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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资质要求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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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资质要求

第1篇:建筑业资质要求范文

一、企业资质年检的基本情况

本次资质考核的范围是我县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所有建筑业企业。我县共有建筑业企业76家,应参加本次考核的企业共有76家,其中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23家,专业承包企业44家,劳务分包企业9家,包括1家装饰装修企业。本次考核采取网上上传资料和报送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照相关原件对网上资料和书面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重点检查企业的人员情况、2013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是否纯在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我县参加本次资质考核76家企业共有70家合格,6家不合格,其中23家总承包企业有21家考核结论为合格,2家企业因注册人员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暂定不合格;44家专业承包企业有42家考核结论为合格,2家企业因注册人员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暂定不合格;9家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有7家考核结论为合格,2家企业因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暂定不合格(省县万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省县华隆劳务有限公司);有6家企业未按时在网上提交年检考核资料;有1家企业把资质证书丢失省县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通过调查正在补办中。

二、资质年检工作部署

1、根据市局的工作部署,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本年度资质考核工作,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和企业分管经理认真学习建设部关于资质新标准的一系列文件,分析领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为本次的资质资格检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014年5月26日召开县局主管科室、主管资质工作人员、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分管经理参加的全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会议。就全县的资质年检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至此,我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正式启动。

3、为保证此次资质年检的工作顺利实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企业资质资格检查工作制度、工作承诺、工作程序等相关内容。会后,各施工企业积极行动,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资质年检工作的内容

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严把资质资格检查工作的“四严”守则,为充分体现“客观、公开、公平”的审查要求,严肃认真地做好资质资格检查工作,坚持“书面报送材料要与原件一致,原件与企业实际一致”的检查原则。紧扣《资质标准》,重点审查企业的2014年资质考核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企业注册建造师证书,中、高级技术人员职称证(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供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并附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花名册及发票;2013年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指标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净资产、建筑业营业税和工程结算收入;企业资质标准对应的机械设备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净资产;安全许可等。

四、资质年检存在的问题

1、在缴纳养老保险方面,多数的企业参保的养老保险人员数量不足;

2、在办理安全许可证方面,个别企业未及时办理;

3、资质标准要求的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方面多数企业人员健全,少数企业存在不足现象,个别职称证书还存在重复使用现象;

4、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及2013年月度网络快报表大多数企业都能按规定时间进行上报,少数企业未能按时上报。

5、在设备、厂房等方面,大多数企业提供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设备购置发票和房屋、厂房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但部分企业未提供房屋、厂房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五、今后工作计划

在今后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地做好资质审查工作。

1、在资质初审工作中认真坚持“网络报的材料和书面报送材料要与原件一致,原件与企业实际一致”的审查原则;

2、紧扣《资质标准》,重点审查企业的注册资金、净资产、注册建造师、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等有关资料;

3、认真查看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2篇:建筑业资质要求范文

关键词:建筑业;竞争;技术;深圳市福田区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0-0195-02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福田区建筑业在规模上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各项绝对量指标快速增长。

一、主要特点

1.资质建筑业企业是行业的主力。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二普”)数据显示,福田区共有建筑业企业725家,其中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415家(一普311家),劳务分包企业17家,以上两类都是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占建筑业企业总数的59.6%;资质外企业293家(一普123家),占建筑业企业总数的40.4%。从企业数量上看,资质企业是建筑业的主力军。福田区建筑业企业年末从业人员188 006人,其中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年末从业人员169 950人(一普109 541人),劳务分包企业年末从业人员3 722人,资质企业年末从业人员数占建筑业全部年末从业人员数的92.4%;资质外企业年末从业人员14 334人(一普4 556人),占全部年末从业人员数的7.6%。从从业人员数量上看,资质企业是建筑业的主力军。福田区建筑业总产值568.53亿元,其中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总产值531.54亿元(一普219.26亿元),占总量的93.5%;资质外企业总产值36.99亿元(一普7.07亿元),占总量的6.5%。

2.民营建筑业表现活跃,各项指标占近半比重。在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中,内资建筑业企业396家,从业人员数164 620人,建筑业总产值516.15亿元(一普235.03亿元);港澳台商投资建筑业企业15家,从业人员数3 350人,建筑业总产值7.09亿元(一普4.03亿元);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4家,从业人员数1 873人,建筑业总产值8.3亿元(一普4.96亿元)。民营建筑业企业298家,从业人员数81 885人,建筑业总产值254.21亿元(一普98.06亿元),以上指标分别占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的71.8%、48.2%和47.8%,民营建筑业表现突出,各项指标均占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近半的比重。

3.建筑业各行业发展平稳。二普数据显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实现总产值531.54亿元,比一普增加312.28亿元,增长142.4%,年均增长24.8%。其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完成产值279.41亿元,占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产值的52.6%,较一普年均增长11.7%;建筑装饰业完成产值192.34亿元,占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产值的36.2%,较一普年均增长31.3%,是建筑业中增长最快的行业;建筑安装业完成产值55.21亿元,占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产值的10.4%,较一普年均增长11.1%;其他建筑业完成产值4.58亿元,占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产值的0.8%,较一普年均增长7.5%。

二、发展的动力

1.宏观环境利好拓展发展空间。2004―2008年中国宏观经济景气,加之近两年中国房地产市场出现爆发式的房价上涨,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投资增速过猛势头得到初步遏制,过热的购房需求有所降温,但从投资总量上看,房地产市场的建设需求仍是建筑行业企业重点关注的细分行业。在宏观环境的有力支撑下,随着政府在招投标、工程验收、资质评定等行业管理方面日趋规范。

2.技术与管理水平提高促使企业迈向新台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福田区的建筑业企业充分认识到,科学技术是推动建筑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技术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建筑业企业越来越重视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吸纳、培养,从提高人员素质上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二普中,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32 436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数的19.1%;工程技术人员34 228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数20.1%,高学历和较高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促进了企业施工技术和生产效益的明显提高。建筑业企业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基础上,严把质量、安全关,加强管理,创新管理制度,促使建筑业企业迈向新台阶。

3.行业内不断延伸,发展格局多元化。福田区建筑业企业不断拓展行业领域,从单一的房屋工程建筑向铁路、道路、隧道、桥梁、水利、港口、工矿、架线和管道等多行业并进。二普中,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从事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的企业14家,实现建筑业总产值29.15亿元;一普为8家,实现建筑业总产值9.15亿元。二普中,从事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的企业3家,实现建筑业总产值1.07亿元;一普为1家,实现建筑业总产值1.05亿元。二普中,从事其他土木工程的企业35家,实现建筑业总产值15.53亿元;一普为16家,实现建筑业总产值2.71亿元。

三、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行业竞争加剧,“蛋糕”被优势企业瓜分。建筑业属于完全竞争性行业,企业数量众多,但行业集中度较高,市场竞争激烈。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不断强化以及国家对建筑业节能、环保技术的大力倡导,行业内呈现资源向优势企业继续集中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上优势企业之间的竞争程度。二普中,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平均建筑业产值为1.28亿元/家,一普为0.71亿元/家,企业平均产值增长较快。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产值前三十位企业的产值总额为312.47亿元,占总量的58.8%,前三十位企业的企业平均产值为10.42亿元/家,其他企业的平均产值仅为0.57亿元,其他企业的平均产值较低。

2.行业利润率和劳动生产率偏低。虽然近几年福田区建筑行业取得长足发展,总产值连年增长,工程结算收入也节节攀升,但利润收益情况总是不尽人意,二普的产值利润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较一普均有下降。二普中,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4.54亿元,产值利润率2.7%,低于一普0.8个百分点。成本费用合计513.73亿元,成本费用利润率2.8%,低于一普0.8个百分点。近几年福田区建筑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采取优化劳动组合、控制建筑队伍规模等措施,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但幅度不大。二普按总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为294 762元/人,比一普增长67.3%,但比上年仅增长0.3%,增幅较小。 二普中,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产总计387.07亿元,负债合计为256.24亿元,资产负债率66.2%,较一普高9.8个百分点。

3.资源制约、成本上升加重企业负担。近年来由于国内建材价格的不断上涨,导致建筑工程成本费用居高不下,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加大。二普期间,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工程成本488.67亿元,占工程结算收入的89.8%,比一普增长1.4个百分点,处于高位区间。由于钢材、木材、水泥、柴油等价格上涨较快,导致原材料的消耗成本上升。经营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三项合计为25.06亿元,占工程结算收入的4.6%,较一普小幅降低。工程结算成本、费用居高不下,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四、发展建议

1.完善监管与扶持,促进有序竞争。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建筑业法规,坚持工程强制性标准,完善行政执法、行业监管、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深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严密监管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发包、倒手转包、恶意拖欠、偷工减料等违法违纪行为,形成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组织开展对业主、建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加快建立信用保证体系,完善建筑市场信息系统,并逐步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等有关部门链接,形成更加完善、更加具有约束力的社会信用管理新体系。提高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各级建筑主管部门要根据现代建筑产业发展的要求,重新确定建筑业新的技术要求和素质要求,明确市场准入原则,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从事建筑业。

2.提高技术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大力推进建筑科技进步,加大建筑科技推广力度,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建筑业,引导企业更新技术装备,加快技术改造,全面进行科技创新,推动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业转变,使福田区建筑企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率和信息技术应用率有较快的提升。努力构筑建筑业人才高地,牢固树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引进人才,全面加强建筑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项目经理队伍、工程技术人员队伍和技术精湛的一线操作技工队伍。

第3篇:建筑业资质要求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得益于宏观经济快速增长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拉动,建筑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建筑业统计也因而成为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通过深入调研,结合多年来从事统计工作的经验,总结出了建筑业企业在统计中存在的三大重点和难点问题,并尽可能地找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和思路,希望能够对提升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有一些借鉴作用。

建筑业产值统计

建筑业因其行业的特殊性,在统计建筑业产值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综合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项目多、分布广、数据收集难。建筑业统计口径为具有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大多数资质企业都同时拥有众多施工项目,更有些大型建筑企业,其施工项目往往覆盖全国各地,甚至还有境外施工项目,因而收集各项目的统计资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很容易造成数据滞后或填报不够准确。

其次,参与人员多、数据质量难以保证。由于负责产值统计的人员一般由该项目的预算人员兼任,往往不能透彻理解统计制度,造成数据质量难以保证。如统计上的安装产值指的是设备安装所产生的安装费用,而建筑业安装工程指的是如水暖、电气等工程,且包括所需材料价值等,所以如不将此类指标向预算人员解释清楚,就很容易造成数据的误填。

第三,联合合作的部分产值不申报。现今建筑业市场由于各方面原因,监管困难,以前的挂靠情况虽然不存在了,但取而代之的联合合作项目依然非常普遍。一个小公司可以借用大公司的资质拿项目,但是这部分产值却没有统计出来。

第四,分包完成产值不申报。一般资质内的建筑业企业都希望自己的产值越大越好,所以有的企业就会采用少报分包完成产值的方式来增加自身完成的产值,造成产值虚报严重。

根据建筑业企业项目多、分布广、数据收集难的特点,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统计管理制度。不仅公司设统计岗位,各项目也要有一个人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因为他们对项目的情况要比公司统计人员清楚得多,这样做不仅能够大大减轻统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对数据的准确性也会有很大提高。统计管理制度要切合实际,要适合企业的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任务到人,做到各个报表、指标都有专人负责,使整个企业的统计工作系统化,标准化。

鉴于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参与人员多、数据质量难以保证,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需要,针对自身特点及实际情况探寻切实可行的统计方式方法,特别应加大对项目预算人员的培训。因为建筑业统计最为重要的还是产值的统计,预算人员如果对统计知识不了解,无法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提值数据,最终会造成企业产值统计的不准确,最终还会直接影响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数据质量。

要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统计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要将定期培训与继续教育相结合,同时加大统计法规的宣传力度,不仅让统计人员重视统计工作,更要让企业管理人重视统计工作。

能源统计

能源统计一直以来都是基层单位统计工作中的难点。之所以难,并不是因为其指标多么难理解,而是因为能源统计涉及面广、取数难。能源统计包括水、电、汽油、液化气、煤炭等统计项目。如果这些指标都由一个人统计的话,工作量是相当大的,特别是对建筑业企业来说,每个施工项目就要统计所有的指标。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企业领导还是掌握能源消耗的人员对统计的不重视和统计知识的匮乏才是造成统计难度大的根本原因。所以,企业的统计负责人员应根据所在企业的实际情况,理顺企业的统计渠道,建立科学的制度,合理分配统计任务,制定简洁有效的统计方法,才能够做好能源统计工作。

要解决能源统计取数难的问题,关键是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取数方法,同时还要让提供数据的人员知道统计工作的严肃性,才能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水消费统计。企业内部各项目专人负责各月底水表读数的记录工作。

煤炭消耗量统计。煤炭的消耗量统计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实际称重法,每次使用前先称重,剩余量再称重,计算得出消耗量,但此种方法一般的企业人员都不会采用。第二种是估计消耗量法,方法是用实际称重法计算出一次的消耗量,然后乘以月份使用天数,得出该月的消耗量。此种方法虽然方便,但误差较大,往往出现计算的消耗量与实际的消耗量不符,表现在月底的实际库存量比应该库存量剩余或亏损。第三种方法是库存相减法,方法是第一次使用前先确定库存量作为期初库存,然后每月底盘点一次库存,估计出库存量,作为月末库存(下月的期初库存),每月的消耗量即为月末库存与当月的期初库存量之差,年末的消耗量为每个月的消耗量之和。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简单易操作,而且不会发生第二种方法出现的月底实际库存量比应该库存量剩余或亏损的问题。

汽油、柴油消耗量统计。汽柴油统计分为用加油卡和不用加油卡加油,用加油卡加油的企业按加油站的加油卡对账单汇总填报消耗量。不用加油卡加油的企业需做好每次的加油记录并索要发票作为凭证,月底汇总填报消耗量。

液化气消耗量统计。需要企业内部食堂、各项目食堂分别统计,配以简单的报表,统计方法同煤炭消耗量统计。

劳动工资统计

第4篇:建筑业资质要求范文

关键词:建筑加固企业;市场竞争;企业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1-0018-02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以及人们追求更高层次建筑安全的现实需求,催生了中国建筑加固市场,建筑加固企业也应运而生,数量激增。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建筑加固企业如何脱颖而出,保持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建筑加固企业当前必须面对的关键问题。

一、建筑加固市场的供求关系状况

1.建筑加固市场的需求强劲。目前中国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提高,形成了建筑加固市场的强劲需求,也催生了数量众多的建筑加固企业。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的《社会蓝皮书: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指出,2011年中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超过50%,这是中国城市化水平首次超过50%。而城市化导致的建筑过度集中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提高现存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及功能改造催生了建筑加固市场的繁荣。从自然环境来看,原材料的短缺、能源成本的增加,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面对许多无法预知的自然灾害,尤其是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中国人的灾难意识提高很多。为了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政府要求对全国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1] 通过抗震加固提高现有建筑的安全系数,成为人们应对自然灾害的理性选择。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建国后至20世纪90年代,大量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多为七级及以下级别设计,而目前的抗震标准为八级甚至九级,抗震级别的提高促进了加固技术在建筑业中的广泛应用和推广。交通工具的数量攀升导致道路和桥梁的磨损急剧增加,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建筑物的自然老化,建筑行业的不规范操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冲动等因素导致了许多建筑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上述各种因素导致建筑加固市场需求非常强劲。

2.建筑加固企业数量增涨快速,层次分化明显。建筑加固企业是建筑加固市场中的服务供给方,它是建筑业的衍生物,又不同于一般的建筑行业。20世纪90年代,中国建筑加固企业在外方加固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和行业丰厚利润回报的刺激下,迅速产生、发展与分化。20世纪90年代,由于部分建筑需要局部改造,日本东洋公司进入中国,开启了中国加固行业的诞生。由于当时国内加固行业还是一片空白,没有竞争对手,日本东洋公司的施工价格较高,利润基本可以达到70%,签订施工合同后40%的预付款额基本上已经有了盈利。由于丰厚的利润回报,很多建筑行业的优秀人才进入加固领域,很快便掌握了加固行业的技术。由于是新兴行业,几乎没有行业规范标准,建筑加固公司也没有专业资质要求,面对市场的强劲需求,建筑加固企业的数量迅速增长。截至目前,国内的建筑加固企业已将近千家,仅在北京市场就聚集了500~600家建筑加固企业。随着建筑加固企业的数量增多,行业内部竞争加剧。行业内的建筑加固企业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层次。近年来中国就加固行业进行了初步规范,从2002年开始审批加固资质,首先由建设部批准了八家加固公司的资质,而后审批权力下放到全国各个市级建设委员会,审批门槛降低,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做以参考,导致大量不同水平层次的加固公司在市场中涌现。以北京市场为例,在500多家建筑加固企业中,一部分公司已经具有一定的口碑和影响力;一部分公司规模小,实力不雄厚,公司机构不健全,只能够维持现状;一部分由于经营不善或者不规范等原因正在逐步的消失。因此,在建筑加固市场的繁荣的表象背后,该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也值得深入探讨。

二、建筑加固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1.加固材料选择中的风险。加固项目中施工效果的好坏,关键因素之一是对加固材料的选择,目前加固所使用的材料种类非常的繁多,质量参差不齐,给加固企业在材料选择上带来一定的风险和困难。以植筋胶为例,其材料可以分为进口和国产,国产植筋胶又可分为A级和B级,因此施工中对材料的选择和定位,与施工效果和质量的好坏息息相关,直接影响了建筑加固企业的声誉。

2.工程质量标准制度不健全。中国的《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都指明既有建筑在改造之前要进行专门结构鉴定,但对于加固后的建筑物,却没有对应的抗震鉴定标准规定和要求。目前使用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注明:“现有建筑增层的抗震鉴定,情况复杂,本标准未做规定。”[2]还有对于钢结构的抗震标准也没有提及,只有单层空旷房屋的鉴定内容,未涉及多层空旷房屋的鉴定要求。就结构类型而言,除了《砖混结构房屋加层技术规范》(CECS 78:96)规定了有关的可靠性鉴定和抗震的鉴定标准外,其他关于房屋的加层改造技术规范,例如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等,都没有颁布正式的有关国家规范、标准和规程[3] 。

第5篇:建筑业资质要求范文

继续以农民工维权一、二、三级“窗口”网格式管理为基础,完善“一、二级窗口”“一站式”服务体系等长效机制:在各区、开发区建管部门建立农民工维权常设机构,以此拓展和完善建筑市场及规范分包和劳务管理的监管体系。

建立新开工项目工程款支付信息网上记录和监控制度,继续完善农民工维权投诉窗口的受理、界定、协调、仲裁、司法快判的“一站式”处理机制。

加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的督察力度,逐步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

加强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重点抓好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两个合同备案监管,提升劳务企业的整体素质,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及“银联卡”工作。整合建设用工需求信息及成建制的劳务企业的劳动力资源,探索建立有形和劳务信息网为一体的市建设劳动力市场,为大建设劳动力资源供给做好服务。

二、在做好驻外建筑业企业输出服务工作同时,重点引导“回乡创业”和实施“凤还巢”工程。发挥建委驻外办事处(新疆、、北京、太原、青岛、延吉、厦门、齐齐哈尔、南宁、西安)的作用,真正把各办事处办成市政府驻外的“窗口”,宣传,推介,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争创实效。

三、联动委相关执法部门,继续开展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的执法检查,重点是对转包、违法分包、出卖资质、挂靠、项目经理不到岗、证书伪造等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工作。以农民工维权为突破口,完善日常巡查和深化“三不放过”制度,对举报的案件查处结案率达100%。

四、全面建立“农民工培训学校”,按照要求,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总校设立达90%以上。组织编撰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综合培训教材,建立师资队伍库,逐步实现从业岗位准入制度,在企业中真正形成自我培训、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机制。

继续办好市建设职业技能大赛。

在拟出台《关于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市建筑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制度,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

五、强化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继续加大对装饰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巡查力度。建立家装监理制度。

加强对既有幕墙的普查和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沟通,建立既有幕墙管理的长效机制。

建立地区建筑装饰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月报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继续办好两季装饰建材展示会,以市场运作为主要手段创新办展方式,争取上规模上档次。

六、在审图市场开放,竞争压力增大的情况下,继续拓展审图业务、稳定审图质量、提升审图服务,为大建设、对三县、开发区的做好服务工作。加强审图机构建设,保证审图的技术力量和满足机构资质要求。完善建筑综合技术十三类项目的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提供合格的评价报告。

七、深化工程造价管理,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导向,真正形成“政府制定规则、业主提供清单、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造价管理模式,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对国有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对竣工决算实行审查备案,鼓励民间投资项目也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加大对造价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建立和完善基本工程量、价格、费用信息平台,结合市场价格动态情况,及时制定和调整价格政策,价格信息。建立建设工程材料季度风险预测制度和价格信息网络考核制度。

第6篇:建筑业资质要求范文

关键词:大型钢结构厂房工程;资质要求;精度控制

钢结构技术是建设部2005年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之一,在大型工业厂房,公共建筑中得到广泛应有。我曾经担任哈飞复合材料厂房(3万平方米)、哈飞总装厂房(2.9万平方米)等十几个大型钢结构/网架结构厂房工程的现场技术质量负责人,对大型钢结构厂房的质检工作及质量通病的防治有一些的认识。结合质检工作的实践,提出如下看法,供同行参考。

1. 现场技术工程师应充分了解工程的使用功能及设计意图,有针对性的提出专业意见,强调“专业”把关[1]。

钢结构具有强度高,自重轻,抗震性能好,施工速度快等优点,但同时也有制作精度要求高,隔音隔热效果差,耐腐蚀性能差等缺点。了解所工程的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及设计意图,对钢结构的结构选型,材料使用提出专业意见,这对于优化设计,合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达到好的质量效果,具有较大的帮助。

主要了解厂房的采光、通风、隔音隔热要求及防火要求。了解厂房是否需要使用吊车天车等起重工具,车间内生产设备的摆设,流水线设置等等,与钢结构的跨度大小,结构选型,柱、梁主钢材的选择,单方经济指标有较大关系。一般情况下,跨度超过30M以上,没有配置吊车时,宜选择钢网架结构,较之轻钢结构,单方造价可降低5~10%。了解生产工艺布置有无特殊要求,是否会对钢结构产生影响。如震动荷载、层高、防火要求等;

2. 工程师应认真审查钢结构设计及施工资质,强调从“源头”严格把关。

轻钢结构建筑市场当前正处于高速成长阶段,但远未达到成熟,规模企业少,小型企业多。很多钢结构制作企业虽然有一些设计人员,但水平参差不齐,有的还没有设计资质;相反的是有的设计院有设计资质,但设计人员接触钢结构极少,专业水平较差;

钢结构与钢网架结构对资质要求有所不同,主要区别在二,三级施工企业。二级施工企业可以承担跨度30M以下,总重量1000T以下,单体建筑面积20000M2以下的钢结构工程;二级企业对网架结构工程则控制在边长70M以下,总重量300T以下,建筑面程5000M2以下;三级企业可承担跨度20M以下,总重量500T以下,单体建筑面积5000 M2以下的钢结构工程;钢网架结构则控制在边长20M以下,总重量100T以下,建筑面积1000M2以下的工程。

钢结构资质必须通过专项审批取得,没有钢结构专项资质不能承担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钢屋架工程则一般房建资质设计施工企业都可以承担,按常规审查即可。在资质审查中,应特别注意。[2]

3.钢结构的质量控制,在设计、制作、安装等全过程中,都要以“精度控制”为主线,强调“精细”把关。

项目经理应注重抓好以下几点:

(1)钢结构的制作及安装,其测量仪器、工具应使用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校正过的标准仪器、工具,严禁使用非标仪器、工具,更加不能使用软皮尺。市场上买的钢卷尺,要交技术监督部门校验,与标准尺进行比较,找出尺差。

(2)在工艺制作过程中,要采用高精度的加工方法,要预测各工艺过程中的各种变形,采取相应的防止变形措施。如焊接产生的收缩变形,就要采取施放消除余量、采用小变形的焊接、采用自动对称焊接方法等等。

(3)预埋地脚螺栓是施工现场的重点工作项目,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精确施工。施工单位预埋完成后,在浇灌砼前,现场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要对预埋螺栓进行闭合测量检查,除纵横轴线量测之外,还要进行标高检查。砼浇灌完成之后,在初凝之前要再次进行复测检查,确保精确到位。

(4)钢结构拼装一般采用平面拼装法,精度要求较高,通常要求在工厂进行预拼装,模似施工现场实际工作状态和安装进行。当拼装出现偏差时,要仔细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防腐及防火涂装控制:防腐涂装主要分为防大气腐蚀和防土壤腐蚀,涂层一般分为底漆、过渡层、中间层及面层等四层。工程师除了要控制涂层厚度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掌握多种涂装材料的基本性能,对工程进行有效控制。如沿海地区及日照长久的地区,就要注意选择防紫外线和防盐、酸腐蚀的油漆。

钢结构的防火要求较高,其耐火极限与耐火等级密切相关,同一耐火等级,梁、柱、板等不同构件的耐火极限也各不相同。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所有的构件都是刷同样厚度的防火漆,极易留下安全隐患。

(6)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检查安全管理措施是否真正到位。

4. 质量通病的防治

4.1预埋地脚螺栓偏位:预埋螺栓时,大型厂房如若从第一条轴线量测到最后一条轴线,容易产生累计误差。宜从中轴开始往两边分;预埋地脚螺栓尽量不要与地梁钢筋焊接在一起,最好有一套独立的固定糸统,如井字型钢管固定。砼浇灌完成后要立即进行复测,发现偏差及时处理;预埋完成后,要对螺栓及时进行围护标示,作好成品保护;

4.2构件拼装偏差:构件在装车运输过程中要采取保护措施,下车堆放必须垫放平整;对大型构件的起吊位置,要经过计算确认;多台吊机同步作业时,要统一指挥,平稳起吊;为尽量消除累计误差,构件在拼装时应从中间往两边分,并加强过程量测,发现偏差后,要及时找出原因并调校好;安装过程中如发现偏差过大,千万不能强行校正或随意扩孔,应交设计采取技术补救措施解决。中山某工地有一单层厂房,在安装钢构梁时发现偏差过大,施工方采取用绞车强拉的校正方式,结果造成失稳倒塌,好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4.3钢柱垂直偏差:钢柱吊装完成后,要在柱脚的四个方向及时加塞钢垫块,防止钢柱加荷后失稳变形。当测量校正完成之后,要及时进行二次灌浆,并要确保灌浆质量;

4.4屋面、天沟漏水:屋面漏水多发生在屋面板与采光板、通风器搭接之间,要重点检查;天沟漏水除多发生在搭接位置处,要特别注意屋面板伸入到天沟的搭接收边,防止雨水倒流进室内。同时要注意到天沟内的排水管帽应使用球型管帽,不能使用平篦管帽,以免造成排水不畅;

4.5吊车梁摆动:吊车梁的钢板弹簧垫片通常是按图纸要求焊接在牛脚上,焊接质量如何,一定要登高检查,确保质量。对于固定螺栓,则应逐个全数检查。

第7篇:建筑业资质要求范文

1分包商的施工能力有限,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不高

多数分包商企业规模都不大,这就需要在签订分包合理时要对分包商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但在当前部分电力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着审核不严及私人交易的现象,这就导致部分分包商在没有满足施工项目具体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其施工能力、人员和技术都无法满足施工的实际要求,从而无法保证工程的质量,对工程效益带来较大的影响。

2分包商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不达标

部分分包商在承接到工程项目之后,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在材料上下功夫,利用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进行施工,一旦施工过程中监管不力,则会导致整体工程项目的质量受到较大的影响。

3一些分包商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

施工过程是质量管理的最关键阶段,一旦管理不力,则会导致各种违规操作存在,从而影响到工程的质量,不利于施工的安全。部分分包商在管理工作中,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这就导致施工过程中缺乏制约的机制,再加之分包商自身具有较大的独立性,这就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往往独立进行管理,对工程的整体性较为忽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不能与总承包商的总体规划进行主动配合,从而不利于电力工程总体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提高电力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质量的有效措施

1增强分包合同管理

电力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要在承包合同中对于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以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要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对分包单位进行择优选择,然后签订安全协议与分包合同。其中,分包合同必须对工程的分包性质、施工范围与分包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明确,合同的金额要根据相关造价管理的规定确定。另外,在签订了安全协议与分包合同以后,分包单位才可以进场施工。

2加大对二次分包的管理力度

(1)对于二次分包管理责任的落实

电力工程的施工单位对于二次分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与艰巨性要有充分认识,统一思想,强化管理,对于分包管理的责任进行全面落实,建立起二次分包的安全管理机制,促进电力工程的安全建设。同时,各单位对于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要做好监督与管理工作,禁止单位以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对劳务分包的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分包与转包的现象。另外,施工单位还要更好的完善二次分包的管理机制。

(2)对于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进行明确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要与业主单位进行招标时对于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相近。对于特殊高难度工程,要求分包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或者更高的资质。对于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必须要具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所颁发的建筑业的企业资质,或具有送变电工程的专业承包二级、电力工程施工的总承包二级或者更高资质。

(3)对于二次分包加强现场管理

在项目分包管理中,需要加强对二次分包现场的管理工作。施工单位需要全面掌握分包现场人员、进出时间及出勤等具体情况,在作业前,需要对分包人员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对于变电工程的施工现场则需要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施工企业还需要对二次分包现场人员进行优化配置,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进行全程监控。

3协管分包

在项目分包管理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做好科学合理的对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科学的分工,从而在分包作业中各部门能够协调管理,强化分包管理的安全机制,明确工程本部和施工项目部门之间的流程和分包管理界面,确保在分包管理工作中各部门能够更好的实现管理的协调和完善。

三结束语

第8篇:建筑业资质要求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工作、特点、现状、问题、完善性策略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一九八四年以来,我们国家在工程建设招标制方面的推行已有了三十年之久,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也施行了国家招投标法。实施建设工程招标制,让我们国家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招标投标的工作也在稳步的发展中,正在逐步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的建筑市场。

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来越成熟,建设市场的招投标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重中之重的工作就是投标工作。投标工作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企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互相关联,要把投标工作做好,企业需要投入精良的装备,把人才用好,把关键的工作抓好,把招标人以及有关单位间的关系理顺,对于招标文件的要求要严格遵守,对市场行情进行相应的分析,把投标报价决策做好,与此同时,还要把生产工作以及企业的其他工作做好。

二、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特点分析

招标与投标的业务都属于竞卖的方式,通常来讲,卖方竞争对买方是非常有利的,这就导致买方供货有了更多的选择与比较,在激烈的竞争下,买方还可以用最优惠的价格采购需要的物资,并且招投标也是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与公平性,这对政府的招投标的方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的深入改革,招标也是对竞争公平、公正的一种体现,并且在进一步完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程序的规范性,结合现在各国的做及以及国际的一些惯例,招标机构首先把招标投标的程序拟定出来,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是不能随便改动的。当事双方一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条件地行招标活动,招标机构是组织实施招标程序的负责人。二是多方位的开放性,招标的高透明度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最大范围内找到与招标要求相符合的中标人,通常情况下,对邀请承包商的参与是没有限制的。所以,招标人通常会在指定或选定的媒体上进行招标公告的刊登,邀请有潜在的投标人加入投标,给承包商的招标文件也要对拟招标的工程进行全面的说明,让承包商在进行投标文件编写时有依据,招标人也要提前对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与标准进行明确的评价与比较,不允许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单独的谈判。这样一来,就可以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能有效预防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存在。三是公平的竞争性,整个招标过程都要以公平的竞争为原则,在招标的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以后,所有有能力或资格的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招司法人不能对任何投标人有歧视,与此同时,评标委员会也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评标,确定中标人是由评委会负责,有效减少发生腐败行为。双方在成交招投标中,是不允许有讨价还价的现象发生的,通常会有多次谈判以后才能达成。招标人手中掌握交易的主动权,投标人只能进行一次性的报价,并且通合合理的价格进行定标。结合以上的特点,招投标对最大限度竞争的获取,导致参与投标的承包商享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对于公共招标的客观性也透明度也起到提高的作用,对招标资金的节约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杜绝腐败的现象发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现阶段我国招标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所在

第一,有些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人们常对此产生误解,认为只要投标人够三个就可以开标,这是错误的,只有合格的投标人不少于三个才可以开标。有些建筑单位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查不严,可能会产生废标,导致招标无效。而且,一旦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中标,就会马上倒手转包或者在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分包给任意的第三人,更有甚者会出现再次转包、分包的现象。这样会严重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增加投资,延长工期,得不偿失。

第二,市场主体竞争过于激烈。串标、围标、陪标、商业贿赂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施工单位恶性竞争,以低于成本中标,然后转包或分包,对工程中出现的事情不管不问,完全不负责任。有的建设单位违规制定施工单位,暗箱操作,采取架设加分特定条件,泄露标底等方法,非法使制定单位中标,从中获取个人利益。

第三,行政干预。有些业主部门的领导、政企不分、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例如为内定的施工单位量身订做资质要求,限制招标公告范围等,使某些施工单位或下属公司获取中标资格,无法做到建设工程招标公开、公平、公正。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建设工程招标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部分施工单位的利益,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原则。

第四,建设单位规避招标问题。对以一些小型但满足国家要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为了减少投资,刻意规避招标。通常采取的方式是将工程肢解分成几个小工程,最终使得每个小工程的造价低于国家要求招标的限额。虽然这样可以规避招标,但在施工过程中,牵涉到大量的合同管理,可能会造成责任混乱,遇到事故互相扯皮,导致工程不能顺利进行。

第五,招标管理机制不完善。在我国的招标管理办法中,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专家库中随即抽取产生。一般情况下,专家在评标前对该项目并不是十分了解,仅仅通过几个小时的评标,很难科学准确的选出最合适的中标单位,往往会参杂个人因素。之前采用的低价中标现在虽仍采用,但更多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更加科学合理,避免了施工单位恶性竞争,采取低价中标,使工程可以顺利进行。

四、新时期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工作完善性策略分析

第一,把工程建设招标中的相关法律完善起来,在市场管理方面也要不断的加强,把国家或省成立专门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建立起来,统一改委、建设、财政、监察、水利、交通以及电力等部门结招标管理的职能,使招标执行条例以及管理办法都具有统一笥,这对于招标市场的改善能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就能形成招标仲裁机谋,使招标市场的发展得到保证。我们国家对使用的议标已经禁止,对于邀请招标的文件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果只是严格管理,没有执行者也是无效的,这离不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只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对长远的利益造成影响。国家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避免有漏网之鱼。

第二,在招标程序方面建设单位也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编制,要有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合同的编写要保证其全面性、可操作性以及准确性。在招标的过程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加强审查,不但能把开标的工作量降下来,并且还能保证施工单位的信誉。在选择评标方法方面,要做到科学合理,把定量与定性结合在一起,可以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合理造价区间的抽取评标。

第三, 对部门间的沟通要加强,把监管体系建立起来,并不断进行完善。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招标办、行政监察机关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在整个招标过程中进行贯穿,强化综合管理,在监督管理以及审计方面都要加强起来,同时,还要把监管范围进行扩大,内外互动并结合在一起。只要把这些沟通的工作做好,才能降低摩擦,才能有效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四,全行业监理诚信评级体系的建立,这方面可以模仿国外,给每一家企业单位建立起诚信档案,对于违反规定的人,要进行严格处理,对于严重的违反规定的人,可以把资质降下来,或者是永远不注册,对于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单位要多加鼓励,把诚信等级增加上去。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招标的过程中,诚信等级是评标的重要依据,这样就可以有效减少无用的投标以及废标的机率。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招标投标指的是在市场中一种存在竞争的行为,招标人要想更好的完成工程建设的任务,就要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的选择,对定标价进行合理的制度,选择出优秀的方案,工期较短并有良好信誉的承包商来做。这对于市场的规范,施工质量的保证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只要工程建设的参与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实施,才能把招标应有的功能充分的发挥出来。建筑业在快速的发展,建设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招投标市场也会越来越规范,大力推动了我们国家建筑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启明,土木工程合同管理,东南大学出版社;

[2]张孔雄,浅谈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工程技术;

[3]施全、倪洁,我国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通病与防止,山西建筑第三卷第16期;

第9篇:建筑业资质要求范文

一、如何正确确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为发包方,施工为承包方,依据基本建设程序,为完成特定建筑安装工程,协商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

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具有独立财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

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一是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是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依据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如何正确确定诉讼主体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4、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5、实行总分包办法的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果分包人起诉总承包人,则以分包合同主体作诉讼主体,是否列建设单位为第三人,视具体案情而定。

6、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应以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为诉讼主体。

7、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8、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起诉,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

9、以筹建或临时机构的名义发包工程,涉讼后,如果该单位已经合法批准成立,应由其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如该单位仅是临时性的机构,尚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或该临时机构被撤销的,由成立或开办该单位的组织进行起诉或应诉。

10、实行承包经营的施工,产生纠纷后,如果该企业是法人组织,则由该企业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如果该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则列发包人和承包企业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

1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承包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1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何确认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

(一)确认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

1、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建筑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概莫能外,亦应遵循以上基本原则。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需注意的是不能按一般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来认定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应考虑这类合同的特殊性。对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但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例外,该规定是强制性的,应按照规定确定施工人的资质。

2、确认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审查: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审查合同是否合法;

(3)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同所有的合同一样,意思表示不真实将导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无效、部分无效或可申请撤销。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的确认

1、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具备建设与承包施工资格

发包方的资格审查: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合伙、联营体均可对外发包工程;主要审查以上主体是否具备发包条件:(1)发包人发包的工程是否立项;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一般民用建筑除外);(2)发包人是否属于招标人;(3)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几种特殊主体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1)建设单位的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有两种情况 :①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对的,若无其他违法情节,可认定合同有效;内部机构既无事先授权又无事后追认的,合同以主体不合格归于无效。②以内部机构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已开始履行合同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其他情况(法人不知道、反对、不准备履行)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提异议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

(2)临时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审查临时机构是否是行政机关正式行文成立,有一定的机构、办公地点、职责的组织,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具备以上条件并符合其他条件的,认定合同有效。

(3)筹建单位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审查筹建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依法登记的,认定其对外发包有效,未经依法登记或工商登记正在申请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

承包方的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承包人有无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允许低于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的资格主要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两个方面审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过年检,施工单位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对外承揽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的还要经过施工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行政管理规定不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未办跨省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影响合同有效。

几种特殊主体承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1)施工单位无证、无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般农建工程除外)。

(2)施工单位借用、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3)施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4)无资质的建筑队挂靠建筑公司,成为建筑公司的一个工区对外承包工程,有两种情况:①以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②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有两种情况:A: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将工程交给建筑队施工,所签订的合同有效。B:建筑队自己承包工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无效。

(5)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6)个体建筑队、个人合伙建筑队承建的一般农用建筑,符合有关规定的,认定有效。

(7)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

2、审查合同是否符合规定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合同内容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一个方面,实践中因合同内容导致合同无效的较少。

(1)审查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无效;(2)审查合同规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的无效;(3)合同内容约定带、垫资施工条款可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或无效(对带、垫资施工的效力下文还要详述);(4)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善或欠缺,合同双方又不能补正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5)合同内容违反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确认,应具体审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效力,主要看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相一致,一致的合同无效,否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或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行为。

4、审查合同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需注意的是同一建筑工程签订有两份以上的合同,如其中一份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其他合同也应视为有效,如设计变更合同、施工变动合同、附加协议等。又如国务院1988年9月26日《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建设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国务院审批;楼堂馆所项目实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原则。1990年1月5日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部城建字(1990)4号文“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计划的要求。签订计划外工程项目建设承包合同无效。”

5、审查总分包是否合法。应对合法总分包、非法分包、倒卖合同、合同转让与转包作出正确的界定

合法总分包的条件:

(1)总包合法;(2)分包单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3)对外分包须有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建设单位)许可;(4)对于施工总分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来完成;(5)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分包(分包人再次分包就变成了变相转包)。

转包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承包单位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职责,将所承包的工程一并转包给其他单位,对工程不承担任何、技术、管理责任的行为。转包合同一律认定无效。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合同转包、倒卖合同与合同转让的界限。

倒卖合同主要是承包人无履约能力,高价转卖。与转包的区别主要是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倒卖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有牟取暴利目的,转包除获取一定利益外不存在牟取暴利;转包的合同价款一般等于或低于合同价款,倒卖的合同价款一般高于合同价款;倒卖主观恶性较大,承揽民事责任后还可予以一定的刑事处罚。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该条是关于是合同概括转让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称为合同转让,上称为合同的概括转让。合同转让是合同当事人的彻底变更,原有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新的第三人进入合同关系之中。在计划经济时期不允许转让合同以牟利,因此转让合同被视为倒卖行为,受到的禁止。但在主义市场经济中,合同转让成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现象,当事人不仅会因获取利润的需要转让合同,而且会因经济因素以外的其他需要转让合同,合同转让不再受到法律的禁止。值得注意的是,单独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转让合同义务应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要件,仅对转让合同中的义务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不能发生整体转让合同的效果。依该条的规定,合同转让为一单独的法律行为,不能分解为转让合同权利加转让合同义务,应以全面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要件。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形。约定的概括转让涉及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两方面转让,因而应分别适用合同权利转让及合同义务转移的规定。如对前者,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对后者则需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另需注意的是约定的概括转让适用的前提是合同为双务合同。《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了法定合同概括继受。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或组织就完全继受了前当事人的合同权利。这种情况属于当事人主体的聚合。当事人分立,则属于当事人主体的分化,原则上合同当事人的分立不合同权利义务,分立后的各方当事人具有连带债权债务人的地位,共享权利,共担义务。债权人可针对一当事人或针对各当事人之全体主张权利,其主张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例外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如就债务的分担达成一致意见,分立后的各当事人则可摆脱连带债务人的地位,按双方协商的分担数额,按份承担义务。同样,债权人分立后,各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任一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的分享达成一致。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分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或个人;

(2)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5)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2、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其本身具备施工能力,工程已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合格的,一般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合同履行中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已不存在“三无”情形或在起诉前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4、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5、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对此应从来把握,建设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指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该规定已被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取代)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少数市场信誉好、素质较高的企业,经征得业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度超出该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

6 、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7、对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合同无效;对不是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已开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设工程未实行公开招标为由,认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8、建设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无效,对承包人已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该款相应的利息。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带资条款应认定有效。

9、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结算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属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并由国家对工程款结算依法进行管理的除外(需要进行国家审计监督)。

10、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的内部分支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对外具备一定的责任承揽能力,且在其营业执照的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无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队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内部职能部门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一般情况下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三、有效建筑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有效合同处理的一般规定

1、有效合同处理中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1)有利于建筑业市场健康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行为表现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

(1)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和过错是构成违反有效合同责任的基本要件。

(2)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表现形式。

(3)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

(4)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权利主张人自身的过错等几种情况。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1、承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1)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4)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5)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负责无偿修理。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0)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发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1)办证责任。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4)物资保证责任。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经费保证责任。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人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技术保证责任。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施工监督责任。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误工赔偿责任。发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无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9)验收结算责任。发包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逾期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竣工后,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发包人拒绝验收的,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双方对半承担。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导致无法进行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

(10)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质量承包人除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外,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

对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是:尚未履行的判决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造价返还无过错的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承发包双方互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一方或双方故意违法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对其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以上处理无效建筑工程承包纠纷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赔偿损失与追缴非法所得交叉重叠的现象。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规的立法原意,使故意的一方既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实际损失,又要追缴不法利益,体现民事制裁性。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非不受法律保护,仅是当事人双方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造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原因有缔约主体资格严重缺陷、合同违法等。

(一)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过错责任承担

合同无效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合理划分缔约过错责任。在审查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各方均有过错。如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致合同无效的,发包方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承包方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相应资质证书造成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发包人未办理相邻用地使用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负次要责任。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但施工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发生了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未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理应得到合理补偿,即上述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应由建设方给付。对于建筑工程的间接费用,如劳保基金、税金、施工管理费等,其价值并不直接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如确已发生,可作为施工方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合理分担。对于施工方的利润,原则上不应支持。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关于建设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或者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工程价款结算。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既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定前提条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标准;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诉讼前建设方未取得上述手续,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其中,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建设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建设方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此情况下,从公平角度考虑,施工方得到与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公平、合理,即其应得到工程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利润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结算的计价标准和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规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鉴于施工方对建设方违法建设的事实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导致合同无效,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程,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施工方不应得到全额支持。

同理,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因此,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其中,属于低资质施工承揽高资质要求工程的,按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工程价款;施工方无施工资质的,只能给付其垫付的资金和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价部分由建设方取得无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以“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2、关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利用、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经营资质,或者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使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此情形,其工程价款的确定可以比照前述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纠纷从性质上讲为合同纠纷,合同双方系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原则上应由合同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工程价款应给付合同施工方,建设方对实际施工人不负有直接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如实际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的,经审理查实,应驳回其起诉,告知其由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或向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如果实际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施工方不主张权利或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不能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方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合同施工方未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还应追加其为诉讼当事人。

3、关于合同施工方违法将承揽的工程转包、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此类纠纷由于分别存在着承包与转包、承包与分包两个合同,应当坚持依合同主张权利的原则,并且不追加无合同关系的建设方、实际施工方为诉讼当事人。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后工程质量的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赔偿数额与损失数额不是同一概念。损失数额与应当赔偿的数额分别确定以后,一般可以采用抵扣工程款的方法处理无效建筑工程承包案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

(三)关于“半截子”工程(也即“烂尾工程”)的处理问题。

对“半截子”工程能否结算已完工的工程款?如果合同有效,应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如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发包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对承包人已投入的施工费用据实结算;有效合同主要是已完工的部分工程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以此确定工程款的数额。如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核算承包人的直接费用,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度定额取费标准计算。

对“半截子”工程在具体处理中应灵活,一般不能判决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可先行裁定另由其他承包人完成未完工程。

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实体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建筑工程的委托鉴定问题

1、审判实践中应当掌握的三个原则:

(1)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办理工程结算,签定工程结算书的,在审理中原则上以双方签定的工程结算书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一方对该工程结算书有异议而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则上不予委托鉴定。在发生工程款争议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未就工程的数额达成协议,而事后也未就聘请鉴定人就工程款进行鉴定问题达成合意,应由双方聘请的专家证人就工程款问题提供证明。

(2)一审法院在一审期间委托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鉴定并依法做出裁判的,二审期间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原则上不予委托鉴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审法院应予准许: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根据2001年11月16日并实行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7)有证据证明存在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3)质量鉴定原则上以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质量评定书为依据。

2、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鉴定部门的确定。

①工程质量鉴定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②工程造价鉴定部门。各地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安装、造价等方面的进行鉴定。

③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不能作为确定工程款的直接依据,除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有此明确约定。根据我国《审计法》第二条,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对各级政府、国有机构和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有权进行审计监督。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构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是否造成了损失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违反了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处罚、制止、责令改正,如果发现交易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审计机关也有权予以处罚。审计机关如发现此类问题并在审计结论中作出了认定,该认定的事实也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无效的因素加以考虑。审计监督在性质上只是一种行政监督,作为行政机关的审计机关一般不能对工程款的、确定做出决定。因为有关工程款问题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应当由当事人按照协议来解决。即使在工程款发生争议后,需对工程款进行鉴定的,也应由专门鉴定机构以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来确定,而不能由审计机关来解决工程款问题,否则,与审计机关的职责明显不符。当然,审计意见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使用,成为法院定案的,但不能将意见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3、对委托鉴定部门的资格审查。

(1)审查有无法定鉴定资格; (2)审查核发执照的营业范围;(3)审查鉴定资质、技术力量、信誉等; (4)审查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4、对委托鉴定结论的效力认定。

(1)委托鉴定结论的性质。鉴定结论,亦称专家意见或鉴定人意见(区别于普通证人的证言),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仪器、设备等,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法院的指派或委托对在诉讼中出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后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