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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办高校 财务管理 预算 资产
中图分类号:G647.5 文献标识码:A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得到迅猛发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通过各地教育部门和民办高校办学主体的共同努力,很多民办高校已经有资格进行统一招生,民办高校不但拥有了独立的校园,而且实行了独立会计核算。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在民办高校整个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对约束民办高校经济行为、促进民办高校发展意义重大,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民办高校的改革和发展。因此,规范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行为、提高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已是我们亟待研究的问题。
结合杭州师范大学实际,我们把民办高校财务管理职能具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合理编制预算,对民办高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加强资金统筹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合理编制预算,对民办高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
预算管理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灵魂所在。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要把预算管理放在首位,合理编制预算是民办高校逐渐形成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民办高校要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节约高效、规避风险”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根据学校的长远发展计划和当年基本任务统筹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编制一般采用“自下而上、领导集体决策”的办法来操作,学校可以把各学院及基层单位视作单独核算的各个成本中心,把预算分为维持其基本生存所需预算和促进其发展壮大所需预算两个层次,用企业管理的手段和项目细化的形式来审视各成本中心的必须支出。同时,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目标和各成本中心的不同职能性质安排收入计划。在具体操作时,可引入财政部门对普通高校严格的预算审核方法(即把学校视作财政部门,把各成本中心视作申报预算的各普通高校)。各成本中心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可能的预算收入水平、根据学校对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和编制方法,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学校编制预算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平衡。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通过,报校董事会批准。再将批准的预算计划逐一下达到各学院和基层单位。即通常所说的“一上一下”预算编制模式。
预算计划下达后,学校财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对各学院、各基层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如实反映和监督执行,并对预算结余数在各学院各基层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结转。
二、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民办高校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办学经费基本自筹,很少能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获取教育经费。因此,民办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也应侧重于对收入的组织管理。从目前情况来看,民办高校的自筹收入主要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据不完全统计,学费收入和住宿费收入在民办高校的办学收入中占95%以上的比例,是民办高校的主要收入来源。顺利落实这些收入,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否则,没有收入,没有了资金来源,财务管理就是空中楼阁、无米之炊,再是巧妇也只能束手无策。学费和住宿费收入主要受收费标准、收费学生人数、收费率三个因素制约。第一个因素是收费标准,众所周知,高校收费标准必须得到省级物价部门的批准且获得收费许可后方可具体实施,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杜绝乱收费现象。第二个因素是收费学生人数,收费学生人数存在一定的客观性,财务人员无法凭主观努力来增加收费学生数,收费学生数主要受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办学环境(市场因素)、办学质量(校内因素)等方面的影响。第三个因素是收费率,收费率会受学校教育质量、教学环境、生源状况等学校自身情况以及学校所处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等外部环境的影响,但是,学校可以主动采取一些措施提高收费比率,如:财务人员及时向各学院通报欠费学生名单和欠费金额,督促学院辅导员通知到学生本人,并了解欠费原因。采取激励手段,收费率高的学院相应增加教学业务费预算,和学生的选课系统联网,欠费学生无法选课。民办高校的支出可以分为基本支出和发展支出。基本支出即维持学校基本开支的必须支出,主要分为人员经费、教学经费、学生经费、公用支出、后勤支出。基本支出已经是保证正常教学所需的必需开支,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满足。但应注意到的是,人员经费往往是民办高校办学成本的最主要开支,约占总办学成本60%左右,学校可以通过控制生师比,精简行政人员、保持一定比例兼职老师的办法来节约人员成本。公用支出中的水电费、通讯费、交通费、会议费可以采用人均定额控制法来掌控支出程度。后勤服务、安保服务支出可以采用服务打包,用业务外包、公开招标的方式来确保合理的成本支出。发展支出主要是科研支出、学科建设支出、高端人才引进支出,发展支出应在满足基本支出的情况下考虑安排,以“量力而行、稳扎稳打”为基本原则,应设置明确的发展战略目标,即提高学校内涵和竞争力,使学校在未来一定区域的民办教育市场中占有竞争地位,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做好准备。
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财务制度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基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本单位经济业务特点、管理体制、管理要求、资金运动、人员配置等,充分体现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特点。分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综合性财务管理制度,如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报销审批制度等;建立单项财务管理制度,如收入分配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教职工借款管理制度;建立相关性财务管理制度,如资产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制定一系列科学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民办高校财务活动进行全方位的规范,让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活动时有据可依,用制度来规范行动,以制度来服众。
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民办高校的资产管理主要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首先,要抓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资产的实物管理和资产记账要分离,资产实物账和会计固定资产明细账必须核对一致,资产配置和使用相分离,使资产的配置合理科学。资产维修需求申报与审核执行相分离,确保维修方案的合理性,防止小病大修。其次,要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及时掌握资产报废、报损情况,对资产的盘盈、盘亏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报上级管理部门后作账务调整,保证账实相符。再次,建立资产出借制度,规定那些资产可以出借、出借期限、借还手续、损坏责任等。特别是公、民两用的手提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资产的出借,借前、还后都要对资产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以便分清责任,保证资产使用寿命。最后,建立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处置的程序和权限,资产报废请求的提出和审批、处置相分离,对于大宗资产的变卖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防止资产处置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民办高校除了要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外,还要防止其他资产的流失,随着民办高校多年的积累,民办高校自身已具有一定的品牌,但这个品牌没有受到民办高校自身的重视,也没有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往往被其他企事业单位无偿占用,也没有维权和资产流失的意识。日积月累,损失不容小觑。另外,民办高校教职工科研成果90%没有得到转化和利用,也在不断流失过程中。民办高校应注重对办学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同时做好教职工科研成果转化利用工作。
五、加强资金统筹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民办高校应选择灵活的资金管理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统筹考虑资金安排,加速各项资金运转速度,保持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重大开支项目要算好账,处理好项目投入与回收周期中的资金流转关系。对各项资金实行定额管理,防止呆账、坏账和资金沉淀,盘活资金存量。同时,做好流动资金的分析和信息反馈,树立资金效率意识,采用科学的结算方法,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
六、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中的主要困难
民办高校的收入主要是学生的学费及住宿费收入,有很明显的季节性,每学年的开学初是资金最充沛的时候(九月-10月)。其他月份的资金收入相对较少,特别是每年的五、六月份,资金非常紧张,而人员经费、教学经费不会因资金缺少而停止发生,资金流和业务流严重不匹配,造成很多的财务管理上的问题。甚至有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民办高校可否学习国外的一些高校,把会计期间从公历年度改为学年。同教学周期相匹配,更准确的核算教学成本支出。
民办高校建校之初,纯粹独立筹建的很少,往往是依托一所普通高校而创办,人、财、物都是依托母体高校分流出来的,同依托的母体高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表面上看,民办高校有独立的校区、独立的法人、独立的财务,实际上存在资产界线不明、用工关系(人员编制)复杂、财务归属不顺等问题,许多民办高校甚至已变相成为母体高校的下属创收学院,民办高校的内涵被严重歪曲,阻碍了民办高校的发展。教育部已意识了这个问题,在2008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可以让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到民办高校的管理中来,让民办高校真正拥有独立办学资格、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和独立财务核算,理顺和母体高校之间的关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学院。
(作者:任职杭州师范大学,会计师)
参考文献:
[1]董汝萍.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探讨[J] 吉林教育学院学报2008(9)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的客观要求,是加快富民强县步伐的现实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增加新的教育资源、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对民办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二、加大力度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根据全县教育发展现状,综合考虑生源、学校数量及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将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把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心转到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加大力度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办学质量,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打造一批规模适度、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良好的优质民办学校。
(一)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切实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县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从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对管理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以及为民办教育事业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凡被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民办学校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鼓励社会通过向民办学校融资、捐资、设立专项奖励、设置发展资金等形式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二)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县机构编制部门和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施基础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层次合理确定专项教师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民办学校教师应根据教师招聘条件,实行公开招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公开招聘的教师其工资档案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工资标准可参照公办教师工资制度执行。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职期间工资福利由所聘学校发给。民办学校应当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参照公办教师同等享受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公办教师相同程序办理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民办学校和教师个人参照公办学校缴纳的比例及标准分别承担。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各项社会保险学校缴纳部分,县财政按民办学校实际缴纳数给予补助,其中高中段学校补助30%,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和符合省定标准的幼儿园补助50%。民办学校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人事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核定退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养老金,未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地方性津贴,由民办学校保障。
(三)建立健全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建立健全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的保障机制。根据民办学校要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人事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在民办学校服务期间,其各项社会保险学校缴纳部分由民办学校承担,县财政按民办学校以奖代补政策予以补助;工资待遇由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公办教师标准发放,其中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的支教教师,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基础部分由县财政投入并统一发放。民办学校公开招聘的教师符合我县招录公务员或事业人员条件的可以报考,民办学校不得人为设置障碍,不得收取各种不合理的费用,一经录用,工龄(教龄)可连续计算。
(四)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民办学校教师的进修统一纳入全县师资培训计划,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对高中段和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专项编制内骨干教师,可定向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录用后继续在原民办学校任教的按公办学校支教教师同等对待。
(五)严格落实民办学校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他用地的或者不再举办民办学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按原价收回。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各种税收减免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对向民办学校进行捐赠的法人或自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六)实施“以奖代补”投入制度。为激励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从年起,对民办学校实施“以奖代补”投入制度。普通高中继续实行招收公费生补助政策,职业高中继续实行国家助学金补助政策,义务教育学校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实行公用经费分等奖励投入,督导评估分等奖励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除免学杂费外标准,评为优秀的奖励80%,良好的奖励60%,合格的奖励40%,不合格不奖励。依法举办的幼儿园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实行公用经费分等奖励,督导评估分等奖励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标准,评为优秀的奖励40%,良好的奖励30%,合格的奖励20%,不合格不奖励。依法举办的托儿所继续实行奖励基金政策。“以奖代补”投入的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学校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督导评估实行学校财务管理一票否决制。
(七)统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高中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全县统一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承担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由教育部门统一下达招生计划。民办学校要严格按教育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招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对高中段学校给予一定的公费生指标。
(八)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利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依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学生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普通学校学生资助体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有关减免和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纳入预算。县人民政府安排资助学生的项目,民办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费用。
三、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一)落实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民办高中阶段学校、义务阶段学校由县管理,民办托幼园所按属地原则由相关乡镇(街道)管理。县、乡镇(街道)应当成立民办教育管理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依法规范管理,重点落实有关民办学校核定教师编制、实行人事、落实工资福利、管理工资档案、参加社会保险、审批办理退休手续等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政策和规范办学、规范招生、教育收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等依法办学的规定。教育、民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重点修订民办托儿所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登记关,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形式,举办以学前教育、非学历培训为重点的民办教育机构,原则上不再审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严格控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立。严格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在民办学校年检中,审批机关要将财务检查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民办学校的财务和资产进行全面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改正,并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对情节严重的,由审批和登记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二)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必须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民办学校应当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民办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必须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单和招生信息。
(三)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对举办者投入的办学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分别登记建帐,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登记制度,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预警和社会监督机制,实行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管理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的监管,督促民办学校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合理支配收益,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物价部门要依法对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批、备案、公示,并加强检查和管理。审计部门要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专项审计制度,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摘要:笔者所在的学校是一所民办普通本科学校,自2005 年建校以来在财务制度上的选择、具体的应用以及与相关的法律规定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主要以我校应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出发点,就其在民办学校应用现状进行归纳分析并加以探讨,为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和实现良性循环提供参考。
关键词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高校
一、民办高校财务制度的选择
本文作者从民办高校的定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制度)核算的特征来看,认为民办高校应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观点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和民非制度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得出的结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高校的办学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了民非制度的核算要求。但也有不同的选择,如由于地区间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理政策的差异,导致一部分民办高校选择了《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如重庆民办高校的学杂费收入列入政府预算管理,所以要求当地的民办高校按《高校会计制度》核算,并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本文作者更侧重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观点,因为更符合民办高校办学特。
二、民非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民非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核算范围的界定问题
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为民办高校的核算制度,是必要遵守民非会计制度的规定:“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但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投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二者之间的相互矛盾,让民办高校在核算过程中很难取舍。
2.相关法律、法规支撑问题
(1)按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财税〔2014〕13 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条件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投资人不得分配利润,收取回报。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2)、(3 )条是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办学给予优惠政策,而(1)条从税法又明确规定投资人的合理回报,使得民办学校在遵循政策法规制度上存在尴尬的局面。政策法规上没有明确指出民办学校的收入是免税收入。民办教育促进法上规定可与公办院校同等地位,但税务观点:认为民办学校收入,没有上交财政入库,所以不能等同公办院校,而且收入也不符合《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免税收入。使得民办学校在税收问题上又起了纷争。
3.会计报告信息不健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65 条指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尽管制度没有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给出明确的文字表述,但不难看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就是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诸如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而在科目设置时,投资者投入与经营结果统一通过“净资产”科目核算,通过报表很难直观的区分投资人的投入和经营结果,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总结,以上是由点带面的浅析《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体应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民非企业在国家管控和内部管控上都存在失控,例如个别单位成立后长期不登账、账务核算体系的设置与有关制度、规定不相符报表不完整、核算不规范等(收入挂往来科目不及时结转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收入)、现金余额过大且不及时盘点、大额现金结算频繁,违反有关现金结算规定等等。
三、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发展前景
目前我国拥有民办教育机构14.8 万多所,截止到2014 年7 月民办普通高校就有444 所,面对其多样性、复杂性,必然导致财务管理制度上的多样性。这样不利于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法规政策方面上缺乏对非营利性、普惠性民办学校的支撑。在国家大力提倡民办学校的发展大背景下,我国在民办教育财务制度管理方面也应加快改革进度,使民间投资者在大力投资办学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同时,也能真正的民办民享,做到民办教育事业也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
1.制定出独立的、统一的民办教育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高校管理上是个综合体,办学上遵循普通高校的办学特点,管理上更多的接近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还要兼顾民非企业的“非营利性”。因此,需要制定出独立的、统一的、便于管理的《民办学校财务制度》。按行业区分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定出不同行业的具体的民非会计制度,例如“民办学校财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和“公益”的特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2.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使民非会计制度贯彻执行有法可依
民非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具体列举免税收入范围,执行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民非企业相应的管理法规相互矛盾。目前,在税务与民非企业利益之间起冲突时,没有法规可以参照,协调解决。所以,要想规范民非会计制度,首先要完善相应的法规,针对民非企业的特点,制定出免税资格认定的细则,规范民非企业归类的界定(例如营业税目下所涉及的九大行业),从而达到细化免税收入的确认。
3.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
首要是建立适合民办高校发展的内控制度,进而规范财务基础工作,加强从事民非制度核算的财会人员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基本素能。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提供数据上的、制度上的支撑,为自身可持续、健康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大的内部环境保障。
参考文献:
[1] 陆建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 会计研究,2004(9).
[2]丁贤友. 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思考.会计之友,2005年(5).
[3]《民办教育促进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隐含的一些矛盾也日益显现出来。随着招生人数、师资设备、基建规模等不断扩大,民办教学资源的拮据性也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基建规模、试验设备、优质师资配置等硬件领域,办学经费不足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财务管理改革势在必行。
一、高校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民办教育水平的提升和社会对民办学历教育的认,大大改变了人们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简单认识,这也从生源的数量上和广泛性得到印证。随着招生人数不断扩大,民办教学资源的拮据性也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基建规模、试验设备、优质师资配置等硬件领域,办学经费不足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某些弊端日渐成为制约学校进一步发展的突出问题。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算意识差、执行力不严
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是财务工作的基础工作也是财务管理的方向盘,学校各项经费收支应按部门预算来严格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预算意识差或者预算编制时间过短,预算不及时,预算编制过程透明度不高等原因造成了部门预算不准确、不全面,编制的部门预算没有客观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全貌和体现学校的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在资金使用上,有些校领导预算意识不强,甚至根本未按预算安排使用资金,而是随意拍脑袋、批条子,造成预算的随意性、投机性,预算变更频繁,预算执行刚性不强的现象;还有些业务主管领导缺乏全校一盘棋观念,从自己分管部门或事务出发,不按部门预算使用经费,随意批经费,或者对于补助标准、提成方案等完全从本部门的情况考虑,很少顾及校内其他部门,这样就容易造成互相攀比,挫伤了一些部门和职工的积极性,同时也使部门预算丧失了约束力。部分学院甚至不经协商批准随意增加和调整预算项目,擅自扩大预算经费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混淆开支渠道。由于没有建立预算考评及预算激励机制,节约的预算经费没有奖励,超支又要求追加,预算执行存在随意性,削弱了预算的权威性、严肃性,使高校财务预算丧失了约束力。
(二)成本效益观念不强
由于体制原因,民办高校基本没有财政拨款,不能像公办院校那样依赖国家“等、靠、要”,只能靠教育市场自己造血,所实现的教育收入项目单一,主要是靠学费收入;在开拓市场、开辟财源以及积极进取等方面危机感较强。同样,由于体制原因,民办高校重大的投资决策没有科学、真实、可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盲目性较大,缺乏投资约束机制,造成了部分高校一方面办学经费不足,另一方面有限的资金产生的效益却又低下。
财务管理缺乏科学的理财意识;少数民办高校没有建立成本核算制度,还是采用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不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教育成本。比如,个别学院对外联合办学,缺乏财务核算和规范透明的合作协议,存在严重的财务漏洞;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而是在购入资产时在教育支出中进行一次性列支等。种种现象表明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不能真实、可靠、准确、完整地反映民办高校活动的资源耗费情况。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满足决策层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的发展。
(三)财务信息前瞻性不强、分析能力不高,指导性不强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不应仅仅停留在财务数据的核算上,应该对学校重大决策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提出建议,为学校领导进行各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目前的高校财务工作范畴仍然局限于记账、算账、报账,对内、对外只能提供有关的历史数据和基本信息的解释。工作流程侧重事后监督,相对忽视了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财务管理只停留在财务数据的核算,而没有深入地进行财务分析、效益考核、奖惩兑现。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不但应该重视记账、算账、审 核、报销等各项日常工作,同时也要拿出必要的人力和精力,研究会计报表和日常核算资料,开展经济效益的分析。通过财务分析工作,降低学校重大决策的财务成本,为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财务顾问服务;加快会计信息电算化建设,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目前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信息存在前瞻性不强、分析力不高、指导性不强的弊病。像学校融资筹资能力、负债能力测算、经济效益分析、办学成本测算以及如何根据国家对教育发展的要求和学校发展规划进行经济预测等财务信息向学校领导提供反映的不多,不利于学校领导运用财务信息进行工作决策。
(四)财务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民办高校要尽快监督建立内部制约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应设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长受董事会制约;实行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受董事会制约。 这种组织管理体制可防止家族式管理带来的弊端。现在大部分高校以财务处为学校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作为上有校级领导、下有各个二级实体财务部门,很难从中协调上下的关系;其次,由于小团体思想作怪,个别基层二级单位亏损了向学校伸手要钱,盈利了向学校少交钱甚至于不交钱,更有甚者其会计资料严重失实,无法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这都造成了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和资金的流失,影响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五)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监督难实现
许多学校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无不与单位内部控制内容、范围不全面、内部控制执行弱化、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没有达到《会计法》规定的内部控制的要求有关,《会计法》强调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而单位内部监督是基础。基础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监督就难以实现。民办高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
(1)内部控制范围不全面。忽视对预算外资金的内部控制;有些高校未将二级单位财务和校内结算中心纳入内部控制的范围,或控制不严,监督不力,致使校内结算中心出现违规资金运作现象。(2)内部控制的内容不全面。如有些高校未建立重大建设和投资项目论证、决策机制等内部控制制度,仅凭校长拍脑袋决策,导致对外投资决策失误,造成投资损失。(3)内部控制执行不严。有些学校虽建立有内部控制制度,但没有严格执行,制度形同摆设。(4)监督主体错位。在实际工作中,少数民办高校实施会计监督的主体往往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承担着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双重任务。而会计人员的自身利益是与其所属部门结合在一起的,当学校利益与所属部门利益发生矛盾时,会计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可能只维护部门利益,靠各部门的会计监督显然是十分有限的。
二、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优化改革方案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上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层面的原因,也有运行机制层面的原因;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首先高校领导要提高对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实行董事长或校长负责制。现行民办高校的校长大都是专家、教授、学者等,他们不仅有繁重的教学、科研任务,还有行政任务、社会活动等,要做到事必躬亲来负起会计责任显然是不可能的。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财务、基建、后勤等部门以及各院、系所掌握的经费或者管辖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财务部门所承担的工作量和核算难度随之加大。各院系除了财务部门统管的部分预算资金外,大都拥有相当数量自收自支的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福利、招待等开支,往往隐蔽性很大,难以控制。那么,优化改革的方案在哪里?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范要求重建高校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使高校向理性的经济人转变,为高校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财务管理在高校的管理工作中处于相当重要的位置,要切实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一) 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规范的财务管理机构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应设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 等人员组成,董事长受董事会制约。实行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受董事会制约。 这种组织管理体制可防止家族式管理带来的弊端。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机构,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门的财务机构,配备专业的财会人员,所有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以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水平。
(二)强化预算管理,提高执行力
按照民办高校发展计划、民办高校规模和定员定额的有关决策准确地编制年度预算,按照董事会批准的预算严格执行和有效控制,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预算调整。高校财务制度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对高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以及收支核算管理及财务报表编报等进行重新规范,确保部门预算改革措施在高校的贯彻实施,有效防止部门预算与单位预算“两张皮”现象的再发生。每年12月上旬各个部门编制下年度预算并讨论通过后财务部门12月底编制全校财务预算,加强立财务预算管理意识,避免预算滞后,徒走形式。预算通过后原则上不再随意变更。做好预算跟踪、预算评估,在流程上避免预算失控。
(三)强化民办高校成本效益观
民办高校财务制度改革必须强制要求民办高校加强成本费用核算,编制和报送成本报表,为民办高校发展预测、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成本费用信息资料。为更好地建立民办高校成本核算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合理规定高校活动成本范围、成本项目、成本计算方法和费用支出分配办法,以便真实、可靠、准确、完整地核算民办高校活动的资源耗费情况。民办高校成本核算不仅是完善民办高校会计核算的客观需要,也是民办高校开展绩效管理、考核评价民办高校财务运行绩效的重要标准和依据。
(四)提高财务分析能力,做高层优质财政顾问
以往的高校财务管理工作,重点是财务数据的核算,忽视了对学校重大决策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提供积极建议。因此,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不但应该重视记账、算账、审核、报销等各项日常工作,同时也要拿出必要的人力和精力,研究会计报表和日常核算资料,开展成本效益的分析。财会人员运用专门的财务分析方法(定性的或定量的分析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为下一步的财务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如分析学生人均教育成本,可通过与本校历年的人均教育成本、与其他学校的人均教育成本比较,以及人均教育成本的专业结构变化,国家的相关政策等等因素来进行分析,以求降低教育成本?提高教育投资效益?通过分析节约或浪费的具体程度等,为以后的财务管理提供依据。通过财务分析工作,降低学校重大决策的财务成本,为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财务顾问服务。
(五)理顺高校财务管理的体制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个高校要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并明文颁布,一经确立,不得随意变更。其次明确高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或主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校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和确定范围内的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活动都不能游离于学校财务处的管理监督之外,财务处要参与学校经济活动方面的决策,凡学校的重大开支、校内有关部门代表学校签署涉及学校经济活动方面的协议、合同和其他文件,均应征求财务处的意见,学校所有涉及收费的业务均应由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财务处的委托或同意均不能向学生收费。财务处成立服务小组,分片包干到各个院校科室,在提供对接服务的同时,加强对各个部门的财务监管。
(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监督
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真正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是提高高校财务管理的有效措施。
财务内部控制就是在财务管理过程中运用有关信息和一定的控制手段,对民办学校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调节,使之按照既定的财务目标运行,最终完成或超 额完成财务计划的过程,即:事中财务监控;是财务管理的主要环节,财务人员日常大量的工作就是进行财务控制。财务控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监督检查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通过日常的监督检查,发现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以及教职工的营私舞弊行为,及时提请学校领导处理。另一方面就是控制财务计划的实施情况,财务人员根据学校下达给各部门、各责任人的财务计划,运用管理会计中责任会计的方法,即划分责任单位,明确责任目标,进行责任核算,实施责任奖惩,将学校的各处(科)室或各责任人划分为责任单位,分别建账核算,定期编制财务计划完成情况表,反映各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工作业绩,供学校领导实施考核、奖惩,全年决算,年底兑现。在财务控制过程中如发现实际偏离计划过大等特殊情况,还应及时查明原因,提请学校领导及时采取补救等措施加以调整,确保财务目标的顺利完成。
(七)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教育部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样式进行了修订。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职除外)。各市教育局请接此通知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这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
二、各市在换发办学许可证之前,要按照管理权限,重点围绕学校校产、安全、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对本地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检查。同时,要依法委托会计事务所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教育网站和媒体上公布。通过评估检查,进一步督促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
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审批机关责令缓发办学许可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的;
(二)人民来信和投诉较多,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三、各市教育局要认真组织填写《民办学校备案表》和《民办教育基本情况统计表》,并于20*年12月底前报送到我厅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高其联系电话:0531-81916551),届时各市教育局按照实际换发学校数量向我厅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领取办学许可证。同时要将有关内容公布在各市教育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中,以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自20*年*月*日开始启用,原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换发新证的民办学校必须交回旧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副本。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填写要求如下:
(一)名称:审批机关审批规定的学校名称。
(二)地址: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门牌号码)。
(三)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四)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五)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六)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
(七)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八)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九)有效期限:自审批机关发证之日起计算。
(十)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十一)年度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
(十二)编号:15位数。
第一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为教育部,“1”为*省;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2-3位数省级,2-5位数市地级,2~7位数县级;第8位数为学校类型代码,“0”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1”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小学,“6”幼儿园,“7”培训学校,“8”其他;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0”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1”为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如137011210000290为例。按照数字排序第一位数1为*省;第2-7位数370112为*省济南市历城区;第8位数1为高等专科学校;第9-14位数000029为学校排序;第15位数0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但相比公办高校所取得的一系列成绩,民办高校的发展则显得步履蹒跚,如何规范民办高校运作管理和提高民办高校办学质量已成为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瓶颈是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和定位:一方面规定民办高校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一方面又允许出资人获得“合理”回报。这样的矛盾和困境,导致了民办高校规模发展后面临着规范管理、风险防范和质量提升的系列障碍。针对民办高校的这些问题以及改革的迫切性,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不断探索和研究,“分类管理”的制度设计理念逐渐显现,也得到国家层面的重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思路;2013年9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拟对相关教育法进行统一修改,其中最具实质意义的修订就体现在对民办学校管理的分类改革上;由教育部牵头拟定的关于民办教育政策的重要文件(该文件暂定为《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意见》也已上报,其核心内容是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改革。基于分类管理视角,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诉求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作出严格的界定,在管理政策上也“一视同仁”。近年来,政府、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基本上确立了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这一顶层设计思路和理念,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分类管理”势必影响不同分类的民办高校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治理的格局。因此,为实现各利益相关主体在民办高校治理活动中权、责、利相互制衡,从根源上规避财务风险,基于“分类管理”的视角优化我国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结构,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财务治理水平。
二、我国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现状分析
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内涵是指基于投资者、管理者(校方)、政府、社会、教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内在关系基础上所构建的多元、双向和共同的财务治理结构、治理机制以及相应的制度设计和安排。通过对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现状的分析,有利于实现高校财务决策科学化、权力的制衡和效益的提高,从而保证高校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
(一)民办高校内部治理模式极端化
当前,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主要问题凸显在内部治理结构的极端走向趋势,形成不同的差异,导致民办高校办学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一种模式是家族式的管理模式,重点表现在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运行方面,尤其是财务负责人的地位和权利方面:要么权利过大,如财务负责人由投资者的亲属担任,具有相当大的权利,在学校整个领导班子中的地位和权利甚至超过了校长,学校校长被架空;要么权利过低,如财务负责人由外聘的专业人士担任,但其权利以及对学校财务情况的了解程度还不如由投资者亲属担任的出纳。另外一种模式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原本借鉴现代公司制度的治理理念,但在民办高校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又演变为两种模式:一种就是没有实质改变的上述家族式模式;另外一种就是演变成内部人控制模式,即校长权利过大,独揽财务、人事等核心权利,架空了投资者和上级管理部门(如少数公办学校的二级学院)。
(二)民办高校内部财务管理功能的缺失
有的民办高校尽管建立了董事会等较为先进的管理模式,但是执行起来仍然存在上述问题,使得财务管理的核心功能没有凸显。这些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只发挥了基础的核算职能,而对于财务管理的重要功能,如财务投资决策、融资决策以及财务风险防控等,没有充分发挥,甚至被忽略。究其原因,既与民办高校当前家族式管理现状和政府的单向、单一监督管理模式有关,更与当前投资者对高等教育领域的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意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有关。在当前民办学校规模发展和资本逐利性的驱动下,许多学校想方设法扩大生源,盲目追求升本,而忽略与学校建设密切相关的财务领域及风险。
(三)民办高校外部政策监督功能的弱化
首先,政府法律法规文件本身的冲突和不完善导致外部财务监督的功能和地位弱化。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如何通过相关的税收、会计等规定计算取得,怎么的比例才算合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民办高校如何从宏观上更好地兼顾和平衡教育事业的后续发展和民办高校的资本逐利性,也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的文件,这也使得现实办学过程中,部分投资者违心选择不要求取得回报的办学模式后又通过各种手段变相获取利益。其次,现有民办高校没有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企业、高校、民间非营利组织等相关会计制度的都有),无法及时、客观和有效地为政府提供相关财务信息,进而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最后,政策执行不到位也是导致民办高校财务问题和经济纠纷乱象的原因。比如,法人财产权的过户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没能真正落实,许多民办高校的校产登记在投资公司账上,将学校资产与投资公司资产相混淆。
(四)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导向和监督模式存在问题
在公共资源短缺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等教育,导致了发展目标上的“重规模、轻质量”和监管模式上的“重支持、轻监督”等现象。相关管理部门更多地是关注公办高校的发展情况,未能深入到民办高校发展的内部,使得“管理”和“规范”有限。同时,面对发展民办高校的现实需求和民办高校自身的不足,也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矛盾,无法找到一个合理的模式。例如,民办高校的年检制度,执行过程很容易形式化,尤其是财务方面。尽管有关专家和部门针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的现象提出严格整治要求,但最终并未落到实处,导致民办高校对相关的财务问题不够重视。当然,这也与政府机构在行使监管职能时,部门之间的职责冲突与协调不力有关。
三、基于“分类管理”视角的民办高校财务治理模式
(一)“分类管理”对财务治理环境的影响
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民办高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其财政投入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办学收益分配以及高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财务相关领域也会根据不同分类有所区别和侧重。在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非营利性高校将高于营利性高校;在办学收益方面,充分考虑现有民办高校主体还是投资办学居多的现状,营利性高校可以按照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比例取得回报,非营利性高校将通过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价予以奖励的方式进行适当补偿和支持。这样,既能促使当前许多高校通过不同途径变相获得扶持和回报的隐性状况显性化和合法化,又能体现政府分类发展的指导思想,进而促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之间、营利性民办高校之间以及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之间的多层竞争和发展。
(二)基于“分类管理”视角的民办高校财务治理模式设计
本文以现代公司制度中先进财务治理经验为基础,协调各利益相关者责、权、利关系,并结合当前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现状和政府分类管理指导思想,提出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共同治理”的财务治理模式。该模式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原则,平衡民办高校资本逐利性和办学公益性,以权力制衡、风险控制和公益保障为导向,以民办高校多重财务关系为对象,以内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和结构优化、内外部财务治理协同和优化为内容,改变民办高校投资者单边控制的财务管理现状,实现民办高校多元和双向的共同治理。该财务治理模式的关键在于利益相关者各方如何嵌入到民办高校发展过程,形成新的财务关系和治理机制,改变民办高校投资者单边控制的财务治理结构,实现民办高校多元和双向的共同治理。利益相关者各方中社会监督机构及政府管理部门是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在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中社会监督机构及政府管理部门参与财务治理侧重点各有不同。营利性民办高校因要平衡其逐利性与公益性,其财务治理是尊重“市场的调节机制”,以社会监督为主、政府监管为辅。其中社会监督机构包括民办高等教育行业机构、行业联盟等主体。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公益性要求政府主管部门不但要加强监督还要实行考核奖励保障办学成本,其财务治理必须以政府监管为主、社会监督为辅。其中政府监管部门包括教育、财政、物价等单位。债权单位及其他社会利益群体是次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无论哪种类型高校,其参与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形式趋于一致。我国民办高校企业化办学负债投资是不可避免的,为防范风险、维护债权人利益可引入“相机治理机制”,让银行、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学校财务治理当中。其他利益相关群体则包括学生家长、其他关心教育发展的社会人士等,他们往往缺乏参与财务治理的渠道,有赖于“信息公开机制”的完善以促成对民办高校的监督。该财务管理模式中各利益相关者一方面要发挥财务治理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则要借助董事会制度进一步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使内外部治理结构实现协同和优化,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立的制衡机制。
四“、分类管理”制度设计下我国民办高校财务治理模式优化对策
(一)营利性民办高校财务治理模式优化对策
1.营利性民办高校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优化
对于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外部监督,应当吸收更多的市场要素进来,充分发挥市场行为的自我调节能力,以社会监督为主、政府监管为辅。可成立由政府部门、民办高校行业联盟、社会中介机构等组成的民间组织,将政府部分职能社会化,由该民间组织执行,并由其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办学经费使用管理、财务投融资及利益分配等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披露,以保障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的公益性及办学质量。其所需经费来源于按照民办高校办学收益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基金。另外,为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营利性民办高校需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制度。董事会作为民办高校最高财务治理决策机构,一方面要吸收更多外部治理主体,另一方面必须平衡各利益相关者权力以实现多方治理,权力制衡。董事会成员的引入可以按利益相关重要程度配比,按分类管理的原则,营利性民办高校应当让市场性的外部财务治理要素以行业联盟、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及独立董事等方式在董事会中起主导作用,以利于构建现代企业化的财务治理体系。
2.营利性民办高校内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优化
营利性民办高校内部财务治理的重点是实现财权的制衡,该财务治理模式的设计是参照现代企业的财务治理体系以董事会、校务会和教代会为核心,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立的制衡。董事会作为内部决策机构,除了吸收外部治理要素避免“内部人控制”外,应在董事会下设预算管理委员会、发展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等专业委员会,对学校重大财务决策提出审议、评价和咨询意见。董事会作出的决策应由校务会具体执行,其中财务治理的执行权集中于财务负责人,以强化高校财务管理的核心功能。为避免营利性民办高校出现“家族式企业”对财权的垄断,财务负责人应聘请职业经理人,以其专业能力及独立性保证财务治理的顺利执行。教代会是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的监督机构,与董事会平行设置,对董事会及校务会行使监督职能。教代会不仅要进行财务治理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即预算、决策时的监督)。
(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财务治理模式优化对策
1.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优化
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应当吸收更多的政策性要素进来,通过政策性的规范,以政府监管为主、社会监督为辅。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财政扶持资金、学费收入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等财政形态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进行合法、合规及绩效监督,并建立公开透明、互动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使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财务信息不再局限于政府部门的统计之用,实现社会利益相关群体的外部监督作用。董事会制度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同样不可或缺。按分类管理的原则,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董事成员中政府主管部门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应保证一定的比例,赋予相应的权力和责任,以确保政府主管部门参与学校的管理。
2.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内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优化
在我市教育工作任务特别繁重、中高考接踵而至,尤其是“两基国检”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的关键时刻,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全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培训班,其目的就是围绕局党组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提出的“提高教育质量,走在全省前列,办出*特色,促进科学发展”的四句话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
这次民办教育管理培训,是经市教育局党组、行政研究决定举办的一次重要培训,是我局继招生考试管理培训、财务管理培训后举办的的又一次重要培训,是我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引导全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进而推动全市各级各类教育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次培训,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史开来处长、民办教育处宋黔萍处长和其他几位专家莅临指导。刚才,两位处长为我市受到表彰的先进民办学校进行了颁奖,一会儿,开来处长还要给我们作专题讲座,这充分体现了省教育厅对我市民办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此,让我们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帮助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省教育厅和各位领导、专家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民办教育需要关怀,民办教育需要支撑,民办教育也需要规范和管理。如何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管理,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这次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大家对民办教育管理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也正在梳理和总结。下面,结合近几年调研了解的情况,我就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讲几点意见。
一、科学判断我市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形势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扩大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多样化教育需求,为社会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特别是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04年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深入贯彻“一法一条例”和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民办教育稳步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在我市涌现出了一批如*清华中学、道真金星中学等办学效益明显、办学水平较高的民办学校。截止2008年底,全市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563所,专任教师3688名,在校学生(幼儿)97419人,总投资2.37亿元,教学仪器投资5425万元,图书524万册,民办教育已成为全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为全市实现“两基”攻坚目标、缓解公办教育资源压力、促进我市多元化教育体制形成,为实施科教兴遵和人才强市战略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充分肯定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所取得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一些民办学校在教师聘用、财务管理、招生、教学等方面还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管理不到位,挪用办学资金造成学校破产;有的未经审批仍然办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有的未经批准擅自虚假招生信息和广告,对学校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有的办学基础薄弱,办学条件较差,不具备实施教学工作的配套设施设备,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有的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大,教育质量无法保障等等。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等等,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研究解决,不断探索民办教育发展和依法管理的新方法、新思路,走出一条发展民办教育的新路子。
基于对民办教育的正确认识和科学判断,基于对民办教育的关心重视和切身感受,2008年8月,市教育局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从深化思想认识、依法加强监管、明确管理职责、强化审批程序、提升教学质量、加强制度建设等方面着手,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开展民办学校内涵建设,增强民办学校的竞争力。《意见》的出台,是我市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难题的一项重要成果。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意见》提出的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十五条具体措施抓好落实。
二、正确处理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几个关系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也随之显现。对于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若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将制约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为此,需要正确处理好五个重要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好依法办学与自主办学的关系。依法办学是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的前提和基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实施,为民办学校依法办学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切实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民办学校招生、聘任校长与教职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收费、优惠政策扶持等方面享有更多的办学自。但自主办学不是自由办学,更不是随意办学,自主办学必须在依法办学的前提和基础上进行。各民办学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全面规范办学行为,把依法办学、诚信办学与自主办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二,要正确处理好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关系。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样,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都是在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我们要在思想上把民办教育摆在与公办教育同等的地位,切实将民办教育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着力抓好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主动帮助民办学校解难题、办实事、办好事。从民办学校自身来讲,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办好让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三,要正确处理好民办教育公益性质和办学效益的关系。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作为一项事业,也必须要讲效益。教育的效益首先体现在社会效益上,关键是要培养出合格的人才,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因此,全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培育更多优质教育资源的高度来认识民办教育,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政策支持力度。同时,民办学校投资者办教育,一定要讲办学效益、办学成本,正确处理好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质和办学效益的关系,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民办学校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四,要正确处理好规模与质量的关系。今后一段时间,民办学校要在合理扩大办学规模的基础上,重点提高办学质量。一是进一步加大后续投入,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完善办学设施,着力把学校办成优质学校。二是转变教育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着力打造学校的品牌和特色,走内涵发展之路,把重点转移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来。
第五,要正确处理好民办学校发展与规划的关系。近年来,我市各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遍地开花,办学条件良莠不齐。无论是学校的布局,还是不同层次、类别的民办学校的发展,都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长期统筹规划。鉴于此,我们要根据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城市发展规划,坚持校点“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的原则,认真做好民办学校校点选址等布局调整工作,合理分配和利用教育教学资源,防止盲目办学、恶性竞争,避免造成新的教育资源浪费,全面促进我市教育的和谐发展。对于民办学校而言,一定要科学规划,因校制宜树立适合本校实际的发展思路,有计划、有目的地去培养和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切实做好当前教育系统安全防范工作
学校安全重于泰山。安全工作必须成为教育工作者心中一根随时绷紧的弦,一刻也不能放松。当前,国际国内公共卫生形势严峻,“手足口”病屡有发生,甲型H1N1流感病毒肆虐全球,再加上中、高考临近,汛期安全防范工作责任重大。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广大教育工作者必须保持头脑清醒,把校园安全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认真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整治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近日发出的通知要求以及5月4日晓光市长在全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尽快开展一次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基本常识和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既要避免学校师生产生不必要的恐慌情绪,又要普及科学防范知识。以对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传入和扩散,为保障教育系统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同志们,民办教育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支持民办教育,是我们的义务;规范管理民办教育,是我们的职责。让我们在省教育厅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近日石宗源书记在我市考察调研提出的工作要求,抢抓机遇,迎难而上,奋力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率先发展。
一、加强管理,明确工作职责
1、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民办教育工作,负责全县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和常规管理。
2、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审批和常规管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县内批准设立或未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都要依法履行监管、服务职能,积极维护民办教育的正常办学秩序,及时纠正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依法规范办学单位。要明确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杜绝相互推诿扯皮。要加强与民政、公安、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协作,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依靠各部门的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4、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动态管理,要经常深入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定期对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教学内容、办学条件、教师管理、财务管理等进行检查、督导,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顿,拒不整顿或整顿不合格的,由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5、各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主动按受教育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做好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按照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严格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设置的审批。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批时,要严格执行设置标准,尤其要严格审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资格、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并认真执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各类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规范招生,维护办学秩序
1、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要依法治校,诚信办学,自觉执行招生政策,根据办学条件拟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招收不符合入学条件或规定的学生。
2、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按审批权限经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已经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简章),不得逾期招生广告(简章),不得委托非法招生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
3、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和招生广告(简章)。要广泛开展民办教育招生咨询服务活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名单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公布重大变动情况。对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虚假广告和违规招生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
1、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要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要求。对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招生。
2、要建立规范的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档案资料,按时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审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在每学期新生入学后,要及时编制学生名册,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并报审批机关备案。不执行备案制度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
3、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要建立一支具备任教资质、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要建立完善有关教师聘用、管理、待遇、辞退等方面规范性制度。选聘教师时,各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与受聘教职工签订符合法规要求的合同和协议,不得收取押金、扣押毕业证书等。
4、现有一定规模的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要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构,以及各中层管理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一、民办学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外部因素分析
民办学校现存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其中既有外部环境的问题,包括政策环境、法制环境、管理环境、舆论环境、经济环境等方面,也有其自身的问题。在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广泛参与,学校自主办学三者中,政府宏观管理是关键因素,是社会广泛参与和学校自主办学的前提条件。在当前我国民办学校的现实情况中,政府宏观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宏观调控不够。主要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用管理公立学校的模式管理民办学校,干预比较多,管理太死,同时缺乏服务意识,使得部分民办学校得不到应有的扶持,办学的步履比较艰难。布置与公办学校一样多的工作、检查多不胜数,有不少校长发出了感叹:鼓励是抽象的,支持是理论的,管理是实实在在的。另一种倾向是强调民办学校的特殊性,疏于管理,甚至放任自流,表现在不少地区审批民办学校不能与本地区的事业发展统盘考虑,造成发展比例失调。审批以后,不能与教育督导部门建立反馈、联系的渠道。致使在办学方向、宣传广告、课程设置、收费管理上,屡屡出现不规范的现象。有的甚至酿成有害的后果,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政策法规滞后。尽管目前国家和地方都制定了一些民办教育的法规政策,但这些法规和政策还很不完善,与实际需要相去甚远,还有些政策性问题不够明确,如民办教育的界定,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民办教育评估标准,教师的劳动性质和薪资的计算,政府和学校各自的权利责任与义务,董事会和校长各自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办学成本计算,开办费投入和产权归属,学校等级与收费标准等。
2.内部因素分析
(1)经费问题。民办学校经费短缺和经费管理不善是两个相当普遍的问题。一般情况,学校开办者筹集到一定数量的开办费后,就申请办学,匆促上马,基建费多是向银行或有关部门、企业公司借贷,试图学校办起来后依靠高额学费加以偿还。维持学校运作的经费也不稳定,如果没有其他固定的经费来源,在学校运营过程中又遇到各方面(含政府各部门)的乱摊派、乱收费,无疑是雪上加霜,民办学校的负担就更为沉重。民办学校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的资助,但实际上国家教育经费也相当紧张,即使有心也无力资助民办学校。
(2)学校内部管理问题。许多民办学校内部管理缺乏民主监督,“家族化”管理与"近亲化"用人盛行,影响甚至破坏了办学自的正确运用和社会公益性的提高。内部管理混乱,各校有各校不同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有的没有董事会组织,一人说了算,管理上随意性很大;有的校长和教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常规教学秩序无法稳定,缺乏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等等。
(3)教育质量问题。教育质量是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口号虽已提出,但教育质量不高仍是民办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是生源素质不高:搞“应试”教育,误入歧途;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难以保证;教研和教研活动也难以在更大范围内展开,以上这些原因,削弱了对提高教育质量有力的支撑。
二、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的管理
1.关于市场预测与定位
认真深入地研究市场,精准地进行市场定位,这是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前提。
(1)着力教育服务。教育服务,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实践,作为民办学校,在具体组织教育教学时,应着力教育服务,促进内涵发展,做活两个方面的文章:一是教育服务社会,作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产物,民办教育理所当然地要承担历史赋予的重大使命和责任,竭尽全力服务社会、回报社会。要按照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需要确立办学方向,主动自觉把立足本区域,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社会需要什么人才就培养什么人才,始终围绕社会需要转。二是教育服务市场。充分发挥民办教育鲜明的灵活性,根据人才市场需要,调整培养目标,调整课程结构等从生源素质和教学设施的实际出发,着力提高办学层次和课程设置的针对性。教学方法注重实践性,要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注重学生的技能培训,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2)注重紧跟市场。民办学校要取得发展,就要注重紧跟市场。一是学校办学要紧跟市场;二是学校管理要紧跟市场、有些民办学校管理不规范,层次不清,职责不明,造成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因此,要结合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管理模式,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的建设。引进新的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思想,引进高层次的管理人才,逐步改变“家族化”管理等落后的管理方式,促进学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只有一流的管理,才有一流的质量,才能创一流的品牌学校。三是学校招生要规范市场。民办学校生源空间有限,生源大战愈演愈烈。在争抢生源、师源的过程中,采用违规手段,甚至相互诋毁,不仅造成生源、师源流失,也给民办学校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所以,学校要接受政府安排,听从指挥,对招生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以净化和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
(3)注意大力宣传。民办学校要实现内涵发展就必须走打造品牌之路。首先要在社会上建立对民办教育的认同,消弥一部分人对民办教育的偏见。由于教育是个长线产品。不可能立竿见影,所以就要加强宣传。除了利用毕业生成绩宣传外,还要特别注重工作过程管理,要请家长深入学校,了解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发现孩子的每一点进步,要使每一位家长都成为学校的义务宣传员。其次要抓住每一个难得的机会,展示学校的优势和进步。再次,学校的办学质量必须持续上升,始终保持相对优势,这是品牌宣传的根本。在目前这种激烈竞争的形势下,要保持相对优势,只有不断学习、创新。
2.关于学校的外部管理与内部管理
管理的完善是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的核心,民办学校的管理分民办学校的外部管理和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两者都十分重要,缺一不可。
(1)民办学校的外部管理。民办学校的外部管理主要是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社会的广泛参与。从总体上讲,国家和政府应在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面多做有益的工作,一是发挥其宏观管理的职能,通过民办教育的立法,形成民办教育的法制理论框架,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环境,保证法治体系的正常运行。二是应对民办学校的总体发展进行规划,以保证民办学校整体布局的合理性,考虑民办学校的地域分布,适度控制民办学校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引导投资者合理选择投资方向和学校类别,专业设置。三是加强过程监管,即强化督导、评估,以保证民办学校的公益性质和产业性质,监督民办学校特别是国有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学校教育资产的不断积累,监督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质量,监督民办学校的规范化建设;同时对民办学校进行评估,对民办学校的办学目标、条件进行评判,对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考评等等。四是政府通过一定形式、一定数量的经济资助,以激励民办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如"教育券"制度的试行。五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扶持的力度,落实有关政策,在资金引进、体制完善、师资配置、舆论环境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要依法规范管理行为,充分尊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切实保护办学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2)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办学方向上存在问题,有的只培养“精英”;办学为了营利,做虚假广告,争抢生源、家族式管理、财务管理混乱等等,这些都是关系到民办学校自身发展的问题。要克服这些问题,民办学校作为社会的一个法人机构,必须走“自我管理、自我生存与发展、自我约束”的道路。
所谓自我管理是指民办学校作为一个法人单位,比一般的公立学校拥有更多的“办学自”,办学经费使用权和学校自有资产拥有权,对各类人员聘任权和使用权,对教职工的考核权和报酬分配权,以及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有教育法规前提下的组织教学自等。此外,还可依据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和地方教育政策法规,根据学校自身的情况,制定一定的校纪校规,以使学校管理有章可循。当然,在民办学校自行组织管理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接受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另一方面也要接受来自社会组织的批评性与建设性意见。但是,各种外来力量特别是政府部门,都无权干涉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事务。
自主发展则是指现实的教育使得民办学校必须依据一定的社会经济支持,遵循"以质量取胜,以特色见长"的基本原则,走自我生存与发展的道路。学校教育的质量,实际上是办学的质量,最终要落实到人才的培养上,落实到人才的素质上,落实到人才的全面发展上,民办学校不能象过去的公立学校那样陷入应试教育的泥潭,应致力于打造自主特色,在学校管理、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校风、班风建设、教职工和全体学生的风貌上体现学校特色。
而自我约束则意味着我们在强调民办学校充分享受办学自的同时,也应看到民办学校所应担负的责任与义务,唯有保证民办学校责任与权利的统一,才能保证民办教育的规范和有序,因而民办学校的自我约束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此外,民办学校还应建立教育质量、办学效益的自我监控机制,以利民办学校健康地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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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黎建平.走进新课程.湖南:常德市教育局,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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