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律职能的知识范文

法律职能的知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职能的知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法律职能的知识

第1篇:法律职能的知识范文

一、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法制教育功能

诊所法律教育不仅是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一种新的改革与尝试,也日益成为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进行法制教育的一支重要的辅助力量。

(一)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体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提升现代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效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诊所法律教育致力于用一种全新的学习方式教育学生,同时又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与援助,将教育功能和社会功能实行有机结合。诊所学生在接待当事人和有关案件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了对案件当事人或法律咨询者的法律认知和体会。在这些活动过程当中,法律诊所充当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场所,法律诊所教育扮演了官方普法活动等渠道之外的法制宣传教育角色。在诊所老师指导下和监督下,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法学专业的学生既是法学的受教育者,同时又成为了对需要给予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者进行法律知识、程序和法律条文解惑释疑的法制宣传教育者。这种宣传教育更形象、更生动、更具体、更深刻。随着我国高等院校众多法学院不断加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以及社会各领域的逐步认可和重视,诊所法律教育将会成为我国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又一个重要渠道。

(二)法律认知深化功能法律认知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文化、法律规范制度、法律现象本质的一种整体上的感受和知觉。让社会主体具有一定的科学法律知识是法制教育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公民法治观念生成、法律信仰意识初步形成的知识基础。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是在法律理性的基础之上逐渐萌发和产生的,只有基于对法律科学认知、通过有效的法制教育使社会主体的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之维萌生,才具有现实的基础和可能。大体说来,与职业法官、律师、法学院的教师及学生相比,一般的普通民众更多地不是从法律条文,而是从亲历亲为的司法实践和教育活动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至上性,去生发法治的意识,去树立法律的信仰。普通法传统认为,法律是一种艺术,一种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在西方,诊所教育最初的教学目标就是培养学生为穷困当事人服务的责任,传授如何投身于这种服务,传授法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影响的知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法律认知深化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诊所学生通过亲自办案,逐步认识到在实践中应用法律与书本上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并不一样,发现自己所学的法律理论在办理真实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挑战,即使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在适用时还要考虑到许多其他的因素。二是当事人在与诊所学生信函交往、电话或到法律诊所咨询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诊所学生在协助当事人调查取证、起草文书、在承办民间调解、庭外和解、劳动仲裁等非诉讼案件时,给予当事人法律建议和具体指导,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对于普法形式来讲,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更能进一步加深社会主体对法律实体、程序的认知。

(三)法律观念导向功能当前,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以及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法即刑的观念根深蒂固,刑法合一,刑法不分造就人们畸形的法观念。自秦汉以来,权力中心和等级伦理秩序观念与法律工具主义的长期渲染,使人们“厌讼”、“恶讼”、“畏讼”谈法而色变,加之十年砸烂“公检法”造成了对法制的严重践踏,“进法院的没好人,进法院没好事”自然无法形成普遍的强烈持久的正确法治观念。而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消除“人治”的观念、官本位的观念、权大于法的观念、义务本位的观念,建立公民现代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信任的观念、强化权利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公民观念等法治观念,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导向功能。促进社会正义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之一,诊所必须培养有社会正义感的学生,并直接为接近正义运动添砖加瓦。法律诊所老师和学生在面对社会某些领域司法腐败,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一种法律援助的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支撑着诊所学生和老师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法治观念最大限度的传播到社会大众之中。法律诊所这种追求和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也鼓舞和激励了当事人及与之相关的人,从而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使现代公民树立现代化的公民意识,特别是民主与法律意识,充当了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

(四)法治精神激励功能“任何规则必涵蕴有一定的法理,载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法律的最高价值和终极目的与意义是在于追求人类社会的合理秩序、公平与正义,表征着法律意义体系的精神家园。法治的公平与正义从古至今激励着人们愿意为之献身,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和中国的吴宏庙之死,就是对法律和规约的一种信仰,一种献身。正如在刘燕文在状告北京大学案中,原告人何兵之的发言:“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正义的追求;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司法的信仰。”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不仅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改革,也应然地蕴涵着追求和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这种法治精神的激励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诊所老师和学生的激励,在诊所老师和学生在为当事人调查取证办案过程中,通过发现社会不同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真实的生活状态和所面临的困境,从而感受到法律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价值和意义,体会到法律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冲突差距,激励其产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思考制度性的解决方案,努力促进正义公平与道德、促进法治的发展、促进人权的保障和人类社会的和谐。二是对相关案件当事人的激励,当事人通过亲身的法律实践,逐步知晓法律对自身的重要意义,从而积极努力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三是诊所案件本身的胜诉或败诉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其他民众的激励。

(五)社会调解稳定功能到法律诊所寻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一般是经受了极大的委屈与不公正的待遇。诊所面对的基本上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在接待当事人或来访者诊所一般会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并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疑难给予当场解答,倾注人文关怀,对当事人起到了心理调适作用。法律诊所通过每天接待咨询来访者,解疑释惑,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或组织到社区进行义务法律咨询活动,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与法律帮助。在办案过程中,调节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寻求调解仲裁非诉讼处理,更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缓和社会矛盾,促进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法律诊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弘扬了人间正气,引导人们追求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必将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支重要的新兴力量。

二、进一步优化和提升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法制教育功能的途径

(一)扩大资金筹措渠道,完善诊所教育设施诊所“常常因缺乏教师或财政原因而失败”,高校本来就缺乏国家财政的足够支撑,也缺乏民间社会力量的资助,仅仅依赖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是不够的,因而经费问题成为制约诊所法律教育进一步开展的瓶颈,这也制约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法制教育功能发挥与提升。一是要从多方面扩大资金筹措渠道,从学校、法学院、社会和政府获得经费资助。二是要加大新闻媒介宣传力度,强化诊所法律教育品牌形象,争取社会资金的支持。三是法律允许法律诊所教师律师在办理非援助案件时,与律师事务所一样收取适当费用。

第2篇:法律职能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市场失灵 政府职能 旅游产业 产业集群

旅游产业集群理论研究现状及发展模式分析

旅游产业集群发展理论研究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目前学术界的相关工作还主要处于案例研究阶段,且相关具体性案例较少,系统理论的完善程度有待增加。从旅游产业集群内容来看,大部分研究均从旅游产业和集群经济发展的平行性视角入手,欠缺整体性考虑,并且缺乏科学的宏观和微观经济学理论支撑,无论在深度和广度层面都尚处于产业经济学科的初级引入阶段。

邵其会(2012)认为在当今产业融合的经济时代背景下,旅游产业集群发展更多强调产业之间的互相融合,而其中又以新型服务业与集群旅游产业的融合最具发展潜力;夏宇尘(2011)指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变得越来越重要,产业集群理论和集群化商业模式的产生和发展是经济转型期内每个微观经济主体都要重点关注的动态,其中以旅游业集群发展和相关业务外包模式最值得区域经济发展理论进行深入性研究;华萍(2012)认为旅游产业的集群发展尤其适合目前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需要,旅游产业集群是摆脱地方经济资源依赖性强和增长方式粗放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现代旅游业的发展模式中,产业集群是数量众多的中小型旅游企业和旅游组织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断累积和重叠的结果,并以人文气息和地理环境等因素的相近性而产生一条互有联结的产业价值链,以此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规模经济效应的持久性优势(郭峦,2011)。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战略,旅游产业有助于提升上下游行业的经济凝聚力,并最终导致产业间的协同增长(见图1)。

一般情况下,旅游产业的集群发展模式主要包括两种,即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其中第一种发展模式是指旅游业的推动前进力量主要来自于政府层面的产业政策制定,旅游产业集群发展依赖于相关政府部门规划的旅游业发展计划;第二种则主要依靠竞争和价格、供求等市场机制来实现产业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在供求平衡的条件下实现对旅游产业的整体性推动。从世界范围内旅游产业发展现状来看,各国经济发育的成熟程度和相关行业所处生命周期阶段都决定着旅游业的发展模式选择,作为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与市场经济体制接轨的必然性,任何单纯的政府主导型产业集群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经济模式都不具备实施的可行性。以旅游行业来讲,我国应充分认识到文化服务行业的自身发展特点,将政府行为引导建立在充分的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做到“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政府减少行政干预”的基本准则,争取服务业在我国的二次发展繁荣(邵其会,2012)。

市场失灵及政府纠正效应在旅游产业集群发展中的体现

公共物品性是旅游资源的先天属性,因此,单一的市场机制调节手段会产生一系列的失灵问题,通常表现为市场在配置资源时出现有失公平和低效率的现象,丢失社会期望。一般来讲,市场失灵的出现有多方面原因,包括信息不对称、外部性以及公共产品等因素,因此需要政府及时进行干预,纠正市场的影响盲区。在旅游市场集群发展中,市场失灵和政府职能行为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

市场出现信息不对称是指商业交易主体在买卖过程中各自掌握的信息丰富程度不均等,其中一方占据信息优势,体现在旅游市场中,即游客接受和掌握的信息远远少于市场的存量信息,进而造成旅游交易的不公平现象。旅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诱因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游客在知识水平和自身能力方面的局限使得信息搜集完备率低下,造成信息传播的低效率;第二,在旅游企业方面,利益驱动导致的不实宣传而造成信息非对称;第三,旅游活动天然就构成了信息博弈,无论是旅游专业设施例如餐饮、住宿、商店等,还是旅游企业等服务提供者之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两两博弈。

针对旅游集群发展中的信息非对称现象,政策纠偏也集中在三个领域:第一,通过构建政府层面的旅游信息系统来加强旅游服务信息和产品的搜集和传播效率,提升市场透明度;第二,设立专门性旅游管理部门来加强对辖区内旅游企业和组织的监管,建立针对旅游服务的提供者信息义务披露制度,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自由查询旅行社经营信息,旅游服务提供商对信息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建立旅游企业年审机制,在制度上加强对旅游微观经济主体的监管,及时淘汰劣势旅游企业(华萍,2013)。

(二)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是广泛存在于现实经济中的客观现象,正、负外部性均会导致市场失灵问题,扰乱资源配置秩序。旅游市场中的外部性问题诱因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产业之间的高关联性造成旅游活动涉及的地区、经济主体和交易环节较为广泛,旅游经营成果很难被单独的一个企业所享有,因此造成“搭便车”等外部性问题;第二,负外部性作用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不可忽视,旅游资源经营权和产权的长期分离使得大部分旅游企业在规划经营时缺乏可持续发展视野,过度开发等短期利益行为频现;第三,商业化旅游经济活动造成对旅游地居民生活秩序的一定冲击,不利于社会治安和稳定,具有负面社会作用。

政府对于外部性问题的纠偏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科学的统筹规划旅游地辖区内的企业数量,减少过度开发造成的对本地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冲击,提升区域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严格审核新批旅游项目,及时排除严重破坏旅游地自然环境的旅游建设计划,通过牌照制度来将有限的旅游资源打包出售给有限的几个具备旅游资源保护能力和开发能力的大中型企业组织(王云才,2012)。

(三)公共产品因素

旅游资源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其具备非排他性和共享性的基本特点,因此在特定的地理和政治区划内无法避免“搭便车”问题,公共产品的基本特性导致了旅游业市场机制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政府对于市场失灵而进行的及时干预是必要且有效的。在搭建多方面政府职能发挥平台的工作中,要在旅游地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交通、旅游公共产品规划、旅游营销和招商、旅游产品形象推广以及旅游权益保护等方面加强政府职能参与力度,扫除旅游公用产品资源的市场调节盲区,将制度经济学理论合理应用到旅游产业集群发展的实践工作中去。

旅游产业集群发展生命周期中的政府职能作用

(一)潜在阶段:以政府主导为主的扶持加强时期

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旅游产业集群潜在发展阶段表现较为彻底,政府以管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为基础,综合执行管理职能由行政向服务者的转变,此时的旅游产业集群只是初具雏形,范围较小且不具备集合性突出特征,因此就要求政府综合研判社会公众的需求信息,识别产业动态信号,以经济杠杆效应调节产业集群主体行为,发挥联络员和组织者作用,并且加强对萌芽期产业的扶持力度,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技术性支持,作为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和法律后盾(魏小安,2007)。

(二)显现阶段:品牌建设和规划统筹时期

发展巩固阶段的旅游产业集群代表特征就是规模急速扩大,在通常状态下,旅游业发展后期会面临基础设施落后和资源濒临枯竭等问题,因此,此阶段有必要树立新型旅游产业发展观,以品牌意识维护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注重经济和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政府在此阶段的主要工作应放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先行规划和整合力度行为使得产业集群优势得以显现,促进集群竞争力的提升。此外,政府还要在品牌塑造和管理宣传工作中对旅游产业集群发展提供便利。

(三)既存阶段:产业集群成熟和多元发展时期

成熟时期的旅游产业集群规模扩大至利润最高点,产业价值链之间的横向和纵向联结加强,集群气氛得以建立,规模经济效应发挥较为彻底。在此阶段,旅游产业集群开始了生产功能的扩散,成本和要素价格占据优势的地区将首先受益,产业集群内部和群落之间的信息交流、技术创新、战略管理以及交易市场功能都会得到加强,产业集群内的企业间开始了密切的动态分工协作,形成了合作共进的良好产业环境,并且使得硬件条件和政府保护机制发挥最大效用。要注意的是,此阶段的集群经济总量已经达到饱和,政府功能更多体现为维持稳定和加强监督。

(四)衰退阶段:求变创新和谋求可持续发展的时期

此阶段的旅游产业集群由成熟期走向衰落,市场的变化使得消费者对旅游服务和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产业集群内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加剧和产品同质化则阻碍了集群的进一步发展,硬件设施落后和制度陈旧则造成产业发展的停滞,此时的政府职能应集中于解决产业集群的再发展,采用改革或放弃原有产业扶植模式的方式,寻求并培育新型主导产业,对旅游产业集群进行局部性的调整。政府在此阶段要特别注意产业价值链的重组,延长产业存在发展的生命周期长度,具体来说:

第一,解决产业集群的结构不合理问题,在均衡发展的基础上推进产业结构攀高,使得旅游产业内部要素换代升级,协调产业间协作关系,及时淘汰资源高消耗、环境高污染的经济单位,以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环境承载力为价值评判条件(马文,2012)。

第二,倡导产业集群内优势企业实现利益均沾,为行业新进入者和新经营思想创立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旅游产业集群必须及时吸取和补充新鲜的知识、信息和理念,提升集群整体的学习和应变能力,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第三,改善地区旅游环境和旅游形象,加强微观筹划力度,奠定绿色旅游经济模式和开发创新型旅游增长基础,淘汰存量消耗产业经济组织,重新定位旅游地的交通条件、基础设施以及市场格局,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结论

产业集群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组织结构趋近和自发诱导等天然属性,在旅游经济这样的公共产品性尤为突出的产业环境里,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政府职能发挥也是不可或缺的,如何匹配市场机制作用盲区与政府功能发挥是产业经济学界和旅游产业实践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科学的评估旅游产业集群市场失灵因素和政府作用效果是推动我国旅游产业良性发展的必要前提,并且值得产业经济政策制定者和组织管理者不断的践行和思考。

参考文献:

1.郭峦.基于创新的旅游集群结构研究[J].经济论坛,2011(8)

2.夏华丽.区域特色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学诠释[J].商业时代,2012(20)

3.华萍.中原经济区河南旅游产业转型升级路径研究[J].商业经济,2013(5)

4.邵其会.基于现代服务业融合的旅游产业新经济模式探讨[J].商业时代,2012(32)

5.王云才.国际村镇旅游业集群化发展经验借鉴与启示[J].小城镇建设,2012(1)

6.菲利普・科特勒.经济低迷期的八种增长途径[J].商业评论,2013(5)

第3篇:法律职能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测控技术;城市发展;绿色;智能

测控技术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如计算机技术、电子技术、自动控制技术、传感器及仪表技术、网络与通信技术、自动测试技术和虚拟与仿真技术等。近年来绿色发展的趋势也说明整个社会意识到了能源资源过度消耗的问题,转而向环境友好型社会进行发展。绿色发展也是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可以创造更大的市场需求。

1 城市化发展的进程

城市化进程脚步的加快是全球化的趋势。世界城市化的趋势脚步加快,标志着社会的进步,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而城市由于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潜力,会产生巨大的力量,创造强大的财富。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历经了三个不同的阶段。首先是上世纪50-60年代的工业化发展,各省市之间的城镇人口迅速提升;之后是上世纪60-70年代,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缓慢增长;第三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直到当前的智能化和谐社会[1]。

2 城市发展的要求

城市发展除了要考虑经济效益以外,更重要的一点是要考虑到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这是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作用非常显著,是改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而优化城市的布局和形态,加强城市管理水平,也是城市转型和国力提升的标志之一。基于这一原因,我国也一直将“节能减排”问题放在战略角度来看待。对于城市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是重要的“武器”之一,测控技术因其先进性和智能化的特点,也可以有效促进城市化的发展,实现绿色发展,低碳发展,所以如何有效应用该技术,也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

“测控技术”下的城市发展实际上就是一种信息化的发展模式。从广义上来讲,它将信息技g、数字化等高科技手段融入城市生活当中,是对城市发展的一种数字化管理,促进信息的协调和通常。我国目前已经处于深入发展期的关键时期,在这种情况下的城市化发展也必然要采取更加完善的手段。因为城市化发展本身就是一种矛盾性和统一性的结合,不稳定因素多,如何实现“数字化建设”,也是未来城市发展的重点[2]。

3 测控技术对于城市发展的意义

近年来,绿色化、智能化发展的趋势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兴起。为了应对能源资源过度损耗造成的环境问题,就需要采取更加完善的措施来进行应对。从国际形势来看,绿色化的产业变革是各国应对经济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为了能减少危机带来的影响,各国也旨在分析如何调整经济结构,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使用,合理辅以低碳技术的使用。换而言之,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绿色智能化发展都是未来重要的发展模式。我国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也需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变化,与时俱进地依靠科技的手段来实现绿色化发展。测控技术的出现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式。从我国的形势上来看,绿色化发展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在建筑、水资源还是其它管理方面,我国的节能工作始终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3]。能源的消耗不仅仅是对国家能源供求关系的影响,同时还是对环境发展的影响。以建筑为例,针对于现阶段建筑能耗高的特点,我国已经实现了通过计算机来设置数据网络,控制室内的温度和湿度,调整空气质量,并做到严格的环境监测工作。在保障人们基本居住要求的基础上采用最有效的节能优化措施,改善建筑对于能源的过度需求,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4 绿色智能化城市的体现

4.1 智能家居

测控技术已经为城市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智能家居就是非常明显的体现。其主要特点是能源的节约,不损害环境。建筑能耗一般体现在供暖、通风、照明等多个环节,为了节省能源就需要在建筑中采用新的技术,通过智能系统来实现能源的消耗降低。此外,类似的系统还可以保障建筑物的安全,意义重大。

4.2 智能交通

一个城市的交通情况决定了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针对于现阶段交通拥堵等不利的情况,智能交通系统可以成为城市交通发展的重要途径。以公路交通来说,智能化系统可以将相关的服务部门相互联系,并且可以对公路设施和能源进行合理调配使用。作为使用者,也需要选择交通方式,合理疏导,防止各类交通问题和交通问题的产生。

4.3 智能医疗

在未来,智能化的医疗系统可以给用户提供非常全面的服务,保障生活质量的提升。例如网上挂号、网上教育、疾病控制等都可以通过测控技术来进行优化和实现,医院也可以建立医疗服务的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提升资源利用率,提升成本管理的水平。这样一来全方位覆盖下的医疗体系可以实现区域化管理,构建新型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5 结语

通过研究,可以看出绿色和智能化发展是城市化进程的一次历史性转变,也是一次全面的升级和完善,对于民生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意义重大。中国的城市化建设离不开测控技术的支持,未来的发展趋势也必然实现结构升级和战略调整,为城市化建设指明未来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席广亮, 甄峰. 智慧城市建设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策略思考[J]. 上海城市规划, 2014,14(05):26-29.

[2]李亮. 测控技术在电子技术方面的应用[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4,16(17):02-03.

[3]余志飞. 现代工业测控技术的发展研究[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5,01(19):06-07.

第4篇:法律职能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 粒子滤波 智能交通 SURF

1 引言

视频跟踪技术在民用和军事的许多领域都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吸引了许多研究者的关注。在交通管理中,视频跟踪技术也有非常广泛的应用。智能交通系统要根据拍摄到的视频图像进行交通流量控制、车辆异常行为检测等任务。

目前在交通场景中提供的运动车辆进行跟踪常用的方法包括:模型匹配法、均值漂移法、粒子滤波法。然而在实际的交通场景中,由于背景十分复杂,车辆的图像时常相互粘连遮挡,车辆的边缘信息很难准确获得,3D车型匹配的准确率往往较低。均值漂移法是一种基于外部特征的跟踪算法,对车辆目标跟踪具有较好的实时性,但跟踪采用的各向同性的核函数无法准确描述车辆目标高维特征分布,并且如果光照和尺度发生变化,则准确度会明显下降。粒子滤波法为离散时间的递归滤波问题提供了一种近似的贝叶斯解决方法,可以很好地计算后验分布,易于实现车辆跟踪;但粒子传播过程中,有一部分偏离目标实际状态的粒子的权值会越来越小,以至于最终只有少数粒子具有大的权值,导致无谓的计算量浪费在小权值粒子上。重采样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这个问题,但却使粒子失去了多样性,导致算法的退化,且状态方程如何与目标模型有效结合的问题目前仍没有很好地解决。本文在粒子滤波的基础上,利用surf算子对目标进行特征提取,较好的实现了跟踪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2 基于SURF特征的自适应滤波跟踪算法

2.1 算法基本思想

2.3 SURF算子特征匹配算法

2.4 实验结果与分析

选取包含120帧的视频序列,采集场景为厦门环岛路珍珠湾公路段,跟踪对象为快速移动的车辆。在第一帧时选定像素大小57×46的白色吉普车作为跟踪对象。图2给出使用基于颜色模型的粒子滤波算法进行跟踪的效果,其中粒子数N=200,绿点表示当前时刻各个粒子对目标的预测位置。

从实验结果上来看,粒子滤波在跟踪过程中发生了轻微了发散现象,多数特征点已明显移出所要跟踪的目标体外,模板明显包含外部物体,本算法采用重采样来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后验概率密度重采样,保留或复制较大权重的粒子,剔除较小权重的粒子,以此来防止产生发散现象。另外,在目标发生部分遮挡且光照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改进算法仍准确地进行跟踪。相比之下,粒子滤波算法并不能完成跟踪,这主要是由于背景颜色与目标颜色比较接近,对跟踪产生了较大的干扰。基于SURF特征的自适应滤波算法能有效克服背景颜色的干扰,并且对光照变化不敏感,即使在复杂场景下也能达到良好的跟踪效果,证明该算法具有较好的鲁棒性。

3 本章小结

本章提出了一种基于SURF特征的自适应滤波跟踪算法。首先简单描述了算法的基本思想,接着详细分析了利用粒子滤波的状态转移方程和观测方程对动态系统进行建模的过程,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SURF特征的优势以及模板更新策略,进一步提高了跟踪算法的准确性与鲁棒性,最后给出实验结果及分析,从实验结果可以看出,此算法对机动目标跟踪有很好的跟踪效果和很高的跟踪精度。

参考文献

[1] 张昊,洪景新.海上运动目标跟踪系统的设计 [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10,12

[2] Katja Nummiaro, Esther Koller-Meier, Luc J.Van Gool: An adaptive color-based particle filter. Image Vision Computor. 21(1): 99-110, 2003.

[3] 何文媛, 韩斌, 徐之, 宋敬海. 基于粒子滤波和均值漂移的目标跟踪 [J]. 计算机工程与应用,61-64. 2008,44(11)

第5篇:法律职能的知识范文

论文摘要:经济法自其诞生之日起与传统的民法、商法在法律部门划分上产生了交叉和冲突。特别是上世纪即年代传入我国后,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者的关系和各自的定位更是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然而,由于在研究方法上始终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对三者的研究一度陷入了停滞。文章致力于以三法的功能契合作为切入点,对三者关系进行研究,并对三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位!进行新的界定。

自1890年美国率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经济法—谢尔曼法以来,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就为世界各国学者所关注,特别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这一概念传人我国后,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者的关系和各自的定位更是引起了学界的极大争论。遵循着法律部门划分是法学研究重要途径的研究思路,这种争论甚至陷人了孤立和静止的泥潭,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在对三法的研究中,曾经都出现过“你想包容(吃掉)我,我想包容(吃掉)你”的探索路径。这种研究方法带来的后果是部分研究更多关注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共性,而一些则更为强调三者间的差异。众所周知,任何两个不同事物都必然会存在联系,也一定会相互区别,这种研究方法为法律部门的划分确实提供了一定的标准。然而,这里却忽略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实际是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一种新法的诞生有可能会创设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甚至开创一个新的法域,可它却绝对不会游离于一国的法律体系框架之外。本文拟从一个新的角度出发,探寻三法在保障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过程中各自的功能及其定位。

一从法的起源上看三者功能的契合法的产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之一。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人类社会的演变从来都是没有停息过,经济基础亦同样发生着与之相适应的演变和变化。这种演变有时表现为前进,有时表现为停滞,甚至是倒退。相应地,法律在各个历史时期也显现出不同的内容特点和形式安排。具体到民法、商法及经济法上,我们发现三法从出现时间上恰巧是一一顺次出现,从法的功能上体现出后法对前法的修正和补充作用,一定程度上极为突出地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的演进及经济基础的变化。

近代民法一语,是从罗马法之Juseivile一语沿袭而来,故罗马法之市民法,为今日各国民法之语源。罗马奴隶制经济制度是古代奴隶制的最高形式。以大农庄为代表的土地所有制,先进的生产技术的推行及普及,奴隶劳动深人社会生产各个领域,众多手工业部门的形成,四通八达的海陆交通,带来了商品生产和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与繁荣;而新兴城市的兴起,则进一步拓展了商业并刺激了消费领域,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奴隶制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导致了社会经济生活与经济关系的复杂化。这就要求相应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和调整。罗马法正是在这种经济条件和矛盾中有的放矢地对商品经济中最本质的关系做出了规定。因此,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社会的生产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为适应当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要求,罗马法对诸如民事主体、私有财产、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他财产关系都有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为现代民法所继承和保留。然而,罗马法就像一个早产的婴儿,被表面上繁荣的商品经济催生在古罗马大地上,它虽然具有现代民法的某些基本特征,但适应其生长的经济基础存在时间并不长。川特别是由于罗马的商业基础是脆弱的,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始终是农业的从属;它的商业更加依托战争这种变数很大的因素,因而是不理性的,只能是暂时的和阶段性的,它突然兴起也会突然消失;并且罗马从来没有建立起重商的传统。虽然从法律上认可了商品交易的正当性,但从制度安排上对交易的形式及程序规定严格、要求繁琐,未能更好地推动整个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伴随着日耳曼人征服西罗马帝国,整个欧洲大陆进人了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在基督教会及庄园制经济的双重钳制下,这一时期仅存在着小规模的以满足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作为庄园制经济补充的商品交换;而以获取利润为最终目的的商业活动根本不存在。罗马法,换句话说,民法的发展进人了一个停滞的阶段,几乎接近衰亡。

然而,回顾既往,中世纪的前半期也可以被视为一段为期太长的休耕期,通过衰败和调整,它为更有活力和更为平衡的经济结构铺平了道路。川公元十一世纪,随着人口数量的急剧增加,农耕、航海等新技术的发明和大规模使用,城市化的加速及基督教神学思想实质上的变化,欧洲社会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商人阶层。商业的发展需要一种更加高效率和更加独立的法律,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求从民法市民法原理的内部进行修正,同时也要求对民法外部作补充。环境的压力导致了初始的商业法。“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成了一条普适的规律。日益繁荣昌盛的商品交易活动必然要求有相应体系化、逻辑化的交易规则予以规范。根据伯尔曼先生的归纳,在这一时期商人创制出了:动产与不动产法截然分离;更换较古老货物交付的要求,以便用一种象征性方法转移所有权;承认动产买卖口头协议的有效性;信用、票据制度等十七类商人法。这大大便捷了商品交易,提高了交易的效率,满足了商人们彼此间商品交易习惯的客观要求。商人法的诞生是欧洲经济条件发展到十一世纪这一阶段的必需,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对相应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对民法的第一次修正和补充。

此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进人一个高速发展期,特别是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和杰出代表亚当·斯密提出:要跨进本国的富强,促进国家财富的增长,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一种使“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都能发挥作用的市场经济体制。他认为政府无须干预经济,只应成为一个“守夜人”。在其自由经济思想的指引下,体现了“自私的动机,私有的企业,竞争的市场”的私法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8]然而,当时间来到十九世纪末,在自由经济思想的指导下,资本主义经济进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市场自身先天存在的缺陷而导致的经济危机频繁而周期性地发生,其结果不单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而且直接动摇了资本主义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在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一般性法律规范的民法对解决此问题力不从心时,为克服市场调节机制本身的缺陷,保障市场环境和市场条件,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放弃其传统的单纯“守夜人”角色,主动以公共权力介人经济生活,以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调控及其他形式的干预。同时,为适应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需要,一种新的法律理论和法律部门出现了。这就是介于私法和公法领域之间,被普遍认为开创了第三法域—社会法域的经济法。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以提供市场条件保障,进行市场行为矫正,帮助市场行为引导和市场行为促进为目的的法律,经济法的出现对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对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般性法律规范—民法的又一次修正和补充。如上所述,在对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最初起源进行一系列考证之后,我们不难发现,三者从诞生之初就体现出了它们在功能上的相互补充作用,并最终形成民法、商法、经济法这一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

二从法的价值取向上看三者功能的契合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原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映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活的灵魂。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它假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都是“经济人”或“理性人”,并由此而得出三个基本判断:1、平等性。认为一切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2、互换性。主体的身份会在出卖者和购买者之间频繁互换;3、最佳性。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有学者称这种“经济人”为“生活理性人”。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公平是一种个体的公平、形式的公平和条件的公平,即强调人人均在同一起跑线上,是起点的公平和机会的公平。该原则体现和要求的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有均等的机会参与经济能力,要求一切市场主体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实行差别待遇,保证人们在机会公平条件下,以自身的能力和努力获取与自身相对的利益。对于个体间的差异与政治上或社会中的不平等则不予考虑。因而,民法只能是个人利益的本位法和个人权利的维护法。

商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效益的最大化,如前所述,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纵观由此开始而经变迁的十七、十八世纪的近代商法及十九世纪最终形成的现代商法,其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营利性。作为商法所主要调整的商人具体行为,其最根本的目标就是追求个人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商法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维护商事交易的自由和便捷,促使商业的发展和繁荣,尊重和保障商事主体目标的实现。当效益与公平、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可能发生冲突时,商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牺牲公平,侧重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和保护个人利益,而不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利益至上,追求实质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首先,在对公平的追求上,经济法追求的是一种实质的公平,它是对民法形式公平的一种补充和修正,是对形式公平的一种扬弃,它注重强调个体间的差异性,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保护弱势一方,比如在反垄断法领域,通过打破垄断,禁止少数大企业凭借其经济优势支配他人经营活动,进而甚至强制拆分垄断企业,使中小企业的地位和利益得到恢复,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保障和实现了强、弱主体间的机会公平。另外,不同于民事法律强调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的公平,经济法更加重视财富的再分配领域。比如,通过税法对所得税率高低及“起征点”的不同规定直接“剥夺”高收人者的财富以及社会保障法直接给予低收人者救济来实现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实质公平。其次,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上,经济法不同于商法以个人至上作为基本价值判断,而是以保障个人利益下的社会整体利益至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还如前文所谈到的,十九世纪下半叶,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生产力迅猛发展,出现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存在自身不可克服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社会化大生产使全社会经济日益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个经济个体对社会经济有机整体依赖性更强,生产社会化要求每个经济个体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否则会导致灾难性后果;二是经济个体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是自发的、盲目的,他们为追求个人利益会不择手段,这势必会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社会化大生产迫切需要一个最有权威、最有力量的组织—国家来协调各种利益之间冲突,追求公平的竞争秩序,防止经济危机的发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也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从其诞生时起,就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

如上所述,我们发现,从民法、商法、经济法三法的基本价值判断上,三法的价值取向又一次体现出一种相互补充和修正的有机统一。

三从对社会关系采用的调整方法上看三法的功能契合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方法是规定人们行为准则(模式),规定出人们违反或遵守准则所导致的后果。行为模式包括:命令或禁止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允许人们为或不为,这样为或那样为的任意性规范;以及提倡、鼓励人们为或不为,这样为或那样为某种行为的提倡性规范。法律后果则规定出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及其方式,以及遵守法律规定时法律的态度和采取的措施。法律一方面运用强制性、任意性或提倡性规范方式规定人们的行为,同时又规定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或奖励等形式的法律后果。法就是采用这种基本方法来调整社会关系,以实现其任务。

具体到民法、商法、经济法三法时,依据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差异,立法者在制度设计上采用了不同的规范模式。在民法中,任意性规范的设计占据了绝大部分。民法是纯粹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设定权利和义务,不予以过多的干预,最大程度地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商法中,法律规范体现出一种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的特征。商法是私法,任意性规范是其基本规范形式。尽管随着当代国家对商事主体及商事行为的要求更加严格,出现了大量的强制规范,甚至有了所谓“商法公法化”的提法,但我们认为,商法的私法本质属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就决定了任意性规范依然是其主要规范形式,同时,这种强制规范多是为了便于具体实践中操作而对技术性规则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以便捷交易、提高效率为己任。在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对主体行为的具体实施予以一定的技术性保证,也正符合商法目的的题中之意。在经济法中,强制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是主要的制度设计。一方面立法者通过在具体法律中频频使用“禁止”、“不得”、“必须”等命令性口吻阻止行为人为特定行为。另一方面,又通过提供一定的奖励或优惠鼓励当事人为、不为或按某种特定的方式为立法者所希望其为之的某种行为。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提倡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提倡性规范可以说是任意性规范以一定特例的形式存在。例如: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安置残疾人就业,但对是否为此行为仅是一种任意性要求,即可为也可不为(任意性规范),同时又规定对为此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实行税收减免,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即一旦为此行为国家就给予相应的奖励或优惠(提倡性规范)。 转贴于

另外,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主动性上,三法也显现出不同的特点,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上采用的是“被动式”的方法,“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商法较民法制度而言向前迈出了一步,采用了“半主动式”的调整方法,对部分行为在事前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家主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面。而与上述方法不同,经济法大都采用了“主动式”调整方法。例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机关有权直接进行调查处理,对可能形成垄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企业并购须报批,并对已经形成的垄断企业有权以行政或司法手段直接予以拆分等,反映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运行的迫切需要。

由此,民法、商法、经济法三法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上再一次呈现出一种相互补充和修正的有机统一的功能契合关系。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清晰地看出民法、商法及经济法在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上构成了一个统一、完整、有机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接下来,我们要做的是对三法各自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进行一次定位,以期对我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及准确理解和适用各法提供一些自己的意见。

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建立在以民法为主体,以商法、经济法为两翼的三位一体法律制度基础上。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私法,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这一点已是学界共识,对此本文无意再加以过多论述。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出发的社会法。市场经济的本质就允许、鼓励和保护人们去追求私人私利。我们根本无法人为地消灭私利。人类迄今为止(也许永远)都只能生活在一个物质资料稀缺的世界中,自然界并没有为人们提供取之不竭的丰富物资,人类自身的生产力也没有达到充分满足自己需要的程度。因而,人具有一定自私的本性也是必然的。我们没有理由去责备人本性的这种不完善,正如我们没有理由去责备人类生存的社会状况不完善一般。历史已经证实:不顾客观事实的人为地美化人,拔高人正是我们的不幸所在。正如台湾民法学者王伯琦所指出的:“社会观念必白个人观念始,从而社会利益之观念,必自个人权利之观念始”,社会本位法制的基本出发点亦“未能脱离个人及权利观念也。观之将来民法之趋向,唯有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谋求其调和,法律一日为人类之规范,个人观念、权利观念必有一日存在,可断言也。”圈因此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本位的差异决定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民法为主体,以商法和经济法为两翼的格局。

(二)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广度及深度方面。民法的调整规范贯穿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均可加以调整。民法设计了最基本的民事主体制度、契约制度、物权制度等制度框架。在一个市场经济社会,民法是无人不涉、无事不涉、无时不涉的行为规则,是人们逻辑思维的前提、言谈举止的准则、定纷止争的根据,因此,民法“具有准宪法性质”。商法所调整的范围仅是针对经济生活殊的商主体和商行为的部分。与民法是一种特殊与一般、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与此同时,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也是有着极大的局限性的,其调整范围主要是国家作为主体一方,以公权力干涉私域时所形成的相应社会关系,目的是为国家权力进人私域提供一种途径和渠道,并对公权的行使划定相应的范围并予以限制。从功能上看是对民法功能缺陷的一种补充。另外,鉴于三法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范围上的交叉与渗透,在具体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具体规范的缺失与冲突,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种实际情况时也应以民法的一般性原则及规定加以弥补和化解。这再次提示我们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应遵循民法为主体,以商法、经济法为两翼的制度框架设计。

参考文献

[l][8]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0.107

[2]马克思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454.

[3]吴丹梅.罗马法衰落原因解析[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112.

[4]赵立行.商人阶层的形成与西欧社会转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3一38.

[5]剑桥欧洲经济史:第2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256.

[6][日]铃木一郎.民法总则[M].台湾:劲草书屋,1984.9一10.

[7]伯尔受.法律与革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l993.112.

[9][11]赵万一对经济法若干基本理念问题的重新思考[J].现代法学,2002,(4):27.28.

[10]刘永林.试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基本假设差异[J].法律科学,1998,(3):63.

[12]尹长海.论商法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62.

[13]漆多俊.经济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254.

[14]卑本.市场经济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96

第6篇:法律职能的知识范文

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而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1]就社会管理职能而言,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相比,相对较为间接。因此,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创新社会管理模式上既要有新作为,但也不可无所不包,偏离检察工作主题。应当立足自身职能,结合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本文以法制教育实践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在理论和形式上作一些探讨。

一、法制教育实践的内涵及价值分析

1.当前法制教育的现状

法制教育是国家、社会有目的形成人们一定法制观点、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的教育。在我国,法制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国从1986年开始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多年的“普法”教育,使知法、懂法的人也越来越多,人们对法律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法制教育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就信任法律了。现实生活中,当人们产生了纠纷或者权益受损时,普通民众真正想到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并不多见。特别是当前存在的一些司法腐败现象,使得人们对法律的运行状况并没有表现出预期的满意。这集中反映出一个实质问题,那就是公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其实,法制教育的关键与核心问题是法律信仰教育。[2]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基于对法律的认识而在内心自然产生的心理体验,通过这种心理体验,赋予法律以威严性、崇高性和神圣性。法律信仰普遍根植于人们的内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导致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有待完善,特别是法制教育存在一定问题,诸如重知识不重理念,重说教不重实践,教育内容宽泛、手段单一,教育环境缺乏等,严重影响了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

2.法制教育实践概念的提出

所谓法制教育实践,不是通常意义下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两个概念的简单叠加,本文所指的法制教育实践,是一种将法制教育“实践”化、把法制教育寓于司法实践和社会活动、具有多层次和动态意义的法制宣传教育模式。这种模式强调“实践”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意义和作用,将司法实践与社会参与、自我塑造相结合,引导人们树立建设法治国家、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信仰和法治意识,从而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法制教育实践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引导个体参与司法实践。以协助、参观、旁听等方式,让教育对象一定程度参与法律活动,进行“体验”式教育;二是让社会参与司法实践。将部分司法职能交给企业或社会组织,如社区矫正、附条件不考察等,发挥社会力量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三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承担社会责任,体现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将职能向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方面进行合法的、必要的延伸,通过自身的执法办案活动影响个体,影响社会,在潜移默化中产生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3.法制教育实践的价值和意义

作为对传统法制教育模式的突破,法制教育实践将法制教育活动生活化、社会化、具体化,更能使公民贴近法律、了解法律,真正将法制观念和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进而树立法律信仰。正如卢梭所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1]法制教育实践的意义在于:第一,引导作为教育对象的个体参与到法律实际中,比简单灌输法律知识和理论说教,更能激发他们对法律的感知和认识。当然,并不是说要排斥相应的法律理论知识教育,相反,要将这种实践活动与法律理论学习相结合,使教育对象能理论联系实际,理性观察、思考、分析法律现象和问题,从而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产生良好的教育成效;第二、社会力量充分有效地分享、协助、监督司法实践活动,是司法民主化和社会化的体现,使普通民众对司法拥有更切身的感受,避免司法与民众、社会的隔膜。[2] 同时,又能合理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以尽可能少的投入产生最大化的效益。[3]第三、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改进执法方式、创新工作机制,在执法办案中融入社会责任、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使法律得以正确实施,这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教育,必将有助于公众对法律产生信任、珍视、依恋和崇敬的情感,从根本上提升全民整体的法律素质。

二、法制教育实践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1.法制教育实践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而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上,法制所包含的不仅是法律和制度,还包括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监督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法制教育实践具有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的重要职能,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一,规范行为作用。通过法制教育实践,使人们对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在作为和不作为之前,了解国家允许和保护什么行为、禁止和限制什么行为,然后决定自己的行为。这就给人们的社会活动指明了方向,使人们遇事能事前判断,衡量即将出现的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是肯定性的还是否定性的。这显然有助于“规范社会行为”。[4]

第二,利益调节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利益差别成为构成社会冲突的基本原因。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对于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主要以通过传导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设计某些救济制度来实现。比如,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物质利益观念,对失足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引导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等途径获得物质利益,从而调整人们的思想和情绪,化解各种利益矛盾。

第三、社会稳定作用。法制教育实践除了教育公民知法、守法,减少和遏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从而体现其社会稳定作用外,还通过司法实践,加强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的衔接与合作,共同引导民众依法有序地参与社会管理和行使各项权利,推动全体公民逐步形成以法律理性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认同感,而法律理性正是社会秩序的调节器和社会和谐的稳定器。

2.法制教育实践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性选择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和方式,各种理论探索和具体实践有很多,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原则和检察职能的内容、特点来看,法制教育实践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首先,法制教育实践符合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原则。检察权不仅是法定的权力,也是有边界的权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依法参与,有限参与原则,绝不能以法律监督的名义,擅自突破法律的界限,超越、代替行政权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制教育实践虽然强调“实践”功能,通过司法机关创新工作机制,让个体和社会参与法律活动,但这种“参与”和“创新”都不能突破法律框架,本质上还是一种“实践”化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既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更是检察工作的应有之义。其次,法制教育实践最能体现检察职能特征,有利于检察职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延伸。法制教育主要体现为指引、教育、预测、评价、保护、威慑、稳定、激励、信仰等九大功能,[1]和检察机关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等五种职能密切相关,互相融合,在弘扬法治精神和建设法治社会的价值目标上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很容易形成契合点,使得检察职能能够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得到充分发挥和有效延伸。

三、检察机关开展法制教育实践、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选择

由于法制教育实践与检察职能的五个方面紧密相关,检察机关围绕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这五个方面来开展法制教育实践、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最具现实意义的路径选择。

1.围绕打击职能开展法制教育实践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打击犯罪的过程本身就是法制教育的过程,办案人员的言行举止、执法观念和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打击职能时,要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打击与服务的统一。既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还要避免就案办案、案结事了,要结合案件的办理,以案说法,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同时,要注意发现案件所涉及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对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的态势作出准确分析与预测,为社会管理提供参考,有效实现社会预警。

2.围绕保护职能开展法制教育实践

检察机关是法律的“守夜人”、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守护者”,在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法制统一的同时,保护的重点应该放在保障人权上,放在社会弱势群体和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上。围绕这两方面开展法制教育实践的具体措施为,通过宣传教育和司法实践,教育检察干警树立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同时,引导公众了解和掌握关于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定,使他们更好地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为主要对象,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进行“体验”式教学,开展常态化的法制进校园活动;以法治实践为内容,在原有青少年维权岗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探索特殊人群特别是失足青少年的保护帮教、矫正回归等工作机制;加快制定社会弱势群体救济工作措施。

3.围绕监督职能开展法制教育实践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也是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更能在法制教育实践中得到延伸。延伸监督职能的渠道和方式很多,但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应成为监督的重点,一是因为在基层检察工作中已经普遍形成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并取得一定成效,二是对作为社会管理直接主体的行政部门加强法律监督,更能推动社会管理创新。[2]在法制教育实践中,要着力宣传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成果,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扩大衔接的内容和形式,加强动态跟踪,促使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形成。

4.围绕教育功能开展法制教育宣传

法制教育实践的本质特征是“实践”,当然要求检察教育功能要实践化。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该院的教育实践措施分为硬件建设和软件设计。硬件建设主要建设法制教育实践基地,该基地由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失足人员帮教基地组成,教育内容涵盖法制宣传、法治实践、预防犯罪和劳动技能培训。其中失足人员帮教基地为检企共建,以回归为目标,以自律为核心,让失足人员在此进行学习劳动、心里矫正;软件设计方面,围绕如何在法制教育实践中延伸检察职能,自侦、预防、公诉、侦监、监所、控申、民行等职能部门开展课题研究,进行制度设计,完善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法制教育实践中的职能作用,倾力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社会广泛参与的法制教育实践体系,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5.围绕预防职能开展法制教育实践

检察预防职能主要体现为职务犯罪预防,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明显的主动性、社会性和服务性,其本身就属于宏观的社会管理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预防职能与社会管理活动最接近、最容易实现对接。同时,预防工作又以教育为基础,是开展法制教育实践的有效载体。因此,预防成为检察机关运用法制教育实践手段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途径。一些基层检察院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如以构建社会化大预防工作格局为支点,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体系、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协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检察工作室、建设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创办预防杂志等,在法制教育实践方面进行多层次、多领域的探索与实践,使预防职能的辐射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成为检察机关机关融入社会、牵动社会、造福社会、体现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阵地。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张秀山.司法规律层面检察权运行表现[J].法学杂志,2009,(11).

第7篇:法律职能的知识范文

(一)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一个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合同授权和审核管理、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和档案、推行标准合同文本和实现合同管理信息化等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主要工作:

1.制定合同管理总体规划企业合同管理规划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顶层设计,具有指导性、方向性和前瞻性。企业法律顾问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准确把握企业合同管理发展的方向和现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提出本企业合同管理总体规划方案,供领导研究决策。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分类分项管理制度、合同管理人员资格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会签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合同纠纷调处制度、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制度、合同归档制度、合同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等。对已有的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以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规章制度也应在实践中不断的修订完善,使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3.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合同谈判是签订合同的前奏。谈判不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也关系到合同的履行,谈判的结果直接决定了合同条文的具体内容。合同的起草则是合同双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草拟和定稿的过程。起草合同是订立和履行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和先决条件。由于合同特别是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涉及诸多法律问题,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主导或参与。企业法律顾问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全程参与企业重大合同的谈判与起草,充分运用法律规定促进双方达成协议,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谋取经济利益。

4.审查合同、防范风险日常合同管理中,除了少部分重要合同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亲自起草外,大部分合同则需要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把关。合同审查会签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职责。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审查中的主要工作主要是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周密性进行审核。通过合同审核,起到法律把关、风险评估以及事先预防的作用。

5.指导、监督、检查企业各类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企业法律顾问履行合同管理职能不仅体现在合同起草、审核、参与谈判等环节,而是贯穿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要指导业务部门签订合法、有效、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合同,并动态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要与财务、审计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定期开展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

6.参与合同的重大决策企业合同的重大决策是企业针对涉及合同内容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进行的决策。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同的重大决策主要是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7.组织合同法律培训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合同法律培训工作,使合同管理链条中的各个环节的人员都能了解并熟练掌握合同法律相关知识,提高合同法律意识和素质,有利于贯彻落实企业合同的依法管理,同时也为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管理职责奠定很好的工作基础。

8.建立健全合同台帐、档案切实做好合同台帐、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于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实行计划动态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企业法律顾问除了建立健全与合同相应的合同管理台账及统计报表,还要对起草和审查的合同逐个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和图表及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也同时归档。

9.对本企业合同专用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进行管理加强对合同专用章、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空白合同等的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企业法律顾问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保证严格贯彻执行,为企业把好防范风险的关口。

10.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发生合同纠纷时,企业法律顾问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直接或协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处理,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并对纠纷解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加以纠正和制止。

11.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企业法律顾问定期对本企业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析、总结,向领导提出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总结积累经验,如日后发现类似问题,可以及时对症下药。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合同管理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居于重要地位,起主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管理工作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是其他部门的人员所不能胜任的。二是由于合同管理大都采取的是由企业法律顾问所在的部门即企业法律顾问部门或者法律事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顾问所在的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专门承担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职能,是企业规范合同管理、依法经营的重要组织保障,具有其他职能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如果合同管理工作是由其他职能或者业务部门负责,也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从合同审查、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的起草审核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解决等方面协助配合。

冶金地质企业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职能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冶金地质企业都已深刻认识到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由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更有利于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的观点也开始被大多数企业所认同并逐渐采纳。近几年来,一部分冶金地质企业已经开始逐渐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设置专职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有大部分企业未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至今尚未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未配备法律顾问人员、未将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有的企业虽然设立了法律顾问机构,但没有全过程介入合同项目的审查、决策、论证等重大经营活动,造成企业重大决策缺少法律审查环节。有的企业缺少专职法律顾问工作人员,兼职较多,且素质参差不齐,处理疑难纠纷和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没有起到法律顾问应有的作用。

冶金地质企业与大部分的国有企业一样,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市场意识、法律意识以及契约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不够规范,企业经营风险控制乏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冶金地质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为有效预防、减少合同风险,冶金地质企业迫切需要加强法律顾问合同管理职能,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程序,提高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预防、减少企业法律和经营风险。

1.有利于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是企业对外交往、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法律因素,只有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企业法律事务实践经验的企业法律顾问才能充分注意到其中的关键和要害,因此,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管理是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

2.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参与及管理过程中,通过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实现企业合同管理法制化,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中能够充分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避合同法律风险,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

3.有利于防范合同风险合同是一种经济行为,法律介入合同事务只是为这种经济行为控制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既有因违法带来的颠覆性的损害,也有因合同无效而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更多的是因合同表述不利而带来的合同陷阱,这些不利因素的识别与避免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丰富从业经验的企业法律顾问的参与,方能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因此,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管理有利于防范合同风险。

4.管理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企业法律顾问全程参与、统一管理合同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不仅体现在争议和纠纷发生时,企业法律顾问能够及时有效的企业处理合同争议或纠纷,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最大化的为企业争取合法权益。

第8篇:法律职能的知识范文

什么是总法律顾问?为什么要推行这项制度?东风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如何?它将朝着何处发展?试就这些问题谈些个人的初浅认识。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国外成功企业的通行做法,在国外的跨国公司里,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是与财务总监并驾齐驱的,任何合同文件,都必须同时得到两者的同意后才能签署。在这一过程中,财务总监要保证企业生产经营能产生盈利,总法律顾问则要保证企业生产经营中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法律事务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全面负责企业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招投标、改制重组等法律事务。

去年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制定并颁布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各个环节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企业因法律方面的明显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处罚力度。

东风公司企业法法律顾问工作起步于80年代初。1983年7月23日第一个法律顾问机构――第二汽车制造厂经济法律顾问组成立,设在总师室,仅有一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到2002年东风公司已有六十多人通过考试,取得了法律顾问资格,一部分同志已经被单位聘请为专、兼职法律顾问。2003年东风公司实施战略重组后,公司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律事务机构在新体制中提升了位置,即在总裁办设立了法律事务处。

东风公司法律顾问机构,在运用法律手段,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还同时告诉我们,企业实行法律顾问制度由不认识到认识,不自觉到自觉,不重视到重视的逐步完善和提高的过程,在东风公司的发展进程中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东风公司与日产合资的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有限”),已于2003年7月1日正式运营,表明公司国际化战略重组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也意味着公司将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加大企业法制建设的力度,增强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尽快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以东风有限为例,法律事务工作起步快、起点高。目前东风有限法务部,有编制十八人,设置了调研科(三人),负责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法律事务一科(七人),设资产管理岗、劳动安全环保岗、资本运作岗、合同管理岗、建筑房地产岗、涉外法律事务岗各一人;法律事务二科(四人),负责诉讼事务处理;综合科(三人),负责法律文书及档案管理等。

东风汽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处,设置在总裁办,既是东风汽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机构,又是东风汽车公司法律顾问机构,具有独立的职能和职责,承担公司法律顾问工作。

从长远考虑,公司将逐步强化法律事务机构的过程中,在法律咨询、对外投资、合同管理、政策研究、工商登记、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讼、法制宣传、专业队伍培训等方面,都应该设置专人专岗,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工作职能,积极创造条件实施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使其步入良性运行轨迹。

东风公司在新的体制框架下,面对新的挑战必须全方位转变思想观念,促进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的更新。改革重组后,东风公司已成为一家国有控股投资公司。在新的公司组织架构下,以产权为纽带,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形成规范的母子公司关系。多层次的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总部职能将更多地放在战略规划、投融资管理、投资收益管理以及派驻人员管理等方面。这就要求管理方式要由以往的直线职能式管理转变为产权式管理;由以微观为主的管理转变为以宏观为主的管理。这是我们法律顾问今后的工作重心。

根据国家法律顾问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东风公司的实际,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发展趋势有如下的思考:

根据国资委2004年6月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东风公司多年来的实践,尽快制定和完善《东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范围、主要职能和职责,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在体制上,东风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采用二级管理体制模式,建立基层法律顾问组织。体制是载体,人才是关键,除了引进少量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才外,还应建立一支稳定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在方法上,支持鼓励企业有识之士参加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提高素质,充实力量,发展和扩大一支既有实践经验,又有专业知识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9篇:法律职能的知识范文

《工商行政管理知识》笔试,是根据从事工商行政管理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能力,针对报考者进行的考试。通过测查报考者从事工商行政管理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达到对报考群体初步筛选的目的。

二、考试内容及范围第一部分工商行政管理基本知

1、工商行政管理的特点和基本任务

2、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和职能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性质、职责与权限

4、工商行政管理的体制

5、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部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与管理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主管机关及其职能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原则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体系

4、市场主体登记程序

包括公司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营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私营企业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个人独自企业登记。

5、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

包括年度检验制度、“经济户口”与企业信用体系建立

6、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7、打击和取缔无照经营

第三部分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

(一)市场规范管理

1、市场运行基本知识

2、市场规范管理的职能及主要职责

3、市场规范管理方式

4、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

5、柜台租赁、商品展销会和经纪人监督管理

(二)公平交易执法

1、公平交易执法基本知识

2、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3、其他公平交易执法

(三)商标注册与监督管理

1、商标与商标法律制度

2、商标注册制度

3、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与使用许可

4、商标使用的管理

5、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四)广告监督与管理

1、广告基本知识

2、广告监督管理法律及其制度

3、广告监督管理的内容

4、广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

1、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知识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工作

4、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及其处罚

第四部分工商执法办案

1、工商执法办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