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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农民工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用工主体不明确。现时高速公路建设和养护施工的用工形式多样化,根据用工单位的性质可分为有劳务派遣、合同工、非合同长期用工、劳务分包、工程分包和临时性用工等。除正规的劳务派遣单位外,一般施工单位和临时性劳务承包队伍与农民工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双方是口头承诺、口头协议。农民工一般不按月领取工资,也不按月支取生活费。承包方完成工程任务并收到工程计量款后一次性为农民工结算工资。
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大,人员不稳定,施工单位采取“压薪留人”手段。调查数据显示,当前农民工以70后、80后为主,其中40岁以下的年轻农民工占64%。这部分青年农民工与他们的父辈相比,在吃苦耐劳,安心工作,承受压力方面比较差,流动性较大。特别是在春节前后,一些农民工转向其他行业,施工单位招不到、招不足农民工,出现“民工荒”。分包队伍或班组长为了能留住农民工,确保完成施工任务,往往采取“压薪留人”的做法,每月给农民工支付生活费,余下大部分工资待年末或工程结束后,再结算给农民工,以此留住不安心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农民工。
三是监管主体(业主、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不清,手段单一,检查形式化。大部分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劳动合同法》执行,没有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部分施工单位将工程发放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目前高速公路业主和监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和监管没有形成制度化。日常检查一般是审核承包方提供的工资表,对工资材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没有进行有效核实,不能全方位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形式化。
四是工资支付流程过长,易被冒领、截留、占用。在工程款项支付流程链条上,农民工是链条最后一环。工程计量款从业主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班组长(包工头)农民工(工资),经过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多重手续,任何一环脱节或者延期,都可能导致欠薪事件发生。
五是农民工依附包工头,缺乏必要维权意识。调研数据显示,63%以上农民工通过老乡介绍进入工地工作,65%农民工需要及时寄工资回家,近20%农民工曾被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欠薪发生时约28%农民工选择等待,近70%农民工认为拖欠原因是“业主没把工程款付给工头”,约11%农民工认为工头与业主之间有矛盾导致欠薪。农民工对包工头有人身依附关系,对包工头的欺瞒行为大多采取隐忍、默认的态度,缺乏必要的维权意识。
二、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和养护管理,是农民工就业相对集中的一个领域,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民工欠薪问题依然存在,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要着力建立长效监管和预警机制,才可能杜绝农民工欠薪事件发生。
一是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体系。高速公路业主要从制度和资金两方面入手,规范用工管理,从源头予以监控,强化“依靠当地政府、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落实、业主单位监控”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联动体系。
二是明确用工主体,规范工资支付形式。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用工主体是项目承包单位,不是专业分包队伍。为避免层层分包导致管理缺失,要求施工单位除从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农民工外,必须与包括专业分包队伍带来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要实行专人负责,不得打包给分包负责人分发,要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切实落实“施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
三是落实监理单位监管职责。要在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监管职责,要求监理单位对农民工用工、工资支付、欠薪突发事件进行监理,业主单位监督监理单位的执行情况并以此支付监理保证金。
四是成立协调机构,确保监管到位。业主牵头要成立包括业主方、施工方、监理方、分包方等相关主体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作为常设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制订、审核、推行、检查、签署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的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核签相关资金拨付、保障金支付,负责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并建立良好联动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报告、协调、调查、处理等日常事务。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信息沟通渠道。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宣传教育;完善与农民工信息沟通和投诉举报渠道,在施工期间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公布于施工现场;定期公布工程进展和款项拨付比例情况等等。通过上述多种办法和措施,增强项目管理透明度,提升项目形象,打造阳光工程。
一、明确责任,全面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市政府成立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主管建设和劳动保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领导工作。工程款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工作。政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工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由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对违规造成的“超规模、超概算、超计划”项目,要追究业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做出专题说明;对于评审或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企业投资项目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工程欠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规划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工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中小企业、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拖欠工程款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清欠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实施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出借资质、挂靠经营、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强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带资施工或支付履约担保金的,发包人也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给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合同和劳动合同要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否则,按承包人结算书数额认定工程决算,支付工程款;发生质量纠纷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对质量责任予以区分认定;在办理竣工备案时,须有承包人出具的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没有工程款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严格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列入信用企业不良记录档案;对拖欠工程款情节严重的企业要降低或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积极支持债权人对涉及拖欠的房产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偿还工程款。
土地、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没有任何手续的违法工程,杜绝违法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管辖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受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市建筑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对市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用工备案、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五)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费用。
(六)公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稳控工作,依法打击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七)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上访的劝返和化解工作,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八)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使用的监管,严禁挪用信贷资金;要将拖欠工程款和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借贷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档案,减少其投信额度或不予授信;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工会负责帮助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督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规范建筑业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劳务用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专项条款,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协议解除合同,及时完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决算和结算。否则,建设单位不得招标或未经招标使用其它施工企业续建工程。
(四)严格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时,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到当地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拒不支付且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筑业企业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必须出具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否则,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
三、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保障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款的1.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银行将基金及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金等级交存保障金,交存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项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交存5万元。
建筑业企业交存保障金额度,应与诚信评价等级挂钩。连续三年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局申请下浮50%的交存额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确需动用工资保障金的,应书面通知建设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经核实后,应在两日内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保障金之日起30天内,向市建筑劳务市场交存动用保障金数额的2倍保障金,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备案、不得建设新的项目。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投标活动。
建筑业企业在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6个月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签署意见后,即可返还缴存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拖欠项目变现工程款制度。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该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但又不宜通过以上方式偿付的,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予以偿付。
(四)拖欠警告限制制度。对拖欠工程款一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予以警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的,不得参加新的建设工程发包和投标。
(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建设、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信函的形式通报给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严格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信息报告部门,不得延误。
第一条为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根据市政府“三统
一、两分开”的投融资建设管理体制和《xx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的管理制度,监管承包人和银行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进行评级工作。
第三条业主成立由资金组、计划、财务、工程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程资金监管小组,建立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台帐,实时掌握承包人工程资金动态,特别是承包人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工程资金监管的对象是车站、区间、轨道等主体工程合同标以及有必要加强资金监管的其他合同标的承包人。
第五条工程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业主拨付的各项工程资金;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自带资金;与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等资金。
第六条业主对承包人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1)承包商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及外加工:控制的重点是材料设备确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预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2)劳务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经业主批准的分包合同、经监理签认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3)总公司管理费及利润、基金的提取支付:需提供总公司有关文件,银行经办人根据投标文件确定的管理费率、基金提取率及工程进度计量判定其是否合理,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必须在保证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报业主审核后方可支付。严格控制总公司超常规大额度从项目部提取资金(50万元以上)。(4)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外大额资金使用:业主对“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严格控制现金提取额度,对超定额的或者偶然性项目开支,提交费用清单,判断其合理性,无合理文件证明的,银行拒绝大额现金支取。(5)往来款项:承包人建设期内应专款专用,杜绝资金外借。
第二章签订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
第七条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在建设承包协议的基础上,签定“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附件一),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新开工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签订。
第八条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内容包括:(1)乙方(承包人)为完成项目施工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结算银行)开设结算户。(2)甲方(业主)的合同支付款按期、按计量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必须将甲方所拨资金及自备流动资金等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4)甲方对乙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乙方的建设资金在工程建设期限内专款专用。(5)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结算户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信息并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及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2)审查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是否真实,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检查其对分包单位(所有分包单位必须符合公司关于合同分包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对乙方提出的“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向丙方作出是否有异议的支付指令,对本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签署意见。(3)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或者年终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暂停工程拨款,要求丙方协助暂停办理乙方帐户内的结算,有权采取相应违约责任追究措施,直至乙方改正为止。(4)抽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收支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另行开户。(5)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6)对乙方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评级。(7)在乙、丙双方由于资金使用等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结算户;在工程建设期间,除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另行开设账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结算户的资金。(3)每月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并附有真实、合法的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随计量一并上报甲方,由甲方签署意见。(4)在办理“资金支付计划表”外的结算业务时,应及时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甲方备案。(5)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执行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规定与措施。(6)在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计量达到合同价款的80%以上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职工保险、养老及医疗统筹基金、工会经费等款项,但须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的“资金支付计划表”及甲方的意见,按规定办理各项支付,严格监督乙方违规支付资金的行为。(3)办理乙方日常备用金的支付。(4)对乙方资金使用中的异常行为及时通报甲方。(5)每月末编制乙方“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附件三),并于下月初报送甲方。(6)为甲、乙方提供便利化的银行服务。
第三章工程资金监管流程
第十二条工程资金拨付及监管程序:(1)业主将各项工程款按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2)承包人定期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一式三份(与每月财务支付月报一同上报),详细列明业主对承包人资金管理范围内的拟支付款项单位、内容、金额、时间,报业主审批。(3)业主根据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对承包人资金管理内容规定对承包人上报的“资金支付计划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无异议的支付意见。(4)业主对承包人报送的“资金支付计划表”所进行的审查应于5日内完毕,5日内无回复应向承包人说明原因,否则视同无异议。(5)业主对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签署意见后,一份交承包人留存;一份由业主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作为今后支付依据;一份交银行。(6)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凡在“资金支付计划表”范围的支付正常办理,超出“资金支付计划表”的,应及时告知业主。业主集承包人详细了解情况并审查进一步的资料,确定属于正常支付的,签署支付意见后通知银行办理结算,如判定为不合理支付,签署否定意见,通知银行暂停本次支付。(7)银行根据承包人资金收付情况每月填制“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报业主。(8)业主根据银行编制的每月实际资金收付情况调整“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9)业主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业主实行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评级制度,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等级进行评级,各项目承包人年度资金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承包人今后接受资金监管、工程投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业主对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年度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出现以下行为时业主判定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季度评定为“不合格”:(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转移、挪用大额工程资金(50万元以上)。(3)隐瞒开户、私自设帐逃避资金监管。(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5)债务纠纷导致法院冻结业主资金。(6)拒不执行资金监管,拒不提交“资金计划表”、拒不执行“资金计划表”。(7)有违纪、违法行为。(8)其他严重资金违规和严重违反资金监管“意见”的行为。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季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无以上“不合格”标准所述行为。经业主联合认定,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优良”的标准为:一年中每季度评定均为“合格”,且承包人工程质量、进度和财务状况良好。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不合格”的标准为:连续两季度被评为“不合格”。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全年每季度评定为“合格”或有一季度评定为“不合格”,但在警示后迅速整改。
第十五条承包人资金使用评级制度与其他奖惩制度相配套,年度评级“合格”以上的单位方有资格参与各项奖励评比及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标。
第十六条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承包人发生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应承担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5%的违约责任赔偿。
第十七条承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时,业主有权扣留承包人合同内资金,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
一、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容易滋生“小金库”的主要环节
通过对近几年工程建设领域通报的大案要案进行梳理分析,将工程建设领域容易滋生“小金库”的几个案发环节分析如下:
(一)工程发包环节
工程施工单位较多,既有国有、合资也有集体、私营单位,既有国家级资质企业,也有无资质的挂靠企业,龙蛇混杂,一项大型工程从立项或者从有意向起就受到多方竞争、暗流涌动,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个别掌揽工程大权的人员容易发生,收受回扣、酬金、馈赠等私设“小金库”现象。
(二)履行管理职能环节
铁路工程建设发案环节较多,涉及土地、环保、集采、监理等较多部门单位,一炷香没烧好工程就可能卡住,有一些领导干部也热衷于牵线搭桥打招呼递条子,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私设“小金库”请客送礼拉关系造成“不认制度认好处,不看资质看门路”的现象。
(三)工程承包环节
个别施工企业为了打通关节、勾兑关系,用钱开道,巧立名目翻新形式设立“小金库”保障“活动资金”,平时寻找机会送礼,加强感情联络;在投标阶段拿金钱开道,打通关系;施工、验收期间用金钱打点,图个一次“过关”。其结果不仅造成工程质量无保障,甚至还危及到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四)物资采购环节
材料供应商贿赂采购人员的主要形式是给回扣,某些单位从局部利益出为发花钱方便,利用收取的回扣私设“小金库”,必然会出现材料以次充好,双方得利,却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严重扰乱工程市场秩序,最易导致“豆腐渣工程”。
二、滋生“小金库”的原因分析
(一)不重视执行内控制度,资金存在安全隐患
部分工程项目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内控制度不力的问题,一是铁路很多项目建设机构的负责人红线意识不强,往往只注重工程进度质量,轻视工程建设资金的安全,个别单位为了争取工程进度、完成工作任务,尽然冒风险大量借款给承包商或者没有抵押质押的情况下违规大量为路外委托单位垫付款项,使建设单位面临很大的财务风险。二是个别不讲诚信、履约能力差的承包人得到工程预付款后,用不同的方式套取资金,将本项目的资金挪用到其他项目、向其上级单位汇缴资金或者支付非本项目的其他费用,有的承包人甚至无视国家强令禁止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款,造成施工安全和质量得不到保障。三是那些为委托单位垫付的建设资金一旦对方单位经营不善破产倒闭将会血本无归,给建设单位的资金管理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
(二)铁路建设点多线长,资金监管存在漏洞
近几年铁路基础建设频繁,投入资金众多,工期长,工程承包商或材料供应商能够获得较为丰厚的利润,出手大方。而铁路工程点多线长,一个单位的机关要管理几十公里甚至上百公里外的下属部门,下属部门独立性较强,工程建设又点多线长,施工地点远离单位所在地,施工单位独立性较大,而这些施工单位又工种齐全、官小却握有实权,监管难度很大,虽然铁路企业制定了制度,但监督制约力度显然不够,监督盲区仍然存在,职务犯罪还有生存的缝隙。
(三)勘察设计和预算编制深度不够,财务监管后期变更比较困难
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或预算编制漏项等原因,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大量的工程变更。而目前的现状是财务人员很少参与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发生的变更仅局限于事后核算,加上审批变更的过程透明度不高,很容易产生工程变更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隐患较多。
(四)工期拖延现象普遍,工程概预算失控财务难以控制
由于没有编制周密的施工计划,加上征地拆迁工作滞后、雨雪天气无法施工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多工程项目都存在工期拖延现象。一旦工期被拖延,工程的建管费、监理费等各项费用支出都会增加,工程概预算失控导致财务人员难以控制,无法进行会计监管。
虽然容易滋生“小金库”的环节多,形式复杂,涉及项目主管、建设、施工、材料供应等多方单位,但归根结底能够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主要原因就是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不到位,监督管理失控。因此,如何在工程项目中发挥财务监管作用,保证工程项目资金的有效、合理、安全使用是值得我们三、健全工程项目的内控制度,重点完善项目资金监管控制,初步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源头治理
一是针对制度缺陷或缺失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相关制度之间的配套与协调,初步建立和完善了结构合理、相互关联、良性互动的制度体系。二是加强追踪问责。初步建立完工项目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价工程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项目投资效益等,并以此作为建设单位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不定期对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给予责任追究。
(二)强化企业内控机制建设
1、职责与分工控制、授权批准控制。将“小金库”治理与工程项目业务规范同强调、同部署,不断加强对重要环节风险点的防控治理。针对风险控制点明确界定工程项目的岗位职责、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德才兼备人员办理工程业务;修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工程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台帐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2、实行严格的工程监理制度。明确规定未经工程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物资不得在工程上安装或使用,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价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3、加强与施工单位沟通。建设单位财会部门主动拓展自身业务范畴,加强与施工单位沟通,力求准确掌握工程进度,并严格根据合同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不得无故拖欠或随意超拨工程价款。对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本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4、加强竣工环节内部控制。及时组织内部竣工决算和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竣工清理清单,加强对工程剩余物资的管理,对需处置的剩余物资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处置收入及时入账。
5、严格开工审批制度,精心编制施工计划。为避免拖延工期现象,进一步严格开工审批制度,减少开工前的筹备时间;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要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精心组织施工,避免在建设过程中受各种不利施工的因素影响工程进度。
6、提高预算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强对勘察设计和编制预算阶段的控制,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更好地控制工程投资;改变传统做法,让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提前介入项目前期的各项工作,对工程概预算编制依据进行调查核实,减少初步设计和预算的漏项,使批复的预算更加经济合理、完善。
(三)加强资金使用成本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完善资金申请手续。落实单位内部工程、物资、征拆等部门的管理责任,在每次申请资金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要提供结算资料,以证实资金需要量;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材料,以证实项目的存款情况;
2、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使用资金。建立建设资金预算编制的审核、报送制度,每月对施工单位的用款计划(或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审核;路局财务处负责工程项目资金的集中管理,项目拨款由路局统一向上级申请,项目计量结算、采购材料和设备等所需的大笔资金由财务处直接支付,基本支出由财务处根据预算核定数分月下拨。
3、采取措施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的具体监控。将建设资金监管事项纳入施工承包合同,定期对建设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和协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研究、分析,重点对承包商取得结算资金的流向进行监管,实现资金拨付和使用过程的有效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大量借支工程款现象,减少财务风险发生的机率。
(1)严格账户开立手续。施工单位项目部及分部开立账户必须事前报建设单位同意,开立后办理备案,并开通网上银行查询等功能,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授权建设单位使用该功能。
(2)完善合同备案制度。施工单位物资采购、雇佣劳务以及设备租赁等合同备案资料定期报建设单位、银行备案,除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管理性质的支出及零星配件、材料采购外,其他资金均在合同范围内办理支付。
(3)坚持预算审批。每月末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送次月资金使用预算,预算严格依据合同、支出类别及工程实际进度编报。严格审核批复施工单位资金使用预算,3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传协议银行及施工单位据此办理资金拨付。施工单位本月内超已批资金使用预算又必须拨付的资金,及时编报资金使用调整预算,按照程序报批。
(4)强化银行柜台监管。协议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预算及合同,建立相关台账,每笔支出必须预算、合同同时齐备方能支付,达到实时监控施工单位资金使用的目的;对施工单位无资金使用预算或超资金使用预算的资金支付不予受理。
(5)加强网络监管。利用网上银行查询、审核等功能,对施工单位资金的流向进行监管。
(6)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管理。对各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定期进行核定,施工单位银行账户余额日常不得低于该限额,专门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建设单位可按资金监管协议约定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该保证金支付清偿。
阳光工程20__—20__年培训规划
为搞好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高我县农民工的素质和就业技能,加快富余劳动力向非产业和城镇转移,实现稳定就业,按照省阳光工程办的有关会议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培训规划。一、基本情况
##地处赣西北边陲,与湘鄂赣三省九县毗邻,总面积4504平方公里,为全省之最,总人口78万,其中农业人口66万,是人多地少、山多水少的国家级贫困县之一。全县劳动力总量达35万之众,年外出务工达17.4万之多,其中农民工13.4万,主要分布在广东、浙江、福建等地方从事手工制造或苦力打工等低技能工作,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70,月工资在300—800元不等。由于农民工文化少、技能低,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由于产业不断升级换代,相当一部分农民就业无门,有的流浪街头,有的往返反复,有的即使找到了工作,但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却没有保障,有的农民工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城市生活常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针对农民外出务工存在的这些问题,可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已是迫在眉睫。
二、有利条件
一是农民工素质低,无一技之长,希望政府给予扶助,乐于接受培训;二是我县农村外出农民务工人员达13.4万之众,渴求参培对象多;三是县阳光工程办招标认定的8个培训基地,都已具备法人与技能资格,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及相关配套条件。
三、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农民、培训基地及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主要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坚持短期培训与学习教育相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我县农民增收。
四、目标任务
20__年,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2500人,在县阳光工程办招标认定的8个培训基地开展培训;20__—20__年在全县开展较大规模的农民工培训,建立起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制,加大培训资源的整合开发力度,主要开展就业前引导性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民进行岗位培训,六年计划培训30000人。其中计划20__年完成3000人,20__年3500人,20__年4000人,20__年5000人,20__年6500人,20__年8000人。20__至20__年主要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20__至20__年,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业就业的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
五、效益分析
农民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了劳动技能,全县20__年至20__年实施阳光工程后如完成培训计划32500人,就业率按85计算为27625人,按平均每人年增收4000元计,至20__年可为全县农民增收11050万元,增加就业岗位2万余个,而实施阳光工程,都是利用现有的培训机构,无须另行投资教学场地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只需在原有基础上“锦上添花”,投资回报率很大,是一件多么“阳光”的事。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县里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由县农业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和县城乡建设局共同参与的“##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阳光工程综合协调和项目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各乡镇均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落实专门负责人,配合搞好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与转移工作。
2、强化项目管理
一是坚持“管培分离”的原则。农业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办公室工作,拟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牵头搞好培训单位的招投标,认定培训基地,监督检查培训基地的培训实施情况,开展学员就业情况抽查和培训效果的评估验收,建立项目档案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培训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监督检查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对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 责,密切配合,为农民工培训提供优质服务。培训基地主要负责具体培训任务、日常培训工作、培训后输出就业工作。
二是坚持“农民受益”原则。获准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培训基地,须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视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3、筹措培训资金
要实施好阳光工程,不仅仅是要充分利用政策,争取财政扶助,同时要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及相关农业项目的实施,千方百计从计委、老建扶贫贷款及农业专业项目等渠道争取经费支持,还要与用工单位开展联合办学培训,分担>!
4、整合培训资源
在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基地建设,完善教学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的良性互动。
5、建立效果评价制度
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以实现高质量就业目标为导向,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6、健全培训网络
一、总体目标
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清除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改革管理方式,确保应招标项目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达到100%,严惩规避招标、假招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整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得到增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确保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范围、重点内容和主要工作
范围:*年以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重点内容:突出招标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监理、安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整治工作。一是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行为;二是严厉查处招标机构无资格或超越资格、出借资格和挂靠行为;三是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四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严厉查处工程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监理不到位行为;六是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整治。一是重点查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阴阳合同、明招暗定、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规范招标,认真解决市场封锁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三是严厉查处无资格或超资格、出借资格和挂靠行为;四是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作方式,完善“公平、公开、公正”市场交易机制。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必须全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同时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中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五是加大对招标投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快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招标结果公示、合同备案制度。积极推进评标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强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监管,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标人确定等关键环节上加大监督力度。
(二)组织开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专项整治。以资质管理为手段,加强工程承发包队伍的监管。通过对工程施工现场经济技术相关人员的检查,确定其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凡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严禁将建筑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队伍。
(三)组织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整治。重点治理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压级压价、不依法履行职责、监理工作不到位等不规范行为。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对监理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依法将不合格的监理企业清出建筑市场。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一,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针对薄弱环节,继续深入开展四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一是高处坠落。在高处坠落的专项治理上,除了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外,还有两点,首先要强化操作者的安全防护意识,使他们自觉地遵章作业;其次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员的责任,加强对高处作业人员防护情况的监督。今后,凡因为未系安全带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一律要追究现场安全员责任。二是塔机。加强对塔机的拆装、使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环节的管理,绝不允许已经淘汰、查封的不合格塔机重新投入使用。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企业制定塔机拆装专机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强制性技术标准审查,并对塔机的拆装过程实行旁站监理,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而从事塔机拆装作业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立即向主管到部门报告。一旦塔机出现问题,监理单位要承担与施工单位同样的责任。三是房屋拆除。严格对拆除技术方案的审查,加强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野蛮、冒险作业;施工单位要对拆除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围挡、悬挂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防止高处坠物危及居民安全。四是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对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安全监督部门要把脚手架列入安全事故的重要危险源,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点,加强监控。另外,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检查,既要提高广大建筑劳务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更要确保安全。
第二,要切实加强各类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针对园区施工存在问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告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园区、招商引资、城乡结合部、个人建房和民营企业等安全管理薄弱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对所有的建筑工程,不管是办了手续的还是没办手续的工程项目,都依法纳入监管范围,而且越是规避监管的项目越要重点监管、重点查处。
第三,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奖惩力度。市政府在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里明确规定,要给予安全生产优秀企业招投标加分奖励,其中对创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在今后一年内的招投标中加3分,市级的加2分。如果年内因工死亡率超过万分之零点五,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和损失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财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资格。
(五)规范主体行为,清理防范拖欠
1、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把全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摸准摸透,分门别类建立详细拖欠台帐。继续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确保情况准确,避免遗漏。按照全区总体目标和进度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二年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逐个工程项目、逐个企业提出还款计划,列出清欠时间表,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2、从防止新的拖欠发生着手,在立项、规划、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多个环节,建立和完善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监控机制。新上建设项目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审验业主或投资人有无拖欠行为,凡有拖欠工程款尚未还清且未签订还款协议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拖欠工程款的,不允许其参加开发项目投标。严格新建项目的资金审查制度,新开工项目未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或与项目投资额相符的有效资金证明文件的,不予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招标和施工许可手续。
3、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调度、统计、督查工作力度,加快清欠进度。加强对新开工和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业主或投资人按合同进度拨付工程款的情况,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对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停工。加强竣工备案审查,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竣工项目,不予办理备案手续,不准交付使用。
4、严肃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企业。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要坚决取消其开发、投标资格;对恶意拖欠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要收回其资质证书,清出市场。对那些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涉及农民工人数多的典型案件,要坚决曝光一批、查处一批、清理一批。
5、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新开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旦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用工资保证金予以解决。
三、职责分工
(一)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建筑处负责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以及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督导工作。
(三)招标办负责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针对招标投标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对招标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并把情况及时向区监察局汇报。
(四)由清欠办协同其它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工程款拖欠及农民工工资。
(五)基建科负责建设、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主体参与工程建设。
四、工作步骤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年3月15日至4月2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广泛进行宣传和动员等形式,让每一个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社会各界都了解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为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年4月21日至5月2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由建设局将自查自纠表格下发到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手中,各单位应认真对照自查自纠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一律在5月15日前自行改正,并将自查自纠情况认真填表后上交建设局;对逾期不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存在问题隐匿不报或5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做出处理。
(三)*年5月2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整顿阶段。期间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综合执法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深入查处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写出执法大检查总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向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做出汇报,对严重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处罚。
(四)*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及建章立制阶段。对全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活动做出总结,对本年度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情况做出基本估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深入探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问题、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问题、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建设系统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建筑市场政府监管信息系统等问题,并制定规范性文件给予制度上的保证。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些农民工的讨薪历程是司法讨薪难的“缩影”,司法讨薪难一方面是维权成本太高,对恶意欠薪者来说,违法成本低,不怕拖欠。农民工要打赢官司,不仅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还要支付各种费用,以及许多时间。即便打赢了官司,又可能面临“执行难”的窘境,这是“农民工视司法讨薪为畏途”的重要原因。
据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联合国开发署日前达成协议,由开发署提供资金,支持15个省区市的律师协会设立专门为农民工维权的公益律师组织,这标志着我国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步入专业化轨道。
福建省日前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及时立案查处。市建设局、市安监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降低和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吉林省监察厅日前也提出,将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类似的做法实质上是提高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违法行为的成本,应该被广泛采用。
“定心丸”成了“法律白条”?
班俊连是一名油漆工。2000年11月,他带领40多个乡亲,到乌鲁木齐广汇汇申园小区1号楼工地,与乌鲁木齐市剑锋公司(简称剑锋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了这个7层住宅楼3个单元的刷涂料、油漆活。当时,剑锋公司承诺: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相应的劳务费。
“开工头3个月,老板给一点生活费,后来不给了……只是表示:‘现在没有钱,交工后,保证一分钱都不会少你们的!’”班俊连说。
为了能早点交工拿钱回家,40多个老乡春节还在干活。然而,好不容易等到2001年3月工程交工,剑锋公司却只付给了50%的工钱,并让他们离开工地,否则余下50%的工钱,就一分钱都别想拿到!
经过许多周折,这些农民工查出,剑锋公司幕后老板是乌鲁木齐市建委建管站的工作人员王琪,而建管站是建委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部门之一。乌鲁木齐市建委查实后迅速做出了反应,对当事人予以辞退。然而,班俊连们的故事远未结束。
2003年2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班俊连们开始了漫长而艰辛的司法讨薪之旅,至今没能拿到应得的薪水。近日,班俊连在接受采访时说:3年多来,为了协助法官执行判决,他一次次地跑房产局、房地产公司和法院,各种开支已花了约1万元,如果算上判决之前的各种费用,至今已经花了约3万元。“我这个账又怎么算呢?”最让班俊连忧愁的是:“我们的工钱要讨到什么时候呢?”
据新华社记者调查了解,眼下,在乌鲁木齐市有10多个民工班组,虽然已拿到了针对剑锋公司的胜诉判决书,但其中的绝大部分还是一张“法律白条”。
遭遇“执行之困”的不止乌鲁木齐的班俊连,在株洲市打工的137名农民工同样面临打赢官司却“无薪可讨”的困惑。
1999年,株洲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株洲市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承建株洲市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的号、2号两幢住宅楼。137名农民工在九建公司项目经理高星光、谢水生的召集下,在工地上干了一年多。2000年12月,在两幢住宅楼绝大部分工程已完成,多次向和平公司讨要工程款未果的情况下,高星光、谢水生等人通过九建公司将和平公司与光明集团告上法庭。
2001年3月20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九建公司诉和平公司、光明集团工程款纠纷一案。同年8月,因案件超过管理权限被移送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经株洲市中院调解,三方达成协议,由和平公司在2003年底前分批给付九建公司质保金和工程款共225万元(含农民工工资86万元),由第三人光明集团承担监督和平公司的给付任务,从调解生效起售出的房款由光明公司直接支付给九建公司。
讨薪农民工遭遇“执行马拉松”
法院公正的判决让农民工们如同吃下一颗定心丸,殊不知接下来的竟是一场“执行马拉松”。
班俊连们承接的工程完工不久,剑锋公司便人间“蒸发”:管理人员集体消失,账户空空如也。2003年,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执行局查到新疆啤酒花公司尚欠剑锋公司一些工程款,对此进行了查封。然而,就在班俊连们的“讨薪梦”即将实现时,新疆发生了“啤酒花事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随即冻结了啤酒花公司的相关资产。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执行局表示,考虑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是上级法院,新市区法院此前查封的啤酒花公司资产,无法执行。
农民工们经过努力查出,广汇汇园小区1号楼完工后,建设单位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公司曾经将5套房子,作为工程款抵押给了剑锋公司。但是,剑锋公司的所有人一王琪夫妇及其妻弟,随即将这5套房子“自愿”转给了一个名叫孙佳的人,而这个孙佳是王琪妻子孙爱玲的妹妹……
此后,班俊连等人查到的证书表明,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为剑锋公司“自愿”转让5套房子,所出具的《房地产转让确认书》的具体时间为2003年4月21日,即在班俊连讨薪案终审判决生效之后,因此,班俊连们认为,这足以表明,剑锋公司是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可以对这些房产进行查封。
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执行法官答复说,如果要执行这些房产,必须再提讼,由法院判决剑锋公司转移房产无效,其后,才可以对这些房产实行查封。
无奈之下,班俊连于2006年8月8日向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立案庭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定剑锋公司此次财产转让无效。
但是,近日发生了一件颇为“奇怪”的事情: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立案庭反复催促班俊连撤诉,他们称,因为找不到剑锋公司当事人签字,这个案子无法审理。一名法官说:“我们年底不能挂余案,请你赶快来撤诉……过完年,可以重新……”有法律界人士向记者透露,立案庭的法官要班俊连撤诉,是自己考核的需要。
同样,在株洲市137名农民工讨薪案中,2001年4月九建公司提请诉讼保全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随即对光明
集团1号、2号住宅楼予以查封。到2003年6月,农民工们无奈向株洲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早已被法院查封的1号、2号住宅楼竟在区、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眼皮底下被开发商廖和平以接近成本价非法变卖。2005年5月,株洲市中院以“九建公司没有提供和平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为由,中止了执行。
面对“讨薪代表”谢水生、高星光、刘汉辉等人的质询,株洲市中院承认2号楼确有24套住房是在法院查封后被非法变卖的。但对于这一明显失察,株洲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戴晓辉说,由于查封财产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办理报建、规划、预售等相关手续,法院查封不动产除了下文书、张贴公告外没有别的监控办法。同时“九建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报告廖和平的违法行为”,因此法院对非法变卖查封财产“并不知情”。
此外,中院认为虽然查封后购房户与和平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但购房户均表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实属善意取得”,考虑到“稳定因素”,法院对保全财产不能进行执行拍卖。
代表湖北53名农民工的陈德军说起讨薪之难也是一声长叹:“我知道官司难打,但没想到会从2003年一直打到2006年,从区法院一直打到天津市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2月,41岁的湖北随州均川镇人陈德军带着52名老乡到天津打工。他们从河南濮阳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管现昌施工队手中,承包了天津铁路信号厂智能电源车间抹灰工程。协议规定工程总价款为12万余元。
同年9月,事先讲好的劳务费迟迟不能兑现,吃饭成了问题的湖北民工们拒绝再施工,抹灰工程完成大部分后交给了管现昌。除去施工过程中拿到的2万7千余元,管现昌没有再给陈德军等人结账。拿着陈德军打的欠条,老乡们先后离开了天津,陈德军独自一人留下来追讨工钱。
陈德军找有关监管部门协调,8个月没要到一分钱,最终把希望寄托于法律的公正。
2003年5月,陈德军向天津河北区法院管现昌,要他给付拖欠的53人劳务费7万余元。
一审过程中,法院要求陈德军对工程量举证。按天津市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抹灰质量鉴定收费标准,陈德军主张的工程量评估费至少得2.9万元。曾多次给予陈德军无偿帮助的天津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义昌说:“当时陈德军连吃饭都成问题,哪请得起评估公司。”
2004年8月,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除已付劳务费外,判管现昌付给陈德军等53人劳务费共计1.4万余元,其中除陈德军2206.26元外,其余52人多的960多元,最少的3.5元。
天津市河北区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副科长张成队,是陈德军一审时的免费辩护律师。他说,其实法院对陈德军已经很照顾了:均川抹灰队没有任何资质,根本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为了帮民工追回工钱,法院想办法帮他以53人集体追索劳务费立了案。至于判决结果,因为当时管现昌不同意陈德军提出的2900建筑平方米抹灰工程量的主张,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官要陈德军举证,他放弃了。这样法官有权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进行裁量。
但陈德军不服:“一个人就算干一天活儿也不止挣3块5毛钱吧。何况我们干了足有半年多。”
他开始向上级法院“要公道”。2004年11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德军说:“二审结束,我也想拿钱回老家算了。可是河北区法院执行庭的法官说必须要所有民工自己到天津来领钱。法院判的一共只有1.4万余元,从我们均川镇到天津,52个人光来回车票钱就要花2.2万多元,怎么拿?”
天津领不到执行款,湖北均川老家还有52个手持欠条、不时上门要工钱的老乡,陈德军下决心要把官司打下去。
他先后向天津市检察院一分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审申请,结果或是不予立案或被驳回。2005年8月,他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
陈德军说:“我心里真着急呀。我们民工时间不值钱,可这样耗也不是个办法:我的申诉天津市高院1年多时间才立了案。我提出的法律质疑,也没人好好给我讲清楚。”
陈德军保存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驳回通知书,落款位置本是打印的‘四月’字样,又用钢笔改成了7月14日。
陈德军说:“可我的再审申请是4月才递上去的。为了问清楚,我到一中院找了很多次。后来一位法官让我写书面材料,我写了并要求他们答复,可再也没人管了。没办法我就每天举一个‘冤’字站在法院门口。8月9日,审判监督庭打电话要我去立案再审,10月18日第二次被驳回。按法律规定,终审法院再审只有一次,而我是两次。”
落实“两个文件”,须举全社会之力
就在上述三起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06年8月下发了《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通知》,要求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尽快立案、尽快审判、尽快执结。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些做法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可是,“两个文件”的落实为何如此之难?
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肖卫东2005年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1.5亿农民工中,大约有48.1%的人有打工但拿不到工资的经历。正常情况下,一位农民工假如索要1000块钱的拖欠工资,可能要付出3000块钱的维权成本。近年来,国家多次出台政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越来越系统、完备。只是如陈德军、班俊连他们一样,外出打工,企望着衣锦还乡的农民工,在年终岁尾仍不乏因被拖欠了薪水而在异乡徘徊着。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谈敬纯说,对农民工的遭遇和怨气她表示同情和理解。具体到上面提到的137名农民工讨薪的案件,“执行难”并非法院“执行不力”,而是许多现实困难造成“执行不能”。很大程度上是建筑市场不规范等历史原因造成的。“事实上为了尽快帮农民工讨回工钱,法院曾研究过其他的解决办法,但由于农民工对法院已缺乏信任,至今无法实现。”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秋林认为,此案从一开始就面临许多难解的症结。如和平公司涉嫌虚假注册,是一家典型的皮包公司;而整个项目运作没有土地、报建、规划、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执行面临巨大困难。“可以说,造成今天的局面,从光明集团、和平公司、九建公司到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都有责任。”吴秋林说,“当然,法院也并非没有瑕疵,但不能因此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法院。”
天津市公民人于志宏说,陈德军追讨劳务费之所以得不偿失,又衍生出后来多个上诉、申诉以至于陷进法律程序中没完没了,这些和一审时没有很好分配举证责任有关系。“谁主张谁举证”,当时陈德军无力举证,法官自行裁量,表面看无懈可击。可是建筑工地的特殊性在于,一方是没有法律知识、经济能力的农民工,另一方是建筑承包商,双方能力悬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公布的证据规则“在一起案件中,法庭要考虑到双方的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定,法院完全可以让不同意陈德军主张的承包商来举证。如果这样做,很可能会是不同的结果。
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张雪筠助理研究员说,近年来,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越来越系统、完备。但要真正施意于农民工,具体每个个案如何操作、落实很关键。正是由于目前农民工讨工钱时“农民工主张就得农民工举证”、“设置绿色通道却并不公告也不使用”等,使得农民工真的有诉求时,面前是一道道障碍。
“尽管消除城乡差别是长期的工作,但各有关部门应在现有条件下做出切实努力。”张雪筠说。
她表示,现在各部门在宣传时都很注重强调农民工享有哪些权利,但是,以农民工的实际能力,这些权利几乎不可能实现。现在应该改变简单告诉农民工“你有哪些权利”的做法,更多地宣传“该怎么做才能维权”。
“无论如何,事后维权不如从开始就降低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可能。”张雪筠强调,“农民工流入、流出地政府应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一方面,农民工流入地政府应尽快探索农民工工会等有效组织化方式,由工会承担起与资方、政府沟通的角色,降低农民工被侵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现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时,往往忽视农民工流出地政府的责任。”
关键词:农民工 施工企业 欠薪
农民工欠薪问题,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但在西部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困难中小建筑施工企业里,却时有发生。形成这一问题的原因虽不能一概而论,但也存在一些共性。一是农民工欠薪问题多发生在经营比较困难的建筑施工企业,而工程层层转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引发经济债务纠纷的主要原因。
在西部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建筑施工企业,前些年由于体制僵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企业亏损,再加上建筑市场的不规范竞争,一些中小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的竞争中逐渐被边缘化,因此,仅靠中小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努力,显然不能扭转这一局面。由于承揽不到施工任务,企业生存遇到严重困难,导致大批职工下岗失业,大量专业技术人员外流。企业为了维持生存,不得不利用其资质,采取联营挂靠的方式,与能够承揽上施工任务的联营方合作,靠收取微簿的管理费来维持经营。而这些靠交管理费获取正规企业“番号”的联营队伍,也存在良莠不齐,施工技术、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素质低下等问题。由于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素质都普遍较低,这就给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联营队伍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个别施工管理能力低下,不守信用的联营方甚至利用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漏洞,私下将工程转包给下一家联营队伍而一走了之。而接受转包的一方,由于大多接手的是半拉子工程,对于前一任承包方留下的潜亏债务,由于不甚了解和掌握,等问题发生了,而一概采取对前一任承包方拖欠的材料款,农民工工资不予认可的做法而一推了之。这就引发了债务纠纷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农民工在讨薪未果的情况下,就会到当地政府上访,政府部门会直接找建筑施工企业协调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只收取了一点管理费(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1.5―2),有时还没等收上(有的可能是一次性预交,而大多数则是随工程进度上缴),上访的、讨薪的就已经找上门来了。特别是一些材料款的拖欠,往往在工程竣工十年、八年后才能在供货商上门讨债时被发现。还有一种情况是第一任联营方承揽到工程后,由于没有能力组织劳务人员,不得不把工程转包给劳务承包商。由于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往往是由第一任承包方和第二任承包方私下协商拟定的,许多条款内容不明确、不规范、不合理、最后造成劳务承包商和前任联营方在工程量结算上为了各自利益互相扯皮,互不认账。由于劳务承包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该要的劳务费要不上),最后将工程量结算问题借口转化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劳务分包商组织农民工打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旗号到政府上访。
从上述现象可以看出,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形成大量债务官司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管理不善以及联营方不守信用等因素造成的。但解决这一问题,单靠建筑施工企业单打独斗,却往往难以奏效。因为,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形成债务纠纷,无论是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还是法院都会首先找到企业,让施工企业承担责任。从法律的角度看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因企业困难等原因往往得不到有效解决。因为企业只收了一点管理费,并无能力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前面提到的联营方才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责任方。如果联营方开溜,企业甚至没有办法(也没有权利)将联营方“捉拿归案”。诉诸法律,也往往因情节不重,条件不够以及诉讼成本过高等原因不得不放弃。因为根据现实情况,一旦发生农民工欠薪问题,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只找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会往下追查。国家劳动和人力资源保障部也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这一点是明确的,也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形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都是由企业行为造成的,在责任主体明确的情况下,怎么有效解决这一顽症,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和意见。
一、根据西部欠发达地区一些中小建筑施工企业现状,由于前几年大批职工下岗失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失,有些企业很难重新组织自有施工队伍承揽施工任务和组织施工,加上近一二年出现民工荒,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采取这种联营挂靠的方式,靠收取管理费来维持生存。而施工管理层和劳务层分离,在国外早已有之,国内即便是效益较好的一些施工企业,实际上也存在联营挂靠和劳务分包的问题。尤其是劳务分包,在劳动密集型的建筑行业必不可少,因为建筑业既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又是季节性用工行业。在冬季到来的11月至来年春季的3月,有将近半年的时间不能正常施工,在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筑企业为了竞标,互相压级压价,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采取低价中标等手段,迫使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微利行业,如果管理再跟不上去,企业的盈利空间就变的很小,而建筑工人的工资在各行业中也是最低廉的。在施工淡季,企业就没有足够能力养活建筑劳务队伍,因此,建筑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分离是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必不可少的发展趋势。而怎样加强企业管理,怎样才能处理好建筑施工企业和联营方的关系,怎样规避和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和债务纠纷问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制约西部欠发达地区中小建筑施工企业发展的几个关键问题。
笔者认为,要解决好上述问题,中小建筑施工企业首先要把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的重要理念摆上突出位置,进行认真谋划,统筹考虑。一是对扭亏有望,资产良好,债务负担轻的企业,通过不断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和培养起一支具有较高管理素质和建筑施工技术专业的人才队伍。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落实“招投标”法规和制度,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招投标机制,努力使招投标工作公开透明,对开发商和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压价中标、围标等不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使招投标工程造价趋于合理,这样即确保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增长空间,又净化了建筑市场的不良风气,同时也相应提高了建筑职工的工资待遇。
二、政府劳动监察部门通过加大合同法执行力度和加强合同管理,了解和掌握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并按合同价款百分比确定一个合理比率,强制施工方(实际施工的也可能是联营方)预交部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债务纠纷风险抵押金(或叫保证金),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债务纠纷问题发生后,出现追讨和执行不力的情况发生。
三、让建筑施工企业的联营方和劳务承包商由地下转到地上,让他们名正言顺地在建筑工地干活出力。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让他们守法经营。
四、对施工管理能力不足,债务负担承重,无自有施工队伍,不能为在岗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和缴纳“五险”的困难企业,政府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帮助企业进行改制。对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空壳”类企业可以按照政府政策在安置好职工的前提下改制破产,退出市场。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评估;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3-0047-07
一、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大致可分为四种,即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简称“统一城保”),采取“双低”办法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简称“双低城保”),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务工人员或非城镇户籍职工实行综合保险(简称“综合保险”),部分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农保”)(赵殿国,2007)。
(一)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比较分析
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主要包括五大内容:覆盖范围、筹资标准、统筹层次、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由于社会保险项目不同,其内容各异,因而同一社会保险项目在不同地区的政策规定也会有一定差异。为增强横向可比性,本文以相对复杂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为例,选择四种类型中探索较早、制度运行时间较长且有一定经验积累的省、直辖市为样本,如“统一城保”选取广东省、“双低城保”选取浙江省、“综合保险”选取上海市、“农保”选取山西省,并按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对不同类型农民工养老保险进行比较分析,得到不同农民工养老保险类型在五大内容上的差别(见表1)。
从表1中不难看出,现有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就覆盖范围而言,“综合保险”由于将无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包括在内,所以其覆盖范围要广于“统一城保”和“双低城保”。“农保”覆盖的是本地乡镇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工,一般来说,是四种类型中覆盖范围相对最小的。无论何种类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本都遵循了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原则。只是在具体的缴费比例确定和企业、农民工责任分担上有所区别。比较特殊的是,上海市“综合保险”采取单方缴费的方式,即有单位的单位缴,无单位的个人缴,故统筹层次和“统一城保”与“双低城保”相同;“农保”属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部分,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全面铺开,所以统筹层次不是特别清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基金管理基本沿袭了“统一城保”和“双低城保”的做法。上海市“综合保险”由于实行行政部门主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理赔的运作方式,所以与其他三种类型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差异很明显。
(二)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主要政策的评估
为全面、客观、准确把握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有必要对业已实行的主要政策作系统评估。郑功成(2002)提出,用制度价值取向与建制理念、同时代和国情的适应性、制度有效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等四个指标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评估。按照这样的观点,考虑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特殊性,对现行主要政策作评估可选取以下五个指标:目标明确性、适应性、可持续性、有效性和可及性。现有农民工养老保险将为农民工解除年老时的后顾之忧作为其政策目标具有较好的明确性;制度安排的多样性是适应各省、直辖市实际情况的结果;企业和农民工责任共担机制的形成和保障水平的适度偏低,为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政策实践确实为部分农民工提供了一定的养老“保险”,反映了政策基本上是有效的;政策惠及了不少农民工,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能够得到养老保险的“保险”,体现出政策可及性较好。
农民工养老保险主要政策实践至今,取得了不少成就:“双低城保”有利于基本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从而缓解因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危机;“统一城保”用一种制度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两类人员养老问题,从而方便管理,节约费用;“综合保险”借助市场手段来提高政府养老保险管理效率,同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互补性优势得到发挥;“农保”基金储备积累的模式,迎合了农民工的特点,使其能够尽快在乡镇企业中得到推广。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主要政策目标较明确、适应性、有效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均较好。与此同时,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险还存在不少问题。何平(2006)认为,有些地方政府政策目标本质上是“借农民工参保之机,汲取大量资金,充实本地城镇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有效性、可及性、适应性和可持续性离理想状态还有一定的差距。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3年底,广东省参加“统一城保”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有411万人,占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922万农民工人数的45%,占广东省实际2500万农民工人数的16%。同期,浙江省实际参加“双低城保”养老保险模式的农民工约150万人,不到其总数的20%;全国约有85000个乡镇企业,约1400万农民工参保“农保”,约占乡镇企业总数的1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设想一下,如果政策适应性足够强,有效性足够高,可及性足够好,可持续性足够优,就会使更多农民工乐意参保,使制度处于一种良性运行状态。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两个重要影响因素
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就业政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对这两个影响现有农民工养老保险因素的分析还相对缺乏;而这两个因素恰恰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所必须考虑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将直接决定未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与城镇有效对接部分能否实现预期目标;劳动就业与养老保险综合效能若要发挥最佳水平,就得关注劳动就业政策对养老保险功能的互补作用。
(一)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养老保险已从微观的经济问题转为宏观的社会经济问题。变现收现付制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时至今日,中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定型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历史负担轻重不一、养老保险压力大小不等等,导致统筹层次一直停留在市、县级;离退休人员的增长,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倒挂,使得养老保险资金支付缺口越来越大;劳动力流动的加快,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频繁,产
生了落后的管理手段与先进的管理目标之间的矛盾。
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自1997年确立以来,一直处于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当中。在经历了2001年、2005年的调整和完善后,制度逐渐定型,最终走向统一成为必然。由现行的市、县级统筹转为全国统筹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如果先做到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的省级统筹,再在不损害部分省辖市既得利益的基础上,所有省辖市按照“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要求,实现真正的省级统筹和省内养老关系的自由接续以及全国统筹是完全有可能的。为了保障城保安全运行,国家在辽、吉、黑三省进行了完善城保体系试点,通过缩减个人账户规模得以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如果空账做实规模和做实速度合适,以今后几十年全国GDP年增量的一定比例来补贴个人账户,辅之以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严格控制退休条件等措施,做实个人账户是可以实现的目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
(二)劳动就业政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为了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相适应,劳动就业政策的改革与发展步伐也不断加快。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就业制度;通过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就业压力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依然是一个突出矛盾。今后几年,供大于求缺口基本维持在1200万人;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就业问题更加严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度加大;新成长劳动力就业问题突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职业培训任务相当繁重(田成平,2007)。如果考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经济结构的调整,就业压力会更大(许经勇,2002)。
长期以来,国家把扩大就业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一方面,奋力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所以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就业将持续增长。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突出使国家不得不重视并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力图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通过面向市场、运行有序、管理高效、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与政策体系的形成、对各类劳动者培训力度的加大,将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调整法制化的逐步实现、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继续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逐步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明显进展,将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际需求与政策供给分析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际需求:来自农民工的需求
1、即期收入
对农民工来说,缴纳保险费必然会对当期收入产生影响。养老保险的高基数、高费率使得原本收入水平就较低的农民工即期收入递减效应非常明显。目前农民工主要由青壮年劳动力构成,迫切需要的是挣钱养家、子女教育及赡养老人等,对自身养老问题考虑不多。对农民工“最迫切需要参加的保险”调查充分反映了这一点,养老保险排在工伤、医疗、失业险之后,列第四位。
2、强流动
由对农民工的调查得知:被调查对象变动过工作的占47.7%、劳动合同在3年以下的为90.2%。这说明农民工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短期劳动合同,受教育程度比较低,以从事体力和技术含量较低的职业为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远低于大中城市生活成本。所以农民工就业的短期性和支付能力的低下,决定了其难以在城市定居。
3、低收入
农民工工资收入较低构成了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最大障碍。据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的月工资多数在500至800元之间。如果要求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的办法参保,农民工得到的当期工资会更少,农民工很难愿意参保。
4、间断缴费
农民工频繁的流动性决定了其很难累计缴满享受城保所规定的15年最低年限。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为2-3年(梁庆朝等,2006)。因此,对他们来说,15年缴费年限成了难以逾越的门槛。
5、构成多样性
农民工的构成具有多样性。第一类是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大约占15%-20%,他们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生活来源和相对固定的住所等;第二类是以农业为主、以务工为辅的类型,这部分农民工打一个月、两个月工的目的就是把所挣的每一分钱带回去;第三类是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他们将来有可能变成产业工人,也有可能回去再做农民(周运清,2003)。构成的多样性需要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作出调整与其相适应。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供给:来自政府的供给
1、长远保障
养老保险作为一种长期性投资,解决的是农民工若干年以后的问题。虽然农民工自身积极性不高,但在政府看来,为其提供一定的养老保险是着眼于长期的选择。国家有责任让农民工处于养老保险的制度覆盖范围内,通过让农民工自行分担其养老责任可以减轻国家在农民工年老时所付出的养老成本。
2、弱统筹
现阶段养老保险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当农民工在同一个城市频繁变动工作岗位,或跨地域流动,或阶段性转入非农领域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华迎放、何平。2006)。由于未实现全国统筹,在转入地承担的责任与转入地权益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下,各地普遍设置转移制度壁垒就是一种“理性”选择;并且现行管理手段亦不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的需要。所以,即便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也只能作出退保的无奈选择。
3、高费率
据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政策,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相对于做实个人账户以前有所提高。个人账户完全由职工个人缴纳,占其工资的8%比例。对于多数农民工来说,维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见肘,实在不愿再花钱办理一份希望“渺茫”的养老保险。
4、长期缴费
缴费年限一直是困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主要问题之一。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纳满15年以上,才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有些地方还作出了这样的规定:退休前5年必须到该地参保。这些不合理的规定对劳动合同以短期为主、打工具有很强流动性的农民工而言,是遥不可及的事情,实际上把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排除在外。
5、政策单一性
现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单一,与农民工构成的多样性矛盾尖锐。现行的“统一城保”、“双低城保”、“综合保险”和“农保”模式都是在未对农民工分层分类的基础上,“一刀切”地将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入制
度覆盖范围。这种过于激进且宏观的制度设计,有违于农民工的构成多样性特征,在政策实践中必将遇到不小的阻力。
四、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选择
由于对制度安排的偏好比起对制度结果的偏好更重要,制度设计优于技术方案的选择(丹尼尔,2006),所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成了最为关键的问题。农民工群体特有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养老保险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决。我国农民工总数大约2亿人,其中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有0.8亿、外出农民工有1.2亿左右(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2006)。相比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简单的构成,外出农民工按照其在城市职业分布、生活状况、经济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四类:第一类,从事建筑业农民工(约14.5%);第二类,从事零工自主就业者(约4%);第三类,在外资、国有和民营企业从事制造业农民工(约46.6%);第四类,从事商业批发零售、餐饮、配送、物业、治安、环卫、运输、仓储和家政等城市基础服务行业工作人员,以及在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房地产业,甚至教育、卫生、金融等行业从事各类业务人员(约35%) (杨冬民等,2006)。
(一)制度设计原则:渐进和公平
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先易后难、先快后慢的过程。因为现有的城保制度是比较适合正规部门就业人员的,只有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外出农民工第四类的大部分、第一类和第三类的一部分可直接比照参加,但前提是城保部分内容作相应调整。即使是这样。就业于非正规部门农民工养老保险还有待进一步拓展。可行的选择是:首先,将第四类中剩余非正规就业农民工转换成正规就业;其次,实现第一类、第三类部分农民工向正规就业转化;再次,把第二类中尽可能多的农民工向其他类别转移;最后,基本实现所有类别农民工在正规就业岗位工作。受农民工就业部门正规与否的限制,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广将呈现出明显的先后和快慢。于是,渐进就成为第一个应坚持的原则。
第二个应坚持的原则是公平,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要公平地对待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现有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进城、回乡还是单列的讨论,基本集中在外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上;多数学者和政府人士倾向于进城,但对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的关注相对缺乏,已有的实践是选择将其纳入农村养老保险。然而,将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自身的需求、所面临的社会风险、拥有的生存技能和中国特定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背景考虑在内,不难得出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亦应该纳入城保体系。二是对外出农民工中的四类人群要公平对待。将外出农民工分为四大类并不是要求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作出有差别的调整,而是为了便于养老保险制度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覆盖尽可能多的农民工,这种次序的先后与进程的快慢恰恰是出于统筹考虑的结果。有步骤的将四类农民工纳入制度内的过程。同时也是公平逐渐增进的过程;在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之间、农民工各类别之间的互济性得到提高的同时,实现了养老保险保障公平的目标。三是农民工和本地居民要得到政府的公平对待。政府应该在本地居民和农民工权利平等的基础上,确定养老保险对象的标准由户籍制度变为正规就业制度,构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消除城市养老保险制度中对农民工不合理的制度性排斥(关信平,2007),尤其是不能利用向农民工扩大覆盖来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支付之“急”。
(二)制度设计内容:立体式解决方案
那么,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究竟应该怎么设计才最为合适?目前学术界和政府倾向于这样一种路径:分类分层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郑功成,2002)。以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和居住的长期性作为标准。有稳定的就业和在城市定居达3年或者以上的农民工,当地政府应给予其享受本地居民权益的资格,并将其直接纳入城保;没有稳定的就业或者就业稳定性较差。且在城市定居少于3年的农民工,应根据其正规就业的程度来分层,先建立一个适合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作为过渡,待其符合条件后,再将其逐步纳入城保。
鉴于此,本文提出以立体式解决方案来解开农民工养老保险“难”这个结。该方案由横向推进和纵向深入两部分构成。横向推进和纵向深入形成纵横交错的立体式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网,根据农民工所处类别和层次,符合条件的直接纳入城保;未符合条件的先参加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同时采取措施来提高其正规就业程度,使其符合条件。而这个过程必然是一个先易后难、先快后慢的渐进过程,最终将基本覆盖到全体农民工,约1.98亿人(计算公式为:1.14+0.48+0.27+0.09=1.98)。具体来说,有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2010年。由于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第四类的大部分(假定为80%,以下相关数据均为假定。具体数字根据该类农民工的就业稳定状态进行测算后才能确定)基本符合条件,换句话说,这部分农民工在参保参考线(拟定于签订有3年或以上劳动合同)以上,可直接将其纳入城保。与此同时,要采取措施提高外出农民工第四类剩余部分(20%)、第三类和第一类的正规就业程度。所有未进入城保的农民工均参加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一阶段,共可将1.14亿左右(计算方法为:0.8+1.2×35%×80%=1.14,以下计算方法同)的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障安全网内。
第二阶段,2010-2015年。随着外出农民工第四类剩余部分(20%)和第三类大部分(70%)正规就业在参保参考线以上,故将其直接纳入城保。同时,要做好外出农民工第三类剩余部分(30%)和第一类的正规就业提高工作。所有未进入城保的农民工均参加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这个阶段可以促进近0.48亿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第三阶段,2015-2025年。待外出农民工第三类剩余部分(30%)和第一类大部分(60%)的正规就业达到参保参考线,就用城保将这部分农民工覆盖进去。此外,要继续推进外出农民工第一类剩余部分(40%)和第二类一部分(50%)的正规就业提高工作。所有未进入城保的农民工均参加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这个阶段在扩大覆盖面上取得的成果就是约有0.27亿农民工参保。
第四阶段,2025-2040年。基本可以将处于参保参考线以上的外出农民工第一类剩余部分(40%)和第二类一部分(50%)纳入城保制度内。所有未进入城保的农民工均参加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届时将有约0.09亿农民工参加城保。
(三)制度设计相关配套措施
1、发挥政府的扶持者角色和推动、规范作用
农民工养老保险缺失的主要根源与其说是户籍制度,倒不如说是非正规就业。不同于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有几个显著特征:与劳动单位没有签订完整的
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社会保障,没有固定收入。附属于正规就业的稳定的社会保障、固定的收入和长期的定居,往往是以完整的、长期的劳动合同为前提的。因此,政府应该在促进农民工就业而且是正规就业中扮演扶持者角色,起到推动和规范作用。以往政府的劳动就业政策是希望提高非正规就业率来提高社会整体就业水平,虽然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对于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并不可取。正是由于非正规就业现象在农民工中极其普遍,才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迟迟无法铺开。2004-2007年的中央文件已多次强调,政府应承担帮助进城农民工就业的责任。那么,政府如何来承担?首先,取消现有制度中外来人员就业证、外出人员就业卡等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所有不合理规定,向农民工开放已有劳动力市场并提供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就业服务。其次,参照国家对招收下岗职工企业进行补贴的做法。对各类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农民工并与之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其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以当年使用的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以增强企业为所招农民工缴纳保险的积极性,农民工也因此成为该项政策的间接受益者。再次,国家鼓励劳务输出的省市积极开拓外地劳务市场,引导其与劳务输入省市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建立劳务信息协作关系,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和输入。最后,国家要适应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的需要,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和劳动监察不力也是农民工正规就业贫乏的重要原因。政府要积极完善法律法规,尽早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关于农民工的专门法律法规,而不是仅以暂行法规、条例、办法等形式出现;要努力提高法律效力,加强其应有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要严格执法,监管到位,加大对司法和劳动检查的投入,培养高素质的执法监察队伍,形成长效的监督机制。
2、发挥工会的组织者角色和维权作用
要使广大农民工从散漫状态走向联合、统一,就必须积极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通过发挥工会的组织者角色和维权作用,可以变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个别劳动关系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关系,变散漫无序为组织有力,变非市场行为为市场行为,变个别劳动关系的不均衡状态为集体劳动关系的市场均衡(丁胜如,2005)。实际情况亦表明,建立工会的企业用工情况要远远好于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高出近40%、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比例高出近33%。由此看来,农民工加入工会可以促进其进入正规就业者行列。
在全国来看,把农民工纳入工会组织的进展却不顺利。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基层单位中参加工会的农民工有2100万(陶志勇,2007),占2亿农民工的比例约1/10。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发展农民工进入工会,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工会本身。全国总工会最近提出,2007年全国新增农民工会员要达到1500万人以上,并根据农民工流动分散、离土离乡、异地就业的特点,建立农民工源头入会机制,使农民工在进城打工前就加入工会组织(中国社会保障网,2007)。但工会的积极组织和推动能否取得预期效果,还得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转变观念,不能因为招商引资而反对工会的组建,不能因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而疏于对工会的关注,不能以人员编制、干部配备、办公条件等为由而制约工会的进一步发展。如果政府观念能够转变,通过对企业的指导和规范,工会就可在各地区、各所有制企业中发展、壮大。只有工会发展起来了,且农民工愿意加入工会,农民工依托工会来维护自己的就业和养老保险权益才能有可靠保障。
(四)制度设计相关问题探讨
通过提高农民工正规就业使其逐渐符合条件,进而被纳入城保的制度,是否会使下岗职工就业困难的情况“雪上加霜”呢?是否会出现城保制度中农民工福利向城镇居民福利的“逆向流动”呢?是否有合适的过渡期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完全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首先,农民工就业结构和城镇居民就业结构有很大区别,只有在非正规就业领域,二者才表现出较强的替代性。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工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处于明显的弱势,企业也不会仅仅考虑劳动力成本低而不顾劳动者的素质。北欧国家实行充分就业政策所取得的良好效果揭示出:在国家的引导和规范下,几乎每个公民都能有一份正规就业工作是完全有可能的(R・米什拉,2003)。
其次,为避免福利的“逆向流动”,可将农民工社会统筹部分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统筹部分实行分账管理,待城保统筹层次提高至国家、社会保险关系能够自由接续和转移、个账按8%做实时,再将二者打通。农民工的最终养老地负责用农民工社会统筹部分支付其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个账领取。这样城镇企业职工社会统筹的支付危机和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缺口的责任才不会转嫁到农民工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