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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经营类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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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经营类别

第1篇:商标的经营类别范文

    原告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食品研发、生产、包装和销售于一体的大型食品企业,生产豆奶粉等十多个系列、200多个品种产品,是目前国内最大最先进的豆奶粉生产基地。原告于1997 年开始使用“黑牛”文字商标。之后,又通过自行申请注册和受让等方式,逐步建立了涵盖6个商品类别、32个关联商标的商标体系,以“黑牛”文字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形象识别体系逐渐成形。2004年,“黑牛”豆奶粉被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为“绿色食品”,并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评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同年,“黑牛”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颁发“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2005年该产品被评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5年3月25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汕头特区晚报刊登广告,销售“黑牛”牌陶瓷餐具。被告的行为,使许多熟知“黑牛”的企业和消费者误以为原告开始从事陶瓷行业。

    原告认为,被告假借“黑牛”商标销售瓷器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就“黑牛”文字驰名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极大地损害了原告品牌在公众中的信誉。

    被告王某辩称:首先,被告与原告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各自生产经营的产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绝对不会造成原告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被告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陶瓷餐具销售的小本生意,而原告是食品企业,主要经营豆奶粉、麦片以及其他保健饮品,其使用“黑牛”商标的也是这些产品,并没有陶瓷。被告在2005年刚刚到汕头开店销售陶瓷餐具,根本不知道原告及其商标,使用“黑牛”名称纯属巧合,被告陶瓷餐具上的“黑牛”文字,也不是复制、摹仿原告注册商标标识,不存在假借原告商标销售陶瓷餐具的问题,也没有对其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另外,本案的侵权纠纷与原告的“黑牛”文字商标是否驰名并无关联,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表明其注册商标在使用时间、被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和使用范围等方面相当有限,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不等于被告已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陶瓷餐具和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不同且又不属于类似商品,所以“黑牛”文字商标是否驰名是案件审理的焦点所在。而一个商标驰名与否,首先是该商标在中国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原告自1997年使用“黑牛”文字商标至今持续使用达8年,原告为宣传“黑牛”文字商标,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作了持续的、范围涵盖全国的宣传工作,产品年销售额巨大并不断上升,位于同行业前列,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有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记录,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故依法认定“黑牛”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别司法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采用了与“黑牛”文字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经营的陶瓷餐具商标,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起到一定的削弱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第2篇:商标的经营类别范文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

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商标的经营类别范文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系统商标许可使用的行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的形象和声誉,根据总部(分部)与分部(加盟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对总部许可使用的商标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

    总部许可分部(加盟商)使用的商标名称为:_________,商标注册号为:_________,商标注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商标注册人的名称:_________。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_________。

    二、许可使用的方式

    总部授权加盟商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排他/普通)许可的方式使用本协议规定的商标。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限于_________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并按照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使用,且总部有权对使用的商品品种进行调整。

    四、许可使用的地域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为《特许经营合同》所规定的特许经营区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使用于加盟店的招牌、标志、物品及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

    (2)商品销售的客户限于在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

    (3)_________。

    五、许可使用的期限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其许可使用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规定执行:

    (1)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相同;

    (2)实施期限按照总部的通知执行;

    (3)限于在_________期限内使用。

    六、商标的更新

    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本协议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加盟商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分部)应当返还_________费用,并赔偿_________损失。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现有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

    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_________的费用由_________负担。

    七、商品质量的保证

    加盟店使用商标时,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商品质量标准,应当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及总部的要求。

    (1)总部(分部)向加盟商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上的技术指导;

    (2)总部(分部)可以监督加盟商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加盟商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3)_________。

    八、商标续展

    总部应保证履行商标的续展手续及其他保障商品合法性的注册手续,包括产品的原产地标志及_________认证。

    九、许可使用费

    甲方应当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已经包括在交纳的特许经营费之中,不再单独收取费用。或

    加盟店按照_________标准向总部(分部)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与特许权使用费一并按月(季)交纳。

第4篇:商标的经营类别范文

商标缺失,凸显宠物用品行业“软肋”

制约中国宠物用品品牌成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过去经营手段粗放、市场规模狭小、营销方式原始、文化开掘乏力等先天不足外,商标的缺失和保护不力,是中国宠物品牌化之路的最大硬伤和致命缺陷。

目前,我国已是世界上当之无愧的商标注册大国。自2002年至2008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7年位居世界第一。同时,我国已经连续四年成为马德里联盟商标国际注册被指定最多的国家。但是,我国的宠物行业商标注册却不是这样。

提起中国宠物用品,人们会说出皇家、宝路、冠能,但若问起中国有哪些宠物用品商标,人们则会大多不知其所以然。整个中国宠物行业真正叫得响的商标寥若晨星,目前,全宠物行业只有波波唯一的中国驰名商标。

有品类,有产地,却无品牌,无商标,数以万计“有姓无名”的中小宠物用品厂为国外企业做嫁衣裳,最终沦为国际采购商的代加工商。这种情况在广东、浙江,比比皆是。

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宠物用品生产厂家达三万多家,仅浙江就有上万家,其中注册商标的只有一万多家,三家宠物用品企业最多一家注册商标。

众所周知,如果经营者不能及时给自己经营的产品品牌注册商标,就可能被他人抢先注册,失去商标所有权,其长期经营的产品品牌也可能拱手让给别人。

河北荣喜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了多年 “卡尔”牌商标后才发现, “卡尔”商标已经被人注册,此时, “卡尔”已经被荣喜用了6年多了。6年来,经过苦心经营,该厂的产品“卡尔”牌宠物食品在市场上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为该厂带来了可观的效益。2004年6月荣喜宠物食品公司申请“卡尔”31类商标注册,却发现 “卡尔”商标早在2002年12月就被山东烟台一家食品公司注册,2003年12月已初审通过。大家都知,在我国对商标使用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先注册原则,如果再使用下去,就是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河北荣喜不得已自动放弃使用多年的“卡尔”商标,只好改为注册“艾尔”商标。

无独有偶,使用多年的“宠物世界”商标,在申请16类商标时被商标局驳回,目前当事方均已提出复审,虽说多了些希望,但成功的概率很低,即使成功也是遥遥无期。

商标战略,宠物企业成长不二选择

“从国内来讲,没有品牌的产品,其销售渠道如何,我们可想而知。”因此,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商标肖荣娟认为,在市场化进程中,商标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当消费者购买一个产品时,这个产品可能有几千家的生产商,最后决定选购哪家的商品,就要看产品商标所承载的品牌了。虽然商标只是一个标识,但却标注了很多有关质量和商誉的各种信息,比如产品的来源、生产厂家等。

因此,企业要参与市场竞争,就必须拥有自己的商标。而且,必须重视商标对于企业品牌的价值和其所承载的重要内涵。

商标如果能够深刻反映品牌的精神,并与消费者的心理重合,产生共鸣,则会为品牌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商标会对品牌战略产生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如果商标跟不上发展,就会出现品牌形象老化,跟不上时代步伐的现象。

受很多国际大公司的启发,一些企业在制定远景发展战略时,就对商标注册有所考虑了。绍兴波波宠物用品厂除波波品牌外还拥有了爱慕思、康贝乐等旗下商标。

深圳莱诺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宠物牵引带为主的公司,多年前一直以代加工为主,2007年莱诺开始在国内推出自有品牌守护神系列,并在海外多个国家注册SOOHUPET商标。

当温州佩蒂确定走国际路线时,其商标也经过了一个重要的演变。据佩蒂董事长陈振标介绍, 1999年,我们确定进行国际化运作,将“CPET、PeiDi”商标在美国注册,同时明确商标应迎合国际特色,不应过于本土化,否则会对参与国际竞争带来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打破原有包含图案、汉字、拼音等本土色彩较重又略显复杂的商标设计,简化成大写拼音组合――“CPET、PeiDi”。”这样就真正达到了佩蒂品牌对外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因此,企业在迈出国际化步伐的同时,就必须将打造国际化的品牌标识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

商标注册,须纳入企业运营规范

在企业运营中,必须保证知识产权先行,在产品上市之前,就应该到相关国家或地区进行商标注册。企业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产品刚刚上市,无法预测是否能打开市场,而暂缓商标注册,先不去花那笔“冤枉钱”,想把钱用在自认为的“刀刃上”,想象着等产品在市场站住了脚,再申请也不迟。然而,实践证明,往往到了这个时候,为时已晚了。

国内很多宠物用品企业在知识产权上的意识都比较薄弱。企业决策者对商标的保护意识不强,加上宠物企业大多是中小型企业,起步期多以粗放研发为主,缺乏整体运营的规范性。他们普遍认为,将产品的研发和营销做好是最重要,缺乏保护商标的意识。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有家宠物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发现商标早已被抢注后,并未停止使用该商标,而是选择了继续使用,至今已经用了有好几年了。这样下去,这家公司要么会被诉侵权,要么支付给别人昂贵的商标使用费。这样的事情在国外是难以想象的。这个案例凸显了中国企业商标保护意识极度欠缺,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将可能遭遇无法想象的经济以及商誉的多重损失,甚至企业有濒临破产的危险。

对于如何提高商标保护意识,首先决策者要转变观念,企业一定要把知识产权战略、商标战略跟企业的研发、销售等各方面的管理捆绑在一起,加强商标注册,提高对商标的保护意识,并将这项工作纳入公司的日常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设立专人负责机制,从根本上注重品牌的影响及其带来的商誉。

如果在市场竞争中,企业想利用自身品牌的影响力,那就要提前在注册自己的产品,是对企业商标保护的重要工作。企业产品要想打入市场,就必须穿上“铠甲”。商标人吴小灿说:“当企业在没有这种意识的情况下,就会对商标本身比较盲目,糊里糊涂申请一个商标就参与竞争,反而极有可能会侵权。如果这时再被诉侵权,企业不但不能进入市场,还必须要付出高额的侵权费,甚至连还手之力都没有,从而导致竞争力的严重丧失。”

所以说,拥有商标注册和保护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如今企业的品牌建设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商标注册和保护就是品牌建设的基础,如果这个基础都存在问题,那么企业的品牌建设无疑如同无本之木。

【案例回放】

【案例回放】之一

近似商标也侵权

从2004年起,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就相继研究开发宠物食品,其中的“爱猫久久”牌猫粮在全国都有良好销售业绩,但是,知名宠物食品品牌宝路和伟嘉的所属公司美国玛氏公司向市工商局投诉“爱猫久久”包装上的一个兽医图案与玛斯公司的注册商标图案类似,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

在厦门某实业公司的仓库里,记者看到了100多箱准备出库的“爱猫久久”猫粮,在包装袋的侧面均印有一个卡通的兽医图案,这个图案某实业公司并没有注册,只是作为包装装潢使用,这个卡通兽医图案与美国玛氏公司经过注册的,同样是使用在宠物食品类别上的一个标志极为类似。

工商人员表示:这个兽医商标是投诉人玛氏公司在动物食品上的注册商标,现被投诉人某实业公司把商标用在他的这个兽医图案,用在同样都是动物食品类的包装上面,这个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52条规定,造成了商标侵权,把他人的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当作商品的包装装潢来使用,我们先把产品就地封存,然后再做进一步调查。

按照我国的《商标法》第50条第一项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安井公司涉嫌商标侵权的行为,玛氏公司曾经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多次向某实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发函提醒过几次,但并没有得到某实业公司的正面回复。

美国“玛氏”中国品牌保护经理雄志明强调, “玛氏”在中国已经经营了13年了,我们知名的品牌宝路和伟嘉在消费者心中已经确立了很强的地位。“玛氏”一向对消费者的利益十分的重视,并且也十分重视保护我们自身产品的品质,所以今天当遇到这种比较明显的商标侵权的情况时候,“玛氏”之所以进行这个投诉,是介于以下的几种情况:“玛氏”的这个商标也就是兽医的图形标志在中国已经使用了五年,在消费者心中已经确立了一个品牌的形象,以至于消费者只要看到这个兽医的商标,就会想到这是玛氏公司的产品。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们今天来进行了投诉,与此同时 “玛斯”公司也是一个很讲道理的公司,因为在今天来投诉前,玛氏公司已经对相关的厦门某实业公司进行了一系列的教育,包括发一些函也好,告诉他们几次关于这个商标是属于“玛氏”的权利,但在这种情况下都没有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

在执法现场,工商人员对涉嫌商标侵权的印有卡通兽医图案的“爱猫久久”猫粮进行了就地封存,工商人员说,等案件有了进一步调查结果后再对这些产品进行处理。随后,工商人员对厦门某实业公司和美国玛氏公司有关商标侵权投诉一案进行现场调解,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马上撤销猫粮包装袋上所有涉嫌侵权的卡通兽医图案,并对现有包装进行销毁。可是对于某实业公司这样的一个口头承诺,美国玛氏公司方面并不接受。

何谓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是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比较,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判定近似商标,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从商标的音、形、义三方面,结合构图、颜色及整体结构等因素,并以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作为判定的主观标准,进行综合判定。工商人员告诉我们,近似商标的现象层出不穷,并且花样翻新,说到底,还是“傍名牌”的心理在作怪。

近年来,商标侵权行为日益严重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其中很多侵权企业不乏有“搭便车,傍名牌”之嫌,但也有些企业是在侵权被投诉后才忽然醒悟的。工商人员建议企业在使用一个商标、品牌或是包装之前,应该先到相关部门进行查询,以免构成无意中的侵权,造成企业的损失。

【案例回放】之二

网络域名抢注诉侵权

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中的认定要素包括:对异议方合法在先权益的确认;对被控方“恶意”目的的排除及对其注册和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认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被异议域名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域名或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是否存在相似性、近似性或可混淆性等因素的判断。

1997年8月,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经中国商标局核准,在第31类动物饲料等类别上注册了“ROYAL CANIN及图”商标,并于2002年在北京和上海投资设立了两家在华子公司:北京欧誉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和欧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2004年,法国皇家公司注册了“royal .cn”域名,但该域名当时未实际使用,其官方网站为和。2006年,刘唯泽注册了“royal ”域名,用来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该网站上载明:“请大家将本网站与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中文网站相区别”,“如果要访问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网站请登录或”。

2006年8月14日,法国皇家公司向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以刘唯泽对涉案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且对涉案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为由,要求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该公司。而刘唯泽就涉案域名转让问题曾回复邮件,主要内容是:“希望能在法国皇家公司中国总裁昨天给的价格基础上再提高一些,比如5000元就可以接受。希望将此意见转达昨天通话的人,如果法国皇家公司实在不愿意多出那二千元,3000元也可以接受。”

后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裁决驳回了法国皇家公司的投诉请求。双方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域名过户协议,但刘唯泽并未完成该域名的过户手续。后法国皇家公司将刘唯泽涉诉,要求判令刘唯泽立即停止侵权,包括停止使用域名“royal ”,并采取措施消除对公众的误导;要求其立即自费撤销该域名的注册。

一审判决认为,刘唯泽将涉案域名用于解答网友在使用法国皇家犬粮时遇到的问题,不能证明其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且其向皇家公司出售涉案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进而支持了法国皇家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则认为,刘唯泽使用涉案域名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而且其并未从事商业活动,使用该域名的理由正当,其与法国皇家公司就域名出售价格问题所作出的要约不足以证明其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不构成恶意。终审判决驳回了法国皇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中,刘唯泽与法国皇家公司之间的域名纠纷既涉及商标权,也涉及法国皇家公司已注册的域名,法国皇家公司请求保护的“ROYAL CANIN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对“.cn”域名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刘唯泽的域名“royal ”正是与上述商标及域名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因而引起了纠纷。但刘唯泽注册、使用该域名的行为首先并不是为了商业目的,其次,他在网站上明确标注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网站,足见其并没有与原告网站混淆,误导网络用户的故意,因而其不具有恶意。其的确曾经要约出售该域名,但并非高价要挟,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有关协议,故并不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其注册该域名是为了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而也可以认定其具有正当理由。因此,刘唯泽对其域名的注册、使用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终审判决驳回法国皇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案例回放】之三

宠物用品傍名牌被

原告海尔曼斯公司诉称,原告创建于1993年5月,是一家从事针织服装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的企业集团。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25类,至今已连续使用13年。2006年3月,被告在南京市开设了两家“海尔曼斯宠宠服饰店”。被告销售的宠物饰品(羊毛衣)上也粘贴了“海尔曼斯”商标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经营的宠物用品商品类别为第20类,和原告的商品类别不相同、不类似,但客观上,严重损害了原告“海尔曼斯”商标的形象和声誉,给原告的注册商标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故请求法院:跨类保护“海尔曼斯”商标,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海尔曼斯”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等。

被告吴女士辩称,“海尔曼斯”虽然很有名气,但其本人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是宠物服饰,与原告经营的产品不同,与原告也不是同行业,被告没有侵权故意,且在原告前已被工商查处,产品被暂扣。只有少量产品售出,即使侵权也不可能造成原告2万元经济损失。

原告海尔曼斯公司于1993年5月20日成立。2001年1月28日,海尔曼斯公司在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上获得“海尔曼斯”文字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针织服装等。

2006年3月24日,被告吴女士开设“南京宠宠服饰店”,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宠物服饰销售并异地经营。同时在经营场所悬挂“海尔曼斯宠宠服饰店”字样广告和招贴。同年5月,原告海尔曼斯公司工作人员在被告经营场所购买了注标“海尔曼斯”标识的宠物羊毛衣,被告出具的收据上加盖有“海尔曼斯宠宠服饰店”印章。2006年5月9日,南京市江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山工商所工作人员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暂扣宠物服装210件等。

点评:

被告吴女士销售标有“海尔曼斯”商标的宠物服装并以不同字体突出使用“海尔曼斯”文字进行广告宣传行为如何定性,被告在与原告不同商品类别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海尔曼斯公司注册取得的在商品分类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上“海尔曼斯”文字商标专有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且其有权标明该商标为注册商标标记。被告吴女士在购进无标识的宠物服装后,擅自添加“海尔曼斯”注册商标标识,该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标识完全相同。被告事实上并未在任何商品类别上注册该商标,对该注册商标标识被告虽陈述是其委托他人制造,但其未能提供实际制造该注册商标标识的制造者,因此,应视为被告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被告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同时被告在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在明知原告注册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情况下,其直言不讳称就是因为“海尔曼斯”知名度高,为了便于其产品销售才擅自在无标识的产品上全部附加上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该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制造行为。虽然从注册商标的分类来看,似乎宠物服装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但由于原告主要产品就是针织服装或针织品和羊毛衫,被告经销的宠物服装同样也是针织品,只是针织品的用途存在差异。

第5篇:商标的经营类别范文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 ________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_________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 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 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 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万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时间: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 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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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第6篇:商标的经营类别范文

加盟商(分部):________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系统商标许可使用的行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的形象和声誉,根据总部(分部)与分部(加盟商)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对总部许可使用的商标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

总部许可分部(加盟商)使用的商标名称为:_________,商标注册号为:________,商标注册时间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标注册人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许可使用的方式

总部授权加盟商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排他/普通)许可的方式使用本协议规定的商标。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限于_________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并按照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使用,且总部有权对使用的商品品种进行调整。

四、许可使用的地域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为《特许经营合同》所规定的特许经营区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使用于加盟店的招牌、标志、物品及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

(2)商品销售的客户限于在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许可使用的期限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其许可使用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规定执行:

(1)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相同;

(2)实施期限按照总部的通知执行;

(3)限于在_________期限内使用。

六、商标的更新

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本协议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加盟商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分部)应当返还_________费用,并赔偿_________损失。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现有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

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_________的费用由_________负担。

七、商品质量的保证

加盟店使用商标时,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商品质量标准,应当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及总部的要求。

(1)总部(分部)向加盟商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上的技术指导;

(2)总部(分部)可以监督加盟商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加盟商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商标续展

总部应保证履行商标的续展手续及其他保障商品合法性的注册手续,包括产品的原产地标志及_________认证。

九、许可使用费

甲方应当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已经包括在交纳的特许经营费之中,不再单独收取费用。或

加盟店按照_______标准向总部(分部)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与特许权使用费一并按月(季)交纳

十、商标转让

除《特许经营合同》转让而导致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一并转让时,总部转让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加盟商无(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

加盟店有下列违约行为的,除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赔偿损失外,并应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将许可使用的商标用于本协议规定范围以外的产品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2)将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通过加盟店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销售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3)将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销售给未在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

(4)将许可的商标使用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销售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部(分部)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总部未按规定续展商标注册期限导致商标许可使用提前终止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2)将许可使用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导致商标许可使用提前终止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法律关系

总部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与义务,均由分部实际享有或承担。加盟商可以依据协议向分部主张权利,但不得依据本协议直接向总部主张任何权利。

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加盟店主张权利,包括对加盟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及处罚权,除非加盟店已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放弃对加盟店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分部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十三、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由总部、加盟商及(分部)各存_________份,一份报商标局备案,一份送工商管理部门存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备案

总部负责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备案手续,备案的费用由总部承担。加盟商负责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档。

如商标管理部门要求使用其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备案存档,则应当根据本协议内容填写备案存档文本,但在执行时以本协议为准。

总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加盟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7篇:商标的经营类别范文

[关键词] 企业;商标;注册;策略;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5-0083-03

[基金课题] 江西省社科规划课题“商标反淡化保护”(批准号:05SH34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肖 海,华东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 (江西 南昌 330013)

一、商标注册先行策略:先注册才有利于保护商标

企业刚成立的时候,就要考虑商标注册,至少企业的商品还没有进行宣传和销售的时候,要先成功注册商标。中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也就是说,要取得商标专用权,保护企业的商品,应进行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因为没有注册商标而受损的案例层出不穷。如武汉的掉渣儿食品管理有限公司就因未注册商标导致企业损失巨大。2005年3月,公司创始人晏琳创办的第一间“掉渣儿”烧饼店开张。当年5月,晏琳递交了注册商标申请。8月,晏琳开始筹划连锁加盟,宣扬“每天卖出1500个,35天就可收回成本”,吸引了众多加盟商;9月12日,武汉就出现了39家加盟店,日见生意兴隆;10月以后,广州一下子冒出1000多家名称各异的土家烧饼店,北京的土家烧饼店也随处可见,上海、杭州、深圳、重庆、成都等地也都跟风效仿,这让商标注册证还没到手的晏琳无计可施,傻了眼,众多加盟商也遭遇“深度套牢”。 武汉掉渣儿食品管理有限公司也被加盟商告上法庭,2006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合同终止履行,掉渣儿公司返还保证金。公司的宏伟发展蓝图受阻,公司也损失巨大。[1]所以,企业宣传销售产品以前,应取得已经注册的商标,如商标还在申请之中,公司的宣传和扩张则应谨慎。

二、商标设计创意策略:选择组合商标和显著性强商标

设计的商标图案形态可以有多种,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可以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6种要素组成或组合组成,如何设计选择最佳方案应慎重考虑。

首先,商标与商号相结合。商标与商号相一致,这样既可以宣传商品的商标,又可以宣传企业,也让客户容易记住。用其他企业的商标作为商号易引起纠纷,如蒙牛酒业使用蒙牛乳业的“蒙牛”作为企业的商号引起纠纷。其次,中英文相结合。这样,中国人看得懂,外国人也看得懂,用英文是因为英文使用的国家比较多,在世界上比较容易通行。中英文一起出现在商标中,可以节约对外扩张的成本。现在是全球化的时代,企业做到一定规模要走向国外市场,如重新设计一个对外的商标,宣传和经营均要付出更多,不如商标注册时一并考虑走向国际市场问题,可以少走弯路。再次,文字与图形相结合。这样,即使是中英文都看不懂的人,或者不仔细看的人也明白,也能记住,不能让客户费力地猜,人家也没有那么多时间去猜,不明白干脆不买。最后,文字、字母、图形统一设计注册。如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注册并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报喜鸟”,后被香港一公司侵权,中国知识产权第一人郑成思教授提出:“建议‘报喜鸟集团公司’将图、文、拼音的合并图文,也注册为专用商标(从现有资料看,这三者均是分别注册的)。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患于未然。因为,目前商标侵权的方式呈多元化趋向。‘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现遇到的纠纷已与以往非常不同,今后还可能出现更隐蔽、更复杂的侵权活动。故在全面的商标战略上,也应设想得更周全些。”[2]

设计的商标应为创意之作,显著性强。商标应容易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比如长城、神州等作为商标,易与其他商标相混淆,也易成为其他企业的商号。这样的商标不是不能用,但显著性不是很强。可以自己创立新词汇作为企业的商标,如格兰仕、波司登等。图案也不要过于复杂。也不要与其他商标相似,如“三九”与“999”不用商品的通用名或形状,如不能用“酒”酒瓶的图案申请商标注册。当然也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如不能用美国国名、英国国旗、红十字、日本鬼子等作为商标注册。

三、商标的注册范围策略:用防御商标一主多辅类别注册

商标注册要适当选择注册的范围,即应选择适当的类别。中国根据《国际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制订中国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分为45个类,其中第1-34类为商品类别,第35-45类为服务类别,商标注册应确定申请的类别。一般企业除应注册一个主要类别,也应注册相关类别,以使企业可以有扩张的空间。只注册一个类别的商标,在企业多元化发展中会受阻。如“春都”商标是靠火腿肠出的名,据有关部门评估,“春都”这块牌子的商誉,价值已达1.省略和,创下了CN域名史上交易最高价。[6]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域名注册管理规定,除主要针对涉及公众权益的域名,如政府机构和地域词汇限制注册的域名,以及带有gov的三级域名,不允许自由注册之外,根据互联网本身的特点,其他域名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一旦域名遭到以投机为目的的恶意抢注,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还可能费尽力气仍无法取回。因此,企业应当增强域名保护意识,尽快全面注册与企业商标及相关的域名,避免域名争议,防止不法分子以假乱真。

企业商标注册可以采用以上九个策略,构筑具有优势地位并能保护自己的商标攻防网,使企业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聂国春.“烧饼皇后”再陷官司 未注册商标加盟藏风险[EB/OL].http://省略/know.asp?I_id =782.

[2]郑成思.关于“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的驰名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商品化权等遭受侵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J].工商行政管理,2002,(15).

[3]何志平.知名商标15%被国外抢注 五粮液康佳等难逃厄运[EB/OL]. http://news.省略/guonei/jjsh/2005/12/1135298856_15/.

[4]黄云生.海王主副品牌模式诊断[EB/OL].中国品牌总网,http://省略/.

第8篇:商标的经营类别范文

观众痛心:名牌不能被损害

在现场发出惊呼的赵悦在北京某商标事务所工作,是《同一首歌》的忠实观众。6日,他出示了自费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查询到的“同一首歌”商标记录,其中注册号3204732显示:广东中山市某调味食品厂在2002年6月10日就注册“同一首歌”商标提出了申请。其申请的商标很简陋,随意性很强,但“同一首歌”四个字却非常清晰。该厂表示,倘若注册成功,将把“同一首歌”的商标用于醋精、酱油、番茄酱、蚝油、辣椒油等调味品。根据国家商标法有关规定,该商标的注册日期是今年1月28日。在这个日期到来之前,假如不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8日起,这家调味品厂使用“同一首歌”做商标就合法了。

赵悦最后提醒:“春节要放假,商标局不工作。再除去周末,让《同一首歌》提出异议制止他们注册的时间只有7天。”

厂家发言:“同一首歌”就是好卖

据调查,注册“同一首歌”商标的厂家原来有旧商标“冬梅”,该厂也是用这个老商标注册的企业名,为何要换成“同一首歌”?该厂负责人坦言,他们就是看中了这个栏目在观众中的影响力。但他也表示注册“同一首歌”的商标是合法的,决不是盗用,因为央视并没有为《同一首歌》注册此类的商标类别,他们是严格咨询了法律专家后才提出注册申请的。

广东这家企业没有说谎。央视在2002年1月17日为《同一首歌》注册了商标,注册号是30371313,但它属于第42类商标,使用商品是“知识产权许可、版权管理、法律服务、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气象服务、主持计算机网站”等,的确未在第30类的调味食品类注册,这给广东厂家注册提供了空间。其实最聪明的还不是这家企业,早在去年10月21日,浙江乐清市的某服饰公司就开始合法使用“同一首歌”商标卖起了服装、鞋、手套和皮带。这个服装商标设计得还简单,只有“同一首歌”四个楷体字。在浙江当地,该服饰产品卖得很好。据悉,在这个商标合法使用前,没有受到央视《同一首歌》的异议。

业内提醒央视未保护无形资产

据了解,除了《同一首歌》,央视也为《大风车》《心连心》《健康》等栏目注册了商标,但均属于第42类,服务项目与《同一首歌》一样。

从商标的角度看,注册商标填写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应以本单位主行业为主,或可能产生关联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也可申请通类保护。像《同一首歌》《大风车》等商标注册的类别,填写的服务项目不够十分准确,不能有效保护中央电视台的无形资产。比如,央视认为这类栏目的名称不应该成为酱油、食品的商标,起码应该在第35类的广告、第41类的娱乐和文体活动等中进行注册。“

来自安徽的观众吴兵感受很深,他说:“有一次看到有台演唱会在我们那里打出了《同一首歌》的海报,我以为是孟导带着歌手来了,后来一看,只是几位著名歌手的拼盘演出,质量根本不能和《同一首歌》比,我很生气,但当时不知道找谁理论去,也不知道找谁退票去。”

北京观众刘影说:“去年我看到‘同一首歌KTV俱乐部’开张,就买了张会员卡,后来去了才明白,那根本不是央视的《同一首歌》剧组办的,人家又不退钱,这事儿没法说!”

孟欣无奈:我对不起观众

面对观众的投诉,《同一首歌》总制片人孟欣导演深感无奈:“《同一首歌》是要给观众文化享受的。一些企业利用观众对这个栏目的热情,将它注册成酱油等产品的商标,我感到奇怪和难过。如果这种合法行为伤害了观众的热情,我在这里说声对不起。《同一首歌》是央视的名牌,我们剧组也无权对像酱油这样的商标提出异议。如果观众让我们做俱乐部甚至做后产品,也是要经过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的。只要百姓认可和需要,我想,这也是我们可以考虑尝试的空间,或者是合作的空间。”央视是否会对“同一首歌”调味品商标提出异议?截至发稿时,其相关部门均未对此有明确态度。

如果央视提出异议,商标局将依法进行仲裁。

专家支招:《同一首歌》应成立公司

第9篇:商标的经营类别范文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着特征的标志。

什么是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登记的法律事实。在我国,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注册,就标志着他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什么是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包括商标使用权和商标禁止权两个方面。

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局核准的商品上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其它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权利。

商标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什么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规定,商标划分为42个类别。其中,1-34类为商品商标,35-42类为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服务商标: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企业为什么要注册商标?

首先,注册商标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依据。好的企业不仅需要好的产品和服务,更需要好的商标,不论是美国的可口可乐,还是中国的海尔都是因为注册了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可口可乐、海尔既使一夜之间失去所有财产,也可以迅速重建,靠的就是其商标形成的巨大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已远远超过其有形资产的价值。

为什么企业要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当其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的名称改变后,不能自动地继承其原有的某些权力,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后才能继续享有权利。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能够使商标注册人合法地使用其享有的权利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局商标局负责。只有经过商标局依法认定的商标,才可称为驰名商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有什么好处?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有以下法律效力: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有下列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