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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拍卖;税收核定;税法与民法;法律规制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没有达成共识,理论上纠缠不清,体现为实务操作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税务行政第一案之“广州德发房产公司与广州税稽一局案”(以下简称“广州德发案”)最令人关注的问题,是《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所谓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适用,特别是本案中税务机关调整基于拍卖价格的计税依据,正好反映税法与民法的法际关系争议和税收核定权能否否定拍卖行为,理论价值十分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的逻辑表明:税法要以民法为基础,这是税法和民法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特定理由的情况下,民法关系在税法体系中可以不予认可。有效的拍卖行为并不能绝对地排除税务机关的应纳税额核定权,但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时仍应有严格限定。本文对以上问题进一步探讨。
一、问题缘起:房地产拍卖成交价的疑问
拍卖价格与税收核定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广州德发案”的行政判决书的关键词。笔者以“拍卖行为、竞价”为关键词,以2019年7月1日为截止日,分别在“北大法宝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三大网站检索得到行政裁判文书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83个、120个、100个,因此本文以案例数量最多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案例来源依据。依据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双方是否以拍卖行为有效为争议焦点以及法院是否对该争议做出了详细的裁判说理的标准,分析提取了2组典型案例供交流参考,详见右上表。本文以“广州德发案”为例,分析司法案例的判决理由存在的问题。
(一)否定拍卖价格缺乏法律依据拍卖行为是市场行为,通过拍卖方式产生的价格是一种市场价格,应受法律保护和认可。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德发案”再审判决书中认为:“即便德发公司对拍卖成交价格无异议,税务机关基于国家税收利益的考虑,也可以不以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另行核定应纳税额。”用国家税收利益否定拍卖价格,但并没有指出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否定拍卖行为的法律依据值得思考。
(二)否定拍卖价格的“正当理由”缺乏正当性拍卖价格的效力与税法核定权在实质上代表着税法和民法领域思维的碰撞。虽有税捐法自主、民事法优位或各应按其目的解释的观点,但基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尽可能求其协调仍为一般接受的观点。我国税法和民法的衔接不是很好,同一主体行为,在民法上采用的概念不一定适用税法领域,形成维护税法领域的独有法律秩序时无法同时维护民法领域的整体秩序。广州德发公司的拍卖程序合法,也没有法定机构认定的拍卖行为无效,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德发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纳税申报也并无任何违法违章行为,但是涉及到国家税收安全的计税依据问题上,判决书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国家利益面前,税法的税收核定权是可以突破民法的契约自由,这实质上加重了税法和民法的秩序冲突。
(三)税务机关认定有计税依据无正当理由的权力缺乏法律规制我国目前缺乏对正当理由进行判定的立法,正当理由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税务机关对正当理由的认定主观随意性过大,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规制。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中确定的交易价格在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权面前显得十分脆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性,很有可能侵犯到纳税人的财产权,侵犯到纳税人的民事权利。如果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权泛滥适用则会冲击民法的自愿原则,与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相违背,造成“意思自治”原则和核定征税权的失衡。
二、理论审思:基于实质课税原则对拍卖价格的检视
(一)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实质课税原则认定涉税事实对于实质课税原则,有观点认为:当要件事实之认定所必要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外观和实体复杂交错时,不应按外观而应按实体来判断和认定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实质课税原则的重要内涵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当形式上没有满足课税要件,此时需要从实质上对课税事实进行认定,以实际内容为准,而非外部的表现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权力,面对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和交易安排,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对涉税法律行为进行判定和识别。如果税务机关不能通过民事交易的合法形式去探究交易安排的实质,则其税款征收工作将难以正常开展,从而造成国家法定税收收入流失,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因此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实质课税原则认定涉税事实。
(二)实质课税原则下拍卖价格的效力拍卖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法律强调契约自由,拍卖价格是市场博弈产生的结果,拍卖活动公开、公正,拍卖程序合法有效,拍卖的保证金、保留价等符合交易习惯,在没有违反拍卖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是不能否定拍卖价格的,否则就会打破社会整体自由竞争秩序,违反公平、高效运行的市场价值目标。
(三)实质课税原则进行税收核定的边界利用实质课税原则进行税收核定的边界是法律和交易习惯,税务机关否定计税依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如果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否定计税依据,则税务机关就以违反交易习惯进行税收核定。如果纳税人利用合法且符合交易习惯的拍卖形式来安排交易,税务机关就不能对其进行税收核定,以免侵害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为了不妨害法律的安定性或滥用核定征收权,其在解释税法和补充税法漏洞时应有一定限制,如果毫无限制地适用,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将名存实亡,任何交易活动可能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而征税,必将导致民事主体的经济活动难以预测,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稳定性也无法维持。对课税对象要求从本质考量,这一方面会要求其表面法律形式符合实质法律形式,另一方面要求法律形式符合经济实质。当行为人的行为形式和实质不符时,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做出调整,按其实质征税。而当纳税人不违背经济实质时,纳税人的主观状态会得到税法的尊重。
三、法律规制:房地产拍卖中税收核定的路径优化
(一)拍卖成交价合法条件下的税收核定规制1.拍卖行为属于正当理由。部分地市地方税务局的《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规定内容是“对于申报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应进一步经过规定程序确认申报交易价格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经确认有正当理由的,予以认可,以下情况可视为有正当理由:拍卖。”由此可知我国税务主管部门认为拍卖价格是作为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时的正当理由,通过拍卖行为得出的价格是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尊重的。2.拍卖价格是市场公允价格。拍卖行为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是平等主体达成的契约,经过公开竞价程序,可以视为市场的公允价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拍卖活动,由于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价,无论拍卖成交价格的高低,都是充分竞争的结果,较之一般的销售方式更能客观地反映商品价格,可以视为市场的公允价格。如果没有法定机构依法认定拍卖行为无效或者违反拍卖法的禁止性规定,原则上税务机关应当尊重作为计税依据的拍卖成交价格,不能以拍卖价格明显偏低为由行使核定征收权。3.税务机关不能对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税收核定。市场经济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市场是自由的,市场主体具有自主性,其可以根据交易环境和个体条件随时调整经营战略。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当然可能会与一般的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偏差。在市场经济中,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与其他民事主体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纳税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则税务机关应尊重契约自由。私人必须在私法制度上规划、从事其社会的、经济的活动。这些活动在私法上的效力自然以民事法为其依据。基于国家之课税权,为获取财政收入固得向表征负税能力之税捐客体所归属之人课征税捐,但税捐之课征应符合比例原则,不应扭曲私人之社会的、经济的活动。为了法的安定性,税捐法应继受民事法之基本价值与原则,应利用民事法之术语,并按民事法的观点解释继受自民事法的概念。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地产拍卖行为与税务机关税收核定权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表明明确的态度,但是拍卖被认为是最体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和最符合市场经济性质的公平交易方式,如果纳税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没有利用拍卖行为来掩盖非法目的的交易,没有恶意串通等违反民法和拍卖法的相关行为,也没有违反拍卖的交易习惯,则由此产生的拍卖价格是市场公允价格,税务机关应尊重拍卖行为,不能进行税收核定。拍卖价格是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的结果,第三方或者其他部门不应干预。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其无效通常需要留待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定,即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拍卖监督机关,也无权直接判定。一般情况下,拍卖方式没有违反民法和拍卖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果未经法院认定拍卖行为违法或者无效时,税务机关应当尊重拍卖价格,不必另行核定。在广州德发案中,由于德发公司的拍卖行为与我国法律规范并不违背,虽然拍卖得出的价格偏低,但是这是交易双方达成合意的结果,税务机关应该予以肯定和尊重。
(二)房地产拍卖价格的有限干预与税收核定思想家亚当斯密和托马斯霍布斯认为,个人可以将社会利用为工具去获取财产。契约自由的理念认为,个人应该能够自由谈判并签订其合同,不受政府的干预。除了最小程度的规制和税负之外,任何干预都被视为侵害。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民事主体可以利用契约自由做出民事行为。契约安排作为民商事行为,民商法所强调的都是当事人“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税务机关不能随意进行核定征收,只能在有限范围内进行干预。当拍卖价格明显偏低时,税务机关不能一概而论直接核定其应纳税款,应考虑到拍卖行为的特殊性,拍卖方式应作为正当理由对抗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权。税法不单纯是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根据,即“征税之法”,更重要的是,税法是保障纳税者基本权利的、旨在对抗征税权滥用的“权利之法”。契约自由的理念认为,个人应该能够自由谈判并采取行动,不受政府的干预。一方面,对于契约自由不能完全放任,否则纳税人会滥用契约自由实施脱法避税行为,导致税负不公并侵害契约正义。另一方面,过分干预契约自由,则会使公法过于介入私法,从而限制意思自治的空间。法律赋予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是为了防止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实现税收公平,但是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权力应当在一定限度内行使,必须将保护国家税收和谨慎干预契约自由考虑在内,对公权力的运用始终保持着谨慎的态度,限制着公权力对契约自由的干预,尽量保持着对契约自由的尊重;对税收核定做出较准确、全面的考量,谨慎干预契约自由,切勿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 房地产法规 教学内容 教学形式
1 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积极意义
中职房地产营销与管理专业将房地产法规应用作为必修课程,这就说明了房地产法律在房地产行业中的地位,其积极意义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理规避政策风险,发现经营漏洞,提高学生在生活和学习中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即学习课程的过程去现行国家或地方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变化,从而制定有利于经营的决策,同时,了解我国房地产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尤其是房地产交易登记过程中的问题能有较好的把握能力,具体而言,房地产法规应用教学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主要通过房地产法含义、特征、原则以及我国房地产立法过程等的讲解,使学生对房地产法有一个基本的认识。(2)介绍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个环节具体的法律规定,涉及范围主要有土地出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估价、房地产赠与、继承、物业服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会结合房地产业实际操作,通过法律工具找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3)培养学生能够运用所学房地产法律知识、法律关系,更好地处理工作和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2 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教学特点
2.1 以专业课为底设计授课内容
一是将中职第一学期到第三学期的“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估价实务”等专业课程的内容简化,融入到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中去。在课程设置上,前面提到的三门专业课是在房地产法规应用之前讲授的,在房地产法规应用学习中,一些较为基本的概念如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抵押、共同共有等都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去展示。但由于大部分的学生没有法律基础,因此会在授课中先复习案例中涉及到的房地产专业知识,之后再详细向学生介绍有关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等,如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基础知识,重要的是解释他们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学生随后学习案例分析、法规应用。
二是按照整个房地产开发的过程设计教学计划。即从开发企业组建项目公司,通过拍卖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后向商业银行抵押土地使用权来融资,再到房屋建设、验收和销售,最后到物业服务、组建业委会等,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都有其固有的操作特点和法律风险,按照开发过程去讲解便于学生理解。
三是在向学生们讲解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意识地指导学生们独立思考问题的习惯,同时,让学生们思考在现阶段法律法规现存的问题如何去解决和进一步完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提高了立法的层次,不断地扩大其调整的客体,但我们依然看到,房地产法亦有其不少尚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法律法规间的冲突,立法层次急需提高,部分法律内容过于简化、不合情理。
2.2 以中职学习学习的特点出发,探讨不同的教学方式方法
与很多实操类的房地产专业课程相比较,房地产法规应用的教学内容是较为枯燥的,每节课都要向学生介绍不同的法律法规,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笔者运用了:案例教学法、分组讨论法、视频分享法及律师讲座法等方式,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首先是案例教学法,大大小小的不同案例汇聚于每一个任务或专题,使学生们都试着用生活中接触过的经验、学过的法律知识去分析,案例教学是采取分组的形式去进行,即每个小组成员约为四至五人,课前将讨论资料打印好,分发给大家去准备。通过分析、讨论加深对每个案例涉及法律法规的认识。
第二是上课讨论,一定规模的上课讨论、分析贯穿整个教学过程,例如对某个概念、原理或有关的案例,先让学生分组讨论,再由任课教师归纳总结。又如在讲解房屋抵押时候,碰巧是我国汶川地震发生后不久,社会上在热烈讨论灾区损坏的房屋的产权人应否还要继续向借款的商业银行归还贷款的事情,于是将这个真实案例展示在课堂上,同时列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文,学生们集思广益,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
第三是视频的观看。在分析某一个法律任务时,可以提前将准备好的案例视频播放出来,使学生们有一个较为直观的认识,同时,可以增加他们的理性认识,更能活跃上课的气氛。教学的视频必须贴合实际生活和学习,勤于更换,不用年深日久的视频,要与时俱进。
第四是创造机会去法院旁听,让学生迈出课堂,切身处地在法庭看到法官的审判、律师的辩护,体会到在上课时候枯燥无味的法律法条在法庭上竟成了强有力的依据。从法庭回来后让学生针对案件进行分享。
3 授课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一是内容整合、课时再安排。房地产行业是极受政策影响的行业,学习房地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专业的学生尤为重要。如果课程学时安排每周两个学时的话,很难在短期内将涉及如此浩瀚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完整地展现,充其量只能是蜻蜓点水或只讲重点章节,更缺乏足够的学时去讲解及进行上课探讨分析。所以,学时应增加为每周四至六个学时,此举有利于提高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的学习效果。
二是教学视频的收集或制作。除了利用网络资源下载、书店购买或图书馆查询等方法,还可以调动所有学生的积极性,如让他们演绎某些案例,如物业服务中的业主收楼、买卖双方由于合同纠纷而做的调解、业主大会开会选举代表等。
三是资金的投入。总体来说,专任教师普通形式的授课并不需要资金的使用,但如果采取创新形式、用多种教学形式去教学的话,如移动课程、在外参观、邀请律师或专业人士来分享、访谈会等,就需一定的资金支持。
关键词:房地产;经济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我国根据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先后颁布实施了诸多的有关政策法规,但是纵观国内现代房地产市场运转状况,政策法规的实施并未获取到预期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房地产市场运行中仍旧有部分本质问题没有真正的处理,房价居高不下。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房地产业在我国虽具有较大发展空间,但若对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那么,将直接制约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经济管理活动的实施缺乏有效地监管机制
实施经济管理是为了督促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但是我国现行的一些管理制度真正落实到企业管理的很少,并且我国经济管理中的政策主要是采取中央和地方共同监督管理,在管理细则和原则方面存在差异,缺乏有效的监管力度。
2.缺乏连续性政策,目标模糊不清
在我国,通常都是利用行政权威;来强制管理和控制房地产经济,然而实际出具的文件多数都没有广泛的适用性、严肃性、稳定性,虽然部分在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形成,但还缺乏一套完善匹配的实施细则及条例,给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落实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执行效果不佳,大大降低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效果。不连续、不合理的经济管理政策会扰乱房地产行业,为不法投机者提供可乘之机,不利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良好发展。例如,经济适用房、房产税收、国五条等政策的执行情况,都充分说明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目标模糊不清,缺乏连续性政策。
3.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房地产市场要想稳定有序的快速发展,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必不可少。然而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步伐远远跟不上房地产业的发展速度,进而出现了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局面。在我国,通常都是利用行政权威;来强制管理和控制房地产经济,然而实际出具的文件多数都没有广泛的适用性、严肃性、稳定性,虽然部分在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形成,但还缺乏一套完善匹配的实施细则及条例,给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落实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执行效果不佳。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文件主要以国务院名义颁发,或者以国家部委办公室的名义颁发,诸如国11条、新国4条等。这些房地产经济管理法,缺乏严肃性、稳定性和适用性。虽然我国政府在房地产特定领域建立初步的法律、法规,但缺乏相应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导致房地产行业经常出现政令不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
二、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建议和对策
1.明确房地产经济管理目标
制定明确的房地产经济管理目标是指导房地产行业开展各种经营活动的关键,房地产行业的相关负责人可以根据经济管理目标的引导合理的开展各项活动。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长期目标的指引,特别是在了解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长期发展历程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行情,根据这些制定的目标才会更有执行力,才能够更加凸显房地产今后的发展规划。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各项法律、法规需要逐步地建立和完善,进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其一,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过程漫长。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实现房地产市场规范化地运行,实现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合法化管理。房地产行业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影响国民经济的稳定。“我国政府需要建立符合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中、低收入购房者可以享受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其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在现有房地产法律、法规条件下,住房业主尚未获得法律方面的确认和保护,房地产涉及的多元化的复杂财产关系尚未得到有效的规范。目前,我国房地产秩序长时间脱离正常经济轨道,经常出现矛盾纠纷,业主维权困难等问题,所以我国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房地产秩序回归到正常经济轨道。我国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既可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又避免出现政府过度干预房地产发展的现象。同时,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保障宏观调控体系的建设。其三,不断地完善房地产法律。目前,我国政府不断地完善《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并出台相关的法规,促进《房地产法》的出台。这些法律、法规将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和后期服务纳入到经济管理中,标志着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提高房地产行业相关政策的层次性、严肃性和稳定性。
3.完善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途径
我国政府需要完善房地产经济管理管理途径,以此提高经济管理的效率。首先,认真核算投资总额。开发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通过审核以后,其必须选择适合的经理去完成项目。在房地产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施工。因为项目投资总额的确定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所以政府要严格审核开发商的资金情况。工程人员对项目进行初步估算之后,制作出资金流量表,并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载入相应档案,为政府制定经济管理政策提供依据。政府依据社会的实际发展需要和开发商的自身运转情况,来确定开发商的投资总额。政府在项目开发前对开发商的投资总额进行核算,既可以有效地降低开发商投资失误的几率,又可以减少投资失败给地方经济造成的损失。其次,加强开发商的成本控制。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的关键是成本控制,而成本控制又是开发商提高自身效益的主要手段。成本控制既关系到开发商的经济效益,又关系到住房的未来使用价值,所以成本控制是总额核算之后的又一关键问题。房地产日常支出是成本控制中比较容易的一项,但日常支出中的业务费用控制却很难有效进行,这主要归咎于业务费用具有较大的弹性。成本管理者要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保证成本控制的有效进行。同时,我国政府应该建立、完善成本控制制度,避免出现成本控制漏洞。另外,开发商采用合理包干的方式,提高相关人员的成本节约积极性。再次,在项目定性前进行利润预期核算。我国加强经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保证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良好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关系到地方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关系到地方政府利润的获得。在房地产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应该将利润的实现作为自己的目标。在项目定性前进行利润预期核算,既从根本上保障开发商的利润,又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结束语
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顺利进行是维持国民经济稳固发展的主要原因,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和房地产应该共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提出解决措施,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目标以及强化房地产经济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探讨。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的能力,从而促使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余凯.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研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4):12.
【关键词】房地产;经济管理;解决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房地产行业的不断进步,其在经济方面的管理成效已成为国家重点关注问题。房地产在我国经济体系中是极为主要的构成部分之一,其良好地改善了人居环境,提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水平,这对于其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来说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1]。但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在经济管理方面仍存在着许多不同程度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本文就我国房地产在经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参考依据。
1.我国房地产实施经济管理活动时存在的问题
1.1机制缺乏完整性,管理只注重形式
在我国经济管理工作中,房地产属于极为重要的关键性内容,尤其是国家在短时间内密集推行了一系列与房地产有关的政策,但均未取得显著性成效,且大部分政策仅停留在形式上,并未贯彻落实到实际管理工作中,而其余政策不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所以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大争议。制定与颁布实施细则明显落后于实施原则的颁布与制定,这说明我国各地区的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存在着巨大差异。一些地区实施由上至下方法,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并没有对房地产的监督职责、管理职责和调控职责进行合理划分,其定位仍缺乏必要的明确性。由此可知,我国推行的一系列房地产政策均未得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支持。现阶段的房地产正处在非常关键的过渡阶段,由于其具有成本低、收益高等诸多优点,所以房地产行业已逐步成为我国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以及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也是地方政府拉高房价和推高地价的根本原因[2]。房地产开发商和公权力之间的相互协作,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和内部交易现象,使得宏观经济在操作与管理工作上缺乏真实性、规范性和秩序性,同时加剧了经济管理难度,仅注重国家颁布的宏观政策,忽略贯彻落实的重要性,最终导致效用无法全面发挥出来。
1.2目标缺乏明确性,政策连续稳定能力不足
维持市场供需平衡,严控房价过快增涨一直是房地产行业的主要管理目标,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发展阶段,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经济管理的重要性,也没有制定长期规划意识,部分地方甚至对房地产的经济管理存在片面性认识或错误认识,使得政策目标出现前瞻性不足、短期性严重情况,而政策上的失误也给一些投机者带来了发展机遇,导致房地产市场秩序扰,例如住房产业、经济适用房以及房地产税收等多项政策的推行均为经济管理不明确的结果。除此之外,我国房地产的经济管理工作正处于被动状态,只重视日常事务的管理,忽略了长期规划的重要性,加上没有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导致事后需要调控问题越来越多,最终形成越管理越升温的混乱局面[3]。
1.3体系缺乏完善性,法律法规不健全
制定与房地产相符的法律法规,并加以完善是确保市场良好运作的关键性因素。由于我国房地产正处在非常关键的过渡阶段,使得与房地产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无法建立健全。在实际经济管理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到房地产的开发阶段、建设阶段、交易阶段与后期管理阶段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体系,但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正迅猛发展,其建立法律法规的进度在不同程度上均无法满足发展需要,使得法律真空情况日益明显,加上房地产的经济管理仍凭借着行政权威执行,绝大多数文件均由国务院颁发,不具备普遍适用性、严肃性与稳定性等多种法律特征。尽管在规定范围内已初步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但仍缺乏完整的配套条例与实施细则,导致房地产行业,尤其是地方房地产出现执法不严、政令不通和有法不依情况,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2.加强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有效性对策
2.1建立健全的房地产经济管理制度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在实行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程度的问题,仅凭借行政命令做出相应调控,根本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所以必须对房地产原有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才能扭转经济管理的不良局面。同时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政府经济管理职能,适当调整与政府部门相关的所有管理职能,高度重视市场失灵现象,在市场调节效能全面发挥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实际变化情况做出相应干预,以建立合理科学的房地产经济管理制度,推动房地产经济不断向前发展,最终营造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与法制环境。明确中央房地产管理和地方房地产管理之间的关系,合理规划职责范围,将工作落实到各责任主体,顺利完成与房地产有关的所有监督工作[4]。根据市场情况对房地产进行差异化调控,防止因一刀切而引发负面影响。革新财税系统,制止土地财政,以减少地方财政收入,避免房地产过度依赖。强化政策的落实性与积极性,打击官商相结合的违法行为,消除房地产存在的各种不良气氛,使我国房地产行业迈向健康、稳定、持久的发展道路。此外,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财政、建设、税收和国土资源等多个部门均要由中央进行统一领导,提高沟通水平,增强配合力度,使相互之间的行动更具协调性,最终实现合理科学的经济管理。
2.2制定合理的长期规划方案
目前,我国正对房地产体制实施进一步深入改革,其经济发展与结构均要做出重大调整,以实现健康、稳定、持久的发展。而房地产健康、稳定、持久的发展对于提高人居条件以及日常生活水平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并且还能够有效增加我国经济效益,推动经济全方位转型。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理顺整个经济管理工作的所有思绪,只有达到短期效应,才能制定出一套合理科学的长期规划方案,有效满足城镇化建设需求以及人居条件需要,实现我国国民经济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详细调查与研究我国现阶段房地产的实际发展情况,以确保所制定的长期规划方案能贯彻落实到各个区域,使房地产迈向可持续发展道路,防止发生涨则紧、跌则松现象[5]。
2.3完善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与房地产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并加以完善,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市场的日常运行活动正常。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建立,可有效规范所有市场运行,活动,使经济管理工作更加合法化与合理化。利用法律对政府经济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约束,防止政府出现过多行政干预行为,严重影响到整个房地产的市场秩序。此外,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建立于完善还可以有效制定宏观调控方案,并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有利于政策严肃性、层次性与稳定性的提高,在真正意义上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
3.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房地产行业的不断进步,政府与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房地产行业的经济管理工作,对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有效性措施进行处理,并建立健全的房地产经济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科学的长期规划方案,以推动房地产行业不断向前发展,最终获得最大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张燕生.我国房地产经济发展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J].中国市场.2010(31):6-16.
[2]刘若敏,夏学明.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及防范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1(04):152.
[3]何瑶.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发展现状及风险分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06):97-75.
关键词:房地产;矛盾普遍性;成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作为城市化的基本标志之一,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如火如荼,一个个新的住宅小区(本文主要以商品房住宅小区涉及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建成销售并交付使用。但是,在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付使用及管理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和业主地位不对称等问题,存在不少矛盾和纠纷,甚至引发不安定因素和,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妨碍和谐社会建设,已成为新形势下影响城市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对这类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尽量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同时,要运用法律及其他有效手段,及时化解和处理矛盾纠纷。
一、城市房地产矛盾普遍情绪的原因分析
根据对近年因房地产引起矛盾普遍情绪的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并对其中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探讨,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够强。在我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颁布施行后,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然而,由于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运行机制复杂,利益群体出现多元化,现行法律法规日益显得不够完善,房地产涉及的需要调整的各种关系,并未能完全纳入法律规范之中。
(二)征地过程不透明,补偿不到位、被侵占挪用甚至贪污私分,补偿安置标准偏低,而且标准不一致,重复要求补偿现象突出。征地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首要环节,特别容易引发矛盾纠纷。补偿款,补偿款被侵占挪用甚至贪污私分,导致群众群情激愤[1]。
(三)行政管理缺位,有法不依或监管乏力。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涉及众多消费群体,对这一领域,行政的管理和指导必不可少。然而在施行管理和指导过程中,往往缺乏行政效率,甚至存在缺位的现象。
(四)开发商缺乏自律,违法违规操作。
相对而言,开发商和业主地位是不对称的,开发商是强者,处于强势地位,业主是弱者,是弱势群体。因此,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及其履行过程中缺乏自律,为追求最大的利益,甚至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纠纷产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开发商违法开发、建设、销售商品房,使消费者无法取得合法房屋产权。
2.部分开发商擅自改变小区规划、小区配套设施和公用场所用途,引起业主集体采取维权行动,甚至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3.开发商在销售宣传、合同签订及其履行过程中缺乏自律,甚至故意设计陷阱欺骗消费者,直接侵犯购房者利益。
(五)物业管理不规范。随着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迅速增加,物业管理行业也方兴未艾。由于多种原因,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频频发生。目前业主集中反映的物管问题主要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存在“裙带”关系;物业管理收费缺乏透明度,执行的收费标准一律是物价部门指导价的上限;物业管理收费与服务不符,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物业维修基金被挪用等[2]。
二、解决房地产矛盾纠纷的主要对策
城市房地产矛盾纠纷的存在是客观事实,而且纠纷一旦产生,由于利益关系复杂,涉及的人数多,持续的时间比较长,解决的过程也相对困难。因此,要努力探寻有效的途径和办法,使矛盾纠纷减少发生和把可能产生的危害最大限度降低。笔者认为,解决因房地产引发的矛盾纠纷,应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房地产法制化建设必须加快进程,特别是对房地产权的保护是当前房地产法制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制定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提高征地透明度。按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一般做法,农村集体土地并不能通过市场交易直接变为建设用地,必须先经政府征用,再行转让。在这一过程中,往往是政府代农民行使其权利。因此,政府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保护农民利益的责任,并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设置比较合理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三)强化服务意识,严格行政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国土、房管、规划、建设和物价等行政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保护消费者权益,相比司法途径及社会监督,行政保护的实际效果会更好。在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如房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化合同要注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应依《合同法》赋予的职权,主动加强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执行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要予以严厉处罚;建设部门对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要依法处理;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同时,细化物业服务和标准等。
(四)建立诚信监督机制,促进房地产业自律。有必要在政府部门指导下,通过房地产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诚信监督机制。具体措施包括:一是行业协会建立诚信评级制度,以此代替当前行政部门的资质等级评审制度,设立企业诚信档案,对故意侵害消费者全法者权益的企业,及时向社会披露。当前,房地产主管部门有必要对各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核,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物管企业,加以整顿或清除出市场,以消祸患。二是在行业内推行服务规范等级标准,使行业自律有章可循。三是在比较成熟的小区试行由业主评选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制度,促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
(五)提高司法效率。随着各种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施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事实上,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大多属于商业合同的纠纷,也是民事纠纷的一种,正常情况下,事主双方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将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讼。但是,由于上法院打官司的诉讼成本较高,存在程序复杂、时间长、赢了官司执行难等问题[3],使许多业主感觉得不偿失,望而生畏。于是,有的就干脆采取游行、示威、静坐等极端方式来向开发商、政府施压,在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却又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应提高司法效率,采取一些切实措施(如建立巡回法庭,定期到各社区,特别是有房地产纠纷较多的社区处理法律纠纷),简化诉讼程序,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因现行法律欠缺而造成的执行难问题,努力提高执行效率,在群众心中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使当事人能自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六)强化社区居委会的调解功能,构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在我国传统习惯上,当矛盾纠纷产生后,人们首先考虑的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而是求助于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强化政府职责,构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是迅速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政府要提高管理社会的能力,必须充分组织和利用好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居委会的功能作用,因为社区居委会是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涉及房地产的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构建,加强社会监控,发挥职能作用,当前重点是要加强镇街综治维稳中心建设。
参考文献
[1]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四川省征地拆迁引发的调查报告[J].公安研究, 2004, (1).
关键词 房地产现状可持续发展
所谓房地产,是房屋财产和房屋相关的土地财产的总称。房地产业则是从行业分类角度来说的,具体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活动4部分。房地产产业链条长,涉及建筑、建材、冶金、金融等众多行业几千个品种的产品,被房地产带动的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产业达60多个,因此2003年国务院明确指出房地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国近年来房地产的现状如何:
一、我国房地产业的现状
我国房地产在发展过程中的现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的浪费严重。
由于开发失控和无序发展,导致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近年的“开发区热”和“房地产热”时全国形形的开发区达上万个,规划占地1.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全国当时的城市建成区总面积,而真正实现有效开发利用的仅为2%左右。
2、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略环境保护
房地产开发中的短期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开发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致使建筑密度过高、容积率过高,缺少绿色空间,一些房地产开发建设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3、市场竞争激烈,部分房企正在被淘汰出局
一是,土地制度方面监管的加强,实力较小的房企很难拿到地,即便拿到地,也要及时支付地款。二是,信贷紧缩,使得房地产资金缺乏有效的资金来源,一些中小房企又不能通过股市发行股票来获取资金。三是,房价下跌和成交量紧缩使得房地产资金周转困难。四是,由于利率提高,一些中小房企无力支付巨额的房地产信贷的利息。五是,一些中小房企不具有品牌竞争力。六是,大型房企更具有实力进行价格战,通过价格战来清洗市场。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将会使房地产市场走向分化,甚至出现了恶性竞争。
4、市场发展不均衡,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市场化发育时间较短,而且在发育过程中,受到许多不健康因素的影响,导致了其发育不良、利润率太高而不可持续发展。据权威部门提供信息,房地产行业的利润率远高于各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并且一直在快速增长。国际上房地产利润率一般维持在5%左右,高的有6%~8%,而中国房地产的利润率高达30%~40%。而按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国房地产利润率增长每年都在30%以上,2001年增长41%,2002年增长56%,2003年增长32%。在国外人们购一套适于居住的房屋仅是年工资的3~5倍,而国内工薪阶层购一套房的费用多是年工资的10~20倍。由于在前期获取了巨额的暴利,使得多数房地产商未能摆正其定位和心态,以为暴利会一直延续下去,拒绝接受价格下降的现实。并人为将房价炒高,致使我国房价远偏离其真实价值和居民收入水平,出现了较严重的泡沫。
5、供需结构失衡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存在较严重的供需结构失衡。具体表现为:
一是新建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而高端住房却供给过剩。据对北京、上海、天津、西安、武汉、杭州等城市房屋销售情况调查,去年销售的商品住宅中,一百二十平方米/套以上的住房都在40%以上,最高的超过60%,中小套型住宅比例偏低。同时,据建设部门统计,2006年初,在40个重点城市新上市的商品住房中,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为19.18%;2007年10月份,这一比重有所提高,但也只有25.77%,与现行政策规定的调控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 二是廉租房供给很少,政府重视不足,覆盖面小,未以开发廉租房为政策重心。同时经济适用房的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且政府以提供经济适用房为主存在很多问题三是二手房市场和租赁市场发育缓慢,二手房的供给亦不能满足需求。
二、为保证房地产的可持续发展我们采取的救市措施
1、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浪费。
土地资源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命脉。但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是实现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人居环境改善的基本前提,对于有限的土地资源,要按照可持续原则开发利用。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房地产开发通常是对城市边缘土地进行开发,因此要注意保护好这一地区的农用地,防止过多的农用地成为城市建设用地。农地转变为非农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规定,有关的政府部门应该严格把关。对于已经成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要提高其使用效率。严格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即对未投资开发或投资未达到一定比例的土地,严禁转让;在一定时间内不进行投资的,政府应无偿收回,从根本上抑制炒地皮、哄抬地价现象的发生。要根据城市规划,对各类用地及郊区新入市的农用地合理配置,以实现土地资源高效配置。
2、重视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
房地产业发展要与人口发展、环境发展、资源利用相协调。生态保护水平的差异,将会极大地影响房地产的价值,房地产生态价值的实现是房地产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要在开发的同时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使房地产业成为城市生态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开发的过程中要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塑造环境优美、和谐的社区。在2003年9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城市开发专业委员会在北京珠江国际城举办的“房地产文化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们一直认为,21世纪的房地产竞争已经逐渐上升到文化竞争,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文化力比政治力和技术力对房地产业的作用更持久,更广泛,更深远。
3、健全房地产法律法规、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
在促进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有两件必须要做的事情。一是减少房地产发过程中的政府行为,根除腐败,杜绝暗箱操作,严格执法,取消不合理收费。二是逐渐完善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中国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实践证明这两部法律对于1990年代的房地产市场的规范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我们要注意到现在房地产已步入较为理性发展的阶段,已购土地是否能在两年内开发应当由企业根据市场状况自己决定。有些企业担心管理部门收回,而不顾市场需求强制性进行开发投资,把上一轮的过量批地变为新一轮的过量开发,这种做法势必带来不良后果。这就要求政府要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还要保证房地产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要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充实有关房地产的内容。
4、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
当然,保障性住房的推行,一方面,最直接的作用是解决中低收入市民的居住问题,同时也平抑了过高的房地产价格,对于启动住房消费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这是一种对土地批租制度和高度市场化机制的补充和协调措施。政府从土地资源上取得可观收益,用诸社会,推动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改善了市民的居住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贫富差距,促进了社会安定。
房地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自2002年以来,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不少问题,许多地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过热现象:开发投资规模过大、增速过猛,商品房价格偏高,投机需求比重较大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如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或者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十一五”的总体规划思路,要保证“十一五”期间全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健康发展的房地产业将会起到很好的带动作用。我国房地产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也为房地产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我们要客观看待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形成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正确思路和政策导向,以确保我国房地产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一、当前房地产业发展的现状
当前房地产业高速发展是以牺牲环境、消耗浪费资源为代价,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呈现出反可持续发展的现状,具体表现为:
1.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增速过猛;
2.房地产资源稀缺,浪费严重;
3.房地产供求结构失衡;
4.商品房价格非正常偏高,导致居民有效需求不足;
5.投资和投机性购房需求增长过快;
6.房地产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资源浪费严重源于科技含量低;
7.房地产业面临诚信危机。
二、如何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健康的发展
1.完善立法。需要《物权法》、《住宅法》、《房地产法》、《民法》、《物业管理法》、《循环经济法》等高层次立法,规范土地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房地产权的转让、抵押、租赁、房地产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清洁安全生产、绿色建筑、物业管理等内容。逐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去除过多的行政干预。加大对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让失信者因为违反法律、法规所遭受的损失远远大于其不当得利。
2.依法行政。房地产业涉及规划、国土、消防、市政、公安、卫生、城管等社会职能部门,因而这些政府职能部门都往往都会对房地产企业的相应职能进行指导和管理,所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现有房地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法行政。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坚决执行我国的基本国策――“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大量批地、圈地。此外必须大力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变更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是政府政务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错案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贪赃枉法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要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坚决予以法律制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加强宏观调控,调节房地产供求。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尤其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审批,严格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坚决控制土地出让总量,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继续实行从严从紧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把土地闸门。逐步完善金融政策,提高房地产企业贷款门槛,控制房地产信贷规模,加强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尽快实行房地产证券化,促进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的多样性。坚决制止炒地、恶意哄抬地价的现象。建立健全房地产业预警体系,实时跟踪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及时进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倡导房地产业内涵式集约型发展,在全行业逐步推广国际环境管理标准ISO14001认证,对开发:节约环保绿色建筑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调节商业地产与住宅投资比例,重点支持发展住宅产业,将住宅业培育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对兴建中地价、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住宅的开发商给予税收、获取土地使用权等优惠,坚决限制高档住宅的数量。逐步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制度,一方面,借鉴新加坡、英美等先进经验,由政府出资大力兴建廉租房,另一方面,对于城市中低价位私房出租给与税收等的优惠,调节房地产供求的基本平衡,建设和谐社会。
4.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老城区的房地产开发,城市规划一定要先行。需要根据老城区的特定地点、环境和历史条件进行设计。根据城市的性质、主导产业,结合老城区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未来发展的方向,做出合理的规划。切忌城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实施过急,大规模拆迁。
实习结束后,开始了我们的实训课程。此次实训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考察我们能否结合最法院实习中所看到、学到的知识结合案例解决实训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培养学生综合的法律职业能力。我们组分配到的是一件关于产权转让纠纷案件,以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训练。一个大组分为三大部分: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我被分到审判组担任审判员的角色。
刚案例时,经过我们审判组成员的反复讨论,分析现有的资料,我们将该案件定性为产权转让纠纷。房地产法对我们不陌生,但也说不上熟悉。要处理好这个案件仅凭我们现有对房地产法的认识是远远不够的。搜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我们认定案件事实是首要任务。
撰写法律文书。这个实训课程中,我们审判组要写三份文书:阅卷意见、开庭笔录、民事判决书。写文书首先要对案情进行了解。归纳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使我们对实体方面的认识增加了不少,疑问也不少。了解了出让和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出让金产生方式也不同。这个案件中有一个疑问是根据我们现有的资料我们无法确定,本案中《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应该是企业净资产与企业负债之和。不包括土地出让金。还是说,《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包括土地出让金,应该由国资委认定。在庭审过程中,在法院实习我们已经对庭审有了一定的了解。庭审的调查阶段,是最重要的一个阶段,也是我们最混乱的一个阶段,很不经意就从这个阶段跳到另一个阶段。法官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驾驭庭审的能力有所欠缺。庭审是考验法官的及时反应能力。驾驭庭审能力的重要方面。我们虽然知道要防止双方当事人转变成辩论,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不能及时地把握。
通过这次的模拟法庭,提高了我们动手,动脑,动口的能力。在平时的学习中,说话的总是老师,老师主导课堂。而模拟法庭能使学生成为主导的法庭的角色。促使我们用法律思维去考虑事情,处理案件。培养我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庭前准备阶段,促使我们主动去搜集资料,增强我们的主观能动性。撰写法律文书时,加强了我们对法律文书格式、用语、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庭审阶段,锻炼了学生的逻辑思维。整个实训课程带给了我们很多感触,培养了我们的协作精神。建议学校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多加入些类似的实践性课程。培养我们成为合格、优秀的法律人才。教学模式开放、灵活、实用。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虚拟接近生活,让同学们真正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学者,肩上的责任极其重大。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灯塔,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
关键词:房地产;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5-146 -02
我国快速发展的房地产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同时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仅要求掌握扎实的房地产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有一定的实践应用能力。作为房地产专业人才培养与供给的高等院校,如何在这新形势下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适应行业发展并具有较强实践应用能力的的专业人才,是其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房地产行业人才供求分析
(一)房地产行业人才需求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逐步展开、城市旧城改造的逐步深入以及居民改善型住房需求的渴望等诸多因素叠加,决定了房地产行业仍将会有一个持续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也预示着房地产行业人才旺盛需求将会长期存在。
(二)房地产行业人才供给分析
目前,作为房地产专业人才供给的高等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主要侧重理论知识体系训练,实践教学体系不够完备,在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上明显滞后于社会的需求。另外,任课教师的实际操作能力也有待提高,在实践性教学上缺乏强有力的指导。
显然,我国房地产专业性人才需求与供给出现了较大缺口,高等院校应当遵循行业发展需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增加房地产专业人才的培养与供给。
二、房地产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构建
(一)专业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的创新
1、专业基本技能的培养要体现多方位多角度的人才培养理念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复杂性及房地产专业的多学科交叉性,决定了房地产专业人才要多方位多角度的培养,既要要求学生掌握建筑方面的基础知识,又要求学生掌握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但目前房地产专业本科毕业生的从业主要集中在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等领域,高校就应当遵循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需要及房地产人才市场的需求,以培养房地产营销策划师、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为主线开设建筑、经济管理及法律等课程,以完善学生的知识体系。
2、专业课程的设置要突出房地产专业特色,体现应用型技能培养理念
(1)专业基础课的设置要体现实用性特点
建筑施工、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工程制图等课程是房地产专业的立业基础,必须分配足够的学时,以保证学生理解掌握并能够较灵活的应用。同时根据房地产专业特色,在第1至第4学期逐步开设经济法、房地产法规和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等法律法规课程,让学生熟悉房地产行业的相关法律制度。
(2)专业方向课的设置要体现房地产行业特色
房地产专业是具有房地产特色的管理类专业,但其核心是房地产管理,因此在专业方向课的设置上要尽量回避具有共性特点的经济学、会计学、市场营销学、工程经济学等课程,尽量开设房地产经济学、房地产会计、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项目评估等具有房地产专业特点的课程,让学生掌握特色鲜明的房地产专业知识。同时在专业限选课上也要体现这一特点,如增设房地产广告学、房地产消费心理学、房地产市场调研与分析、房地产项目评估及房地产经纪人实务等方面课程,以完善学生的房地产知识体系。
(3)实践教学环节要体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特点
① 依据不同专业课程的特点及教学要求,如对房地产估价、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项目评估等操作性较强的课程设置课程设计,以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② 对理解起来比较抽象的课程,如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建筑设备安装、建筑材料、施工组织等课程,在理论课程学习的同时,应增设认识性实习环节,组织学生到施工现场,通过亲身体验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③ 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训课程设置上,应开设为期至少一周的房地产市场调查实习,让学生了解房地产市场的动态变化,并训练学生在房地产市场调查、数据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等方面的实际操作能力。
④ 在毕业实习环节,要求学生到大型综合性的房地产项目上进行顶岗锻炼,并进行跟踪指导,让学生初步感受房地产企业的运营特点,了解房地产项目的操作流程。
⑤ 在毕业设计的选题上,要以房地产专业核心课程为依托,选择综合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真题真做”或“模拟真做”,同时选择在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项目评估和房地产项目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 教师作为毕业生的指导老师,或聘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人员与教师联合指导学生。
(二)应用型房地产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
房地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遵循房地产行业及房地产企业发展需要,适应房地产项目经营管理的新要求,致力于培养具有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销管理等专业知识,并系统掌握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理论,熟悉房地产开发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房地产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在房地产估价、房地产项目评估和房地产营销策划领域具有较坚实理论基础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并要求毕业生具有初步分析和解决房地产经营管理和房地产项目销售过程中一般问题的能力,具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咨询公司从事房地产项目营销、房地产项目评估、房地产估价以及物业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基本技能。
基于以上的培养目标,现从教师和学生两个层面构建以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三位一体的房地产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