管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而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市场经济体制还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尤其在金融市场体系不健全、不发达的条件下,金融配置资源的能力不强,潜在的金融风险较大,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行业的自我约束力不足,所以我国目前不宜过快推行统一监管,而应维系分业监管的格局。众所周知,统一监管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二是金融机构具有很强的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能力;三是监管体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划分、顺畅的协调机制、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及快速的反应操作;四是具有较高水平的复合型优秀监管人才。若不顾条件,脱离实际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最终只能是削弱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竞争力,诱发权力垄断和,致使统一监管的潜在优势丧失。

第二,分工与协作的和谐统一。英国在FSA成立不久就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同样在我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稳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双边及多边紧急磋商机制,这对顺利推行货币政策和开展金融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防止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协调机制流于形式,应当将协调机制通过立法的方式有效固定下来。

第三,权力制衡不可缺少。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再一次告诉我们: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我国,金融监管的权力制衡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当被监管单位对监管部门的处罚不服时,应该有不同系统的单位受理申诉,而不应该由金融监管部门的上级受理,以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二是针对农村信用社归地方政府管理的现实,应赋予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否决地方政府可能随意撤换信用社领导的权力,以尽量减少来自地方政府对金融的行政干预。

第四,我国的立法必须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我国目前的监管目标笼统,落实难度较大。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但在实践中如何实现目标,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不能实现目标应负什么样的责任。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与最终目标相配套的、明确的中介目标,导致省以下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无所适从、难以抓住主要矛盾。另外,由于监管资源有限,因此所有监管资源应该用来实现监管目标。这就要求树立风险监管的主导思想,这里的风险监管不是指对特定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而是指要注重防范那些影响实现监管目标的风险。

第五,监管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对实现监管目标可能产生的风险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从而把大部分资源用到那些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身上。由于金融机构对实现监管目标所产生的风险是经常变化的,因而对金融机构的分类也应定期进行。

第六,监管机构在实行监管措施时,应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任何一项监管措施都是有成本的,包括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本身所产生的成本,以及金融机构的遵守成本,这些成本的总和应该要小于其所产生的效益。现实中,虽然监管效益很难量化,但应该在成本效益的框架下,鼓励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

第七,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监管机构负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即要提高普通消费者的金融知识。一个安全而稳定的金融制度不但要依靠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还要依赖市场约束。市场约束取决于信息披露和公众的金融意识。提高全体民众的金融意识应该是责无旁贷的义务。

结 语

第9篇: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

一、美国金融改革方案

美国是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其特点是多元化的双轨体制: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是多元化的、联邦与各州实行两级监管。但是这种多元化的双轨体制现在却饱受非议,普遍认为这种机制监管成本过高,且效率低下,容易形成监管重叠或监管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次贷危机上正是由于这种监管不到位导致的,因此,进行金融监管改革的呼声很高。2009年6月17日,美国政府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拉开了美国自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体系改革序幕。《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涉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投资者和消费者等多个方面。

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些改革措施主要强调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促进跨部门合作、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美国准备创建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inancialServicesOversightCouncil),以监视系统性风险,同时促进跨部门协调合作,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由财政部长领导,还将包括联邦银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FuturesTradingCommission)、联邦住房金融局(FederalHousingFinanceAgency)以及国家信贷联盟署(NationalCreditUnionAdministration),这些机构都具有投票权。此外,还包括不具备投票权的国家保险和国家银行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金融市场,统一监管标准,促进金融稳定,减少系统性风险。美联储监管的范围也有可能扩大,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规模较大且关联程度较深的金融控股公司,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美联储将对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进行监管,这意味着美联储将有可能会成为金融改革后的系统风险监管者。但是,美联储的权力也会受到一定的约束,美联储必须通过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获得美国财政部的书面许可,才可以行使其系统风险监管权力。此外,还有其他的一些改革措施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如:对金融企业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其他标准,大型、关联性强的企业将被设置更高标准、成立全国银行监管机构,以监管所有拥有联邦执照的银行、撤销储蓄管理局及其他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的机构,避免部分吸储机构借此规避监管、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资本机构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等等。

第二,强调全方位的监管。监管的缺位是次贷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这次改革强调全方位的监管。改革方案涉及强化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包括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创设和发行方需在相关信贷证券化产品中承担一定风险责任。方案也强调场外场内市场监管的全覆盖,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不留监管盲区。此外,还赋予美联储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

第三,创建更为完善的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的损害。次贷危机的爆发体现出了对投资者与消费者保护的不足,因此,美国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批准创建新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onsumerFinanceProtectionAgency),以保护消费者不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欺诈行为损害。这是一家专门负责消费者金融保护的联邦机构,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金融产品及服务强化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像信用卡、抵押贷款、个人储蓄等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都将受其监管。

第四,赋予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自。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难以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维持金融稳定,阻止危机的蔓延。因此,改革方案赋予了美国政府处理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改革方案赋予美国政府处理发生危机的并可能带来系统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自。

最后,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这次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对于美国加强金融监管以及进行监管国际合作的呼声很高。改革方案也建议改革企业资本框架,强化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对跨国企业加强合作监管,并且强化国际危机应对能力。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12月11日以223票赞成、202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2010年5月20日,美国国会参议院以59票对39票的结果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参议院通过的方案主要强调从业务范围和营业规模的角度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与众议院的方案具有相同之处,同时也具有差异,这些不同主要包括:禁止银行从事自营业务、将汽车贷款监管纳入消费者保护的范围、对衍生品交易监管更为严格。参议院方案的出台意味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2010年6月25日,美国参众两院就各自版本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达成一致,将监管的范围覆盖到金融市场各方面。2010年6月30日,美国众议院以237票赞成、192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修正后的金融监管方案;2010年7月15日,美国参议院投票以60票赞成39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使其成为法律,历时近两年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基本完成。但是,从投票的结果中,我们也不难看出,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推进也困难重重。此外,美联储的权力过大,其它金融监管机构担心监管职能被削弱、一些金融机构反对某些可能影响其盈利空间和竞争力的条款等因素都决定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顺利推进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英国作为全球主要的金融中心之一,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也较为严重,因此,英国是积极推进金融改革的国家之一,并成为金融危机之后率先提出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国家。2009年3月19日,英国金融服务局发出了《特纳报告》,对全球金融监管提出建议。这份报告主要内容是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等。报告指出,改革建议的总体目标是创建一个资本充裕的全球银行系统,足以抵抗任何可能到来的危机状况。报告指出全球金融监管体系五个改革目标:1.全球银行系统具备更强的资本能力,能够从流动性危机中快速恢复。2.金融监管体系以及这一体系下的部分要素,须具备平滑经济周期的能力。3.改革多边金融服务的监管、风险控制以及相关协议安排,使其不仅有效反映发起者的利益,同时也有效体现其他参与者的利益。4.控制一切对金融系统不利的有形风险,将因企业的不当操作造成的风险控制在可能的范围内。5.警惕来自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在一国和国际层面上,分别采取有效措施转移风险。这份报告提出,加强对“影子银行”、对冲基金的监管、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报告还提出将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报告指出,将加强与欧盟等国在金融监管的合作,此外,报告还提出建立反周期“缓冲基金”、改革鼓励高风险投资薪酬制度、对杠杆率实施必要的监管等建议。2009年7月8日,英国财长达林了名为《改革金融市场》的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这份白皮书的主要内容有: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CFS),负责监控金融业的风险和维持金融业的稳定,这个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共同组成,由财政大臣担任主席。金融稳定委员会的目标是分析和调查英国经济金融稳定中出现的风险,并做出反应,该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次会议,讨论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并考虑需要采取的行动。

政府有权在存款机构严重威胁金融稳定时对其进行国有化。采取加强市场纪律、加强监管、金融机构提前制定应对倒闭风险预案、改善证券化产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架构四个措施来加强对全新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控。报告还强调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进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此后,英国提出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的职能将会由英格兰银行下辖的金融政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局以及独立的消费者保护局取代。2010年7月26日,英国对金融监管的细节进行了完善,提出将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PolicyCommittee)负责监控宏观经济风险,还将成立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局(ConsumerProtectionandMarketsAuthority),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英格兰银行的权力在这轮金融改革中可能会得到较大增强。

三、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欧洲的金融创新程度远低于美国,但是欧洲一些国家也投资了大量的次贷类产品,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也较为严重。因此,金融监管的改革也引起了欧盟的重视。2009年6月19日,欧盟夏季首脑会议通过了欧盟提出的加强金融监管方案。这套方案提出在两个层面上建立泛欧金融监管机构。在宏观层面上,创建欧盟系统风险监管委员会(ESRB),监控系统性风险。该委员会负责识别在宏观经济发展以及金融体系发展中出现的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对这些风险进行排序、预警,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建议。该委员会由欧洲央行行长、各国央行行长、欧盟金融监管系统的各个主席以及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代表组成。在微观层面上,创建欧盟金融监管系统(ESFS),以通过趋同的规则来加强各国的监管,也更好地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欧盟金融监管系统将在应对紧急事件中起到协调成员国关系以及调节成员国纠纷的作用。该系统将强化现有证券、银行、保险专门委员会的角色,以保证各国监管标准一致。这三个委员会均由成员国监管机构代表组成,分别负责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的监管协调。欧盟系统风险监管委员会将成立指导委员会,以保持和这三个新的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欧盟金融监管方案的出台难度不小,特别在泛欧金融监管机构的实际权力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2010年7月5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代表就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展开讨论,未能达成任何共识,欧盟金融监管方案的推出还需时日。

四、欧美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启示

金融监管的目标大致可以分为三个:一是金融行业的稳定运行和安全;二是力求使货币供求均衡;三是使金融体系运行的效率得到提高。当金融监管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相等时,监管处于理想的均衡状态。一旦金融监管体系的均衡被打破,则表明正在运行之中的金融监管体系并非处于一种效率最优化与收益最大化的状态,金融监管的三个目标也很难实现。金融监管的均衡之所以被打破无非表明:一是以前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安排并非最优安排;二是有比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更具效率的体系存在;另一种情形则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经营体制发生变化,为适应金融经营体制的变化,必然出现金融监管体系的变化。经济金融业发生重大事件则是导致金融监管体系发生变化的重要事实依据。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金融监管体系的均衡被打破,这表明以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并非最优安排,也使世界各国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反思,追求一种比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更具效率的体系安排,这促进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从欧美等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中,我们可以看出以后金融监管改革有如下几种趋势:

第一,全面监管。这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监管不到位造成的。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提出要消除监管的“盲区”,实现全面监管。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进行,有些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具有综合性,这有可能在监管上形成重叠或者缺失,导致一些区域可能会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一些原本受监管很少的机构也会给金融稳定带来威胁,如对冲基金。“高盛事件”也表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所蕴含的巨大风险,需要全面加强对衍生产品的监管。因此,全面监管的理念是在以后的金融监管改革中秉持的理念。

第二,建立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监控系统性风险。各个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的区域有所差别,监管规则也有所差异,这使得一些系统性的风险很难依靠某一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因此,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相互配合,互通信息,统一监管标准,可以较好地监控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