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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础估值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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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础估值法

第1篇:资产基础估值法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年金;实际利率;现值

特殊行业固定资产处置时存在着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相关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环境恢复义务。我国很多地方经济的高速发展是建立在牺牲环境的基础上的,这显然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相背离。为使企业应负担的恢复环境的社会责任在企业成本核算过程中表现出来,在借鉴国外政府做法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情况下,我国会计核算引入了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必须考虑弃置费用的规定。

鉴于弃置费用的金额与现值都比较大,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使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湖北经济学院刘群同志在《会计之友》2008年第2期(见2008年第2期上,5页)发表了论文《对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修正》(以下简称《弃置》),提出了与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中相异的会计处理方法。文章指出:“弃置费用支付时点在固定资产寿命的终结点,企业只有及时足额支付弃置费用,才能顺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正确反映弃置费用形成过程。从财务角度看,这一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融资的过程。教材将终结点将要支付的弃置费用折算为现值计入初始点固定资产价值,目的在于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将这一部分价值分期计入成本费用。在补偿的基础上形成未来的支付储备。从资金的时间价值看弃置费用的现值与终结点上的弃置费用虽然数量上不相等,但价值上是等价的。在固定资产寿命期内通过成本费用补偿形成的现金流入量,其现值应当等于弃置费用的现值。其终值应当等于弃置费用,因而可以称之为等价现金流量。”

笔者认同刘群同志提出的弃置费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观点,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上也强调了这一点。也十分赞同《弃置》一文作者关于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正确反映弃置费用的形成过程的观点。但本人不敢苟同《弃置》一文作者关于等量现金流量的观点,同时对《弃置》一文中表2的计算结果也稍有异议。

关于等价现金流量的概念。等价现金流量即我们在财务管理概念上所提到的年金,其含义是强调每年末必须收到(或支付)一笔现金,形成偿债基金或投资回收基金。年金的会计假设或前提是:这些收到(或支付)的年金特别是在投资的早期每年末收到(或支付)的现金将再次存入银行产生利息,年金和产生的利息在以后的年度中再度产生利息,依次复利下去。才会产生设定的年金终值。联系《弃置》文中例题。需要每年末支付62949.47元的年金,然后在第15年末产生2 000 000的累计储备金。但我们所讨论的特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只是企业预提的费用,而非真正支付的现金。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企业不会为预计的费用真正付出现金,只是计提而已。因此不可能会像年金一样可以产生复利,预计的弃置费用因而也绝不是等额的现金流出。不能用等价现金流量去计算分摊弃置费用。

关于《弃置》一文中表2的计算结果,在不考虑尾数调整的情况下,第15年末等价现金流量的累计余额应为944 242.05元。文中表2的最后一年即第15年作了尾数调整,调增了176 039.53元(207 069―31 029.47)。至此,等价现金流量的累计余额为1 120 281.58元,仍与预计负债的结果2 000000元相差甚远。预计负债的数字逐年计算见表2最后一列,表格中预计负债在第15年末达到了2 000 000元,但如何由每年计提的62 949.47元的累加余额达到年金终值的最后累计数2 000 000元,表格和会计分录处理过程中均没有作交代。且作为尾数调整的概念。只是适用于由于利率计算造成的小误差。《弃置》一文作者一次调整176039.53元,相对于每年31 029.47元的预计费用,已经超出了正常情况的范围,远不是误差或尾数调整的概念可以解释的。

笔者赞同教材书上的计算方法。该方法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分摊费用。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但认为其会计处理结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现提出来,共作讨论。

首先,正如《弃置》一文作者所讲。弃置费用的现值在初始点一次性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没有实物资源与之对应。因而,与其说它作为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倒不如作为一种未确认的费用更合适。在以后的年度中,弃置费用的现值同利息一起作为财务费用逐年分摊,这样更符合经济现象的实质。联系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实例,则第一年会计分录应为:

借: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55 250 000

贷:预计负债 55 250000

在以后年度中,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分摊方法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致,费用逐年分摊计入财务费用。

第2篇:资产基础估值法范文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选用适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金融工具,应当通过运用合适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可以选用多种估值技术加以评估,选取最能反映在估值日公平交易中的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作为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当前,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了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市场法是指基于相似或可比的资产、负债或资产负债组合的市场交易价格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确定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具体方法有市场乘数法、矩阵定价法等,通过可比交易的金融工具报价得出相应的市场系数,并依据被评估金融工具与其可比交易中金融工具之间的关系确定被评估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收益法是指将多项未来金额折现成一项当前金额的现值技术,通过选择适当的市场折现率将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未来现金净流量折现得出当前的公允价值,如Black—Scholes—Merton、二叉数等期权定价模型就常用于评估复杂的期权类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ABS、MBS、可转换债券、可赎回债券等含权债券以及掉期和期权类衍生产品在我国尚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无法获取市场报价,需要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通过估值模型计算其公允价值。当市场法和收益法所需要的参数都无法可靠获得时,可考虑采用成本法,即用重置成本作为被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

商业银行特有的金融产品,单独设计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为了争夺市场优势,各商业银行纷纷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推出与金融工具相结合的新产品以满足客户需求。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主要在投资于金融工具资产组合的产品组成结构和交易模式等方面,这类金融资产的估值需要根据具体的产品结构和交易模式单独设计适用的估值模型来确定其公允价值。例如,商业银行发行的某些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基础金融工具和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组合,并且在会计确认时基础工具和嵌入衍生工具无法拆分,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就应将所募集的资金视为结构性存款,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估值模型需要根据具体产品结构,并结合基础和衍生工具的基本估值模型进行设计。再如,某些代客的资产交易是客户向分行提出交易需求,分行以内部价格与总行进行交易,总行再与交易对手进行平盘的交易模式,这就需要对总分行设计一个统一的估值模型对相关交易产生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银行特有的金融产品虽然在市场上没有与之相同或相似的金融工具,既找不到市场报价,也不能直接运用传统的估值模型,但其本质都是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结合,估值模型的设计也应以基础和衍生金融工具常用的估值模型为基础。

本文作者:徐锐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第3篇:资产基础估值法范文

一、突破实现原则:对确认理论的启示

实现原则的含义在于会计只对“已发生”或“已实现”的经济交易、事项或情况进行确认,而对于一些因为所实施的经济活动如签订合约等而在经济实质上已导致经济资源的流入或流出,但不符合会计意义上的“实现”的交易、事项或情况,则不能加以确认,即不能作为某一种会计要素而进入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原则是目前确认会计要素最为重要的惯例,也是许多“表外项目”进入会计系统的第一道障碍。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要求,一方面,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为会计主体所实际拥有的经济资源如人力资本、自创商誉、衍生金融工具等,在未履行或未交易之前,因为不符合实现原则而不能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这将会影响到会计系统对核算主体在报告日财务状况的披露。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波动,已确认或未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会发生变动,而且这种价值波动的频率是随市场的发达程度而增加的。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成本与市值之间的不一致最终将会导致权益的变化,理应在会计系统中得到反映。但按照实现原则,在没有对这些价值载体做出处理前,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权益变动是不能确认的。这不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效果,特别是对于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使用者而言,频繁波动的价格更会对决策的有效性带来“噪音”,因而有关权益变动的信息尤显珍贵。可见,实现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理论发展的“瓶颈”,基金会计恰恰在以上两方面对实现原则有所突破:

1、投资估值增值、配股权证的确认

(1)配股权证。作为一种经济权利,配股权证在企业或其他持有者(如基金)作出配股确认之前,既不能用于交易也不能带来现实的收益,即它所代表的经济权利尚未实现。根据实现原则,显然不能作为资产或其他要素加以确认。但配股权证是因股票的持有者在股权登记日拥有该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代表了未来可以实现的经济利益,也会影响未来的现金流量,对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有重要作用,理应加以确认。《办法》对配股权证的核算是这样规定的: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记“配股权证”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这里“配股权证”作为资产要素从其产生之日(配股除权日)起就可以加以确认。

(2)投资估值增值。如果说“配股权证”作为资产确认是“个例”,那么“投资估值增值”在基金会计中的确认则具有广泛的意义。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所有基金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都必须进行估值,并根据估值结果调整基金净值。开放式基金每日公布净值,封闭式基金也需要每周公布。因而,作为一种会计要素,“投资估值增值”尽管并未实现却已得到适时的确认。《办法》中规定: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如为估值减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按照现行规定,基金所持有的资产中,股票、债券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也就是说至少80%的基金资产面临估值增值的问题,而这些资产的估值增值按《办法》的规定都已确认。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确认不同之处是:后者只对报告日所报告资产发生的减值或折价情况进行确认,而对该资产的增值或溢价则不予确认。这样,尽管满足了谨慎性需求,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却大打折扣,进而必然降低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基金会计中有关“投资估值增值”确认的做法,虽然有其制度特征(基金的每日估值),全面应用于其他会计领域不现实,但却为会计的确认理论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范例。它至少说明,当理论要求的条件能够具备时,理想的符合“决策有用”的会计确认应该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所有包含已实现和未实现的会计要素的会计信息,“实现原则”也应该让位于更符合经济现实的确认原则,如“产权转移制’等。

2、“未实现利得”的确认丰富了所有者权益的涵义

考虑会计平衡等式的另一端,基金会计在将配股权证、投资估值增值确认为资产等要素时,也将以上要素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持有人权益变动同时予以确认,即确认为“未实现利得”。“未实现利得”被列为持有人权益类科目,可借可贷,从经济意义看,它表明其所确认的内容不仅包括未实现的减值或折价情况,也包括未实现的增值或溢价。而后一部分内容在现行会计制度中是不能确认的,因为现行会计准则不允许这样做,不仅中国这样规定,各国会计准则均如此规定。这不是因为技术原因所限,而是自实现原则产生以来会计理论一直未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实质性发展与改进,从而难有理论上的突破。另外,拘泥于谨慎性原则也是产生这种片面的损益确认状况的原因之一。基金会计中“未实现利得”的确认思路说明,在遵循“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前提下,在制度、信用等健全的会计环境中,提供包含有全部影响权益变动的价值变动事项(包括正、负两方面的变动)的信息不仅可行而且必要。当然,会计是无法脱离具体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独立存在的,因而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有待完善、社会信用尚需建立的阶段,要求完全采用该方法实为苛求,但并非对其他专业核算办法或企业会计准则毫无意义,它至少说明了会计确认应该是怎样的。

二、突破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束缚,普遍采用现行市价

与其他会计核算对象相比,基金的一个明显特征在于:其资产存在形态多以流动性资产为主,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利息等应收项目、股票、债券及配股权证等证券类资产以及按照《办法》规定应作为资产核算的投资估值增值等。对于以上投资类资产的计量,《办法》明确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根据其中“投资估值原则”规定,此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主要采取现行市价。主要原则如下:(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对于未上市股票中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2)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机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估值。(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上述分析显示,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最多只是适用于个别资产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计量属性,更多时候现行市价比历史成本更为公允、更为有用。结合基金的制度特征及其资产特性,可以看出以现行市价为主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符合实际的。尽管此种模式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其他专业会计领域,但笔者认为基金会计在计量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并不仅在于基金会计计量本身,更在于它所倡导的计量指导原则即“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虽然企业的资产除了投资以外,还有更多流动性较差的类型如固定资产等,即使就股票投资本身也有多种类型,但这些资产的现行市价、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比历史成本更有用的计量属性也可以凭借发达的计量模型与方法较客观地得出。

三、突破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后的会计披露

不同的确认与计量理论将导致不同的会计披露结果。传统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等报表在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影响下,已不能完全充分且及时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又因为报告是信息使用者接触会计信息系统的直接环节,所以现行的报表通常为一些信息使用者所诟病。基金的资产负债表与经营业绩表在对报表的完善与改进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1、建立在现行市价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办法》所公布的基金资产负债表在格式上与传统报表的区别不大,但其所包涵的信息含量却不同。基金资产负债表基本建立在现行市价计量属性基础上。很明显,分别建立在现行市价与历史成本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对于信息使用者的有用性程度会大为不同,前者所反映的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将更贴近于经济现实。可靠性方面也有保证。因为基金资产每日都必须经过估值,且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银行之间每日都须进行净值、估值增值以及基金头寸等的核对。因而,以现行市价为基金的基金资产负债表将最大程度地满足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另外,该报表还包括一些因为确认与计量基础不同而在传统报表上反映不出来的项目如未实现利得等,反映内容更为全面。

2、基金经营业绩表:全面收益表的示范。进入20世纪90年代,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要求对会计报表进行改革的呼声逐渐高涨,尤其是损益表。IASC、美国FASB及英国ASB等会计准则研究机构也已就损益表的改进与完善提出了大致相同的意见,即通过对现行的损益表进行内容上的充实或结构上的调整,确立全面收益(或综合收益)在损益报告中的地位,使得会计上的收益概念逐渐向经济学收益靠拢。具体的报表形式主要有英国ASB在传统损益表之外新增的“利得表”即第四报表、美国FASB提出的包括“全面收益表”在内的三种可选择形式等。《办法》中的基金业绩表可以说是全面收益表的一个初步实践,该报表所包括的内容已经涵盖了基金所取得的所有已实现与未实现收益,对于报表的使用者而言,所有的收益信息都能从中得到。

第4篇:资产基础估值法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估值 税收

资产证券化,是集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于一体的产物,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之后扩展到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应收账款及基础设施收费等众多领域。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以发起人提供的基础资产为依托,向社会发行证券替融资方募集项目发展所需资金,并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人支付本息的一种创新业务。

资产证券化业务丰富了企业融资渠道,是证券行业的创新,但由于目前的产品论证、监管审批、市场推广等环节都需要时间,因此,该项业务的周期相对较长,还属于初步发展阶段。尤其是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估值、税收政策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尚待明确的问题,需要在市场不断发展过程中加以论证和完善,本文拟对此作出探讨。

资产证券化估值

资产证券化估值一方面可以使发行人了解该证券的价格水平,另一方面方便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资产证券化产品估值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现金流分析

1.预期现金流估计

实际现金流=现金流入-相关费用

2、提前偿付概率估计

对基础资产是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其现金流预测分析可根据客户提前偿还的概率,分为无提前偿还现金流和有提前偿还现金流两种情景进行评估。

如果项目现金流在偿付过程中有提前偿付行为,则实际现金流发生变化。因此,我们采用PSA模型来衡量提前偿付水平,该模型大多用于衡量抵押贷款的提前偿付,也用于衡量资产抵押证券的提前偿付。

1985年,美国公共证券协会(Public Securities Association)设置了一个提前还款标准,称为PSA 基准。这一标准是,对于期限为30年的贷款来说,提前偿付率在第一个月为0.2%,以后每月增长0.2%,连续增长到第30个月,达到6%以后保持恒定不变,这样的提前还款速度被定义为标准模型即“100%PSA”或以更简单的形式“100PSA”表示。PSA模型可以用不同的速率来定义。在低速率时段,PSA模型可以达到150%,在高速度时段,它可以达到50%。如果100%PSA的CPR为1%,则165%CPR=1.65(1%)=1.65%。

假定组合中每期剩余本金的一部分在每期内发生提前偿付。此时,可用单月提前偿付率来衡量融资方在每期内恒定的提前偿付融资余额的可能性。通过年度提前偿付率,我们可以得出单月提前偿付率。它们的关系为:

SMM=1-(1-CPR)1/12 (1)

提前偿付款=SMM*(月初融资剩余本金-本月计划本金还款)(2)

其中:

CPR(Conditional Prepayment Rate)为年度提前偿付率

SMM(Single Monthly Mortality Rate)为单月提前偿付率

PSA 模型用于描述抵押资产组合的提前偿付情况,用其测度资产组合的提前偿付风险的主要优点是直观明了、操作简单,但往往不能清晰地反映影响提前偿付行为各种因素的变动对提前偿付率波动的影响。

(二)估值定价

估值定价需要选择合理的市场利率进行贴现,将未来的现金流量折合成现值。市场利率的评估,可采取两种方法:即期利率期限结构或是Vasicek利率二叉树模拟。根据上述现金流的现值与份额比值,即得到单位份额净值。

Vasicek模型是众多利率期限结构模型中最简单的一个。大量文献实证研究发现,由于考虑了利率波动,该模型能够较好地拟合实际数据。

但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证券公司采用询价方式进行利率定价。

(三)平均寿命计算

平均寿命(average life)是指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现金流期限的加权平均,其权重为定期现金流数额与本金总额的比例。如果期限为T年,现金流为按月现金流,则平均寿命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为本金初始值。

(四)资产证券化估值案例分析

2006年5月10日,东方证券的首只资产证券化产品――“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证监会批准发行,该计划在担保方式、基础资产真实销售、安全性和投资偿付方式四方面实现了突破:

1.它是第一个非银行担保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该计划采用了突破性的担保方式,由远东租赁的大股东中国中化集团提供担保,并出具了单方面的保函。它在担保方面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实行对券担保,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它是我国第一单以租金请求权为支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第一单实现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3.它第一单同时进行内部信用和外部信用增信机制,有多重保障,安全性高。

4.它是第一单采用过手分配方式的产品,即将当期获得的现金流在扣除计划应缴税费(如有)、完成当期收益分配和填补储备基金后,全部用于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本金,预期本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此种分配方式可使投资者提早收回本金,在预期实现的情况下,优先级本金的加权平均回收期不到一年。

下面,我们以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例进行估值探讨分析。其基本信息如表1-2所示:

按上文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得到以下结果(见表3):

可以看出:方法一与方法二的估值结果相似,优先级份额净值接近面值;但次级份额净值较高,其主要原因是次级现金流在偿还本金后有一定的收益,提高了自身的份额净值。

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税收问题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体主要涉及发起人和SPV(特殊目的载体);客体包括基础资产及投资现金流;法律关系包括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及SPV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款两个部分。

目前,就我国税法来看,对发起人可能征收哪些税种与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为真实销售还是资产担保有关。

(一)我国资产转让中有关发起人的税收种类及案例计算

1.税收种类

目前,对于资产证券化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当前法规,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相关税种梳理如下:

(1)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见表4)。如果将基础资产定性为表外真实销售,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定性为表内担保融资,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担保融资作为一种债项安排就无需缴纳营业税。

(2) 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资产转移过程中订立的文件如属借款合同,要缴纳0.05‰的印花税;如属产权转让合同,要缴纳0.5‰的印花税;如属购销合同,要缴纳0.5‰的印花税。因此,无论发起人是担保融资还是基础资产实现真实销售都需要负担一定的印花税。

(3) 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发起人因资产转让而获得的转让收入需缴纳所得税,但采取“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的方式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的数额和时间有所不同。如果采取“担保融资”,则不发生资产转移,无所得税。如果采取“真实销售”,发起人资产转移后的需缴纳所得税。收入记录在资产损益表中,应征收所得税。

实践中,由于发起人拟证券化的资产常常是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尤其在处理银行不良贷款的时候,发起人往往需要折价转让,其损失能否进行扣除呢?我国现行税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将该部分损失定性为正常经营之外的损失,则不能扣除,不能计入成本,不能抵免所得税,这就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事实上,资产转移的损失只是将发起人原来就存在的损失显现化了出来,与其他经营损失并无实际差异。在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发起人以溢价或折扣的方式转让资产,所产生的溢价和损失都被认为是应税收益或者税收损失。

2.案例计算

以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例,截至合同基准日(即2005年12月31日),远东租赁应收租金余额的总规模为520,756,242.46元人民币。假设以500,000,000.00元真实销售,则营业税=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500,000,000.00/(1-5%)]*5%=26,315,789.47;若远东租赁的资产交易按大类属于购销合同,则印花税为:

500,000,000.00*0.3‰=150,000.00元;

假设远东租赁转让财产的收入在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之后为:

500,000,000.00-520,756,242.46=-20,756,242.46,如果将这部分损失看作是正常经营之外的损失,则不能抵免所得税。其应交税金总额为26,456,789.47,占融资总额比例为5.29%。(见表5)

(二)各国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税收政策比较

当各国税务机关判定是销售还是担保融资时,往往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而不是法律和会计的有关标准。资产转让所面临的销售和担保两种方式的税收方法不相同。若视为销售,发起人即转让人就需要确定利得或损失,不过此后与该资产有关的偿付将与发起人无关;若被视为担保融资,则不需要确认利得或损失,不过要在偿付资产时确认利得,这部分利息可在税前支付。

1.英国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税收政策

依据英国税法,资产让与方要对该转让证书按照其销售资产额的1%征收印花税,但对抵押贷款资产的转让已在1971年取消了相应的印花税征收要求。同时,转让资产不会产生增值税负担。但在资产转让价格的处理上,税收当局不仅考虑未清偿的资产本金价值与转让价格的关系,还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与转让价关系,如果资产的利率实质上超过了当前该项资产的市场利率,那么即使发起人按资产的面值进行转让,也要确认发起人存在着应税收益,从而要交纳资本利得税。

2.法国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税收政策

法国施行即时交易的转让协议,转让人并不要求缴纳印花税。如果当事人愿达成书面协议,也只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数量微不足道的固定的印花税。在法国资产转让豁免增值税。如果发起人以溢价或折扣的方式转让资产,所产生的溢价或损失通常被认为是相应一方的应税收益或税收损失,此外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让价格之间存在着差距,则这项差距构成一项收益或者损失,可以在计算转让人应税利润或损失时予以增加或扣除。

3.日本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税收政策

按照1998年《债权转让特立法》,虽然转让人和受让人要共同提交转让应收款的登记申请,但转让本身并无任何登记税负担。

通过各国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应税标准对比(表6),国外市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基本采取免税或较低的税收政策。然而我国目前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税收政策尚未明确,这也造成了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较高成本,周期较长,不利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高效发展。因此,国内尚需尽快完善相关配套环境,在税收政策上加以明确,降低成本;在流动性上,完善作市和交易功能,从而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和业务长远发展创造空间。

第5篇:资产基础估值法范文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 企业并购 估值方法 应用研究

股改作为资本市场一项基本性制度改革,对我国原有的企业并购估值理路及并购估值方法产生极大影响,我们不得不思索在股改完成后如何使用西方经典估值方法。笔者拟从分析股改对并购市场的影响入手,研究股改后如何引进西方经典估值方法,以及如何结合非市场化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结论验证工具。

一、 问题的提出

在西方成熟市场上,大规模并购依托的是资本市场的流动性,而这正是股改前我国资本市场并购活动缺乏活力的制度。股改的目的就在于解除这一基本的制度,进而形成流动性充沛的资本市场,恢复市场定价功能。可以展望,股改后,无论是并购的驱动力,还是并购的估值方式都将发生根本性改变。

股改为应用经典估值方法创造条件。就估值环境而言,股改将使传统估值方法在全流通背景下失去独立使用的条件。在全流通时代,作为整体置换主流方法的重置成本法的地位也将受动摇。如果完全以账面评估价值作为定价基础,必然会忽略商誉价值的存在,这种方式的资产交易会损害收购方的利益。就实践操作而言,股改的完成将减小我国企业并购估值的难度,使得当前西方流行的并购估值方法在我国的适用性增强。但另一方面,作为转型时期的市场经济,我国企业并购仍将面临着一个与西方企业不同的市场环境,因此在借鉴西方企业并购估值方法时仍要结合我国特点进行必要的改进,才能使得参与并购企业的评估价值最大程度地接近企业真实价值。

二、股改后并购估值方法应用探析

(一) 现金流量折现法应用探析

现金流量折现法作为西方经典估值方法,在我国股权分置时期极少实践应用,本部分将对该种估值方法在全流通背景下适用性进行探析。

1.适用性探析

股权分置时期,我国学者对其理论研究论证结果多是呼吁将其照搬过来直接引用,而就技术层面来看,鲜有上市公司利用该方法作为并购估值方法使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于股权分置时期,我国资本市场并非发达完善的资本市场,在确定现金流量折现法两大难点,即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与资本成本的估算这两方面都无法达到。

在股权分置时期,并购是掏空上市公司资源的重要手段,所以并购方较少关注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和盈利能力。股份分置改革结束后,并购方需要理性地关注企业因正常生产盈利而获得股票价格的提升,进而获得投资回报。在全流通背景下,一个成熟完善的资本市场逐步形成,故尝试将现金流量折现法适当修改后加以使用将极具实践意义。

2.难点探析及应用建议

(1)净利润预测环节

对目标企业未来几年的净利润的预测是现金流量折现法评估的起点和基础,合理预测的未来净利润是能否成功评估目标企业价值的关键。国际成熟的资产评估师将企业划分为利润加速增长期和稳定期,据此建立模型。西方国家具有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和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中介机构在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时极少出现分歧,从我国来看,机构对各上市公司的预测差异极大。笔者随机抽取化肥行业一家上市公司来做各机构未来三年的盈利预测分析,具体数据见表1。

从上表看,各机构对云天化2007年每股收益预测值预测,其中光大证券最为乐观(每股收益预测值1.57元),国信证券最保守(每股收益预测值1.16元),两者相差0.41元,该差额占2006年已公布每股收益(1.09元)的38%;在对云天化2008年市盈率预测中,申银万国预测值为12.97倍,海通证券预测值为15.33倍,这两者差异也较大。鉴于机构并未逐一披露对每一家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依据,我们无法对其预测值合理性进行判断,仅从上表整体分析,不同机构的预测结果差异较大,使得利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作为并购估值方法时并购需进行甄别。

(2)企业计提各项准备环节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这是与国际准则主要的差异之一,也将对我国引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因为,规定企业计提减值准备不得回转后,对于计算企业所得税而言,减值准备与折旧没有区别,故会计师在确定企业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时将与以往有所区别,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也就是对企业当期现金流出的影响,最终影响到企业当期的现金流量净额。

以上只是作为一个研究点来剖析股改结束后在并购中使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中可能会与经典模型取值存在差异的方面。现金流量折现法是目前西方最科学、最成熟的评估方法,也是对模型中各项参数取值最敏感的,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将该种方法作为主流评估方法,依赖于成熟、稳定的资本市场和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评估师。在我国,股改为使用现金流量折现法提供了前提条件,要使此经典估值方法作为我国评估主流方法,更需要评估师在未来并购案例中积累经验,将其调整为适合我国企业的模型。

(二)可比交易法应用探析

可比交易法也是西方经典估值方法,在我国股权分置时期一直没有实践应用,本部分将对该种估值方法在全流通背景下适应性进行探析。

1.适用性探析

可比交易法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使用,在我国股改时期作为辅助的估值方法也得到一定的运用。但因其对参照并购交易趋同性要求较高,而股权分置使各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基本情况不具有可比性,故理论界和并购实践都未对其适用性进行探讨。笔者认为,此方法无论对并购环境还是对目标企业特点、并购交易动机等都相当敏感,股改结束后的短期内也不宜作为主流评估方法。不过,可比交易法作为西方流行估值方法,在我国形成成熟稳定的资本市场后一定会作为主流估值方法来使用,故,作为一种前沿探讨,仍有必要对其在我国使用情况和发展进行分析。

2.难点探析及应用建议

可比交易法需要确定两个“类似”,即类似的目标企业与类似的并购交易动机。只有在保证这两项条件满足的前提下才具备使用可比交易法的可能性。对于“类似”的内涵,需要我们在未来并购实践中摸索和总结。作为一种经验的积累,在股改对价方案中,不少上市公司在阐述股改对价依据时对价方案均提及由某种“类似股改方案测算而来”,这就说明了可比交易法在我国使用时具有的其他评估方法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在分析类似并购交易的成交价格时,无法区分不同的收购者对目标企业溢价比率的估计,因而,可尝试采用平均溢价倍数作为评估依据。以并购相似可比公司交易时的平均溢价倍数作为评估依据,即统计同类公司在被并购时,并购方公司支付价格的平均溢价水平,再用这个溢价水平计算出目标企业的价格。这种方法可更多适用于资本市场上公开标购的上市公司。

可比交易法体现交易直观及公平的特点在股改结束后作为并购估值的辅助方法将会广泛使用,这将为这项估值方法提供宝贵的原始数据和实践经验,以使其在适当的时候成为主流估值方法。

(三) 重置成本法应用探析

重置成本法作为股权分置时期并购估值主流方法,长期以来无论其优点或弊端业界都有了较多的探讨,本部分尝试将其在全流通市场中的适用性进行探析。

1.适用性探析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通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价为参考依据,且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由于在股改结束后的较长一段时期,国有上市公司仍将占上市公司的重要成分,故在对整体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时,特别是以国有企业改制为目的的整体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重置成本法仍将作为主要估值方法。

2.难点探析及应用建议

重置成本法作为目前我国主要估值方法,除了考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外,也与目前评估界专业能力受限有直接关系。相关法规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时,除采用重置成本法以外,还要运用收益现值法进行验证,但实际上大部分企业嫌麻烦或因其他技术方面的原因,而完全摈弃收益现值法。采用重置成本加和法评估出的结果是企业的所有资产的价值,而不是企业的价值,极易造成对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漏评,导致企业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产生重大差异。

三、结论及政策建设

比较我国资本市场和成熟市场,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股权分置。在西方成熟市场,并购活动依托于流动性,而我国股权分置是制约资本市场流动性的制度因素。股权分置时期的并购活动是为并购方掠取超额利益,实现投机价值的行为,其估值方法都是协议形式而非市场化的模式。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研究股改对我国企业并购动因产生的影响,进而剖析了股改对并购估值方法产生影响的程度。通过分析,笔者发现,股改促进了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从非市场化模式向市场化模式转换,在这样的并购背景下,政府应该引导并购双方摒弃非市场化的估值方法,转而选择以市场化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定价。股改完成了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在全流通形成后的较长一段时间,我国仍无法形成完成成熟的资本市场,通过笔者论证,全流通形成后的一段时间,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经典估值方法,而应该选择以市场化估值方法为主,非市场化估值方法为辅的综合估值定价体系。

参考文献:

[1]吴晓求.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中国资本市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84-92

[2]李增泉.掏空、支持与并购重组-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中国知网.经济研究电子版,2005;1

第6篇:资产基础估值法范文

1.金融工具与公允价值金融工具

为了规范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加强对上市银行的金融和会计监管,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财政部于2006年2月正式颁布了关于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新准则,2007年1月1日正式在上市公司中使用。新准则详细规定了关于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特别是重点要求金融工具交易和运用的相关风险的定性和定量的双重披露,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准则制定和实务操作指导的空白。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我们知道,要符合会计目标,会计信息必须具备一定的质量特征。这里所说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主要是指可靠性与相关性。公允价值由于反映了现行市价或采用预期现值法估计的市价,因而提供的信息更具有决策相关性,有助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人评价和预测企业的获利能力。公允价值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但可靠性不足,体现在公允价值的可核性较弱,然而它却能基本满足其真实性和中立性的要求,体现在公允价值无论初始计量还是后续计量都是比较客观的反映市场价格的情况,且以市场参与者的假设为基础,独立于企业本身,为不同企业之间的比较提供了一个相对中立的基础。因此可以说公允价值计量基本满足可靠性的要求。金融工具与公允价值的关系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最大的亮点,这标志着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迈进了实质性的一步。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立足于我国现实会计环境和金融环境具体国情,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并没有完全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引入和使用还是持谨慎的态度。

2.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允价值下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资产的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公允,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当放弃或收到对价不符合公允价值的要求时,公允价值应当采用相同金融资产的公开交易价格或以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来确定公允价值。金融工具的后续确认采用了混合计量模式,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1)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2)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下金融工具的披露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同时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1)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利率或折现率、预计信用损失率、提前还款率等。(2)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该估值技术有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如果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必须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还须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3.公允价值下金融工具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第7篇:资产基础估值法范文

当前,在一般的企业股权价值评估中,市场价值法和收益现值法的运用较为普遍。然而,在担保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中,这两种常用的评估方法是否适用?本文将结合担保行业的特征,对评估方法的运用进行综合分析,旨在找到担保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的适用手段。

一、担保公司与普通企业的比较分析

与普通企业相比,担保公司在经营形式、负债结构、资产结构等方面有很大特殊性,要选择合适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首先要了解担保公司的运行规律。

1.经营形式的特殊性。首先,经营对象特殊。担保公司经营的是特殊的商品--信用,提供的是基于借贷关系的衍生金融服务,普通企业则以实体经济(商品、货物或劳务)为经营对象。其次,经营基础不同。担保公司赖以生存的经营基础,除了国家信用,还包括个人、家庭、各种经济和社会组织的信用,而商业信用对普通企业虽然重要,但其主要的经营基础仍是商品或劳务等有形资产。

2.负债结构的特殊性。普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控制在50%以内,当资产负债率超过75%时,一般认为企业面临破产风险。然而,实践中担保公司的或有负债水平却远远高于净资产,有的甚至达到净资产的5倍-10倍。这并不意味着担保公司已濒临破产,担保公司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是与其特殊的经营形式紧密联系的。普通企业举债的目的在于为项目或设备筹资,而担保公司负债的形成并非为了筹资,其本身就是创造价值的过程,即担保公司利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或有负债的经营。

3.资产结构的特殊性。从担保公司资产构成来看,固定资产占比较小,大量资产以有价证券、担保物权、商誉等形式存在。在股权价值评估中,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担保物权,特别是商誉,其质量都难于确定。

二、常用估值法在担保公司股权价值评估中的局限

1.市场价值法评估担保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价

市场价值法能够较为便捷地进行价值评估,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却制约这一方法的运用,对于担保公司该方法的局限性更为明显。

(1)资本市场信息反馈可靠性问题。以市场价值法进行价值评估,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存在活跃、成熟的交易市场。在这一前提下,即便个别企业价格走势出现偏差,从整个行业来看市场信息仍能正确反映价值。若交易市场有效性低,价格就难以正确反映企业市场价值,在这种条件下采用市场价值法,将导致估值错误。

大量研究表明,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效率较低的阶段,政府及政策对资本市场干预较多,市场信息反馈不够灵敏、不够准确,价格与价值偏离较大,故使用市场价值法就必须谨慎。

(2)担保公司可比企业选择的局限性。采用市场价值法的另一关键点是找到与目标企业具有可比性的企业。实践中,可比企业与目标企业通常业务组合不尽相同,企业的成长性与经营风险度方面也存在差异,尽管如此,若同类可比企业数量足够多,这种估值方法仍然可用。

然而,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同类公司在证券市场交易的数量少,目前A股、H股上市公司中,仅有香溢融通、鲈乡小贷、集成金融、瀚华金控4家涉及担保业务,且股票交易的时间都不长,股价市场波动性也较大。因此,如若采用市场价值法,将会影响估值的准确性。

2.收益现值法评估担保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价

收益现值法依据未来现金流进行价值判断的思想具有科学性,将其运用于担保公司这一特殊行业,既有一定的适用性,但更主要的还是局限性。

(1)适用性方面。对担保体系成熟的国家,采用收益现值法是适用的。在担保体系成熟的国家,担保的监管体系较为健全,政府干预较少,担保市场化程度较高,担保公司经营较为稳健,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担保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较小,担保公司经营的可预测性较强,具备采用收益现值法的有利前提。

(2)局限性方面。首先,许多因素对担保公司的影响是长期、潜在的,短期内难以预见和预测,没有结合这些潜在的因素,对未来收益所做的预测很可能就存在较大的偏差。这是收益现值法本身的局限性。其次,对担保公司产品与服务的需求,往往因国家宏观政策、金融形势的调整而变化,甚至发生决定性的逆转,从而导致对担保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相当困难。再次,影响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因素多且复杂,且大部分风险源于公司外部,在系统风险爆发期,任何担保公司都难以独善其身。而经营风险的不确定性使得担保公司资本成本的估计更为困难。最后,商誉是担保公司极为重要的风险资产,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商誉的重要性可以提升到决定企业经营成败的程度,担保公司的业务和担保体系的完善都建立在市场信心的基础上。然而,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商誉只有在担保公司发生股权并购重组的过程中才会被估值入账,这就导致担保公司商誉的价值,常常不会体现在其会计报表中,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也将产生复杂的影响。

综上,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环境与担保公司行业的特殊性,采用常用的价值评估法--市场价值法、收益现值法--对我国担保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需要结合担保公司的经营的特性,探索更为合理的方法,用以评估担保公司的股权价值。

三、商誉及净资产评估法在担保公司股权价值评估中的运用

第8篇:资产基础估值法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对常用的企业股权转让估值方法进行了介绍,并列举了近年来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企业股权转让案例的估值标准。

一、常用股权估值方法简介

常用股权估值方法主要有绝对估值法(折现现金流,即dcf)与相对估值法(如市价/盈利等)两种。

(一)绝对估值法

绝对估值法是一套很严谨的估值方法,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是:企业的价值等于其未来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的现值总和。绝对估值法即通过选取适当的贴现率,折算出预期在企业生命周期内可能产生的全部净现金流之和,从而得出企业的价值。

想得出准确的折现现金流值,需要对公司未来发展情况有清晰的了解。得出dcf值的过程就是判断公司未来发展的过程,所以dcf估值的过程也很重要。就准确判断企业的未来发展来说,判断成熟稳定的公司相对容易一些,处于扩张期的企业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准确判断较为困难。再加上dcf值本身对参数的变动很敏感,使dcf值的可变性很大。但在得出dcf值的过程中,将反映分析人员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假设。有了dcf的估值过程和结果,以后如果假设有变动,即可通过修改参数得到新的估值。

常用的绝对估值法有红利折现、自由股权现金流折现以及最新出现的剩余收益折现模型等。

(二)相对估值法

相对估值法的含义简单且容易理解。就是:一家公司的价值确定与其他市场上同类型的公司的价值如何确定有关。在用相对估值法对一家在公开市场上上市的公司进行估值时,需经过以下步骤:

1.列出用于比较的公司的名单并且找出它们的市场价值,通常寻找同行业的公司。

2.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把其市值转化成可比较的倍数,例如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相对利润增长的比率(pe/g)、专门针对寿险公司的市价与内涵价值比率(p/embedded value,p/ ev)以及专门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市价与管理资产比率(p/asset under management, p/aum)。此外,由于传统估值方法主要依赖会计利润和账面价值。而保险公司的业绩具有显著的延迟性。

3.把要估值公司的倍数和用于比较的公司的倍数进行比较,判断需估值公司的价值是被高估了还是被低估了。

下面,对几种常用相对估值方法做一介绍。

(1)市盈率法。市盈率法(p/e)是简洁有效、也是国际上最流行的估值方法,其核心在于每股净收益的确定。p/e,即价格与每股收益的比值。从直观上看,如果公司未来若干年每股收益为恒定值,那么pe值代表了公司保持恒定盈利水平的存在年限。这有点像实业投资中回收期的概念,只是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2)市净率法。市净率法(p/b)即当时的收购价格与最近一期同股净资产价格之比。在对股票分析师调查中,该方法是仅次于市盈率法的一种相对估值方法,并且,由于每年的盈利不总为正,且变动幅度相对净资产较大,因此,市净率法也有其优势。通常,国际上对银行、券商以及财产险公司采用市净率法进行估值。

(3)市价与内含价值法(p/ev)。通俗地说,内含价值是在没有考虑公司未来新业务销售能力的情况下现有公司的价值,可视为寿险公司进行清算转让时的价值。内含价值是对一个寿险公司的经济价值的估计,不包括未来新业务产生的价值,直接反映寿险公司当前的经营成果。它由有效业务的价值和调整后净价值两部分构成,反映在某个评估时点之前已经生效的业务的价值。调整后净值一般是指资产市值(可包括所有不良资产) 扣除负债后的数额;而有效业务的价值则是反映了资本成本后,目前业务未来可作分配的折现现金流量。根据我国的定义,内含价值(ev)构成如下:内含价值=调整净资产+有效业务价值。(其中,调整净资产=自由盈余+要求资本;有效业务价值=有效保单未来产生的股东现金流现值-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

(4)市价与管理资产比率。市价与管理资产比率(p/aum)是国外基金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中最常用的参考指标,即基金公司股权价值与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之比。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收入根据管理资产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因此,基金管理公司股份的售价依照公司所管理资产的百分比来计算是一种较为科学的做法。

上述几种相对估值法的适用性区别见表1。

(三)两种方法比较

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为一个硬币的两面,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不同的估值方法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财务状况的公司,对于不同公司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谨慎择取不同估值方法。

此外,如果有条件的话,最好运用两种方法分别估值之后,再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判断。

(四)估值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分部加总法(sum-of-parts)。如果一个金融企业存在不同种类的业务,如券商的自营业务和其他业务,以及下辖保险、银行和投资三大板块,就需要针对每一个板块采取不同的方法分别估值,之后将其估值结果进行加和,这就是分部加总。

2.流动性溢价。通常,已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性更强,因此,在估值时要相对未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溢价。

3.战略投资者折价。经验表明,无论是技术、网点、品牌等拥有任何一项或多项优势资源的战略投资者,在入股谈判时,应当享受相对其他投资者的估值折价。

4.控制权溢价。经验同时表明,如果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则将会产生控制权溢价。

二、不同类别金融企业的估值案例分析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按照金融企业的不同类别,分别介绍证券、商业银行以及基金公司的估值案例。由于绝对估值方法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在举例时,只用相对估值法进行比较。

(一)商业银行

表2列出了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上市前股权转让的市净率倍数(p/b),平均来看,这些商业银行的股权转让市净率为1.48倍。

因为中国经济将可能长期处于一个较快增长的阶段,资本市场通常会给上市的商业银行一个市净率溢价,且银行在上市前引入战略投资者时要给予其一定程度的折价,此外上市银行还具有流动性溢价,因此未上市银行平均市盈率要低于上市银行。

(二)保险公司

前面已经分析过,财险和人身险由于经营业务的时间不同,因此估值方法也不同。

1.财险公司

产险属于短期业务,资金流动快,可在较短年限内实现盈利,估值方法较寿险简单。目前美国、韩国、日本产险公司的平均pb分别为1.3倍、2.8倍、0.8倍。而我国已在香港上市的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其2008年8月29日(即公布中期报后一天)的p/b为2.44元。

2.人身险公司

在国内a股上市的人身险公司有中国人寿,但是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上市公司中的大部分业务也为人身险,因此,我们列出这3家上市公司的p/ev值(见表3)。

由表3可以看出,中国大型寿险公司平均隐含的p/ev为2.09。

(三)证券公司

由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对资本的依赖程度不同,因此,通常在绝对估值法时,采用分部加总的方法对其进行估值。然而,这里只列出近期的券商转让价格案例,所以并没有对这一方法进行深入探讨。

表4 列出了近两年发生过的部分券商股权转让价格及相应市盈率,平均来讲,这些未上市券商在转让时的市盈率为11.92倍。

由于2008年股市较2007年的最高点已大幅下挫,证券公司在2008年的平均市盈率已降低,这一方面说明了券商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同时也表明2008年证券业展开股权收购的成本较低。

(四)基金管理公司

由表5可以看出,近两年转让股权的基金管理公司平均资产规模为806.9亿元,平均转让价与管理资产比率为4.69%。

三、总结

本文第一部分对两种不同的估值方法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又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基金公司等介绍了相对估值法的案例。其实,面对一个新的项目时,正如我们在证券公司案例中分析的一样,要充分把握相关行业与宏观经济周期等的关系,而不能仅仅依靠历史数据的简均做出决策。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洪涛,王国良.保险资金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2]王海艳.保险企业资产负债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

[3]许谨良.保险产品创新.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

[4](美)弗兰克·c·埃文斯,大卫·m·毕晓普等,郭瑛英译.并购价值评估:非上市并购企业价值创造和计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

[5]陈亮.人寿保险公司价值评估研究.精算通讯,2004年第4期.

第9篇:资产基础估值法范文

一、换入换出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成本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以下简称“讲解”)中规定,换入换出资产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允价值视为能够可靠计量:

(1)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

(3)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必须符合以F条件之一,视为能够可靠计量:

第一,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这种情况是指虽然企业通过估值技术确定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不是一个单一的数据,但是介于一个变动范围很小的区间内,可以认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第二,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这种情况是指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资产公允价值在一个变动区问内,区间内出现各种情况的概率或可能性能够合理确定,企业可以采用类似《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计算最佳估计数的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这种情况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虽然“讲解”中说明以上三种方法均能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但笔者认为这三种方法的可靠性还是有先后顺序的,显然(1)优于(2),(2)优于(3).即如果换入资产在确定公允价值时采用了比换出资产更加可靠的确定方法,那么在确定换入资产人账成本时应当以换人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的成本。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2009年9月,A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B打印机公司生产的一批打印机,换入的打印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45万元,公允价值为105.3万元(假定该公允价值的确定采用“仨11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打印机的账面价值为110万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90万元(假定该公允价值的确定采用“(一)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格。B公司换入A公司的设备是生产打印机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设备。

假设A公司此前没有为该项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除支付清理费15000元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假设B公司此前电没有为库存打印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根据税法规定.A公司换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分析:本例整个资产交换过程没有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属非货币换而且具有商业实质。一般情况下,换人资产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的基础,但在本例中B公司打印‘机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明显比A公司设备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更可靠,也就是说“有确凿证据表明”,因此,A公司应当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B公司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换入打印机的成本=换入打印机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90+0=9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5

累计折旧 45

贷:固定资产――设备 15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

贷:银行存款 1.5

借:固定资产――打印机 90

营业外支出 16.5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6.5

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换出打印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0×17%=15.3(万元)

换人设备的成本=换出打印机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90+90×17%=105.3(万元)

借:固定资产――设备 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0

贷:库存商品――打印机 110

二、不等价交换资产入账成本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实质是以物换物,交换时双方本着互惠的原则,以公允价值相等的资产进行互换,对公允价值不等的资产可通过补价进行调整,但市场中的交易活动是十。分复杂的,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存在长期关系的企业之间采用不等价交换也较为常见,交易中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做出让步,从而出现双方采取不等价交换的情况。

[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甲公司以其拥有的用于经营出租目的的一幢公寓楼与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交换。甲公司的公寓楼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但公司未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该幢公寓楼的账面价值为9000万元,已提折旧15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80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乙公司对该股票投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500万元,由于甲公司急于处理该幢公寓楼,乙公司仅支付了450万元给甲公司。乙公司换人公寓楼后仍然继续用于经营出租目的,并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甲公司换入股票投资后也仍然用于交易目的。转让公寓楼的营业税尚未支付,假定除营业税外,该项交易过程中不涉及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本例属于以投资性房地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交换,补价450万元,属非货币换而且具有商业实质。一般情况下,换人资产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的基础,但本例乙公司仅支付了450万元给甲公司,属不对等交换,也就是说“有确凿证据表明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因此,甲、乙公司均应当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的成本。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换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换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7500+0=7500(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75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9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8000万元×5%)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7500

银行存款 450

贷:其他业务收人 795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换人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换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8000+0=8000(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 8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6000