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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
组织结构设计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笔者对组织结构做出如下定义:组织结构是组织通过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来完成各项任务的方法总和。组织结构的内容包括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业务流程设计、决策权分配和管理报告关系,其中,部门设置是组织结构设计的核心。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影响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的基础。保险公司从事风险管理业务,需要进行程度较高的专业化分工。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销售、承保、再保险、客户服务、投资、理赔,以及其他支持性经营管理活动。大体而言,保险公司基于这些基本经营管理活动所设置的部门可以分为三类:前台部门、部门和后台部门。前台部门负责业务发展和客户开发,包括营销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部门管理运营环节,为前台部门提供支持服务,对业务风险进行管控,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具体包括产品开发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核保部门、再保险部门、理赔部门等。后台部门为整个公司提供支持,具体包括办公室或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信息科技部、法律部、企划部等。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和部门的设置充分体现出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特色和各家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1.公司战略
公司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组织结构的设计,组织结构设计必须充分体现公司战略,并支持公司战略的实施。采用成本领先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强调较高的权力集中度,较高的资源共享程度,标准的运作流程,要求组织结构设计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采用差异化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相对灵活,权力集中度较低,部门间横向协调能力较强,组织结构设计注重提高市场反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另外,一些保险公司依据自身优势资源,制定了大力发展特定业务的战略,并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做出相应的安排。
2.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保险公司进行组织结构变革创造了重要的条件和手段。保险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保险核心运营系统、数据集中、客户服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领域,为保险公司实现集中化、标准化、自动化管理提供了外部技术手段。
3.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
保险行业属于受到政府严格监管的行业,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母公司或大股东是另一类具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母公司或大股东的资源和偏好也会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产生较大的影响。
4.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
参考和借鉴同业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通常做法。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一般为行业内公司所普遍采用,并被长期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一般而言,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会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之中。
除了上述列出的主要因素之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还受到组织规模、经营管理环境、组织的历史沿革等因素的影响。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现状分析——国内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实践
(一)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变革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动因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保险市场出现了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第一,市场监管放松造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第二,消费者购买行为发生演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在一家金融机构购买系列金融产品;第三,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信息技术领域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上述发展趋势对西方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产生了如下主要影响:
第一,保险公司的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保险公司对部门采用了集中管理的方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前台部门采用了授权管理的方式。部门职能的集中式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共享在承保、理赔领域的资源,取得规模经济优势,降低运营成本;而前台部门的授权式管理(分权)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在营销和销售环节的控制成本,更加灵活地参与地区保险市场的竞争。荷兰AEGON保险集团将其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特点描述为“分权式管理,集中式支持”,即AEGON保险集团对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授予充分的经营自,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有权做出关于品牌管理、产品组合和分销渠道管理等领域的决策;同时,在一些控制职能领域,特别是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领域,由集团总部实施集中管理。
第二,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已将原来基于产品线的组织结构变革为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安联保险集团和苏黎世金融集团在实施组织变革时,都明确提出使组织结构变得更加“以客户为中心”,以便于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战略,提高市场反应速度。保险公司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不仅迎合了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演变趋势,而且使各销售渠道能更好地共享客户和产品有关的信息,实现交叉销售,更好地了解并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
第三,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更加趋于多元化。首先,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部门和销售渠道的整合能力,有效降低了部门和销售渠道之间的沟通协调成本,使保险公司能低成本地利用更多的销售渠道实现销售,如银行保险渠道。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开发直接销售的方式,包括电话营销和互联网营销因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而变得日益流行。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专门设立了直效营销(directmarketing)服务事业部。AIG集团非寿险事业部下设了专门从事直效营销业务的AIGDirect。
第四,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更趋灵活,一些公司选择了外包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保险公司对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价值链的控制力。在确保控制力的前提下,西方保险公司开始将更多的不具备竞争优势的经营管理活动外包给效率更高的第三方公司。西方保险公司最常外包的经营管理职能包括:销售职能、营销职能、精算职能、理赔职能和客户服务职能。IBM咨询公司的调研结果显示,80%接受调研的保险公司经理人员完全认同或部分认同保险公司将与外部第三方公司建立更多的合作关系的发展趋势。
(二)国内外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的比较研究
1.前台部门设置
(1)前台部门设置的选择标准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的设计是组织结构设计的关键,充分体现出各家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阶段。各家公司往往依照以下三类标准设置前台部门。
第一,依照不同客户类型,保险公司可以设置个人业务部和团体业务部。该种设置方法的依据在于个人保险业务和团体保险业务在产品、承保、客户服务、理赔和分销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依据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综合保险需求。
第二,依照不同渠道进行设置。在实践中,最具特点的销售渠道包括个人人渠道、专业和兼业中介渠道、银行渠道和直效营销渠道。依据渠道类型设置前台部门,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大力发展特定销售渠道的战略,有利于开发、管理和维护重要销售渠道,充分挖掘渠道的潜力。
第三,依照不同产品设置部门。按照产品设置部门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更为普遍。最常设置的部门包括车辆保险部、水险部、财产保险部、特殊风险保险部、意健险部等。这种组织结构可以体现出保险公司大力发展特定产品线的战略,有利于公司加强对产品线业务的开拓和管理,促进与产品线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纵深发展。但是,这种设置方法不利于公司全面深人地了解客户需求,不利于公司向客户提供综合保险产品和服务。
(2)西方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按客户类型设置前台营销部门是国外人寿保险公司的主流做法。比如美国大都会人寿的前台部门分为个人客户部和团体客户部;ING保险美国公司下设个人金融服务事业部和机构金融服务事业部;荷兰AEGON保险集团英国公司下设个人业务事业部和公司业务事业部。一些寿险公司采用了以客户类型为主,渠道类型为辅的设置方法。如忠利泛欧保险公司下设了公司业务部、个人营销部和中介销售部。另外一些寿险公司采用了以客户类型为主,产品类型为辅的设置方法。如安盛人寿公司在设有个人财富管理事业部、公司业务事业部之外,还设立了保障产品事业部来重点开发保障类保险市场。
大多数国外产险公司的前台部门设置同时采用了多种设置标准。第一种常见的做法采用了客户类型和产品类型相结合的方法。比如美亚保险公司(AIU)设置了两个按客户类型命名的事业部(商险事业部、个险事业部)和两个按产品类型命名的事业部(意外及健康险事业部、能源险事业部)。Chubb保险公司设置了商险部、个险部,以及特殊险部和保证保险部。另一种常见的做法采用了客户类型和渠道类型相结合的方法。安盛保险(安盛集团的财产保险分支)下设四个事业部:公司合作事业部、个人保险中介事业部、商业保险中介事业部、安盛解决方案事业部。CGNU保险公司下设了零售业务部、公司合作部和保险中介业务部。
事业部制已普遍为西方保险公司所采用。依据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和渠道类型设置事业部是常见的做法。一些大型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在集团层次设立地区事业部也是常见的做法。以英杰华保险公司为例,在集团层次设立了英国事业部、欧洲事业部和国际事业部3个事业部。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也设立了11个地区事业部。另外,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在集团层次引入了矩阵式组织结构。例如,苏黎世金融服务公司在集团层次设置了4个业务线和地域相结合的事业部,包括全球公司事业部、北美商险事业部、欧洲非寿险事业部和全球人寿事业部。应该说,全球化和综合化经营是欧美大型保险公司设立事业部的基础。
(3)国内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已普遍依据客户类型设置业务部门,大多数寿险公司都设有个险业务部和团险业务部。另外,鉴于银行保险渠道的重要性,大多数国内寿险公司都设立了银行保险部。
各家中资寿险公司的前台部门设置大体相同,这与国内寿险公司的发展历程有关。早期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仅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自友邦保险在1992年率先引入了保险人机制之后,个人寿险业务在国内取得了快速发展,各家寿险公司都增设了个人业务部。在2000年之后,平安保险、太平寿险率先在银行保险领域取得了突破式发展,促使各家寿险公司设立了银行保险部。目前,虽然各家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重点各有差异,但基本上都按照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来设置其前台部门(见表1)。
相比较而言,财产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性。长期以来,依照产品线设置前台部门一直是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近年来,按照客户类别和渠道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逐步为更多的产险公司所接受(见表2)。例如,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依照客户类别和产品类别相结合设置前台部门,都邦产险也是依照客户类别设置前台部门。
国内一些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包括人保财险、平安寿险等公司已在前台引入了事业部制。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经营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而言,事业部制已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对于新兴保险公司而言,由于整体业务规模较小,业务结构不均衡,各职能的专业能力亟需加强,采用职能部制可能是更好的选择,有助于公司快速提高各职能的专业能力,实现职能规模经济,建立职能资源的共享机制。
2.部门设置
(1)部门设置的关键问题
部门设置需要解决以下关键问题:第一,部门能否在各职能领域建立专长和技能优势,向客户和前台部门提供优质服务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第二,部门能否在各职能领域实现规模经济,降低经营成本;第三,部门设置能否降低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提高市场反应速度。
长期以来,如何实现部门职能和前台部门职能的融合、是否对某些部门职能例如核保与理赔实行独立和集中式的管理,成为保险公司的两难选择。对部门的特定职能实行集中式管理有利于加强在特定职能领域的专长和技能,有利于控制业务风险,有利于在特定职能领域实现规模经济,有利于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但是,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经营管理经验、业务流程的标准化程度、信息系统的支持程度等因素,均对保险运营的集中化构成挑战。另外,设立独立的部门并实行集中式管理,可能提高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影响市场开发的效率。伴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和数据的积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运用,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等运营流程的标准化水平和自动化水平显著提高,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成本显著较低,有力支持了对核保和理赔等部门职能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做法。
(2)西方保险公司在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西方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管理领域大多采用了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在承保管理方面,由于西方保险公司已掌握了较为先进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技能,并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数据,除了少数较为复杂和规模较大的风险之外,西方保险公司已基本能将承保的风险因子程式化,并将业务流程标准化,借助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远程电子核保。依据集中程度的不同,集中的承保管理可以分为完全集中模式、分险种集中模式、分地域集中模式、分客户集中模式和混合集中模式。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保险公司在英国国内采用了完全集中模式,设置了独立的保险服务部,统一负责下属各保险品牌的业务承保。美亚保险公司采用了分险种集中模式,按照不同险种设立了若干个承保中心。友邦保险公司对分客户集中模式进行了探索,设置了专门面向小型商业客户的承保中心。在理赔管理方面,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也设置了专门的理赔部门对全公司的理赔进行统一管理。例如,美亚保险公司专门设立了理赔事业部对其全球2000多名理赔人员进行了统一的管理。另外,许多西方保险公司,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保险公司充分借助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理赔流程的标准化和自动化,能对简单赔案进行快速定损、理算和赔款,大幅提高了理赔环节的管理效率。
(3)国内保险公司在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在核保和理赔等职能领域,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存在着差别。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基本都设立独立的核保部(或履行核保职能的业务管理部)、理赔部。对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其部门设计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财产保险公司设置了独立的核保和理赔部门,而另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则将核保职能纳入了前台部门。例如,太平洋财险设立了单独的核保和核赔中心,而人保财险则将核保职能纳入各相关产品事业部中,设立了独立的理赔部。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产险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如大型工商保险、水险,要求核保职能与销售职能实现更为紧密的结合,有利于核保和销售环节的融合,提高展业的效率。
总体而言,国内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管理领域采取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尚处于探索阶段,一些领先保险公司,如平安保险集团已取得显著进展。平安保险集团选择了完全集中管理模式,并于2004年启动全国后援管理中心的建设。后援管理中心将逐步集中平安保险3000多个分支机构的运营管理职能。截至2006年底,平安保险的后援中心已经完成全部个人寿险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的核保和理赔集中,完成60%的产险业务的理赔作业集中,车险核保自动化比率达到50%。”其他国内大型保险集团,包括太保集团、中国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也纷纷开始建设全国后援管理中心。
三、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研究的几点启示
(一)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
如前所述,西方保险公司普遍采用了基于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采用这种做法的动力主要源自于“客户第一”的理念和消费者趋向于“一站式”购买金融服务产品的购买行为。同时,西方大型保险公司都实现了综合化经营,基于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有利于提高公司内部交叉销售产品的成功率,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在我国,保险公司基于客户类型设置组织结构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例如,平安保险集团旗下的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都采用了依据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
(二)对承保、理赔等职能领域实施集中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在承保、理赔等领域实施集中式管理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承保、理赔技能和专长能在公司内部低成本地实现共享;第二,业务风险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实践中,西方各家保险公司都在承保、理赔等领域实现了不同程度的集中式管理。运营管理的集中化已成为国际保险行业的通行做法。
然而,国内保险公司要成功推行承保和理赔等运营领域的集中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现有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营管理环境、自身业务规模、发展阶段、人才队伍状况、核保技术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险种差异性和地域差异性,选择合适的集中管理模式,还需要为集中式管理模式配备相应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和专业技能强的人员,并需要克服许多执行方面的困难。
(三)更为广泛地运用信息技术,优化经营管理流程,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西方保险公司已完全将其经营管理模式承载在信息技术系统之上。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各主要环节,包括营销管理、销售管理、承保、理赔等。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系中,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设计是基础,而信息技术则为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的运用提供了技术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持续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流程,并不断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管理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明晰公司的战略定位,基于公司的战略需求设置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设计体现出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由于西方保险市场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西方保险公司一般具有清晰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战略,充分体现在其选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分销渠道、经营管理活动之中。许多国内保险公司还处于初创期,尚未确立清晰的战略定位。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各家国内保险公司应尽早明晰战略定位,对重点业务领域、重点经营地域和重点分销渠道做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组织结构进行相应调整。
(五)因地因时制宜,加强变革管理
【关键词】 人寿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制度建设 管理控制
一、人寿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必要性
1、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基本状况
在股权结构上,股份制保险公司相对国有保险公司而言,其股权相对分散,《保险法》明确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架构的内资保险公司至少需要五家股东,且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20%。分散的股权结构导致了各公司股东背景复杂的现实,中资、外资、国有、民营股东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不同的股东背景使各股东投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尽相同,自律程度也不一样。因此,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行为亟待引导和规范,尤其是民营股东。在经营管理上,股份保险公司的规范程度不一,其规范的程度与其股权结构关系密切。在人力资源管理上,股份保险公司的员工素质普遍高于国有保险公司,但也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在其分支机构这个问题更为严重。目前中国的合资保险公司大多是外国人寿保险公司与中国非保险企业强强联合,双方的背景实力强大是主要特点。在经营管理上,外方会派出富有经验的高层管理人员,这样合资公司能充分吸收借鉴外方先进的管理经验。
2、加强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性
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促使企业实现稳健经营、防范经营风险的必要条件,加强和健全企业的内控机制已成为寿险行业的共识。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寿险公司都已建立了比较科学规范的内控体系,国际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已成为加强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得到迅速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寿险公司终将成为法律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业务上的自主经营,资金需求过程中的自求平衡,经营管理中的自担风险,经营成果上的自负盈亏等企业特征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经济规律所引发的竞争、风险、盈利将驱使商业寿险公司在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自我保护、自我约束和竞争能力上下功夫。因此,作为经营管理中重要手段的内部控制,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1、组织架构设置不科学
国内多数人寿保险公司按行政区域设置形成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实行多级管理。这种结构降低了内部控制的灵敏度,导致对基层机构控制失效。尽管也有公司尝试采取事业部的组织形式,但相对于国外人寿保险公司所采取的矩阵式组织结构还是略显单一。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职责交叉重叠,经营者与股东权责不清晰,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相比之下,外资保险公司组织机构、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彼此制约的特征十分明显,公司内部强调行政和业务双向管理,讲求制度第一,权力第二,重要职能与关键岗位的设立也存在一定制衡。
2、风险评估机制不完善
一是缺乏日常风险监控机制,对公司及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进行日常监督的能力不足。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对关键性风险的认识和判断不足,不同部门间对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全面,导致部门间无法有效配合,风险控制的责任没有确定。二是风险评估能力较弱。公司不够重视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对公司风险进行全面、有效地识别与评估,风险管控部门的独立性与专业性都有待提高。三是缺乏风险处理机制。职能部门与管理层、董事会之间无法形成协调的风险处理机制,各业务部门之间在公司内外部风险认识、风险应对措施制定方面缺乏统一规划,风险应对措施分散而不成体系、效率较低。
3、财务会计机制基础不牢靠
会计人员尤其是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低,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且会计主体缺乏独立性。鉴于保险行业收取保费在前,成本支出在后,因此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保险公司会计在物质和精神上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没有规范的市场竞争规则和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使得寿险市场出现了无序竞争的局面。为了争得更多的保费、占领更大的市场,许多公司不惜提高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更有一些公司采用固定返还、通融给付等方式来争夺市场,从而扩大了给付范围,虚增了保险成本,使有些业务成本的支出超出了其自身的承受能力,造成了事实上的亏损经营。究其原因,管理不善,业务流程不规范,会计监督不力,财务控制存在漏洞。当前我国会计工作中存在的假账泛滥、信息失真、秩序混乱等问题较为严重,如有的企业没有严格的复核审批制度;有的单位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内部控制失控难辞其咎。
4、业务控制机制不合理
一是对销售人员资格管理不严。二是对销售行为缺乏有效管控。销售缺乏监督,部分人寿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制定控制业务员品质的相关办法,没有成立相应的组织对业务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处理的程序没有制定相应的规定。团险承保管理较弱,部分人寿保险公司团险核保流于形式,投保资料的录入偷工减料,缺乏被保人的信息,难以利用信息处理系统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人寿保险公司普遍存在对理赔人员重视不够,人员配置不足的现象,从而影响了理赔的时效及控制的效果,特别是某些基层分支机构,由于人手不够,理赔与核保、理算与调查等岗位不分离,兼岗现象较普遍,为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一、文献综述国内学者对财险业偿付能力的研究
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从监管角度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优劣进行研究,其二是对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在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研究中,主要的研究成果包括:付倩(2005)从综合性指标、财险分项指标和寿险分项指标的划分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进行具体解析,论述综合性指标下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有待完善、财险公司的“增长率”类指标不能分析再保分入分出业务、人寿公司的“险种组合变化率”未能考虑缴费方式对保费收入的影响等不足。李姗姗(2008)从保险监管时间和财务基本理论出发,对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有效性进行研究,建议增设“所有者权益与自留保费之比”、增设“准备金变化率”、删除“资产认可率”等内容。候真真(2013)分析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的现状与欧盟偿付能力标准II的框架体系等,在差异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讨论,并结合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规划,提出对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构建的一些具体建议。朱晶晶、吴杰、谢志刚等(2015)认为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具有风险预警和实施监管干预行动依据的特点,并以保险监管为例,通过将实际案例的剖析与国际监管原理进行对照,揭示上述两种职能之间的辩证关系。朱南军、郭楠(2015)从第二代偿付能力体制监管体系的框架、建设的角度出发,论述三大支柱结构所体现出的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和国际可比性特征。分析不同因素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做横向比较分析,论述偿二代将给中小型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资本压力。在对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方面,主要有以下研究成果:闫春(2003)通过三种不同的模型比较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不同方法,得到结论是比率模型为最优方法;同时利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对影响我国非寿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各种内外部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并确定各影响因素指标的权重因子。尹超(2010)利用logistic模型分析各个指标的显著程度以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大小,建立半参数Logistic回归模型,研究得出影响偿付能力程度依次为:应收保费率、认可资产负债率、保费增长率、自留保费增长率、资产认可率等。崔魏(2013)利用综合模型法和因子分析法对影响偿付能力的指标进行分析,实证结果表明:承保管理因子、资产结构因子、稳健经营因子和资本规模因子由高到低对偿付能力具有主要影响。学者对我国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相关研究涵盖了公司规模、经营管理、再保险、资产等诸多方面,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然而,全新的偿二代体系下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的研究较少,本文将选取我国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面板数据,从内部因素角度分析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通过实证分析更有针对性地提供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建议。
二、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则要点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含义及影响因素
中国保监会2008年7月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一号)第二条指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理论上讲,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的实际索赔金额总是与期望索赔金额相等,保险公司就足以偿付其全部债务。然而实际损失经常偏离期望,有可能少也有可能多;保险公司为了应付预期的不利偏差,就必须在资产与保险责任准备金负债之间保持一定的缓冲垫,这通常被称为偿付能力边际(SolvencyMargin)。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会受到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双重影响。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内部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资产结构、承保业务水平、再保险、保险投资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等。例如,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增长速度较快时可能造成忽视业务质量、赔付率上升,从而导致营业利润下降、实际资本减少,而且同时法定资本要求上升,最终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产生影响的外部因素也较多,一般说来有自然环境、宏观经济、行业市场环境以及政治环境等方面。例如,整体保险行业的市场供求状况和竞争加剧,可能使保险公司付出更多的市场成本,并导致费率充足度水平下降,进而导致偿付能力的恶化。
(二)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2015年2月13日,保监会正式印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以及过渡期内试运行的方案,保险业进入偿二代实施过渡期。偿二代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要点:定量监管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框架;同时强调了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其中的主干监管规则文件共17项,构建了标准化的风险管理和计量要求。第一支柱是定量监管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三大类可量化风险。具体包括:(1)保险风险资本要求;(2)市场风险资本要求;(3)信用风险资本要求;(4)宏观审慎监管资本要求,即对顺周期风险、系统重要性机构风险等提出的资本要求;(5)调控性资本要求,即根据行业发展、市场调控和特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对部分业务、部分公司提出一定期限的资本调整要求。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其核心方法是风险综合评级,综合对可量化风险的定量评价和对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机制,主要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和提高透明度的手段来发挥市场监督约束作用。通过强制性公开披露制度、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评级机构,促使偿付能力发挥更大的市场作用。
三、偿二代下我国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的变化测算
由于偿一代监管体系单独实施到2014年底为止,本文研究选取了自2010年至2014年间可获得的52家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所有的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以及上市保险公司年报。根据偿二代监管的计算规则,对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进行测算。
(一)偿二代下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规则及简化处理
在计算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时需要用到公司分种类业务的净自留保费数据,但难以获得分业务线的再保分出数据。本文将利用整体分保比例进行估算,“净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的方式预测。信用风险中利差风险的计算需要考虑资产的修正久期,但由于公开数据中各财险公司投资资产的修正久期难以直接获得或者通过其他数据计算出来,而且利差风险的占比较小,本文仅考虑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计算。
(二)偿二代下偿付能力充足度测算
对可获得的52家中外财险公司2010年到2014年公开披露数据进行整理,并利用以上的简化处理规则进行计算,得到各年份的偿二代下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度。对偿二代下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结果与偿一代下结果相减,可以得到如表2的偿付能力变化结果汇总。
(三)偿二代下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动分析
对所有统计期间的财险公司偿二代规则下偿付能力变化指标进行分类分析。其中偿付能力变化为正的共有101个数据,其中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升很大的有16个,涉及14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都在100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升较大的有18个,包括17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200%~1000%之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升较小的有67个,包括57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都在0%~200%之间。偿二代下偿付能力充足率相比偿一代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低的有159个数据,其中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很大的有39个,涉及30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1000%以下。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较大的有52个,包括42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200%~-1000%之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较小的有68个,包括59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200%~0%之间。
四、偿二代体系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一)实证模型
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受到资产结构、承保、再保、投资、经营管理以及公司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本文在保证数据准确的前提下,主要从内因选取指标建立实证模型。具体方程如下:(式2)其中,为偿付能力,是资产结构,为承保水平,是指再保分出,为投资水平,是经营管理,为成本率,是公司规模指标,a为常数项,是误差项,i代表公司,t代表时间。本文面板数据从公开可获得的保险统计年鉴中各财险公司业务统计表、损益表,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年报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选取所需要的数据。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具体包括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等32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美亚财产保险公司、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等20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
(二)模型估计与结果分析
中资企业和外资之间在投资能力(IVR)上存在较大差距,对比外资财险公司,国内公司的资金实力更雄厚、资金量较大,投资利润是重要的盈利来源。因此,投资能力与偿付能力的相关性很高,投资亏损也是导致国内财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对于偿付能力的管理至关重要。经营管理水平变量(PPR)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在中资与外资财险公司中同样重要,单位保费的利润率越高或者综合成本率越低,其改善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效果越显著。经营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综合成本率,是财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但是,对于外资公司受资金实力和经营渠道限制较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升偿付能力的核心因素更要依靠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资本结构变量(NAR)对所有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均非常显著,增加资本金改善偿付能力的作用毋庸置疑。偿二代支持公司通过增资、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增强偿付能力充足率,还为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提供分级管理和附属资本的渠道,给公司更多资本管理的选项。再保险管理变量(RIR)的影响略有不同,对于中资公司呈现正向影响而对外资呈现反向作用。原来的监管体系下仅关注整体的保险风险而不区分险种风险差异,通过再保分出减少净自留作为主要风管手段。但是在新体系下,外资公司分出比例过高且多数公司与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或与外资再保公司进行大量再保交易,导致其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上升显著,因而造成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
五、结论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思考
1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的必要性
在我国现有保险公司中,以国企为主,它们规模庞大、业务覆盖面广,但存在诸多弊端,例如在国企工作的员工多年以来形成了诸如、人浮于事、不思进取等不良作风,不利于我国保险公司竞争能力的提升。随着我国保险业发展模式的转变,要求保险公司不能够仅仅满足产品和客户数量上的扩增,还应当注重朝着经营业务集约化、高绩效的方向发展。因此,国内保险业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行业竞争,对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和财务绩效的管理越来越迫切。近年来,保险公司已经开始重视对自身经营绩效的管理,以此作为分析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优势与不足的重要依据。因此,财务绩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有必要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绩效管理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其财务绩效水平进行评价和分析,据此构建出合适的、科学的、有效的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体系,为保险公司发展提供依据。
2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财务绩效管理方面,保险公司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2.1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财务绩效评价体系。采用传统的绩效评价标准和方法,以关键业绩指标(KPI)为主要财务绩效管理体系,与先进的绩效管理体系存在一定的差距。不同财务绩效管理方法都有其适用性和弊端,而保险公司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综合性财务绩效管理体系。2.2评价指标内容选取方面存在较大的主观性。保险公司绩效评价人员往往会依据领导的意愿,过于关注于那些领导关心的指标,并以此作为评价和分析公司财务绩效的依据。这些公司财务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不能很好地与其他公司进行比较,只是为了满足公司内部特殊的目的。因此,最终的评价结论不具备较强的可比性,不能很好地帮助公司同其他公司进行竞争力对比,同样不利于监管部门和保险业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绩效真实现状做出准确的、客观的、公正的分析。2.3财务绩效评价和分析上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不能做到持续改进公司的财务绩效手段,只是针对评价而评价,同时,内部对于财务绩效管理的支持和关注程度不够,进而无法将最终的公司财务绩效评价结果与公司绩效管理和改进工作相结合,最终致使财务绩效评价不具备应有的实用性。
3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体系构建的几点建议
财务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发展问题,因此,有必要努力去实现保险公司现有财务绩效管理体系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在实际的财务绩效管理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做出准确的、合理的评价和分析,应用新方法、新技术、新手段,逐步完善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体系。相关建议如下:3.1与公司的经营目标相一致。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应当是,在兼顾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投资者对于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的关心主要是想了解该公司财务状况的质量、生存与发展的前景与潜力,而这些要从多个角度来考察。所以,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体系在构建时应当考虑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依据相关性,凭借专业知识与经验找出能够反映财务管理目标的指标。3.2能够全面地、科学地、系统地评价其财务绩效现状。一方面,所建立的财务绩效管理体系应包括影响公司财务战略目标和竞争优势形成的各个主要因素方面,便于从不同的主要侧面对公司财务绩效做出全面的评价;另一方面,所建立的财务绩效管理体系的不同层面之间还应具有因果关系,能系统地、相互关联地对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绩效做出综合的评价。3.3全面性与重要性相结合。应当强调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体系的全面性,因为它有助于从不同侧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绩效,然而过于全面的财务绩效管理会使对于公司财务绩效的评价变得模糊不清,无法做到紧密围绕核心问题展开评价与分析。所以,在构建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体系过程中应选择那些影响公司财务绩效的主要方面,突出侧重点,而非所有方面。3.4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等公司内外部实际情况。按照权变理论,构建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体系必须随机制宜,应当考虑不同的公司所属行业的特点、不同的发展阶段与环境、不同的公司战略目标等,针对保险公司实际状况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财务绩效管理体系。3.5具有可测性和可获得性。所谓可操作性指的是在构建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体系时,应当对其可测性、可获得性等进行重点考虑。可测性是指财务指标必须在量上能测度,可获得性就是指变量的数据资料要容易取得,获取该项指标数据所花费的成本不应大于其所能带来的利益。离开了可操作性,再科学、合理、系统的财务绩效管理体系也是枉然。
4结语
保险公司受国家的政策保护的时期已经一去不复返,在同等竞争条件下,保险公司要想与其他公司展开竞争并抢夺市场地位,就必须注重自身财务绩效水平的提升,不断适应性调整自身经营和发展战略,改变传统经营理念,提升自身综合竞争力。
作者:赵大伟 单位: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重重困难,在农业保险中大力引入和发展相互制公司的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相互保险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一)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损的需要
防灾减损是保险存在的主要目的之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自然灾害频发,防灾减损更显得尤为重要。在农业保险中采用相互制的组织形式,可以保证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利益的一致性,从而使农民积极地参与防灾减损工作。在灾害发生前,参保农民会积极地联合起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降低灾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灾害发生后,他们会主动集合起来,抢险救灾,减少损失。同时,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也会对农户进行相关的技术指导,更加保证了防灾减损的科学性。
(二)降低农业保险高成本和解决农业保险经营困难的需要
股份制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时,成本很高。过去开展农业保险成本包括营业机构的经营费用、销售成本、定损理赔费用和委托等问题而引发的相关成本。而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简单,经营费用和销售成本较低,避开了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有效降低了委托问题引发的相关成本。
同时,由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一致性,比较好地解决了过去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展业、核保、定损、理赔等困难之处,提高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
(三)防范农业保险中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需要
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之一是以个体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因而在实际经营中面临着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农业相互保险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困境。首先,农户之间及其生产活动彼此都非常熟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二为一的特性使信息不对称程度最小化,有效预防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其次,农户作为投保人是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公司的控制权,完全解决了公司的经营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将农户投保的道德风险隐患彻底消除。
二、相互保险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发展农业相互保险的社会基础优良
首先,思想观念基础浓厚。我国农村有互助合作的传统,因此相互保险很容易被农民所接受。相互保险公司是投保人之间的互助机构,它不以盈利为最终目的,农民之间互助互济,直接地体现了损失分摊的共济原则,符合我国传统的互助观念。
其次,我国相互保险组织已经有了较好的发展基础,例如职工保险互助会、船东互助协会等相互保险组织已经开展多年。股份制保险公司不大愿意承保农业保险,为了规避农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更应该组织农业相互保险,它可以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使农业保险得到快速发展。
(二)属于政策性保险的农业保险更适合发展相互保险
一般来讲,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领域,但是,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是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经营者,其目的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这和政策性保险的初衷相违背。然而,相互保险公司则把保险人和投保人统一起来了,是参保农民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合作建立的,实现了公司、客户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在实现保险人利益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发挥政策性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的社会效益。从其社会使命来看,它并不局限于其成员的利益,与国家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目标相吻合,维护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
(三)在经营管理方面具备较好的经验和技术
虽然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刚刚起步,其与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相比,在企业性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在保险开发、定价及准备金的管理等技术方面有高度的相似性。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经营以来,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经营管理技术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所以,现阶段建立农业相互保险制度需要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条件我们已经具备。
三、相互保险在我国农业保险中的适用现状
我国不少地区曾经开展过农业相互保险的实践:河南新郑县的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太原地区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广州地区的农村保险合作社等。目前以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做法最为成熟。
(一)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实践
2005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它是全国首家相互保险公司,10年来它的经营取得了巨大成功。其主要做法是:第一,保费来源由农垦总局、农场和农户三方承担,保费收入则公司留50%,保险社留50%;第二,以农作物和家畜为主要承保对象;第三,以生产成本确定费率和保额;第四,业务管理实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和理赔到户的“三到户”和承保内容公开、损失测定方法公开和理赔兑现公开的“三公开”原则;第五,核灾定损由定损员、保险社和公司共同参与。
(二)阳光模式成功的原因
阳光模式成功的主要原因有:第一,相互制符合当地农业生产的特点;第二,现代公司制在人才、技术和设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三,政府相关部门在人、财、物和政策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关键词:财产 保险 行业 发展
一、中国财产保险行业现状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目前,全国共有财产保险公司52家,财产保险市场呈现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格局。
二、中国财产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
当前,中国财产保险行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经营模式粗放,险种结构不合理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比较粗放,其考核指标多局限于业务增长速度、市场份额等方面,很多公司只是一味地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占领市场,因此,其经营成本快速攀升,虽然不少财险公司近年来保费收入有一定程度的增加,然而,保费收入增长程度却低于赔款支出的增长。如此对经营成本与赔付风险考虑不到,而一味追逐高增长的保费收入,未必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另外,虽然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不少险种,但总体来看险种结构尚比较单一,盈利空间有限。
(二)保险监管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内控制度有待健全
一方面,保险监管框架性的制度虽然建立,但有些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还不够。另一方面,财产保险业市场竞争加剧,各保险公司在扩大规模、发展业务的同时,为争取客户与保费收入,在利益驱动的驱使下,纷纷采取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等一系列违规行为。而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滞后,相应的制约与处罚措施不到位。
(三)经营机制与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由于保险公司经营机制不完善,保险企业一直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矛盾感到无从下手。从外部环境来看,长期以来对社会效益的重视程度要高于经济效益,这使得保险公司不能明确内部经营目标,无法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同时,公司管理水平有限,部门及岗位设置不合理,内外勤结构不平衡等现象较为普遍,公司内部没有形成有效的承保、理赔、续保的运营体系,由于缺少风险评估从而致使承保质量较低,理赔力量不够,理赔人员只能应付日常查勘定损,由此导致理赔不准确、不及时。
三、转变观念,合规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统一思想,建立合规增效目标
为了达到合规增效的目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从经营管理模式、承保质量、理赔风险管控、资金管理、信息化管理、内部审计、行业自律等方面入手,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强化“双重处罚、上追一级”的问责制度,努力加强合规意识,提升保险服务品质,实现依法合规、有效益的发展。
(二)健全保险业监管体系与监管制度
要建立以保监会监管为主导,保险公司自身约束为基础,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为补充的保险行业监管体系与监管制度。
1.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保证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进行公平竞争。
2.各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均要加强建设内控制度,完善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
3.强化监督指导,以效益监管为导向。
(三)转变经营方式,调整险种结构
积极开拓保险市场,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优化险种结构,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
1. 以利润为重点考核指标,确定合理经营规模与发展速度。
2. 调整保险业务结构,发展质量与盈利性好的财产险业务。
(四)确保经营业务数据真实可靠
1.确保赔案与赔款的真实性,严禁虚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经营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禁止不据实列支各项管理费用。
(五)提高理赔服务水平
1.建立理赔服务考核体系。要规范接报案操作,定时查勘定损,限时反馈事故处理意见,采取简易处理程序进行快捷赔付,缩短理赔周期。
2.解决理赔难问题。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履行保险合同所要求的义务,禁止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3.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险公司各级机构须成立专门应急处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保障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做出反应,帮助受灾保户快速恢复正常经营秩序。
(六)推进财产保险业体制改革
为了保证财险公司稳健进行经营,防范与化解风险。一是要健全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的经营管理机制。二是保险公司要坚持商业保险原则,建立承保与理赔两头并重、财务监督与内部管理相互匹配的经营体系。此外,要广泛推行承诺服务,加大理赔真实性、合法性与及时性的工作力度,做到不滥赔,并建立核赔、核保制度。最后,应加强资金与费用管理,提高企业内部理财技能与实效,以便适应保险市场的不断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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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市场的一种干预行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始终是经济学中一个重要的、带有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现代经济生活中,大多数国家都属于混合经济,市场和政府共同对经济资源的配置发挥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本文拟就对保险监管的一些基本问题谈点个人想法。
一、保险监管必要性
对保险业实施监管是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做法。关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一般可从两个层面上来进行分析。第一个层面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理论。所谓市场失灵,是指经济生活中存在市场垄断(具体表现为价格垄断、产品垄断、市场份额垄断、进出障碍),信息不完全(表现为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信息匮乏、信息成本过高),外部负效应(表现为交易双方的行为可能会给第三方造成损失),免费搭车(某些产品,如国防、安全、消防、环保、水利等产品难以限制某个人享用)等经济现象。而一旦市场失灵,政府就应当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干预,以确保市场的活力和效率。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会出现种种市场失灵的情况,因此政府应当对保险市场进行干预。
第二个层面可以从保险行业的特点来进行分析。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保险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具有许多独有的特性,如保险是一种无形产品,保险是对未来财务支付的一种承诺,保险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产品(涉及法律、工程、精算、医学等许多专门知识),保险是一个社会性很强的行业,保险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稳定等等。正是由于保险业的这些特性,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因此,一般国家政府都对保险业实施比较严格的监管措施。
二、监管对保险业的影响
通过研究、制定和执行保险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保险监管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着重大影响。
1.影响保险业的承保能力和供求关系。保险业的承保能力和供求关系决定于保险业资本总量的大小。而保险监管的准人政策直接关系到各类资本能否直接进入保险市场。例如,当前我国对民营资本、国际保险资本进入我国市场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保险市场的资本结构、承保能力和供求关系。
2,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监管机关的特许。例如,我国原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意外险和健康险,而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意外险和健康险,这是保险立法监管影响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的最好例证。
3.影响保险产品的可得性。保险产品的可得性是指投保人能够买到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及其购买该产品的方便程度。通过对保险产品及其销售渠道的控制,监管者对保险公司销售什么(如是传统产品还是新型产品),以什么样的价格销售(如是统一价格还是市场价格),通过怎么渠道销售(如是直接销售还是通过商销售)等进行管制和施加影响,从而最终影响到保险产品的可得性。
4.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对于现代保险业来说,资金运用的成功与否往往成为保险公司经营业绩好坏的关键,同时资金运用的成败也成为影响保险业偿付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保险法和保险监管者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结构比例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监管政策的取舍对保险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5.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者的队伍结构。保险监管者通过制定和执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对整个行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进行整体的调控。由于任何经营管理活动都要经过人的行动表现出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监管目标能否实现其关键就在于能否通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来挑选出一批合格的经营管理者。
总之,保险监管通过对保险业市场准入、经营范围、保险产品和保险经营者等诸多因素的控制,最终控制着保险业的市场结构、经营管理、偿付能力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方式,从而影响保险市场的运行模式和运行效率。
三、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的目标是保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由于监管理念的不同,各国监管者对监管目标的表述也不近相同,但基本上都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把监管机关看成是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我们的工作目标主要是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当监管和发展出现矛盾时,我们往往是监管屈从于发展。当前一些比较普遍的违法违规问题,如假保费、假赔案、假批单、假数据屡禁不止的问题就是很好的说明。当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发生矛盾时,监管机关容易出现偏袒保险公司的倾向。例如对于费率的管理,信息披露的管理,我们都有屈从保险公司而忽视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的嫌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根源就在于我们对保险监管的定位不清,保险监管的职责不明确,监管部门仍然处于一种既要当裁判员,又要当领队、教练和运动员的状态之中。因此,我们应当尽快明确监管目标,既要避免监管目标的重制,更要避免不同监管目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保险监管回到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正确轨道上来。
四、保险监管体系
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保险监管体系对于健全保险监管制度,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常情况下,人们往往把保险监管理解为保险行政监管。实际上,除了保险行政监管之外,立法、司法和社会中介组织也是构成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立法监管。立法监管是指立法机关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来对保险活动进行规范和制约。立法活动具有不连续性的特点,例如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对立法机关来说都是阶段性和非连续性的。但是,保险立法监管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是制度性、方向性和根本性的,是其他任何力量都无法比拟的。例如,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资金运用的渠道都有明确规定,这对保险市场的影响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
2.司法监管。司法监管是指司法审判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协调解决保险市场参与者之间产生的各种保险争议,并通过司法建议书影响保险的行政监管和保险立法的进程。司法监管的特点是被动监管,即一般来说是应保险当事人的要求,被动地介入保险纠纷调处的,但司法监管对规范市场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3.行政监管。保险行政监管是指保险行政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检查处理违反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保险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违反保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保险行政监管的特点是日常性的、连续性的和主动性的。行政监管与保险市场最为接近,是保险市场监管能否成功有效的关键。
4.社会中介机构监管。社会中介机构监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各种信用评级机构和新闻舆论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公开发表独立意见,对保险行业的有关经营发展情况进行信息披露等。社会中介机构监管是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随着保险市场的日益成熟和社会诚信意识的不断增强,其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
五、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过度监管和监管不足并存。所谓过度监管就是管了不该管的事。正如前面所说,政府干预的领域应当仅限于市场失灵,而且政府能够提高市场公平程度和运行效率的部分。但是受计划经济习惯和思维模式的影响,我们的监管明显过多过细。当然,经过取消两批行政审批事项,这方面的问题有所减轻,但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所谓监管不足是指该管的没有管好。我们的偿付能力监管已经讲了好多年,但至今进展不大。
2.法规不健全和执法不严并存。当前我们一方面是保险监管法规不全,一些急需的保险法规,如《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办法》以及《个人人管理办法》迟迟未能出台,以至于日常监管中常常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另一方面,不少现有的法规在日常监管中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例如保险法中有关资本金和自留保费的比例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持证上岗的规定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保险经营中假保费、假赔案、假数据、假报表屡禁不止。
3.监管人员匮乏和监管人员流失并存。我国保险监管起步晚,发展快。从监管人员的角度看,一方面是监管人才短缺。在数量上,目前我国全国的保险监管人数还不及美国纽约一个州的监管人数:在专业上,我国监管人员中既懂保险又懂法律、工程、精算等专业知识的监管人才更是匮乏。另一方面,我国的保险监管人才流失严重。自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一批相对熟悉保险监管业务的人才陆续离开了保险监管岗位。
六、我国保险监管展望
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不相对不成熟,特别全国各地保险市场成熟程度的不平衡,近期内保险监管难以完全摆脱裁判加教练的现状。但是着眼于我国保险市场的长远发展,为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总体趋势,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应该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信息化、国际化。
1.市场化。就是牢固树立市场的观念,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保险市场调节之中的作用。对于可以通过市场自发调节的,坚决不要进行行政干预。
2.法制化。就是要不断健全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不断提高保险立法水平,与此同时,我们要提高执法水平,坚决做到公正、严明、高效。
我国保险业目前的信用状况可以用一个词概括,就是“信用缺失”。虽然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保险业在诚信建设上已有不少建树,但是与整个社会和保险行业的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最近一项比较权威的调查结果也证实:有高达六成的保户对保险公司不满意。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在保险人对投保人误导,片面夸大保险新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模糊新产品存在的风险和条款说明,给一些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投保人的强烈不满;其次,有些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不按合同履行保险责任或无理拒赔,加之有效的解决保险争端投诉机制尚未建立,一些保险争端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也挫伤了投保人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更有一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规经营情况普遍,给保险业的社会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
二、我国保险业信用缺失的原因
保险业存在的诚信缺失既与历史和社会规范等方面的因素有关,也有保险业特有的原因。从共性原因看,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没有市场竞争,包括保险企业在内的很多企业普遍缺乏诚信意识,加上社会规范对失信的企业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得失信成本很低,助长了市场诚信的缺失。除此之外,更多是由于保险业自身的原因导致了保险业的诚信缺失。
(一)保险营销的中介性
保险产品大多是人们不愿意谈及的与损失、灾害、死、伤、残等相联系的风险,这种产品避讳性的特点使得人们通常不愿主动购买保险,因此大部分保险产品的销售必须通过中介人。有了中介人,自然就会产生委托-问题,如果激励相克机制设计不好,就会使保险人的目标函数与保险公司的目标函数发生偏差,造成即使保险公司重视诚信也难保人一定诚信的现象。
(二)保险产品的复杂性
保险产品相对复杂(而且呈现越来越复杂的趋势),纷繁复杂的条款使得一般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往往难以透彻理解,这样就会给某些不诚信的保险公司及其人留下可乘之机。
(三)保险业务(特别是寿险业务)的长期性
保险业务的长期性意味着保险买卖双方重复复杂博弈的周期间隔较长,频率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及其人发生了不诚信的行为,其后果在短期内可能也不易显现,这使得保险公司可能放松诚信自律,放松对人的教育,甚至有可能为了短期的指标和一时的风光而不惜牺牲公司诚信为代价。
(四)中国保险市场的远未饱和性很容易造成诚信的缺失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远未饱和,仍处于拓荒期,大量待开发的潜在的市场需求给信誉不佳的保险公司提供了生存土壤,“跑马圈”的现象严重,优胜劣汰机制没有形成。根据对我国保险业信用状况存在的诚信缺失原因进行分析,笔者认为,除历史、产权制度和社会规范等与其他行业共有的原因外,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还有其行业特有的原因。
三、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作为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为了达成某种意愿而共同约定并相互遵守的一种社会理念,诚实守信是维系我国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衡量一国保险体系是否完善和保险业是否发展,关键就看它是否建立了牢固的诚信制度。中国保险业因其自身的特点,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具备优于其他行业的条件。
(一)国家立法方面
我国的《保险法》、《公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文件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政府监督方面
统一的监督管理给中国保险企业的经营带来了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统一的监督管理以及政策的连贯性、延续性和高透明度,促使中国保险企业产生自觉维护其自身信用的原动力。
(三)技术数据方面
统一的会计标准所披露的保险企业年报,使得中国保险业信用制度建设中所必需的经营业绩等信息在会计信息方面解决了可以相互进行比较的量化标准问题。
(四)公众监督方面
保险产品的表象是承诺服务,是投保人风险转移的一种方式。信用制度是中国保险企业开拓市场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
(五)行业自律方面
保险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生存空间与保险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因此,中国保险企业在各地的行业协会大多负担起对失信投诉事件进行处理和争议仲裁的责任,以及自发地开展建设和维护保险企业信用的宣传活动等。
四、我国保险信用体系目标模式的构建
(一)保险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
保险信用体系是指通过法律调整、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对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及业外信用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而形成的保险信用系统。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险信用体系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监管者信用是保险信用的重要保证,是依照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下,科学制定监管规章,严格规范市场运作,并以追求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根本目的的一种行为规范。
2、保险主体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包括了保险企业、保险中介机构等保险市场主要成员的信用,是保险信用的基础。它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认真执行行业公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经营行为,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追求被保险人利益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相统一的一种行为规范。
3、业外信用。业外信用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除保险人以外的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的信用,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信用,具体体现为如实告知和合同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按最大诚信原则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费、变更通知等义务。二是保险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其它单位和个人的信用。如银行、会计、审计事务所、仲裁机构、医院、律师等。业外信用对保险信用有着重要影响。
(二)建设保险信用体系的要求
1、监管者方面。第一,监管者必须进行监管理论创新。监管的核心目标是消费者理论。就保险监管来说,明确保险监管的目标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监管侧重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检测风险走向和防止保险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避免社会公众对保险市场产生信任危机。第二,提高监管的透明度。从根本上讲,提高保险监管透明度,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经营与监管、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要求。为此,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调研工作,研究制定保险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针对目前保险业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行为,制定相关的处罚办法。同时,加大保险业对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积极引导舆论和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参与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2、市场主体(公司)方面。必须建立和健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机制。从外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践来看,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信用关系的好坏,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为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能够反应信用要求的管理机制。
3、消费者方面。加强保险信用体系建设,还需要所有保险消费者的参与,要求他们在保险交易中履行如实告知和事故发生及时通知等诚实守信义务。同时,要注意培养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意识,自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4、社会中介方面。加强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没有这两者的参与,行业诚信建设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也需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
五、构建保险体系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中国保险业长期存在着信用疲软,成为中国主要经济风险之一。为此,当前要做的重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
《保险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大法,对强化保险法规建设,增强公共保险意识,规范保险行为起到了极大的作用。通过修改《保险法》进一步适应了中国保险市场从初创向成熟转化的需要,新保险法对于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进程、增强保险经营主体盈利能力、规范保险中介市场、提高保险行业信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还需要相关的法规、条例或细则予以配套,如《保险业法》、《展业管理法》《经纪人管理法》、《再保险管理法》等。
(二)执法
制定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经营规则,是保险监管的主要职能之一,从监管的功能上讲,保险监管更主要应是一个执法机构,目前法规失范的重要根源是在监管实践中重法制建设,轻“法治”执法,其结果是违规行为普遍,监管执法最后陷入法不责众的“威慑陷阱”。
(三)社会监督
加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罚管理。发达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失信惩罚机制)。行使政府职能的中国保监会有条件和能力对中国保险企业的信用制度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四)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
要建立一个开放的保险市场体系,并使我国保险业在国际声争中长久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大力培养保险专业人才,加快国内保险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营造公平竞争、长期发展的良好环境。一是要建立科学的人事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不仅要与工资晋升、分配系数挂钩,而且也要成为员工职位晋升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二是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薪资体系。薪资构构成中固定比例要相对缩小,活的部分比例要加大,对有突出贡献者要实行特殊奖励,与绩效挂钩。三是要建立切实高效的教育培训体系。制定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计划,实施全员培训,终身教育。
(五)外部监管
随着我国市场开放的加快,保险监管能否取得实质性的改善成为我国保险业成长的关键所在。过去由于受认识、体制、会计制度、管理方式和监管能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偿付能力的监管并不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目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特别是我国经济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已经开始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我国近期保险监管的目标应先定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并举上,经过一定的过渡期后,最终我国保险的监管目标将定位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
从监管方式看,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保险公司建立风险资本评估系统,健全保险公司的自我评估机制。
在监管范围方面,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在过去的几十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阶段。目前有必要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加以调整,做到就重避轻、突出重点,既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又赋予保险公司经营自。
关键词:管理式医疗保险;医保改革
一、管理式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
管理式医疗保险是指把提供医疗服务与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资金(保险保障)结合起来,通过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达成的协议向投保者提供医疗服务。
管理式医疗的基本的目标是通过管理,以最合理的价格取得最有效的治疗,使更多人可以享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它能促使医疗机构增加保健和预防方面的开支,合理有效地安排治疗,节约服务成本,从而有效地控制整个医疗服务费用。它还能保证加入者得到合理、必需、高质量而又最经济的医疗服务。管理式医疗强调要保持投保人的身体健康,以减少医疗服务的使用;建立经济上的奖励机制,以鼓励投保人使用与管理式医疗计划有关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
管理式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健康维护组织(HMO)、优先医疗服务组织(PPO)、专有医疗提供组织(EPO),定点医疗服务计划(POS)等。
二、我国健康保险的现状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以及医疗费用的逐年上涨,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激发了社会对健康保险的强烈需求。有关调查显示,在未来的3年里,49.9%的城市居民有购买商业保险的意愿,其中,预期购买医疗保险的比例达76%。但是,一方面,保险公司不能提供令消费者满意的险种;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又承受着巨大的风险。
目前,我国健康保险市场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商业健康保险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寿险公司健康险管理部门经历了成立--撤消--成立的反复,是因为怕风险。健康保险成了烫手的山芋。由于医学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生的特殊地位。医疗服务提供方对确定患者所患疾病有绝对的权威,对实施具体治疗措施有绝对的决定权,因而对单个病人整个医疗费用的花费也就有控制力。从某种角度讲,医院直接决定医疗费用支出水平。多年来,由于各寿险公司都开办健康保险,不得不与医院打交道,尽管采取过很多措施,企图对医院的行为加以干预,控制费用,但收效甚微。一是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二是医院从中得不到好处,没有降低患者医疗费用的主观愿望;三是两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公司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对医院费用开支一筹莫展。
三、关于我国实行管理式医疗的建议
(一)宏观方面
1.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逐步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清除管理式医疗的制度,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限制了医疗机构参与商业健康保险的运作,《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不可以投资于医疗机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了兼业机构也不具备这方面的职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限制了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向医院支付双方合作所得的合法渠道。
2.政府对于管理式医疗组织要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的优惠,促进其快速的发展,以应对当前我国医疗费用高速上涨的情况,不仅可以使投保人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也能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3.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避免出现医疗机构与保险人侵害投保人利益的事件,因为在健康保险的三者关系中,投保人处于弱势的地位,而医疗机构和保险人在管理式医疗制度下,具有共同的目标,即医疗费用的最小化,在这个前提之下二者可能合谋,使投保人得不到必须的、足够的医疗服务。
4.建立一种完善的健康信息系统及其管理系统,在这种系统中,保险人可以查阅到投保人以往的健康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二)微观方面
1.通过开展预防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来控制费用,健康管理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通过降低被保险人的疾病发生率来控制赔款,从源头上控制医疗费用,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
2.通过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对医疗服务使用的审核控制费用。首先对医生职业资格证明进行审查,通过对医生行医记录的调查,制订明确标准,挑选医疗服务提供者等。同时在医生提供医疗服务之前对其进行恰当的评估,以避免浪费和降低对病人的潜在风险,为投保人提供高质量的、必要的,恰当的医疗服务。
四、完善管理式医疗保险
虽然,保险公司在尝试管理式医疗的试点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一些制度的影响。因此,管理式医疗要想取得科学、规范的发展,必须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整体制度设计:
(一)修订财务制度,使保险公司支付医疗服务提供方合法渠道
首先可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上入手,扩大防预费的功能,提高防预费的支付水平。如,保险公司与定点医院签订费用控制协议,凡规定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签订协议的医院住院,费用支出低于同类疾病、同年龄组平均水平的,按其降低的程度将平均花费和实际花费的差额定期或不定期的以防预费的方式比例支付医院。这种做法要想行得通,首先要扩大防预费的用途,即在现行范围中增加为减少被保险人住院费用开支而支付给医院的费用控制补偿费,使用比例应在当年留存保费收入的0.8%基础上增加。
(二)明确医院参与管理式医疗的法律地位
医院参与医疗保险活动的法律地位可以参照兼业人资格认定的方法。但职能可以补充,即医院要参与医疗保险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由其合作的另一方(有资格从事医疗保险经营管理的保险公司)向当地监管部门申报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医院一旦获得这个资格,只能在本院范围内参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住院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活动,从而合法地取得收益。
(三)建立医保合作信息平台
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建立数据和信息共享是医保深化合作的重要一步,也是管理式医疗试点下一步发展的方向。加强数据共享,集合各行业的医疗数据资源,构建我国疾病发生数据库和医疗费用数据库,为“管理式医疗”的细化合作提供数据支持,同时对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寻求更加深入的合作,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完善的个性化服务提供了可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