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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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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1篇: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

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第2篇: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一)抓好人防宣传教育工作

**年,我县人防办结合人防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着力抓好人防宣传教育工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一是《XX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于**年2月1日正式施行后,我县一方面利用广播电视和政府公众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另一方面,利用宣传车在县城和中心镇进行巡回宣传。二是根据上级要求,我县人防办与县教育局联合在县城和面上中小学开设国防教育课程,组织中小学生学习市人防办编印的《战时人民防空应急基本常识》。三是在今年9月23日,与市人防办联合在县城繁华地段开展人防巡回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宣传画、广播、派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方面展示我国人民防空的发展历程和建设成果,向人民群众宣传人防应急有关知识和法律法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今年以来,我县共出动巡回宣传车20多辆(次),悬挂横幅标语80多条,编写人防宣传专栏2期,发放人防宣传资料2000多份,县城初中人防教育普及率达98%。通过开展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大提高了全县人民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为人防工作正常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抓好《**县防空袭方案》修订工作

今年,根据国家、**军区、**省人防办《**年人防工作要点》,**省人防办《关于修订<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年度XX市县(市)人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县又组织有关单位将**年经多个成员单位参与编写的《**县防空袭方案》进行修订审核。今年9月,组织了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过专家的认真评议和严格审核,目前《**县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方案》已报请XX市人民政府、XX军分区审批。同时,我县人防专业队伍也同步整组编成。

(三)抓好防空警报建设

为了切实做好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工作,提高我县城市防空作战的整体指挥水平,根据市人防办《人防工作要点》要求,在市人防办的指导和支持下,我县已制定警报建设规划。在**年已安装9台防空警报器的基础上,今年又安装了4台防空警报器。目前,我县在县城已安装了13台防空警报器,并在每年12月19日与XX市同步试鸣,试鸣效果良好。

(四)抓好人防工程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人民防空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县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协调,特别是县人防办、县发改局、县规划建设局和县房产管理局对人防工程严格把关,经常开展人防工程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漏报、免报、少报人防工程等违法违规现象。为做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工作,县人防办在县规划建设局设立了“人防”报建业务收费窗口,主动公开人防工程报建程序、报建条件、办理期限、办理结果等,同时派出1名工作人员在窗口办公,负责办理人防报建审批工作,并为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派发人防宣传资料和解答群众疑问,热情为群众提供服务。今年来,我办共受理人防工程报建项目180宗,其中建设人防地下室项目2宗,建筑面积14000多平方米,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0万元。

(五)抓好人防队伍的学习提高

为提高我县人防办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今年来,我办一方面陆续派出工作人员参加省、市各项政治、业务和军事培训;另一方面建立与自身实际相适应的学习制度,促使工作人员形成“终身学习、自学学习”的良好习惯;第三方面,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到外面参观学习兄弟县、市同行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我办先后组织工作人员到徐闻、廉江、吴川等地学习取经。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我县人防办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同时,我办今年共投入近4万元,配置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等一批必要的办公设备,大大改善了人防工作办公条件。

(六)抓好人防经费的管理

为提高人防经费的使用效益,我县把人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设立独立帐户,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同时,我办主动加强与县财政局的联系,做到每月对账一次,季度小结一次,年终汇总一次,确保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今年6月,我办的财务管理工作通过了由县财政局和XX信达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资产核查组的资产核查,没有出现侵占、挪用、平调等现象。

二、主要存在问题

今年来,我县贯彻实施《人民防空法》和开展人防日常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省人防办提出“构建**人防新体系,争当全国人防排头兵”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人防建设还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人防掩蔽工事欠缺;

二是县城区目前警报器安装数量尚少,音响覆盖面有限;

三是《**县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方案》的备案和《**县接收XX市区疏散人口方案》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是县人防办现有机构和岗位设置还达不到省、市的要求,开展工作有一定难度;

五是县人防办还没有相对固定的交通工具,严重制约了人防工程经常性执法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年的工作设想

根据省人防目标管理和市人防工作要点,**年,我县人防办着重抓好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年全市人民防空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理清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继续加大对《人民防空法》的宣传力度,将《人民防空法》列入“五五”普法教学内容,进一步提高全县人民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

(三)加快指挥通信建设。一是继续落实资金,增加4台警报器安装,使县城覆盖率达到90%以上;二是跟踪落实《**县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方案》的报请审批和印发工作,修订《**县接收XX市区防空袭人口疏散方案》。

第3篇: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 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人防工程建设是在城市建设中具有举重若轻地位的民生性设施的建设工作,在现如今的每一个小区都有人防工程在建设中,他们贯穿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与每个城市的居民的生活密不可分、息息相关。然而人防工程建设的程序复杂、建设周期较长,施工难度较大,尤其一些项目因为参建单位较多时,多家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施工队伍素质又参差不齐,常有违反规范要求的现象出现。此外,由于人防工程中为平、战时两套图纸,有较多的隐蔽工程战时转换,很多潜在的质量问题在平时使用的过程中不容易暴露,易为管理人员忽视,这些都给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

1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人防工程防护区、非防护区划分不清,照明、弱电、消防喷淋等管线随意穿越人防区,未做防护密闭处理。

2、气密测量管、测压管、备用电管、尾气监测管、超压自动排气阀等平时应预埋到位,战时安装的相关管道施工时有遗漏未预留,或预埋的标高位置、出墙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人防工程底、侧、顶板应布置梅花型拉结筋,拉结筋的规格有误、间距偏大,绑扎不符合规范。

4、人防工程水平、竖向钢筋的锚固长度均有别于普通民用建筑,节点处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够。

5、临空墙交接处、防护门周加强筋缺失。

6、防护单元隔墙未使用止水对拉螺杆。

7、底、顶板有效截面高度不够,垫块、马镫缺失。

8、防护门框侧墙箍筋未封闭,箍筋开口方向有误,边柱箍筋未与止水钢板焊接。

9、柱下核心箍缺失。

10、梁内腰筋放置不均,梁底保护层不够,极易露筋。

11、战时封堵框未做好支撑,主体结构验收时涨模。有的施工单位尚缺乏最基本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手段,甚至都不具备基本的质量意识,短期行为突出。很少有施工单位是以抓好施工质量为目标的;施工过程中的违法分包与转包的现象普遍存在、借用他人的资质进行投标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中标的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质量的管理很弱甚至根本就是形同虚设;施工单位的现场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施工经验,施工组织不合理、现场混乱。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片面追求工期,忽视质量,又因承担的风险小而忽视质量管理。为抢工期,不惜牺牲工程质量;施工过程中各方协调度不够,施工过程摩擦和矛盾不断。 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存在问题,监理工作其特点就决定了其工作人员不单综合素质要好,且要管理能力强、专业水平高、道德品质良好,不怕吃苦。但是现在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虽然数量上不少,但其监理人员实鱼龙混杂,鲜有高素质的监理人员。 2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2.1 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有明确的目标 为实现人防工程总的质量目标会设有许多的分目标, 一步一步实现分目标可被视为是实现总目标的一些具体步骤。所谓已经确定好的目标实际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要求被管理的对象要按照预定的目标和方向进行作业;另一方面是控制管理活动不能够超越现有的资源条件。因此在明确了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目标之后, 项目的管理人员在制定具体的质量管理计划时,就要以具体的行业技术标准为依据, 对过程中的各主要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 制定切实可行的、高效的计划措施。 2.2 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内容的质量管理 人防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时刻牢记以人为本,要以保障居民的人生财产安全为目标要求,要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素质极其质量意识为前提紧抓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要明确质量目标,进行科学管理、规范化施工,严格实行奖惩分明制度,有效地对人防工程施工项目进行质量管理。

具体的做法有:大力宣传人防工程平时、战时功能及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建设人防工程的紧迫性、必要性,努力提高相关主体单位对人防工程的认知度和重视度;

图纸会审及每次的验收过程中,详细地阐述人防工程的技术规范及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防患于未然,尽量做好工程质量的预控工作;积极组织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参与国家、省人防办举办的监理培训,做好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3 结论: 总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在是人防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这是由于人防工程自身的特点决定的,这些特点使得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任务既十分复杂又很是繁重。而人防工程又关系着城市中每一个人的生活,不可谓不重要。因而在人防工程中的施工质量问题也具有举重若轻的地位,既关系民生也关系人防,应当牢牢抓住人防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对待、谨慎分析、小心控制、严格把关。保证我国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达到一个新的台阶,以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1]《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年12月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3]工程建设监理员实务,曾宪纯主编.西安地图出版

第4篇: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____年上半年,在区委、区政府、区人武部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____省《实施办法》,始终坚持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服务服从区委、区政府、区人武部的中心工作,圆满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

(一)人防指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有序

我区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按照____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____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和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军分区《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做到了管理人员落实规章制度,加强了日常维护管理,进一步完善落实了检查登记制度,确保了全区24台人防警报系统设备技术状态良好,安全可靠,随时鸣响率100%。完善了石峰区人防警报器布点规划,及时处置了原化工助剂厂处的一台警报器,参与了全市人防警报拉练,做好了每周与市人防办通信指挥车的警报对接。

(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做到了安全

我区目前有人防工程82处,1158147平方米,其中地下室为22055平方米,坑道式为93092平方米,全为六七十年代修建的老式人防工程,是全市老式人防工程最多的城区,维护管理难度居全市之首。

为确保人防工程始终保持在良好的使用状态,我办经常深入有关企业单位,向企业单位领导宣传人防法律、法规,阐明责任,积极协调解决人防工程维护方面的技术难题等,督促各人防单位维护管理好人防工程,区人防办争取上级投入了13万多元对石峰山上五处透气天窗进行了维护。进一步落实了巡查制度,90%的人防工程做到了“灯明、路洁、水畅”,保障了人防工程的安全,无垮塌,无渗漏,无安全隐患。形成了“三天一巡查,一周一排风,出现隐患及时维护”的石峰模式。

(三)人防宣传教育深入人心

人防宣传教育是人防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为了不断提高人防宣传教育质量,提高我区人防工作的社会影响,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意识,我们根据全市人防工作会议精神,加大了人防宣传教育的投入,加大了人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进一步抓了人防知识“五进计划”落实。我区的人防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通过三个方面来实现:一是大型企业(如株冶、株化)通过报纸、企业内部的电视台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人防政策法规。二是学校初级中学班开设专门人防教育课程,落实人防知识教育。凡有人防教学任务的学校都做到有教学计划,有专门教师,做到中学人防知识教育普及率达100%。使学生普遍懂得了人民防空的重要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严格依法按程序征收人防维护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条,《____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04号令)以及《____省物价局、____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____价费字[____7]87号)的规定,对辖区单位进行了人防工程维护费的征收,我们做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年底一定能完成市人防办下达征收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任务。

(五)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工作稳定

我办一直把探索人防工程维护、开发、管理新模式作为我区人防工程开发的重点工程来抓,努力使人防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使各单位的人防工程为企业带来实效,株化人防工程被利用来种植蘑菇,株冶人防工程被用来存放香蕉和开商店,各地下室被用作停车场等,都在稳步推进。全区人防工程共安排80余人就业。

第5篇: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一)认真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按照“六五”普法规划和与市法宣办签定的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责任书以及各类人员的学法制度,认真组织开展法制学习和宣传。在自身学法方面,分别给局领导、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配发了相应的“六五”普法教材,作为自学用书,并要求建立学法笔记。全年组织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听取了三次法制讲座。组织了一期执法人员培训班,市和辖市区民防执法人员共25人参加。组织市局全体执法人员参加了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执法人员网上在线法律知识学习及集中测试。在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方面,继续利用大众媒体和现有的机制不断加大人防法规的宣传力度,巩固初中人防知识教育并向小学拓展,初中人防知识教育开课率和受教率均达100%。在市区93个社区和15个企业开展人防知识教育,发放书籍和宣传资料20000余册(份),利用“分钟传媒”宣传人防法规,投资20万元在市区4个社区建设了4个显示屏,用于宣传人防知识和法规、发放防空警报,在各类媒体发表稿件80余篇,设立街头固定宣传栏10个。

(二)不断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今年以来,我局把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作为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的重要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2013年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工作要点,将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列入全局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职能处室和目标任务,作为内部绩效考核内容。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再次梳理和确认。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将改建人防工程等4项审批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等4项许可事项并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内网运行,积极与中心搞好地对接,及时报送相关权力事项的设立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法定批准条件和承诺时限等办事指南。加强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出于良好运行状态。注意加强岗位人员的操作技能培训,加强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组织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执法案卷,在上半年省民防局组织全省民防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中,我局的行政许可案卷被评为一等奖。全局所有执法人员按规定进行了执法证年检注册。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坚持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相统一,认真执行各项执法制度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在执法过程中体现服务。今年以来,局执法室例行执法检查87次,立案7件,执法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533万元,催收缓交和拖欠款1900万,没有发生一次执法纠纷和不满意投诉。行政服务处(民防窗口)全年共受理办件132件,其中即办件62件,承诺件70件,均按时办结。在行风监督暗访和每月的114电话调查其中满意率为100%,7-8月被行政中心评为服务先进窗口,9-10月份被评为服务优胜窗口。

(四)完成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对现行规范性进行清理的部署要求。对《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和《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两个规范性提出了修订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与今年3月20日公布施行。

第6篇: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和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二)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楼以外的,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按照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市按照5%修建;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镇按照2%修建。)

(四)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

1、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9层(含)以下的。

2、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3、按规定标准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4、建设项目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小于3米地段的,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

5、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线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6、扩建、改建的,因无建设用地补建的。

第五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害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六条市、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应按甲类防空地下室修建,其他城镇均按乙类防空地下室修建。

第七条城市(镇)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对于首层为架空层,或顶层为复式建筑的,按规划部门审核的层数与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八条成片综合开发的民用建筑项目需要分区(或分期)建设的,应在本区(或当期)建设项目内同步配套修建相应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成片综合开发的民用建筑项目,最近5年内前期防空地下室建成并通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用于该建设单位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单项工程中。

第十条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级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一)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目标单位新建的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应为核5级或常5级。

(二)战时承担防空专业队任务的单位新建民用建筑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有规定要求核5级或常5级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其防护级别应为核5级或常5级。

(三)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应为核6级或常6级。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该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具备防空地下室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中的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单个防空地下室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成片综合开发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累计达到5000平方米的,应当按规定设置人民防空区域电站,平时需要预留管线口,电站设备可战时安装。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医院和其它医疗设施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分布和战时功能应按照各城市(镇)人防工程规划合理配套。

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平时应安装以下防护设备设施:

(一)建筑防护: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通风口防护设施、战时封堵预埋件、后加柱连接件等。

(二)通风:风管穿密闭隔墙预埋管等。

(三)给排水:水管穿密闭隔墙预埋管、防爆波地漏、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等。

(四)配电:电缆(线)穿维护结构的密闭隔墙预埋管等。

第十六条相临防空地下室之间、防空地下室与相临的其它地下工程之间应尽量连通,连通道面积计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重要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就近与地下交通干(支)道连通。

第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需要拆除原有人民防空工程的,需经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新建项目中应当补建相应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难以补建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选择补建的,被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抗力等级高于核6级或常6级的,按原等级补建;低于核6级或常6级的,按核6级或常6级补建。

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权属应当归被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原权属单位所有。原权属单位不能确定的,则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代管。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提交复印件作为报建资料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建设单位证明印章。

第十九条签发的《“结建”设计要求意见单》时,明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防护单元、出入口位置、防护级别、防化级别、战时功能、平时功能等。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易地建设费。如申报资料齐全,情况清楚,可当场受理和审查报建事项,并出具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设计方案等发生变更时,应在规划部门作出变更批复3个月之内到当时审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可委托人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结建”报建等相关手续,委托人应当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委托人办理人民防空业务时应当携带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结建”报建审批应按以下资料申报:

(一)建设项目报建人需持建设单位授权委托证明书;

(二)改革和发展等部门的立项批文或备案审批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规划建设部门审定的总平面方案蓝图一份及方案批文(原件);

(五)分期建设的小区,其防空地下室统筹建设的,应报小区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详见RFJ06--送审文件内容);

(七)属于易地建设的应有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函(说明该建设项目地址、规模、性质、总建筑面积等)。

第二十四条“结建”报建审批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备齐申报资料递交人防主管部门,经登记后,领取回执。

2、人防业务部门派人查勘该地段有无早期人防工事等事项,涉及拆除早期人防工事的,按规定办理拆除、补建或补偿手续。

3、根据规定签发《“结建”设计要求意见单》。

4、建设单位按“意见单”委托设计,将设计好的防空地下室全套设计文件一式二份成册报送人防业务部门。

5、需要修改的,一次性告知修改事项并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修改意见单》。

6、人防业务部门派人二次查勘现场有无提前开工建设等事项。

7、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出具《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核表》。

8、建设单位持“审核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领取《建设项目审批书》。

9、防空地下室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现行规范、标准执行,全过程接受人防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竣工验收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二)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备齐申报资料递交人防业务部门,经登记后,领取回执。

2、人防业务部门派人查勘该地段有无早期人防工事等事项,涉及拆除早期人防工事的,按规定办理拆除、补建或补偿手续。

3、根据规定签发《“结建”设计要求意见单》。

4、建设单位按“意见单”委托设计,将设计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报送人防业务部门。

5、核查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或减、免易地建设费条件。

6、同意易地建设的,填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报表》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建设单位按表中要求缴纳易地建设费,凭发票领取《建设项目审批书》。

第7篇: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产建设都要落实到土地上,因此,土地利用的广度,深度和合理程度,即为它的生产规模,水平的特点的集中反映。土地利用的目的是为了效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的建设的加快,城市土地可用资源的减少,我们在向地上的空寻求发展的同时,必然要适度开发地下空间。

在发达的西方国家在空中和地下拓展生存空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1994年5月6日,耗资200亿美元的英吉利海峡隧道的开通为地下建筑留下了光辉的一页;斯德哥尔摩本世纪初就有了地下人行道,现在又有点地下音乐厅;为了缓和高不可攀的地价,日本政府和一些建筑公司积极推行地下建筑计划,使其与地铁枢纽或火车站连接;科隆可在一个容纳2000人的地下广场举行交响音乐会;在蒙特利尔已经建起当今世界最大的地下城市――在400万平方米的土地上建造了1600家商店,200家饭店,34家影院,两座会展大厅,1600套住宅等,每天大约有500万行人通过150个通道进出这个地下城。可见,发达国家的大城市对地下空间的利用更为引人注目。在我国借助于先进的建筑立体停车场已经出现;地铁也不断扩展。如上海的人民广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车库,商业街,地表则用于绿化。还有武汉王家墩商务区规划设计了近1/4平方公里的地面无车区,这是行人天地,可达“漫游”――欲达则达境界。车行线路走地下,确保快速通过,停车直入大楼底层。

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还只是部分的、无序的、单一的,这就需要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一、武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的现状

1、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缺少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2008年01月0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要就城乡规划区内地表以上的规划管理进行了规定,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仅在第三章第三十三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可操作性。钟对城市空间权的专门立法,在内地尚属空白,仅在规范空间利用的单行法规有所提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及《上海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各地相应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等,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商需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才具备可操作性;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第108号令了《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专章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相关内容,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的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相对于我国地下空间利用的复杂性和现实急迫性,这些法规条例的制定仍显不足。

2、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缺少系统性。

目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主要呈现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附带式使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上项目时,随之一并建设地下建筑(主要为人防地下室或普通地下室等)。二是单一式使用地下空间。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在某一地域建设地下建筑时,仅就该项目进行规划审查。三是重复式使用地下空间。这一点主要是指地下管线的铺设。水、电、气、电信、市政等部门和单位从各自需要出发,各自开发地下空间,铺设管线。有时,会在同一地点,先后出现数次重复开挖的情况。

3、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缺乏权威性。

目前规划和人防管理部门仅对城市地下空间具体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把关,缺乏对城市地下空间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实际上,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涉及到建设、规划、交通、人防、电信、供电多个部门,目前,这些部门之间针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行为缺乏相互沟通,协调并行的有效渠道。即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缺少一个管理严格、运转规范的综合工作机制。

4、武汉市城市地下空间现状开发利用的规模小,不配套

武汉市市域总面积8467平方公里,其中主城区建设用地面积约为678平方公里,根据研究部门对武汉市主城区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主要地质灾害情况的调查,主城区96.3%建设用地可以进行地下空间开发。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始于以备战为目的人防工程建设,随着城市建设提升,武汉地下空间利用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国内北京、上海等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先进城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在地下空间开发强度较小。在类型与功能规模上,相对单一,以仓储为主要类型,商业、服务业、交通停车等仅有一定比例,为城市服务功能缺乏。同时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尚有不足,地下市政管线廊道、城市中心区地下市政站点等类型有待突破。在形态与布局上,空间布局独立分散,互相之间缺乏连通,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缺少有机联系。因此,总体上评价目前武汉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水平尚处在初级阶段。

二、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城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

1、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是节约城市土地资源的需要。

随着武汉市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与有限的发展空间相比,原本紧张的土地资源显得更为紧缺。现在虽然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如:改造老旧城区,建设地下交通设施,修建平战两用的人防地下室。然而,地下空间综合利用,需要有序规范的规划管理作为引导。

2、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协调发展的需要。

科学、合理、适度规划、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这是发达国家遵循的一条城市建设原则。他们在抓好地表以上空间建设的同时,在地下建设共同沟,有计划的将水、点、气、通讯等管网分别固定在共同沟的上方、侧方,共同沟的下方则用来排水;在地下建设部分交通设施、环保设施、生活设施等,这些地下建筑通过规划管理,做到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相互协调,既保护了城市的生态环境,又利于人们的工作、生活。从现在起,武汉应当重抓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下空间。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通过利用地下空间,节约地表土地,做到地上地下都有绿化植物,从而增加城市绿化面积。二是有利于缓解地面交通压力,改善市容环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车辆逐渐增多,这种趋势还将进一步扩张。从而造成城市地面交通拥挤,环境恶化。在地下建设交通设施,可以将部分车辆、人员分流道地下,缓解武汉市地面越来越重的交通压力,改善市容环境。三是有利于改善管网建设各自为政的状况。通过加强对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既可以相对集中、合并管网建设,又可以节约建设资金及人力物力,减少管网建设带来的重复开挖地下空间、环境污染、浪费资金等诸多不利。

3、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是兼顾各方要求,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

与城市地表土地使用一样,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也存在着各处使用目的、使用空间不一样的情况。如果需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相关单位从各自的需要出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势必形成政出多门,各取所需的局面,造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无序和混乱。因此,必须从城市长远发展的需要出发,为广大人民群众及其子孙后代着想,加强管理,统一规划,兼顾相关各方面的需要,科学、有序的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三、从城市地下空间确权方面入手,大力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支撑与可操作性

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关系不明确,不能体现“谁投资、谁受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地下空间的取得、使用、转让、租赁等情况却客观存在,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同时地下空间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不明确,地下空间建成后使用的管理责任不明确。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武汉市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地上地下协调发展,急需制定新的地下空间开发管理的管理规定。

土地权利以宗地为单位,辅之以规定建筑高度的开发利用轨道。随着城市开发深入到地下空间,土地空间权三维管理应运而生。

1、《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规定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据此,在同一宗土地的不同空间可以分别设立地表、地上或地下三项建设用地使用权,从而确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制度。

据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取登记生效制度。同一土地之上分层设立多项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各权利的取得和范围均取决于登记制度。而且,为避免权利人之间相互冲突,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权利之间孰先孰后也须以各自登记时间先后为判断基准。故登记制度对于分层设立至关重要。

但是,我国地下空间权属登记存在以下三问题:(1)地籍管理模式落后。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二维地籍模式,即通过平面土地测量,借助二维关系划分个宗地彼此界限,在衡量单位上是以平方米来计算。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不仅要登记土地四至界限,还要登记土地的上下空间,在衡量单位上是以立方米来计算。由于二维地籍不能全面地反映地块或土地权利的三维位置和三维边界,法律纠纷频繁产生,有待改进。(2)地下建筑物登记困难。实践中,一些地下建筑物因无法办理登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时常引起权属纠纷,尤其集中于人防工程和地下停车场。而且,投资者也不能将其顺利转让、抵押,影响其投资积极性,阻碍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3)登记事项不全面。由于二维地籍表达自身特有的局限性,他们对城市建设在三维空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没有进行完全的登记、记载,对于城市地下空间建设日益增多的电缆、管道以及地下交通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宗地图和地籍图上没有或者记载不完全。抓紧研究制定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因此,为实现定分止争,达到物尽其用,构建科学和精确的地下建设用地 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2、建立统一科学的地下空间权属登记

《物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乃大势所趋。因此,不仅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统一登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筑物所有权也应当由统一登记机关登记。地下空间每一层作为一个独立宗地进行登记。建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包括四周外墙厚度,并在宗地图上注明每一层的层次和标高范围。此外,登记簿内容应区别对待。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结建工程),地下部门随地表建筑一并办理登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单建地下工程)应当单独登记。

现在应采取三维地籍对地下空间进行数据管理和空间确权。对此,有学者提出三种解决方案:(1)完全的三维地籍登记。这意味着引入三维财产权的概念。三维空间(领域)被细分为没有交叠或空隙的三维实体(或三维小块)。法律要素、不动产交易协议以及地籍登记应当支持三维财产权的建立和转让;(2)混合方案。这意味着保留二维地籍,并在二维地籍登记中通过登记三维自然物体进行三维状况的登记。这就形成了一种二维地块与三维自然物体进行三维状况的登记。这就形成了一种二维地块与三维物体的混合方案,维持了平面地块与三维物体的关系;(3)现行地籍登记体系中的三维注释。这意味着保留二维地籍,同时加上外部注释表明三维状况。最简单的方法是在登记中(管理登记簿与地籍索引图)贴上三维标签。完全的三维地籍登记虽然形象直观,与三维空间实体在几何上的特征一致,但技术难度部大,成本搞。二维地籍加三维注释操作简易,实施成本低,可以作为权宜之计。

最后,应当扩大登记对象。登记事项不全面的症结在于我国地下空间的多头管理模式。目前,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电信、电力、公用、民防、公安消防、抗震、水利防洪、绿化、环保、水电、国防、文物保护等各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地下空间相关的开放利用行使管理职权。各部门按照各自的发展需要自行建设的地下建筑,缺乏整体性、协调性和系统性,从而导致长期重复施工。我国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利用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不仅应将地下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等经营性建筑物登记在册,还应涵盖市政管道、民防工程、地铁场站等公益性建筑物。

四、是正确处理地下与地上的关系

城市地下空间不是孤立的,它与地上空间紧密相连,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在进行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时,必须兼顾地上各种建筑、设施及资源的安全;反之,在进行地上空间的建设时,也应考虑地下空间的使用,兼顾地下资源、设施的保护。总之,必须正确处理地下建设和地上建设的关系,综合考虑如何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旅游、环境等资源,如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做到地上地下建设同步发展,相得益彰。

五、结语

第8篇: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规划

Abstract: The land resources is the foundation of city development, along with the national arable land continued to decrease and the rapid expansion of city area of land resources has become one of the city's development of scarce resources. The development of underground space, save the land resources, reduce the per capita land construction land, slow growth rate of built-up area, promote the overall transformation of old city on the ground floor, encourage the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land, improve the land production units, to build a resource-saving and harmonious city, has become the trend of the times. This paper makes a brief discussion on China's present situation of utilization of underground space.

Key words: underground spac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G3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长、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张,对城市空间提出了更多的需求。地下空间作为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通过对其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将有利于城市可持续发展,实现城市经济与资源环境的相互协调发展,有效解决城市问题。并且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五”规划纲要》,也要求将城市地下空间作为一种城市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1 现代社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特点

地下空间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战备资源,其类型有自然洞穴、人工洞穴、地下建筑物和地下构筑物等。与地面空间相比,城市地下空间具有良好的防护性、密闭性、稳定性和显著的节地性及一定的经济性。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不仅可以扩大空间容量,满足多种功能要求,而且有利于增强城市总体防护能力和防灾能力,有利于节地和改善环境,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有着不可替代

的作用。现代社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特点是:

1.1为城市规模扩大提供了十分丰富的空间资源,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

1.2具有良好的密闭性与稳定的温度环境,适宜掩蔽及对环境温度有较高要求的工程,如指挥中心、贮库、精密仪器生产用房等。

1.3节约城市用地,保护农田及环境,节约资源,改善城市交通,减轻城市污染等,如地下交通工程可将废气统一处理而不污染空气。

1.4地下空间建筑有较强的防灾减灾优越性,可有效地防御包括核武器在内的各种武器的杀伤破坏作用,对地震、风、雪等自然灾害及爆炸、火灾等灾害抵御能力较强,对爆炸、火灾的蔓延控制较容易。

1.5地下空间建筑由于处在岩土中施工难度大且复杂,一次性投资成本较高,但使用寿命长。其封闭的特性对设备要求较高,人们对其适应性较差。

6、地下空间建筑的缺点是自然光线不足、与室外环境隔绝、通讯效果差、对防水、防潮要求较高等。长期居住应选择地下掩土式或窑洞式建筑,而全埋式地下空问建筑等适宜工业、国防、公共场所、民防、交通与贮库等建筑。

2 国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概况

我国是建国以后才逐步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并随着国防战备建设和城市建设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上个世纪,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战场是国防、人防工程建设,进入21世纪后,防空防灾、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开发与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建设开发协调发展,速度、数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目前,已有的地下空间利用设施有:交通隧道、地铁及其沿线开发、供给设施、排放设施、地下街、地下车库、地下步行道网、地下综合体等。在近30年的时间里,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对城市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中国工程院院士钱七虎评论:进入2l世纪以后,中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数量快速增长。体系不断完善,特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模和发展速度已居世界同类城市的先进行列。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大国,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不少差距。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筹安排和全面规划;管理机构条块分割,形不成合力;平战结合利用不足、处理不当,影响了地下空间开发的积极性;地下动态交通功能开发不足等。

3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措施

3.1摸清状况,注重信息化建设

开发地下空间首先要查清地下空间资源的历史和现状。一是要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自然状况调查,弄清城市地质构造,地球理化特性等基本情况;二是要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状况调查,摸清地下矿藏,水资源.文化遗迹等基本情况;三是要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分布状况调查,摸清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开发信息;四是要在调查过程中坚持以三维可视化地理信息技术为支撑,综合运用

多种勘察手段和科研成果,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五是要以建立机制为前提.通过信息的共享和服务来协调关系。打破各部门封闭管理的在“信息孤岛”局面,逐步实现地下空间信息动态统一管理。

3.2用活政策,调动开发者的积极性

国家目前对土地实行严格管理有偿出让,而地下空间可以无偿使用,因此我们必须用活政策、深挖潜力。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城市地下空问资源的开发利用,例如对建立人防工程、公共交通停车场实行无偿使用地下空间;对建设地下商业街,服务设施实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政策;对经营地下交通,商业,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减免营业税等政策。据调查,我国城市浅层地下建筑工程造价并不到相应地面建筑造价的3-4倍。因此在目前多数城市开发地下空间不需要支付或较少支付土地费的情况下开发地下就有了很大的吸引力。例如哈尔滨数年问开发的25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基本都是无偿使用的;北京开发王府井地下街是以修建相应地段地下管线为代价的。实践表明,只要政策妥当。采用房地产开发的做法,就能充分调动开发地下空间的积极性。

3.3积极行动,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由于地下空间建设具有难恢复、难估算的特点,决定了制定和实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严肃性。如果希望地下空间资源在城市发展中发挥最大的长期效益,就必须对地下空间资源进行有效的规划。为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研究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目前国家正在加速推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规划的技术标准研究与编制研究。

3.4加强立法,探索地下空间的监管工作。

通过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建设立法、管理立法,使用权立法以及地下工程产权的取得,转让、租赁、抵押等的立法、明确产权关系,调动人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积极性。从地下工程的联通、地下空间权的取得与登记入手,逐步健全地下空间立法、技术标准,逐步解决地下空间所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等问题。同时,进一步落实地下工程“谁投资、谁所有、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规定。促

进地下空间有序开发。目前在具体操作中,地下空间的管理依然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无人管理等现象,导致地下工程有谁发证尚不明确。甚至出现地下空间权的登记与发证之争。因此,要进一步调整结构、明确职能、加强协调,促进监管。要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作用。坚决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打击力度。

3.5大力宣传,提高社会的认同度。

地下空间位于封闭的地下,缺乏自然光,通风较差,对人的心理和生理都有一定的影响。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消除长期以来形成的地下环境不如地面环境的社会心理,使人们达成几点共识。一是地下空间开发时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鲜明特征;二是地下空间开发利国利民;三是地下服务和设施比地面更具优势。此外.还可以通过新技术手段将阳光、空气、绿色等地面自然元素引入地下,营造宜居环境。

第9篇: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和重要经济目标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梅江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人民政府的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公安、司法、通信、教育、卫生、广电、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人民防空建设依法纳入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计划。

第五条人民防空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城市战时防空抗毁的要求,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有人民防空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六条人民防空公共工程由主体、出入口、通风口、竖井、口部地面伪装房及配套工程(包括变配电室、设备房、仓库、管理房)等部分组成。

人民防空公共工程用地实行规划控制,由县人民政府按国防用地予以划拨。洞口管理房占地面积为:主要出入口200m2,一般出入口100m2,竖井30-50m2。主要出入口是指商业区、居民区、人口密集地段和重要目标附近的口部。

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属国有资产,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

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属于国防工程,依法免征有关税收,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动迁、占道、园林等各项规费,供水、供电部门要优先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用水、用电需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水、电费,比照民用价格予以优惠。

第七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非生产性建筑。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重要建设项目时,应当明确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未经报建联审或者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九条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并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验收不合格的应予返修,无法返修的应按防空地下室当时的实际造价交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未取得认可文件的,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发证手续。

第十条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有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确因基建、城建需要拆除的,应当由拆除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凡被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拆一建一”的原则,就近补建相同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补建确有困难的,拆除单位必须按补建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赔偿费。

第十二条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维护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纳入其固定资产自行维护管理。

因单位重组、合并、撤销需要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的,必须报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报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逐级报批。

第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生产生活服务。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安排使用,也可以与其他单位联合使用,但需报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长期不维护、使用的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统一管理,组织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要搞好工程的维护管理,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应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能迅速转入临战状态。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进行有效地监督检查。

第三章通信和警报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通信网是战时人民防空指挥机构进行人民防空指挥的重要保证。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织建设与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设备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人民防空通信所需的无线电频率,无线电管理部门必须保障。

用于人民防空和应急救援的车载机动电声警报的安装和使用手续,由公安机关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除为党政机关、抢险救灾服务外,还可以向社会提供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通信、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方案,并报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空警报系统,每年9月18日(9.18纪念日)为防空警报试鸣日。试鸣的五日前由县人民政府公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播报。

第四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二十一条群众防空组织由有关单位遵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指挥、训练的原则组建。

各组建单位应对群众防空组织进行年度组织整顿,并报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二十三条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平时按照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发的训练大纲和年度训练计划进行。集中训练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职专业训练由各组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的训练经费、器材由所在单位负责,参训人员享受所在单位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五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法制教育和基本知识技能教育纳入普法和国防教育计划。

第二十五条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由教育部门和所在学校按照国家、大军区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必要的人防师资培训,提供专用教学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第六章人民防空经费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县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规定的比例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已按规定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可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地下室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执行赣市价费[2007]47号文件规定,即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城市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造价计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下室面积造价为每平方米700元。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折合成按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计收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人民防空公共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

(四)建在暗河、流沙、基础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第三十条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按规定应当减免的其它民用建筑。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该项费用。

第三十一条防空下室易地建设费和损坏人防工程赔偿费由县人民防空主要部门负责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事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其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划拨;不能无偿划拨的,应当将其征地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不修建的,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易地建设费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且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除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应建面积和收费标准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损失不足1万元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赔偿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或者盗窃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有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三)干扰破坏防空演习的;

(四)扰乱防空疏散场所内公共秩序的;

(五)阻挠、妨碍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或者误传防空警报信号的;

(二)未采取有效的空袭防护措施,致使重要经济目标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予以追缴,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